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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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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范文第1篇

根据《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发[**6]66号)精神,为加强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工作,防范建设项目事故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工作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防止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由于一部分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规定进行建设,安全设施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规范,达不到安全生产的要求。尤其是有的地方工业园区和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安全设施“三同时”不落实,导致产生了大量的安全隐患。各有关部门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规定要求,依法加强和规范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切实保证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明确责任,严格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保证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安全设施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安监部门进行审查和验收。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未进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正式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建设项目进行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时,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相应的设计规范,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严格按照依法批准的主体工程设计和安全设施设计进行施工建设。按规定应当进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工程监理。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需对原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上报原安全设施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三)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分级负责,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程序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审查验收。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跨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省安监局负责。设区的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设区的市安监局负责。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安监局负责。

(二)建设项目必须符合产业政策、技术标准和规划布局。矿山建设项目、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为生产原料和设备设施构成重大危险源等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特别是进入工业园区的各类企业的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预评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承担,《安全预评价报告》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相应的安监部门备案。

(三)高危险行业和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报相应的安监部门审查,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四)建设项目竣工后,安全设施必须经安监部门组织进行专项竣工验收。高危险行业和高风险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在安监部门组织验收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总体竣工验收。

(五)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专家库。组织审查验收时,应按程序组成专家组,对安全设施和安全条件进行全面、严格的审查,确保工作质量。

四、密切配合,加大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监督检查力度

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范文第2篇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对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立项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

3.安全预评价报告书;

4.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

5.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还需提交设立审查批准文件。

三、申请办理的程序和期限

1.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由所辖安监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和审查;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在30日内审查完毕;

3.经审查同意的,以书面形式批复;不同意的,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法律法规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局17号令),《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国家局18号令),《福建省劳动安全卫生条例》等。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对象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

二、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验收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2.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合格及设计修改的有关条件、资料;

3.主要安全设施、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报告;

4.施工单位资质证明材料;

5.施工期间生产安全事故及其他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有关资料;

6.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安全资格的有关资料;

7.安全验收评价报告书;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注: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提交的材料:上述材料的第1.2.6.7.8项及安全卫生设施完成情况、各生产系统安全保障设施安全可行性评价资料、在试运转期间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

三、申请办理的程序和期限

1.按照分级管理的要求,由所辖安监部门负责统一受理和验收;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依法组织相关部门在30日内验收完毕;

3.经验收后,签署合格或者不合格的意见,并以书面形式答复。

四、法律法规依据

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范文第3篇

《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年1月10日,*省长签发第13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令,公布施行。这是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行政许可工作中的一件大事,也是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的一件大事。为切实落实《办法》,依照《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9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委托颁证问题

《办法》第六条规定:颁发管理机关(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当将受委托颁证机关(市、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局),及其受委托实施安全生产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向受委托颁证机关颁发《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管理委托书》,明确受委托的单位、委托范围等事项。各受委托颁证机关在办理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场所张挂委托书正本。

各设区市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凡独立成立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经各设区市审查并提出意见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另行授权。

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在江西安全生产信息网公告全省受委托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市、县(市、区)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名单和委托范围。未受委托的单位不得颁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关于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

《办法》第七条规定:企业向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提出申请。一是企业应向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提出申请;二是受委托颁证机关收到不属于自己受委托颁证范围企业的申请,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规,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之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三、关于安全生产条件

《办法》第七条中规定:非煤矿矿山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和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条件指的是要符合《实施办法》、《办法》规定的条件以及国家标准,其中:

1、小型露天采石场还应符合《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的要求。

2、开采地热、卤水、矿泉水的生产系统还应当做到:开采范围内的地表按要求布控监测点;进行地表下陷监测,建立监测台帐;建立对监测数据进行定期分析的制度。

3、砖瓦粘土矿(场)、采砂场的生产系统,不需进行安全评价,只需进行安全评估。必须符合《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即采掘作业必须分阶段开采,采用机械铲装的,阶段高度不得大于机械的最大挖掘高度;人工开采的,砂状岩土阶段高度不得大于1.8米,松软岩土阶段高度不得大于3米;工作阶段坡面角不得大于所采粘土的自然安息角;最小工作平台宽度必须满足铲装设备和人员的安全行走。

四、关于提交文件、资料

《办法》第八条规定:只有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非煤矿山企业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

1、关于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

企业在申请领证时,应当提供上述证照原件供受理人员验审,同时将上述证照复印件提交给颁发管理机关。其中采掘工程施工企业无需提供采矿许可证(勘察许可证)。

2、关于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经相应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

①主要负责人指的是非煤矿山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矿(场)长和其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及大中型以上企业的总工程师。

②安全管理人员为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③*年起,全省统一使用新印制的《江西省非煤矿矿山负责人安全生产资格证》和《江西省非煤矿矿山安全管理人员资格证》,分别作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证明材料。原已取得《江西省非煤矿山矿长安全技术业务资格证》或《江西省注册安全主任证》(非煤矿山行业)的,且证件在有效期内的,应依据颁证权限,向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申请换取新证。

④从*年起,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需经相应的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受委托颁证机关考核,即谁发证(包括受委托发证)、谁负责考核。

3、关于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证明材料。

该材料由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供,内容包括:应参加培训的人数、实际培训的人数;培训的内容、培训用时;参加考核人数、合格人数等,安全评价机构在安全评价报告中予以表述。

4、关于工伤保险的问题。

鉴于我省工伤保险工作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工伤保险的管理机构和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安排。对尚未开展工伤保险工作的地方,在受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时,可以不要求企业提交“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但企业必须提交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工作计划。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赣府厅发〔*〕3、8号文件精神,企业应当参加雇主责任保险,并及时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具体办法由我局会同省保监局另行协商。

5、关于安全评价、评估

①安全评价机构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要求、内容对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现状进行安全评价,评价时要合理选择评价方法和合理划分评价单元,评价报告要全面、真实反映非煤矿山的现状,结论只能为“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或“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能出现“基本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等模糊性结论,并对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②安全评价机构在评价过程中对企业存在的安全问题,必须提出明确的整改意见,其中对一时难于整改完成的,还要向相应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报告;企业落实整改意见情况应向评价机构反馈;安全评价机构对企业的整改落实情况必须核实,并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再次反映。企业对安全评价机构建议采纳情况,也须在安全评价报告中反映。

③对含有尾矿库的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评价,评价机构的评价人员中应具有从事尾矿库管理、技术专业的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④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需事先由相应的颁发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认可后交由申请单位作为申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材料。

6、关于开采方案设计和图纸

在生产矿山开采方案设计应有建设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的设计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资质的采矿工程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开采方案,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省属主管部门对其进行审查。当布置和开采方式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编制开采方案并审查;实测图应由企业自行提供,也可由企业聘请具有测量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帮助测量制图。

五、关于两个独立的生产系统及申办需提供的材料

《办法》第九条规定“有两个以上独立生产系统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当……,并分别提交相应的文件和资料”,即独立生产系统需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尾矿库的其尾矿库应属独立的生产系统,需单独申请,并应当提交《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八、九、十、十一、十四项文件、资料。

六、关于征求意见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中“本级有关部门的意见”。指的是与颁证机关或受委托的颁证机关同级、且是非煤矿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为方便、快捷实施许可,征求意见也可由企业到相当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取得意见;各相关部门根据日常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情况提出有关安全生产许可的意见,对安全评价机构的评价报告不做审查。也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关于新建、改建、扩建

新建、改建、扩建的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并按照颁证或受委托颁证的权限,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专篇审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矿山基本建设,矿山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并按照颁证或委托颁证权限,经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对新建的,按《办法》第八条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改建、扩建的按《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变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安全评价报告、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时,应请矿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派员参加。

八、关于公布已取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情况

颁发管理机关和受委托颁证机关每年1月份、7月份在一种以上媒体公布一次颁证情况。

九、关于农民自采自用的采石场(点)

农民自采自用的采石场(点),指的是农民用于自家建房、农村自修小型水利和乡村公路,且不以经营为目的的临时性采石场(点)。

十、关于建设项目的时限

非煤矿山企业在初次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年11月1日《安全生产法》实施以后投入生产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需提交“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凡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的,必须依法补做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十一、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盖章

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其正副本一律盖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章。受委托颁证机关许可审查时,使用受委托颁证机关公章或按照有关规定制作的安全生产许可专用章。

十二、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书负责人签字

颁证管理机关和受委托颁证机关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必须由其负责人在审查书上签字。这里所说的负责人即可以是颁证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的主要负责人,也可以是其委托的具体分管业务工作的分管负责人。在实际工作中如何实施,由颁证管理机关或受委托颁证机关自行决定。

十三、关于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时限

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学评价;设计卫生审查;预防性卫生监督;

作者:贾晖等

我国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始于20世纪50年代中期,到该世纪80年代开始开展大型新建工矿企业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在预防性卫生监督中,职业卫生“三同时”评价与审查工作发展较快,已形成了以《职业病防治法》为法律依据,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技术导则》等一系列规范、标准为技术支撑的较为成熟完善的制度体系。文献评阅显示,现有为数不多的建设项目卫生评价与审查的研究均集中于职业卫生。2011年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职能调整至安监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审查项目以公共场所、医疗机构、集中式供水单位、住宅与办公楼等其他类型建设项目为主,其中又以公共场所的数量比例最大。相比职业卫生而言,这几类建设项目卫生评价与审查工作发展缓慢。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预评价虽然开展工作多年,但始终未建立一整套全行业公认的、切实可行的评价技术体系,如评价内容、评价方法、评价程序、质量控制及报告书格式[1]。与《职业病防治法》中突出强调卫生学评价的重要性不同,2011年颁布的《公共场所条例实施细则》却淡化了卫生学评价制度。为全面了解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审查的政策环境开展本次分析。

1对象与方法

1.1关于公共场所建设项目

建设项目是指一切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区域规划开发建设项目的总称[2]。一般包括选址、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设计和竣工验收五个阶段。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公共场所包括宾馆、旅店、影剧院、体育场、博物馆、商店等七类28种场所。

1.2关于预防性卫生审查

预防性卫生审查,也被称为设计卫生审查、预防性卫生监督,是指卫生行政部门对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中的卫生问题,在设计、施工、验收的过程中,进行卫生审查和卫生监督。通过对建设项目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与监督,把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环境因素和可能产生的不卫生问题消除或者控制在选址、设计和施工的过程中,从源头上控制建设项目的健康危害隐患,保障人群的健康。

1.3关于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

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价是第三方评价机构在可行性论证阶段,通过系统评价,识别可能存在的健康危害因素,预测健康危害的程度,评价拟采取的控制健康危害的措施,综合提出相应的补偿措施和建议,并从公共卫生角度评估建设项目是否可行;同时,在竣工验收阶段,通过检测健康危害因素的浓度或水平,评价控制健康危害因素措施的效果,综合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1.4数据来源

本文所参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均来源于《中国法律知识资源总库法律法规库》(http://law.cnki.net/),检索时间:1979年—2014年,检索条件:全文含“公共场所”且含“卫生学评价”,全文含“公共场所”且含“卫生监督”。

2结果

2.1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审查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立法情况

2.1.1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没有关于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的强制性规范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均明确规定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应进行预防性卫生审查。然而,现行法规与规章中并没有关于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的强制性规范(表1)。只有已废止的1991年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规定: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对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批。2011年的《实施细则》淡化了这一制度,全文没有涉及预防性评价的内容,将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2.1.2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预防性卫生学评价审查体系

鉴于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影响的特殊性,2006年的《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应当进行预防空气传播性疾病的卫生学评价,评价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同时,颁布了相应的卫生规范、评价规范及清洗规范,并称“一法三规”。2012年重新三项卫生行业标准替代了2006年的版本(表2),形成了一套较为明确完善的评价与审查依据。

2.2公共场所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评价审查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制定情况

2.2.1预防性卫生审查的地方性规范文件制定概况

2011年实施细则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陆续出台了有关公共场所预防性卫生审查的规定(表3)。经检索与整理,目前有三种类型:(1)独立成章的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要求;(2)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中规定预防性卫生审查的程序和要求;(3)表3中没有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则是尚未出台新规定,或新规定正在研制中。

2.2.2地方性规范文件中关于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的内容分析

就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预防性卫生学评价这一问题而言,15部地方性规范文件中要求不一(表4)。根据义务的强制性,可以分为五类:(1)强制性规范:广东省与山东省对公共场所进行分类,明确规定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的建设项目,如广东省规定的一般项目与大型项目,只有大型项目需要进行评价;(2)任意性规范:“凡受周围环境质量影响和有职业危害以及周围人群健康有影响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应提供卫生评价报告书。”这种原则性表述沿用了已废止的1991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3)仅在应提供材料中提及卫生学评价报告,这种弹性表述看似默认了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均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但又含糊不清;(4)要求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报告,未提及预防性卫生学评价;(5)全篇都未提及卫生学评价相关内容。最后两类具有同一种性质,即预防性卫生学评价政策上的空白。根据卫生部的强制性规定,无论地方性规范文件中是否有相应内容,公共场所建设项目均应进行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

2.3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标准、规范情况分析

与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规范、公路建设环境影响评价规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跟踪评价规范等其他系统的评价规范相比,除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学评价体系外,公共场所卫生学评价目前还没有完整的技术导则和评价体系。评价依据的主要卫生标准颁布年份均较早(表5)。在标准的适用中存在卫生标准覆盖面不完全、卫生标准可行性不够、监测条件规定不明确、标准值设置不合理、检测项目可适当增加、概念表述不科学、缺少相应的质量控制、数字修约未明确规定、样品取样量、标准不够详尽、标准与方法不配套等问题[3-4]。

3讨论

3.1公共场所设计卫生审查中是否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的行政自由裁量权过大

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层面无关于预防性卫生学评价的强制性规定,实质上,1997年开始实施的“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逐渐淡出。2007年国务院法制办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曾规定:在申请卫生许可证时,住宿、沐浴、游泳、候车(机、船)等公共场所应当提供可行性论证阶段或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前的卫生学评价资料,但这一修正草案并没有正式。而在2011年颁布的实施细则中删除了1997年关于“建设项目卫生评价报告书制度”的相关内容,将预防性卫生审查程序和具体要求交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可以理解为在预防性卫生审查中,建设项目是否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而在地方性规范文件仅山东与广东两省有明确的强制性规范,其他省份或原则性条款或模糊性表述或完全空白带来的结果是设计卫生审查人员自由裁量是否需要评价。

建设项目设计卫生审查是一项行政审批。行政审批是一个具有高度合法性要求的行政行为,审批范围、审批职能划分、审批标准、审批流程都在一定的政策空间限度以内,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的约束在于限定审批的范围,以及规定审批的要件[5]。是否需要进行卫生学评价是设计卫生审查中很重要的一个实体性的审批条件,原因在于其很强的专业性和利益导向性。大型的公共场所建设项目投资巨大,涉及公共场所类型与健康危险因素众多,进行第三方卫生学评价耗时较长,耗资也大。按照严格的法治理念,在法治社会中,个体受且只受事先公布的法律和原则的支配,而公共权力必须受到事先制定和公布的法律规则的约束。出于行政审批的公平公正原则,这种实体性审批条件应当以强制性条款来规范约束审批权,尽量减少自由裁量带来的随意性和多变性。因而建议参照广东省和山东省的规范性文件,以公共场所面积进行分类,大型项目应当进行卫生学评价。

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范文第5篇

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与生产密切相关的安全、环境与健康问题受到人们普遍关注,

世界上各种类型的组织都越来越重视自己在安全、环境与健康方面的表现和形象,并期望以一套系统化的方法来推行其管理活动,以满足法律和自身方针的要求,实现企业的可持

续发展。90年代以来,一些发达国家的石油公司率先开展了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的活动。

为消除和减轻石油石化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的风险和危害,保护员工的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生态环境,使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与国际接轨,并在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上创国际一流的业绩,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表述了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必需的要素。

本标准是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为保证自身和相关方(客户、承包商、合作者等)实现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目标而制定。本标准是支持而不是取代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现存的健全、可行和有效的管理制度和体系。

本标准提出了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各直属企业及托管企业的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的运行应以此为准则,结合自身特点实施。

本标准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IS0/CD14690《石油天然气工业健康、安全与环境管理体系》和BP公司HSE的管理层指导手册,

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苹单位: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翟齐李俊荣李正钰卜淑君闫进贾如伟

辛平朱欣荣牟善军陈建设

目次

前言

1范围……………………………………………………………………………………(1)

2定义……………………………………………………………………………………(1)

2.1要素………………………………………………………………………………(1)

2.2事故………………………………………………………………………………(1)

2.3危害…………………………………………………………………………………(1)

2.险…………………………………………………………………………………(1)

2.5风险评价……………………………………………………………………………(1)

2.6审核………………………………………………………………………………(1)

2.7评审………………………………………………………………………………(1)

2.8资源………………………………………………………………………………(1)

2.9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1)

2.10不符合……………………………………………………………………………(1)

2.11管理者代表………………………………………………………………………(2)

3HSE管理体系要素……………………………………………………………………(2)

3.1领导承诺、方针目标和责任………………………………………………………(3)

3.2组织机构、职责、资源和文件控制……………………………………………(3)

3.3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8)

3.4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8)

3.5装置(设施)设计和建设……………………………………………………………(9)

3.6运行和维修………………………………………………………………………(10)

3.7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10)

3.8检查和监督………………………………………………………………………(12)

3.9事故处理和预防…………………………………………………………………(13)

3.10审核、评审和持续改进…………………………………………………………(13)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企业标准

Q/SHS0001.1--2001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

安全、环境与健康(HSE)管理体系

Safety,environmentandhealthmanagementsystemOf

ChinaPetrochemicalCorp.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的基本要求,适用于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工作。

2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2.1要素

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中的关键因素。

2.2事故

造成死亡、职业病、伤害、财产损失或环境破坏的事件。

2.3危害

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

2.险

发生特定危害事件的可能性以及发生事件结果的严重性。

2.5风险评价

依照现有的专业经验、、评价标准和准则,对危害分析结果做出判断的过程。

2.6审核

判别管理活动和有关过程是否符合计划安排,以及这些安排是否得到有效实施,并系统地验证企业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方针和战略目标的过程。

2.7评审

高层管理者对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的适应性及其

2.8资源

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所需的人员、资金、设施、设备、技术和方法等。

2.9安全、环境与健康管理体系

指实施安全、环境与健康(以下简称HSE)管理的组织机构、职责、做法、程序、过程和资源等而构成的整体。

2.10不符合

任何能够直接或间接造成伤亡、职业病、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的事件;违背作业标准、规程、规章的行为;与管理体系要求产生的偏差。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2001-02-08批准2001-03-01实施

2.11管理者代表

由公司或直属企业最高管理者任命,在公司或直属企业内代表最高管理者履行HSE管理职能的人员。

3HSE管理体系要素

HSE管理体系由十项要素构成:

1.领导承诺、方针目标和责任

2.组织机构、职责、资源和文件控制

3.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

4.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5.装置(设施)设计和建设

6.运行和维修

7.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

8.检查和监督

9.事故处理和预防

10.审核、评审和持续改进

这十项要素之间紧密相关,相互渗透,以确保体系的系统性、统一性和规范性。

公司应建立遵守国家有关HSE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程序。

公司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应是现行有效的版本,应将其具体要求传达给公司全体员工和相关方。

企业是公司HSE管理体系实施的主体,经理(局长、厂长)是HSE的最高管理者,按照本标准要求,应设立管理者代表和HSE管理体系的组织机构,组建HSK管理委员会及HSE管理部门,明确责任并落实HSE责任。在开展HSE现状调查分析基础上编制出简捷明确、通俗适用的HSE管理体系实施程序,重点制定HSE目标、HSE职责、HSE表现、HSE业绩考核和奖惩制度,认真开展各层次的HSE培训。该程序应及时经企业最高管理者批准并正式投入运行,实行年度HSE业绩报告制度,通过审核、评审、实现持续改进,不断提高HSE管理水平。

3.1领导承诺、方针目标和责任

3.1.1总则

公司在HSE管理上应有明确的承诺和形成文件的方针目标,高层管理者通过提供资源,通过考核和审核,不断改善公司的HSE业绩。

3.1.2领导承诺

公司高层管理者应提供强有力的领导和自上而下的承诺,并建立HSE保障体系。公司承诺应以实际行动表明对HSE的重视。

a)各级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是HSE的第一责任人,对HSE应有形成文件的承诺,并确保承诺转变为人、财、物的支持。

b)直属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向公司、本企业员工和社会做出保证,本单位建立的HSE管理程序行之有效。

c)各级管理者应及时收集全体员工、承包商、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人员的信息反馈,使其积极参与到HSE不断改进的过程中。

3.1.3方针目标

方针目标是公司在HSE管理方面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是实现良好的HSE业绩的保证。公司的HSE方针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改善环境,保护健康;科学管理,持续发展”。HSE目标是“追求最大限度的不发生事故、不损害人身健康、不破坏环境,创国际一流的HSE业绩”。

公司的方针目标体现了以下原则,下属企业在制定本企业的HSE方针目标时应遵照执行:

a)公司所有的生产经营活动都应满足HSE管理的各项要求;

b)与公司其他方针保持一致,并具有同等重要性;

c)能够得到各级组织的贯彻和实施;

d)公众易于获得;

e)符合或高于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

f)当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关规定时,可选用公司内部合适的企业标准;

g)尽可能有效地减少公司的业务活动对HSE带来的风险和危害;

h)通过定期审核和评审,以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

3.1.4责任

公司和直属企业应建立HSE管理体系,组织落实,实现安全、环境、健康一体化管理。

a)各级企业的管理者通过自身的HSE表率,树立正确的行为榜样,不断强化和奖励正确的HSE行为;

b)各级管理部门应为HSE管理的具体行动提供支持,应定期对HSE管理体系进行审核,编制年度HSE管理报告,不断完善管理体系,总结取得的进展并规划将采取的措施;

c)各级企业高层管理者应建立明确的HSE目标、标准、职责和HSE业绩考核办法,并配置相应的资源;

d)直属企业最高管理者对HSE管理应从设计抓起,认真落实并考核设计部门高层管理者HSE责任。

3.2组织机构、职责、资源和文件控制

3.2.1总则

公司和直属企业应建立组织机构并明确职责,合理配置人力、财力和物力资源,广泛开展培训.以提高全体员工的HSE意识和专业技能。

建立培训记录,按要求不断完善培训计划,制定严格的培训考核制度。

应有效地控制HSE管理文件,为实施HSE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3.2.2组织机构

公司设立HSE管理委员会。公司和直属企业应建立相应的HSE管理机构,并对其职责和权限做出明确规定。

3.2.3职责

a)公司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HSE管理委员会的职责及HSE管理部门的职责,并提供必要的资源支持。HSE管理委员会是公司HSE事务的决策机构,HSE管理部门负责HSE事务的组织与监督。

b)公司和直属企业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制定科研、设计、生产计划、企业管理、生产技术、生产调度、公安消防、设备动力、质量管理、工程建设、供应、销售、财务、人事劳资教育、行政管理、医疗卫生、工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HSE职责,配置必要的资源。各职能部门应按规定编制HSE实施计划书。其主要职责是负责贯彻执行公司HSE管理体系的规定和要求,做好与HSE相关的工作,确保HSE方针和目标的实现。

c)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提出制定企业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最高管理层其他成员、职能部门、各级管理者直至车间(装置、基层队、站库)负责人、班(组)长、员工等各级人员HSE职责要求。

d)公司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员工应落实HSE职责。公司的每位员工都负有HSE责任,无论身处何地,都应把HSE事务做好。通过审查考核,不断提高公司的HSE业绩。,:

1)定期检查,确保各项职责全面落实。以此为依据,确定部门、个人业绩目标。部门、个人业绩的实现情况应记录存档并反馈。

2)公司及直属企业应建立HSE业绩考核程序,各级管理层在同级部门和下属单位意见反馈的基础上,对照本年度的HSE目标对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管理层其他成员的HSE业绩进行考核,并与经济责任制挂钩。

3.2.4培训

公司对岗位人员应认真选拔,确认其称职程度,进行系统培训,并建立对其技能和能力进行评估的程序。

3.2.5资金

公司应优先安排用于HSE管理方面的资金,确保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2.6物力

公司和直属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为HSE管理部门提供必要的检测仪器、防护用品、应急医疗用品、通信器材和交通工具等。

3.2.7文件控制

3.2。7.1范围

——公司概况;

——组织机构与职责;

——HSE方针、目标;

——HSE风险评价记录;

——年度HSE工作计划与年度报告;

——HSE工作考核与奖惩实施办法和考核记录;

——作业实体的HSE实施程序;

——HSE管理体系的审核和评审报告;

——应急预案;

——变更审批实施文件;

——政府法律、法规;

——与公司有关的标准、规范;

——培训考核记录;

——新装置开车前审核记录;

——装置停产检修、改造投产前检查记录;

——所有经过批准实施的作业许可证档案材料;

——检查监督报告;。

——关键装置监控要求与检查报告;

——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报告;

——对承包商、供应商的评估材料;

——各类报表等。

3.2.7.2控制

公司应控制HSE管理文件,以确保:

a)与公司的活动相适应;

b)定期评审,必要时进行修订,前经授权人批准;

c)需要时现行版本随时可得;

d)失效时能及时从颁发处和使用处收回。

3.2.7.3修订

建立文件修订制度,使公司员工、承包商、政府机构等随时获得文件的现行有效版本。

3.3风险评价和隐患治理.

3.3.1总则

风险评价是一个不问断的过程,是所有HSE要素的基础。直属企业的高层管理者应不间断地组织风险评价工作,识别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危害、影响和隐患,并对它们进行科学的评价分析,确定最大危害程度和可能影响的最大范围,以便采取有效或适当的控制措施,从而把风险降到最低或控制在可以承受的程度。

3.3.2风险评价

主管领导应直接负责并制定风险评价管理程序,每隔一定时间或发生重大变更时,应重新进行风险评价。风险评价程序见图2。

3.3.2.1明确评价对象、选择科学的风险评价方法和程序

评价对象确定后,直属企业应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定科学的评价方法和程序,进行风险预评价和风险评价,判定风险等级。

3.3.2.2危害和影响的确定

a)直属企业应系统地确定生产经营活动、产品运输及售后服务中危害和影响的全过程。

1)规划、设计和建设、投产、运行等阶段:

2)常规和非常规的工作环境及操作条件。

3)事故及潜在的紧急情况,包括来自:

——原材料、产品的运输和使用过程中的缺陷;

——设备失效;

——气候、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

——违反生产操作规程;

——违反安全规程;

——人为因素,包括违反HSE管理体系要求。

4)在敏感地区水域活动作业因物料泄漏导致重大污染的事故。

5)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

6)以往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明确评价对象。选择科学的风险评价方法和程序

危害和影响的确定

选择相应的判别准则

评价危害和影响

记录重要危害和影响

建立详细目标和量化指标

确定和评价风险控制措施

风险评价报告

实施选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图2风险评价程序

b)公司应鼓励全员参与危害和影响的确定。

c)进行评价和风险管理时,应考虑所评价项目的顺序。

3.3.2.3选择相应的判别准则

a)判别准则表述了与公司或设施有关的目标,对危害及其影响的判断可以依据该准则。判别准则来自法律、法规要求、合同规定、公司方针或标准等。

b)在新装置设计或运行期间,直属企业应确定相关活动的判别准则并评价是否符合标准。若达不到运行判别准则要求,则应强化风险削减措施。任何关于修订判别准则的提议或放宽准则要求的建议,都应得到公司高层管理者的批准。

3.3.2.4评价危害和影响

a)在进行风险评价时,考虑对下列因素影响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

1)人;

2)环境;

3)财产。

b)风险评价:

1)包括活动、产品和服务的影响;

2)强调人与物两方面因素导致的影响和风险;

3)考虑来自与风险区直接有关的人员的意见;

4)由具有资格的、有能力的人员来实施;

5)定期进行。

c)健康与安全的风险和影响评价应考虑到:

1)火灾和爆炸;

2)冲击与撞击;

3)溺水、窒息与触电;

4)暴露于粉尘、化学品、物理因素和生物药剂的环境中;

5)人机工程因素;

6)有害物料的泄漏。

3.3.2.5记录重要危害和影响

a)直属企业应将已确定的HSE的显著危害和影响形成文件,说明削减措施。

b)直属企业应记录适用于其活动、产品、服务的HSE方面的法规、要求和规定,以确保与这些要求和规定相符。

3.3.2.6建立详细目标和量化指标

a)直属企业应建立适当、具体的风险评价目标和量化指标。这些目标与量化指标应根据公司的方针目标、风险管理要求、生产及商业的需要而制定.并且是可验证的、现实的和可实现的。

b)作为风险评价的后续工作,直属企业应制定有关HSE关键性的管理活动和任务的量化指标,这些指标在生产活动中应是具体可行的。公司还应定期评审这些指标的连续性和适用性。

3.3.2.7确定和评价风险控制措施

直属企业应采取措施来削减风险及其影响。风险削减措施应包括预防事故、控制事故、预防急慢性职业病、降低事故长期的和短期的影响等部分。

3.3.2.8风险评价报告

直属企业应定期根据风险评价情况编制出风险评价报告。

3.3.2.9实施选定的风险控制措施

a)有效的风险控制措施和随后的工作要求有可行的管理和现场监督规定,并要求操作人员对其理解和掌握。

b)在任何情况下,都应根据当地的环境和条件、投资和效益分析、当前的科学技术水平,采取必要措施将风险降到最低限度。

3.3.3环境因素评价

直属企业应建立并保持环境因素评价程序,用来确定其活动、产品、服务中能够控制的环境因素,从中判定对环境具有重大影响的环境因素。企业在制定环境目标时,应对重要环境因素加以考虑。

3.3.3.1环境因素的确定范围

a)生产工艺;

b)维修保养

c)检验、分析、检测设施;

d)原材料、半成品的采购;

e)设备更新;

f)产品运输、贮存、使用和服务等;

g)废弃物的处理、贮存、处置和利用。

3.3.3.2环境因素的变更

在下列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确定和评价环境因素:

a)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更;

b)生产工艺发生变更;

c)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

3.3.3.3判定重要环境因素的依据

评价重要环境因素需要考虑的基本因素包括:

a)有关国家、地方及行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b)环境影响的范围;

c)环境影响的程度大小;

d)环境影响的持续时间;

e)社会和公众的关注程度和环境敏感点。

3.3.3.4环境目标、指标的制定

直属企业应建立环境目标和指标。企业在建立环境目标和指标时,应考虑重要环境因素、可选技术方案、资金、运行和经营要求,同时要符合公司的HSE管理方针与目标。

3.3.3.5环境目标、指标的实施方案

直属企业应制定实现环境目标和指标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有关职能部门在实施环境目标、指标时的职责,实现环境目标、指标的实施方法和时间表。

3.3.4隐患治理

3.3.4.1隐患评估

a)自评:直属企业应实事求是地按照推荐的评估方法对隐患进行评估,评估后的隐患应建立完整、齐全的档案资料,其内容包括:

1)评估报告;

2)评审意见;

3)技术结论;

4)隐患治理方案;

5)整改进度和责任人;

6)资金概预算情况等。

b)复查:直属企业HSE管理部门应根据自评结果进行复查,在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后,编制出年度隐患项目治理计划表并列入年度综合计划。其中重大隐患治理项目需经HSE管理者代表批准后,报公司的HSE管理部门审查并组织实施。

c)公司的HSE管理部门对上报的隐患治理计划进行初步审查,根据隐患治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对隐患治理计划进行评估,编制出评估报告,提出评估结论。

3.3.4.2隐患治理

直属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对事故隐患应做到心中有数,并亲自组织隐患治理工作。

3,4承包商和供应商管理

3.4.l总则

承包商和供应商及相关方对公司的HSE业绩十分重要,应评估他们的HSE表现,对供应商的产品和售后服务应进行验证,确保其符合公司的HSE管理规定和要求。

3.4.2承包商管理

3.4.2.1资格预审(预认证)

a)制定预认证计划;

b)建立公司认可的承包商名册;

c)保存所有的承包商的资料和文件;

d)检查承包商预认证表格,确认其是否满足公司的HSE验收指标。

3.4.2.2选择承包商

a)检查承包商是否按业主的要求进行HSE培训,验证其员工是否具备从事岗位工作的技能;

b)检查承包商是否具有与业主相符合的HSE管理准则及标准;

c)检查所有的合同是否满足上级有关部门及公司的HSE要求;

d)参加预投标会议和合同签定前的会议;

e)签定合同。

3.4.2.3开工前的准备

a)向承包商介绍与工艺装置(生产过程)有关的概况和危害,并进行人厂前的HSE培训教育;

b)开工前开HSE会议;

c)参加审查开工前有关HSE活动的计划;

d)依据公司的HSE管理要求及标准监督承包商的HSE管理;

e)参加开工前工作会议和审查承包商作业计划。

3.4.2.4作业过程监督

a)审查、记录承包商HSE表现,并将意见反馈给承包商;

b)协调承包商之间的工作;

c)协助承包商进行事故调查或事件调查;

d)保存所有承包商员工的伤病记录;

e)作业全过程检查承包商HSE计划的执行情况;

f)检查承包商对应急预案的理解及执行情况:

3.4.2.5承包商HSE表现评价

a)审查、记录承包商HSE表现并将意见反馈给承包商;

b)督促和鼓励承包商制定自己的HSE改进计划;

c)组织对承包商的HSE体系的审核。

3.4.3供应商管理

a)对为公司和直属企业提品和售后服务的供应商,应制定资格预审、选用和续用标准。

b)要经常识别、管理与采购有关的危害和风险。

3.5装置(设施)设计和建设

3.5。1,总则

新建、改建、扩建装置(设施)时,应按照“三同时”即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原则,采用国际或国家标准,石油、石化行业标准进行设计、采购、安装和试车,确保装置(设施)在运行寿命期间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

3.5.2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响评价,安全预评价和环境影

响评价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正式进入可行性研究的批复。

3.5.3资质和审核

所有工程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与控制管理机制及程序应形成文件。项目设计、施工管理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由取得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劳动安全卫生与环境管理人员应参与项目的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初步设计的安全卫生环保篇应由HSE相关部门会签批复。设计施工图纸应由HSE相关部门审查批准签章,设计人员要具备相应资质。

3.5.4装置(设施)采购与安装

装置(设施)建设中的采购和安装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有关要求,建立文件并保存。

3.5.5阶段风险评估

从装置(设施)设计到试运行的各个阶段,都应进行风险评估,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风险,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及对环境的影响。

3.5.6试运行

应制定新建、改建或扩建装置(设施)的试运行审查程序,并形成文件。审查内容包括验证装置(设施)与设计要求是否一致;HSE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员工培训是否已完毕;规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等,审查过后应形成记录文件。

3.5.7实际偏差

建设(施工)与设计标准发生的偏差必须得到国家主管部门、公司的审核和认可,并建立文件予以保存。

3.6运行和维修

3.6.1,总则

公司应建立运行和维修管理程序,以确保HSE方针、目标的实现。

3.6.2基本要求

a)对所有新安装和改造的设备,应进行开车前、开车后审查,审查情况应记录存档,确认建设(建造)与设计相符,所需的验证试验全部完成并被接受,所有建议(偏差)已有结论并得到指定技术管理部门的批准。

b)满足或优于适用的法规要求。运用明确的操作、维修检验或腐蚀控制体系,保持运行正常和机械完好。

c)设置关键运行参数并定期监测。为保持装置在这些参数范围内运行,员工应清楚自己的职责和义务。

d)编制明确的开车、操作、维修和停车规程,并指定专门的审查批准人员。

e)停车维修和改造的设备再次投入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和试验,并应记录检查结论和实验结果。

f)制定保护系统试验和维修计划,包括临时解除的管理办法,以保持可靠性和可用性。

g)评估、控制因在运行装置上或其附近同时施工、作业所带来的风险。

h)公司应建立关键生产装置监控系统,实现信息化管理。

i)对重要环境因素应建立并保持控制程序,以确保与重要环境因素有关的运行和活动在程序规定的条件下运行。

程序的建立应符合下列要求:

——不偏离HSE方针和已制定的环境目标、指标;

——重要环境因素的管理程序应涉及到企业内部与该环境因素有关的任何部门;

——要结合本企业的实际,并与现行的规章和作业实体HSE实施程序相结合;

——程序要文件化。

j)对于使用达到报废期的设备或装置,应在风险评价的基础上,制定废弃、修补或恢复再用的计划。

k)要有质量保证体系,确保更换或改造的设备保持完好运行。

3.7变更管理和应急管理

3.7.1,总则

变更管理失控往往会引发事故,应实施严格的变更管理。一旦发生事故时,为确保人身、财产安全,不破坏环境,不损害公司的声誉,应实施应急管理。

变更管理是指对人员、工作过程、工作程序、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

应急管理是指对生产、储运和服务进行全面、系统、细致地分析和调查研究,识别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制定可靠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3.7.2变更管理

3.7.2.1变更类型

a)工艺、技术变更:如因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引起的技术变更,原料及介质变更,工艺流程及操作条件等重大变更,工艺设备的改进和变更,操作规程的变更等。

b)机械设备及设施变更:及设施变更:如更换与原设备不同的设备和配件,设备材料代用用变更,临时性的电气设备变更等。

c)管理变更:如政策法规和标准的变更,人员和机构的变更,HSE管理体系的变更等。

3.7.2.2变更申请

变更的申请按统一的要求填写《变更申请表》,由专人进行管理。

3.7.2.3变更审批

《变更申请表》填好后,应逐级上报主管部门,由其组织有关人员按变更原因和实际生产的需要确定是否需要变更。任何变更都需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领导审批。

3.7.2.4变更实施.

变更批准后,由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并形成文件。不经过审查和批准,任何临时性的变更都不的超过原批准范围和期限。

3.7.2.5变更验收

变更实施结束后,应由变更主管部门对变更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形成文件,并及时将变更结果通知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3.7.3应急管理

a)应急管理应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组织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系统,制定应急顶案,

b)应急预案的制定:

1)每一个重大危险设施或装置、要害部位和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场所部应有相应的现场应急预案;

2)应急预案应由企业生产协调部门组织安全、环保、技术、公安、消防、工业卫生、医疗、设备、物资等相关部门制定;

3)应急预案应考虑各种特殊情况下配备足够的人员和设施(设备、用品)以保证应急预案的顺利实施;

4)在制定过程中,应听取来自基层自勺意见。

c)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

1)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和职责;

2)参与事故处置的部门和人员;

3)紧急服务信息,如报警和内外部联络方式等;

4)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工艺处理措施;

5)应急救援及控制措施,包括抢险和救护等;

6)有害物料的潜在危险及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7)人员的撤离及危险区隔离计划;

8)应急培训计划和演练要求等?

d)直属企业及生产厂应建立应急指挥中心,并做如下准备:

1)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周围地区图;

2)工艺流程图,包括消防系统等;

3)应急照明;

4)应急通信系统;

5)必要的参考资料,如应急预案、需要报告的上级机构一览表、企业有关人员联络的方式、必要的技术和气象资料等;、

6)应急所使用的设备、物资及互救信息等。

e)应急预案的审批和检查。

应急预案制定后,应经HSE管理委员会讨论批准,并报上级应急指挥中心备案。

l)应急预案一经批准,应急管理部门应确保每一个职工和外部应急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熟悉和了解。

2)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应急预案进行定期的检查,其内容有:在事故期间通信系统是否能正常运行,各种救护设施(用品)是否齐备、有效,撤离步骤是否适宜,事故处置人员能否及时到位等。

f)应急预案的演练、评估与修订:

1)应急管理部门应定期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2)应急管理部门应在演练后,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找出存在的不足并进行修改。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和有关人员。

3.8检查和监督

3.8。1,总则

公司和直属企业应定期对已建立的HSE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建立定期检查和监督制度,形成文件,以保证方针目标的实现和HSE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3.8.2检查和监督依据

a)国家和公司的通知;

b)公司的文件规定。

3.8.3检查的分类和频次

3.8.3.1检查的分类

a)国家、公司安排及要求进行的指令性检查;

b)常规检查。

常规检查分为日常、定期、专业、不定期四种方式。

3.8.3.2检查的频次

a)国家和公司的指令性检查,应按要求立即进行;

b)公司对直属企业组织的检查,直属企业、生产厂、车间(基层队)的检查按公司的规定进行。

3.8.4不符合纠正

a)当发现不符合时,应按规定进行调查,制定并实施纠正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b)对不符合情况可以通过检查监督、与员工(承包商及相关方)的交流或事故调查来确定。

c)不符合情况发生后,企业应采取以下措施:

1)通知责任单位和相关方;

2)确定导致不符合的原因及可能的结果;

3)制定整改计划和改进方案;

4)根据不符合情况,制定并采取纠正措施,以确保预防活动的有效性;

5)修改程序以预防不符合情况的再次发生,并通知有关人员,实施修改后的工作程序;

6)对于违章指挥和违章操作应及时予以纠正,对严重违章部门和有关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d)对检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公司和直属企业实施《整改通知书》管理。《整改通知书》的内容有:项目、整改要求、责任人和整改期限。整改结果要在规定时间内反馈到《整改通知书》签发单位。

3.9事故处理和预防

3.9.1总则

公司应建立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管理程序,所制定的管理程序应保证能及时地调查、确认事故(未遂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根据事故的原因,制定出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9.2事故报告、调查、处理

事故的分类,事故的等级和损失计算,事故的报告、调查、责任划分、处理等程序应按国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执行。

a)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等级和分类逐级上报,环境污染事故按国家有关规定上报。

b)对发生的任何事故都应进行调查、分析,查明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在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应尊重客观事实,听取相关方的意见,确保调查结果准确无误。事故结案时,应将事故调查处理的过程及结论报上级部门。

c)事故处理应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严肃处理不放过;广大职工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3.9.3事故预防

3.9.3.1制定事故预防措施

根据事故调查所分析的事故原因和责任,应采取如下预防措施:

a)工程技术措施:对设备、设施、工艺、操作等从HSE管理的角度考虑设计、检查和保养等措施,减少和消除不安全因素。

b)教育措施:通过不同形式和途径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预防事故的意识和技能,规范员工的安全行为。

c)管理措施:进一步贯彻实施有关法令、标准、规范,制定或修订、完善操作规程。

3.9.3.2事故信息传递

事故发生后,应采取各种方式迅速传递事故信息,重大事故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阐明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10审核、评审和持续改进

3.10.1总则

公司应按适当的时间间隔对HSE管理体系进行审核和评审,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3.10.2审核

3.10.2.1审核的内容

a)HSE管理体系的要素和活动是否与计划安排相一致.是否被有效实施;

b)在履行HSE方针、实现HSE目标和HSE量化指标过程中,HSE管理体系的有效性;

c)HSE管理体系与有关法规的符合性。

3.10.2.2审核的程序

a)进行审核前的准备;

b)建立审核准则;

c)明确审核重点;

d)确定审核组织和参加审核人员的要求;

e)制定审核方法和步骤;

f)审核记录的管理;

g)审核结果的通报;

h)不符合情况及纠正措施。

3.10.2.3审核的实施

公司HSE管理体系的审核分为:

a)内部审核由直属企业自主组织进行;

b)第三方审核直属企业作为受审方,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HSE体系审核。

直属企业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内部审核,每三年进行一次第三方审核,必要时可适当增加审核次数。

3.10.3评审

3.10.3.1评审的内容

评审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a)HSE承诺的实现程度;

b)HSE管理体系文件与实际活动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c)方针和目标及管理措施的实施情况,有无改进的必要;

d)针对事故、重复事故和其他单位事故的分析,来改进HSE管理体系;

e)对HSE管理体系所需的资源,高层管理者是否大力支持和提供;

f)关键过程或装置的风险控制情况;版权所有

g)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3.10.3.2评审程序

HSE评审的程序主要有:

a)评审的准备,如制定评审计划、收集有关文件资料等;

b)评审的实施,由最高管理者主持召开评审会议和现场评审两种方式;

c)编制评审报告,其内容主要有评审概况(日期、单位和评审人员等)、评审内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评审结论、评审后的工作打算和要求等;

d)评审报告经最高管理者批准后,印发给有关单位和人员。

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范文第6篇

关键词:市政工程;前期准备;环节;统筹规划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市政工程指的是在城市、城镇及其周边地区为居民无偿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构筑物、设施、设备、配套系统等,如桥梁、地铁、市政公路、路灯、高压电架设、公园、公用健身器械等等,涉及供能、供热、供水、通信、交通、教育、医疗等与居民息息相关的设施、系统。

一、市政工程前期准备工作

我国市政工程大多是基于城市(含乡镇及其周边地区)建设与发展总体布置蓝图以及实际发展城市居民生产生活需要而进行的服务于城市大众的公用工程,其工程量一般较大,且对城市发展影响较为深远,因此前期工程相对一般工程环节较多,且审批更为严格。

首先,建设单位(一般为当地政府职能部门或者受政府职能部门委托的机构)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上报当地市发改委进行项目建议书审批,项目的审批通过需要根据城市总体布置规划蓝图以及项目实际施工需要的成本、技术以及其他基础条件是否在该地可承受范围内进行衡量;其次,根据批复的项目建议书,同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意见、土地预审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等,这一过程中需要中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安全、土地使用、环境影响等方面的评估,在所有条件均满足施工要求才可能办理批复意见;第三,对项目进行可行性报告审批,该报告审批通过由当地政府部门发给批复;第四,根据获得批复的可行性报告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在规定的土地使用范围内对所进行工程的施工进行初步设计审批工作、工程施工设计以及造价预算的审批工作;第五,根据已经获得批复的施工设计及预算批复,办理下达投资计划通知和土地征用手续,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对工程施工进行招标,对竞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通过后办理施工许可证,与此同时,聘请有资质的中立机构进行施工监理工作;最后,施工单位与施工监理单位同时进入项目施工范围,进行工程施工工作。

以上主要指的是行政审批方面的前期准备工作,而在各个环节的准备中,也存在着一些细节问题,如在城市改造过程中出现的拆迁困难问题、项目工程施工前的交通改线问题、资金匹配问题等,任何一个环节的卡壳都会造成整个项目工程无法按照预定的时间开展,更会影响到正常的城市生产生活秩序。这就使得在我国多地进行的城市市政工程建设中常常由于审批手续的复杂性以及各环节之间衔接出现问题而使得项目工程迟迟无法进入实际施工阶段,造成一系列不良影响。

二、前期准备工作各环节的关联及其出现的问题

在市政工程前期准备工作中,各环节常由于衔接不畅导致各种问题,使得项目施工一拖再拖。比较突出的几个问题为:

(一)设计方案审批与城市总体规划出现偏差

这个问题比较突出的反映在项目土地利用规划意见上,由于市政工程大多工程量较大,对城市建设与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进行项目土地利用规划上,大多需要根据城市建设的总体布局来综合考量,特别是对于公路、供水管路总管等系统的项目规划,若项目工程规划土地范围不属于未来城市主要发展方向,即与实际发展出现偏差,就会造成巨大的资金浪费。

(二)施工设计方案影响到项目投资概算

每一个工程的设计方案都要考量到其项目工程施工的工程造价概算。一般来讲,工程项目的设计费用大约占总费用的1%,但对投资的影响却高达75%以上,在项目进行施工前的施工方案设计时,若其所采用工艺、材料、工期及人力物力超过当地可承受范围,就会造成该项目在进行实际的施工中由于资金链断裂造成工程工期无限期拉长的现象,极大地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秩序。

(三)项目施工土地使用范围划定与实际土地征用的困难

在某些地区出台的部分土地征用条款中,由于对土地征用后的补偿及人员安置细则出台不够严谨,导致在实际的拆迁中(特别是城中村改造中的拆迁)突出一系列的问题,严重的还导致,引起恶劣的社会影响。而在规划范围内的常住居民安置以及拆迁补偿方面的滞后处理导致其项目施工前期准备工作严重落后于实际施工需要,而在考量补偿款及安置费等费用时,可能会对市政工程的资金安全带来巨大的挑战,特别是对于一些完全由政府财政拨款的改造项目,可能会由于先期资金准备不足而导致施工工程无法准时开工的现象。

(四)行政审批环节的交叉制约影响

在进行工程项目行政手续审批时,有时会出现几个方面同时审批的状况,如安全预评价审批、环境影响预评价审批、可行性报告审批等,在进行审批时,三个部分常常交互影响,交互干扰。而在各行政审批手续的办理中,如果在某处出现偏差与漏洞,而没有在前期的审批中发现,则会造成后续所有行政手续的审批均在错误的范围内进行,从而导致整个项目审批工作陷入困境,影响到项目实际建设。

(五)施工条件准备与城市需求的冲突

在对项目工程进行完行政审批和招标工作后,开始进行施工前需要对施工过程对周边的影响作出足够的分析与重视,特别是影响到当地交通、供水、供暖、供气、供电、通信等与城市居民息息相关的服务系统时,需要在施工前对其进行一定的管理和控制,如交通线路改线、阶段性断水断电处理、分批段施工、启用备用方案等方式来保证周边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三、对改进市政工程前期准备工作不足的建议

针对市政工程项目前期准备不足的缺点,从管理上对其进行有针对性的改进是极为有必要的。

(一)统筹规划

在对某个项目工程进行研究与设计时,需要根据城市发展需要与未来发展构想蓝图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规划分析,并且就多个市政项目工程的施工进行统筹管理,如对某路段的地下管线改造时,应该整合道路工程、给排水工程、雨水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通信工程等多个方面对其进行改造,做到一次性处理所有问题,避免一线多挖的现象。

(二)简化审批手续

对市政工程进行行政审批时,监管部门应该协同作业,避免一个项目分不同角度多次审批带来的行政审批进度过慢的状况。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立建设项目审批局域网络,通过信息共享的方式来加快行政审批速度,提高审批效率。

(三)充分考量经济可承受能力

对于市政工程的成本管理是项目工程施工前期准备工作管理的重点,项目规划方案、设计施工方案等必须要充分考量该项目工程实际经济可承受能力,否则就会造成补偿款无法到位、工程款无法结算的尴尬处境,既影响到了工程施工的正常进行,也使得其施工质量得不到有效保证。

结语:

市政工程前期工作各环节的准备工作不仅关系着工程本身的质量,对工程成本与工期也有很大影响,因此,各相关部门应该做好及时的沟通与协调,保证市政工程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 邵长鸣.市政工程前期工作各环节关系的初探[J].天津市政工程,2012(04).

[2] 盛琳.浅论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前期准备[J].市政设施管理,2013(01).

[3] 马梅芝.浅谈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J].青海科技,2011(04).

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范文第7篇

1-10月,全县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18起,死亡8人,受伤16人,直接经济损失42.28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10%,上升14%,下降30%,下降19%。死亡人数占市政府下达控制指标(13人)的61.5%。其中:道路交通发生一般事故16起,死亡6人;工商贸其它发生一般事故2起,死亡2人;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农业机械、特种设备、森林防火、公共聚集场所等未伤亡事故。

同时,按照省、市政策要求,今年全县已关闭煤矿6家,非煤矿山4家,超额圆满完成上级下达关闭任务。

二、开展主要工作

㈠强化基层基础,落实监管责任。一是细化责任目标。组织18个乡镇、33个部门、37个重点企业与县政府签订了2013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分解细化各项目标,层层落实了安全生产责任;二是印发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意见,明确全县上下以八强化(强化安全生产理念创新、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强化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强化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强化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强化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监管、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为重点的具体工作部署,分解细化事故控制指标。三是按照“突出重点,突出责任人,突出效果,突出奖惩”的原则,修订完善2013年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办法,在往年分值划分的基础上将考核分值更加倾向日常监管工作,使目标管理考核更科学、更客观、更公正。四是完善安全生产制度体系。印发《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推进方案的通知》、《关于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试行)的规定》、《关于印发县安全生产隐患曝光制度的通知》、《关于印发县安全监管局安全生产24小时应急值班制度的通知》等一系列制度及工作措施,做到目标明确、职责明晰、任务具体、措施有力。五是修订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2013年9月修订完善全县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安全生产专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督促18个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及行业结合实际,重新修订完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㈡创新监管体系,促进工作落实。一是创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出台《领导干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量化考核办法》。6-10月,全县各级领导干部共开展安全检查4130人(次),发现安全隐患6195条,责令当场整改3710条,限期整改2485条,停产整改企业15家,查处违章行为415例;跟踪整改隐患6166条,整改率99.5%。二是创新井工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出台井工矿山企业实行两抓一改一赛工作措施(监发〔2013〕5号)。1—5月(煤矿企业从5月12日停工停产整顿至10月中旬)查处违章人员120人次,举办违章人员培训班2期120人(其中:安全管理人员33人,一线工人87人)参加培训,11名违章煤矿职工被列入“黑名单”管理,不得再在县井工矿山企业从事井下工作。三是印发《县露天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十不准”》(监发〔2013〕79号),明确禁止包括证照不全、未落实安全宣传、未采取自上而下台阶开采或分层顺序开采、二次破碎采用爆破方式等十大不安全生产行为不准生产,该规定的出台,为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划定红线,让生产企业有规可循,监管工作有章可依,有效确保企业安全生产。同时,督促企业将操作规程、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十不准”等规范上墙。

㈢强化监管领导,推进责任落实。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的指示、文件和安全工作会议精神,当好县委、县政府的参谋和助手,先后筹备召开5次县安委会扩大会议、11次安全工作专题会议、4次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3次阶段性安全生产形式分析会,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县政府、县安委会、县政府办、县安委办、县安全监管局印发和转发涉及安全生产的文件277件,向有关乡镇和单位发出《安全生产监察建议书》12件,督促有关乡镇和部门对重点行业和重大隐患的监督和整改,有效遏制了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受理安全生产(举报)13件。其中:接待来人来访7人次,来信来电6次,办理完毕13件,做到了件件有查处,有回复,处置率100%。

㈣紧盯“重要时段”,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在春运、两会、汛期及清明、五一、中秋、国庆等重要时期和节假日按照《关于印发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办发[2013]54号)文件精神,督促各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消防、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爆物品、学校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多次开展安全生产联合大检查,确保重大节假日、重要时段安全稳定。据统计,全年重要时期和节假日共检查生产经营单位1769个(次),查出安全隐患2100余条,除当场整改的外,发出检查意见书526份,限期整改隐患指令书90余份,整改率达96%以上。

㈤整合力量,扎实开展“打非治违”行动。今年以来,根据上级的统一布署和安排,我局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安全生产大检查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县安委办召集相关部门、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乡镇进行专题研究,制发《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工作的通知》(委发〔2013〕15号)、《关于在全县立即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委发〔2013〕21号)、《关于在全县开展“反违章、治隐患、防事故、保安全”专项行动的通知》(委发〔2013〕11号)等文件,对专项行动、打非治违工作进行安排部署。从5月份起至9月底,在全县深入开展突出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含房屋及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施工、交通建设施工、电力建设施工、水利建设施工)、消防、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领域为重点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据统计,全县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各行业主管单位共开展打非治违4825人(次),发现安全隐患7238条,责令当场整改4950条,限期整改2388条,停产整改企业15家,查处违章行为466例,取缔2处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点。跟踪整改隐患7202条,整改率99.5%。切实解决了一批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有效确保了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㈥严格实施重大安全隐患挂牌治理。年初,印发《关于上报2013年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治项目的通知》(委办发〔2013〕12号),组织全县各乡镇、县级各部门、各行业开展安全事故隐患大排查,排查出各类事故隐患17项。除市安委会下达的2项(镇西江大桥大桥引道路堤毁损、过境公路转盘事故多发点)重大安全隐患整治任务外,县安委会将“蟠龙——铁坎”公路新安段路面悬空隐患等15项隐患整治任务确定为2013年县级挂牌任务下达,并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由县安委会挂牌督办。

㈦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今年以来,根据省、市、县统一安排部署,1-10月份相继组织各乡镇、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以“百日安全生产活动”、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公众聚集场所、运输企业安全专项检查等各类专项治理行动11项,共发现安全隐患8450条,查处违章行为645例,责令当场整改6760条,限期整改1690条,跟踪整改8410条,整改率99.5%,教育培训安全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4700余人次。

㈧扎实有序推进基层基层工作。一是围绕“强化安全基础、推动安全发展”主题,开展第12个“全国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从三方面精心组织开展18项活动,力求使宣传月活动出氛围、出成效,并组织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活动、召开一次专题安全生产座谈会、开展一次隐患排查治理回头看活动、开展一次煤矿一线工人技能竞赛、开展一次送安全文化活动等“五个一”活动。二是采取多种形式,利用各种渠道,广泛传播安全文化和相关法律法规,主办《安全生产工作通讯》7期,对外报送安全生产信息截至10月底150余条,国家、省、市、县级媒体采用(转载)182条(次)。其中:国家安监总局等媒体采用14条,省安全监管局等媒体采用44条,《市安全网》等媒体采用104条,《新》等媒体采用20条。三是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按照安全社区“十二五”规划,2013年度,3个(镇、水清镇、底蓬镇)省级安全社区成功备案,4个市级安全社区成功备案。四是稳步推进安全基层基础建设。2013年度1个危化品生产企业(金世界公司)完成三级安全标准化达标、2个危化品企业(海丰和锐、捷恒化工)完成二级安全标准化达标、2个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友和、蜀南烟花爆竹公司)完成三级安全标准化达标。同时,对华夏酒业、故宫酒业、新宇酒业、宜泉酒业、北方高科农药、久和民爆及县自来水公司开展安全标准化达标工作专项检查,督促、指导企业开展标准化创建工作。目前,自来水公司、华夏酒业、新宇酒业、北方高科农药公司创标工作正有序进行;县煤矿有限公司二级质量标准化计划于年底前申请验收;全县38个露天非煤矿山规划在2013年达到三级标准化。目前,自评和初审工作已完成,第一批拟推荐25家企业上报市安全监管局审批,其余13家计划在11月底前作为第二批上报审批。捷恒化工公司、腾飞化工公司市级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建设通过初验。镇创建市级道路交通安全示范乡镇已在全省公示。五是强化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资格管理。年初分开展节后井工矿山企业全员职工培训,共分4期培训合格1616人取得上岗资格证上岗作业;3月份邀请省安科院专家为40家非煤矿山企业3级标准化建设进行了培训;5月5日开展全县客运船舶、货运船舶(含餐饮船、装卸作业船)、采砂船、自用船、打渔船(含养殖船)业主,渡口码头负责人、船舶管理人员和签单发航人员共计330余人进行安全知识培训;5月18日召开全县职业卫生安全工作会议,对18个乡镇安办主任和重点监管企业法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共计150余人进行培训;5月24日对10个乡镇分管领导、安办主任进行了安全社区创建培训;其次1至10月组织培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管理人员730余名(其中:8月底开展为期3天的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共计192人职业卫生管理资格证培训。9月组织100余名电工作业人员再培训;11月拟联办220名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再培训;11月拟组织220余户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再培训。六是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截止目前,运通公司通过市安全监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三湘化工通过竣工验收,正式投入生产;天竹公司预评价报告通过市安全监管局审查同意,准予备案,目前试生产工作正全力推进;圣亚凯公司通过安全设立审查、安全设施专篇审查,现投入试运行,有望年底通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梦圆酒业、巴蜀液酒业技改项目已通过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项目建设顺利推进。

㈨切实做好职业卫生健康宣传和防治工作。1—10月,督促全县4家企业的新、改、扩建项目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开展离岗(煤矿企业)职业健康检查人数278人,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852人;督促全县63家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进行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检测点位约240处;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专项检查28次,下达安全检查文书30余份,发现隐患49条,督促企业整改安全隐患49条,整改率100%;督促完成82家不同类别企业职业卫生基础情况统计、汇总,25家符合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企业及时完成职业病项目申报。

㈩依法行政,严肃事故查处。一是严格执法,依法行政。今年,我局在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上,严格执法程序,真正做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全年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发生。按照《关于开展行政权力清理工作的通知》(江府办发〔2013〕41号)的要求,对我局行政权力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共清理有行政权力事项198项(其中:行政审批(行政许可)10项;行政处罚182项;行政强制2项;其他行政权力4项)。同时,修订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办事指南,并在互联网上对行政审批及公共服务项目、监管文件、要求、工作动态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的监督。全年共开展各类执法检查1235次,共下达隐患整改指令943份,实施行政处罚4起,进一步强化了企业业主和从业人员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二是切实抓好事故处置、查处工作。全年发生的各类事故均严格按照《事故上报相关规定》及时上报,无瞒报、谎报、漏报现象。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伤员抢救,协调处理善后事宜,并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事故调查,有效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三、围绕中心,全面完成其他工作任务

㈠积极贯彻县委、县政府的重大决策。认真落实县委、县政府部署的重要工作,按时参加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各种会议,并及时传达学习县委、县政府的重要会议、重要文件精神,同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认真予以贯彻落实。

㈡认真开展“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主题教育活动和“环境兴县、全域开放”战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活动,局班子高度重视,调整了领导小组、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具体经办人员,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将活动贯穿日常工作中,与党的建设、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强化服务意识、发展意识,将良好的行风效能体现在各项工作的落实当中。

㈢切实抓好党风廉政建设。今年,我局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关管理各项制度,深入贯彻中央、省、县“八项规定”、“十项规定”和“十条规定”,坚决杜绝工作中的吃、拿、卡、要现象,切实做到廉洁从政、文明执法,切实解决“形式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问题,干部职工思想素质不断提高。

㈣实施目标管理。对县委、县政府下达我局的目标任务进行认真分解和落实,制定严格的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实行奖惩逗硬,有效地提高了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确保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继续把各项工作在机关内部股室及各工作人员中进行分解,落实到各股室、各岗位。实行“月办月结”制度,每月召开一次职工会,通报上一月工作完成情况,安排部署下一月具体工作。

㈤认真推行、综治维稳责任制。结合安全工作实际,把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平时工作目标,真正做到工作上有计划、有部署、有措施,平时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并努力使维稳措施、治安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㈥认真做好保密、防邪及党政网、无纸化办公工作。严格执行保密工作各项规定,并把保密与“防邪”纳入职工教育。严格党政网、无纸化办公管理,确保正常运行,及时收发网上公文,并通过党政网按要求报送信息。

在做好上述工作的同时,我局还认真做好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整治、省级文明城市、机关效能、信息、调研、年鉴、档案、税费同征、扶贫、联系乡镇和“3.15”宣传、“12.4”法制宣传、“全民健身”及支部、工会、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并且均取得较好成效。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的来说,我局在2013年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能,尽心尽责地做好了相关工作,但也存在一些不足:一是安全责任制度还不够落实。少数乡镇和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还没有完全落实到位,重签订、轻落实,重形式、轻内容,个别乡镇、部门仍然存在监管人员变动频繁、人手少和厌倦情绪等问题。二是部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淡薄,制度不健全,管理不完善,措施不落实,没有把制度真正落实到生产现场和实际工作中。三是基础工作还不够扎实。个别企业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对安全执法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也不予重视,事故隐患仍然存在。四是从业人员和群众安全意识有待进一步提高。集中体现在矿工、操作工等一线工人习惯性违章和缺乏必要的遇险自救能力,以及群众自觉抵制违章、违规行为的意识不强。

五、2014年工作打算

㈠工作思路

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和决策部署,深化安全发展观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夯实基层基础,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增大安全投入,抓好基层基层、员工培训,扎实开展隐患排查和专项整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㈡工作目标

杜绝较大及以上事故、遏制一般事故,事故死亡人数控制在市政府下达指标以内。完成省、市下达的挂牌隐患整治治任务和其他工作任务,打造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新亮点,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㈢工作重点

1.加强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落实安全生产属地监管、行业监管、综合监管和“一票否决”制度,全面落实乡镇和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善落实好安全生产各项制度,加大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力度,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2.突出重点,狠抓安全专项整治。继续深化以煤矿、非煤矿山、道路交通、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消防、公共聚集场所等方面整治,采取源头管理和综合治理措施,落实联合执法牵头部门的责任,采取强硬措施,强化隐患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控,从源头上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强化责任,加大安全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严厉惩处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三非”、“三违”、“三超”等安全生产现象和行为,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以生产作业一线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为重点,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密度和力度,定期跟踪督查,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中的各种违法和非法行为,确保整改措施落实到位。

4.健全机制,提高安全防范水平。加大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力度,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严格执行高危行业安全费用提取、风险抵押金缴存、工伤保险等经济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指导督促企业继续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强化安全基础,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安全预评价审查意见范文第8篇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原则和目标。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完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强化监管,严格执法,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升,生产安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持续下降,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实现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二)主要任务。以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城市燃气、烟花爆竹、民用爆破物品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监控;全力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深化产业结构调整,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和防护设施;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演练;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

二、严格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一)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抓好基础建设工作。各企业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职责,承担起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管理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要依法、依规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和安全技术人员。要加强劳动组织管理和现场安全管理,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和“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行为。

(二)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要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层层分解落实到各班子成员、内设机构和岗位,尤其要强化工程技术、项目管理、计划经营、销售等和安全生产息息相关的各内设机构的安全生产责任,发生事故时,要严格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安全生产责任划定不清的,要严格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严格执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章制度的学习,特种作业人员要加强标准和操作规程的学习,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持资格证上岗,并自觉接受再培训教育。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所有从业人员均要按规定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培训,使用新材料、新工艺、从事新岗位工作的安全培训和复工教育培训培训合格,熟练掌握本岗位的应知应会知识和技能后方可上岗。尤其是从事工程施工、有限空间作业、危险环境作业等危险性较大的作业以及在工艺或作业方法和作业条件发生改变时,要针对专项危险源和危险因素的辨识和分析,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无安全可靠保障措施不准开展任何生产经营活动。日常安全管理中要针对季节因素、重大节假日和行业特点做好专项安全教育,对存在职工不经培训、无证上岗行为的企业,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无证上岗人员立即停止作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的,要实施局部或全部停产整顿。

(四)严格执行危险源及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和控制制度,及时排查和治理事故隐患。企业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以保护从业人员的安全健康作为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针对生产工艺流程和作业特点,认真进行危险源和危险危害因素辨识,明确重要环节,制订和落实切实有效的控制技术和动态管理措施。要严格生产过程监控,随时排查和及时消除隐患。对一时难以治理的隐患,要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于可能导致较大以上事故的隐患,要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备案。企业要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

(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非煤矿山和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以及投资超过2000万元的其他生产经营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辽宁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29号)等有关规定,依据属地监管原则,及时报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相应经济区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审查、验收。施工中主要生产系统、工艺和设施需要变更的,要立即停止施工,由原设计单位对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修改,报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批,并对有关施工图修改后方可恢复施工,不得先施工后报批。凡违规建设的,要立即依法停止建设,情节严重的由本级政府或主管部门实施关闭取缔。非煤矿山建设项目要按照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期组织施工,需要延期的,要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延期。要落实试生产阶段的安全保障措施,非煤矿山和危化品生产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要编制试生产方案,细化安全保障措施,并报审批部门备案。要按规定的试生产(运行)期限组织试生产(运行),并及时向审批部门提出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正式生产运行。

(六)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实行有职工生产作业就有单位领导到岗带班制度,带班领导要把保证安全生产作为首要责任,督促做好班前安全教育和危险性分析,采取切实可行的防控措施,要切实掌握作业、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加强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事故隐患,杜绝“三违”行为,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险情时,要及时指挥停产、撤人,并做好报告和组织排除险情工作。要制定和落实带班领导交接班制度,公布带班计划,接受工人监督,对无单位领导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依法从重追究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七)严格落实发包、租赁和协作安全管理制度。生产经营项目、工程项目、场所、设备设施的发包方或出租方,应对承包、承租的单位或个人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进行审查,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一律不得发包或出租,否则,将依法给予上限处罚;发包方或出租方要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其它行业法律法规,与承包或出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管理职责和任务,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对承包方或承租方的安全监管,杜绝“以包(租)代管”行为的发生;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承包方或承租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包方或出租方要作为事故主体,承担主要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要与承包或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企业要对为其提供原材料、配套生产的企业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状况进行审查;要对产品主要销售单位的主要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备案,否则将依法进行查处。

(八)严格落实职业病防治制度。各企业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规定,认真排查职业病危害。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企业要按规定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职业危害;向存在职业危害岗位的作业人员告知危害情况并在劳动合同中载明;对接触危害人员进行职业危害预防知识培训;按规定建立接触职业危害人员健康监护档案,定期对职工进行健康检查;要采取完善和优化工艺、替换毒害原料、定期监测、配备劳动防护用品和加强劳动管理等措施,控制职业危害,并按规定对控制效果定期进行检测评价;要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批制度,预防职业病的产生,维护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权益。

(九)强化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企业要针对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应急措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必要的急救知识培训,做到会处置、会急救;要赋予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及时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因撤离不及时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要从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危险性较大的企业要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和情况,制定科学有效的应急预案。存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企业要将危险源状况、安全措施、应急预案向当地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消防部门登记备案。要建立、完善本单位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全面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可能危及周边单位、设备设施、建构筑物或居民安全的,预警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通告周边相关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非煤矿山、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企业应建立专职或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建立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必须与就近有资质的相关专业救护队签订服务协议,建立快捷有效的通信联系。非煤矿山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企业、道路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学校、宾馆、医院、饭店和大型商场、会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活动,演练活动要按照危险特性、事故后果和影响等因素,按计划实施,逐步涵盖所有危险、危害因素。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一)强化安全检查和教育培训制度,严格责任追究。各级安全监管、公安、交通、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质监、工商、环保等部门要建立联合执法快速联动机制,形成合力,开展定期安全检查和专项检查,依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直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对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要根据季节性和行业特点适时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专项检查,对因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要依法追究相关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坚决制止违法分、发包和出租行为,不具备资质的承包、承租方生产经营中发生事故,要依法追究行业监管部门的责任。

(二)强化安全生产市场准入制度。要严格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程序,切实把符合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查的前置条件,实行严格的安全标准核准制度。负责行业领域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部门要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步骤和时限,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对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逾期整改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

(三)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各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等部门要认真落实建设项目审批、监管责任,加强项目选址的审查,防止产生输油气管线占压、与周边设备设施和建构筑物安全间距不足等隐患;危险化学品新建生产、储存建设项目要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进行,否则,有关部门严禁审批;对未进行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要加强对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大型公共设施建设、地铁工程、隧道工程、城市燃气工程等城建、交通、水利等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项目主管单位要委托有资质的安全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安全预评价和验收评价,预评价报告将作为工程设计、施工的重要依据,验收评价报告作为安全设施验收的主要依据。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做好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查、验收,监督、指导相关部门和单位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制度。住房城乡建设、交通、水利、人防、铁路等有关部门要将建设施工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管与整顿建筑市场秩序结合起来,落实建设、勘查、设计、施工、监理等安全责任。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及时根据项目信息,提前做好项目“三同时”跟踪服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对因未履行“三同时”程序导致产生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发生事故的,要依法追究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四)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产能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限期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有效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和布局不合理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要严格审查待建项目,防止形成新的落后产能;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隐患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布,并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五)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制订实施计划,按照上级要求在全市非煤矿山企业推行相关技术装备,各企业要在2年内完成安装任务,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交通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措施,按照上级有关要求完成全部运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积极推进在全市长途客运车辆上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工作。交通港航管理部门要积极推进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监控系统建设,质监、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部门要推广在大型起重机上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技术在事故防控方面的应用。

(六)完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事故查处督办制度。各级安委会要对重大事故隐患治理进行挂牌督办。各级政府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重大事故隐患监控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对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组织有关部门对治理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整改,对暂时不能完成整改的,要采取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确保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建立和完善全市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和动态监控制度,随时掌握重大危险源数量、分布、危害特性、周边环境、危害可能影响区域、救援等情况。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查处层层挂牌督办制度,县级政府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案件,由市安委会挂牌督办。各级政府和有关审批部门要建立输油气管线占压隐患的防控制度,严格审批,加强监管,防止新的管线占压隐患的形成。

(七)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对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并负主要责任的企业,对违法生产经营、违规建设行为严重、阻挠行政执法、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拒不缴纳行政罚款的企业,要列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由安全监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并向投资单位和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银行、证券等主管部门通报,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贷款等。对发生重特大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对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人员伤亡的,以及瞒报事故、事故后逃逸等情节特别恶劣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各级执法部门对列入“黑名单”的企业要加强督导,督促落实整改要求。

(八)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各级政府要设立专项奖励资金,制定奖励办法,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12350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的作用,对举报属实者予以奖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建立实施对群众举报信息的接收、处置、核查、立案、保密和答复制度,使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得到及时查处。

四、加强政策引导,调动企业安全生产内在动力

(一)建立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情况相结合的制度。加大企业缴纳工伤保险的督查力度,严格行政许可和审批,对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企业,不予通过相关审查。工伤保险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联合机制,在不同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对同行业企业,根据上年度工伤事故情况以及职业安全卫生管理状况实行浮动费率,运用工伤保险费率杠杆,引导和督促企业主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搞好事故预防。

(二)建立注册安全工程师聘用制度和向中小企业提供安全生产咨询服务制度。要按照行业危险性和重大危险源等情况,结合《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关于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规定,需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的中小企业必须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进行安全管理工作;其它中小型高危行业和必须设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企业必须聘用专职或者兼职注册安全工程师参与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与工商部门密切配合,向中小企业提供便捷、系统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法律知识咨询服务。要加强政策引导和制度建设,鼓励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咨询服务

(三)推行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制度。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要把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情况作为诚信等级评定的主要依据,定期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状况进行评定,评定结果向社会公开,作为信用评级的重要考核依据,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信用等级评定条件,及时调整企业信用等级。

(四)加强和推动企业安全生产环境建设。要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督促企业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示范企业”创建工作;通过积极创建“安全社区”,推动乡镇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提高,促进全社会安全生产文化素质的增强;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主线,全面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知识进企业、进学校、进乡村、进社区、进家庭活动,进一步营造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舆论氛围。要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安全文化建设等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

五、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

(一)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要将安全生产主要任务、重要指标和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应急救援、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重点工程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要将安全生产规划列为重点专项规划,统筹安全生产与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加大各级财政对安全生产专项资金的投入力度。要确保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等安全监管执法基础保障费用。要加快应急平台建设,建立各级政府和重点企业共享的应急救援指挥信息网络和重大危险源数据库要建立以消防官兵和重点非煤矿山、化工企业为主要力量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充实装备,定期应急救援演练。建立和完善检测检验、咨询服务、培训教育等安全生产监管技术支撑机构,配备相关技术装备;对安全生产重点行业和领域亟待解决的共性、关键性安全技术难题加大安全生产科技资金投入。

(三)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力量建设。各级政府、经济区要加强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充实专业执法、职业健康监管和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尤其是经济区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和执法队伍建设,有效解决安全生产监管力量不足、装备不足等突出问题。

六、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明确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市安委会已经制定了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职责,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分工,各部门要要认真履行职责,将安全生产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大对分管行业领域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力度,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能,加强对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及时向政府报告有关情况,严格实施目标绩效考核。

(二)落实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一岗双责”制度。要定期分析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切实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及其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要承担安全生产综合协调、监督、指导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