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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树木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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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公益林;可持续经营;问题;建议;河南信阳;平桥区

中图分类号 S727.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5)19-0191-01

公益林是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

1 信阳市平桥区公益林建设基本情况

1.1 基本情况

信阳市平桥区公益林补偿总面积1.13万hm2,其中省级公益林9 666.67 hm2,国家级公益林1 666.67 hm2。全区共聘用公益林护林员85名,其中国家级公益林护林员13名,省级公益林护林员72名,涉及1个自然保护区、1个办事处和4个乡镇。其中天目山省级自然保护区补偿面积3 866.67 hm2,邢集镇2 096.67 hm2,兰店乡767.4 hm2,高梁店乡2 490.33 hm2,五里店街道办事处1 792.47 hm2,王岗乡319.8 hm2。

1.2 资金使用情况

2013年度共拨付平桥区公益林管护补助支出149.3万元,其中国家级公益林补偿面积1 666.67 hm2,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支出36.9万元。省级公益林补偿面积9 666.67 hm2,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护补助支出112.4万元。全年用于护林员劳务补助支出68万元,农户经济补偿支出57.3万元,公益林建设项目支出24万元。

2 信阳市平桥区公益林存在的问题

2.1 管护主体不明确,经营主体小而散

部分集体所有的林木,由于林权没有落实到户,缺乏相应的管护措施,还存在着乱砍滥伐、乱占滥用林地、非法采石取土等现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部分林地掌握在农民手中,经营主体小而散,给公益林的建设带来很大难度。

2.2 资金投入不足

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标准低,群众积极性不高,用于建设经营公益林的资金十分有限;另一方面目前公益林并没有真正建立起森林生态效益有偿使用的机制。

2.3 林农收益低

公益林林木禁止或限制采伐,林农管护公益林的经济效益与经营商品林相比差距甚远,造成林农对公益林管理工作产生抵触情绪,而公益林利用机制不完善,林农很难通过其他方式从公益林经营中获益,公益林保护与利用矛盾突出。

3 信阳市平桥区公益林可持续经营的目标

按照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定位和主导功能,生态公益林可持续经营的目标是构建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维持生物多样性,维护林地生产力,提升生态林社会、经济、生态和文化服务等多种功能。其重点是提升生态公益林的生态功能,包括防风固沙、固碳释氧、休闲游憩、旅游观光、调节气候、净化空气、维持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水源涵养等。通过对森林的可持续经营,把生态公益林区建成平桥区重要的生态防护区、绿色休闲区、观光游憩区、林下种植养殖区。

4 建议

平桥区公益林建设坚持整体保护、循序渐进、局部改造、生态优先、逐步提高、永续利用、科学培育、持续发展的原则。以现代林业理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为指导,按照各区域主导功能,采取多种经营模式和技术措施,提升生态公益林的景观游憩、旅游休闲、林下种植养殖、生态防护、促进农民增收等多项综合功能,以郝堂美丽宜居示范村为典范,实现环境优美、生态良好、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可持续发展模式,建设最佳的森林生态系统。

4.1 健全完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对公益林进行生态效益补偿是推进生态公益林可持续经营的根本之举[1]。目前国家已经建立了中央财政和省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纳入国家级和省级范围的公益林进行补偿,但平均补偿标准低、资金量小,远远不能满足农户对林地林木的管理等各项投入。当前木材的高价和较低的生态效益补偿额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加之公益林林木又禁止或限制采伐,更加剧了公益林地经济效益与生态效益的矛盾对立。

鉴于以上情况,应该建立合理的生态效益补偿机制,科学合理地使用补偿基金,国家或地方的生态补偿标准应根据市场上木材价格的变动,以及综合考虑经济发展速度和物价指数的增长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整,根据实际情况将有限的补偿资金补偿给山区农民、承包大户、管护组织,或合理确定补偿分配比例,提高林农及大户爱林、护林的积极性,切实推进生态公益林可持续健康经营发展。

4.2 采取多种技术模式

结合平桥区西大岗公益林区及五里街道办事处公益林林地林分实际情况,总结出以下3种技术模式。

4.2.1 低效林改造。主要是针对林分质量差、生产力低、景观效益差、生长不良,生态、社会和经济服务功能低下的林分,按照不同的经营类型分别采取各种经营技术措施加以改造,把林分逐渐培育成针阔混交、乔灌结合的复层异龄混交林,使林分生态景观效益显著提高[2]。

4.2.2 中幼林抚育。主要针对未经过抚育或前期经过抚育但又需要新一轮抚育的中幼林。幼林主要采用定株培育、割灌修枝、补植补造、松土除草等技术措施,以促进林木生长;中林抚育主要采用修枝打叉、抚育间伐、割灌、定株等技术措施,使单层纯林向复层群落结构转变,以增强生态防护功能[3]。

4.2.3 发展森林旅游及林下经济。生态旅游既能使生态环境受到保护,又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旅游收入可以用于公益林建设,也解决了部分林农就业,给农户带来切实的经济效益[4]。在不破坏公益林森林资源和更有利于现有林地合理发展的前提下,鼓励公益林林地进行流转,使部分具有旅游休闲观光优势的公益林实现集中管理。发展林下经济,林下散养鸡、羊等。在平桥区五里店街道办事处发展林下散养鸡、羊等,充分利用林下土地资源和林阴优势,在林下放养或圈养肉鸡、柴鸡、肉鸭等,既可为林地去害除杂,又节省了养鸡、养鸭的饲料成本,家禽、家畜的粪便还是树木良好的有机肥料,既提高了林地生产力,养殖产品销售后又增加了林农收入,实现林牧和谐发展。林下种植食用菌、中药材等,在平桥区西大岗的邢集镇、兰店乡、王岗乡、高梁店乡林地内充分利用林荫下空气湿度大、氧气充足、光照强度低、昼夜温差小的特点,在郁蔽的林下种植平菇、香菇、鸡腿菇、双孢菇等食用菌等,在疏林地内林下间作前胡、桔梗、射干等中药材,提高林农收入,充分发挥林地生产力,促进公益林林地从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5]。

5 参考文献

[1] 王秀三,韩友志,孙绍鹏,等.辽宁省生态公益林现状及经营对策的思考[J].辽宁林业科技,2012(6):35-37.

[2] 禹朝文,鲁定伟,蒋莹,等.昌宁县生态公益林管理现状及经营措施[J].防护林科技,2015(4):119-121.

[3] 赵玉芳,李鑫,王增梅.白山市重点公益林现状及经营对策[J].吉林林业科技,2014(4):27-29.

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2篇

一、占地拆迁补偿原则

鉴于公路是市政府补公益事业项目,建设资金由市县两级分担,县本级配套又十分有限,因此必须本着多方支助,节约成本的原则推进项目建设。在实施占地拆迁工作中,既要以民为本,通过县级补偿、乡镇协调、村内调剂等途径,解决好涉及占地拆迁村户的实际困难,又要教育和引导群众顾全大局,个人利益服从整体利益,眼前利益服从长远利益,同时坚持规范程序,统一标准,公平公正,阳光操作,确保占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

二、占地拆迁实施程序

公路建设占地拆迁工作统一由涉及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和交通局予以配合。占用土地、砍伐树木、拆迁房屋面积、数量等,依据施工设计文件和实际占用情况,由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局共同派员,现场丈量核实并予以确认,乡镇人民政府与被占用、征迁户签订补偿协议,并负责兑现补偿金。公路建设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根据资金调度情况,原则上工程开工前预付部分补偿资金,之后根据占拆进展情况逐步付清。

三、土地占用和地材取用

公路建设占用的非耕地(荒坡、荒坬和宜林地等)一律不予补偿。占有耕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协调村委会统筹调剂解决。修建公路所需土、砂、石等地方材料的开采挖掘,按照方便公路建设的原则就近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和阻拦。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一)青苗。公路建设占地需损毁农作物的,水地以500公斤/亩、坝地以300公斤/亩、梯田以150公斤/亩,山坡地以75公斤/亩计算产量。幼苗按核定产量的的50%,壮苗按核定产量的70%,即将成熟的按核定产量的80—100%予以补偿。补偿费参照当年同类农作物市场价格计算。

(二)经济林。从地面以上树高50cm处的直径计算补偿费,具体标准如下:

1、枣树:①直径在35cm以上的,每株补偿220—500元;②直径在20—35cm的,每株补偿160—210元;③直径在10—20cm的,每株补100—150元;④直径在5—10cm的,每株补偿50—100元;⑤直径在5cm以下的不予补偿,由户主移栽。

2、苹果、梨、桃等其它果树,按枣树各类标准的50%予以补偿。

(三)用材林。从地面以上树高50cm处直径在20cm以上的,每补50元,直径在20cm以下的一律不予补偿,所砍伐树木归户主所有。

五、建筑物、构筑物补偿标准

1、主体建筑物。凡经审批、有合法手续需拆迁的主体建筑物,以建筑面积计算补偿费。一类窑洞(指新窑洞、细面纹、有雨檐、滴水、新门窗等),每平方米按480—550元补偿;二类窑洞(指旧窑、无面纹、短雨檐等),每平方米按350—400元补偿;三类窑洞(指破旧接口土窑、低于二等标准的),每平方米按100—150元补偿。砖混结构楼板房每平方米按400—450元补偿。破旧且不能住人的窑洞原则上不予补偿。

2、主体建筑物以外的薄壳房、倒座窑、页窑,参照主体建筑物的标准划分为三类,按相应登记面积平米价的30%计算补偿费。

3、厕所。一般每个补偿50元,对有砖过顶或盖楼板的,每个补偿最多不超240元。

4、围墙。按每平方米10-30元的标准补偿。

5、大门。随墙大门每个补偿100元,卷洞大门每个补偿不超600元,高档起角、硬木架、砖石结构大门,每个不超900元。

6、水井、水窑。水井一般不予补偿,确需补偿的砖石结构水井每口补偿不得超过500元,深井按其深度每延米补偿50元。

7、牲畜圈、洋芋窑每个补偿100元。

8、烧灰窑、烧砖窑,每个补偿不超1000元。

在公路两侧红线控制范围内未经国土、交通部门和乡镇审批的各类违章建筑、废弃建筑物以及烧砖窑、猪羊圈、洋芋窑等一律不予补偿。

六、坟墓补偿标准

三年以内的新坟每座补偿迁移费500元,三年以上旧坟每座补偿迁移费400元。限期不迁者以无主坟处理。

七、公路建设涉及的道路、出口及水渠、导洪等水利设施若被损毁,由建设单位协同施工企业按原状予以恢复,所需费用由指挥部研究安排。

八、电力、电信、广电杆线如需迁移,由产权单位负责自行迁移,有关乡村和施工企业在选址、用工和机械等方面全力搞好配合。

九、本项目涉及的所有部门收费一律减免,不予收取。

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益林 产权受限 管护费 补偿标准 净现值 本量利分析

公益林(non-commercial-forest或NCF),也被称为生态公益林。2001年,国家林业局造林司编写的《全国生态公益林建设标准》一书,对公益林的定义做了权威性解释:公益林就是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公益林具有公共物品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由此带来的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将导致生态资源配置的长期低效。只有对公益林进行适当补偿,才能有效的协调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如何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是公益林补偿机制能够良性运作的关键。

一、公益林补偿标准研究概况

对于公益林的补偿标准,理论界存在争议,对其的研究也在不断深化。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是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研究中的一个重点,也是难点问题。国内理学者围绕补偿标准到底是效益补偿、价值补偿、成本补偿还是支付意愿展开了研究。

第一种观点:效益补偿。该理论认为制定公益林补偿标准应该考虑公益林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效益。从公益林效益构成及其价值核算方法看,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价格应主要包括森林生态系统的生态价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效益约为木材价值的8―20倍)。从理论上说,森林提供多少外部价值量就应该补偿多少,这便是理论补偿标准。理论补偿标准实际上是最大补偿量。

第二种观点:成本补偿。该理论认为公益林是一种公共物品,公益林生产是一项公益事业,公益林的经营单位应当是公益性组织,其生产者不应追求增值,盈利,因此,公益林生产经营者所得补偿也不应含价值增值部分,即公益林生产补偿标准应是其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社会平均成本,不包括利润部分。以上这些学者的研究都将否定了公益林的盈利性。

第三种观点:价值补偿。该观点以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和再生产理论为基础,分析了森林生态效益经济补偿机制,提出补偿的标准是价值补偿,为保证公益林的扩大再生产,必须保证公益林经营也有盈利。该理论认为公益林也要进行扩大再生产,单纯补偿C+V部分只能进行简单再生产,要进行扩大再生产还必须补偿其M部分,即保证它有增值,有盈利,否则公益林供给者没有经营的积极性,再生产无法进行。这一种观点代表了普遍的认识。该观点认为公益林的补偿额应包括:第一原始投资成本和社会无风险报酬;第二机会损失。

第四种观点:支付意愿补偿。该观点指出森林生态产品的价值是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日益增加而逐渐增加的,所以用森林使用价值替代法测算森林生态价值缺乏理论依据,人为夸大了森林的生态价值;现实森林生态产品的需求体现在人们愿意拿多少钱出来购买,即人们购买森林生态产品的能力。

以上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为政府确定公益林补偿标准提供了理论依据,但由于它们没有分清补偿的实质以及补偿的构成,所以研究基本上都停留在理论层面,没有付诸实践。

二、公益林补偿标准分析

本文认为公益林补偿应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第一,是国家将集体或个人经营的森林划为公益林后,使其产权受限带来的经济损失补偿。这部分补偿可以以公益林被禁伐所产生的损失额作为补偿依据,即在公益林成为中成林或成熟林后,由国家按市场价格来出资购买以进行补偿。第二,集体或林农管护公益林,使其产生良好生态效益的管护费补偿。对于管护费补偿,本文建议应制定不同的生态质量等级价格,按管护质量补偿。

1.产权受限的补偿

产权是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表现形式。它包括财产的所有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置权。2000年以来,我国以法律形式把30%的森林划为生态公益林,划定公益林后林农产权受到限制,具体表现为林木的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和处置权受限,给林农带来了经济损失,国家应该对这部分损失进行补偿。本文将对产权受限补偿的期间和标准等进行分析。

(1)产权受限补偿的理论研究

第一,补偿期间n的确定

假设某一森林树木的生长从新造林到成熟林一般需要t年,从最初整地造林到进入中成林期需要t1年,这一时期基本上无产出收益,属于投入期(现金净流出期);进入中成林后直至成熟林期为产出期(成效期),即对经营者的投资回报期。以此推算中成林到成熟林约需t- t1年,这一时期如果是商品林经营,则从开始间伐到全部伐完为止,经营者可根据经营(采伐)方式的不同,逐年或一次性的取得投资回报。而生态公益林理论上则从这一时期起开始接受补偿。因此补偿期间n=t- t1。

第二,贴现率r的确定

贴现率r=社会无风险报酬率(即财政部最近发行的期限为15年、按年付息国债利率)。

第三,补偿金额A的确定

下面采用复利现值、年金现值、终值以及净现值的方法来计算产权受限带来经济损失的补偿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参见公式(2.1、2.2、2.3和2.4):

复利现值公式:

Pt=Ft/(1+r)n =Ft×P/Fr,n(2.1)

公式((2.1 )中,Pt为森林的木材价值的现值;Ft为林龄为t年的森林在第t年木材价格的终值;r为贴现率;t为林龄;n为补偿期间。公式中1/(1+r)n为复利现值系数,写作P/Fr,n

年金现值公式:

Pt=A×[1-(1+r)-n]/r=A×P/A r,n (2.2)

公式(2.2)中,Pt为森林的木材价值的现值;A为年金(即每年的等量补偿额);r为贴现率;t为林龄;n为补偿期间。公式中[1-(1+r)-n]/r为年金现值系数,写作P/Ar,n.

年金终值公式:

Ft=A×[(1+r)n-1]/r=A×F/Ar,n(2.3)

公式(2.3)中,F为林龄为t年的森林在第t年木材价值的终值;A为年金(即每年的等量补偿额);r为贴现率;t为林龄;n为补偿期间。公式中[(1+r)n-1]/r为年金终值系数,写作F/Ar,n

净现值公式:

净现值(NPV)=∑Ii/(1+r)i-∑Ci/(1+r)i(2.4)

公式(2.4)中,Ii为第i年的补偿额现值;Ci为第i年培育和管护公益林的成本现值。若NPV大于0,则补偿方案已弥补了林农成本,方案可行。

(2)实例分析

以树龄为25年左右的松树为例(t=25年),从最初整地造林到进入中成林期(建设期),一般需10年时间(t1=10年),以此推算中成林到成熟林约需15年,则n=t- t1=15年。

根据林产品价格调查,目前松木的价格在600元/立方米左右,假设亩产每年5立方米,则每亩产值约3000元。采用年金终值可计算其每亩补偿额(补偿额即为年金)。假设国家购买公益林的行为发生在第25年,假设松木价格在25年后上涨为800元/立方米。假设年金为A,则:

Ft=A×[(1+r)n-1]/r=A×F/Ar,n =A×F/A4.68%,15=800×5=4000元

其中,r=4.68%,是社会无风险报酬率;n=15年,即从中成林后的第一年开始补偿,一直补偿到25年,共15年。

查年金终值系数表得:F/A4.68%,15=21.08,则A=4000/21.08=189.75元即每年每亩补偿189.75元。

再用NPV法计算这个补偿项目对林农是否有利。根据林产品成本调查资料,松木每年每亩常规培育成本为120元,成效期每年每亩的管护费用为30元。则NPV=189.75×P/A4.68%,15×P/F4.68%,10-(120×P/A4.68%,10+30× P/A4.68%,15× P/F4.68%,10)=189.75×10.62×0.63-(120×7.84+30×10.62×0.63)=1273.99-1142.22=131.77元,大于0,所以按这样的方式补偿,集体或林农的损失得到了弥补,方案可行。

2.管护费补偿-按质补偿

管护费是指公益林专职管护人员的劳务费。国家划定公益林之后,林农对公益林进行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所发生的支出国家应该补偿。对管护费的补偿建议国家应该制定不同等级的生态质量价格,这样可以有效的引导企业、投资人和经营者注重生态建设的质量,引入了竞争,也带来了激励。生态质量价格的作用可用本量利分析法来解释。

图1 不同生态质量价格的补偿

如图1所示,R为生态补偿,TC由可变成本VC和固定成本FC组成。当R低于TC为亏损区,当R高于TC为盈利区,而Q0就是盈亏平衡点[13-14]。政府根据管护效果的好坏,生态质量的高低(可以按森林的吸碳量的多少为标准进行划分)制定不同的生态价格r2、r0、r1…,且r2>r0>r1.。对于生态质量好的公益林,就按r2的价格进行补偿,则其的盈亏平衡点Q2

三、结语

森林生态体系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生态公益林建设更是涉及面广,任务重。如何对其合理高效补偿,一直是理论界关注和有待解决完善的问题。首先要明确公益林补偿构成应该包括产权受限损失补偿和管护费补偿。产权受限补偿可采用净现值法进行计算,管护费补偿则需国家制定不同的生态质量价格,按质补偿。目前国家已按每年每亩5元的标准对国家重点公益林的管护费用进行补偿,补偿标准明显偏低,而产权受限补偿还未涉及,本文的分析能为政府制定补偿标准提供理论依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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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4篇

关键词:编制;“十三五”计划;采伐限额

中图分类号:S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11008304

1 引言

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是我国《森林法》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1],森林采伐限额是国家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规定各森林采伐编限单位每年采伐森林、林木的最大限量[2]。限额采伐对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目前的森林采伐限额编制受政府考核目标的影响和制约,没能完全满足林业实际生产需求,并且相关的管理制度不完善,制约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影响了社会投资造林的积极性。只有建立科学合理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在保护森林资源的同时满足经济建设对木材的需求[3],才能形成森林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良性循环,促进森林可持续经营,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4]。

2 肇庆市森林资源变化情况

“十二五”和“十三五”期间肇庆市年森林采伐限额编制的基础数据分别为2009年和2014年森林资源档案。对比2014年和2009年森林资源档案,商品林面积增加了1.1万亩(占林地面积的比例为75%),短轮伐期用材林面积增加了104.5万亩,蓄积量增加了746万m3;乔木林面积增加了45.5万亩,蓄积量增加了1353万m3;森林覆盖率增加了2.4%;林木总生长量增加了73万m3;林木总消耗量增加了98万m3;无林地面积减少了24.3万亩;未成林地面积减少了20.9万亩。数据表明,“十二五”期间肇庆市社会营造速生丰产林的积极性很高,单位面积活立木蓄积量、森林资源质量和总量都得到大幅度提升[5],社会对林木采伐的需求量也逐年增多。

3 肇庆市“十二五”期间的采伐限额情况与存在问题

3.1 采伐限额和木材生产计划的双轨制制约了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

肇庆市自2003年之后,响应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开始大力鼓励发展非公有制林业,截止目前,商品林面积达到1190万亩(占林地面积的75%),年均采伐需求为397万m3,“十二五”期间商品林采伐限额为250万m3,实际下达的采伐指标为年均205万m3,缺口达到92万m3,不能满足林业实际生产需求。采伐指标受限,政策缺乏延续性,导致很多林业企业和种植大户对林业部门意见很大,特别是有的林业企业、个体户面临还贷到期、林地租期满等压力,林木采伐指标的不足造成了林农、林业企业的经营困难,妨碍了社会投资林业的积极性,也影响了迹地更新造林的质量。

3.2 采伐指标分配过程存在权力寻租现象

目前的采伐限额编到县一级或者森林经营方案主体单位,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有权根据各地的森林资源和采伐申请情况进行分配。由于指标不足,林业部门对申请采伐地块进行平均分配,造成同一林班或同一个经营者的地块要分几次采伐,延长了经营者的经营周期和采伐周期,也因为不同期采伐而不得不重复开路,请人工或进行招投标等,提高了经营者的采伐和造林成本。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只有找人情托关系才能拿到采伐指标的现象。相对于林业企业和种植大户,个体林农对于林业政策和办事程序的把握并不准确,所以在申请采伐指标时便会处于弱势地位,并且有的个体农户家境并不富裕,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外出务工,便希望可以通过承包林地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获取指标的困难直接影响了林农个人造林的主动性和护林的积极性。

3.3 调查设计精度不够

目前的调查设计队伍都是依托林业部门,权利过于集中,并且设计队伍人员业务能力参差不齐,设计精度难以保证,有的地方为了逃避采伐指标的限制而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低设计高采伐,破坏了森林资源。

4 肇庆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

4.1 编限依据

编限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主要技术规定》;《国有林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技术原则规定》;《森林经营方案编制与实施纲要》(试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 1646-2005);《全国森林资源经营管理分区施策导则》(试行);《生态公益林建设技术规程》(GB/T 18337.3-2001);《国家林业局关于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09]166号)。

4.2 编限原则

(1)坚持科学合理经营、 采育结合、森林资源可持续经营的原则。

(2)坚持分类管理和分区施策的原则。按照不同的采伐政策对不同森林经营主体编制采伐限额; 对不同起源、不同区域、不同权属的森林,分别确定合理测算年采伐量、采伐方式和采伐强度。

(3) 坚持分项管理和总量控制的原则。

(4) 坚持以二类调查数据作为资源本底,一类和二类数据相互结合印证的原则。

4.3 编制流程

编制流程如图1所示。

4.4 “十三五”期间采伐限额情况

4.4.1 测算结果

将森林资源数据输入国家林业局《森林合理年伐量测算系统》[7],测算出肇庆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397.35万m3。按林种划分,生态林24万m3,商品林373.35万m3;按采伐类型划分,主伐349.91万m3,抚育采伐14.68万m3,更新采伐15.32万m3,其他采伐17.72万m3。

4.4.2 初步结果

根据省林业厅的初步审核意见,结合肇庆市正在实施的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和森林资源总体状况,对“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测算结果进行核减,形成初步结果。初步确定肇庆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为244.31万m3。按林种划分,生态林8.66万m3,商品林235.65万m3;按采伐类型划分,主伐230.35万m3,抚育采伐3.49万m3,更新采伐5.55万m3,其他采伐4.92万m3。

5 分析对比

5.1 “十三五”期间测算结果和初步结果对比

如表1,核减后的采伐限额比测算结果减少了153.31万m3,比例为38.6%。生态林减少了15.34万m3,比例为64%;商品林减少了137.96万m3,比例为36.9%。

5.2 “十三五”采伐限额初步结果和“十二五”采伐限额对比

如表2,“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初步结果)比“十二五”减少了20.28万m3,比例为7.66%。商品林减少了14.34万m3(其中主伐减少了0.11万m3,减少比例为0.05%),生态林减少了5.94万m3,比例为40.68%。由于肇庆市的森林采伐以短轮伐期用材林的主伐为主,所以,从采伐类型分析,“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更符合林业生产实际。并且2015年开始执行森林采伐限额的单轨制,不再下达木材生产计划,“十三五”期间编制的森林采伐限额可以足额采伐,不存在指标受限的问题,也避免了下达木材生产计划时与生产季节脱钩的现象。

5.3 总体分析

肇庆市“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初步结果是在国家林业局《森林合理年伐量测算系统》测算出森林合理年伐量的基础上,结合肇庆市正在推进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国有林场改革和正在实施的林业重点生态工程、森林公园建设、扩大生态公益林面积等林业重大工程,调整并细化各分项限额,兼顾各种采伐类型,重点满足短轮伐期用材林主伐的经营需求(主伐占商品林采伐限额的97.8%),减少生态林的采伐(生态林采伐限额占总限额的3.5%),符合森林分类经营的原则。但商品林总限额偏低,不能完全满足商品林实际采伐需求。

6 完善“十三五”期间年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的几点建议

要完善森林采伐限额管理制度,就要从根本上改变森林经营结构,真正实现分类经营。采伐的目的在于使林农得实惠,只要经济效益得以体现,就能充分调动社会投资造林和管护森林资源的积极性,让森林资源管护从政府转到社会,形成林农和林业企业的自发,林业部门就可以完全转到服务、指导和检查监督上面来,不再直接参与林业生产,而是给予技术指导和办证服务等。

6.1 坚持森林采伐限额和凭证采伐制度,根据林种、起源的不同,制定不同的采伐限额政策

根据森林分类经营的要求,按照“管严生态林,放活商品林”的思路和“分区施策、分类管理”的原则,将生态公益林分为重点生态公益林林和一般生态公益林,并编制不同的采伐限额,执行不同的森林采伐管理政策[8]。禁伐天然生态公益林和生态区位重要、敏感的生态公益林;限伐一般生态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只允许择伐和抚育采伐;放开人工商品林的采伐,充分尊重林农意愿,以主伐为主,科学合理编制采伐限额,缩短限额测算周期,充分保障林农的处置权和收益权。

6.2 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比例和补偿标准,提高其生态和社会效益,为商品林的发展拓展足够空间

6.2.1 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比例

肇庆市目前的生态林面积占林地面积的比例为25%,要想实现林业生态文明建设,就必须平衡协调生态保护与发展利用的关系,调整森林经营结构,逐步提高生态公益林的比例,构建生态安全新格局,为商品林的发展拓展足够空间。

6.2.2 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管理制度,提高补偿标准

建立完善的生态公益林补偿金制度,遵循“政府投入为主,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多渠道筹集生态公益林补偿金。①加大政府投入,提高补偿标准。政府要高度重视生态公益林的保护和建设,全面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9],逐步增加生态公益林补偿金投入,提高补偿标准,增加林农管护积极性。②建立收益者合理负担的直接补偿机制。可以从依托森林资源开展旅游经营收入中或利用水资源发电企业收入中提取一部分资金,用于生态公益林补偿。③认真落实下游地区对上游地区生态公益林补偿的政策。鼓励社会各界通过认养、冠名等方式,捐资和保护建设生态公益林。④规范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制度。规范补偿资金发放程序,补偿资金应由县财政部门委托银行发放到补偿对象个人帐户,确保补偿资金及时发放、安全到位。

6.2.3 积极开展生态公益林科学利用

为充分发挥生态公益林多种效益,增强自我补偿能力,应在保护前提下积极开展“以非木质利用为主,木质利用为辅”的科学利用。一是拓展非木质利用途径。科学合理利用生态公益林丰富的林地、林木和景观资源,引导林农发展林下经济,在林下种植珍贵树木、中药材、食用菌或者开展林下养殖,有条件的地方可开发“森林人家”等生态旅游项目,增加生态公益林经济效益。二是开展限制性木质利用。根据不同区位对生态公益林实行分级管理、有限利用[10],对于生态区位重要、采伐后难以更新的重点公益林禁止采伐利用,对于一般保护公益林中的林木允许采取择伐、小块状皆伐方式合理利用,并补种一定数量阔叶树,以改善林分结构,增强生态公益林防护效能。

6.3 完善林业部门监督管理职能

国家林业局在林资发[2009]166号文中明确指出要简化森林采伐管理环节,林业部门由“伐前拨交、伐中检查、伐后验收”的全过程管理,改为“森林经营者伐前、伐中和伐后自主管理,林业主管部门提供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所以,要建立完备的林木采伐监督管理体系,把对林木采伐的监管由点转到面上来,落实林业部门的行政、执法、技术等方面的监督职责,切实保护森林森林资源[11],杜绝乱砍滥伐现象的发生。

6.4 形成森林资源调查设计的社会化

将森林资源调查设计职能从林业部门剥离出来,成立林业调查设计公司,实现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不再受林业部门行政指令的干扰,而是根据市场根据林农和林业企业的需要进行运作。

6.5 修订采伐作业规程关于皆伐面积、坡度的控制范围

《短轮伐期和速生丰产用材林采伐作业规程》规定:一次性皆伐(或同年度相邻采伐地块皆伐)的面积不宜超过20 hm2,平坡不宜超过30 hm2。《森林采伐作业规程》规定:南方林区25°坡以上皆伐面积不能超过5 hm2,35°坡以上不采伐。而肇庆市是属于“七山二水一分田”的典型山区,25°坡以上的林地面积占林地总面积的76%,如果严格按照采伐作业规程采伐,林业的发展基本就被限死了。可以根据南北林区的差异,制订不同的森林采伐作业规程,并放宽坡度限制,对于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地区严格控制25°坡以下,其他的地区则不做此限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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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兰忠全.依靠林业局自觉加强管理不断完善监督职能共同管好森林资源――10年监督工作回顾(1989~1999)[J].林业勘查设计,1999(3):6~9.

[12]陈绍玲.山地丘陵坡度与林业施策问题的探讨[J].华东森林经理,2009(1):17~21.

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5篇

高速公路以其快捷、安全、顺畅的特点,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大力发展高速公路,不仅能加快资源开发,加速商品流通,改善投资环境,而且能带动整个县域经济的快速发展。为此,各有关乡镇和相关部门必须增强全局观念,从当前和长远利益出发,充分认识到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把高速公路建设作为兴县富民的一项战略措施来抓,进一步提升我县区位优势。

高速公路征地拆迁指导思想是:以“构建和谐平安,共谋富民兴赣大业”为主线,抓住机遇,立足当前,着眼于经济社会的长远发展,发挥规模经济效益,为实现我县经济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基本原则是:从讲政治、讲大局、保稳定出发,加强征地拆迁工作的督促、指导和协调。

二、主要任务和工作要求

高速公路是我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征地拆迁是前期工作、基础性工作,事关重大。有关乡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把征地拆迁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来抓。为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在具体工作中要统一执行征地拆迁补偿政策,把各项政策以及工作开展的方法、程序公开透明化,让干部、群众在最短的时间内了解熟悉有关征地拆迁政策,以减少顾虑和阻力,支持征地拆迁工作。

(一)主要任务

1、征用土地:包括主线工程、互通立交、交通工程、分离立交、支线工程、改沟、改路工程等工程用地,约计3476.21亩,其中水田1126.01亩,旱地38.08亩、荒地14亩、菜地约15.21亩、林地约1965.91亩、经济林43.26亩,果园13.72亩、水塘水库约107.36亩。

2、拆迁建筑物:包括征、租用地范围内的所有建筑物拆迁。砖木结构房1653.21平方米、砖砼结楼房2461.19平方米、砖砼结构平房410.98平方米、猪牛栏厕所153.63平方米、砖围墙45.8平方米、水泥晒坪88.44平方米、公用水井3口、家用水井5口、坟墓664座。

(二)工作要求

1、涉及征地拆迁工作的乡(镇)党委、政府要切实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广泛宣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对建设高速公路重大意义的认识,使征迁工作按计划要求顺利完成。

2、为确保高速公路建设的正常施工,各相关部门要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各种危害高速公路建设的非法行为。对煽动群众,干扰、破坏高速公路建设的人员和事件,公安机关要依法严肃处理;对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自省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办放红线之日起,凡在被拟征土地内突击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同时保护好现有的中桩、边桩、界桩,如有毁坏造成征地误差,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要确保按时完成高速公路境内土地丈量、房屋拆迁以及土地申报工作,2009年4月30日前征地要到位,2009年6月10日前房屋拆迁到位并交付建设用地。尽快落实被拆迁户新的宅基地,确保被拆迁户年底完成新房建设并乔迁新居。

4、对土地权属、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各相关部门应做好协调,不得影响征迁工作的实施,被征地村委会和承包经营者应当服从,不得阻挠。

5、加大材料供应市场管理力度。工程建设征地红线范围内的砂、卵石和片石的所有权及使用权归建设单位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干预建设单位的自主使用。县辖区内的砂、石采购和供应,按照依法管理、市场运作、公平竞争的原则,做到不垄断、不抬价、不封锁,对哄抬价格、垄断供应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6、2009年3月21日建设红线开始放线,由设计部门、省征地拆迁处依据施工图纸在K100+133到K130+720处划出建设红线,相关乡镇组织劳力转出红线记号,指定专人负责完成边沟开挖(人工费1.25元/米,标准为30×30cm)。

7、在征地拆迁工程中,全体工作人员必须遵纪守法,秉公办事,不徇私情。凡利用职权,的要从严处理,违法犯罪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补偿标准

(一)耕地、场地、宅基地补偿标准

1、在高速公路征用林地范围内涉及到退耕还林造林项目的,退耕还林经营户都必须在2010年春季前按同等面积进行异地造林,否则从2009年起不能享受国家退耕还林补助。

2、有林地中的林木及附着物补偿费以林木分类中的优势树种标准计算补偿费,不得重复计算其它树种。

(六)电力、通讯等杆线拆迁由建设单位与产权单位签订协议,未列入本方案。

四、补偿原则与方法

(一)原则与方法

1、征地拆迁按权属关系进行补偿。

2、征地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及安置补助费发放到村小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指树木、果苗、鱼苗等补偿)直接补偿给承包人。红线内除果园、林地、鱼塘以外的土地,一般情况下不存在青苗补偿问题,如有特殊情况,由村小组研究决定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村民小组在耕地林地被征用后原则上重新调整。村小组必须对拆迁户重新安排宅基地。

3、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征地面积和土地上的附属物拆迁面积和数量进行登记、核实。测量和计算数据要真实、准确,要与总量相符,不能超出总量;对征地拆迁的面积和数量要张榜公布,没有异议,统一由乡(镇)上报县综合协调办,经县综合协调办派人审查核对认定后,征地由县人民政府委托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与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权属人签订征地协议,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房屋或其它拆迁补偿费涉及到个人的直接发放到产权人。

4、征地拆迁补偿费支付方式。按省政府办公厅文件规定分二期进行:征地协议签订后先付征地拆迁补偿费的50%,土地丈量签字确认交付施工后再付50%;乡(镇)政府与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后先付拆迁补偿费的50%,拆迁物全部拆除并搬移至建设红线外后再付50%。

(二)其他事项

1、征地拆迁补偿款必须及时下发到位,不得克扣,不得截留、不得挪用、不得拖欠。县乡协调领导小组要对补偿费下况进行全程监督,确保专款专用,按时下发。

2、乡(镇)之间的插花地,如测设时界定有误,由高速公路建设协调服务领导小组派人协调解决。

3、测量房屋面积,按建设部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4、被征用林地上的林木必须凭证采伐,由乡(镇)统一到县林业局办理采伐手续。

5、国家退耕还林工程用地地类按照人工林地类补偿。

五、工作经费

乡(镇)、村工作经费按省核定标准实行总量包干,即乡(镇)为3万元,村为1.5万元。为了促进工作的顺利开展,对工作经费使用分两部分进行,即:乡镇和村工作经费中的1.5万元和0.75万元作为日常工作经费使用,按工作进度拨付;乡镇和村工作经费中的另外1.5万元和0.75万元实行工作与责任挂钩。

挂钩经费中,一是对按时完成征地拆迁任务的乡镇和村分别给予10000元和4500元的经费补助,主要用于乡镇工作人员的野外生活补助、节假日加班费和村干部的误工补贴;二是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未出现打架、闹事妨碍工作,蓄意阻扰工作,投诉、上访,数据不准、弄虚作假,伤亡事故等现象的乡镇和村分别给予5000元和3000元的经费补助,如出现上述任一情况的,补助经费将扣除,调剂用于解决征地拆迁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

六、宣传发动

高速公路建设,对搞活县域经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涉及的乡(镇)党委、政府要大力加强高速公路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把高速公路建设的重大意义以及征地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向广大群众反复宣传,解释清楚,营造良好的舆论导向和氛围,使群众清楚地认识到建设高速公路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群众中形式“要致富、先修路”、“大路大富、小路小富、无路不富”的共识,从而把群众架桥修路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确保高速公路建设按时顺利进行。

七、组织领导

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6篇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邮码: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________(审批权力机关)批准的________建设项目的计划任务书和工程选点报告等文件,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规定,经甲方向征地所在地的土地管理机关申请和____人民政府审查批准,经甲乙双方实地查看、协商一致,特签订本合同,以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亩,其中稻田____亩,水塘____亩,菜地____亩,坡地____亩,宅基地____亩,林木____亩,共有树木____株。所征土地东起____,南起____,西起____,北起____。

第二条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稻谷为____公斤,每公斤折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的数量计算,共计__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10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制定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20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四条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____)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工副业生产。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组或并组。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村民小组,在有条件地方,可以组织迁组;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村民小组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组或并组创造条件。

(按照上述途径确实安置不完的剩余劳动力,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劳动计划范围内,符合条件的可以安排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就业,并将相应的安置补助费转拨给吸收劳动力的单位;甲方如有招工指标,经____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同意,也可以选招其中符合条件的当工人,并相应核减被征地单位的安置补助费。乙方的土地被征完,又不具备迁组、并组条件的,乙方原有的农业户口,经省(或自治区、或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可转为非农业户口或城镇户口,乙方原有集体所有的财产和所得的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口的生活补助。)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五条甲方的责任

1.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需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2.甲方已征用2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用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3.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六条乙方的责任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他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用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条工程临时用地

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他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八条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均不得擅自修改或解除合同。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合同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的,可报请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和____县(或市)政府调解,调解不成的,可报请合同管理机关仲裁,也可提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裁决。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份,送____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各留存一份。

征用土地单位(甲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被征土地单位(乙方):________________(盖章)

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园林绿地的保护和管理,不断改善县城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促进县城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绿地和绿化种植保护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城规划范围内绿地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直、驻县各单位及湾沚镇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县城绿地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县城绿地包括:

(一)公园绿地:指向公众开放的公园、广场街道绿地及道路地面绿化。

(二)附属绿地:指工厂、机关、单位、学校等单位以及公用设施附设的绿化用地。

(三)生产绿地:指为县城绿化提供苗木、花草、种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圃地。

(四)防护绿地:指县城中具有卫生、隔离和安全防护功能的绿地。包括卫生隔离带、道路隔离绿化带、县城组团隔离带等。

(五)其它绿地:指对县城生态环境质量、居民休闲生活、县城景观和生物多样性保护有直接影响的绿地。包括风景名胜区、水源保护区、郊野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风景林地、县城绿化隔离带、湿地、垃圾填埋场恢复绿地等。

第五条县城绿地管理权按下列规定确认:

(一)园林、公路、水利、铁路部门在规定的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归该部门管理;

(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其法定用地范围内的绿地,分别归该单位管理;

(三)单位在自管的公房区域内的绿地,归房屋产权单位管理;

(四)县城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的绿地,归个人管理。

第二章保护和管理

第六条县财政部门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县城园林绿地的维护和管理。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加强向市民的宣传教育,使广大市民增强爱护县城绿地的意识,鼓励和加强县城绿地保护和管理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县城绿地的保护和管理技术水平。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绿地保护和管理义务。

第八条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负责规划范围内公共绿地的建设、管理,做到有机构、有人员、有经费保障。县直、驻县各单位及湾沚镇负责本单位园林绿化工作,县园林绿化管理所明确其管护区,并配有绿化监督人员,明确专人负责。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县城园林绿地使用性质,破坏绿地的地形、地貌、水体,不得擅自修剪、移植县城绿化植物。

第十条禁止将县城绿地出租或用作抵押,县城国有土地成片出让时,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园绿地。

第十一条县城新建、扩建、改建居住小区都必须按照园林式单位(小区)标准,及时建设配套绿地。

第十二条因县城总体规划调整,确需占用县城规划绿地的,必须征得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同意,报规划审批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因建设或其他需要必须砍伐、移植、修剪县城树木的,应按管理权限,由申请单位向县园林绿化管理所报批。

第十四条因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占用县城绿地的,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临时占用绿地,须报县园林绿化管理所审批。

(二)除县城市政工程临时占用绿地外,其余临时占用绿地的,均应在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规定的期限内,在原址按原面积恢复。逾期未恢复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责令其恢复。

(三)县城市政工程临时占用绿地的,应在规定期限内恢复。

(四)临时占用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县园林绿化管理所提出申请,延期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十五条因建设需要经批准砍伐、移植树木的,由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报批临时占用县城绿地、改变县城绿地使用性质,砍伐和移植树木,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一)同一建设项目及其附属工程必须按规划确定的范围一次性向县园林绿化管理所申请,不得分次申请。

(二)使用县园林绿化管理所统一印制的审批表,以及《县城树木准伐证》、《县城树木准移证》、《县城绿地临时占用许可证》;

(三)不得越权审批临时占用绿地、改变绿地性质、砍伐和移植树木。

第十七条因不可抗力或安全责任事故致使树木倾倒可能危及管线、交通、建筑物及人身安全时,树权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砍伐,并于三日内报告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补办手续。

第十八条县直、驻县各单位及湾沚镇要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庭院绿化美化工作。

第三章罚则

第十九条未经县园林绿化管理所批准,擅自占用县城绿地和破坏绿化种植的,依照《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对已发生的非法占用县城绿地和破坏县城绿化植物的,必须限期退还或采取补救措施,同时根据绿地和绿化植物的成本给予经济补偿,并按照《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一条县园林绿化管理所的有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执法,增加办事的透明度,接受群众的监督。有、、者、必须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对擅自砍伐、移植树木及超批准量砍伐、移植树木和超过批准占用时间占用县城绿地的,依照《城市绿化条例》规定给予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对非法损害、砍伐古树名木的,依照《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四条越权批准占用绿地、移植或砍伐树木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由县园林绿化管理所责令赔偿经济损失,并可视情节,按擅自占用绿地、移植或砍伐树木的标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8篇

电网建设工程何以屡屡遭受占地、树木砍伐、经济作物、矿产赔偿等问题的阻扰?电网建设的占地、树木砍伐、经济作物赔偿等与相关村民的矛盾焦点究竟何在?分析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由于村民对电网建设工程占地、房屋拆迁、树木砍伐、经济作物等赔偿漫天要价,电力企业难承受赔偿之累。以通化地区为举例,自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和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实施以来,得到了省公司和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为保证电网建设的顺利进行,结合通化地区的实际情况,通化市人民政府出台了《通化市区农用地转用征收拆迁安置补偿暂行办法》(2008年4月29日),在 2011年通化市政府制定了《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全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通市政函【2011】12号)。过去沿线村民都比较支持电网建设,他们认为电力工程建设是造福一方的好事,很少出现因征地和经济作物赔偿等问题与施工单位发生纠纷的事情。近几年来随着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建设项目的增多,村民思想意识的变化,也有了多争取占地及经济作物赔偿的经验,也有些人想在占地及经济作物等赔偿问题上多捞一点。一些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勘察测量时还是荒地、荒坡,当施工进场时,这些地方一夜之间已变成了苗圃场,经济果树、 林下参和五味子等贵重中药材林,就是一些村民为了获取更多的赔偿进行抢栽,抢种的结果。在杆塔占地、经济作物等赔偿时有些村民提出了超过政府补偿标准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的要求,尤其是在没有参考赔偿标准的情况下,谈判更加困难,不满足其要求就肆意阻扰施工。有的工程由于受到工期的及投产时间的限制,电力企业只得委曲求全,对个别农户提高标准进行了赔偿,并与之达成协议,然而令人想不到的是,该户拿钱到后,其他相关户共同要求提高赔偿标准,搞得十分被动,使电力建设企业实在难承受赔偿之累。

简单举例(无参考赔偿标准):

(1)2006年在220千伏桃源变电站建设过程中,输电线路经过山区时,距线路100余米远有一处很小长时间废弃的石灰矿,建设过程中受阻,影响工期,经过多次协商,最终以25万高价格委屈解决此事。

(2)2007年在500千伏变电站220千伏接入系统新建工程施工中,由于该线路路径在林区,工程初设时线路通道内林下没有经济作物,待施工过程中,线路放线通道和塔位播种了林下参籽,参主要求高额赔偿,并雇佣几十人到施工现场阻挠工程施工。县公安局立即派干警到达现场维持自序,最终经县法院审理后以10万元解决此事。

二是由于电力工程物资、机具的运输使用乡、村公路被强行收取过路费引发的矛盾。近几年、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各地由政府补助部分、当地村民自筹部分资金,村民筹工筹劳建设了一些乡村公路和桥梁。当电力工程施工设备、材料的运输车辆经过这些公路和桥梁时,村民以公路桥梁被损坏为由,逼迫施工单位支付较高的过路费,否则不让通行。而工程预算中又没有这部分费用,施工单位难以承受。

三是由于各行业工程建设的赔偿标准不统一引发的矛盾。近几年来通化地区高速公路建设、铁路建设、通讯工程建设、招商项目的建设、电力建设频繁,而有关赔偿的标准各行业并不统一。如 2009年,梅河口市某矿业公司自行维护66千伏梅采线路进行改造,由于急需用电,占用耕地补偿费在每基6000元-10000元之间,赔偿额非常高。2010年通化供电公司建设66千伏梅山乙线时,村民以上述标准为依据要求该工程按此标准执行,各地村民坚决不再接受政府的补偿文件,后期建设工程的赔偿工作十分艰难。

四是由于施工单位自身赔偿工作不细和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矛盾。有的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对赔偿问题的复杂性及难度认识不足,没有做深入细致的前期工作(主要是线路工程)便进行基础开挖,有的甚至还未通知到杆、塔占地的农户施工已进行,土地原貌已被破坏,给人要求高额赔偿的口实,使协调工作难度增加。再者是在实际赔偿过程由于工作人员对赔偿标准难以准确把握,难以做到公平、公正、合理,为了工程进度,给一些难缠的农户赔偿高一些,村民间相互攀比,反而造成被动局面。还有的由于文明施工管理不到位,坑洞的爆破作业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石头乱飞,损坏房屋、农作物等,开挖的土、石乱堆乱放以及设备、 材料的人力运输的过程中对沿线农作物的损坏都增加了赔偿工作的矛盾。

五是由于电网建设企业与村民双方对赔偿范围的分歧而引发的矛盾。现在,多数村民以电杆拉线范围内的土地和塔位抹犁地不好耕作为由要求电力企业征地以求获得更高的赔偿,不满足要求就堵工。而全部按照征地赔偿远超出工程预算,施工企业无力承担引发的赔偿矛盾。再者线路通道范围内补偿问题也已被许多地方提出,甚至要求线路通道范围内全部按征地标准进行赔偿引发的矛盾。还有线路跨越房屋、畜舍时(安全距离满足规程、规范要求,按规定不用拆迁)村民以威胁安全和辐射为由要求拆迁,否则不让放线,其目的就是为了获取赔偿。

六是由于电网建设的法律保障体系欠缺也使工程赔偿问题难以解决。《电力法》(1996年4月1日施行)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2004年2月25日)已颁布多年,其中对电力建设方面的规定, 随着社会经济和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已远远滞后于实际工作,特别是针对电网建设的新形势、新情况和新特点,它们权威性、指导性和实用性发生了很大变化,电网建设的法律保障欠缺问题已经十分突出。如在实际施工过程中,施工遭受严重阻扰,甚至施工机、器具被阻工村民抢走,施工单位报警,警察到现场后,认为赔偿问题是经济纠纷,也只能维持秩序以免发生过急冲突,对赔偿问题也是无能为力。即使迫不得已将施工赔偿问题诉助法律程序(如 220千伏靖通线94-95号塔位的赔偿问题),但成本和时间代价都非常大。

为搞好电网建设施工中赔偿工作,促进工程的顺利实施, 结合自己这几年在工程建设赔偿工作的一些心得,就如何做好电网建设的赔偿作几点建议。

(1)从做好电网规划出发,把电网规划纳入各级政府的总体规划,使工程项目的用地和线路廊道列人政府的用地总体规划,做到征占、地有法可依。建设单位应积极与政府各相关部门沟通,取得他们的支持和理解,特别是在可研阶段,要做好工程所在地和线路沿线影响工程的不确定因素,如军事设施、地矿调查、文物保护等。否则,该项费用将不能进入工程概算当中,赔偿问题不能解决,还会影响工期。同时电网建设单位(发展策划部)要在项目可研规划时把工程施工赔偿预算做到位,施工赔偿是影响电建工程能否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而工程概预算又是赔偿工作的重要依据。因此,工程概预算既要考虑施工赔偿实际操作的复杂性,又要有预见性,留有余地,便于操作。

(2)电网建设参加各方要充分认识赔偿工作的政策性、复杂性和多变性,现场赔偿人员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赔偿各环节的工作(如在施工测量时就做好每基杆塔占地范围内的树木、经济作物档案记录,有条件时可拍摄数码照片,并得到村政府和相关方的签字认可,为赔偿工作提供依据,以免在数量上引起纠纷。施工单位要做好文明施工,避免引发矛盾),避免工作方式简单,态度急躁等。电力施工赔偿工作政策性强,施工赔偿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政府出台的赔偿政策和标准,必须坚持和强化阳光操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力戒亲疏有别,更不得雁过拔毛,截留工程赔偿资金。

(3)供电企业要向各级政府汇报,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使其充分认识电网建设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让政府重视和加强对电网建设的领导,逐级成立由公检法、土地、城建、林业、农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参加的综合协作体系,积极支持配合电网建设的征地和施工赔偿等工作,为电网建设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一旦工程建设发生恶意受阻时,即可实施从现场取证、司法受理、强制执行等法律程序,严厉打击少数借工程施工赔偿之机进行敲诈,恶意阻挠、破坏电力建设的人和事,以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其次,建设单位要积极促成政府制定既符合国家“三农”政策,切实维护农民利益,又便于工程施工赔偿实际操作的赔偿政策和补偿标准,以便统一各类工程赔偿标准,减少因各行业赔偿标准不一引发的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