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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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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执行方案范文第1篇

按照院党组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根据**院长的具体安排,我在**院长的带领下,先后到**法院、**法院对两院思想作风整顿、集中执行、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这三项工作进行了检查、指导。我们先是听取了两院对三项工作的汇报,然后传达学习了省委政法委第8次会议纪要精神,宣读了**市两级法院案件评查方案,并对两法院案件评查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最后,**院长对两法院前一段三项工作进行了点评,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结合两法院工作实际,对下一步如何搞好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

现把两院三项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思想作风整顿情况

这项工作,两院都进入了查摆问题阶段,他们都能按照省委督导组的要求,一是都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并按方案要求先后开展了个人自查、大接访、大走访活动。二是采取发放征求意见函、调查问卷、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等各种形式,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利于整改阶段的进行。三是坚持边整边改,完善各种制度,强化了院政管理。四是对上级督办的案件和本院接访案件,查出原因,限期办理。版权所有

两院对省市督办案件、接访案件办结的具体情况是:

**法院:

省人大督办案件1件,已办结;

省政法委督办案件11件,已办结6件,正在办理5件;

省法院督办案件7件,已办结2件,正在办理5件;

市委督导组督办案件1件,已办结;

市中院督办案件7件,已办结3件,正在办理4件;

县法院接访案件55件,已办结20件,9件法律咨询,正在办理26件。

**法院:

省政法委督办案件3件,已办结2件,正在办理1件;

省法院督办案件5件,已办结1件,正在办理4件;

市委督导组督办案件1件,已办结;

县法院接访案件23件,现场解决9件,已办结12件正在打印阶段,正在办理2件。

二、执行工作情况

**法院:

共清理积案929件,截至目前,已执结412件,执结率44.3%位居全市前列。采取的方法措施:一是广泛动员,建立了清理积案领导小组,制定了具体实施方案。二是争取县委、人大的重视,支持执行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执行环境。三是认真清理执结案件,做到了五个到位,即:1、清理到位;2、原因分析到位;3、责任到位;4、集中执行到位;5、采取措施到位。四是讲究执行艺术,改进执行方法,提高执行的社会效果。

**法院:

共清理积案1855件,总标的8060801149.65元,截止目前执结411件,执结率22.16%,执结标的12817600元。采取强制措施73人,扣押财产26万余元,目前执结率居全市落后地位,存在很多困难,为改变落后局面,**法院下一步执行工作的打算是:一是在全县形成人人支持执行的大环境,建议县委成立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领导小组,组长由县委副书记担任,成员分别由人大、政协、公、检、法及县直各有关负责人组成,在全县形成党委领导,政府支持,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的执行格局。二是加大执行工作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三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挂牌督办制度和典型案件通报制度,联席会议由政法委牵头,公检法和政府各有关部门参加,每月召开一次工作协调会,排除执行障碍。四是建立慈善救助组织,对弱视群体,实行政府救助,体现司法为民的思想。五是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将被执行人信息通报给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车辆管理等部门,促使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六是建议县委、人大关注**事件,督促检察院尽快解决此事,稳定干警的情绪。

三、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活动情况

法院执行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执行权;高效运行;实践探索

中图分类号:D916.17 文献标识码:A

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关系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能否最终兑现,是树立司法公信的关键环节。执行权规范运行,是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提升执行工作质效的必由之路。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以开展“审判执行规范年”活动为契机,认真探索和实践执行权规范运行的相关工作机制,在考察借鉴外地法院执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对执行工作规范的探索。在司法实践中坚持执行公开,强化分权制约,完善监督管理,依法主动执行,积极探索实施分段集约执行工作机制,促进执行权公正、廉洁、高效运行。

一、执行权透明运行的机制建构

“执行权的运行应当遵循法定的程序、按照法定的方法、符合法定的时空要素,具有明确的指向”。阳谷法院始终坚持执行公开,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效率,不断完善公开执行案件信息的各项措施,让执行在阳光下进行,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争取社会各界对执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不断优化执行工作环境。

(一)执行案件管理信息化

执行案件管理信息化,可突破传统人工管理低效、易错的局面,将案件管理纳入全程、动态、便捷、高效的现代化管理范畴,从而增强办案工作的规范化、透明度。阳谷法院总结执行案件流程管理的新经验,与青岛东软公司结合,开发了一套符合我院自身工作实际的新型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软件。软件投入使用后,执行案件的工作流程信息等均需在执行业务管理系统中及时登记,并形成书面执行案件办理流程表,实行全程公开。同时,利用人民法院门户平台对审判、执行业务管理系统进行整合,阳谷法院干警可在门户平台查询到各部门、各办案人员所承办案件的立案、保全、送达、审判、执行、结案等信息,实现了案件全部信息内部公开的目标。

(二)完善案件信息查询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扩大查询范围,为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阳谷法院通过加强诉讼服务中心与法院官方网站建设,搭建了一个公开、快捷的执行信息查询平台。在诉讼服务中心,设立执行服务窗口,将执行中直接面对当事人的事务性工作全部集中在前台,扩展窗口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在法院互联网站上设立案件查询服务平台,执行案件当事人只需输入身份证号码及查询密码即可查询相关执行案件信息。这一平台的建设不仅方便执行案件当事人查阅有关案件信息,同时也表明了法院坚持执行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的决心。

(三)构建执行信息互动平台

执行短信息平台具有向当事人公开执行信息,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立案、执行的全过程,实现执行法官与当事人信息互通,便于对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功能。阳谷法院在应用新的执行案件管理系统的同时,试运行了执行短信平台系统。通过短信平台执行人员主动向申请执行人公开案件执行进展、执行款到位情况等执行工作信息,及时向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告知执行程序重点环节、重大事项,必要时邀请案件权利人参加执行全过程;权利人亦可通过短信平台,及时反馈被执行人去向和财产线索等信息。执行短信息平台的建设,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依法设立执行曝光台

“执行权快捷实现债权,应当重点依靠执行权的威慑力、社会机制对‘赖账者’的联动制约促进问题的解决”。阳谷法院在法院官方网站设立“执行曝光台”,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执行人,及时在我院互联网站公开曝光,形成执行威慑力。同时,阳谷法院还与公安、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加大沟通协调力度,实现对被执行人户籍、工商登记、纳税、银行账户、信贷交易、车辆登记等信息共享,形成执行工作合力。定期确定执行开放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社会各界人士等参加重大案件的执行过程,加大社会对“老赖”的监督力度,压缩“老赖”的生存空间,着力化解执行难的问题。

二、执行分权制约的系统控制

“法院行使执行权,是中国社会主义司法体制建构中最具特色的制度之一。法院执行权如何分解和制约,又是这个司法体制中难度最大的问题之一。”人民法院在对执行权进行改革时,应遵循执行权运行规律,在分权制衡原理和系统论理论的指导下,深入探索执行权分权运行基础上的整合联动机制,为此,阳谷法院积极探索,改革传统执行权运行模式,对执行案件进行分段执行、集约执行,配合繁简分流,强化节点控制,优化司法资源配置。

(一)财产查控集约行使

“重复性工作的分散行使导致执行资源的巨大浪费,极大地制约了执行效率的提高。执行分权、分段运行后,可借助信息化网络,可将同类型的执行案件集合起来,由专人集约查询工商、银行、房产、车辆等财产信息,查控人员术业专攻、集约履职,进而提高执行效率。”山东省法院于近期开通的司法协助网络工作平台,对推动法院执行工作集约化、信息化和网络化,提高执行效率和实现资源共享起了极大地促进作用。阳谷法院拟推行执行财产集中查控制度,设立查控组,在积极借助全省司法协助网络平台集中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信息的基础上,由查控组对全院执行案件涉及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同质化查控事项实行集约处置,实现执行案件财产查控集约化,并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和执行标的全额查封银行存款的案件实行繁简分流,从而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二)实施“三权五段”模式

“执行分权改革涉及执行权力的分解、让渡、重构,权力分离基础上的相关权限、权能、权力的科学整合,也是执行权优化配置应有之义。”阳谷法院拟改革传统执行权运行模式,按照执行分权制衡的要求,在执行管理权、实施权、裁决权“横向分三权”的总体架构下,依托执行案件管理系统软件的制约保障,试行纵向“五段运行”的具体工作模式,将整个执行流程分为执行启动、执行查控、执行处置、执行裁决、执行结案五个阶段。各段之间设置节点,明确启动、查控、处置、裁决、结案五个阶段的工作任务和办理期限,促进执行权各环节规范运行。

(三)分段管理分权制约

“加大监管力度,优化执行部门内设机构间的协调配合,有效地激发执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尽量避免分段流转的管理内耗,实现工作手段和效果从分散到集约、从粗放到精细、从单一到系统的转变。”阳谷法院拟由执行局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分段执行实行节点控制和流程管理,统筹协调分段式执行五个阶段的衔接工作,并负责执行案件程序启动。执行查控、执行处置、执行裁决、执行结案等其他四阶段由不同的执行部门集中办理,不同部门各行其职、互不隶属。五个阶段执行权力运行互相监督,分权制衡,互相制约,实现司法资源优化配置、执行工作质量和效率提升的目标。

(四)建立案件会商制度

“民事执行权高效运行的制度设计,既可以增强民事审判权的权威,也可以促进民事执行目的的实现。”在要求重大事项实行合议制的基础上,阳谷法院建立执行会商制度。分段执行过程中,要求分段执行的各部门在将案件移转其他部门时,签署本部门建议意见。如意见不同,应当进行沟通协商;意见分歧较大的,由执行局局务会议会商,制定解决方案,确保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最大限度地兑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三、执行权规范运行的制度保障

“民事执行权的运行,关乎生效裁判的实现,是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保障,其通过国家强制力,处分当事人利益的特性,也使得其运行必须处于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之下。”试行新型执行工作机制,需要严格的监管制度保障其良性运行。阳谷法院不断加强监督管理,通过进一步完善执行工作制度,加强干警业绩考核,规范干警执行行为,确保廉洁执行,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质效。

(一)建章立制强化管理

“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案件的有效和规范执行。”今年上半年,阳谷法院制定了《执行管理工作规范(试行)》,规范了执行听证程序及执行款物的管理;制定了执行案件卷宗装订规范及案件归档报结操作规范,加强对结案交卷、归档工作的审核,提升了案件质量。同时,为规范案件执行款的过付管理,防止“暗箱操作”,阳谷法院引进了专门的执行款过付软件,实行统一过付制度,提高了执行款过付效率和过付的透明度,获得了当事人普遍好评。目前,阳谷法院又草拟了《分段式执行流程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执行权的运行。

(二)规范干警执行行为

阳谷法院严格要求执行法官依程序办案、依廉洁纪律办案,通过加强执行工作规范化建设,改进干警执行工作作风,进一步规范干警执行行为,有效避免执行工作中的“冷、横、硬”现象,消除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与法院执行人员的对立,减少执行阻力。严格限定每项执行措施的依据及实施程序,杜绝“人情案”、“关系案”等引起的拖延执行、消极执行现象,确保执行案件各个环节、措施,都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提高执行案件质量和效率,增强执行工作的公信度,取得当事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理解和尊重,树立司法权威和法院形象。

(三)规范财产处置分配

阳谷法院已草拟了《执行财产处置与分配的暂行规定》,拟交审委会讨论。该规定对执行财产的处置,执行财产参与分配的条件与程序,财产分配方案的公开等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案件承办人在执行案件财产处置分配前,须通过法院执行业务管理系统对关联案件进行查询,凡涉及二个以上债权人的案件及时告知权利人参与分配,对参与分配债权人较多的案件,召开债权人会议听取意见,对符合相应条件的分配方案报院审委会讨论决定,保障执行财产分配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业绩考核引导

阳谷法院根据执行干警的职责权限和工作任务,建立与之相配套的科学的执行指标考核体系,坚持每月对执行干警的业绩进行通报。科学合理地考核直接反映每个执行干警的工作量,最大限度地激发了执行干警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从而使绩效考评制度真正起到引导、规范和促进作用。6月份,阳谷法院又制定出台了《关于评选“月办案之星”活动的实施方案》,每月评出刑执类办案之星2名,每名给予1000元奖励,从而激发执行人员公正高效司法,努力实现公正、高效、质优的办案目标。该方案实施以来,有6名执行人员被评为月办案之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主动执行促进执行质效提升

“所谓主动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秉持能动司法与主动执行之理念,对已经生效并超过履行期限且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法律文书,在债务人没有自觉履行且征得债权人同意的前提下,由法院的执行机构主动启动执行程序,并积极采取各种有利于案件执行的措施,以确保生效民事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及时得到实现的制度。”为进一步落实司法为民宗旨,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化解执行难,阳谷法院结合该院执行工作实际,依法实施“主动执行”制度,并总结经验,制定了《阳谷县人民法院关于实行主动执行制度的若干规定(试行)》,在立案、审判、执行全过程贯穿主动执行理念,主动启动、主动推进并主动完成执行程序。

(一)创新主动执行制度

为认真践行人民法院的人民性,尽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实现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权益,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实施“主动执行”制度,建立从诉前到立案、审判、执行直至权益最终实现全过程的工作协调机制,主动加强与执行联动机制相衔接。“执行工作的社会性决定了仅靠法院一家单打独斗不可能解决执行难问题,在实现法院内部及法院之间资源整合的基础上,要在更大的范围内建立健全执行联动机制,即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参与、各界配合、法院主办的联网式执行工作机制,实现联动执行全覆盖。”阳谷法院积极完善已经建立的覆盖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执行联动制度,并与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人民银行等部门主动合作,加强联动机制间的有效衔接,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共同解决执行难题,提高强制执行的威慑力。

(二)规范主动执行程序

“民事执行是一种与司法行为有密切联系的司法强制行为,追求效率是民事执行的最高追求。为此,执行机构在行使强制执行权时,要奉行执行及时、不间断原则,执行程序的各个节点要环环相扣、尽量缩短甚至避免出现时间间隔,尤其在控制性执行程序之间、处分性执行程序之间,以及二者相互之间,在无法律相反规定时,应当迅速推进执行程序的进行。”阳谷法院严格设计主动执行的操作规程,在立案、审理过程中主动向当事人释明财产保全的程序优点,引导当事人采取有效保全措施,以保全促调解、促执行。诉讼结案征询阶段,主审法官在宣判有财产权益执行内容的判决书或送达有财产权益执行内容的调解书时,同时征询权利人是否同意由人民法院对案件主动执行。权利人同意由人民法院主动执行的,在《主动执行确认书》上签名确认。执行程序启动阶段,无需权利人再提交执行申请,主审法官在十个工作日内将《主动执行确认书》及当事人自行申请执行时应提交的相应材料移送立案庭进行立案,主动启动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推进阶段,法院主动启动调查、控制、处分被执行人财产等程序并推进执行进程,穷尽执行措施查控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尽快实现权利人债权。

(三)主动执行及时兑现债权

“执行作为一项实现权利的制度,保证其之迅速性、经济性和简易性,是民众对司法最基本的要求,如果丧失这些基本的价值要求,执行制度将会失去民众的信赖。”实行主动执行制度以来,该院执行案件完全执结到位案件数比去年同期上升十三个百分点,查控财产标的额比去年同期上升十五个百分点,有效控制了被执行人的财产,节约了因反复执行所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减少了债权人兑现债权和法院执行的成本,减轻当事人的讼累,缩短执行周期,加速程序流转,降低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风险,最大限度地实现执行工作兑现权益的本质。

参考文献:

[1] 侯希民.民事执行权的紧急性与规范性[J].山东审判,20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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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姚铸,谭雯倩.执行权的整合[J].人民司法,2013(7).

[4] 童心.民事执行权与民事审判权关系探析[J].法律适用,2008(21).

[5] 张峰.论民事执行权配置与执行的优化[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5).

[6] 童心.我国执行机构权力配置的理性考量[J].当代法学,2011(3).

[7] 张峰.论民事执行权配置与执行的优化[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2(5).

[8] 王杏飞.能动司法与主动执行[J].法学评论,2011(5).

[9] 肖建国.执行程序修订的价值共识与展望[J].法律科学,2012(6).

法院执行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强制清算;破产清算;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

一、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适用

(一)强制清算是解散清算的一种,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而进行的清算,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法院宣布破产而进行的清算。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会决议、合并或者分立、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事由解散。当发生以上事由时,股东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强制清算是在公司发生解散事由后,因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由法律赋予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由法院组织清算组强制清算公司,从而可以有效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二)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我国《破产法司法解释一》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法院应在受理破产申请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二、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异同

(一)相同点。(1)不论是强制清算还是破产清算,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梳理企业资产与负债,终结被清算企业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和法律关系。(2)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都可以由债权人启动清算程序。(3)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同属司法清算程序,都是在法院受理后启动,清算组织同由法院指定产生并向法院报告工作,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履行基本相同的职责。

(二)不同点。(1)清算前提的不同。当公司出现解散事由时,如果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那么公司应当通过解散清算来清理债权债务关系。解散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可见,公司的资产大于负债是强制清算的前提条件。而破产清算的原因是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资产小于负债是破产清算的前提条件。(2)清算根本目的的不同。因为强制清算的前提是资可抵债,所以强制清算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梳理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所以对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并不十分明晰,法律基本不对企业原来的资产处置行为进行干涉。而破产清算的前提是资不抵债,破产清算的目的就在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因此《破产法》对债务人资产问题做了专门的规定,例如,根据《破产法》第31条及第32条的规定,管理人有权向法院请求撤销债务人在进入破产清算之前所进行的影响债权人公平受偿的资产处分行为。这是破产清算区别于强制清算所独有的制度设置,管理人一旦行使该等权利,则有可能令债务人最终可用于清偿债务的资产得以增加。债权人也可以通过组成债权人会议积极地参与破产企业的财产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分配方案的指定,其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债权更好地实现。(3)适用法律的不同。强制清算主要适用《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法律规定,破产清算主要适用于《破产法》、《破产法司法解释》等法律规定。(4)除债权人之外清算申请主体的不同。强制清算申请的主体除了债权人之外,股东也可以申请对公司的强制清算。《公司法解释二》规定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将股东作为清算申请主体,体现了对股东权益的维护。破产清算的申请主体除债权人之外,债务人也同样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我国《破产法》规定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该法条的立法本意同样是为了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5)清算组织的不同。强制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清算组,由法院指定。法院会优先考虑由债务人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组成清算组,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法院可以任命中介机构派出的人员组成清算组,也可以由中介机构派员与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组成。破产清算中负责清算的组织为管理人,管理人由法院指定。管理人可以由中介机构组成,可以由具有管理人资质的个人组成,也可以由清算组组成。但是原则上,管理人成员中不应包括股东。(6)对企业财产执行与保全措施的不同。强制清算程序的前提是企业的资产大于负债,所以强制清算的程序的启动不影响企业财产的执行与保全措施。而我国《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尚未开始执行的,不得开始;已经开始而尚未执行完毕的,不得继续进行。这是破产程序中一条非常特别的规定,体现了破产程序优于执行程序的原则。

三、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的衔接

在实践中,由于债权人并不了解债务人的具体资产情况,所以在申请强制清算后会发现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形,我国法律对强制清算项转化为破产清算作出了相关规定。我国《公司法》第188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纪要》第32条也有相关规定。当然,强制清算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后也不必然向法院宣告破产。《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17条规定: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时,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制作有关债务清偿方案。债务清偿方案经全体债权人确认且不损害其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人民法院可依清算组的申请裁定予以认可。清算组依据该清偿方案清偿债务后,应当向法院申请裁定终结清算程序。该法条的立法本意是鼓励清算组与债权人达成协议来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是一种立法的进步,体现了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参考文献

法院执行方案范文第4篇

【摘要】: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协调和形成全体债权人共同意志的组织机构,对于破产程序的科学构筑和合理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文章从债权人会议及其内容、债权人会议的职权、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债权人会议的意义等各方面对该制度进行解析。

【关键词】:破产债权人;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职权

一、债权人会议及其内容

债权人会议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的程序组织。关于债权人会议的法律地位,可谓众说纷纭。有债权人团体的机关说、事实上的组织说、自治团体说、法人说、破产财团的最高权力机关说等数种。私以为,无论从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还是从经济学角度,以权力机关说为合理。

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时,应当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宣布债权人会议和职权及其他有关事项,并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的基本状况。其具体内容如下:

1.宣布债权人会议职权和其他有关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债权人会议行使下列职权:(一)核查债权;(二)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三)监督管理人;(四)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五)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通过重整计划;(七)通过和解协议;(八)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九)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十)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债权人会议行使的其他职权。债权人会议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成会议记录。

2.宣布债权人资格审查结果。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只要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均具有债权人资格。此外,如企业已被裁定宣告破产,破产清算组决定解除合同,而合同一方提出赔偿的,即使已过债权法定申报期间,也具有合法的债权人资格。

3.指定并宣布债权人会议主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条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实践中有两种做法,一是人民法院在债权人中指定;二是由债权人共同推举,报人民法院同意后再予以指定。

4.安排债务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接受询问。询问的内容主要是企业目前经营状况、资产状况以及破产原因等。

5.由清算组通报债务人的生产经营、财产、债务情况并作清算工作报告和提出财产处理方案。

6.讨论并审查债权的证明材料、债权的财产担保情况及数额、讨论通过和解协议、审阅清算组的清算报告、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方案与分配方案等。讨论内容应当记明笔录、债权人对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登记的债权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作出裁定。

7.根据讨论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进行行表决。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有优先权的债权人仍为破产债权人,应有表决权,其债权数额也应算入。

由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时,有些企业破产案件案情复杂,法院还未宣布破产,因此还不能产生清算组和财产分配方案。此外,由于对债权的审核,债权人会议召开时间有限,因此第5至第7项议程内的工作,在本次债权人会议上无法完成的,交由下次债权会议继续进行。

二、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破产程序的进行是满足债权请求权的特别程序,作为该程序执行机关的破产管理人,应该对债权人会议负责,为债权人的利益最大化服务。可以说破产管理人的活动与债权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外部的监督无论如何有力,真正起作用的,还在于内因,还在于破产管理人本身的素质。任何人均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自己是最为关心的,他们才会选出最合适的人充任这一要职。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破产管理人,无论在债权人一面,还是在管理人一面,彼此都会产生信任感。基于这种信任,破产管理人会尽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基于这一信任,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的行为也不会无理干涉,有助于破产程序的良性发展。与此同时,当破产管理人从事违法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时,由债权人会议予以撤销也是顺理成章。但如果由法院选任破产管理人,则可适得其反。

综上所述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破产程序中作为权力机关的债权人会议的主要职权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选任和撤换破产管理人。

(2)选任和撤换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成员。主席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代表债权人会议并代表债权人全体的一般利益,监督破产程序的进行。其成员自然应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3)讨论和通过和解协议以及重要计划。因为和解协议能否依约执行,重整计划能否成功实现,对债权人的债权影响甚巨,只能由债权人会议行使决定权。

(4)讨论通过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方案。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变为破产财产,为债权人利益分配的基础,与每一个债权人的利益相关,故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变价及分配应有债权自治的存在。其中,对破产财产的管理,自然包括对债务营业的继续或停止作出决定。在债权人会议闭会期间,对财产的具体处分,经债权人会议主席委员会的同意即可。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鉴于债权人会议系债权人借以实现其破产参与权的会议体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3款,债权人会议的任何一项决议,一旦为会议所通过,对所有债权人不论其出席会议与否,参加表决与否,表示赞成与否,均具有约束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一切利害关系人均有效力。但决议如与破产债权人利益相反时,法律应给予救济途径。法院可依破产管理人、监督人或表决时不同意该决议的破产债权人的申请,禁止决议的执行,所谓与破产债权人利益相反,是指与一般破产债权人利益相反而言,所以决议内容,如对于特定破产债权人因个人关系有所不利时,不得据以申请禁止其执行。禁止决议执行的申请,应自决议之日起七日内作出,过期即丧失权利。以免延误破产程序之进行。从法理上讲,无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或是违反少数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而未给予救济的,法院都应当或者依职权、或者依据有关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禁止决议的执行。然而,实务中何种决议违反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者少数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尚难以通过立法确定其标准,只能交由法院以自由裁量权定之。故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如果认为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可于决议作出后15日内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指决议的内容违法、或者决议的表决程序违法、或者会议的召开程序违法、或者决议超过了债权人会议的职权范围、或者决议有其他违反法律的地方。人民法院在查实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的,必须禁止决议的执行。债权人是债权人会议的主体,根据是否有财产担保及财产担保额是否是以清偿债权,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一样的。有财产担保且财产担保额足以清偿债权的,由于其债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其债权的实现跟破产程序并无关系,此类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既无参与决议的必要,同时法律也没有赋予其表决权。而没有财产担保或有财产担保但财产担保额不足以偿

付其债权的,由于债权人会议对债权证明材料的审查、和解草案的讨论、破产财产处分分配方案的讨论通过等,均直接涉及其利益的实现,因此,此类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是非常重视的。由于在破产中,债权人的利益是相对独立的,这意味着在债权人意见不统一时,不可能所有债权人的意见都能作为决议通过,故本条规定,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法或其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破产审判程序作为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只规定当事人对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破产申请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其余事项当事人均无上诉权。因此在破产程序中规定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有权申诉,是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保障当事人申诉权的立法精神的。对于债权人提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采用书面审查或开庭审查的方式,对异议进行审查。异议成立的,应裁定撤销该项决议,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异议申请。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通过后,并不能当然发生法律效力。依我国立法,债权人企业与债权人会议达成的和解协议须经人民法院认可并公告后,始能生效;管理人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尚需报经人民法院裁定后才能执行。管理人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两次讨论未获通过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该法第二十五条同时规定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显然,这两条规定有一定的逻辑联系,即管理人负责破产财产的分配,大前提条件是管理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要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现最高院破产法若干规定将债权人会议的否决权限于两次,有利于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

最高院破产法若干规定还同时规定了债权人有异议时的申诉权,即占无财产担保总额半数以上的债权人有异议的,可以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在三十日内作出裁定。本条规定实质上体现了上级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

管理人的破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讨论未通过的,管理人应根据债权人的意见,作出合理的修改,将修改后的分配方案再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适用债权人过半数、所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半数以上的规定。管理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如两次未获通过,则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人民法院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审查主要表现为对该方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法院可直接对方案进行调整或要求请算组重新制定分配方案。

总之,设置债权人会议,有利于统一维护全体债权人合法权益,是实现破产程序的有序化、规范化和文明化的需要从社会经济发展角度来看,破产体现了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律,有利于实现资源的优化组合,它对于破产程序的科学构筑和合理运行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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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梁能.公司治理结构:中国的实践与美国的经验[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3]李永军.破产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律出版社,2000,143.

[4]邹海林.破产程序和破产法实体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159.

法院执行方案范文第5篇

该案的起因是CLS国际银行向美国联邦地方法院提起了宣告艾利斯公司享有的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诉讼,随即艾利斯公司提出了专利侵权的反诉,这与我国《专利法》规定的行政诉讼模式有很大区别。在美国,如果认为一项专利权无效,任何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联邦地区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法院以宣告式判决的方式宣告一项专利权无效;而在我国,专利权的无效宣告首先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具的无效审查决定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涉及的专利是一项用来减少“交易双方拒绝支付应交款项”风险的方法,权利要求书主要包括以下特征:1、转换交款义务的方法;2、执行前述方法的计算机系统;3、一个存储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的介质,该程序可以执行前述方法。所有的权利要求均通过计算机得以实现。

虽然美国是典型的判例法国家,但是美国在专利、商标、著作权等许多领域都有完备的成文法。在该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不仅再次对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进行了解释,并且比照了在先的近似判决。美国《专利法》第101条规定,“凡发明或发现任何新颖而实用的方法、机器、产品、物质组合物,或其新颖而实用之改进者,可按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要求获得专利。”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贯认为该条隐含的排除了自然规律、自然现象和抽象概念的可专利性,并且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引用了其在著名的Bilski案中的观点,即“前述客体如果获得专利保护,将阻碍自然规律和自然现象在所有领域的应用,并将造成对抽象概念的垄断,这些均将阻碍技术的进步。”

法院执行方案范文第6篇

(1)审查立案。审查提起执行的手续是否完备;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是否合法正确;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是否发生了法律效力,是否超过了履行期限等。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立案。

(2)了解案情,明确执行事项,询问当事人。

(3)做好强制执行的准备。如填写强制执行证,制定强制执行方案,明确强制执行的对象和范围,通知协助执行的单位和个人,等等。

(4)实施强制执行。其方法有:查封,变卖财产,扣压,划拨,提取银行存款或劳动报酬,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一定行为等。

(5)做好执行结束的有关工作。如填写执行结束表,结算执行费用。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要及时通知行政机关;上级法院交办的,或者是受委托代为执行的,应及时向上级法院或委托代为去函,告知执行及时。然后,将全部执行材料装订卷宗归档。

法院执行方案范文第7篇

一、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

(一)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有权查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但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既可能存在实际困难,又可能是法制观念不强。既可能是因疏忽大意而记了履行时间,又可能是故意拒不履行。只有查清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事实,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适当的措施,保证案件的顺利的执行。

(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自行协商,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的,执行程序即告结束。和解协议达成后,有时会出现一方当事人翻悔的情况。如何解决这种争议呢?首先要查明和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可以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放体、给付内容、给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四个方面的内容进行变更。一方当事人翻悔,执行人员要根据变更的内容认真审查确认协议是否合法,查明翻悔的理由和目的,如有拖延执行或规避法律的行为,要根据当事人过错责任情况,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作出恰当的处理。

(三)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逾期不履行。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暂无偿付能力时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或者由第三人提供担保,并经申请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正确运用执行担保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1、执行担保必须在执行过程中由被执行或第三人提供;2、执行担保须经申请人同意;3、担保主体必须合格;4、担保必须提供担保物,他人担保应当具有代偿能力。

(四)拒不返还财产。执行完毕后,由于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被依法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取得财产的人返还,如果拒不返还,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五)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后,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对债权人提供的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证据,执行人员应当认真审查,及时采取执行措施。

二、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

执行中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也是执行证据证明的对象。从主体上讲他可能是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也可能是有义务协助调查或执行的单位。因此,必须依照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查明和确认妨害民事诉讼的事实。这些事实主要包括:

(一)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为了保证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人民法院不仅需要传唤被执行人到庭进行必要的调查询问,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偿还能力等。在执行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了逃避债务,对人民法院的传票、传唤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有的传唤多次拒不到,妨害了执行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在执行程序中使用拘传,不仅能充分显示法律的威慑力,而且可以排除妨害,保障执行活动的正常进行。版权所有

(二)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殴打执行人员,扰乱执行秩序。

(三)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人民法院执行。

(四)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等妨碍执行。

法院执行方案范文第8篇

首先,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贯彻科学发展观,有效破解“执行难”的重大部署,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执行难”是当前司法审判工作的难点问题,也是全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近年来,我县法院执行工作在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和社会各界配合下,加强执行工作的力度,有效执结率稳步上升,今年达到70%以上。为此,同志们做得很辛苦,成效也很明显。但是,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当前的有效执结率,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今年的有效执结率为70%,也就是说还有30%左右的案子没有执行到位,还有去年、前年等累积的一大批执行难的沉积案、钉子案,骨头案。这些历年累积的执行难案件,不仅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严重损害司法机关的威信,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执行工作作为审判工作的最后一道程序,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环节。因此,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破解“执行难”的重大部署,是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践行执法为民、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迫切需要,是一项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的“民心工程”。

其次,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增强群众法制观念,维护社会主义法制权威的重要体现,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在处理时,遇到涉法涉诉的案件逐年增多,部分群众对法院已判决的案件,再次通过渠道来反映诉求、寻求解决。信“访”不信“法”的现象比较明显,已严重影响了、稳定的工作秩序。分析这一现象,我们不仅要看到,部分群众法制意识淡薄的问题,更要深层次地看到,执行积案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对法院判决执行的信心不足,宁信“访”不信“法”。司法机关定分止争、案结事了的功能受到削弱。同时,我们还要深刻地认识到,当前社会处于转轨时期和矛盾的多发时期,社会民众的心态很不稳定,执行积案的大量存在,群众的利益和诉求,通过司法渠道都不能解决到位,容易引发少数人的过激行为和一些群体性的事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第三,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落实“两创”总战略,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我县面临的经济发展形势也非常严峻。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利于及时清偿和化解一些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进一步理清“三角债”和“多角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企业的经营和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对于维护农村平安稳定的局面,确保“两创”总战略的顺利实施,也具有重大的意义。

因此,各乡镇、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和促发展、保稳定、安民心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当前清理执行积案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真正把思想统一到今天的会议精神上来,切实把清理执行积案作为当前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采取有效的措施,完成清积目标,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切实得到保障,使部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观念得到扭转,维护法制权威,促进经济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围绕目标,落实措施,形成合力,务求取得实效。

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时间安排为个月,实施时间为个月,即今年月至明年月,分准备、部署、实施、总结四个阶段进行。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的重点是六大类案件。通过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努力达到以下四个目标:1、所有年月日前受理的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全部执结;2、大幅度减少执行案件数量;3、恢复执结一批历年旧存积案;4、探索建立执行的长效机制。

“执行难”是一个老大难的问题,产生“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在八个月的时间内,要完成上述的“四大”工作目标,绝对是一场高难度的攻坚战,需要动员和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共同努力加以解决。围绕目标,要强化以下三项重点工作:

首先,要强化依法执行的力度。俗话说:重症要下猛药。要破解“执行难”问题,必须要有更大的力度,更强的手段,努力提高有效执结率。一是执行时间上要有力度。各乡镇各部门要迅速行动起来,组织力量参与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要配合法院,制定出每一件积案的执行时间表,落实责任人,规定时间、规定时限完成执行,确保完成清理执行积案的攻坚战。二是执行措施上要有力度。对于逃避执行、抗拒执行的案件,要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对、干扰干预执行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要加大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坚决排除干扰;或采取提级执行等措施,确保案件执行到位。对于那些有能力履行,但恶意逃避执行、暴力抗拒执行的,要坚决采取法律措施,该拘留的拘留,该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选择一批典型案件,通过媒体曝光,以震慑违法,教育群众。对于申请执行人属于困难群体的案件,特别是拖欠农民工工资、交通肇事赔偿、人身伤害赔偿、征地搬迁补偿、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的,要采取坚决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当然,解决执行积案的过程中,法院等执法机关要把严格执行与公正执行、规范执行、文明执行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统一。既要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又要充分考虑执行的时机、地点、对象、条件,讲究政策策略,注意方式方法,确保执行的每一起案件都做到实体公正、程序合法、方法得当,防止因执行不当引发新的矛盾和问题。特别要耐心细致地做好法律政策解释、思想疏导、说服教育工作,尽可能地使被执行人与执行人之间、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少一些抵触、反感,多一些理解、包容,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其次要强化执行合力。解决“执行难”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政法委协调、人民法院主办、社会各界配合的执行工作格局。一是各级党委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这次执行活动,县里已经建立了领导小组,由我担任组长。各乡镇、部门要成立相应的组织,为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创造良好条件、提供有力保障。二是各乡镇部门要各尽其责,形成合力。我县已经制定了《关于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的实施方案》,明确了各单位的职责:县政法委要加强对活动的协调、督查和指导;县法院是本次活动的第一责任单位,承担起主力军的作用,负责具体案件的执行工作;县委办、县府办要帮助法院排除执行中的阻力和干扰,协调解决法院实际困难;县公安局要积极协助法院的执行查询,及时出警处理执行中的突发事件;县检察院要加大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暴力抗法犯罪的打击力度;县工商局要在企业登记、股权冻结、核定企业信誉及查询方面积极协助执行工作;金融机构要开通快速查询通道,及时协助办理法院执行中的强制措施;县财政局要积极协助执行查询,依照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县国税局、地税局要及时提供被执行人退税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县国土资源局要积极协助执行查询,及时办理对矿产、土地权属的处理;县建设局要依法对拖欠工程款和工人工资的建筑企业进行相应限制,协助法院办理房产权属处理、查询工作;县发改委要依法限制被执行人的项目报批、投标活动;保险公司要协助法院查询、扣留、提取等执行工作;各乡镇要由政法书记牵头,落实执行联络工作,积极协助法院执行工作;组织部、人事劳动局要对领导干部、公务员等特殊主体为被执行人,履行或协助执行的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县纪委、监察局要对本次清积活动中的违法违纪人员进行调查处理;县司法局要配合本次活动大力开展法治宣传,将协助法院执行和村民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情况列入民主法治村的考核内容;县委宣传部、广播电视台和《新》等单位要开设专栏,大力宣传报道这次活动情况。三是部门之间要加强沟通、协作。要建立部门之间的信息通报和协作配合机制,使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无处藏身、无法逃避。

第三要强化落实执行责任。各级领导对执行积案活动要强化责任意识,敢抓敢管,敢于碰硬。对每一件执行积案,实行定承办人员、定督办领导、定执行措施、定执行期限、定奖罚办法的“五定”责任。县法院要每半个月向领导小组反馈工作情况。县政法委要对重点案件,实行领导包案和挂牌督办的制度。对重视不够、工作措施不力、完不成清理任务或协助任务的相关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三、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健全破解“执行难”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