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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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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校长;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态度

中图分类号:G5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12-0206-02

1 引言

中国的根本问题在农村,农村的最大问题是教育,教育的实质问题是体制。在全国呼吁公平教育体制时,农村教育迎来了属于自己的春天。2006年3月5号,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从今年起用两年时间,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加速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国家财政保障范围,逐步建立中央和地方承担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从此,免费义务教育在农村落地开花。

滦平县于2005年率先实施了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比全国试点地区提前一年,我们在滦平县对中小学校长进行了调查。

2 调查方法

本次调查主要采取问卷调查和个案访谈的方法。主要从学校基本状况,校长对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态度和评价,以及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后学校出现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调查。

本次调查以河北省滦平县中小学校长为调查对象,采取普查的方法,对该地区180名正副校长进行调查。问卷通过核查后录入计算机,用SPSS11.0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结果。

3 调查结果

3.1 学校基本情况

3.1.1 学校经费情况

经费是学校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充足的经费是学校教学设施和教学质量提高的根本保障。其中基本经费包括专项经费(基建,危房改造以及各类修葺费用等),公用经费(教学设备,教育行政,公务等费用),个人经费(教师福利奖金,进修学习,学生奖学金等)三部分。

通过调查,学校的基本经费状况总体都是处于一种短缺状态。其中经费短缺程度从公用经费到专项经费再到个人经费,短缺状态逐渐严重。大多数学校只是基本保证了学校的运转,却牺牲了教师的培训和激励,在一定程度上对教育的良性发展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

3.1.2 教学条件和教学质量

教学条件是保证学生高质量学习的硬件条件,教学质量和教师配给是保证学生学习质量的软件条件。调查结果表明: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标准,学校的教学条件基本上达到标准。但在问及学校负债原因时,98.1%的校长选择是因为“普九”贷款欠债。由此可见,学校教学条件达标的现实很大程度上让学校背上了沉重的债务。据研究者在实地考察中发现,很多学校的教学设施其实并没有达到国家要求的水平,甚至还存在部分危房,学校的教学设施情况不容乐观。

在教学质量方面,根据调查,教师的文化程度以大专和本科为主,中专和高中的所占比例很低,初中以下和研究生以上的基本没有。由此可见,教师的文化程度还有待提高,需要学校给予进修和培训的机会,进一步提高学校的软件条件,提高学校教学质量。

3.2 校长对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态度

3.2.1 校长对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总体态度

根据对学校基本状况的调查可知,学校经费不足是制约学校发展的根本原因。为了保障中小学的运行和发展,政策利用政府财政统一发放的方式改善学校的经费状况。这一政策是否能够在确保让利于民的条件下同时从根本上解决学校的经费短缺问题,我们对校长针对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实施后的态度进行了调查。

校长在政策的惠民性上给予了充分的肯定,认为免费义务教育能够在根本上减轻农民的负担,体现教育公平。

通过量表我们测量了校长对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态度,其中主要包括校长对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认知,情感和行动三方面。不论从总体上还是各个维度上看,校长的态度得分偏向于积极方向,但仍存在差异。在对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认知上,校长们都认识到了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积极性,即其充分体现了教育的公平性,也真正体现了政府减轻农民负担、让利于民的大手笔。在对政策的感情上,校长比较倾向于赞成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实施,认同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在各个学校实施的实际意义。但是相对与认知方面,校长对该政策的态度出现了分歧,不乏对政策持沉默甚至反对态度的校长存在。在政策行动方面,校长的态度出现了不一致的状态。有一部分校长虽然在认知和感情上支持免费义务教育政策,但在行动上并不赞同该政策的实施,或者说并不愿意该政策在他们学校实施。

3.2.2 小学校长和初中校长在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态度上的差异

在这次调查中,我们调查了小学和初中校长对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态度,根据调查结果得出,小学校长对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态度比初中校长更为积极一些,态度也更为集中,表现出更多的支持。通过检验,得出小学校长和初中校长在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态度上出现了显著性差异。

3.2.3 农村和城镇校长对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态度的差异

据调查,县城的学校在实施免费义务教育过程中的确欠下大量债务,很多办公开支都是赊账。其原因主要是县城学校的规模都比较大,设备更新速度快、更新率高,所以日常开销较大。按照现在的状况运行,财政没有能力支付县城学校的基本经费需求,最终只能用教学质量来换取学生数量,实在是得不偿失。

在对农村学校校长的访谈中,我们发现大多数校长对免费义务教育政策非常支持。农村校长认为,一方面该项政策的实施切实保证了学校的财政拨款;另一方面,在该项政策实施后,政府为学校偿还了因为“普九”欠下的所有贷款。因此,农村学校的校长都是一片叫好。

3.3 实施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出现的问题

根据社会心理学态度一致原理,态度的认知,情感,行动三个维度应该趋于一致。如果认知不能协调一致时,就会感觉到心里冲突,因冲突而引起紧张不安,转而形成一种内在的动机作用,促使个人放弃或改变认知之一,而迁就另一认知,借以消除冲突,恢复调和一致的心态。从这个角度可以看出,态度的各个维度不一致会影响对其中一个维度的改变,即如果校长在行动和认知上不协调,即使校长在感情和认知上的态度是积极的,但在行动上出现不一致,久而久之校长在认知和感情也会出现消极。所以必须弄清楚校长出现行动和认知不一致的原因,进而提出针对性对策确保免费义务教育政策更好地落实。

3.3.1 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实施对学校的影响

根据调查,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实施对学校的影响并非像政策实施前所预测的一样乐观,从部分校长的态度角度分析,该政策的实施给学校增加了负担。因此,不可避免存在部分校长在行动取向上对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态度上出现了明显差异。

另外在问及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对学校长远发展的影响时,有94.9%的校长认为免费教育政策的实施将有利于学

校的长远发展,符合政策制定与实施目的。有55.1%的校长认为该政策的实施虽然会增加学校的负担,但却能够减轻农民的负担,这与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制定与实施的初衷――让利于民、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初等教育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是相符合的。

3.3.2 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实施前后的新问题

随着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实施,学校的经费问题得到了一定的缓解,但学校却遇到了新的问题,即生源问题。按照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目的,该政策将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体现教育公平,应该会有更多的学生能够上得起学,学校生源应该增加,为什么统计数字却反映了与此相反的现象呢?一位校长道破了其中原因:“按照本县现在农民的收入,负担一个孩子读书是没有问题的,农村教育的根本问题是教育质量的问题。现在实施免费义务教育了,学生都往县城小学,中心小学里钻,像这样的村小学根本就没有什么学生,生源严重不足,这全都是因为教学环境和教学质量落后。”从校长的这段话可以看出,解决农村教育问题的关键在于改善和提高教学质量。

4 结论与建议

根据调查我们可以看出,制约学校发展的根本问题还是经费问题。虽然免费义务教育政策的实施减轻了学校的负担,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学校面临的问题,特别是学校的教学质量问题。

针对本次调查所反映出来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1)合理划分教育内部的投资比例。不仅要合理划分各级政府对教育投入的责任,同时还要进一步明确政府对各级各类教育的经费投入种类、经费投入比例,严格执行专款专用制度,特别是要保障义务教育的经费需求。

(2)明确教育投入的监督体制和法律责任,切实保障拨发的经费能够保质保量的拨付到各个学校,确保学校的有效运行。建立对口审计监察制度,严防教育乱收费死灰复燃,严防免费义务教育实施后学校领导干部利用招生职权收受贿赂。

(3)完善财政拨付制度。进一步考虑到各个学校的不同情况,依据学校规模、物价差异等因素建立经费拨付修正指标体系,为每一所学校拨付额度较为合理的经费,让每个学校都能够在拨付的经费额度内维持学校正常运转。

(4)减少教学质量不高的农村学校数量,集中发展规模较大、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政府加大投资力度,加强学校的基础设施建设,从硬件上保证教学质量的提高。跨村建设农村小学,跨乡建设初级中学,建设跨区域大校区教学点,集中优势教学资源和优秀教师队伍,着力提高农村教育教学质量,从根本上解决农村学校生源不足、教学质量不高、教育资源浪费的问题,让农民的孩子享有高质量的教育教学资源,共享教育发展的成果。

义务教育政策范文第2篇

【关键词】义务教育;均衡;教育政策

1 强化政策价值功能,引导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1.1 加强教育政策导向功能,贯彻县域均衡发展理念

发挥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引导县域内农村义务教育校际均衡发展。首先要提出明确的教育目标。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基本目标是:每一所学校符合国家办学标准,办学经费得到保障。教育资源满足学校教育教学需要,开齐国家规定课程。教师配置更加合理,提高教师整体素质。我们在加强教育政策导向功能时,要注意教育政策的导向功能有直接与间接之分。前者指教育政策对其调整对象的直接作用,后者指教育政策对非直接调节对象的影响。我们往往忽视政策的间接导向功能。例如,有些地方在贯彻“基础教育由地方负责”这一政策过程中,曾实施过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由乡镇负责的经费管理体制,这一政策的本意是想调动地方乡镇的办学积极性,却致使一些财政困难落后乡镇拖欠教师工资问题更为严重,极大地伤害了教师的工作积极性。我们在看到教育政策直接导向功能重要性的同时,不可轻视教育政策的间接导向功能。

1.2 发挥教育政策分配功能,规范城乡学校布局

发挥政策的分配功能,增加教育经费投入,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加强寄宿制学校的建设,为儿童提供一个合适安全的居住环境。通过大力兴建寄宿制学校,实现县域城乡教育均衡发展。在寄宿制学校建成以后,要加强对寄宿制学校的管理,通过管理来提高学校的教育水平。对于城镇大班额现象,我们应该发挥教育政策的分配功能。首先国家应该颁布相关规定,明确班级人数的上限。各级地方政府应该围绕生源变化,建立学龄人口预测机制,坚持“两为主”原则,促进生源合理分布。加快城镇配套学校建设,协调落实开发企业新建配套学校移交当地政府减免税费政策。提升农村学校教育质量,改善农村学校办学硬件与软件条件,从而稳定农村学校生源,缓解城市学校的压力。义务教育坚持户籍地就近划片免试入学,防止择校热与乱招生。国家可将“大班额”情况纳入区县党委、政府和教委的年度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评估认定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重要依据。

1.3 改革城乡教师教育政策,优化县域教师资源

我国目前师资存在两个严重的问题,一个是教师结构性失衡问题,主要表现为教师缺编超编问题,男女教师比例问题,优质教师分布不均等。另外一个是教师流动失衡问题,主要表现为优质教师从经济不发达地区流向经济发达地区。政府要加强宏观调控,通过政策调节教师资源,促进师资流动。各级地方政府必须针对各地实际情况,及时相P规定来调节教师资源。对于存在超编现象的地区实行限制引进或不引进教师,而对缺编现象的地区放开引进教师,甚至实行特殊优惠政策。其次,按编制标准足额配备义务教育教师,新增教师优先满足农村学校,城镇薄弱学校需求。建立完善的城乡义务教育学校教师补充机制。最后,实行骨干校长,教师定期轮岗交流制度,促进城乡教师,校长之间之间的交流学习,确保师资配置均衡。教师行政部门应该建立激励机制,鼓励名师到薄弱学校任教。同时应建立体制改革试点,按照区域,比例合理轮流交换,轮岗期间保留原单位人事与工作,待遇不变,这样才能更好的开展,解决后顾之忧。

2 加强教育法律法规政策执行,健全运行机制

2.1 依法治教,落实政策执行

我国政府应该从国家法律法规的层面来规范教育行为,比如建立《教育均衡发展法》等,国家在法律层面对于教育行为进行规范, 使得我国的教育行为能够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可循。省级和县级政府也应该根据国家的法律制定相关配套的法规,从各地自身实际状况出发,制定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法规。我国东部,中部,西部各省存在差异,各省内部各县之间存在差异,县域内各校之间也存在差异。所以地方教育法规应该依据价值选择,针对这些差距有针对性的进行政策调控,照自身的特点来建立,以能够解决自身教育问题,实现自身教育的和谐发展为目的。只有使教育行为有法可依,有法可循,才能真正的能够推进县域城乡教育均衡发展,才能真正的实现教育公平。

2.2 改革财政体制,健全经费运行机制

明确投入比例,完善经费分担机制。据2014年《中国统计年鉴》显示,我国教育中央财政支出占国家教育财政总支出的约5.03%,相比2006年6.81%,中央财政支出比例呈现下降趋势。而目前我国各级政府财政实力划分实际情况,中央强于省级,省级强于地市级,地市级强于乡县级。如果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能够承担更多的责任,那么无论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如何,都能够保证儿童接受全国最基本的教育服务从而缩小因地方经济不同导致的地区差异,缩小校际之间差距。同时我国义务教育正外溢性越来越强的特征,如2014年小学阶段非京籍招生数量比例为36.04%。随着人口流动范围的扩大,义务教育的全国性公共产品特征凸显。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承担更多财政责任,才能减轻流入地的财政负担,保证流动人口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实现校际均衡发展。坚持创新管理,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大力推进教育管理信息化,创新义务教育转移支付与学生流动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实现相关教育经费可携带,增强学生就读学校的可选择性。统一标准对我国现有的教育转移支付制度进行改革,建立均等化的转移支付制度,实现城乡教育之间的均衡发展。

2.3 提高政策执行主体素质,矫正政策行为偏差

教育政策执行人员自身的素质对于教育教育政策执行的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随着市场经济日益发展,包括区域教育行政部门在内的地方政府官员们的“经济人”的“逐利”色彩正日趋浓厚。而政策执行主体的利益价值观时刻都在影响政策行为,渗透到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但最重要的是提高教育政策执行者的素质。从教育政策的主要执行者来说,主要是提高政府有关人员,校长和教师的素质。首先,对于政府人员,需要提高对政策的认识水平和更好地执行政策的主动性,这不仅需要不断学习有关教育政策方面的理论知识,提高理论水平。在执行教育政策过程中体现以人为本,尊重客观规律的原则。提高政策执行的技能,具有良好的有关偏差问题的分析与解决能力。进一步强化政府人员的“公仆”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价值取向。其次,对于校长和教师而言,应提高他们对于政策的理解能力和在学校管理,教学过程中执行政策的自觉性。将对教育政策的理解转化为学校管理工作要求的能力,在教学过程中按照相关政策精神和要求进行教学改革,开展教学活动。提高政策执行者特别是校长和教师执行相关政策的意识,能动性,创造性,更好地实现教育政策的目标。

2.4 解构监督困境,构建监督检查机制

面对义务教育地方负责责任难以落实状况的“监督困境”,应构建起适合中国行政管理体制的义务教育督导检查机制。我国主要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的检查督导方式,如何使其发挥有效作用,并使得这种检查督导更具有可操作性和低成本性。我们可以将高层政府对义务教育的投入以隐形的方式体现,而低层政府的投入以显性方式体现。

建议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的援助,可以转换成教师工资的方式进行。将教师工资的供给责任上收到中央可以起到提高教师社会地位,保证教师工资稳发放增长,实现全国均衡教师工资的作用。世界许多地方早已将教师纳入公务员队伍,如法国,韩国,埃及等将义务教育工资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由中央财政独立负担。建议将学校的校舍扩建,改建,设备的添置等由省,市,县,乡四级政府分担,让每一级的政府都承担起看得见,摸得着的义务教育供给责任。如省级政府承担校舍建设任务,这样能保证全省范围内校舍条件的均衡与协调。地市级政府,县级政府各承担设备添置的一内容,乡镇政府也可承担与其财力相当的学校硬件设施,甚至村级政府也可承担力所能及的责任。这样的各级政府分担义务教育供给责任的激励督导机制,利于全国范围内促进义务教育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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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赖俊明.义务教育校际均衡发展对策[J].教育研究与评论,201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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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的通知[E].2015.

义务教育政策范文第3篇

一、当前制约我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的关键性政策瓶颈

当前,仍然存在着一些严重影响教师队伍稳定和素质提升的关键问题。特别是,义务教育教师的法律身份和地位等根源性问题长期没有得到明确与妥善解决,也使得教师待遇、编制与培训等基本权益保障制度不健全,力度不足,亟待有效破解之策。

1、义务教育教师的法律身份界定不明,教师相关权益模糊、保障不足

教师的法律身份是关于教师与其他各类教育主体间法律关系的规定,是建构教师责任、义务与权利体系的核心依据。明确教师的法律身份是教师队伍建设和稳定的前置性与根本性的问题。义务教育事业是国家最大的公益性事业,具有鲜明的公共性和公益性,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承担着国家公务职责,其身份应是国家的公务人员。然而,目前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没有关于义务教育教师的法律身份的明确规定,仅在《教师法》(1993年)第三条中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尽管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履行的是为国家教书育人的公共职责,工资待遇等经费也由公共财政负担,但始终缺乏明确的公务员法律身份。而2005年《公务员法》对公务员提出的三条界定标准,更是将中小学教师由于没有“行政编制”这点而排除出公务员系统。

由于我国现行相关法律对中小学教师法律身份界定不明确,导致我国中小学教师的权利模糊,基本权益的保障程度偏低、易受侵犯,尤其是贫困、边远农村地区的教师更是生活艰辛,基本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等权益和待遇得不到应有保障,造成农村地区中小学教师长期进不来也留不住,补充困难,更难以有效地稳定和吸引优秀人才从教。同时,教师责任和义务履行的有效性不强,教师与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等主体问的法律关系不清,教师的聘用和解聘、管理随意性较大,严重地影响了教师教育教学工作的积极性和职业稳定性。我国中小学教师普遍兢兢业业、默默付出,但不少老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缺乏安全感――不知明天“饭碗”(工作)是否还在?是否会被解聘下岗?究其根源,就在于我国义务教育教师的法律身份和地位长期不明确和缺乏保障。如果此问题不能早日加以妥善解决,随着公务员制度和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的推进,无疑将加剧当前我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的不稳定和人才的无序流失,对我国特别是农村、贫困边远地区的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和义务教育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将形成严重的影响与冲击。

2、编制标准城乡倒挂与编制管理制度不健全,农村教师编制紧张、数量不足

编制政策是义务教育教师管理制度的核心,也是现行体制下教师身份与权益的基本保障。其中,编制标准是教师编制数量与配置的决定因素,编制管理制度则是编制政策有效推行的基础。我国现行的是2001年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分城市、县镇和农村三级,规定小学生师比分别为19:1、21:1和23:1,初中生师比分别为13.5:1、16:1和18:1。这一编制标准以压缩编制和效率优先、城市优先为导向,存在编制标准整体偏紧、城乡标准严重倒挂,仅考虑单一生师比维度、缺乏附加编制的明确规定等突出缺陷,与我国农村地广入稀、生源分散、交通不便、学校规模较小、成班率低、存在大量村小特别是10万个教学点的实际情况严重相违。

2001年的编制政策实行后,我国中小学教师尤其是农村教师编制大幅度减少,全国中小学教师编制数量整体压缩近10%。据报道,山西省实行2001年编制标准后教职工人数减少了5万,减幅高达15%左右。山东省济南市实际需要4.8万名中小学教职工,但按照2001年标准核定的编制数仅为4.1万个,编制缺口达7千余个,造成中小学实际运转和发展需要与人员编制的严重不匹配。同时,由于编制标准的城乡倒挂,各地编制数量下降和裁减的影响主要集中于农村地区,致使农村地区的教师编制更为紧张,数量严重不足。许多地方中小学校由于教师编制进口卡死而难以补充新教师,规模小的农村学校与教学点甚至由于缺少编制而难以为继。据不完全统计,2004-2006年全国约有10%的县连续三年未补充正式公办教师。不少农村中小学教师一人兼任几个班级的多门甚至全部课程,教师负担极其沉重;部分农村学校不得不为了保证学校正常运转而聘用代课教师。编制政策不合理且多年不做调整的状况已严重滞后于我国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形势和需求,不能满足学校正常运转对教师数量的基本需要,更难以满足新时期对教师队伍与教育质量提高的迫切需求。

3、教师待遇缺乏制度保障,教师收入长期偏低且在新机制推行后大幅下降

合理的收入和待遇是稳定教师队伍的基本前提。我国中小学教师待遇一般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和“三险一金”等。但由于我国城乡、区域经济发展长期存在着巨大差距,我国近70%的地方财政都属于“吃饭财政”,无力落实教师应有的各种津补贴和福利待遇,因而许多农村教师基本上只有国拨“工资”,而津补贴和“三险一金”等实际上主要依靠学校收取各种杂费与综合服务费来支付。这种缺乏制度保障的状况使得我国中小学教师收入、待遇长期普遍偏低,特别是长期坚守在贫困、边远地区的广大农村教师,生活和工作条件十分清苦,长期缺乏应有的待

遇补偿和专项津补贴等。

新机制推行后,中小学校停收一切杂费与综合服务费,而且明确规定公用经费不能用于人员津补贴和奖金等。禁止公用经费挪作他用本身是合理的,但由于新机制缺乏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没有安排专项财政资金来保障教师的津补贴、奖金和“三险一金”等待遇,因此新机制推行后各地纷纷反映教师津补贴和“三险一金”等失去经费来源,农村教师实际收入较新机制推行前明显大幅下降,人均月减少100~500元不等,年收入人均减少约1000~6000元,致使本已偏低的农村教师待遇水平进一步下降,生活状况更为艰难,成为影响当前教师队伍稳定的新导火索。据报道,中西部一些地区已经多次出现教师因收入减少而流失或者集体上访等情况。2006年初新机制在西部实行仅3个月,四川省德阳市和宜宾市已出现由于收入降低造成的农村教师流失,西充县甚至发生2千多名教师集体上访阻断212国道的;2007年底安徽省肥西县3千多名教师省市政府要求解决地方性津补贴不足问题。随着公务员工资与津补贴改革的推进,教师收入下降及其所引发的问题正日益凸显和加剧。2008年底,教育部提出将出台义务教育教师绩效工资改革措施,2009年3月份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中央财政将为提高1200万中小学教师待遇投入120亿元,但据地方计算,此项政策的推行只能给每位教师带来约每月100元的绩效工资,难以缓解教师收入长期偏低的问题,更难以实现《教师法》关于教师平均收入不低于公务员的法律规定。

4、教师培训经费缺乏制度化保障,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培训机会匮乏

在职培训是促进教师专业化、提高教师素质的重要条件和必要保障。义务教育教师承担着为国家教书育人的重要职责,其工作内容与性质的独特性要求教师群体在其任职过程中必须持续参与培训,不断提高其专业素质。由于义务教育教师职业所具有的较强的公共性,加强中小学教师培训从而促进教师队伍整体素质和教育质量的提高应是现代公共政府的基本职责之一。政府作为中小学教师培训的责任主体,在其培训经费上理应负有主要责任,各级政府的财政投入应成为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的重要来源。

然而,目前我国义务教育教师培训经费缺乏明确、完善的政策与制度保障,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均未实现培训经费单列,义务教育教师培训经费投入的主体不明、比例偏低,各级政府在培训经费上的分担与责任机制不明确。特别是中央政府责任弱化,各级地方政府的投入责任层层下移至财力最为薄弱的县级财政,导致培训经费来源不稳定、投入水平偏低。由于没有明确的制度保障,我国各级财政投入教师培训的经费十分有限,仅有的一些专项经费也主要针对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和城市教师等特殊人群,培训面小、量少,严重缺乏全员培训特别是专为农村中小学教师设定的培训经费。据统计,2003-2006年,甘肃、宁夏、、新疆等省(区)省级财政投入教师培训的经费人均仅十几元。新机制推行后,虽然规定“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但由于新机制的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本已偏低,其5%更是杯水车薪,远不能解决我国中小学教师培训所需经费。培训经费缺乏制度保障的现状,使得我国中小学教师特别是农村教师的培训机会严重匮乏,农村教师由于学校无力支持而自身又无力承担培训费用而“出不来、学不起”,专业发展难以保障,成为制约我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素质提高的重要因素。

二、破解当前我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困境的五个政策建议

为破解当前我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中凸显的核心性、紧迫性问题,必须抓准源头,调整、重构和完善我国教师政策体系。根据对当前制约我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政策瓶颈的分析,建议优先和重点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政策改革与突破。

1、明确义务教育教师为国家教育公务员的法律身份,突破教师队伍建设的根源

从上述分析可知,我国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中诸多深层矛盾难以根本解决,其根源在于我国义务教育教师的法律身份和地位长期不明确和缺乏保障。尽管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师履行的是公共职责,但始终没有明确的公务员法律身份。因而,明确教师的法律身份是教师队伍建设的前置性与根本性保障。当前,我国已具备相应的经济、社会与法制基础,建议尽快修改《教师法》,明确义务教育公办教师为国家教育公务员,并建立义务教育教师教育公务员制度。这不仅是解决当前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深层次、根本性问题的关键,是教育界、广大教师和社会的殷切期盼,也是充分体现政府对中国最大的教师群体的人文关怀和极富人情味的重大举措,如能在本届政府任期内解决,将成为我国教育史上功德无量的重大突破!此举将有利于明确义务教育教师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从根本上保障并显著提高教师的待遇,全面提升教师的社会地位,有利于有效增强教师职业的内在吸引力和队伍的稳定性,同时也将有利于政府加强对教师队伍的建设与管理,促进城乡和区域间教师资源的统筹,有效组织教师合理有序的城乡流动,从而提高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促进教师队伍和教育质量的均衡发展。

2、抓紧健全新机制的配套政策,建立教师待遇的保障机制

合理的教师津补贴与医疗养老保险等福利待遇是保障教师正常生活,也是关系到教师队伍稳定和职业吸引力的重要基础。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将其作为稳定和促进教师队伍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予以高度重视。在强调服务型政府和责任政府建设的新时期,各级政府还应将保障教师的福利待遇、确保教师收入不低于公务员作为落实《义务教育法》和《教师法》的重要职责。为此,建议各级政府将落实教师合理的政策性津补贴、保险与住房公积金等纳入职责范围,并全额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在“谁出台谁负责”的基本原则下,将教师的各种中央和地方政策性津补贴纳入相应级财政保障范畴。当前,中央政府应督促各省市地方尽快调研本地区城乡教师之间、教师与公务员之间的收入差距,抓紧研究并将推进“城乡教师收入持平”和“教师与公务员收入持平”列入中央和各省市地区的社会经济发展规划与教育发展规划,出台落实“两持平”的具体时间表与政策措施。同时,应该进一步强化省级统筹,并加强上级财政对贫困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对部分财政困难、确实难以落实和保障教师津补贴、保险等待遇的贫困地区,应由上一级财政直接调拨资金发放,再在下拨的转移支付资金中予以抵减。要建立相应的政府相关部门及其领导干部监督问责制,将教师待遇落实情况作为每年考核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领导的工作及其业绩的重要内容,对落实好的地区给予一定的奖励与表彰,对于没有落实或落实不好的地区,对当地政府和相关领导实行监督与问责。

3、建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教师特殊津贴

制度”,为稳定和建设贫困地区教师队伍提供切实的待遇制度保障

为切实改善和提高我国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的待遇水平,充分肯定贫困地区中小学教师为我国义务教育事业和社会发展所做出的巨大贡献,体现政府对贫困地区教师群体的重视与关怀,建议中央政府建立“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教师特殊津贴制度”,作为国家在贫困地区支持义务教育发展、促进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政策举措。委托教育部、财政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合作研究建立一套科学适宜、具有较强有效性和可操作性的政策制度,对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教师特殊津贴的发放对象与范围、档次及其划分原则、发放额度、经费来源与管理、发放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津贴的发放对象主要应该是工作于相对贫困的农村、山区和民族地区,在编且在岗的中小学专任教师,同时建议将那些在贫困地区从事义务教育工作20年以上且在贫困地区退休的教师也纳入特殊津贴范围;津贴额度应具有较大力度,而不应是点缀性、象征性的,建议依据目前全国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约12000~15000元/年),将津贴额度定为教师平均工资水平的50%左右,并按照教师所处地区的贫困程度、所在学校的偏远程度和工作年限等划分为不同档次:特殊津贴所需经费采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按照7:3比例分担的方式,确有困难的省份地区可由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予以照顾:并且应将特殊津贴的经费来源、管理与发放落实情况纳入各级人大、监察和教育主管部门督导的范围,以确保特殊津贴经费的拨付与发放的及时、到位。

4、尽快修改并建立“新双轨制”的教师编制标准,完善编制管理制度

鉴于教师队伍建设和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实际需要与教师编制政策的现实问题,建议我国教师编制标准调整及新教师编制标准的建立应以公平、均衡和补偿为基本价值取向,并由城乡倒挂转为向农村倾斜。结合江西“三类定编”、重庆“双轨制”等各地探索与经验,我们建议国家采取“新双轨制”的编制标准与计算办法:城市和县城地区按师生比配编:乡镇地区根据学校实际规模分别采取师生比或班师比配编,而乡镇以下规模小的学校和教学点则采取班师比配编;适当增加农村中小学教师的编制数量。强调要求各地的编制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基准,鼓励部分发达省市地区根据各地教育改革与发展实际需求,适当提高教师编制标准。同时,为保证特殊地区、学校的实际运转与发展需求,建议依据以下三类情况增核总数的3%~5%的附加编制:①根据特殊的地域和地理条件需要,增加学校分散、教学点较多和交通不便的山区、林区、牧区和偏远地区的教师编制;②根据我国贫困农村地区尚有约10)Y个分散教学点,中西部农村地区大规模推行寄宿制学校和少数民族聚集地学校推行双语教育等特殊需要,增加适量编制;③根据义务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和教师培训、城乡教师交流需要设立一定的附加编制。同时,为保障教师编制政策的落实,完善教师编制管理制度,应建立健全编制的领导、管理和督查制度体系。在领导机制上,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强调多部门协同并突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统筹责任与权利;在管理机制上,明确两年一周期的动态核编,并适当下放中小学编制管理权限,采取省级政府总量控制、市级政府根据需要动态调整的办法,规范进编与退编制度;在督查机制上,建立对各级政府教师编制政策制定及其落实的考核、评估与监督问责制度。

义务教育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执行;广州市

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是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问题,国家为解决这个问题出台了一系列正确的方针政策,并要求各地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广州作为农民工外出务工“最为满意”的城市之一,农民工数量在全国名列前茅,同时大量的农民工子女也随之而来。广州市各级教育门对农民工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问题高度重视,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着不少问题。

一、广州市执行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存在的主要问题

众所周知,改革开放以来广州市社会经济迅速发展,一跃成为全国最为发达的地区之一,其中外来农民工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其子女入学问题也得到了一定程度的解决。据2007年广州市统计局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市有300多万人口在城镇流动。在广州市就读中小学的流动人口子女达39.01万人,占全市中小学生总数的26.7%。但是离国家政策的要求仍有较大的差距,广州市在解决外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的过程中,依然面临诸多困难和问题。

(一)教育经费严重短缺

教育经费问题是广州市执行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要面临的首要问题。2003年9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提出建立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经费筹措保障机制,规定“流入地政府财政部门要对接受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较多的学校给予补助。城市教育费附加中要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流入地政府制订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收费标准,减免有关费用,做到收费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这些政策为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入学创造了条件。在实践中,广州市取消了借读费,只是收取了一定标准的学杂费,加大财政投入,支持公办学校接受更多的流动儿童入学。随着外来农民工子女人数的急剧增长,公办学校的学位压力越来越大,为了解决这部分人就读学位严重不足的问题,通过新建、扩建、改建学校是一种较好的办法,但建设经费、教育经费却缺口巨大。

(二)教育管理难度加大

1、办学规模难以预测。广州市外来农民工及其子女的流动性大,教育行政部门无法准确地获取外来人口中适龄入学儿童的数量,这是困扰教育部门的一大难题。在外来人口登记中,一般只有成年人的信息,而是否携带子女同来、其子女是否处于学龄期等重要信息至今仍然是空白。同时,外来农民工居住分布也很不均衡。由于许多外来农民工没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工作地点经常更换,子女也跟着转学,有的民办学校每年的转学率竟高达40%以上,这就给对这部分学校的教育行为管理带来了相当大的困难。这一问题使得教育部门难以进行学校布局和事业规划,难以预测教师需求和教学用书,从而严重影响到城区“普九”的巩固率。

2、学籍管理难以统一。由于农民工子女来自全国各地,其学籍管理办法也不统一,一些地方不要求有学籍转出证明,就可以随意转入学生,因而许多外来农民工子女说来就来,说走就走。这种现象在广州市各级各类民办学校、打工学校中还是比较普遍的,这个也给教育管理带来了难度。

3、正常教学遇到困难。一些外来农民工子女的学习能力、社交能力、活动能力表现一般或较差,同时心理素质也与当地的学生有差异。此外,不少外来农民工学生原有行为教育不足,如课堂上的坐姿,写字时拿笔的方式等不规范行为,平时卫生习惯差,吃饭前不洗手,有时随地吐痰,乱扔纸屑,并且有打架现象发生。在许多农村小学,一般都没有开设正规的音乐、美术、体育课程,尤其是小学三年级以上没有开设英语课、计算机课。这些地方的孩子来城里后,要学习从未接触过的课程,他们感到无从着手。这给老师的教学、学生的学习均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三)民办学校存在的一些问题和困难

1、办学经费不足,学校条件简陋。学校收入主要依赖收取学生的学杂费,收入单一,无法满足正常的开支和运转。一些学校生均占地面积严重不足,场地狭窄,师生活动空间有限,同时存在消防、饮食、交通、防疫等多方面的安全隐患。教学设备数量不足、配置落后,难以满足正常教育教学的需要。

2、教师待遇较差,整体素质不高。大部分民办学校师资力量薄弱,缺乏专业训练和相应资质。不少民办学校不能改善教师待遇,不能提供配套的生活环境,致使教师流动幅度大,影响了教育教学质量。

3、管理不够规范,运作水平不高。部分民办学校没有规模效益,发展后劲不足。没有建立现代学校管理制度,民主管理水平处于低层次,管理随意性大。教育主管部门没有对办学人和学校管理者进行系统培训,管理效能和社会责任感较差,制约了学校的健康发展。

二、改进广州市执行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的对策建议

透过广州市这几年的实践,我们深深地感到,落实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的确难度很大,外来农民工子女进城读书问题关乎教育公平、城乡协调发展以及和谐社会的构建。要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实施这项政策,必须进一步统一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尤其要强化流入地政府的责任,着力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为此,当前要努力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建立健全完善的社会救助制度

政府作为社会资源和价值的整合者和管理者,应该承担主要救助责任,建立完善的社会救助机制,建立贫困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救助制度,实现从道义性扶贫到制度性扶贫的转变。国家政策明确规定,在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享受“两免一补”(即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广州市应该将家庭贫困的外来农民工子女也纳入其“两免一补”救助范围,保障所有外来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以帮助他们完成学业。同时,还要在全市范围内营造一种重视、关心、支持外来农民工子女生存和发展的社会氛围,发动各种社会力量,为落实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帮助。

(二)强化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

首先要强化现有学籍制度的严肃性;同时,建议设立统一标准的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不但要全市联网,而且还要实现全国联网,为外来农民工子女在入学、转学、升学等方面提供“一条龙”式服务,做到卡随人走,人流卡流,实现学籍卡的网络化管理。具体的做法可以:建立学生学习档案数据库,将学生的学籍表、考勤表、成绩登记表、操行评定、健康卡片及奖惩记录纳入其中,在各级各类学校之间形成网络。这样,外来农民工子女四处“流动”、频繁转学就不必在所有学校都重新建立学习档案,而只需要学校之间通过网络联系,转移学籍档案即可。这样既可以保证学生学习情况记录的连续性、完整性,又能简化学生转学的手续,减轻学校管理的负担。

(三)健全外来农民工子女入学的经费保障机制

建议建立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各级政府共同分担的经费筹措机制。因为取消“借读费”所形成的生均公用经费缺口,应由学校所在地政府按新增学生人数据实足额安排,补助学校。新增教师的工作由区(市)财政承担。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解决学校改扩建所需经费。学校改扩建用地,由市政府统一规划,改扩建学校所需建房及配套设施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负担,以区为主,除市教育费附加足额安排给教育以外,市政府还应在城市维护建设税中每年也应安排一定经费,按建设项目补助到校。同时可以建议中央和省政府加大转移支付力度,并建立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专项资金,按广州市接纳外来农民工子女进城就读总体数量及财政状况进行补助。还可考虑设立流动儿童“教育券”来解决专项资金拨付中的困难,做到“钱随人走”,从而提高教育资源配置效率和教育质量,使外来农民工子女享受到较好的教育。

(四)加强监督和考核,完善督导评估制度

建议广州市各级人大加大义务教育执法力度,并将解决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列入政府日常工作的考核内容当中。各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加强督导,建立对政府履行此项工作责任的督导评估机制。建立健全农民工子女入学督导检查机制,将外来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作为广州市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工作范畴和重要工作内容,指导和督促中小学认真做好外来农民工子女接受就学和教育教学工作;建立对民办学校评估制度,将民办学校纳入督导评估的范围,加强监督、规范和指导工作,促进其办学水平的提高。

(五)改革政府教育投入机制,提高教育拨款的公平与效率

为了鼓励和支持民办学校的发展,动员和激励更多的公办学校接受外来农民工子女上学,必须改革教育财政的拨款方式,建立公平和高效的财政投入体制。为此,广州市可实行“生均拨款制度”,不分公立学校或民办学校,按照其接纳外来农民工子女的数量拨付相应的财政经费。也可以实行“教育券”的方式,将政府预算内义务教育经费直接按生均经费直接分配给学生,由学生自由选择学校。这种方式不仅可以促进民办学校的发展,为其改善办学条件创造条件,也可以引进竞争机制,调动公办学校的接受外来农民工子女的积极性,并提高财政投入的效益。由学生自由选择学校,还有助于打破地区和户籍的限制,为外来农民工子女入学创造条件。

(六)适当放宽民办学校的办学条件,鼓励和大力扶持民办学校发展

从目前来看,广州市各级各类民办中小学校承担了相当数量的外来农民工子女的教育,在相当程度上缓解了公办学校及政府财政的压力,分担了政府的责任。接下来,在贯彻实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政策时,广州市政府一方面应强调“流入地政府负责,以公办中小学就学为主”,另一方面要“积极扶持作为义务教育有益补充的民办中小学校”的发展。对这类学校的办学标准和审批办法可适当放宽,但应消除卫生、安全等隐患,教师要取得相应任职资格,将其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使外来农民工子女接受教育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九年义务教育普及程度达到一定的水平。同时,对于一些社会需要,而办学条件较差,教学设施不足的民办学校,政府可以采取一定的政策上、物资上以及财政上的支持,为他们改善办学条件创造条件,鼓励和扶持其发展,以满足农民工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广州市统计局.2006年广州市教育事业成就显著[Z].2007-07-05.

2、教育部,公安部等.关于进一步做好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Z].2003-09-17.

3、贾君,徐新永.进城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制度化建设探讨[J].现代教育科学,2006(2).

4、奚琳,王顺洪,李敏.我国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问题――基于教育券的分析[J].湖南农机,2007(5).

5、项继权.农民工子女教育:政策选择与制度保障――关于农民工子女教育问题的调查分析及政策建议[J].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5(5).

义务教育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义务教;免费;挑战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11-0180-02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猛发展,教育在一个国家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因此义务教育作为整个国家教育体系中的基础性教育,对我国教育事业乃至整个社会的发展都尤为重要。普及义务教育是中国人民长久以来的梦想,2006我国颁布新的义务教育法,依照此法中“分步组织实施”的原则,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落实城乡义务教育免费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逐步实现了义务教育的真正免费,这一举措的实施,使我国教育事业迈上个新台阶,对我国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有着里程碑的意义。但是由于我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导致很多家庭的孩子并不能如愿以偿的接受义务教育。

一、义务教育免费政策的全面实施

随着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实行全民免费义务教育成为中国人民的民族梦想,也是教育界力求达到的目标,但是由于我国综合国力的限制,并未能完全实现。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成为我国实现“有教无类”民族之梦的转折点,至此之后,免除城乡义务教育学杂费的政策得到推广实施。

(一)义务教育免费有法律保障

2006年9月1日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新义务教育法在1986年义务教育法免除学费的基础上免除杂费,为义务教育的全面免费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义务教育有经费保障

义务教育实现全面免费,需要大量的经费投入,对此,新义务教育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1.“三个增长”确保教育经费与时俱进

义务教育法第42条规定:国家将义务教育全面纳入财政保障范围,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将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教职工编制标准、工资标准和学校建设标准、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等,及时足额拨付义务教育经费,确保学校的正常运转和校舍安全,确保教职工工资按照规定发放。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实施义务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保证按照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义务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职工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上述法律确保了义务教育免费源源不断的经费来源,并且没有将财政经费投入静止化,而是要求其根据经济的发展动态地变化。

2.“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转变

义务教育法第44条规定: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义务教育经费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法规定予以保障,完成了“人民教育人民办”到“义务教育政府办”的真正转变。所以,它具有历史性的意义,也成为确保义务教育全面免费的必要条件。

3.双重保障下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全面顺利实施

2005年国务院把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作为突破口,努力实现教育公平,力求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并逐步走向免费义务教育的新阶段。在这种情况下,国家大力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使得义务教育免费三年迈出了四大步:2006年春季学期开始,国家率先开始在西部实施义务教育免费政策,改革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首先在西部农村实行了义务教育免除学杂费。2007年春季学期开始,在全国农村范围内试行免费,全国农村全部免除义务教育学杂费,实现免费上学,惠及1.5亿农村学生。2008年春天,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等16个省区市和5个计划单列市进行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杂费试点。2008年秋季学期开始,全部免除城市义务教育学杂费。

通过义务教育的全面发展,中国实现了从人口大国向人力资源大国的历史性转变。义务教育全面免费实现了13亿中华儿女的愿望和梦想,也标志着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迈向新阶段。

二、良好态势下潜藏的挑战

义务教育全面免费政策的顺利实施在一定保证了程度上保证了教育公平,发挥了义务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作用,促进了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但是这项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却面临着以下挑战。

(一)进城务工的农民工子女的义务教育免费问题

适龄的农民工子女应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但要真正落实却任重而道远。近年来,我国按照国务院出台的“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基本原则,着力解决农民工子女平等入学并享受免费优惠政策的问题,但成效甚微。据调查现显示,农民工子女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大城市,能够进入公办学校的比例很小,有的只有一半左右,而且即使进入公办学校的农民工子女并不能够真正享受同城待遇,需要缴纳高额的赞助费。相当多的农民工子女只能在条件简陋、不具合法性的自助式打工子弟学校就读,无法享受到免费待遇。而导致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城市设置门槛防止农村儿童大量涌入,例如农民工子女进公办学校要求“五证齐全”等。这样做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但这一门槛却把许多农民工子女挡在校门之外,例如非独生子女。

(二)就读于民办学校的学生的义务教育免费问题

在实施免费义务教育的实践中,有很多就读于民办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并不能依法享受免费待遇。如有些省制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收学杂实施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享有免除学杂费政策的对象为“全省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就读的学生”这就背离了法律精神,把民办学校的学生排除在外。所以,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适龄儿童,都可以平等的享受义务教育的免费政策。但是,依据我国的国情来看,民办学校大大减轻了公办学校的办学压力,其设立不可避免,所以,保护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平等的享受免费政策,成为我国当前面临的又一大挑战。

(三)择校热和择校费阻碍义务教育免费进程

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实施后整体发展态势良好,但是,部分地方却达不到《义务教育法》的要求。近年来,择校和高昂的择校费成为人们共同关注的话题,这种现象严重违背了《义务教育法》免费的规定和就近入学的原则。在我国义务教育的择校收费并没有进行相应的规范和管理。有相关调查显示,北京市中小学择校收费情况是:高中阶段最高,平均达27 518.34元;其次为小学,平均达19 637.83元;初中阶段收费低于小学,平均达13 694.85元。近年发生的多起与择校有关的事件更令人深思;如北京某知名小学的账外资金超1亿元,这些资金几乎全部来自户籍在外地的学生缴纳的高额赞助费。而且上述现象并不是偶然和孤立现象。

三、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费的监管,积极应对挑战

义务教育要面临的巨大课题就是适龄少年儿童是否上得起学,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就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提出的,但是免费的过程中却产生很多现实的挑战,因此,必须加强对义务教育免费的监管,积极应对挑战。

(一)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免费的问题

造成农民工子女不能享受免费政策的深层次原因在于:我国现行以户籍人口为基础的义务教育管理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快速城市化带来的流动人口大量增加的现实。所以必须全面深化改革完善户籍管理体制,保障农民工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且要求国家在这方面加大财政投入,提供专项经费应用于这项事业,解决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的免费时可能存在教育经费和教育资源的不足的问题。除此之外,要消除入学门槛,在对农民工子女享受免费义务教育的条件设置上,应尽量考虑到农民工的实际困境,为他们减免一些不必要的“门槛”,不耽误农民工子女及时入学。

(二)有效监管民办学校,确保民办学校学生权益

国家要大力支持公众和企业积极创办公益性民办学校,并通过出台政策、制定制度、加大资金投入等多方面支持民办学校,使在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有条件平等的享受义务教育的免费政策,促进教育公平。并且通过社会捐助等方式,建立各种教育基金,以重点资助公益性民办学校。在此基础之上,有效监督民办学校的收费制度,合理保护民办学校就读学生的合法权益。

(三)强化政府责任,限期治理择校热

首先,必须按照《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做到重点高中与初中彻底脱钩;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名校办民校”、改制学校的监管,使之建立正常的秩序;对于重点初中在招生、教师编制、奖励等方面与其他学校一视同仁不享有特殊待遇。建立教师流动机制,坚决取消变相的重点学校制度。

其次,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必须深入落实《义务教育法》的精神,建立健全相关制度,取缔义务教育阶段“以钱择校”、“以权择校”的现象,促进教育公平。

最后,地方政府必须依据《义务教育法》规定,发挥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制定符合地方发展的政策,保障教育公平,充分体现义务教育的公共性、公益性,促进义务教育顺利开展。

义务教育免费政策实施后,一项惠及全国民生的事业分步展开,受益人数之多,“有教无类”民族之梦正在实现。但是,良好态势下潜藏着挑战,因此,需要我们要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为真正实现教育公平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义务教育政策范文第6篇

(一)明确了各级政府发展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指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可见,各级政府部门对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责任有了一定分配,且责任范围更加细致。

(二)明确了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办学模式《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办学形式要灵活,除设特殊教育学校外,还可在普通小学或初中附设特殊教育班”。《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规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办学……各地要充分利用现有普通小学……在普通小学附设特教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中国残疾人事业五年计划纲要更是明确指出要形成以随班就读和特教班为主体、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格局。这些政策都明确规定了我国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办学模式。

二、我国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不高2001~2012年,我国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逐年上升,由52.02%上升到80.19%。尤其在2008~2009年,入学率由65.02%增长到79.05%,增长了14.03个百分点,实现了跨越式增长。但总体来看,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仍远远低于全国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而日本在1997年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就已经超过了“98%

(二)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数量不足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02年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1624所,处于最低水平,2012年创历史新高,达到1853所,增加129所,增速较慢,而这1853所学校,承担着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近37万,远不能满足其需求。据调查“全国尚有近500个30万以上人口的县市还没有建立特殊教育学校”。而且在已有的特殊教育学校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存在小、旧、破等问题。

(三)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区域发展不均衡从我国区域划分来看,各区域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发展不平衡。以2010年为例,我国东部地区11省共有775所特殊教育学校,占全国的45.45%,中部地区8省共有特殊教育学校539所,占全国的31.61%,西部地区12省共有特殊教育学校391所,占全国的22.93%。可见,大部分学校都集中在东部地区,而中、西部地区学校数较少,特别是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和中部地区差距巨大。

三、完善我国特殊教育义务的教育对策

(一)完善我国特殊教育义务教育政策教育政策是推动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重要力量。为此必须完善特殊教育义务教育政策,加快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立法进程,明确特殊教育义务教育责任主体,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此外,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制定政策落实情况相关奖惩措施,推动各项法律政策实施,而学校作为特殊教育义务教育的法定组织,应明确政府对其的法律责任,承担起应有职责,以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加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针对目前情况,国家应采取硬性手段,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符合该地区的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目标。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该承担起建设特殊教育义务教育学校的责任,并将其作为国家验收地方基础教育设施建设的重要指标之一。另外,国家和各级人民政府应从特殊教育专项经费中划出相当比例用于学校建设,并鼓励社会力量捐资助学。在此基础上,逐步提高特殊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率。

义务教育政策范文第7篇

【关键词】幼儿教育;义务教育;义务教育化;制度建设;制度分析技术

【中图分类号】G6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09)01/02-0001-03

过去30年,我国幼儿教育受到体制改革等各种因素的影响,与其他各级各类教育相比,发展相对缓慢。但民众对优质幼儿教育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从示范幼儿园招生报名时长长的家长队伍可以看出,优质幼儿教育的短缺已经开始引发诸多问题。〔1〕于是,幼儿教育的发展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重视。

如何有效推动幼儿教育发展?鉴于我国在短短20年内实现了在人口大国普及义务教育的伟大成就,许多人自然想到可以用推动义务教育事业发展的方法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于是,提议将义务教育年限向下延伸,将幼儿教育义务化,成为许多人推崇的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最佳战略选择。那么,幼儿教育能否义务化?义务化会给幼儿教育带来哪些影响?本文试图通过对义务教育制度特征的分析,并对照幼儿教育的特点,对以上问题作出回答。

一、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特征与幼儿教育不相符

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是一场追求平等权利的伟大政治实践。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特征是强迫性、免费性和平等性。其中,强迫性、免费性特征对幼儿教育并不适用。

1.义务教育的强迫性特征不适用于幼儿教育

强迫性是义务教育的核心特征。在英文中,义务教育(compulsory education)的本意就是“强迫教育”。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第五条明确规定,“义务”既是指政府必须为所有学龄儿童提供受教育机会,也指家长必须送学龄儿童接受教育。义务教育制度之所以以强迫性作为基本特征,是因为儿童是国家的公民,需要具备基本的读写能力、继续学习能力和基本的理想信念。因此,学龄儿童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这一强迫性特点不受家长偏好、政治主张等影响。

各国政府均通过立法形式彰显义务教育的强迫性特征。家长如果拒不履行送学龄儿童接受教育的义务,就有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虽然父母因未送学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而受到处罚的案例在我国还不多见,但在美国却经常发生。比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著名判例――门诺教徒违反义务教育法案(Wisconsin v. Jonas Yoder,美国联邦最高法院,1972)就描写了美国宾夕法尼亚州在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义务教育所蕴含的理念与阿米绪人的价值观念产生了种种冲突。〔2〕这些相关案例说明,随着义务教育的不断普及,在惠及大众的同时,义务教育制度的强迫性、标准化特征与社会大众个性化、特殊性的教育需要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在幼儿教育阶段,社会大众育儿需要的个性化特征更加明显,因此即使是幼儿教育非常发达的国家,也很难将幼儿的教育和养育作为强迫教育来实施。相反,在幼儿教育越来越普及的今天,越来越多的学者和政治家开始质疑政府在幼儿教育和养育中的过多参与是否有价值,他们认为家庭才应该是幼儿教育责任的主要承担者。〔3〕因此,对幼儿教育的功能界定历来强调方便女性就业、促进儿童早期发展、为贫困家庭提供援助等,社会对在幼儿教育阶段实施强迫教育还远未达成共识。

2.义务教育的免费性特征不适用于幼儿教育

目前优质幼儿园大多收费较高,因此许多人希望借助义务教育的免费政策推动幼儿教育公平。然而,收费的水平与形式是和幼儿教育的供给方式及其质量联系在一起的。如果政府能提供统一、标准的幼儿教育服务,那么实施免费幼儿教育具有一定的可行性。但是,在当前幼儿教育机构类型多样的现状下,如果只是彰显幼儿教育的免费性,将会给非公立的幼儿教育服务提供者带来毁灭性的打击。

对家长和儿童来说,免费教育也未必是一件好事。在社会服务领域,节省家庭经费开支并不是政策追求的首要目标。对一项涉及民众的制度设计来说,首要的目的是它所提供的服务能够满足更多人的需要。这里的民众不仅是指社会处境不利群体,也包括富裕阶层。幼儿教育制度应该也必须满足富裕阶层的个性化服务需要。为富裕阶层提供服务的幼儿教育供给者确实有存在的必要。但免费的义务教育会从根本上消除满足个性化教育需求的机制,会将幼儿教育变成用同一个菜单应对所有口味的供给体系,不利于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

在考虑政策时将对社会秩序的考虑和对社会补偿的考虑混淆在一起,这是社会政策分析中经常出现的错误。〔4〕不管我们是否承认,今天的中国社会事实上已经是分层的社会,尽管公共政策力图符合所有人的利益,但是利益冲突仍然是社会政策制定中需要面对的基本问题。过分强调市场功能往往会导致弱势群体得不到相应的补偿,然而对平等的过度强调也会妨碍社会效用的改善,〔5〕过犹不及。

二、幼儿教育义务教育化的制度风险

主张按照义务教育的实施方式推动幼儿教育发展的人,大多并不是真正对义务教育制度本身情有独钟,而是希望借助义务教育法的威力,强制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拿出钱来发展幼儿教育,以解决当前政府在发展公立幼儿教育方面不作为的问题。从本质上说,持这种观点的人是把义务教育实施方式看成了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功利主义工具。

然而,按照义务教育的实施方式发展幼儿教育,在短期内也许能够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但是从长远来看,却可能毁坏系统化制度建设的严肃性,引发诸多制度问题。义务教育不仅仅是一种实施方式,它更意味着关于教育供给的整套制度安排。将它当作一个功利性的工具,既不利于义务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幼儿教育事业的长期健康发展。

1.幼儿教育义务化会延迟相关公共服务制度的建设

公共服务不仅包括义务教育等义务服务,还包括种类繁多的普通公共服务,比如需要公立机构发挥基础作用的幼儿教育服务。由于涉及面广,影响大,幼儿教育制度建设对于丰富我国的公共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的体制建设基本上还是处于实践倒逼制度建设的阶段。民众和研究者对幼儿教育的呼吁和研究越多,越会推动政策制定者考虑以下几个关键的制度问题。

(1)市场和政府应该怎样分工和合作?

(2)在机会普及、负担得起、类型多样但不强迫的公共服务中,政府财政资金和私人投资应该怎样划分?

(3)身份就业、从属关系的人事政策和签约关系的人事政策如何在管理制度上实现对接?

(4)除行政命令手段外,政府如何学会使用管制、税收、许可、报告、民众参与等方式实现对公共服务事业的监督和管理?

以上问题都是以普及、可负担、差异化需要满足为主要目标的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的核心问题。〔6〕民众对幼儿教育的强烈需求会倒逼政府有关部门协同制定相关制度,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即使同在教育领域,幼儿教育与小学、初中、高中和高等教育在功能、管理等方面也存在根本差异。如果按照管理小学、初中教育的义务教育方式来推动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就等于简化了制度建设的内容,延迟了相关公共服务制度建设的时间。从短期看,它也许会推动公立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但是由于使用了一个不太恰当的制度作为基础,将来有可能会付出相应的制度代价,即到时又需要重新进行制度调整和体系调整了。

2.幼儿教育义务化会扩大已有的制度缺陷

在普及义务教育的初期,我国采取了功利化的发展方式,用“人民教育人民办”的方式动员了大量社会资金用来发展教育。虽然义务教育事业发展了,但是,由于缺乏相应的公共财政管理理念,公共财政的投资方向一直没有得到及时调整,使得公共财政在客观上强化了各类学校之间的差异,直接影响了当前教育事业发展中一些根本矛盾的解决,如私立教育没有得到充分发展、择校矛盾难以调和等。

在我国,按照义务教育的方式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还意味着把义务教育的发展看作考核官员的一项政绩指标,这使得地方政府官员不得不动用一切资源满足考核的需要。这一现象破坏了政府行为与财政预算、监测报告、基准化公共服务标准设计之间的关系,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与财政资源间的不对等。〔7〕这种通过官员政绩推动事业发展的方式不利于建设负责任的地方政府,也不利于公共服务事业的基准化发展,客观上扩大了地区之间的差距。

倘若幼儿教育义务化,必然会扩大已有的制度缺陷,不利于幼儿教育事业的发展,也会对整个国家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三、结论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进入了关键时期,问题―对策式的制度设计和调整方式在解决问题的同时也制造出了许多更深层次的制度问题。中国教育向内涵式发展道路转型,已经到了从零散的制度借鉴向系统化制度建设迈进的阶段。政策之间、部门之间联系不畅、相互冲突,已经成为制约中国教育内涵式发展的瓶颈。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不力,有政府投入不足的原因,也有幼儿教育事业的功能和支持体系需要进行结构性调整的需要。在这个时候讨论幼儿教育能否义务化问题,需要理清义务教育政策的价值体系基础和相应的制度性工具基础,看其是否符合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毕竟,制度分析技术是推动当前系统化制度建设的根本。

参考文献:

〔1〕傅旭明.北京幼儿园收费为何居高不下〔N〕.中国经济时报,2005-04-13.

〔2〕林达.被洒落的树叶〔EB/OL〕.〔2008-03-29〕.省略.

〔3〕OECD.The OECD thematic review of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ECEC in UK〔M〕.OECD Publishing,2002:10.

〔4〕〔5〕弗兰克・费希尔.公共政策评估〔M〕.吴爱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2,174.

〔6〕OECD.Starting strong Ⅱ: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and care〔M〕.OECD Publishing,2006:211.

〔7〕袁方.完善干部考核制度迫在眉睫〔N〕.文汇报,2005-08-01(5).

Can Early Childhood Education Be Compulsory

Zeng Xiaodong, Zhou Hui

(College ofEducation, Beijing Normal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5)

义务教育政策范文第8篇

【关键词】城乡 义务教育 公共服务 均等化

【中图分类号】G5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9682(2012)09-0103-02

近几年,随着各项政策法规的颁布,我国的义务教育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快速发展,但由于长期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存在,导致了城乡之间实际上的不均等发展。尤其是在义务教育这一阶段,表现得尤其明显。而简单地从教育层面来完善教育制度已不能保证均等化目标的实现,应运而生的公共教育服务则从服务型政府的教育政策层面来指导教育改革具体实施。其中,《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指出:“建成覆盖城乡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体系,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这是当前城乡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改革发展的基本指导原则,对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均等化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城乡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内涵

公共服务均等化,指的是公共服务的价值取向和结果状态,其含义就是全体公民不论其地域、民族、性别、收入及社会地位差异如何,都能公平地获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结果大致均等的公共服务。[1]从这个角度出发,本文城乡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解释为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重视教育资源的城乡义务教育之间的合理配置,基础公共服务资源的分配与城乡义务教育的需求基本均等,使得义务教育这一国民教育奠基工程在城乡之间呈现一定程度上的均等发展,加速国民整体素质提升。但均等化并不意味着平均化,平均化又是另一种意义上的不公平,城乡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的具体标准要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实现真正的公平与均等。

二、城乡义务教育公共服务非均等化的现实体现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社会进步,义务教育整体上有了较长足的发展。但城乡仍有差距,尤其是广大乡村地区的义务教育的普及起点较低,且是短时期内实现的,无法避免的存在基础薄弱、质量不高、发展不均衡等问题。这些问题都是由于我国义务教育公共服务体制和机制不完善、不健全造成的,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队伍和素质

现如今,我国师资队伍城乡差距较大,虽然在数量上都比较充足,但质量上城市教师素质更高些,特别是在中西部的城乡义务教育阶段更为明显。有资料显示,2009年全国农村小学大专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达到71.7%,比城市低18.9个百分点;初中教师本科及以上学历教师比例达到54.4%,比城市低25.3个百分点。乡村义务教育从业教师的学历水平也远低于城市。从数量和质量两方面来看,二者之间存在不小差距。

2.学校办学条件

总体来看,虽然近年来乡村学校办学条件有所改善。但与城市相比,我国的乡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办学条件还有待提升,还有相当数量的乡村中小学的校舍投入、仪器设备配置、生均信息化经费、图书量等很多方面都达不到国家的标准,城乡之间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如,2009年,在生均教学仪器方面,乡村小学和中学生均值为359元和542元,分别比城市小学和中学少475元和398元。少数省份城市中小学生均值是农村的4倍,个别省份甚至达到7倍以上。[2]

3.教育经费的投入

同样,在义务教育经费投入方面,城乡二元结构也造成了城乡之间存在巨大差异。虽然随着乡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建立,乡村义务教育经费明显增加,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城乡义务教育投入经费的差距,但其中还是存在不少问题。首先,我国的教育经费投入不高,财政性教育经费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的目标还未实现,与国际教育经费投入平均水平还有一定差距,这样,分配的“蛋糕”还不够大,自然就影响了城乡义务教育的经费投入。第二,城乡教育经费的投入绝对差距仍然在扩大,相对差距的缩小有限。经费是学校发展的物质基础,这样就造成了城乡义务教育间的落差。这是城乡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实现过程中一个难题。

4.教育质量

长期以来在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由于教育经费总量不足和早些年的打造“重点学校”、“实验学校”的政策倾斜,义务教育的优质资源在有限的情况下,主要集中在城市学校。这就导致了城乡义务教育学校之间存在巨大差距。现实表现就是:“择校”和乱收费的现象依然无法杜绝,在义务教育阶段,一些城市公办学校时而会出现收取“入学借读费”。同时,乡村学校出现“空壳化”,而城市学校多“大班教学”等多种不合理教育现象的出现,扰乱了教育的正常秩序,进而进一步的影响了教育质量。

除了上述之外,实现城乡义务教育公共服务的均等化还面临着其他一系列的问题,如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的义务教育问题,这些问题都亟待解决。

三、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建议

上述问题,归根结底,是公共教育服务体系不健全造成的。以公共服务为出发点,科学系统的作出义务教育政策选择,将会是一条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全面实现的重要途径。

首先,政府要把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义务教育是公共服务的基本内容,其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其中城乡义务教育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直接影响了我国的公共服务水平全面提升。而解决这一矛盾,首先要从制度上进行改革,即转变政府职能,加快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投资者、管理者、监督者“三位一体”的政府教育职能应转变为为教育服务,努力为受教育者提供有效、优质、快捷的公共服务。

公共教育财政保障机制不健全,城乡之间教育经费投入不均等,是导致城乡义务教育公共服务不均等的最直接的原因。所以,城乡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需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教育经费保障制度,进行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均衡配置和统筹安排。从财政支付制度角度来说,要合理划分中央、省级、县级城乡义务教育公共服务经费投入比例标准。除了从整体上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如期实现4%目标的实现;还要注重公共教育投入结构的调整。就城乡义务教育来讲,要缩小两者之间的经费投入差距,为城乡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提供重要保障。此外,在财政政策制定上,还应加大向乡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的力度,改善弱势,这是实现城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一个重要前提和保障。

城乡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存在着很大的差别,这是由于长期的城乡教育供给二元分割和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不合理所造成的。为此,国家加快了义务教育公共服务的标准化建设,标准一致,二元化就没有了政策依据。在国家办学标准的指导下,各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教育的实际,制定一系列办学标准。城乡义务教育公共服务的具体规划更是要从这个要求出发,促进其均等化发展。

建立有效的城乡义务教育公共服务评估监督机制,将标准化的管理思想和管理技术引入公共教育服务,实现绩效管理,注重评估与监督。当前,各级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已开始积极探索。其中,城乡义务教育公共服务更成为关注的重点。将义务教育公共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指标纳入各级政府考核体系,同时积极引入外部评估机制,建立多元化的绩效评估体系,能极大地保证城乡义务教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总之,义务教育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一步发展,需要政府转变职能,综合运用政策、法规、体制、公共财政等方法,来规划、引导、管理和监测公共教育服务实践,实现在城乡之间义务教育资源的均衡流动,合理配置,构建覆盖城乡义务教育的高水平的公共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1 何鹏程、宋懿琛.教育公共服务的理论探讨[J].教育发展研究,200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