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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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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政策范文第1篇

[关键词]教育改革;政策走向;高等教育

[DOI]10.13939/ki.zgsc.2016.04.076

1我国高等教育现状

纵观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历程,我们不难发现,由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社会主义发展国家,因此我国必将处于并长期处于“穷国办大教育”的高等教育改革局面,在这种大环境下进行的教育改革可谓是步履维艰。不仅如此,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且人口素质普遍偏低,这种人口现状不利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也更加不利于我国高等教育水平的进一步提高。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高等教育的教育教学水平以及教学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树立了全新的办学理念,进一步扩大了办学规模,不仅如此,办学方式也得到了创新,但是,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高等教育教学水平仍然处于弱势,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够赶超其他发展国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经济水平得到了极大的提升,人民生活质量也得到了进一步增强,在这种环境下,我国居民更希望自己能够获得更好教育,从而提升自身的素质,然而,就目前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水平来看,高等教育还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我们必须从政策引导高等教育改革,为高等教育指明发展的方向,促进其自身的进一步发展。[1]

2我国高等教育面临的问题

首先,竞争日益激烈。与欧美等国教育水平相比,我国高等教育的总体实力不容乐观,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在于以下几个方面:①高等教育发端严重不足;②不连续的发展经历;③教育投资不足。上述这些原因导致我国高等教育在世界教育体系中一直处于弱势的直接原因。[2]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的现状是在我国整个教育发展历程中,最具有挑战性的时期,正因如此,我们必须加大教育改革力度,解决教育面临的问题。其次,高等教育的效率普遍偏低。我国高等教育普遍存在不公平的现象,例如起点上的不公平、过程上的不公平等。如果我们不能妥善处理好教育的公平问题,那么公平问题势必会成为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阻碍。不仅如此,高等教育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我国高等教育资源紧张的现状,所以,想要实现高等教育水平的提高,政策上必须实现教育的公平以及教育效率的提高。再次,高等教育的大众化与高等教育质量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大众化水平的不断提升,高等教育质量问题也逐渐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如何在实现高等教育的大众化的同时,进一步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成为了我们必须要考虑的问题。现阶段,我国高等教育正逐步向大众化的方向发展,招生规模逐年扩大,与此同时,高等教育的“量”和“质”的矛盾也日益凸显。[3]如果我们现阶段不能够有效处理该类问题,我国高等教育必然难以继续发展,因此,我们必须对高等教育的大众化进行监控,以达到质和量的有机统一。最后,教育改革目标盲目,与社会需求不吻合。我国高等教育的发展目标难以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由于高校扩招,导致本科生占毕业生的比例过大,从而挤占了专科生的就业市场;而专科生的教学模式存在重理论轻实践的现象,使得学生难以胜任高级技工的工作。在这种环境下,本科生难以找到与自己水平相适应的工作,专科生在毕业后找不到工作,这就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我国民众对教育的怀疑,激化了社会对高等教育的不满。随着教育改革制度的不断深入,这种不满情绪甚至有愈演愈烈的趋势。不仅如此,一些偏远地区还普遍存在着读书无用论理论抬头现象,在这种理论的引导下,城乡之间的教育差距会越来越大,直接影响了社会的公平与文明。从本质上来说,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并不是学生太多,而是从政府到教育系统,对孩子们的成长、成才关注度太少。

3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政策趋势

首先,教育改革政策,必须引导高等教育以社会市场需求为导向,建立科学的学科模式。众所周知,我国高等教育应当以培养学生知识实践能力为目标,使学生尽快地适应社会发展需求,从而达到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从市场角度来看,我国绝大多数用人单位在招聘的过程中凸显了高校大学的课程设置不合理的问题,高等教育的学科设置与社会需求不相一致,专业划分过于详细,有的专业甚至招聘单位都没有听说过,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高校大学生是很难找到与自己专业相匹配的工作的。为了有效避免上述问题的产生,教育改革政策应当积极引导我国高等院校设立科学的培养体制,创新培养方法。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引导高等院校深入了解社会需求,积极主动地调整培养方案。二是引导高等院校建立校企合作模式,同企业之间进行科学的交流沟通,从而为高校大学生提供大量的学习实践机会。其次,教育改革政策,还应当积极引导高等院校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我国高等院校的教学课程制度灵活度不高,学生在学过一门课程之后往往还有这样的疑问,不明白为什么要学这门课程,学完这门课程之后的未来发展趋势是什么样的?也就是说,我国高校大学生普遍存在高分低能的现象,分数很高,但是能力偏低,难以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需求。正因如此,在制定教育改革政策的过程中,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引导高校培养学生的专业兴趣,进一步提高高校大学生接受新鲜事物的能力,要实现对学生的综合性评价,着重培养学生的个性以及特长发展,以确保学生能够在毕业后迅速适应社会发展的变化,避免出现被社会淘汰的现象。再次,应当出台鼓励学生自主创业的相关政策,随着我国人口的不断增长、高校的不断扩张,在未来的一段时间里,我国高校的大学生将会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必须鼓励高校大学生实现自主创业,才能够确保我国高校大学生就业率逐步增长。应当对高校的职业教育给予政策导向,从而促使我国高等院校职业教育水平的进一步提升。最后,积极引导高校的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探索多种合作教学模式,实现课程教材的国际渗透。高等教育的发展是促进我国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我们必须对高等教育的教育改革给予高度的重视,从大局出发,全面配合高等教育的发展,创新教育教学改革模式,培养社会需求人才,为国家、社会以及经济发展注入新鲜的血液。除此之外,在社会发展的今天,我国高等教育还必须实现多元化发展,才能够不断地满足社会的需求。而作为高等教育重要组成部分的高校,应当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充分体现自己的办学特色,实现自己办学效益的进一步提高。[4]

4结论

近年来,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得到了深入,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不利于我国高等教育培养出更多的高素质人才,更不利于我国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在进行高等教育改革的过程中,我们应当直面问题,勇于迎接挑战,从政策的角度引导高等教育深入地进行教育改革,实现高等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刘宝存.高等教育强国建设与我国高等教育改革的政策走向[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2(1):8-13.

[2]许国动.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政策伦理目标演变及启示———从道德论走向德性论[J].现代教育管理,2013(3):64-68.

[3]魏军.改革开放30年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政策的内容分析[D].西安:西北师范大学,2009.

高等教育政策范文第2篇

论文关键词:广西;高等教育;政策分析

2011年2月颁布的《广西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广西教育规划纲要》)是一份指导广西教育改革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它不仅描绘了2010-2020年广西教育改革发展的宏伟蓝图,而且对未来10年广西高等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振兴高等教育的目标、任务和策略。下面通过解读《广西教育规划纲要》分析广西振兴高等教育的政策措施。

一、广西振兴高等教育的背景

教育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基石,是提高国民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高等教育承担着培养高级专门人才、培育繁荣先进文化、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任务,对推动科技创新、促进区域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建设人力资源强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国家战略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全面实施以及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建成运营,未来十年将是广西加快实施“富民强桂”战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也是推动教育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的关键时期。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广西高等教育稳步发展,规模不断扩大,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人才培养质量逐步提高,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与东盟国家教育国际交流合作日益增多,进入了高等教育大众化发展阶段。从2005年至2009年五年间,广西高等院校由58所发展到75所,在校生人数从48.6万人增加到69.2万人,增长42.4%。其中,研究生在校生从1.1万人发展到1.9万人,增长74.8%;普通本科在校生从14.5万人发展到23.9万人,增长65.1%;高职(专科)在校生从19.4万人发展到29万人,增长49.6%。2009年广西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17%,比2005年的15%增加了2个百分点。高等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受教育权利,为提高各族人民素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广西高等教育发展总体水平与发达地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面临着较多的突出问题。如,同质化倾向明显,未能彰显教育特色;高等教育规模有限,布局结构不合理;高等学校自主创新能力不强,产学研结合比较薄弱;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与人才培养能力不足的矛盾冲突;人才培养模式单一,拔尖创新人才短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广西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提出了振兴高等教育的策略,把全力振兴高等教育作为今后十年广西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任务,并将高等教育振兴工程纳入未来十年十项教育发展重点工程之一。

二、广西振兴高等教育的目标及主要任务

针对高等教育发展现状,《广西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全力振兴高等教育的战略目标,这一政策目标将对广西高等教育教育发展起到指引作用。这个政策目标分为三个步骤:第一步,到2012年高等教育结构进一步优化,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1%;第二步,到2015年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大幅度提高,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28%;第三步,到2020年高等教育规模和质量达到全国平均水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40%。

围绕振兴高等教育的战略目标,《广西教育规划纲要》明确了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任务:

第一,走内涵式发展道路。高等教育要实现自身的科学发展,除了要以育人为本之外,很重要的就是要注意内涵的发展。内涵式发展的三个主要方面即质量、结构、特色。因此,扩大高等教育规模,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推动高等学校办出特色就成为广西今后十年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首要任务。随着广西已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在新的历史起点上,为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千亿元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国际合作日益加深的需要,扩大规模,调整优化高等教育结构,提高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同时,广西作为拥有12个世居少数民族的壮族自治区,其高等教育的最大特色就在于民族教育。因此,积极发展具有区域特色的民族教育,支持民族院校改善办学条件,加强特色优势学科建设,发挥民族院校在促进民族团结、边疆稳定和区域合作发展意义重大。

第二,提高人才培养质量。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人才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起着基础性、决定性的作用。我国要实现从人力资源大国、高等教育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高等教育强国的转变,从“世界工厂”向创新型国家的转变就需要提升核心竞争力,就需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水平,造就一批拔尖创新人才。人才培养的基础在于教育,人才培养是学校的根本任务。高等教育处于培养人才的关键环节,肩负着重大的使命。

第三,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都是高等学校的重要职能。《广西教育规划纲要》把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社会服务能力作为主要任务再次提出,看似没有什么新突破,但却体现了广西教育政策的连续性。随着时展,这一基本任务的要求也在不断地改革和创新:在“富民强桂”的新形势下,围绕广西优先发展的千亿元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高校应着眼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步伐,不断提升科学研究水平,增强教育服务广西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高校及教师应积极参与重大经济社会问题并献计献策,充分发挥广西教育在服务国家周边外交战略、维护民族团结和谐稳定中的重大作用。

三、广西振兴高等教育的策略

《广西教育规划纲要》全面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十一五”期间广西教育工作历史经验,科学分析了广西未来教育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提出了全力振兴高等教育的策略。

1.组织实施“高等教育振兴工程”

为切实完成《广西教育规划纲要》的历史使命,使得《广西教育规划纲要》能真正地带动广西教育自身的发展并同时促进经济与生产力水平的提升,从而为社会整体的可持续性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广西教育规划纲要》规划了“十大重点工程”作为实现目标的具体措施,“高等教育振兴工程”则是其中之一。这一重点工程围绕广西教育改革发展的战略目标,着眼于增强广西高等教育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重点是加强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关键是提升高等教育质量。这一重点工程具体包括以下项目:实施高等教育大众化水平提升计划;参与实施国家中西部高等教育振兴计划;实施东部重点高校对广西高校的对口支持,区内高校对口支持;支持优势特色学科、重点实验室和科研创新平台建设;继续实施广西大学“211工程”,建设高水平大学;鼓励高校与科研机构建立联合研发基地;实施高校专业、课程与教材一体化建设;实施教学质量和教学改革工程;实施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建立“双导师制”;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实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计划;支持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大学科技园建设、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组织建设。这一系列项目的实施可以确保广西高等教育质量稳步提升。

2.关注高等教育改革重点

第一,深化人才培养体制改革。学校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区别于其他社会组织的本质特征是人才培养,科研和社会服务都要体现和服务于人才培养。人才培养体制改革既是提高高校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也是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进入21世纪,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面对国际国内的挑战,各国都希望率先打好人才储备之仗。因此,提高国民素质、培养创新人才显得尤为重要。《广西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广西高校承担培养多样化人才的重任,实施卓越人才培养计划。根据不同类型、不同专业对人才的需要创新教育教学内容和方法,探索培养人才的新途径,树立人人成才观念,鼓励学生个性发展,给学生更多自主学习的空间。

第二,完善高等教育考试招生制度改革。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一直是教育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它承担着维护教育公平、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促进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公平的重要责任。近年来,全国部分省份率先实施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在考试内容与形式、招生方式与录取办法上进行了一系列改革探索。为了促进高等教育入学机会公平,《广西教育规划纲要》要求探索高等学校分类入学考试办法,结合普通高中新课改推进高等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多元录取机制,支持高等学校实行自主录取、推荐录取、定向录取、破格录取等录取办法。同时,加强招生录取工作过程的公开透明度。

第三,推进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教育管理体制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制度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对教育事业进行组织管理的各项制度的总和,是整个教育体制得以构成和运行的保障。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是保证教育改革取得成效、推动教育事业长足发展的关键。长期以来,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所涉及的管理权力下放只是中央放权给地方,并未真正解决学校办学自主权问题。基于此,《广西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健全权责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明确各级政府职责;完善自治区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的相关制度,促进高校依法规范办学,统筹协调高校合理定位、科学发展;转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

第四,推进高校办学体制改革。办学体制改革是教育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扩大广西高等教育规模,优化高等教育结构,促进广西高等教育质量稳步提高,《广西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高校办学体制改革的策略:一是深化公办高校办学体制改革;明确“区市共建”高校的经费分担责任和人事管理权限;推动区内高校对口支持,促进薄弱学校提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二是大力支持民办教育,改善民办教育发展环境。在实施高校质量工程建设项目时,对民办高校与公办高校应同等对待;对符合年度检查合格条件的民办高等院校通过以奖代补方式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建设现代大学制度。现代大学制度是大学适应现代社会发展要求,在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指导下,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科学管理的教育制度。现代大学制度涉及大学与政府、社会等外部关系的规范以及大学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基础,也是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重要依据。《广西教育规划纲要》要求各高校正确处理好内外部关系,对外坚持政府宏观管理、市场适度调节、社会广泛参与、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对内坚持和完善公办高等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健全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制度。

3.扩大高等教育对外开放

教育对外开放是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广西作为中国唯一与东盟国家陆海相邻的省份以及中国与东盟国家进行合作交流的最前沿,应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和国家政策倾斜优势,与东盟国家开展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推动高校特色办学,提高高校的国际知名度和影响力。《广西教育规划纲要》提出了高等教育对外开放的着力点:一是实施“引进来”与“走出去”战略,支持广西高校与国外高水平大学合作办学,开展境外办学,支持国际汉语教育,提高孔子学院办学质量和水平。二是大力发展留学生教育,加强双向的文化交流。三是多方式引进优质教育资源。

4.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教师是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第一资源,是学生学习与知识传递的纽带,是推动教育事业发展的最重要力量。新时期,教育事业发展的关键在教师,发展教育必须紧紧依靠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广西教育规划纲要》要求高校积极组织教师申报国家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培养优秀拔尖人才;实施“八桂学者”计划、特聘教授计划、人才小高地建设工程和广西高校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培养学科带头人;培育优秀教学团队和科技创新团队;加强高校中青年教师培养工作。

5.提高高校教育保障水平

高等教育政策范文第3篇

论文摘 要 公平是高等教育的不懈追求,效率是对高等教育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高等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作为影响高等教育发展的高等教育政策,要兼顾公平与效率,引导高等教育实现自身的宗旨。

在高等教育资源有限的情况下,为了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接受高等教育的需要,国家在政策上进行调节,以保证高等教育资源的分配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国民的需要和国家经济文化发展的需要。任何一项高等教育政策都必须面对公平与效率的两种价值观的选择。

公平与效率并不是哲学意义上的一对范畴,但二者之间却存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关系。公平的本质是调节人们之间社会关系和财产分配关系的一种规范。“效率”是经济学上的概念,它指的是“消耗的劳动量与获得劳动效果的比率” 就一般意义来看,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二有相互包含的一面,二者都是对方衡量自身高低的一个基本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 。“没有毫无公平的效率,也没有毫无效率的公平,效率和公平都不能完全脱离对方来衡量。高等教育中公平本身就隐含有效率的意义,高等教育的效率也体现着公平的价值,二者在总体上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相辅相成。高等教育中公平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效率的增长,同样,高等教育效率的提高又反过来有利于促进公平的建设与完善。” 追求效率与公平是发展高等教育的两大实践原则,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必须包括公平状况的不断改善和效率水平的不断提高。

一、 高等教育公平的涵义

教育公平是一个历史范畴,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而不断发展。高等教育公平作为一个理念提出并达成共识,要比基础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晚的多。因为高等教育作为教育金字塔的塔顶,其公平的实现必须以社会的高度发展与教育自身的高度发展做为支持。早期的高等教育公平与教育其他层面的公平一样,是以反对种族歧视、阶级歧视、信仰歧视以及文化歧视等为目的的。在现代社会,高等教育公平的最本质内涵在于人们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平等。具体说来,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能力相同的青年,不论其性别、种族、地域,都有相等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二是社会各阶层的成员,不论其家庭背景、个人出身,都有相同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高等教育中的公平不仅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内容和社会公平在高等教育领域的延伸,它同时也是达到社会公平的重要手段和途径。高等教育中的公平是高等教育政策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与准则,它与国家的社会基本制度尤其是教育制度相联,并以此为基准规定着社会成员所享有的高等教育的基本权利,规定着高等教育资源与利益在社会成员之间的合理分配。

二、 高等教育效率的涵义

对于高等教育的效率的认识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高等育领域内的效率与经济领域内的效率在涵义上没有什么不同:高等教育领域内的效率,从本质上讲也是指资源的有效使用与有效配置。

第二种观点认为,高等教育的效率可以分为两个方面:社会效率和个人效率。狭义的社会效率指接受高等教育者比未受高等教育者能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广义的社会效率指高等教育的发展不仅可以为社会经济和文化科学技术的发展,提供必要的人才资源,而且可以从整体上提高民族素质,增强综合国力,推进社会的文明程度,形成良好的文化氛围等多方面的社会效益。“在个人效率方面,如果个人受到更多更好的高等教育,就能获得更多的知识和技能,当这些知识和技能融入生产劳动过程中,就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获得较高的经济收入。”

第三种观点认为,在高等教育中存在着三种形式的效率:“教育的生产效率指教育部门或教育单位的投入与产出之比;教育资源配置效率指教育部门或教育单位对资源配置的情况和对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教育的X效率指教育部门或教育单位在一定的技术水平条件下教育投入的实际产出与投入的应有产出之间的差额。”

在这里笔者比较认同第二种观点。它从社会与个人的角度定义的高等教育效率的内涵,比较全面。这与高等教育为社会培养人才促进社会持续发展的目的有着内在的一致性。

三、 兼顾公平与效率: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选择

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有其内在的联系,但二者又有其各自独立的内涵和意义。前者决定了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有一定程度的相关和联系,而后者基于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的互不替代性和影响因素的不同,决定了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在关系上存在疏离性的一面。没有毫无公平的效率,也没有毫无效率的公平,效率和公平都不能完全脱离对方来衡量。高等教育中公平本身就隐含有效率的意义,高等教育的效率也体现着公平的价值,二者在总体上互为因果,互相促进,相辅相成。高等教育中公平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效率的增长,同样,高等教育效率的提高又反过来有利于促进公平的建设与完善。追求效率与公平是发展高等教育的两大实践原则,一个国家高等教育的发展必须包括效率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公平状况的不断改善。这是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的相关性。我们必须看到: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虽然相关,但并不是此长彼长、此消彼消或者此长彼消、此消彼长的关系。从现实来看,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具有一种鲜明的非直接相涉性,这是由于高等教育中公平与效率本身以及决定因素的不同所导致的。高等教育政策作为对高等教育场域中各种教育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的行为准则,在制定时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一)进一步完善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高等教育体制。

我国现行的高等教育体制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之间存在一定的差距。特别是高等教育与市场经济的讨论中,由于过分的夸大了市场经济对高等教育的负面影响,有的甚至把市场规律与高等教育规律对立起来,因此大大的阻碍了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向市场化放方向的发展,也阻碍了高等教育如何在更深层次上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一系列相关问题的探索。

因此,在今天和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我国高等教育政策的一个重要努力方向,就是继续构建和不断完善能够有益于市场经济长足发展的高等教育体制。为此,建立高效率、分层次、法制化的自主自律型管理体制,不失为促进高等教育公平与效率“双赢”的高等教育政策的明智选择。

(二)关注弱势群体利益、建立有效补偿机制、促进高等教育公平。

差别的存在,就必然会产生那些因各种不同原因而暂时居于不利位置的弱势群体,如存在各种问题的大学生。对此,国家、社会、学校要给予更多的关注与理解。“从宏观的层面上看,高等教育的弱势群体还包括那些生活在经济落后区域的人群。这些区域通常也是高等教育甚至包括基础教育薄弱的地区。”豐因此,建立有偿补偿机制在宏观上还应包括完善科学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以及其他行之有效的扶持经济落后地区教育发展的办法。只有这样,才能促成日益广泛的高等教育公平,也才能提高高等教育系统的整体效益。

(三)改良高等教育过程、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增进高等教育效率。

高等教育公平不仅体现于能不能接受高等教育,更体现于接受何种高等教育、如何接受高等教育以及接受高等教育后有何用的问题上。随着我国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推进,能否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的问题有望得到逐步解决。这样,“高等教育公平的主要阵地就会从校外转为校内,从强调起点公平或机会公平转向重视过程公平、活动公平以及结果公平。”针对高等教育公平的这种转向,就要求把高等教育政策关注的重点摆在改良高等教育过程、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增进高等教育效率等方面。

综上所述,公平与效率,是在当今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制定高等教育政策的价值取向。这关系到高等教育质量和受教育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我国公民素质的提高。高等教育政策在实际的制定过程中,要兼顾公平和效率。

注释:

温正胞.价值冲突:当前高等教育领域不可回避的问题. 江苏高教,2004(1)

赵晓梅,刘少雪.处理高等教育效率与公平问题的系统方法. 复旦教育论坛,2003,(4).

厉以宁,闵维方.教育的社会经济效益.贵州人民出版社, 1995.(7)

高等教育政策范文第4篇

(一)目标决策的政府主导

我国传统质量政策目标决策的典型特征是政府主导。政府主导有利于保证目标决策的时效性,特别是在我国政治民主建设的初级阶段和公民社会发育不足的情况下,能够集中优势资源做大事。无论是早期的重点院校政策,还是后来的“211”、“985”工程,以及国家重大科研项目计划,都为我国高等教育质量建设打下了坚实基础。与此同时,在政府主导的目标决策模式下,制度表现出强制性变迁的特征,大大减少了决策成本。但是这种政府主导与传统教育体制的计划性、行政性、僵化性密切相联,过于凸显“政治精英的价值偏好和政策诉求”,忽视了政策客体与政策受众的参与性和自主性诉求,带来质量政策的科学论证不强、整体性缺乏、系统性不足、人为因素影响较大等不利影响。

(二)价值决策的效率偏好

公共政策的本质是政府对全社会进行权威性的利益分配。政府分配利益是一个动态过程,分配的基础是利益选择,分配的过程是利益综合,分配的关键是利益落实。无论是利益选择的重点高校重点发展,利益综合的工程化模式,还是利益落实事实上的“马太效应”,质量政策体现出政府价值决策的效率偏好。对于纠正低水平平均发展,效率偏好无疑能够引导教育资源有序流动,提高资源边际生产能力,事实上也促进了高等教育质量在较短时期中、在一定领域内快速提升和积极赶超。然而价值决策的效率偏好,也带来区域之间、高校之间公共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平衡,甚至造成了高校之间人为的划分为三六九等,并对应于不同行政级别,不仅加剧了行政化倾向,也促发了同质化趋向,影响了高校和谐生态的形成。

(三)内容决策的片面性缺陷

从政策内容来看,高等教育质量政策主要包括质量建设和质量保证。质量建设关注利益结构的调整,质量保证关注教育教学活动过程中行动准则的规范。质量建设和质量保证一体两面,只有达到两者的平衡才能真正有效地促进高等教育质量不断提高。由于我国高等教育发展的基础相对薄弱,质量政策偏于质量建设、强调高校和财政责任政府办学硬件投入、注重办学的规模效应具有一定的现实依据。但这种失衡的政策内容往往忽视了学校内涵发展。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进展艰难,需要持久地情感、精力投入但却难以产生速成效应的教学工作遭遇“中心偏移”的困境,对于质量保证的认同度不足等等,这些不良现象与失衡的政策惯性所带来的片面性缺陷不无关系。

二、高等教育质量政策的改革走向

新公共管理代表着公共行政中一直高举和张扬的改革主题,正是这种改革的精神带来了新的治理模式和责任体制,也为我国高等教育质量政策的制定、执行和评估带来一种新的启示。

(一)质量政策制定的变革

其一,政府质量管理的职能转换。新公共管理强调“公共部门内由聚合趋向分化”理论原则,突出“掌舵而不是划桨”的政策隐喻。在这一原则启发下,政府在高等教育质量政策制定中必然要实现从微观到宏观,从直接到间接,从监管控制到价值引导的职能转换。与之匹配,政府教育质量管理的方式也会实现转变,从传统的依靠整齐划一的指令性计划转变为综合运用教育规划、保障质量的立法、提升质量的经济杠杆、质量信息服务等手段。质量监控的权力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政府与高校、政府与社会之间合理的分享。作为质量一线的高等学校被赋予基于教育质量公共责任和公共服务的“自由裁量权”。政府、高校、社会形成一种关于高等教育质量的新型伙伴关系和利益共同体。

其二,质量政策内容的变革。政府质量管理的职能转换,必然促使政策内容的变革。一是传统的无所不包的微观操作性政策类型被宏观调控性政策取代。中央政府更加注重质量提高的战略主题和整体规划,确立一种基准性或引导性质量政策,地方和高校根据自己的发展基础和办学实际,制定特色性的质量政策,促进学校因地制宜、特色发展。二是指导性政策逐步取代指令性政策。传统体制下,政府将高校作为的下级隶属部门,质量政策相应地表现为强制性的指令式,依靠的是行政权力后盾。新公共管理理论倡导在政校之间建立一种契约型责任关系,政府对高校质量的外部管理是建立在服务和责任共识基础上的契约管理,真正落实高校办学自。政校之间不以权力为中介,而是以大学章程的“契约”形式所确立的权利为中介,政府保留一定的质量问责权力。三是事后救济性政策向事前预警性政策转变。新公共管理要求对“顾客”的需求变化作出迅速的反应,注重政策的前瞻性。政府应该突出质量政策的预警职能,加强专业设置预警、质量状态分析与、质量结果(毕业生就业状况)共享与反馈的公共服务职能。

其三,质量政策价值的整合。传统质量政策的价值决策注重政策供给主体的效率偏好,不仅带来了公共资源配置的非平衡,也给高等教育公平带来损害。新公共管理被认为代表了西格玛型价值,从该价值出发,衡量公共管理成败的标准是相对于特定目标资源耗费的多少,强调效率这一主流价值。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公共行政实践的发展,新公共管理也逐步带来治理模式中的“政治”包容性变革,其主要思想是包容各方利益,在利益相对平衡中决定政策目标、设计政策项目,制定与执行公共政策。因此,高等教育质量政策应该积极整合效率与公平两种价值诉求,一方面要以质量绩效为导向,以高等教育质量服务的战略性、外部性大小作为政策依据,加强重点项目建设,同时关注结果质量,强调质量责任;另一方面要营造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和政策空间,逐步破除实际存在的高校行政级别的身份标签,根据差别原则、补偿原则制订相应的扶持薄弱地区薄弱高校的质量政策。

(二)质量政策执行的变革

其一,政策执行主体从一元到多元。新公共管理打破了政府垄断执行的一元化局面而主张多元化。一方面,政府内部通过分权和授权的组织管理体制改革,形成中央政府宏观指导———省级政府统筹的政策执行格局;另外一方面,办学权回归高校,通过明确政校之间职、责、权、利的合法边界,让“管理者管理”,避免一元化格局下政策架空、政策替换、政策截留等选择性执行的不利影响。政策执行主体从一元到多元的分权化,还带来了执行主体间的扁平式权力关系的逐步变革,调控主体间关系的手段也由以行政权力为主转为以法律权利为主,通过主体之间的互动合作推进质量政策有效执行。

其二,政策执行内容从过程到绩效。传统体制下,高等教育质量政策执行只注重投入,忽视成本、产出和效果衡量,甚至造成对人才市场或学生需求变化缺乏敏感的反应。新公共管理重视执行的产出和质量,强调质量政策的成本与效益的分析,主张按业绩付酬,按业绩管理,按效果作预算。其目的是希望带来高校之间的有序竞争,迫使各执行主体不断完善,不断创新,特色发展,有效回应政府、社会公众、家长、用人单位等对专业人才质量规格和能力素质结构的动态需求。

其三,从质量信息遮蔽到质量公布。新公共管理颠覆了传统行政仅仅向上负责的责任体制,取而代之的是“以市场为基础、直接向‘顾客’负责”的责任体制。它认为直接向公众负责符合真正的民主精神。当前,公布《高等院校本科教学质量报告》成为政府改进高等教育质量的新举措。2011年的“985”大学、2012年的“211”大学,2013年及以后所有的本科院校都要向社会公开自己的质量报告。从曾经有意无意地质量信息遮蔽到当前的质量信息公布,赋予了大众选择权、知情权,让家长、学生知道自己有何种不同的选择,从而将权力向高等教育服务对象转移。

(三)质量评估与监控的变革

其一,从同一性评估到分类评估。由于一元化体制的局限,传统的同一性评估与监控多属于政府内部行为,常常会因为内部关系复杂而流于形式或发生偏差,缺乏客观性,难以准确反映公共服务的真实情况,所有就有了第一轮本科教学水平评估优秀率百分之七八十的尴尬。新公共管理理念下,由于给予质量政策执行者较大的“自由裁量权”,政府不再包揽政策执行,而是站在公共利益的立场评估与监控其他执行者的活动,这样内部行为变为外部行为。由于不同高校的类型与层次定位不同,质量政策执行效果必然具有很大差异,所以新一轮本科教学审核评估的基本思想是“用自己的尺子量自己的身高”,体现分类评估的指导思想。

其二,从政府单方评估到注重自我评估。质量政策执行效果的政府单方评估带来“内部人控制”、形式化等弊端。新公共管理将竞争机制引入公共服务领域,高校成为政策执行的主体,对自己的质量绩效负责,“以质量换取自”,质量政策的评估从外部单方评估逐步向高校内部自我评估转变。在自我评估的基础上,政府与公众就可以站在局外人的角度进行更为客观、更为真实的评估,实施质量认证、质量认可、质量审计等质量评估政策,既有利于及时发现质量问题,实施政策监控,又将办学权利回归高校,激发其办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其三,从注重找缺、评优到促进质量改进。传统质量评估政策要么过于依赖对于“资格”的审定,强调“投入”而对“结果”重视不够,目的是为了找缺、找差;要么依赖对于“水平”的评定,强调区分出等级,目的是驱使争优。新公共管理背景下,质量评估政策指向质量“状态”的核实,对高等教育服务质量进行绩效评估,各参与主体共同形成关于质量的审核报告,强调结果责任,其目的在于质量的改进。

三、结语

高等教育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美国 国家政策 高等教育 国际化

一、引言

美国作为世界资本主义国家头号强国,不但成为世界科研和技术发展的中心,也成为世界高等教育的中心、全球人才的聚集地。科技教育的资源聚集反过来又成为美国经济、政治、军事、科技和文化的强劲引擎。

冷战期间,美国曾经多次检讨自己的教育政策,并发起声势浩大而又影响深远的反思,疾呼美国教育已经落后。虽然这种反思不乏意识形态领域的“别有用心”,但美利坚民族勇于正视自己缺点的务实态度却促进了本国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教育事业的大发展,进而又推动了其他部门的飞速发展。美国航天领域庞大的“阿波罗计划”将其他国家远远地抛在了后面。再如,美国的“硅谷”一直引领世界电子计算机和信息技术的潮流。这一切都和美国一直奉行的夯实教育基础,着力发展自然科学和理工科的教育战略密不可分。

如果说美国在冷战时期的教育政策是为美苏冷战这一大战略服务的,那么冷战结束后的美国教育政策则是围绕保持国家在冷战后新时期全球唯一超级大国政治和经济地位这一目标而制定并付诸实施的。

二、美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策略

美国教育全球中心地位的保持和巩固是通过两个方面来实现的:一方面利用美国的经济优势和全球教育科研中心地位吸引世界各国的优秀学生和学者到美国留学和研究。美国通过政府、社会和各种组织机构提供的优厚奖学金吸引世界各国的优秀人才以留学生和访问学者身份来到美国为美国的经济和科技服务。美国各高等学校对来美的理工科博士研究生一般都提供充足的奖学金,申请的程序也相对简单。即便是经济水平相对较低的美国中西部各州的高等学校对于理工科博士研究生的支持也很到位。比如,内布拉斯加州是美国传统的中西部农业州,人均最低生活标准为1100-1200美元。然而,内布拉斯加大学的博士研究生不但有充足的奖学金支付全额学费,而且还能每月得到税后约1600美元的研究津贴,保证了博士生能毫无后顾之忧的进行科学研究,完成学业。

此外,美国高等学校还向国际留学生和学者提供了世界上最理想的教学研究环境;通过政府、学校和基金会等不同机构为本国和外国学者提供研究资金;通过颁布法律的形式,吸引尖端人才加入美国国籍将其留在美国,为美国的经济和科技发展出力。据统计,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美攻读理工科的博士研究生五年之后留在美国工作生活的比例一直在90%以上。

对于来自其他国家的本科和大部分硕士研究生,美国高校和政府则把他们当成刺激经济发展的“钱袋”。每年外国留学生为美国带来数百亿美元的收入。外国留学生的涌入还给美国带来大量的工作机会,最直接的是将留学生吸引到具有各国各民族特色的餐馆、小型杂货店和文化场所里,一方面提高了当地的税收收入,另一方面又带动了劳动力市场的兴旺。

经济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为了重振经济,刺激就业,调整了留学、移民政策,提高了留学生签证通过率。2010年11月15日,美国国际教育研究院(IIE)公布的2010年美国门户开放报告显示,赴美国际学生在2009/10学年呈持续增长势头,达到3%,留美学生总数高达690,923人。其中最为显著的是中国首度成为美国最大留学生来源国,增长率约30%,超过往年的榜首印度(18.5%)。中国学生从上年度98,235人增至09/10学年的127,628人。该报告指出:美国对于国际学生总体持欢迎态度,希望继续扩大在世界教育中的影响力,鼓励更多的国际学生进入美国高校学习,并为此保持稳定宽松的留学政策来吸引国际学生。

三、美国政府对教育国际化的影响

(一)立法支持

2008年,美国国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家在今后若干年内提高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战略目标。《2008提高国际开放程度以提高美国国家竞争力法案》旨在“通过保持并提高美国吸引国际学生、学者、科学研究者和访问学者的能力……进一步增强美国的国家安全”。在该法案中,美国决策者明确了加强国际教育交流对美国实现全球领导竞争力战略目标的重要作用;美国政府各部门应该在不牺牲国家安全的前提下,保持吸引国际学生、学者和科学研究者的竞争力;在移民、签证政策方面,美国政府应保持欢迎外籍人士赴美的姿态。

(二) 调整签证政策

2011年5月份,美国再次调整了签证政策,以提高吸引国际优秀人才、学者的竞争力。留学签证政策调整有效期部分增至4年。为了吸纳更多理工科学生、访问学者赴美,改善一些美国著名大学留学生数量明显下降的问题,美国国务院宣布放宽对某些敏感科技领域的学生、访问学者的“Visa Mantis”特别签证严格审查程序。本次政策放宽调整涉及持有F类(学生)、JH类(临时工作人员)、L类(公司内部调动人员)、B类(旅游和商务)签证。调整后,这些签证持有者的签证有效期不必每年重新审查,敏感专业学生签证有效期最长可达4年,工作签证有效期可达2年。

(三)鼓励本国学生出国留学

近年来,美国政府不断鼓励本国学生到其他国家留学,提高本国学生了解世界的能力和眼界。早在上世纪六十年代,美国肯尼迪政府就提出“和平队”计划,向发展中国家输送各行各业有经验的志愿人员,特别是教师和医生,帮助这些国家解决人力资源短缺的问题。这些志愿人员为派驻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贡献,扩大了美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正面影响,增强了美国的软实力。

2007年金融危机爆发后,美国的政治经济实力面临空前的挑战。为了重振昔日雄风,美国众多的民间机构、智库向总统和国会积极献策。国际教育工作者协会(NAFSA)于2008年向政府提出了一个名为“国际教育――公共外交领域中被忽略的方面:给下任总统的建议”(之后简称“建议”)的报告。报告呼吁美国政府应该正视“国际教育已成为解决美国面临诸多挑战的基础……如今的美国缺少能意识到国际教育潜能的政策……(美国)应该自觉地将国际教育作为与全世界人民追求共同目标的途径。正是通过国际教育,我们才能与世界其他地区建立持久的对话基础和伙伴关系,并为形成世界和平、安定、幸福的长久局面创造条件。” “建议”在重申了吸引国外学生和学者赴美学习、研究和生活的一贯政策的同时,着重强调了将美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实现放在海外留学上的构想,并将其作为美国本科教育的组成部分;“建议”还呼吁加强美国教育与其他国家的国际交流和志愿者服务项目,如“和平队”,来改善美国的国家形象。

2009年11月,美国总统奥巴马提出了“十万强计划”,致力于快速提高美国学生赴中国进行短期学习和留学的数量。2010年5月,美国国务卿希拉里访华,在北京正式提出“十万强计划”,强调要加大美国高校对中国高校输送短期访问学生的力度。美国政府还计划到2017年,向世界其他国家输送100万美国留学生。

四、结语

通过一系列国家政策层面的措施,美国政府既帮助本国高等学校保持国际竞争力和领先地位,也促使美国年轻一代走出国门,促进与其他国家的交流,并将美国的文化价值观传播到派出国家或地区。

【参考文献】

[1]蔡敏. 独立研究课:美国高校培养创新型人才的课程形态[J]. 比较教育研究,2011(3):1-4.

[2]陈学飞. 谈谈美国高等教育国际化的若干基本要素[J]. 比较教育研究,1997(2):6-9.

[3]李梅.美国高等教育的国际化政策:强国兴邦的工具[J]. 比较教育研究,2010(10):27-30.

[4]翁丽霞,陈昌贵. 中美研究型大学国际化比较分析[J]. 高等教育研究,2010,31(12):94-100.

高等教育政策范文第6篇

[关键词]民办高等教育教育政策政策体系

[作者简介]张晓红(1976- ),女,河南商丘人,黄河科技学院,副教授,硕士,研究方向为教育法学。(河南郑州450006)

[课题项目]本文系河南省教育科学“十一五”规划2010年度重点课题“民办高校法人治理机构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10]-JKGHAG-0338)

[中图分类号]G649.2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14)15-0023-02

民办高等教育是我国教育事业体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需要多种条件的配合,其中,政策法规是最重要的条件保障。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合理性、科学性及相关政策环境的优劣,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发展会产生明显的推动或阻碍作用。认真研究我国陆续出台的有关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对梳理并完善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推动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研究意义与实践价值。为落实“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真正贯彻国家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要求和指导思想,本文主要针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借鉴国外先进的民办高等教育管理经验,对未来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发展、法制保障提出相关建议。

一、端正认识,准确认识民办高等教育的地位和作用

在我国,公办高等教育长期占据绝对的优势地位,加之传统观念的影响,民办高等教育一开始就被贴上各种“标签”,受到种种非议和责难,即使在民办高等教育大发展的今天,仍有不少人提到民办高等教育就摇头、讥讽,甚至“谈民色变”。有人认为,“政府认识不足是导致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缓慢的最重要原因之一。”①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我们必须为民办高等教育营造一个公平、和谐的发展环境,彻底端正认识,准确定位,从思想根源、立法源头上解决问题。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之初,就碰上了姓“私”还是姓“民”的问题,公众和学界对此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由于受传统文化和公众固有偏见的影响,民办高等教育长期处于公办高等教育的阴影下,在不公平的环境中艰难生存发展,“唯公性”成为一贯坚持的教育政策理念。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上,也或多或少地受了“唯公性”影响,甚至以公办高等教育为范本,凡事先考虑公办高校的利益,使民办高等教育丧失了与公办高等教育公平竞争、发展的政策基础。在未来的发展中,我们应首先端正教育政策理念,树立“教育没有公私之分,只有好坏之别”的思想,在教育政策的制定中,不以“公”“私”来划分教育的高低、好坏,因为民办高等教育首先姓“教”。同时,也要切实认识到“发展民办高等教育首先是政府的需要,投资者、办学者帮助政府分担高等教育供给的责任,应该得到褒扬和支持”②。如果做到了,民办高等教育才能真正成为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才能真正做到与公办高等教育的公平发展、公平竞争,从而形成公办、民办和谐发展的格局。

二、完善政策内容,明晰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的核心问题

1.落实民办高校办学自政策。民办高校作为独立的办学实体和法人单位,享有充分的办学自,这是由民办高校本身的性质和特点决定的。从目前所颁布的《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来看,民办高校主要享有有限的教师聘任权(第二十四条)、自主招生权(第二十五条),但缺少自主决定专业设置权,这些自对民办高校的存在与发展至关重要,但现在法律仅赋予民办高校部分的办学自。应该指出,《教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学校应享有的权利,对民办高校也是适用的。落实这些权利,不但可以充分调动办学的积极性,而且可以增强民办高等教育的成本意识和自我管理能力。

2.落实减免税收的相关政策。民办高等教育是一个非企业单位,应当在收入和税收方面按照非企业单位进行管理。在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减免学校税收”。是否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及执行结果,对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至关重要。我们应尽快进行改革,主要围绕民办高等教育,出台相应的标准和要求,确保民办高等教育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的优惠政策。

3.明细并落实“合理回报度”。分析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资金来源,中国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基本上是“投资学校”,通过资本运作获得回报成为民办高等教育界的共同愿望和自然驱动。同时,投资者的回报也是解决高等教育资金来源的重要途径。《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在“合理回报”方面进行了规定,但没有明确“合理回报”的具体措施,也没有明确“回报的合理程度”,更没有配套的政策法规。我国应尽快修改完善相关政策,出台细化的具体措施,使立法原则得到贯彻。

4.明晰并落实产权政策。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所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就是产权政策。如何看待和界定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资产,关系到民办高校的生死,也影响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甚至整个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笔者所在的课题组建议,我们应借鉴其他国家私立高等教育发展的经验,将民办高等教育进行分类管理,即区分“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在此基础上建立较为合理的法人产权制度,以明晰举办者(投资者)与学校法人的产权界限,保护民办高等教育举办者和民办高等教育法人各自的合法权益。同时,我国政府应尽快建立民办高校资产监督与管理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责任,保障民办高等教育法人的财产权。

5.增加评估政策。长期以来,国家对民办高等教育的评估都参照公办高校的模式和标准,没有制定单独针对民办高校的标准,也没有考虑民办高等教育的特殊性和现实状况,造成评估工作的信度不够、效度不高。因此,民办高等教育评估应建立质量的多元概念,确立满足社会需求的质量理念,注重整体质量和差异化的质量需求,以及不同层次和类型民办高等教育的需求差异,采取不同质量标准的评估和评价模型。

6.制定资助政策。“政府的资助不仅仅是一种经济行为,更体现了政府对民办高校的实质性接纳和深层次关爱。”③民办高等教育同公立高等教育从性质上来说没有区别,同属公益事业,承担着为社会培养人才的任务,应该由政府补贴。但是,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没有获得政府的财政支持,国家还没有将民办高等教育纳入国家资助的范围,拨款只停留在平衡层面,并没有直接资助。国外民办高校所需资金的一项重要来源是西方国家资助,而且这笔资金力度在不断加强。因此,中国应借鉴国外经验,从给予民办高等教育资助政策、政策优惠、税收减免出发,逐步加强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直接财政支持,将民办高等教育真正纳入国家的教育体系。

三、完善配套法规,构建完整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政策不仅仅滞后于机构的发展,而且缺乏相关配套的政策法规,还未建立完整的政策体系,从而导致有关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政策在实际执行中很难落到实处。鉴于此,在修订有关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管理政策时,应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及时出台有关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构建完整、完善、合理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

1.合理布局、精心设计,完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发展政策的配套。政策的配套性,意味着不是一个孤立的政策,应注意配套的设计和实施细则的落实,以及当地政府的政策和法规。《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后,在有关税收政策、合理回报的策略、产权政策等诸多方面,都没有出台相关配套措施,使得《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存在障碍。为保障《民办教育促进法》的顺利实施,各地方政府也应采取行动,制定适合本地条件或实施条例的细则,并促进和监督《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实施,确保民办高等教育政策的有效性,使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同时,在制定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政策时,应注意收放结合,以便更好地发挥动态平衡和指导协调的作用。

2.完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体系。政策体系是指所需要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作为一个政策体系,可以使体制内的政策与政策之间互相协调、互为补充,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方面,中国应该向日本学习,从水平和垂直角度入手,建立纵横交错的私立高等教育的三维网状政策体系。(1)从横向角度分析,应提高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和法规的完整性和逻辑性。当前,我们执行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是以《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为核心,具体政策如发展政策、体制政策、组织和管理政策、师资政策、收费政策、评估政策、捐赠策略、审核策略等,很多没有引入民办高等教育的相关规定,导致出现无法可依的局面。未来,具体政策应尽快在民办高等教育的各个方面有所改善,发挥政策的优势互补作用,增强前瞻性。(2)在纵向上,以政府相继出台的《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为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经济、文化、教育发展水平的实际,制定地方性的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及其实施细则,保护和促进地方民办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转变政府职能,重点加强执行监督,防止政策失真

任何一种政策的实施比颁布更重要,教育政策也不例外。良好的政策一旦制定出来,就需要得到全面、认真的贯彻和执行,否则就会成为一纸空文,实现不了政策制定的初衷。因此,我们在具体实践中一定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及时评估政策执行情况,严防误解、扭曲、滥用权力,也要严防借执行政策之名谋一己私利,确保政策能够真正落到实处,确保政策的执行质量,这就要有完善的监督执行的机制、机构、制度、措施。“我们必须对民办高等教育政策过程的各个环节尤其是该项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活动加以全面监督,以确保政策本身的科学性和全方位贯彻实施,并及时发现与纠正政策偏差。特别是应建立健全多层次、多功能、内外沟通、上下结合的立体的缜密的监督网络,形成和完善以党的监督为先导、权力监督为主体、舆论监督为动力的监督体系,以增强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执行的透明度”。④

五、积极培育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对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

在当前环境下,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教育与经济之间的联系日益密切,民办高校实行的是开门办学,学校要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受教育者的要求调整教育结构、改进教学内容、教学方法。要想快速、准确地做出决策,必须在短时间内准确了解大量的资源。实践中,鉴于单个民办高校的力量和所掌握资源的有限,短时间内整理大量完整的资料非常困难。在这种大的市场需求下,教育中介组织的专业作用就大大发挥出来了,专业化的组织可以在短时间内提供完整的资料与信息服务。与此同时,伴随着我国教育改革速度的加快,总结分析各地改革的经验和教训也成为迫切要求,这就需要民间的教育中介组织把这些信息及时输送到民办高校,为民办高校的深入改革提供参考。此外,由于民办高校具有自主管理和政府宏观调控的双重属性,因此,在处理民办高校与政府的关系时,社会中介组织的介入也是必要的。社会中介组织既不同于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也不同于行业协会的管理,主要发挥以下三方面的作用:

第一,教育行政部门加快管理职能的转变,把一些不必由政府管理的工作移交给中介机构进行落实。比如,对民办高等教育机构的办学硬件设施及软件环境、学校经费的使用、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教职员工的服务和管理、对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对教育教学质量等评估可交给中介机构来具体实施。

第二,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沟通,解决学校与社会、民办高校之间的关系。社会中介组织及时将社区家长的建议意见反馈给民办高校,将民办高校的需求和意见及时反馈给社区和家长,从而获得社区和家长的帮助和理解。

第三,为民办高校提供信息服务。社会中介组织可以提供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相关理论重点、办学体制、管理体制、素质教育,特殊教育、考试制度,以及全球民办高等教育发展、教育评价和不同地区的教育资讯等方面的服务。

总之,作为中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重要组成部分的民办高等教育机构,是我国办学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中国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教育的宏观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建设不易,它已经以不寻常的方式谋求了自己的发展,也形成了一系列颇具体系的政策法规,但在实践中,关于《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内容,有学者存在不同意见,相关争论仍然很激烈。以产权和政府管理为例,涉及合理回报、举办者退出机制、民办高校平等地位的保障、政府资助、社会捐赠、民办高校内部法人治理、民办高校优惠政策的落实、政府管理模式、会计制度和税收优惠政策等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与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有关。《民办高等教育促进法》规定,民办高等教育是公益事业,但对从事这种公益事业的主体,即一所民办高校的法人性质规定,仍较模糊,不够明晰,这些方面在一定程度上也不利于民办高等教育的发展。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政策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建立,虽然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社会的认可,但仍存在诸多问题,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体系的完善仍然任重而道远。我们期待并努力促进中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大发展,也期望全面规范、调整和促进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民办高等教育法》能够早日颁行。

[注释]

①岗本佳子.日中政府资助民办大学政策的比较研究[D/OL]./KCMS/detail/detail.aspx?QueryID=0&CurRec=1&recid=&filename=20040874

39.nh&dbname=CMFD9908&dbcode=CMFD&pr=&urlid=&yx=&v=MjA2NjNMdX

hZUzdEaDFUM3FUcldNMUZyQ1VSTDZmWk9ScUZ5cmdWN3ZCVjEyN0dyT3d

HZFhQcHBFYlBJUjhlWDE=,2004-04-01.

②徐绪卿.新时期中国民办高等教育发展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5:75.

高等教育政策范文第7篇

[关键词]政策导向 高等教育 资源 均衡

高等教育的主要功能分为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文化功能、生态功能、育才功能。教育资源分配与整合的合理性,是社会区域发展平衡的关键。教育在历史发展的各个阶段的功能性都会有不同倾向性。我国在建国初期到现在的经济发展阶段为第一要素的社会需求下,努力实现教育为经济发展的社会需求。高等院校的师资科研方向和教学能力的不同,都会使各高校的带头学科有所不同。而教学设备等资源是我国高等院校发展的基础。这些硬件和软件资源是高校发展的最重要的动力。而这些资源的均衡性是受到国家政策导向直接影响的。如何适时调整国家政策来均衡整个教育资源的平衡,是我国教育长远和健康发展的关键。

首先,国家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因素对高等院校教育功能性的影响是政策导向的结果。在我国建国初期,国民经济发展处于崩溃的边缘,国民在社会变革后公众身份转换参政的意识较为模糊。这时的国家教育是以培养国民的政治信念的政治功能为主。同时发展工业、医学、农业、军事等方向的各类大学。教育在那个历史时期是教导国民如何真正关心国家,懂得怎样当家作主。而高等教育就承担起社会政治思想宣传和高文化素质人才的培养任务。那时期的高等教育资源基本倾向于建国前成立的院校的原有资源的整合和建设。如当时的北京大学、清华大学是在原有“燕京大学”和“国立清华大学”等发展而来的。这些大学在原有的教师资源等软件设备上都有一定的储备。而工业、农业、军事、医学等方向的大学则是我国这方面教育的短板,从师资到教学设备几乎是从零开始。虽然,我国对相关院校投入大量精力,从留学国外的高级人才的引进到资金投入的加大等方面做出了艰苦努力,但还是和其它学科有着巨大的差距。

自80年代我国的经济改革开放以来,政府提出“经济要发展,教育要先行”和“教育兴国”等教育方针,高等教育经济功能进入兴盛时期。在学习借鉴国外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培养经济管理人才和科技创新型人才是这个阶段教学的重点。其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教育改革是借鉴国外教育中方法,就是大力开展继续教育的新的教育方式,教育已经从阶段性教育拓展为终身教育的职业教育。电大教育、函授教育等新型教育方式弥补了阶段性教育中人力和精力不足的问题。使得我国受教育年龄低龄化向大龄化发展开来。现在经济的快速发展对于高等教育中的职业教育需求十分明显,高等技术性人才成为企业和公司稀缺资源。政府大力支持职业教育资源的硬件的投入,让职业教育和社会需求进一步接轨,加强校企合作。现在全国范围内各地政府都为职业教育院校的建设和发展出台了相关政策并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倾斜。通过教育的合理布局和资源的科学整合,进一步明确教学方向和学校定位,推动了我国高等院校对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高等教育政策范文第8篇

关键词:学生资助政策;政策变迁;支持联盟

中图分类号:G649.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11)06-0082-07

美国高等教育政策的重要议题之一就是对学生的资助,经济承受性一直是美国高等教育政策无法回避的话题。从《1965年高等教育法》(1965HEA)到《1972年高等教育法》(1972HEA),最重要的转变在于,从对学生资助的混合政策转向了仅针对学生进行资助。本文将在支持联盟分析框架下对于这种转变的产生及其过程中的博弈进行探讨。

一、政策解读

20世纪60年代,美国推行了高等教育大众化,放宽了大学的入学标准,同时也着力考虑学生的经济承受力,通过保持合理的学费水平和联邦提供贷款等形式鼓励学生接受高等教育。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1965年高等教育法》。它是美国高等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法案,不仅体现了联邦政府把促进教育机会均等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而且第一次以学生需要为政策起点建立了“教育机会资助项目”(BEOGs)和“担保学生贷款项目”(GSL),从而以学生贷款的形式扩大了援助范围。此时联邦政府仍然采用资助高等教育机构和资助学生相结合的混合形式。向高等教育机构提供的资助分为三部分:45%由高等教育机构招收的接受BEOGs学生的数量决定,45%由高等教育机构接受的其他联邦学生资助总额确定,只有剩下的10%根据研究生招生数量分配。正如约翰・司蒙所说的那样,“最初的《1965年高等教育法》可以看成是两种立场的折衷。该法案授权拨付的11亿美元中有68%用于高等教育机构的援助项目,而只有32%用于学生资助。”

1972年《高等教育法》的修订更加重视大学生的教育机会平等和自由选择权。补充教育机会助学金是新法案的亮点,它既是对原法案的延续,也是对基本教育机会助学金的更大范围的补充。在原法案中,学生的资助资格由高等教育机构认定;在新法案中,学生的资助资格则是由联邦教育部统一认定,并直接将助学金划拨给受资助的学生。此外,联邦政府继续延长原法案的担保学生贷款项目并增加了联邦对州政府的再担保,同时为了确保州的财政利益,还授权私人机构建立学生贷款的二级市场,从而在扩大学生贷款融资范围和额度的同时,降低学生贷款的风险。从新法案的具体内容来看,它考虑到了新的经济形势下学生资助的新需求,并以基本教育机会助学金作为基础保障,辅以其他相关资助项目,以帮助学生按照自身需要在不同大学之间更好地进行选择。

新法案明确了联邦政府将“资助学生而不是资助大学”作为实现平等入学机会的主要政策方案。于是,美国联邦政府在经历了若干年的混合政策后,到20世纪70年代早期逐渐形成了自己的政策传统:直接向消费者--学生提供经济援助的政策工具,而不是向生产者--高等教育机构或州政府提供经济援助的政策工具。“到了1972年,学生资助的支配地位被永久地建立起来了。”从利益的角度来衡量,新的学生资助政策基本偏离了高等教育机构和中产阶级的利益和偏好,使多数贫困家庭的大学生受益。依靠BEOGs和其他资助项目,他们不仅克服了接受高等教育方面的经济障碍,而且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学费水平、教育质量等因素在各种不同的高等教育机构,包括私立大学之间进行选择,行使所谓的消费者权利;而中产阶级家庭的学生却难以得到联邦资助,面临“财政挤压”。

二、政策过程分析

1972年美国《高等教育法》的修订授权过程是参众两院相互妥协并最终达成一致的过程。早在1967年末,以爱德华・摩根为首的白宫工作小组就设计了一组倾向于直接向学生提供资助的政策方案,得到了总统的认可。1970年3月,总统向国会递交了关于该项政策的立法提议,但是遭到了参众两院两党议员的共同反对。此后,行政系统开始对1970年的政策方案进行调整,一方面加强了与国会相关成员的沟通,另一方面开始与高等教育利益集团展开广泛的对话和意见征询,最后将议案的职能定位于通过高等教育促进实验和变革。1971年2月,总统将新议案提交国会并再次受挫,而此时国会已经开始酝酿自己的政策方案了。

时任参议院负责教育立法问题的小组委员会主席的佩尔向参议院提出了“1971年教育法修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延长现行的所有高等教育资助项目;直接为四年制本科贫困学生提供最多不超过1200美元的基本教育机会助学金;实行高等学校教学成本津贴项目;为学生贷款提供再担保的银行业务;延长一些职业教育项目;建立国家教育研究所。参议院关于此提案的听证从同年3月一直持续到5月,最终达成了以下共识:“相对于高校,联邦政府对公民更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听证会上,议员们对佩尔提出的修正案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如,将对学生的资助额度从1200美元提高到1400美元,所得助学金不能超过学生所在大学学费的一半等,这些修改也得到了佩尔本人的认可。6月30日,小组委员会将审改后的议案报告提交到劳动与公共福利委员会。7月15日,议案在全体委员会议上获得一致通过。8月4日,参议院全院会议对议案进行辩论,并于8月6日以51:0的票数予以通过。

与参议院类似,众议院议案审议的起点和关键阶段也在相关小组委员会--教育与劳动委员会下的高等教育小组委员会,主席艾迪斯・格林在以往的高度教育立法过程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并与高等教育利益集团之间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很显然,以格林为代表的众议院对此次的修订并不在意、在众议员们眼里,此次的高等教育法修订工作只不过是例行的延长授权而已。受《红与黑》和《高等教育的新衰退》等报告的影响,加之两党议员在1971年3月听证会上对总统议案的不满和高等教育机构代表在听证会上的发言,格林开始相信:美国高校面临的最严重危机是财务状况的恶化,因此不能直接对学生提供资助,必须依靠联邦政府向高等教育机构提供某种形式的经费资助。格林主动邀请高等教育利益集团的代表,听取意见,相互磋商,于1971年4月正式提出了她关于资助高等院校的方案,即众议院7248号议案。该议案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一个资助高等教育机构的方案,具体资助金额根据招收学生人数以及年级分布决定,不再强调以学生家庭收入为资助标准的原则,而是将具体的执行标准交给了学校,由总会计署研究和评价联邦的学生资助项目。7248号议案得到了华盛顿高等教育协会界以及高校内外的广泛支持,由此形成了以格林为核心的高等教育联盟。9月,小组委员会对议案审改结束,没有形成任何多数意见。9月

30日,全体委员会以35:1的票数通过了修改后的7248号议案,并提交给众议院全院会议审议。尽管没有一个人对它完全满意,但是每个人都可以容忍它。经过四天的激烈辩论,审改后的议案最终以332:38的票数在众议院获得通过。

很明显,参议院和众议院各自通过的文本具有根本上的分歧:前者赞成直接向学生提供资助,而后者则主张向高等教育机构提供资助是必要的。根据立法规则,两院于1972年3月组成了协商委员会,就文本进行协商。协商委员会的辩论焦点是参议院佩尔提出的教育机会助学金问题。在讨论中,一些原本与格林持不同意见的众议院成员转而支持了佩尔的主张,使其关于教育助学金的提案获得了更多人的拥护。尽管参众两院文本的差异多达401处,但经过两个月的沟通和妥协,协商委员会最终通过了最后的文本。协商后的文本在参议院和众议院都引起了争议,但最后仍以63:15和214:180的票数分别在参议院和众议院获得通过。1972年6月23日,尼克松总统签署法案,完成了《1972年高等教育法》的立法过程。

三、政策变迁的逻辑解释

在美国《1972年高等教育法》中,为什么资助政策的对象是学生而不是大学?为什么政策领域中的决策者或利益集团的组成是稳定的,政策却发生了变化?这背后的逻辑可以借用萨巴蒂尔的支持联盟框架进行分析。

支持联盟框架假定一个三级层次的信念系统,即深层核心信仰、政策核心信仰和工具性信仰。其中,深层核心信仰是基本规范和本体论观点,稳定性极强,是极难改变的;政策核心信仰是联盟的“黏合剂”,政策子系统内的各成员由于不同的政策核心信仰而形成稳固的联盟,调整起来绝非易事;工具性信仰是关涉一些工具性信息的认识,是较容易改变的,政策理念的相互学习常常发生在这个层面。支持联盟框架已被证明可以用来分析实质性的政治冲突和高技术复杂性的案例。它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政策过程看作一个整体,其关注的焦点是政策取向学习,认为制度变迁主要是通过政策取向学习进而修改政策信仰来实现,并把政策子系统看作最好的分析单元。按照周光礼教授对此框架的改进和归纳,支持联盟的作用机制就是“政策子系统中,不同的政策核心信仰会聚集起不同的支持联盟,各支持联盟都力图左右政策的走向;不同联盟为取得有力的竞争地位而发生的互动会导致政策取向的学习和主导性联盟的变化;子系统之外的变量通过影响子系统中行动者的政策核心信仰从而影响政策变迁”。萨巴蒂尔在解释政策取向学习时认为:“不同联盟中的成员为了推动他们的政策目标的实现而去更好地理解这个世界。”

那么,按此种理解,支持联盟框架下的政策变迁原因就是政策取向的学习和政策子系统外部事件的冲击,前者改变了联盟的政策信仰,后者则用来解释对政策产生影响的外部环境,包括社会经济条件变化、统治联盟系统性变化、公众舆论的影响等。政策微调更多源自子系统内部的政策学习。根据支持联盟框架的逻辑,我们将分析转化为两个维度:以深层核心信仰和政策核心信仰为一个维度,代表政策子系统内部变量;以稳定因素和活跃因素为另一个维度,代表政策子系统外部变量。此外,政策联盟的划分以及政策取向的学习实际上是工具性信仰的变化。

(一)政策子系统内部的信仰维度

1.深层核心信仰:教育机会均等。美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最关心的核心问题实际上是受教育权问题,在支持联盟框架中,从《1965年高等教育法》到《1972年高等教育法》的深层核心信仰是受高等教育权,即保障每个高中毕业生都有平等进入大学学习的机会。二战结束后,联邦政府颁布了多部高等教育方面的法案,如《退役军人法案》、《高等教育设施法》、《国防教育法》等,从各方面保证适龄青年都能够接受高等教育,全面推行高等教育大众化,提高美国国民素质。卡耐基教育委员会对美国1960-1970年进人大学学习的适龄青年所开展的调查研究却显示,尽管这十年间美国大学的人学人数不断增长,高等教育机会扩张的主要受惠者是中产阶级和白人家庭的子女,他们都能够接受比较好的高等教育然后进入社会,继续“复制”父辈的社会阶层定位;而本应在高等教育机会扩张计划之内的少数族裔和贫困家庭的子女则在大学中的代表性明显不足。加之70年代以罗尔斯的《正义论》为代表的社会主流思潮倾向于社会弱势群体、为福利国家辩护的价值观念,认为“任何孩子都不能因为经济原因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因此,无论政策的支持派还是反对派,他们在推动政策发展时都必须考虑政策走向对广大民众的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机会的影响,学生资助政策的变迁就是为了最大限度地消弭由学生经济背景、天赋等因素带来的实质上的不平等,从而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

2.政策核心信仰:徘徊在生产者权利与消费者权利之间。无论是《1965年高等教育法》还是《1972年高等教育法》,其中有关学生资助政策的政策核心信仰是--在高等教育领域,到底是谁在行使保证教育机会均等权利?是作为生产者的高等教育机构,还是作为消费者的学生?

(1)“生产者权利”--精英教育。这在很长一段时间都是主导美国联邦政府拨款的价值观。从20世纪50年代末开始,国际科技竞争、军事竞争乃至人才竞争的浪潮一浪胜似一浪。在竞争过程中,社会贫富的巨大分化与美国宣称的民主和平等价值观形成强烈反差,为数庞大的贫困人口成为美国整体国力强大的阻碍。因此,人们开始注意到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的特殊功能--医治贫穷、发展生产、强民富国。为了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美国联邦政府向大学提供财政上的援助,其目的有二:一方面,使大学有能力选择良好生源,奖励优秀学生,改进教学质量,培养高级人才;另一方面,通过对高等教育机构的援助,进而“对接受高等教育的贫困学生提供经济资助”,使其能顺利完成学业。这里暗含的价值假设是,高等教育机构不证自明的地位使其有选择优质学生的权利,国家通过培养精英人才实现提升竞争力的目标。

(2)“消费者权利”--大众化教育。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强调“按平等的方向补偿由偶然因素造成的倾斜”,于是,更多人开始反思强调学业成绩的扶助政策。这种政策难以提供一种普遍的权利,事实上仍然是对真正贫困学生的不公。每个有能力的公民都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这种权利不可因为经济原因而丧失。相对于高校,联邦政府对公民更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是建立公正社会的政府应当承担的责任。这就意味着联邦教育政策的首要出发点应该着眼于对贫困学生的资助。不管学业水平如何,经济困难的学生均有同等的资助申请资格。在这种意义上,国家应当针对学生个体而非学校提供资助,真正解决学生的经济需要,使其能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大学。只有大多数人接受了高等教育,才能在更大程度上推动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两个支持联盟的形成与界定

萨巴蒂尔认为,联盟的信仰系统是支持联盟的核

心概念,是联盟成员共有的主张、价值判断和信息收集。信仰系统的三个层次是划分《1972年高等教育法》的立法过程中两个支持联盟的标准,其中,联盟成员共享的政策核心信仰是区分两个联盟的重要标志。

1.支持联邦资助面向学生的联盟

该联盟的成员集中在参议院。大多数成员深受卡耐基高等教育委员会相关报告的影响,主张联邦政府设立直接面向学生的资助项目,以确保贫困学生与其他学生拥有同等的大学入学机会,实现高等教育大众化。其主要观点如下:

其一,混合资助模式的实施过程实际上充满了不确定性。《1965年高等教育法》规定的混合资助模式并不能很好地达到教育公平的目的。这是因为,资助总额中只有一小部分是根据学生的数量来确定,其余大部分款项直接划拨给高等教育机构,高等教育机构再依据经济条件和学业能力来确认学生的资助资格。这种模式很容易使高等教育机构产生搭便车的行为,显然有违立法的初衷。此外,随着“机会均等”被赋予新的含义,如何让女性和少数族裔学生进入高等教育机构学习,保证高等教育机构生源的多元化,让教育机会资助金能真正发挥作用也成为一个重要的政策目标。因此,佩尔等人建议,将联邦政府资助贫困学生的路径加以修改和完善,使作为资助媒介的高等教育机构退出资助过程,并由联邦作为资助金的主要划拨机构直接确认贫困学生的资助资格,从而使教育机会资助金项目真正能够惠及贫困学生。

其二,通过教育机会资助金项目达到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目的。20世纪60年代后期,尽管美国已经出台了诸多法律保障高等教育的教学质量,但是已有的法律条款对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作用有限。根据《1965年高等教育法》的规定,联邦政府每年定额拨款给高等教育机构,忽略了对其教学质量等方面的考核,使高等教育机构在无监督的情况下缺乏竞争意识,进而导致教育质量低下。佩尔等人认为,如果将资助金直接划拨到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手中,以“联邦政府一学生一高等教育机构”来代替之前的“联邦政府一高等教育机构一学生”的资金运作路径,那么学生就成为真正有选择权的人,他们能够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大学和相关项目。这种方式让高等教育机构面临更加激烈的生源竞争压力,促使其不断改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从而从整体上推动高等教育质量的提高。

其三,《1965年高等教育法》所规定的教育资助金项目具有明显的“马太效应”,亟待改进。尽管教育资助项目以“混合资助”的方式使一些家庭贫困的学生接受了高等教育,但随着项目运行时间的推移,不少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例如,各州和高等教育机构的资助额度仅与招生人数有关,而与贫困生的数量和范围没有多少关联。这样一来,那些偏远的州和社区学院等较低层次的高等教育机构因为招生人数少而只能获得较小的资助额,而一些招生数量庞大但贫困学生较少的州和大学却能获得较大的资助额。

其四,联邦政府在教育资助项目中的两难使资助政策必须转向。教育资助项目是通过高等教育机构来实施的,而且条款中只规定高等教育机构要“协助教育署长”,并且“与其他高校积极合作”,“努力鉴别具有特殊经济困难的合格青年”,“保证所有需要资助的合格申请者都有合理的机会获得‘教育机会助学金”’,同时制定相关条款“以保护国家的财政利益不受损失并促使目标的实现”。然而,对于高等教育机构如何实现政策目标并向联邦政府做出反馈,条款并未做出规定。政策制定上的漏洞就使联邦政府只能“在政治意义上掌握高等教育机构向贫困学生分配资助金”的情况,而“无法确定所提供的财政援助是否真正实现了既定目标,也无法获得政治上的回报--因为受资助的学生往往把联邦政府和学校的资助相混淆”。政府和高等教育机构都面临着如何更好地实施教育资助项目的压力。

鉴于此,以佩尔为中心的联盟主张设立一个为所有高校的四年制本科贫困生提供不超过1200美元的助学金项目,使资助直接面向学生,同时为高等教育机构接受的每一个受到联邦资助的学生提供教学成本津贴。

2.支持联邦资助面向高等教育机构的联盟

由格林率领的高等教育机构利益集团以及众议院大部分成员提倡精英教育,侧重于将联邦资助面向高等教育机构,根据学业成绩选择受资助的学生。格林团队的主要观点和理由是:

其一,高等教育机构失去主导作用,难以提高教学质量。联邦政府在高等教育政策制定中,往往将对高等教育机构的资助视为实现各种政策目标的手段,如培养国防科技人才、鼓励退伍军人接受高等教育、促进高精领域科技发展等,这些政策目标使联邦政府的各种高等教育资助项目分散于各个不同的政府部门,而高等教育机构获得的资助项目很少。这些具有不同目标和要求的资助项目往往“喧宾夺主”,牵引着高等教育机构往不同的方向走,高等教育机构逐渐失去了资助资金的支配权和主导权,在提高教育质量和培养学生等方面往往力不从心。

其二,对高等教育机构实施一揽子资助项目有利于缓解高校财政困难,减轻学生负担。高校的财政困难需要联邦政府采取一揽子资助政策才能解决,这样既可以避免资助项目的分散性,整合既存资助项目,形成明确、综合、一体化的联邦高等教育政策,又可以集中联邦的财力资助高等教育机构,缓解高校财政困难,抑制学费上涨,从而保证贫困学生也能接受高等教育。

以格林为中心的联盟主张不再强调以学生的家庭收入作为助学金申请的基本原则,而把具体的执行标准交给学校,学校在每年的招生人数及其年级分布的基础上,结合学生的学业成绩及需求状况确定每年的资助额度和人选。

3.联盟之间的互相学习

在美国《1972年高等教育法》的立法过程中,国会两个联盟分别呈交的文本存在多达401处差异,但是经过双方的沟通和妥协,协商委员会最终在两个月之内通过了协商后的文本。在协商过程中,联盟的政策取向发生了改变,这是联盟学习的结果。这种学习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联盟内部的学习,政策微调是内部学习的结果;二是联盟之间的学习,不同联盟在利益博弈过程中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跨联盟的学习会对具有不同政策信仰的联盟妥协各自的政策议案有重大推动作用。当两个联盟之间出现中介层面的普遍的观念冲突时,政策取向的学习是有可能发生的。

联盟内部的学习是指政策共同体在不断沟通和协商过程中最后达成的一致。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初的美国,新的高等教育利益集团不断出现,纷纷在华盛顿设立自己的办公室,发表不同的声音。在对联邦政府大规模资助高等教育的问题上,美国教师联合会曾一度持反对态度。会员们担心,联邦政府资助的扩大会导致大学受到政府控制而失去学术自由。但是,在不断沟通和互动的过程中,美国教师联合会以及其他高等教育利益集团最终在一点上达成了共识--联邦政府应该帮助高等教育机构度过财政难关,应当进一步扩大对高等教育的资助,并且应该通过直接向高等教育机构提供资助的形式加强整个高

等教育系统。而微小的争议主要集中在联邦政府的资助以何种形式在各高等教育机构之间分配。

联盟之间的博弈最终会使他们各自改变政策信仰,做出适当的妥协,从而推动政策的最终形成。支持联邦政府资助学生的联盟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了妥协:其一,不再坚持只设立直接资助学生的基本教育机会助学金项目的提议,而是根据格林团队的提议,把奖助学金项目分为两个部分:基本教育机会助学金和补充教育机会助学金。前者面向四年制本科所有的贫困生,资助依据是学生的“需要”,较少考虑学生的学业能力;后者则用于资助那些学习成绩处于中上等的学生,他们接受了基本教育机会助学金后仍然贫困,资助依据为学生的“学业能力”。其二,同意设立学生贷款市场协会,该协会主要由高等教育机构组织,旨在开辟学生贷款二级市场,降低学生和联邦政府的资金风险。其三,关于高等教育机构分配资助金的项目,同意将“45%的资助额按照学校招收教育机会资助项目的学生数量确定,45%按照学校招收教育机会助学金项目、勤工俭学项目和贷款项目资助学生的数量确定,10%按照学校的研究生数量确定”。这样就平衡了高等教育机构的利益。

支持联邦政府资助高等教育机构的联盟主要在以下几方面做出了让步:接受了佩尔团队关于学生基本教育机会资助额度最多不超过1400美元的提议;资助项目上也不再坚持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机构的一揽子“无特殊目的和事项”的建议,同意资助项目由基本教育机会助学金、补充教育机会助学金、国家直接贷款、学生担保贷款、学生贷款二级市场组成;关于联邦政府资助高校的依据,也放弃了原本按招生人数确定的提议,接受了对方以教学成本津贴的形式资助高校的建议。特别是当行政当局在资助高等教育机构方面转变态度,决定以教学成本津贴的形式资助高校时,众议院中原本支持格林的议员布拉德斯、德里贝克和魁依结成了反对格林的联盟,反对以招生人数为资助标准,转而赞成以教学成本津贴的形式资助高校。也就是说,随着议程的进展,一些支持格林的议员放弃了对资助额和具体资助办法等细节问题的争论,只提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要求。尽管高等教育利益集团极不情愿地同意采取以资助学生为主的模式--这个结果与他们的利益是背道而驰的,但他们也认识到,如果协商文本最后以失败告终,那么在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都不会有比这更好的议案通过了,而那时高等教育机构的危机将是刻不容缓的,现在最起码联邦政府的资助额进一步扩大了。高等教育利益集团的妥协还源于一种考虑,即“资助学生”的方案既可以缓解高等教育机构的财政困难,也可以更好地避免联邦政府对高等教育机构的干预,保持其自治地位。

(三)政策子系统外部的活跃因素

“支持联盟结构的一个基本论点是,尽管政策取向的学习经常改变联盟信仰系统中的第二个方面,但是一个政府方案中政策核心方面的变化,则需要子系统外非认识因素的干预。”促使美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从面向学生和高等教育机构的混合资助模式到资助学生的单向模式发生转变的外部活跃因素包括:对教育机会均等的诉求、公共舆论的作用以及其他子系统的政策产出等。子系统外部的因素通过与子系统内部的力量进行重构,形成了支持联盟,从而实现外部因素和内部力量共同推动美国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变迁。

1.对教育机会均等的诉求

尽管《1965年高等教育法》规定了联邦政府的混合资助政策,但这种资助政策根本不能真正满足中低收人家庭子女上大学或完成学业的需求。随着民权运动和反贫困战争的深入,教育机会均等逐渐地成为社会正义的主要标志之一;另一方面,美国联邦政府介入高等教育的宪法依据是有权提供共同防御与公共福利、促进人人平等,因此,联邦政府将高等教育政策作为实现其他政策目标的手段。高等教育在彼时的作用就是要打破贫困循环,回应人们对教育机会均等的呼吁,维护社会稳定。那么,高等教育机会均等无论从工具层面还是价值层面都理应成为联邦政府的政策目标,而且需要有合适的路径来保障和实现这个目标。

2.沟通媒介的影响

在政策信仰的转变过程中,沟通媒介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由于政策共同体的参与者在根本原则和利益诉求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为了解决问题在各个阶段都会进行沟通;另一方面,不同联盟的政策参与者尽管在价值观和政策取向上不尽相同,但是他们相信,观念和信息的交换、双向游说以及其他形式的沟通可以减少彼此之间的差异,促进共识的达成。

在议案文本出台的最初阶段,各方参与者会通过非正式的会晤等渠道试探性地提出自己的政策主张,如研究报告或安排核心人物在公众场合讲话。当正式提出政策建议时,各方会主动征询其他参与者的意见,如行政系统在形成政策建议时会听取高等教育集团的观点。听证过程是重要的信息和观点交换的过程,各联盟都试图使自己的方案得到对方的关注和接纳。因此,政策参与各方能否提供充分的、令人信服的信息,能否在听证会以及其他正式或非正式渠道论证自己的观点,能否进行有效的政策辩论是至关重要的。

3新的政策参与者与高等教育机构利益集团的博弈

较之其他外部因素而言,“新的政策参与者”对高度教育立法过程和最终结果的影响更为强大和直接。在《1972年高等教育法》的立法过程中,成立于1967年的卡耐基高等教育委员会就充当了这一角色。该委员会的主要宗旨是通过相关领域的研究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它在1967-1973年间陆续发表的系列研究报告对美国高等教育政策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这些报告关注的主题是联邦政府在高等教育领域应扮演何种角色,其中1968年发表的报告《质量与平等:高等教育联邦政府责任的新水平》表达了委员会的基本观点,认为“联邦政府应该增加向高等教育的资助,并且资助应当以直接面向学生为主,以确保入学机会均等目标的实现”。卡耐基委员会将研究简报发给国会相关的委员会和小组委员会,甚至散发到国会的每个办公室以及相关政府部门,从而使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议员们认为,卡耐基委员会作为一个专司教育政策研究的研究机构,没有将过多的自我利益掺杂在报告中,因此,该委员会的研究报告比与高等教育利益集团所提供的财政数据更加客观,更有说服力。于是,在立法过程中,经过不断的游说和辩论,大多数国会议员们都对佩尔提出的“资助学生”的提案表示认同。这样,卡耐基高等教育委员会一方面利用自己的成员优势--很多成员都是高等教育政策过程中长期和重要的参与者,成为《1972年高等教育法》立法过程的参与者,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政策研究组织的优势,提供专业的知识和信息,充分论证自己的政策主张,进行有效的政策辩论,从而在现有制度框架下实现了自己的政策主张。

当更多的国会议员接受了卡耐基委员会提出的“资助学生”的报告内容,就会权衡两个联盟的提案哪一个更能满足“教育机会均等”的观念要求。此时,佩尔联盟很巧妙地运用了与卡耐基委员会报告相似的语言来支持自己的观点,给人以论据客观、资料翔实的印象,并且积极与国会和行政系统建立良好的关系。高等教育集团面临的诸多障碍和考虑不周直接导致了其失败:首先,大学的多样性带来了高等教育机构利益的多元化,使达成共识成为一件非常困难的事。尽管在联邦应该扩大对高等教育机构的资助这一议题上达成了一致,但又由于时间和组织上的诸多限制,无法展开充分的数据调查和信息交换,使得该联盟的政策提案缺少有效的数据支持。其次,该联盟认为高等教育对于社会而言有不言自明的地位和价值,加之其厌恶政治的传统,使其远离了政治游说活动。在信息缺失的情况下,高等教育集团仅仅固守联邦政府“资助高校”的政策方案,忽略了其他参与者的政策倾向、其他重要的政策内容以及次优方案的可能选择。最后,该联盟缺乏寻找核心代言人的意识,以至于在整个立法过程中始终依赖格林作为唯一的提案代言人,忽视了对其他议员的拉拢和游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