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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土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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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业经营体系;农地产权结构;法律逻辑

中图分类号:F30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333143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建设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能够有效的解决当前我国农村面临的相关问题。在新兴农业经营体系下完善农地产权机构,主要目的就是优化农村土地的资源配置,促使农业产权的合法化与规范化,创建健全的法律监督系统,深化农村土地产权的改革,进一步的提升农村经济的发展进程。

1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中出现的问题

1.1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与土地所有权不够明确

农村土地除了国家所有权外,其他都归农村集体组织所有,并由这一组织进行相应的经营及管理。在实际的发展运营过程中,通常是由农村村委会进行统一的规划及管理,按照人口进行土地的分配,但是这一组织通常会忽略农民自身的经济来源,从而导致土地产权及所有权不够明确[1]。

1.2 农村田地的分化趋于细碎化

随着经济建设进程的不断发展,我国的农业土地产权制度制约了现代化新型农业经济发展进程,使得农业用田逐渐呈现分散化。因为农业经济的发展形势较为单一,所以农村无法对农田基础设施进行综合化的管理,从而导致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出现“靠天吃饭”的问题。

1.3 农村土地逐渐呈现荒废化

近几年我国大力推行了城镇化的建设,深化了农村经济发展的改革,使得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渐的呈现工业化与城镇化。但是根据相关资料表明,现如今,我国很多农村地区的经济发挥仍然没有变化,人口呈现老龄化,缺乏劳动力,土地呈现荒废化。随着国家劳动力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农村经济水平得到提高,因而导致了农村生产投入力度降低。

2 新型农村经营体系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权益

新型的农业经营体制下农地产权管理制度的原则受到了农业用地产权制度的制约,同时也是农地使用权及所有权的问题。主要问题就是农业用地财产与财产管理体系问题,这也是农业用地管理制度中最重要的问题,因为这一问题涉及到了土地产权的的规定与管理,以及关于农村用地相关经济法规所属权的问题。采用合理的图例产权管理制度能够科学的分配农村土地资源,这样既能改善农业生产要素的分配原则,也能促使农村土地所有权趋于合理化。严格的规范农村土地的使用权与收益权,能够有效的调整农地产权管理制度。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完善农地的承包管理权以及住宅基地的使用权,才能进一步的促进农村经济的综合发展。

深化农地产权制度改革,可以确保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可以进一步的健全农村经营及管理制度,明确农村用地的产权关系,达到保护农民的目的。提升对农村土地的使用效率,不仅能确保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化应用,还能深化农业产业化改革。

3 新型农村经营体制下农地产权结构的法律逻辑

3.1 明确农地产权制度

农村用地产权指的就是农村土地的占有权、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处理权,属于农民财产的主要权利。在贯彻落实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同时,应确保农民具有土地处理权以及使用权,从而达到减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问题的目的,加快农村土地流动要素的重组,明确农村用地主体。

3.2 健全农村用地的法律法规

尽管我国制定了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很多方面仍然存在着制约问。在征用农地时需要确保土地市场能够正常运行,健全新型农村土地管理制度,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面对相关问题应及时予以解决,不能阻止农民进行土地交易,不能减弱农民合法权益。

4 结 论

当前我国的新型农村经营体系在土地产权制度方面存在着相关的问题,因此需要了解产权结构,明确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确保土地等农业经济发展要素能够正常运行,充分发挥农村经济市场中资源分配的合理化,健全相关法律规定,促使农村相关土地问题能够得到有效的解决。还需要创建完善的监督管理系统,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并进一步的提升农村经济的发展进程。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制度;法律;制度安排

土地制度是农村最基本的产权制度。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定主体是三个级类的“农民集体”、“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和“村内两个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农民集体所有”。然而,对于农民来说,所有权一直不清晰,农民集体所有实质上是一种所有权主体缺位的所有制。由此带来的农民利益受损、土地被强行征用、集体上访等现象早已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农地改革也已然成为深化经济社会改革不可忽视的重大问题。

一、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的产权分析

我国现行农村土地制度产权界定模糊,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也与其他所有权一样,决定其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等权能。农地的所有者是农民集体,但农地所有权主体究竟是乡集体、村集体还是村民小组,相关法律中并没有明确的界定。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模糊,使得处于弱势地位的农民往往无法维护土地的收益分配等各种权利,其结果导致出现同一土地“一权多主”的现象,严重背离了农地产权特别是农地所有权的排他性原则,并导致了农地产权保护的完全散失。

(二)农村土地使用(经营)权主体边界不清

由于现有农地产权主体间的责、权、利关系没有也不可能有明确的规范,农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权能自然也缺乏清晰的界定。

如此一来,不仅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其承包经营权主体同样缺乏明确的空间界限,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缺乏明确的时间界限。由此承包经营(使用)权主体空间界限不确定,农民的承包权可能随时被剥夺,造成承包经营(使用)权主体行为的短期化,忽视地力的培养,对土地进行掠夺式经营等等。

(三)农地集体所有权主体不明,使用(经营)权主体边界不清,形成农地管理的混乱

首先表现为集体土地非农建设的利用粗放,流转不规范,影响村容村貌。再者,农业生产用地配置机制不健全,影响农业生产的发展,一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弊端逐步显露;此外,农地数量与质量管理失衡,耕地保护政策落实不到位,致使补增的耕地难以形成产能等问题也很严重。

二、土地制度创新探讨

(一)土地制度创新的法律限制

1.不能实行土地私有制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这说明在中国不能实行土地私有制,任何创新不能突破这个界限。

2.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除外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①土地所有权;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即该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所规定的: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3.承包地不得买卖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二)土地制度创新思路

本文提出的土地制度创新不需要修改宪法,而是可以直接在现行宪法的基本框架下进行,其基本方案如下:对现有农村土地按现行政管理基本单位村或者组进行全面登记,明确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和所有权客体。发放农户个人拥有的集体所有权份额的土地所有权证书。农户的集体所有权份额,可以买卖,抵押,赠予和继承。

在实践中弱化集体所有权,强化个人土地使用权。强化个人土地使用权在实践中就是以法律的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财产权规定下来,并给农户发放土地财产所有权证书,其理由有以下两点:

1.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物权

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是指特定社区的特定人口拥有承包社区所有的一份土地中的资格权、身份权,即具有排他性的物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由此可见,不是特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不能够取得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2.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

在实践中要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权赋予农民,使农民能够像拥有自己家里的一台电视机一样拥有。确立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以后,将大大增加农民对土地处置的自由度使得土地转移价格将大大提高,权势阶层将不再会获得暴利,这本身就会遏制土地的兼并和侵占。因此在实践中把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在各种法律中规定下来,给每个农户发放一个财产权的证书,就像房屋所有权证书效力一样。因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私有财产不可侵犯,这样作为一种私有财产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实践就不会被剥夺,创新的土地制度就可以实现农业的规模化经营、就可以有效地增加乡镇财政收入、解决农村金融贷款抵押问题从而建立起规范的农村金融秩序、激活农村房地产市场,建立城乡统一的房地产市场从而加快农村城市化、农民市民化、农业现代化的步伐,突破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瓶颈,加速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以全面实现中国农村乃至整个中国社会的现代化。

参考文献:

[1]罗重谱.我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研究――基于制度经济学的视角[J].地方财政研究,2009,(3).

[2]宋辉,姜会明.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的缺陷与创新[J].当代经济研究,2009,(3).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土地制度;新型城镇化;问题;改革

中图分类号:F301.0 文献标识码:A

引言

当前,我国农村土地制度仍不够完善,缺乏规范的城乡土地市场、自由的流转权等。对此,新型城镇化发展下的创新,应务实这么几点:一是规范城乡土地市场,形成有序的市场体系;二是农民与城市居民具有同等的住房权益,允许农村宅基地具有自由使用、转让等权利;三是坚持依托农民深化农地改革,让农民自由推进城镇化。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深化土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村的切实利益。

1、新型城镇化背景下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

1.1 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缺乏规范,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农村土地流转,旨在针对当前“人多地少”的局面,实现有效地解决,而非简单的土地集中,进而开展规模化的经营。所以,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流转,是确保各方利益关系的重要基础。但从实际来看,农村土地流转机制不完善,存在较大的随意性。这样,农村土地流转处于无序的状态,而政府部门也未开展相应的规范管理,以至于土地交易成本高,制约了土地的流。与此同时,我国缺乏清晰地土地流转规定,土地流转的有序开展举步维艰。加之,广大的村民、干部缺乏相关的法律意识,造成农村土地大量用于非农建设。

1.2 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不完善,存在土地资源乱占滥用。当前,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建设所需用地,必须依法申请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且政府具有土地征用的行使权。但是,法律对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公益性建设用地的区分,未做过多的界定。这就使得当前征地范围大,波及面之广的重要因。同时,在征地补偿上,农民一方处于劣势,也就是说,农民征地补偿落实不到位,广大农民在征地中获益,反而权益受到侵害。这样,不仅加剧了新型城镇化的阻碍力,而且造成土地资源乱占滥用,存在严重的土地资源浪费的问题。

1.3 村民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健全,存在集体资产隐形交易。当前,村民宅基地管理制度不健全,诸多的弊端也日益凸显。如诸多非农户籍的城镇居民,在农村占有宅基地;一些非农户籍的城镇居民,选择迁回农村,以获取农村的宅基地。这样,由于当前退出机制缺乏,致使农村宅基地管理难以全面铺。从实际来看,村民宅基地管理中主要出现有如下的违法现象:一是私自非法转让,存在集体资产隐形交易的问题;二是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村土地;三是擅自对农村宅基地进行改建,以扩大其占地面积。这几类宅基地违法现象在实际中普遍存

在,也反映出当前管理制度的不健全。

2、新型城镇化背景下的土地制度改革

2.1 规范城乡土地市场,形成有序的用地市场体系。随着我国城镇化的不断发展,规范城乡土地市场的迫切性日益显现。而实现城乡土地的规范化,关键在于如何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毋庸置疑,农村建设用地的社会资产价值日益呈现,这就更加强调规范农村集体用地交易行为的重要性,也是当前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在城乡土地市场规范化、统一化的背景下,有助于形成有序的用地市场体系,并极大地挖掘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价值。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重要时期,应大力推进呈现用地的结构及布局调整,切实做好城乡建设用地规范化的统一市场体系。依据相关的规定及发展需求,应确保国有土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具有同等地位,也就是具有同等权和价。

在大力推进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的过程中,应确实提高土地的利用率,特别是对于农村闲置土地的有效利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农村建设用地中的经营性部分,应加大引导推进,促使其更好地步入到市场之。同时,要切实强化农村建设用地使用的制度改革,并逐步形成良好机制,以反映市场供求关系中的土地价格。当然,在此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好市场的作用,尤其是市场配置土地的重要作用。

2.2 农民与城市居民具有同等的住房权益,允许农村宅基地具有自由使用、转让等权利。在新型城镇化发展的背景下,土地制度的改革创新,其关键一点在于如何让农民与城市居民具有同等的住房权益。当前,农民的诸多行为,如住房的抵押买卖、出租等,从根本上是无碍于农村集体土地权的本。并且,农民通过宅基地的有效流转,可以其中获取收益,对于农民自身而言是有利的。所以,在新型城镇化的发展进程中,应放开束缚的收,允许农村宅基地具有流转权,如自由使用、转让和抵押、出租等。这样,有助于进入市场,提高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经济效益,提高了农民的土地收入。

当前,在征地的过程中,征地的范围、过程存在不透明性,这就透露出当前农村征地制度的不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农民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征地补偿这一块,缺乏统一的分配标准,致使征地补偿纠纷十分普遍,不仅不利于农村权益的保障,而且阻碍了新型城镇化发展。所以,在当前这样的发展形势下,应注重农民权益的维护,让农民与城市居民具有同等的住房权益,具有自由使用、转让、出租等权利。

2.3 坚持依托农民深化农地改革,让农民自由推进城镇化。新型城镇化的过程中,农地改革是关键,而农地改革的主体是农民。所以,在推进农地改革中,应坚持依托农民,这将更具改革的活力。深化农村,应始终依靠农民,这不仅有助于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而且提高了改革效率,维护了农民的切身利。当前,提倡让农民自由推进城镇化,是指乡镇集体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基础上,可以避开土地征用,而是直接在集体的作用下,推进城市化建设。这样一来,整个建设过程中,农民的生产方式发生了转变,而且让农民共享了城镇化发展的成果。

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农民力量不可获取,这就需要我们的政府相信农民,有能力、有信心进行自主城镇化。其实,农村在城镇化的进程中,可以在集体土地所有制不变的条件下,由农民组织推进完成。与此同时,城镇化中农民权益的保障是关键,而依托农民自主型城镇化,不仅可以确保农民集体土地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助于推进城镇化的建设进程,让广大的农民共享城镇化发展的成果。当然,自主型城镇化的发展模式,也让政府财政压力有所减轻。但绝非是农民一方的事情,我们的政府也应加强管理引导以及资金投。只有这样,充分利用好各方力量,尊重城镇化发展的主体,方可推进新型城镇化的不断发展。

3、结束语

在新型城镇化不断推进的背景下,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显得越发重要,对于城镇化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农村的主体是农民,应切实抓好这点,切实维护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让其共享城镇化发展的成。当前,新型城镇化中的创新,关键在于土地产权、征地,以及集体土地流转等方面,只有切实做好这些方面的改革创新,才能确保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土地敏感问题的有效解决,维护农民的切实利益。

参考文献

[1]朱信永.新城镇化背景下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J].宏观经济管理, 2013(03).

[2]黄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制保障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10.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第4篇

1.1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切实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必然要求

据联合国粮农组织给出的2010年数据显示,中国农业土地资产比例最高达54%,远高于机器10%、农业设施12%、牲畜24%。全球农业土地资产比重,中国14%居第二位,仅次于美国16%。然而,我国农村土地资产产权建设和价值实现机制滞后,导致农村土地资产“流转率低、流转方式单一、土地规模化经营程度低、土地资产流转风险高”的现象普遍存在。长期以来,这笔巨大的财富由于法律和管理制度的约束,除用于满足农户自身生产生活需要外,无法像城市土地资产那样在市场中有序流动。农村土地只凸显其基本的社会保障功能,却不具备融资担保和增值等功能,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在中国,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对于农民而言,土地产权既是一种生存权利,又是一种发展权利。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作为一种权利范畴,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民对农村集体土地依法享有的各种财产性权利[1]。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指农民对自己所拥有的财产,通过行使对财产的占有权、使用权、受益权、处置权等物权,而获得的相应收益,即农民对所拥有的财产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分红和投资等方式所取得的资产增值收益。农民的财产额度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财产性收入的多少[2]。据调查,受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传统观念的影响,现阶段我国农户的财产主要集结在其拥有的土地和住宅上。以重庆市璧山县为例,该县农户的房屋价值占其家庭财产价值总量的62.6%,该地区农民的财产性收入比重严重偏低,平均不到其总收入的1%。一般而言,一个地区越富裕,其居民的财产性收入就越多,占全部收入的比重就越大。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多少,成为衡量一个地区是否富裕的重要标志。

1.2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是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它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直接影响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关系到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的和谐稳定。我国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国家的建设规模有限,对农民的影响并不大。随着我国市场化的深入发展,政府依然凭借垄断权力,操控农村土地市场。以成本价征用农民土地,再以市场价出让土地,失地农民只获取土地市场价值的小部分,而政府获取了高额的垄断利润,使国家赋予政府的土地垄断权成为权利寻租的动力[3-4]。政府过度介入经济生活,对市场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产生不良作用。现行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落后于时代的发展,违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党的十明确提出,不失时机深化重要领域改革,坚决破除一切妨碍科学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弊端,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我们要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因此,应当着力完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推进农村土地资产市场化,培育农村土地资产市场体系。

1.3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是统筹城乡发展的必然要求

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是全党工作重中之重,城乡发展一体化是解决“三农”问题的根本途径。要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增强农村发展活力,逐步缩小城乡差距,促进城乡共同繁荣。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和多予少取放活方针,加大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力度,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有利于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改革开放以后,中国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在较短时间内能够实现突破性发展,主要得益于城乡二元体制下劳动力、资金、土地等生产要素继续由农村向城市单向流动,大量农村土地以极低的成本转化为城镇建设用地,而大量农民被排斥于城市化进程之外,不能依靠土地权利直接参与并分享工业化和城市化的成果[4]。显然,这种“城乡二元”结构体制下,形成城乡分割的土地市场。从土地市场体系构建来看,城市建设用地转让、出租交易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比较完善,但是农村土地市场体系尚未真正建立起来,土地收益分配方式不清晰。政府以强制手段,侵害农民的土地权益,导致失地农民问题已经成为当今中国最严重的社会经济问题之一。同时,城乡分治体制下,土地要素流动性不足在很大程度上也限制了资本和劳动力要素的自由流动,影响了要素与资源的进一步整合[5]。土地权属限制导致集体建设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出现同地不同价,农村土地资产的价值没有真正显现出来。因此,深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改革,确保城乡之间在资源配置和利用方面拥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和正义。有序推进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促进农村土地资产化,也是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必然要求,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也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2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2.1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制度不健全

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中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农村集体组织是谁,法律是否赋予农村集体组织行使土地所有权,法律规定含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显然,法律赋予农村集体组织的是经营管理权,并未明确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农村集体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集体产权”(CollectivePropertyRight)或“集体所有制”的概念是一个没有得到严格界定的概念。在实践中,作为主体的“集体”是谁?“集体”对土地的管理和监督的程序和形式,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在土地所有权与承包经营权的内容、界限和法律地位等方面也没有作出具体的安排。由于“集体”这一概念的高度抽象性和模糊性而在现实中找不到对应的载体,以及其标志性权能被国家控制在手中和大部分权能实际上是由少数农村干部在行使,导致其主体事实上的不存在,即主体虚位。笔者在对重庆江津区、开县和忠县农户走访调查并回收有效问卷316份,结果表明,多数农民对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是模糊不清的,甚至农民的土地集体所有权概念是很淡薄的。其中28%农户认为,集体就是国家;36%的农民认为集体是干部(村干部、乡镇干部),认为集体是村民小组占15%;剩余21%的农民表示不清楚或是不关心。周诚在《土地经济学》中提出了“五权结构”,即所有权、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6]。在目前的农村土地制度下,农村土地产权对集体和农民而言,并不完整。一方面,农民集体不能充分行使土地权利;另一方面,农户的土地经营权虽然相对充分,但财产权严重不足。例如,在现行制度下,农民缺乏抵押土地使用权以获取银行贷款的权利,产权缺乏有效的实现途径和保护机制。造成这种主体缺位的原因主要有3个方面:一是现阶段随着家庭承包经营的发展,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在大多数村内是不存在的,村一级并没有真正的土地所有权主体;二是下,土地被细化经营,虽然满足了农户的土地私化经营愿望,但是小农意识下的农民并不关心土地的所有权主体是谁;三是在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处分时,各级政府介入十分严重,普遍的形成政府“代民做主”的现象。

2.2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失灵

现行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机制体现于行政干预土地产权配置,这种管理机制造成各项权利主体对土地的权利、义务难以明确,这是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产生的根源[7]。农村土地经济关系多重矛盾集中反映在:一是国家对农村土地权利的控制,表明土地的最终归属权属于国家,但国家并不是农村土地的所有权主体,国家却可以通过强制手段实际操纵和决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交易并且参与所有权收益分配;二是农民集体作为名义上的土地所有者,实践中难以充分行使所有权,主体地位处于虚置状态[8],土地权益受到多方侵蚀;三是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者自身角色混乱,权利和义务不对称,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充分行使受制于农村基层政治民主发展状况[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集体土地经营管理者分为三种,即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社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他们既是一个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农村土地,又被视为地方政府在农村基层的延伸,具行政管理色彩,形成农村版“政企不分”。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征地制度存在弊端,其土地资产补偿机制不符合市场经济体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征地补偿标准未包含土地的增值部分及未来的收益部分。农用地一经征用后,其用途改变会导致地价高涨,而这部分巨额增值收益农民并没有权力享受即形成实际上的“增值归公”。从征地补偿办法看,长期以来,中国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基本上未得到地方政府的承认或尊重。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农民拆迁安置所得比例极低,土地收益分配明显是向政府、城市、非农部门倾斜[10]。近年来,全国各地越来越多的失地农民上访、投诉媒体等维权抗争活动以及其与地方政府和开发商之间发生的严重冲突事件影响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2.3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薄弱

农村土地资产是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农民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应依据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产权、资金运作和资产经营状况进行系统检查、评估。调查发现,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在确权、统计和评估方面存在滞后性,农民主体意识和权利意识模糊,不少地方存在登记不及时、不全面,监督管理不到位等问题,致使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混乱、资产处置随意等问题[11]。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首先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存量,明细到村、组、户。其次,应该清楚农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269个农户,98%的被调查农户知道自己承包地的数量、位置,但是他们不知道自己承包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抽样调查忠县、开县等180名村官,95%的被调查者能正确回答本村的土地面积、用地结构,但是他们不知道本村土地资产的市场价值。我国农村广大基层干部和农户对农村土地资产认知程度低,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一是农村土地产权遗留的历史问题。农村集体土地产权虚置,“三级所有,社为基础”的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体制名存实亡。由于集体土地档案、地籍图像资料不完善,农村土地界限存在争议。二是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特殊性。由于农村土地资产本身存在的特性,如产权特征、资产属性、市场条件等,在进行土地资产评估的时候,存在一定的障碍[12]。对重庆市资产评估协会98名专业人士咨询结果显示:98%的受访者认为,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平台建设是十分必要的,健全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必须进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同时也表达了对现行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状况的不满;92%受访者建议农村土地资产评估的原理和方法参照土地流转市场定价法;超过半数的受访者认为,农村土地资产评估需要完善法律制度来支持。2.4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低目前,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形成种种弊端,影响到广大农户财产性收入增长。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这是政治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论断。农民拥有土地,就拥有巨大财富,就应该拥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中国城乡居民收入结构统计结果(表2)表明,城镇居民没有土地所有权,却有更多的财产性收入,农村居民拥有土地所有权,但财产性收入较少。这个现象发人深省,农村土地资产管理效益几何。据调查,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不善影响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第一,对土地非农化产生的巨大利益的追逐也加剧了腐败泛滥,加重了对极为稀缺的土地资源的乱占滥用现象[13]。特别是在城市近郊区和乡镇企业发达的沿海地区,农村集体非农用地大量进入市场已成为客观的事实,且主要以买卖、有偿有限期出让、出租、入股联营、联建分成和抵押等方式进入市场。这种现象影响到耕地资源的保护,也造成土地资产收益流失[14]。第二,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在城郊地区,农村土地资产增值空间迅速提升,但是由于存在相关土地法律和政策的严格限制,在城郊地区一些集体非农建设用地自发地、无序地流转形成了一定的隐形市场,农民以不合法方式争取自身利益的行为,导致了土地资产管理失控、建设用地供应总量难以控制、土地市场秩序遭到破坏等突出问题。第三,由于农地占用成本低,土地粗放式利用现象十分普遍。统计数据显示,1996—2010年间全国农村人口减少了1.49亿,但农村居民点用地总面积不但未降反而净增6.13万hm2,农民人均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也从193m2增加到218m2,超过国家规定的建设用地标准,形成许多所谓“空心村”,乡镇企业乱占滥用耕地现象也十分普遍。

3加强农村土地资产管理的建议

3.1强化农村土地资产管理主体

党的十报告明确提出,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的基本政治制度。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加强农村政权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年10月28日)中明确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各地农村经济社会改革发展的经验证明,优化资源配置是村民委员会履行职责的保障。发挥村民委员会的积极作用,加强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的职能,是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制度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的客观要求[15]。我们要坚持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相互适应的科学发展观,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发展的客观规律,与时俱进,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创新发展。建议积极推进地方立法,赋予村民委员会更加充分、更有保障的土地物权,强化村民委员会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用益物权。改“三级所有,社为基础”为“三级所有,村为基础”。

3.2开展农村土地资产清产核资

开展农村股份合作、推进“三权抵押”和“地票交易”,必然要求科学评估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严格明晰农村集体土地资本结构。城市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能说出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的每一个单位、每一个家庭都搞不清楚自己的资产价值。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都搞不清楚,又如何能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16]?因此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显化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值是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的客观要求。据调查,全国加快了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已近完成,宅基地使用权和村民住房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率达到90%。建议政府以第二次土地大调查成果和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平台,推进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创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清产核资登记,摸清每一个村民委员会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规模、结构、价值,为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决策依据,为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提供公共服务。保障村民委员会和农户的土地权利在经济上得到有效实现,创造条件让村民委员会和广大农民拥有更多的土地财产和财产性收入。

3.3建立农村土地资产收益分配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明确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长期以来,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相对滞后,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产生机制和分配机制认识不足、政策缺失,导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的要求未能满足,严重影响农村集体经济科学发展,危及农村社会和谐稳定。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已上万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又有几何。政府既要加强城市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管理,也要加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所有权收益管理。建议加强社会调查、理论研究和政策分析,深刻认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地位、作用和性质,科学构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的实现路径和方式,合理评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统筹考虑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收益分配方案。建议加大制度创新和制度供给,保障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经济上得到实现,为加快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夯实经济基础。

3.4建立农村土地资产评估服务体系

价格是市场的灵魂,如何评估农地资产价格,是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关键环节。国有土地多年来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土地定级估价办法,但对农村土地资产价值认识不足,农地定级估价基本上还是空白。如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统筹城乡改革发展要求的农村集体土地资产定价机制,需要深化研究。与发达的城市土地评估机构相比,农村土地价格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人员极为缺乏。调查发现,当前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推进农村股份制改革中,土地资产价值评估难,制约了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有序推进。政府为城市国有土地资产管理提供了公共服务,也应当为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提供公共服务,做好相关服务工作,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针对集体土地资产管理中存在的信息不畅通、价格不合理、服务体系薄弱等问题,迫切需要建立农村土地权属登记、资产评估、法律援助等服务体系。合理的价格不仅能充分体现土地的价值,而且可以引导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制定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适应农村集体土地资产管理的农村土地定级估价规范,建立农村地价评估机构,培训农村集体土地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开展农村集体土地定级估价,合理确定农村集体土地资产价格,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切实维护农民土地权益。

3.5培育农村土地资产市场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银行;风险分析;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3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9-8114(2017)07-1392-04

DOI:10.14088/ki.issn0439-8114.2017.07.049

Risk Analysis and Development Strategies for Rural Land Banks in China

REN Yuan1,CAI Sheng-cheng2

(1.School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Hohai University,Nanjing 211100,China;2.Jiangsu Broadcasting Corporation,Nanjing 210000,China)

Abstract: from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China rural land bank development,analyzes the main risks of current rural land bank is facing the lack of operating funds, land ownership is not complete,the rural social security system is not perfect, the loan of local identity fuzzy and weak awareness of farmers' capital. It puts forward the development of rural land banking,night land management mortgage system,broaden rural land bank financing,urban and rural land policy,and with the eyes of farmers and promote and implement capital “two rights” ten work to promote rural land bank anti stable development strategy.

Key words: rural land banks; risk analysis; development strategy

在推M“三农”发展和新农村建设的过程当中,土地作为最重要的资源与生产要素,一直受到政府与市场的广泛重视。在城乡土地制度二元化逐渐消弱以及多地区进行了土地银行试点运行的背景下,尝试建立中国的农村土地银行体系,可以促进农民将自己无意耕种的土地存入土地银行,定期收取存地利息;土地银行对土地进行整合、平整、改良,进而将土地作为一种产业资本进行对外出租;种粮大户或农副产品加工业的上游企业进行贷地活动,对现代农业产业上游企业展开贷地活动,以此实现土地集中使用、创造财富。政府可以通过土地银行对第一产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调整。由此构建起中国的土地银行体系,进而推动土地市场的建设与发展、盘活农村经济,推进市场全要素经济发展[1]。然而,在土地银行试点和发展过程中,如何有效控制风险,提升土地银行的运行效率与经营效益,就成为当前农村土地银行建设、运行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 中国农村土地银行发展概况

虽然中国是城乡二元的土地所有制结构,但是为了确保经济水平建设的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在2009年了92号文件,文件指出:应进一步加大涉农的信贷投放,引导更多资金流向农村。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这个文件从制度层面上来说是放松了对农村土地流转的限制,但却还不足以使农民将自己手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用来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虽然这与国外的农地银行以及成熟的农村土地金融体系还有较大的差距,但也是一种农村土地银行雏形的渐进式探索。当土地这一资本真正能够在要素市场上流转起来的时候,才能发挥土地真正的经济作用――农民由于缺乏生产资金而用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贷款,可将贷来的资金用来购买农机和平整土地等来促进自身农业生产力水平的提高。

由于土地是在中国城乡二元制度的背景中存在的,农村土地在过去长达几十年的时间里都是作为种植业和养殖业的践行地,权利主体不明确,流转制度较混乱,所以建立合作社为主的土地银行大多扮演中介服务组织的角色,设立的目标多为促进土地流转和增加农民收入。虽然在中国有一些农村土地银行的试点,但这些试点一般来说并没有脱离中国银行和银监会92号文件规定的范畴:宁夏平罗县的土地信用社成立于2006年,主要功能是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和将土地适度集中规模经营,在这个过程中并不开展土地抵押贷款和土地集中整理的业务,该土地银行并不具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职能,它的身份是土地流转的中介[2];湖南永州伊塘的土地银行成立于2010年,其运作模式是将农民闲置的土地集中起来然后租赁给种粮大户,通过利息差进行持续运作,规范土地资源、增加农民收入。2009年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正式开始实行“两权一房”的抵押贷款,将在农村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划定为服务对象,由市区信用合作社对江北区内的符合申请“两权一房”贷款的申请人发放贷款,发放的资金将用作生产和经营;2008年重庆市成立了农村土地信用所,2年之后重庆在年度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进一步开展和深化农村土地和林权等生产要素的抵押贷款工作,切实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的实质性进展。这一系列的举措都直接表明了对农户对土地处分权的尊重,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抵押性提供了保障[3]。土地市场的可持续运作依靠土地产权制度的明晰界定、土地产权处分保障机制的完善以及土地权利流通市场的健全[4]。

从目前中国农村土地银行试点发展的情况看,土地银行的一般运行过程中的利益相关者主要有农村土地银行、贷地方、农户,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这里面存在三对双向关系,一支单向关系。单向关系是指外部监管部门对农村银行的各项业务开展外部独立监督,保证土地银行体系运转的公平、公正、公开。三对双向关系里首先是农户和土地银行之间的关系。农户将自己不愿意耕种的承包地的使用权在土地银行进行登记,银行根据农户土地的大小、土地土壤的质量、土地的地理位置以及土地的存放时间长短等因素用统一的标准进行评估,根据价值评估的标准来确定土地存放的利息,并开具相关存地证明交给农户;其次是土地银行和贷地方之间的关系,土地银行将收取的土地进行归类整理、编号,并用统一的技术标准对收取的土地进行规范化整理,如土地平整、土壤质量改造、相邻土地之间合并等。等贷地方来进行土地租赁洽谈时就可以将整合好的土地以资本的形式来进行展示和建议,在这个过程中,必须明确贷地方的身份特征(是否具有政府认可的土地使用资历、土地的用途、租地资产的审核等)。贷地方根据租地时间的长短、土地的质量等方面支付土地的利息给银行,银行的收益就是来自于由贷地方和农户之间的利息差;最后一对关系是农户和贷地方之间的关系,农户可以作为应聘者去贷地方(大型种植园和农产品加工的上游单位)提供劳务,贷地方向农户提供相应的薪酬,两者建立起来一种劳动雇佣关系。土地作为一种活跃的资本在市场上进行流动时就可以创造大量的社会财富,拉动区域经济增长,构建完善的农村土地金融体系。

2 农村土地银行风险分析

2.1 缺乏配套充足的运行资金

国外的土地银行资金来源是十分广泛的,其背后绝大部分是政府财政支持,还有一部分是自身可以发行债券和股票,通过上市的方式来融聚资金,银行是农户和贷地方之间的纽带,没有大量稳定的资金是没有办法维持其高效运转的。中国的农村土地银行规模大都很小,一般都是地方政府财政拨款或者是集体出资,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地银行很难扩大业务规模,所经营的业务也只能局限在农村的小块土地交易中,从长远来看很难在全国范围内形成健全的土地金融市场。

2.2 尚未完成土地确权

中国农村土地是集体所有制,法律虽然规定土地是归集体所有,但是并没有明确是何主体可以支配土地的所有权,这个权利主体可以是村民自治组织也可以是村党支部还可以是经济合作社。这种权利主体的模糊性导致了产权界定的盲目性[5]。相较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土地私有制,中国农民的土地权利是模糊的,这就直接导致了名义上的权利使用者开始有了寻租行为,进而产生了土地的腐败问题。农村土地银行利益相关者农民和银行的关系是建立在农民土地确权的基础之上,这样农民和银行之间才能进行利益的博弈。如果缺失了这一对关系,中国土地金融市场的建立无从谈起。

2.3 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尚不完善

在农民的传统思想中,土地是自己最大的保障,至少可以保证家庭食物的供给,所以他们几乎不会把自己手中的土地转让出去,土地是农民的依靠,至少在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情况下是这样的。医疗、养老、教育等方面在农村还没有建立起完善的体系,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农民土地流转的意愿不够强烈。即使是外出务工的农民也不愿意将自己手中的土地流转出去,在他们的意识里“有地才有家”,他们在外务工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家里有地,待年老之后可以落叶归根安度晚年。如果农民的生活可以不依赖于土地,那将会增强其土地流转的意愿,因此完善社会保障也是当务之急。

2.4 贷地方身份的模糊性

在没有明确的土地规章制度之下,贷地方的身份不会受到严格的审查,这就造成了许多农村地区土地被乱占乱用,耕地资源受到严重破坏,土地资源利用无法实现最大价值化。流转了土地却不能创造财富,愈发严重影响了农民的日常生活,并致使权力寻租的行为发生,最终导致了土地腐败的问题[6]。中国农村土地的流转和使用有严格的规定,但依然有些村集体和不规范的土地信用所借着土地流转的名义对农村耕地资源造成了破坏。

2.5 农民的“资本意识”薄弱

农民市场意识薄弱,主要表现在农民参与市场的意识不足,或者说只知“市场化”之字,不知“市场化”之意。这种市场意识的严重缺乏导致了农民只是把土地作为养家糊口的“小粮库”,它仅仅是为了满足生存发展的一种存在。虽然部分地区存在着农村土地交易的小市场,但是这种市场的的交易主体一般是本村的小经营者或是亲属,仅通过一个简单的书面契约就认为完成了一项交易的思想甚是常见。农村的社会保障机制虽然在近年来有了较大的改观,但是放眼全国,这种“社会温饱体系”很难从根本上为广大农民建立起完善的保障体系。在以上的几点综合作用下,农村土地流转体系呈现出从骨子里的孱弱,或者说是一种主观意识的严重缺位导致的无力。农村银行的建立过程中一旦缺乏了农民的支持和理解,那么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就是一纸空文。

3 中国农村土地银行发展策略

3.1 拓展农村土地银行的业务面

中国农村未来的经济领域中,主要内容是建立起完善的土地金融w系,而土地银行则是这个金融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环,中国农村金融市场构建成功的关键也在于此。土地银行作为银行的一种,其本身就具备融资的功能,土地在建国初期的主要身份是一种生产要素,伴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也由生产要素逐渐转化为一种吸纳资本的工具,土地银行应该逐渐将土地转化为一种融资工具。农民将土地的使用权存入土地银行本身就是解除了土地对农民自身的束缚。存地利息的获得也使农民得到了更为丰富的迁移选择和择业空间,这为农民迁移、创业等提供了资金上的支持。生产合作社和大型种植户也可以将获得的资金用来购买农机、化肥等农资产品,促进农业的生产。为促使农村土地银行经营的多元化,可以将土地纳入债券业务,即把土地作为担保物,将土地和资本进行有机结合,使农村的开发过程对社会资本产生更大的吸引力。农村经济的增长离不开农村土地银行业务的开展,多元化的经营业务不仅可以刺激农村土地银行的创新力,而且作为可以吸收大量劳动力的服务型行业,土地银行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社会就业难的现状。农村土地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就决定了其业务的多元化,这也是土地资本化、土地融资的内在需求[7]。

3.2 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配套资源体系

土地经营抵押权的配套资源包括法律法规、组织保障和产权制度。任何组织的建立都需要完备的法律体系作为支撑,土地银行在中国尚处在萌芽阶段,尽快完善土地银行的实施准则,加快健全将土地银行由试点推广到全国的政策准备。根据实际要求尽快修订《土地管理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只有真正公布和实施可操作性强的法律,农村土地市场才会按照秩序运行,降低农村土地市场的风险,降低各方违约的成本、减弱各利益方之间的博弈。在有法可依方面,市场健康运行的根本性保障由法律法规的完备性和可量化性决定。制定完备、明确、可操作性强的市场交易规则,将土地交易的自力交给农民。在有法必依法方面,严格保证相关法律法规的落实,使农地交易的过程阳光透明[8]。从执法必严层面上来说,政府相关部门要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严格按制规章制度办事,自觉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成立土地专家小组对土地市场的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和预判,及时纠正由于市场调节带来的问题。从违法必究的层面上来讲,对“灰色的土地流转”采取严厉措施进行控制,净化土地流转市场。农村土地市场的流转还应该建立健全土地规划体系,要制定乡镇级土地利用的总体规划,对各类用地做出合理安排[9]。守住中国耕地的基本线,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正确处理好农用地和非农用地之间的关系,调整各个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构建和谐土地市场。

良好的组织保障体系是农村银行建立的根基,建立农村土地银行可以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依托,与这两者进行业务上的结合,联合开展农村土地的存贷业务、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土地流转信息库业务等[10]。还应该建立土地仲裁服务部门,由专业人员来处理土地流转过程中可能产生的纠纷,保证土地流转的公正、公平、公开。加快推进土地确权的步伐,对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土地所有权进行明确地界定,强化农民的土地所有权以及产权意识,建立多元化的产权制度。

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地界定土地到底归谁所有,必须从当前的土地制度上进行细化改革。明确土地产权还包括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主体、土地使用的年限,为农村土地市场建立一个稳定的交易环境。明确产权主体就是明确交易主体,只有安全可转让的土地使用权才能促进农民的收益,并且降低了收益的不确定性。放宽农村土地使用范围的规定,放松土地交易对象和限制范围,先构架区域性的土地交易平台,进而构建全国性的土地交易平台,使“看不见的手”发挥配置资源的最大功能,优化资源的每一次配置,使农民真正参与到市场经济中,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3.3 拓宽农村土地银行资金来源

加大政府的财政支持力度,拓展土地银行资金来源,如发行土地银行债券、土地银行股票等。农村土地银行一般来说只是提供农业性的贷款,这种贷款的时间一般都比较长、利息也比较低,这就使得农村土地银行不能像其他商业银行一样通过吸收存款的方式来汇集资金。所以发行土地债券和依靠财政支持是十分重要的途径。可以对农村信用社进行投资改造,拓展其业务渠道,这一项可以先在经济发达的地区进行试点,在试点的过程中找出存在的问题,解决问题并推广。

3.4 在包容性市场机制下统筹城乡土地政策

建立包容性的市场要使市场信息透明化、建立宽松的竞争环境,降低农民参与市场的机会成本,有效的市场机制会更加有力地推动包容性市场的发展。建立包容性的土地流转机制需要从市场价格、市场平台、市场规划、市场组织四个角度出发。首先需要划定明确的土地流转数量,使土地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符合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诉求。搭建农村土地交易合法平台,拓宽农民进入市场的多元化渠道,实现农村土地的价值,不断刺激和提高农民参与市场交易的积极性。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应该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体系的领导小组和中介组织,从农民的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农村土地的市场竞争力,维护农民的利益。在这个过程中还应该建立土地市场督查小组,对每项土地交易进行监管和核查,避免土地寻租行为,从源头上杜绝土地腐败。

3.5 加大农村现代化建设投入,培养资本农民

广大农民群众的思想意识水平现代化也是农村现代化建设的关键,可以通过专家讲座的形式举办培训班来强化农民的市场意识和维权意识,输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土地产权思想,这对农村土地制度的深化和健全农村土地流转体系有重要的意义,有利于土地市场的形成和发育,提高土地资本的流转效率,加强农地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力。相对于单纯的减免农业税来说,强化农民现代化市场意识是提高农民收入、保障农民长远利益的更为治本的方法。切实提高农民的市场意识,真正使其理解市场化的含义,在接受教育的基础之上鼓励农民摒弃过去简易的土地交易行为,鼓励其参与农村土地建设的新航道。从根本上来说,就是要提升农民的主体意识和市场意识,培养资本农民。

3.6 进一步推广和落实“两权”试点工作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对深化农村经济改革做出了重要部署,其中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探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业务,对于盘活农村资产,促进农村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赋予“两权”抵押融资的功能,维护农民土地权益;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加强农村金融服务;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做好风险保障;完善配套措施,提供基础支撑;加大扶持和配合力度,增强试点效果。紧紧抓住“两权”试点工作的机会,在工作过程中总结经验,在失败中不断探索建立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路径,抓住机遇激活农村土地市场,增强农村土地的资源效能,推进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新,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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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词:土地确权;土地流转;效应影响

解决好三农问题是我党工作的重中之重,如何实现农业的增产、农民的增收是三农问题的关键,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已经跟不上形势的发展,促使我们一定要研究出更利于农村发展的新型经济模式。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没有产权的农民便不是真正的市场主体,没有财产性收入,在发展成果的共享以及分配的公平性方面都处于弱势地位,所以实现农村土地的确权对于增加农民收入、深化农业现代化以及实现社会公平,都有着关键性的现实意义。

1 确权对土地流转效应的影响

农村土地确权以已经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依法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最可靠的生活保障,土地确权解决了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止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不健全等问题,通过确权能明晰产权归属,土地流转顺畅的产权制度。更利于实现农业现代化经营的途径,建立农村土地产权的新模式。

(1)土地的确权能够牢固农户、企业以及政府等市场参与者的契约关系,切实加快土地流转的速度,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农村的适应了农业规模化以及机械化的要求,但是承包地未经确权,在土地流转方面却存在着一定的不足,比如无法稳固农户、企业与政府间的关系。农村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都决定了农村土地流转的必然性,所以稳固市场主体间的契约关系对于保障参与者尤其是农户的利益有着关键的作用。(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确权,强化了对农村耕地、林地等各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稳定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从而引导承包土地向专业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有利于农村的大规模机械化的实现,推进农业的现代化进程。在以家庭为主要经营单位的条件下,很难真正实现大规模、连片的土地机械化耕种经营,而流转后的土地则可以实现完全意义上农业现代化,实现规模效益,提高土地的单产、农业的劳动生产率以及保证农产品质量,促进农业的发展,也就促进了现代化建设的进行。

2 确权对农村经济的影响

(1)是破除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障碍,实现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举措,对于增强农业的发展活力有着不可忽视的实际意义。(2)农村土地确权,促进土地有序流转,有利于农业集约化经营,能有效降低农业综合生产成本。(3)农村土地的确权利于农村经济的盘活,增加农民收入的多样性。土地确权之后,农民可以选择将土地转让出租或是进行独立经营,实现财产性收益,真正参与到市场经济当中来。

土地产权的持证者在产权的有效期内可以对土地进行使用、流转甚至转让的处理,作为持证者的一种资产,也可以选择将土地作为入股的资本,进行折价抵押、抵资担保等经营,实现农村的土地流转,繁荣土地产权的交易,增加农民的产权化收益。产权的确定,有利于减少农民在土地流转古城中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发生,是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稳定的根本要求。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是安身立命之所在,农村是社会的基础,是社会安定和平的关键,确定农户对土地的产权对于农民的生存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着关键性的决定作用。土地的确权为农民在利益纷争面前提供了对土地权益的证明,保证了农民对土地处置的权利,也就很好的证明了侵害权益行为的违法违规性,是农民在市场化的过程中自保的有力凭证,不仅保护了农户的经济利益,更肃清了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具有一定的社会效益。

3 流转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政策是根本。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不仅需要农户的流转意愿,还需要政府政策的支持与保护,政府可以通过建立农村的土地产权交易市场,覆盖从市级到乡村在内的多级区域,在关键的地区或是交通的中心建立交易服务中心,为土地流转提供最新信息,为土地流转创造氛围与环境,促进交易的进行,着力解决政策落实过程中“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保障产品与市场的有效对接。

法规是保障。随着土地流转的进行,土地纠纷的案件也逐渐增多,有的是因为协议的签订只限于口头订约的形式,发生违约的时候,无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一部分是因为流转合同的不严密,导致企业在市场行情改变的时候普遍违规,损害了农户的利益,挫伤了流转的积极性,造成了交易市场的混乱。这就需要政府通过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市场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明确,从而规范主体行为,保护农户利益。

市场是手段。在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过程中,要充分利用市场的调节功能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城乡之间资源的自由流动以及合理配置,在实现城乡协调发展,工业化与农业化同步进行的同时,也保证了农民充分实现了市场主体的权益,享受到了现代化建设的福利。

4 结语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第7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股份制改革

土地,是人类生存的基础。土地制度是反映人与人、人与地之间关系的重要制度集合,它既是一种经济制度,也是一项法权制度。土地与人之间的矛盾一直是中国农村社会最突出的矛盾,人地关系紧张一直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所面临的最主要问题。随着工业化、城市化以及新农村建设的快速推进,农民土地问题重新凸显,各种纠纷、摩擦甚至冲突纷纷至来,农村土地问题再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农村土地制度,这一维系农民利益和农村经济繁荣的根本制度切实需要创新和变革。现阶段中国农地制度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土地归集体或国家所有,农民依法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使用权。这种制度在早期确实促进了中国农村经济的发展,但随着中国工业化的发展、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始制约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因此,实行农村土地制度创新、为农民收入稳定增长提供最基础的制度保障是深化农村改革的关键。从当前的实践来看,实行“土地股份制”是进一步完善农村土地制度的方向和最佳选择。

1目前农村土地制度面临的问题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而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为解放农村劳动生产力而自发实行的变革,是在保留集体所有制因素的条件下实现了农民对土地的直接经营权,但它是由国家控制而由集体来承受其控制结果的一种制度安排。因此,这种特有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土地权属纠纷、征地补偿费用不标准、不合理分配、农民宅基地不合理占用、土地使用权尤其是非农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流转问题及农民的权益问题等。

1.1农村土地产权不清晰。

现行农村土地实行集体所有制,而集体可以有乡镇、村、村民小组三个层次,正是由于集体的界定层次不同,导致了农村土地的所有权的缺失。农民只拥有土地的使用权,而不具有对土地的实际占有权、完全经营权、自由转让权、入股权、抵押权和继承权。产权不完全导致的土地频繁调整和有限的承包期限,容易造成农民经营土地行为的短期性,抑制了农民投资和经营的安全感与积极性,不利于农业生产的持续发展,影响农民收入的长期增长。

1.2农村土地制度不完善,土地市场化不充分。

完善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健全的土地市场体系,是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条件。然而,由于我国与土地的相关法律还没有完全成型,造成了集体土地管理相当薄弱,存在着严重的地方利益和意志倾向,有关部门也难以对集体土地实行全面有效的管理。集体土地使用权发生权属纠纷时也很难从法律和行政上进行解释和处理。

1.3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过强。

我国是农业大国,目前农村人口约占总人口的60%,由于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呈缺位状态,对于大多数农民来讲,承包土地不仅具有就业生存功能,而且具有社会保障福利功能。农民只要没有一个稳定、长期的工作,一般不愿轻易放弃承包地。有些农民尽管找到一份较为稳定的工作,但因担心未来政策的多变,也不愿意随便脱离土地,随着全国免征农业税政策的相继落实,农民更加看重自己的承包地。由此可见,农村土地过强的社会保障功能已明显抑制了土地向种田能手集中,影响了农业规模经营的进程,对农业技术的大规模推广极为不利,也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要求。

1.4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权利不平等。

依照现有法律,只有城市的国有土地才可以出让其建设使用权,而农村集体农地必须经过政府征用,变成国有土地,才可以产生出建设使用权。在征地中,政府扮演三重角色:一是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者:二是交易当事者;三是强制交易合同执行的执法者。在这种制度框架内,农民几乎没有任何讨价还价的余地。农地征用补偿标准与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出让价格之间的差额,被地方政府与工商企业分享了。这种不合理的农地产权制度与不公平的征地方式,让农民在失去土地时无法获得合理的补偿。目前的土地制度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不利于农民人口流动,还严重影响了中国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的进程。

2推进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积极实行土地股份制

土地股份合作制就是将股份合作制引入农地经营体制而形成的一种新型的产权结构和运行机制。我国要实现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和建设的新突破,必须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相适应的现代土地制度。现代土地制度至少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要明确主体,真正让农民成为土地的主人;二是要明晰产权,要界定集体与农民的土地产权关系,真正让农民把土地当作自己的财产;三是要完善市场,尽快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体系;四是要健全法制,加快土地制度法制化进程,建立起中国特色农地产权法律制度。

农村土地实行股份合作是近年来农民在实践中创造的一个新事物,尽管各地的做法不同,但主要有三种形式:(1)将村集体土地与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一起折股量化,明确每个社员的股份,经营收益按股分红。它的主要特点是,在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的基础上,将农户承包的土地也折股量化,设置土地承包经营权股。(2)将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股权化。它的主要特点是,将原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给农户的承包地经营权作股,组建新的股份合作组织,对入股土地实行统一规划、开发和经营。股份合作组织直接经营或者代表股东与企业签定合同或进行租赁。(3)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参股。它的主要特点是农户以承包地折价参股。

农村土地股份制是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产权分解为土地股权、经营权和使用权,让农民拥有土地资产的股权,集体经济组织掌握土地经营权,土地租佃者享有土地使用权。这种权力制衡关系可实现土地股份制与土地经营租佃制的结合。土地量化为股权,均等分给农民,这样,农民成了土地的所有者;集体经济组织变成了经营者。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互相换位。过去集体所有、农户经营的双层体制被改良更新为农户所有、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的新双层体制。农民凭集体成员身份分享股权这一制度安排,使土地的社会保障(福利)功能与其生产要素功能分离开来。集体组织把土地作为资产来经营,适应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也是农村土地市场得以发育、成熟的起点和基础。这一新型的土地制度,具有产权清晰、利益直接、风险共担、效益明显、操作简便等特点。因此,以股份制改造后的“集体”,不是对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否定,而是“集体”的新生,是土地集体所有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实现形式。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显著不同于迄今为止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因为农民的集体成员权益或者农民作为土地集体所有者的身份以股权的形式得到了明确表达和实现,集体的每一个成员都在价值形态上对集体土地享有可以辩认和流转的份额。股份制改造后的土地集体所有制,实现了集体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与生产要素功能的分离,在“新生”的集体土地之上,我们完全可以以效率为原则,创设物权性质的农地使用权,这有利于土地流动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

3促进农村土地产权股份制改革的对策

在中国农村建立现代土地制度,必须坚持因地制宜、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方针。建立现代土地制度要有一个历史过程,我们还要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尊重民心民意,尊重群众的创造,不断深化配套完善农村。

3.1慎重决定土地股权的界定和再分配问题。土地股权问题是股份制改革的核心问题,这直接决定了农民股份的多少以及公平与否。建议按照集体土地和户籍关系的管辖范围,在社区集体组织内部按人口来界定和分配土地股份权,以体现农民在同一地域内对土地的收益享有平等合法的权益。按照这种方法可以解决农村土地承包“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问题,新增的人口如果没有承包到土地的情况下,可以参加集体组织的再分配以保障基本的生活;而在并不解除农户的土地承包合同的基础上,去世的农村人口不再参加土地股权的分配,从而保证农村土地制度稳定性和收益分配的公平性。

3.2明晰土地产权关系,明确土地产权主体。以《宪法》和《土地管理法》为依据,将“集体”界定为乡(镇)、村和村民小组三级,保证集体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明确集体的法律地位,保障和实现完善的集体土地所有制。同时赋予农民永久的土地使用权,并在集体与农民之间建立新的契约关系——土地承包关系,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进一步明确集体委托与农民的权利与义务。突破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的经营形式,将传统的集体与农民之间对土地的租赁关系转变为委托关系,并通过合同的形式明确权责,得到法律的保护。通过合同关系,将农村集体与农民的关系定格为市场的关系,以便更好适应以竞争为基础的市场经济环境。

3.3保护农村耕地,限制农业用地的用途,保证农业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股权化以后的农村农业用地原则上应以农业生产、开发为主。农地转为非农用地的,必须由国务院统一规划、批准,以确保农村土地的合理、合法用途。国家应不断完善土地政策,通过修改《土地法》和《土地承包法》等,对非法征地、低价征地、无偿圈地、以公共利益征地后又改变土地用途或卖给开发商、肆意违反法律等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禁止城市房地产开发商进入农村圈地,建立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监督体制,确保地方政府严格、有效执行国家的措施,杜绝基层机构腐败现象的滋生。

3.4促使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建立现有农业土地产权的价格市场,引入土地价格的评估机制,通过市场竞争科学地确定农村股改土地的市场价格。股份制改革实际上以资本合作为基础,无论是在决策过程中还是在分配形式上均强调资本本位,符合土地市场发展的趋势。因此,实现土地产权的价格化实质上是土地产权资本化,通过价格评估确定土地产权股份的划分和流转,决定在决策过程中土地资源的流向和收益分配环节中收益分配的问题。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范文第8篇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结束后,韩长赋将调研第一站放在了陕西,调研内容包括职业农民培育工作、现代农业转型、土地确权登记。

韩长赋说,“我们就是要走家庭农场和专业合作社的路子,去实现农民家庭增收、农业增效,从传统身份农民向职业农民的转变、从传统农民向现代农民的转变”。

保障农民权利

自党的以来,历届三中全会凡涉及农村的改革规划必谈及保护农民权益。

1998年10月,十五届三中全会总结农村改革二十年的经验之一即是“保障农民的物质利益,尊重农民的民利。在任何时候,任何事情上,都必须遵循这个基本准则”。

韩长赋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决定中关于深化农村改革的内容部分特别强调了保障农民权利、增强农村活力、促进城乡统筹、建立体制机制,这四个方面体现了深化农村改革的目的、内容、方法和要求。

韩长赋指出,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要处理好胆子大与步子稳的关系,农村改革要在解决矛盾中获得前进。

保障农民权利,如何在小规模分散的家庭经营基础上发展现代农业,如何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同时解决农民增收致富问题,如何在保持农产品长期有效供给的前提下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以及在农村人口大规模流动的背景下确保农业 “后继有人”,这将是接下来要研究的农村改革“规定动作”。

韩长赋指出,当前改革的重点任务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扶持发展农村合作经济,鼓励工商资本发展现代农业,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改革农业补贴制度,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引导合作社发展信用合作,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守住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底线

涉入攻坚期、深水区的农村改革,该如何操刀?

韩长赋认为,要坚持稳中求进,坚持改革政策取向、基本面,就是基本经营制度、强农惠农政策不动摇;要统筹兼顾“三农”,尊重农民主体地位,同等重视农业、农民和农村;要坚持城乡联动改革。坚持农村改革和城市改革一并设计、一体推动,发挥工业对农业的辐射带动作用、城市对农村的支持反哺作用,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和公共资源均衡配置;要搞好试点试验;要加强底线思维,必须遵循保障农民物质利益和民利的基本准则,守住农村基本经营制度这条底线。

今年8月,韩长赋就曾撰文指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必须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首先要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指农村土地的所有制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也可简称为农村土地制度。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农业生产特点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