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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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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补偿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的管理,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征用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中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属于被征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第三条征地费管理的范围及原则

(一)凡履行合法手续征收、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被征地单位所取得的征地补偿费及其收益统一列入管理的范围。

(二)征地费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l、利益兼顾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必须按照分项统筹安排,计划使用,兼顾好农村集体与农民个人的利益、农民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特别是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要真正起到对失去土地农民的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作用。

2、专款专用的原则。征地补偿费应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3、民主管理的原则。征地补偿费的使用等相关事项,须履行民主决策程序。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第四条凡在本县范围内征地补偿费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建设项目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土地补偿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收、征用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至10倍计算;

(二)征收、征用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郊区的精养鱼塘,按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7倍计算;

(三)征收、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按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5至6倍计算;

(四)征收、征用宅基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至5倍计算;

(五)征收、征用荒山、荒地、荒滩及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计算。

第六条建设项目征收、征用土地的应当按下列规定付给被征地单位安置补助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征收、征用耕地,征地前被征单位平均每人耕地1333平方米以上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667平方米以上1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5至7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333平方米以上667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7至9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上333平方米以下的,按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9至10倍计算;平均每人耕地200平方米以下的,按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15倍计算;

(二)征收、征用园地、非精养鱼塘、水生地、林地、牧场等,按该土地被征收、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计算,征收、征用精养鱼塘按6至10倍计算;

(三)征收、征用其他土地,比照邻近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2至4倍计算。

第七条征收、征用土地应当按下列规定给付被征地单位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一)被征收、征用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实际损失补偿,房屋、树木等附着物作价赔偿,也可以另行修建和栽种,在公布征地方案后抢种的树木和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安置办法和补偿标准,按国家和省有关城市房屋拆迁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征收、征用土地用于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按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标准提高10%进行补偿。

征地补偿安置中的年产值,按县统计年报表所列被征地单位前3年平均每亩年产量乘以当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无统计年报资料的,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核定年产值。

第三章征地补偿费的兑付

第九条征地单位必须在征地方案报批之前将征地的补偿费足额缴付到县国土资源局在金融机构设立的征地补偿费专项帐户。

第十条县国土资源局应当按征地协议约定的期限,将需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的各项补偿费汇入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专户,不得以现金支付,没有约定付款时间的,征地补偿费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第四章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应当在集体内部合理分配,并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本集体成员享有同等分配权。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分配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前,必须制定使用、分配方案,经本集体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村民代表通过,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享有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人员的资格,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依照有关法律民主讨论决定,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费按以下规定使用、分配:

(一)属于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所有的青苗、附着物的补偿费,应如数付给个人或者承包经营者。

(二)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主要用于兴办乡镇、村企业发展农副业生产,进行农用土地开发和农田基本建设。其中安置补助费经村民会议同意,可以按安置补助费除以劳动力人数的平均数,分别拨给自谋职业者作为就业的补助和不能就业人员作为生活补贴;也可以在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

征收、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

(三)承包开发的土地被征收、征用的,应当对承包者未能收回的生产性投入作出适当的补偿,补偿经费从土地补偿费中支付。

(四)土地被全部征收、征用的村(组),村(组)建制被撤销,其农业人口全部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其征地补偿费经村(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全部用于被征地人员的生产和生活安置。

第五章征地补偿费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组)在本地金融机构设专户存储。

第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征地补偿费使用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征地补偿费的收支和分配情况应定期向本集体组织成员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农村集体经组织做好征地补偿费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征地补偿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征地补偿费须严格按使用分配方案的规定来使用、分配。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克扣、截留、侵占、挪用被征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

第十七条县国土资源局和县农业局应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及时受理群众的投拆。有权调查和了解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并要求被调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征地补偿费分配和支付清单。有权建议纠正和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逾期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应当向被征地单位按日支付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凡征地补偿费用不到位、安置不落实的,县国土资源局不得向用地单位交付使用土地,用地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征收土地补偿办法范文第2篇

〔2021〕年第2号

2021年1月15日,河南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和《河南省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以豫政土〔2021〕第134号批准征收集体土地1.1657公顷。现将经河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内容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济源市愚公(王屋)220千伏输变电工程项目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王屋镇枣园村、柏木凹村、和沟村

 

三、被征地村(居委会、组)及面积:

 

1、王屋镇枣园村    1.0001公顷     其中耕地0.8681公顷

2、王屋镇柏木凹村     0.1422公顷     其中耕地0.1234公顷

3、王屋镇和沟村    0.0234公顷     其中耕地0.0203公顷

 

四、土地补偿安置标准: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和社保费标准

 

被征地村(居委会、组)

面积

(公顷)

补偿安置费标准

社保费标准

王屋镇枣园村

1.0001

58.5万元/公顷

66.45万元/公顷

王屋镇柏木凹村

0.1422

58.5万元/公顷

66.45万元/公顷

王屋镇和沟村

0.0234

58.5万元/公顷

66.45万元/公顷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济政〔2016〕5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青苗补偿标准:1.8万元/公顷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1、货币安置;2、农业安置;3、社保安置;4、就业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0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示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办理征地土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凡从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七、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2月10日之前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应有的权益。

 

特此公告

 

 

 

济源市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补偿办法范文第3篇

1.1合法诉求被忽视。以河北省邢台市“获赔案件”为例,离异后的通过司法途径最终获得应有的土地补偿。在农村妇女离异后,其户口和子女户口如在夫家村庄,且离婚后依法分得土地,那么土地被政府征收后补偿款应为其所有。但由于土地无法同人员流动一并转移,夫妻离婚后妇女在分割土地时的权利往往被剥夺或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1.2不合理诉求矛盾多。随着城镇化不断发展,整村拆迁情况屡见不鲜,但由于历史遗留问题,导致土地补偿矛盾骤增。在20世纪90年代,一些出嫁女因丈夫家较为贫困,因此选择回到娘家居住。在土地调整时,为解决出嫁女一家生活问题,会出现临时租赁村集体土地的情况,但土地并未直接分到其名下。在后期进行的土地征收中,如出嫁女严格履行租地义务缴纳租金,一般情况下,地面上的附着物是补偿给本人,但土地补偿款归属于村集体。现实情况是,出嫁女往往由于对征收土地进行了多年耕种,要求将土地补偿款一并归其所有。1.3争议问题待解决。(1)村内出嫁女由于离异、丧偶等种种原因回到娘家,且户口一并回迁,在整村拆迁中,该出嫁女应享受安置房。以青海省为例,上述情况的出嫁女可享受50m2安置房。但出嫁女的子女如果户口随母亲迁回,那么其子女是否也能享受安置补偿费和安置房,目前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村的规定各有不同,做法也不尽相同。(2)随着农村户口红利的不断增加,部分女性在出嫁时不愿意将户口迁至夫家。因此出现户口在村内“空挂”的现象,当然还包括部分外出务工人员闲置土地,使农村原有的有限土地资源随着人口的增长而产生的矛盾日益凸显。对于村内人来说,出嫁女是“外村人”,外出务工人员是“城里人”,但对于夫家村而言,户口未迁入的妇女同样是“外村人”,且外出务工的村民同样享受不到城市人口应有的权利[3]。

2土地征收部门征地流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往往牵扯到国土部门(即机构改革后的自然资源部门)、建设部门、委托征地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村民个人。以青海省为例,征地工作的开展流程如下。(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细则》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文件进行集体土地征收。(2)进行“两公告一登记”工作,使征收土地公告内容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等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征地过程公开透明。(3)在征地过程中聘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进行地面附着物评估工作,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并在评估后对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结果进行4方(评估公司、被拆迁单位或个人、村委会、自然资源部门)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后将评估结果在征地范围内进行公开公示,确保数据结果公开透明。(4)征地过程中按照“一张图”要求,做好征地面积量算图,按量算图签订征地协议。因此,村民土地上的附着物由自然资源部门与村民个人进行商榷后依法补偿给村民个人,村集体土地由自然资源部门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将土地补偿款发放至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再依规定向村民发放。

3维权救助途径探究

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的实质是集体成员资格的确定问题,因城镇发展、人口流动等多方面因素,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衍生出的财产权益,使征地中集体成员资格的确定尤为重要。部分农村妇女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满足诉求,但此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纠纷案件能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在不同地区根据当地的实际政策情况,做法各不相同。3.1土地补偿款发放规定。根据相关土地法律,依法征收土地主体为村民委员会,而非个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为集体成员所有。同时,依据我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性质决定,国家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款归属于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单位在征收集体土地时会将土地补偿款一律发放至村集体账户,村民个人无法直接从征地单位取得土地补偿金。3.2探索方向。河北、宁夏、广东等地都在实践中出台了一系列法规政策办法,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取得了一些新的探索和尝试,对各地立法和司法机关提供了有益借鉴。土地权益是村民最为重要的一项权益,解决这一过程中产生的显性和隐性矛盾需要在实践中寻求因地制宜的可行性方法。政策宣讲要求深度、广度,要有针对性地通过多种载体和途径,在农村集体中倡导男女平等的观念,需进一步深入解读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要能够引导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处理争议事件时“德法相依”。司法救助倡导因地制宜,立法部门、司法机关要进一步探索建立可行的法律救济措施,积极回应农村妇女在土地权益纠纷方面的合理诉求。村规民俗讲求与法相依,监督部门要在法律规定的权限内,做好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村规民俗方面的监督,确保与现行法律法规相一致。

4结束语

征收土地补偿办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模式;缺陷;建构

中图分类号:DF4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3933(2009)09-0057-04

一、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主要模式及利弊分析

(一)嘉兴模式

嘉兴模式可以简单地概括为“三统”和“一不统”。“三统”即为政府统一实施征地,统一补偿政策,统一办理失地人员农转非和养老保险。“一不统”即为不同年龄段的安置对象分别进行安置。具体包括以下措施:

1,建立以养老保险为主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保障对象为被征地时的在册农业人口,保障的重点是劳动年龄段内和劳动年龄段以上人员。具体保障措施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1)投保标准:缴纳年限以征地时在农村的劳动年限计算,最低从年满16周岁起算,每满1年为其缴纳1年的社会保险统筹费,最高为15年。(2)享受待遇:对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人员,在签订征地协议后次月,开始每月发放养老金398元(相当于当时城镇企业职工的最低退休养老金)。对男45—60周岁,女35—50周岁人员,每月发150元生活补助和10元医疗包干,达到退休年龄后享受遇养后养老待遇;其中对男16—45周岁,女16—35周岁人员,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费8000元,达到退休年龄后按照实际缴费情况享受相应养老待遇。对16周岁以下人员目前采取一次性农转非,下一步拟采取逐步补偿的方法,直至补偿满8000元。(3)资金来源:一是征地安置补助费,不直接支付给村集体和农民,而是划入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安置费”专户,其中缴费比例中7%作为个人账户资金;二是部分土地补偿费,有条件的村可将集体资产用于提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养老保险待遇;三是政府财政“托盘”。下一步拟采取个人、集体、政府按5:3:2比例出资投保。

2,建立就业援助和失业保险机制。(1)就业援助政策主要有四项:一是推出小额贷款担保、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是鼓励发展就业容量大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三是积极开发社区服务、家政协理等就业岗位,不断拓宽就业渠道;四是开展择业辅导和就业培训。采取社保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帮助失地失业人员解决就业困难。(2)失业保险机制:对男16—45周岁、女16—35周岁的被征地人员,分流方式可选择:自谋职业+养老保险,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费8000元/人,并按征地时在农村劳动年限(最低从年满16周岁起算),每满1年为其缴纳1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最高为15年。两年后没有职业的,可申领失业证。自主择业,征地时发给,《征地人员手册》,直接进入劳动力市场。并按征地时在农村劳动年限,每满2年为其缴纳1年的养老保险统筹费,最高为15年。对未就业者每月发放生活补助费和医疗包干费160元,最高不超过两年;对征地时16周岁以上被征地人员,自愿办理自谋职业手续的,一次性发给自谋职业费12000元/人,两年后没有职业的,可申领《失业证》。对在征地时未满16周岁的被征地人员或在校学生,当其进入劳动年龄或学习毕业后,发给《失业证》,进入劳动力市场。

3,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按第一轮土地承包面积和对集体经济贡献的大小,将集体资产股份量化到人,成立股份经济合作社,资产的最终所有权属于个人。

4,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生活保障的补助以及被征地农民劳动技能培训的经费补助。目前是政府财政资金“托盘”,下一步准备建立征地调节资金。

5,与原征地政策相衔接。1993年以前实行就业安置,又由于非个人原因而失业的被征地人员实行后续政策,除企业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按每1年工龄补助1个月的工资外,再按(征地后参加企业工作时的年龄-16岁)&pide;2×每月工资追加补助,同时参照城镇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500元的职业培训和50元的免费择业指导。实行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还从村集体净资产中提出5%用于补助1993年以前的失地农民;按人均300元标准提给新的居委会,用于补助养老保险、合作医疗和就业。

浙江嘉兴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形成的这一整套关于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的政策措施,走出了一条“以养老保险安置为主要方式、与就业市场化相适应”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新路子。这种模式比较有创新之处一是政府不再向村集体支付人员安置费,而是将所有费用转入到劳动社保部门的社保专用户,直接落实到安置人员的个人账户上。同时出台有关政策,按照不同年龄段对被征地人员分别进行安置。二是在失地农民未就业时,发放不超过两年的生活补助费,孙助期满仍未就业并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纳入城市低保。就业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衔接和计算。三是推行社区股份合作制改革并建立征地调节资金,并且充分考虑到现行政策与原征地政策相衔接,实现历史与现实的对接。

嘉兴模式优势在于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但这种模式也存在一些不足:第一,这种模式中的土地级差收益属于征地主体,失地农民没有获得相应的等价补偿,也不可能实现以土地权利参与工业化成果分享的机会;第二,这种模式人为地强化了城乡社会保障的分割分治。由于只有失地的农民才能享有社会保障,现在还拥有土地的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这与和谐社会构建及统筹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大环境是不相一致的。

(二)广东模式

“广东模式”,是指广东省人民政府2005年6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00号政府令,实施《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解决农村土地与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办法》使农地直接入市拥有了合法地位,规定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一样,可以出让、出租、转让、转租和抵押,按“同地、同价、同权”的原则,纳入统一的土地市场,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通过出让、转让和出租方式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用来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资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三来一补”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兴建农村村民住宅。《办法》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的主人,规定出让、出租和抵押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办法》实现了“土地换社保”的目标,规定出让、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所取得的土地收益应当纳入农村集体财产统一管理,其中50%以上应当存入银行(农村信用社)专户,专款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社会保障安排,不得挪作他用。

“广东模式”实现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的和谐统一,既解决了土地私有可能导致的土地集中和两极分化,又使土地使用价值通过市场调节得到公平体现,满足了农民失去土地后的社会保障需要。但该模式也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没有四确界定“公共利益需要”征地问题;--是合法性问题。《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服从。但对“公共利益需要”征地的补偿没有提及。笔者认为,对于可以通过社会力量兴办的公共工程,应当按照市场规则去运作,如果对“公共利益”有争议,应当依照行政诉讼的途径解决,在司法判决之前,不得强行征地拆迁。《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的合法性也要迅速解决,否则一旦发生纠纷,法院在法律适用方面将难以抉择。

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主要模式设计的制度缺陷及路径依赖

(一)社会保障覆盖面窄、受益主体少

社会保障的覆盖面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障制度的适用范围,它关系到社会成员中有多少人能够直接享受到社会保障权利,关系到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能否充分发挥,目前我国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还比较低。在城市居民中目前基本建-立了失业、医疗和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规定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费标准,但在农村的覆盖面不高。在现阶段,各地只能根据自身情况办理,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障问题易被忽略或无力解决,如果失地农民所在地没有建立养老保障体系,失地就意味着失去了养老保障。

(二)社会保障内容单一,水平较低

从目前各地推行的失地农民的保障方式来看,最主要的是提供一定程度的养老保障,而医疗、失业等其他保障方式则很少涉及,保障方式过于单一。而且养老保险的保障水平较低,难以满足广大失地农民养老的要求,也无法达到制度设计者的预期效果。

(三)社会保障资金来源渠道少、资金匮乏

第一,征收补偿的范围狭窄。《土地管理法》第47条规定,征收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这说明我国土地征收补偿仅限于与被征收土地有关联的直接损失,而其间接损失和一切附带损失则不予补偿。

第二,补偿费标准偏低。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征地补偿费计算方法采取“产值倍数法”,即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如果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偿费,但是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这种补偿标准明显偏低。

第三,征收补偿方式单一。我国土地征收中多以货币补偿为主,由于农民整体素质普遍不高,缺少就业能力和谋生手段,一旦失去土地,一次性补偿费将很快被花光,农民的长远生计将成问题。

第四,征收补偿费的分配不够合理。据调查显示,目前大量的土地征收中,土地补偿费真正到农民手中的只有5%-10%,村集体留下20%-30%,其他60%-70%为政府及各部门所得。目前由于土地的征收,我国部分农民成了“无土地、无工作、无社会保障”的“三无”人口,就成了游离于农村与城市之间的“社会性的弱势群体”。

(四)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法律不健全

当前我国对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没有专门的立法对其加以系统的规定。与之密切相关的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够完善,其阙如主要体现在相关法律规定存在内在矛盾,法律适用的结果延伸出一些实际问题并成为冲突的深层根源之一。

三、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新模式构想

(一)改革征地制度,提高土地补偿标准

在总结各地土地征收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地征收立法,国家土地征收权的制约机制,重构我国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维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1,建立合理的利益补偿机制。土地征用补偿应充分考虑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收入增长的实际情况,提高标准应不低于农民征地补偿费全部进入社保后能领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而且能根据实际变化逐步调高。

2,建立合理的利益分享机制。除纯公益性项目用地以外的征地项目,应逐步引人谈判机制。让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市场主体一方代表农民同征地主体平等协商谈判,让农民分享征地的增值收益或土地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收益。

3,确定科学合理的土地补偿测算评估机制。征收土地必须予以补偿,土地补偿的标准,有必要建立专业的土地评估制度,建立一套健全完备的土地评估方法,以便在土地征收时委托具有丰富土地专业知识和经验的土地评估师,运用科学的立法进行勘察评估,以确定被征收土地的客观正常交易价格,使被征收人和征收收益人双方都能信服和接受。

(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逐步建立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1,改革城乡二元社保体系,为失地农民设立专项社会保障基金。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是实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权利的物质基础。应建立由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承担的资金筹措体系,开展灵活多样的筹资方式,基金来源可以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1)安置补助费;(2)土地补偿费;(3)从级差地租总额中提取和从土地招标拍卖增值收益中提取部分资金;(4)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5)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运营收入;(6)慈善机构的捐赠;(7)农民的自筹资金;(8)以土地的潜在收益和利用价值人股分息充交保费。另外,应尽快建立健全社会保障领域的资金运作和监管制度,需要将资金运作和监管纳入法制化轨道,并使其依照市场经济规律规范化运行。对此,我国可以借鉴国外(智利为代表)的经验,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与经营机构分开设置,前者负责对后者的监管和对社会保障市场的调控,后者负责基金的筹集、投资运营和保险金的发放等,并保证监管机关的权威性、公正性、科学性和独立性,确保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正常运行,确保未来有足够的支付能力。

2,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资金筹措采取“政府出一块,村集体补一块,个人缴一块”的办法,共同出资筹集。其中政府出资部分原则上不低于保障资金总额的30%,从市县政府土地收入中列支;村集体和个人承担部分,从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中列支或抵交,集体补助应占大头,其余部分由个人承担。实践中失地农民基本上都是利用土地补偿金,采用一次性缴费的完全积累模式,完全不同于城市职工在工作期间分期缴费的逐渐积累模式。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险费后,失地农民可以等到约定年龄之后再按期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对于超过劳动年龄和丧失劳动力的,可以在一次性缴足保险费后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尚在劳动年龄内的失地农民,等其在城市就业后就可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补足以前的差额和利息以后,与同年龄段的城镇职工一样采取分期缴费的逐渐积累模式继续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3,建立失地农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失地农民的具体情况,在协调好与农村合作医疗的关系的前提下,具体处理做好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工作。当下最迫切的任务是尽快建立大病保险制度。但我国绝大多数农村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还不具备把所有失地农民的医疗保障均纳入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条件。因而,各地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的原则,建立多形式、多层次的医疗保障制度,并建立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投入、风险共担的机制。其一,为失地农民建立相应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其二,商业保险仍不失为一条重要的选择途径或补充模式,可以为失地农民投保团体大病保险等。其三,有条件的地方建立新型合作医疗保障制度。

4,建立失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失地农民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该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1)严格界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对于符合条件,不得以失地农民曾获得高额的土地征用补偿费而将其排除在外。(2)科学确定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是维持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物质需要、当地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和农民人均纯收入、地方财政和乡镇集体的承受能力以及物价上涨指数,在此基础上确定一个较为科学、可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努力做到应保尽保。

5,妥善解决历年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对历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应该遵循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双向平衡政府与被征地农民承受能力,对责任主体、资金来源、保障方案等要拿出整体的基本框架,各级政府要逐步解决好这部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

(三)实现失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法制化

从制度上确保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权益,在制定社会保障法的时候,应将失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纳入调整范围,并作出明确规定。鉴于目前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状况、国家的财政承受能力以及与城市存在的实际差距,不能盲目强调失地农民与城市居民完全对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允许合理的差别存在。但是,从发展角度看,在农村经济发展的基础上,应逐步缩小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之间的差距,进而实现城乡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一体化,统筹城乡的协调发展,保证社会稳定和谐。

(四)建立完善的再就业培训体系,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创业

为失地农民提供一份长期稳定的工作,是实现“可持续生计”目标的重要手段,积极开拓多种就业渠道,培育并完善城乡统一劳动力就业市场,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技能培训,采取一系列积极行政措施引导被征地农民实现向产业工人的转变、实现稳定就业,具体而言,以下几个方面有助于促进失地农民稳定就业:

1,加大以职业技术、岗位技能为重点的免费就业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转岗再就业能力,对农业结构调整后的农村富余人员和被征地农民进行现代市场经济知识和转岗再就业技能培训,多开设一些适合失地农民的技能培训项目,尽量实现就地安置。

2,健全就业服务体系,为失地农民就业提供更多帮助。(1)建立统一的就业政策和制度,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势动力市场,促进被征地农民有序流动。(2)统筹城乡劳动力市场,对被征地农民与城镇劳动力应一视同仁,统一进行就业登记、统计发证。(3)加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搞好服务。一要完善政策咨询、职业(创业)指导、技能培训、提供就业信息等功能;二要强化求职登记、职业介绍、档案管理等服务工作;三要积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就业服务,鼓励私营就业服务中介机制的发展。

3,政府应该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就业培训基金,可从土地征收款项与集体资产积累中按一定比例提取,政府也应给予一定的财政支持。

征收土地补偿办法范文第5篇

补贴的补偿安置方案

 

长城板块旅游公路忻州市代县境内刘家圪洞至赵杲观段项目地处新高乡北部,涉及征用土地的范围包括平川区、山区的水浇地、旱地、园地、林地、草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土地和临时性用地等。为确保项目建设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西省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分配使用办法》(山西省人民政府第182号令)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晋政发〔2020〕16号)及《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当前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方案:

一、土地补偿

(一)永久性用地补偿。

1.平川区:

(1)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水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2倍执行:土地补偿费16588.8元/亩,安置补助费24883.2元/亩,合计41472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土地补偿费13824元/亩,安置补助费20736元/亩,合计34560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地价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11059.2元/亩,安置补助费16588.8元/亩,合计27648元/亩。

2.山区:

(1)永久基本农田、水浇地、水田按区片综合地价的1.2倍执行:土地补偿费14400元/亩,安置补助费21600元/亩,合计36000元/亩。

(2)旱地、园地、林地、天然牧草地、人工牧草地、其它农用地、建设用地按区片地价执行:土地补偿费12000元/亩,安置补助费18000元/亩,合计30000元/亩。

(3)未利用地按区片第价0.8倍执行:土地补偿费9600元/亩,安置补助费14400元/亩,合计24000元/亩。

3.国有荒山、荒滩、荒地、河道不予补偿。

4.分配办法:

(1)征用农户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合计的94%归被征地农户,6%归村集体经济组织;

(2)征用村集体地、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80%平均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存村集体。

(二)临时性用地补偿。

临时性用地由用地单位申报县自然资源局审批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树木砍伐补偿

(一)非经济树木补偿标准(包括杨、柳、槐等)。胸径为21公分以上补偿及砍伐费300元/株,10-20公分补偿及砍伐费按每公分10元补偿,3-9公分补偿及砍伐费按每公分5元补偿,不足3公分补偿及砍伐费按每株5元补偿。

(二)经济林补偿标准(包括苹果、梨、桃、杏、核桃、枣树)。

1.挂果树:地径为21公分以上每株补偿600元,11-20公分每株补偿500元,5-10公分每株补偿400元,不足5公分的每株补偿100元,葡萄挂果的每株补偿120元。

2.未挂果树:地径3公分以上的每株补偿50元,不足3公分的每株补偿20元。

以上两项户主自行砍伐,补偿费内包括砍伐费,不再另行支付砍伐费用。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

(一)坟墓补偿土葬明坟3000元/座,石(砖)砌明坟补偿5000元/座,暗坟参照明坟标准执行。

(二)其它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利设施、通讯设施、厂房等补偿经评估公司评估后协商处理。

四、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

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给予养老保险补贴,不再为被征地农民建立单独的养老保险制度。补贴对象、补贴费用标准、待遇核定与发放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实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的意见》(晋政办发﹝2019﹞1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征收土地相关税费

(一)耕地开垦费:统一年值×12倍/亩;

(二)耕地占用税:18元/平方米;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16元/平方米。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民法院,

县检察院。

征收土地补偿办法范文第6篇

本文通过对农村土地征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找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土地征收;征地补偿;村干部

一、在农村土地征地过程中,厘清征收和征用的概念

近来,一些文章、报道常常将“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两个概念混用,主要原因是在实践中人们对此还存在模糊认识,认为二者没有实质区别,只是表述不同。实际上,二者确有共同之处,但又存在较大区别。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后依法对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实施征收并给予征地补偿。土地征用是指国家在紧急状态下,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以强制方式在一定期间内使用集体土地的行为。共同之处在于,都是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经过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给予补偿。区别在于,征收涉及所有权的改变,征收后的土地由农民集体所有变为国家所有;而征用只是使用权的临时转移,土地所有权仍然属于农民集体,且在使用结束后国家应当返还征用的财产,并支付必要的费用。简言之,涉及土地所有权改变的,是征收;不涉及所有权改变的,是征用。在厘清征收和征用概念的基础上谈征地问题,不仅有助于大家根据情况正确使用,也有利于大家在解读相关政策规定时能更加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

二、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的常见问题

(一)补偿收益主体不明确,补偿截留现象严重。

我国的《宪法》、《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都明确规定,中国农村的土地归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但到底谁是“集体”,相关立法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土地的集体产权实际上是“一种无确定主体的产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虚位,导致在征地补偿费的利益归属上存在着很多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征用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提取土地补偿费和部分安置补助费及集体提留的资金由村委会统一纳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范围。村委会作为群众服务组织,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督成了政策的盲区,土地补偿中,乡(镇)、村克扣、截留补偿金的现象比比皆是,补偿金真正落实到土地权利人手中的所剩无几。乡村干部在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上有很大自,这就导致了,一方面,由于村委缺乏投资理念,将巨额土地补偿款用于民间借贷和不合理的投资,以至血本无归,使得集体资产蒙受巨大损失。另一方面,一些村子因征地一夜暴富,于是大肆铺张浪费,白条入帐,再加上乡村干部贪污、挪用土地补偿款等腐败行为频发,土地补偿费截留现象严重。

(二)征地补偿标准有失合理。

《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征地补偿应依据何种原则并没有明确。依据《土地管理法》,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这种测算办法对农民说服力较差。第一,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标准不尽合理,被征用的土地,往往是城市周边地区,如果不考虑其所在的地理区位优势,仅以产值作为征地补偿唯一标准,将明显低估土地的价值。第二,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与市场经济规则不相适应。城市土地除划拨者外,已同其他生产要素一样,通过市场进行配置,唯独农村集体土地还实行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配给制征用和补偿。农民在参与社会生产过程中,是按照市场价格购买生产资料的,但他们所拥有和使用的土地却被征地主体以较低的“计划”价格拿走,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显得不合理、不公平。

(三)征地程序不透明,农民参与程度低。

虽然《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但事实上,农村集体尤其是农民在征地过程中参与的程度非常有限。在现行体制下,国家征地面对的是集体,而非农户,有权去谈补偿条件的也只是集体,农民往往不参与征地补偿谈判,而所谓的集体常常不过是两、三个乡村权力人物,能不能完成征地任务,也成了这些人是否能继续居于权力位置的决定性条件。虽然国家政策法律多次强调征地过程中的各项补偿最终要落实到农民,但农民无法以独立权利主体的地位参与到征用协商谈判中来,征地过程又缺乏畅通的申诉渠道,这就使得其财产权利的保障就更成为问题。

三、作为村干部如何做好土地征收工作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除了要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还必须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 熟悉土地征收相关的法律政策。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都是国家政府在土地征收时所依照的法律依据,作为村里主持该项工作的干部,一定要熟悉和清楚相关条款,做到知己知彼,有的放矢。即使自己了解掌握了国家的相关政策,又能对村民进行普及教育,使村民也能清楚地知道国家的有关规定,使我们能在合法的基础上统一征收大局。除此之外,法律政策还设定了很多的救济途径,要帮助大家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 做好群众征地工作,构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多年来,因为土地征收问题造成的频频发生,因为该问题而造成的人员伤亡等恶性事件让人触目惊心,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和稳定大局,也影响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中的形象。在征地过程中,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到,土地是农民的根本,失去了土地,农民就失去了生存之本,农民因此而产生的恐慌不安、思想波动,要从感情上进行理解。其次,要深入群众,耐心听取群众反映的困难和问题,并千方百计帮助其解决。最后,要处事公道,对群众合理的要求,尽快予以满足;对一时无法解决的,要解释清楚,争取他们的理解和支持;对不合理、不合法、侵犯群众利益的规定、做法,要及时予以修正。除此之外,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积极引导他们按照国家政府相关政策、法律、程序办事和维权。把解决群众实际困难和做好群众思想工作结合起来,构筑起化解的第一道坚固防线。

(三)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要公开、公平、公正、及时。

征地补偿款的发放,是征地过程中,群众最为关注的焦点,是最为敏感的“漩涡”,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千百年来,我国农民信奉“不患寡就患不均”,大家对于公平、公正的追求是至上的,村干部作为征地补偿款发放的主体,如何公平、公正、及时的将补偿款发放到群众手中,让群众满意,是征地过程中极为重要的工作。首先,我们要让群众清楚地知道,征地补偿相关的种类构成、各种补偿的补偿标准、人头的确定办法、费用计算方式等等,用公开、公正、公平、统一的规则来确保公平的实现。其次,在补偿款到账后,村领导要尽快规划安排,及时将补偿款发放到群众手中,让群众得实惠、得安心,将恶性事件扼杀在萌芽当中,也使我们的城镇化顺利进入下一阶段。

参考文献:

征收土地补偿办法范文第7篇

新疆某水电站工程为径流式电站,采用引水式开发,开发任务是水力发电。水电站整个动力引水渠道长31km,引水流量为138.8m3/s,装机容量220MW(4×55MW),保证出力126.4MW,年发电量12.79亿kW·h。工程建设征地呈带状分布,征地影响范围涉及3个乡(镇)、15个行政村及4个县直单位的386户移民。工程建设永久征收土地7551亩,其中耕地2421亩、园地122亩、林地1339.6亩、牧草地3228.8亩;临时占地3210.3亩;拆迁房屋面积5827.7m2,以及交通、电力、水利等专业项目恢复改建等。工程永久征收耕地的补偿标准为:耕地补偿基数参照新疆自治区新计价房[2001]500号文规定的一等耕地标准,即1200元/亩;补偿倍数按照《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以下简称《移民安置条例》)规定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6倍”执行,其中,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6倍。工程建设基准年为2008年,设计水平年为2011年。征地移民安置补偿投资主要材料及价格采用2008年12月价格水平。工程建设工期34个约。工程建设征地于2010年正式实施。

2问题的提出

在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实施阶段,15个永久占地村中有1个村的16户被占地户认为工程永久占压他们的承包耕地为菜地,按照种植粮食作物的一等耕地标准进行补偿是不合理的,他们不能接受,应该按照菜地的标准进行补偿。为此,他们拒不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多次阻挡工程建设正常施工。在经过多次上访无果的情况下,最终诉诸法律,不仅给全县移民安置工作造成了非常被动的局面,而且使工程建设工期拖延2年之久。针对这个问题,当地州、县人民政府及其移民管理机构曾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协调、协商,县土地管理局、农业部门及菜篮子办等部门也多次试图对16户被占耕地重新确定土地性质,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最终没能达成一致意见。移民监理单位针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现场调查。具体情况为:工程建设永久征收该村耕地741亩,全部为水浇地,共计涉及97户村民。其中,征收这16户村民的承包地为110亩。在2005—2007年期间,这16户村民有的种植了小麦或玉米,有的种植了洋葱、胡萝卜或是甜菜、胡麻等,基本上是粮食作物和蔬菜等经济作物倒茬种植,一年仅能种植一季。但是,并没有收集到每户的详细资料。监理单位也查阅了国家相关政策和国内外以往类似案例,但是,要改变土地属性、按照菜地进行补偿,还要受多方面因素的制约。

3主要制约因素分析

3.1国家政策层面的制约

(1)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GB/T21010-2007)》,我国土地按现状分为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等12类,其中耕地又分为水田、水浇地和旱地。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包括南方宽度<1.0m,北方宽度<2.0m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

(2)关于菜地的定义。经查阅,目前国家政策层面上对于菜地并没有确切的定义。只是在《国家建设征用菜地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暂行管理办法》([1995]农(土)第11号)中,对城市郊区菜地进行了约定,即是指城市郊区为供应城市居民吃菜,连续3年以上常年种菜或者养殖鱼、虾等的商品菜地和精养鱼塘。一年只种一茬或因调整茬口安排种植蔬菜的,均不作为本办法所称的菜地。从上述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该村16户被占耕地均不能定性为菜地。一是我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没有对菜地进行单独分类,而是把用于种植蔬菜的土地涵盖在耕地中。而耕地的分类为水田,水浇地,旱地,也不是按种植类别进行分类的。二是没有确切的资料显示这16户的被占耕地连续3年以上全部种植了蔬菜,只是部分农户在自家的承包地上根据需求倒茬种植了粮食作物、经济作物及蔬菜等,是轮作地。三是当地的气候条件决定了该地区每年只能种植一季农作物,即一年只种一茬,也不符合现行城市菜地的标准。

3.2土地补偿费测算问题的制约

(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目前,我国土地管理法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均是采用亩产值倍数法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移民安置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之和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16倍。我国对征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采用的是土地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乘以一定的倍数。从根本上讲,这种计算方法不能体现土地本身的实际价值,同时倍数计算法也缺乏科学的衡量标准。一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种植的农作物是根据市场的供求状况不断调整的,很难确定3年中种植作物变化情况。二是实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后,难以对农作物的产量作出准确的统计,调查也难以得到真实的情况。三是农作物的价格随市场波动,年度之间和年内不同时期的市场价格都是不确定的,很难确定统一的计算价格。四是在实际工作中,取规定的下限还是上限相差很大,很难实行。

(2)征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的确定。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规划设计规范》(SL290-2009)条文说明,经济社会“样本调查的方法分别采用搜集农调队的典型资料、实地访问、问卷调查和随机抽样。”在实际工作中,经济社会指标的调查主要采取搜集县农经局统计年鉴资料、农调队资料等,根据收集到的资料,由设计单位等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征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和工程征地补偿基数。所以,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情况、设计人员的水平高低,都对确定征地前3年平均亩产值和工程征地补偿基数数值有着直接影响。

3.3移民安置规划阶段的相关制约

(1)规划设计人员对于国家政策认知程度的制约。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土资厅发〔1999〕97号)”,《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这里的“该耕地”,是指实际征用的耕地数量。而“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中的“该耕地”,则是指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被征地单位平均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因此,在计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时,“该耕地”的概念是不同的。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中的该耕地,可以理解为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耕地(一般以县为单位),计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可以用区域内的平均数值;而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中的该耕地,是指被征地村或村民小组每人占有的耕地数量,计算耕地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应与村、组平均前3年产值挂钩。不能采用相同的数值进行计算。但是,在实际工作中,规划设计人员往往采用工程建设征地区域内前3年耕地亩产值进行计算,作为补偿基数,再乘以相应的补偿倍数即可。这种计算方法没有按照“该耕地”的不同含义进行区分,以此确定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有违公平、合理,也不能完全反映实际情况。

(2)地方移民机构和乡村干部等工作深度的制约。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SL442—2009)、《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前期工作管理暂行办法》(水规计[2010]33号)的规定,实物调查成果应经调查者和被调查者签字认可并公示后,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其中,属于农村和城(集)镇居民的实物,应由户主签字;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实物,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属于企业的实物,应由企业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实物,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在实际工作中,属于农村和城(集)镇居民的实物,属于企业的实物或是企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的实物,均能根据规定由相关物权人进行签字、认可,但是,对于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的调查,按照规定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一方面这是由我国土地的公有性质决定的;另一方面又现行的于土地承包经营相矛盾。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认可的仅仅是被占土地的性质和面积,并不能真实的反映农户实际种植了什么。综上所述,由于各方面因素的制约,使得在征地移民实施过程中,存在类似于菜地补偿这样细节性的问题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从而影响到移民安置工作的顺利开展,影响到工程建设,甚至社会稳定。

4建议

(1)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新疆自治区“关于下发自治区国土资源系统土地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房[2001]500号,简称自治区500号文)”中都涉及到了菜地的补偿问题,如,自治区500号文规定:“种植特种作物的耕地、菜地、果园的年产值应高于本表一等耕地标准”,“棉花地最高不得超过1.5倍;果园地不得超过2倍;蔬菜地不得超过3倍;葡萄地不得超过4倍。其他经济作物按实际年产值测算”等,但对菜地没有明确的界定。建议相关部门进一步细化政策、标准,使其更具操作性,为更加合理的实施补偿提供政策依据。

(2)在进行实物指标调查时,应按照相关政策要求、根据工程建设不同阶段,逐步深化、细化实物指标调查,特别是对土地的调查,在实施阶段进行土地分户时,应对每户的土地的性质、种植结构进行调查、登记,并有影像记录备查;县、乡移民机构,尤其是乡、村干部,应切实负起责任,尽量提供符合实际的经济统计资料,认真做好实物指标调查、核实工作;同时,应加大土地征收中农户的参与程度,以维护移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对实物指标成果公示期间,涉及人员一定要认真核对,在确定数量、地类、面积无误后,再进行签字、认可;以避免影响在后续工作。

(3)遇到国家现行政策对实际存在的补偿问题没有严格界定时,征地移民参建各方应参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不突破政策框架的前提下,对有争议的补偿问题做出切合实际的约定,以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并保障工程建设顺利施工。

征收土地补偿办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国有农场;使用权;补偿安置;政策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1-0017-02

引言

2009年,南京农业大学浦口校区国有实验农场拆迁了80户职工宿舍,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标准,对房屋进行了补偿,对人员进行了安置,当时对于补偿政策和补偿标准并未有异议。2016年3月,校区进行第二次搬迁补偿,由于要把整个校区全部搬迁,涉及国有农场试验田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总面积约6 200亩。此时,对于国有农场的拆迁补偿政策到底是适用国有还是集体,出现了争议。因此,本文对于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中补偿政策以及出现的问题进行了一些探讨。

一、国有农场土地性质划分存在的问题

目前,土地按照所有权性质,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按照利用现状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那么显然,国有农场的土地性质属于国有,现状里可能是包含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地征收报批程序下,只有涉及到集体土地才需要进行征收报批,但是,对于国有农用地有这样的规定:“因国家经济建设或地方公益性建设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同时,依据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政策精神,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应按照征收集体农用地的相关补偿原则进行补偿,即将收回国有农场农用地的补偿分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所以,从土地的性质上,虽然决定了国有农场是国有土地,但是进行了农转用报批程序,并且征收补偿政策也适用集体土地征收政策。这种既按照土地性质又按照土地现状的双重划分标准,使得国有农用地的征地拆迁补偿比较混乱。

二、国有农场使用权收回补偿安置政策执行中的法律障碍

(一)土地补偿政策的法律障碍

对于国有农场农用地土地收回的补偿,《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等农用地,导致原单位受到损失的,应参照征收集体土地标准,由征地主体单位支付征地区片价补偿费、青苗和附着物综合补偿费。”

那么实际操作中,国有建设用地补偿应该按照哪个文件来实施?在2009年,南京农业大学国有实验农场拆迁中,依据的是《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需要收回国有农场建设用地的,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保障农场职工的长远生计。”

国土部门和农业部门对于国有农用地和国有建设用地,都建议采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的政策。在土地管理法上,按照征收土地的原用途予以补偿是征地补偿的一个原则,那么,看起来国有农用地参照集体土地补偿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国有建设用地的补偿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是否是相违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是适用本条例的。因此,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适用集体还是国有政策,这是土地补偿方面的法律障碍。

(二)房屋拆迁补偿政策的法律障碍

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不同性质上盖的房屋,造成了补偿安置的高低不一。对于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通常是基于农村宅基地的面积,在宅基地范围内建设房屋。非农业人口的认定、房屋产权面积的认定以及安置房的性质和面积等,同国有土地上标准不一致。就南京而言,集体土地的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比国有的要低。

以南京为例,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补偿,是在“拆一补一”的原则下进行,即拆迁1平方米的农民房屋补偿1平方米的安置房,使得农民原有住房条件不降低。最终,拆迁房屋的单价通常跟安置房价格持平,保持在5 000~6 000元/平方米,价格基本是安置房的建安价格,相对比较低廉。除此之外,被征收人有一部分搬家奖励费、安置过渡费等现金补偿。如果被拆迁人去市场上购买商品房,通常商品房价格较高,与安置房价格相比差价较大,所以不会选择货币补偿,选择保障房的居多。

国有房屋拆迁的补偿,主要是根据国有房屋权证面积计算,相比集体土地房屋更加简单透明。所以,评估的价格也是参考周边的国有商品房,基本上能够达到周围商品房的补偿价格,选择货币安置和保障房的都有一定比例。

因此,不同土地性质的房屋,导致了不同的补偿安置政策。国有农场的房屋拆迁,涉及的宿舍、实验用房或者管理用房,都面临一个选择集体政策还是国有政策更划算的问题。由于补偿切实关系到国有农场每一个职工的利益,选择何种政策也是房屋拆迁补偿上的法律障碍。

(三)人员安置政策的法律障碍

《南京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规定:“经批准占用国有农场、林场、果牧场等农用地……其人员不列入被征地农业人员社会保障范围。”但是,在国土资发[2008]202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国有农场的编制一般都是国有企业工人性质,不是农业户口,但又是从事农业生产,属于“事业单位,农业管理,人员复杂”。到底社会保障费用有还是无,国有农场的人员性质如何界定,最终导致了安置方面的法律障碍。

三、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收回的政策建议

国有农场所在土地性质上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归农场使用。但是依据现状,属于农业生产用地,如果参考部里的文件,对于国有农场的征地补偿,应当按照农村集体土地性质补偿。对于人员身份,农场人员也有工人,也有未招工农民身份,由于城乡的二元结构,导致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有差别,由此带来补偿安置的差异。因此,对于国有农场的土地使用权收回中的补偿安置政策有几点想法:

第一,理顺政策,做好衔接。由于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性质不同而导致的补偿标准和安置条件,对于基层执行政策的工作人员来说,也是非常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不但关系到国有农场全体职工的利益,更是对于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严格要求。因此,地方政府和国土部门,应当对于国有农场政策的适用深入研究,以使用权和现状为基础,以不损害农场权益为前提,做好政策的衔接。

第二,保障农场权益,做好长期规划。对于国有农场转用后,没有其他劳动技能,需要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安置人员,征收单位应当预留部分土地,作为生产安置留地,用于解决就业人员生活、生产用地,或作为发展农产品加工基地等。

第三,专款专用,补助救助。对于安置费用,应当予以列支,专款专用。对于未满16周岁的应当发放一定数额补助,对于满60岁以上的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补助。其他人员尚未进入社保的,可以自愿选择,进入社会保障。失地后自谋职业并与农场解除劳动关系的,给一定的安置补助费,也可以由国有农场重新安排就业岗位。

第四,尊重历史,差别化管理。各个地方的农场有其历史原因,通常涉及到农场转型发展和体制改革。在各地方政府的调查和完善基础上,切实加强国有农场的权属管理和职工安置。根据地方国有农场的发展,尊重历史,切实地制定出补偿安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