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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经营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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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集体经济经营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全会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进一步明晰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放活林地林木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加快林业发展步伐,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稳妥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做到依法、规范、有序;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坚持因地制宜,依法办事,确保改革符合当地实际。

(三)总体目标。从年5月至年11月,用半年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落实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改革任务,建立产权归属清晰、经营主体明确、责权划分具体、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融资渠道通畅、监管服务到位的集体林权制度,实现资源增长、林业增效、农民增收、生态改善的目标。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重点和方式

(一)改革的范围和重点。改革的范围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木和林地。改革的重点是:目前仍由集体组织经营,以及虽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明确经营主体,但尚未明确初始产权的集体商品林、宜林地。按照逐级负责、分级调处的原则,积极调解有争议的林木权属,争议未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改革前已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林木,暂不纳入改革范围。

(二)改革方式。对面积较大的林地,以采取均股、均利的改革方式为主,也可尊重农民意愿,采取家庭承包经营;对人均面积较少的林地,可以采取招标承包或集体统一经营等方式明晰产权,明确管护责任和收益分配办法;对省级以上公益林,提倡实行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管护为主,并明确收益分配办法。

均股、均利即按本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此次改革时,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或户派代表)会议认可的人口,将每宗林地、林木以平均的方法进行折股,确定股权总份数和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享有的股权。股权期限原则为70年。股权登记由实施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按法定民主议定程序进行。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

(一)明晰产权。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和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和林木,通过均股、均利等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已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明确其经营管护主体,但尚未明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初始产权的集体林地,应当按照均股、均利方式将产权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已经承包到户或流转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包或流转合同规范的,要予以维护;承包或流转合同不规范的,要予以完善;权属有争议的,要积极调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依法纠正。

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分包到户的责任山,保持承包关系稳定,承包期内允许继承。责任山承包到期后,可以均股均利方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落实产权,也可以依法继续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承包期为70年。对面积、界址不清的责任山,在明晰界址的基础上完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集体林地林木产权改革方案,要按照村民民主议事的方式审议通过。

(二)勘界发证。明确林地林木产权关系后,要依法进行确权勘界、登记,核(换)发林权证书,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各级要明确专门的林权管理机构,承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林权登记造册、核发证书、档案管理、流转管理、林地承包争议仲裁、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

(三)放活经营权。实行商品林、公益林分类经营管理。商品林经营者可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向和经营模式,生产的木材自主销售。经营者自愿按照公益林经营的,可依法依规划定为公益林,列入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产权的集体林地,通过集体民主议事决策程序,可以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也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落实承包经营主体,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鼓励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等,对集体林地实行规模经营。

(四)落实处置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对拥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采取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进行开发利用。流转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林权流转要使用林业部门统一规范的林地经营合同文本,明确权属关系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特别要明确承包经营权人的责任,落实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抚育管理等措施,防止乱砍滥伐。

(五)保障收益权。农户承包经营林地的收益,归农户所有。按照均股、均利方式明晰产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将不低于70%的收益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余要用于集体公益事业。征收初始产权明确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林地,要依法足额予以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林地的补偿经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补偿经费的使用和分配,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决定。对已承包的集体山场,承包期未满的,经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讨论通过的,可延期履行承包合同。

(六)利益分配。(1)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公益林等。其净收益可保留不高于20%作为公积金,用于扩大林业再生产。要将扣除公积金后的剩余收益,不低于70%按股权分配到人,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2)已流转的林地、林木。在原林地流转的合同中承包主体一次性支付承包款的,本次改革时承包款仍有剩余,应将剩余款不低于70%按股权分配到人,其余用于公益事业。如原集体经济组织与经营主体采用收益分成的方式约定林地、林木的收益分配,集体经济组织要将其净收益不低于70%的资金按股权分配到人,其他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益事业。对承包集体林地者,按承包方与集体经济组织签定的合同约定,承包方应该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规定的承包金的,而没有缴纳的,除限期补交规定的承包金外,还要按一定比例缴纳滞纳金。逾期不缴纳承包金和滞纳金的,可依法终止承包合同,及时收回林地和林木所有权,纳入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范围。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年5月)。一是调查摸底。在改革前,要深入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本地区森林资源现状,准确掌握森林类别、面积、权属、现有经营状况等内容。二是宣传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要开展多层次的业务培训,使各级干部和林改工作队员能够全面了解林改的内容和政策,准确运用相关法律法规,熟练掌握工作标准和操作规程,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二)组织实施阶段(年6月-8月)。各地要按照“区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一是科学制定方案。各地要在充分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层层制定切实可行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乡镇林改工作方案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同时,各乡镇要指导各村制定符合本村实际又切实可行的具体改革方案。在制定林改方案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各集体经济组织的林改方案,要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即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村民代表到会,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与会者同意,改革方案和基准人口要进行公示。村改革方案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报区林改办备案。二是核实林地情况。集体经济组织要组织人员对林地林木权属、面积和四至界限进行核实,并公示核实结果。三是落实村民的林地林木产权或股权。根据已批准的林改方案,将村组集体的林地林木明晰到户。要挑选工作能力强、政策业务水平高的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现场,协助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工作,及时解决改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困难,对林改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要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改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严格程序,稳步推进。

(三)建档发证阶段(年9月-10月)。一是发放股权证。集体经济组织根据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填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登记表,落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股权,经公示无异议后,核发林业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的股权证书。二是申领林权证。按照申请、审核、勘察、公示、登记、颁发等程序,由集体林地所有者或林地承包人申领林权证。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经公示后,由县区林业主管部门确权认定,核发林权证。三是建立档案。区、乡镇、村均要建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档案内容包括:集体经济组织关于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会议记录;成立集体林权改革工作小组的文件;村民会议或村民会议授权的村民代表(或户代表)会议通过,并经过村民(代表)签名的各项决议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摸底记录;经张榜公示的股权登记表;各类《承包合同书》;乡规民约;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总结等资料。档案一式三份,由区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各存档一份。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本地相关部门,认真做好林改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四)总结验收阶段(年11月)。各地主体改革任务完成后,要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一是乡镇自查。各乡镇要组织以村为单位的普遍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区林改领导小组上报林改工作总结。二是区检查验收。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地的林改工作按照产权是否明晰、管理是否规范、政策是否到户、机制是否创新、矛盾是否化解、群众是否满意、资料是否健全等七个方面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五、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农村经营制度调整,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乡镇政府要高度重视,把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重要工作来抓。各乡镇、村都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具体负责组织本辖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并抽调精干人员组成驻村工作组。各村民小组要组建由村民小组长和村民代表3人以上的工作组,负责本村民小组的改革工作。各级林改工作领导机构要认真组织实施,保质保量完成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

村集体经济经营方案范文第2篇

乙方:兴和县雷丰农牧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简称乙方)

根据兴和县店子镇政府关于扶持村发展集体经济扶贫产业的要求,使用好村产业发展资金,经我村村民大会讨论,同意将扶持资金投入到乙方作为生产发展资金,乙方以相应资产作抵押,以保底分红方式确保村级集体经济收入,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目前乙方计划续建肉牛养殖场用于发展牙代营村集体经济项目。甲乙双方本着共同发展、平等协作、诚信自愿的原则,经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入股金额:甲方以60万元扶持资金入股乙方作为生产项目建设资金,乙方以相应资产作为风险抵押,且必须严格按照村级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管理的细则使用。

二、入股方式:资金投入、固定比例分红

三、合作期限及收益分配:从资金注入之日起计算,前三年按本金年化利率6%分配红利,每年固定比例分红4.8万元。后三年乙方按4:3:3返还甲方本金后,并每年按乙方使用本金的6%分红,在每年12月底之前支付。

四、协议期限:合作期限为六年,自 2019年3月        ____日(资金注入之日) 至 2025年3月    日(六年期)。

五、双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制定村集体参股资金使用方案送甲方备案,并严格按方案使用资金。

2、乙方分红所得实行“村财镇代管”,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分红金以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到甲方指定的村财镇代管账户,不得以任何方式支付到其他单位或个人。

3、甲方以资金委托管理的方式与乙方合作,不参与乙方的任何经营管理,乙方经营的盈亏不影响甲方的固定分红。

4、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的经营状况、财务报表,乙方必须向甲方如实提供所需资料。

六、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1、乙方经营发生严重困难,影响甲方项目资金安全;

2、乙方不按时支付甲方分红款;

七、乙方必须加强企业的合法经营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高效运行,并及时支付分红资金,如企业发生不可预测情况,乙方必须优先退还甲方的入股资金。有关协议争议,双方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功的,双方有权利向签订合同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本协议的签订地为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甲方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一份,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当补充协议与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村集体经济经营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管理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一、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管理概述

为加强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即“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必须加强街道办事处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等。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滩涂、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面、建设用地等。农村集体“三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其成员行使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职责。尚未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社区),由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行民主、公开、公正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农村集体“三资”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自主地开展经营活动。农村集体“三资”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截留、挪用、哄抢、私分、平调、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市、区(县)人民政府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加强领导,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负有直接责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监督和服务工作负有具体责任。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开展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经营业务;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经济合同管理,调解处理合同纠纷。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推进农村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的审计工作。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集体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和耕地开发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对农地转用(征)以及划留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审核。各级监察、民政、司法、水务、海洋渔业、审计、档案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配合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管理的运营处置

县、镇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平台。在确保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在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的前提下,规范农村集体“三资”运营活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应统筹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完善管理和办事机制,所需经费纳入县、镇两级财政预算。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交易实行分级交易。县、镇两级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方实际分别制订应当进入本级交易平台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涉及的标的金额、面积大小等具体额度。达到县级交易平台交易的标的具体额度的,应在区(县)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达不到县级交易平台交易的标的具体额度,但达到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标的具体额度的,应在镇(街道)交易平台进行交易;达不到进入镇级交易平台交易的标的具体额度的,可在村(社区)交易点进行公开交易,也可以委托镇(街道)交易平台进行交易。凡达到标的具体额度的标的物必须全部纳入交易平台统一交易。严禁将达到标的具体额度要求的标的物化整为零、分割交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资源投资或者参股企业经营,投资数额较大的,应当委托第三方进行可行性研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并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决定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实行参股、联营、股份合作、合资、合作经营的;数额较大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出租、拍卖、转让、置换等进行交易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改制、改组及其设立或者占有份额的企业兼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抵押及其他担保的;其他依法需要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的。除前款情形需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外,数额较小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评估工作小组进行评估。参与评估工作小组的人员与评估项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评估结果应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各项制度,主要内容包括:(1)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资金管理、票据管理、收益分配等各项财务管理制度。(2)资产、资源登记清查制度。各村建立各类资产、资源管理台账,并报街道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建档管理,对资产资源的处置、变动及年终清查结果,随时报镇“三资”服务中心备案,实行动态管理。(3)民主管理制度。农村集体“三资”预决算方案和重大“三资”管理、使用、处置等事项,必须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并经讨论通过。农村集体“三资”的具体使用、处置事项和各项财务收支发生时,须经村监会集体审核。(4)公开招投标制度。集体资产资源的发包、租赁和资产出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公开协商或招投标方式进行。(5)合同管理制度。集体资产资源发包、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协议,统一编号,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当使用统一文本,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上交的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公开,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应及时归档并报镇农村集体“三资”服务中心备案。

三、街道办事处农村“三资”管理的公开与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公开制度,明确公开的内容、程序和形式。应当公开的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情况包括: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合同订立、履行和变更情况以及农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情况;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经营、征收征用、安置标准、征收面积和各项补偿费的标准、收入、使用情况;返还留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使用情况;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及收益情况;宅基地的分配情况;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其他涉及成员切身利益的资产与财务重大事项;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评估结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有异议的,可以针对具体事项,自公布之日起七日内,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监事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情况予以公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

涉及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切身利益的特别重大事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数额较大的农村集体资金使用及资产资源产权变更;农村集体资产资源产权量化折股及股权配置方案;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采取参股、合资、合作等方式实行对外投资,数额较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解散,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应当由成员大会审议的其他重要事项。成员大会可以授权成员代表会议审议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我国经济学家厉以宁、刘劲哲、郎咸平、刘彦海、文力指出:涉及下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会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成员大会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或者成员代表会议到会人员的三分之二人数通过:年度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以及计划外较大的财务开支;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经营方式和经营方案;数额较大的经济项目、公益项目投资;数额较大的举债或者以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提供担保;年度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收益分配方案;除规定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审议决定以外的农村集体资金使用及集体资产产权变更;农村集体资产资源的评估结果;农村集体固定资产报废、债权债务核销;农村集体建设工程项目;其他重要经营管理事项。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意见分歧较大的难以形成决定而必须作出决定的事项,应当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获得到会人员过半数通过。村务监督委员会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成员代表会议授权,负责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实施日常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对农村集体“三资”经营管理进行询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在10日内作出答复。镇(街道)财政所应加强会计审核,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管理中的违规行为应予制止,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离任时必须接受离任审计,并和财务人员一起在规定期限内移交公章、文件、合同、会计账簿等资料。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指导,明确离任人员资料交接的具体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障交接工作顺利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农村集体“三资”报告制度,定期进行清产核查,并按规定填写农村集体“三资”统计报表,报送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县级农业、财政、国土等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开展农村集体“三资”档案工作,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农村集体“三资”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查阅利用等工作。

参考文献

[1]刘艳军.论农业招商引资的重要意义和思路措施[J].产权导刊,2016,(1).

村集体经济经营方案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保障承包经营者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发包方的合法权益,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促进我省农村经济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集体土地是指乡(镇)、村、组(社)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和“四荒”。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四荒”是指未开发利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

第四条  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土地,归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组(社)集体所有的土地,归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的土地,归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

第五条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民主协商、公开、公平、公正;

(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三)合理开发、保护和有效利用土地资源;

(四)有利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依法流转。

第六条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必须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依法取得的集体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指导、协调、监督工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职责分工,负责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工作。乡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工作。

村、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对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活动进行管理。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委员会管理,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管理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管理。乡(镇)所有的集体土地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

第二章  发包方、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土地的发包方。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发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的,由村民小组发包,或者由村民委员会代行发包。

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个人和单位是集体土地的承包方。

第九条  发包方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管理、监督承包方的经营活动;

(二)提出机动地、“四荒”发包方案;

(三)依法收取承包费。

第十条  发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依照合同约定向承包方提供生产经营服务;

(三)保护承包方合法经营活动;

(四)组织承包方培肥地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五)建立健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生产经营自主权;

(二)承包经营收益权;

(三)依照合同约定享有发包方提供的生产经营服务;

(四)依法转让集体土地使用权;

(五)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要求提品及费用。

第十二条  承包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发包方的依法管理和监督;

(二)按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培肥地力、改善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三)保护土地及设施;

(四)依法足额、及时缴纳承包费。

第三章  农用地承包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  农户承包集体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承包期内,承包户内增加人口不增加承包地,减少人口不减少承包地。

第十四条  承包方全户农转非、全户户籍迁出和全户消亡且没有农业户籍法定继承人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全部承包地,收回的承包地纳入机动地管理。

前款所列承包方已将承包地转让的,发包方应当与受让方重新签订合同,按机动地标准收取费用。原转让合同即行解除。

第十五条  承包方之间自愿协商串换承包地的,应当签订协议,报集体经济组织备案。

集体经济组织为了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劳动生产率,按照基本等质等量的原则,可以与承包方协商串换承包地。

第十六条  机动地面积一般不得超过耕地总面积的5%。

机动地主要用于国家征地、农田基本建设、新村建设、公益事业建设、集体办企业用地以及其他用地的补给。

机动地的发包方式、收费标准、经营期限等事项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或者组(社)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机动地发包收入在支付相应的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后,全部计入机动地所有者村或组(社)的公积金。

机动地权属关系不得改变,属于村、组(社)所有的机动地,应当分别归村、组(社)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平调。

第十七条  禁止弃耕、撂荒承包耕地。

弃耕、撂荒一年的,发包方应当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并监督、指导其耕种。连续两年弃耕、撂荒的,发包方应当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并向承包方收取荒芜费。荒芜费的收取标准按有关规定执行。收取的荒芜费支付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后,剩余部分计入该村或组(社)的公积金。

第十八条  承包方自愿退包耕地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发包方同意,30年承包合同即行解除。退包的耕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按机动地管理。

第十九条  集体所办企业、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占用农户承包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用机动地、开荒地或者复垦地补给;无地补给的,参照国家征地的有关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第二十条  未划入基本农田的耕地,承包方可以从事林果业、牧业、渔业等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自《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订草案)》颁布至实行前,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确权的除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可以继续使用,但双方必须订立用地合同。继续使用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用地单位应当参照当地机动地承包收费标准向集体经济组织缴纳费用。已经造林的,收费标准、办法由双方协商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收取的费用,计入该村或组(社)的公积金。

实行后,乡村及其他单位占用集体土地的,应当退还;暂不能退还的,按前款规定办理。

本条例实施以前,敬老院、学校、卫生院、农科实验等公益事业占用集体土地和行政事业单位建办公用房占用集体土地的,可以继续无偿使用,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集体耕地主要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经营。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比较发达、大部分劳动力转向非农产业并有稳定收入的地方,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实行统一经营或者其他方式经营。

第二十三条  集体林地、草地、果园、渔塘等经营方式、收费标准等事项,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村民小组成员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经营期限由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协商确定。

第二十四条  乡(镇)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方式、经营期限、收费标准等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确定。收取的费用,用于改善生产条件和发展公益事业。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耕地保养长期规划,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里的规划制定耕地保养阶段性目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上级规划和阶段性目标,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保养耕地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田基本建设,采取措施,预防和治理土地沙化、盐碱化、退化和水土流失。

第四章  “四荒”开发经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开发经营“四荒”遵循下列原则:

(一)合理规划;

(二)治理与开发相结合;

(三)实行综合治理;

(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水土保持规划,制定治理开发“四荒”的具体计划,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四荒”开发经营前,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四荒”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条  “四荒”开发经营方式、期限、收费标准等重大事项,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经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确定。

“四荒”可以集体统一开发经营,也可以采取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使用权等形式经营。

“四荒”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50年。

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全省统一的合同示范文本,与“四荒”开发经营者订立合同。

第三十一条  “四荒”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开发经营,也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开发经营。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享有优先权。

第三十二条  “四荒”开发经营者进行较大基础设施建设的,需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十三条  禁止私自开发经营“四荒”。

第三十四条  取得“四荒”使用权未进行开发或者已经开发但未达到合同约定投入标准的,不得转让。

取得“四荒”使用权两年未进行开发的,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收回。

第三十五条  发包、出租、拍卖“四荒”使用权所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四荒”开发治理或计入公积金,不准挪用和平调。

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实施前订立的“四荒”开发经营合同,主要条款不完备的,应当补充完备,不得强行解除合同。

第五章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

第三十七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期限不得超过原承包合同约定期限中的剩余期限。

第三十八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坚持自愿、有偿原则。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可以采取转让、转包、入股等形式。

第三十九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也可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外部流转。在同等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优先受让权。

第四十条  集体土地使用权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的,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经集体经济组织审核后报乡(镇)农村经济管理机构备案。

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给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转让方应当事先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书面申请,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在15日内答复,逾期未作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方与受让方订立合同,应当报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六章  纠纷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集体土地所有权争议和承包合同纠纷,应当分别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我省农村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之间发生前款以外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发包方调解。调解不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集体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与发包方之间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二条  发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赔偿:

(一)擅自变更承包期限的;

(二)擅自发包集体土地的;

(三)擅自收回承包经营者土地的;

(四)强制承包经营者流转土地使用权的;

(五)强行承包经营者串换承包地的。

第四十三条  侵占、挪用集体土地承包经营费用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还,并对责任人处以侵占、挪用金额1倍至2倍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实施后,承包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不及时足额缴纳承包费的(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缓收的除外),发包方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发包方可以按其所欠的承包费数额,确定收回承包地(留足口粮田)的数量和年限。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按前款规定收回的承包地招标发包,发包收入支付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外,剩余部分抵顶所欠承包费。还清后,收回的承包地退还给原承包方。

第四十五条  承包方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拒不缴纳费用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私自转让、转包、入股、抵押、拍卖土地使用权的,发包方应当收回其承包地。

第四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有关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干涉集体土地承包经营管理活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作出处理;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责任者承担;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经营者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承包经营者造成经济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并由责任者个人依法赔偿损失。

第七章  附则

村集体经济经营方案范文第5篇

一、基本情况

XXX镇XX村,位于XXX镇西部,西与XXX市XXX区XXX镇交界,东与XX乡相连,北与XXX镇XX村毗邻。全村有XXX户,XXXX人。土地面积XXXX亩,其中耕地面积XXX亩,林地面积XXXX亩,水面XXX亩。全村森林覆盖率达到XX%以上。XX村属丘陵地貌,长久依靠传统农业发展,效益低、见效慢,加上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田地抛荒严重,村级集体经济基础薄弱;从现状和长远来看,只有发展现代新型农业,实现农业产业化,才能真正摆脱小农经济的落后、原始、低效益的状况。近年来XX村积极探索村级XX产业的转型升级,结合乡村旅游引进外来资本发展特色产业。对全村农业产业化结构进行调整与优化,促进传统农业改造升级,促进农业整体效益的提高,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经济收入,改善农民的生活,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二、实施主体

大冶市X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

三、实施方式

XX村依托村集体经济组织XX市XXX镇XX村经济合作社,流转全村土地XXXX亩,通过自主经营、入股、合伙经营等方式,种植XX、XX、XXX、XXX、XX、XXX等经济作物,带动周边群众就近就业,带动村民发展产业,增加村级集体经济收入。

四、实施进度

(一)XX种植项目投入总计17万元;

1、土地平整、沟渠维修等开支3万元

2、XX种苗购置开支4.5万元

3、地膜肥料等开支3.5万元

4、人工开支3万元

5、XX深加工3万元

(二)XXXX产业投入总计8.5万元;

1、土地平整开支2万元

2、树苗开支2.5万元

3、地膜肥料等开支2万元

4、人工开支2万元

(三)XXX产业投入总计38万元;

1、土地流转10万元

2、土地平整,树苗栽种开支7万元

3、种苗购置2万元

4、人工管理开支4万元

4、肥料、农药等开支5万元

5、XXX深加工10万元

五、措施保障

所有资金使用接受村民委员会及乡镇财政监管,凡涉及工程项目建设、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及出让、物资采购等事项必须经理事会集体讨论,成员较为关注或金额较大的项目或事项,必须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同意,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公开招投标。在资产发包、租赁时,应依法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及时报送镇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资金的支出包括自主生产经营性开支、村集体基础建设、公益事业支出等。

六、效益分析

1、XXX每亩投入3800元,每亩收益6600元,共计300亩,每亩纯收益2100元,合计收益63万元;

2、XXX种植每亩投入5000元,每亩收益6500元,共计20亩,每亩纯收益1500元,合计收益3万元;

3、XX种植每亩投入4400元,每亩收益7500元,共计50亩,每亩纯收益3100元,合计收益15.5万元。

以上累计收益81.5万元,为村集体保底增收XX万元。

七、扶持资金收益分配方案

经济合作社收益除去生产成本、再生产预备金、日常开支等,所得利润归经济合作社所有,每年保证上缴村集体收益不低于XX万元,村集体每年增加收益达到XX万元以上。

XX市XXX镇XX村XX市XXX镇XX村

村集体经济经营方案范文第6篇

当前,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模式主要有合作制、公司制和社区股份合作制,这三种改革模式各有其优势和不足,改革的关键问题是要把握好这三种改革模式各自的特点并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进而选择恰当的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模式。我们知道,合作制是以劳动结合也就是人与人的结合为特征的非营利性组织,因此即使合作社有盈利,也不是按股金的份额分配,而是用于公共事业或积累,或社员按交易额和贡献比例返还。合作制实行的是民主管理,对合作社重大事务的决策,采用一人一票制的平等表决权,股份的多少与投票权无关;合作制采取自愿参加的原则,社员有入社和退社的自由,社员退出时,可以领回自己的股金。而公司制是以资本结合为特征的营利性组织,公司制实行的是股份民主,股份额的多少决定投票权的大小,从而决定对公司的控制权。公司制一般不允许退股,但可以转让和流通。社区股份合作制介于合作制和公司制之间,是一种按股分红和按劳分配相结合的财产管理制度。它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并在此基础上通过重新确定农民对集体财产的个人占有权、利益分配权、民主决策权和民主管理权,将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造成为股份合作社,实行企业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明确分开的企业法人财产制度和以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职能机构分离的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一般而言,在农业产业化和农业一体化程度较高、市场潜力大、政府引导扶持力度大的地区,可以考虑合作制,加大“农民+合作社+公司”这一产业化经营模式的发展力度,鼓励农民进行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有利于增加农村居民的收入;而在那些比较富裕,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因为股东比较多且资产的数额比较大,所以比较适合推行公司制,而且能够完全打破区域的封闭状态,促使人们积极参与市场竞争;在城市化进程中,已列入城市建设规范范围之内的农村可以考虑社区股份合作制,将集体经济的运营和公共管理逐步分离,社区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由股份合作社转向社区委员会承担。上述案例中的李家庄村选择了社区股份合作制这一改革模式的原因有两点:首先,由于李家庄村临近潍坊市市中心,而村中的土地在城市化的扩张中不断升值,村集体资产也迅速增加,这实际上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提供了难得的机遇,可以采用公司制改革中资本结合的方式来明晰产权,这样一来也就可以合理而又充分地利用农村闲散资本,发挥了公司制的优点。其次,由于李家庄的经济基础并不牢固,农村居民缺乏市场意识,而且很多经济建设的方案要获得当地政府的支持,这些因素对完全采取公司制改革模式造成一定的障碍。而此时可以采取合作制中劳动结合的方式来利用农村地区闲散而没有组织的劳动力,充分发挥合作制的优点。正是出于对当地经济发展速度以及三种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模式各自特点的把握,李家庄村才最终选择了社区股份合作制这一改革模式。这样一来,李家庄村的选择既考虑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村民的市场意识,又利用了闲散资金,最终提高了村民在市场中参与竞争的能力,实现了农村与大中城市的对接。

二、案例调查设计与绩效评价

为了评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本文专门对李家庄村的改革进行了实地调研。调查采用现场访谈、填写问卷的形式,得到有效问卷80份。1.受访者的具体情况就业”是极为宽泛的概念,其中包括非正规就业。具体的统计数据如表1所示。2.受访者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关注度被调查的80人中,多数村民对本村的集体资产改制持支持态度并较为关注,占82%;73%的村民认为发展村集体经济非常有必要;76%的村民对村集体经济发展政策措施给予肯定;85%的人对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后集体经济发展前景抱有比较乐观的态度。3.受访者对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的满意度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后,在集体经济的监督和管理、资产经营和资金使用、改制后对社会保障和福利水平满意度、目前的家庭生活水平状况等方面的问卷调查统计结果显示大多数村民较为满意。4.改革成效李家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优先选择了股份合作制,保证了组织建设的稳定,克服了产权不明晰等弊端,在保障公平、效率的同时实现了资产增值。(1)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农民利益。李家庄村实现了村民共享集体资产以及收益的增值,改革后该村居民持续增收,形成农民真正所有、人人按份享有的良好局面,保证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产的占有权、管理权、监督权和收益权,实现了集体资产由共同共有到按股共有的转变,既维护了农民的民利和经济利益,又有利于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2)强化了集体资产的管理。改革后该村成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机构,从而建立了更为科学、更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避免了集体资产被侵占、挪用、浪费,从体制源头上预防和杜绝了农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此外,通过清产核资,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一目了然,百姓心底有了数,有利于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可持续发展。(3)保障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改革明确界定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了稳定的生活来源,减少了农村闲散人员,初步解决了农民生活保障问题。改革从根本上改变了李家庄村由“两委”班子直接支配人、财、物的领导方式,理顺了农村各种关系,权衡了各方面的利益,有效地缓解了长期以来因土地征占、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引发的干群矛盾。(4)转变了当地农民的观念。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不仅是一场制度改革,更是一个不断解放农民思想的过程,该村村民在改革中开阔了视野,解放了思想,转变了观念,逐步提高了产业化经营的意识和能力,提高了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逐渐成为懂市场、会管理、能经营的新型农民。

总之,李家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是较为成功的,达到了大多数村民的期盼和要求。李家庄村的改革实现了资源的优化配置,壮大了集体经济实力,实现了农村居民收入的增长,在保障农民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当然,李家庄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同样也存在着部分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后劲不足、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任务艰巨、缺乏懂经济、会经营、善理财的专门人才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深化改革,提高管理水平。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村集体经济经营方案范文第7篇

__年我区城乡统筹与“三农”工作取得新成效,农村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达24830元,连续九年增幅超过城镇居民,城乡居民收入比为1.48:1,集体净资产约200亿元,约占全市总数18%。

1.在促进农业增效方面,转型升级,加快发展“生态精品”现代都市农业

一是确保主要地产农产品稳定供给。粮食种植面积约2.2万亩,蔬菜种植面积约1.4万亩,其中绿叶菜种植面积约1.24万亩,超额完成主要农产品保有量任务。二是有序推进农业规模化、组织化、标准化建设。农业规模化率增长到82%。农产品“三品”认证率提高到70%,处于全市前列。11家农业企业(合作社)进驻191家社区进行地产优质农产品直销。3家农业企业(合作社)在市级优质农产品评比中获得2个金奖和3个银奖。三是积极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浦江镇成为首批市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镇。未发生一起地产农产品安全事件。四是加快推进农业设施装备升级改造。新建和改造设施农田6610亩。创建“平安农机”示范合作社3个、“平安农机”示范镇1个。精密蔬菜播种机、移植机等成功推广。

2.在深化农村改革方面,探索创新,全面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

一是全面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我区80%以上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启动了改革试点,累计完成83个,18万农民变成股民。二是积极探索镇级产权制度改革。__镇率先探索镇级集体资产改革,成立__镇集体经济股份合作社。三是积极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继续在村经济合作社的投资主体、红利税等方面开展政策协调。

3.在加强农村“三资”监管方面,健全制度,确保农村集体“三资”安全和保值增值

制定出台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四份文件,各镇建立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探索实行镇财政资金和集体资金分账管理,探索集体资产公开招租试点,规范集体资产租赁和处置行为,加强对镇村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推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务卡改革,有效保障了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运行安全和保值增值。

4.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注重造血,推进农民参与城市化发展、共享城市化红利的长效增收机制建设

一是建设区镇统筹农民长效增收平台。以九星市场转型发展为契机,研究探索全区征地动迁农民和经济薄弱村长效增收平台建设。大部分涉农街镇已初步建立农民长效增收镇级统筹平台。二是有序推进集体经济改造、开发和回购经营性物业。5个农民增收类存量土地二次改造项目获得区政府批准,可新增建筑面积约25万平方米;回购8个经营性物业项目,共计14.5万多平方米;吴泾镇增量物业投资项目212-3地块部分物业建成并预售。区镇对改造、开发和回购经营性物业给予贷款贴息2600多万元。今天参会的6家银行积极支持我区集体经济和农民增收,__年共放贷约44亿元。村镇银行创新“扶农贷”系列产品扶持__经济薄弱村,被人民银行评选为中国农村金融服务创新案例。三是推进经济薄弱村帮扶工作。感谢今天参会的15家帮扶单位,去年给予21个经济薄弱村3000多万元帮扶资金,用于集体旧厂房改造。区镇给予19个薄弱村托底保障约1400万元。

5.在促进农村增色方面,改善人居环境,推进新农村建设

一是推进新农村建设。“美丽村庄”建设试点工作启动。完成村庄改造__8户。改造农村桥梁35座,整治村宅河道33条(段),新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管道173公里。二是促进休闲旅游农业发展。新增2家农业部4星农业旅游景点。浦江新风村成为__第二届“我喜爱的乡村”。12家农业旅游景点接待游客112万人次。

__年,我区将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央和市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深化农村改革,加快建立农民参与城市化发展、共享城市化红利的长效增收机制,加快促进都市农业与城市化同步发展,让城市化实实在在反哺农民、农业、农村。重点要抓好六方面工作:

1.加强城乡统筹研究,推进浦江镇小城镇改革发展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今年全市要启动两个重大调研课题,其一是城乡统筹发展,这一课题开题会已于3月1日上午召开,课题组长由杨雄市长担任,会上明确每个区都要确定自己的课题。根据区委、区政府讨论决定,我区的课题为“推进浦江镇城乡统筹和小城镇发展的改革”。我们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城镇化发展要求,从国家战略角度规划建设大浦江,尽快启动开题工作。

2.构建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加快发展都市现代农业要积极推进两项工作:一是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市领导在市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粮食生产要推广家庭农场模式、蔬菜瓜果生产要促进合作社加农户模式。我区要加快发展家庭农场,加快促进粮食生产由合作社为主过渡到以家庭农场为主,同时加快推进蔬菜瓜果生产以合作社或者合作社加农户或者龙头企业带合作社为主的经营体系,提升合作社质量。二是推进农业走规模化、设施化和科技化道路。__农业更多地要提升质量,要推进规模经营,使农业规模化经营率达到86%以上;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提升我区农业种源发展水平;加强农业设施建设,继续推进平安农机示范区建设,增强蔬菜机械化生产能力;加快农业产业化发展,使农产品产加销配套设施普及率达到50%以上,农产品“三品”认证比例达到72%以上。

3.健全主要农产品供给保障机制,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要扎实推进两项工作:一是扎实推进主要农产品生产供应。推进“一镇五村”整建制水稻高产创建,加快重点蔬菜园艺场“一场一品”建设,推进蔬菜标准园创建,确保完成市下达的农产品保有量任务。本区社区农产品直销点达到200家以上。二是扎实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要从源头上确保“舌尖上的安全”。加快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建立农产品产地准出机制。建立最严格覆盖全过程的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严格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管理。完成5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乡镇创建。加强禽流感等动物疫病防控,确保不发生内源性重大动物疫病。

4.全面深化农村改革,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

要开展和探索四项农村改革工作:一是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全面启动梅陇镇、吴泾镇、颛桥镇各村的确权登记,完成浦江镇、华漕镇、马桥镇50%村的确权登记。二是推进农村产权制度改革。__年完成20家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制度改革。街镇要对一些资产少、历史遗留问题未解决等暂时难以改革的村,制订方案,创造改革条件。总结__镇镇级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经验,积极推广。继续推进全国农村改革试验区工作,探索解决有关瓶颈问题;在市有关部门指导下,争取经批准后,探索对农民持有的集体资产股份实行抵押、担保。三是加强集体“三资”监管。促使各镇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镇农经站有效运作,分阶段做好镇集体资金与财政资金的分账管理工作。促使试点镇争取更多的试点项目进入集体资产公开招租平台进行招租。确保集体“三资”民主监督、审计监督等工作有效落实。四是稳妥开展农村改革先试先行。把握好积极推进和慎重稳妥原则,在市有关部门支持下,着手研究九星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试点方案,继续推进梅陇镇陇西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工作,研究探索建立__首个农村金融综合改革试点区。

5.推进经济薄弱村帮扶,深化农民长效增收机制

要努力做好三方面工作:一是努力做实做强农民长效增收统筹机制。按照制订的推进实施大九星转型发展、建立全区农民和经济薄弱村长效增收机制工作方案,各方面扎实工作、有序配合、踏准节奏,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确保这项重大工作开局良好、为后续工作夯实基础。促进各镇做实并壮大镇级统筹农民长效增收机制,形成有效产出。二是努力推进改造、回购和开发经营性物业。促进已批准的农民增收类存量土地二次改造项目和增量土地开发项目施工建设,促进回购经营性物业工作有效开展,促进具备条件的农民增收类存量土地二次改造项目积极申报。切实抓好10个作为区重大项目的农民长效增收项目的推进与落实。三是努力做好农民增收政策扶持。希望今天参会的6家银行继续支持农民增收项目。对回购、改造和开发经营性物业进行贷款贴息。实施经济薄弱村托底保障。希望今天参会的十几家薄弱村帮扶单位继续给予支持。

村集体经济经营方案范文第8篇

关键词 农村征地补偿 补偿原则 补偿程序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化进展迅速,大面积土地被征用导致大量失地农民产生。以现在的经济发展速度,未来15年间占用耕地将达到3000万亩以上,失地和部分失地的农民将超过4000万人。然而,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欠缺对这一问题的有效规划,使得失地农民作为弱势群体而受到侵害,以致农民上访甚至暴力对抗等突发性时有发生,严重阻碍了城乡一体化进程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因此有必要就农村征地补偿相关立法予以剖析,探寻其完善路径。

一、我国农村征地补偿相关立法解析

相关立法在法律层面是缺位的,缺乏统一专门规定,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所涉及,如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里的公共利益含义并不清楚。模糊的法律规定致使在实践中有不少机关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将公共利益扩展至各种经济领域,把市场主体商业投资看作公共利益而频繁征地。第49条规定:“禁止侵占、挪用被征用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但该条款往往难以落到实处,征地补偿金分配时经常被层层截留,在这种利益分配格局中,失地农民所得最少。在地方立法层面,则呈现多样化态势,不同地方依据各自情况确立了相应的农村征地补偿制度。总体而言,我国农村征地补偿相关立法层面较低,多依照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补偿标准、争议裁决等细节问题上予以规定,缺乏补偿原则、规范化补偿程序等问题。这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因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就农村征地补偿问题上所应体现的地区差别问题,但就国家整体性农村征地补偿法律制度构建还存在不少缺失,可通过我国农村征地补偿统一立法予以完善。

二、通过立法设定征地补偿原则

征地补偿原则大体可分为三种:一是完全补偿原则。土地征收的受益者是全体人民,对因国家土地征收而失地的人,应由受益人负完全补偿责任。二是相当补偿原则。由于补偿标准是相对的、活动的,因此征地补偿应斟酌征收的目的及必要程度,并结合社会的现实,选择采用完全补偿原则或者不完全补偿原则。三是不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从强调“所有权的社会义务性”观念出发,认为财产权因负有社会义务而不具有绝对性,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给予合理的补偿。我国采取的是以土地年产值倍数为补偿基准的不完全补偿原则。该原则固然与我国国情相一致,然而相关立法却没有解决“什么是公共利益?”和“什么是不完全补偿原则下合理补偿的标准?”这两大关键性问题,而使其更多地流于形式。

就我国失地农民进行权益保障立法时,应确立合理补偿的标准,提供各种形式的经济补偿,为其再就业和幸福生活的延续创造条件和提供机会。因公共利益而征用农地时必须给予的合理补偿,是国家对失地农民受损权益给予的一定程度的量化弥补。通过一定的给付,使失地农民的权益与被维护的公共利益间的平衡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而在我国当前相关立法确立的不完全补偿原则下,土地补偿数额与土地实际价值不相等,带有强烈的计划经济色彩,偏重于国家利益而忽视了对失地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过低的补偿费使农民失去了生活的来源、工作的机会和养老的保障。故我国应依照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确定补偿标准,并确保失地农民的未来生活境况、发展期望至少不会低于失去土地之前。

三、通过立法构建征地补偿的程序

相关立法设定的征地补偿程序并不健全。征地补偿方案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补偿方案制定后公告农民。但该程序规范的法律效力在我国法律法规等级中是有限的,国土资源部的部门规章与诸多相关地方征地立法处于同一层面,在实务操作中易使各地方政府为地方利益驱动而置部门规章不予适用。有必要就相关程序法规予以进一步完善,通过农村征地补偿统一立法以“征地补偿程序”形式予以法律层面的确认。

1、转让农地依其预期使用方式分为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公益性用地依现行农地转让模式进行,经营性用地通过市场化供应模式进行。若依公益性用地模式转让的农地,其后使用方式发生变化而转为经营性用地时,农地最终受让方应依市场价格向失地村民补偿差价。经营性用地的市场化供应模式除传统拍卖的交易方式外,还应允许农村集体土地以入股、产权交易、租赁等方式,参与相关经营性项目运作而获取持续性收益保障。

2、转让农地价值评估程序。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确定后、征地方案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村预征地公告,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等,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预征地公告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和面积进行调查登记,并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