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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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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范文第1篇

为加大对计划生育家庭的优惠补助政策,在建立利导长效机制方面给予政策支持,根据《财政部、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的意见》(财教【】558号)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从年起代缴城镇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建立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和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及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户、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养老保险机制;设立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省级与州县按8:2的比例共同承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代缴城镇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

(一)具体内容:将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14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个人每年缴费40元的部分,由县级财政代缴,个人不再缴费。

(二)代缴对象确认条件: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城镇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家庭14周岁以内的独生子女。

(三)实施办法和程序:具体实施办法由县级人口计生部门、财政部门和人力社会保障部门协商制定并执行。

二、建立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及农牧区独生子女、双女户、现无子女家庭父母养老保险机制。

(一)具体内容:

依托现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机制对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在原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100元养老保险补助金;参加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在原缴费的基础上每人每年再给予100元养老保险补助金。随着社会养老保险机制的进一步完善,逐步扩大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的范围。

(二)参保补助对象:

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符合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夫妇双方婚育情况发生变化的,按其新组建家庭的子女数合并计算是否符合养老保险条件,判定其是否享受增补养老金。

(三)补助程序:

1、个人申请登记:符合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独生子女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符合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农牧民独生子女父母、双女户父母、独生子女死亡及多年未育现无子女的父母在每年9月底前向社区、村(牧、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报《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登记表》,同时提交结婚证、户口本、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子女死亡证明、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不孕证明、节育措施证明等。

2、社区、村(居)委会核实:社区、村(牧、居)委会对申请登记人家庭婚育情况调查核实无误后,在《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上盖章认可并上报乡(镇、街道)人口计生办审核。

3、乡(镇、街道)审核:、乡(镇、街道办事处)人口计生办对社区、村(牧、居)委会上报的人员进行审核汇总,并于每年月中旬前将符合补助条件的《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花名册》(一式三份)、《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汇总表》(一式三份)报县(区)人口计生局和人力社会保障局。

4、县(区)人口计生局会同人力社会保障局复核:县(区)人口计生局会同人力社会保障局对上报的符合城乡养老保险补助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花名册进行复核汇总后,每年10月下旬前报州(地、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后报省人口计生委;省人口计生委将按照各地上报《省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汇总表》确定补助金额于每年11月中旬前报省财政厅下达专项补助资金。

5、增补参加养老金的发放。县(区)财政局将计划生育家庭养老补助经费直接划入本级人口计生部门个人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每年12月中旬前将本年应增发的资金拨付至本级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专户,由县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分发名单办理增发养老金手续。

三、设立计划生育长效节育措施奖励制度

(一)具体内容:

对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两个女孩后落实结扎措施的农牧民家庭每户一次性给予1000元的奖励。

(二)奖励对象确认的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夫妻双方均为我省农牧区户籍户口;

2、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已生育两个女孩;

3、夫妻双方有一方采取了绝育手术;

4、持有县(区)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绝育手术证明(非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实施绝育手术的,须经区县计划生育服务机构鉴定后,出具有效证明)。

(三)补助程序:

1.本人填报登记《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登记表》;

2.村(牧、居)委会审议盖章后报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审核填制《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花名册》、《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发放情况汇总表》报县级人口计生部门;

3.县(区、行委)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审核、确认、汇总并于每年月中旬前将《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结扎户奖励对象发放情况汇总表》报州(地、市)人口计生部门汇总;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范文第2篇

北京新计生条例修订详情

20xx北京将修订人口计生条例,拟增设配偶陪产假15天,

今天上午,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召开第三次全体会,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德印作常委会工作报告。报告中提到,为贯彻落实党的是八届五中全会关于计划生育政策调整的有关精神,今年将修订人口与计生条例。

目前,计生条例修正案草案送审稿正在征求民意,并已经收到3000条建议。送审稿中,拟增设配偶陪产假15天,与此同时,取消现行计生条例中规定的30天晚育假,改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十天”。这意味着,大多数女职工的生育假不变,仍为128(98+30)天。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

昨天,市法制办就备受关注的《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向社会征求意见。《修正案》中明确: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征求意见时间为昨天至1月28日。

新设配偶陪产假15天

在调整完善奖励保障政策措施方面,《修正案》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保障措施,删去了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对晚婚晚育和放弃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进行奖励的规定,同时,增加了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计划生育奖励产假、配偶陪产假等福利待遇的规定,即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配偶陪产假15天。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

两孩以内不再进行审批

《修正案》删去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应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规定;根据生育政策调整,两孩以内不再进行审批,删去生育子女实行《生育服务证》管理的规定;同时删去了夫妻应当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等带有强制服务色彩的内容。

原条例第四十一条关于计划生育手续与户口挂钩的规定(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没有完成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法律责任等规定,都在《修正案》中删除。

再婚夫妻已有两孩可再生

《修正案》还修改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第十七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对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条件和程序予以明确,具体内容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双方可以向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夫妻婚前合计只生育一个子女,婚后又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婚前合计生育两个以上子女且没有违法生育行为,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夫妻合法生育的子女,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持相关材料经一方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后,报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确认。

《修正案》还删去了生育间隔的规定。

有“独生子女证”每月仍奖10元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修正案》明确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且已经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凭证继续享受相关奖励和优待。

具体奖励和优待包括: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18周岁止;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18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对于第一胎生育双胞或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3项规定(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55周岁,男方年满60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对已享受奖励优待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退还已领取奖励费”的规定被删除。

修改背景

市法制办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改,是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的需要。根据xx届五中全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决策部署,《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通过之后,全面两孩政策已在全国同步实施,但再生育子女的条件、依法生育的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等重大问题都需要由地方性法规规定,因此亟须修订本市《条例》。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范文第3篇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现状

**县面积2030平方公里,辖6镇9乡(其中瑶族乡1个),202个村,人口18.3万,是一个农村边界小县。全县境内有1—14周岁领证的独生子女家庭3839户,已兑现独生子女保健费2945户,兑现率为76.71。其中农村1—14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344户,占独生子女家庭总数的8.96,已兑现38户,兑现率11.05;夫妻有工作单位的独生子女家庭2945户,占独生子女家庭总数的76.71,兑现率为100;夫妻双方均无工作单位(包括企业改制下岗人员)的独生子女家庭550户,占独生子女家庭总数的14.33,兑现率为0。

二、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

(一)农村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不平衡。其一,__县是一个农业县,农耕面积占80以上,在八十年代初正是时期,田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主要来源,每多分一份土地就成为了农民最实惠生活的保障。因而在八十年代初对当地农村的独生子女家庭便采取了多分一份责任山和一份责任田的优惠政策,以奖励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并收到良好的成效。据史料记载,湖南省于1982年出台了湘政发(1982)36号文件,当地县委、政府在实行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时下发了酃发(1982)29号的文件,明确规定:在土地和山林承包,延包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降低承包产量,减少上交提留。这项政策的出台对当时农村责任山田承包到户的独生子女户来说是一项最有现实意义的举措。从而带动了一大部分农户自觉的实行计划生育,主动的放弃了再一个孩生育的想法,并主动到当地政府部门领取了《独生子女光荣证》。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从九十年代初开始,大多数青壮年由原来以在家务农为主逐步开始劳务输出务工经商,农村家庭经济条件逐渐得到改善,多拥有一份田、土、山已经不能满足农民的需求了。1990年《条例》颁发后,农村推行只生育一个孩子,独生子女户逐渐增多,对八十年代出台的独生子女奖励政策已不能满足时代的发展要求。县1990年以前农村领取了独生子女证的家庭138户,他们都享受了多分一份责任田或多分一份责任山的待遇。1990年以后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家庭344户,只有38户独生子女家庭以多分一份责任田或多分一份责任山的形式兑现了独生子女保健费,其他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兑现,由于责任山、责任田50年不变,无法进行其调整,乡政府又无此财力去解决,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兑现成了“空中楼阁”无着落。

(二)纯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难。1994年以前的纯居民独生子女家庭,各地按要求兑现了保健费,但1995年以来,因蓝印户口、小城镇建设、城区扩建征地等原因,纯居民独生子女家庭达到550户,兑现率为0。其原因是这些纯居民独生子女家庭95以上的户籍地和现居地在城区乡镇,按《条例》规定,其独生子女保健费的支付属所在城区乡镇人民政府担负,每年约背负3.3万元的纯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可以说是一个沉重的经济“包袱”。此外,小城镇建设、城区扩建征地将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是由政府统一安排的“农转非”,其独生子女保健费要在落户所在乡镇政府承担,他们深感是额外负担,既不接受也不支付,致使纯居民独生子女保健费无着落、难兑现。

(三)工业、企业改制后分流下岗人员独生子女保健费落实难。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县大部分工企实行了改制,部分人员一夜之间由国家工人成为了无业人员,其分流下岗理应为顺潮流而行,人们无可非议,但这些独生子女保健费却无法兑现到位。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认为工企改制是政府行为,其保健费应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解决。县有关主管部门却认为工企改制后的保健费应按《条例》规定,由乡镇政府支付或由政府主管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担。县计生部门也因县财政资金缺口较大,无力解决和承担全部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兑现问题,只能起协调和桥梁作用。

三、解决独生子女保健费兑现问题的途径

(一)强化政府职能,增强独生子女奖励扶助的政策利益导向机制,制定出台相关制度,规范各级独生子女保健费起至时间、范围、标准等奖励与社会保障的有关政策规定管理程序,充分发挥奖励与社会保障制度的作用,促进全县计生工作的开展。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范文第4篇

计生利益导向示范区2015年全面建成

甘肃全省示范区建设将以县市区为单位,2011年起实施,分年度建设,计划2015年全面建成。示范区的建设围绕国家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的基本制度框架和重大工程项目及该省实际进行设计,主要内容包括四项基本制度框架、四类二十六项重点工程项目。四项基本制度框架最后一项,是广泛开展社会关怀活动,其中主要包括实施四项重点工程项目,即“成才、致富、保障、健康”为主要内容的计生家庭幸福计划。

新增两户17项优先优惠政策

甘肃省今年5月出台的《建设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示范区实施方案》,在原有政策基础上新增了“两户”子女大专(学)学业资助、企事业单位招考倾斜照顾、整村推进“少生快富示范户”、农村妇女小额信贷、城镇失业独生子女户小额贷款等奖励优惠政策项目17项优先优惠政策,形成了四类26条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涉及相关政策32项。

《方案》明确,在制定和落实各项惠农政策时,按人落实的资金或项目,独生子女领证户按照2个子女数对待,农村二女户按照3个子女数对待;按户落实的资金或项目,农村独生子女领证户和二女节育户(简称“农村两户”)到户资金在户均基础上提高30%。建立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叠加机制,享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

实施“成才、致富、保障、健康”四大工程

成才:资助两户子女完成学业。农村两户子女省内大学录取时加10分,初中升高中、中专录取时至少加10分;资助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农村两户子女完成学业;在企事业单位招考工作人员时对农村两户子女给予倾斜照顾;在落实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政策时优先安排经济困难的农村两户子女;将农村两户子女中的“两后生”优先纳入职业技能学历教育培训。

致富: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对当年新增农村二女节育户一次性给予不低于3000元奖励;开展诚信计生奖励(长效节育奖励)试点,对自愿落实节育手术的农村二女户夫妇自采取措施次月起给予每人每月60元的奖励金,直至与国家奖励扶助制度对接;在整村推进到户扶持项目中,对农村两户贫困户的扶持标准可高于其他贫困户3000~5000元;每年确定的500个贫困村整村推进项目中,每村可树立1户“少生快富示范户”,在到户项目上给予扶持;国债沼气项目中,地方配套部分经费时,对农村两户给予倾斜照顾,对农村两户中的农业示范户优先提供技能培训和相关服务;将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两户优先纳入农村妇女小额担保信贷项目中,扶持发展致富项目;优先为城镇失业独生子女领证户提供下岗职工小额贷款,优先安排公益性岗位就业。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范文第5篇

认清形势把握政策为全面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而奋斗

一、近年来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主要形势

(一)低生育水平保持基本稳定。经济的快速、持续发展,给近几年的人口计生工作带来了“三升、三降”的喜人形势。三升:一是计划生育率稳中有升。前5年年均为98.3%,比“九五”时期提升了1.2个百分点;高于全省平均水平4个百分点以上;二是独生子女累计率逐年提升。20__年达到以80.5%,比20__年和全省平均水平分别高出6.1个和8.97个百分点;三是优质服务率稳步攀升。20__年达到85%,高于省定指标10个百分点。三降:一是妇女总和生育率稳中有降。近几年保持在1.3左右的较低水平;二是人口出生率逐年下降。20__年达到4.7‰,比20__年低了1.57个千分点,低于全省平均4.54个千分点;三是出生人口性别比稳步下降。连续几年保持计划生育率在98%以上。

(二)人口素质方面得到很大提高。泰州人口素质指数在全省居于中间,列第8位。

二、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近几年及今后一段时间将是人口出生高峰期。“十一五”期间,我镇将持续处在人口快速增长阶段,所面临的人口形势不容乐观。一是从现在起到2020年期间,进入婚育年龄的妇女人数增多,加上夫妻双方者是独生子女的,按政策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的人数增多,因此我镇人口自然增长水平依然较高。二是外来流动人口数量每年都在大量增加。人口总量仍将保持继续增长的势头。

(二)出生人口性别比例持续升高。20__年以来我镇出生婴儿性别平均值为100:147.7,一孩性别比在100:125左右,二孩性别逐年攀升,20__年高达100:315。

(三)违法生育、非婚生育现象比较严重。一是由于农村生产力水平较低,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是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根本原因。

二是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仍然影响很深,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在我国有着深刻的历史文化背景。三是超声诊断设备的普及是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的直接原因。四是由于家庭收入和生活水平提高,早婚早育有所抬头。

(四)基层计划生育管理的网络脆弱。目前我镇正处开发建设的,随着村委会的换届选举,干部职数不多,一人多职肩负的中心工作较多,大部分精力向中心工作倾斜,忽视了基本国策,有的村只能应付了事,导致非法同居,非婚生育,早婚早育,计划外生育现象有所抬头。

三、抓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对策

(一)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可以为提高人口素质奠定日益雄厚的物质基础。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从根本上讲就人口的优质遗传基因得到发展,让劣质遗传基因受到抑制。将计划生育的网络优势与卫生系统的技术优势相结合,形成预防出生缺陷工作机制和规范,提高全镇出生人口素质。制订合理的孕前筛查、产前筛查方案,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

(二)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严禁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重点整顿b超医疗市场,严格准入制度,严格执业资格审查,通过立法等措施,严厉打击非法实施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等违法行为。一是利用媒体,采取各种形式宣传保持人口性别比平衡的重要性。二是要切实抓好性别鉴定关。三是要对存在问题较多的村和单位,开展专项整治和重点管理活动。

(三)加大奖励扶持力度,消除旧的生育观念。

1、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奖励对象的条件:(1)年龄:以户口簿或身份证载明的出生年月计算年满60周岁,符合奖励条件的夫妻,一方达到一方享受,双方达到双方享受。2、政策的掌握:(1)实行计划生育落成以来,事实上只生育一个孩子的夫妻均可作为计划生育家庭看待。(2)有过违反生育政策生育行为的,不能作为计划生育家庭看待。(3)已领《独生子女证》或再婚夫妻中一方只生生育一个孩子,另一方为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夫妻,上述农村家庭户都属奖励对象。

2、《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1)扶助对象是:户籍人口中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具体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女方年满49周岁,已经超过49周岁的,从政策开始执行时的实际年龄为起点计算;②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③子女在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④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⑤现在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等级达到三级(含三级)以上。⑵扶助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后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按每人每月不低于80元的标准发放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3、独生子女费享受的相关待遇。今年春节前区、镇两级对纯农户家庭要对9722人,分别拿出194440元进行兑现。独生子女父母一方在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凡子女在14周岁以下的职工,独生子女户每年享受40元的独生子女费。

(四)违法生育的处罚

(1)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基本标准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农村居民以出生前一年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四倍缴纳社会抚养费;(2)不符合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按照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征收;(3)非婚生育一个孩子的(未领取结婚证,且没有生育计划的),按照基本标准的零点五倍至两倍征收。

(4)非婚生育二个以上孩子的(一般为组合家庭的夫妇),按照基本标准的五倍至八倍征收。(5)重婚生育的,按照基本标准的六倍至九倍缴纳社会抚养费。

四、当前及今后的计划生育工作

1、各村各单位要加大宣传计生政策的工作力度,要积极配合计生部门开展的b超服务,及时制止早婚早育的现象的发生。

2、要狠抓早婚早育,违法对象的处罚处理。各村要按照08年政府各文件

要求,在拆迁人口安置面积上、村组分红上严把关口。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范文第6篇

一、实行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人口问题始终是制约我国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问题,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县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有效地遏制了人口的过快增长,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的历史性转变,为我县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作出了突出贡献。新时期的人口问题更加复杂,要采取更切实有效的措施,努力解决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是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形成的特殊群体,是社会广泛关注的特殊计划生育家庭。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是完善和发展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实施这项制度,有利于缓解特殊计划生育家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精神上获得慰藉,生活上得到帮助;有利于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更好地体现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通过率先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逐步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更好地体现社会公平。因此,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实施特别扶助制度的重要意义,把这件事关广大群众家庭幸福和社会和谐的大事落到实处。

二、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县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政府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人口计生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在达到49周岁的当年按规定时间向户籍所在村(居)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本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户籍证明、结婚证、离婚证、收养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相关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一并交村(居)委员会。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并张榜公布。

3、县人口计生局审批、公示并备案。

(三)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四)扶助资金的发放方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原则由现有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帐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发放机构根据县人口计生局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扶助金存折(或卡)到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扶助金存折(或卡)领取。

(五)特别扶助的经费来源

扶助经费由省和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县配套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六)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公益金等制度衔接

特别扶助制度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相交叉对象,其扶助金发放标准就高不就低。对于目前已享受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对象,按照本方案规定相应提高扶助标准;对于符合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的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基本条件的农村对象,年龄达到60周岁以后,仍继续执行本方案规定,不再重复执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对于独生子女伤残或死亡而女方尚未达到49周岁的家庭,应结合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通过多种形式给予帮助。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县人口计生局要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和指导,及时帮助有再生育意愿的家庭实现再生育。

三、特别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要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政策,严格控制。严格依据省人口计生委确认的特别扶助条件和国家人口计生委的有关政策解释,严格按全县统一标准发放扶助金,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二)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通过张榜公布、逐级审核、群众举报、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三)直接扶助,到户到人。依托现有渠道直接发放扶助金,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扶助金等违规行为。

(四)健全机制,逐步完善。建立健全对象确认、资金管理、发放和社会监督的特别扶助制度运行机制。

(五)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把实施特别扶助制度与计划生育公益金制度以及开展“幸福工程”、“生育关怀”等活动结合起来,形成扶贫济困的良好社会风尚。

四、特别扶助制度的实施步骤

(一)20*年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

20*年是特别扶助制度实施的起始之年,实施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部署、宣传和培训(8月1日~8月31日)

召开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实施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和相关制度。对乡镇(街道)、村级人口计生工作人员开展宣传培训。组织调查摸底和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申请、评议和初审(9月1日~9月30日)

本人申请、村(居)委员会评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张榜公布。在乡镇(街道)初审期间,县人口计生局负责做好政策解释答疑工作。

第三阶段:审查、确认和公示(10月1日~10月31日)

县人口计生局严格桉规定程序完成审查确认、公示工作,并将个案及汇总信息逐级上报市和省人口计生委。及时建立并妥善保管扶助对象的个人档案,确保扶助个人档案信息无虚报、无遗漏、无差错、无延误。

第四阶段:拨付、发放和总结(11月1日~12月31日)

县财政局在省下达补助经费核拨到位的十天内,连同配套资金足额拨付到位。发放机构要根据县人口计生局审查确认扶助对象名单,建立特别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完成特别扶助金的发放和工作总结。

(二)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列入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经常性工作

从2009年起,特别扶助制度实施作为经常性工作,原则上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同步进行。每年5月底前,县人口计生局完成扶助对象审查确认和信息录入、变更工作;6月15日前,县人口计生局向省、市人口计生委报送全县经确认的当年扶助对象汇总信息;7月15日前,省下达扶助专项补助资金;8月底前,县财政配套扶助专项资金按时足额拨付到发放机构,并划入扶助对象个人储蓄账户;10月底前,发放机构向县人口计生局、财政局反馈当年扶助金发放情况;11月底前,县人口计生局对当年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市人口计生委和财政部门。

五、特别扶助制度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扶助制度要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结合起来。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特别扶助制度落到实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经常性沟通协调机制,切实加强对制度实施的领导和协调,及时研究解决实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部门职责。人口计生局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政策解释、数据汇总、建立相关数据库和信息监控等工作。县财政局负责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建立扶助财政专户,并进行严格的监督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委托发放机构负责将扶助金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到人。要建立对象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和社会监督四个环节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制度运行机制。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范文第7篇

内容摘要:我国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逐步趋于完善,但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政策运行层次低,部门缺乏协调,政策衔接不足以及偏重激励,忽视约束等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利益导向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功能的有效发挥,因而需要进一步优化政策体系和创新工作格局。

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实施,对转变广大群众的生育观念,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的地位和改善他们的生活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新形势下提高人口素质、稳定低生育水平具有重要意义,标志着我国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的根本性转变,开创了我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局面。

利益导向政策的具体实践

(一)国家层面的利益导向制度建设

关爱女孩行动。关爱女孩行动是我国开展的一项旨在提高女性地位、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促进妇女发展、推进男女平等、形成新型婚育观念、综合治理出生性别比偏高问题,向女孩和生育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各种服务,或者在制度上向她们进行倾斜,使她们从中受益的一项社会活动。2005年“关爱女孩行动”在全国普遍开展起来,引导着各地利益导向政策的制定,成为利益导向机制事实上的实施载体。

奖励扶助制度。2004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开展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奖励扶助制度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2006年进入到全面实施阶段。奖励扶助制度是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和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进行直接奖励扶助的一项政策。

“少生快富”工程。“少生快富”工程的全称是“西部地区计划生育少生快富”工程,是国家针对西部地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实际,为稳定西部地区低生育水平以及实现西部地区人口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而组织实施的一项工程。该工程旨在通过经济奖励和政策扶持,在生育政策比较宽松的地区鼓励符合政策规定可以生育3个孩子的夫妇,放弃生育1个孩子,并采取安全、可靠的长效节育措施。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又称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2007年8月,我国正式出台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并在全国中、东、西部地区的10个省市开展试点工作。主要内容是对独生子女伤、病残或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满49周岁后,按规定条件由政府给予一定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二)地方层面的利益导向实践

奖励制度。一是落实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二是节育奖,即对自愿放弃二胎生育指标、终生不再生育的农村家庭给予一次性奖励或按月给予奖励。三是贡献奖,主要是对“一女户”符合再生育政策而放弃生育指标,自愿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四是法定奖,即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制度。优惠制度是一种对计划生育家庭减免一定数额的费用或给予一定补助的利益导向制度。目前的主要做法是收入分配上的优惠以及教育和就业方面的优惠。优先制度。优先制度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独生子女家庭和“二女户”家庭进行倾斜和给予照顾的一种利益导向制度。扶助制度。这一制度主要以“三结合”工作和少生快富”工程为操作平台,一方面着力解决农村计生贫困户生产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另一方面则是将具体扶助措施与发家致富相结合,使计生家庭真正实现少生、优育、快富。保障制度。首先是养老保障。主要形成两种模式,一是纳入城乡一体化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二是建立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是医疗保障。很多地方以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为制度载体,通过给予参保补贴的方式,使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家庭优先优惠享受到医疗保障。第三是公益金制度。政府设立的扶助特殊计生家庭的公益性基金,援助对象主要是独生子女父母意外伤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家庭和计划生育低保户等。第四是独生子女保险。政府为独生子女家庭买单办理商业保险,提高独生子女家庭抗风险能力的一种利益导向制度。惩罚制度。奖励扶助重在利益激励,依法惩处重在利益制约,二者相辅相成。在当前人们的婚育观念仍较落后、政府财力有限的现实情况下,依法制约应成为利益导向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的惩罚手段主要是向不按政策生育的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近年来,很多地方逐步建立起了“惩处多生、奖励少生”的合力机制,加大了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力度。

利益导向机制建设面临的挑战

普惠政策与计划生育政策在导向上的冲突。近几年,国家实施“民生”工程,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普惠性政策,实实在在惠及了千家万户。但是,这些政策基本上都是按照家庭人口数量进行补助,或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进行筛选,在导向上没有考虑计划生育的因素,没有考虑计划生育家庭的利益,反而使计划生育家庭失去了以往从这一部分政策和项目中得到的优先、优惠,而且由于家庭人口少,得到的优惠和补偿远不及多子女家庭,客观上造成了“多生多受益”、计划生育家庭吃亏的现象,形成了与计划生育政策的矛盾和冲突。

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障制度亟待提升到国家层面。利益导向制度设计中解决农民养老问题的制度依然滞后,实施中的奖励扶助等项目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农村计生家庭的养老问题。很多地方也在积极进行尝试建立针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和“二女户”夫妻的养老保险制度,并在局部加以实施。但是,由于国家缺乏相关政策,各地自主实践的结果是多种形式的计划生育养老保障政策遍地开花,这一方面形成养老保障制度碎片化的发展趋势,不利于养老保障制度建设;另一面受地方财力和制度规范性的影响,这些地方性政策的前景难料,一旦中途夭折必然会失信于民,也会影响到利益导向机制的公信度。因此,由中央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成为目前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只有上升到国家层面,才能使这一制度更具稳定性、长期性和规范性,才能体现基本国策的特点。

因此,由中央政府出面制定和实施针对计划生育家庭的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成为目前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只有上升到国家层面,才能使这一制度更具稳定性、长期性和规范性,才能体现基本国策的特点。利益导向政策多而散,缺乏系统性。已经出台的计划生育奖励、优先、优惠、扶助等制度,除了奖励扶助制度外,都是各有各的做法,对象、标准不一,各种单项措施帮扶金额都不大,有些措施还缺乏连续性。种类繁多的政策缺乏整合且力量分散,既不利于利益导向机制建设的整体推进,群众也难以做到知情,从而影响了利益导向政策的实施效果。缺少具体保障措施,奖励优惠政策兑现难。由于各地经济条件和工作基础不同,国家和各省制定的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多是一些原则性规定,对具体的兑现方法和兑现措施没有明确的规定,给各地留下了很多的自主空间。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形势下,随着经济主体日益多元化,用工形式越来越灵活,企业在兑现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方面的积极性比较低,也难以对其进行监督。同时,由于缺乏配套的监督机制和奖惩机制,对于兑现不力的地区和单位,人口计生部门往往又无能为力,从而造成“兑现与不兑现一个样、兑现好与兑现差一个样”的局面,进一步加剧了兑现难的问题。处罚弹性大,激励效应难以体现。对一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的标准过低。另外,一些计生部门和基层政府没有严格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对意图超生者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旦超生成为事实,便“缴钱了事”,一些地方甚至存在“放水养鱼”的问题,这样就会导致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群众心理严重失衡,产生了负面的诱导现象。

相关建议

一是准确把握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方向,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与各种惠民政策的衔接,确保计划生育家庭真正得到实惠。二是紧紧把握解除农民养老的后顾之忧这一主线,借助当前我国正在部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这一有利时机,推动建立国家层面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制度。三是不断总结各地利益导向制度实施中的经验教训,完善国家层面利益导向的政策措施。

参考文献: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奖励政策范文第8篇

20xx年最新广东省计生条例《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订始终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法制统一的原则。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修改思路,并充分考虑我省工作实际,实现与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内在统一。二是以人为本的原则。新条例的修订进度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尽早出台,尽早让群众享受生育政策调整的成果。新条例删除了很多与全面两孩政策不相协调的规定,省际间生育政策的适用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由当事人自行选择适用等等,这些都凸显了以人为本的原则。三是坚持操作性与实用性并重的原则。奖励优待按照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兼顾了《条例》的操作性和实用性。

提倡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者可再生育

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并明确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属于超生。关于再生育,新条例规定了三种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现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现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况比较复杂,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论证后再出台规定。

收养子女不影响生育权利

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对家庭收养子女影响其生育行为的规定。公民收养子女的,既不影响其自身的生育权利,也不影响其获得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的权利。

符合法律法规生育的,产妇可享受30天奖励假

新条例修改了与全面两孩政策不协调的奖励规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将原来的独生子女母亲产假调整为奖励假30天。这意味着,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不论是生育一孩、还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产假的优待;同时,丈夫的陪产假从10天增加到15天。新条例还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实行计划生育的,继续享受各项奖励扶助和优先优惠政策,比如新条例实施前的独生子女父母,且终生只生一个子女的,退休时可享受奖励待遇。

取消二孩生育审批制度 实行二孩生育登记制度

新条例规定,生育第一个和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办理生育登记,生育第二个子女不需要进行生育审批,只需要办理生育登记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再生育条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经卫生计生部门批准。

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

新条例规定实行诚信管理,将公民计划生育情况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这意味着,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将在申请贷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务等诸多方面受到限制。

新条例还规定推行避孕节育自主选择,删除上环、结扎和查环查孕的有关规定;取消计划生育合同管理制度;减轻对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子女的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登记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征收社会抚养费,只督促补办相关手续;取消禁止招聘录用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和禁止向没有计划生育证明流动人口育龄妇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规定。

全面两孩还是计划生育

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并不意味着计划生育政策的取消,更绝不是对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

计划生育工作成效显著。开展计划生育工作40多年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伟大成就。有效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改善了人民群众的生存和发展状况。如果不实行计划生育,人均耕地、粮食、森林、淡水资源等会比目前低20%以上,直接影响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提高。实践证明,推行计划生育,有力促进了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有力支撑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了坚实基础。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也为世界人口发展和减贫事业作出了重要贡献,树立了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全面两孩仍然是计划生育。党的xx届五中全会决定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可见,全面两孩是现阶段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当前,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既要调控人口总量,优化人口结构,引导家庭负责任、有计划地生育,管控可能出现的风险,防止出生人口出现大幅波动,促进人口均衡发展。又要努力为群众提供优质的生殖健康、妇幼保健服务,提升人口素质,促进家庭幸福,同时,还要依法严控政策外多孩生育,对违法生育者,坚决依法处理,维护良好的生育秩序。

计划生育政策将长期坚持。未来相当长的时期内,人口众多的基本国情和基本省情不会发生根本改变,人口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压力、人口与资源环境的紧张关系仍将长期客观存在,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仍必须长期坚持。同时,人口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也将不断赋予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新的内涵和使命。广东省将采取有力措施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落实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条例,进一步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促进广东人口均衡发展,为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关于广东省最新计生条例问答问: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全省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据测算和分析,我省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积极影响大于挑战,长期效益大于近期成本。一是生育水平会有所提高,但可以稳定在适度低生育水平。其中,户籍人口总和生育率将从20xx年1.61上升至20xx年1.96,20xx2030年保持1.911.96窄幅波动,不会造成生育水平的大幅度反弹。二是出生人口数量会有所增加,但在可控范围之内。预测与现行政策相比,20xx20xx年户籍人口每年多出生1518万;20xx年可能多出生27万左右,达到峰值,之后逐年递减。三是出生人口增多会给医疗、教育等公共服务资源带来一定的压力,但主要是结构性矛盾,通过经济社会发展与合理引导可以满足群众需要。四是有利于更好地满足群众生育愿望,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稳定。新增人口进入劳动年龄后,有利于扩大消费需求,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问:我省单独两孩政策的实施效果如何,是否为启动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提供了有利条件?

答:自20xx年3月27日启动实施单独两孩政策以来,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坚持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积极开展跟踪服务。据统计,截至20xx年11月30日,全省共有16.2万对单独夫妇申请生育二孩,其中15.2万对夫妇获得批准,目前已出生约5万人。从整体情况看,审批、生育数量及分布情况与预期基本一致,配套公共服务充足供应,整体工作平稳有序。同时,实施单独两孩政策,迈开了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重要一步,释放了部分生育势能,有利于客观把握群众的生育意愿和生育行为,为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奠定了扎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