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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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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意见范文第1篇

记者要多引导、多呼吁有利于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正能量。对于进入深水期和攻坚期的国企改革,意识形态比实操层面更重要。

――李保民

国资改革领域专家、国务院国资委监事会巡视员李保民博士近日就国企改革问题接受了《中国经济周刊》的专访。

李保民长期从事体制改革和国资监管研究工作,曾任国家发改委体改所党委书记、国资委研究中心主任等职。采访过程中,李保民提醒记者多引导、多呼吁有利于全面深化国企改革的正能量。对于进入深水期和攻坚期的国企改革,“意识形态比实操层面更重要。”59岁的李保民直言不讳。

改革方案为何推迟

《中国经济周刊》:国企改革方案是社会热议话题,一再传出将要出台的消息却迟迟未,改革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何时有望与大家见面?

李保民:《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是一个由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牵头,多个部委参与制定的“1+N”的一揽子方案。关于改革方案的公布,时间必须服从内容。我认为目前正处于市场经济初始时期的一种转型攻坚时期,从深化改革到全面深化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金融体制、投资体制都要围绕基本经济制度进行深化改革。这个时期对国企改革的顶层设计,要符合实际和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经得起实践推敲,审慎而稳妥地推进。如果各方认识达成一致,文件的出台就会很快。

舆论关注改革方案的时间表,说明大家对改革的愿望比较强烈和急迫,但我认为改革过程中的操作性的规范程序、建设性的前瞻思考、全面深化改革开放正确引导(的问题)可能比出台时间本身更重要。

《中国经济周刊》:新的顶层设计需要明确哪些新的问题?方案决策进程中哪些关键问题的认识不够深化统一?

李保民:一是新的要素。今天的生产要素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巨大变化,不仅包含马克思说的土地、资本、劳动力这传统三要素,还包括技术、专利等新的而且是不可或缺的生产要素。对这些要素如何评估、考量,并作价入股,体现了方案设计者的智慧。生产要素的充分优化配置,也是全面深化改革题中应有之义。

二是重大问题的清晰界定。竞争性领域的国有资产,在搞混合所有制时除了“招、拍、挂”之外,还有哪些漏洞需要我们在新形势下防范,特别是技术、品牌、信誉等无形资产,怎么避免各界关注的国有资产流失,在资产流失和资产流动之间,在职工入股和私有化之间,需要有清晰的界定。不能再炒作概念、上纲上线,而是每个具体的案例依托改革方案都能找到解决之道。

改革一定是不易的,让所有人都接受的方案是不可能的。能把握住大的方向,并让大多数人接受的方案就是一个好方案,当然方案还要在发展落地中自我完善。

寻找盘活存量资产的商业模式

《中国经济周刊》:全国有13个省市明确今年将着力组建“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总理今年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将“加快国有资本投资公司、运营公司试点”。这是否是改革的破题关键所在?

李保民: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运营公司的试点是一种有益的深入探索,可以进一步强化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根据长期的研究探索,目前营运和监管国有资产的主体主要有五类公司形态:第一类是主要做增量的资本投资公司,此类企业根据行业的平均利润率来考核。第二类是主要做存量的资本运营公司,也叫资本经营公司,比如诚通控股和国开投,这类企业在扭亏增赢和并购重组过程中,重新整合包装现有资产,再去市场运作,效果非常好。第三类是控股公司,此类公司作为参股后的股权持有人,利润也很可观,像北京控股,天津泰达等就是这样。第四类是集团公司打造成实际上资本运营公司,比如宝钢、中航工业等具备各类资本运营职能、拥有若干金融牌照的实体,这也是实体经济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必然带动的产融结合。第五类是有一定特殊使命的综合性公司,诸如中信,直接归属国务院管理,有点像新加坡的淡马锡。

当前国有企业最大的特点就是现在“钱少人多机制不活”的矛盾还没有完全解决。无论是改组若干家资本运营公司,还是重组若干家资本投资公司,更多都是通过盘活存量资产,探索出一种优秀的商业模式,从而找到一条解决国有企业“钱少钱从哪里来?人多人到何处去?机制不活怎么转?”等问题的道路。

改到深处是产权

《中国经济周刊》:推进产权多元化的现实路径在哪儿?

李保民:改到深处是产权,产权多元化是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有效的保障制度,这是企业抵御风险比较好的方式,这在金融危机中已经得到验证。纵观世界500强企业,绝大多数都是股权多元化的。我认为下一步推进产权多元化、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应主要从以下方面着力:

第一,按照基本经济要求,发展非公有制经济。负面清单管理模式对投资体制改革是利好消息,由于没有明确投资目录的细则,即哪些行业能进、哪些行业不能进,因此虽然新、旧“36条”都明确提出法无禁止皆可为,但现实中仍然存在阻碍,所以壮大非公经济的潜力依然巨大。

第二,引进外资外商,更要通过引进资本来引进机制。大家现在对产权的认识越来越清,但人权的力量没有认识清楚。当资本力量越来越大时,就需要健康合理的机制保障合理人权,约束不合理人权。引进外资外商时必须要注意到,引进资本不仅仅是引进产品和技术,更重要的是引进体制和机制,到底怎么做。

第三,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要引进战略投资者。战投的作用毋庸置疑,并且国有企业目前具备引进社保基金、保险、理财、证券、外汇储备等各类战略投资者的条件。

第四,职工个人投资入股。混合所有制经济让职工入股,形成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的利益共同体,这是最大的亮点。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我们在一些行业已经试行过职工持股,今后的职工持股过程也要注意连股连利又连心,特别是要一企一策,避免一刀切。

第五,是经营管理者可以持股,而且可以较大比例持股。我们鼓励大家全员持股,但是反对平均持股。如果是上市公司可以开展股票期权,央企则要破解高层经营管理者和行政官员间的交叉任免问题。

第六,生产要素作价入股。三中全会强调要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充分涌流,造福人民,这些生产要素如何作价入股,国家必须要有强有力的政策,拿出具体办法来。

第七,发展和完善职工持股会。可以通过交给工会代管、单独成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交给中介机构托管、采用“顶名制”方式持股等四种方式实现。

第八,是国有产权之间交叉持股。这个操作难度相对较小,像央企和央企之间,央企和地方企业之间都有示范。比如中航工业的第二大股东就是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国有资产的大面积流失不可能了”

《中国经济周刊》: 怎么看待被广泛关注并夹杂“私有化”非议的国有企业“员工持股”改革?

李保民:从企业角度讲,随着资本力量越来越大,职工个人投资入股是一种非常好且意义深远的利益联系形态,就是常讲的“连股连利连心”。但这种持股在每个企业情况不同,要区别对待。有些企业搞平均持股,有些企业就是高管持股,以德国的一些公司为例,把员工划分为八个等级,前四个等级可以持股,明确要留住这些人才,后四个等级不允许持股,让非稀缺人员流得动。

这里有个意识形态的问题。职工一持股,马上就有人炒作为私有化,国有资产流失。贴上这种意识形态的标签,容易使当事人担心政治风险而不愿推进改革,产生了改革阻力。我认为以现在中国的国资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的保障,各类监管条例的制定,以及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等,大面积的国有资产流失不可能出现。从另一个角度看,国有资产放在那儿不用、不发挥效益难道就不是一种流失?现在的员工持股更多是技术、专利、投资等量化入股,应该实事求是地加以评判,不能说个人一持股就是私有化。

理论创新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先导,解放思想又是理论创新的前提。这绝非一句口号,而是要真正让思想解放、让观念转变,客观地认识私有化、国有资产流失地新的现象和途径,有的放矢的采取有效措施,而不是一味地被旧的思想困扰着混合经济的发展。这种意识形态的障碍不解决的话,国有企业改革就难以深入进行下去。

《中国经济周刊》:有些民营企业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门槛多、垄断行业准入受限、法律对产权保护不完善,导致他们担心混改后的预期。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意见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多源流 “村村通”公交 政策分析

闵行区积极推进城乡巴士线路网络的规划和实施工作。自2008年起制定了《关于发展闵行区公交城乡巴士路线的指导意见》《闵行区“村村通”公交实施意见》等政策,先后新辟和调整20条城乡公交线路基本实现行政村“村村通”公交全覆盖。

一、多源流模型分析框架

多源流模型由美国金登教授于1995年提出,该理论认为一项政策的制定有着三种源流,当三个源流汇合到一起的时候,政策的问题才会变成政策议程,这个时间节点称为“政策之窗”。这三条独立的源流分别是:问题流、政策流、政治流。首先,多源流框架不仅是解释政策过程,还可以解释整个政策形成过程。其次,多源流分析在政策比较研究中同样是适用的。第三,分析单元的变化,即试图将单一问题模型化。问题流主要指社会现象如何被定义为社会问题,问题所要包含的各种因素,问题逐步演化的过程等等。政策源流是指针对某一政策问题周围漂浮的多种意见和主张,这些意见和主张是由政策共同体中的成员提出的。政治源流是指譬如公众情绪、利益集团间的竞争以及政府的变更等因素构成的。三大源流彼此独立,各自拥有其运行规律,当三大源流共同作用的情况下,把握住“政策窗口”打开的机会才会被提上政策议程。

二、闵行区“村村通”公交的多源流分析

(1)问题流:闵行区作为上海的一个行政区县拥有人口250.8万,行政区划面积370.75平方米,其村民委员会有138个,居委会379个。2008年时,仅有村级公交5条。作为村民出行的主要交通工具的公交车,存在长期投入不足,发展水滞后的问题,随着村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人均的出行次数也逐步增加,活动范围逐步扩大,客运需求也呈快速增加态势。从闵行区办了解的信息显示2008年共收到关于农村交通类60多次,其中最多的还是交通出行不便,交通等候时间长,站台设置不合理等。

(2)政策流:“三农问题”反复被中央列为工作重点,2005年10月《十一五规划纲要建议》,提出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要求,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农村的公交问题也达到了高度重视。上海市先后出台了《上海市2007-2009年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三年行动计划》和《关于发展公交城乡巴士线路的指导意见》,闵行区在政策出台前对区内农村公交进行了调研,召开了听证会,听取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的意见,并且根据现行试点的嘉定、松江、临港等地区进行了考察。从财政、税收上对农村公交线路予以政策扶植,以支持公共政策的实施。另一方面是得到公众的支持,根据区建交委调查和问卷的信息,对于农村公交具体的实施方案,得到了村民的广泛赞同。

(3)政治流:政治流是政策议程中的主要组成部分,主要包括国民情绪、压力集团的竞争、选举结果、意识形态等因素。农村交通政治主要由国民情绪构成。国民情绪主要是城乡公共交通不足成了滋生“黑车”的土壤。“黑车”主要出现在城郊接合部,主要是交通无法覆盖或者覆盖不完善的地方,随着“黑车”规模的不断发展,整治问题成了城乡公交建设的一个新问题。2009年9月闵行区“钓鱼执法”案件,导致极大国民情绪不满,也从一方面反映了“黑车”难于整治,而整治关键还在于“疏通”和建设城乡交通体系,减少“黑车”的需求。

(4)政策之窗。三条源流的交汇,“政策之窗”打开,由区建交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局、闵交公司组成调研小组对“村村通”项目进行调研拟定相关政策,2008年制定了《关于发展闵行区公交城乡巴士路线的指导意见》《闵行区“村村通”公交实施意见》等政策。2009年和2010年将“村村通”项目列入区政府重点实事工程。

三、政策实施论证

闵行“村村通”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从线路上来看,2008年划归5条线路初步增加到2011年20条线路;从车辆配备上来看,从31辆车增加到135辆;从站牌设置来看,从154个增加到663个。“村村通”年运营里程、实际运营班次大幅增长,但也发现了如下问题:

(1)与设定的绩效目标存在差距。至2011年底“村村通”目标完成情况,与全区公共交通设定的指标还有一定的差距,且百公里人次呈现下降的趋势,公交的承运能力还未达到期望的绩效水平。2010年度和2011年度,根据设定的“公共交通亏损补贴”项目客流量绩效指标分别为百公里人次234次和242次,但“村村通”项目2010年和2011年的实际客流量仅为百公里人次155.16次和147.75次,未到达两年度设定的绩效指标。即使考虑“村村通”覆盖的农村化地区客流相对稀少的先天不足,其承运能力还是未能全部有效发挥。

(2)班次时间间隔较长。首先,从乘客反馈的调查问卷来最需要解决的问题分别是班次间隔和高峰时段班次分别占35%和29%,班次间隔作为需要改进的最主要的一个方面。其次,在上海市交通管理局的《关于发展公交城乡巴士线路的指导意见》中对班次间隔有明显要求,对高峰时段间隔要求不大于10分钟,对非高峰时段间隔要求不大于30分钟。从调查问卷结果来看,高峰时段准点率42%,非高峰时段准点率68%。

(3)站牌管理滞后。站牌很显然属于公共交通一部分,由于制定政策时并没有单独去考虑相关的绩效指标和要求,发现多处站牌管理上跟不上,如XX2路鲁南路站和XX3路跃农村站站牌丢失。XX7路线路调整后,已不再行经鲁汇、先新路三鲁路、先新路共青路等站点,但并未换新牌,标示的仍是调整前的线路走向,给乘客出行带来不便。

四、对策和建议

(1)优化线路提高运能。一是要在线路上优化,对于有些空跑严重的时间段班次进行优化,可以采取大小交路运行的模式。二是采取大小车的方式对无法在现阶段提高运能的情况下,尽可能的降低成本,提高整体运行效率。三是采取提高服务水平的方法,建议一套科学的服务质量评价标准。

(2)优化班次引导潮汐。首先对于潮汐现象,主要集中于上下班人群,首先,应该提高班次,对于线路的客流量月情况进行采样分析,找出潮汐现象的特点,有针对性的安排班次。其次,要进行深化设计,主要是根据换乘地铁、上下班时间、换乘公交等时间进行分析,研究人流潮汐的点出现的位置,对班次的运行时间进行设计。

(3)加强政策配套措施。在“村村通”政策出台的同时,其他配套政策上明显落后于“村村通”发展,作为公交附属物站台的管理和公交车行驶的载体道路上,短板现象严重,对于站牌的管理、道路的养护等,要根据公交体系的发展进行完善,特别是在后期运营上,维护费需要根据需求进行调整。

(4)创新经营提高绩效。除了财政补贴,应该在创新经营上下功夫,一是结合“现在热门的支付方式”如“滴滴打车”模式,在支付上建立二维码支付体系,利用公交平台抢占客户。二是在广告方面可以进行车辆整体的3D广告设计,对于公交这样一个流动穿梭于城乡的特点进行有针对性的投放目标客户群体。三是利用现有的车辆监控平台与手机app相结合,开发实时的(下转第页)(上接第页)时刻软件,提高运行线路上客流量和满意度,进一步提升项目经营的绩效。

(作者单位为上海交通大学国际与公共事务学院)

参考文献

[1] 约翰・金登.议程、备选方案与公共政策[M].丁煌,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 陈振明.公共政策分析[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 陈庆云.公共政策分析[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4] 陈请.绍兴市城乡公交一体化发展与对策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硕士论文,2009.

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意见范文第3篇

切实加强学校体育工作。落实我省《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实行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学校体育工作评估和学校体育工作年度报告制度。重点督查普通高中按照国家要求开齐开足体育课程。推动各地配齐中小学体育教师、规范体育场地、增补体育器材,完善学校、家庭、社区相结合的青少年体育网络。广泛深入开展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冬季长跑和百万青少年上冰雪活动。完善中考体育考试制度。加强对中等专业学校体育工作的指导。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学校生活卫生设施。认真做好2014年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工作。加强学生军训规范化管理工作,推动中小学国防体育进课堂活动。举办第6届全省大学生运动会。

切实改进艺术教育。出台关于推进学校艺术教育发展的意见,强化学校艺术教学和艺术活动,研究制定学生艺术素质评价、学校艺术教育工作公示、学校艺术教育年度报告制度,督促学校开齐开足艺术课程。组织开展高雅艺术进校园和第四届大学生艺术展演工作,做好国家和省级农村艺术教育实验县工作。

着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落实我省《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意见》。执行教育部即将出台的幼儿园园长、普通高中校长、中等职业学校校长专业标准。制定教师评价标准与办法,建立教师评价导向机制。实行市(地)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质量年度报告制度。继续实施教育部“师德长效机制建设”试点项目,建立师德问题举报查处机制。整合资源和人才项目,加大培养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力度。分类推进幼儿园、小学、中学、中职、特殊教育教师培养模式改革,加强各级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启动实施教育部“省、市、县三级培训基地建设”试点项目,制定出台教师培训基地建设标准。完善省和高校访学支持体系,扩大教师访学规模。设立骨干教师和中高级管理人员社会实践项目。推动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科队伍和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贯彻落实《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制定职业学校编制标准和中等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启动开展“双师型”教师认定工作。推进中小学教师“五年一轮”全员培训计划,组织和实施好“国培”、“省培”项目。启动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攻坚计划。继续开展民族教育双语教师培训。组织开展民办学校校长、管理队伍、骨干教师培训,探索建立民办高校教师的社会保障制度。全面开展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组织好第30个教师节庆祝活动。

努力提升教研和教育科研能力。研究制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初中小学教研工作的指导意见》。进一步转变教研服务方式,大力加强校本教研,着力完善以校为本、基于网络、覆盖城乡的教研格局。加强职业教育科研工作。推进研究基地和团队建设,探索课题招标与备案相结合的新方法,集中力量研究难点问题。建立科研机构与行政部门工作有效衔接、科研与教学深度融合机制。建立区域调研联盟,定期开展教育调查。做好优秀教学成果评审奖励和交流工作,加强成果推广应用。

全面发展语言文字事业。深入贯彻实施《通用规范汉字表》,提升师生汉字书写能力和和学校书法教育水平。推进城市和区域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加强对各地中小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的督导。继续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建设和“经典诵读”等活动。加强语言文字应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贯彻落实外国语言文字使用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注音识字,提前读写”相关科研课题、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

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启动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继续扩大公办幼儿园和民办普惠园覆盖率。年内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73%,提高5个百分点。按国家要求,探索建立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探索公办学前教育机构独立事业单位管理机制。落实教育部新出台的《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玩教具配备标准》,加强对各类幼儿园的监督管理,防止和纠正幼儿园“小学化”倾向。

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严格执行和落实省部确定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时间表和路线图。整合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工程、农村初中校舍工程和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资金,进一步改善农村特别是贫困地区中小学办学条件。全面完成858所农村中小学“小火炉”改造任务。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完成235所标准化学校建设任务。大力推进学区制、集团化办学,支持薄弱学校提高办学水平,推动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办好必要的教学点。有效破解择校难题,进一步解决义务教育寄宿制学校大校型、大班额问题。健全完善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落实教育部《小学生减负十条规定》,开展“减负”专项行动。

推进普通高中多样化特色化发展。巩固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成果,继续实施普通高中达标学校建设工程,加快推进多样化特色化办学改革,扩大实验范围、提高实验质量,增加2个试验区、50个左右试点校。贯彻落实教育部即将出台的关于全面深化课程改革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意见。建设全省普通高中网络课程资源平台。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完善省级普通高中学籍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快推进与全国学籍系统进行数据对接。加强中小学教材和教辅材料管理。

加快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贯彻落实全国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和“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规划”。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改革创新高等职业教育,探索本科层次职业教育。以培养新型职业农民为重点,加快发展面向农村的职业教育,大力推进省部共建国家现代农村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建设,全面启动12个项目改革,重点实施市级农村职业教育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国家现代农村职业教育改革试验区试点县、涉农类职业教育集团办学试点、农村职业教育信息化建设、卓越农业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等5个项目。建设11个试验区试点县、11个省级示范校。继续推进我省职业教育国家改革试点工作等8个职业教育重大改革项目。

推进城乡教育资源均衡配置。推进落实教育部即将下发的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编制标准。启动县(区)域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实施名师名校长交流特聘岗计划。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的意见》。扩大我省“特岗计划”实施范围和规模,建立完善农村教师补充机制。继续实施“三区”人才支持计划教师专项计划。全力做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落实工作,逐步提高农村中小学教师待遇。落实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对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农村儿童的健康和教育实施全过程保障和干预。

继续完善助学机制。研究制定学生资助工作目标考评细则,推动资助政策全面落实。全面推进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工作,建立和完善学业奖学金和研究生助学金制度,落实中职免学费和国家助学政策。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学生资助绩效管理办法。继续推进11个国家试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进一步落实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两为主”政策,健全“留守儿童”关爱体系。

大力加强民族教育和特殊教育。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加快推进民族教育发展的决定”。深入开展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开展《民族教育条例》执法检查工作。研究制定《黑龙江省实施“中国少数民族汉语水平等级考试”(MHK)方案》。开展全省民族文化教育基地学校评审工作。支持办好内地高中新疆班,切实做好新一轮教育援疆工作。统筹推进残疾人教育,制定我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以加快普及残疾儿童义务教育为重点,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体系。继续完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加强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和随班就读实验学校资源教室建设,继续推广“医教结合、综合康复”经验。支持绥化学院建设好高等职业特殊教育学院。召开全省特殊教育工作会议。

大力推进教育信息化工作。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加快促进信息技术与教育教学的深度融合。完成“宽带网络校校通”、“优质资源班班通”、“网络学习空间人人通”年度建设目标。推动教育部第一批教育信息化试点单位的试点工作。开展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应用能力专项培训,培训比例达到中小学教师的25%。启动高校、中职教育信息化建设工程。以“龙学网”为依托,建设省级教育资源公共服务平台和教育管理公共服务平台,建立覆盖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的系统应用体系和运行维护体系,逐步缩小区域、城乡、校际差距,与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教育数字校园建设试点学校实现对接,实现试点学校的资源共建共享和统一数据分析。研究制定我省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数字校园建设标准及评估指标体系。

强化教育经费保障与监管。积极争取财政投入,确保教育经费“三个增长”。落实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标准,建立并完善城市义务教育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机制。与财政和物价部门协商在建立普通高中生均定额标准的基础上,适当调整收费标准。研究制定中等职业学校生均拨款标准。探索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及办学设施基本信息情况项目库。全面加强对各级各类教育资金的使用监督,做好2014年度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的绩效评价。建立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推动学校财务公开。加大教育资金审计力度。继续对“小金库”、“假发票”进行专项治理。

大力推进依法治教。提升教育行政治理水平,加大教育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力度。在全省高校全面实施法律顾问制度,强化高校利用诉讼、仲裁等救济手段治理学校的法制思维和行为规范。发挥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在依法治教中的作用,建立教育法制研究与法律援助机构,加强教育系统法律专家队伍建设,切实维护学生、教师合法权益。继续推进“六五”普法工作,按计划完成2014年教育立法计划,推进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建设并不断深化。

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意见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本文分析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无效性的原因?指出我国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需要处理的若干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为解决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不健全,完善董事会的职权和结构,增强董事会的透明度,保证董事会的公正性,证监会在2001年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决定在上市公司全面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但该制度在上市公司实行两年以来,发生的郑百文案、ST猴王案、银广厦案以及近期的周正毅案等系列大案、要案,都说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上市公司的治理上并没有发挥其预期的作用。究其原因,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着运行机制及其本土化等问题。本文试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无效性的原因出发,探讨在我国完善独立董事制度需要处理的问题及其解决途径。

1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无效性原因的法理分析

1.1独立董事任职资格虚化,名人独立董事如同花瓶

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刚刚引人,可以说仅仅是制度上的一个空框子,某些具体环节几乎仍是一片空白。在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上,由于独立董事没有一个统一的或是趋于统一的标准,公司在聘请独立董事上没有具体的方向感,名人效应就大起作用。公司一般倾向于聘请财经专家、同行业技术专家、社会知名人士、法律专家、大学教授等担任独立董事。这些人员的主要收人来源不在于独立董事一职,独立董事可以说只是其兼职工作;这些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流于形式,在董事会上虽受人尊敬,但地位却微不足道,他们不甚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有些人在参加董事大会时连大会议程都不知道,他们有发言权,但由于缺乏相应的信息基础和事实根据,无多大说服力,起不到实质性作用,仅能提出些技术、政策、理论上的建议,实际上所起的只是顾问的作用。很多上市公司都是基于证监会的上市要求才聘请独立董事,这些名人独立董事就像是摆在公司的花瓶,更多的是给别人看而不是拿来用的。

1.2缺少激励和责任机制及其约束力要素

我国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主要是薪酬激励。公司给独立董事的报酬一般以车马费为主,外加少部分津贴。据统计,我国独立董事的报酬低者每年1万到3万,高者在5万左右,相对于我国名人独立董事的主要收人来源来说,这些报酬太低,又比较死板,激不起独立董事的兴趣,缺乏激励性。在责任约束上,我国法律法规对独立董事责任的规定比较泛泛,缺乏可行性。因此,虽然我国已经开始推行独立董事制度,并且也规定了独立童事的权利和职责,但独立董事既没有动力去行使权利,也没有相应的约束机制促使他们去履行职责,这使得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形同虚设。

1. 3独立董事的产生多由经理层推荐,独立董事不够独立

《指导意见》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写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但我国股市的现状是国有股一股独大,国有股、法人股等不流通股占了所有股份的绝大部分。机构投资尚未形成一定气候,个人投资者势单力薄,股市上投机盛行,投资者对企业的内部管理和业绩并不关心。因此,使得公司的独立董事一般都由高级经理和公司大股东推荐产生。这些独立董事,一般都与推荐者具有一定的社交关系,难免和他们存在一定的联系成为“人情董事”,难以做到真正独立,也就更难以真正代表中小股东的利益。

1.4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职权重叠导致冲突不断或监督乏力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我国实行的是二元制公司治理结构,监事会是在股东大会下与董事会平行的机构,行使监督职能。《公司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是检查公司财务;二是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独立董事的职能被我国学者定位为两点:一是从专家角度考虑企业重大决策的可行性和对企业拓展新的经营领域进行长远规划;二是独立监督公司的管理层和防止控股股东利用其优势作出不利于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决定,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这二点在证监会的《指导意见》有关独立董事的权利规定中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独立董事行使这些权利或职能的主要手段即是财务监督和对高层管理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这显然与《公司法》上对监事会职权的上述规定是相重叠的。这既会造成双监管的权力冲突局面,导致资源浪费,又可能由于“搭便车”的心理而相互推楼、扯皮,增加监督成本,降低监督效率,导致监督乏力。目前,在独立董事制度的实际操作中尚未发现两者因职能重叠而引起争论和纠纷(这本质上是由于我国的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在实际操作中均未能充分发挥监督作用而致),但理论上,在不完善的制度运行机制下,这种冲突是不可避免的。

1.5独立董事制度外部环境不成熟

制度效用的发生需要特定的环境和条件,独立董事制度也不例外。独立董事制度效用的发挥需要的外部条件包括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成熟的资本市场,健全的中介机构,完善的法律法规和公正的司法制度。目前,我国从西方引人独立董事制度的外部环境一是资本市场的不成熟,股市投机性质极强而投资性质不足,法律制度不健全,诉讼成本太高,直接导致的后果是大量恶性案件的出现,中小股民的利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二是证券监管部门在我国资本市场和股票市场中的作用太大,过多的“父爱”使得我国的股市中政府行为大大超过市场行为;三是资本市场中介机构存在评估职责、职能相混合,角色错位,业务方法过于简单化等问题,没有在资本市场上起到良好的中介作用。

2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

2.1健全独立童事制度的运行机制

首先,有关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问题。独立董事不同于一般的薰事,他除了需要符合有关独立性的要求外,还需要有行使其在公司特殊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由于独立董事主要行使的是对公司经营上重大事项和关联交易的监督权,所以独立董事一般应具备相应的财务会计、审计和相关的法律知识及工作经验。目前在任职资格上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有一定的难度,但大致的标准还是可以确定的,如需要有相关的教育背景,相关工作经历等,可以参照注册会计师制度,制定一个考核标准,实现独立董事职业化。

其次,有关独立董事的选任方法问题。传统的由高层经理和大股东推荐的选任方法虽然在操作上简单易行,但效果上却不理想。有学者提出应由专门的中介机构培训和推荐,这看似是个好办法,但相关的中介机构又该具备什么样的条件?独立蓝事责任重大,如果发生了属于其责任范围的事项,中介机构的贵任又该如何确定?由人数众多而分散的中小股东推荐在实践中操作难度大,而由大股东选任则又不可避免的存在少数人的控制间题。笔者认为可行的方法是由上市公司公开招聘,由股东大会决定,然后公告,股数超过一定限额的中小股东可以对股东大会的决定提出异议,异议由相关监管部门(如证监会或者是证券交易所)裁判。

最后,有关激励和约束机制问题。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运行效果不佳,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缺乏一个完整、完善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有关独立蓝事的权利义务的法律规定相对来说比较明确,但独立蓝事缺乏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以致没有动力去行使权力,没有足够的意愿主动去参加董事会的活动,关心企业的经营管理。权利尚且不愿去行使,义务就更不会主动承担了。我国目前的激励方式主要是薪酬激励,要让独立童事真正负起监督的重大贵任,就要将其利益和荣誉与上市公司业绩挂钩,让报酬和应负的法律贵任相对称。应在法律上明确规定独立董事怠于行使权利、不履行义务对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将其权利、义务、责任的对等实现法定化。我们认为根本的解决方法是实现独立董事职业化,如同高层经理人职业化一样,以形成一个完善的独立董事市场,其薪酬由市场自主决定。另外由于我国的独众董事制度刚刚起步,我们还应加强独立董事的任职前培训工作,使每位独立董事理解独立董事制度的真正内涵,明确其在公司中所扮演的角色、理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2.2重新定位并正确处理好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关系

在这个间题上,一种观点认为,应该保留监事会,加强监事会的独立性和权利刚性,同时引进外部监事,将现在拟赋予独立董事的权利赋予外部监事;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公司法》可将这两种监督模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都予以保留,由上市公司自己选择适合本公司的监督模式。

目前我国监事会的组成不合理,监事大都来自公司内部,且多数为控股股东派。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监事会成员在身份和行政关系上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基本上都由管理层决定并且教育背景和业务素质普遍较差,故而监事会根本无法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管理层的职责。依照上述第一种观点,如果引人外部监事,那么与原来的监事制度在法律上如何定位,后者又是否有存在的必要?对于第二种观点我们认为在法律的制定和具体的操作中成本太大。笔者认为,相对而言,鉴于我国监事会的形同虚设和无用性,独立董事监督作用虽发挥不大,但还是有着一定的效果的,可在立法上废除监事会,加强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正式在法律上确认其监督地位。

2.3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法规

国外独立董事的地位和作用一般都在《证券交易法》和《公司法》中明确规定,然后落实到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中。而我国有关独立董事的相关规定仅见于《指导意见》,并未上升到真正的法律层面。所以,在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应制定《独立童事制度实施细则》和《独立董事执行准则》,对独立董事作出明确的规定和要求,消除随意性和模糊性,使独立董事制度成为明确的法律制度,并以此作为判断独立董事行为的法律依据。笔者建议:第一,结合《公司法》的修改,将独立董事的作用、任职资格、选聘程序、责任、义务及同监事的关系,补充到《公司法》中,作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依据,确立独立董事在法律上的地位。第二,协调和修改相关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及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则等法律法规及相关部门规章制度中涉及到独立董事的内容,进行协调与修改,做到一致。第三,在独立董事职业化的基础上成立独立董事协会,并由业内人士和自律组织制定相关的行业规范,对独立董事进行行业性自律管理,规范他们的职业行为,促使他们遵守职业准则,提高执业水平。

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意见范文第5篇

我国传媒业国际竞争力的“双重不适应”

作为一种特殊的文化产品,传媒业具有“产业”与“意识形态”的双重属性,这双重属性要求其进行外向拓展。从产业属性角度看,占领更为广阔的国际市场,可以为传媒业获取更为丰厚的利润回报,这是传媒业外向拓展的内在驱动力;从意识形态属性看,提高传媒业国际竞争力,掌控国际舆论主导权,可以为所在国创造良好的国际舆论环境,这是传媒业外向拓展的外在要求。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传媒业在这两方面的开发上并不理想,“双重不适应”的问题突出。

首先,我国传媒业的国际舆论引导能力与我国的国际地位不相适应。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指出:“在国际上,我们的舆论还没有与我们国家作为一个政治大国、经济大国相称的影响力、公信力和说服力。”他认为,中国必须培养跟自己的实力和国际地位相称的大型媒体,“要不然这么大个国家,没有舆论主导权,长期下去,中国在世界上也就是一个没有精神创造力和文化软实力的国家”③。

程曼丽教授认为,要提高国际舆论引导能力,大众传媒需要同时提高自身的“传播力”和“影响力”。所谓传播力,“是指大众传媒将信息向外扩散的能力”;所谓影响力,“是指一个国家所传信息(内容)被人们接收并接受,进而改变或扭转其态度和行为,产生对传播主体国有利的舆论氛围的力量”。她认为,传播力显示的仅仅是一国媒体信号或信息可以抵达的范围,并不表明信号所及范围内受众接收或接受信息的情况,而后者正是影响力的范畴④。随着媒体“走出去”工程的实施,我国媒体“上星”、“落地”的范围稳步扩大,传播力得到较大提升,下一步的努力方向,是研究如何提高对外传播技巧,切实增强媒体的影响力,培育适应我国发展的客观要求、适应我国国际地位的舆论引导能力。

其次,我国传媒业的国际运营能力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适应。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蓬勃发展,多年来一直保持对外贸易顺差。但中国的出口商品中服装、玩具等低端产品居多,高科技产品相对较少,文化产品所占的比例更低。总体来看,我国文化产品的出口规模远远小于进口,呈现明显的“逆差”。

文化产品对外贸易的总体状况如此,作为其中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传媒业的情况也就可想而知了。与国外传媒业巨头相比,我国传媒业的经营能力还十分弱小,作为一个经济大国,我国的传媒业也必须在国际市场上表现出应有的经济竞争力,必须有足够强大的国际市场的开拓与运营能力,必须开创出有世界影响力的品牌,必须建立几个世界一流的传媒集团。唯有如此,才能使传媒业的实力与我国的经济实力相匹配,强有力地助推我国经济的发展。

提高我国传媒业国际竞争力的改革发展思路

从宏观上看,传媒管理部门要进一步解放思想,为传媒业做大做强扫清障碍,同时采取一些必要的扶持措施,积极引导传媒业开拓国际市场。从目前的传媒管理方式来看,由于传媒业的区域化和行业化分割以及一些政策的制约,我国传媒业无法按照新闻传播规律进行跨区域、跨媒介发展,无法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传媒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没有真正确立,没有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建立内部管理机制,投融资面临很多障碍……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传媒业的发展壮大。只有传媒业管理部门意识到这些问题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才能消除对传媒业的束缚,使之有实力、有能力去面对国内、国际两大市场。另外,由于我国传媒业总体规模相对较小,开拓国际市场的能力、经验、资金等都比较欠缺,因而传媒管理部门有必要提供一些优惠政策,引导并扶持传媒业走向国际市场参与竞争。

从中观上看,传媒集团要意识到自身担负的责任,主动开拓国际市场。必须承认,我国传媒集团从总体实力上与国际传媒巨头还有非常明显的差距,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难度也非常大,但我们并不能因此自卑自馁,不能因此而放弃占领国际市场的努力。面对在国际市场上舆论引导能力和经营创收能力的双重不适应,我国传媒业必须知耻而后勇,从维护国家文化安全的战略高度直面困难与挑战,勇敢地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努力发出自己的声音,找到自己的市场。这既符合媒体自身的发展需要,同时也符合国家利益。

从微观上看,传媒从业人员特别是对外传播人员要努力探讨符合受众需求的表达方式,增强传播的有效性和吸引力。由于对外传播的复杂性和相对落后的传播理念,我们的对外传播效果不佳,国际受众对我国媒体的认同度和信任度不高,更没有形成被国外广泛认可的权威媒体。要改变这一局面,就需要我们的对外传播工作者认真学习国际传媒集团的传播理念与技巧,运用国际新闻界共同遵循的新闻理念和操作手法,对受众进行准确定位,针对不同受众的语言和文化差异进行分类传播,实现对外传播的“内外有别”、“外外有别”。通过“内知国情的文化功底,外知世界的战略眼光,运用自如的外文水平和精湛独到的传播艺术”⑤,切实有效地吸引海外受众,引导国际舆论。

抓住机遇,提高我国传媒业的国际竞争力

总体来看,无论是国际还是国内,都存在着提升我国传媒业国际竞争力的良好机遇。从国际上看,金融危机的爆发对西方传媒业造成严重影响,一些传媒集团宣布破产或进行重组,这种调整“很大程度上会改变之前的文化市场资本格局,既是中国企业进入海外文化市场参与资本整合的有利时机,也为中国文化产品拓展国际市场提供了新的发展空间”⑥。同时,为了应对金融危机,一些国际传媒集团纷纷进行裁员,这为我国传媒业提供了吸收海外人才的宝贵机遇,适时聘用那些具有国际操作经验的从业人员,可以帮助我国传媒熟悉西方新闻理念和操作技巧,提高我国传媒对外传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帮助我国传媒业开展国际经营。另外,在一些传媒倒闭或重组的大背景下,我国传媒业可以考虑大胆进行资本运作,收购或直接投资国外媒体。这种资本运作既可以与国外传媒集团合作,也可以由我国实力雄厚的传媒集团独立运作。

从国内看,政府对文化产业高度重视,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鼓励文化产业的发展,传媒业也从中获益。2009年4月,新闻出版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鼓励和支持新闻出版单位跨地区、跨部门组建出版传媒集团公司,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参与出版传媒企业的股份制改造,积极支持条件成熟的出版传媒企业特别是跨地区的出版传媒企业上市融资,鼓励有条件的出版传媒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形式,到境外兴办报纸、期刊、出版社、印刷厂等实体,以推动新闻出版业“走出去”,进一步扩大中华文化的国际影响力和传播力。这为我国传媒业做大做强、参与全球竞争提供了政策机遇。

在我国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不断提升的背景下,中国越来越多地介入到国际事务中,承办的大型活动也越来越多,这使得中国更多地成为重大新闻的产生源,国际传媒需要到中国来进行新闻采集和报道工作。这也为我国传媒业摆脱长期以来在国际传播中的边缘地位、向国际舆论的中心领域迈进创造了条件。我国传媒业应充分利用自己在国内的各种优势资源,尽最大努力做好发生在国内并且为国际舆论广泛关注的事件的报道工作,改变国际受众对我国传媒业的刻板印象,提高认同度,树立权威性,进而提升我国传媒业的国际竞争力。

注 释:

①周志懿:《积极推动中国报刊走出去》,《传媒》,2006(11)。

②④程曼丽:《论我国软实力提升中的大众传播策略》,《对外大传播》,2006(10)。

③覃爱玲:《专访柳斌杰:新闻出版改革下一步》,《南方周末》,2008年12月4日。

⑤严文斌:《文化软实力与跨文化传播》,新华网

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意见范文第6篇

驻外使馆新闻制度建立的背景

1,我国综合国力不断上升与国际话语权相对较弱的矛盾

尽管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在不断上升,但依然还是一个“新闻输入国”,处于世界传播系统的边缘地带。尤其在面对热点问题和突发事件时,西方媒体通过掌握的话语霸权形成话语压制,使得我国陷于被动。这种局面与我国的大国地位不相匹配。

2,我国坚持和平崛起与所处的国际舆论环境相对恶劣的矛盾

我国所处的国际舆论环境相对恶劣,掌握绝对话语权的西方媒体对中国的报道常常意识形态先行,用一种固有的符号在受众头脑中建立起对中国的“刻板印象”,将种种误读传播给国外受众,从而在世界舆论中形成一个对中国不利的“舆论场”。

5,中国传媒“走出去”战略与对外传播效果较弱的矛盾

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新闻出版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新闻出版业积极实施“走出去”战略。然而受到西强东弱的国际传播格局、我国保守的传播理念和方式的局限,我国传媒的影响力一直难以走出去,对外传播效果较弱。及时权威信息是中国传媒影响力走出去的门路之一。我国驻外使馆及时信息,为中国传媒走出去、扩大影响力和对外传播效果提供了帮助。

驻外使馆新闻制度的普遍建立,将会更加及时便利地诠释中国对外政策、传达中国政府信息,有利于媒体、政府、民众之间产生良性互动和理性沟通,推动国家软实力建设,对我国有效地设置议程,强化对外传播效果,引导国际舆论,化解各类危机风险,提升政府的国际形象等,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驻外使馆新闻的特点

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自2007年11月28日至今已举行新闻会26次,本文以此为样本探析驻外使馆新闻的特点。

1 会定期举行,设立专职新闻发言人

自2007年11月28日至2010年2月26日,28个月中,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已举行新闻会26次,新春媒体茶话会1次,新闻会几乎每月举办一次,设立两名专职新闻发言人。

2 方式较为灵活

针对突发事件和重大情况的信息,能够快速、灵活反应。2008年4月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打破惯例,召开两次新闻会,一次为例行月度新闻会,另一次是专门针对拉萨暴乱事件而召开。2009年7月份的例行新闻会改为专门针对新疆7・5事件的新闻会,都体现了一定的灵活性。

3 重视新闻的平衡

驻外使馆新闻一定程度上能够展示国家形象,面对负面消息不能回避,同时运用新闻平衡方法有效引导舆论。2008年9月25日的月度例行新闻会,既奶粉安全事故方面的信息、也了有关神舟七号飞船的信息。在对负面消息做出回应后,也宣传介绍建设成就,通过平衡新闻,既满足媒体信息需求,又巧妙、智慧、隐性地输出我方的“价值议程”。

4 消息以塑遣形象、展示成就为主要目的

驻外使领馆肩负开展公共外交活动、提升我国软实力的职责。驻外使馆的新闻是宣传政策、文化,展示中国形象的重要载体。在26次新闻会中,纯粹的信息只有2次。成就展示7次,政策宣传为3次,剩下14次则为针对热点问题、争议事件的表态。

5 目标性媒体选定明确

受邀参加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新闻的各类媒体共计29家,在权威性、客观性上都有一定保障,可分为三类,一类为我国媒体的驻外机构,如人民日报驻洛杉矶办事处。第二类为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美发行的各类中文媒体,如《侨报》。第三类为美国本国媒体,如《洛杉矶时报》。其中前两类占大部分。三类媒体受众叉覆盖在美华人、华侨及美国人。

驻外新闻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 缺乏法律规范,应推动驻外新闻制度的法制化

至今我国也没有一套明确的法律法规对新闻制度的实施及相关事宜做出规范。WTO规则对政府信息公开提出的公开原则和透明原则,应当成为我国驻外使馆新闻制度建立的外在驱动力。同时,驻外使馆新闻关乎国家安全、国家形象、国际交流,伴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不断加深,驻外使馆新闻制度必定会普遍建立,这就需要国内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保障该制度的实施,就新闻发言人的资格认定、信息内容的边界、信息的程序、新闻发言人的问责等问题做出规范。

2 参会媒体多为华文媒体,应巩固与当地英文主流媒体的良好联系

参与中国驻洛杉矶总领馆新闻的各类媒体共计29家,其中当地主流英文媒体只有美国之音、《洛杉矶时报》等5家,参与次数也较少,《洛杉矶时报》仅参加1次,美国之音4次。参与次数较多的依次为《侨报》(25次)、《世界日报》(23次)、《国际日报》(20次)、《城市杂志》(18次)、《星岛日报》(16次)、《中国日报》(14次)、《中华时报》(11次)。几乎全部是面向美国华裔发行的中文报纸。这不利于实现受众的广覆盖,不利于向西方受众充分介绍我国的对外政策、经济文化、建设成就,使其逐步了解中国,改变一部分人对中国的思维定势。

驻外使馆新闻发言人应当有所作为,加强与当地主流媒体的联系。尊重当地英文主流媒体的立场、视角和策划新闻的需求,提供其所需的信息。同时应该树立新闻意识,顺应新闻规律,运用传播技巧,使媒体围绕设定的议题进行报道。新闻发言人和新闻媒体是合作与博弈关系,要在充分认可这一关系的前提下,在博弈和互动之中建立与当地英文主流媒体的良好联系。

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意见范文第7篇

中图分类号:D922.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894(2012)02―0053―10

后金融危机时代,文化经济将成为有力的经济增长点以及国际竞争的重要领域。作为文化经济的核心内容,视听服务贸易增长十分迅猛。尤其是数字技术的日新月异,更加推动了视听内容的广泛传播和跨国界流动。当前,正值我国大力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之时,国内文化消费需求强劲增长,大力发展视听服务贸易,在加快“走出去”步伐的同时,进一步适当放宽市场准入、开放视听服务市场,有利于促进文化相互借鉴,增强中华文化在世界上的影响力。

一、我国有关视听服务市场准入的法律法规

自2001年以后,国务院、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机构陆续颁布了一系列管理视听服务的专项规定,包括2001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2年《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01年《电影管理条例》、2004年《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2004年《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2004年《外商投资电影院暂行规定》、2004年《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2004年《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管理办法》、2004年《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2004年《境外卫星电视频道落地管理办法》等等。由于视听服务涉及国家的文化安全和意识形态,以及为了保护民族文化,我国对视听服务的管理实行严格的市场准人制度。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外资市场准入规范

一般来说,各国都对外资进入本国视听服务领域进行严格限制,我国也不例外。《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规定的与视听服务有关的限制外商投资的产业目录包括:音像制品(除电影外)的分销(限于合作、中方控股);广播电视节目制作项目和电影制作项目(限于合作);电影院的建设、经营(中方控股)。禁止外商在视听服务部门投资的产业目录包括: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和进口业务;各级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频道(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卫星、卫星上行站、卫星收转站、微波站、监测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公司;电影制作公司、发行公司、院线公司;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录像放映公司。

2005年,为适应我国“人世”的新形势,进一步规范文化领域引进外资工作,文化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规定在不损害我国审查音像制品内容的权利的情况下,允许外商以合作且中方占有主导地位的方式设立除电影之外的音像制品分销企业;禁止外商投资设立和经营新闻机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站)、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及播放公司、电影制作公司、互联网文化经营机构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港澳除外)、文艺表演团体、电影进口和发行及录像放映公司。禁止外商投资从事利用信息网络开展视听节目的出版、总发行和进口业务,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服务、新闻网站和互联网出版等业务。

具体而言,我国在视听服务领域对外资实行的是有限开放的对外政策:(1)在音像制品分销服务方面,中国合作者在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中所拥有的权益不得低于51%,并禁止中外合作音像制品分销企业从事音像制品进口业务。(2)在电影院服务方面,禁止外商设立独资电影院和组建电影院线公司;对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中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不得低于51%,在全国试点城市北京、上海、广州、成都、西安、武汉、南京市中外合资电影院,合营外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投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75%(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例外);同时,为了简化审批手续,外商投资电影院的审批权由中央下放到省级商务行政部门。省级商务行政部门征求省级电影行政部门同意后,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批,报商务部、国家广电总局和文化部备案。(3)禁止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广播电视机构或编辑部;禁止外商独资、中外合作、中外合资机构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业务、视频点播业务(三星级以上或相当于三星级以上的宾馆饭店除外)。

2.境外服务引进管理 2005年等六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加强文化产品进口管理的办法》指出,国家继续对文化产品进口实行特许经营,对经营单位实行文化产品进口经营许可证制度;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动画片和广播电视节目等文化产品进口业务,须由文化部、广电总局指定或许可的国有文化单位经营;境外电视剧、影视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引进,报广电总局审批,实行引进项目申报制,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按规定申报,并加强对引进电视剧、动画片及电视节目的内容审查和总量控制,严禁非法引进、盗版播放和网上非法传播;加强合拍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的立项管理,严格对合拍电影片、电视剧和动画片的审查。该办法从总体上对音像制品、电影、电视剧等文化产品进口特许经营管理制度提出了要求,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各类进口文化产品的相关管理部门。

具体来说,音像制品成品进口业务由文化部指定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经营;电影进口经营业务由广电总局指定/批准的电影进口经营企业专营。进口影片全国发行业务由广电总局批准的具有进口影片全国发行权的发行公司发行;国家对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实行许可制度。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中外合作制作电影片、电视剧(含电视动画片)活动;电影片进出境洗印、后期制作应经广电总局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到境外进行国产电影片的洗印、后期制作,或承接洗印加工境外电影片。

3.境外内容播放限制 根据2004年《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未经广电总局和受其委托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的境外电视节目,不得引进、播出。各电视频道每天播出的境外影视剧,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影视剧总播出时间的25%;每天播出的其他境外电视节目,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问的15%。未经广电总局批准,不得在黄金时段(19点至22点)播出境外影视剧。付费频道播出境外的电影、电视剧及动画片的时间不得超过该频道当天总播出时间的30%,不得以任何形式转播境外广播电视节目频道或栏目。

2010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

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要“进一步扩大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认真落实年放映国产电影时间不低于年放映时间总和2/3的有关规定”。其实,上述规定自2001年就开始执行,该指导意见仅仅是对此进行重申。

4.境外节目落地管理 对于1个境外广播电视机构,原则上只批准其所属的1个卫星电视频道在规定的范围内落地;原则上不批准新闻类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不批准境内广播电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团体、企业、个人在境外开办、合办的卫星电视频道在境内落地。特殊情况,须报广电总局特殊批准。

从以上对相关规定的梳理可以看出,我国通过严格的外资准入制度、内容审查机制和进口单位遴选系统来控制视听服务的市场准入,究其原因是基于视听服务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考量。其中,我国特别禁止境外广播电视、传输等相关服务进入我国市场。相对来说,电影市场较为开放,但是国产电影的保护也得到了相当程度的重视。我国每年进口分账影片的配额为20部,限制外资控股电影院,限制外资电影院线的建立,且要求电影院2/3以上的时间放映国产电影,指定中国电影集团独家经营电影进口业务,并指定中国电影集团与华夏电影发行公司经营进口电影发行业务。这些规定和做法都体现了我国保护国产影片发展的理念。因此,虽然我国在电影院服务方面的自主开放程度实际上已经超过人世承诺,但是,试图打开国内市场的海外电影公司对于我国的保护政策越来越多地表达不满,希望减少限制,进一步开放市场。而在实际执行当中,电影公司已经在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我国的市场准入限制,如通过合作拍摄以规避电影进口配额;又如在非黄金场次放映国产电影、把黄金场次留给进口大片来满足国产影片放映时间要求。总的来说,我国的视听服务市场准入规则存在的问题是,一方面在实践中难以实现管理者的意图,另一方面许多条文在措辞上表达了内外有别的管理模式,有可能违背我国的“入世”承诺。

二、我国在视听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承诺及履行

1.“入世”承诺

根据WTO《服务贸易分类表》,视听服务属于第二大类服务――通信服务的分部门,具体包括6个子部门,即电影和录像的制作和分销服务、电影放映服务、广播和电视服务、广播和电视传输服务、录音服务及其他服务。我国在视听服务部门所做的具体承诺如下:

由上述列表可见,我国在视听服务部门仅做出了部分承诺,电影的制作和分销服务、录像的制作服务、广播和电视服务、广播和电视传输服务等子部门均不在开放之列。由于其文化特殊性和政治敏感性,视听服务部门是开放程序最低的服务部门之一。截至2009年1月31日,共有30个WTO成员在该部门做出了具体承诺,是承诺最少的服务部门之一。在已经承诺的成员当中,除了美国、日本、韩国和新西兰以外,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当然,不少在世界范围内占据重要地位的视听服务提供者如美国、日本、中国、印度、墨西哥、中国香港已经做出了承诺。欧盟、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则完全不做承诺。即便是已经承诺的成员,其承诺开放的范围多数也是有限的。除了美国等少数成员之外,包括日本、韩国、印度在内的大多数成员都只做出了有限的承诺。一般来说,相比广播、电视和录音服务而言,WTO成员在与电影有关的服务子部门做出承诺的较多。相比较而言,我国的承诺水平并不算低,已经在视听服务贸易自由化问题上表现出开放的态度。

2.区域贸易协定中的承诺 由于WTO多边贸易自由化谈判停滞不前,受寻求更大市场准入的驱使,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势头迅猛,并且越来越多地包含了服务贸易的内容。我国对外贸易关系的重点正在向区域主义转变,目前已经和东盟、智利、新加坡、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签署了10个自由贸易协定。其中,我国对视听服务部门市场准人做出高于“人世”承诺的有《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以及《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ECFA)。根据CEPA以及ECFA,中国对于来自香港、澳门和台湾的视听服务提供了更大范围、更高水平的市场准入承诺,以拓展两岸四地在视听服务领域的合作。不难看出,具体承诺的内容更有利于香港、澳门和台湾,这是因为虽然两岸四地分别是WTO的成员,但是CEPA及ECFA毕竟是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缔结的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一方面,这是我国在遵守WTO规则的前提下推动视听服务区域贸易自由化的体现;另一方面,我国仅对来自港澳和台湾的视听服务提供高于“人世”承诺的市场准入,也反映出我国对在双边或区域层面进一步适当开放视听服务的立场十分谨慎。

3.由中美文化产品案看我国视听服务部门入世承诺的履行 由于我国文化消费市场潜力很大,在已经承诺开放的子部门当中,我国面临着外国服务和服务提供者大举进入的巨大压力。加之我国视昕服务管理制度可能与WTO规则存在冲突,引发了与其他成员之间的争端。2007年4月10日,美国要求就“中国影响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贸易权和分销服务措施案”(以下简称中美文化产品案)与中国磋商。2009年8月12日,该案专家组公布裁决报告,中国总体上败诉。2009年9月22日,中国向WTO上诉机构提出上诉。2009年11月21日,WTO上诉机构做出终裁,驳回中国上诉。该案是第一起直接涉及中国视听服务管理制度的WTO案例。下文仅就该案所涉视听产品的 市场准入问题展开讨论。

专家组对争端涉及的中国管理电影和音像制品的进口、发行和零售等活动的一系列规章制度进行了审查。在外商投资措施方面,根据国务院2002年颁布的《外商投资规定》第3条,《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是“审批外商投资项目的依据”。该规定第4条把外商投资项目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那么,如果一个外商投资项目被列入《目录》的禁止类清单,该项投资就可能不能获得批准。根据2007年修订的《目录》,与本案有关的禁止类清单包括:第10.3条规定的“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制作和进口业务”;第10.7条规定的“新闻网站、网络视听节目服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互联网文化经营”。上述规定形成了禁止在中国的任何外商投资企业合法从事音像制品和供影院放映的电影的进口业务、录音制品的电子分销业务的效果。另外,2005年颁布的《关于文化领域引进外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第4条对于中国禁止在华的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进口和/或分销某些产品(包括涉案视听产品)的活动起指引作用。上述规定均不符合中国《人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授予贸易权的义务。

中国音像制品的进口和分销由文化部管理。音像制品的样本通过临时进口程序进入中国,并将包括待进口产品的内容审查报告的申请提交给文化部做最终内容审查。在音像制品

措施方面,根据2001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27条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除非获得文化部的指定,任何单位都不能从事音像制品进口业务。鉴于文化部尚未建立一套获得指定的程序和标准,上述两项规定违反了中国《人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以非任意方式授予贸易权的义务。2001年《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7条和《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第5条涉及指定进口“未完成”的音像制品即用于在中国出版和制作的母带的单位,同样违反了中国以非任意方式授予贸易权的义务。此外,《外商投资规定》、《目录》限制类清单和《音像制品分销规定》的一系列规定限制了外商在中外合作企业中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而中国承诺除非另有规定,否则不设置股权持有最高比例来限制外国资本的参与度。因此,这些规定违反了中国在GATS第16.2条(f)项中的市场准人承诺。《若干意见》和《音像制品分销规定》的条文还违反了GATS第17条的规定,因为前者禁止外方“占主导地位”的合资企业从事音像制品的分销业务(而允许国内同类服务提供者提供此类服务),后者对中外合作企业经营期限的规定具有歧视性。

中国供影院放映的电影的进口和发行由广电总局管理。电影样本通过临时进口程序进入中国,再提交给国家广电总局做最终内容审查。一旦该电影通过内容审查,将会获得进口批准,进口单位在进口时向海关出示批准文件。《电影管理条例》第30条和《电影企业经营资格规定》第16条要求从事电影进口业务的电影进口单位需获得国家广电总局的指定或批准。上述条款禁止所有在中国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未在中国注册的外国企业和外国个人在中国从事进口电影的业务,这种直接管制必然影响电影胶片的进口,违反了中国《“入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授予贸易权的义务。同时,国家广电总局尚未建立一套指定或批准电影进口单位的程序或标准,违反了中国《人世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中以非任意方式授予贸易权的义务。此外,中国提出其在GATS下视听服务部门承诺将以分账形式每年进口20部电影供影院放映,前提是不损害与中国关于电影管理的法规的一致性。换言之,中国保留了管制电影市场的权利。但是,专家组认为上述保留完全可以按照与WTO规则一致的其他方式进行,保留该项权利无法论证《电影管理条例》可以不遵守中国的贸易权承诺。

在录音制品电子分销措施方面,《互联网文化管理通知》第2条和《网络音乐管理规定》第8条禁止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录音制品电子分销业务,但国内同类服务提供者却不受此类禁止规定的约束。而中国将录音制品的电子分销列入了国民待遇承诺清单,因此,上述条款违反了GATS第17条的规定。

综上,中美文化产品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认为中国限制外国视听娱乐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某些措施违反了GATS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国的贸易权承诺。不授予或以任意方式授予贸易权实际上限制了通常意义上的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尽管我国对中美文化产品案裁决持保留意见,但是我国尊重WTO裁决,并且表明了履行WTO义务的态度。2010年7月13日,中美双方就中国执行WTO上诉机构裁决达成协议。2010年7月14日,中国表示同意遵循WTO的裁决,在2011年3月19日以后,进一步开放视听服务市场。中国将允许美国及其他外国企业向中国引进电影、音乐、电游和图书,并准许美中合资企业在互联网上分销音乐。就一直备受关注的电影进口而言,这虽然意味着我国将对外国企业放开电影的引进权,但引进权并不等同于发行权,电影发行仍由两家国有企业掌握,并且我国仍将保留内容审查权,因此这对于我国电影市场并没有特别大的影响。2011年3月19日,《关于修改的决定》的第595号令公布。这次修改实际上是我国履行WTO裁决的重要步骤。新修订的《音像制品管理条例》调整了音像制品进口、发行制度,并规定音像制品进口及发行管理的职能从文化部调整到新闻出版总署。其中最重要的修改就是第27条有关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的规定,由原来的“指定”单位修改为“批准”单位,即放开了音像制品成品进口权。该条例的修改对于完善音像制品市场准入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当然,其他相关涉案措施的修改工作仍未完成,完全履行WTO裁决还需要一个过程。但是可以预见,WTO对于该案的裁决还将对我国当前的文化管理体制尤其是视听服务市场准入制度产生影响。

三、WTO视听服务市场准入最新谈判发展以及我国的立场

1.数字技术背景下的WTO新一轮视听服务市场准入谈判 视听服务部门是技术敏感型部门。近年来,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给视听服务带来了巨大冲击,视听产业进入数字视听时代。在传统视听服务之外,网络广播、网络电视、播客等新兴视听服务蓬勃发展,极大地丰富了视听媒体的内容形态,互联网也成为视听内容传播的主流渠道之一。这种变化无疑对视听服务的市场准入构成了新的挑战。

在中美文化产品案中,中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第2.D部分“视听服务”之“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范围是否涵盖电子分销就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美国认为,“录音制品分销服务”不仅涵盖物理形态录音制品的分销,还涵盖电子形态录音制品的分销,例如因特网和其他电子方式。中国则认为,中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的“录音制品分销服务”只涵盖物理形态录音制品,如音乐CD等的分销。争议措施涉及的“网络音乐服务”是一种完全不同于“录音制品分销服务”的新服务类型,中国并没有承诺对此给予国民待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考察相关措词的通常含义、上下文、GATS的目的和宗旨,以及GATS谈判过程中的相关准备工作和中国做出服务贸易具体承诺时录音制品的非物理形态传输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现实性,确认中国服务贸易具体承诺表中的“录音制品分销服务”包括“录音制品的非物理形态的分销,特别是电子分销”。应当说,专家组和上诉机构依据该术语的当代意义,而非当时意义进行解释显得有些牵强和缺乏说服力。但是,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将视听服务扩大到电子方式的目的在于敦促WTO成员切实履行承诺,以贯彻GATS逐步自由化的基本目标。结合当下视听内容网络分销的趋势,这一裁决将拓宽视听服务市场准入的范围。

数字时代视听内容跨国界流动不可阻挡。卫星通讯等技术与设备使得消费者可以直接接收外国播送的广播电视。网络内容在技术上也无法划出国界,使得消费者可以直接到外国网站接受广播电视服务。一方面,数字技术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选择和更强的操控能力;另一方面,国家对于个人视听服务的选择已无法有效干预。在这样的媒体环境下,国家要就视听服务市场准入制定适当的监管法制变得十分.困难。换言之,无论WTO新一轮谈判是否取得实质进展,数字技术的迅猛发展都将在一定程

度上使得视听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现实。

2.WTO新一轮视听服务市场准入谈判以及我国的立场 根据GATS第19条“具体承诺的谈判”确立的进程,视听服务已被纳入2000年1月启动的WTO新一轮服务贸易谈判即多哈回合谈判之中。在服务贸易谈判开始的当年里,美国、瑞士和巴西各自提交了一份视听服务谈判建议案。2005年香港部长会议召开之前,中国香港、日本、墨西哥、中华台北及美国联合提交了一份视听服务谈判声明。这些建议案都强调:(1)视听服务部门具有重要的经济地位,视听服务自由化有利于民众接触、免费取得不同文化与信息,并且视听服务业在现今科技进步背景下愈发重要;(2)新技术使全世界的消费者都可以获得多元的娱乐和信息服务,也促进了世界范围内视听服务的快速发展。数字压缩技术使得创作视听作品的成本降低,同时多频率容量为低成本分销提供了机会。如今的视听部门,不仅包括传统的播放渠道,还包括新传媒(比如有线电视、家庭卫星以及数字网络);(3)乌拉圭回合谈判时期,关于视听服务的谈判主要集中在电影生产、电影分销以及其他视听货物和服务的地面播放上。如今,科技的发展使视听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服务。这些服务没有被包含在现有的分类表中,或者现有的分类表对某类服务究竟从属于哪个子部门规定并不明确。另一方面,现有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子部门可能指的是同一类服务。因此,WTO成员应该在尊重技术中立和维持现有承诺的前提下,对现有的分类表进行修改。

提交建议案的成员希望WTO在顾及国家政策目标中有关文化认同及文化差异性的前提下,通过谈判使视听部门建立明确、可靠、可预见的贸易规则,提高视听服务的市场准入水平,同时对某些主要谈判方提出的视听服务部门例外表示严重关切。这些成员建议服务贸易理事会讨论视听服务的补贴机制、贸易防御条款(例如特定反倾销条款),不公平贸易行为以及限制商业行为,并强调希望削减最惠国待遇义务豁免、市场准人和国民待遇限制(例如内容服务配额、经济需求测试、所有权限制、国籍/居住地要求)。巴西还提出WTO成员在对视听服务做出承诺时,应考虑GATS第4条即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参与,尤其是应特别考虑发展中国家有潜力的视听服务部门,例如电视服务。

根据2005年7月和11月的服务贸易理事会特别会议对谈判进程之检讨,成员方视听服务要价的主要内容包括:(1)对电影片、录像、录音的制作、分销和放映以及电视节目的制作和分销服务做出更多承诺;就能反映实际开放水平的跨境支付、境外消费和商业存在等3种模式做出更多承诺。(2)削减或消除最惠国待遇义务豁免。(3)更新视听服务部门的分类,以便要价能反映市场现状:用“家庭娱乐录像”(录像、光盘等)替代“录像”、电影片和家庭娱乐录像的分销应当是指“许可展示、广播或者其他传输”、广播和电视服务应当分为两个新的子部门即广播和电视制作服务以及广播和电视分销服务、广播和电视分销服务应当是指广播和电视节目许可;通过网络分销的广播电视传输服务应当不视为视听服务,而是属于其他通信服务。

WTO新一轮贸易谈判涵盖了所有的服务部门,当然也包括视听服务部门。因此就视听服务而言,开放与否不是问题,问题是开放到何种程度以及开放哪些子部门。但是总体来看,基于对视听服务贸易的特殊考虑,WTO成员参与新一轮谈判的积极性不高。并且由于各自利益的不同,WTO成员对于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推动视听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的立场各不相同。上述建议案已经明显表明,对视听服务出口有着重要利益的成员方与希望保护国内视听产业的成员方之间存在巨大的分歧。这甚至使得视听服务贸易自由化谈判再一次面临着阻碍整个服务贸易谈判的风险。当然,谈判僵局并不仅仅是视听部门的问题,只是在该部门表现得尤为突出。

在视听服务谈判中,中国收到了美国、日本、墨西哥等WTO成员提出的要价,但未向其他WTO成员提出市场开放要价。这一方面反映出我国预见到视听服务谈判今后可能对国家文化政策的影响,因此持保留态度;另一方面也反映出目前我国在视听服务贸易领域不具有重要利益。2005年,视听及相关服务出口额仅为1.34亿美元,仅占世界主要经济体出口额的0.6%;2008年出口额增长到4.18亿美元,占比1.5%。可见,虽然我国视听服务贸易增长较快,但是总体规模小,并且存在逆差,出口竞争力不强。当前,随着我国高度重视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大力推动文化产业“走出去”,我国视听服务贸易将得到迅速发展。同时,我国也面临着视听市场对外开放的巨大压力。而且我国视听部门在内容、技术等各方面都相对落后,在这一领域进一步适当放宽市场准入、扩大对外开放,吸收国外先进经验,将有利于视听产业及视听服务贸易的迅速发展。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我国在视听服务领域的利益将不断扩大。“规则的制定者必定是受益者”,我国只有积极参与视听服务贸易谈判,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利益,并享受贸易自由化的成果。当然,我国在谈判中提出要价和接受出价必须建立在对视听部门的深入研究及综合考察的基础之上。

意识形态工作指导意见范文第8篇

【摘要】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媒体及微博、微信和移动客户端等“自媒体”蓬勃兴起,改变了新闻生产、传播方式、受众习惯。在全媒体发展的大背景下,报业的新媒体化将是一个不可逆转的趋势,报业转型是传统报业发展的一个重要课题。我们的传播媒介正处于分众时代、市场经济时代、全媒体时代以及大数据时代,因此,我们应该采取区域化、经营资产上市融资、媒介融合、互联网思维等策略来提升自身的用户思维,赢得用户。

关键词 报业 全媒体时代 活动营销 媒介融合

时至今日,互联网进入我国已经整整20 年了,网络的急速发展给传统媒体尤其是作为平面媒体的报纸带来了极大的冲击,同时,对我国公民的媒介使用习惯、媒介素养、信息传播和信息接收方式等也产生了巨大影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强调,要建成几家拥有强大实力和传播力、公信力、影响力的新型媒体集团。传统媒体尤其是报业的新媒体化正在逼进,面对新媒体化,笔者认为传统报业可通过活动营销、上市、媒介融合和互联网思维等策略提升自身的用户思维,赢得用户。

一、以活动营销带动报业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及文化的快速发展,媒体逐步从满足大众需求向满足某区域、满足某部分人、满足某方面需求的转变,从“大众”向“分众”的转变。①首先,区域性的分众媒体信息更有针对性,结合本区域受众特点、受众喜好、受众需求、受众习惯、受众媒介素养等实施媒体战略,创造适合本区域的独特的媒体。其次,分众媒体能够缩小信息传播的范围,增强传播的有效性和到达率。最后,区域性分众媒体与受众的生活需求和直接利益相关,所以目的性更强,定位更准确,精准营销更易完成。区域性分众媒体能够充分利用当地资源,譬如社区报,既能缩小信息传播范围,保证有效到达率,又能报道民意,收获受众好评。活动营销的本质就是在某一区域契合某一部分群体的需要,抓住受众需求,借助某媒体固有的品牌,进行活动推广。

这种推广方式具有独特的宣传魅力和营销优势。从宏观看,中国报业进行活动营销同样能够达到良好收效。报业媒体活动营销是指报业根据市场需求,依靠自身已有的品牌力和权威性,结合时代热点和受众关注点,策划并推出一系列主题活动,获得广告主的赞助和受众的支持,最终获得收益。具体来讲就是增加报纸广告收入和提升报纸品牌。②

报纸作为具有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大众媒体,其推广活动必然具有先天的品牌影响。一些报纸的活动营销也证明,报纸借助公益活动、节假日活动、竞赛类活动等进行整合营销既能实现社会效益,又能提高自身经济收益,而且能够满足用户需求,从而塑造自身品牌。譬如湖南省内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潇湘晨报》,其从创刊开始,凭借强大的发行队伍和发行量,先后主办或承办了会展策划、读者节、房展、车展、万人相亲会、橘洲马拉松竞赛等大型活动,不论是《潇湘晨报》自身,还是对受众,都产生了较大的影响力。

二、经营性资产上市融资发展

市场经济时代要求报业首先思想要转型,进行转企改革,按照市场的运行规律,贴近用户,结合文化产业进行转型与发展。2011 年浙报传媒上市是报业集团发展的一个巨大突破,报业上市和社会融资经营成为了报业发展的重要途径。报业集团上市后,可延伸文化产业链和价值链,上市募集到的资金可满足企业内部发展的需要,同时也可提高资本运营能力。

然而,我国的报业集团是将公司的经营资产剥离上市的方式,为了确保意识形态属性,新闻业务与新闻内容并不允许作为资本交易的对象。这种模式与现代企业制度及上市公司制度都存在着诸多差异,导致无法明晰计算价格,而且容易出现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存在关联交易等困境。因此,上市企业需要有明晰的产权,建立企业的决策机构和监督机构,严格区分出资者的所有权和企业的法人财产权利。此外,改变原有事业单位的管理理念与方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降低关联交易,包括外部的经营机制、内部的监督机制、人力方面的激励机制。

另一方面,报业发展作为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充分利用其文化和品牌优势进行产业化,并使其成为一个经济实体。在当今的网络时代,报业的发展并不局限于通过广告发行进行盈利,还可以借鉴网络等新媒体的运营模式和盈利模式,或者充分结合网络等新媒体资源实现文化产业发展和共赢。贵州日报社借助国家“西部大开发”的发展机遇进军影视业和房地产业,出品一系列迎合受众需求的电影和电视剧,影视业现已成为报社的支柱产业之一。

三、借媒介融合促进报业发展

在当今瞬息万变的时代下,新媒体和新技术不断涌现,报业需要不断促进新闻传播与信息技术的融合。多媒体的渗透与融合是大势所趋,跨界融合能使传统媒体从单向传播走向双向甚至是多向传播,提升了与读者的互动性,拉近了与读者的距离。媒体如果不借助新媒体优势及时创新新闻传播模式,必将会错失创新发展的机会。传统媒体人早研究,早融合,才能早日占据主动。报业的集团化不再是主流媒体旗下品牌的简单组合,而应该是充分结合各种新兴媒体,实现图文、视频、音频的突破。

网络时代带来了一大批新新媒介,保罗·莱文森在《新新媒介》一书中认为,“新新媒介使每个人能创造媒介的内容,而且使世界各地的人们都能‘看到’这样的内容”。③新媒介的生态环境改变了信息的传受模式,媒介间的融合发展成为传统报业的有效改革措施。我国最早的报业触网在1993 年,至今基本上所有的报社都实现了触网,这意味着报业从一个封闭的舆论场转到了一个完全开放的舆论场,中心化的新闻模式也成了去中心化,但是传统报业实现媒介融合后,可以将去中心化的新闻再中心化,从而实现纸媒新闻深度报道的权威性。中国中央委员会的机关报《人民日报》于1997 年创建了以新闻为主的大型网上信息平台——人民网,其舆论频道和传媒频道一直受到大众好评。2014年6 月12 日,以“人民日报客户端”的上线为标志,人民日报将形成法人微博、微信公众账号、客户端三位一体的移动传播布局,人民日报社已从传统单一的纸质媒体,演变为融合报纸、刊物、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电子阅报栏、二维码、手机报、网络电视等多种传播形态的现代化全媒体矩阵。

四、善用互联网思维维系用户

所谓互联网思维是指能充分利用互联网的精神、价值、技术、方法、规则、机会来指导、处理、创新生活和工作的思维方式。移动互联网已呈现势不可挡的趋势,互联网思维最直接的方式体现在社会化媒体的营销上,从Facebook、Twitter 到人人网、腾讯QQ、微博、微信,改变着人们的生活方式和获取信息的途径,作为文化产业,报业可将产品和信息植入社会化媒体中,获得范围经济的同时获得受众注意力经济,坚持“用户第一”理念,注重用户体验,提升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催生自身的粉丝经济。

正如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和肯尼思·库克耶在《大数据时代》中所说,大数据时代是一场生活、工作与思维的大变革。大数据时代注重的是非精准性,而是混杂性。④这就使信息的精准性更难得到确保。因此,中国报业既要保持原有权威性报道,坚持自己的深度报道优势,也要在快速的媒体变革中获得话语权。正如陆小华所说:“移动互联网时代的定位核心是移动需求,特征之一就是满足用户的即刻需求。”就满足用户即刻需求而言,微博是一个有效的方式,“7·23”温州动车追尾的特大事故最先的新闻源是一个网民所发的微博。微博关联于手机移动客户端,具有便携性和及时性,且用户粘性高,充分利用微博能够及时新闻梗概,扩大自身影响力和受众。《东莞时报》在意识到这一点后,率先组织人力物力财力抢占微博,报社记者“驻站”微博,通过微博获取新闻线索,进行新闻预告,满足受众的好奇心和新鲜感,再到线下做深度报道。

结语

“‘纸’在求变,报何以存”,互联网的发展改变了报纸的新闻生产、营销模式、资本运营、盈利模式等。中国报业未来将会以不同于纸质媒体的形态出现,与网络媒体融合发展和传媒产业上市都将是报业转型的选择。作为传播介质,“纸”的变化才刚刚开始,适应传播介质的改变,作为传播内容的“报”,其表现形式、生产方式以及媒体与受众的互动方式都应当因时而变、应势而变。哲学表明,任何事物的发展都具有其规律性,潮流和大势是不可违的。因此,中国报业应该清楚地意识到这一点,应提高报纸内容质量,避免同质化,做强深度报道,继续提高报业“解释力”。网络媒体虽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但传统纸媒在调查性新闻的报道上是网络媒体望尘莫及的。纸媒具有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并未被颠覆。未来几年甚至几十年,仍是报业和网络媒体的博弈。

参考文献

①黄楚新,《我国报业发展走向:区域性、大数据、融合性》[J].《新闻与写作》,2013(5)

②赵嘉兵,《活动营销:整合媒体资源的利器》[J]《. 青年记者》,2007(9)

③保罗·莱文森:《新新媒介》[M].复旦大学出版社,2014

④维克托·迈尔·舍恩伯格、肯尼思·库克耶:《大数据时代》[M].浙江人民出版社,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