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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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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医保基金管理效率目前尚无确切定义。有研究者将医保基金管理效率定义为管理机构的“交易相关费用”与医保基金支付总额之比,并以此讨论医保各类管理活动是否值得花费这样的成本,如评估发现支付总额封顶具有较高的管理效率。研究中发现,2000-2007年OECD国家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健康保险基金管理费用占保险医疗总支出的比例分别为4.2%和12.7%,商业健康保险基金管理成本接近社会保险的3倍。从而引伸出经济发展水平和管理成本之间的关系问题。医保基金管理效率评估在某些情况下会产生歧义,如增加支付总量或扩大支付范围可以在不增加管理成本的情况下使管理效率得以提升,而服务购买方面,病种付费或DRGs尽管可以激励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合理医疗服务,但管理成本高。因此,基金管理成本并非越低越好。为提高医保基金管理效率评估的实用性,避免管理效率指标缺陷,需进一步展开对特定管理行为的效率评估。这类评估聚焦于一个或数个管理活动在控制非理或医疗浪费中的作用,形成医保基金管理绩效的细化评估。部分发达国家十分重视医保基金管理效率评估,如德国、瑞典,基金监管部门对管理效率评估的优先程度甚至超过了审计。比利时还建立了独立的管理效率评估机构,对未实行支付总额封顶的医保基金实施管理效率评估。

我国医保基金绩效评估展望

我国实行以社会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保在制度上又划分为职工医保、居民医保和新农合三个部分。因此,我国医保基金管理绩效评估具有独特的背景和功能需求。

1管理绩效评估的背景与作用

从国外经验看,在不同的医疗保障模式和管理体制背景下,医保基金管理绩效评估既有共性也兼具差异性。目前,我国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绩效评估面临以下几个特殊问题:一是虽已明确基本医保的制度框架,但制度和管理并未统一,城乡医保的整合程度较低。二是实行以县级统筹为基础的属地原则,具体政策和管理较为分散,医保信息系统缺乏统一性,标准化管理仍未达成。三是多层次医保体系的界定及其监管尚未明确,其实质性运行尚处在起始阶段。辩证地看,这些问题既是开展医保基金管理绩效评估的难点,又是推动绩效评估的强劲动力。医保基金管理绩效评估旨在建立可以相互比较的客观指标体系,为选择有效的管理机制提供依据。在我国医保体系尚未成熟的情况下,能够发挥以下两项特殊作用:一是为合理确定医保体系布局提供决策支持。在城乡医保体系整合和多层次医保制度建设中,为管理机制选择提供决策支持。二是为规范和优化基金管理提供线索和评判标准。在管理机构设置复杂、管理方式差异较大的情况下,为优化管理流程、提高基金管理标准化水平提供依据。

2管理绩效评估的方法选择

根据我国医保基金管理绩效评估的特点和作用,结合国外医保基金管理效率评估的发展趋势,选择关键绩效指标(KeyPerformanceIndicator,KPI)作为评估工具,既有利于管理绩效的宏观评价,又可以促进微观管理优化,是较为合理的选择。按照建立关键绩效指标的方法,根据医保基金的保障目标,将基金管理分解为若干个关键因素,形成绩效评估的基本框架,继而再建立KPI。通过绩效分析,及时判断基金运行过程中的问题,发现有效率的管理措施,引导管理者积极采取提高绩效水平的改进措施。我国医保基金绩效评估的关键因素布局,可以在参考国外评估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医疗保险管理体系实际,兼顾商业健康保险的评估需求确定,使之既具有基本医保各险种及商业保险间的通用性,又方便拆分,对相对具体的管理行为进行分析评估,体现差异性。因此在关键因素框架上,可以分为基金筹集、基金池管理、服务购买三个主要部分,各部分设计相应的KPI指标,并建立KPI评估所需的基础数据库,包括管理机构内部管理成本核算系统。

夯实医保基金管理绩效评估体系的基础

关键绩效指标评价的总体思路是医保基金绩效评估不仅涉及不同医保险种之间的绩效比较,而且还关联到不同管理机构之间的横向绩效比较,将对医保事业的长期发展形成深刻影响,因此,对医保基金管理绩效评估的基础工作不可轻视。

1明确绩效评估的组织构架

目前,我国缺乏管理绩效评估的基础性研究,也没有可资借鉴的实践。从国外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看,医保基金管理绩效评估有两个途径,一是医保基金审计。这种评估方式是通过审计来发现基金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医保基金管理的建议,提高管理水平。二是医保基金管理绩效评估。这是采用量化指标进行管理绩效评估,方法更加系统、科学。无论采用何种医保基金管理评估方式,一般均由相对独立的机构组织进行。因此,有必要明确医疗保险绩效评估的组织构架,统筹谋划包括医保基金管理绩效在内的绩效评估工作,做好医保体系绩效评估的“顶层设计”。医保绩效评估研究应该更加广泛地吸纳各方研究力量,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进行深入讨论,确保评价体系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2建立绩效评估核心数据表

从我国医保信息系统发展现状看,尽管金保工程在规范数据库方面取得了进展,但数据整体质量不乐观,有必要建立符合评估要求的核心数据表,以实现医保基金绩效评估的客观性和可比较性。建立核心数据表的重点在于:一是梳理数据需求。医保基金管理绩效评估所需数据并未限于医保的业务数据和财务数据,还需要管理成本分类统计、经济社会发展和关键健康数据等,需要适当扩大数据采集;而现有数据的信息完整性可能存在缺陷,如参保人员分类信息、医疗费用分类信息等。二是标化数据采集。我国基本医保信息系统呈现多样化的特点,不同险种、不同地区,数据标准各不相同。金保工程采用数据转换方式进行规范,因此,基于医保基金管理绩效评估需求,对数据表的每个数据项进行确切定义,提高数据一致性成为评估的基础性工程。三是规范外部数据。国外医保基金管理评估实践中,形成了规范的常态化外部数据采集机制,我国应根据医保基金管理绩效评估的需求,事先规范外部数据量化采集,如建立制式调查表、规范化问卷表等,确保数据客观可信。

3形成绩效评估监管机制

医保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 基金管理 问题 对策

医疗保险基金是我国医疗保险运行的物质基础,也是医疗保险政策可持续的根本保障。完善基金的使用与管理体制,使医保基金的运行更加科学合理,提高使用效率,保障基金运行安全,是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同时面临着人口老龄化、医疗技术不断进步、道德风险加剧、支付方式落后、信息化建设不足等客观事实,医疗保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显现,严重影响了基金的安全与使用效率。在新时期的背景下,本文通过对医疗保险基金运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结合现实情况寻求解决问题的宏观对策。

1.医疗保险基金运行中的问题

1.1医疗保险基金筹资不足

在基金收缴方面,筹资问题主要体现在保费的少缴、拖欠现象比较严重,参保率也不高。很多用人单位为了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少报职工实际工资的方式,压低缴费基数,从而减少医疗保险基金缴纳[1]。企业临时职工为了增加个人收入,拒绝缴纳保险。这两种手段出去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少缴或者不缴纳保险费用,给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带来了较大的难度,导致筹资不足的问题。

1.2医疗保险费用增长过快

我国医疗保险基金费用的快速增长,使得医疗保险的运行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快速增长主要由两个原因:第一,人口老龄化导致参保人员结构性失衡。数据统计表明目前我国已经突破了国际公认的老龄化国家标准,随着老龄化比例的不断提高,在不久的将来我国即将提前到达“超龄社会”标准。一方面,退休老龄人口享有到达缴费年数不缴费、基金缴纳个人自付比例低等政策优惠,另一方面,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远远高于青年群体,随着年龄的不断增长,慢性病和不可治愈疾病的患病率不断提高,医保基金将需要为其支付大量医疗费用。虽然现在每年的医保基金都存在结余,但是这两个方面对于医疗保险基金的消极作用将逐步扩大。人口老龄化带来的医疗费用增长对于医保基金结余的冲击将会越来越大,成为制约医保基金运行的重要问题。第二,我国医疗设备的水平不断提高,高值耗材、进口药物的使用同样也推动了保费支付的快速增长。2003年我国10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为2.25万台,2009年增至4.4万台。目前,国内部分医疗卫生机构在购置医用设备、引进医疗技术时不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存在过度追求技术新、配置高、功能全的现象,使得医疗资源不能有效利用,医保基金的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均得不到有效保证[2]。

1.3道德风险不容小觑

近些年来,出于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对于医保基金的骗取、套取现象十分严重。定点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医疗患者都存在寻租行为。一些定点医疗机构联合参保人员进行套取医保基金,形成医患合谋。这种行为造成了医疗保险基金的大量流失。他们往往通过冒名就医、伪造病例、挂床住院、变通病种、门诊转住院、虚开发票等手段故意延长其住院的时间,极大地影响了医疗设备的使用效率,部分医务人员通过修改将目录药品,恶意透支医疗保险费用。

1.4支付方式落后

在基金的支付方面,任何单一的付费的方式显然难以适应新局面,医疗机构人员又缺乏成本意识。部分地区实行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医保基金的筹集比例与偿付标准,但是大量的工作牵制了医疗机构的精力,造成经费超支,医疗服务质量下降等问题,反而造成了医保基金的运行风险,没有达到支付方式改革的目的。同时,社会保险法中规定了医保基金先行支付的责任,但实际工作中面临着赔付易、追偿难的局面,最终还是要医保鉴金买单[3]。

1.5信息化建设不足

信息化建设在医疗保险运行中的作用尤为重要,关系到医保基金运行和管理中的效率和透明度。我国各地对于医疗保险软件的开况参差不齐,导致了医保基金信息无法统一。一是大大影响了医保基金的运行效率,对于医保基金统筹层次的提高产生负面影响。二是对医保报销的时间与准确率产生影响。尤其是在异地就医患者的报销问题上,各个地区医保系统中对于同一种疾病的代码不同,导致患者的利益无法得到保障。虽然国家对于医保系统信息化做出了巨大努力,但是医保基金系统的信息化程度仍然不足。

2.改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建议

2.1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

在“分灶吃饭”的财政体制下,医保统筹层次越高,医保基金的内化功能越强,抗风险能力也就越强,医保制度的可持续性和稳定性也会提高。统筹与公平是医保制度发展的重要方向,要在基金的统筹中把握两个方面才能确保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

一是地域内统筹,目前我国大部分保险基金实行的是县级统筹,在医保制度建立之初,为降低管理难度,实行较低层次的统筹有利于制度的推广,但由于参保人员结构性失衡、管理成本及医疗费用不断增长、基金支付方式落后等因素导致了医保基金运行效率低、漏洞多、抗风险能力弱等问题,探讨实行医保基金的省市级统筹是大势所趋。地域统筹层次的提高,就是用统一、科学、高效的管理体制来代替将原有多地医保经办机构分管的管理体制。因此,首先应统一医保政策,科学合理地测算医保经费筹集与支出水平:其次应统一基金管理与经办服务,规范服务标准与管理报销流程;最后应划分权责,合理确定新统筹地区和原统筹地区的职权和责任,确保基金的运行效率[4]。这样既能提高医疗保险的经办能力,又保障了群众的切实利益。

二是制度内统筹。随着医改的不断深化,尤其是大病保险制度的逐步建立,如何使多种保障制度合理衔接成为基本医保制度的新问题。这其中就包括各种制度间的转换,患者的异地就医报销,筹资分配等诸多需要统筹设计和协调的问题。

2.2健全医保基金监测机制,防范基金潜在风险

建立医保基金监测机制,动态调整医保政策是完善医疗保险制度和优化决策过程的必然要求,也是制定和调整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与标准的基础[5]。因此要尽快建立完整的医保基金监测体系:通过确立医保指标,对医保指标进行管理,对其中的指标包括积极筹集、支出及介于趋势进行分析,设定警戒线。如果出现问题应该立即进行干预,一是动态调整医保经费收缴比例与偿付标准。二是针对违规行为进行追查,彻底化解基金风险。

2.3完善医保报销目录,加强医疗服务监督检查

结合医药科技发展现状,完善基本医保药品目录,持续增加疗效好、成本低的基本药物,加强对药品合理使用监测与经济学评价,推进普适性诊疗技术的开展,促进相关政策的落实[6]。加强对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一是根据各个地区和医疗部门的基本医疗服务协议规定,严格把关,对违规、超标问题给予处罚。同时针对“空挂床位”行为制定医保查房制度,制止和纠正冒名住院、违规住院。对于异地就医,转外就医的患者进行跟踪,对于可疑病例进行发票,病案等检查。同时,积极推行医保处方权、专家评审病案、监管前置等相关配套制度。

2.4加强信息化建设

信息化建设的发展对于医保基金的运行和管理都有着及其重要的作用。医保基金的管理部门应该普及医保基金系统,相关人员应该加强信息化学习。在一定区域内首先实现系统统一,建立标准化代码,使得基金管理系统操作的标准化。在同一系统平台实现各个级别的信息共享,实现信息透明化。随着医保基金统筹层次的不断提升,医保基金各个系统的衔接势在必行,这对于未来一段时间内的信息化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保基金的信息化建设对于医保基金发展的重要性还体现在平衡资金方面,在医保基金的运行和投资中更好的保障基金安全,维护基金的可持续发展。

2.5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加大医保的宣传力度

目前我国涉及医保基金管理的法律环境比较薄弱,一方面专门的相关法律法规缺失导致管理者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出现的问题束手无策。另一方面政策执行力弱,对具体细节和惩罚缺乏具体表述,可操作性差,实效性不高。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尽快出台《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条例》,使得医保基金能够在各个环节有法可依,确保基金安全。

加强宣传一方面是针对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人员,使其熟练掌握医保规章制度。确立医保基金这根“高压线”绝不能触碰的观念,建立思想观念的第一道防线。另一方面加大对参保人员的政策宣传力度,让他们确立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的思想。

参考文献:

[1]罗健,郭文.我国医疗保险基金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43(4):84-88

[2]钱英,羊月祺.我国大型医用设备管理现状及发展趋势研究[J].医疗卫生装备,2011,32(7):115-116,118.

[3]刁海华.关于对医疗保险基金监管的几点思考[J].经营者管理.2014,7: 60.

[4]董丹丹,孙纽云,孙冬悦等.医保基金有效使用:风险管理,国际经验与政策建议[J].中国卫生政策研究,2013,6(1):21-27.

医保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医保基金 运营 管理

近几年来,我国政府推出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低保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大大扩大了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使医疗保险成为惠及全民的一项伟大工程。医保基金是我国医疗保障系统健康运行的基础和关键,它关系着广大人民的健康和亿万家庭的幸福,关系着国计民生,它的资金巨大,影响面广,因此加强医保基金的运营管理,保障医保基金的安全和保值增值是必须实现的工作。对于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作用。

一、我国医保基金运营管理现状

我国医疗保险制度已走过了十多年的历程,目前已经建立起以当前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险体系,这一体系囊括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低保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方面,涉及面广,覆盖范围大,成为关系国计民生的一项重要工程。各级医疗保险管理部门不断探索,建立健全机制,完善政策法规,强化服务管理,使我国医疗保险制度逐步显现成效。

一是基本医疗保险设施足够满足广大人民的医疗需求。截至2010年底,全国医疗全国卫生服务机构已达到94.5万个,其中:医院2.1万个,基层医疗卫生机构91.0万个,其他机构1.4万个。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诊所数量也有较大的增长。医疗基础设施的完善为保障医疗保险的充分使用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是参保人数逐年增加,我国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已经超过95%,广大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得到了保障,特别是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村人民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三是医疗保险机构代表参保人员对定点服务机构的医疗行为进行监管,初步建立起了医疗保险的第三方监管机制从而促进了医疗机构合理诊疗,保障了参保人员的医疗权益。

二、我国医保基金运营管理存在的问题

可以看到,我国医疗保险取得的成绩是巨大的,成效是显著的,但是在我国医保基金管理的过程中,也暴露出很多问题,影响了医保基金预期效益的充分发挥,对实现社会公平、促进社会稳定产生了消极的影响。

(一)医保基金分配结构存在不均衡

设立医保基金是为了集众人之力使更多的人得到应该享受的医疗保健权利,资金集中以后,如何分配与利用是实现初衷的重要影响因素。从我国医保基金运营的情况来看,大体而言,参保者的医疗需求基本能得到满足,医疗费用压力有所减轻,但是某些方面分配的不均衡也很明显。从大的方面说,地区分配上,农村与城市医保基金的分配比例仍然是有差异的,农村资金缺乏,但却是重要的医保需求者,没钱治病的现象仍然很普遍。从小的方面来说,就群体而言,也很难实现公平。有的群体享受的包销费用大,比如离退休干部、公职人员,他们占有着稀缺的医疗资源,但并不一定用,造成资源的浪费,或者产生不用白不用的思想,过度的利用医疗包销资源,这些普遍的现象都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需要加以重视。

(二)医保基金收支平衡难以把握

从医保基金收入方面看,参保人还未实现全面的覆盖,一是偏远地区、不发达的地区医疗保险还没有贯彻实施,一些医疗保险还处于试点阶段,这些地区的医疗服务得不到很好的保障;二是特殊人群,尤其是流动性人群,由于他们经常流动,在某地居住的时间都不长,很难将他们简单的划归为某地的医疗保险范围,因此他们参与医疗保险存在不稳定性。

从医保基金支出方面来看,当前我国大部分地方采取的是按服务项目付费的医保结算方式,即根据医疗机构提供给就医者的服务类型和数量,给予医疗机构一定的补偿。这种支付方式对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来说,是一种激励机制,促进他们接受更多的患者,增加服务的数量。而同时这种方式也存在很大的弊端,即促使医疗机构提供过度服务,为就医者增加不必要的医疗消费,近几年来我国医保基金的不断攀升就是这种方式产生的结果,从而使医保基金支出严重失控。也有部分地区开始实施总额预付的方式,即由当地医保机构根据本年本地医保筹集状况,及定点医院上年或上几年发生的医保费用,为各定点医院设定今年的医保费用控制总额,同时要求其必须完成一定的总工作量,如达到了预定的目标,医院就能得到全额的医保基金补偿。在这种方式下,大多数地方设定的医保费用控制总额会留有余地,发生结余是必然的。因此,如何把握基金结余度成为一大难题。

(三)医保基金的流失现象依然严重

按服务项目付费的方式浪费了医保基金资源,促进了医保基金的显性流失,而总额预付方式则造成了医保基金的隐性流失,这在理论上似乎是行不通的。但事实是,为达到工作量目标,医疗机构造假骗保,虚构就医事实,以便获得医保基金补偿。这是对医保基金的践踏,是对广大参保者的不负责任,同时把医疗机构引入歧途,阻碍了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另一方面,我国医保基金监管力度不够强大,监督法规不健全,监管政策滞后,对医疗服务的监管缺乏有效的技术标准。医保基金监管力量薄弱,主导地位的政府监管不全面,以保险机构为辅的第三方监管不到位,社会监督环节更加薄弱。,缺乏对医保基金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管,挤占、挪用社保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

医保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会保险;医疗保险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01

一、医疗保险支付机制改革与总额预付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三项制度的建立,形成了以社会医疗保险为主、医疗救助、商业医保为辅独具中国特色的医疗保障制度。

由于医疗保险第三方支付机制固有的道德风险及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必然会引发医保基金超支风险,因此时刻防范医疗保险基金超支风险是一个长期任务。修订三个目录、加强医患双方医疗行为监管、改革支付方式、打击违法行为都是防范医疗保险基金超支风险的具体手段。其中改革支付方式又是医疗保险改革的牛鼻子,能起到总揽全局的作用。传统的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是按项目付费属于后付制,在具体实践中表现出一些弊端:凡是符合三个目录的药品或医疗检查、服务项目均应支付,诱导医疗服务供方出现重复检查、分解收费、大处方、高档医疗或过度医疗等行为,对医疗行为的监管也是重数量轻质量,对医疗效果几乎不监管。医疗服务性价比严重失衡,最终即损害参保者利益又大大增加医保基金负担,埋下超支风险隐患;既恶化医患关系又加剧医保机构与参保者矛盾,因为医保基金管理机构作为服务购买者具有政策的垄断性对购买的服务质量必须负责,从现行政策制度看参保者只能在医保基金管理机构选择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法律既规定“雇主必须为员工购买医疗保险”又规定“必须按照属地原则购买我的”,医保基金管理机构之间没有竞争性,与“必须买,买谁的我不管”的竞争机制截然不同。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近几年大力探索推行包括单病种付费、总额预付制度等医疗保险支付机制改革,由过程控制转向结果控制。所谓总额预付制度就是依据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基金实际支付金额,综合考虑自然增长率等因素确定下一年度各定点医疗机构支付预算,结余适当奖励性留成,超支双方按约定比例分担,各地在制定总额预付制度政策时基本执行上述原则。从理论上讲,总额预付制度具有强烈的内在约束力,加大对医疗机构的制约力量,对降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增幅和抑制超支风险有实际作用;从各地实践效果看也的确如此,也达到了初步的预期效果,但其简单粗放管理的负面效应也不可忽视。

二、总额预付制度环境下的各方行为博弈预期

总额预付制度作为约束力量必然对医院的经营管理行为和医生的诊疗行为产生影响,同时也影响医保基金管理机构自身的管理行为,利弊皆有,这也是总额预付制度的必然效应。主要表现为医疗机构与医保基金机构之间的矛盾和双方自身行为的矛盾。具体表现形式有:

1.医院会自觉加大费用控制力度防止总额预算超支,大量结余可能会有少部分奖励性留成,但同时将影响下年度总额预算;大量超支会增加下年度总额预算额度但也增加医院惩罚性支出。主动节约或贸然超支行为完全取决于医院的净收益,医疗机构与医保基金管理机构之间因矛盾而加大博弈力度,并且会调整市场战略,开发非医保业务,减少总额预付制度对医院经营的影响,极端情况下会使总额预付制度因失去靶向而失效。

2.医院的费用控制行为必然通过内部核算机制和分配机制的传导对医生的诊疗行为产生影响,一方面医生会自觉控制费用防止超支处罚;另一方面为增加收益而增加自费项目(尽管新农合有自费比例限制),向病人转嫁费用。

3.与按项目付费条件下的自由诊疗行为相比,费用控制条件下必然诱导产生有限诊疗行为,而有限诊疗行为与病人医疗需求会产生一定的矛盾,引发医疗纠纷风险。

4.大量结余或超支都不符合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初衷或基本原则,尽管有历史数据和统计规律指导医保基金管理机构做出较科学的预算,由于医疗行为内在高度随机性导致宏观上的所谓合理预算未必能满足微观个体的合理需求,因而参保者与医保基金管理机构之间产生矛盾。

上述各方矛盾必然导致各方按照自利原则进行博弈,通过科学、理性的博弈过程达到一种利益均衡多赢状态:各定点医疗机构展开竞争,通过提高技术质量和服务效率争取超额医疗保险基金补助,通过争取更多的超额医疗保险基金补助换取更多的业务量,扩大市场份额,提升医院服务品牌,走上良性发展道路。但由于有限理性、道德不完善、信息不对称、医疗技术复杂性等因素,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不是利益均衡而是有可能利益均害。从各地实践探索情况看的确由此倾向符合上述分析预测。医保基金管理机构、参保者、医疗机构三方相互推诿责任同时也增加自身风险,持续发展将最终损害社会医疗保险事业。

医保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1.1传统医疗保险制度初步建立

1949—1978年这一时期的医疗保险制度与我国当时的基本国情是相适应的,是在社会成员不同分类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主要由劳动医疗保险制度、公费医疗制度和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三部分组成,制度层面初步实现了医疗保险的全民覆盖。与之相应,劳动医疗保险制度确立的法律依据是1951年颁布的第一部行政法规《劳动保险条例》,公费医疗制度在政务院1952年颁布的《公费医疗预防措施的指示》中得到体现,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则于1978年在《宪法》中以最高法的形式在法律层面获得认可,这些法律法规共同构成了我国建设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基础。

1.2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探索阶段

1979—1992年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改革开放的开始,传统医疗保险制度的弊端逐渐显现。在西方国家社会保险制度成功实践的影响下,我国开始了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以控制医药费用为核心的改革和社会医疗保险模式的探索。与此同时,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也进入了探索阶段,相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试行职工大病统筹的意见》等部门规章,为社会医疗保险模式和医疗保险大病统筹的探索提供法律依据。

1.3“统账结合”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

1993—1997年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医疗保险制度为指导,我国开始探索建立“统账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国务院批准下发的《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的试点意见》,明确了逐步建立覆盖城镇所有劳动者的“统账结合”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改革目标,加快建立由政府、用人单位和员工三方共同负担的筹集机制、运行机制,指明了我国制定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的方向,进而推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改革与发展。

1.4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形成阶段

1998—2009年这一阶段初步形成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三支柱”体系,主要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组成。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标志着“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2003年,《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正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展开;2007年,《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正式印发,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试点工作逐渐开展。这些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相继出台,极大地丰富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内容。

1.5医疗保险制度法制化新阶段

2010年至今2010年,我国颁布了社会保险领域的第一部法律《社会保险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我国基本医疗保险的地位,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建设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既是对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不断探索改革所取得成果的肯定,也开启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制化建设的新纪元。综上所述,随着医疗保险制度的不断改革和发展,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健全和完善,其具体过程及已取得成就如表1所示。

2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通过上述研究发现,过去几十年,我国在完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方面不断进行探索和完善,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就自身内容、满足发展需求等方面而言,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还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2.1立法方面

2.1.1我国医疗保险法律立法滞后、层次较低当前,我国现行医疗保险制度是以国家有关政策为支撑的,相关法律立法滞后、层次较低,严重制约了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医疗保险立法滞后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与国外已经制定医疗保险单项法律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立法工作相对滞后。目前,在《社会保险法》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中,对医疗保险相关的参保人员、待遇享受条件、支付范围和经办机构职责等内容进行了原则上的规定,并未具体细化。虽然这是我国第一次以法律形式明确医疗保险地位,但并未针对医疗保险制定单项法律。二是医疗保险法律制度体系的制定仍然滞后于我国医疗保险的发展需求和实践。现阶段,受地域差异大、统筹难度大等因素影响,我国医疗保险立法层次较低,主要表现在立法主体和形式两方面,我国现行医疗保险立法多是以国家法律指导下的地方行政立法为主,立法主体以省、市级的地方政府为主,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地方政府积极探索医疗保险立法工作,内容大多集中在结合地方实际的医疗保险实施方面,专项立法相对较少,只有上海出台了关于医疗保险监督管理的专项规定《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办法(草案)》。而形式多以暂行规定、试行办法、意见和条例等为主,法律范围和影响力有限,缺乏权威性和稳定性。2.1.2我国医疗保险法律尚不完善和健全医疗保险运行过程主要由基金筹集、基金运营管理和待遇支付等环节组成,整个过程中医疗保险管理机构、用人单位、参保人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这对相关法律规范的制定与完善提出了要求。然而,就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建设而言,系统性和整体性欠缺。不同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和异地医疗保险制度之间存在无法衔接现象。具体到进城务工人员来讲,进城务工前参加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进城务工后参加了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这两种医疗保险制度在衔接问题上缺乏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由于务工人员存在较强流动性,变换工作地点前后所参加的两种医疗保险制度之间也存在无法衔接问题。此外,目前依然缺乏保障各环节有序运转的专项法律规范,在医疗保险基金转移接续和使用监管、医疗机构监管等核心问题上缺乏法律条文的支持。

2.2执法方面

与时俱进的立法进程、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执法行政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对于广大医疗保险参保者来讲,法律的如实贯彻实施更为重要。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险问题的逐渐暴露,相关部门也在不断提高对严格执法重要性的认识,不断提高执法合法性和改善执法行为。然而,受执法体系不够健全、执法人员认识不到位等诸多因素影响,我国在实际执行医疗保险相关法律的过程中依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2.2.1医疗保险执法主体之间协调性欠缺医疗保险执法是一项通过众多执法主体互相合作、相互协调共同推动医疗保险法律贯彻落实的系统性活动。虽然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为核心的执法主体队伍,但是,在既有利益关系的束缚下,执法主体之间缺乏协调性,多部门管理相互掣肘。如面对医患合谋骗保、“倒药”等违法行为,医保基金管理中心、卫生部门和药品监管部门未能够统一响应、相互合作、建立联动机制予以制约。2.2.2医疗保险执法程序规范化程度较低在我国医疗保险领域执法的具体实践中,受执法人员个人主观意志和客观因素影响,执法程序规范化程度较低。这集中体现在是否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间两方面:一方面经常出现简化、更改医保费用报销程序等自行修改法定程序的行为;另一方面往往存在拖延参保人员依法按时享受医保基金待遇的现象。如在关于天津市糖尿病按人头付费制度实施效果评估的调研中,患者普遍反映医疗保险报销时间长短不一、整体较慢,一般需要花费3~4个月时间。医疗保险执法过程中的不规范行为将会影响参保人员公平享受公正待遇,会使医疗保险相关法律的权威性受到质疑。2.2.3医疗保险基金使用缺乏有效监管医疗保险基金监管是保障医疗保险依法落实的必要途径,对医保基金的监管力度大小及有效性直接影响医保基金功能发挥。当前,医保基金缺乏有效监管是医疗保险基金管理领域的核心问题,主要表现为医保基金欺诈行为频频发生,如患者骗保、医患合谋骗保等行为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①。医保基金监管缺失将造成大量基金的浪费,同时也会损害参保人的利益。

2.3司法方面

近年来,随着医患矛盾、医疗纠纷等热点问题逐渐凸显,司法机关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保障受害者利益受到了公众密切关注。然而,在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实践中,司法救济难以使得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权益得到充分维护,针对医疗保险执法行为的行政救济程序不能完全达到解决医疗保险相关纠纷的目的。在我国医疗保险领域的现有司法救济中,行政救济占据了主导地位,而行政救济的核心在于审查医疗保险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反而忽视了对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的关注,即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是否得到满足并未成为我国现有司法体系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偏离了医疗保险司法救济的初衷。

3完善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对策建议

3.1增强医疗保险制度作用对象的自我约束

参保患者和医护人员作为医疗保险的重要参与者,作为医疗保险依法行政的对象,其自身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的高低对于我国医疗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具有重要影响作用。对于参保患者,应该建立宣传机制,加强医疗保险制度及其相关法律的讲解和宣传,引导参保患者正确理解制度内容并充分认识其重要性,提高参保患者的法律意识,使其自觉避免骗保等行为。对于医护人员,要加强职业道德教育,使其主动杜绝违规行为发生。

3.2加快推进医疗保险立法工作

从医疗保险法律体系构成内容上来讲,要加快推进单项法、相关专项法的立法工作。《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意味着我国社会保障立法向前迈出了一大步,但是其中关于医疗保险的规定赋予了执法者更多的自由裁量权,对医疗保险法律制度具体实践的指导作用比较有限。因此,要推进立法细化工作,丰富、完善医疗保险法律体系,在《社会保险法》的指导下,加快推进医疗保险领域各单项法、专项法的立法进程,尽快建立确定医疗保险法律地位的《医疗保险法》,建立用以规范医疗保险各个环节的专项法律,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法》、《医疗保险监管法》等。同时,就城乡统筹、医疗保险关系转移续接和医疗费用异地结算等医疗保险的核心关键问题,要在《医疗保险法》的指导下,制定与其相适应的配套实施制度。

3.3严格医疗保险执法工作

3.3.1整合部门资源,建立协同合作的执法体系由于医疗保险的执法活动是一个众多环节组成的综合性过程,必然会涉及到医药卫生、财政审计等其他执法部门。因此,要以医疗保险基金为核心建立执法部门协同合作体系。首先,要合理划分职责、界定权力边界,形成权力清单,各地方要以医疗保险管理机构(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为核心,整合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卫生监督局和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建成协同执法队伍。其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卫生计生委作为医疗保险的主管机构,主要负责部署、协调和监管其他部门依法开展工作,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医保基金的直接管理者,主要负责医疗保险的报销审核和待遇支付,卫生监督局主要负责对医疗机构及其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财政局则负责医保基金收支的监管工作。其次,要借助大数据、互联网等先进技术,搭建医疗保险运行信息共享平台,在执法部门之间实现信息实时动态传输,为多部门协同合作提供前提。最后,建立执法协作制度,在执法部门之间建立长期有效的协同关系。3.3.2转变监管理念完善相关配套制度针对上述医保基金监管方面的问题,转变依法监管理念,由制止性措施主导的事后监管向预防性策略为主的事前监管转型,通过相关制度建设与完善等措施,促使参保患者、医护人员等由被动监管向主动约束转变。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依托,建立参保患者个人信用体系,并将其纳入到医保基金监管中,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实时监控系统,探索建立与个人信用相挂钩的医保基金分配使用机制,加强对参保患者的行为约束,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为规范医护人员行医行为,与卫生部门通力合作,探索建立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机制,开发或融合医保基金管理与医护人员管理的综合系统,将医保基金分配使用与医护人员执业资格、个人职业发展相挂钩。同时,相应建立配套惩处制度,加大对违规医护人员的惩罚、处理力度。

3.4明确并公开医疗保险司法工作

医保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第6篇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

为切实做好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我局给予了高度重视,始终把这项工作作为践行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党委、政府减轻城乡居民医疗负担,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件大事来抓。充分认识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是帮助城乡居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的有效途径做好这项工作,对解决城乡居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

二、2015年工作开展情况

(一)参保情况

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我县广大城乡居民真切地体会到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好处,参加、支持、拥护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自觉性有了进一步提高。

——城乡居民参保情况:2015年我县城乡居民自愿参加医疗保险的有85922人(其中城镇居民833人<选择一档缴费的有693人,选择二档缴费的有140人>,农村居民85089人)。农村居民应参合人数为85948人,参合率达99%。

——城镇职工参保情况:2015年,我县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参保人数达3885人,参保达100%。

(二)资金到位、上解情况

1、城乡居民资金到位、上解情况

——到位情况:(1)2015年我县城乡居民(新农合)人均筹资达390元标准,全县应筹资总额为3318.47万元,截止10月30日实际到位城乡居民(新农合)资金2888.993万元(其中中央配套资金1421万元,省配套资金520万元,州配套资金136.82万元,县配套资金205.23万元,个人筹集604.254万元)。(2)到位2013年城乡居民大病赔付款75.88万元,到位2015年城乡居民大病赔付款10万元。

——基金上解情况:上解州财政城乡居民基金3578.24万元。

2、城镇职工资金到位、上解情况

——到位情况:(1)1—10月城镇职工资金到位814.16万元,(2)离休人员医保基金50万元。

——基金上解情况:上解2015年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费61.94万元。上解职工统筹基金1645万元

(三)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管理情况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保障我县职工、城乡居民享有医疗健康保障的权益和利益。按照《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暂行办法》、《藏族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及州医保局关于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我局做了大量工作。

1、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服务协议》签订工作

3月26日,一是我局召集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负责人召开了“定点医疗机构(药店)医疗服务协议签订暨相关医疗保险政策培训会”。并签订了《2015年以来保险服务协议》。二是从“医疗报销单据不规范、过度诊疗、外伤报销把关不严、个人单次刷卡费用较大”等九个方面通报了去年我县各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在从事医疗服务行为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六个方面整改意见。三是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今后的工作开展,从“责任、义务、利益”三方面进行作了今后相关工作要求。

2、医疗监督检查管理工作

5月23日至28日,6月24-25日我局抽调审核、会计等相关人员,组成工作组,深入全县23个乡镇定点医疗机构和4个县级医疗机构2家药店,对医疗服务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一是查看了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服务窗口医疗保险业务流程和工作开展情况。二是查看了各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经办内控制度建设。三是查看了院内各科室医疗文书的书写及药品、诊疗项目收费等情况,并走访院内病人就医疗服务行为及价格进行了了解。四是听取了各片区医疗机构负责人对辖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开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的汇报。五是工作组在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和住院病人中进行走访了解。

针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存在的问题工作组召集医疗机构负责人召开了“意见反馈会”,对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存在在问题给予了指出,并提出了整改措施。

(四)医疗机构联网结算系统安装工作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医疗保险信息化建设,提升县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群众的能力,更好地方便群众、服务群众,促进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在州、县人社局的高度重视下,在州医保局和州信息中心的大力支持下,5月23-28日我局积极协助州信息中心工作人员,一是为我县4个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县人民医院、县藏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计生指导站)4个片区中心卫生院(洛须、虾扎、温波、瓦土中心卫生院)安装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住院结算及门诊购药刷卡软件系统。二是5月31-6月1日组织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人、医保经办人员共25人开展了“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门诊、住院结算及门诊购药刷卡软件系统上机实际操作培训”。三是截至目前,我县已有8个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实现了医疗保险联网结算,告别了手工审核、手工报销的历史。

(五)基金管理情况

城乡居民医疗和城镇职工保险基金管好用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是党委、政府和广大农民群众最为关心的问题。按照《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运行暂行办法》,一是县财政设立了城乡居民医疗和城镇职工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二是为了确保城乡居民医疗和城镇职工保险基金的安全运行,县人社、财政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医疗和城镇职工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加强城镇职工医疗基金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新农合)县外住院就医病人补偿资金支付办法,方便了参保农牧民群众,也进一步完善了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封闭运行制度;三是为确保证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安全、有效,其实施效果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基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的效率和效益。目前,按照财务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的要求,我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和城镇职工医疗基金坚持做到了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封闭运行。

(六)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工作情况

全年,办理州外医保关系转移2个,退还个人医保账户基金4800.00元(杜佳亮-广汉,程宇-德阳)。

(七)“二代社保卡”办理情况

按照2015年全州“二代社会保障卡”发放工作视频会议要求,全年在县行政局的高度重视下,在县农行的积极协助下就我县第一批“二代卡”的发放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一是截止10月30日共向全县78个机关单位、乡(镇、场)发放第一批“二代社保卡”1436张;二是对各单位未领卡人员进行了清理,并收集了二代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信息三是就“户籍在州外人员二代社保卡”办理程序及办卡、换卡程序和流程向全县各单位进行了通报。

(八)目标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参保率:一是2015年城乡居民(新农合)医疗保险参合率达99%,完了国家、省、州和医改办提出参合率达97%以上的目标任务。二是城镇居民参保人数达833人,完成了省州下达的800人目标人数。

——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今年我县城乡居民住院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报销比达78.2%,完成了省州下达的75%的目标任务;住院费用实际报销比达64.3%,完成了国家、省、州和医改办提出达60%的目标任务。

(九)待遇支付情况

——受益人次:截止10月30日,一是城乡居民受益人次达23987人次(其中住院补偿3391人次,门诊统筹补偿20596人次)。二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受益人次达10593人次(其中住院223人次,离休伤残41人次,门诊刷卡10329人次)。

——补偿支出:截止10月30日,一是城乡居民共支付待遇1340.79万元(其中住院补偿1250.94万元,门诊统筹补偿89.85万元)。二是城镇职工支付待遇584.95万元(其中统筹基金支付354,42万元,门诊个人刷卡支付153.2万元,离休<伤残>基金支付47.9万元,公务员<企业>补助支付29.43万元)

三、存在的问题

(一)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住院政策范围内补偿比和实际费用补偿比偏低。

一是我县参合群众去年就医当年未来报销,在今年报销中按照去年就诊医院报销比例补偿,致使补偿比例下降,政策范围内补偿比较低。二是医疗机构,特别省级和省外医疗机构的用药范围广,超出了规定的药品目录范围,致使自费药品费用较高,群众住院就医实际费用补偿比较低。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补偿县外流向比重较大。

一是我县所处的地理和区域位置,地处川、青、藏三省区结合部,到青海等地就诊既交通方便,又无语言障碍,当地群众去省外就医的较多。二是到我省或州内路途较远,加上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技术较为滞后,无法满足广大群众日益增长的就医需求。

(三)定点医疗机构监管难度大。

由于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少,在缺乏竞争意识的情况下,容易出违规行为。一是通过审核发现,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存在“挂床”住院的违规现象。二是经办服务窗口医疗保险内控制度不健全、不完善。三是医疗文书住院清单项目填写不规范。四是个别定点医疗机构存在床位费不按医院等级收费,手术费偏高的现象。

(四)工作经费严重不足。

由于我县地方财政拮据,工作经费紧缺,加上我县幅员25191平方公里,面大且广,交通工具缺乏,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宣传、监督工作难度大,工作经费严重不足,严重地制约了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居民医疗保险难度大,扩面征缴困难。

主要存在群众对补偿政策和程序不了解,对政策期望值过高,认为报销比例太低,报销药品范围过窄。

四、2016年工作计划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是一项民心工程,是党委、政府减轻农牧民负担,密切党群、干群关系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惠民工程。我局在做好医疗保险日常工作的同时,就2016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作如下安排:

1、进一步加强广大群众对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办法、程序等宣传,提高全民参保意识,促进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的顺利开展。

2、进一步加强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确保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3、加大基金自查工作力度,加强基金运行分析力度,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4、组织开展全县各机关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会计、农保员培训,规范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划拨工作和医疗保险保险程序。

5、进一步加强医保经办机构管理,督促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

医保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第7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保险费用

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障机构可向企事业单位及其员工收缴医疗保险基金,这部分基金往往属于专项管理的范畴,在对保险基金进行管理时,要由保险机构管理和组织,能够为参保人提供基础医疗保障,并将其用于医疗费用的偿付。从构成形态上来看,保险基金具有一定后备性质,其主要形态以货币形式体现。例如,基金筹集方式、医疗活动付费模模式等。在实际工作中,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存在一定问题,需要对其进行有效解决,从而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创造便利条件。

一、医疗保险基金运行状况

(一)参保率逐渐提高

现阶段,我国大部分地区社会保障体系构建均以城镇职工基础医疗保障系统作为引导,很多种类就职人员均被覆盖,同时也包括企事业众多离退休人员。例如,在很多中小城市,城镇居民参保率达到90%以上。

(二)医疗保险基金运行高效

以我区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为例,2015年职工医疗保险住院人次达到1万左右,在大病救助上也有所增加,住院率接近14%。在住院费用方面,人均水平不断提高,达到8000余元,参保人自付比例约为29%。而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及住院上,首次突破3万人次。在这种情况下,医疗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二、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的难点

(一)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核算基础匮乏

以当前医疗保险财务核算的具体实施情况来看,现阶段在开展保险基金财务核算过程中,需要相关软件系统的有效帮助。但是,由于核算软件通常需要在独立环境中进行操控,与医疗保险相关业务失去联系,导致系统前台数据无法进行共享[1]。医疗保险财务数据处理工作依然采用人工输入方法,然后通过核算软件对数据进行收集、汇总,此种核算方法不仅影响到数据处理的准确性,同时能够显著增加相关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进而造成基金财务管理相关数据错误。上述情况的广泛存在,对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核算工作的顺利开展产生严重制约。

(二)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构建不够完善

目前,在医疗保险缺乏相关财务管理制度的前提下,不同地区的医疗单位,在对医疗保险的掌控上,缺少相关规章制度是约束,每家医疗单位对医疗保险的执行标准都存在着不小差别,在相同参保条件下,每家医疗单位对病患的态度是完全不一样,使参加医疗保险的人群产生了很大的误解,并使其受到严重的经济损失,导致广大人民群众对医疗保险失去信心。然而,有些医疗单位完全无视医疗保险的规章制度,在他们看来只要是能够给自己带来利益,完全任由参加医保人员通过医保基金购买任何药品。

(三)财务监督职能逐渐被弱化

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从事会计行业工作人员日常主要工作是对财务进行严格的核算与监督,目前保险行业财务会计只负责基础核算、记账、付款等工作,这种情况会使会计工作与出纳工作发生重合,不仅影响办公效率,同时也浪费时间,致使财务管理无法正常发挥监督与审计职能。即便会计审核,大部分也是在事后进行审核工作,在医疗保险行业本身存在特殊性的情况下,若财务人员执行事后审核,无法从根本上对审核费用的有效性进行合理的判断,正是由于财务监督职能的弱化,导致费用审核方面频频出现漏洞[2]。

(四)财务管理未发挥相关作用

由于现阶段缺乏相关的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人才,加之受到地域的限制,一般的区县城市通常都是有两到三名财务管理人员对医疗、工伤、居民等多项保险财务进行管理。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升,参加保险的人数日益增加,结合各种不同的因素,导致财务人员每天大部分工作精力都用于记账、算账、制作报表等基础工作上,从而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去对财务基金运进行严格的监督与控制,也没能及时做好相应的风险规避工作,使其财务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没能起到相关的分析和管理作用。

三、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优化对策

(一)强化基础核算工作,提高核算自动化水平

实践经验表明,财务核算系统即使能够达到独立运行,但是其仍然无法进一步缓解财务人员日常工作压力,加之数据录入、数据处理等烦琐工作,一定程度上会加重工作负担,降低工作效率。为切实解决这种现状,应对相关核算软件系统进行优化,利用技术改造、系统升级等功能,逐步时间线其与前台数据的有效连接,从而实现数据实时共享。同时,对软件系统性能进行检测,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保证入口端、出口端相关数据的准确性与安全性。充分利用计算机系统及网络系统,对数据进行自由转换,并将数据传输情况自动反馈给前台系统,方便记帐。在进行各项收入、支出情况核算时,要对其进行汇总和处理,利用软件系统进行生成,有效替代手工数据录入方法,进而不断提高财务管理质量。我区医疗保险审批报销一体化软件技术为自行开发,能够实现全区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网络化、自动化需求,部分医疗保险业务相关数据能够直接通过软件生成财务凭证,使财务数据更加真实、完整、准确。

(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医疗保险基金运行安全

严格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中相关规定,结合《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内容,对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工作内涵进行不断明确。同时,要在实际工作中充分兼顾到医保基金财务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制定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在财务管理制度中对核算方法、财务制度、人员管理办法等内容进行进一步确定。要求全体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相关工作,对财务管理人员岗位权限进行规定,事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个人。此外,要建立相对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针对重点岗位,要采取轮换制度,并推行责任分离制度,形成一切按规章制度办事的良好工作氛围。切实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并对其综合素质、能力进行有效提升。建立授权审批制度,有效遏制违法违规现象。

(三)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提高监督管理职能

对内部审计制度进行建立,并在实际工作中对其不断进行深化。根据审计制度相关要求,对会计凭证、银行账户等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确保账实一致。对医疗保险基金相关支付业务进行明确,监督支付状况,并在此基础上对报销、支付、结算等情况进行核实。针对医保经办环节,重点对其进行控制,并重视其薄弱环节。为此,要制定详细的内部审计计划,独一各个职能部门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对其合理性进行详细检查。在实际工作中,要对参保单位、个人的缴费基数进行稽查,同时对定点合作医院的相关执行数据进行审查。通过对相关业务流程进行不断规范,并有效落实内部审计职能,逐渐形成监督、制约与管理相互制衡的工作机制。只有充分做好上述工作,才能保证医疗保险基金财务支付的合理性,为单位财务管理及数据核算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四)切实履行应有职能,提高财务管理实际效率

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工作,不仅能够对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分析,同时还能有效发挥基金支付预警作用,并对基金用途进行监测。医疗保险基金正常运行过程中,财务管理能够进行预算、结算、资金筹集、结算支付、决算,因此在开展相关工作时,要对基金基本运行状况进行监督,保证其完整性及准确性。充分利用多种财务资料,对各项指标进行分析,从而准确监测医保基金相关状态,并明确其主要走向。针对运行过程中的异常状况,要及时开展预警。如,对基金支出重点项目(住院特殊疾病、门诊严重疾病等)进行监测,并对专项支出情况进行了解。而对于基金运行相关指标,则要对其主要变化趋势进行掌握,及时发现纰漏及比较隐匿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较强的解决对策,有效分散基金财务管理风险,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稳定、安全、高效运行。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医疗保险基金作为专项基金,在征收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是现阶段我国医疗保障体制运行的物质保障。在实际工作中,要不断对相关工作机制进行完善,建立职能相对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并在此基础上强化监督审计管理,深化内部控制,从而建立更加规范的财务管理体系,保证医疗保险基金安全运行,显著提高基金运行抗风险能力。

参考文献:

[1]邹晓旭.基于社会分工论的我国分级医疗服务体系构建及其策略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4.

医保基金管理存在的问题范文第8篇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医疗服务

目前,全国各省先后推出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本文就北京、深圳、青岛、湖南等全国二十多个省(市)正在试行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进行评述,试探求既适应农民工群体特征及现实需求,又尽可能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农民工医疗保险过渡方案。

一、全国各地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方案

(一)参保对象。目前,陕西、湖南、宁夏、山西等全国大部分省份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皆实行“全省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农民工无论就业于何种性质单位,都能享受医疗保险。辽宁省沈阳市鉴于大部分农民工已在所在单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将参保对象界定为“仅限于在外地注册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在本市已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招用农民工占本单位用工人数70%以上的个体餐饮和娱乐等服务性行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广东省深圳市的医保方案名为《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对象专指“所有企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工”。鉴于其地域的特殊性,将参保对象扩大到包括牧民在内的“农牧民工”。

(二)缴费办法。天津、陕西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对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采取用人单位缴纳的办法。仅宁夏回族自治区要求用工期限3个月以上的大病住院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承担90%,个人承担10%”,对选择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只有以个人名义参保的才要求个人承担全部费用。辽宁省大连市保费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只享受相关待遇。天津、大连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分别为3.5%和2%。重庆市要求参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4%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0.1%缴纳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农民工个人每月缴纳5元作为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山西省的做法是按3%的费率缴费,要求2.5%左右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5%左右划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深圳市规定“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单位缴8元,劳务工个人缴4元,6元作为门诊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5元作为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1元用于调剂”。南京市除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外,要求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按4元/人的月标准缴纳,用于建立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此费用由农民工个人承担。“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率控制在1%-3%以内”办法最为普遍,湖南、陕西、安徽、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均采取此办法。

(三)医保待遇。目前,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基本为“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大多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建有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可通过大病医疗补助解决。重庆、南京及北京都设置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专户,为农民工大病医疗提供可靠的基金保障。依照南京市的规定,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6万元)以下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根据费用分段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50%~8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北京市规定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数额为5万元,超过此限额时,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其余30%由个人承担。重庆市统筹基金支付限额3万元,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支付限额20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及急诊抢救留观并收转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在医保待遇执行上,除深圳市使用专用《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待遇与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时间挂钩外,其它省份均依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期间发生费用由社会统筹支付。

(四)基金管理。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保费和统筹基金利息构成,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支付。在基金结算上,南京、深圳市实行当年核算,基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足支付时,在下一年度调整缴费标准并予以补足。宁夏回族自治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保费有效期和医疗费用分段累加计算等办法确定,每年公布一次。针对基金安全问题,各地多采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办法。深圳市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列入成本,而南京市则规定“市、区两级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其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五)政策执行方面。《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全国二十几个省份方案执行情况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多采取直接扩面形式,一定时限能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便可直接进入该体系。对于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要求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内部审计等制度,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分级执行。具体而言,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医疗服务则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提供。上海、成都实行的农民工综合保险较之有较大差异,特别是在医保运行模式上不再采取政府经办的传统做法,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委托,这是一种农民工、企业、政府多方受益的医保运作模式,在减轻政府负担的同时,强化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社会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