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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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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为认真落实医疗废物监管责任,切实强化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工作,保护汉江沿线生态环境,按照《襄阳市2019年度固体废物污染治理专项战役实施方案》及市卫健委有关文件要求,我局在第一季度开展了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工作,现将具体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工作开展情况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为确保医疗废物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工作能够有序开展,我局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专门会议,会议要求各科室、各责任监督员务必高度重视医疗废物的监督执法工作,迅速行动起来,抓实抓牢日常监督,做好做细专项检查,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日常监督

1、抓住关键,突出排点

在日常监督执法过程中,全面查找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等关键问题环节,重点排查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登记是否完整,是否设置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并符合要求,是否存在院内运送过程丢弃现象或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是否将医疗废物交由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处置等。一季度,共计完成日常监督约110 家,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近100 份。从检查的情况看,各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了医疗废物管理的相关工作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医疗废物处置工作,落实了院内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存等相关工作措施,在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的转运移交时,能够较好地落实医疗废物移交签字的制度。

2、严格标准,避免源头流失

我局要求所有医疗机构必须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将医疗废物交给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集中处置,同时将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医疗废物规章制度作为必备项纳入诊所、门诊部等医疗机构校验标准,并现场审查医疗废物处置情况。一季度,我局共计受理医疗机构校验近90家,申请校验的医疗机构均签有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协议,制定有医疗废物规章制度。校验工作从源头上避免了医疗废物的流失、泄露,有效地防止了医疗废物因管理或处置不当导致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执法力度

对于医疗废物日常监督及执法检查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的单位,发现一起,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整改一起,对于达到立案标准的,发现一起,立案查处一起,保持零容忍高压态势。截止4月30日,共计发现问题11起,责令整改5起,立案处罚6起。通过严格执法,加大了法律威慑力,加深了当事人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认识,提高了在处罚中进行警示教育的作用。

二、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收集时限超过规定要求

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内的暂存时间不得超过2天,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至少每2天到医疗卫生机构收集、运送一次医疗废物。但目前我市医疗废弃物集中处置单位仅能对产生医疗废物量较大的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所产生的医疗废物不超过2天收集、运送一次,部分小型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频次甚至达到每周或每月一次,造成医疗废物在医疗机构的暂存时间超过2天,存在安全隐患。

(二)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少数医疗机构法律意识淡薄,医废管理制度不健全。少数民营及基层医疗机构法律意识不强,对医疗废物收集处置工作重视不够,有的尚未建立健全相关的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负责人对处置流程不熟悉,未明确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二是少数医院医疗废物暂存间建设不规范。部分医疗机构存在医疗废物暂存间等医疗废物管理设施、设备简陋、不全的问题,未配备专用的医疗废物存贮容器、转运工具,卫生及防盗设施不完善,暂存地未远离医疗或生活区;三是少数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设备不全、管理不规范。医疗废物内部交接记录不完善。部分医疗机构医疗废物与生活垃圾及其他杂物混合存放,部分小型医疗机构科室产生的医疗废物不能及时交由暂存间存放。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主体责任

教育引导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湖北省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暂行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落实主体责任,做好医疗废物的源头分类,规范医疗废物管理流程。

(二)进一步强化人员培训

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专业培训,将民营医院、门诊部、个体诊所等负责人及具体从业人员作为重点,使其掌握相关政策要求,自觉抓好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三)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

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方式,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民营医疗机构为重点,切实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并将检查结果与医疗机构校验管理等工作挂钩。对医疗废物管理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公示一起,切实起到警示教育作用。

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调查对象为已在虹口区卫生局注册的所有私营口腔诊所与辖区内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科。

1.2 方法

根据《医疗机构口腔诊所器械消毒规范》的要求,统一设计调查表格,由调查员到现场按照规定的调查项目逐项询问,实地查阅现场记录并进行重点环节物品的采样。调查内容包括消毒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硬件和软件设施配备情况、消毒清洗程序和个人防护是否规范、医疗器械消毒灭菌质量监测等。

1.3 评价标准

消毒灭菌效果监测结果严格按照GB15982―1995《医疗消毒卫生标准》和卫生部2002年版《消毒技术规范》执行。

2 结果

2.1 一般情况

调查发现,民营口腔诊所都没有设立专门的院内感染管理小组,对于器械消毒的流程清楚,但没有制定成消毒规章制度及流程图。与公立医疗机构相比由于诊疗面积小,存在三区划分不清楚,存在交叉污染的现象。64.71%民营口腔诊所诊室内没有安装空气消毒设施。民营口腔诊所的工作人员都没有做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只有17.65%民营口腔诊所的工作人员有乙肝疫苗接种史,作为自身的保护措施。

而在公立医疗机构中均建立了医院感染管理小组,制定了各类消毒规章制度,设立专职的消毒人员,消毒设备齐全。见表1。

2.2 消毒灭菌设备调查

从各单位拥有的消毒灭菌设施情况来看,民营口腔诊所和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科中建立污水设施分别只有17.65%和69.57%。超声清洗机设施由于价格比较贵,所以在民营口腔诊所中拥有的家数只有11.76%。压力蒸汽灭菌器、封口机和消毒液在民营口腔诊所中的拥有率较高。见表2。

2.3 医疗器械消毒灭菌

调查发现,私营口腔诊所中的紫外线灯强度的合格率仅为18.18%,诊疗椅上的管道液、漱口液的合格率和工作人员手的合格率也只有58.82%、64.71%和45.45%,明显低于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科的管道液、漱口液和工作人员手的合格率。私营口腔诊所医疗器械消毒灭菌总的合格率与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科的合格率无明显差别。见表3。

3 讨论

从本次调查结果看,私营口腔诊所在消毒质量上存在较多问题,缺少相应的管理机制。私营口腔诊所由于存在资金少、人员少、诊室面积小的情况,所以在诊所的布局上未能做到有明显的三区划分,也没有独立的消毒室。卫生部颁发《医疗机构口腔诊所器械消毒规范》后,我区的私营口腔诊所基本都购置了高压灭菌消毒设备,都能做到持证上岗操作,但未能做到每年1次复训工作。有2所的私营口腔诊所的高压灭菌设备操作人员的上岗证已过期。私营口腔诊所由于面积较小,诊疗椅较少,有4张诊疗椅的单位只有3所,其余的都只有2把诊疗椅。虽然都有护士,但均不是专职的医疗器械消毒人员。民营口腔诊所的医务工作人员自我保护意识比较差,接种乙肝疫苗的工作人员只有5名。临床研究显示,口腔科医护人员乙肝病毒感染率较高,医护人员的感染率是普通人员的6倍[1]。

调查还发现私营口腔诊所医生在实际操作中不注重自身手消毒,所以在监测结果中合格率明显低于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科的医务工作人员。有资料显示,医生比护士的手带菌数要高出3倍以上,而且以表皮葡萄球菌为主[2]。虽然有11所诊所在诊室内安装紫外线灯作为诊室内空气消毒,但均未作登记,也无维护措施,对紫外线灯管做辐照强度测试,均未合格。私营口腔诊所在选址开业时,均未考虑建立污水设施,所以我区私营口腔诊所有污水设施的只有3所单位,低于公立医疗机构污水设施的拥有率。管道液、漱口液的合格率明显低于公立医疗机构口腔科,这主要与私营口腔诊所规模小,经济效益直接与就诊人数挂钩,诊疗仪器管道维护不到位有关。

我区私营口腔诊所的业务活动中,应进一步加强消毒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各类消毒规章制度,增加诊室环境空气的消毒设施,完善诊疗设施,严格消毒灭菌,减少污染。监督部门应加大监督监测力度,认真贯彻执行《医疗机构口腔诊所器械消毒规范》[3]及卫生部2002年颁发的《消毒技术规范》[4]要求。强化私营口腔诊所工作人员感染意识,加强诊所医务工作人员相关感染知识的培训,合理运用,正确规范使用消毒药械。使我区私营口腔诊所口腔医疗规范化,预防和控制各类医源性感染事故的发生。

4 参考文献

[1]赵君,王秀荣,林峰,等.加强口腔门诊职业暴露预防和管理[J].中国消毒学杂志, 2008,25(6):659.

[2]潘捷. 医务人员洗手效果监测[J].中国消毒学杂志, 2004,21(2):137.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医疗机构口腔诊所器械消毒规范[S].

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摘要】 目的 民营医疗机构量化分级监督管理制度的探讨。方法 随机抽取了65家民营医疗机构,按照制定的调查方案和调查表格,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记录、询问等方进行调查。结果 所调查医疗机构均不同程度存在违法问题。建议 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加大处罚力度,采取量化分级管理,加强医疗机构自律行为等措施。

【关键词】 民营医疗机构 依法执业 调查

随着社会经济和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民营医疗机构(以下简称”民营机构”)在医疗卫生服务市场上已占有一席之地,为缓解“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解决医疗卫生领域的供需矛盾,建立和完善医疗服务市场竞争秩序发挥了极大作用。但是,民营医疗机构在发展过程中,在依法执业方面还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等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规范、引导。为此,石家庄市卫生监督局结合实际工作,开展了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现状调查工作,为建立了民营机构量化分级管理制度,探索民营机构长效监管机制提供科学依据。

1 调查对象与方法

1.1调查对象 在全市范围内随机抽取65家民营医疗机构(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其中医院35家,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下称”社区服务”)和个体诊所各为10家。

1.2调查内容与方法 首先制定《石家庄市民营医疗机构依法执业现状调查表》及调查方案,通过组织现场检查、查阅记录、询问等方式,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变更登记、校验、有无出租或转让许可证等情况,卫生技术人员使用情况,有无超出诊疗科目范围、承包租赁科室、雇佣医托等情况进行调查。对卫生技术人员使用情况的调查,采取每家医院、较大门诊部现场随机抽查20-30名人员,其余单位查全部人员。在药房随机抽取20张处方。

2 调查结果

在全市五区内分东南西北随机抽取了65家民营医疗机构,其中医院35家,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个体诊所各为10家。

2.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基本规范。医疗机构核准名称与实际使用名称相符合,能及时变更登记,按时校验,没有发现出租出借许可证情况,但存在承包租赁科室情况,调查发现4家,占被调查单位的6.15%(以下的百分比均为占所调查单位的比例).

2.2卫生技术人员使用情况 在违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六个方面,门诊部(75.31%)和个体诊所(71.45%)最高,其次是医院(65.53%),社区服务最低(61.41%)。

2.2.1取的医(护)师资格证书但未进行注册登记的,存在使用 1人的单位22家,2人以上的38家,共计60家,占被调查单位的92.31%.其中,门诊部和个体诊所占100%,社区服务90%,医院88.50%.

2.2.2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上岗情况,存在使用 1人的单位37家,2人以上的26家,共计63家,占被调查单位的96.90%.其中,门诊部占100%,医院91.40%,社区服务和个体诊所90%.

2.2.3从事本专业外诊疗活动的,存在使用 1人的单位21家,2人以上的33家,共计54家,占被调查单位的83.10%.其中,医院91.42%,门诊部和社区服务均为90%,个体诊所80%。

2.2.4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存在使用 1人的单位29家,2人以上的8家,共计37家,占被调查单位的56.90%.其中,门诊部80%,个体诊所70%,社区服务60%,医院45.71%.

2.2.5在非执业地点执业情况,存在使用 1人的单位25家,2人以上的35家,共计60家,占被调查单位的92.31%.其中,医院最高(100%),其次是社区服务90%,门诊部和诊所分为80%.

2.2.6实习、进修人员独立上岗和未取得性病、艾滋病资质证书从事诊疗活动违法情况比较轻,分别为20%和13.8%。

2.3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超出一级科目的19家单位,二级科目的35家,共计54家,占被调查单位的83.1%。其中,社区服务和诊所最高为100%,医院71.42%,门诊部70%。

2.4经调查发现,1家医院未经许可以合作名义开展诊疗活动,1家门诊部雇佣医托、欺诈患者。

3 结果分析

3.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使用情况比较规范,是民营机构自身对许可证使用情况较为重视,更重要的是卫生行政监督管理部门对许可证的严格管理,不能及时变更登记内容和按时校验将被面临吊证等处罚。但据了解,在民营机构中,尤其是医院和门诊部中,承包租赁科室的情况较多,但因取证难、查处难,故查处率较低。其主要原因是由于通过近几年开展的打击非法行医专项治理整动活动,尤其对外承包租赁科室的行为进行了严厉的打击,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违法机构被得到严惩,使该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由于受经济利益驱动,民营机构依然承包租赁科室但不敢明目张胆的进行,而是由明转暗,同时对执法程序有 一定的了解,反检查的能力增强,采用统一收费、统一药房,人员能及时注册到该机构内,主要证据协议书因知道其利害关系,保管严密难于取到。对于何为承包租赁、如何处理,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界限不清,实际操作困难,从而出现查处难、认定难、处理难、查处率低的情况。

3.2在卫生技术人员使用方面,所调查的医疗机构全部存在违规问题。在取得医师资格证书而未注册、执业助理医师独立上岗、医师在非执业地点执业等三方面违法单位均在90%以上,从事本专业外诊疗活动的单位也在80%以上,使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的单位在50%以上。违法单位之多,情况之严重,就医安全环境如何保障!其主要原因:一是民营机构管理体制与用人机制特点所决定。由于民营机构实行自主管理、自负盈亏机制,在用人方面比较灵活,只要符合需求就聘用,不符合就解聘,人员流动性大,再加上办理注册时间较长等原因,造成有资格的人员未及时注册、非执业地点执业等违法现象多的原因之一。同时,民营机构只顾追求经济效益,忽视了社会效益和国家法律。对符合条件的高级技术人员难于聘请到且待遇要求高,付出的成本大,为降低成本,在使用技术人员方面降低了标准,一人多职、跨专业从事诊疗活动、助理执业人员独立上岗的现象就比较普遍,使用没资质的人员从事诊疗活动就不足为奇了。二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层次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法律地位低而且多年没有修改,许多条款已不能适应当前的监管需要。助理执业医师独立上岗有禁止无罚则、在非执业地点执业认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规定不明确、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超过二人,无论使用多人,多长时间,最高罚款5000元并可以吊销卫生许可证,设置不科学、不合理,在实际工作中,在全国因此而吊证的非常少[1]。由于其获得的利益远大于罚款,所以出现屡罚屡犯的情况。三是执法人员数量少,监管范围大,监督不能到位。

3.3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情况也较严重(83.1%),超出二级科目的数量是一级科目的两倍,社区服务机构相对突出。其主要原因:一种情况是不具备设置科目的条件而未获得批准,为获利擅自开展活动。一种是当初报审时设置的科目少,但随着社会的发展,医疗服务的需求愈来愈多,尤其是社区居民的需求越来越多,而申报增项时,条件不具备、审批时间长等原因,擅自开展活动。三是处罚轻,不论超出几个科目,收入多少,只要收入超过3000元,最高罚款3000元并可以吊销许可证,但没有没收违法收入之规定。对于一些开展高危科目如肝炎、性病等传染病,接生、人工流产等收费高、危险性大的科目,其危害程度不同于一般科目,加上执法力量的不足,短时间内难于发现,其违法收入是相当可观的,但最高罚款3000元,许可证吊销实际上又难于落实,是民营机构敢于违法的重要原因[2]。

4 建议与对策

4.1卫生行政部门加强行政许可管理,严把行政许可关和年度校验审核关,建立退出机制,对已不符合许可条件、多次违法情节严重的和监督机构建议吊证的要坚决吊证,决不姑息且机构及主要负责人在5年内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医疗卫生机构。卫生行政部门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对卫生技术人员注册、变更、诊疗科目增项,按时限及时完成。在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障工作承担方面与其他机构给予同等待遇。

4.2卫生监督机构加强对民营机构的监督管理,实行量化分级管理,研究探索和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制定量化分级管理检查表,现场检查,量化评定,分级管理。对得分在90分以上、关键项目全部达标者,评定为A级,每年监督一次;对得分在80-90分、关键项目全部达标者,评定为B级,每半年监督一次;对得分在60-79分、关键项目基本达标者,评定为C级,每季度监督一次;对得分在60分以下、关键项目不达标者,评定为D级,限期改正,每月监督一次。实行动态监管,建立监督档案,对达到高一级条件的,升级管理;对不符合原级条件的,降级管理。加强对医疗卫生执法人员的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执法技能,严格执法,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力度,情节严重,符合吊证条件的,坚决吊证,对位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

4.3完善医疗法律法规,建议尽快修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对承包租赁科室给予明确界定,对采用不正当手段,雇佣医托欺诈患者的行为明确处罚条款,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超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可依据违法时间、收入、使用人员数量或科目数量给予吊证并没收收入。助理执业医师独立上岗设置罚则。

4.4规范民营机构的自律行为,加强诚信建立和完善依法行医、依法执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内部促查核稽查,切实落实各项制度措施,对存在的违法行为提出整改建议并督查落实情况,确保依法执业。

参 考 文 献

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政府之所以下决心放开医疗市场,最根本的原因是政府不可能承担无限责任,把所有患者和医院都包起来,以解决百姓“看病难,看病贵和看病不方便”的问题。但政府可以通过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医疗市场,来解决公立医院一统天下的垄断局面,通过建立竞争机制,利用价格和服务的杠杆来扩大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效率及满足多层次医疗服务需求,这显然将是有效地。

一、营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带来的负面影响

我们也应该清醒地认识到,对民营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如果政府政策扶持和运营监管不到位,也必然会对整个医疗市场带来以下系列的负面影响,让医疗市场雪上加霜:

(一)地方政府对放开医疗市场缺乏科学的规划和严格的准入制度

医疗市场是一个关系群众生命健康的特殊市场,如果没有合理的运营监管机构,个人借开放之名搞乱医疗市场,为弁取私利而无限制的引入民营资本进入医院,行色各异的民营医院势必会导致医疗市场中的鱼龙混杂,破坏其秩序与准则,也必定会给群众的健康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医疗改革的美好愿望也会丧失殆尽。

(二)“民营高价”冲击公立医疗机构的正常服务

公立医院医师多点执业是国家允许的好事。医师在民营医疗机构获取较高报酬,由市场决定医生的价值,也是可以的,但政策要明朗,如果民营机构采取不正当手段乱挖公立医院的医疗资源,将会搞乱公立医院正常的医疗秩序。

(三)医疗质量得不到保证

大部分的民营医院缺乏资金和技术实力,更没有规模优势可言发展前景堪忧,解决生存问题成为首要任务而没有长远发展规划,为了获取眼前经济利益,擅自制定诊疗科目超范围经营,甚至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行为都是不可取的。由于竞争激烈,一些民营医院经营者设法降低成本,某些药品、器械、甚至医疗设备从不正规的渠道采购,存在着严重医疗事故隐患。运营监管不利的情况下,虚假宣传,夸大效果、医生资质做假、虚构医院等级等虚假宣传手段层出不穷,忽视患者生命尊严,医疗事故差错频繁发生。

(四)民营医院趋利性与医疗事业的公益性相悖

由于大多民营医院的邹利性较大,因此出现多开药、抬高药价、滥用仪器检查等为增加收入而采取急功近利的做法。民营资本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具有投机性,缺乏社会责任和长期发展战略目标,使其无法承担甚至是不愿承担重大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社会责任。

(五)扰乱医疗市场收费价格

医疗价格涉及面广,对老百姓生活影响大,民营医疗机构的收费定价会按照市场需求随行就市,而公立医院的收费是按照物价部门的定价严格执行,但物价部门的定价政策会远远落后于医疗市场的发展。医疗价格的放开应起到激励民营医院提升其核心竞争力,树立以口碑创品牌的长远发展规划,也可根据自身特点发展个性化医疗服务。如果不能达到相应的标准,仅靠着场地奢华、设备昂贵,就完全走偏了医疗市场的定位。

二、导致民营资本进入医院出现负面影响的因素

(一)政府没有担负起应有的公共责任

市场规则本身优胜劣汰无可非议,但是由于医疗服务技术性较高的特点,普通消费者不具备相关知识与经验无法对其优劣做出有效的分析与辨别,大多只有采取听之任之的态度。所以政府政策的扶持和运营监管如何能建立阳光、有序的市场规则,做到资源合理分配、堵住灰色利益是确保医疗改革的成果落到实处的关键。

(二)政策配套不到位

国家虽然已明文规定,但民营医院在有些政策性资源分配方面往往处于劣势。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待遇方面有:人才引进、技术职称评定、申请医保定点资格、参加学术活动等方面;但对于一些税收减免政策在执行中往往得不到落实。高成本的运营使大部分民营医院盈利能力不强,面对难以生存的现状更无力发展。

(三)人力资源不到位

人才来到民营医院怎样才能人尽其职?人才去留不能只凭院长一句话。如何通过科学管理使人才能够在实现医院战略目标的同时达成个人目标,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尤为重要。没有一套完整的人事制度,人才从公立医院应聘到民营医院要冒很大风险,这就造成了民营医院可信度差、招聘人才困难的局面。用人的短期行为,造成了医疗行为的短期性、盲目性和趋利性。

三、面对民营资本进入医院出现负面影响的应对措施

如何才能克服以上的不利因素,使消费者、投资者、政府三者都受益,实现医改的初衷呢?笔者认为,对民营资本进入医院政府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也要强化运营监管责任,具体措施有:

(一)地方政府要积极完善民营医疗机构规划

地方政府在制定区域医疗机构规划中需要明确民营资本办医的比例、规模、医疗机构类型。不能一哄而上不求质量,也不能畏手畏脚束缚民营资本的投入。宏观调控大型医用设备资源的配置规划,分配时应该同时考虑当地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根据需要配置而不能区别医疗机构的公立与民营性质。对于民营医疗机构执业范围内需配备的大型医用设备应给予一并审批,做到审批方面一视同仁不得限制配备,以此改善民营医疗机构在资源配置规划方面的劣势。

(二)地方政府要落实好民营资本准入政策和优惠政策

卫生、民政、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要依法登记,分类管理。简化并规范社会资本办医审批程序。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职责范围提高审核、管理效率,对民营医疗机构类别执业范围内的审批申请凡符合条件的,按照有关行政审批提速要求的时限办理。将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以确保其在报销政策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相同待遇,并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另外,社会急救网络应积极接纳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建立民营医疗机构具有同公立医疗机构公平竞争的环境。

(三)政府强制执行保护医务人员的相关政策

例如,依法签定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享受劳动法保护其合法权利等,改善民营医疗机构用人环境。使民营医疗机构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按照人才政策落实相关待遇。利用政策及运行监管保证医务人员在民营医疗机构的个人利益,使其民营医疗机构引进人才方面与公立医院逐渐缩小差距。医务人员在民营医疗机构应同样享有社会保险、学术地位、职称评定、职业技能培训等相关待遇,让民营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同样可以实现其个人发展目标,以便能够安心的工作与生活。公立医疗机构编制内人员到民营医疗机构工作的,人事劳动关系由人才交流中心托管,退休后仍享受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

(四)采取招、投标的方式建立公平、公开、公正的优质竞争环境

使民营医疗机构能够有公平的机会参与到政府的采购及提供服务的环节。符合条件的民营医疗机构也有机会承担公共卫生服务及医疗支援等任务。支持社会资源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个体诊所等民营医疗机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发挥积极作用。

(五)政府要坚持加强对民营医院价格行为的监管

不能指望民营医疗机构自觉地“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定价。监管不可或缺,特别是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

(六)加强民营医疗机构执业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和全行业管理的要求,把民营医疗机构纳入各种质量监控网络和质量监管体系,通过医疗机构校验等手段,对民营医疗机构定期检查、审核其执业情况;确保医疗质量和服务质量,进行患者满意度调查并制定相关奖、惩制度,并做为日常监管工作来执行。

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20xx年安徽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一、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审定与管理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省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审定省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负责审定市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审定县(市、区)直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

2、开展为公众服务的大型企业及解放军、武警驻皖部队所属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与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审定。

3、其它医疗机构,包括非地方医院、民营医院的定点资格一律按照审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权限,由相应的卫生行政部门与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审定。不应将符合条件的非地方医院或民营医疗机构排斥在定点医疗机构之外。

二、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与审批

1、申请对象及基本条件。凡我省范围内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按照自愿原则,均可向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申请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达到同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②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有比较健全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③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④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和医疗服务管理规定,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相关工作人员及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⑤主动配合与自愿接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督查和考核;⑥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态度较好,社会评价较高。

2、申请材料。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在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领取《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申请表》(附件),并提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承诺书、参合农民就诊管理措施、医药费用控制措施以及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规定的其它材料。

3、审批与公布。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常年受理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申请。在接到申请材料后,及时进行资格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现场评估,在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批或不予审批的书面意见。审批后及时通过媒体(含网站)向社会公布,并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铜牌标识。省、市两级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有效期为3年,其它医疗机构定点资格的有效期为2年,期满后,需再次申请与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因违规行为处罚被取消定点资格的,1年内不得申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三、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必须与本县(市、区)或者邻县(市、区)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共同遵守服务协议。

各县(市、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根据本地参合农民的意愿和就诊流向、医疗资源等情况,原则上在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中分别选择4所以上三级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作为本县(市、区)定点医疗服务单位,并与其签订服务协议,实行协议管理。

服务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并向社会公布。

四、定点医疗机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服务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内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配备相对稳定的专(兼)职人员和基本设备,提供相关服务;要对医护人员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管理知识和业务知识培训;要在显著位置悬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标识,供参合农民识别;设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宣传栏与公示栏,向参合农民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公布参合农民就诊流程、收费标准;在就诊、结算窗口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号码,对参合农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安排专人了解情况,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参合农民住院期间,须认真核对相关证件,对其参合身份进行确认与登记;积极配合与支持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核查参合农民住院医药费用,提供各种原始医疗文书及相关资料。

五、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卫生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根据执业范围以及自身医疗服务能力,合理收治参合农民。实行双向转诊,不得推诿或截留病人。严格依照临床诊疗技术规范、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手册、医疗服务价格等,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严格执行病历、处方书写与管理规定,保证病历、处方书写的真实性,使用合作医疗专用处方。严格执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和《安徽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不予支付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与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必须使用目录外药品和诊疗项目时,须征求住院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同时注明自费字样。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目录外用药药品费用比例,省级医疗机构控制在30%以内,市级医疗机构控制在20%以内,县级医疗机构控制在15%以内,乡镇卫生院控制在10%以内。

六、定点医疗机构收费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住院和门诊收费票据的管理,确保票据的真实性和唯一性。民营营利性(经营性)医疗机构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不得虚开、假开收费收据。定点医疗机构要为参合农民提供出院小结和电脑打印的日医药费用清单。

七、定点医疗机构信息管理

县级以及县级以下定点医疗机构要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配备相关设备,做好HIS系统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衔接,并按县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准确录入与按时传输有关医疗服务等信息。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传的,所发生的补偿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省、市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规定,及时将有关医疗服务信息上传省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同时,按季度向负责资格审定的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书面上报有关医疗服务信息,省、市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有权将相关医疗服务信息通过媒体向社会。

八、定点医疗机构费用控制管理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执行检验、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规定;建立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机制,逐年增加单病种定额或限额控制的病种数。严格对每门诊人次费用、出院者平均医药费用、日均住院费用、药费比例、自费药品比例、平均住院日、抗生素使用率、大型仪器检查阳性率、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收费准确率等进行控制。

九、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管理与督查管理

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或经办机构要根据实际,将合作医疗服务、医疗服务行为、医疗服务质量、医药费用指标纳入定点医疗机构专项考核的基本内容,分级制定考核办法与标准,按定点资格的审定权限,组织定期检查和年度专项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定点资格确认的依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分别组建由临床医、药学科专家组成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督查工作小组,制定督查方案。按行政管理范围,采取明查暗访等方式,对群众举报或反映强烈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督查,重点对其医疗服务行为的合规性、合理性进行专家会审,不定期通报定点医疗机构督查情况与处理结果。

十、定点医疗机构违规处罚

各级各类定点医疗机构日常监督管理由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负责。省、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违规行为,视情节轻重,依次给予通报、责令限期整改、暂停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等处罚。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违反合作医疗政策规定和医疗服务规定的主要领导及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以下行为之一,由负责定点资格审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取消其定点资格,以及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进行查处,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1、为参合农民提供虚假发票、住院清单,篡改病历资料,以及采取其他手段骗取或套取合作医疗基金,造成合作医疗基金严重流失的;

2、为患者提供过度医疗服务且情节严重的;

3、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被媒体曝光,经查属实的;

4、连续2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专项考核位于末2位的;

5、在定点医疗机构督查管理中,一年内受到2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6、发生违规行为,拒绝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十一、相关要求

1、各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履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职责。

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词:民营医院;财务管理;存在问题;对策

民营医院是我国现代医疗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促进医疗机构良性竞争、提升医疗服务质量、缓解医疗事业压力等问题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民营医院的发展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在新的发展时期要想获得更好发展,就必须强化各个相关的管理环节的效能,其中财务管理工作的优化关系到民营医院的持续健康发展,是需要特别重视和优化的工作环节。

一、目前民营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营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民营医院的财务管理缺乏科学规划,大部分的民营医院都是通过新农合或者是相关的医保政策进行迂回发展,追求利润是其主要的经营目标,财务管理工作的目的集中在资金链连接方面,对资金的使用、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等相关工作并不重视,更是缺乏相应的管理战略规划,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民营医院的进一步发展。其次,缺乏预算管理或者是预算管理流于形式也是目前民营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由于过分的关注医院的短期利益,没有认识到预算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编制的预算缺乏可行性,并且随意性较大,无法为民营医院的财务活动提供可靠的依据。另外,财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能力不高也是影响民营企业财务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财会人员对医院体系的了解程度不够,在相应的业务水平和法律意识方面比较欠缺,有的医院在财会人员选择的时候没有严格的标准,无证上岗、业务操作能力差的人员比较多,这就导致医院财会制度根本无法有效执行下去,造成会计核算不规范、财务管理不科学的相关问题。同时,会计信息失真也是其中存在的比较严重的问题,民营医院管理制度在内部控制方面的效能是比较差的,运行效率低、管理不够科学,非法挪用资金、随意使用公款的现象导致的会计信息失真问题不断凸显,在自负盈亏的压力影响下,很多民营医院都会选择降低成本的管理模式,在财务管理工作岗位人员配备方面往往会出现一人兼任多职的现象,导致财务内部控制问题不断凸显。最后,对财务管理缺乏有效的监管也是目前民营医院财务管理工作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监管体制缺乏,监管工作存在漏洞,严重影响了民营医院采取管理的有效性。

二、民营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优化策略和措施

(一)树立正确的现代财务管理理念

民营医院作为现代企业的一个特殊组成,需要在新的发展形势下结合医疗行业的特点和自身的实际情况,建立现代企业管理制度,通过树立正确的财务管理理念来促使民营医院的持续健康发展。具体的说,就是要将民营医院的所有权与经营权进行分割,从医疗体制改革的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实际,制定民营医院发展的长期规划,提高医院的市场适应性。并且在现代财务管理理念的支撑下,从人员配备、管理制度、监督措施等方面对民营医院财务管理体系进行优化,确保财务管理在民营医院发展过程中的关键核心地位。

(二)注重民营医院的预算管理工作

科学合理的预算管理在促使民营医院资源合理配置、实现收支平衡和协调医院各项发展目标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市场经济体制下,民营医院必须要对预算管理工作给予足够的重视,注重预算管理工作开展的科学性和有效性。首先,要对预算进行科学的编制,在参考民营医院过去编制的预算落实实施情况以及目前医院发展的实际,采用灵活的编制方法,对医院的资金进行合理的安排,编制符合医院自身实际的预算方案。其次,要对预算的执行进行一定的刚性要求,同时也要留出一定的弹性变化空间,以此来提升编制的预算的适应性。另外,在过程控制和业绩评价相结合的模式下,对医院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能发挥进行有效的控制和提升,以此为基础来强化民营医院的管理层次和综合竞争能力。

(三)构建与民营医院相适应的会计核算制度

目前大部分的民营医院被定性为盈利性的医院系统,在会计核算工作方面就不宜使用我国非营利性医院现行的《医院会计制度》,因此在会计核算政策层面上需要结合民营医院行业的特殊性和民营医院现在发展的具体情况,在参考《现代企业会计管理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构建符合民营医院实际的财务会计制度,从而有效提升医院会计信息的质量,确保民营医院财务会计工作更加的规范和科学。

(四)建设一支综合素质能力高的财会工作队伍

民营医院要注重财会工作队伍的建设工作,为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可靠的人才智力保障。首先,在招聘人员的时候,要对相关人员的专业、资质等进行要求,在会计工作方面要强调持证上岗,保证财会工作的专业性。其次,要注重对财会人员的岗位配置,要根据民营医院的实际,做好各个财会工作岗位人员的配备工作,确保每一个岗位都有专人负责,夯实财务管理工作的人员基础。另外,要定期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对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实践操作能力等进行进一步的强化,尤其是现代信息手段对财务管理工作产生了新的影响,必须要强化财会人员的计算机操作技能,更好地适应新时期财务管理工作的需求。

(五)强化财务管理的风险意识

民营医院的领导者和管理者必须要对自身的风险意识进行强化,认识到市场经济体制下,民营医院发展所面临的形势和竞争状态,以此为依据开展强有力的内部控制工作,构建符合医院实际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体系。首先,要对医院的支付审批制度和大额资金的支付管理制度进行优化,通过集体决策或者是联签制度来降低民营医院的运行风险。其次,要强化医院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对相关业务进行必要的补偿控制,将医院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在能够承受的范围之内。

(六)加大对财务管理工作的监管力度

首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将卫生部、医保管理部门、财务税务部门等相关的行政单位纳入到联席会议当中,加大对民营医院的日常监管和财务专项监督管理工作,加大对民营医院财务管理工作的有效监督,避免变相分红、盈利分红等违规行为的出现。其次,要强化相关的执法依据,一旦发现财务问题,立刻进行整顿,强化对民营医院的综合监督效能。

三、结语

财务管理工作是民营医院管理和发展中的重要核心工作,在目前存在着预算编制问题、人员素质问题和监督缺乏等相关问题,需要结合市场经济体制下民营医院发展的特点和机遇,从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人员和监督规范等多个方面采取措施,优化财务管理工作,促进民营医院的更好发展。

参考文献:

[1]任静.浅析民营医院的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新经济,2016(18):101.

[2]王莉.强化民营医院财务管理的对策与措施[J].知识经济,2016(15):67-68.

[3]张东玲.浅析民营医院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财经界(学术版),2016(20):196+301.

[4]赵宗莲.新形势下医院财务管理的现状及对策探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4(5):209+211.

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一、组织机构

一)成立区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工作目标

深入学习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母婴保健法》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年第8号令)等法律、法规。

依法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案件。

加强B超管理、妊娠14周以上流引产和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加强对生育全过程的跟踪和服务。

标本兼治,健全和完善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制度和机制。使整治、打击“两非”工作形成制度化、经常化。

三、治理内容

一)检查的重点单位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个体诊所、民营医疗机构、药品批发零售企业等。

二)查处的重点违规行为

1.非医学需要利用超声技术、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实施手术和使用药物为孕妇终止妊娠的行为。2.个体诊所、民营医疗机构、非法行医机构鉴定胎儿性别。

3.组织、介绍妊娠妇女进行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4.非法购置、使用B超及染色体检测等设备拒不备案的行为。

擅自实行终止妊娠手术或者自报新生儿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证明的行为。5.符合法定条件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

四、实施步骤

分三个阶段。专项治理从2011年8月开始至2012年3月,为期8个月。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8月)

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区级和各镇(街道)组成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1年9月至2012年2月)

对检查出的问题向被查单位通报并提出整改意见。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检查采取核对资料和座谈等方式对全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个体诊所、民营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药店进行随机抽查。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专项检查结束后,区人口计生委、卫生局对活动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形成书面报告报区政府。

三)督查评估阶段(2012年3月)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被查单位法人作为第一责任人,针对专项检查中暴露的突出问题。就本单位存在问题提出具体整改措施和整改进度,并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区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区集中整治“两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检查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具备法定资格的B超使用、产前诊断、终止妊娠定点医疗保健机构,公布有奖举报电话。

五、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切实加强整治“两非”专项行动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各镇(街)各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积极落实各项保障措施,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民营医疗机构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一、人员执业、地址变更问题

【法律规定】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执业医师法第十七条:医师变更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等注册事项的,应当到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执业医师法第三十条:执业助理医师应当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其执业类别执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从目前我市检查的情况看,有近10%的诊所不是开业申请人在执业,而聘任的人员多数没有办理医师变更注册。有的诊所有医师没护士、有的有护士没医师,个别诊所甚至是护士现场执业,近期,市监督所对一家诊所进行了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是因为没有坐诊医生,由护士进行现场执业,导致患者延误病情死亡。这样的事例不少,由于人员执业导致的医疗纠纷在我市屡屡出现。关于诊所聘用人员行医问题,卫生部有专门的司法解释:第没有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和已取得证书未进行变更注册的人员都视为非卫生技术人员。一部分执业人员未及时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变更注册。关于诊所擅自变更执业地点问题,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时候,已经对诊所进行了核准登记,核定了诊疗科目和执业地点,不是随便可以变更的,变更要首先进行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今年,我们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5家诊所擅自变更了执业地点,均进行了行政处罚。

二、超范围执业和夸大宣传问题

【法律规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以下项目(一)医疗机构第一名称;(二)医疗机构地址;(三)所有制形式;(四)医疗机构类别;(五)诊疗科目;(六)床位数;(七)接诊时间;(八)联系电话。

根据检查情况,多数诊所能基本按照核准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但是有个别诊所存在超范围执业情况,有的内科诊所公然宣传治疗妇科、外科、皮肤科、儿科等疾病,目前,我市审批的诊所中除内科、中医、口腔诊所外,只审批了1家美容诊所和1家皮肤科诊所。检查发现有个别诊所甚至违法开展妇科手术、放环、取环、流产输卵管结扎术、早期终止妊娠术等项目。关于夸大宣传的问题,个体诊所在媒体医疗广告的现象比较少,但是个别诊所通过散发小广告,门头广告牌宣传的现象很普遍,多数有内容违规,新《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明确了医疗广告前的审查制度,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成品审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后方可。二是限制了医疗广告内容,限于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等8项内容;同时,规定医疗广告不得出现以下八项内容,即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迷信、荒诞的;贬低他人的;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并规定禁止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或变相医疗广告。

三、消毒、隔离技术规范问题

【法律规定】《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医疗机构使用消毒剂必须索取生产经营1、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2、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3、产品检验报告或合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通过检查发现问题有几个方面,一是医护人员消毒隔离观念差,消毒剂、消毒器械使用不正确、违反操作规程的现象普遍存在,甚至有使用过期消毒剂的现象。二是紫外线消毒不规范,个体诊所不做消毒记录,有的做记录但是没有紫外线消毒累计时间,大家知道,紫外线消毒是消毒的重要环节,每天必须严格执行,才能保证物体表面及空气质量,保证注射室的无菌状态。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是,有的诊所注射室存放生活物品,甚至将注射台当餐桌吃饭。这种情况不在少数,这是极不安全的行为。

四、医疗文书书写、保存

【法律规定】《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条: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品和第一类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

处方的主要问题:1.医师不签名或者签名不全;2.不具处方权的开处方;3.处方不按要求存放和保存(随处乱扔);4.药品剂量不规范;5.处方格式不规范(有的未按要求使用新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普通处方的印刷用纸应分别为淡红色、淡黄色、淡绿色和白色,并在处方右上角以文字注明)。

处方是诊疗行为最重要的医疗文书,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具有法律、技术、经济责任。大家一定要重视处方的书写规范并按规定保存。没有处方权的一定不要在处方上签名。我们目前已经统一了处方,有个别诊所还未使用。

五、传染病管理方面

【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第三十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和采供血机构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本法规定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发现其他传染病暴发、流行以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时,应当遵循疫情报告属地管理原则,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或者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内容、程序、方式和时限报告。

传染病管理工作是医疗机构的一项重要内容,从目前情况看,多数的诊所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有一多半的诊所没有建立传染病登记制度,总以为传染病与自己无关,传染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对传染病有救治义务,第一次接诊的医务人员必须按照《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机构不具备传染病救治能力时,应当及时将病人转诊到具备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将病历资料复印件转至相应的医疗机构。这一点大家一定要注意:不要拒绝接收传染病人,要按照要求及时办理转诊手续。这次,我们为大家统一配备了传染病登记簿,当你发现传染病或疑似传染病,一定要认真登记,并按时限及时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六、医疗废弃物处置问题

【法律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登记内容应当包括医疗废物的来源、种类、重量或者数量、交接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项目。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第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通过检查,我市个体诊所在医疗废物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多,1.医疗废物随处乱放2.未分类3.无警示标识4.未用黄色塑料袋包装甚至有个别单位将医疗废物进行买卖。今年,我们对诊所统一进行要求:由于我市已经建立了医疗废物处置中心,医疗废物必须按要求集中处置,这次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提供了资料,大家尽快与处置中心联系,根据各自的情况与处置中心签订协议。我们在明年四、五月份将联合环保部门进行检查,对不能按规定处理医疗废物的单位,将进行行政处罚。

七、内部管理方面

1.门牌不一致现象突出:多数诊所悬挂的门牌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许可名称不一致。有的叫“康复门诊”有点叫“某某社区门诊”、“某某小区门诊”有的门牌上宣传治疗疾病内容,这都是不规范的。

2.内部账册记录混乱,门诊记录、消毒记录乱写乱画,好的用笔记本,有的用学生演草纸五花八门,不严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