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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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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1建立医保档案的内容

医院医保档案的内容,应以医院的医保服务为主线和脉络,着眼于医保和医院的共同发展。具体可分为:①医保政策和法律法规档案,包括国家、省、统筹地区出台的法律法规、具体政策、管理规章制度等,做到查阅方便,能从历年的政策中看出其演进走向;②医院医保服务档案,包括医院医保决策、管理制度、管理机构、医疗服务流程和质量、医保服务医师情况、规范服务情况等;③参保患者就医档案,包括参保人员的年龄结构、就医频次、医疗费用情况,各类参保人群的疾病谱,住院和门诊特殊病患者人数、总医疗费用、药占比、检查费占比等;④医院医保绩效档案,包括典型案例、医保分级管理评定档次,参保患者的满意度测评、获得的荣誉称号等;⑤本院的医保研究和创新成果,包括论文、新成果证书等。总之,在医院的各项活动中,凡是与医保有关的信息资料,都应该归档保存。有些信息资料在当时看来好像价值不大,但随着时间的推移,价值不断提高的信息资料会越来越多。

2建立医保档案的步骤

2.1牢固树立“建档用档”的理念

以有效利用为目的,加强医保病案的规范化建设。为此,医保病案必须实现统一收集、统一整理、统一管理。做到病案书写规范、收集完整、归档科学、排列有序、调阅方便。实现出院病历归档制度化,严格执行病历的借阅登记制度,及时催交归还。加强病历档案的科学整理,大力开发病历档案信息资料,以便能够及时、准确地查询。

2.2坚持高起点,建立电子档案

在计算机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特别是在追求效率的现代社会,人们越来越喜欢在网上查询各种各样的信息资料。这就要求我们顺应时展潮流,致力于建设电子化的医保档案,以发挥其容量大、查询效率高等特点。

2.3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是确保档案管理规范和可持续的可靠保障,可对档案管理工作起到激励和约束的作用。首先,要建立完善的归档制度,确立档案收集的范围、分类方式。各部门、各科室要指定兼职档案管理员,负责本科室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移交至医保档案室或综合档案室。其次,要建立跟踪医保制度改革发展进程的制度。由于医保正处于特殊的发展和转型期,例如由城乡分割转向城乡一体化、由经办管理资源分散走向资源整合、由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等,拓展档案的归档范围成为了档案工作的新课题;从扩大范围转向提升质量对医疗服务提出了哪些新要求,医保管理部门出台了哪些新的政策举措和管理规章,医院采取了哪些落实措施,开展了哪些活动,取得了哪些效果等,都属于档案资料的收集范围。再次,要建立医保各种文书资料的收集上交制度,做到不遗漏、不丢失、不损坏。最后,要建立责任制,把医保档案管理作为医院医保乃至医院全面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考核体系。

3结束语

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 门诊费用 总额预付制 医保管理

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有效控制医疗费用、保证医疗统筹基金收支平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的关键手段。随着医保政策的改革,医保经办机构在部分定点医院实行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总额预付的管理方式,收到了较好成效。在此基础上,我市于2009年又对三级医疗定点机构实行城镇职工医疗保险门(特)诊总额预付管理,使门诊总量预付管理和有效控制医保基金的使用成为医保管理的重点。现就门诊医疗费用总额预付制下的医保管理分析报告如下。

门诊费用的构成

门诊是患者到医院就医的第一环节,也是人们常见病、多发病及慢性病诊治的地方。医生开具的检查、治疗费及药品费用是门诊医疗费用的主要构成。

门诊医保总额预付的特点、结算和风险分担方法

门诊医保总额预付特点及结算形式:社保基金先行垫付,缓解了医院垫付基金的现状,使经办机构和定点医院双方相对处于低风险管理状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总额控制、风险分担、结余留用的原则,对医院实行门诊联网医疗费总额预付管理,并根据基金征收规模、医疗机构服务量标准及医院服务能力等确定各医疗机构总额预算基金年度指标。预算指标的确定,应在确保医疗保险基金略有结余的前提下,同比上一年全部协议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支出略有增长,其增幅应控制在5%~10%。社保中心按每月预算额度的94%向医院拨付基金,6%作为考核预留金,半年调整,年终考核结算,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对医院进行等级评定和拨付考核预留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此结算方式,充分考虑到了医院的利益,调动了医院合理控制医疗成本的积极性,使其逐步向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等过渡,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保基金的流失。

风险分担方法:①对医院超额完成年度服务总量导致年度门诊支付总额超标,且人次与人数的比例、次均门诊费用符合控制指标的部分,按规定比例分担,超出控制指标的社保基金不予分担。②对符合规定的超出部分按如下比例分担,一是实际支出超过预算总额10%以内,社保基金应支付超出额70%,医院负担30%;二是实际支出超过预算总额20%以内,超出预算总额10%以内的部分按以上办法拨付,但超过预算总额10%以上的部分,社保基金要支付超出额30%,医院负担70%;三是实际支出超过预算总额的20%以上时,社保基金对超过20%以上部分不再予以分担。

实行门诊总额预付为医院医保管理带来的挑战

医院外部压力:实行门诊医疗费用预付制后,医院将面临医保管理部门、医保患者的双重压力。首先医保管理部门要求医保指标不能超出,而面对医保患者,医疗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不能下降。这两个方面相互影响,如要保证医疗服务数量和质量的增长,势必会导致医疗费用增加。作为医院就会控制次均费用和服务数量,但患者来院就诊即使限号也会引起患者的不满,这样就使满意度下降,造成医院复杂的外部压力。

医院内部压力:医院医保总量限制以后,其业务总收入也受到了限制。诊疗过多反而需要医院来承担,医院在日常医保管理中面临更大压力,既要根据医保统计信息及时调控工作策略,防止过度用药和检查治疗,又要保证医生工作的积极性。同时费用控制还限制了新技术、新业务的应用,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学科的发展,这些都是医院所面临的内部压力。

门诊总额预付的管理对策

制定医保制度,实行科室绩效管理:首先医院要加强医保规范化管理,严格履行医保服务协议,在费用控制的基础上要求合理的诊治过程,提高社会满意度。其次要完善医院医保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工作流程,如门诊医生出诊须知、医保药品使用限定、大型设备管理等,同时把大型设备检查阳性率作为考核指标,建立门诊特殊病审核规范及医保目录外项目告知制度,并根据相关内容制定科室绩效奖惩办法,保证医保基金的合理应用。

加强医护人员医保知识培训:要利用局域网或门诊大厅开设医保政策宣传,实时播放最新医保动态,供医务人员和患者了解学习。并将医保相关政策知识装订成册发到每位医生手中,以规范医生的诊疗过程。同时要对医生进行医保政策培训,让医生了解总额预付制的基金给付方式,要求医务人员既要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医疗服务,还要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降低医保基金的使用。

严格控制门诊医保医疗费用:医生诊断检查、治疗费用及药品费用是门诊医疗费用的主要构成,因此应从规范医疗行为、合理用药方面着手,依照医保药品使用规定及诊疗目录,制定门诊医生诊疗规范。杜绝大处方和点名开药及检查,使医疗资源得到合理应用。要将医保合理用药和检查纳入临床科室绩效管理范围,对违规科室及个人给予扣罚,使医保相关违规问题得到及时纠正。

统计总额预付基金使用情况并及时调控:总额预付基金使用情况是医疗保险管理的重要内容,为进一步控制医保医疗费用,医保科对每月上传的医疗费用及上传人次要及时监测,根据次均费用情况反馈科室并及时对门诊用药天数及处方量进行调控。并对重点科室和重点医生要进行实时监控,以控制医保医疗费用。要按月、季度、半年、年等对总额预付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如有异常及时纠正和整改,积极调控。

加强与医保管理部门的沟通:①要及时了解医保政策及要求,完善医院医保管理制度,促进医院医保管理工作改进;②让医保管理部门了解医院的学科技术优势、新设备的引进、病种收治特点、影响医院费用的客观因素、医院医保管理的措施以及在医保费用控制方面作出的努力;③在实际运行中,医院应把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给社保管理部门,共同推动医疗保险健康发展。

综上所述,随着保险人群的扩大,门诊医疗服务逐步向定额预付开始过渡。在运行初期,作为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既是先行者也是实施者,因此,医院应积极探索医疗保险管理方法,不断提高医疗保险管理效率,以达到适应医疗保险政策的要求。

参考文献

1 杨晓祥,陈涛,张亮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对医院的影响及对策.中国卫生经济,2003,22(12):49.

2 姜关亮,柴萍,赵江.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方式对医院管理的影响.中国医院管理,2008,15(1):163.

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一、提高工作标准,创建人民满意办所

一是加强学习,不断增强本所人员的素质,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医疗保险知识,准确理解和执行有关政策,医保工作计划。二是树立好形象。增强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不谋私利,笑脸迎人,秉公办事,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二、努力扩大覆盖面,做好城镇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

以优质的服务,热忱的态度取得各社区居委会的支持和理解,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广大居民关心医保工作,使大家明白只有尽了缴费义务,才能享受医保权利。争取在2月底全面完成城镇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同时做好参保人员的名册登记。

三、不断强化服务,做好城镇医疗保险费报销工作。

坚持“以人为本”,认真做好票据的收集和审核工作,做到应报尽报,同时确保将报销费用及时发放到居民手中,让参保者能最快拿到医药报销费用。

四、不断提高素质,积极做好宣传工作

一是撰写新闻稿件,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宣传工作动态;二是组织一些通俗易懂,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活动,大力做好居民的宣传工作,使医保的宗旨和政策家喻户晓,争取最广大居民的理解和支持。

我们相信,在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下,在区医保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在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下,2010年的各项工作一定能顺利进行。我们的工作人员也将振奋精神,扎实工作,积极探索,开创我街医疗保险事业的新局面。

一、推进我市医疗保险制度改革

(一)提高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根据《江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政策解释和宣传工作,完善市级统筹后医疗保险相关经办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工作计划《医保工作计划》。

(二)推进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工作。做好新农合移交前后经办管理工作的衔接和医疗费用结算工作,以确保参保人医疗待遇不受影响。

(三)落实城乡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做好城乡医保普通门诊统筹的实施工作,推进普通门诊即时结算,方便被保险人。

二、完善各项经办业务管理

(一)统一医保业务经办规程。配合我市医疗保险一系列的改革,制定全市统一的医疗保险待遇给付经办规程,规范业务环节,明确各环节的标准与要求,使各级经办部门职责明确,业务处理连贯,权限分配适度,制约监督平衡,内控严密安全。

(二)完善定点机构协议管理。完善我市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制度,加强对定点机构的日常巡查工作,提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医疗保险服务质量。

(三)实现异地就医即时结算。结合省异地就医医疗费即时结算试点城市的要求,做好市外异地医疗机构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工作,与省异地就医结算系统联网,解决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四)完成药品目录更新工作。根据省厅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新药品目录的要求,组织各级经办机构与医保定点机构完成新药品目录的对应,做好新目录实施工作。

(五)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结合医疗体制改革方案的实施,根据省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要求,研究制定基本药物零差价补偿方式并开展相关工作。

三、提升统筹城乡的医保管理能力

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我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提高城镇居民健康保障水平,促进社会公平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卡通”及州级统筹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由政府组织、引导和支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及社会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互助共济的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城镇居民自愿参加,多方筹资,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因地制宜,持续发展,科学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当中,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第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要不断完善,稳步发展,逐步提高城镇居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大病统筹为主,兼顾门诊医药费用的模式。与新农合统一实行州级统筹,合并使用,统一管理,设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专项基金。

第七条政府成立由人社、卫生、财政、审计、宣传、发改、公安、编办、残联、民政、药监、扶贫等部门和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代表组成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调指导小组,由政府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研究和协调解决在组织、建立和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困难。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管理职能由人力资源和社保障部门承担,各级医疗保险管理局具体经办。

第九条各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办部门的人头经费和工作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全额拨付,不得从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中提取。

第十条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职责;

(一)在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领导下,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经办、管理工作;

(二)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工作;

(三)负责检查、指导和监督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工作;

(四)管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审核、结算城镇居民的医疗费用;

(五)及时协调、解决、反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六)负责收集、整理、分析全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统计、汇总和上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表。

第十一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实施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医保政策宣传、参保及参保人员异地发生医疗费用审核、结算等工作;

(三)负责城镇居民医保信息的统计分析及总结汇报工作;

(四)指导、检查、监督、评估本县城镇居民医保工作。

第十二条乡镇、社区居委会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办公室的职责:

(一)宣传、动员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负责注册登记及医疗保险卡发放工作;

(二)负责个人缴费的归集并及时上缴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三)收集、分析、整理和上报相关信息,总结、汇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职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督导;财政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补助资金和人员、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并制定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基金使用;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低保户的参保金拨付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残联负责重度残疾人的核定工作;审计部门负责城镇居民医保基金审计工作,定期审计监督;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发展;药监部门负责农牧区药品市场监督、管理;宣传、教育、计生、人社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在政策宣传、健康教育、人才培养等方面积极支持配合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

第三章参保对象及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具有本省城镇户籍,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包括未成人、老年人、转为城镇户籍的农牧民以及城镇其他非从业人员。

已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城镇居民就业后,可继续享受城镇居民医保至当年年底,从第二年起参加职工医保,也可直接退出城镇居民医保,但个人当年所缴纳的参保金不再退还。

第十五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规定的医疗费用补助、以及对城镇居民医保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应履行规定的义务。其义务是:自觉遵守城镇居民医保的各项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医保参保金;检举、揭发和抵制冒名顶替、弄虚作假等破坏和干扰城镇居民医保的行为。

第四章基金筹集

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城镇居民个人缴费、政府资助,社会多方筹资相结合的筹资机制。

(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按不同年龄实行不同的标准缴费:

18岁以下居民每年每人缴纳40元;19-59岁的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110元;60岁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的女性居民每年每人缴纳60元。

(二)各级政府财政补助资金:18岁以下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75.2元,州财政补助20.4元,县财政补助20.4元;19-59岁的男性居民和19-54岁的女性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54.2元,州财政补助15.9元,县财政补助15.9元;60岁以上的男性居民和55岁以上的女性居民,中央财政每年每人补助124元,省财政每年每人补助89.2元,州财政补助23.4元,县财政补助23.4元。

(三)民政部门从城市特困医疗救助基金中为城镇低保户按标准缴纳参保金,残联为重度残疾人按标准代缴参保金。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筹资标准按国家规定可做相应调整。

第十八条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缴费,逐年滚动筹资。城镇居民的年龄按照截止筹资当年1月1日的实际年龄计算,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和身份证记载为准。

第十九条城镇居民以自然年度计算保险年度。

第二十条城镇居民缴费由城镇居民以家庭或个人为单位于每年10月31日前主动上缴到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专户。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收到居民在指定银行缴纳参保金的凭据后,向居民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并详细注明参保人数、年龄、性别、缴费金额、缴款日期等。

第二十一条参加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减少的,其个人缴费不退还。

第二十二条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要告知参保城镇居民相关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补助范围以及医药费用报销办法。

第二十三条州、县政府安排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项补助资金,按照参保个人缴费到位情况,于当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足额拨付到医保基金专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助及其它资金及时转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

第二十四条民政部门会同人社、财政、残联等部门制定城镇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医疗救助的具体办法,实行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制度,资助低保户、重度残疾人参加医疗保险,其资助资金于当年4月30日前一次性划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专户。对患大病经医疗保险补助后个人负担医疗费用仍然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根据相关规定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第二十五条社区居委会确定的低保户以民政部门核查审批的数据为准。重等残疾人以残联核查审核的数据为准。

第五章基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州医管局在银行设立基金专户,所有城镇居民医保资金全部进入银行基金专户,分别设置收入专户和支出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其利息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基金及利息全部用于参保居民的医疗费用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借支、截留、挤占、挪用,如果借支、截留、挤占、挪用,按相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由各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医药费用后,提出支付申请,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提交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第二十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划分为门诊基金、住院统筹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三部分,分项做账,按项列支,结余基金转下年按原项目继续使用。其比例及用途是:

(一)门诊基金。占总基金的25%,主要用于城镇居民门诊医药费用的补助。

(二)住院统筹基金。占总基金的70%,主要用于城镇居民住院医药费用的补助。

(三)风险储备基金。占总基金的5%,用于基金因超常风险因素发生超支的弥补。逐年提取,累计达到总基金的20%后不再提取。

第二十九条住院统筹基金、门诊基金和风险储备基金由州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条凡在参保年度内未享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补助、住院医疗费用的城镇居民,可将当年个人缴费标准的60%结转至下一年度,用于冲抵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个人缴费结转后城镇居民应当继续缴纳个人缴费剩余部分,应缴未缴的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项待遇。

第六章医疗费用补助

第三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药费用实行三线控制,即起付线、封顶线和报付线。起付线是指住院费用超过一定数额后才开始补助,规定数额以内的费用由参保居民个人负担。封顶线是指超过一定数额的费用不予补助,也就是一年内累计最高补偿额。报付线是指在起付线和封顶线内的住院费用实行按比例补助。

(一)起付线:三级医疗机构450元,二级医疗机构350元,一级及无级别医疗机构250元。

(二)报付线: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65%,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75%,一级及无级别医疗机构报销比例85%。

(三)封顶线:每人每年最高补偿80000元。

(四)建立参保缴费年限和待遇水平相挂钩的机制。从新的参保年度起,对连续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住院费用补助在规定补助的基础上,连续参保缴费每满一年增加补助一个百分点,住院费用补助最高可提高十个百分点。

(五)建立特种慢性病门诊补助制度。将慢性胰腺炎、II型糖尿病、高血压III期、肺心病(肺功能II级)、冠心病(陈旧型心肌梗塞)、癌症病人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尿毒症血液透析、器官移植后的排斥药物治疗等特种慢性病给予门诊医药费用补助。补助不设起付线,补助比例为发生门诊医药费用的50%,每年最高补助数额不超过400元。

第三十二条门诊医药费用补助,不设起付线,每次补助门诊医药费用的30%,每人每年累计最多补助额不超过80元。对集体参保的各大、中专及各级各类学校学生的参保金40元,有校医务室的全部返还学校统一调剂使用,无校医务室的由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统一指定定点医疗机构,由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经批准到省外医疗机构就医的,医药费用补助按照三级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外出务工或在省外长期居住的居民,发生的住院医药费用,按本地区医疗机构相应等级对待。门诊费用按相关规定报销。

第三十四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助范围:

(一)诊疗检查费:包括诊疗项目目录内的各种诊疗检查费。

(二)药品费:包括基本药物目录内的治疗药品费。

(三)住院费:包括床位费、手术费、治疗费等。

(四)门诊费:包括药品费、治疗费、检查费等。

第三十五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不予补助的范围:

(一)家属陪住费、伙食费、取暖费和手术矫形、镶牙、美容、救护车费、就医交通费以及保健药品费、营养费等。

(二)诊疗项目目录中规定的不予补助医疗费用的诊疗项目。

(三)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医疗费用、有责任方的交通事故,服毒、酗酒、自残、自杀、打架斗殴、草山、水事、土地等纠纷和治安、刑事案件所致的医疗费用。

(四)未在医疗保险管理局办理转诊手续而发生的州外医院医疗费用。

(五)未经医疗保险管理局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治疗的门诊、住院医疗费用。

(六)基本药物目录外的药品费用和自购药品费用。

(七)诊疗项目目录外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计划生育服务项目费用。

第三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刷卡就医。

第三十七条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刷卡费用由各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垫付直报制,由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初审并垫付应补助的医药费用,然后持费用发票,结算单等有效凭据到州医疗保险管理局进行结算。

第三十八条转诊到省外医疗机构的住院费用,由病人或家属持费用发票,费用清单或复式处方、出院证明及转诊审批手续到当地医疗保险管理局核报。

第七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三十九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制度,进行动态管理。根据当地居民就医的需求,由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确定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并颁发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证。州医疗保险管理局在取得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药店中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服务协议书,给城镇居民提供质优、价廉、安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四十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双向转诊制度。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因条件限制而不能对患者实施正确有效的治疗时,可转至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但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病情危重或疑难病例、诊断不明、治疗无效,确需到上一级医疗机构检查、治疗的;

(二)经医疗保险管理局审核同意的;

第四十一条建立医患双方制约机制。定点医疗卫生机构严格执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基本药物目录和住院单病种费用限额标准,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杜绝乱检查、乱用药、乱收费等现象,控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凡近期内做过检查,一般不重复检查;能用一般检查达到目的的,不做特殊检查;一种检查能确诊的,不做两种以上检查。参保居民需到州外医院就诊住院时,必须要有医疗保险管理局的转诊证明,并且必须到医疗保险管理局登记备案。

第四十二条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和各项管理制度,承诺医疗优惠服务。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和内部管理,各种收费项目要公开公示,明码标价,严禁开大处方、人情方、搭车方和虚假发票及疾病证明等,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检查和监督。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农村牧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和管理,强化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费用的考核、监督、控制和管理制度工作。

第四十四条由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期监督检查居民医保基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防止挪用、截留、侵占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等现象的发生。

第四十五条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收支透明度。保证居民的参与权和知情权,接受居民的监督,确保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的公平、公开、公正、合理,增强城镇居民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第四十六条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定期审计制度。审计部门每年对基金的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下达书面审计结论,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第四十七条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医疗费用结算办法、基金管理办法、转院转诊等各项规章制度,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纳入制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管理轨道,确保其稳步发展。

第四十八条社区居民医保办工作人员要经常深入社区,调查了解情况,对参保居民门诊和住院医药费用补助情况进行认真细致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医保经办机构反映。

第八章考核与奖惩

第四十九条政府对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条对违反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章制度,贪污挪用和虚报冒领医保基金,隐私舞弊,等行为,一经发现,情节较轻者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州、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追回不合理医药费用的基础上,按有关规定处罚,并通报批评和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可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诊治、结算弄虚作假。

(二)将不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检查、治疗费用列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

(三)不按规定限量开药,或同次门诊开两张或两张以上相似药物处方,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分解处方增加门诊人次和开非治疗性药品的。

(四)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任意增加收费项目和不执行《省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本用药目录》的。

(五)采用病人挂名住院,并将费用列入城镇居民医保费用支付范围的。

(六)以医谋私、损害病人利益,增加城镇居民医保开支以及其它违反城镇居民医保有关规定的。

(七)对病人不视病情需要,随意扩大检查项目的,小病大治,增加住院天数,多开医药费用的。

(八)开虚假疾病证明的。

第五十二条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医疗保险管理局在追回报销的医疗费用外,按有关规定处理。

(一)将居民医保卡转借他人、冒名就诊的。

(二)私自涂改处方、费用单据、虚报冒领的。

(三)无理取闹,严重扰乱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正常秩序的。

第五十三条各级医疗保险经办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追回违法所得,通报批评,给予相应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一)在办理参保手续时,损公肥私的。

(二)工作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居民医保基金损失的。

(三)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索贿受贿,谋取私利的。

(四)违反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四条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保障自缴费之日起享受,保障期限内患病治疗者方能享受各种补助。

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 城乡一体化 建议

随着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的不断发展,推进我国医疗保障制度的城乡统筹一体化的医疗保障体系,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是缓解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途径。近几年,有些地方纷纷开始探索城乡统筹的改革,取得了很好的经验,使参保患者享受到了更好的医保待遇,受到了老百姓的欢迎,所以改变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险待遇分割的现象,实现人人享有较为均等的医疗保险服务,满足城乡居民医疗保障需求,是社会公平的体现,是民之所盼众之所望。

一、城乡医保一体化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必然趋势

“十二五”时期医保制度建设的中心提升医疗保险质量,而提升质量的首要任务就是实现城乡统筹。目前,我国医保参保率基本达到全覆盖,当前的主要任务是“加快健全全民医保体系”,目标就是从“人人享有”转向“人人公平享有”。

(一)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两项制度分别由人社部门和卫生部门管理实施,“各自为政”的管理模式,降低了经办部门的工作效率,也给老百姓带来了困扰。积极推进新农合和城镇医保的并轨,实现“统一机构、统一政策、统一待遇、统一管理”医保格局,能够大幅度减少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的浪费。

(二)现行的城乡医疗保险分块而治,各地为了全力推进城镇居民和新农合的扩面覆盖,相继退出了各种政策规定,制度的差异和空白造成了“重复参保、漏保、断保”现象,待遇水平差距大,导致了城乡居民不能充分享受社会公平。基金的分散管理不符合医疗保障基金的‘大数法则“,城乡居民都是没有固定工作的劳动者,筹资水平低,基金运行稳定性不高,使医疗保险的优越性大打折扣,影响城乡居民参保的积极性。城乡医保一体化能增强基金的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建立公平和谐的医保制度,促进医保可持续发展。

(三)近年来我国的人民生活水平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城乡在物质生活、文化生活上的差距也在逐步缩小,农民对社会公平的向往更加迫切。新农合制度的建立深受广大农民的欢迎,但是居民普遍反映的“看病贵、看病难”的问题,在广大的农村更为突出、更加无奈。不管什么病,必须从最底层逐级诊治,但农村医疗卫生设施薄弱,技术力量欠缺,农民难以享受到较高水平的医疗务,医疗费报销水平低,负担比城镇居民重得多,对医保的信心不足。另外,农村流动人口数量较大,更加不利于看病就医。所以说城乡医保一体化可以说是顺应农民心愿。

二、推行城乡医保一体化的几点建议

实施“城乡一体化”可以使医保覆盖面进一步的扩大,居民受惠多;医疗保险定点网点增多,简化就医报销手续;整合管理资源,提高管理效率。一方面通过政策规范统一,更有效地利用医疗资源为参保人提供更好的服务,另一方面为有效掌控基金的结余,提高基金的利用效率创造条件。但建立一体化的城乡医保不是一蹴而就的,要坚持科学发展观,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吸取各地试点经验教训,健康有序地推进,走规范、衔接、统一的路子。

(一)推进医保一体化必须要结束“两项医保”的分头管理的局面,只有职能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的统一,才能建立统一的医保管理制度和运行体系,建立经办管理、筹资水平、政府补助、保障项目、待遇水平都相同的城乡医保,避免成本上的浪费,有效的整合医保资源,将新农合逐步向城镇医保过渡,做到顺畅接轨无缝隙,实现城乡二元医疗保险制度的并轨,再最终向一元化的区域性一体化国民基本医疗保险过渡。

(二)医疗保险的基本方针是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大部分参保人的医疗费用经过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可以承受。但当少数人患大病,医疗费用高昂,使参保人员“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所以应该加大财政投入,建立大病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政策宣传,在农村有些人参保观念淡薄,建议可以强制性全民参保;各地要根据当地的经济状况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灵活设置参保档次,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开展城乡医保门诊统筹及门诊普通慢性病尤其是大病的工作,降低门诊大病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住院患者医疗待遇水平,增加报销种类和比例;逐渐实行社保“一卡通”,简化就医程序、报销手续,实现实时结算。对于一些地区的贫困家庭可以实行国家和社会救助,真正做到人人享有公平医保。

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1.德国。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国家。目前,德国医疗保险结算,门诊采用总额预算下的点数法,本质上属于总额预算下的按项目付费的一种特殊形式。点数实际上是采用相对价值的概念确定的一种收费标准,每个门诊服务项目的点数由联邦医保基金协会与医师协会协商谈判确定。目前采取总额预算下的混合支付办法,包括按服务项目付费、按人头付费和特殊服务项目定额付费三种方式。住院费用采取按床日付费制度,1995年后实行总额预算下的多种支付方式的组合。对药品费用的结算,按药品目录和药品参考价,实行总额预算的风险分担办法,超出15%的医师必须接受专门审核并负赔偿责任,超出25%的医师将自动承担赔偿责任,甚至被取消医保医师资格。仔细研究德国的办法,给我们的启示是,每种支付方式都有优缺点,关键是针对不同的医疗服务项目寻求相适应的支付方式,实现多元化组合,并根据实际不断调整完善,不断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2.美国。目前,美国流行按疾病类型来预付费用,即DRGs方式,是将国际疾病诊断分类标准(ICD-9)中所列的疾病诊断名称分成467组,利用医院费用资料,算出每组疾病的标准费用,将此标准费用预先支付给医院。这一体系为467诊断相关组设立城市医院与农村医院两个不同的预付率。如果医院的成本高于政府支付的固定费率,医院则营利,否则就亏损。为此,各医院采取各种措施防止亏损,如加强内部会计预算管理,提高医护人员费用意识,促使医生采用更具成本效益的诊疗模式等。美国模式的启示是,该模式与其国体、政体及文化相关,导致医疗费用居高不下,还伴随着许多人没有医疗保险,应汲取其教训。

二、主要付费方式简介

1.按项目结算。是一种最古老的医疗费用支付方式,被普遍使用。指病人在接受医疗服务时,按服务项目的价格计算费用,然后由医保经办机构向病人或医院提供费用补偿。按项目付费下,所偿付的费用数额取决于各服务项目的单价及实际服务量。其优点是符合市场常规,操作直观,易于理解和掌握;能够调动医生积极性,有利于医学科技进步;鼓励提供全面优质服务,容易令参保人员满意;经办机构易于获得大量医疗和管理信息。缺点是容易刺激过度医疗和大型检查,费用难以控制;需要进行逐项审核,工作量大。管理重点是严格管理,放大扣款。

2.按病种结算。指将疾病诊断作为确定付费标准的标识,把医疗机构对每个病人提供的医疗服务过程作为一个产出,对疾病诊断下的整体产出确定一个统一的费用支付标准。适用于诊断简单明了的疾病种类。优点是鼓励医疗机构加强医疗服务质量,提高诊疗水平;促进医院加强成本核算;促进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标准化建设。缺点在于管理难度大、成本高;容易造成诱导住院、分解住院、推诿重症病人及诊断升级。

3.按人头结算。指医保经办机构同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生协商并签订合同,按照在一定时期内确定的额度及其服务的参保人员数量支付费用,定点医疗机构或医生负责向服务人群提供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医疗服务。适用于基层卫生社区健全和服务对象明确的地区。优点是可刺激医疗机构通过降低成本扩大收益,促进疾病预防;定额支付、基金安全有保障、操作简单、易于管理。缺点是容易造成推诿病人、服务不足、服务质量下降。因此,必须引入竞争机制,允许参保人员定期重选定点医疗机构来减少负面影响。

4.总额预付。指由医保经办机构单方面或通过与医疗机构协商,来确定医疗机构在一定时期内医疗服务费用的总额预算,医疗机构向参保人员提供规定的医疗服务,并相对自主地确定预算款的使用。这种付费方式需要医保经办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服务量有高度的控制权。优点是基金支付可控,防止基金风险,并可避免其他付费方式存在的弊端。缺点是要求管理者要有高超的管理艺术,可能诱导医疗机构不合理减少医疗服务,弱化市场作用,影响医疗机构运行效率。短期内,医疗机构可能会限制收治病人及控制成本,但从长期看,医疗机构又会有所收敛,以期获得下一年度的预付额度。

5.按服务单元结算。指将医疗机构提供一系列医疗服务按一个特定的参数划分为若干服务单元,如一个门诊人次、一个住院人次或一个住院床日等,然后根据预算额度参考往年资料和其他影响因素,确定每一个服务单元的费用支付标准,按照医疗机构提供服务单元数量进行付费。该办法往往用于门诊定额付费和住院定额付费。6.包干使用。指按照预算额度确定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标准,在规定时间按照签约人数一次性支付给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个人,定额包干使用。

7.其他付费方式。如DRGs付费等。

三、总额控制下的费用结算

1.建立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完善医保基金收支预算管理制度,在编制医保收入预算的基础上强化支出预算,并将基金预算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相结合。

2.合理确定定额指标。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以医保年度基金预算为基础,在扣除一次性预缴、异地就医、离休人员和定点零售药店等费用,并综合考虑各类支出风险的情况下,统筹考虑物价水平、GDP增速等因素,确定医保基金支付的年度总额控制目标。

3.细化分解总额控制指标。以近三年各定点医疗机构提供服务情况和实际医疗费用发生情况为基础,将年度总额控制目标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级别、类别、服务范围、有效服务量以及承担的首诊、转诊任务等因素,并区分门诊、住院等费用细化落实到各定点医疗机构。指标要向基层倾斜,以适应分级医疗服务体系建设和基层与医院双向转诊制度的建立,支持合理有序就医格局的形成。

4.费用拨付、结算与指标调整。医保经办机构要将总额控制指标与具体付费方式和标准相结合,预留10%左右的质量保证金和适当年终清算调剂金后,将总额控制指标分解到每个月份,按照服务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结算,确保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正常运行。对未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协议按时足额拨付;超过总额控制指标的医疗费用,可暂缓拨付,到年终清算时再审核拨付。医保经办机构可以按总额控制指标设定资金,按协议约定向定点医疗机构预付,以缓解其资金运转压力。对在改革过程中医疗机构有效工作量或费用构成等发生较大变动的,经办机构可根据实际,在年中对定点医疗机构总额控制指标进行调整,做到科学管理。

5.注重沟通与协商。经办机构要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制定实施总额控制的程序和方法,并向社会公开。要建立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之间有效沟通协商的机制,在分解总额控制目标时,应广泛征求定点医疗机构和参保人员代表的意见。

6.建立激励约束机制。按照“结余奖励、超支分担”的原则,合理确定医保基金和定点医疗机构对于结余资金与超支费用的分担比例,以充分调动定点医疗机构对控制医疗费用的积极性。建立费用超支主要由定点医疗机构合理分担,结余资金主要用于合理奖励定点医疗机构的机制。对超过总额的医疗机构,应分析原因,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促其改进管理。医保经办机构可视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对定点医疗机构合理超支部分给予补偿。

7.推进付费方式改革。要在全面开展总额控制的同时,继续探索完善按人头、按病种等付费方式,不断提高付费方式的科学性,提高基金绩效和管理效率。

四、当前形势下的定点医院监管

(一)建立完善管理机制

1.细化定点服务协议,突出协议的效能。要将总额控制管理内容纳入定点服务协议,并根据总额控制管理要求调整完善协议内容。要针对总额控制后可能出现的情况,逐步将次均费用、复诊率、住院率、人次人头比、参保人员负担水平、转诊转院率、大型检查阳性率、抗生素使用比例、手术率、择期手术率、重症病人比例等,纳入定点服务协议考核指标体系,并加强管理。

2.建立有效查房制度。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稽查小组,定期、不定期进行稽查,节假日坚持稽查。稽查时要做到“三看”“五问”“三对照”。“三看”即看病员、看证件、看病历,“五问”即问姓名、问年龄、问单位、问病情、问医疗服务,“三对照”即对照病历、对照年龄、对照性别。稽查结束后还要写出稽查报告,作为对“两定”进行处理的依据,也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3.建立定点医院分级管理制度。对违规少、配合好的医院,提高预付资金比例和标准,解决医院周围资金问题,还可减少病历抽审数量,简化费用审核程序。

4.建立定点医院退出制度。对反复出现严重违规或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定点医院,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可取消其定点资格,若干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5.建立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在日常管理中遇到重点难点问题要多向专家请教,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避免与医疗机构发生冲突。6.建立药品和项目的最高限价制度。医保经办机构作为“第三方付费”的主体,要发挥好制约监督作用,可对临床常用药品及高价值医用材料进行最高限价,有效控制高回扣药品的使用。如南阳对30多种常用药品实行最高限价,奥扎格雷价格为14.7~58元不等,限使用28元以下的;生脉针价格区间3.5~50元,限使用15元以下的;还对50多种医用材料进行限价。7.建立集团购买及谈判制度。利用集团购买的优势,指定透析和肾移植病人的门诊治疗由一家定点医院治疗,价格马上大幅下降。公务员健康体检通过团购谈判,500元的常规体检价格降为150元。

(二)明确医疗监管重点

1.严格部门入院标准。按照国家卫生部门制定的出入院标准,收治参保人员,严格执行“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严禁推诿病人,违规者视情节核减住院人次。

2.合理计算住院人次。住院24小时以内者,不计入住院人次;医疗费用未达到起付线者,不计入住院人次,若发生抢救费用,按急诊抢救报销;跨年度住院者,按1/2住院人次计算。

3.严禁虚假住院、挂床住院和分解住院。虚假住院是指挂参保人员姓名,虚构伪造医疗文书的行为。分解住院是指人为将应一次连续住院治疗过程分解成两次或多次的行为。挂床住院是指住院病人不在院且无合理原因。

4.严禁串换上传。串换上传是指信息系统上传的药品或诊疗项目与实际不符的行为。违规者给予2~5倍罚款。5.严禁诱导住院。诱导住院是指擅自减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或以现金返还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行为。违规者视情节核减住院人次。

6.严格限制外购药。必需外购药品的,应经审批;符合程序的外购药品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纳入该院统筹应支付总额。

7.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制度。转诊率不得超过正常就诊人次数的比率,被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认定为违规转院者,按规定核减年度住院人次,或按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拒付。

8.充分发挥信息网络系统的作用。要学会利用先进网络信息系统,实时监测医疗动态,及时对重要指标进行纵向、横向统计分析,做到精确管理,并对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9.进行满意度调查。经常性对病人进行医院服务质量调查,掌握定点医疗机构服务水平。付费方式改革不得牺牲群众利益,改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调查结果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注意用具体数据进行管理要每月统计各医院各科室医疗费用情况,还要了解全国全省的统计数据。对各医院进行纵向比较,对同级同类医院进行横向比较,从比较中发现问题,从而指导管理和协商谈判。根据医院人均费用执行情况和不同医院相同科室人均医疗费的对比分析,确定病历送审要求。对管理好的医院实行病历免审、少审,并减少查房次数。对管理差的医院以及人均费用偏高的科室实行病历全审、严审,并加大查房力度和密度。全年平衡结算后,对管理好、不超过协议定额及人均费用显着下降的医院,在进行年度考核和返还质量保证金时予以倾斜,并实行总额预付,帮助医院解决资金周转问题。在日常管理中,对定额指标超标高出定额的医院及时通报提醒;对连续居高不下的医院,召集院长、主管院长、医保办主任和各科室主任参加专门座谈会,向其通报全国人均、本地同级或高一级别医院的纵向、横向比较,帮助他们找原因、定措施。通过座谈交流,使他们认识到自身的差距和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定额目标的落实。

(四)善于用法律法规进行管理要熟练运用《社会保险》等法律法规进行管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让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应有的处罚。还要学会运用卫生部门的行业规范来进行监管。例如《全国医疗卫生系统“三好一满意”活动2011年工作任务分解量化指标》规定,医疗机构临床应用裸支架比例不得低于临床应用冠状动脉支架总数的20%,冠心病介入治疗患者植入支架数超过3个,须经本机构心脏外科医师会诊同意后方可实施。我们经办机构完全可以以此为依据进行病历审核,要求医院予以落实,从而保障患者利益和基金合理使用。

五、管理成效

1.医院踊跃参加改革试点。新的付费方式办法出台后,因后付制改为预付制解决了医院资金周转困难的问题,也充分尊重医务人员的技术劳动,引导收入与服务挂钩,同时从根本上解决了按项目付费刺激医疗费用快速上涨问题。以治好病和患者的满意度为主要考核体系建立的奖惩机制得到定点医院的支持,南阳市九家三级医院和部分二级医院与医保中心签订了“定额预付管理协议”。

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关键词:健康管理;中医“治未病”;医保支付

一、健康管理的内涵及意义

健康管理是一种新的疾病干预模式,从疾病治疗向事前预防、事中治疗、事后康复的全过程管理转变,采用多种形式的激励手段,鼓励医患双方主动采取疾病防控措施,从源头上遏制医疗费用增长。据估算,每投入1元用于健康管理,就可以节省约4.5元的医疗费用支出。这说明在健康管理方面投资可以起到良好的节约医疗费用的效果。同时,如果能够在基层对慢性病进行有效的管理,可以避免慢性病患者涌向大医院从而产生额外的检查及药品费用,也有利于降低成本。因此健康管理模式出现后,对医疗保险产生了重大影响,国外许多保险机构都投入一定数量的资金用于健康管理,并使之成为医疗服务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虽然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建立较晚,但从医保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健康管理,是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探索的方向。我国多地也已开展对医保介入健康管理的探索:2006年,镇江市对参保人员实行规范的门诊慢性病管理,这是我国医疗保险开始关注健康管理的最早探索;2008年,青岛市将社区糖尿病患者的初级体检、健康教育、医药费等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09年,北京市将“知己健康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2011年,太仓市医保部门支持配合人保健康公司,把“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理念引入了大病保险;2015年,天津市将符合规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以上探索为我国医保介入健康管理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不过我国医保介入健康管理的制度建设仍然任重道远。

二、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的必要性

(一)顺应国家政策的引导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健康管理的作用,出台了一系列鼓励政策。《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提出要“疾病防治重心前移,坚持预防为主、促进健康和防治疾病结合”。2013年,《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提出“为参保人提供健康风险评估、健康风险干预等服务,并在此基础上探索健康管理组织等新型组织形式。”2014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商业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与健康管理服务相关的健康保险产品,加强健康风险评估和干预,提供疾病预防、健康体检、健康咨询、健康维护、慢性病管理、养生保健等服务,降低健康风险,减少疾病损失”。健康管理服务的发展离不开相关政策的支持,而医疗保险或健康保险作为医疗与健康服务资金供给的政策安排,相应的支付政策能很大程度上促进健康管理服务体系的构建和发展。

(二)符合医疗保险改革的要求

自1998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以来,医疗保险改革是我国医疗改革成效最为显著的领域之一。在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医保基本实现全民覆盖的背景下,创新完善医保管理制度成为下一阶段医疗保险改革的重要任务。现阶段社会医疗保险基金以支付疾病住院治疗为主,如果医保基金支持健康管理服务,既可以盘活基层医疗机构的资源,又可以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从世界主要国家医疗保险制度建立和发展历史中可以看出,为了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环境,从单一的医疗保险发展到预防、保健、治疗、康复、护理等全方位的健康保险是医疗保险的必然趋势。因此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保支付符合医疗保险改革的要求,可以促进医疗保险管理制度的变革。

(三)满足群众现实的需求

积极对“未病”者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可以提高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相关研究表明,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疗保险是群众的现实需求。在对南京市某社区600名老年人的调查中,561名拥有社会医疗保险的老年人中有539人希望医保支付健康管理服务。在对上海市403名社区医务人员的调查中,认为相关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应该纳入医保的占50.2%。上海市闸北区是2011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的高血压患者中医健康管理试点地区,闸北区在高血压患者人群中实施中医健康管理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也发现尚未与医保制度衔接不利于高血压中医健康管理工作的开展及推广。因此,将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保支付是急切的现实需求。

三、中医“治未病”的健康管理价值

在我国,“治未病”是一种历史悠久的健康管理理念和方法,“治未病”不仅是我国中医学思想宝库的瑰宝,也是健康管理的具体实践。两千多年前的《黄帝内经》中就指出:“是故圣人不治已病治未病,不治已乱治未乱,此之谓也。”唐代医药学家孙思邈在黄帝内经的基础上提出:“古人善为医者,上医医未病之病,中医医欲起之病,下医医已病之病”。同时,中医“治未病”根据五脏调节、四时养生、体质调理的中医理论和药物与非药物疗法的临床实践,在提高健康水平、避免疾病发生和减少疾病伤害等方面有诸多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快构建中医特色预防保健服务体系,核心就是探索深化“治未病”健康工程。中医“治未病”强调“未病先防、既病防变、瘥病防复”,这与现代健康管理“事前预防、事中治疗、事后康复”的做法完全一致。时至今日,国外仍然在对健康管理的技术进行探索,而我国传统医学中早已有成熟的理论和方法,无论在理论还是技术层面都是对健康管理学科的重要贡献。然而在制度层面,我国的健康管理与国外还有较大差距。因此在我国医疗保险对健康管理进行探索的时候,应当重视中医“治未病”这一宝贵财富,发挥理论和技术层面的优势,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健康管理制度。

四、健康管理服务的医保支付政策思考

(一)医保支付应从社区健康管理服务起步将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服务纳入医保支付体系,应当从社区起步。这是因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承担着健康管理的职能,是中医“治未病”的第一线。近年来,为了加强基层卫生力量,我国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投入了大量资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已经拥有了一定的医疗条件和能力开展健康管理,同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也负责居民健康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居民健康档案中就包含中医体质辨识的内容,方便开展中医“治未病”服务。最关键的是,社区就诊便利、成本低廉,能够降低总体医疗费用支出,便于医保介入。因此应当将中医“治未病”项目列入社区医疗保健服务的范围,并且由医疗保险提供保障,以便让社区居民享受中医“治未病”服务,同时又达到降低医疗费用的目的。

(二)利用个人账户支持健康管理服务

一直以来,我国医保个人账户使用情况的监管是一个比较大的问题,部分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积累较多,存在与定点零售药店合谋违规使用个人账户的资金“购买”生活用品等情况,既造成了医保资金的流失,还无助于参保人员健康水平的提高。将中医“治未病”纳入个人账户支付范围,可以使被动管理变为主动引导,引导参保人员将个人账户用于中医“治未病”服务,从而使参保者对自身健康负责,加强对疾病的预防从而能够最终起到节约医保基金的作用。同时也方便患者在康复阶段通过个人账户继续使用中医“治未病”服务,避免病情出现急剧恶化,同样也有利于患者和医保基金。

(三)采用参考价格法制定个人账户支付标准

在目前我国的医保管理制度中,为一个医疗项目制定支付标准之前,先要制定这个项目的价格。而对于中医“治未病”这种健康管理服务而言,其价格制定较为困难。为了避免陷入这一困境,可以借鉴德国的参考价格体系。参考价格体系原本含义是指在药理学或治疗学上具有相等作用的一些药品中,选择其中最低价或平均价作为参考标准,确定该价格作为该类药品的报销标准,如果患者所选用的药品价格超出了这个参考价格的标准,其差额将由患者支付。通过综合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项目的收益、医保基金的承受能力、医保政策的导向等因素为中医“治未病”项目制定相应的参考价格,作为支付标准。参考价格体系既能够支持参保人员享受中医“治未病”的服务,又能控制支付成本,同时把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服务价格的形成交还给市场,而医保又可以发挥重要的导向作用。

(四)将按人头预付作为医保统筹基金的支付方式

美国健康管理模式成功的基础在于按人头预付的补偿模式,这是因为按人头预付方式的激励机制与医疗体系的健康管理功能相吻合。一方面,人头预付方式可以激励医疗机构的疾病预防行为,促使医疗机构采用中医“治未病”等适宜、高效、廉价的健康管理服务项目,无病时主动预防、小病时积极诊治、治愈后跟进康复,能够降低医疗费用支出。另一方面,在按人头预付的情况下,医疗机构能够获得的医保资金与在本机构注册的参保人员数量挂钩。为了吸引居民在本医疗机构登记注册,医疗机构会积极采取措施,通过提高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的效果,而不是推诿病人的方式降低成本,真正实现健康管理的目标。因此医保统筹基金应当采用按人头预付的方式,促使医疗服务机构重视提供中医“治未病”健康管理服务,并且运用各种手段来监管服务提供者的行为,确保服务的质量。

(五)充分发挥商业健康保险的创新作用

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一、抓管理、惠民生、促发展

1、开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及门诊统筹工作

2008年,辽阳市在全省9个第二批试点城市中,率先启动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2010年,又在省内率先开展了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工作。在保证城镇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基础上,满足城镇居民门诊医疗需求,提高了参保居民的待遇水平。

2、实现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

2011年,辽阳市将辽阳县、灯塔市、弓长岭区医疗保险全部纳入市本级统一管理。进一步提高该市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提升县、市医疗保障服务能力和保障水平。

3、稳步提高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待遇

一是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将职工医疗保险报销比例由医保启动之初85%提高到目前的90%(其中,在一级以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支付比例为92%);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超限额补充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为20万元;门诊特殊病种增加至23种。同时将城镇职工中灵活就业人员的生育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二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连续4年提高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每人每年280元,报销比例平均达到67%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6万元。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生育费用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4、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通过丰富和完善“总额预付、弹性结算、分段补偿”的结算管理模式达到对定点医院的宏观控制。将“网络监控找线索、现场检查要结果”相结合,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实时实地的现场检查、加强协议管理、搭建信息监控平台。加强四方联动,定期与卫生、监察等部门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强化外部监管。通过日常抽检和专项治理,违规刷卡、虚假住院、过度检查等违规行为明显减少,全市平均住院率也得到有效控制。

5、积极完成参保扩面工作任务

将辽化公司、鞍钢集团弓长岭矿业公司和中铁第十九局工程局有限公司全部纳入医保市级统筹,彻底解决了历史遗留问题。重点清查、深挖资源,全面铺开城镇职工和居民及时参保、连续参保的工作局面,保证基金应收尽收。目前,全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总数已达到83.6万人,基本实现医疗保险全覆盖。

二、转职能、强服务、创优质

1、加强制度建设,严格依法履职

认真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严格执行省、市关于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政策的规定,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按章办事。建立健全经办服务管理制度,制定《辽阳市医保中心八项制度》形成了工作有准则、办事有程序、行为有规范的履职氛围。全面实现以制度管人、以制度管事、以制度管权、以制度管钱的有效机制。

2、加强学习培训,提高服务效能

建立员工学习制度,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员工年度学习计划并作出阶段性学习安排。每月组织二次集中学习,学习内容包括政治理论学习和医疗保险相关业务政策,不断提高员工政治理论素质和业务操作的能力;推行阳光政务,精简业务流程,不断提高窗口工作效率,各业务科室要以解决群众所关心、关注的热点问题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做到及时交流、及时改进、及时解决,以方便群众办事。

3、强化服务理念,提高服务水平

为提高服务质量,科学设置经办服务窗口,低柜台、敞开式、面对面、“一站式”服务模式,在大厅设置宣传栏、公告栏,安装空调,摆放便民桌椅,通过完善服务设施,为办事人员提供整洁优雅的办事环境。设立党员模范窗口和优质服务先锋岗,通过模范窗口的引领作用,全面提升了经办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建立优质窗口服务规约,通过规范服务标准和行为,增强窗口工作透明度,做到文明服务。

4、改进工作作风,加强队伍建设

为了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强化内控制度,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建立中心绩效考核制度,明确每个科室、每个岗位的工作任务,制定工作目标,压实担子,使经办机构每位工作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社会保险工作人员纪律规定》,杜绝态度生冷硬、办事拖拉,推诿扯皮等不作为行为,达到窗口服务“零投诉”;建立巡查抽查制度,定期或随时检查在岗情况,对工作纪律、工作状态进行检查并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