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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

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区委、区政府建设中心商贸商务区和历史文化名城目标,突出“和谐、提升”主题,不断增强区域经济实力,着力提升经济社会整体水平;坚持注重实绩、分类管理、奖优罚劣和简便易行原则。

二、范围

考核范围为区级机关各部门(含区房管处),区各街道办事处。

三、目标制订和考核

区级机关各部门(含区房管处)的考核目标分为职能目标和共性目标(见附表五),各街道考核目标分为经济指标和共性目标(见附表六)。职能目标(样表见附表一)由各部门按部门“三定”方案、政府重点工作和年度主要工作任务自行制订(其中国税分局、地税分局由区财政局制订),职能目标的项目一般不少于5条,并按照目标任务的主次、难易程度适当赋予考核分值,职能目标的制定能用数量和时限量化的必须量化,确属难以量化的进行定性描述,并于6月30日前送区目标管理考核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考核办)统一报区主要领导审定。街道经济指标分别由区财政局、区贸易局和区经济发展局会同区考核办负责制订和考核。其他指标由考核责任部门会同区考核办负责制订和考核。为进一步加强拆迁和旧村改造工作,实行街道拆迁和旧村改造工作目标考核,具体考核方法由区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和区旧村改造办公室牵头制订。

四、评分办法

1、区级机关各部门(含区房管处)的职能目标的评分办法:在基本分50分的基础上,根据职能目标完成情况分为较差、一般、较好、优秀四个等次,在一定幅度内相应增减分(见附表二);其他指标按附表三标准评分。

2、获奖分:凡列入考核目标且完成的前提下,按奖级另加分(见附表四)。对未列入考核目标或被市区考核扣分的,不论何种奖级原则上不计获奖分。

3、凡列入市对区考核项目且完成任务的责任部门,指标考核排位在老三区中前二名的分别加2分、1分,对排名未位的不加减分;但对列入市对区考核项目且未完成任务的责任部门,市对区考核的减分作为相应责任部门考核的减分。

4、考核对象最后得分:

总得分=目标管理考核得分+获奖分+市对区考核的增减分+百分制以外专项加(扣)分。

五、单位考核奖计算

单位考核奖=部门(单位)总得分×分值

六、要求

1、明确职责

全区目标管理考核工作在区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日常工作由区考核办负责。责任部门和被考核对象按各自职责进行具体管理。

(1)区考核办

提出全区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共性目标项目,指导、监督、检查目标管理考核实施工作;及时汇总上报考核结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奖金审批发放工作,完成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2)责任部门

负责研究制订有关考核实施意见;组织实施年度目标计划有关考核工作;及时做好与市、区有关部门汇报、沟通和衔接工作,并积极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年度目标考核,及时整理审核上报考核数据和有关资料。

(3)被考核对象

按年度目标任务具体组织实施,及时汇报目标计划执行情况,对目标管理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千方百计保证目标任务的完成,认真开展自查自考,配合上级有关考核工作,做好奖金报批发放工作。

2、规范管理

(1)严格考核程序及标准,切实抓好部门、单位自考自评;责任部门或分管领导考核评等、评分;目标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综合评定三个环节。经济指标凡列入统计项目的均以统计局口径为准,对必须经审计的有关经济指标则以审计结果为准。获奖项目须提供有效证件及资料。

(2)完善各类责任状的管理。原则上各类责任状纳入目标管理范畴,其有关奖励措施应与全区目标管理精神相一致,并做到尽量与区目标管理考核同步。

(3)未列入区目标管理考核范围的部门、单位,年终考核原则上参照区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执行。具体由各主管部门确定考核实施细则并报区考核办备案。严禁擅自以考核名义,发放各类奖金。

(4)考核工作应突出重点,讲求实效,能简则简,能减则减,年末能联合考核的则应联合考核,各责任部门不得以考核的名义加重被考核单位的工作量。

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范文第2篇

xx年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小康社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关键一年。在本年度的工作当中,在各位领导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项目建设积极推进,资产经营稳步增长,我区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都取得了健康、持续的发展,国土资源局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本年度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抓学习,提高能力

一是参加了区委组织部组织、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承办的区20XX年党政 一把手 公共管理高级研修班,听取《国情、民生与发展》、《公共危机管理战略》、《区域经济发展创新》、《领导干部创新思维》、《阳光心态塑造与岗位调适》等专题讲座,并积极参与讨论;考察了《XX创意产业园》,增强了危机管理、创新发展、创意园建设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参加了区纪委组织的反腐倡廉知识竞赛、市档案局组织的档案知识竞赛、区政府举办的《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认真学习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自觉学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转型升级、财务金融创新、行政权力指导等方面的知识,拓展知识面、提高业务能力,增强指导和服务企业的针对性、效率性,提高服务企业、指导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前瞻性、计划性。

抓基础,创新管理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的合作与分工,注重提高班子的整体行政能力和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的能力。明确了主管、分管和协助分管的责任,在提高班子成员的积极性的同时,也使班子成员得到了适当的锻炼,各尽其长。

二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创新管理手段。采取会办单、办文单、局务例会、会审等形式,充分征求区国资委主任、区政府领导的意见,充分听取局领导班子每个成员的意见和建议,部分经营业务邀请审计局、监察局参与监督、审议,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汇报、重要事项集体议事、常规事项集体会签等途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民主性。

三是深入企业,加强调研,提高服务一线的针对性和效能性。今年围绕创新融资、资产租赁、项目建设、节庆活动等多次到公司进行调研,为工作推进进行专项指导、提供协调和服务。

抓业务,创先争优

一是健全规章制度,编制了《区国有房屋资产移交接收注意事项》、《区国有(集体)资产公开竞租操作程序指南》,与区检察院联合拟订并下发了《关于共同保护国有集体资产的协作意见》。

二是完善考核体系,设定经济指标、基础指标、重点指标和特殊指标四大指标类别,将公司分为以项目建设为主、项目建设和资产经营并重、以资产经营为主分为三大类别,在指标设定和权重设置上,更加注重基础管理和重点项目建设,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构建和谐,更加注重重大事件一票否决。

三是拓展软件功能。资产管理软件在线监管和预警功能进一步强化和完善,10月底对110余处资产提出预警。在原有功能上,该软件又增加了国有资产权证档案管理模块,目前正在试运行中。

四是坚持政务、行政权力和行政信息 三公开 。及时将相关业务动态、行政权力运行等进行公开、公示。

五是以让人大代表和政协满意就是让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承办政协委员提案7件,满意率100%;以动迁为使命,发扬 五加二 白加黑 精神,积极投身动迁活动中,截至目前累计签约户,为*动迁组织、提供成套房屋**套和单间房屋**间。

抓队伍,干事创业

一是印发《区国有企业员工管理暂行办法》,对员工招聘、录用等环节进行规范,明确待遇和权益,规范员工管理。

二是组织国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对所有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开展了民主测评和互评,国有企业所有在职员工参加了民主测评,大大提高了他们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三是组织参加财务、宣传等各种业务学习、培训,学习、座谈 两高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并邀请区检察院检察官进行专题辅导讲座。

四是组织财务、资产及安全例会,加强业务沟通和联系,密切局机关与企业之间,及各联络员之间的相互合作。

五是编制《员工工作手册》,发放到各国有企业和相关部门,在提高员工工作计划性的同时,增加了国资局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相互了解、理解。

六是鼓励干部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爱岗敬业、一专多能,着力培养业务精、善管理、会协调、政治素质高、群众基础好的干部职工队伍。

七是与企业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将廉洁从业列入年度目标经营责任书,实行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一票否决。

抓自身,廉洁从业

一是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和区政府《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自觉按照《廉政准则》的相关规定和与区委、区政府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相关要求,常怀律己之心,自我警示,廉洁自律,远离红线和高压线,做到政治上明白、经济上清白。

二是坚持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和廉洁从业承诺、廉洁自律公示,自觉接受民主测评、防范廉政风险、接受群众监督、保持自身清白。

三是密切与企业的关系和群众的关系,多听企业声音,多听群众意见,切实为企业解决问题,让群众满意,让群众得到实惠。

存在问题:

一是学习不够,对新政策、新形势的要求理解和把握不够,工学关系需要进一步妥善处理好。

二是廉洁从业方面,需要加强对国资局和国企领导班子的警示和规范,惩防体系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三是工作不够大胆,特别是在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考核上,谨小慎微,怕出差错,怕得罪人。

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强学习,以学促工。重点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监督、国有企业转型升级、转变国有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的理论和业务的学习,以个人思想的解放、思维的突破、思路的拓展,带领国资局领导班子整体经营和监管水平的提升,切实推进我区国有经济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二是改进作风,提高效率。进一步改进机关及国有企业工作作风,特别是加大对领导交办事项和国资局临时交办事项的指导和督办力度,提高机关及国有企业的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范文第3篇

    从今天起到本月15日,酝酿四年之久的《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征求意见稿)》,将向广大市民征求修改意见。

    昨天下午,市发改委和市国土房管局的相关负责人详细解读了内容中的新变化。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处长王岩介绍,总的来看,征求意见稿的收费标准与现行标准相比,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略有下降,经济适用房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未变,但如果增加了智能化系统服务,则相应增加智能化服务的收费。

    市国土房管局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副主任邹劲松介绍,该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长达四年的酝酿。经过结构性的调整,业主总体负担将略有下降。新办法将打破“大锅饭”,同时建立起一种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协商的体制。

    ■主管部门详解“办法”新内容

    普通住宅物业费将下降

    王岩介绍,新办法中主要增加了十项内容。首先,今后的物业收费中将取消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电梯、水泵、房屋等)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按照建设部、财政部《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规定购房者按购房款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中修、更新改造。1997年制定的《普通居住小区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办法》中规定产权人缴纳大、中修费。第二,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用中也包括大中修费和折旧费,存在重复缴费问题;在物业服务收费的“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中,增加了无人值守的电梯运行维护费用标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业主负担。

    “统收服务费”不用业主掏

    第三,取消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收取的水电煤气等各项费用的“统收服务费”。此前,一些物业公司在代收这类费用时,要向业主收取每月1元钱的服务费。国家相关规定是涉及水、电、气、热等费用的收取应由各专业公司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收费,物业管理企业可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但不得向业主收取。

    收多少钱要和业主商量

    第四,新办法还有一个显著的变化,就是增加了市场竞争、合同约定、业主自治形成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内容。这将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新办法规定,以下小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它们包括:公寓、别墅等高档住宅,通过招投标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确定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成立业主大会并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的住宅,在房屋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住宅,办公、商用及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套用房等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住宅以及经济适用住房、房改和安居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将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主要通过市场竞争以及在房屋买卖合同和物业服务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方式形成。收费标准需要调整时,应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大会协商确定。

    第六,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土房地产管理部门制定基准价格并定期公布,其收费标准可在基准价的基础上上浮20%,下浮不限。收费标准向上浮动时,必须经过业主大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物业服务收费,电梯、水泵的运行维护费用不实行浮动。

    物业收费要明码标价

    第七,新办法还规定,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用分摊办法按照事先约定或业主自治原则协商确定。没有约定且暂时无法实行业主自治的,按房屋建筑面积分摊。

    第八,房改和安居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办法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售房单位负担综合管理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费,绿化费,电梯、水泵运行维护费。清洁卫生费和秩序维护费由使用人负担。

    第九,新办法明确了物业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提供合同以外的服务,收费标准除政府部门有统一规定外,由双方约定。物业管理企业对收费要明码标价。

    交房时就开始缴物业费

    第十,对于很多人都特别关注的缴费日期,办法明确规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自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之日起缴纳。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

    ■修改原因

    旧办法存在五大问题

    据介绍,我市现行的物业服务收费政策主要是针对居住小区而定。为区别物业的不同性质,分别于1997年制定了普通居住小区、1998年制定了高档住宅、2000年制定了经济适用房小区的三个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但随着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国家两部委《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出台,以及北京市物业服务市场的迅速发展,致使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存在局限性。

    王岩分析,除重复收费、代收服务费的缴费对象有问题之外,现行办法还存在着三个问题。普通住宅档次的划分已没有适用的政策规定;现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只涉及住宅的物业服务收费,新办法还考虑到了非住宅的物业服务;许多商品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已经建有防火、防盗等智能化系统,但现行的经济适用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办法中没有体现这部分支出,费用完全由物业负担,不符合“谁使用、谁付费”的原则。

    基于以上主要原因,有必要重新修订我市的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请您监督

    针对收费标准将举行听证会

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范文第4篇

20__年我处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国务院、浙江省有关住房保障会议和文件精神,深入研究制定我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政策,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切实加强作风建设,按照年初市房改办制定的工作思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起草制定《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

为加快解决我市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20__]24号、浙政发[20__]57号文件和全国住房保障会议及浙江省住房保障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我处起草了《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温政发[20__]66号),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10月16日出台实施。作为当前及“十一五”期间__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指导性文件,对解决__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建设和完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满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基本需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和谐__,起到积极的作用。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处还起草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解决__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通知》,对20__年至20__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作了详细的规划,确保《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二、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开展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调查。

根据《关于解决市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温政发[20__]66号)的要求,我处收集资料配合市房管局编制《__市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与市房管局联合开展全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工作,制定方案,进行宣传发动,使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深入人心,为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奠定依据。

三、修订《__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建设部等七部门于20__年11月19日修订出台了《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__]258号),对经济适用房申购管理程序做出了进一步规范,在准入条件和退出管理上更加严格,审核机制和管理程序的严格化,确保保障性住房在分配环节的严格把关,目前我们正在对浙江省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进行研究讨论,并对《__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20__年第84号令)进行修改,争取20__年修订出台实施。

四、配合召开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和全市住房保障研讨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确保《意见》提出的目标任务和具体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切实推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的开展,我处配合市房管局、房改办召开全市住房保障工作会议和全市住房保障研讨会,引起全市、各县(市、区)政府和各关部门单位的高度重视。

五、进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征地前期工作。

20__年市经济适用住房要开工建设27万平方米,我处配合安居工程指挥部督促已于20__年4月份进场施工的15万㎡瑶溪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前期工作。同时积极开展鹿城区里垟村2万㎡、娄桥10万㎡的征地及启动工作。

六、积极探索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今后发展的道路,今年4月份和8月份,组织各县(市、区)房改办有关人员随同市房管局和市房改办有关领导,分别到厦门市和济南市考察社会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并写出调查报告向市政府汇报。根据市委、市政府的要求和部署,今年我们还开展了关注民生加快解决我市城镇居民住房困难的调研,并写出调研报告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七、经济适用房审核分配情况。

1、今年对327户申购经济房指标进行审核,核准151户,发放产权证明单762户。

2、办理旧房调剂手续58套,收回旧房40套给市房管局作为廉租房房源,办理旧房结算110套。

3、办理旧房租赁手续25套,收取租金26124.5元。

4、向各县(市、区)要求协查住房情况191户,异地审查并出具证明32户。

5、整理机关干部及居民经济适用住房档案3000多份。

6、配合安居工程指挥部做好黄龙1号地块竣工交付使用工作。

八、研究机关干部住房困难问题。

20__年7月26日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要求“重视解决机关干部的住房问题,可参照省里的做法,作为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具体方案由市房改办作专题调研后上报市政府。”10月份,我们专门赴浙江省直机关进行了解,同时参照20__年,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曾制定《关于完善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我们建议,20__年在瑶溪40万平方米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中划出20万平方米,专门建设1000多套机关干部房改遗留问题专用房。

同时研究限价商品房政策。结合__的实际,我们建议,我市也参照青岛、北京等城市有关限价商品房的做法,控制土地出让价格,减少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建设成本,限定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套型面积,建设限价商品房,经房源公告、申请登记、核准公示、公开摇号、轮候选房等五个环节,公开销售给具有市区常住户口,超过现行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但无力购买商品住房的中等收入家庭,同时规定购买限价商品房未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

九、以作风建设年为载体,积极参与“

房管服务进社区”活动。对20__年社会各界评议满意不满意单位活动中提出的建议和意见,进行认真地研究,并写出整改方案,我处中层干部按局统一安排,负责一个社区基层单位,开展房管服务进社区活动和市里组织的阳光咨询活动,参加座谈会,为社区办实事,并到温大开展“房改服务进校园”现场办公,收件数达到144件,得到教职员工的一致好评。今年我处接到阳光投诉件2件,均已办理完毕。局长信箱答复件50件,行政审批网答复件2件。十、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情况。

今年办理了四件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其中两件为主办,两件为协办。经电话沟通,走访人大代表、面对面交流等形式认真办好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

十一、加强与各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的联系

今年我们在业务工作上加强了与各有关单位及各县(市、区)及外地兄弟单位的联系,协助高教园区、鹿城区、市电业局解决房改历史遗留问题专用宜,严格申请对象的审核,并对分配方案和价格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两次牵头召开全市房改工作和住房保障工作研讨会,因各县(市、区)房改办机构和人员调整变动,我们及时与他们沟通衔接,指导业务。

存在问题

一、经济适用住房从启动建设到竣工,速度慢、周期长,影响申购者住房需求。

二、经济适用住房编制年度计划,个别县(市、区)出现计划多,实际困难房少的现象,供大于求,如龙湾区,经调查摸底,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只有129户,但年度计划要建10万㎡,需要调整计划。

20__年工作思路

一、积极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修订出台实施《__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研究起草__市区申购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市区租赁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和有关处理机关干部申购经济适用住房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切实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建立完善的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体系。

二、启动瑶溪17万㎡经济适用住房指标分配审核工作,做好里垟村2万㎡、娄桥10万㎡的启动工作。

三、继续做好站南经济适用住房交付退旧房工作。

四、结合作风建设年,切实开展房管服务进社区活动,争创满意单位。提高办事效率,改善服务态度,加强学习、继续做好处室各项日常工作。

五、加强与各县(市、区)房改办、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和业务指导工作。

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范文第5篇

根据《市党政领导干部述廉、评廉、考廉工作安排意见》的要求,现本人结合自己分管工作,将个人履行廉政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一年来,我时刻牢记党的宗旨、自觉增强党性观念,自觉实践江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正确对待权力、地位和自身利益,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做人民的公仆,按照党的廉洁从政的要求,认真落实廉政监督责任制,坚持立党为公、勤政为民,自觉接受群众监督,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

一、加强廉政学习,提高廉洁意识,注重自我预防。

本人能够积极参加上级部门和本处组织的廉政教育活动,学习党和国家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若干规定、各项党纪政纪,重视自学努力领会精神实质。并常对照党纪法规认真查找自身在贯彻廉政中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整改。通过不断学习,不仅使我在思想上提高了对反腐倡廉工作重要性、长期性的认识,还增强了我严于律已的自觉性和同腐败作斗争的主动性。达到能用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指导自身工作。

二、严格以身作则,处处防微杜渐。

我深知为政重在廉,做人重在诚,说话重在信,办事重在实,因而我常常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严格遵守党员干部廉洁自律若干规定,规范了自己的从政行为。一年来,在公务活动和社交活动中都做到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规定,做到了廉洁奉公,忠于职守,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私自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遵守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没有假公济私、化公为私的行为;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奉公守法,没有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做到了讲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还严格做到了遵守"廉政建设若干规定",规范了自己的从政行为。

三、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在工作中本人分管司法所、信访办、劳保所,经常教育分管工作的干部严要求、严管理,教育他们保持和发扬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认真执行廉洁从政准则,贯彻落实《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心存侥幸、不以身试法,教育村干部用人民给予的权利为父老乡亲谋利益,坚持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反对讲排场、比待遇、追逐名利和拜金主义。

四、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正确行使权力。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做到了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利,淡化"官念"和权欲,用平常心看待官位,用责任心看待和运用权力,一是做到了"慎权"。二是做到了二要"慎欲"。从未谋取规定以外的特殊利益,不放纵自己的欲望,不贪吃喝、不贪钱财、不贪享乐、不贪图名利地位,堂堂正正地做人,明明白白地工作。不为声色犬马、灯红酒绿的生活方式所动,过好了享乐、金钱关,艰苦奋斗,俭以养德,保持了良好的品行和高尚的情操。三是做到了"慎微"。做到了时时刻刻从大处着眼,小处着手,见微知著,防微杜渐。力争做到大事不糊涂、小事不马虎,自觉增强"守一"意识,不越雷池一步,在防微杜渐上下功夫,追求党性和道德修养的高境界。四是做到了"慎独"。在廉洁自律上做到了表里如一,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自觉以党性原则和道德规范衡量、约束自己,没有人前一套、人后一套,严格进行自我监督。

五、坚持民主集中,转变工作作风,履行岗位职责。

一年来我能严格遵守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各项原则和制度,始终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做到不该说的话不说,不该做的事不做,全力维护班子的团结和统一。在对待上访群众时能做到热情接待,耐心讲解,及时处置。为维持社会安定团结,我坚持不定期排查信访隐患。一年来发生的各类突发问题基本上都能得到妥善解决,且在处置的过程中无任何违法违规行为。在处理过程中也增强了自身解决问题的能力。在劳动力转移工作上,着重做好了宣传和培训两项工作。

六、今后努力的方向:

1、开拓创新,务实进取,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多总结经验,发挥自身优势。

2、注重调查研究,努力探索解决新问题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我自知,在办事处副主任的岗位上,要履行好职责,必须加倍努力,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会认真改进,力争把工作做得更好。旁观者清,恳请领导和同志们指出我的诸多不足和过失。我将虚心接受,鼎力改进。

20xx年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二)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志们:

XX年是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xx大精神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小康社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关键一年。在本年度的工作当中,在各位领导和全体职工的共同努力下,项目建设积极推进,资产经营稳步增长,我区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都取得了健康、持续的发展,国土资源局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现将本年度工作情况述职如下:

抓学习,提高能力。

一是参加了区委组织部组织、大学网络教育学院培训中心承办的区20XX年党政 一把手 公共管理高级研修班,听取《国情、民生与发展》、《公共危机管理战略》、《区域经济发展创新》、《领导干部创新思维》、《阳光心态塑造与岗位调适》等专题讲座,并积极参与讨论;考察了《XX创意产业园》,增强了危机管理、创新发展、创意园建设等方面的意识和能力。

二是参加了区纪委组织的反腐倡廉知识竞赛、市档案局组织的档案知识竞赛、区政府举办的《行政强制法》专题讲座,认真学习省国资委《关于加强市、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工作指导监督的意见》,提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三是自觉学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国有企业转型升级、财务金融创新、行政权力指导等方面的知识,拓展知识面、提高业务能力,增强指导和服务企业的针对性、效率性,提高服务企业、指导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的前瞻性、计划性。

抓基础,创新管理。

一是加强领导班子的合作与分工,注重提高班子的整体行政能力和服务群众、解决问题的能力。明确了主管、分管和协助分管的责任,在提高班子成员的积极性的同时,也使班子成员得到了适当的锻炼,各尽其长。

二是贯彻民主集中制,创新管理手段。采取会办单、办文单、局务例会、会审等形式,充分征求区国资委主任、区政府领导的意见,充分听取局领导班子每个成员的意见和建议,部分经营业务邀请审计局、监察局参与监督、审议,通过重大事项请示汇报、重要事项集体议事、常规事项集体会签等途径,提高决策的科学性、规范性和民主性。

三是深入企业,加强调研,提高服务一线的针对性和效能性。今年围绕创新融资、资产租赁、项目建设、节庆活动等多次到公司进行调研,为工作推进进行专项指导、提供协调和服务。

抓业务,创先争优。

一是健全规章制度,编制了《区国有房屋资产移交接收注意事项》、《区国有(集体)资产公开竞租操作程序指南》,与区检察院联合拟订并下发了《关于共同保护国有集体资产的协作意见》。

二是完善考核体系,设定经济指标、基础指标、重点指标和特殊指标四大指标类别,将公司分为以项目建设为主、项目建设和资产经营并重、以资产经营为主分为三大类别,在指标设定和权重设置上,更加注重基础管理和重点项目建设,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构建和谐,更加注重重大事件一票否决。

三是拓展软件功能。资产管理软件在线监管和预警功能进一步强化和完善,10月底对110余处资产提出预警。在原有功能上,该软件又增加了国有资产权证档案管理模块,目前正在试运行中。

四是坚持政务、行政权力和行政信息 三公开 。及时将相关业务动态、行政权力运行等进行公开、公示。

五是以让人大代表和政协满意就是让群众满意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承办政协委员提案7件,满意率100%;以动迁为使命,发扬 五加二 白加黑 精神,积极投身动迁活动中,截至目前累计签约户,为*动迁组织、提供成套房屋**套和单间房屋**间。

抓队伍,干事创业。

一是印发《区国有企业员工管理暂行办法》,对员工招聘、录用等环节进行规范,明确待遇和权益,规范员工管理。

二是组织国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对所有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开展了民主测评和互评,国有企业所有在职员工参加了民主测评,大大提高了他们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

三是组织参加财务、宣传等各种业务学习、培训,学习、座谈 两高 《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并邀请区检察院检察官进行专题辅导讲座。

四是组织财务、资产及安全例会,加强业务沟通和联系,密切局机关与企业之间,及各联络员之间的相互合作。

五是编制《员工工作手册》,发放到各国有企业和相关部门,在提高员工工作计划性的同时,增加了国资局与国有企业之间的相互了解、理解。

六是鼓励干部职工参加继续教育,爱岗敬业、一专多能,着力培养业务精、善管理、会协调、政治素质高、群众基础好的干部职工队伍。

七是与企业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并将廉洁从业列入年度目标经营责任书,实行重大违法违纪事件一票否决。

抓自身,廉洁从业。

一是认真学习《廉政准则》和区政府《工程建设领域项目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自觉按照《廉政准则》的相关规定和与区委、区政府签订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的相关要求,常怀律己之心,自我警示,廉洁自律,远离红线和高压线,做到政治上明白、经济上清白。

二是坚持岗位廉政风险排查和廉洁从业承诺、廉洁自律公示,自觉接受民主测评、防范廉政风险、接受群众监督、保持自身清白。

三是密切与企业的关系和群众的关系,多听企业声音,多听群众意见,切实为企业解决问题,让群众满意,让群众得到实惠。

存在问题:

一是学习不够,对新政策、新形势的要求理解和把握不够,工学关系需要进一步妥善处理好。

二是廉洁从业方面,需要加强对国资局和国企领导班子的警示和规范,惩防体系建设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三是工作不够大胆,特别是在对国有企业的监管、考核上,谨小慎微,怕出差错,怕得罪人。

下一步打算:

一是加强学习,以学促工。20xx年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3篇)20xx年领导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3篇)。重点加强国有资产经营监督、国有企业转型升级、转变国有经济发展方式等方面的理论和业务的学习,以个人思想的解放、思维的突破、思路的拓展,带领国资局领导班子整体经营和监管水平的提升,切实推进我区国有经济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二是改进作风,提高效率。进一步改进机关及国有企业工作作风,特别是加大对领导交办事项和国资局临时交办事项的指导和督办力度,提高机关及国有企业的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范文第6篇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地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的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察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和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座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察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定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和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75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90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签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意见的通知1997年11月10日  津政发〔199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津政发〔1992〕28号)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第一条中的“《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修改为“《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四、将第三十二条删除。

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范文第7篇

第一条 为使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工作规范化,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劳动部《关于印发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劳安字〔1991〕23号)和《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和管辖的一切企业,即:全民所有制、城镇集体所有制、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所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1.“本岗位劳动”的含义:

(1)岗位责任制范围内的劳动;

(2)单位领导人(指班组长及其以上的管理人员)临时指派与生产(工作)有关的劳动。

2.伤害程度分类:

(1)轻伤事故:指职工受伤后,工作中断满一个工作日,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职工负伤符合劳动部《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60〕中劳护久字第56号)所列情况之一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含1人)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5)急性中毒事故:指由于生产过程中存在着有毒物质,在短期内大量侵入人体,立即使职工工作中断并需进行急救的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下同)应对事故的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对本办法的贯彻实施负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职工发生事故,使本人工作中断,负伤者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行政主管人员,并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和急性中毒事故报告后,应将事故发生地点、地间、伤亡情况、初步原因分析等事故概要用电话、电报、电传或派人等办法,立即向企业主管部门、企业的在区、县劳动局和上级工会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第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市劳动局和所在区、县人民检察院;发生重大死亡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监察局。

第八条 因火灾、爆炸造成的重伤、死亡事故,企业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公安部门。

第九条 作业场所发生急性中毒事故,企业还应同时报告所在区、县卫生部门。

第十条 建工、市政、公用、交通、铁路、邮电各局所属单位,市房管局直属的建筑单位,各局所属建筑单位发生重伤、死亡事故后,根据市和区、县劳动局分工,报告市劳动局。

第十一条 一次事故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的企业,而企业又分别座落在不同区、县的,事故所涉及到的企业均应分别报告所在区、县劳动局。

第十二条 各部门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逐级向各自的上级部门报告。重大死亡事故,企业主管局、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应立即分别报告国务院有关部、委和全国总工会。

第十三条 因事故情况特殊,当时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工伤,或工伤后轻伤、重伤难以确认,企业应立即报所在区、县劳动局依照有关政策文件确定。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报市劳动局确定。

第十四条 发生重伤、死亡事故的企业,应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任何人不得擅自移动和取走现场物件。因抢救受伤人员和国家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而需移动某些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记录。

企业主管部门、劳动部门、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应于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的24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勘察,在保证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同时,应尽速决定清理现场,恢复生产。对已接到事故报告24小时内不到现场的部门,视为同意清理现场。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轻伤事故,由车间 主任会同安技人员和车间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调查事故原因,拟订改进措施,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报送企业负责人和基层工会,并报安技部门存档备案。

第十六条 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组织生产、技术、安技和基层工会等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企业主管部门和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可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重伤事故,市劳动局可派员参加。

第十七条 死亡事故和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由企业或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所在区、县劳动局、上级工会、人民检察院和有关部门派员参加。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发生的死亡事故,由市劳动局派员参加。

第十八条 重大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局(含局级公司)组织事故调查组,市劳动局、总工会、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具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同时与所发生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在调查中如发现调查组成员与事故存在利害关系,应予更换。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其工作程序一般为:

1.现场处理。

(1)察看事故现场的设备、作业环境;

(2)拍摄、录像或绘制示意图;

(3)搜集与事故有关的物证。

2.搜取有关资料。

(1)向有关人员调查事故经过和原因,并笔录证人证言;

(2)搜集规章制度、工艺技术等有关资料;

(3)索取伤害程度的医疗诊断证明;

(4)根据情况组织技术鉴定。

3.事故分析。

(1)依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确定事故类别和主要原因;

(2)确定事故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直接责任者系指行为与事故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主要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领导责任者系指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

(3)根据事故后果和事故责任者应负的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拟定改进措施。

研究改进措施必须把改进工艺、设备、改善作业环境摆在第一位,并针对事故原因,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具体要求。

5.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

企业根据调查结果,填写《职工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经参加事故调查的人员签字,在上报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时,报送劳动、工会、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

调查过程直至报送事故调查报告书,一般应在三十日内完成。

第二十一条 调查组对事故性质、原因、责任分析意见不一致时,由区、县劳动局提出结论性意见,交企业执行;如有不同意见,由市劳动局审定;如仍有不同意见时,由市劳动局报请市人民政府裁决。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为事故调查提供方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干涉事故调查工作。

第二十三条 涉及到两个及两个以上企业发生的事故,由双方组成联合调查组,在劳动部门组织、指导下进行调查。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处理审批结案程序:

1.轻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根据车间填报的伤亡事故登记表审查结案。

2.重伤、死亡事故,企业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于三十日内处理完毕(重伤经公司、死亡经主管局或局级公司处理),并书面通知企业,由企业报送区(县)劳动局审批结案。

3.重大死亡事故和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书,经主管局(含局级公司)处理完毕后,通知企业,由企业报市劳动局审批结案。

4.市和区、县劳动局的审批结案文件,应同时抄送企业主管部门、工会和有关部门。

5.重伤、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75日;重大死亡事故结案一般不得超过90日。遇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报送、处理结案时,企业或其主管部门应向劳动部门申诉理由,请求延期,经同意后方可延长期限。

第二十五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者发生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分。

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有关部门对责任者从严处理;

1.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服、破坏事故现场的;

2.在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的;

3.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4.调查处理事故中,,,或者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接到劳动部门审批结案的文件后,应做到:

1.向全体职工宣布审批结案意见和处理结果;

2.对有关责任者的处分决定,应有正式文件并装入本人档案;

3.按照事故报告书中的改进措施,尽速组织落实;

4.被检察机关立案侦察的事故,在结论未下达之前,先按劳动部门审批结案意见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部门对审批结案的死亡事故,在文件下达两个月后,应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和改进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劳动部门应向事故单位发出监察指令书,限期处理完毕。

第二十九条 重伤、死亡事故应有完整的档案材料,其内容应包括:

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2.职工重伤、死亡事故调查报告书及批复;

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技术签定和试验报告;

5.物证、人证材料;

6.直接经济损失材料;

7.伤亡人员的医疗诊断证明;

8.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9.处分决定和有关责任者的检查材料。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依据国家有关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意见的通知1997年11月10日 津政发〔1997〕7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劳动局关于修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 》的意见一九九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现对《天津市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处理办法》(津政发〔1992〕28号)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将第一条中的“《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试行)》”修改为“《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

二、将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劳动行政部门对事故单位或有关责任者,依据《天津市劳动保护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将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市和区、县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

四、将第三十二条删除。

指导意见和管理办法的区别范文第8篇

一、适用范围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乡镇企业、饲料、农垦、农村经营管理、农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利用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农业教育、科研、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

6.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指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农业事业单位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农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1)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

(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2006]30号)的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农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3)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其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三、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

13.农业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4.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

(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15.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根据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

16.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7.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按照农业事

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农业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农业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对农业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

农业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县级及以下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规定研究制定。

18.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农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

(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0.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1.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

22.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3.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

(四)特设岗位设置

24.特设岗位是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工作任务完成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5.农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6.农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农艺师二级岗位、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术岗位。

27.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8.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农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0.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32.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三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

(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4.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5.农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7.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38.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1)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2)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5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3)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六、岗位设置的审核

39.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0.农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

(6)组织实施。

41.农业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农业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事厅(局)核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3.地(市、州)人民政府直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4.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直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1)农业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2)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岗位设置的。

46.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7.农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8.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农业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9.县级及以下人员少、机构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基层农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0.根据农业行业人才的特点,对农业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需要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破格聘用。

51.农业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52.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农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加强岗位管理。

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农业事业单位,可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

53.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4.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5.农业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然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聘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6.岗位设置管理是农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农业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事业的发展需要,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