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股权公允价值评估

股权公允价值评估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股权公允价值评估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股权公允价值评估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有资本;重组;企业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F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1)11-0033-06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国有资本是资本性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即投入市场运营的国有资产。国有资本通过投资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实现资本增值,实现其宏观调控和国民经济的主导功能。当前,我国国有经济布局较宽,整体素质不高,资源配置也不尽合理,市场化改革对国有经济重新布局,通过市场方式优化资本结构、资产重组提出了要求。这是优化国有企业资本结构的现实选择,也是用积极市场手段实现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重要方式。企业价值评估正是伴随着我国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产生和发展的,并日益成为国有资本重组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涉及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产权交易、股份制改造、整体上市、企业租赁或兼并收购、合资联营等资产业务时,需要依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通过反映企业独立完整的获利能力来确定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

一、几个概念的界定

在我国,国有资本是指国家直接或间接出资形成的经营性国有资产,是企业中国家投资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净资产,即国家所有的所有者权益。国有资本与国有企业、国有经济具有高度的相关性,通过投资企业发挥其对国民经济的控制力、带动力和影响力。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加快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要从战略上调整国有经济布局,转变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用市场化指导国有资本重组。国有资本重组是指从整体上改变国有资本的存量结构,提高资本质量,促进资本向高效益领域运动,并增强国有资本对社会资本的支配作用和控制能力,从而提高国有资本获利能力的行为。

Business Valuation在20世纪90年代初引进我国时,先后被译为商业评估、业务评估,1997年中国资产评估协会翻译美国《专业评估执业统一准则》(USPAP)将其译为“企业价值评估”。2004年12月中评协《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试行)》首次给出企业价值评估的明确定义,即企业价值评估是评估师对评估基准日特定目的下企业整体价值、股东全部权益价值或部分权益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专业意见的行为和过程。企业价值评估是传统评估业务的延伸,同时又有别于传统资产评估,主要表现在:(1)评估目标企业整体的价值或股权(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可能是全部股权,也可能是部分股权,尤其当评估标的为部分股权时,很难说这部分股权与企业的哪部分资产是对应的,因此,企业价值评估是将企业整体作为评估对象确定其评估价值,而不是对构成企业的各个单项资产的评估值的简单加总。(2)企业价值评估是基于企业的整体盈利能力,需要根据企业的获利能力、市场竞争条件等各因素计算确定其公允价值,企业价值评估所揭示的公允价值有别于企业的账面价值和公司市值。(3)企业价值评估与传统的资产评估在评估对象和评估考虑的因素等方面存在差异,因此其评估结果也会不同。这种差异主要表现在企业的评估价值中包含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商誉的价值。商誉通常是指企业的组织成本,包括公司中人的价值,同时涵盖客户关系的价值(刘玉平,2007)。

二、国有资本重组的形式

在国有资本重组中,针对不同的评估目的,企业价值评估将采用不同的价值类型和评估方法,评估结论的作用也不同,因此,有必要对国有资本重组的形式进行系统探讨。关于国有资本重组的形式,在不同的语言及法律背景下,有一系列相互关联而又彼此区别的名词和术语。在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资产剥离和购并是资本重组的两种基本形式。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与国有资本重组交织在―起,既要在改革中重组,又要在重组中改革。因此,伴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资本重组的方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五种形式。

(一)国有企业公司制改组中的资本重组

国有企业改革必然伴随着大规模的资产重组,现代企业制度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有限责任公司;二是股份有限公司。无论是改组为哪种形式,都不可避免地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进行剥离和重新整合。在这种类型的资本重组中,主要包括新建企业进行股分制改造、扩建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共同重组、合资联营、通过发行股票进行股份制改造等形式。

(二)兼并收购重组

兼并是指在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下,被兼并企业将企业全部产权一次性让渡给兼并企业,兼并企业实现资产一体化,同时取消被兼并企业法人资格的一种经济行为。收购是指一家企业出资收购另一家企业的资产或股权,从而获得对该企业资本的实际控制权。由于兼并、收购往往同时进行,人们通常把两者连在一起称之为“并购”,是我国国有企业进行资本重组和产权重组的重要途径。兼并收购重组类型包括投资控股兼并、资产置换并购、承担债务式兼并、资产换股、借壳上市等形式。在实际的并购重组过程中,以上方式的应用往往并不是单一的,经常需要数种方式同时进行。

(三)国有企业资产合并重组

相对于改制重组和兼并收购重组来讲,国有企业资产合并重组更多地表现为行政划拨而非市场交易,更多地表现为政府行为而非企业行为。这种资本重组的模式主要有三种方式:授权合并重组、控股公司转型重组(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可以成为国家股权的持股主体,通过授权的投资机构来重组国有资本)和国有股权协议转让重组。尽管我国进行并购的部分案例与行政性产权划拨有较密切的联系,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完善,这种带有较强政府意图的资本重组方式将会逐步减少。

(四)剥离与分立

剥离是指将公司现有的某些子公司、部门、产品生产线、固定资产等出售给其他公司,并取得现金或有价证券的行为。分立是指将原来的企业分立组成若干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剥离和分立都是资本重组的重要方式,并且这两种方式与并购之间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往往在并购之后收购方会采用剥离的方式出售部分被收购公司的资产或业务以换取现金。

(五)其他重组方式

上述几种国有资本的重组方式适合于国有大企业的资本重组,同时也是国有资本重组的主要方式。除此之外,国有资本重组还有许多其他方式,比如股份合作制重组、管理层收购、出售重组、租赁重组、托管重组、破产重组等。

三、在国有资本重组中开展企业价值评估的动因和相关法律法规

(一)基本动因

国有资本重组的中心问题是国有资本存量结构

调整所引发的利益协调,实质是通过产权交易进行利益结构的调整。在国有资本的并购重组交易中,若要实现交易,需要明确交易价格,而企业或者其部分股权并不是市场上的商品,无法获得交易价格,交易双方需要借助价值评估确定一个价格,最终实现企业的并购重组。在采取兼并、收购等国有资本重组方式时,支付方式主要有资产置换、股权交换和支付现金三种。在前两种方式下,除对目标企业的价值判断进行评估外,还要对作为支付手段的资产和股权进行价值评估。

在企业股份制改造过程中,通过企业价值评估可以明确企业资产的价值总量并明确企业资产的产权,从而为资产折股和股权划分奠定基础。在企业发行股票及股票上市时,为了能够对新证券进行合理定价,也需要对企业的整体价值有一个精确的判断。

在运用合资合作等方式进行国有资本重组中,无论是企业以整体资产或部分资产作价,如果依靠财务会计信息,只能反映企业历史成本价值,通常不能为合资合作双方提供公平交易的尺度,因此要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揭示企业的公允市场价值,作为企业作价合资合作的价值尺度。

国有资本重组无论采用何种方式,目的都是为了实现企业资本价值的增值。重组作为一种经营方式必然存在着经营风险,企业重组的价值也并非总是增长,因此科学、客观地评估企业价值才是判断企业重组价值增加与否的关键。在内部调整的重组中,需要通过重组前后的企业价值评估比较了解企业重组是否创造了绩效;在涉及企业间的重组中,为了评估重组对购买公司股东的价值潜力,必须评估卖方价值和收购获益价值,以控制卖方所要求的价格,因此,企业价值评估也是维护国有资本重组各方利益的重要依据。

(二)相关法律法规

与西方国家不同的是,我国的资产评估伊始就将企业价值评估作为重要内容。在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为维护国家对国有资本的所有者权益,防止国有资本流失,政府通过一系列行政立法强制推行评估业务的开展。1991年11月16日,国务院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简称第91号令),其中第3条和第4条对需要开展评估业务的行为进行了规定。第3条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以下简称占有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1)资产拍卖、转让。(2)企业兼并、出售、联营、股份经营。(3)与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或者中外合作经营企业。(4)企业清算。第4条规定,占有单位如果进行资产抵押及其担保、企业租赁,当事人认为需要时,可以进行资产评估。第91号令明确了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必须进行评估,对公平维护国家所有权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企业改制和重组上市业务的开展《公司法》中强制要求以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均须进行独立资产评估,核实资产,公允作价。这是国家通过立法,以评估作为一种独立鉴证手段,保护公众利益,维护资本市场正常秩序的重大举措。现行法规对评估结果的使用已经超出了评估咨询的范畴,评估结果已经不仅仅是为交易价格提供―个参考数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与财政部颁布的第3号令《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2月1日施行)指出:“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9月1日施行)中再次明确,企业进行与资产评估相应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作价参考依据。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原经济行为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交易。”这些法规的出台,形成了交易价格基本上使用评估结果的事实。此外,证监会公布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008年5月18日施行)等监管文件对资产评估的执业情形、方法、信息披露、责任、监管等进行了规定,体现了资产评估在并购重组中的定位、地位和影响。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各种市场创新手段层出不穷。在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规定,在涉及管理层收购和换股时,必须评估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因此企业价值评估进入了一个更广阔的发展空间。2008年重新修订并实施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使得换股收购成为可能,换股合并须在对合并双方的价值都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根据双方公司的相对价值确定一个折股比例,这将直接关系到合并双方股东的利益并进而决定合并能否成功。此外,在上市公司定向增发时,如果是优质龙头公司利用自身的较高估值,通过定向增发这种新的并购手段,去并购那些估值水平较低的其他上市或未上市公司,从而实现并购式成长。在这类业务中,如果并购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或并购主体是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按照国有资产的有关监管规定,应当对拟定向增发购买的资产进行估值作价。综上所述,在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下,涉及国有资产的重组行为大部分需要进行法定的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已是许多重要经济活动的必备程序。

企业价值评估的诞生、成长壮大,并最终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中不可或缺的一项中介服务行业,得益于国有资本重组和国有企业改制,反过来,企业价值评估技术水平的不断改进和提高又极大地促进和规范了我国国有资本重组的健康发展。随着国有企业在进而有为、退而有序原则下进一步深化产权制度改革,企业价值评估的中介服务作用必将得到更大发挥。

四、完善国有资本重组中企业价值评估的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制度与法律法规体系。明确企业价值评估的功能与定位

关于评估的属性,国内有关方面存在不同的意见,有人认为评估是咨询性的,因为评估结果只是专业评估师向委托方提供的专家意见,委托方可以选择是否采用。但有的人认为评估是鉴证性的,因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涉及国有资本产权交易的诸多经济活动中,评估是法定的,评估结果对交易价格也有重要参考价值。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参与者,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中介服务业务,需要一套完善的规章制度体系明确其业务领域、作用及法律定位,从而更好地引导和推动评估行业的发展。

迄今为止,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和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已经相继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法规、准则、指南和指导意见,覆盖了评估业务的主要领域,对规范评估执业发挥了重要作用。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评估业务的开展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基础上。因此,应继续重视加强制度、法律法规建设,努力为我国评估行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首先,应从源头上通过制度安排,发挥企业价值评估在国有资本重组中的功能,在兼并、收购、股权转让等交易中判断和确定标的企业的价值,在企业股份制改造发行股票时发现企业价值及确定股票价格,积极拓展评估服务领域,继续

巩固企业改制、兼并重组、产权交易等传统评估业务,积极开拓金融资产管理、企业财务报告评估等新兴业务。其次,加快推进评估法的立法工作,通过立法,解决评估行业的法律地位、管理体制和法律责任等根本问题。最后,针对评估行业当前存在的多部门管理问题,建议加快形成统一的准则规范体系,解决专业准则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

(二)加强企业价值评估技术研究

1.合理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内容。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时,从产权角度,评估范围应该包括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在界定企业价值评估的具体内容时,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方面,对评估师而言,国有资本重组方案是评估工作顺利开展的关键因素之一,应积极参与方案的讨论与制定。根据重组方案,确定重组的范围,特别是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的处置;确定各项债权、债务关系的调整,特别要注意或然负债的责任;由于历史原因,有的企业产权关系不清楚,应通过资产或股权的认购、置换等方式予以规范。另一方面,企业价值评估是基于企业的盈利能力,对盈利能力形成贡献的视为有效资产,因此,要正确揭示企业的价值,就是要将有效资产作为企业价值评估的具体资产范围。将企业中的有效资产和无效资产进行必要合理的区分,是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重要前提。对无效资产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进行“资产剥离”,将企业的无效资产在进行企业价值评估前剥离出去,不列入企业价值评估的范围;二是当企业出售方拟通过“填平补齐”的方式对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薄弱环节进行改进时,评估人员应在无形资产不影响盈利能力的前提下,用适当方法对其进行单独评估并单独列示。

2.清晰界定价值类型。《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中第13条对价值类型有所表述: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企业价值评估业务,应当根据评估目的等相关条件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在《资产评估准则――基本准则》及其释义中关于价值类型的表述为: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及非市场价值,并列举了主要的非市场价值类型,即在用价值、投资价值、持续经营价值、保险价值、课税价值、清算价值等。任何一项价值评估结果,都是质和量的统一。所谓质,即其价值类型,也就是价值评估值的内涵。《国际评估准则》中指出:“专业评估师应避免使用未经限定的‘价值’概念,而应对所涉及的特定价值类型进行详细描述。”从实务来讲,明确价值类型,对于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评估结论尤为重要。

在国有资本重组中,根据不同的重组目的和企业的状况,总是存在着某种交易模式,这种交易模式与作为交易对象的资产相对接,往往内生地决定价值类型,作为产权交易的价值尺度。评估目的决定适用的价值类型和对价值的定义,因此,研究与把握价值类型,必须正确认识价值类型与资本重组交易形式的关系,被评估的资产发生的经济行为是决定价值类型的重要依据。每一种价值类型所反映的评估结论,都是资产在一定市场条件下的价值反映。价值类型是由注册资产评估师与评估委托方共同讨论确定的,注册评估师应恰当选择价值类型,并对选用的价值类型进行定义,明确其价值含义。

3.科学选择评估方法。在我国,对于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一直以来有严格的规定。中国资产评估协会颁布的《企业价值评估指导意见》中第23条规定,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有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并由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同时第33条规定,“以持续经营为前提对企业进行评估时,成本法一般不应当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企业价值评估本质上是一种主观判断,但并不是随意的,需要按一定的科学方法和长期经验验证的原则进行判断,可以使用多种方法对目标企业的价值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依据评估目的及对应的价值类型、企业所处的行业和产业生命周期、竞争环境、外部条件、股权结构、交易控制权和可获得资料的充分度等来确定合适的评估方法。

改革开放以来,大量的国有企业战略性重组和规范化股份制改革成了资产评估机构的主要业务来源。由于评估经验和技术的缺乏,传统的成本法成为主要的评估方法。选择成本法的另一目的是为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保值。总体而言,以账面价值为主要依据的成本法能够站在公正的立场上,较为客观地反映出资产和企业的价值,较好地完成历史赋予的使命。尽管成本法已不能作为惟一使用的评估方法,但是也不能简单否定成本法,我国企业价值评估长期使用此法,说明其具有一定的适用性。在采用成本法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评估时应当考虑被评估企业所拥有的全部有形资产、无形资产以及应当承担的负债;应在分别就企业资产进行分类、清查的基础上,科学分析各类资产对于企业价值的贡献;当对外投资占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很高时,应对被投资企业进行评估,然后按股权比例确定对外投资价值;对负债的评估原则应与流动资产中债权类资产评估的原则保持一致性,保证评估结果的合理。

收益法是通过预测目标企业未来所能产生的收益,并根据获取这些收益所面临的风险及所要求的回报率,对其进行折现,得到目标企业的当前价值。运用收益法的必要前提是企业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在收益法应用中,有三个重点,一是科学估测收益额,包括收益额的涵义和类别;二是收益期限的确定;三是折现率的确定。收益法中的预期收益可以现金流量、各种形式的利润或现金红利等多种口径表示。目前,国际上通常的做法是现金流量口径。收益期限应根据资产未来获利情况、损耗情况或法律、契约和合同规定而确定,如果企业经营正常且没有对影响企业继续经营的某项资产的使用年限进行限定,即可确定收益期限为无限期限。折现率是直接影响收益法评估结果的重要参数,根据所对应的不同类别现金流,折现率主要涉及权益报酬率和企业资本报酬率两类,相关的确定模型或方法主要有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风险累加法和加权平均资本成本模型等。数据显示,2010年我国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运用收益法进行企业价值评估的比例为85%,以收益法作为最终评估结论采用方法的比例为45%。可见收益法已成为并购重组企业价值评估很重要的评估方法。目前,评估机构对于应用中大部分参数的确定方法,特别是通用性参数的确定已达成共识。评估行业应进一步提高评估师对于评估参数最终选取的专业判断水平,并规范收益法应用参数确定规范及细则性指引,从而为企业价值评估提供更为科学的价值参考。

市场法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资产与最近售出类似资产的异同,并将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调整,从而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是一种最直观、有效的方法。在企业整体价值评估方面,国际上较为通用。其估值模型主要有市盈率评估模型、市净率评估模型和收入乘数评估模型。应用市场法对资本市场的完善和发育程度,与评估对象相同或相似的参考企业或交易案例的数量,以及参考企业和案例的市场信息、财务信息等资料的可搜集

程度等都有一定的要求。我国资本市场发展历史较短,市场法应用过程中不同主体之间的“可比性”判断也缺乏统一标准,使得目前市场法在企业价值评估方面的应用比例仍然较低。

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是从三种途径对企业价值进行考量的手段,根据委托方需求,选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目标资产进行科学、合理的估值是国有资本重组中维护和平衡多方利益的价值标尺和重要手段,是推动国有资本重组顺利开展的基础性保障。

(三)重视无形资产,完善无形资产评估程序

企业价值由诸多价值贡献因子组成,一个持续经营并能获利的企业是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组合体。无形资产作为由企业创新活动、组织设计和人力资源实践所形成的非物质形态的价值创造来源,具体表现在企业的顾客成本、组织资本和人力资本等三方面。随着科技的发展,无形资产价值占企业资产价值的比重越来越大。然而,由于受会计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的影响,企业会计报表并不能反映无形资产的真实价值。在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资本重组过程中,如何揭示和计量过去被掩盖和隐藏的无形资产,从而还原国有企业价值完整的本来面目,是企业价值评估需研究的重要领域。

无形资产的评估是指以无形资产作为投资手段或确认的转让对象所进行的评估,或者说,是将无形资产作为获利能力进行的评估。因此,无形资产能够带来超额利润或垄断利润,才可以作为独立的转让、投资对象。无形资产评估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首先,明确评估目的。即判断无形资产是用于转让、投资、股份制改造、清算、纳税或保险等需要。其次,鉴定无形资产,需解决以下问题:一是证明无形资产存在;二是确定无形资产种类;三是确认其有效期限。然后选择确定评估方法,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法,但根据无形资产的特性,通常使用收益现值法。它是将评估对象剩余经济寿命期间每年的预期收益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现,累加得出评估基准日的现值,以此估算被评估资产价值的方法。最后,整理报告,做出评估结论。

(四)科学使用企业价值评估结果

股权公允价值评估范文第2篇

【关键词】 股权价值 股权价值评估 影响因素

一、股权价值的内涵

在讨论股权价值之前我们先来探讨一下价值的内涵,从传统政治经济学的角度看,价值的内涵――劳动价值即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量。但是,传统经济学价值的观点无法解释土地的价值因何而来。所以我们应从实际出发,探讨在资产评估中价值的内涵。从数量上看,价值是某种物价值多少可转化或可体现某单位量的表现,它是指任何有体物或无体物的交换价值,是可以与其他任何东西进行交换的货币量或未来收益的现值;从效用论角度看,价值是人们对资产效用的一种主观判断。它和价格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价值是物的真实所值,是内在的相对稳定的,是价格的波动中心;而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围绕着价值上下波动,是不稳定的,通常因人而异。而资产评估价值是客观与主观的相互统一,是评估价值与价格表现形式的统一,为什么这样界定呢?因为资产评估中的价值是专业人员运用科学的评估方法和评估人员的主观判断,最终以价格形式体现出来的价值量。所以在实践中人们常常把评估的价值和价格不作区分,有时候把股权价值就可以看作是股票的价格合计。但是,从资产评估学上我们还是要把它们区分开来。

那么究竟什么是股权价值呢?所谓股权价值是指股东现金流量的现值即企业整体价值减去负债价值。而企业的整体价值是预期的现金流量的现值,是把未来年份的预测现金流量用含有资金成本和风险成本的折现率折成现值。在企业价值评估中既要考虑资本市场的风险成本也要考虑企业利润的增长率。如果某项投资的回报率高于同样风险下的资金成本,便会创造增值的资本价值。因此,股权价值的确定主要依靠未来的企业收益能力,而各项价值评估数据的取得均来自于预测的结果,因此,股权价值可以界定为是一种有预测性质的价值,这也是对其他资产评估价值的一个借鉴。股权价值也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

二、研究股权价值意义

股权价值计量不仅关系股东利益,而且还影响会计信息的相关性,采用不同的方法计量股东权益,必然导致不同的结果,根据资产价值属性选择恰当的方法计量股东权益价值尤为关键。现行的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由于所有者权益的属性与计量模式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缺陷,建议采用单一现行市价计量模式计量,反映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交换价值,客观、准确反映所有者权益的市场价值。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股权价值应由股票交易市场决定,而不是取决于会计计量结果,对于非上市公司的股权价值则要通过市场法比较确定。

股权价值评估是为股权交易服务的。股权交易是市场竞争的产物也是市场经济中资本优化胚子的重要选择。伴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日趋完善,并购重组、股权转让与收购已经成为经济生活中的普遍经济活动,因此研究股权价值评估既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如下:可以促进完善评估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帮助企业和评估专业人员选择合适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可以为股东投资和股权转让提供参考;可以间接影响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可以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护国有股东权益;可以为股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企业股票的发行和流通提供参考。

三、影响股权价值评估的因素

1、资本结构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资本结构是指企业筹集长期资金的各种来源、组合及其相互之间的构成及比例关系,简单的说就是长期负债与权益的比重。研究资本结构理论的主要目的是分析资本结构与企业融资成本、公司价值以及企业治理结构的相互关系。反映的是企业债务与股权的比例关系,它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偿债和再融资能力,决定着企业未来的盈利能力,是企业财务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最佳资本结构评判标准是看是否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增加所有者财富,能使企业价值最大化;是否企业加权平均资金成本最低;是否资产保持适当的流动,并使资本结构富有弹性。对股权价值的具体影响:一是保持合理的资本结构有利于提高企业价值。债务融资能够给企业带来财务杠杆收益和节税收益,当总资产息税前利润率大于债务成本率时,企业进行债务融资,可以获得财务杠杆收益,提高企业价值;企业进行债务融资可以带来节税收益,提高企业价值。但随着债务融资的增长,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就会增大,进而使企业陷入财务危机及破产。二是通过影响投资者对企业经营状况的判断以及投资决策来影响企业价值,资本结构向外部投资者传递了有关企业价值的信息,影响外部投资决策,从而影响企业价值,管理者持股和主动回购股权被投资者看做是企业前景良好的一个信号,这是因为管理者承担了风险。三是通过影响企业治理结构来影响企业价值;债务融资能够促使企业经营者努力工作,选择正确的行为,向市场传递企业经营业绩信号,有助于外部投资者对企业未来经营状态作出正确判断。

2、股权结构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股权结构是指股份公司总股本中,不同性质的股份所占的比例及其相互关系。股权即股票持有者所具有的与其拥有的股票比例相应的权益及承担一定责任的权力。基于股东地位而可对公司主张的权利,是股权。股权结构有不同的分类。一般来讲,股权结构有两层含义:第一个含义是指股权集中度,即前五大股东持股比例。从这个意义上讲,股权结构有三种类型:一是股权高度集中,绝对控股股东一般拥有公司股份的50%以上,对公司拥有绝对控制权;二是股权高度分散,公司没有大股东,所有权与经营权基本完全分离、单个股东所持股份的比例在10%以下;三是公司拥有较大的相对控股股东,同时还拥有其他大股东,所持股份比例在10%与50%之间。第二个含义则是股权构成,即各个不同背景的股东集团分别持有股份的多少。在我国,就是指国家股东、法人股东及社会公众股东的持股比例。从理论上讲,股权结构可以按企业剩余控制权和剩余收益索取权的分布状况与匹配方式来分类。从这个角度,股权结构可以被区分为控制权不可竞争和控制权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两种类型。在控制权可竞争的情况下,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是相互匹配的,股东能够并且愿意对董事会和经理层实施有效控制;在控制权不可竞争的股权结构中,企业控股股东的控制地位是锁定的,对董事会和经理层的监督作用将被削弱。

经研究表明: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企业价值上升比例呈一定的态势发展。在起步阶段,企业价值会随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上升而上升,但是当持股比例上升到一定程度后,随着比例上升企业价值反而下降。所以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需要有一定的度,过高和过低等会影响企业价值进而影响股权价值。另外,企业法人股和社会公众股即私有产权股对企业价值的影响要比国家控股和国企控股大很多。对企业价值的正面推进作用更大。

3、公司治理结构对股权价值的影响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据以对工商业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体系。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规定了公司的各个参与者的责任和权利分布,诸如董事会、经理层、股东和其他利害相关者,并且清楚地说明了决策公司事务所应遵循的规则和程序。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外部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公司治理结构。它通过一整套包括正式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来协调公司与利益相关者之间(股东、债权人、职工、政府等)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利益。具体包括股权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所构成的内部公司治理,也包括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政府架构等外部治理环境。公司治理结构关键是根据不同的股权结构和公司外部治理环境构建公司内部相互制衡的组织构架。股权结构作为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表明了股东对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力控制程度。在英美等股权比较分散的国家,公司组织主要由董事会和股东会构成。在德日等股权比较集中的国家,公司组织构成有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其中监事会起比较大的作用。我国公司治理起步较晚,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一种二元制框架,即在股东大会下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董事会进行经营决策,监事会专门监督董事、经理的行为。

公司的治理结构会影响股权结构进而影响企业价值和股权价值。一般董事会成员都是大股东,大股东作为董事直接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大股东与企业之间形成一种严密的、家庭式的团体。他们不仅通过正式的股东大会或非正式的总裁会议控制企业,而且还会通过资金提供或业务的往来直接参与到企业的经营决策中,小股东的利益和作用相对被忽视。一般来说,持股比例的多少将会影响到股东对于企业经营的关注程度。大股东的存在有利于管理者更好的监督和企业取得更好的业绩,特别是股权集中在机构投资者的情况下。股权比例的选择要涉及到两个关键成本:一是风险成本,即投资者投资的方向所带来的风险损失;二是治理成本,即维持公司治理有效运作而发生的成本,它主要包括治理的组织结构本身发生的成本和治理活动的组织协调成本。这两个成本与股权集中或分散有密切的关系,如果公司的股份高度集中于一个投资者手中(拥有绝对控股权),按照所有权与剩余索取权相匹配原则,企业所取得的一切利益应该大部分归该出资者所有,外部大股东在其投资企业存在重大经济利益时,投资者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就会利用一切制度和手段积极主动地监控经营者的行为,以确保管理者没有从事有损于股东财富的活动。由于属于内部高度的监控,因而监控花费少,治理成本低。股权集中度对公司治理起着监管作用。股权集中鼓励创新(与企业价值最大化相联系的战略)和阻止多元化(与管理者利益相关的其他目标相联系的战略,如规模)。

除了以上因素会对股权价值产生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企业所处的行业和宏观经济形势对企业的股权价值都会有或多或少的影响。

总之,通过以上论述可以看出,科学的股权价值评估,对于企业来说可以正确处理股东和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投资者来说是进行投资的必要过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我国的市场经济体系和金融市场日趋完善,资本市场逐步正规,还有资产评估理论和技术发展和资产评估法律环境的改善,个人投资者、企业决策者和经营者都需要掌握一些科学的股权价值评估技术,帮助他们更好地进行投资理财和经营管理。

【参考文献】

[1] 曲若鹏:企业股权价值评估的两种方法[J].财会月刊,2011(32).

股权公允价值评估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企业估值 现金流贴现 相对估值

一、企业估值概述

资产评估在我国刚刚经过20年的发展,其中企业价值评估是一项新兴业务。企业价值评估中的包含诸多不确定性因素更是为评估增加了风险筹码,我国的评估师们面对企业价值评估这一难题,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务上都缺乏足够的积累。但是随着企业兼并、战略投资、股权交易等活动日益频繁,企业价值评估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核心,企业价值评估在广度和深度上的拓展也成为不可逃避的课题。

当前经济改革不断深入发展,涉及企业价值评估的并购、重组等事件日益上演,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目前上市公司的并购活动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资产重组,也有现代意义上的收购兼并,这都对企业价值评估提出新的要求。

目前,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管理模式已经代替了单纯的企业利润最大化。追求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成为了各个企业财务管理的新目标。如何提高企业价值,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便成为企业管理层奋斗的核心内容。实际上,企业价值评估不仅仅在企业进行产权交易等经济行为时才能派上用场,它已经成为评价和管理企业多种财务活动的基本标准,是金融市场重要的投资分析和管理工具。

企业价值评估是指把企业作为一个有机整体,以其整体获利能力为依据,充分考虑影响企业整体获利能力的因素,对其整体价值以公允市场价值计量为属性,进行的综合性评估。因为企业价值评估将企业拥有或实质上实施控制的全部资产,既包括有形资产又有无形资产,全部看作一个整体进行评估,所以,企业的价值并不是所有单项资产的简单累加和。

二、企业估值特点

(一)综合性

正如前文所说,企业估值并非全部资产的简单累加,而是在综合考虑了企业全部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品牌竞争力和企业战略等诸多因素后,按照一定逻辑关系形成的资产有机结合。所以,企业估值是一个综合的系统过程,企业估值的过程就相当于对企业未来的战略发展规划进行一次系统的量化计量,在这一过程中可以发现企业各种财务决策对企业价值的影响。

(二)风险性

在企业价值评估的各种方法中,都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例如,在现金流量折现法中,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就是该方法中的两个变量,这也是决定企业价值的根本因素。但是自由现金流量和折现率的选择和判断涉及到了评估师专业胜任能力,并且在实务操作中也面临独立性等诸多方面的威胁。变量如何确定,要在收集、分析企业各项历史数据和未来几年的预测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考虑企业未来盈利能力,还要考虑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品牌竞争力等因素,此外还要关注与企业预期收益相关的宏观政策、行业状况、市场供求等因素。

(三)缺乏参照物

对于单项资产评估而言,在资本市场上存在着许多相同或相似的资产,并形成较为公正的市场交易价格,这些可比的资产交易活动可以作为其他资产在评估时的参照物,这样可提高评估结果的可靠性。但企业具有独特性,各自发展及市场定位均不同于其他,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并不存在完全可比的参照物或者可以遵循的市场交易价格,同时,在市场不完备的情形下,交易价格可能和资产内在价值发生较大偏离,所以,以参照物的市场价格为评估方法来估算企业显得并不十分可靠。

三、企业估值方法

在企业价值评估活动中,评估方法是整个评估项目成败的核心问题,它直接影响到价值评估的结果,也构成了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框架。在我国评估理论界已研究出众多企业价值评估方法,例如历史成本法、期权定价法、收益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等等。但是在实务操作中,收益现值法和相对估值法应用比较广泛。下面就以收益现值法中的现金流量贴现法和相对估值法为例进行分析。

(一)现金流量贴现法

目前国际评估惯例中,最基本评估方法之一就是现金流量贴现法了,在西方国家已广为采用,这种方法是对包括股权在内的所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其原理是任何资产的价值都可以用其未来收益按一定的折现率折现来衡量。对目标企业估价的现金流量贴现基本模型为:

其中为第t期的现金流量,TV为目标企业的终值,n为预测期,i为根据企业加权平均资本成本确定的贴现率,也叫做资本成本,它是所有者要求的收益率或机会成本。实际上,资本成本反映了投资者投资该项资产所承担的风险。风险越大,i就越高;反之,i就越低。从这个基本模型中可知,企业价值是由预期现金流量的大小、发生的时间及其贴现率决定的,具体来说:预期现金流量越高,企业价值越大;现金流量产生的时间距离现时越近,企业价值越大;现金流量的贴现率越小,企业价值越大。应用现金流量贴现方法进行公司价值评估有三个具体模型:A、红利贴现模型;B、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C、企业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这三个模型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现金流量的规定范围不同。在红利贴现模型模型中,现金流量被定义为股东得到的实际现金流量即红利;股权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中,将现金流量范围规定为归属于股东的理论现金流量;而在企业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中,现金流量是企业自由现金流。目前,企业自由现金流贴现模型是现金流量贴现评估法主要采用的模型。

(二)相对估值法

相对估值法因简单易懂,便于计算而被广泛使用,其原理是相同或相似的资产应具有相对可比的价值,如前文所述,采用这种方法的前提必须是具有完备的,至少是有效的市场。只有在此前提下,资产的市场公允价值才会等于或接近其内在价值,这样,依据可比资产的市场价值计算出来的目标资产价值才能比较真实的反映它的内在价值。应用相对估价法通常是先选择可比公司,然后确定适当比率,最后则是计算企业的价值。

对于确定可比公司,最重要的一点是公司间的未来现金流量有较高的相关性,通常在同一行业、处于相似地位的公司,最有面对相似的市场,而且公司间的经营模式也可能大致相似,它们之间的现金流量也最可能具有较高的相似性,接下来还要进一步对备选公司的资产规模、资本结构、流动性比率、偿债比率等方面分析,剔除与目标公司差别过大的公司。

对于确定适当比率则是相对估值法的关键,因为这种方法实质上就是用所选比率的实际值来反映资产的价值,因此所选的比率要与未来现金流量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并且在可比公司间具有较强的可比性。可用于相对估值法的比率包括市盈率、市净率等。以市盈率为例:

目标企业价值=可比企业的平均市盈率×目标企业的净利润

市盈率=市价/净利润=每股市价/每股盈利

四、企业估值方法比较分析

实务应用中,没有哪一种企业价值评估方法是绝对合理的,每种评估方法的模型都有其前提条件,而现实市场环境又很难完全符合所有的假设前提。所以在进行企业价值估价时,应按被估价对象的性质和特征,选择合理的估价方法。

(一)现金流量贴现法的优缺点

现金流量贴现法注重现金流的现值,而不仅是单纯的关注财务报表上利润率大小,所以相对于市场上经过粉饰的利润率来说,现金流量一般不易操纵,客观性强。能够客观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同时现金流量贴现法符合对资产的定义。由于资产的特征之一就是预期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以企业的价值也应当是所有带来的经济利益流入,即预期现金流量的现值。

但是现金流量贴现法作为一种面向未来的动态的估价方法,涉及到很多不确定的因素,如未来现金流量、企业终值及贴现率、预测期等。这些变量选择需要进行主观判断,所以保持客观公正以及准确是很困难的。此外,从贴现率的角度看,现金流量贴现法不能反映出企业灵活性所带来的收益。假定资本成本是对企业面临的系统性风险的内在回报,那么,由于企业为适应环境所做出的灵活性决策所带来的非系统性风险则没有进行充分考虑。

(二)相对估价法的优缺点

相对估价法相对其他方法来说直观易懂,不需要很深的专业知识。对我国采用比较多的市盈率、市净率所包含的价值内因进行分析,合理的比率应该是建立在对价值内因合理估计的基础上。所以其优点是只要可比公司选择适当,再选取适当比率对目标企业进行估值,结果应当是非常理想的。但另一方面来说,相对估价法的缺点也是显而易见的,它的假定是市场在总体上是有效的、正确的,如果市场整体上对价格高估或低估,那么相对估价法将失灵。

(三)两种方法的适用范围分析

由于现金流量贴现法需要确定未来现金流量和贴现率,所以最适合那些能准确地测算未来现金流量及贴现率的企业,对于处在财务困境时期的企业、正在进行重组并购的企业、有专利权或产品选择权的公司不适用,处于清算状态的公司也因为不能再预测未来现金流,也不适用现金流量贴现法。

而相对估价法最适合下列情形:行业发达,市场上存在大量的可比公司,并且其市价合理,同时企业间存在一些相同的财务比率,以便进行标准化的估价。投资银行在进行初始公开发行(IPO)时就常采用这种方法用于发行价格的估计。现在我国的资本市场,随着股权分置改革的完成,流通股与非流通股并存的现象逐步消失,资本市场日趋成熟稳定,市场规范性和上市公司规范性都在逐步加强,这就意味着资本市场有效性在加强,企业估价的基本环境正在逐步改善,相对估价法的适用条件也逐渐形成。

股权公允价值评估范文第4篇

在日常操作中,“一元转让”成立的条件一般有以下几点。1.被出让股权的公司资不抵债,所有者权益为负,或者股东因某种特殊原因需要出让公司部分或全部股权;2.被出让公司符合产权交易所规定的产权上市交易条件,即有明确的成交价;3.被出让公司的股权无论占比几何,其挂牌价为“一元”或其他很低的象征易价格。

二、“一元转让”的账务处理

如前所述,“一元转让”根据不同情况,可能出现适用于不同准则的情形,因此下面通过举例来分别介绍各种交易情况下的会计处理,以会计语言解释“一元转让”。假设,A公司期末账面资产余额300万元,负债500万元,所有者权益-200万元,其中注册资本200万元,未分配利润-400万元。公司某股东欲以一元价格转让公司51%股权。某日,B公司出价“一元”将其购入。(A、B公司为非同一集团控制)1.控股合并情形股东出售股权后,假设B公司董事会决定,收购完成后,仅对A公司实施控制,不注销A公司,因此B公司实际成为公司控股股东,相关账务处理过程如下。首先,A公司除了股东名称发生变更外,其他各项状况均未发生变化,因此不需要进行账务处理,仅需在备查簿中将股东名录进行修改。B公司账务处理:借:长期股权投资1元贷:银行存款(现金)1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在购买日,B公司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时,应该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体现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2,000,000.00*51%-1=1,019,999.00)。2.吸收合并情形依然如上例,如果A公司变为一人有限公司,股东将股份以“一元价格”进行转让,B公司董事会决定收购A公司股份后,注销A公司,则B公司的收购过程属于吸收合并,具体账务处理如下。在会计处理上,如果A公司被吸收合并,则A公司需要将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全额转出,转入B公司中。

三、“一元转让”会计核算的期后处理及注意事项

(一)期后处理1.“一元转让”交易完成后12个月内价值量的调整如果收购单位在收购时,对某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存在异议,按照准则要求,可以以暂估价入账,这些资产如果在之后的12个月内公允价值得到明确,需要按新价值调整入账时的暂估价值。准则规定:“应视同在购买日发生,即应进行追溯调整,同时应对以暂时性价值为基础提供的比较报表信息,也应进行相关的调整”。2.“一元转让”交易完成后12个月后价值量的调整如果上述暂估价值是在购买日起的12个月以后,收购单位才最终确认暂估入账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那么收购单位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则进行处理。也就是说,收购时以暂估价入账的资产、负债超过12个月才能确定真实价值的,应该将这部分业务视为会计差错更正,在调整相关资产、负债账面价值的同时,调整所确认的商誉或是计入合并当期利润表中的金额,以及相关资产的折旧、摊销等。

股权公允价值评估范文第5篇

根据APB25的规定,股票期权计划分为两种类型:补偿性的和非补偿性的。如果归入非补偿性的,该计划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1、达到一定雇佣条件的全职雇员基本上全部有权参与计划。2、股份必须平等,或根据工资比例授予。3、必须有限定行使的时间。4、不能给予超于市场价格基础上所能给予的合理折扣。如在一般的"配股"中给予的折扣。只要不符合条件之一的,该股票期权计划就视为补偿性的。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确认补偿成本,因为补偿成本可以等于零。

然而,基于对补偿成本确认的强烈反对情绪,APB25延续了ARB143的做法,基本上取消了对所谓的固定股票期权补偿成本的确认。因为将"补偿成本"定义为授予日股票的市场价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正差额,并通常于授予日计算。这样,如果股票期权的行权价等于或大于授予日的市场价格,不论今后任何时间股票的价值如何变动均无需确认补偿成本。由于行使价格多数定为等于或高于授予日的市场价格,大多数的固定认股权计划因此无需确认补偿成本。

根据APB25,计算日期是指某一雇员得知可得到的认股权数量及认股权行使价格的最早日期。对于多数固定认股权计划,上述两个数据均在授予日得知。还需注意的是,即使受益人必须满足其他条件,如该受益人必须在授予日后继续服务该公司一段时间才可行使认股权,计算口仍然为授予日。

如果认股权计划是补偿性的,补偿成本是以计算日市场价格与认股权行使价格之间的差额计算。除非在极少数情况下,股票是专门收购来满足认股权计划,并在收购后很快交付给认股权持有人,发行机构的股票机会成本不作参照。

此外,即使在计算日(一般为授予日)没有发生补偿成本,某些期后事件也可能引致需要确认补偿成本。其中最重要的是:

1、认股权续期或延期,产生新的计算日,如果该日市场价格或公平价格超过了认股权行使价格,则需要确认补偿成本。

2、为了清算以前作出的股票奖励或认股权而向雇员支付现金,该项付款额需视为补偿成本。

如果某认股权计划包括向雇员支付补偿,该补偿应在与补偿对应的服务期间予以确认。如果认股权的授予是无条件的(如认股权没有待权期,所以在授予日便可以立即行使认股权),即其目的是酬劳雇员以前提供的服务,则补偿成本应在授予日一次入账。如果股票认股权是在部分或全部劳务提供之前授予,补偿成本应在劳务发生的期间按配比原则确认。如果认股权计划的待权期是一次生效的,补偿成本基本上以直线法计提。而如果计划的待权或是分期生效的,确认的方法便更为复杂。

下面,通过一个简化的例题说明APB25关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此,假设股票期权计划的计算日和授予日相同且一次性生效。

例;假设ABC公司于2000年1月1日实施一项股票期权计划,此时ABC公司的股票市价为20元/股,准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益人)以每股15元的价格购买10000股。受益人可在授予日后5-10年内行使。公司不认为受益人会放弃此权利。

1、股票期权授予日的会计处理为:

借:股东权益--递延补偿支出50000

贷:股东权益--股票期权50000

2、随着受益人提供劳务赚取股票期权,1-5年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补偿支出10000

贷:股东权益--递延补偿支出10000

3、受益人支付现金,行使股票期权,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150000

股东权益--股票期权50000

贷:股本1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19000

(二)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23号准则(SFAS123)

1993年6月,FASB公布了人们期待已久的有关股票期权和其它以股票为基础的补偿安排的会计处理方案。这一方案如果采纳,将取代APB25,对所有的固定或变动股票奖酬计划,以授予日的股票价格为基准,用公允价值计算补偿成本。这一方案的优点之一是它第一次运用同样的方法处理固定和变动计划,从而结束了现有准则(APB25和FASB解释28)最令人烦恼的的一面。

但是,如前所述,FASB提出的方案遭到广泛抵制,结果FASB被迫提出一个较为中庸的解决方法,即对公允价值法的采用仅作推荐。在SFAS123中,1993年方案中的公允价值法虽然得以保留,但是不作为强制的规定,而是推荐为较佳的方法。

SFAS123的规定中,与当前做法差距最远的,是对基本按照市场价格或授予日(或计算日,假如两者不同)的公允价值授予的固定认股权的会计处理。根据APB25,即使这类计划被划分为补偿性的,通常也无须确认补偿(因补偿成本为零);而在SFAS123中,这类计划的价值必须至少要以所谓的"最低价值"计算支出,即确认认股权的可递延对行使价格的支付直至认股权的期间结束的价值,减去如果股票有股息支付而错过的股息。最低价值确认为在服务期间分摊的补偿成本。

SFAS123的涵盖范围比APB25广泛。SFAS123适用于所有与股票有关的补偿计划,不论他们的名称,亦不论雇员是得到股票或根据股票价格得到现金。这一广泛的定义包括所有的股票购买计划、固定和变化认股权安排、受限制股票和股票增值权。它还适用于正常商业过程中用股票交换商品和劳务的交易。

除了符合一定的限制条件外,所有股票认股权和相关计划均为补偿性的,并需采用SFAS123的计算方法和披露要求。因此,该准则远较APB25严格。

上市公司的公允价值的计算是采用普遍承认的认股权定价模式,其中较常见的是Black-Scholes和二项式模型。这些模型考虑(1)认股权的期限;(2)授予日的市场价格和认股权的行使价格;(3)无风险利率;以及(4)该股票预计的股价波动。由于这些模型非常复杂,一般都采用计算机来计算。对非上市公司,除了对股价波动的计算外,采用的方法基本相同。

下面,仍然通过一个简化的例题说明SFAS123关于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方法。在此,假设股票期权计划的计算日和授予日相同且一次性生效。

例:假设ABC公司于2000年1月1日实施一项股票期权计划,此时ABC公司的股票市价为20元/股,准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受益人)以每股15元的价格购买10000股。受益人可在授予日后5年行使。公司不认为受益人会放弃此权利。如果无风险利率为8%,预计每年支付现金股利0.5元/股,根据SFAS123计算的股票期权最低价值为:

1、股票期权授予日的会计处理为:

借:股东权益--递延补偿支出77885

贷:股东权益--股票期权77885

2、随着受益人提供劳务赚取股票期权,1-5年的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补偿支出15577

贷:股东权益--递延补偿支出15577

3、受益人支付现金,行使股票期权,会计处理为:

借:现金150000

股东权益--股票期权77885

贷:股本10000

资本公积--资本溢价217885

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提出的对股票期权的账务处理办法主要有三种,下面予以概括说明并分析其优劣。

一、将股票期权视为或有事项这种会计方法的具体内容为:在授予日即按照行权价格确认一项债权(如记作长期应收款等),同时确认一项所有者权益(如记作预计股本等);期权持有人实际行权以后,将债权转为现金等,同时将预计股本转为股本;如果企业在规定期限内将股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支付给期权持有人,则作为企业的费用处理。上述会计方法存在有明显的缺陷:一是与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或有事项"一章的相关精神不符。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或有事项》第7条,"企业不应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因此上述会计处理方式在授予日将企业发行的股票期权视为一项或有债权,其记账原则与现行会计准则相冲突;二是容易导致企业资产的虚增,不符合谨慎的原则;三是如果股价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比68综合研究所园地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6月号较大,会导致费用不均衡,由于这部分差额记做费用在行权日所在年度入账,没有均衡地摊销至授予日和行权日之间的年度,因此不符合配比原则,会出现行权日所在年度企业利润锐减的现象;四是如果期权持有人放弃行权,需要冲减以前的记录,有操纵资产的嫌疑。

二、三时点会计处理方式这种方式实际上和第一种会计处理方式相似,只是设置的会计科目有所不同而已。具体办法为:1.授予日的会计处理:以享有股票期权的人员姓名开设明细账,借记"或有认股款"科目,贷记"或有股本",或有认股款与或有股本之间的差额贷记入"资本公积--股票期权溢价准备"科目;2.行权日的会计处理: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股本"、"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科目,同时在备查账中相应冲销以前披露的或有认股款;3.到期日及失效日的会计处理:借记"或有股本"、"资本公积--股票期权溢价准备"科目,贷记"或有认股款"科目;失效日的会计处理方式和到期日员工未行权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同。由于三时点记账法将股票期权的相关事项在备查账中予以披露,而不是视为或有事项在财务报表中入账,因此,符合现行会计准则,但是该记账法还是存在重大的缺陷:1.三时点记账法不能科学地反映股票期权的薪酬费用,从而使企业财务报表中的利润项目高估,从这一点来讲,该记账方式的科学性远不如美国APB第25号意见书的相关精神。2.三时点记账法的有些会计处理办法与我国现行法规不相符合,例如我国《公司法》规定企业回购股票应以市价为准,而在三时点记账法中实际上是以行权价记录入账。

三、模仿内在价值法进行四步骤会计处理国内有的学者模仿美国APB第25号意见书,提出了对股票期权入账的四步骤记账法,具体办法如下:1.股票期权授予日的会计处理。借记"或有认股款(行权价格)",贷记"或有股本(股票面值)"。"或有认股款"与"或有股本"之间的差额记入"股票期权溢价"科目的贷方。2.股票期权等待期的会计处理。该方案认为股票期权等待期内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情况,需分别对待。(1)授予日无法预估行权日公司股价。当股价在等待期内持续上涨超过行权价格时,在相应会计期间的会计报告日做一笔调整分录,借记"递延酬劳成本"(股票市价-行权价格),贷记"股票期权";如此后在等待期内股票市价在行权价格之上持续上涨,相应会计分录为:借记"递延酬劳成本"(新旧市价差),贷记"股票期权"。反之,作反向分录。(2)授予日可以预估行权日公司股票市场价格。在此情况下,行权日增发新股股价与行权价之间的差额应视同公司预付给股票期权持有人的酬劳,该差额应该在等待期内平均分摊。会计报告日的分录为:借记"递延酬劳成本",贷记"股票期权"。3.股票期权行权日的会计处理。在行权日,期权持有人与公司之间将发生认股款与股票的交换,此时的会计分录为:借:银行存款(收到期权持有人行权付款)员工股票期权[(贷方余额=(行权日股价-行权价)*股数)]或有股本股票期权溢价贷:或有认股款股本--普通股(股票面值)资本公积--普通股溢价(股票市价-股票面值)4.股票期权提前失效的会计处理。当股票期权提前失效时,公司一方面应注销与该员工相关的股票期权账户余额,借记"或有股本"、"股票期权溢价",贷记"或有认股款",另一方面冲减"递延酬劳成本",借记"股票期权",贷记"递延酬劳成本"。如果期权持有人在离职前根据公司特别规定已提前行权,公司有权以行权价格回购这一部分股票,借记"股本"、"资本公积",贷记"银行存款"。

四步骤记账法是目前国内设计的相对较好的股票期权会计处理办法,该记账法将股票期权的入账时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同时借鉴美国APB第25号意见书的相关精神,在等待期中设计了相关科目以确认薪酬费用(确认薪酬费用的方法比APB第25号意见书更加严格),并以比较科学的方式予以分摊,因此比起或有事项记账法和三时点记账法来讲有了较大的突破。但该记账办法仍然存在比较明显的缺点:(1)该办法还是将股票期权视为一项或有事项,因此和第一种办法一样还是不符合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或有事项的定义;(2)该办法由于是模仿APB第25号意见书的精神,因此不可避免地具有APB第25号意见书相同的缺陷,即当公司股票价格变化较大时,公司的会计调整比较多,容易出现差错。有的公司甚至可以利用操纵期末公司股票收盘价格的办法来操纵薪酬费用等重要的财务指标。几点借鉴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目前试点企业中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办法缺陷十分明显,为了日后顺利推行股票期权激励制度,我国必须借鉴国外的经验,制定统一的股票期权会计准则。

为了保持我国会计准则的前瞻性和稳定性,本人建议我国模仿美国FASB第123号公告来制定我国未来的股票期权会计准则,具体理由如下:

一、股票期权会计准则中使用公允价值法是未来的发展趋势。内在价值法下的股票期权会计标准实际上是美国上世纪70年代的会计标准,会计信息反映不充分。鉴于内在价值法的落后性,美国目前已经在讨论是否强制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执行FASB第123号公告的精神。而公允价值法是衍生金融工具会计的最基本的要求,我国如果想保持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应该采用公允价值法。

二、公允价值法有最广泛的适用性,能保持会计准则的稳定性。APB第25号意见书对固定条件的股票期权适用性很好,但对变动条件的股票期权计划的实用性较差。而FASB第123号公告具有十分强的适应性,适用于所有的股票期权计划和股票增值权等其他股票薪酬计划,具有最普遍的通用性。可以预测,我国上市公司未来股权激励将出现多元化的趋势。为了适应这种形式的需要,我们应当在制定股票期权会计准则时采用公允价值法的原则。

股权公允价值评估范文第6篇

【关键词】稳健性 公允价值 股票价格

一、公允价值与稳健性计量概述

20世纪70年代,世界经济环境日益复杂化,经济市场竞争也越来越激烈,刺激了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而这种快速增长却使得许多企业面临着越来越不确定的经营环境,而这种不确定的环境使得人们开始计量与确认企业的商业信誉以及衍生的金融工具的负债情况和资产确认情况,因此,只有能够尽可能反映出这种不确定性的会计计量方式,才能够更好地为人们提供更准确的决策信息,公允价值在这种条件下应运而生。公允价值计量方式经过了几十年的发展,2006年我国财政部门的统一的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颁布,如下定义公允价值:在公允交易中,交易方在熟悉交易情况的条件下,自愿进行负债清偿或者资产交换的金额。并且明确指出了在公允交易中,交易双方应该是不需要、不打算进行清算、缩减经营规模的持续经营企业。

稳健性原则它主要是针对会计人员在进行某些会计事项的处理方法选择时,在考虑了配比原则、相关性原则以及客观性原则等会计原则的前提下,按会计事项的不确定性程度高低来选用会计处理方法的一种要求。在处理企业面对不确定的经济业务风险的时候,要保持谨慎态度,对于可以预见的风险损失应记录和确认,没有把握的收入不能够入账,这是企业在面对市场风险的一种提前的规避措施,用谨慎的原则去化解和防范可能会遇到的风险,更好的保护股权所有者以及债权人的利益,并且有利于企业做出正确的经营决策。

二、公允价值计量与会计稳健性的相互关系

公允价值计量与会计稳健性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它们之间既有冲突又有协调。(1)公允价值与会计稳健性的冲突在于:公允价值提高了企业会计信息的透明度,能够让投资者更加信服,起到了促进投资者进行投资的作用,但公允价值本身是有一定的制约性质的,它的主要定义来自于对交易的假想,即公平的交易情况下,而不是现实的交易,对于交易价格采用了估值技术,这也就使得公允价值可能产生持有损益,即现实情况与假象情况不相符合的情况下,投资人便会产生当期损益,这也使得公允价值产生了一定的局限性。而公允价值的波动性则会一定程度上降低会计信息的稳健性。(2)会计稳健性与公允价值计量之间的统一协同关系主要表现在:两者的计量目的是统一的,都是为了反映和表达企业经济环境的不确定因素,为投资者提供真实有效的风险预估。从反映风险的角度来看,公允价值计量是继承会计稳健性的,而从所带来的收益情况来看,公允价值是在稳健性原则的一种发展。两者结合起来是对会计信息的一种全面反映,稳健性反映未来损失的不确定性,而公允价值则是双向反映,反映未来收益的不确定性。

三、基于股票价格的稳健性原则和公允计量对股权投资者的影响

大量的会计学术研究中,往往忽略了会计稳健性给投资者带来的损失,而是比较注重于激进的会计方法对投资者带来的影响。

自1996年开始,美国学者Sban对于时间段在1962年到1991年的股票市场的投资与回报的关系进行研究,以及2002年美国学者Penman and Zhang和2005年Lev直接针对1972年至2003时间段的股票市场的投资与回报,评估了稳健性会计政策对股票价值的影响。而2007年我国的牛建军、李元鹏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中的应计盈余。这些调查研究均阐述了一个基本结果:在大样本、长时期的股票市场投资与回报的实证结果来看,稳健性导致的股票错误定价会高于激进会计方法所导致的股票价格错误定价的比例,也就是说稳健性会计方法的缺失所产生的的股票价格投资风险会高于其他激进方法对股票价格投资的风险。也就是说,稳健性会计原则对投资者的决策产生的股票价格影响应该被企业考量,在企业制定会计准则的时候,需要正确的让投资者定义企业的价值,保证证券市场健康发展。

21世纪经济体制下,会计服务的主要目标是为了解决股权投资者与企业所提供的的信息不对称性,在会计准则中引入公允价值计量方法是为了使得稳健性准则朝着中性会计方向调整,在公允价值计量方法的要求下,企业需要精确估计汇报自身资产,这样投资者获得的信息是对称的,对于企业的资产预估是双向的,既有对于资产增加的预估,也有资产减少的预估。但是,有些学者认为公允价值计量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会计信息的可靠性,这是因为金融市场中的活跃交易市场除了股票、债券之外基本上是不存在的,因此,企业一般采用的是利用价值评估模型来进行公允价值的评估,会使得会计信息失去一部分的可靠性和真实性。但是从服务股权的投资者看来,稳健性原则也能够操纵企业利润的抑制,例如典型的“洗大澡”现象,在一段时间内,企业大幅度的计提高产减值准备,从而压低当年的利润,但是未来年度的利润就相应提高了。由此可见,在这样的情况下,稳健性原则与公允价值计量的优劣势必须要重新考虑,想要提高会计信息在投资市场的作用,势必要将公允价值计量与稳健性原则融合起来,并且朝着公允价值计量方向靠拢。

四、结束语

如何提高财务报告的信息真实性,平衡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与相关性,为投资者提供最正确的投资信息,是会计服务亟待解决的问题。面对这一问题,我们势必要将公允价值计量与会计稳健性融合在一起,需要做到如下改进工作:

改进公允价值的计量方法。充分考虑公允价值的可操作性,对企业资产进行合理的估值。

保留双重计量属性。会计计量应用的总趋势是公允价值、历史成本同时并行。

尽量减少公允价值变动对当期损益的影响,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充分披露会计信息。在会计信息披露中应揭示公允价值与会计稳健性之间的冲突以及对企业资产产生的变动情况,防止这个冲突损害到企业投资人的经济利益。

参考文献:

[1]葛家澍.我的公允价值观[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0,2.

股权公允价值评估范文第7篇

【关键词】 股票期权; 人力资本; 内部控制

一、问题的提出

自R.H蒙哥马利20世纪初提出“内部牵制”理论、美国AICPA协会首次提出“会计控制”的概念、Crossman和Hart等人开创了控制权理论研究以来,内部控制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很大关注。1992年9月,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的赞助委员会(COSO)提出内部控制整体框架后,内部控制理论得到进一步发展。美国安然事件后,随着《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及404条款的陆续出台,会计学者掀起了内部控制的研究热潮。我国财政部于2001年6月印发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2008年5月28日,我国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等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2010年4月26日,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要求自2011年1月1日起分阶段、分步骤在上市公司施行。可以预见,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理论与实务必将得到健全与完善。

尽管我国近年来所实施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体现了内部控制的各节点,包括:物流控制、资金流控制、信息流控制、人力资源流控制等。然而,现有内部控制规范并未涉及股票期权控制这一特殊的衍生金融工具控制,这并不符合时展的潮流。当今时代,人力资本已经成为企业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对其进行有效的激励将有利于降低企业的成本,增加企业价值,而股票期权则不失为有效的制度选择。事实上,萌芽于20世纪40年代的美国,显见于70年代并于90年代得到长足发展的股票期权,其目的就是为了激励人力资本的服务潜能、使企业价值增值。因此,对该类企业股票期权实施有效控制理应成为其内部控制的关键节点。本文拟以此为切入点,结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从人力资本角度探讨股票期权的内部控制方法。

二、基于人力资本视角的股票期权内部控制

(一)股票期权内部控制的目标

我国《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指出: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由此可见,内部控制目标体现了会计控制目标与管理控制目标的融合。

就股票期权内部控制的目标而言,股票期权内部控制能保证公允价值核算模式下,股票期权会计信息的相关可靠;能发挥股票期权制度对人力资本的激励效率,降低成本,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

(二)基于人力资本视角的股票期权内部控制设计 路径

尽管2004年COSO委员会在原有的《内部控制框架》基础上,结合《萨班斯——奥克斯法案》(Sarbanes—Oxley Act)推出了《企业风险管理——总体框架》(即ERM框架),并将风险评估要素进一步细分为目标设定、事项识别、风险评估和风险对策等,但内部控制所函括的大部分——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依然存在。会计控制将解决企业信息不对称矛盾,并能降低信息搜索成本,从而降低交易成本;管理控制将通过各种管理方法提高经济主体的组织效率,最终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为了发挥股票期权对人力资本的激励效率,其内部控制不妨从股票期权会计控制与管理控制两方面展开。本文主张在完善股票期权会计控制的基础上,通过创新管理控制来实现控制效率。

(三)基于人力资本视角的股票期权内部控制的完善与创新

企业实施股票期权是为了激发人力资本的效率潜能。从人力资本角度研究股票期权的内部控制,其核心在于反映期权价值以及赋予对象的价值,并能体现控制效率。这就要求企业不仅提供股票期权价值信息,而且也要提供赋予对象的人力资本价值信息以及与企业业绩的比值信息。因此,我们必须完善现有的会计准则、从人力资本角度运用会计与管理方法对股票期权价值流实施有效控制,从而实现控制效率。

1.基于人力资本视角的授予对象的选择

股票期权控制是对股票期权计划与执行的控制,包括对实施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股份来源、授予股票的数量、授予时机的选择及行权价格、行权期限、财务资助等的控制。上市公司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规范意见》、《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的基础上,对股票期权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授予股份的来源、行权价格的确定、行权期的选择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股票期权合法、合规。上述控制的核心之一在于授予对象的选择。授予对象选择不当,必将引发期权计划无效,可能导致企业无法发挥激励效率。从人力资本角度看,要正确地选择授予对象,则必须考虑授予对象——人力资本应作为企业的一种资本要素,纳入企业融资计划以及资本结构中。对企业而言,则必然涉及两方面问题。其一,必须对这部分资本进行正确的融资决策;其二,要对这部分人力资本所有者正确地激励——授予人力资本所有者合理的期权数量、行权价格等。因此,企业应根据这部分人力资本筹资目标和规划,结合企业的实际承受能力,拟订这部分人力资本筹资方案,明确其筹资规模、结构,对这部分人力资本的筹资成本所带来的收益以及和潜在风险之间作出权衡。

2.现有涉及股票期权会计核算相关准则的不足及完善

就股票期权的会计核算而言,尽管股票期权的核算依据有内在价值法、最小价值法以及公允价值法,且股票期权的会计处理也存在费用化、资产化以及收益分配化之争(股票期权费用化,即将股权激励支出直接计入费用;若企业将股票期权激励支出计入资产即为资产化观点;而将股票期权激励支出视同企业对激励对象的收益分配即为收益分配观)。但美国SFAS123(以股票为基础报酬的会计处理)、英国FRS20(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的IFRS2(以股份为基础的支付)以及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与《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等都倾向于在股票期权采用公允价值核算的前提下,将股权激励费用化。

我国现行准则有关股票期权费用化致使上市公司业绩降低,影响了行权条件,从而挫伤了人力资本所有者的积极性。此结果也影响了上市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的热情并导致2008年以及2009年部分上市公司宣布放弃股票期权计划。这使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与股票期权相关的准则在实施过程中出现了“水土不服”现象。为此,我国实施此准则的上市公司是“原路返回”还是“就地治疗”?显然,“原路返回”不可取,否则会降低准则的权威性,并将影响整个准则体系的实施。因此,“就地治疗”就是现实的选择。“就地治疗”不仅需要股票期权计划的完善,也需要相关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完善。

就股票期权相关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完善而言,为了激发人力资本效率潜能以及实现人力资本价值,避免挫伤人力资本的积极性,股票期权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完善可沿以下两种路径进行。

一方面,实施股票期权的上市公司在按照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等的规定进行股票期权会计核算的同时,公司在设置股票期权业绩考核指标时可考虑剔除现行准则核算方法对上市公司业绩及行权条件的不利影响。从而真实体现人力资本的服务效能。为此,公司在财务报告中可提示投资者关注因股票期权费用化对收益的影响,甚至列示股票期权不同会计处理的比较信息。

另一方面,应重点关注赋予对象的人力资本价值,并对核算依据进行有效控制,从而体现股票期权授予对象的价值。至于如何确定赋予对象的人力资本价值,本文将结合股票期权公允价值来探讨。

3.股票期权公允价值的控制

《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公平交易过程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美国的FASB157号(2006)规定:公允价值是指在计量日,市场参与者在公平交易的基础上销售资产所收到的金额或转移负债所支付的金额。由此可见,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与FASB157号有关公允价值概念的界定并无实质性区别。

尽管理论上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有成本法、收益法以及市场法。但FASB157号指出:公允价值评估方法的选用应有一定的层级顺序。即:首先应考虑市场法,参考活跃市场中同该资产或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其次应考虑收益法,利用资产未来收益的现金流量现值进行估价;最后才会考虑成本法,即该资产的现时重置成本。与此相应地,形成了公允价值评估方法的市场法、收益法以及成本法。

就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而言,由于上市公司的股票市价易于从证券交易所、交易网站等处获得,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价格,所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主要采用市场法,这也与FASB157号的精神相一致。

我国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准则进一步规定:若股票期权的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时,则应采用估值技术进行计量。采用“估值技术”进行计量时,对于无风险利率、预期的股票价格波动率等参数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金融工具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金融工具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在此,需指出的是,尽管理论上期权价值“估值技术”很多,如考克斯和罗斯(1976)二叉树期权定价模型以及布莱克—休斯模型等,但被国外理论界与实务界广泛运用的主要是布莱克—休斯模型。该模型需要严格的假设条件,包括:金融市场不存在交易成本和税负;无风险利率是一个常数;市场是连续运行;股价是连续的,不存在股价跳空现象,股价波动率σ为常数;股票不支付红利;没有卖空限制;市场中不存在套利机会。

布莱克—休斯期权的定价公式是:

期权的价值(V)=PN(d1)-EXe-rtN(d2)

N(d)为累计正态分布的密度函数;EX为期权的行权价格;P为目前的股票价格;σ2为每一时期股票收益率的方差;t为期权距离到期日时间;r为无风险利率。

由上述公式可见,影响期权价值的因素有:股票的当前价格(P),期权的执行价格(EX),股票收益率的方差(σ2),期权成熟期(t),无风险利率(r)。其中:股票价格越高,期权价值越高;执行价格越低,期权价值越高;股票收益率的方差(即股票价格的波动率)越大,期权价值越高;期权距离到期日时间(t)越长意味着期权价值越高;无风险利率(r)越高,期权价值越高。

尽管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与计量》并未明确规定期权“估值技术”,但使用布莱克—休斯模型估计期权价值时,最难确定的影响因素是股票收益率的方差(即股票价格的波动率)。股票收益率的方差往往根据以往股价的波动来计算,但股价波动期的选择值得商榷。股价波动时间窗口的不同选择将带来不同的股票期权价值,因而,这也应成为股票期权内部控制点之一。

4.股票期权授予对象价值的控制——人力资本价值

就股票期权授予对象——人力资本的价值控制而言,在企业持续经营假设下,则授予对象的人力资本价值为:

Vn表示企业赋予对象的人力资本的价值;I表示该企业每年预对赋予对象的薪酬支出;r是适用于该企业的收益折现率;V表示股票期权价值,可以由上述股票期权定价模型确定。

在企业持续经营的假设下,若企业股票期权赋予对象每年薪酬保持同一水平,则上述公式变形为永续年金求现值加持股价值。即:

式中:Vn表示企业赋予对象的人力资本的价值;I表示该企业预计每年对赋予对象的薪酬支出;r是适用于该企业的收益折现率。

5.体现股票期权设置与控制效率——提供授予对象人力资本价值与企业业绩的比值信息

企业可以通过提供授予对象人力资本价值与企业业绩的比值信息来反映股票期权设置与控制的效率。一个合理的股票期权制度应能充分发挥授予对象人力资本的效率潜能,从而带来企业业绩的增长。因此,企业可以以净利润、股东财富的增加等作为衡量业绩的指标。在此基础上,提供两者的比值信息,体现股票期权的设置与控制效率。

三、结语

总之,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以及中国企业因个别事件在国际间造成的恶劣影响,从客观上要求我国上市公司提高管理水平。上市公司股票期权内部控制的完善与优化是当前我国提升企业管理水平与核心竞争力,优化资本市场效率的制度保证。从人力资本角度完善股票期权内部控制也是我国内部控制规范过程中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 阎达五,张瑞君.会计控制新论[J].会计研究,2003(4):3-8.

[2] 夏恩·桑德.会计与控制理论[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0.

[3] 中国证监会.股权激励审核备忘录1/2号[Z].2008.

[4] 财政部,等.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S].2008.

[5] 财政部,等.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S].2010.

[6] 耿建新,朱友干.职位资本——人力资本会计研究的新视野[J].会计研究,2009(11):48-52.

[7] 耿建新,朱友干.论股权激励核算方法的选择[J].财会月刊,2008(6):8-9.

[8] 耿建新,朱友干.人力资本:权益属性与会计选择[J].会计之友,2008(6):9-10.

股权公允价值评估范文第8篇

关键词:股权激励;会计处理;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36-0155-02

引言

股权激励把上市公司的股价与经营业绩连接起来,运用股票升值带来的价格差异来对管理者进行奖励,激励管理者关注公司的长期发展。其目的是通过解决委托问题来约束公司的管理层,对管理层的短期行为进行约束,降低道德风险发生的可能,减少监督的成本,从而最大化股东的利益。会计准则上把这类股权激励的手段叫做“股份支付”,根据准则的规定,又可以分为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两种形式。由于中国的股权激励机制还处于建设之中,积累的经验尚不充分,在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方面,还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从而影响到了股权激励的有效实施。

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会计处理面临的问题

(一)支付方式选择的不明确

会计准则规定了两种股份支付的不同处理方式,这为企业的会计处理带来方便。然而,企业也有可能利用规则调节利润。对于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在授予日不进行处理,在等待期内按照授予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成本费用,并相应结转权益,行权日后不再对相关科目进行调整。对于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其在等待期内按照当时的公允价值确认成本费用,并确认对应的企业负债,行权日过后,对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要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下跌,现金结算的支付方式记录的费用较少。而如果股票价格上涨,权益结算记录的费用就会较少。这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造成企业记录的成本费用并不相同,为企业调节利润提供了可能。

(二)公允价值的确定方式不完善,行权条件过于自由

鉴于中国股票市场的现实情况,上市公司一般通过期权定价模型对股权激励进行估计。企业会计准则没有限定企业对模型的选择,不同的模型选择的参数不同。此外,再加上参数的选择也没有一定的标准,随意性很大,使得企业根据不同模型估算出来的价值差别很大。这种潜在的可调节性,使得企业有可能通过选择不同的公允价值来调节利润。

可行权条件要与公司的业绩紧密相关。然而,在中国具体的操作实践中,相关程度是由上市公司自行决定的。不少公司的可行权条件定的过低,使得对高管的约束作用近乎不存在。例如,伊利股份有限公司制定的可行权条件是其主营业务收入同比增长15%,然而我们通过分析其财务报表可知其前几年的增长率一直维持在20%以上,这说明即使伊利股份的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不够努力,甚至相对有所懈怠,依旧可以获得公司给出的巨额奖励。

(三)费用分摊以及等待期的确定不规范

等待期是指可行权条件被满足的期间。如果股份支付规定了等待期的,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如果没有则要具体进行预测。会计准则没有对股份支付的等待期进行规定,每个公司都有其自己的理解,甚至相差十分巨大。不少上市公司,不能够合理地结合股权激励的可行权条件,尤其是方案中隐含的可行权等待期,对成本费用进行分摊,将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一个会计年度,从而对企业正常的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甚至仅仅由于此项会计处理就造成了企业年报亏损。例如,某煤炭上市公司,将总额为8.34亿元的股权激励成本在两年内加速进行摊销,造成其经营利润发生巨大波动。因此,上市公司应当在遵守会计准则规定的基础上,对其股份支付的成本进行合理摊销,并相应进行会计处理。

(四)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不完善

上市公司有责任对其股权激励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充分的披露。具体而言,对股权激励进行价值评估的模型、采用的前提假设和估值技术、参数的选取以及成本费用的分摊等应当进行信息披露。在实务中,很多上市公司没有对其最佳可行权数量进行说明,没有对总的期权费用和相应的分摊情况进行披露,甚至连公允价值的计算方法都语焉不详,弱化了股权激励信息的透明度,降低了资本市场对其监管的有效性,从而使得企业有可能利用有关的漏洞,虚假进行会计处理,进行会计造假。因此,上市公司需要加强其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二、相应的建议和对策

(一)制定适宜的可行权条件

上市公司制定的可行权条件必须既符合实际,管理层能够达成相应的目标,又不能过于简单,使得达不到对管理层的激励和约束。因此,上市公司要对可行权条件进行合理的设置,业绩条件和服务期限条件都要考虑到实际的需求。从而使得可行权条件能够提高对公司高管的道德约束力,促使其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

(二)完善会计准则的规定

会计准则应当对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处理制定更加具体的规范。一方面,准则应对企业选择股份支付方式的适用范围进行列示,以供企业进行选择。另一方面,对与股权激励有关的会计准则进行完善,要求企业必须在其附注中对估值模型的选择进行着重说明,对估值模型参数的选取进行介绍,并合理规定对股份支付摊销的处理方法。通过这两个方面,降低企业在公允价值计量方式的选择,支付方式的选择以及费用分摊等方面的随意性,从而加强股份支付的规范性。

(三)加强对股权激励信息披露

要加强对股权激励有关的信息披露,具体而言要对董、监、高出售股权激励获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披露。不仅仅要对股份支付对公司当期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披露,还要估计其对未来可能造成的影响。加强对制定和实施股权激励情况的审核,完善事前和事后监管。

结论

虽然中国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虽然已经有了不小发展,其在会计处理方面依旧面临着不少的问题。为了有效地解决这些问题,既需要公司的配合又需要在制度上进行完善。股份支付是一种有效的长期激励机制,对其的合理运用,能够提升管理层的经营效率,能够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