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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诊所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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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诊所规章制度范文第1篇

一、从业人员

至少有一名具有执业医师以上资格的医生; 至少有 1 名执业护士。从业人员执业期间必须统一着装(白大挂) ,配戴统一格 式的胸卡。 (两人均需执业注册)

二、业务用房

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 60 平方米,诊室、治疗室、药房、消毒供应室、处置室五室必须各自相对独立,诊室应位于前排,五室布局合理,并有统一规格的醒目标志牌。五室应与家庭生活区分开独立设置,各室的地面、内墙要硬化防潮、保持卫生,消毒供应室应保持密闭无菌。

三、基本设备

1、诊室:至少有检查床 1 张、诊断桌椅 1 套、资料柜 1 个、候诊椅 2 张、听诊器 1 付、血压计 1 台、身高体重计 1 个、出诊箱 1个、有盖污物桶 1 个、紫外线消毒灯 1 台,以及满足需要的体温计、压舌板。

2、治疗室:至少有紫外线消毒灯 1 台、注射台 1 张、注射凳 1 条、敷料碗 2 只、敷料槽 1 个、敷料镊 2 把、止血钳 1 把、 手术剪 1 把、有盖方盘 2只、有盖污物桶 1 个,及满足需要的冷藏设施、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等器械物品。

3、药房:中、西药品柜(橱)至少 1 个(不得沿街设置透明药柜) 。

4、消毒供应室:高压灭菌锅 1 台、密闭式无菌物品存放柜 1 个、紫外线消毒灯 1 台。

5、处置室:有满足需要的有盖医疗垃圾存放桶、紫外线消毒灯 1 台。

6、配有灭火器、固定电话,以及其它与开展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

四、药品管理

在依法核定的诊疗范围配备药品,进药渠道合法,药品明码标价,无过期、淘汰、变质等假劣药品。

五、门面装饰

1、室外: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名称、执业科别,制作风格统一、式样一致,内容规范的个体诊所招牌和灯箱标示。

2、诊室:配有统一规格的卫生宣传栏和收费公开栏,悬挂高度适中,便于群众查阅;卫生宣传栏内健康教育宣传材料张贴整齐美观,每月至少更新一次;收费公开栏内药品价格和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字迹应工整清晰,收费标准符合规定;统一制作的有关制度牌应上墙,且张贴整齐美观。

六、规章制度

市卫协会统一收集制定有各项规章制度、 人员岗位责任制和国家制定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汇编形成《石狮市个体诊所规章制度汇编》后,统一下发各诊所。各诊所同时应配有统一格式的处方、门诊日志等医疗及药品管理文书资料。

(一)基本制度 1、个体诊所任务 2、个体诊所医德规范 3、个体诊所医疗管理制度 4、个体诊所药品管理制度 5、个体诊所消防安全制度

(二)卫生防疫专项制度及表、簿、卡 1、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消毒隔离制度,突发公共 卫生事件流程图。 2、表、簿、卡:传染病报告卡、登记簿、疫情报告单;健康教育处方、健康宣传栏本底资料。

(三)医疗管理专项制度及相关资料 1、制度:门诊登记制度、处方管理制度、查对制度、消毒 工作制度。 2、技术操作规程:消毒隔离操作规程、清创缝合操作规程、无菌操作规程、常用试敏药物操作规程表、急诊抢救示意图。 3、相关资料:门诊日志、出诊登记本、门诊病历、处方、 紫外线消毒登记本。

(四)药品(药械)管理专项制度及相关资料

1、制度: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制度、重大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报告与处理制度、药品购进管理制度、 药品采购员责任、 药品储存管理制度、质量信息管理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制度。

2、相关资料:药品购进质量验收登记本、临近有效期药品 验收情况登记本、药品不良反应/事件报告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验收记录本、 医疗废物处置登记本、 医疗废物消毒记录、 医疗废物回收登记本。

七、卫生环境

环境美化,地面平整无垃圾杂物,墙壁清洁无乱贴乱画,门窗洁净无蛛网浮尘,诊具整齐无灰尘,器械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有序,所内有卫生间。

八、注册资金

注册资金不少于 5 万元。

诊所规章制度

各类诊所必须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各项制度和岗位职责应方便工作人员查阅。以下制度和岗位职责范本仅供参考。

一、工作制度

(一)门诊工作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卫生法律法规,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依法执业。

2.严格遵守医疗护理各项技术操作规程,防止医疗事故发生。

3.将本机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本悬挂于醒目位置,执业地点、执业范围、负责人等登记项目发生变化,提前申请变更。

4.按照核准的诊疗项目执业,完成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工作任务,主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工作。

5.认真、规范、准确地书写门诊病历,填写门诊日志。

6.对病员认真检查,合理治疗,科学用药。对疑难病人2次门诊不能确诊者,及时转上级医院。对急、危重病员,给予优先接诊,积极进行抢救治疗。

7.认真开展诊所内部设备、设施消毒工作,依法处置医疗废物、废水,保证医疗安全。

8.树立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认真诊治每一位患者,为患者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医务人员工作时衣帽穿戴整洁,佩戴胸卡。保持诊所环境清洁。

9.依据国家有关价格政策,制定合理的各项业务收费标准并公示,收款后出具正规合法的票据。

10.开展健康教育,大力宣传卫生防病知识。

(二)病历书写制度

1.对就诊病人书写门诊病历,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病历书写文字工整、字迹清晰、表述准确、语句通顺、标点正确、纠错规范。

2.病历书写使用中文和医学术语,以蓝黑墨水、碳素墨水或黑色签字笔签写。

3.病历由亲自参与诊断、治疗的具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签名。无资质人员不得签名。

4.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

5.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等检查资料应及时归入门诊病历。

6.对按照有关规定需取得患者书面同意方可进行的医疗活动,依法签署知情同意书。

7.急诊病人经过紧急检查处理稳定后即刻书写病历,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具体到分钟。

8.急诊留观患者应记录留观记录,重点记录观察期间病情变化和诊疗措施,记录简明扼要,并注明患者去向。

9.抢救危重患者时,应当书写抢救记录。

(三)处方书写制度

1.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诊所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签章后方有效。

2.使用卫生部统一制定的处方格式。

3.医师开具药品(含中药、西药、中成药、中药饮片等)必须书写处方。一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4.处方应使用蓝黑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书写,字迹清晰,不得涂改。如有涂改,医生必须在涂改处签字,并注明修改日期。

5.处方取药内容应包括: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及数量,用药方法等。药品及制剂名称、使用剂量应以中国药典及卫生部(省卫生厅)颁发的药品标准为准。没有规定的药品可用通用名,药品数量一律用阿拉伯数字填写,用量单位以克(g)毫克(mg)毫升(ml)国际单位(iu)计算。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并注明含量。片、丸、胶囊等剂型以片、丸、粒为单位。中医处方按有关规定书写。

6.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7.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8.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开具的药品不得超过5种。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9.医师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10.一般处方保存一年,到期登记后,由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销毁并登记备案。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的保存期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药品管理工作制度

1.药品实行专人管理。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采购药品。药品采购有计划,按正规渠道购药,保证质量、价格合理。严禁购进、使用和销售假药、劣药和过期药品。

2.药品排放有序,做到离地离墙存放,保持室内整齐,室内禁止吸烟。

3.调剂处方必须做到四查十对。药剂管理人员发现不合理用药或用药错误时,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4. 配方时应细心、准确、按照调配技术规程进行调配。中药应按《中国药典》规定和《中药炮制规范》要求调配,称量要准确,严禁估计抓药,毒性药材要逐剂称量。

5.发药时将病人姓名、药品用法、用量及注意事项详细写在药袋或瓶签上,并耐心向病人交待清楚。

6.处方调配后应经严格核对方可发出,调配人和检查人应在处方上签名。

7.药品应定期检查,妥善保管。对有效期的药品应建立登记管理制度。确保药品质量。

8.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护理工作制度

1.护理工作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并经注册的护士开展。

2.执行医嘱必须严格执行“三查七对”制度。易致过敏药物,给药前应询问有无过敏史。

3.经常观察候诊病人和注射病人的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医师进行处置。对治疗观察患者应建立护理记录,并归入门诊病历。

4.严格执行无菌操作规程,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防止交叉感染和医院感染。

5.认真学习护理操作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不断提高护理质量。

(六)消毒隔离制度

1.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中有关消毒隔离制度和规定。

2.制定控制感染方案,配备必要的消毒措施,并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消毒隔离工作。

3.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掌握消毒隔离知识,并严格按照规定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4.工作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必须穿工作服、戴工作帽,保持整洁,如有污染要及时更换,工作人员不得穿工作服进入生活区和其他公共场所。

5.进行各种手术、穿刺等操作必须严格遵守无菌技术操作规程,各种注射一律实行“一人一管一用一灭菌”,加强一次性注射用具的使用管理,并做好用后的毁形消毒处理。

6.发现传染病人,应采取合理处置措施,并按规定上报病情。要指导病人就医,防止病人到处走动引起交叉感染。

7.对诊所内的环境,用物及疑被污染的物品,要及时进行消毒;病人的排泄物、分泌物及污染的垃圾应送到固定地点进行消毒处理;便器、痰盂、脸盆等应定期消毒。

8.建立诊所消毒工作记录,对机构内部每一次消毒工作进行记录。定期开展消毒效果检测。

(七)传染病管理工作制度

1.诊所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2.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采取有效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应积极创造条件,实现法定传染病的网上直报。严禁缓报、瞒报、漏报、谎报传染病疫情。

3.建立传染病登记报告记录,详细记录每一位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基本情况。

4.严格遵守传染病管理工作纪律,保护患者隐私,严禁私自向社会公布传染病疫情。

5.按照诊疗科目要求开展传染病诊疗工作。发生传染病流行或爆发时,诊所及其工作人员必须服从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调遣和安排。

6.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使用过的器物应按照国家规定及时进行消毒或处理。

(八)医疗废物处置工作制度

1.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医疗废物。

2.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贮存和处置工作的人员需配备必要的职业防护设施。

3.配置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包装物和容器,对本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建立符合要求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和容器,并定期进行消毒。

4.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未实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废物采取消毒、毁形、焚烧、填埋等措施。

5.建立医疗废物登记制度,登记内容包括医疗废物来源、种类、重量或数量、交接或处置时间、处置方法、最终去向以及经办人签名等内容。登记资料至少保存3年。

6.严禁转让、买卖、丢弃医疗废物,严禁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防止医疗废物对周围环境和居民生活产生不良影响。

(九)社会监督制度

1.设立监督电话或意见箱,由专人负责管理,做好登记。对群众提出的意见,应及时回复或改正。

2.诊所标牌含有诊所核准名称、联系电话和诊疗范围。

4.门诊工作制度、工作人员职责和卫生部、省卫生厅制定的医德医风规范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5.上岗人员必须佩戴附有本人照片、姓名、科室、 职称或职务等内容的胸卡。

6.公布主要检查、治疗、手术的收费项目、标准以及常用药品价格。

7.患者诊疗完毕后,应出具正规的费用结算凭证。

二、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人岗位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本医疗机构的各项工作。

2.制定各项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3.负责搞好法律、业务学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依法执业水平。

4.加强诊疗各项工作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5.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财务、药品、物品的管理。

6.负责本医疗机构的转诊、疫情报告、危重病人抢救及医疗差错事故的上报等工作。

(二)医师岗位职责

1.严格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技术操作规范开展执业活动。

2.遵守职业道德和规章制度,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3.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须亲自诊查、调查,并按照规定及时填写医学文书。

4. 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械和医疗器械。

5.努力钻研业务,不断学习医学新理论、新技术、提高医疗质量。

6.执业助理医师要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按照执业类别执业。

(三)护士岗位职责

1.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三查七对”制度,防止差错事故。

2.协助医师做好诊疗接待工作,认真执行医嘱,做好护理工作记录。

3.经常观察候诊患者和输液患者的病情变化,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通知医师进行处置。

4. 认真做好消毒隔离工作,做好消毒工作记录,防止交叉感染。

5.认真学习护理基本知识和操作技能,不断提高护理技术水平。

(四)药剂人员岗位职责

1. 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规定管理和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2. 做好药品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药品(材)预算、采购保管、请领、分发、中药材加工炮制、登记、处方调配等工作。

3. 严格按照医嘱调配和发药,认真执行药品价格收费标准。

4.做好药物盘点和业务统计报表工作。

(五) 医技人员岗位职责

医疗机构诊所规章制度范文第2篇

(一)设置条件

1、选址:

(1)有固定经营场所,场所必须远离污染源,距离暴露的垃圾堆、垃圾场、坑式厕所、粪池等开放式污染源25米以上,周围环境卫生状况良好整洁。

(2)经营场所使用集中式给水,水源充足。

(3)具体路段:

要求应在以下所述市区路线构成范围以外(包含所述路段的临路、街铺面)设置新的个体诊所(室):

(4)经营场所距离二级以上医疗卫生单位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00米;距离乡镇卫生机构≥200米,距离社区卫生服务站点≥100米。

(5)在“城中村”或住宅小区内设置新的个体诊所(室),需取得村民委员会或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2、建筑面积

(1)设置一个诊疗科目,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2)每增加一个诊疗科目,面积相应增加不少于20平方米。

3、资金(人民币)

(1)设置一个科目,投资总额≥5万元(除房屋外),注册资金≥2万元。

(2)设置两个科目,投资总额≥10万元(除房屋外),注册资金≥5万元。

4、执业人员

(1)法定代表人:申请开设个体诊所(室)的负责人必须是具有柳州市常住户口,具备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医学学历,获得《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二级以上医院体检证明身体健康,能适应拟开设的诊疗科目需要非在职的执业医师。

(2)其他执业人员:受聘于个体诊所(室)的人员,应持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医学学历,《医师资格证》(或《护士执业证书》),二级以上医院身体健康证明、离退休证明或离职证明、待业证明。

(二)诊所(室)的建筑与布局规定

1、布局:诊所(室)的内部功能分区应按从污染区半清洁区清洁区的流程进行布局,避免发生诊所(室)内交叉感染。根据所设诊疗科目至少设置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消毒室,各室必须独立并张贴有标志牌。诊室、处置室、治疗室每室使用面积至少不小于8平方米,消毒室至少不小于4平方米,室内净高度不低于2.6米。

中医诊所和医疗美容诊所根据实际执业情况分别按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和《美容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来执行。

2、建筑材料和设备

(1)诊所(室)内各医疗用房之间应使用砖墙或铝合金玻璃分隔到顶。诊所(室)内所有砖墙内墙面贴1.5米高的浅色瓷砖,地面铺设防滑耐磨地砖,天面涂覆防霉涂料,以便于清洗和消毒。室内安装良好的机械通风设施(空调、排气扇和电扇)及空气消毒设施(如紫外线灯)。

(2)开设口腔科的诊所,应设有一间牙模制作间。① 必须是独立的房间,面积≥8平方米。要求用砖墙或铝合金玻璃分隔到顶;内安装两个洗手消毒池(砖砌水池可见面贴瓷砖),安装紫外线空气消毒灯(要求悬挂于室中央,距离地面2米)和排气扇。(3)设有手术室的诊所(如医疗美容外科诊所),手术室应该分设医务人员入口和病人入口,并按照换鞋更衣洗手消毒准备手术的流程进行设计。(4)开设有静脉用药的诊所,还应配备有急救设备和急救药品。

3、诊疗设备

(1)基本设备

诊察床、诊察桌、诊察凳、听诊器、血压计、出诊箱、体温计、压舌板、处置台、注射器、纱布罐、方盘、药品柜、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

(2)专科诊所按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要求设置。

4、消毒隔离

(1)设置有消毒供应室,面积不小于4平方米,有专门的清洗诊疗用具及诊疗床上用品的消毒供应室,内设洗消池两个,配有高压灭菌设备、洗衣机、消毒剂等设施。口腔诊所还必需配备有快速压力蒸汽灭菌器。

(2)执业人员要掌握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并经现场抽查考核合格。

(三)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诊所规章制度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医疗机构;消毒监测;卫生监督

医院消毒是预防医院感染的重要措施之一,也是卫生行政执法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为了切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消毒管理办法》,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的消毒监测管理,2006年包头市九原区卫生防疫站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消毒灭菌质量进行了监测,现将监测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监测对象为九原区区级医院3家、乡镇卫生院14家、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298家。监测项目包括:空气、物体表面、医护人员的手、使用中的消毒液、无菌器械、紫外线灯辐照值。

方法与标准:室内空气用平板暴露法,直径9普通营养琼脂平板置于高度为1m的采样点处,自然暴露5分钟采样,检测细菌总数;医护人员手和物体表面用浸有无菌生理盐水采样液的棉拭子涂采,检测细菌总数和致病菌;无菌医疗器械采用棉拭子涂抹采样,接种营养肉汤培养,作无菌检验;使用中的消毒液取样按1∶9加入到中和剂试管内,检测细菌总数和致病菌;紫外线灯辐照强度用紫外线辐照计检测。

结果评价标准:按GB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进行评价[1]。普通30W直管型紫外线以新灯≥90Uw/cm2,旧灯≥70 Uw/cm2为合格。

2 结果

2.1 不同样品检测结果 检测6类共检测2 187份样本,合格1 539份、合格率为70.37%,其中空气51.68%(200/387),物体表面66.00%(264/400),医护人员的手84.11%(307/365),使用中的消毒液81.54%(265/325),无菌器械64.58%(248/384),紫外线灯辐照值78.22%(255/326)。

2.2 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检测结果 共监测区级医疗机构3家、乡镇卫生院14家、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298家。区级医院合格率为91.18 %(93/102),乡镇卫生院为78.02 %(181/232),最低为村卫生和个体诊所合格率68.27%(1 265/1 853),详见表1。表1 包头市九原区2006年消毒质量监测结果

3 讨论

通过对九原区不同医疗级别的各类2187份样品检测结果显示,该地医疗机构2006年医疗机构消毒与灭菌质量合格率偏低,尤其是村卫生所和个体诊所合格率仅为68.27%,乡镇卫生院78.02%。今后应加强乡镇村的传染病防治卫生执法力度。各监测项目中以物体表面、无菌器械和空气样合格率比较低分别为66.00%、64.58%、51.68%。是今后传染病执法的重点。

九原区医疗机构消毒合格率低下的原因主要有:(1)医疗机构没有制定切实有效的消毒制度,或有相应的制度,但在具体的工作中没有遵照实施,使制度形同虚设。特别是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没有制定相应的消毒制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全凭自己的主观意志,不能按照《消毒技术规范》做到定时定期、合理有效地开展消毒工作。(2)从业人员素质不高,责任心不强有关;也有经济利益驱动,不愿配置消毒设施与用品;也与卫生部门的监督力度、监督频次不够有关[2]。(3)部分村卫生室和个体诊所客观条件较差,空间狭小,通风不良,诊断室和治疗室混用导致无法使用紫外线灯进行消毒。(4)购进消毒产品检查验收不认真,采购了无证、劣质灯管,强度及使用寿命均达不到标准要求,使用方法不正确,有的使用时间不够,有的对灯管没有进行及时清洁擦拭,很多灯管已经超过其合理使用的期限,达不到消毒的效果[3]。

针对本监测结果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卫生知识培训。通过法律法规的培训,使医疗卫生机构的主要领导进一步认识到传染病管理工作的重要性,成立以院(站、所)长、中心主任、科主任负责制的检查小组,制定符合本单位的消毒制度并定期检查,加强对科室监督管理。加大对乡村医护人员消毒知识的培训力度,使其掌握各种消毒方法,消毒器械使用的专业技术知识。(2)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及相关规章制度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防治执法监督检查,强化消毒意识,强化法制观念。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法,对违法案件严肃查处。(3)突出重点、开展专项检查。对医疗卫生机构加大监督频次,除了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督,还应该有针对性地开展消毒工作的专项检查。(4)对医疗卫生机构消毒效果加大监测频次,对监测结果不合格的医疗卫生机构跟踪监督检查并进行重新监测,仍不合格者根据《消毒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5)严格医疗机构许可审批制度,完善消毒设施,合理对功能区域进行布局,加强消毒工作,使医疗机构消毒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

参考文献

[1] GB15982-1995,医院消毒卫生标准[S].

医疗机构诊所规章制度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严格依法依规执业,不断提高医疗质量,加强行业作风建设,有效预防和化解医疗纠纷,改善医患关系,彻底改变我区医患纠纷民意调查排名落后的现状,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二、现状分析

全区医疗机构共计238家,其中区直医疗机构10家,院外网点49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5家,社会团体医疗机构4家,村卫生室55家,民营医院3家,厂矿医院及医务所25家,个体诊所87家。全区医疗机构开设病床360张,医务人员共计1083人。近三年来,共计发生医闹纠纷5起、复杂纠纷9起、简单纠纷36起,经过政法、公安、卫生、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的调处,这些医疗纠纷均得到圆满解决,医患双方满意。

观近三年来所发生的医疗纠纷,综合分析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从纠纷发生的单位来看,医疗纠纷多发生在民营医院,其次是个体诊所。

二是从纠纷发生的科室来看,医疗纠纷多发生在普外科、妇产科和急诊科。

三是从纠纷处理的结果来看,多数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极少数是通过医学鉴定解决。部分医患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患方拒绝作医学鉴定,为保稳定,防止事态扩大,不进行医学鉴定而一次性补偿患方。

从纠纷发生的原因来看,除存在比较复杂的社会方面的原因外,卫生系统医务人员本身存在一些问题,大致是以下几个方面:

1.对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学习不够,不能很好地运用法律法规,保护医护人员自身的权益,有针对性地作好病人的思想工作,化解医疗纠纷,往往在医疗纠纷形成后,酿酒成醋。

2.超范围行医的现象时有发生,特别超越手术批准权限,擅自开展二、三类手术,这类现象在民营医院表现比较突出。其次是医务人员充当“万金油”医生,内、儿、妇、外什么都干。

3.用药不合理。主要表现在多种抗生素同时使用,其次是滥用激素类药品。对药物用法用量把握不准,对药物副作用不能有效防范。

4.病历处方书写不规范。基层医务人员对自己要求不高,门诊病历简单,处方书写不规范,住院病历存在缺陷,病历记录不全面甚至空白。

5.医疗设备简陋落后、医生责任心有待加强。由于条件的限制,医生在观察和检查病人时,存在着不认真、不全面、不及时,漏诊和误诊现象时有发生。

6.技术水平有限,临床经验不足。个别医人员医学知识肤浅,对某些疑难疾病鉴别和诊断不明,对病情的严重程度估计不足,未能及时会诊和转诊治疗,延误了有效抢救时机。

7.基层医务人员对急诊病人处置能力偏低,对急诊病人治疗手段和风险认识不足,加之急诊科室不健全,治疗效果不理想,往往是处理不下才被迫转诊。

8.基层医疗机构辅助科室不健全,或者是医生不能正确理解检查报告结果,不结合临床实际情况,造成误诊漏诊。

9.虚假医疗广告或擅自乱打招牌,从某种程度上造成欺骗性招引病人,而实际疗效与广告内容相差甚远,以致酿成医疗纠纷。

10.消毒管理不严格。未能认真执行《消毒管理办法》,治疗室、手术室、以及消毒打包器械等消毒不严,消毒检测严重超标现象时有发生。

11.制定规章制度不切合实际,难以落实,或无视规章制度的存在,违反医疗护理技术操作常规。

12.某些个体诊所在登记审批和校验办证时,所提供的医护人员符合资质条件,并在卫生局登记注册,而实际在岗执业的却是未经登记注册的人员,有的甚至不具备医护人员资质条件。

非医疗行为引起医患纠纷现象也时有发生。诸如患者对医疗结果的期望值过高;患者不遵守医院规章制度,擅自离院出走或采取其他治疗手段;患者不配合诊疗;患者出现病情外的特殊意外;不良的医德医风、服务态度引起的医疗纠纷等等。

自六月上旬以来,我局组织卫生监督所,对城区内所有的医疗机构,进行了严格的执法检查,共检查116家医疗机构,取缔无证行医1家,下发限期整改意见书7家,处罚27家。存在问题比较突出的是民营医疗机构、个体诊所、太平小区和雨母山的院外网点。从整治的效果和新医药体制改革的要求来看,对医疗机构强化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仍是我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内的重要工作,必须常抓不懈。

三、整改措施

1.强化组织领导。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专项整治工作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来抓,**区医患纠纷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1.要求辖区内一级或相当于一级的医疗机构,均应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每月召开一次工作调度会,汇报总结前段工作,研究部署下段工作。

2.强化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认真清查违规执业行为,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今后,由局分管领导组织卫生监督所和局医政部门组成检查组,对各医疗机构开展常规检查、不定期检查或明察暗访。凡是存在问题的单位,该限期整改的则限期整改,该停业整顿的则停业整顿,该处罚的则处罚,该吊销的则吊销,情节严重的,则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3.加强医患纠纷调处。认真贯彻落实衡综治办〔2009〕7号文件精神,对医患纠纷的处理,采取由政府牵头,综治办统一组织协调,以卫生行政部门为主,司法和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整合各方面力量,建立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三调联动”的医患纠纷调解机制。医疗机构在发现医患纠纷和医闹纠纷苗条时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司法和公安机关汇报,该打击的打击、该整改的整改,宗旨要明确。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组建**区医患,纠纷专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区司法局,运用“三调联动”化解纠纷。开展集中排查治理医患纠纷专项行动,对排查出来的问题,逐一登记备案集中调处,并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限期处理到位。对医患纠纷突出、医闹现象严重的单位,实行挂牌整改,并由卫生局派出专项整改工作组,深入医院帮助和督促专项整改工作。

4.强化“二个教育和一个培训”。一是要加强医德医风教育,在诊疗活动中,要以病人为中心,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态度,不断提高患者满意度,为病人提供优质、便捷、价廉、及时的医疗卫生服务,设立医德医风举报信箱,实行随门诊病历同时发放“病友就诊意见卡”的做法,接受病人的监督和评判;二是要加强医疗安全教育,以身边医疗纠纷为例,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分析讨论,从中吸取教训,进一步更新医疗安全理念,切实增强风险意识、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三是要强化“三基培训”,每季度举行一次三基培训考试,同时采取多种形式的医疗质量检查评比和医疗护理操作技能竞赛活动,进一步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优化医疗环境,改善医患关系。

5.严格实行责任追究。首先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各部门、各科室、各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制度,并按职责和制度的要求,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导和考核,根据考核的情况,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引发医患纠纷负有责任的医疗机构领导和医务人员实行责任追究,该追究行政责任的则追究行政责任,该追究经济责任的则追究经济责任,该移交司法处理的则移交司法处理。

6.强化卫生行政管理,严把卫生行政“三个准入”关。一是严把医疗机构设置准入关,严格按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在人员、房屋、设备、制度和资金上,一律严格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逐条进行审批,缺一不可;二是严把岗位人员的资质关,凡是不具备医护人员资质条件的,一律不许在医护岗位上从事医疗活动,违者按非法行医论处;三是严把医疗技术准入关,严格依据医疗机构的等级审批诊疗项目,重点查处超范围行医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重罚屡教不改者,不断加强医疗机构自身建设,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医疗纠纷,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稳步而健康的发展。超级秘书网

四、整治措施

一是要高度重视。区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从讲政治、讲大局、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来认识医患纠纷处理的重要性,将医患纠纷的预防和调处工作,列入医院目标管理的重点,并实行一票否决。

二是要明确职责。各单位、各部门均应结合实际,制订医疗纠纷调处工作预案,成立医患纠纷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明确各岗位人员职责,并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医疗机构诊所规章制度范文第5篇

二0一九年上半年,我所坚持在县卫计局和市卫生监督局的正确领导下,以医疗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卫生、公共场所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监督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积极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现将我所2019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卫生行政许可情况

1、受理情况:本年度上半年共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25家,托幼机构卫生保健服务许可7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4家,放射诊疗许可1家。2、发放情况:本年度上半年共计新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24家。住宿场所8家,其中招待所1家、旅店7家;美容美发场所14家,其中理发店10家、美容院4家;浴池1家;候车室1家。本年度上半年全县共计变更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1家(书店)。本年度上半年共计新发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6家,复核黑龙江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1家。共计新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4家。共计新发放射诊疗许可1家。

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情况

1、公共卫生、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我县目前有各类公共场所164家,(持合格有效健康证392人),其中住宿场所59家,美容美发场所92家,沐浴场所5家,歌舞厅4家,书店1家,游泳馆1家,影剧院1家,候车室1家。积极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我县各类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109家,卫生信誉度等级均为c级。其中住宿场所59家,应量化分级管理47家,已量化分级管理47家,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美容美发92家,应量化分级管理53家,已量化分级管理53家,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沐浴场所5家,应量化分级管理5家,已量化分级管理5家,量化分管理率达100%,歌厅4家,应量化分级管理4家,已量化分级管理4家,量化分级管理率达100%。全年共监督管理各类公共场所164家,监督检查各类公共场所170人次,监督管理覆盖率达72.5%,建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档案161家,建档率达100%。 开展市政集中供水、二次供水单位、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单位监督监测、建档、量化管理工作  目前,辖区市政集中供水单位1家,该净水厂建档并进行量化评级,其信誉等级为c级,量化分级管理率为100%,净水厂14名直接管供水人员都持合格有效的健康证明上岗从业,持证率达100%,净水厂配备水质检测化验室,每月按时对出厂水进行检测,并将检测结果上报卫生监督所存档备案,其所使用的涉水产品有卫生许可批件。二次供水单位43家,建立档案43份,建档率达100%,由于43家二次供水单位卫生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规范,不具备办证条件,目前均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积极开展农村小型集中供水设施的监督检监测工作,监督检查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单位34自然村,下达整改意见书34份。其中百吨以上千吨一下集中供水单位3个自然村。农村小型集中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已纳入卫生监督协管范畴。

2、医政卫生监督  我县正常开展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有80家,县级医疗机构4家、乡级医疗机构11家(卫生院)、村卫生所(卫生室)44家、个体诊所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企事业诊所13家。监督检查情况:一是贯彻落实省市县《蓝盾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进一步加大整顿医疗市场打击非法行医工作力度,上半年共立案查处无证行医案件2件、现结案一件罚没款人民币贰仟三佰元整;另一件转交给卫键局给予处罚。二是开展医疗机构监督检查:上半年监督检查县级医疗机构4家、乡级医疗机构11家(卫生院)、村卫生所(卫生室)27家、个体诊所7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家、企事业诊所 13家,共计63家,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和超诊疗的违法行为,根据局精神对违法医疗机构13家给予了警告处罚。三是严厉打击非法采供血违法行为,监督检查中未发现有非法采供血事件。四是开展“保健”百日行动监督检查工作 此次检查出动卫生监督员82人次,按照工作要求监督员共排查了各类会馆、社区、广场、公园等密集场所共计40个(家),未发现有开展中医、中药诊疗活动的行为。

3、传染病防治卫生监督  上半年共检查各级各类医疗机构63家,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家。消毒隔离制度落实

建立有消毒隔离组织、制度,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和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开展了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工作,消毒和灭菌效果均达到要求,消毒效果监测合格率达到100%。并对医护人员进行消毒隔离知识培训,严格执行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医疗器械均达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医疗废物监督情况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各医疗机构产生的医疗废物能够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要求实行分类、收集,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内容登记完整,设置有医疗废物管理的监控部门及专兼职人员,建立有管理责任制,制定医疗废物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都使用专用有标识的黄色包装袋和利器盒,建立有医疗废物暂存设施并符合要求。无在院内丢弃或在非贮存地点堆放医疗废物的情况。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设有医疗废物暂存间,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疾控中心、城区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西兴乡卫生院、孙吴镇卫生院、四家个体诊所和十三家企事业卫生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分别转运至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暂存,县人民医院和中医院将收集的医疗废物集中转运至黑河市净城医疗废物处理厂进行处理,并严格执行转运三联单制度,其余各医疗机构均自建医疗废物处置设施,并能及时焚烧处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一家企事业卫生所对使用后的一次性注射器一次性口腔器械未放入专用利器盒内,对其进行警告、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我县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建有医源性污水消毒处理设施。县中医院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转,建立有污水处理管理制度和污水处理意外事故应急方案,配备污水处理工作人员,并经过相关培训,但因无相关设备未开展污水消毒效果监测。县人民医院污水处理设施运转正常,建立有污水处理管理制度和污水处理意外事故应急方案,配备污水处理工作人员,并经过相关培训,但因无相关设备未开展污水消毒效果监测,传染病门诊、留观室和病房无污水局部消毒处理设备设施。

4、职业放射卫生监督  职业卫生  我县职业健康检查机构1家,双随机抽查中未抽检,但进行了正常的日常监督,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在检查见到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有专人、专柜保管,职业健康检查设备正常运转;取得黑龙江省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合格证11人。2019年4月25日以健康中国 职业健康同行为主题在人民广场进行了宣传活动并发放宣传册。放射卫生  2019年上半年对我县放射诊疗单位2家,监督覆盖率达到100%,办证率100%,(由于各乡设备的落后和其他原因今年未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均开具证明)。放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剂达到100%,个人健康档案建档率100%。各医疗机构对放射诊疗场所配置了工作人员防护用品(铅围裙等)及受检者的防护用品。

5、卫生监督协管工作  上半年对十二个卫生协管站检查中,孙吴县各卫生监督站挂牌齐全,建立健全卫生监督协管组织制度,均设有办公用房,其房屋有的卫生监督站小于20平方米,站长、副站长均达到职位要求,协管员达到2名.均未配置电脑等协管专用设备。十二个卫生监督协管站工作职责基本落实,都建立健全完善年初计划、季度计划及小结、能够按时限开展卫生监督协管巡查工作、及时上报巡查违法信息。卫生监督协管巡查信息报告率百分百。个别卫生监督协管站未按照建档情况,各行业监督频次开展巡查工作。

6、学校、母婴卫生监督工作全县共有学校17所,其中城镇8所,农村9所;托幼机构21所。为提高教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水平,确保儿童身心健康,5月20日,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教体局等10个单位对县内21家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联合检查,结合春季传染病高发期的工作实际,特别是今年春季气候异常,布置工作,认真细致逐项检查,避免工作有漏项、有缺项、有死角,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检查中发现,各个托幼机构重视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安全。卫生组织机构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规范上墙。制定了清洗消毒制度、都建立了传染病应急预案、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因病缺勤制度和病愈复课诊断、晨检制度,并严格按照制度执行,确定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和公共突发事件报告人,做好相关记录。备有有效消毒剂,能够按照消毒配比对教室、楼梯、玩具、门把手进行消毒。传染病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到位。对托幼机构的加强卫生宣传教育和健康教育,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督促他们养成“洗净手、喝开水、吃熟食、勤通风、晒衣被”的良好的卫生习惯。在每日的晨检的时候,重点注意观察学生是否有发热、咳嗽、手足口腔是否有疱疹等现象,一经发现立即隔离,通知家长将学生带离学校治疗。并做好登记,上报县疾控中心和县卫生计生监督局。此次检查工作,使各个托幼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更加规范化,对规章制度执行更加自觉和积极,广大教师和孩子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更加安全、舒适和美好,尽量减少春季传染病的发生。

7、计划生育卫生监督

按照市卫健委《2019年黑河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抽检计划》的要求,针对全县计划生育工作进行卫生监督,检查中发现孙吴县人民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获得母婴保健执业许可证;从业人员取得母婴保健考核合格证的人员数分别是14人和7人。符合国家要求,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计划生育服务,在醒目位置张贴“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标语,到县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检查,没有发现有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人工终止妊娠等行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婚前医学检查证明》等法律证件的管理和使用。

8、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强化卫生监督执法

上半年,我局组织监督执法人员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自学的方式,系统学习行政强制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监督执法范围和职能职责,熟练掌握监督执法程序、医疗服务监督管理、监督执法调查取证等方面知识。开展全体监督员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培训学习4次。积极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及其它宣传活动向社会发放宣传单1000余份,宣传手册500余册,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上半年,按一般程序的处罚案件2件,罚款人民币4300.00元。

三、下半年工作安排

1、按照上级部署及时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2、强化非法行医与非法采供血的打击力度,继续严肃查处非法行医行为。加强卫生监督协管工作全面推进。

3、开展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进行《医疗废物处置专项检查》工作。

4、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执法。一是加强公共场所日常性监督检查;二是开展卫生监测;三是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

5、加强对医用放射诊疗机构监管。

医疗机构诊所规章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词:医疗机构 消毒 问题 对策

消毒是卫生防病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目的是切断传播途径以控制传染性疾病或感染性疾病。医疗机构是传染性疾病重要的传染源,因消毒不严而导致院内感染不仅会对医务人员和病人造成伤害,还可能会引起对社会的传播。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是预防控制医院感染、医源性感染的一个重要环节,所以对此要高度重视。

深圳市南山区卫生监督所负责全区医疗卫生监督执法和传染病防治工作,对辖区内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要求对各类医疗机构监督覆盖率达100%,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各类医疗机构在消毒灭菌工作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问题。为了加强消毒工作的监督管理,提高基层医疗机构的消毒质量,我所自2011年起逐年对辖区内所有医疗机构开展全面的监督和消毒效果监测工作,现将3年来的消毒监测结果整理分析如下。

1.监测内容与方法

1.1 监测对象

南山区辖区内市、区级医院、民营医院、社康中心及个体诊所为监测对象。

1.2 监测内容

各医疗机构内工作台物体表面、室内空气、消毒器械、灭菌器、医护人员手、使用中消毒液、医院污水等进行消毒效果监测。

1.3监测方法

按照卫生部《消毒技术规范》和《医院消毒灭菌的效果监测》进行采样及检测。结果判定评价按《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有关的标准执行。

2.结果

2.1 不同级别医疗机构检测合格率

2011年~2013年对辖区内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结果,共采集样品4188份,合格3920份,总合格率为93.60%,其中市级医疗机构三年总合格率最高,为97.55%,个体诊所最低,为90.47%。

2.2 不同检测项目合格率

一次性卫生物品合格率、无菌器械浸泡液合格率、紫外线灯合格率最高,均为100%,一次性医疗用品合格率最低,为85.36%。具体数据见表1。

3.医疗机构消毒灭菌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在对各级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的问题,结合3年来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结果来分析,存在高度的相关性。

3.1 从3年来医疗机构消毒质量监测结果总合格率来看,市级医院三年总合格率最高,为97.55%,个体诊所最低,为90.47%。在卫生监督中发现个体诊所管理者对消毒灭菌工作不够重视,认为消毒灭菌工作只投入不产出,从而在人员和硬件设施配备以及管理方面明显滞后。负责消毒工作的人员业务素质不能适应现代消毒管理工作的需要,有的诊所人员不够,没有配备专人负责消毒工作,一般由护士兼管,加上缺乏消毒知识的培训,未遵循正确的程序,存在操作过程从简、从速的问题。

3.2 监测发现室内空气合格率偏低,特别是社康中心仅为33.33%,这可能与部分社区医疗卫生机构采用紫外线灯消毒有关,卫生监督中发现许多医疗机构紫外线灯安装不规范,紫外线灯配置不够,达不到15W/m3的要求或存在紫外线灯管超期使用现象,灯管长期使用不更换,灯的数量不足,紫外线灯的合格率低下导致室内空气合格率的下降,说明室内空气的消毒措施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3.3从监测结果中发现,各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中消毒液和灭菌器检测合格率均为100%,这充分说明消毒液均在有效期内使用,能够严格把关。在灭菌器的使用上,各医疗卫生机构都按照要求,对操作人员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保证消毒灭菌工作规范有效。

3.4 值得关注的是,医护人员手表面检测合格率较低,平均合格率为87.55%,表明医护人员无菌观念意识不强,没有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洗手,一方面与近几年来医疗机构对医护人员的消毒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弱化有很大的关联,另一方面与基层机构洗手设施简陋,感应式、臂碰式或脚踩式水龙头设置少,多数为自来水肥皂洗手、洗手后习惯用毛巾擦干造成手上细菌超标等因素密切相关。

3.5 一次性医疗用品总合格率最低,为85.36%,其中民营医疗机构合格率为75.00%,个体诊所仅为65.22%。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消毒药械和一次性医疗用品必须在国家卫生许可有效期内使用,且具有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这些私营机构为了降低成本,采购非正规厂家生产的、价格低廉的一次性医疗用品,未能做好审验和监测工作,使用无证或不合格产品。在监督中发现,对一次性医疗用品采购、验收制度不健全,索证工作未落实是主要问题。这表明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的管理急需完善。

4 .消毒工作监管对策

4.1 提高单位领导对消毒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管理

4.1.1 应高度认识医疗卫生机构消毒工作的重要性,是预防控制医院感染和传染病传播流行的重要措施之一。

4.1.2 加强对消毒工作的管理,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增加必要的经费投入,配置必需的消毒产品、逐步改进消毒设施,以保证消毒措施的落实。

4.1.3尽量多给承担医院消毒工作以及消毒产品采购的有关部门人员提供参加医院消毒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标准培训的机会。

4.1.4 医疗卫生机构的消毒管理必须做到有岗、有人、有职责、有制度、有检查、有奖惩。

4.2 加强对消毒工作及消毒产品采购相关人员培训,提高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4.2.1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消毒工作、消毒管理工作以及消毒产品采购相关人员对消毒新技术、新法规、规范及标准的培训学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业务素质。

4.2.2掌握并执行消毒方法选择的原则、正确的消毒灭菌方法、特别是新的消毒灭菌技术,不断适应新形势下医院消毒工作的需要。

4.2.3加强医务人员的消毒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定期开展医院感染及消毒知识培训,提高医护人员对消毒灭菌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尤其对个体诊所医务人员消毒工作进行经常性技术指导,规范操作规程。

4.3加强对医疗机构消毒工作的卫生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3.1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加强医疗机构消毒卫生监督管理和经常性卫生监督检查。

4.3.2重点检查消毒管理组织、消毒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使用的消毒产品标签说明书及其质量、消毒/灭菌的医疗用品、重点部门消毒措施及消毒灭菌效果的自我监测等。

4.3.3 定期开展监督抽检、对不合格的及时通报、公告。

4.3.4 对监督检查发现的违法行为和抽检不合格的依法进行查处,对屡教不改或导致严重后果应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告。

医疗机构诊所规章制度范文第7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及产生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院、卫生院、门诊部、社区医疗服务站、诊所、血液中心、疾控中心、从事医疗活动的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等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第四条市园林环卫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的建设及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环境保护、供销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负责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和收购环节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环卫、卫生、环保各部门将医疗废弃物管理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范围。

第五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医疗废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使用有明显医疗废物标识的专用车辆。医疗废物专用车辆应当达到防渗漏、防遗撒以及其他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场所内及时进行消毒和清洁。

运送医疗废物的专用车辆不得运送其他物品。

第六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医疗废物处置设施的环境污染防治和卫生学效果进行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档案,每半年向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一次。

第七条医疗废物应当采用统一收集、密闭运输、集中处置的方法进行无害化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处置和丢弃、转移、买卖或者倾倒混入生活垃圾,禁止废品回收站点回收医疗废物。

第八条市区、县城区及周边乡镇医疗卫生机构及小型诊所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及时送至指定的三级医疗机构存放。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医疗废物处置协议,将产生的医疗废物委托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运送、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将医疗废物委托未取得医疗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进行分类放置、暂时贮存。医疗废物包装袋、转运箱、锐气盒等封闭式医疗废物容器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按规定统一配备,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必须妥善使用,如发生丢失和损坏的,医疗废物产生单位应当予以赔偿。

第十一条医疗废物运送实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交接医疗废物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如实填写医疗废物转移联单,一车一单、随车同行,以备查验。

第十二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到医疗卫生机构运送医疗废物。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预案,出现紧急和意外情况时,及时报市环境保护、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启动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医疗废物,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卫生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五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的医疗废物处置协议规定,按时交纳医疗废物处置费。

医疗废物处置费按照下列标准收取:

(一)有固定病床的医疗机构,根据床位数按照入住率计算,收费标准为2.0元/床.日。其中三级医院按床位数的85%缴费,二级医院(含二级以下医院)按床位数的75%缴费。

(二)社区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无固定床位的医疗机构,按照从业面积0.10元/㎡月缴费.

前款中的床位数、入住率、营业面积、门诊患者人数等基础数据,根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每年核定一次。

医疗机构诊所规章制度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行政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第四章执业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

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第二十九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务人员的医德教育。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工作,必须佩带载有本人姓名、职务或者职称的标牌。

第三十一条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

第三十二条未经医师(士)亲自诊查病人,医疗机构不得出具疾病诊断书、健康证明书或者死亡证明书等证明文件;未经医师(士)、助产人员亲自接产,医疗机构不得出具出生证明书或者死产报告书。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传染病、精神病、职业病等患者的特殊诊治和处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加强药品管理。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必须按照人民政府或者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收取医疗费用,详列细项,并出具收据。

第三十八条医疗机构必须承担相应的预防保健工作,承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支援农村、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等任务。

第三十九条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疾病流行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

(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

(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

(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第四十一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由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按照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医疗服务质量等进行综合评价。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由医院管理、医学教育、医疗、医技、护理和财务等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成员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对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发给评审合格证书;对未达到评审标准的医疗机构,提出处理意见。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对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条没收的财物和罚款全部上交国库。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罚款及没收药品、器械的处罚决定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者提讼又不履行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用着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医疗机构,应当在条例实施后的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第三章的规定,补办登记手续,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五十三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设医疗机构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开设医疗机构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