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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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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保护措施范文第1篇

本文试就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以及创新工会劳动保护工作提出简浅的思考。

一、当前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

劳动保护,是指国家和生产经营单位为保障劳动者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在法律上、技术上、教育上、管理上和组织制度上所采取的一整套综合性的保护措施。现阶段企业劳动保护的管理体制为: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劳动者遵章守纪。而工会代表劳动者实施群众监督,是这一管理体制中最基本、最广泛、最直接的有效环节。

多年来,电力企业各级工会组织,在制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各基层单位都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级网络,并结合企业实际,以多种形式广泛开展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特别是在“安康杯”竞赛活动中,紧密结合电力企业的实际,将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健康列入竞赛的各项指标,加大了竞赛考核力度,取得了良好成效。为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维护广大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电力工业的快速发展,电力建设和生产任务日益繁重,电力技术和设备不断更新,电力作业环境不断变化,劳动保护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高,现有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观念、工作方式、工作手段等与新时期电力生产发展和保护职工劳动健康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劳动保护的观念和意识,与新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高标准高要求不相适应。当前,个别企业领导、一部分职工,特别是还有个别工会干部对新时期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保护职工劳动权益、维护职工生命安全与健康是电力工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劳动保护的观念没有真正做到深入人心,还存在着必须要监督的被动局面,首先没有形成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主动维护自身安全与健康,由“要我安全健康”转变为“我要安全健康”的自觉行为。其次没有形成全员劳动保护的观念。认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现场作业人员的事情,安全生产由安监部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由人力资源部发放,没有树立起全体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广度和深度受到了很大的限制。再次有相当一部分职工没有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及其环境对劳动者本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健康的影响,对规避的方法和必要的防范措施等不知情。

2.职工劳动保护的档次与新时期电力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当前的职工劳动保护,还仅仅停留在安全规程操作的监督和简单的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鞋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上,更深层次的劳动保护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如劳动保护工作标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工作规范、外界对电力岗位操作者的影响、生产劳动环境对生产劳动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损害以及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等。

3.工会劳动保护人员的专业业务能力与新时期电力发展水平不相适应。电力工会是实施职工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最主要的主体。工会劳动保护专贵人员的专业水平决定了全局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水平,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说决定了职工工作和劳动的安全健康水平。但是,当前电力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人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专业业务水平低,且人员极不稳定;(2)岗位不能保证,特别是本次“三改”后,各企业大力压缩工会定员,劳动保护专责岗位只能兼职而且是三、四个岗位职责一人兼,穷于应付,严重影响职工劳动保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3)一些工会在电力企业中还存在安置型倾向,年轻的、高学历高素质的人员严重缺乏。

4.工会劳动保护与企业安全生产息息相关,安全生产的重点是设备和人身的安全,忽视了劳动者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新时期劳动保护就是要在保护劳动者人身安全与健康的基础上,进一步研究与探索职工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作用与反作用,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与管理方法。

5.基层工会的劳动保护检查员,在责、权、利不匹配、激励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不能积极主动进行劳动保护检查,工作的责任心不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就不能很好的发挥。

6.工会对于与职工劳动保护相关的决策不能及时参与,意见和建议得不到及时采纳,只能事后监督,工作效果大打折扣。特别是部分单位工会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参与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相关维权工作处于缺位状态。

7.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应随着电力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和生产作业人员操作方式的变化、工作环境的变化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技术手段也应更新。工作重点也应随着转移,以确保劳动保护工作起到实效。

二、劳动保护工作与电力发展不相适应的原因

电力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与新时期电力事业的高速发展存在许多的不适应,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电力企业普遍存在的重生产、重基建、重营销的倾向,对设备和人身的安全非常重视。但是,对职工的劳动保护特别是在生产作业中的身体健康、工作 环境对职工健康的影响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

2.工会、职工代表和安监部门三者的配合协调不到位,优势不能互补。特别是在大多数人的认识中,劳动保护只是工会的事,所以形成了工会在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单打独斗”的局面。

3.激励机制不健全,相关的配套措施不落实,各级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人员的积极性不能充分发挥,特别是班组劳动保护检查员的作用受到限制。

4.工会及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职权设定限制了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力度与效果。

5.职工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手段落后,必要的经费和设备不能保证,工作条件限制了劳动保护工作的创新与发展。

三、做好新时期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思考

电力工业具有高度自动化和发、供、用同时完成的特点,其独特的生产运行系统和大电网、大容量、高电压形成的危险性较高的作业环境,使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区别于一般工业企业的特殊要求。切实做好以群众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对于立足电力工业特性,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体制,落实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做好新时期电力企业职工劳动保护工作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坚定不移地理直气壮地坚持依法履行工会劳动保护职责。要充分行使《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授予工会在劳动保护工作中的代表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按照三个条例明确的各项职责,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监督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条例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监督行政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

2.协调与处理好工会与安监部门、专业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关系。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目标是同安监部门和生产部门的目标相一致的,只是职责和运作方式方法不同。在劳动保护工作中处理好与安监部门的关系。只有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才能得到党、政的支持,职能部门的配合,才有人力物力的保障,各项活动的开展才能较为顺畅,才能真正从根本上实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目标。要处理好专业管理和民主管理的关系。安全生产管理是系统工程,在管理的机构、职责、制度、规章等方面,工会同安监部门各有侧重,要共同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民主参与的工作思路、内容、方式和途径。

3.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要与“安康杯”竞赛紧密地结合起来,将劳动保护工作细化分解落实到“安康杯”竞赛的各个环节,实现与“安康杯”竞赛同布置、同实施、同考核。在不断深化“安康杯”竞赛活动中提高全体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与水平,做到让全体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充分行使劳动保护的权利,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保护别人不受伤害。

4.善待生命,才能善待人生。工会劳动保护要从新时期电力企业的发展出发,研究与探索更深层次的职工劳动保护问题,立足实际,从制度上解决电力设备、工作环境、企业外部因素等对职工身体的伤害以及职工心理健康对安全生产的影响,切实维护职工的“安全健康权”、“知情权”5、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建设,夯实基础,壮大力量,故好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的基础,全面落实工会劳动保护三个条例”加强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建设,解决工会劳动保护专责兼职过多的问题,配备好专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努力构筑维护职工安全健康的“安全网”,以适应安全生产形势发展的要求。加强工会劳动保护队伍的培训,要一切从实际出发,分层次,灵活多样,讲究实效。对持证的劳动保护专职监督检查员要定期集训,在“专”字上下功夫、在创新上求发展;对基层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要做到有适应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的培训方法。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高他们的理论、政策和专业技术水平,逐步建立一支懂理论、懂政策、懂法律、懂技术,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高素质的工会劳动保护骨干队伍。

6.努力提高工会劳动保护监督人员的业务素质。将安全生产人员与工会劳动保护专责人员相互交流,提高全局劳动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解决工会劳动保护干部与所要监督检查的专业不对口造成的制度、措施落实不到位问题。

同时,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岗位的考级制度,调高劳动保护专责的岗级与奖金系数,实现层层往上考,考到哪一级水平,就承担哪一级劳动保护职责,就兑现哪一级待遇。吸引更多的有识之士加入到工会劳动保护行列,促进工会劳动保护护工作走向良性循环的发展轨道。对单位劳动保护工作要开展劳动保护工作的达标升级竞赛活动,并且将此列入工会年度目标考核,促进基层工会劳动保护工作进一步规范化。

7.坚持开展企业劳动保护的民主管理活动。通过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方式,确定职工享有的安全卫生条件和劳动保护待遇。托职代会行使对企业劳动保护措施予以审查同意或否决的权力,依托职代会生产安全专委会检查、监督职代会关于劳动保护方案的决议和有关提案的执行与处理以及集体合同中有关劳动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依托职代会征集提案的渠道,集中反映生保护、改善作业环境的方案等。建立健全工会参与企业劳动保护决策的相关制度,积极参与企业制定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规章制度的活动,努力实现对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的源头维护。

8.认真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工作的各项制度,改善工会劳动保护专贵人员的工作条件,按照规定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检查设备及工具,解决通讯、交通等困难,为适时进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创造通畅的工作环境。

9.认真监督检查劳动保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按照规定保证质量、足额发放是企业是否坚持以人为本原则、重视安全投入的重要标志。各单位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应每季度派专人对照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和人员岗位变更情况以及劳动保护用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劳动保护措施范文第2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我市的劳动保障工作始终坚持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建立了以《劳动法》为龙头,以全面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为突破口。始终把《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儿童义务教育法》作为劳动保障执法监察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坚持以加大法制宣传和严肃查处相结合,制止和纠正侵害务工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坚决制止和杜绝非法使用童工,逐步建立健全了各项工作机制,落实特殊保护措施,使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工作达到了制度化、规范化要求,走上了重在源头、重在基层、重在保护的运行轨道。

一、广泛开展宣传教育,充分调动企业劳动者学习贯彻《劳动法》的自觉性

我们从本市的实际出发,把宣传《劳动法》的重点放在乡镇、放在企业,因地制宜的开展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教育活动,深入乡镇、深入社区、深入企业、深入员工中重点突出了《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宣传普及,通过宣传周、劳动法律咨询等形式,发放《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等法规汇编材料余册,宣传提纲余份。同时在有线电视播放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法律知识,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营造劳动保障法制氛围。今年来,我们举办企业劳工干部培训班期,有人次的企业经营者、劳工干部参加了培训。通过培训,提高了企业经营者的法律意识,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依法用工行为,提高了企业主维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使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措施真正得到落实。

二、牢记“三个代表”的核心,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合法利益

一是依法行政,落实特殊保护措施。未成年劳动者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过渡,他们在生产劳动的同时还要进行学习。过重的、长时间的或过度紧张的劳动,不良的工作环境,不适的劳动工种和劳动岗位,都会对未成年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学习生活带来一定的影响,因此,我们要求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并要求用人单位在招用未成年劳动者时,要对其进行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录用,录用后每年必须定期进行一次体格检查,保证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同时把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保护措施作为工作重中之重,今年共检查各类用人单位家,查处存在违规现象家,立案受理女职工举报投诉案件件,结案率,有力地保护了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身心健康。

二是深入企业,督促用人单位履行义务。为了保护女职工的安全健康,充分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的积极性,我们定期深入企业、深入员工中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贯彻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定的各项特殊保护措施,以实际行动实现政府对女职工的关怀。首先,督促用人单位把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纳入到本单位生产经营和劳动管理环节中去,在制定生产计划和工作计划时,将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进行明确规定和合理安排,要求企业在组织生产劳动时,照顾女职工的特点,坚决纠正违反国家关于保护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法律、法规的现象。其次,要求企业不断加强关于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的组织和制度建设,指导企业建立身体健康检查制度、登记制度、学习培训制度。今年来共检查企业家,涉及人数人,提出整改意见条,清退童工名。

三、牢记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立足服务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奉献社会

⒈设立女职工、未成年工服务窗口。随着劳动力市场的逐步形成,各用人单位,特别是三资企业、私营企业越来越多的女职工出现了,但在生产实践中,有不少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由于法律、法规知识缺乏,针对这种情况,我们设立了女职工、未成年工法律咨询窗口,宣传国家对女职工、未成年工保护的有关法律、政策,免费为企业提供《未成年工登记表》,核发《未成年工登记证》,使未成年工的劳动保护真正落到实处。

⒉超前服务。创建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开展以来,我们有意识地扩大服务范围和领域,主动贴近企业、贴近女职工、未成年工,直接面对危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健康成长的各种违法行为,当女职工和未成年工遇到侵害和困难时,我们迅速出击,使问题得到及时解决,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⒊开创就业渠道、发挥妇女作用

认真做好妇女就业工作,这不仅是发挥妇女作用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加快我市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迫切需要。为进一步做好妇女再就业工作,我们积极开展了“一三一服务工程”,即进行一次免费培训、提供三个供选择岗位、进行一次职业指导。近年来共培训女职工期人,推荐就业人,其中推荐下岗再就业女职工人,农村剩余劳动力女青年人、残疾妇女人。下岗女职工再就业率达,有力地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同时,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利,着力扩大妇女生育保险覆盖面,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家,参保人数人,基金收入万元,支出万元。其中:企业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家,参保人数人,基金收入万元,支出万元;机关事业生育保险参保单位家,参保人数人,基金收入万元,支出万元。让更多的育龄妇女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保证基金安全,对符合报销规定的及时给予报销费用。

四、构筑服务网络,及时化解矛盾

针对我市企业大多分布在乡镇,我们从实际出发,构筑了市、镇、社区三级服务网络,充分发挥各乡镇对本辖区底子清、情况熟、服务及时的特点,在个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设立了“女职工及未成年工服务窗口”,并确定了四个重点服务群体。第一个重点群体是未成年人。他们处在一个特殊的成长阶段,各方面没有发育成熟。一旦发生侵害,对他们的身心产生的影响是不可逆转的。第二个重点群体是进城务工青年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的女职工。这一群体为经济的发展作出了很大的贡献,但他们中的很多人处在社会的边缘,游离于正常的组织体系之外,在工作中可能会受到不公正的待遇,从心理上、情感上都有很大的社会压力。第三个重点群体是下岗失业青年、残疾、贫困青少年群体以及两劳释放人员。这一群体在成长中遇到了暂时的困难,如果不能妥善地引导,他们就可能因贫困而绝望,因挫折而颓废。第四个重点群体是农村女青年。这一群体生活工作的状况同城市青年区别很大,他们的权益往往受到世俗观念、地方传统观念的影响而无法得到保障。面对这些重点群体,我们因地制宜贴近企业、贴近员工中去宣传、教育、引导、保护、服务、跟踪问效为主要支点,带有接力性、连续性的维权岗服务网络,使需要帮助的女职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能够得到维权岗的服务。版权所有

一是建立了管理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优秀“青少年维权岗”标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不断改进工作方式,落实创建内容。在争创的过程中,加强管理,突出劳动保障特点,围绕劳动保护措施主线开展具有劳动保障特色的创建活动。落实一套完备的工作制度,包括维权岗工作职能、青少年投诉程序和受理程序等制度;并配备一名有青少年工作经验的咨询服务人员,免费提供咨询服务;公布了维权热线电话。

劳动保护措施范文第3篇

一是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制度。__区人社局全力宣传贯彻《劳动合同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度,着力提高各行业劳动合同签订率。推进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落实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措施。2014年止全市共有905家企事业单位签订了集体合同,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率达到100%。

区总工会以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合同与集体合同的签定为工会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工作,坚持在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工作中有女职工代表队参加,针对女职工“四期”保护、女职工禁忌劳动、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等作为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合同文本的内容,突出女职工组织维权职能,从源头上保护了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落实。全区实现了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合同与集体合同同步要约、同步协商、同步签订、同步审议、同步监督的目标。

二是多方位关心女职工健康。随着女职工队伍不断壮大,全区上下逐渐形成关爱女职工身心健康的良好氛围。在推行健康知识讲座的基础上,全区各级女职工组织积极开展女职工免费体检活动,全区参检人数达5万多人。同时特别关爱困难职工家庭的妇女身体健康,区总工会与区妇保所联合免费为困难女职工进行两癌检查。同时在7、8月份期间对工作在第一线的女职工开展高温慰问工作。

三是联合执法保护权益。近年来,__区人社局多次联合区妇联、区总工会对全区女职工较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存在职业危害隐患以及曾查实存在侵害女职工特殊权益的企业进行专项执法检查,重点检查企业中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特殊待遇落实情况、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女职工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的签订和落实情况,对于企业侵犯女职工劳动权益的行为,及时依法纠正和处理。2014年主动监察用人单位1079户,女职工8.24万人,书面审查5014户,女职工16.39万人,查处童工的用人单位9家,清退童工9人,女童工4人

四是多形式开展心理疏导服务。随着社会的发展,生活和工作节奏加快,竞争压力增大,广大职工的心理压力大大增加。__区在关爱女职工身体健康的同时切实关心女职工的心理健康,提高女职工心理素质,启动了以“健康心灵、快乐工作、幸福生活”为主题的职工心理健康教育服务活动,采用“菜单式”选学方式,组成了职工心理健康教育讲师团,深入到企事业单位,从情绪管理技巧、阳光心态与快乐人生、工作与家庭平衡等方面传授心理健康知识,全区共开展专题讲座16场,团体咨询一百多次,有效帮助女职工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形成健康阳光的积极心态。

一是女职工特殊权益受到侵犯的主要表现。一、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等期间基本工资被降低,理由是在女职工休这些假期间不在岗,这种情况普遍存在,有的是岗位工资被核减;有的干脆什么也没有,就连最低生活保障都没有,反而要向单位交纳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障金、住房公积金等工资里的各项扣款。二、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及仍在哺乳期内的女职工依然被安排从事加班等。三、从事计件工作的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不能胜任原劳动,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的被拒绝,甚至因工作任务完不成而加班延点。四、多数女职工怀孕流产的,未享受到所在单位给予的一定时间的产假。五、同在一个企业工作,所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和政策却因人而异。

二是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存在盲区。区人社局在劳动监察过程中发现,除了一些外资企业、集体企业和部分规模较大的民营企业外,大部分被检查企业执行女职工保护规定的记录几乎为零。虽然被检查单位均称依法执行女职工保护规定,但实际情况是,很多企业都有意采取措施逃避执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例如一些企业招录女职工都集中在“两头”。即从刚毕业到结婚前这个年龄段的,和已经结婚孩子比较大的女职工,有的还把婚育证明作为招工条件。

三是女职工缺乏对自身权益的了解。企业很多青年女职工在怀孕后立即选择辞职回家待产,而生产后也总是等到小孩哺乳期结束后才再出来找工作,从而放弃了这些特殊权益,也为企业逃避执行女职工特殊保护规定创造了条件。部份企业工会组织对企业侵害女职工的不合理决策敢怒不敢言,不能有效地为女职工说话办事,有意无意中导致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一再滋长。

一是强化宣传,提升女职工维权意识。贯彻落实《劳动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加强对企业法人和经营者的教育,增强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自觉性、主动性,加强对女职工的宣传教育,使其知法、守法,并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高女职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同时,畅通各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镇区网格“预

劳动保护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综合型服务企业 职工劳动安全健康

一、综合型服务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健康发展形势

某实业公司为综合型服务企业,拥有餐饮住宿、运输汽修、物业服务业务。随着近年的发展,企业经历着经营思路、服务意识、硬件设施设备乃至服务方式及流程的改变,管理难度越来越大,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管理问题尤为凸显,此现状下要对涉及各项不同领域的服务统一进行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管理具有一定难度,既有许多有利条件,也有诸多不利因素。

(1)有利因素。一是国家及对安全生产的高度重视,不仅为开展劳动保护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难得的机遇;二是涉及职工生命、健康权益的法律法规日益完善,为做好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保证。如《劳动法》、《安全生产法》、《建筑法》、《矿山安全法》、《煤炭法》、《铁路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这些都为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三是职工群众对劳动保护的迫切要求,职工群众对劳动保护的迫切需要,决定了组织必须把维护职工的劳动保护权利作为劳动保护工作的出发点、落脚点和切入点,发挥在保护职工安全与健康中的重要作用。

(2)不利因素。迅速发展的服务业企业,普遍存在安全管理重视度不足,基础薄弱、安全投入不足等问题,导致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多发;大量农民工进入企业,在一些企业“三级安全教育”流于形式的情况下,造成职工队伍整体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下降;由于简化了职业安全卫生评价等程序,致使事故隐患增多;一些干部对劳动保护工作认识不到位;劳动保护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不适应形势需要。

二、综合型服务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健康管理存在的问题

开展职工安全生产培训,但内容有待提升。综合型服务企业要求对新员工、班组长、作业现场技术操作人员、转岗人员、主管领导及主要负责人进行职业安全培训,确保公司的各项服务工作人员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知识。但存在对职工职业安全培训需求分析不足、培训内容不够有针对性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培训效果。

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但部分职工对所从事岗位的职业危害不重视。综合型服务企业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并具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等条款,但由于服务行业岗位技术含量相对较低,劳动内容较为简单,因此部分职工与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中没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内容或签订劳动合同时对所从事岗位职业危害不重视。

建立职工劳动保护体制,但执行不到位。综合型服务企业制定劳动保护措施,发放劳动保护用品,组织职工定期体检,有效防范职业危害病发生。但在执行过程中仍存在部分劳动保护用品发放不及时、部分职工不定期体检等问题,给防范职业危害病工作带来隐患。

控制安全生产硬件条件和环境,但安全生产投入还需加强。综合型服务企业对其设备设施按时维护保养,定期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要求检查现场作业环境,最大限度的排除企业安全发展、职工安全健康隐患。但实际中仍存在设备设施更新不足,作业环境距安全生产标准要求还有一定差距等问题。

三、改善综合型服务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健康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综合型服务企业主管领导、主要负责人和专(兼)职技安员要切实承担安全监管职责,制定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的制度措施和工作机制,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所承担的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和分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要求制定具体可行的行为安全生产制度、安全准入条件,并加强监督检查,遵循“四不发过”原则,不留死角,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同时,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和标准,不断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改善作业环境。综合型服务企业应充分利用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技术改造和淘汰落后的生产工艺和设备,提高工艺、设备的安全性能和安全监控手段,减少生产场所的危险物品数量,从源头上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同时,坚持全员安全培训教育,加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增强职工安全自我保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并定期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培训,提升决策层、管理层和执行层的安全管理理念和安全技术方法。

加强劳动保护,坚持开展经常性的劳动保护群众监督检查活动。综合型服务企业须贯彻落实劳动保护工作责任制,强化劳动保护内容,积极参与职业病防治工作专项行动,做到有专门机构、专项经费、专门人员负责劳动保护工作,并督促单位不断改善劳动条件。同时发挥安全职能部门对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和监管作用。

劳动保护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劳动保护;工会;对策

中图分类号:D41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6)09-0070-02

港口企业作为地方交通服务行业,其生产运行的特殊性和发展的先行性,对劳动保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工会组织开展劳动保护工作,是工会的性质和职能决定的,是工会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切实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才能增强工会组织的向心力和凝聚力,进而促进企业和谐稳健快速发展。

1 港口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做法及成效

长期以来,港口企业工会组织充分认识劳动保护工作在和谐企业建设中的基础作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不断强化工会劳动保护工作,为实现企业安全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1.1 工会劳动保护工作理念不断深化

工会组织充分认识到劳动保护与生产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相互渗透,相互贯穿,不可分割的关系,切实做到把劳动保护放在重要的位置上来加强管理和组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安全技术技能,生产过程别是危险品、特种货物装卸作业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实行现场轮流带班制度;结合企业的实际,督促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及劳动保护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企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队伍建设,确保劳动保护资金按时到位和合法使用。

1.2 劳动保护宣教进一步加强

充分利用“安康杯”竞赛、“安全生产月”等重大活动,广泛宣传劳动保护法律法规、自救互救常识和技能,提高作业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在各岗位作业人员中积极开展竞赛活动,通过奖励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发展。实行新员工岗前“三级安全教育”和老员工的安全知识、技能、态度教育,在一线生产岗位中实行班前安全教育会议,保证每班次员工上岗作业前都得到一次教育和提醒,清楚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和注意事项,确保劳动保护宣传教育培训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分析。

1.3 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不断深入

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督促安全生产管理部门,严格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章制度的全面要求。在日常管理中,通过聘请劳动保护义务监督员和工会小组安全监督员,重点加强对生产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杜绝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和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的“三超”不安全行为;经常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提请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整改,做到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重大节假日等重要时段前,积极参与排查工作,特别是重点部位和危险源的检查,确保节假日期间等重要时段的安全生产工作管理到位,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积极组织员工进行预案演练和演习,防患于未然。

1.4 劳动保护工作水平持续提高

紧密配合和积极参与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充分利用好风险评价、危险源辨识与安全评估等标准化管理中的内容指导实际工作,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技能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为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提供了先进的、系统的和规范的基础保证。

1.5 员工权益和健康得到有效维护

由于港口企业生产作业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24小时高度连续性等特性,在繁忙的工作中,经常发生交叉作业,人机配合作业等现象,难以避免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况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工会积极参与企业生产管理,在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拥有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关注作业环境的日常状况,有针对性地改善作业环境的不良状况,为员工发放规范的劳动防护用品,起到了保护环境,预防职业病的良好效果。

2 港口企业工会劳动保护工作存在的不足

多年来,集团公司在制定劳动保护监督制度,建立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开展劳动保护监督活动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但是,随着生产的快速发展,建设和生产任务日益繁重,机械设备不断更新,劳动保护标准和要求的不断提高,现有的劳动保护工作观念、工作方式、工作手段等与新时期港口生产发展和保护职工劳动健康的要求已不相适应,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职工劳动保护的观念和意识,与新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高标准高要求不相适应。一部分职工对新时期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意识到保护劳动权益、维护生命安全与健康是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劳动保护的观念没有真正做到深入人心,还存在着必须要监督的被动局面,没有形成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主动维护自身安全与健康的自觉行为。有些职工认为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是领导和现场带班的事情,安全生产由安监部监督,劳动保护用品由机电公司发放,没有树立起全体职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企业安全文化理念。有相当一部分职工没有认识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及其环境对自身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健康的影响,对规避的方法和必要的防范措施等不知情。

(2)职工劳动保护的档次与新时期港口发展的要求不相适应。当前的职工劳动保护,还仅仅停留在安全规程操作的监督和简单的安全帽、工作服、劳保鞋、手套等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上,更深层次的劳动保护还没有提到议事日程,如劳动保护工作标准、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工作规范、外界对装卸岗位操作者的影响、生产劳动环境对生产劳动工作人员身体健康的损害等。

(3)劳动保护人员的专业业务能力与新时期生产发展水平不相适应。当前公司劳动保护工作人员专业业务水平低,且人员设置极不稳定,存在可有可无的状态;基层班组职工对劳动保护工作敷衍了事,影响职工劳动保护职能作用的有效发挥;工会在劳动保护工作中作用不明显,缺乏主动性和实效性。

(4)基层劳动保护检查员,在责、权、利不匹配、激励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不能积极主动进行劳动保护检查,工作的责任心不强,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作用就不能很好的发挥。

(5)劳动保护工作应随着企业生产设备的更新和生产作业人员操作方式的变化、工作环境的变化以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调整。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的技术手段也应更新。工作重点也应随着转移,以确保劳动保护工作起到实效。

3 做好劳动保护工作的建议及对策

做好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对于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管理体制,落实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措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1)坚定不移地依法履行劳动保护职责。要充分贯彻执行《工会法》、《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明确各级劳动保护职能人员的职责,关心职工劳动卫生条件的改善情况,监督有关劳动保护、安全技术、工业卫生等法律法规在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向职工进行安全宣传,配合行政解决影响职工健康和安全的问题。

(2)协调与处理好工会与安监部门、人力资源部、专业管理与民主监督的关系。只有相互理解,相互支持,才能得到党、政的支持,职能部门的配合,才有人力物力的保障,各项活动的开展才能较为顺畅。安全生产管理是系统工程,在管理的机构、职责、制度、规章等方面,工会同安监部门各有侧重,要共同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新思路、新方式。

(3)劳动保护工作要与“安全生产月”、“安康杯”以及隐患排查等活动紧密地结合起来,将劳动保护工作细化分解落实到生产中的各个环节,不断深化全体职工的自我保护的意识与水平,让全体职工在生产劳动工作中自觉抵制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努力做到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伤害。

劳动保护措施范文第6篇

该《办法》一出台,即引发社会各界普遍关注。有关人士表示,该《办法》虽然只有25项条款,却明确回答了发放高温津贴、高温作业限制和防护等劳动者长期关注的问题,并明确了工会的监督职能。

根据该《办法》,日最高气温35℃以上室外露天作业者可以享受高温津贴。

该《办法》明确,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用人单位应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日最高气温达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等疾病,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

对于温度上下限,该办法明确,所称“以上”摄氏度(℃)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该《办法》还规定,在高温天气来临前,用人单位应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此外,在高温或有强烈热辐射等条件下作业的劳动者权益也被重点考量。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规定,对从事接触高温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书面告知劳动者。

该《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高温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该《办法》同时明确,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最大限度保障高温津贴切实使用到高温劳动者身上。

劳动保护措施范文第7篇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甲方与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前 个月为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

(一)甲方安排乙方在 部门从事??? 工作。乙方应按照甲方安排岗位的职责要求,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工作标准。

(二)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变更乙方的工作。乙方有反映本人意见的权利,但未经甲方批准,乙方应服从。

三、工作时间:

(一)甲方执行标准工时制,工作时间一般从 开始,至 结束,不开饭时间甲方安排乙方休息,但甲方有权根据工作需要对乙方的工作班次和休息日进行合理编排。甲方保证乙方每周至少休息1天。

(二)甲方可以实行轮班工作制度,具体轮班安排由甲方公布。

(三)甲方可依法安排乙方加班,支付加班工资。

四、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

(一)甲方根据本单位依法制定的工资制度,确定乙方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 元/月;试用期为 元/月。

(二)甲方于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三)甲方应当依照规定为乙方参加社会保险。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一)甲方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二)甲方应当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工作、生活环境。

(三)甲方应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以及生育保险规定,落女职工三期的保护措施,

(四)甲方应当采取措施,做好预防,避免和减少工伤、职业危害。

六、劳动纪律及乙方义务:

(一)乙方要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依法制定并告知的规章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指挥。乙方有权拒绝违法、不道德或者损害乙方身心健康的工作。

(二)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解除、终止、续订劳动合同:甲方、乙方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应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可终止劳动合同。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八、劳动争议处理: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九、违反合同的责任及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十、本合同的条款与国家、省、市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者

劳动保护措施范文第8篇

【关键词】中小企业;劳动关系;法律问题,对策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迅猛,成为我国市场经济的一道靓丽的风景线。但在中小企业迅速成长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尤其在劳动关系方面。

一、中小企业在劳动关系方面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定率低,社会保险投保率低。我国的中小企业为了避免跟劳动工人产生过多纠纷,通常都不采用合同制。根据一项调查显示,在中小企业中,企业的管理人员跟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比率在60%左右,而一线员工,尤其是车间工人,劳动合同签约比率在20%以下。即使有的企业出现高签订率,也基本都是为了迎接上级的考察做样子。导致中小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低的主要原因是:首先是中小型企业的劳资双方的法律意识淡薄,企业不懂用法律固定自己的工人,工人也不知道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尤其中小企业的招工渠道多样化,很多工人都是熟人或者亲人转介绍,工人认为有中介人的存在,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其次是企业跟职工都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方面,因为劳动合同对员工的工资、培训、产假、生产安全问题都有详细的要求,企业认为签订了劳动合同就多了一种制约。另外假如不签订劳动合同,企业用工、薪资方面比较灵活。企业如果跟员工签订合同,需要给员工缴纳五险社保之类的费用。而中小企业资本本就紧张,为了降低成本,中小企业的老板在主观上都是不希望与自己的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而员工之所以不想签订劳动合同,最重要是担心被企业束缚住,没办法跳槽到更好的公司。另外就是考虑交社保要从自己工资里扣除一部分,导致员工工资变相降低,没办法支撑起自己本来就艰难的生活,所以很多员工选择不签订合同,也不缴纳五险社保。

(二)企业无专门的人力资源机构,规章制度不健全。中小企业没有专门的人力资源机构,对于员工的工资没有一个明晰的考核计算制度,导致员工工资老板说了算:工人的工作量标准是多少,没有一个科学的定额,全部都由老板来定,企业没有一个科学合理有竞争力的薪资体系,导致职工纷纷跳槽。

(三)跳槽带来的商业秘密泄露、培训利益受损等一系列法律问题。中小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对商业秘密属性的认知程度不够、保护措施过于笼统,尤其是没有合同约束的跳槽,10年间,某市中院审结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49件,涉案金额超过1亿元人民币,大部分是由跳槽引起的。跳槽引发的另一个突出法律问题是企业“培训利益”受损:企业不投入人力物力进行员工培训,工人的劳动效率就低;培训后,竞争对手可能多付一点工资就能将自己辛苦培养的人才挖走;培训―跳槽―再培训―再流失,最后恶性循环就是企业不培训,并最终导致企业的不壮大乃至生存危机。

二、中小企业在劳动关系法律问题的对策

(一)加强我国劳动保护法的宣传力度,增强企业和职工的法律意识。我国的《劳动法》以及《劳动合同法》,不论对企业还是职工,都是一种保护。我们要大力宣传劳动保护法的重要作用,增强企业职工的法律意识。要让企业跟职工了解劳动法的各项条款,让他们懂得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签订劳动合同,对企业来说可以能够增加职工的稳定性,留住专有人才为企业效力。而对职工来说则是切实的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防止各种权益受损。所以签订劳动合同,绝对是利大于弊。

(二)建立健全企业的人事管理制度,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我国的中小型企业,大多重视企业的生产经营,而忽略了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留不住人才,不仅造成了企业的人员流失严重,更将影响企业的长足发展。所以中小企业要建立自己的人事部门,制定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既能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又能保证企业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环境下利润稳定,达到企业跟职工之间的平衡。要挖掘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重视企业的人文关怀。让职工以企业为家,健全职工的薪酬福利制度。让每一个企业的员工都有主人翁的意识,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实现企业管理的质的飞跃。

(三)严肃知识产权观念,堵住“跳槽”的恶疮。企业要重视知识产权战略,对商业秘密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通过合同规范培训成本的补偿和竞业禁止以及商业秘密的保护问题。企业必须有商业秘密,才能与职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约定职工跳槽后两年内不得从事同种工作,否则就可能是限制职工的就业权;再者,企业也不能随便表示某个设备或者图纸就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认定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还需要加大对侵犯商业秘密的打击力度,促进职工、企业和全社会共同营造诚信的商业环境。

(四)要加强劳动督查部门的建设,加大执法力度。为了保证中小企的健康长远发展,保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对违反《劳动保护法的》的行为进行处理纠正。要把中小企业作为管控的重点,建立检查报告制度,对企业的不合法的行径及时进行查处,督促中小企业尽快建立完善的企业管理制度,要跟职工签订合同,保障每一个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知法犯法的企业,要加大处罚力度,保证劳动法在企业中的落实。

三、结语

现代中小企业要加强对劳动法的执行,要切实落实职工与企业的关系,要把眼光放的更长远,争取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资料

[1] 程延园.劳动关系[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

[2] 张颜宁,陈懒通.中国企业劳动关系状况报告[M].企业管理出版社,2007年.

[3] 郭庆松.企业劳动关系管理[M].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