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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基因产品之所以成为世纪焦点话题,集中了国际法学界对其多维的深切关注,有着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从上世纪末开始,粮食、能源和环境问题已经对人类生存和发展构成了三大威胁,而转基因技术及其产品的初步成果给世界各国,尤其是欠发达国家的温饱难题的最终解决带来灿烂曙光;另一方面,转基因技术一反传统的通过自然育种的方法,利用人工的技术强行介入自然育种进程,在很大程度上打乱了自然育种周期和扰乱了自然规律,在科学上和伦理上引起了全球争议。
一、保障生物安全的国际立法
生物安全问题很早就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许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卫生检疫以及动植物检疫方面的法律规范,并成立了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国粮食与农业组织(fao)等有关国际组织。
(一)生物多样性公约
《生物多样性公约》(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简称cbd)于1992年6月5日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由175个与会国家签订,该公约于1993年12月29日生效。截至2000年5月,公约的缔约国有177个。公约阐明了“生物多样性”(biological diversity 或biodiversity)的含义,即所有来源的形形的生物体,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以及物种内部、物种之间和生态系统的多样性。cbd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持续利用自然资源、公平获益和分享遗传资源提供了一个综合而全面的法律框架。
(二)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
该议定书与生物多样性公约有着一脉相承的亲缘关系,1995年11月在印度尼西亚召开的第二次《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决定开始谈判拟订这样一个议定书,并成立了开放的生物安全特别工作组。2000年1月29日在《生物多样性公约》缔约国大会上,经过艰苦努力,各方达成妥协,终于结束了5年的谈判,通过了《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the cartagena protocol on biosafety of the convention on biological diversity,简称bsp)。该议定书是世界上第一个管理转基因活体生物越境转移的多边国际公约。
二、wto管理转基因产品的机制
(一)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
《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协议》,即sps的主要目标是防止各国采取的sps措施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必要的消极影响和以保护生命或健康之名滥用sps措施。按照sps的宗旨,缔约各方有权采取“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在必要时还可以采取限制贸易措施,但这要遵循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1、科学证据原则
根据sps第2条规定,各成员方要确保任何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是根据科学原理而进行的,如无充分的科学证据,则不得保持(第5条第7款规定的情况除外)。根据该协议第3条规定,既便是各国采取的检疫措施高于国际标准、指南和建议,这些措施也必须以科学为依据。这些规定说明,科学证据是一切卫生检疫措施的首要标准,是检疫规则的基石。
2、风险评估和适度保护原则
sps允许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根据自己的可承受危险程度,制定本国的标准和规则,同时还须考虑国际组织制定的风险评估技术(第5条第1款)。为了将保护对贸易的负面影响降至最低限度,成员方应在考虑有关风险评估因素的基础上确定其可接受的风险水平,并据此作出保护的适度水平(第5条第4款)。
3、国际协调原则。从本质上看,sps的目标是通过要求各成员方采用国际标准,从而达到协调各成员之间所采取的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目的sps要求各国采取的动植物检疫措施应该依据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第3条第1 款),并应尽可能参与相关的国际组织及其附属机构的活动,以促进在动植物检疫措施方面的国际协调。
(二)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
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即tbt是指在国际贸易中,一国(或集团)以维护国家(或集团)安全或保护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和健康,保护生态环境,或防止欺诈行为,保证产品质量为由,采取一些强制性或非强制性的技术措施,如技术标准与法规、合格评定程序、包装与标签要求、产品检疫、检验制度、绿色技术壁垒和信息技术壁垒等。与其它贸易壁垒相比,tbt有着广泛性、系统性、双重性(合法性、保护性)、隐蔽性、可操作性、针对性、扩大性和争议性等特点,越来越成为发达国家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首选措施。tbt的合理性主要来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1、国际标准的采用
tbt敦促各国朝使用国际标准方向努力。tbt第2条第4款责成成员使用现存的国际标准,除非这些国际标准或其中的相关部分对达到其追求的合法目标无效或不适当(第2条第4款)。
2、合理的措施成本
tbt措施主要包括技术法规和标准(涉及到包装、标志或标签方面的要求)以及为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而制订的测试和认证程序。tbt规定,标签的成本一般应与制定该标准的目的相符,即产品标签的成本不应过分加重生产者的负担和损害消费者从标签上获得的利益。在美欧转基因产品贸易争端中,美国反对强制性地对转基因食品加贴标签,而欧盟实行强制性标签监控制度。欧盟认为在转基因食品包装上加贴标签是按其认为合适的水平采取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所必需的措施。(第2条第2款)也是尊重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要求。而美国认为欧盟的标签政策是“不透明的,无法预测的和非科学的”,实际上是要求对来自美国的转基因产品必须进行安全测试,是阻碍自由贸易的非科学的贸易壁垒。
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可以分为评价筛选、确定评价范围、确定影响源和受影响者、影响的定量化、提出缓解措施以及剩余影响评估6部分[5]。评价筛选评价筛选用来决定某个项目是否需要部分的或者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是确定评价范围的基础,确定了需要深入研究的关键影响因子。考察工程项目影响的区域是否位于已确认的生物多样性敏感区(如自然保护区等),工程是否影响到重要物种的栖息地,是否直接危害到珍稀物种的生存。如果存在上述问题中的某一问题或多个问题,则需要评价工程对生物多样性产生的影响。确定评价范围确定评价范围要充分立足于现状的数据信息基础,需要的基础数据资料包括:保护区的位置及边界、珍稀动植物生活环境、受保护物种的分布区、被受保护物种所利用的动植物的分布等,在划定评价范围的时候都要给予充分的考虑。确定影响源、受影响者和影响途径从影响成因、影响结果确定工程对生物多样性造成的影响,包括确定是否侵犯了珍稀物种的栖息地、破坏了非生命环境或直接引起某物种的灭绝;确定工程的哪一部分哪一阶段对生物多样性产生了影响,是施工过程还是工程的正常运营,还是工程设计的问题;确定工程如何对生物多样性造成影响,也就是确定影响途径。影响定量化根据上面对影响源、受影响者和影响途径的分析,科学预测生物多样性受影响的程度。如:生物栖息地将遭到破坏的面积,受影响珍稀物种的数量,受影响生物体数目占该种生物体全部数目的比例,物种数量的变化对其它物种将造成的影响,对整个生态系统的多样性造成的影响等。制定解决措施根据定量化影响分析结果,针对性提出减少负面影响的对策。依据生物保护目标,解决措施分为3类:避免、减缓和补偿措施。避免措施:采取可行性措施最大程度上避免潜在影响;采取合适的替代方案;针对生物多样性影响巨大的项目考虑采用“不实施”方案。减缓措施:对于不可避免的影响,应采取一切可能的可行的减缓措施,包括:工程设计时尽量考虑保护生物多样性;采用影响较小的新技术;移植或迁移保护;将工程施工限制在特定的地域和季节内;工程建成后改善或恢复受影响区域的生态系统。补偿措施:因工程建设而消失的物种或栖息地可以在其它地方得到重现。补偿性种植(如森林等);重建新栖息地(如湿地、人造海岸等);原有栖息地的扩建及改善。生物多样性具体评价过程中优先考虑采取避免措施,其次考虑减缓措施,最后是末端措施也就是考虑采取破坏后的补偿措施。剩余影响评估与决策综合分析结果,预测执行缓解措施以后工程所剩余的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出现的可能性。在剩余影响评估中要创建公众参与平台,积极进行公众调查,确定剩余影响的可接受程度。决策者根据剩余影响判断是否实施该项目,或确定实施哪套可选方案。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引入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的必要性
生物本身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要素,表征生态系统的资源属性,因此在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进行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是非常必要的,也是贯彻坚持以保护生态为前提全面加强水电开发环境保护工作的根本途径。我国传统的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对于生物多样性的衡量和监测、工程的间接影响、未列入保护范围的地区生物多样性的保护、非珍稀物种的保护、不同利益团体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识水平等方面的问题没有深入考虑,亟待于将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纳入到环评中,深入研究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制定科学的评价标准,在水电开发过程中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措施。4水利水电工程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在我国,水利水电工程的主要开发方式有:大江大河上的区域性重点工程(如三峡工程)、跨流域调水工程(如南水北调工程)、河流梯级开发、地方性中小型电站等。水利工程和水电工程可能带来的生态影响有如下:一般的水利工程对于河流生态系统的胁迫主要表现在两方面[10]:(1)自然河流的渠道化。包括河流平面形态直线化,即将蜿蜒曲折的天然河流改造成直线或折线型的人工河流;河道横断面几何形态规则化,即把自然河流断面的复杂形状变成梯形、矩形及弧形等规则几何形状;河床和边坡材料的硬质化,即渠道的边坡及河床采用混凝土、砌石等硬质材。自然河流渠道化必然会导致生物多样性的降低,两岸生态环境的变化与水文环境的改变,对生态环境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2)自然河流的非连续化。非连续化包括沿水流方向及垂直水流方向的非连续。一类是筑坝使沿水流方向的河流非连续化,改变了天然水文情势的变化,流动的河流生态系统变成了相对静止的人工湖,流速、水深、水温及水流边界条件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对生物的生境与栖息地产生极大的影响,导致生物种类与数量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另一类非连续化是由于河流两岸建设的防洪堤造成的侧向水流的非连续性,堤坝妨碍了汛期主流与岔流之间的沟通,阻止了水流的横向扩展;把干流与滩地和洪泛区隔离,使岸边地带和洪泛区的栖息地发生改变;原来可能扩散到滩地和洪泛区的水、泥沙和营养物质,被限制在堤防以内的河道内;该类非连续化终而导致两岸植被面积明显减少,鱼类无法进入滩地产卵和觅食,失去了避难所,鱼类、无脊椎动物等减少,导致滩区和洪泛区的生态功能退化。水电工程(尤其是大型工程)的兴建在不同程度上改变了水体的天然状态,必然会对其周围的环境造成一定的影响。水电工程(尤其是水库大坝工程)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主要是由于水库蓄水、下泄受阻、流水贮存以及下泄控制4个方面造成的[11]。本文从影响途径来进行大坝工程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分析。(1)水库蓄水。①增加岩石压力——增加地震频次——影响陆生动物数量——改变陆生生物多样性;②库区土地淹没——损失岸边栖息地——岸边动植物数量改变——改变岸边生物多样性;③地下水位上升——增加库区周围土壤湿度——影响岸边植物数量——改变岸边生物多样性;④增加浅水面积——形成新的岸边栖息地——岸边动植物数量改变——改变岸边生物多样性;⑤坝上形成湖泊——改变坝上水生生物栖息地——昆虫种类及数量增加;⑥被淹没的有机物分解——释放营养物质——影响浮游生物数量——富营养化风险/鱼类食物增加——影响鱼类的种类和数量——改变水生生物多样性;⑦有机物分解增加氧消耗——形成厌氧环境——影响浮游生物及水生动植物数量——改变水生生物多样性。(2)下泄受阻。①水库入流流速减缓——库尾泥沙沉积——库区水生栖息地改变——影响上游河滨植物数量及库中浮游生物的繁殖——影响水生动物种类及数量——影响河滨及库中生物多样性;②水库泥沙沉降——库中水体混浊度下降/营养物累积——影响水库浮游生物繁殖——影响水生动物种类及数量——影响库中生物多样性;③下游清水下泄——改变下游河道冲淤——改变下游河道形态——影响下游水生动植物种类及数量——改变下游河道水生生物多样性;④清水下泄——减少河漫滩泥沙淤积——改变河漫滩形态及营养含量——影响河漫滩动植物种类及数量——改变下游河漫滩生物多样性;⑤清水下泄——减少河口三角洲泥沙淤积——改变海岸形态及营养含量——影响河口三角洲植物种类及数量——改变河口三角洲生物多样性;⑥阻挡迁徙物种的运动——影响河流中的迁徙物种——改变下游河道、河漫滩、河口三角洲的生物多样性。(3)流水贮存。①水库表面热辐射——调节局部空气温度——影响岸边植物种类及数量——改变岸边生物多样性;②水库表面蒸发——增加局部空气湿度——有利于昆虫生长繁殖;③水库水体热量分层——改变水库的物理化学性质——影响浮游生物繁殖及库中植物种类及数量——影响库中动物种类及数量——改变库中水生生物多样性;④水库热量分层——影响下泄水温——改变下游河水的物理化学性质——影响下游浮游生物及植物数量——影响下游动物种类及数量——改变下游河道水生生物多样性;⑤减少年平均下泄流量——增加下游河水盐度——影响下游浮游生物及植物数量——影响下游动物种类及数量——改变下游河道水生生物多样性;⑥下泄水流吸收空气中的氮和氧——影响坝下鱼类生存环境——改变下游河道水生生物多样性。(4)下泄控制。①水库水位波动——库岸侵蚀——影响库区植物数量——改变岸边生物多样性;②库岸侵蚀——水库中侵蚀物分解——库中营养物增加——影响浮游生物及水生动植物的数量——改变库中水生生物多样性;③水位波动——影响库中水生栖息地——影响水生动植物的种类及数量——改变库中水生生物多样性;④降低下游洪峰流量/改变河流自身规律——减少下游漫滩洪水——改变河漫滩的盐平衡/减少河漫滩营养物泥沙含量——影响河漫滩动植物种类及数量——改变河漫滩三角洲的生物多样性;⑤下游频繁快速的流量变化——改变河岸及河床侵蚀——改变下游河道形态——影响下游水生动植物种类及数量——改变下游河道水生生物多样性;⑥改变洪峰的大小及时间——改变迁徙信号——影响河道中迁徙鱼类的数量——改变下游河道水生生物多样性。基于以上分析,水利水电工程通过改变流域和河流的水土资源时空分布、工程产生的占压、水力隔断和遗传基因阻隔作用,最终对生态系统与生物多样性产生不利影响,特别在我国水电资源丰富的地区一般与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相重合。因此,开展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尽可能地避免或缓解不利影响,是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
关键词:湖泊湿地;生态修复;保护措施
作为全球重要的生态系统,湿地所具有的功能有很多,能保护水源,对水质也有净化的作用,能够蓄洪防旱,还能够对气候起到调节作用,为生物提供更好的生存控制,维护其多样性,这些生态功能都是湿地特有的。健康平衡的生态体系是推动我国经济增长重要的一个多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可持续性发展中不能缺少的一个系统,我们有必要对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并找到有效的保护措施,维护其平衡性,让人类能够和自然和谐发展,从而带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
1 湖泊湿地保护技术
湿地的区域是处在水陆交互作用的位置,有着很丰富的生物种类,但是湿地面积并不大,在整个地表面积中才占了6%,然而就是这仅有的湿地面积却是20%左右生物种群的生存空间,尤其是那些非常濒危珍稀的鸟类,它们也是在湿地中生存和繁殖,湿地已经成为多数珍稀濒危的水禽生物最主要的生存之地,还有一部分水禽生物是在湿地中进行季节过度。要是湿地面积足够大足够多,那么在这个湿地系统中生存的物种也就会越多,生态系统也就会更加稳定,为生物种群营造更有利的生存空间。所以,我国非常重视湿地面积的修复,让生态系统更加平衡,同时还要限制人类在湿地周边进行耕地,不能有的造田的行为,如果有已经成为种植地的湿地,就要对其进行收入,让耕地重新变会湿地,让湿地环境得以恢复,并适当增加湿地的面积。近年来,湿地的水量也在逐渐减少,湿地正在逐渐萎缩,这个问题不得不引起相关部门的关注,对其进行保护,让湿地的生态环境得以恢复,加上水文条件的限制也让湿地的健康平衡发展受到了制约,所以还要通过水利工程对湿地环境进行改善,使湖泊深度和其广度都能有效地扩充。此外,还要增加鱼的养殖,让其产量有所增加,控制好调蓄功能,并在各个湿地中加大引水通道的建设,让湿地能获得更多的水源,并保证水源的质量足够好。在湿地环境保护中,要可以在水利工程方便加强设施建设,并对其进行定期维护,河岸堤防也要适当加固,将上游水土的保持工作给做好,清理多余的泥沙,不让其淤积,同时将各个平原结构给恢复好,这样将其蓄纳洪水的功能给提高上来,这样也能为野生动物提供更好的栖息地和繁殖空间。
2 湖泊湿地生态修复技术
对湿地进行修复,主要是利用生态技术或者是生态工程去修复已经退化消失的湿地,如果湿地情况非常不好,还可以对其进行重建,使湿地的环境回归到以前健康的状态,让其功能还能发挥,形成一个健康的生态结构,还原湿地原有的生物学特性以及物理、化学特性,让其作用发挥的更加明显。从湿地构成的特征以及生态系统特征来看,修读湿地生态环境主要有3个部分,只有做好这些修复,也就能将湿地原本面貌给还原。第一,湿地生态环境的修复,对于这一修复目标来说,主要是通过相关的技术方法和修复措施,将生态环境的稳定性以及异质性都给提高上来,这个恢复过程既有湿地的基底修复,还有湿地的土壤修复以及湿地水状况的修复,这里所说的基底修复,主要是用工程建筑的措施对基底稳定性进行保护,让湿地面积不会缩小,还能去改造湿地的原本面貌和地形。第二,湿地生物的修复,对于这一修复目标来说,主要就是对选育优秀的物种和科学的培植技术,并引入更好的物种保护技术,还有种群的控制技术等等,让这些技术的作用都能很好地发挥出来,对湿地进行修复。第三,湿地生态系统结构的修复和功能的修复,对于这一修复目标来说,主要是对寻找生态系统的设计技术,对整体结构进行修复,并构建良好的生态系统,科学地应用集成技术,以完成湿地修复。在所有的湿地修复技术中,生态的修复是最难的,也是科研人员重点的研究对象。
退化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在很大程度上,需要依靠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重视,切实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强化湿地污染源的综合整治与管理,通过部门间的联合,加大执法力度。要严格控制湿地氮、磷肥及农药的施用量,控制畜禽养殖场废水对湿地的污染影响,大型畜禽养殖场废水要严格按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达标排放,有条件的地区应推广养殖废水土地处理。植物是人工湿地生态工程中最主要的生物净化材料,它能直接吸收利用污水中的营养物质,对水质的净化有一定作用。在选择净化植物时既要考虑地带性、地域性种类,还要选择经济价值高、用途广以及与湿地园林化建设相结合的种类,尽可能的做到一项投人多处收益。
3 湖泊湿地攻关技术
3.1 湿地退化机理与生态恢复机制
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湿地生态恢复研究方法和技术。加强湿地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及生态系统内在的生态学过程与相互作用机制研究,湿地生态系统生产力、恢复力、演替规律、可持续性研究,湿地的环境功能及人类活动对湿地资源与环境的影响研究,不同干扰条件下湿地生态系统的受损过程及其响应机制研究,湿地生态系统退化的景观诊断及其评价指标体系研究,湿地生态系统退化过程的动态监测、模拟及预报研究等。
3.2 城市湿地公园建设技术
城市湿地公园是指利用纳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适宜作为公园的天然湿地类型,通过合理的保护利用,形成保护、科普、休闲等功能于一体的公园。城市湿地公园建设技术研究内容包括城市湿地水系统生态修复技术、城市退化湿地生态修复植物种类筛选、城市退化湿地高效生态修复模式、城市湿地修复生态工程示范关键技术等。
3.3 退化湿地生态系统恢复技术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发展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应针对不同类型的退化湿地生态系统,开展湿地生态系统恢复关键技术、湿地生态系统结构与功能的优化配置与重构及其调控技术、物种与生物多样的恢复与维持技术、湿地治污生态修复技术等研究;选取各种类型退化湿地的典型代表,进行生态恢复示范研究。
结束语
加强湖泊强湿地保护,恢复湿地功能,制定出湿地保护规划,运用环境学、生态学等多学科理论等先进技术,在查清湿地资源的基础上,建立湿地资源信息数据管理系统和湿地监测系统,能有效维护湖泊湿地的生态平衡,让人和自然有良好的生存空间,时间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白萍萍,张伟,刘晓哲.浅议湖泊湿地的生态修复和保护措施[J].商品与质量,2015.
为加强对紫蓬山国家森林公园生物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肥西县政府于1998年划定紫蓬山旅游开发区,成立专门的环境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紫蓬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04-2020)。目前辖区人口达1.9万多人,行政管辖面积达72平方公里。为保护紫蓬山生态环境,近年来紫蓬山管委会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保护环境,采取以下主要措施。(1)对原国有林场实行改制,将原先的林场职工整编为管委会的护林员,主要负责日常的护林防火、预防偷伐偷盗野生树木和偷猎行为。(2)管委会实行常年24小时值班制度,预防区域内针对生态环境破坏的各类事件发生,(3)严厉打击偷盗树木行为,近年来,共查处偷盗树木行为数十起,并处于没收偷盗工具、没收非法所得、暂扣交通工具、行政拘留等处罚,去年刑事判刑一人。(4)加大对猎捕野生动物行为的打击力度,多次收缴猎捕工具,处分猎捕人员。(5)关闭一级保护区内石料开采企业10家。(6)对一级保护区内的村庄实施大规模搬迁,有效地改变了景区环境状况。(7)兴建污水处理厂,投资3000万元建设了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将生活污水进行处理达标排放。(8)处置生活垃圾,在主景区增设垃圾回收设施,村(居)、回迁小区、商业网点等处增设垃圾回收箱桶,生活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置。(9)对主景区实行大规模美化、绿化,对环山路、环湖路、进山大道等主干道两侧实行全绿化。
2.紫蓬山国家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对策
紫蓬山国家森林公园目前动植物种类丰富,种群数量激增,生物多样性保存完好。同时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仰止洪水、防风护田、调节气候等方面都发挥着独特的作用,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为此必须高度重视,在当前开发利用资源的同时,要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采取以下主要措施。
2.1划分公园核心区和实验区,对重点生物资源进行特殊保护
针对森林公园作为林业生产经营和旅游观光、避暑度假、疗养休憩、科研教学、会议研讨的综合性国家森林公园,必须超前制定环境管理措施和生物资源的保护对策,及时划分公园的核心区和实验区。对动植物物种集中分布或栖息繁殖地段,特别是成片的栎树林、松—栎混交林、白鹭种群密集的杉竹林,加以特殊保护。并逐步开展对珍稀动植物的生态观察与研究,以及引种驯化等工作,建立健全野生动植物资源档案库,掌握生物多样性和重点保护物种及其种群数量的动态变化,从而使森林公园的管理走上定量化、科学化轨道。
2.2严格控制建设项目,防止破坏生态环境
严格控制与森林公园无关的项目建设,未经环保部门审批,不得随意建设宾馆、度假村、房地产等各种破坏生物资源、自然景观、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和设施。严禁破坏区域内的山岩、水体、古建筑、遗址、植被等各种景观。切实保护好古树名木、古建筑或遗址,对目前紫蓬山风景名胜区内现存的4家石料开采企业积极向县政府申请,予以关闭。
2.3保护水源与环境清洁
严格保护森林公园水源清洁,加强居民生活区、管委会办公区、旅游地三产服务业生活污水治理,确保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强对旅游垃圾的处理和环卫设施的建设,进一步完善旅游景区、村(居)、回迁小区、商业网点等处垃圾回收设施,做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置。
2.4加强森林防火、防洪
建设和完善森林防火设施,严格管理居住人群与游客防火措施,制定针对性防火、防洪措施与应急事故预案,开展经常性应急事故演练,防范人为或自然灾害造成的火灾或洪涝,以保证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的永续利用。
关键词: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樟子松;人工林;健康经营
中图分类号: S750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ki.jlny.2016.07.057
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位于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西南部,科尔沁沙地南缘。南与辽宁省彰武县接壤,西与库伦旗毗邻。地理坐标为北纬42°43′40″~42°49′18″,东经122°7′25″~122°15′42″。1952年建立护林站,1958年改造为国营林场,1980年由人民政府批准建立大青沟自然保护区(省级),1988年由国务院批准建立大青沟珍贵阔叶林保护区(国家级)。保护区总面积8183公顷,其中核心区1322.4公顷,占16.16%;缓冲区2082.2公顷,占25.45%;实验区4778.4公顷,占58.39%。保护区主要以科尔沁沙地原生森林生态系统和天然珍贵阔叶林为保护对象。
1樟子松人工林现状
保护区总面积8183公顷,林业用地面积8137.8公顷,占总面积的99.45%。有林地面积7183.7公顷,占总面积的87.8%,其中,天然林5010.5公顷,人工林2173.2公顷。人工林主要以樟子松为主,主要分布在实验区内,其中,樟子松纯林面积为964.8公顷,樟子松混交林面积为781公顷,混交林多以块状混交为主。樟子松人工林初植密度过大,郁闭度高,群落结构单一,林内通风透光及卫生条件差,林木生长缓慢,病虫害严重,部分林分出现枯黄、枯死及衰退现象。
2存在的问题
2.1 林分质量低,生态系统脆弱
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大部分樟子松人工林于上世纪80年代栽植,由于当时国家及自治区没有相关的造林技术规程,林场也没有制定科学合理的营造林规划设计,而且土壤主要以风沙土为主,有机质含量低,难以满足林木的生长需求。据调查,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樟子松平均单位面积蓄积量为38.49立方米/公顷,个别林分蓄积量还不到25立方米/公顷,林分质量低,综合效益差。再加上自然保护区严禁采伐及后期经营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间伐、修枝等抚育措施,造成林分过密,郁闭度过高,林内光照减少,温度低,不利于林下植被的生长发育,物种多样性降低;也不利于土壤微生物的活动和繁衍,土壤微生物活性下降,枯落物难于分解,导致生物循环失衡[1];致使森林生态系统稳定性、多功能性降低。
2.2 林分早衰现象明显,病虫害较严重
由于沙地本身的有机质含量低,地力条件差,部分林地地力下降趋势明显,林木生长势较弱[2];再加上地下水位下降和近几年的连续干旱,树体衰弱,病虫害发生较为严重;以及经营密度过大、抚育管理滞后等因素,出现大面积樟子松人工林枯黄、枯死、衰退现象。根据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的调查结果,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樟子松枯死现象,诊断为樟子松衰退病与松沫蝉和松枯梢病共同为害的结果,樟子松人工林出现针叶枯黄的有500多公顷,枯死的达30多公顷。
2.3 缺少必要的资金投入和森林经营措施
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樟子松人工林枯梢、枯死、发生病虫害面积达500多公顷,如果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清理这些枯死、感病的树木,改善林间环境、减少病虫源,很有可能加剧病虫害的蔓延。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现有人工林面积为2173.2公顷,每年修枝、林下枯落物清理等抚育管理措施需要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根据当地经济技术指标,对枯死、密度大、发生病虫害的500多公顷樟子松进行卫生伐、生态疏伐、修枝及抚育等工作需要资金大约200多万元,而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人力和物力、财力有限,无法满足需要。
3 健康经营措施
3.1 调整林分结构,提高生态系统稳定性
根据林分结构、立地条件及受病虫害等实际情况,制定森林经营管理方案。根据经营方案对发生病虫害较严重、枯死木较多、林内卫生状况较差的林分进行卫生伐;对林分密度大、林木生长缓慢的林分采取生态疏伐、修枝等必要的措施[3]。进行生态疏伐的同时进行浇水、施肥、松土等抚育管理措施。通过调整林分密度和改善地力条件,为林下植被和保留的樟子松提供充足的生长空间和生长所需养分,形成人工林和天然林(草)的混交;提高生物多样性和群落结构稳定性,形成符合本地区的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3.2 加强经营管理和有害生物监测与防治
加强林地的管护和抚育管理工作,科学合理地进行修枝、间伐等营林措施,改善林木的水分、养分等条件,避免或减缓潜在的病害,促进林木健康成长。健全有害生物防治机构,配备林业有害生物监测、防治专业人员和相关仪器设备,积极开展病虫害监测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时开展病虫害防治工作。
3.3加大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
市、旗等地方财政加大对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建设和管理经费的投入。申请中央财政对保护区的建设补助,上级林业主管部门逐步增加对保护区防火、病虫害防治等相关费用的投入和管理力度等措施。增加各项经费的同时把保护区人工林抚育纳入到中央财政森林抚育补贴试点项目中,确保保护区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
大青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科尔沁沙地森林生态系统保存最完整的地区,是生态保护的重点区域,也是科尔沁沙地生态系统最主要的组成部分。保护区樟子松人工主要分布在实验区内,起着保护沟内核心区的重要作用。实施健康、合理、科学的经营措施,可优化林分结构,改善林木生长,促进林木生长发育,有效改善樟子松人工林的生态环境,保护、提高核心区现存珍稀动植物的生境,确保保护区生态、社会和经济效益的发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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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赵国军,曹文生,高辑,孙海红,张日升.西北沙地樟子松人工林合理经营对策[J].防护林科技,2011,(03):44-45.
不过,作为对生物多样性问题作出而诞生的现代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还是20世纪60年代以后的事情了。由于诸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保护生物多样性领域的国际法的发展,经历了由慢到快、由简单变复杂、由零散到系统的过程。这个发展过程,根据其保护理念来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
一、萌芽阶段:利用价值保护
20世纪50、60年代之前,并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国际环境法;相应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也处于萌芽状态。这一阶段的国际法主要是根据个别物种对于人类的利用价值(主要是经济价值)提供保护,而对生物物种的内在价值、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则很少涉及。历史上,野生生物的利用和保护一直被认为是国内法的事项,反映了各国对其自然资源的永久。不过,尽管国家拥有重要的利益,野生生物很长时间以来便是国际合作的内容。因为野生生物的活动范围并不总是停留在某个国家的政治和地理疆界之内。例如侯鸟等在多个国家间迁徙的物种,其保护就需要进行国际合作。类似的,其栖息地横跨几个国家、或者位于国家管辖范围之外的国际公域的非迁徙物种,其保护也自然需要进行国际合作。由此,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逐渐形成。
19世纪60年代开始,欧洲出现了早期的保护生物物种的国际条约,主要有1867年《英法渔业公约》、1882年《北海过量捕鱼公约》、1886年的《莱茵河流域捕捞大马哈鱼的管理条约》、1902年3月《保护农业益鸟公约》、1911年《保护海豹条约》等[1]。通过这些生物保护条约,缔约国通过谈判分配了各种资源资源(主要是鱼类以及海豹)的开发权,希望能够达到某种可持续捕获的水平。实际上,诸如海豹条约等早期的野生生物保护条约是最早反映可持续发展思想的条约———即最大限度的可持续产出的概念。此后,很多环境主义者不断呼吁要禁止对野生生物的商业性开发。
在此背景下,国际社会通过了一些比较重要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条约,如1933年《保护天然动植物公约》、1946年《国际捕鲸管制公约》、1950年《国际鸟类保护公约》和1951年《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等[2]413。
例如,国际捕鲸委员会,最初是一个在成员国间分配捕鲸量的组织,现在逐渐转变为禁止商业性捕鲸的机构。国际捕鲸委员会充分说明了当时国际野生生物法内的主要焦点,即如何在开发与保护之间进行适当的平衡。早期的条约很少考虑野生生物的保护问题,而是专注于如何在不同利益国之间进行资源的分配。随着环境关注的日益提升,这些野生生物条约开始将其兴趣由在缔约国之间分配资源,转变为实现可持续的开发水平,即“可持续产出”。不过,在很多情况下,实现生物资源可持续产出的努力并无法成功。有时候,国际条约缔结的太晚,错过了将种群保持在能够可持续产出的水平上的时机。另外,关于可持续捕获水平的准确估计,在科学上还缺乏充分的认识。而且,即使科学家发现了确定的数字,关于开发的政治压力也是促使决策者确定不可持续的水平。在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体现出三大特点:首先,除少数条约规定了现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手段和措施、具有真正的生态保护含义外,绝大多数公约所表现的是一种短期的功利主义,[2]28即:侧重于保护渔业资源、海豹等经济性的资源,或对某一物种经济利益的保护,忽略了对其维护生态平衡的作用的保护;目的是为了保护相邻国家间的经济利益,而非保护环境。
其次,这一时期的生物多样性保护手段是不充分的,主要采取的方法是简单的禁捕、禁采、禁伐。一般而言,“最通常的做法是禁止捕获属于某个特定物种的个别生物,而不考虑该物种的生存条件是否存在。”[2]235第三,它采用的是一种跨界解决方式,参与这些国际法的主要是与保护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少数边界相邻的国家。
二、初步形成阶段:内在价值保护
二战后,各国忙于战后重建恢复经济,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的发展规模也不断增大,开始出现一些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各国对资源能源的不合理开发和利用也带来了严重的危机。此时,环境科学和生物科学得以兴起并迅速发展,其研究成果促使人们不断深化对生物物种的内在价值的认识。所谓内在价值,是指自然界每一个有生命的或者具有潜在生命的物体都具有某种神圣并且应当受到尊重的价值。此时,人们已经认识到,各个物种之间内在价值是平等的;以是否可以为人类服务为标准来判断生物物种资源的价值,本身就是一种物种的偏见。在这种背景下,一系列旨在保护生物资源的国际法律文件应运而生,现代意义上的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也开始正式形成和发展。在这一时期,国际社会依然缔结了一些对物种的利用价值进行保护的公约和协定,但更多的国际文件开始侧重于对生物的内在价值进行保护。例如,1973年通过的《濒危物种国际贸易条约》(CITES公约)形成了一套详细的、但也是比较复杂的管理制度,涵盖数千种动植物。事实证明,这种类型的国际合作也是应对国际经济活动(主要是不断增加的野生动物和植物贸易)对生物带来负面影响所必需的。尽管有旨在控制物种国际贸易的CITES公约以及旨在保护迁徙物种的多项公约,但是野生生物物种在很多地区还是出现了丧失的现象。
有些是商业开发的原因,但更多的是栖息地遭到破坏的原因,特别是对那些迁徙物种。这就促成了1971年《关于特别是作为水禽栖息地的国际重要湿地公约》和1972年《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的出台。这些条约旨在为保护具有特别重要性的生物栖息地提供资源和政治意愿。除了上述国际条约外,比较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还有1968年《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约》、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9年《野生动物迁徙物种保护公约》、1979年《欧洲野生生物和自然生境保护公约》、1980年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养护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和1986年《南太平洋地区自然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公约》,等等。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主要特点有:首先,在国际立法的指导思想上,重新认识了人与自然的关系,开始从最初的功利主义、注重保护对象的经济效用转向注意内在价值和其它非经济价值。如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开宗明义,宣布“许多美丽的、种类繁多的野生动物和植物是地球自然系统中无可替代的一部分,为了我们这一代和今后世世代代,必须加以保护”。其次,保护手段日渐丰富。通常,这些公约不仅保护个别物种,而且会保护其栖息地,并考虑到可能影响该物种和栖息地的所有生态要素;同时,为了保护、保存、展出、恢复和利用各种保护对象,公约通常要求各缔约国综合采取法律、科学、技术、行政和财政措施等多种手段。第三,很多公约开始采用一种全球视角,将保护对象确定为具有人类共同利益的事项,号召所有国家、而不是少数与保护对象有直接利益关系的相邻国家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保护。
三、迅速发展阶段:生态系统保护
不过,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保护生物的国际法一直饱受“缺乏广泛的战略或政策”之诟病。在1972年和1992年之间,国际社会针对那些具有较大商业价值的特定物种或品种,制定了300多项专门的国际环境协定曾试图减缓和扭转生物流失的局面。但随着生物多样性的继续流失,人们发现野生生物单行立法的方式不足以保护地球上的生物多样性。而且,生物保护学家发现,过于保护某种珍惜动植物,会使决策者对其它形式动植物的保护。显然,应当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20世纪90年代前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逐渐深入人心。
基于对环境和生态系统的整体性、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等特点的认识,人们了结到针对个别的物种或栖息地采取的保护措施,并不能从整体上解决生物多样性问题,必须改变传统做法,另辟蹊径。因此,他们呼吁制定一项广泛的框架公约,以涵盖威胁地球上生命形式多样性的各种危险。通过保护生态系统的健康来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一项全新的保护方式。尽管1940年《西半球》也承认生态系统保护的重要性,但是几乎没有认真实施过这方面的规定。28年后一项区域公约———《非洲自然和自然资源保护公约》也更加重视生态系统的保护。在全球范围内,最初体现这种思想的是软法文件,如1980年《世界自然保护战略》和1982年《世界自然》。特别是《世界自然》,它是世界自然保护同盟(IUCN)纪念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召开10周年所发起并促成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的一项国际法文件,也是是在人与自然关系方面进展最大也是最具创新性的一项国际文件。该措辞严厉,但它只是一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软法文件。尽管如此,该也成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理念转变的里程碑。最终,《世界自然》所蕴涵的广泛的、整体性的保护理念体现在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中。从1984年到1987年,IUCN发起了第二轮的努力,它起草并完善了一系列可以被纳入生物多样性公约的条款。IUCN的建议条款集中草拟了全球为保护遗传、物种和生态系系统层次的生物多样性所需付诸的行动,特别是在保护区内外的就地保护措施,以及关于财务机制的详细建议。但是,各国政府拒绝将IUCN的建议作为进行谈判的基础。尽管如此,IUCN的努力为吸引全球关注以及对生物多样性的支持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一直到了1987年,联合国环境署(UnitedNationsEnvironmentProgramme,UNEP)意识到经过多年的努力,生物多样性的消失不但没有减缓,而且每况愈下,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行动迫在眉睫。于是,UNEP成立了一个特别工作组(adhocWorkingGroup)来调查是否有必要以及有没有可能“制定一项综合性公约的意愿以及可能的形式,以便使该领域的活动合理化,并解决其它可能处于该公约调整范围内的领域的活动”(UNEP,GCRes.14/26.1987)。该项“包容性”(umbrella)公约(01)的最初目的是涵盖当时及未来所有的环境保护与生物保护公约,为各种野生生物以及生物栖息地的国际条约提供协调的框架。
该特别工作组小组在1988年的第一次会议所做的结论是既有各公约只提到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特定问题,并不能充分满足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全面需求。当时已签订的公约,只涵盖了一些国际重要的自然地点(如《世界自然与文化遗产保护公约》)、濒绝物种的贸易威胁(如《华盛顿公约》)、某类特定的生态系统(如《湿地公约》)和某一种群的物种(如《迁移物种公约》)。当然,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区域性的自然资源保护公约和相关法律文件。不过,就算所有这些公约加起来,也不足以保障全球的生物多样性。最终,特别工作组达成共识,统一现行的国际条约在政治上、法律上以及技术上都很难行得通,应当建立一或多个具有约束力的全球法律机制,特别是可以在既有公约之上建立一个新的框架性(framework)条约(2),以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在工作组活动期间,很多国家、特别是南方国家不愿意接受一项主要考虑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公约。发展中国家并不看好新的全球化条约的前景;而且他们普遍担心,推动这样一个“议程”会阻止他们通过利用自然资源,从而影响其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反,他们认为,该公约还应当考虑生物多样性和生物技术的可持续利用问题。经过一个长期的争论,发展中国家利用他们拥有丰富生物资源的事实,从发达国家取得了一系列让步。这些让步包括从发达国家获得财政支持和技术转移(如生物工艺和监测技术);有关管理生物工艺的议定书;承认当地保护生物多样性的社团;规定在某种条件下允许国家公平合理分享由利用其遗传资源所产生的各种利益。这种方法等于是让发达国家的政府和公司承担义务,将利用从发展中国家取得的遗传资源而获得的产品利益与它分享,发展中国家要求他们得到发展的权利,至少是他们的所有权。在草案中内容中,拥有丰富生物资源的发展中国家也成功地获得了法律的认可,承认他们对自己的生物资源完全拥有权利。这些资源不再如同国际社会过去所认为的那样,是全人类的共同遗产。正式谈判开始于1991年,UNEP的工作组被改组为“生物多样性公约政府间谈判委员会”(IntergovernmentalNegotiatingCommitteeforaConventiononBiologicalDiversity,INC)。最终,谈判被纳入到1992年里约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UNCED)的筹备活动中,被期望能够在该次会议上开放签署。在里约会议之前达成协定的压力具有两个效果。一方面,它促使各国尽快达成妥协并形成协议。
另一方面,谈判的达成很仓促,留下了一个若干条款相互冲突、而且含混不清的文本。最终文本在1992年5月22日,即筹备委员会会议的最后一天完成,供两周后开始的里约会议开放签署。根据《生物多样性公约》第36条之规定,公约在第30个缔约国(蒙古)批准加入书交存之日的90天之后(亦即1993年12月29日)生效。该公约没有为保护生物多样性提供具体的标准或者措施,它也没有为最初设想的所有物种和生物多样性法提供框架。不过,它确实涵盖了地球上所有的生命多样性,并为各国的保护努力提供了重要的指导。此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也经历了一个较为迅速的发展时期。从数量上看,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的国际法增长的并不是很多,但是几乎所有的法律文件都体现了全新的保护理念,主要有1992年《波罗的海海洋环境保护公约》、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1995年《地中海生物多样性特别保护区议定书》、1995年8月在纽约签订的《跨界鱼类种群和高度洄游鱼类种群的养护与管理协定》、1999年《莱茵河保护公约》,2000年《卡塔赫纳生物安全议定书》、2003年《非洲自然与自然资源保护公约》(修订版)等。这一阶段,保护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特点主要体现为三个方面:首先,以1992年《生物多样性公约》为典型,各公约都奉行了综合生态系统保护(IntegratedEcosystemProtection)的理念。即承认并重视人和生态系统以及生物多样性之间存在的必然联系,要求全面、综合地理解和对待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及其各个组分、它们的自然特征、人类社会对它们的依赖,以及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对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的影响。其次,这些公约将生物多样性的保育与持续利用、生物资源的获取与惠益分享等看似冲突的问题之间找到了联系的纽带,在保护目标上实现了动态的平衡。而这种保护方法,也更容易达到预期的目标和效果。第三,它们遵循了一种全球解决的思路,要求将地球上的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作为一个整体来进行保护,而无论其政治边界如何;同时,各国都有义务为了全球利益而保护在本国境内的生物多样性。
四、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趋势
综上可见,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是为了适应国际社会应对日益严重的人类环境问题的需要而应运而生的,是现代国际法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产生条件至少有以下三个:(1)生物多样性问题日益严重,已经危及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2)现行国际法缺乏应对、解决这种问题的有效机制;(3)世界各国对形成了保护全球生物多样性的共同政治意愿,并致力于发展有效的国际法律机制。可以说,没有国际法的存在与发展,也就没有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不过,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远未达到成熟的地步。美国学者凯尔森曾指出:“一般国际法由于其分散化,具有原始法律的性质”。[3]如果说人类法律的起源与发展大致遵循着如下的轨迹:“原始习惯不成文习惯法成文习惯法(习惯法汇编)国家法”,那么现今的国际法尚处于世界水平的“习惯法编纂”时期———只不过,与文明之初的成文习惯法相比,它增加(或称“吸收”)了更多技术化的成分———要真正达到高级形态的国家法,还有一段十分漫长的路程要走。从某种意义上讲,就现代国际法自身的发展来说,“现今的国际法尚处于世界水平的原始法时期”[4]。国际法尚且如此,作为国际环境法最新分支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发展更是显得薄弱,离达到基本满足国际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不足之处,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法律规范发展不足。首先,构成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基础并代表其发展方向的一些重要原则,如可持续发展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代际公平原则等,尚未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规则、而被国际社会采纳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国际法规范。其次,法律规范尚不完善。目前很多领域(如外来物种入侵防治等)缺乏有效的规则;已有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加以调整的领域,也因为条约形式更多地采用框架公约模式、内容上道德宣示重于法律强制,从而导致其保护力度有重大欠缺。可以说,目前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律关系的范围及深度都无法满足国际社会的需要。
2.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虽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体系,但这个体系本身并不完善,尚未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内部协调统一的整体。而且,国际社会缺乏一个指导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发展的整体规划,条约的发展仍以零星、分散是形式出现;现有的《21世纪议程》层次不够,国际法委员会也缺乏这方面的相关职责,其关于发展国际法的方案由于只是软法文件而只能对各国其建议作用。
3.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国际组织机构不健全。国际社会缺乏一个具有强制力、可以保证各国平等参与、对国际生物多样性事务予以监督协调的国际机构。目前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生物多样性公约》秘书处等都不足以承担此重任。
4.国际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监督、管理、激励和制裁机制没有形成。由于缺乏有权威的超国家机构,作为法律基本特征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强制力极其薄弱,甚至可以说可以说是刚刚萌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只能依靠人类的道德机制。
5.各国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持续利用问题上的共同政治意愿与各国在政治、经济利益上的巨大差异之间的鸿沟难以弥合,这从根本上制约着国际生物多样性立法与实施朝着更高的方向发展。[5]
面对这种局面,国际社会开始在各个方面进行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一定成果,其中以《21世纪议程》中有关国际环境法的规定及其实施最为重要。《21世纪议程》第39章“国际法律文件和机制”提出了“评价和促进(国际环境法的)效力,以及通过各项考虑到普遍原则和所有国家的特殊不同需要和所关心问题的有效国际协定或文件,来促进环境与发展政策的结合”的总目标,并为此提出了8项目标和4个方面的活动领域。作为国际环境法的一个主要部门,生物多样性国际法的发展自然也要遵循《21世纪议程》确定的目标和实施方案。结合《21世纪议程》所作的行为计划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发展现状,笔者认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今后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得到较大发展:
1.发展中国家参与生物多样性领域国际立法与实施的作用不断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也将会更多的反映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和不同需要,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成为发展中国家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有力武器,这亦是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突破其“瓶颈”、获得新发展的前提;
2.国际组织、特别是非政府组织、跨国公司和个人在生物多样性保护国际法上的地位不断得到确认和提高;
关键词:园林工程;施工;问题
Abstract: this article briefly discusses the botanical garden construction the problems to be pay attention to, analyzes the garde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protection measures, summarizes the garden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onsciousness and the maintenance of the main points.
Keywords: garden engineering; The construction; question
中图分类号: TU98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园林施工中应注意的问题
园林施工的主要工作就是将园林绿化设计图纸演化为现实中的景物。园林施工要涉及多方面的问题,其中要重点注意的问题有以下几点:
(1)要合理保存原有的生态环境。园林施工中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原有树木、草地等植被进行合理的保护,尽量减少对原有生态环境的破坏。
(2)对原有土壤要进行适当的修复。土壤是植物赖以生存的空间,在园林施工中,要注意土壤表面和养料的补充和修复,确保植物有良好的生长条件。
(3)树木栽植时要注意植物的生长周期。树木的成活和生长普遍具有一定的周期,因此,在园林施工中要根据树木的特性进行栽植和培育。
二、园林施工中的生态保护措施
园林施工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很多,既要注意施工工期、植物的成活率等问题,还要严格保证园林施工符合设计整体效果的要求。在园林施工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保护问题,主要是对原有生态系统的保护,否则会得不偿失。园林施工中的生态保护措施,要注意以下几点:
(1)保持本地区的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包括原有生息地的保持,以及新的生息环境的建立,这是现代社会对生态保护的基本要求之一。同时,在园林施工过程中,还要为本地生物及其生息地建档,以便跟踪调查及监测保护。生态环境是人类、植物、动物等一切生物赖以生存的环境,并且再生能力较差,一旦遭到破坏,极难修复和创建。
(2)要保护城市中含有丰富乡土植物、野生动物的自然保留地或半自然保留地。在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建设中,一方面要满足经济高速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还要高度重视人类对生存环境的要求。在园林施工中,常常会遇到荒坡、灌丛、森林、河川、湖泊、洼地、废弃的矿坑等等地理环境,这些地方在保持生物多样性方面有很大潜力。园林施工中并不是简单的照图施工,而是要以生态保护为基本原则,在对具有保护和利用价值的地方,一定要在与建设规划部门、技术人人员、施工人员进行沟通和交流,最终确定既不影响整体园林效果,又能有效保护区域生态环境的施工方案。
(3)要注意保护湿地生态系统,以及野生动植物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天然湖泊、水塘、洼地、沼泽等都属于湿地生态系统,许多生物长期生存在这样的自然环境中,如果一旦失去生存空间,必然会导致野生动植物的死亡,甚至是物种的灭亡。由于人类长期对自然过度的开发与利用,而缺乏必要的修复与保护,人类已将面临着全球性的生态危机。园林施工中要充分考虑到野生动植物的生存需要,尽量保护日渐减少的湿地生态系统,为野生动植物保留其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
三、园林施工中的养护意识及要点
园林施工中的养护工作尤为重要,绝对不容忽视。园林中的植物栽植只是一项短期的工作,而养护则是长期的工作。人们常说“三分栽,七分管”,由此可见园林施工中的植物养护的重要性了。各种植物的生长习性、特点各不相同,要是植物茁壮成长,充分发挥绿化、美观的作用,就必须为植物创造适应其生存需求的外部环境,园林施工中必须培养植物的养护意识,这是至关重要的。园林施工中的植物养护要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灌溉。植物生长所需要的水分,主要依靠根部从土壤中吸收的,而在土壤中含水量不足或地表水分消耗过大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灌溉的方式满足植物对于水分的需求。灌溉过程中水量的大小是根据植物的具体缺水情况而定的。不同的植物对于水分的需求是不同的,有些抗旱类的植物对于水分的要求极小,不需要经常灌溉。而某些植物则需要吸收大量的水分,就必须经常性的进行灌溉工作。灌溉是园林施工中植物养护的基本要求。
(2)施肥。由于园林中各块土地的土壤成分不同,以及各种植物对于肥料的需求也不相同。在园林施工中进行植物养护工作时,一定要进行适当、合理的施肥工作。肥料是保证植物快速生长的必要条件,如果施肥工作没有认真进行,有可能导致植物的叶片发黄、成长缓慢,甚至死亡等现象。施肥是园林施工中植物养护的必要保证。
(3)排水。园林中土壤的含水量过多,往往会导致植物生长不良,甚至死亡。由于植物的生存环境、生长习性、长势等不同,对水涝的抵抗能力也有所不同。园林施工中,施工人员要充分考虑到排水设施的修建和应用,严格控制同让中的水分含量,土壤中水分过多时,要及时进行排水。
(4)病虫害防治。园林中的植物大部分是在外地或国外引进的,其中很多是珍贵的物种,如果施工中一旦遭受病虫侵扰,必然导致植物的死亡,并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园林养护工作中要高度重视病虫害的发生,病虫害防治工作并不是发现问题后才展开的,那样往往是“亡羊补牢,悔之晚矣”,而是要建立长期、系统、科学的病虫害防治机制,坚持与预防为主的原则。
四、将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有机结合
园林工程施工是一项复杂而具体的工作,并且对施工进度和质量的要求都较高。园林施工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多方面的因素,而其中最为重要的两个因素为:园林施工中的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园林施工中只有将这两点机结合,才能有效保证园林工程的整体效果和质量。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结合时,要注意以下两点问题:
(1)在保护生态环境的基础上,展现设计者的设计意图园林施工就是把园林设计者的设计意图转化为具体景观的过程,所以在园林施工中,施工人员必须深入领会设计者的设计意图,并严格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施工。但是设计图纸往往为了片面追求园林的整体效果,而忽视了生态保护要求,施工人员要结合实际情况,将现场信息及时反馈给设计人员,以便加强园林施工地区的生态保护。虽然设计者的设计意图有所改变,会对园林的整体效果有一定影响,但是只要施工中的养护工作做的全面、到位,确保植物的成活率和生长需求,也会一定程度上对其起到改观作用。
(2)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要贯穿于园林施工的全过程园林施工中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都不是孤立进行的,两者之间有着相互补充、协调的作用。在进行施工生态保护措施时,要尽量为养护工作的开展提供良好的自然环境和空间。而在进行植物养护时,仍然不能放松对生态的保护工作。园林工程施工中只有全程贯穿保护措施与养护意识,才能达到最理想的园林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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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医学检验;学生;生物安全;实验室
生物安全是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在研究影响人体健康的各种生物因素上起到重要作用,其主要职能是提供有效的理论和技术措施,以防止生物危害。为防范医学实验室内可能出现的生物危害,必须做到以下两点:一是要加强对学生的实验安全教育,提高对可能出现的生物危害的警惕性;二是要加强实验教师的生物学安全意识,这是首要任务[1]。本文主要是以医学检验室实验中的生物安全防护对策为主旨,意在探讨实验过程中该如何践行实验室安全规范,以期提高学生实践教学中对防护措施的重视。
1医学检验试验室现状
要减低医学实验室的生物危险发生的可能性,必须要注重以下两点,一是学生在做微生物的实验过程中所接触到的标本,特别是那些呈阳性和带菌的病种;二是在临床免疫实验室中能接触到的标本血清,特别是呈阳性的,比如乙型肝炎、丙型肝炎、梅毒等。因此,加强生物安全防护管理是不可或缺的。
2医学检验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对策
21加强对学生的自我保护教育
带教老师要注重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经常对学生进行防护知识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自我保护意识。检验专业学生只有穿好工作服、鞋子或者是隔离服后,才能进入实验室或是隔离室;与实验室无关的物品则不准携带入内,在实验室里更不允许进食、饮水和吸烟;实验物品要放置于指定器皿内,不准随意抛掷;对于细菌培养鉴定使用的培养基及免疫阳性标本都要严格按生物安全进行操作,在进行高压蒸汽灭菌后方可处理。
22建立健全实验室的规则制度
为了提高实验室的工作人员及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必须组织他们认真学习《临床实验室安全准则》,加强对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的管理工作。为此,作为实验室的指导老师,要不断进修,跟上时代的步伐,加强自身的安全教育理念。与此同时,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以保障生物安全工作的顺利展开,比如关于实验室呈阳性的标本隔离保存制度、实验室的医学废物处理制度等,在这些制度贯彻之前,要对实验中所涉及的标本的传染性、稳定性有一个细致并全面的了解。医学检验专业及其重要的环节就是实践教学。要养成学生杜绝实验室感染的良好习惯,在熟悉生物安全管理内容的前提下,结合不同检验试验项目,给学生普及和灌输预防概念是带教老师义不容辞的责任。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①教师应对实施措施的培养质量要提高,对于个人在细节培养流程中的自我保护、针对性实验课的安排、细菌培养计数后的七步洗手法及进入清洁区和污染区的方法等,都应该重点培训。②为了加强生物安全管理,对于生物危害、生物安全措施、实验废物处理等方面的内容要举办多种形式的研讨会,要求学生学习《临床实验室安全准则》、《临床实验室废物处理准则》,并且要求其查资料,教师则总结讨论,以使生物安全教育得到强化。③进入临床检验试验室时,老师要介绍实验室需注意的事项及生物安全要求和规则制度,对于接触未知标本或一些探索性的实验项目,要提前加以说明,以使学生有充分的心里准备,进而使学生掌握实验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故事后的应急处理方法。④实验过程中,在遵循实验步骤和要求的基础上,学生必须规范操作实验,这就要求带教老师要认真指导和监督学生。
23加强实验室清洁与消毒管理
加强对仪器的日常检验工作,也是保证实验室正常运行的前提,同时,也是保证生物安全的方式之一。洗板机、低温冰箱等实验设备须由相关专业人士保管,且要求相关专业人士定期对设备的运行、保养等做记录,对于需要特殊条件保存的菌种,要严格按照特殊要求保管。生物安全要求实验室清洁消毒遵循先消毒后清洁的原则。医学检验试验室主要消毒任务是彻底消毒实验操作台和各种仪器;无论实验前还是实验后都要进行消毒。同时,每周必须按照生物安全的要求进行1次彻底消毒,其消毒方法可以多样,比如体液消毒、利用紫外线消毒处理桌面及室内空气等;加强微生物实验室的废弃物及病原菌的处理管理。对于免疫实验室所用的阳性血清标本,其方法要先用一定比例消毒液进行浸泡,而后才能处理,以保证其无污染。
生物安全防护的重要环节就是医学检验试验,其呈现出的问题也不容忽视,应该引起开设医学检验专业的院校的重视,这些院校应该避免重招手,轻防护的问题的出现。观念的转变是非常重要的,我们必须树立“以人为本、以生为本”的教育理念,“攻势预防”的思想也是不可或缺的。为了提高医学院校学生的生物安全防护能力,相关院校应该保障实践教学的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