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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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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范文第1篇

第二条建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独生子女家庭、实行计划生育贫困女孩户和两女户结扎的家庭。专项资金通过政府拨款、社会捐助、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罚没收入等渠道筹措,其中,市财政每年投入专项奖励资金50万元以上,同时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提供捐助。

第三条农村村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妇,主动放弃二胎生育指标,除享受独生子女的优待外,一次性发给1000元奖金,所需经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同时,免收“一事一议”和筹资筹劳所承担的费用。

第四条农村村民只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妇,施行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的,一次性发给3000元奖金(因病理性绝育者除外);农民夫妇生育两个女孩,施行计划生育绝育手术的,一次性发给2000元奖金(因病理性绝育者除外)。所需经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条农村独生女孩升高中时奖励20分录取;农村独生女孩高考分数过一本线的奖现金2000元,过二本线的奖现金1000元。所需经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农村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在同等条件下,国土资源部门要优先安排。

第七条民政部门为城镇符合条件的女孩户家庭优先办理最低生活保障,并优先为农村特困女孩户家庭办理特困救助;各级各类福利院、敬老院等机构要优先优惠安排女孩户家庭的老年人口入住。

第八条共青团、妇联及其他社会团体等组织在救助失学儿童时,要优先救助失学女孩;教育部门将女孩户家庭的女孩优先纳入“两免一补”政策规定的范围。

第九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优先为女孩户家庭提供职业技能培训,优先为下岗女孩的父母提供再就业岗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人才市场要优先向社会推荐女大中专毕业生。

第十条农业、林业、水产部门在开发、出租林场、渔场或组织实施项目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女孩户家庭。

第十一条在农村改水、改灶、改厕、建沼气池的建设中对农村女孩户家庭减免其负担费用的50%,减免部分由乡镇在其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中列支。

第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免费为城乡女孩户家庭育龄父母提供避孕节育等技术服务;对女孩户家庭在办理《生育服务证》、《生育证》时一律免收办证工本费。

第十三条减免实行计划生育女孩户家庭生产经营证照的办理费用。申办个体经营执照时,减免登记费的50%;办理《税务登记证》时,免收办证费、验证费;办理《车辆营运许可证》时,减免办证费20%,其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检测时,减免检测费20%;按计划采伐林木,减免“两金”(育林基金、维简费)20%;兴办产业项目征用土地、办理征地手续免收工本费,减免市级留存部分土地管理费10%。

第十四条减免实行计划生育女孩户家庭医疗技术服务费用(不包括民营医疗机构)。对符合政策生育分娩女婴的妇女,减免其分娩手术费20%;符合政策生育女孩的父母及女孩在市内各医疗保健机构就医时,减免10%的医疗服务费(包括治疗费、功检费、住院费等),减免15%的手术费;对符合政策生育只生育女孩的妇女在各级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查治妇科病,检查费全免,治疗费减免10%,药费减免5%。本条各项减免,均按实际收费水平计算。建立新型合作医疗制度时要对实行计划生育女孩户家庭实行倾斜。

第十五条各部门、各单位在开展结对帮扶的工作中,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途径优先为女孩户家庭提供优惠政策、技术培训、资金扶持,帮助女孩户家庭率先致富。

第十六条司法部门免费为被虐待和被歧视的妇女和女孩提供法律救助,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提供援助。

第十七条全市每年评选表彰奖励百名优秀女孩,每人奖励500元。

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范文第2篇

坚持以提高困难群众保障水平为目标,健全完善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继续做好脱贫攻坚低保兜底保障工作,将符合条件因感染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导致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切实提高低保对全面脱贫的贡献率,按照最低生活保障低限与家庭总收入的差,据实补差,应补尽补。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代缴最低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实施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补贴和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加大对贫困残疾人的帮扶力度,确保贫困残疾人年收入达到国定贫困线以上。

二、资金筹措

2020年社会保障扶贫专项计划安排资金118.24万元,其中,省级资金53.45万元,级资金64.79万元。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项目2020年社会保障扶贫专项所需资金按现渠道纳入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安排。

(二)重度残疾人护补贴项目2020年社会保障扶贫专项计划安排资金61.06万元,其中省级24.99万元,级资金36.06万元。所需资金按政策据实结算。

(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项目2020年社会保障扶贫专项计划安排资金39.84万元,其中省级资金16.32万元,级资金23.53万元。所需资金按政策据实结算。

(四)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项目2020年所需资金按政策据实安排,计划安排资金8.67万元,其中省级3.47万元,级5.2万元,据实结算。

(五)2020年养老保险扶贫专项计划安排资金8.67万元,其中,省级安排资金8.67万元。

三、主要措施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牵头单位:县民政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

结合2019年度农村居民人均消费支出和脱贫攻坚低保兜底工作任务等情况,按照省的《省农村低保标准低限》和的《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据实调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同时农村低保标准不得低于全农村低保标准低限。将符合条件和因感染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导致返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全部纳入农村低保范围,确保“应保尽保”。

责任分工:根据《省2020年全省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的通知》和《2020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限》文件要求,据实调整我县农村低保标准。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下拨;县扶贫开发局负责与现民政局对纳入农村低保的建档立卡贫困户进行核实。县民政局按时发放低保资金。

时序进度安排:进一步加强低保规范管工作,严格按照低保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纳入低保兜底“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并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按“一卡通”发放要求,将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到贫困户手中。

(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扶贫代缴工作(牵头单位: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

继续落实政府为困难群体代缴养老保险费政策,按100元/人·年的标准为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建档立卡未标注脱贫的贫困人口、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体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责任分工:县城居保局按100元/人·年的标准购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下拨;县扶贫开发局负责参保对象的核实。

时序进度安排:全年持续推进扶贫代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工作。

(三)贫困残疾人扶助(牵头单位:县民政局、县残联;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扶贫开发局)

为纳入低保保障中并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的困难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发放。为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并界定为一级、二级的重度残疾人发放护补贴,重度残疾人护补贴按一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100元、二级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70元的标准发放。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标准按该对象年收入与国定贫困线的差额为准,据实发放;符合条件的建档立卡残疾人扶贫对象按政策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不再发放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残疾人扶贫对象,继续发放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对通过自身增收提前实现“摘帽”的残疾人扶贫对象,符合发放条件的保持上年度扶贫补贴标准不减。

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范文第3篇

特别提示:

1.艺术类本科C段征集志愿为梯度志愿模式,考生可填报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1个专业志愿。

2.体育类本科征集志愿为梯度志愿模式,考生可填报2个院校志愿,每个院校设2个专业志愿。

3.提前批次文史类、理工类专科征集志愿执行文史类、理工类高职(专科)分数线。铁路警察学院专科征集志愿只有通过公安类面试合格的考生方可填报。定向培养士官征集志愿只有通过兵役机关组织的体检、政审和面试的考生方可填报。

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范文第4篇

【导语】

江苏省2019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工作全面展开。7月7日晚间,我省完成了提前批次文理类及体育类本科院校的投档工作。提前批次文科类计划2231人,理科类4998人,体育类1996人。提前批次文理类招生录取的院校包括军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专业)、航海院校(专业)、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以下简称“乡村教师计划”)以及其他院校。

文理类提前录取本科批次院校数量较多、招生类型复杂。其中军事、公安、司法等院校只对面试、体检或体能测试等合格的考生进行投档,地方专项计划只对户籍、学籍等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进行投档,乡村教师计划面向户籍等符合条件的考生定向招生,安排在其他院校中的民航招飞计划面向体检、政治考核、高考成绩等符合普通高校招收飞行学生录取条件的考生投档。

总体来看,今年提前批文理类投档计划满足率以及院校投档分数线均较高。军事院校、公安政法院校、航海院校、地方专项、乡村教师计划生源充足。提前批次缺额院校及缺额数量较往年显著下降。今年体育类院校计划满足率也较高,仅7所院校生源不足。

省教育考试院将陆续考生的录取状态。提前本科批次文理类、体育类平行院校志愿录取工作将分别于7月10日、13日完成,考生可通过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江苏招生考试”微信公众号或“江苏招考”APP及时查询录取结果。省教育考试院将及时公布未完成招生计划的院校、专业和人数,符合该批次报考条件但未被录取的考生可填报相应批次征求平行院校志愿。

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范文第5篇

明确培训重点,实施分类培训。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的对象为向城市非农产业转移的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应根据农村劳动者不同群体和不同需求进行分类实施,开展有针对性的就业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和专业技能培训。

(一)就业技能培训。对拟转移到非农产业务工经商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开展初级技能或专项技能培训;主要由符合条件的定点培训机构组织其参加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就业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二)技能提升培训。对用人单位吸纳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技能提升培训。

(三)专业技能培训。对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转移就业愿望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行系统的职业能力培养,使其达到中级技能水平的培训。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专业技能培训。

定点培训机构开展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培训工种目录管理。定点培训机构按《技能培训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附件1)规定的工种(项目)、等级和认定的培训范围,实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规定总课时,其中操作技能训练时间不少于总课时的60%。培训工种目录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布的的执行。各地、各定点培训机构不得超范围培训。符合条件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技能培训补贴。

二、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

各地认定定点培训机构须在培训工种目录范围内,按照每个培训工种(项目)不少于15个技能训练工种的要求,明确其承担财政补贴性培训任务的工种(项目)范围。同一定点培训机构中,已认定为其他类别农民培训的工种(项目)不得重复认定。定点培训机构的其他条件、认定程序按省财政厅、原劳动保障厅财社〔2009〕115号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定点培训机构以联合办学的名义将培训任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培训资质和定点资格的培训机构。

公共职业训练基地依托政府举办的技工院校等职业院校建立,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公共职业训练基地须符合《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基本条件》(附件4)。市、县行政区域内,公共职业训练基地的培训工种(项目)原则上不重复设置。规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开展免费技能培训服务,应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等应向社会公布。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免费培训后所发《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应加盖“免费培训”字戳。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应为参加技能培训的农村劳动者提供就餐和住宿条件。有条件的可免住宿费,并给予生活补助。

各县(市)每年12月底前对定点培训机构和公共职业训练基地进行复核,并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定点培训机构报备须填报《定点培训机构备案表》(附件5)。公共职业训练基地报备须填报《公共职业训练基地备案表》(附件6)。

三、技能能培训工作程序

定点培训机构须将认定的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补贴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一)申报计划。各定点培训机构必须对培训人员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纳入培训范围;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花名册应有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文化程度、所学专业、培训时间、居住地址、序号、是否参加过培训、培训证件等)、身份证复印件。各定点培训机构在上报计划时,每批次不得超过100人。

拟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应于培训结束5日前按要求向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县(市)职业技能鉴定由各县(市)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机构审定,并安排鉴定机构开展鉴定,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备案;市本级职业技能鉴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统筹安排。培训机构不得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二)开班核实。在每批(次)培训班开班的第一节课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应实地检查培训班开班情况,逐一核实培训学员身份。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办班,开班中途不得随意增加或更换培训人员。

(三)监督检查。强化培训过程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培训过程的监督,通过抽查、学员问卷调查、电话访谈等方式,确保培训效果。各企业、定点培训机构应积极配合检查人员开展。为加强对培训情况的监督,市本级委托市监察支队负责市本级各技能培训情况的巡查,每班培训巡查次数不少于两次,并做好相应检查记录。

要逐步建立统一的职业技能培训信息管理系统,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培训补贴时,应随机抽取不低于参培人数10%的学员,对核实发现不真实的,不予拨付培训补贴。

(四)结业考核。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考核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对参训学员到课、教学计划执行等情况进行检查,采取对照参训人员照片等方式确定到课情况,指导定点培训机构开展结业考试和职业技能鉴定。参训学员考核合格,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给《职业培训合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四、培训资金审批程序

严格执行《省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省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09〕115号)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劳动者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0〕142号)规定,认真落实农村劳动者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补贴政策,规范申报,审批工作程序。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农村劳动者在户籍所在地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组织的农村劳动者就业技能培训,实行资金直补个人办法。农村劳动者自主选择定点培训机构、工种(项目)参加就业技能培训,个人先行付费,培训结束合格,按规定申领补贴。农村劳动者经定点培训机构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3个月内,由本人向培训机构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经办窗口申领培训、鉴定补贴。申请培训补贴的申报材料应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培训收费凭证、《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培训与鉴定补贴申请表》(附件2)。培训、鉴定补贴实行即时审核,即时发放。定点培训机构须将培训项目、培训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培训鉴定补贴申领办法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各县(市)应6月底前明确本地发放培训补贴经办窗口、公布联系电话。市本级培训补贴经办窗口设在市人力资源市场,联系电话:5897067。

(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培训机构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组织,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前,须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计划审核表》(附件9)、培训计划、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委托书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组织实施。培训结束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申报材料:《企业农民工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10)、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批准的培训开办计划、参加培训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培训签到簿、培训日志、《就业和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受委托的定点培训机构需提供培训委托书。经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复核后,按培训人数,以技能培训补贴人均标准的一半给予企业培训补贴。由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拨入企业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省属企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企业实施农民工技能培训,不受农民工户籍区域限制。允许企业采取工学结合办法开展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

(三)专业技能培训补贴。专业技能培训由认定的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承担,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农村初高中毕业生,选择就读认定的技工院校或职业院校,且所学专业为我省企业紧缺专业(工种)的,毕业时每人可享受一次性培训补助(不含免费学生)。学校招收紧缺专业(工种)学生,须在招生前编制招生计划,经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培训毕业后,由学校集中向所在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申报材料:学生名册,学生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核发登记表,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招生计划、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教育部门审核盖章的新生录取表、培训补贴申请表。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每人按20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培训补助,培训补助资金直接打入学生个人账户。2010年我省确定15个专业为技能培训紧缺专业(附件3)。技工院校招收农村学生人数纳入学校所在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计划。

(四)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初次参加选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农村劳动者可以在户籍所在地或进城务工地享受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采取个人报销的方式。农村劳动者持本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鉴定收费凭据直接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就业服务机构报销。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也可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代为申请,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按月凭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农村劳动者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复印件、享受技能鉴定补贴人员培训鉴定花名册(由农民本人签名)、鉴定收费凭据、农民工职业技能鉴定补助申请表等材料,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后转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核定补贴对象和补贴金额,将补贴资金拨入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鉴定补贴标准,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120元;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补贴80元。

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范文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是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的利益导向政策。

第三条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为本省农业户口中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下列人员:

(一)只生育(含收养、抱养,下同)一个子女的农村居民;

(二)纯生二女的农村居民;

(三)婚后没有生育的农村居民。

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独生子女、无子女方配偶等。

第四条计划生育奖励对象,按每人每月80元的标准发放奖励金,直至本人死亡为止。计划生育奖励金不计入奖励对象的家庭收入中,不影响其享受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五保户”待遇。

在地方财力许可的情况下,各地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奖励金标准,具体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条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担。省财政对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承担70%;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和江门等7个市,由当地政府承担;对其他县(市、区),省财政承担50%。

各地自定提高计划生育奖励金标准的,提高资金部分由各地自行解决。

第六条计划生育奖励金按月发放:具体申请、发放办法由省人口计生委、财政厅会有关部门制定。

第七条在计划生育奖励金发放期间内,奖励对象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取消或终止其奖励待遇:

(一)领取计划生育奖励金后又再生育、抱养、收养子女,造成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的;

(二)户口迁到外地或到境外定居的;

(三)奖励对象死亡的;

(四)被判处徒刑服刑期间的。

第八条奖励对象户口在省内迁移的,按迁入地奖励待遇执行。外省户籍迁入我省的,从户口迁入之日起,按本省户籍人口的规定执行。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因村民委员会成建制转为居民委员会,原奖励对象可在转制后四年内继续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要将计划生育奖励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建立财政专户管理计划生育奖励专项资金,健全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批、决算报告制度,严格执行专项资金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并在每年二月底之前将本级应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金划拨至指定单位。

第十条计划生育奖励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贪污、骗取、虚报、挪用、克扣、截留财政拨给的计划生育奖励金的,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各级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奖励金的监督、管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要专门设立计划生育奖励金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有效防止奖励对象弄虚作假。奖励对象的资格认定要严格把关,通过公安部门提供户籍证明、张榜公示等办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范文第7篇

一、填报征求平行志愿时间、办法及招生计划

江苏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文科类、理科类提前录取本科批次填报征求平行志愿的时间为7月11日9:00至15:00。

考生须在上述时间内凭考生号、身份证号、密码和动态口令卡网上填报征求平行志愿,并对自己所填报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负责,不需要现场签字确认志愿信息。

本次征求平行志愿包括军事、公安政法、航海、地方重点高校招收农村和贫困地区学生专项计划(以下简称“地方专项计划”)、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以下简称“乡村教师计划”)以及其他院校共6类计划,具体详见《江苏省2018年文科类、理科类提前录取本科批次征求平行志愿计划》(考生可登录江苏省教育考试院门户网站浏览或*)。

凡报考标注“”专业的院校的考生总分文科类不得低于337分,理科类不得低于336分;报考未标注“”专业的院校的考生总分文科类不得低于281分,理科类不得低于285分(特别注明的除外)。同时,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须符合我省和拟报考高校的要求。

二、填报军事院校志愿有关要求

报考者必须是政治考核合格并已参加由省军区组织的军事院校招生全省统一面试、军检,结论合格的考生。军事院校有不同体检要求的专业不得填报在单一院校志愿下;如拟同时填报同一院校的不同体检要求的专业,须分为多个院校志愿,分开填报。

三、填报公安政法院校(专业)志愿有关要求

报考公安政法院校(专业)的考生,须符合公安或政法院校的招生条件;报考公安院校及中央*学院的考生还须经有关单位和院校组织的面试、体能测试,结论合格。

四、填报航海院校(专业)志愿有关要求

报考航海院校(专业)的考生的视力、身高等身体条件必须符合航海类专业对考生身体方面的有关要求(详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有关院校的招生章程)。

五、填报地方专项计划院校志愿有关要求

地方专项计划的实施区域为39个县(市、区),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须在实施区域的农村地区,具有当地连续3年以上户籍和所在县(市、区)高中连续3年学籍并实际就读,且已经审核公示无异议的考生,方可填报地方专项计划院校志愿。

六、填报乡村教师计划院校志愿有关要求

户籍在有乡村教师计划县(市、区)的考生,可填报本县(市、区)乡村教师计划院校志愿;户籍所在县(市、区)没有乡村教师计划的考生,一律不得填报。如果填报,即使被投档,有关院校也将会作退档处理,并且不能再补投到同批次平行院校志愿的其他院校,由此产生的不利影响,由考生本人负责。

七、填报其他院校志愿有关要求

其他院校对考生报考的特殊要求,详见院校招生章程。

八、其他注意事项

1、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自行上网填报征求平行志愿,考生填报的志愿信息网上提交成功后,志愿即有效。在填报截止时间前,考生可上网修改自己的志愿信息;填报志愿时间截止后,任何人不得更改考生志愿信息。

2、考生本次填报征求平行志愿时,只能在军事、公安政法、航海、地方专项计划、乡村教师定向培养计划、其他院校等6类计划中选择其一填报,6类计划之间不得兼报。

农村专项计划的条件范文第8篇

一、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意义

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是鼓励农民响应党和国家号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举措。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有利于缓解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在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特殊困难;有利于引导基层干部更加关注农民的切身利益,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向依法管理、利益导向和优质服务方向转变,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农村人口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充分认识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实行奖励扶助的重大意义,把这件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办实办好。

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内容

建立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是在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由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计划生育奖励制度。这项制度从2005年1月1日起,在全市农村地区开始施行。

(一)申请奖励扶助的条件。

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者均可申请奖励扶助: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人员;

2.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3.1973年1月1日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包括收养,以下相同)子女的行为;

4.依法生育的子女现存一个,或均死亡现无子女。

(二)奖励扶助标准和资金来源。

奖励扶助金按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发放,直到亡故为止。已超过60周岁的,以2005年实际年龄为起点发放。奖励扶助金按年计算,以个人为单位每年发放一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近5年内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并纳入当年财政预算。今后,视市与区县的财力情况,再确定市、区县财政负担比例。

(三)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民委员会审议并公布;

3.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布;

4.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复核、确认并公布;

5.市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

奖励扶助对象一经确认,发给由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监制的《*市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光荣证》。

奖励扶助对象如发生情况变化,由村民委员会及时上报。

区县人口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奖励扶助对象的年审工作。

(四)实行奖励扶助制度的基本原则。

1.统一政策,严格控制。市有关部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市不同时期的计划生育法规、政策,制定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条件和奖励扶助的最低标准,确保政策的一致性。

2.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奖励扶助政策和奖励扶助对象审批程序向社会公开,通过张榜公布、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等措施,确保政策执行的公平性。

3.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由委托发放机构直接将奖励扶助金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减少中间环节,规范操作程序,方便群众。

4.健全机制,逐步完善。逐步建立健全奖励扶助制度的管理、服务和监督机制。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及以扣代罚等各种名目的违规行为。

三、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和资金管理

(一)奖励扶助金发放方式。

奖励扶助金实行专账核算,采用直接拨付的方式发放。各区县要按照统一要求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通过指定的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直接划转到奖励扶助对象的个人账户。

(二)奖励扶助资金管理。

市财政部门负责奖励扶助资金的预算、决算审批,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奖励扶助资金纳入当年财政预算,并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会同市人口计生委共同制订奖励扶助金发放办法和操作规程。

市人口计生委负责奖励扶助资金预算和决算的编制工作,向财政部门提供奖励扶助对象的名单,配合委托发放机构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监督发放机构将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个人账户,及时掌握奖励扶助金的发放情况,加强资金管理。

发放机构负责奖励扶助金具体发放工作,接受财政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委托服务协议的要求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提供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建立个人账户,将财政部门拨付的奖励扶助金及时足额划转到个人账户,并将个人账户和奖励扶助金拨付情况及时反馈给财政和人口计划生育部门。

四、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组织领导

市人口计生委、市财政局、市农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协调组织,指导推动和检查监督全市实施工作。

各区县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的领导,把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纳入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内容。加强奖励扶助对象个案信息登记、数据分析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奖励扶助对象个案数据库和管理信息系统。确保奖励扶助政策执行的公平、公正,奖励扶助金落实到户到人,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五、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推行政务公开和群众举报制度,定期组织人口和计划生育、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奖励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进行检查监督,利用多种形式对奖励扶助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奖励扶助资金的到位、管理和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级人口计划生育部门应采取指定专人、设立举报箱、公开举报电话等方式,受理群众监督、举报,并为群众提供优质咨询、查询服务。

对在奖励扶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区县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中出现重大问题、造成社会影响的,要追究主要领导及相关部门的责任。对虚报、冒领奖励扶助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对于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委托发放机构不按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发生截留、拖欠、抵扣奖励扶助金行为的,除取消其发放资格外,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