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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辅导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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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辅导方案范文第1篇

都市情感剧《马文的战争》里,宋丹丹收敛起搞笑本色,转而与两个大男人林永健、李崇霄上演一幕幕中年婚姻的悲欢离合,一同讨论中年婚姻究竟该何去何从。

剧中两对离异夫妇,为追求幸福和好姻缘,进行了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这部被观众当做婚姻家庭生活的教科书里提出两个令人深省的问题:生活平淡是否引发中年人婚姻危机?选择婚姻稳定还是爱情保鲜?生活就是这样,我们在得失之间才能发现生活的真谛。

爱情无限谱

《爱情无限谱》是一部爱情轻喜剧。两位主人公一直沉迷于音乐派对:尼克(迈克尔・塞拉饰)是为了治愈他被女友抛弃后深受创伤的心,诺拉(凯特・戴琳斯饰)则对世界上的一切事物都心存怀疑。

故事随着他们关系的深入而跌宕起伏:相互调情、滋生嫉妒、彼此生气、险些分手、重归于好――这正是年轻人眼中的浪漫爱情。而剧中那种迷茫、脆弱和与生俱来的不安全感和不稳定感,突出表现了现代年轻人的情感世界。

男孩

华纳电影公司发行的儿童剧《男孩》是一个关于梦想与成长的故事,值得父母和孩子一同观看。

阿尧与克里斯生长在不同的单亲家庭,奇幻的梦想是他们用来填补生活中所缺乏的幸福及应付生活的唯一方法,两人有最紧密的友情,就连同年纪小女孩艾莉的出现都不能介入。

在犯错与告别的过程中,他们逐渐成长,然而长大后却又有不同遭遇……

影片提醒父母们,走进孩子的世界,了解和尊重孩子是让他们健康成长的前提。

书籍:

女性与金钱:拥有把握命运的力量

《女性与金钱》是美国畅销书作家、知名理财顾问苏希•欧曼为女性量身打造的一本理财书。10月出版后,即排名《纽约时报》畅销书第一名。

在她看来,当代社会的女性虽然在事业上越来越成功,但在触及到个人财务问题和家庭理财的时候,“奉献自我”、“贤妻良母”的传统观念依然影响着女性的思想,让她们无法获得价值感和幸福感。本书通过提供具体的理财计划和行动方案,让女性抛弃旧有观念,正视自己,培养正确的理财观念,获得真正的财务自由。

交换爱情

著名作家柯云路的新书《交换爱情》中,讲述了几十个独特故事,涉及当代婚恋种种典型的“前卫现象”,诸如女人的绝对控制欲,婚外情五步曲,处女情结,感情与利益的两难选择,无性婚姻,畸形网恋,最新的“男女不平等”,婚姻里的灰色空间等。

作者对种种婚恋现象的深刻分析,道出了真正的心灵智慧与人文关怀。

生老病死的密码

能形成系列并成为常青的健康图书品牌是一件了不起的事。韩国KBS国立电视台就做到了这一点,制作了《生老病死的密码――全家人的健康宝典》

当健康成为每个人追求的目标,我们都会选择最贴心的指导“老师”。好的健康书籍不会对你的生活指手画脚,而是真正带动整个社会的健康风潮。把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变成生活中可以切实去做的点点滴滴。

佩蓉姐教儿童礼仪

婚姻家庭辅导方案范文第2篇

现代社会文明程度日益提升,如何充分发挥巾帼志愿服务职能,引导妇女参与文明建设成为妇联组织面临的一个新课题。__县妇联以和谐家庭创建、维护权益、关爱弱势群体为切入点,组织开展了巾帼志愿者服务工作,着力打造巾帼志愿服务品牌。

基本情况:

据统计,目前,全县实名注册并填写登记证的志愿者人数达到 2050余人,组成巾帼志愿者服务队200余支。她们来自于全县24个乡镇(街道)和27个县直单位。其中基层妇女干部和优秀妇女人才占30%,法律、教育等专业人士占40%,单位女职工占10%、社区干部占20%。学历方面,初中文化水平人数占6%,高中文化水平人数占12%,中专文化水平人数占29%,大专文化水平人数占33%,本科文化水平人数占17%,其他3%。志愿队伍服务内容涵盖了十余种类别,其中家庭教育指导志愿者队伍26支,医疗卫生服务队伍24支,弱势群体援助队伍22支,关爱老人志愿队伍21支,文艺宣传队伍18支,法律咨询志愿者服务队伍17支,婚姻家庭关系调解志愿队伍17支,心理辅导服务队伍16支,扶贫助学志愿队伍13支,环保清洁活动队伍11支,农业科技服务队伍9支,家政服务队伍7支。以上队伍的人员构成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家庭教育指导、心理辅导、文艺宣传志愿者多为在校教师,医疗卫生服务志愿者多为专业医疗机构优秀工作人员,志愿提供法律咨询的人员中70%以上是法律及相关专业毕业,志愿队伍的专业性为确保其提供优质服务提供了保障。

广大巾帼志愿者充分发挥宣传、引导、服务作用,积极参与全县精神文明建设、社会和谐建设。

主要做法:

一、加大宣传,充分发挥巾帼志愿者的引导作用

1、根据省、市妇联的安排部署,县妇联精心组织,迅速行动。召开行动启动会议,制定下发了活动实施方案,将其纳入年终目标考核。通过媒体、宣传单等形式,广泛宣传巾帼志愿者活动的意义、活动标识等相关内容,使广大群众充分了解认识这项活动,增强活动影响力。并对全县巾帼志愿者工作现状以及队伍建设进行调查调研,将现有志愿者队伍建档入册,进行指导检查,充分发挥志愿者服务作用。

2、加强巾帼文明队建设,发挥文艺宣传力量,开展“科学健身、文明生活”主题活动。组织全县乡镇、城区46个巾帼文明队广泛开展广场舞、手绢舞,健身球等健身文体活动,使“健身促健康、健康防疾病”的生活理念深入人心,引导健康、文明、和谐的社会新风尚。

3、围绕“清洁乡村、美化家园”活动,组织志愿者在广大农村妇女和家庭成员中开展“讲文明,除陋习,从我家做起”活动。发放活动倡议书万余份,倡导农村妇女和家庭成员开展讲卫生、讲文明活动。组成志愿者帮扶队伍,进村入户,帮助孤寡老人,留守妇女等困难家庭进行卫生大扫除,努力倡导健康科学文明的生活方式。

二、围绕和谐家庭建设,加强巾帼志愿者的指导能力

1、围绕“知荣辱、讲文明、争创和谐好家庭”主题,与文明办等单位联合在全县深入开展“和谐家庭”创建活动。发动志愿者向社区和家庭发放《和谐家庭建设指导手册》。

2、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聘请王培琳等10名教育专家,组成家庭教育志愿者队伍。开展针对巾帼志愿服务的专项培训,并深入到社区、学校,家庭,开办家庭教育知识讲座,传授科学教子方法,指导父母如何与子女沟通;成立心理咨询室,对学生进行心理问题疏导。

3、开展“低碳家庭”活动,充分发挥家庭志愿者在节能环保家庭社区行动中的作用。组织志愿者发放低碳家庭宣传单,环保购物袋等形式,向广大家庭宣传低碳生活基本常识,大力提倡节水、节能,使用菜蓝子、布袋子, 营造了重视环保、参与环保的浓厚氛围。

三、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强化巾帼志愿者的服务职能

1、在构建维权网络中充实志愿者队伍。组建由妇女干部、法律工作者、政法系统干部等维权志愿者队伍。每年开展普法维权周咨询活动,零家庭暴力社区宣传活动,广泛宣传法律维权知识,提高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成立了妇女儿童法律援助中心,建立陪审员制度,逐步构建起专业化、制度化的妇女志愿者维权队伍。

2、在 工作上,充分发挥志愿者矛盾纠纷调解作用。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维权网络。通过基层妇女组织、司法等部门工作者和志愿者的共同努力,畅通妇女维权渠道,处理维权案件,建立健全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协调组织和法律服务网络。

3、针对留守儿童、贫困女童等弱势群体建立志愿者帮扶长效机制。发动社会力量,增强志愿意识。通过开展“妈妈、姐姐”结对帮扶活动,一对一、手牵手、面对面的与留守儿童进行学习辅导与心理指导。联合公安、交警、卫生、教育等部门,为留守儿童开展送爱心、保安全、强教育行动。将救助贫困女童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组织发动志愿者为其捐款捐物,帮助她们解决实际困难。并已经形成“警察妈妈”志愿服务品牌。

四、存在的问题

1、队伍组织偏于松散。因缺乏健全的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队伍的凝聚力不强;出现参加活动随意的现象,不能最大限度的发挥巾帼服务的重要作用。

2、活动开展的不够深入。在组织各项活动中,存在着单一、没有持续性、长效性的问题,社会宣传面和社会效应不大。

3、经费和人员组织等困难,由于活动经费有限,很难保障活动多样化和丰富性。

五、对策和建议:

1、建好队伍是基础。在建立巾帼服务长效工作机制上下功夫,加强对志愿者服务队的工作指导,使巾帼志愿服务有章可循,促进品牌提升。

婚姻家庭辅导方案范文第3篇

进入高龄化社会

由于生育率的降低和寿命的延长,从2000年起韩国就已经进入高龄化社会,65岁以上人口占人口总数的7%。按照目前的速度,预计韩国将于2018年进入高龄社会,65岁以上人口占到人口总数的14%。到2026年将进入超高龄社会,65岁以上人口占人口总数的20%。韩国用26年从高龄化社会进入超高龄社会的速度,远远快于日本和德国,后两者分别用了36年和77年。

衰老的来临会挫伤老人的自信心,减少他们的生活积极性。生活方式和社会角色的转变不可避免地带来失落和孤独感,如果没有新的内容填补,很可能影响健康。此外,有些老人因为不能适应新角色,会产生焦虑、抑郁情绪,变得自卑多疑、挑剔苛责,甚至悲观厌世。

老人由于生活圈子缩小,与外界交流的机会较少,处于相对封闭的状态,使得他们的知识与信息不能及时更新,甚至导致他们与这个高速发展的社会逐渐脱节,从而被社会和家庭边缘化。

韩国公共图书馆的馆员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再优越充足的物质生活都无法掩饰老人内心对空虚和孤独的极度恐惧,以及对尊重和关爱的迫切渴望。他们在人口结构变化的推动下,出台了许多服务于老年人的新方案,努力满足他们迫在眉睫的需要,给老年人以精神上的依托,进行心理上的慰藉。

60岁以上读者占19%

55岁的安贞焕是一位有两个大学生儿子的母亲,也是一位图书馆的老读者,她对一些人仍然认为图书馆是书呆子和考生的专属之地持有完全不同的想法。她喜欢参加公共图书馆主办的各种教育项目,其中包括读书会和亲子讲座等。每周五晚上,安贞焕都会到位于首尔中心的钟路区公共图书馆,学习老年人计算机班的课程。

“老人们应该改变养老观念,积极发现并寻找老年生活的快乐。在主动搞好人际关系、健康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参与一些真正感兴趣的活动,从中得到乐趣和自我满足,达到乐天安命、怡然自得的境界。”安贞焕在接受《韩国先驱报》采访时表示,“在公共图书馆,我能得到免费或比其他地方更便宜的教育,因此想最大限度地参与其中。我希望图书馆开设更多的教育和文化项目,以便像我这样的老年人能够安享晚年,融入到当地社区中。”

和安贞焕一样,特别是随着出生于生育高峰期的一代人退休,越来越多50岁以上的韩国人涌向公共图书馆。随着韩国老龄化速度加快,图书馆读者的平均年龄正在上升。据韩国国立中央图书馆公布的数据,公立图书馆60岁及以上读者的比例从2010年的14%上升至2015年的19%。

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的五年(2009―2013)“图书馆发展综合计划”(Library Development Comprehensive Plan)强调扩大图书馆职能的重要性,希望图书馆为老年人提供终身教育的场地,从而缩小信息富人和信息穷人的差距,其中包括外籍劳工和多文化家庭。

主办丰富多彩的活动

“假定韩国老人60岁退休,活到80岁,其间除去吃饭和睡觉的时间共有7万小时。建立相应的基础设施,让韩国的老人有价值地、幸福地度过这7万小时,是当前的一项重要课题,也是未来的最大课题。”韩国延世大学图书馆与信息科学系的金基英教授指出,“扩大图书馆社区中心的作用和经营更多的项目没有什么错,如果这是当地老人们想要的,图书馆愿意继续为这类项目提供信息资源。但是如果制定的项目没有充分考虑如何为目标读者服务,这种自上而下的政策措施可能会大打折扣。”

部分精选出来的试点公共图书馆已经有针对性地设计了一些项目。例如,在京畿道,当地的公共图书馆专门为老年读者开设了一个写自传的教学班。这个班隶属于当地社区中心,成为受欢迎的项目之一,因为它为图书馆用户提供了获得廉价出版自己图书的机会。韩国的一些老人在叙述自己的“沧桑之路”时处处流露出真情实感,目的是想把自己的经历告诉儿女,让他们从中受到启迪,懂得感恩,学会孝敬,更加珍惜眼前的幸福生活。

有些项目扩展到与工作相关的课程,专门为那些退休后想要重新开启自己职业生涯的老人而设计。例如,大田市西区公共图书馆开设了为期8周的“童话大师奶奶”(Fairy Tale Master Granny)课程班,教授讲故事的技巧――如何把有条理的叙述和丰富的表情有机结合起来而讲得引人入胜。该项目与地方政府的积极性有关系,西区市市长表态说,一旦老奶奶们完成了训练,市政府计划将聘请她们为贫困儿童讲故事。公共图书馆为老年读者提供与图书相关的项目,得到了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和韩国图书馆协会的支持和帮助。迄今为止,有近3万本用较大字体重印的图书分发给全国493个公共图书馆,该项工程始于2011年。

上述各种项目很有吸引力,老年人更是受益匪浅,不仅可以参与课程教育活动,而且获得了与其他参与者建立关系的机会。正因为如此,入馆参加各项活动的人数激,图书借阅率稳步上升。

然而,就图书馆事业的基础来说,韩国毕竟相对薄弱了一些。调查表明,欧洲一个公共图书馆平均服务1万名读者,而韩国一个公共图书馆服务的对象超过6.6万人。韩国公共图书馆的馆员只有3300人,1名馆员平均要为1.5万人服务,与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推荐的1名馆员平均服务2500名读者的标准相差甚远。

让有多元文化家庭背景的读者适应新生活

多元文化家庭激增

在韩国,另一个主要的人口结构变化体现在多文化家庭的增长。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间的交流频繁,多文化家庭也越来越多。政府估计2009年这类家庭成员的数量为27.2万户,预测2050年将攀升至210万户。通过国际婚姻组成的家庭在韩国被称为多文化家庭,它一般指“混血家庭”,包括不同国籍组成的“混血家庭”和同一国籍不同民族组成的“混血家庭”等。

韩国统计厅的“跨国婚姻人口动态统计”结果显示,2014年每8对结婚的男女中就有一对是国际婚姻。外国人居民共有72万名,占居民登记人口的1.5%,较前一年增长了35%。4.7%的韩国新生婴儿为跨国婚姻家庭新生儿,也就是说,每20个新生儿中就有一个“混血儿”。据说,到2050年韩国将进入每10人中就有1人是外国人的“移民社会”。多文化家庭出现的问题,不同社会有不同的特点,但也有共性的地方,比如文化冲突导致的家庭矛盾就是共性。

随着外国移民的不断增加,使多元文化融合成为韩国政府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这种日渐增大的影响使首尔市许多公共图书馆的现状发生了变化。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支持推出了一系列公募形式的多元文化项目,以促使在韩国生活的各国民众更好地了解和体验彼此的文化。2015年4月至12月,16个地方政府所辖的125个公共图书馆将集中举办一系列多元文化课堂。在韩国政府的“图书馆发展中长期计划(2014―2018)”(The Library Development of Medium and Long-term Plan )中,有专门“提升图书馆对多元文化家庭的服务”的规定。为了提升这方面的服务功能,政府在各地公共图书馆设立了近40个多元文化资料室,里面配备有越南文、日文、中文等多语种图书和期刊。韩国文化体育观光部还将与韩国女性家庭部等联合,为相关项目的运营提供培训、咨询、调查研究等服务。早在2011年12月,一个多文化的图书馆在金井区图书馆落成,它荟萃了来自世界各地的优秀图书,是观光部“2011工程”的一部分。

对于那些有多元文化家庭背景的读者,图书馆馆员充分认识到使他们克服语言障碍和文化差异的重要性,并将其视为一个相当艰巨的挑战。以坐落在金海市外国人劳动者中心的金海市多文化图书馆为例,它实施的多元文化项目非常成功:馆舍的设施和项目从外籍劳工的实际需要出发精心打造。在它的两个咨询室里,读者可以通过口译服务项目对金融、法律和医疗保险等进行咨询,每天有100多人惠顾。

早日适应新生活

贝米达・希内斯是一位来自菲律宾的移民,2014年 10月30日领着她两岁的儿子参加了龙山公共图书馆的折纸活动项目。希内斯与日本和中国的其他五个同学一起,用纸折叠了一个高丽王国金色王冠的实物模型。在整个制作过程中,韩国教练精心指导,给他们提供了有关韩国历史和佛教的信息。她高兴地说:“通过参加图书馆的活动,我对韩国的文化有了更多的了解。知道公元918年―1392年的高丽王国又称高丽王朝或王氏高丽,是朝鲜封建王朝之一。”

在推动制订为希内斯这样有多文化家庭背景的读者服务的新图书馆计划背后,是韩国政府更广泛的计划。韩国公共图书馆大力开办韩国语言和文化班,以帮助有多元文化家庭背景的读者能够早日融入韩国的新生活之中。通过周到组合的一站式服务,取得了积极的反馈。来自中国的高新女士经常到图书馆借阅中国书籍,与丈夫和儿子一起阅读;她对各种各样的课程班感到满意,曾选学图书馆举办的电脑培训班,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25岁的阮香是生活在金海市的越南人,2014年参加了金海市一家图书馆的文学兴趣班,通过诗朗诵等丰富多彩的活动,不但韩语水平提高很快,加深了对韩国文化的了解,而且认识和结交了很多新朋友。

金静姝带着孩子一起报名参加了仁川南区多元文化家庭支援中心举办的多元文化项目,感受颇深:“体验不同国家饮食文化的课程使人大开眼界,进一步了解了其他国家的风土人情。今年还要和孩子一起去。”

婚姻家庭辅导方案范文第4篇

195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经过50多年的实践,该制度由于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程序简便等特点,为婚姻当事人所乐于接受。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当事人采取协议方式,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接受。 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在法律上的体现,或者说是理解登记离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诉前离婚协议,也就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并在其中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全部或部分作出相应的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方或双方反悔没能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手续,双方诉诸于人民法院寻求终局判决。对于该类协议其性质及效力有不同的理解,导致法律适用上产生较大争议,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离婚案件对于每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其一生的大事,甚至关系到其赖以生存的根本,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正视这个问题。

诉前离婚当事人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其实质为单一的涉及身份关系的的协议,仅为离婚意向,国家应从确保离婚时双方真实意愿、减少冲动离婚、保护子女利益等角度出发,对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进行必要的限制,在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正式登记备案前提下,应允许双方具有反悔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论是离婚本身,还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同时,我国仍应进一步完善离婚登记相关制度,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作为经验交流,降低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的诉讼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一、诉前离婚协议的同案不同判,司法实践中处理较为灵活

【案例3-4.10】

2、陶某同意将 2003年9月购买的房产及房屋贷款全部给付王某,并协助办理该房的产权及偿还贷款等事项。

4、王某放弃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利益,其名下20%的股份由陶某负责在儿子陶某某18周岁后转到儿子名下,王某注册的该公司某商标所有权转给陶某某,使用权归陶某。

5、北京市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某机械制造有责任公司继续由陶某持有并经营管理。

6、儿子陶某某的归属征求其本人的意愿。儿子参加工作前的学费、培训费及家教辅导费由陶某承担。生活费由王某负担。

7、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同日,双方到北京某区的公证处,就2003年9月购买的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1、协议人双方为上述房屋的产权共有人。

2、王某占有上述房屋99%的产权份额,并持有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陶某有上述房屋1%的产权份额,并持有该房屋的《房屋共有权证》。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庭审中,陶某主张离婚协议书签订在先,为履行协议又签订了经公证的协议书,故应执行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的内容。陶某同意子女由王某抚养。王某认为公证书签订在先,离婚协议书签订在后,离婚协议书没有生效。 法院判决主要内容:对于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认为该协议应以离婚为前提,因未离婚故未生效之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判决双方离婚,双方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王某不服,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应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因此该离婚协议书无效。王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既可形成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前,亦可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认定、处理、分配,夫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既然是从其约定,也就意味着法院在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时,须尊重双方签署的合法的财产协议。由此可知,夫妻之间合法的财产协议的效力并不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前提”。该协议确系双方当事人亲笔签署,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部分条款已经实际履行,该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上诉人亲笔签署该协议且依据该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接受财产后,又对财产分割的条款的效力提出质疑,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4.11】

案例2:[2] 林某(原告男方)和白某(被告女方)于2006年3月上旬通过网络认识,于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白某在书中称其于 2006年9月8日早上发现林某婚前乃至婚后仍与其他女性有感情受到沉重打击,当即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其内容如下:“由于林某在新婚期间便和他人(有夫之妇)有婚外恋行为,严重的伤害了白某的感情和精神,因此林某愿意承担一切责任,而且愿意为此付出50万元的人民币的精神和其他方面的补偿,并同意离婚,现双方协议离婚。”白某诉请法院判决林某兑现离婚协议,给付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 林某同意离婚,但否认曾在有上述内容的协议内容的文件上签字,亦否认曾在空白纸张上签字,但其不能否认该协议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并解释称,白某于 2006年9月8日一早到其单位哭闹,在无奈之下,按其要求分别书写了数额为20万元、50万元不等的借条,白某又要求离婚,林某无奈与其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后感觉白某不是在开玩笑,遂拒绝签字。林某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法院同时查明9月7日协议签订的前一天,白某未告知林某即将其存于多个银行的婚前存款二十多万元全部提走,事后予以否认;林某发觉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取银行监控录像及有签名的取款凭证。白某最后在庭审中承认取款事实,但称是经过林某同意,并已经全部用于家庭消费及偿还债务。 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虽然林某对于该离婚协议书的产生持有异议,但该协议确由双方亲笔签署,且林某未就其异议的成立提供证据支持,故在此前提下,应该认定该协议的内容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协议已然成立;但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的后果之一,以其为内容的协议有隐含的生效条件,即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方可生效;合同既已成立,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撤销,现林某具有不当的行为的事实已被法院认定,其所提出的异议亦不成立,但考虑到婚姻关系较一般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及林某的实际负担能力,本院将酌情对其补偿数额予以重新确认,判决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白某补偿款人民币十万元。 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时,法官主持调解,林某个人称感觉法官有认可该协议全部效力的倾向,无奈接受调解方案,增加给付女方五万元。

【案例3-4.12】

【案例3-4.13】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离婚诉讼前自行达成的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离婚协议,尚不足以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夫妻在向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达成的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相关协议,因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才可认为其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意思表示已固定,双方所达成的相关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夫妻双方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

【案例3-4.13】

案例5 拒绝履行离婚协议 法院判决不许反悔

二、关于对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存在的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婿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规定。”但对相关究竟什么样的婚姻协议属于有关身份关系的范围、如何处理协议的成立与生效要件的关系等问题并无明确的界定。 在以上列举的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律师及法官所印证自己的主张均来自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上,该条内容是如此表述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该司法解释于2003年12月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第一时间以出版“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丛书”单行本《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的方式,对此条司法解释的内容明确界定为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协议离婚后财产分割争议的受理”。

1、绝对不理派,抑或当事人不提不理。以笔者的诉讼实践来看,相当多法官对这种诉前离婚协议持置之不理的态度。

2、适当参考说。该观点带有一定的普遍性,认为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12]这种观点赋予了法官相当大的自由裁量的权利和空间。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征求意见稿)八、【关于诉讼外离婚协议的效力】男女双方在离婚诉讼前所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但是,这并不妨碍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将之作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的参考。

3、混合合同说。该观点认为: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一种混合合同,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属于财产关系的性质,除非当事人在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该协议生效,则离婚协议自上述约定成就方能发生法律效力外,如果离婚协议的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则离婚协议中的自愿离婚条款自取得离婚证之日起生效,法院绝对不会仅凭一纸诉前的离婚协议及子女抚养直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及相应的子女抚养问题;而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则在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时即行生效,对双方当事人有绝对的约束力,而不以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颁发《离婚证》为生效要件,法院承认该部分条款效力.

在此存在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的目的是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协议可视为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一方反悔不同意办理离婚登记则表明其不同意按离婚协议履行,财产协议因缺乏离婚的前提基础而不再具有约束力;且人民法院不按离婚新协议而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分割财产不会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只要当事人离婚,当事人在此之前签订的离婚协议均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不应按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另一种意见认为,离婚协议虽然涉及身份关系,但不能理解为凡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对当事人就无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这一基本的合同法原理,同意应当适用于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中的财产部分。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与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中提交的离婚协议在本质上并无不同,如果将离婚协议看作附条件的协议,也不应将该条件限定为“登记离婚“,除非协议中有明确约定,否则应作宽泛理解为该条件是“离婚:,因此当法院判决准许离婚时,该条件同样已经成就。婚姻关系当事人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在决定解除婚姻关系的同时关注自己离婚后产生的财产变动、子女等切身利益问题,尽量尊重当事人在自愿情况下表达的意愿。基于上述理由我们采纳第二种意见。第2款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婚姻法》第47条的规定。在离婚协议中普遍存在没有在协议中列明所有财产项目仅列明一方分得财产范围,同时使用”其他财产归另一方所有“的字样的情况,此时协议签订时另一方应分得的财产项目和数额不明确,事后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往往解释不一致。假设新发现的财产价值显著高于协议中已写明的一方分得的财产价值的,而将新发现的财产解释为协议中的”其他财产“的话,可能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同时在控制财产的强势一方提供了转移、隐藏财产的机会,因此有必要予以平衡处理。 以上列举的五个个案均能对号入座。

三、关于离婚协议性质的认定

离婚协议的性质应为涉及人身关系的单一合同范畴,虽然离婚登记性质被定性为行政确认,协议离婚是以离婚登记为特别生效要件;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之区分对于社会公众及从当事人认知角度来看是完全一致的,没有实质意义。 诉前离婚协议其实质应为离婚意向,如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反悔,除非追认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否则该协议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应依法审理一并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2、离婚协议的性质应为涉及人身关系的单一合同范畴,“混合合同说”人为混淆了诉前离婚协议与婚内财产约定的界限是极为有害的。 事实上,离婚协议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及抚养费支付标准、探望权的保障和财产分割,稍具生活阅历的人都明白,当事人在谈离婚时,是否马上同意离婚、孩子归谁及给多少抚养费、还有财产分割,是否一方放弃全部财产等等是一揽子的方案,各部分是相辅相成的,有一项达不成意见,甚至只是财产分割的执行程序还根本不涉及实体,甚至只是一项探望权中的对方是否必须陪同,都有可能前功尽弃,导致整个协议落空。

无论婚前协议还是婚内财产约定,原则上双方签字即可生效,仅限于夫妻婚姻关系成立之前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如何归属的适用,但与离婚协议是有本质区别,决不能混淆。 有律师设计了离婚协议的格式范本条款,作了如此约定,“夫妻双方同意离婚时按照以下条款内容分割财产、债权、债务。若双方以协议方式离婚,以下条款将作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债权、债务处理的内容。若一方发生变故,通过诉讼方式解除婚姻关系时,下列条款视作夫妻婚内财产约定内容。双方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按本协议内容执行。”该条款其实质纯为保障妇女权益角度为其出发点,用心良苦,但笔者认为,一般社会公众是不能也无法区分离婚协议与婚内财产约定何时生效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除非对方当事人有律师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第三人见证其能够正确认知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否则该约定应为无效。

3、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对于社会公众从个案当事人认知及真实意思表示角度来看是完全一致的,是以离婚登记为最终生效条件的,即使其性质被定性为行政确认。 对于诉前离婚协议效力不同判决的出现,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对离婚协议的成立与生效要件的争论。虽然离婚登记虽然在法律性质上为行政确认,而非行政许可,已趋形成共识,但是离婚登记自身尚存在的一些问题造成我国传统上社会公众认知其为行政许可, 我国的离婚登记同结婚登记一样在性质上属于行政确认,是一种民事登记,[14]已趋形成共识。虽然其是由行政机关具体实施的,但目的在于确认婚姻当事人的婚姻状态,即确认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已确认的婚姻关系,经过婚姻登记的婚姻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的解除才具有法定的效力,当事人因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鉴于婚姻登记的性质属于行政确认,其目的在于确立婚姻关系或者解除已经确立的婚姻关系。因此,尽管婚姻登记工作由作为行政机关的婚姻登记机构为当事人办理,但他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因为,它不具有行政许可的强制的排他性和在一定领域的限制性,凡是符合离婚要件的婚姻登记机关都必须予以办理,可见,结婚、离婚属于民事行为,婚姻登记机关除依法履行登记职责外,不存在对婚姻当事人及婚姻关系进行行政管理的问题,故它不是行政许可。 尽管婚姻登记不属于行政许可范畴,但中国传统观念看来,由于它毕竟是申请行政机关来办理的,因此婚姻登记仍然属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对婚姻登记机关做出的结婚登记、离婚登记、不予登记或者撤销登记的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方式和途径进行救济。[15] 同时根据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和《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等地方政府规章及婚姻登记机关内部规定,严格要求离婚登记要求夫妻双方在提出离婚申请以及领取离婚证时都必须要到场,共同提出申请,共同接受审查,共同领取离婚登记证书,在这个过程中,如果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后,一方当事人离开登记机关,婚姻登记机关就应终止为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将离婚证办法给一方当事人。[16]正是基于以上情况的存在,笔者坚持认为,离婚登记应为协议离婚的特别生效要件,社会公众一般认知也是在婚姻登记机关签署的离婚协议才是最终具有约束力的。 笔者同时非常赞同台湾王泽鉴先生的观点,要重新肯定一项法学上之基本常识:法律行为之构成要件(Tatbestand),系由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共同组成之,须二者兼俱,法律效果始焉发生。诚如德国民法及法学方法论权威学者Larenz教授所云,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之区别,其唯一之意义,在于使吾人能藉此更能认识在法律行为整个事件中,何者为法律行为之意义核心(Sinnkern),何者为其发生法律效果所尚须具备者,而不是在于使一方当事人得基于成立要件,请求他方当事人履行特别生效要件。[17

因此,成立要件及生效要件,在概念上固应区别,但此纯为法学上认识之目的,成立要件与生效要件,自法律行为之过程而言,自有不同,一为不成立,一为不生效,应予分辨,亦不待言。[18]但就当事人依法履行为所企图实现之法律效果而言,则无不同;就契约而言,其未成立时,双方当事人无从根据契约,而主张任何权利。契约虽成立而未生效,双方亦无从根据契约,而主张任何权利。

4、诉前离婚协议其实质应为离婚意向,如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反悔,除非追认协议全部或部分条款,否则该协议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应依法审理一并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以笔者的接待婚姻家庭咨询及诉讼实践所了解的情况看,离婚协议的签订有其特殊性,并非严格意义上的合同能相比。与一般民事合同的当事人不同,夫妻之间关系更亲密,常常有戏言玩笑,并不真的兑现。一方即使偶尔提出了不合理要求,一方妥协让步满足其要求常常被视为是爱的表现。即使对方提出的是签署离婚协议,最后违心签了这种协议的也不少。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当事人,特别是是男性当事人所签署的“离婚协议”,放弃全部财产净身出户,给与高额赔偿或补偿,并非是其离婚的真实意愿,而只是为了挽回婚姻的一种愿望表示,一方为了表明结婚的忠心或者表明自己再不犯错的决心,通常无条件地接受对方提出的条件,此刻如果要求降低违约金或者拒绝签协议,将导致夫妻关系的进一步恶化。[19]但如果说是完全自觉自愿的,笔者是不相信的。

婚姻家庭辅导方案范文第5篇

论文关键词:职业教育;法律;诊所教育;社区

姜大源教授在研究了世界职业教育课程的改革与发展趋势之后认为,职业教育课程改革应从以下方面着手:第一、职业教育的课程应该从工作岗位、工作任务出发;第二、职业教育要强调能力本位;第三、职业教育要求企业与学校合作;第四,职业教育中的工作过程很可能是一条路径、一个手段、一个结构。…对于高职法律专业来讲,我们培养的人才应定位在:面向基层、面向法律服务一线。培养合格的应用性人才,需要我们不断地深化法学教育教学改革,其中,以就业为导向的课程体系设置和突出岗位技能的教学内容改革成为教学改革的重点。本文结合我校法律文秘专业实践教学经验,提出了从诊所教育到社区服务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思路。

一、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改革刻不容缓

进人21世纪以来,高等职业教育发展势头良好,为社会培养和输送了大量的实用性人才,高职毕业生的就业状况呈现良好态势。同时,我们也应看到,一些专业的毕业生转向改行,主要是由于课程设置与就业岗位群不太对口,过于强调理论教学,重视理论知识的讲授和灌输,忽视学生专业操作技能的提高,法律专业在一定程度上也存在这种现象。这使得实践教学改革变得十分迫切。

1.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不适应高职教育特点

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重视法学理论的讲授和诠释,其具体方式是:教授在课堂上照本宣科,诠释律令,讲案说例,然后学生自己读书看法,读的主要是律令和注释等。这种教育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单向灌输,或称“灌输式”教育,即教师在讲台上对所要讲授的知识逐一宣讲,引经据典,说文解字,并且根据其他部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等对知识进行深化和扩展,使学生在教师的理论“轰炸”下记住所学的内容和知识点,学生只能被动地接受。师生之间缺少对话和交流,考试只是侧重于对记忆力的考查而不是对知识的真正融会贯通。另一种则是通过案例进行教学,但所选案例大多是任课教师根据自身的偏好从教科书或网络上选取,且基本上已有结论,对于这样的案例,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理解相关知识,但学生不能从案例中学到实务操作的技巧,因而效果有时也会打折扣。

2.客观条件也制约了高职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变化和发展

首先是承担高职法律课程教学的教师自身的条件的制约。一是这些老师基本上都是传统法律教育的产品,他们本身都经过严格的专业训练,理论知识丰富,专业功底深厚,但重理论、轻实践,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传统教育模式也严重制约了他们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思维。因此,在教学过程中,他们也会自觉不自觉地沿习了导师的做法,再一次成为传统教育模式的传播者;二是高职法律教师还有一些尚未取得律师资格,繁重的教学任务也使得那些取得律师资格教师放弃了一些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机会,自身条件的局限影响了教师进行实践教学改革的积极性。其次是一些高职院校由于体制等方面的原因,课程改革的硬件投入不足,有的院校没有建立模拟法庭、法律实训室、法律服务工作室等,有的虽然建立了模拟法庭或法律实训室,但设置不够规范,或者是管理制度不健全,或者是随意性强,使用效率不高。第三,高职法律课程设置尚未形成规范的体系与国外先进的法学教育理论相比,我们的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等方面差距明显。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学教育对于从业者基本技能有十项基本要求,规定的非常具体而细致,这使其法学教育具有非常明确的目标,可以大大减少法学教育内容、方式等方面的盲目性。而我国的法学教育在课程设置上盲目性较大,特别是高职法律专业在课程设置上论证不够充分,相关部门强调理论教学以“必需”、“够用”为标准来设置课程,但“必需”、“够用”的标准却很含糊,有限的学时也影响了实践环节教学改革的进行。

3.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学改革潮流对法律

专业实践教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高职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不能照搬普通高校法律本科的课程,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学改革潮流要求法律专业的课程设置与市场需要“贴”在一起,实践教学改革也应以就业为导向,学究式的理论研究方法、砖头般的学术专著、理论法学的比较研究等只能通过学术讲座的方式介绍给学生,法律专业学生的动手能力具体体现在对一个一个具体法律纠纷的解决上,而这种能力的提升仅靠课堂灌输是远远不够的,因此,探索新的实践教学改革思路已迫在眉睫。

4.诊所教育理念对培养实用性法律人才起到了积极影响

法律诊所教育的形式借鉴了医学院诊所教育的模式。在医学院就读的学生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从事临床实习,从实践中学会诊断和治疗疾病。当法学教育引入这种教学方法时,法学院引用了“诊所”的称号,就产生了“法律诊所”这一法学领域特有的名称。学生在一个真实或虚拟的“法律诊所”中,在教师的指导下为处于困境中的委托人提供咨询,“诊断”他们的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为他们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亲自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这做法类似于医学院的临床实习,即从实践和经验中学习法律执业技能。用一句话来概括诊所式法律育,就是“通过法律实践学习律师的执业技能”。种教育模式起源于美国,现已在中国的一些名牌学法律院系展开,如中山大学法学院即成立了法诊所、武汉大学的“诊所法学教育”,是在“武汉大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的基础上,建立一个综性的法律诊所,这种诊所教育方式有效地提高了律专业学生的专业能力,受到了法律专业学生和社会的欢迎。但这种新型的教育模式目前仅限于条件较好的普通高校,在高职院校,至今尚未开展诊所教育。从诊所教育培养法律人才的效果来看,这种模式值得在高职院校推广。

5.公民维权意识的增强为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提供了契机

与上个世纪中后期相比,新时期的公民法律意识有所增强,在发生纠纷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人们解决纠纷的首要选择。公民的维权领域涉及到婚姻继承、房屋地产、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侵权赔偿甚至环境污染等公益诉讼,但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许多公民在纠纷发生后往往会寻求专业人士的帮助,这为法律专业学生开展社区法律服务提供了良好契机。

二、社区服务实施背景及方案

教育部16号文件和广东省教育厅102号文件是开展社区服务的理论基础,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实践是开展社区服务的现实依据。

1.现行的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存在固有的缺陷

法学教育经历了案例教学、模拟法庭、诊所教育的阶段,案例教学是将现实生活中已经发生的真实案例通过教师宣讲、学生讨论、观看视频等方式进行;模拟法庭是在教师的指导下,由教师或学生选择根据教学需要选择案例,由学生扮演法官、公诉人、辩护人、被告等角色,在相对固定的场所(有的学校也是在教室)进行;诊所法律教育以提问、讨论式教学为主,以面向社会的法律诊所为依托,在理论学习过程中通过虚拟的案例进行仿真训练,同时,适度地开展法律实践活动。这三种方式有共同的缺陷,即理论色彩浓厚,虚拟案例多,实战性不高,学生处理真实案例的能力难以得到提高。

2.我校开展的法律教学实践改革深度不够

法律教研室主要承担了法律文秘专业课程及其他专业法律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师工作量大,繁重的教学任务影响了课程教学改革的进行,案例教学是教师实施教学改革的主要方式,模拟法庭虽然正常使用,但仍未达到满意的效果。至于诊所教育,则尚未开展,社区服务理念尚未形成。客观条件的限制制约了教学改革向纵深发展,从模拟法庭到社区服务,摆在我们面前的实际上是一个“三级跳”:模拟法庭一诊所教育一社区服务,任务确实非常艰巨,按照作者的思路开展法律教学实践向深度改革,尚需一段较长的路要走。

3.跨校区教学影响了教学改革深度方案的实施

目前,我校法律专业一年级学生在东校区,主要学习公共课,专业课只安排了《法理学》和《民法》,东校区没有模拟法庭,教学改革多停留在案例教学层面,到法院旁听成本较高。虽然二、三年级学生全部在校本部,但在校学习时问只有三个学期,且开展社区服务需要在先学习《民法》、《刑法》、《经济法》、《商法》等实体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程序法以及《司法文书写作》、《演讲与口才》等基础上才能进行,跨校区教学影响了教学改革方案的连贯性。其实,法律服务是实践性很强的专业活动,单靠学习几门课、背一些法律条文远不能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法律服务。学生在专业学习方面不仅要精、深、准,而且还需要社会知识,有些内容是学生在课堂中无法获知的。

任何改革都是向困难挑战,法律实践教学改革也不例外。改革成功的关键是要有科学的目标、明确的实施方案和切实可行的保障措施。本文认为,开展社区服务可采取如下步骤:

第一,选拔学生。法律艰深难学,条文枯燥,需要学生静心钻研,从事社区服务不仅需要有热情,还要求学生具备一定的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这就需要学生在自愿的基础上报名,然后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选拔。

第二,组建辅导教师团队,明确责任制。选拔思想正、身体好、法律服务经验丰富、有奉献精神的教师形成专门的辅导团队,制订辅导计划,明确分工,确定各自的职责和任务,同时根据辅导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第三,实行分组辅导。将选拔的学生在个人志愿的基础上分成“房地产法组”、“公司法组”、“刑法组”、“行政法组”、“知识产权法组”、“婚姻家庭法组”、“民事侵权组”和其他组,为确保辅导效果,各小组人数应严格限定在10人以内。明确各小组需要学习和掌握的法律知识,实行自学与辅导相结合,各小组另需学习法学基本理论和律师办案技巧,对教师可以按照研究兴趣和特长分别担任相关小组的指导老师,不定期地对学生进行辅导释疑。

第四,科学设置课时。社区法律服务专业课程一般安排54学时,由课堂教学和实务操作两部分组成。课堂教学方式灵活,对于实务操作可安排在法律诊所或社区法律服务中心进行。其基本方法是:教师筛选案件,分配给每一个小组的学生;学生接受案件后,独立与当事人洽谈,调查案情,分析法律,制作处理方案后交老师审查、修订;学生以自己的名义出庭调解或诉讼,教师协助学生出庭;办完案件后,在一段时间内集中进行反馈。

第五,分阶段考查。考查是检测学生学习法律效果的重要手段,组织者要在活动初期将学生需要掌握的知识以及考查的时问、方式明确告知学生,考查要讲究效果,应具备可操作性和可检测性,对考查结果要公布并及时进行总结。

第六,结合其他教学改革方式巩固学习效果。“诊所”法律教育中,指导教师在教学上主要采用的教学方法多样,如课堂内角色模拟、互动式、分组式、提问式和讨论式等。在课堂外把学生置于“律师”的角色,办理真实的案件。结合我校实际,在活动进行阶段,可适当辅以法律实践活动,使学生们在实际办案、模拟法庭等教学内容中,对法学理论、社会状况、司法运用等有生动而具体的理解,让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通过教师指导学生参与法律实际应用的过程,培养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促进学生对法律的深入了解,缩小学院知识教育与职业技能的距离,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意识观念。在本阶段,教师应采取开放的态度对学生进行指导和开展讨论。对于学生接待当事人所提出的意见或所承办案件的意见,教师不轻易否定,要给予学生独立思考分析问题的空间,与学生一起共同探讨实际问题的解决方案。

第七,落实服务基地,建立稳固的社区服务网络。在模拟法庭和诊所教育的基础上,将实践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的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社区街道、基层司法所、民间纠纷调解中心等,还可以通过送法下乡的方式对农村村民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律服务工作。在本阶段,法科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可以充分发挥法律院校师生的知识优势,为那些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社会弱者提供了法律服务,学生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也能实现自身的价值。

三、实施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改革的难点及对策

目前,在高职院校法律专业开展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面临许多实际困难。主要有:

1.师资力量不够。教师是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的总导演,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需要有教师对学生有针对性的指导,有时一个具体的案件可能需要花费一、二个月甚至半年或一年才能了结,因而开展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首先必须有充足、合格的教师,而这已成为许多高职院校法律专业短期内难以克服的困难。

2.服务模式尚未定型。诊所教育作为泊来品,目前尚未成熟,许多工作尚在摸索探讨之中,服务方式、流程、技术规范、服务标准、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尚缺乏权威的、有说服力的指标体系,一些高校开展诊所教育也处于时断时续的状态。

3.实习实训基地不规范。社区服务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一些基层单位(街道办、居委会、司法所)等开展活动时需要专业法律服务人员提供免费服务,但在平时,由于基层工作繁忙、人员少、场地有限等原因,使双方的合作呈现不确定状态,即使建立了基地也没有确定专人负责,服务效果有时会受影响。

4.社区服务难以形成制度。社区服务繁琐,工作量大,且基本上是无偿服务,加上社会上对学生法律服务的信任度低,直接影响了学生的工作积极性,时间一长,学生的受到冷遇,服务热情会明显降低。

根据我们对法律专业实践教学改革的思考,我们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努力,建立适应高职法律专业实践教学特点的长效机制。

第一,落实专人负责,实行专任教师负责制。开展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不仅需要教师有能力、有热情,而且需要教师有奉献精神。对于承担该项工作的教师,应在教学工作量、酬金等方面适当倾斜。

第二,吸纳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教师组成专业法律服务团队。依靠教师从事法律服务的经验和技巧,制订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大纲,编写相关教案,在每学期开学初,共同商定诊所教育和社区服务计划,使学生早做准备。

婚姻家庭辅导方案范文第6篇

关键词: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实效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可以增强大学生学法、守法、用法和护法的自觉性,是减少大学生违法犯罪的重要途径。思想政治理论课(以下简称“思政课”)“05方案”实施以来,大学生依法办事的能力得到了提高,然而也出现了一些令人担忧的事件,如“我的爸爸是李刚”事件和药家鑫交通肇事杀人灭口案。事件虽逝,肇事者都依法受到了处罚,但留下大学生法治理念教育实效性的问题值得深思。

一、影响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效性的因素

1.教材设置的缺憾,影响着法治理念教育的内容

当前,大学生的法治理念教育主要通过思政课的课堂教学来实现,其主要载体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教材和课堂教学。现行教材吸收了教学改革的最新成果,但还存在缺陷。一是法治理念的理论指导地位不够突出。教材第七章涉及一些法制观念,但没有集中阐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仅把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项任务来阐释,对于“三个至上”的理念也没有提及。第五章和第六章的公共、职业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法律规范,从顺序上看置于第七章法治理念内容之先,不能体现法治理念先导性地位。第八章的实体法和程序法制度,缺少与法治理念关联性的内容。二是对法律制度阐述不够具体。第八章对法律制度阐述过于抽象,既宏观又概括,既枯燥又乏味,达不到教学目的。如教材中犯罪构成的内容还不到三百字,没有深入分析四个方面构成要件在判定犯罪中的作用。许多大学生都不明白贪污、盗窃、交通肇事等常见多发性犯罪的起刑点和法定刑。如果教师不增加授课内容,学生只是知道犯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但到底严重到何种程度才是犯罪还是不清楚,也就不能采取正确方式处理事故。三是对法律制度表述出现知识性错误。如第八章将《行政复议法》这一程序法内容归结为实体法律制度,属于明显错误。在界定“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采用“抽象行政行为”定义中的“行政相对人”这一语词,而是使用了外延较小的“特定个人”。很容易使学生产生误解,即行政主体对特定的法人所作出的处理决定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类似的漏洞和错误较多[1],教材是教育的基本载体,其内容准确与否关系到受教育者对法律的信仰,关系到正确法治理念的树立。

2.教育的重视程度整体较低,削弱了法治理念教育的力度

一方面,学校对法治理念教育的重视不足。长期以来,高校在教学中较多倾注于专业教育,对法治理念教育往往是“嘴上重要,行动次要”。开展的课外活动更多关注的是学生群体的稳定和专业、科技方面的内容,所配备的辅导员和班导师专业知识要求高而法律知识贫乏。“05方案”将思想品德和法治教育合二为一,须要对缺少法律知识背景的教师进行培训。一些学校不仅思政课教师进修、交流得不到充分保障,而且思政课的课时被随意压缩[2]。教师在讲完“思想道德修养”内容后,“法治教育”的内容就没有多少时间了。特别是最后一章中实体法律和程序法律制度,由于授课学时的短促,教师只能讲一些皮毛,无法给人以智慧的启迪。另一方面,学生对法治理念教育重视不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不像专业课那样更具直接的实用性。处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成长的“90后”大学生,功利性强,对一些他们认为无法直接、快速受惠的课程并不欢迎。有些学生,在上思想道德修养课时,经常请假或者旷课,去参加某一学生社团、协会的活动或社会实践活动等[3]。即使经常听课的学生,他们也只重视实体法律制度,而对法律思维方式、法治理念兴趣不高。

3.教育手段的滞后,挫伤了法治理念受教育者学习的积极性

当前的大学生是伴随着网络文化发展和大众文化成长起来的一代,具有较为独特的群体特征。他们个性张扬,喜欢自我表现,追求独立,对外来文化和新生事物更加宽容和接纳,对传统思想政治教育方式和内容也表现得更加排斥。一些思政课教师在教育过程中无视上述特征,忽视受教育者的主观能动性和自我发展、自我进步的内在需要。从教学方法上看,有的教师属于念材料型的,念一些人尽皆知的材料;有的属于作报告型,居高临下作一些无多少新意的“报告”;有的属于满堂灌型,照本宣科;有的属于封建社会教训儿孙型,不以理服人而以势压人;有的属于偷懒省事型,随意拿来一个过时的或人所共知的音像制品进行“教育”。这样教学手段不适应90后学生的群体特征,容易挫伤受教育者的学习积极性,导致部分学生产生逆反心理。

4.法治建设中的不良现象,制约着法治理念教育的效果

大学生年龄一般在18至23周岁之间,从心理上看,具有向成熟过渡阶段矛盾性。他们抽象逻辑思维迅速发展但易带主观片面性,自我意识增强但发展还不成熟,情绪波动性较大,独立性、闭锁性与依赖感、归属感同时存在等,极易受环境的左右而在思想上出现认识偏差。当前社会主义法治环境得到了极大的改善,但一些不良现象还没有彻底肃清。腐败现象、权钱交易、诚信缺失等使学生的思想产生了迷茫。现实生活中,无法可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以言代法、以权代法等现象存在,容易动摇大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影响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认同和追求。由于缺少对法律权威的信仰,出现了一些随意违反道德规范、违反校规校纪的大学生,个别大学生甚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二、增强大学生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实效性的途径

1.强化课程建设,合理配置法治教育内容

课程建设要处理好法律具体制度知识教育(以下简称“法律知识”)和法治理念教育的关系。法律知识和法律理念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二者是不可或缺的。一方面法治理念的形成以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为必要条件,欠缺起码的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便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一个法律知识空白的人,无法分清违法和合法的界限,无法辨别违法的程度,也不知道采取合法的补救措施,也就无法形成正确的法治理念。另一方面,法治理念为法律知识运用提供了导向,具有一定法律知识而缺失法治理念的人,可能会漠视和践踏法律,即使明知有些做法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也不会积极去避免、纠正这种行为。因此,思政课课程设置要坚持以法治理念的培养为主线贯穿始终,构建知识和理念教育相辅相成的课程模式。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化在法学领域内的重要成果,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内容。为了更容易体现法治理念的先导性,其基本内容应前置于绪论的核心价值体系之中。强化法治理念教育,应提高各章节法治理念内容的权重。第七章“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本质”应增加阐述“三个至上”和“服务大局”的法治理念。第八章应增加“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内容,突出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统一,一些重要的法律制度不能抽象,应当具体化。如刑法部分可以增加多发性犯罪的构成要件,扩充从轻、从重、缓刑、减刑等量刑制度内容,民法部分可以扩充、合同等制度内容,程序法部分可以增加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价值目标。为了满足大学生对具体法律知识学习的需求,可以选修课方式在全校开设“法学二类通识课”[2]

2.加大投入,整合教育资源,夯实法治理念教育的物质基础

持久地抓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提高教育效果,关键在教师。法治理念教育是一项政治性、理论性、知识性、实践性很强的综合性教育,教师不仅要深谙学校教育规律和青年学生成长规律,而且要具备比较系统的法学学科知识和较高的法律素养。对于缺少法学专业背景的思想道德修养课教师和辅导员教师,学校应加大投入,通过进修、培训等方式提高其法律专业素质,根据教学需要引进法律专业优秀毕业生担任专职教师。要充分重视和发挥法律专业教师在法治教育中的作用,组织他们运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西方法律思想进行分析和鉴别,摒弃不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理念,防止学生盲目崇拜、片面宣扬西方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价值观念的倾向,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为有效地将法治理念教育延伸到课外,在学生课外活动的经费预算上,学校应加大经费投入,创造参加各种形式的法治理念社会实践教育活动条件。在校内要形成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常性的课外教育活动机制。在校外,要与地方团县委、禁毒办联合建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基地,组织学生到基层宣传法律知识。组织学生到未成年犯管教所开展“一对一帮救活动”,到监狱、法院、派出所等单位开展假期见习,把学到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知识运用到法治实践教育实践中,巩固学习效果。

3.改进教学方法,完善教学环节,充分发挥“主阵地”作用

教学方法和手段是完成教学任务,达到良好教学效果的必要条件。教师进行法治理念教育所采用的教学手段,应考虑学生的心理特征,尊重学生主体地位。要避免灌输式、填鸭式,采用启发式、开放式的互动教学,采取理论精讲、学生讨论、案例分析、多媒体等多种教学手段提高教学效果。为了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需要改进教学评价环节,完善考试形式、内容和成绩构成。应采用闭卷与开卷相结合的考试形式,减少纯粹记忆性的内容,注重考核学生运用法治理念评价现实问题的能力,成绩构成上要改变以期末考试成绩为主的分数构成状况,提高平时成绩所占的比重。

采取讨论式教学法时,教师要把主导性与学生的主动性有机结合起来,提高学生参与度,使其从内心上确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取向。采用案例教学法时,要注意同举例教学区分开来,选用案例应具有典型性、系统性和疑难性,提供各种处理意见、方案,给学生开辟一个广阔思维空间,引导学生分析、讨论,不断追问,层层深入,将学生观点引向正确的法治理念上来。采用多媒体教学法时,要注意遵循多样性和相关性原则,选取最适合教学、最具说服力和吸引力的素材,切忌搬家式地堆砌文字,适度插播视频资料。要注意同传统教学相结合,适度运用多媒体课件,给学生以思考的空间和机会,让学生积极自主地进行法治理念体系的构建。

4.丰富教育载体,加强校园文化建设,拓展法治理念教育渠道

丰富多样的载体是提高思想政治教育吸引力和感染力的增强剂。提高法治理念教育的实效性,需要充分发挥现代教育载体作用。一般认为,管理载体、文化载体、活动载体和大众传播载体是现代教育载体的基本类型[4]。为了增强教育的吸引力,有效内化和强化学生在课堂中所接受到的法治理念,应当充分利用各种大众传播工具,规范学校的管理活动,把法治理念教育的信息寓于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和校园文化之中。

拓展法治理念教育渠道,首先要创造依法治校的校园环境。制定体现人文精神的教学管理、学生管理、校园管理、宿舍管理、奖罚等各种规章制度,形成完善的管理规范体系,以教工大会、学生大会、学校信息网络平台等多种形式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制度,创建公平正义的执行环境。其次要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律活动。可以借鉴司法系统“大学习、大讨论”模式,开展高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专项活动;可以针对国内外重大和突发法律事件,邀请法学家、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做演讲或座谈;还可以引导学生开展法治事件讨论或辩论、模拟法庭、有奖问答、知识竞赛、征文比赛、课题研究等自主性活动。再次,要充分利用大众传播媒体,宣传法治理念。可以通过有线电视、网络电视组织学生收看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等法制节目;可以通过校报、简报、黑板报、板报、墙报、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条幅、校园广播等宣传阵地,广泛深入地宣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意义、内涵和要求;还可以由专人负责建设法治BBS论坛,占领网络教育阵地。

参考文献:

[1]姜志远,周玉文.对《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教材存在的法律问题的探讨[J].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10,(4):9.

[2]王静.大学生法治理念的培育[J].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09,(2):45,46.

婚姻家庭辅导方案范文第7篇

关键词:私人心理顾问师;心理咨询

中图分类号:B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3)08-0269-03

一、引言

随着经济的发展,生活的节奏的加快,不断加剧的生活压力都有可能导致一系列的情绪问题!

私人心理咨询师可以在你在某个心理脆弱的时刻为你敞开您的心扉,不会让您的心灵成为“孤独的猎手”。拥有一个专业的私人心理顾问,可以为您成功的事业增添色彩。在您成功的道路上难免会有一些压力、一些困惑、一些无法释怀的冲突,有的甚至难以启齿,一个专业的心理顾问可以使您得以倾诉、释放,陪伴您领悟与成长。

私人心理咨询就是协助求助者解决心理问题的过程。同样也是私人心理咨询师继续成长的过程。这个过程是复杂和多变的,要有很多心理学的理论和实践的技巧来帮助求助者解决他们心理上偏差于常人的心态。如果你没有一个积极向上的心态,乐观的工作热情那么你很难成为一个优秀的心理咨询师,那种热情那种爱心那种丰富的知识那种忘我的劲头都是咨询师应该拥有的,不是说你有毛病才去学习心理学,实在没有工作做才无奈的去进修心理咨询,给那些有心理疾病的人导航拨乱反正,轻松吗?人的心里是一个奥妙无穷的世界,是你一句玩笑的话就能进入的吗?

那要靠自己付出多少努力学习。心理咨询是很多心理学、哲学、医学等知识的整合的一个职业,不是一个玩笑的职业,心理咨询师是一个非常高尚的职业,一个能走进人心灵的职业,不是什么人都能做到走入心灵的未知世界,要有悟性要有执着的劲头,要有超出常人的爱心,要有一份好好的心情,你要是比你的病人还忧郁还烦躁还焦虑那么你先进入专科医院治疗好你的心理问题吧,这个职业不适合你的。其实,每个人都需要一位能严守秘密的倾听者,或一位能理解自己的排解者,而私人心理咨询师的职业就此应运而生。

二、国内心理咨询师职业的分析

我国2002年由劳动保障部设立心理咨询师认证制度,2003年7月,上海的51名学员正式获得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成为首批国家职业标准认证出台后的印有国字号的咨询师。较之西方国家100多年的心理咨询发展历史,我国的心理咨询发展其实尚处在起步阶段。有关的调查资料表明,已经取得国家认证证书的心理咨询师中,真正从事心理咨询行业的不到10%;需要接受心理辅导的人群中,真正寻求帮助的人不到15%.

而在美国,每千人就有一名心理咨询师,有30%的人定期看心理医生,80%的人会不定期去心理诊所。许多家庭都有自己的私人心理医生。心理治疗还被纳入医保体系,费用可以报销。在我国,心理咨询师是拥有广阔前景的职业,特别在教育、医疗、社区、机关、企业、司法系统等领域将有更大需求。三级甲等医院均要求成立心理科,中小学学校也都要求开设心理咨询室,配备心理咨询师,另外监狱、劳教、强制戒毒所、大型社区、基层派出所、110指挥中心、外资企业及国内大型企业等均要配备专职心理危机干预人员,而目前全国1000所大专院校中只有30%建立了心理咨询机构;在67万所中小学里只有少数学校配备了兼职心理咨询人员,专业人员少之又少,市场需求越来越大,强大的社会需求为我们心理咨询师提供了一个施展才华的舞台,如果你热爱心理咨询事业并愿意为社会做贡献,那么你一定会在奉献的同时得到更多的乐趣。

有专家曾经把中国与美国的情况做了一个对比:目前中国正牌的心理学工作者大约1万人,而美国有20万人;中国受过正规系统训练的心理工作者有80%在做研究工作,只有20%做应用工作;而美国20万人中90%做应用工作,其中绝大部分是心理咨询师。美国人口是中国的1/6,也就是说,平均人口中,中国每有一个心理咨询师,美国就有130个。 生存压力加大 提升心理咨询师职业前景 随着人们工作学习压力的加大,相应地会产生一些心理调整问题,求助心理咨询师的人也将越来越多。心理学家曾统计出了一个惊人的数字:在人群中,80%的人都在不同的年龄阶段存在不同程度的心理疾病、人格缺陷。专家表示,心理咨询作为一种提供有效心理援助的专业活动,正成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职业领域。 特别是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大地震后,心理干预国人妇孺皆知,心理咨询行业空前火爆!

三、私人心理顾问师的咨询对象

关于这个问题,很多人认识很模糊。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认为找心理咨询师的人都是心理变态,更有很多人觉得去心理咨询中心是很难为情的事情,生怕被熟悉的人贴上“心理变态”、“有精神病”、“神经不正常”等诸多标签。

另外,许多人对心理咨询不信任,认为是骗人的东西。这也是误解。其实,正如哈佛大学博士岳晓东所说的,“心理咨询是一种享受而不是痛苦,是明智的选择而不是愚蠢的做法。”

国内学者张小乔提出一种“灰色区”的概念,即人的精神正常与不正常无明显的界限,它是一个连续变化的过程。概括其大意为:根据健康状态,把人的心理用三区来表示:白色区、灰色区和黑色区。把人的精神正常比作白色,精神不正常比作黑色,那么,在白色与黑色之间存在一个巨大的缓冲区域——灰色区,大多数人都散落在灰色区域内。它们之间是可以相互转换的,灰色心理调节得当就会回复为白色心理,不当则会发展为黑色心理。所以心理变态只是心理不健康的极端形式而已,而心理不变态的人不一定就心理健康。

灰色区可谓非器质性精神痛苦的总和,包括心理不平衡、情绪障碍和变态人格。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干扰了人们的正常生活与情绪状态。灰色区又可进一步划分为浅灰色区和深灰色区。处于浅灰色区的人群只有心理冲突而无人格变态,突出表现为由诸如失恋、丧亲、夫妻纠纷、工作学习不顺心、人际关系不和谐等生活矛盾所带来的心理不平衡与精神压抑。深灰色区的人则患有某种异常人格和神经症,如强迫症、恐惧症、癔病。综上所述,我们看到以下人群需要寻求心理咨询师的帮助:

1.处于浅灰色区的群体。即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遇到各种心理压力,引起矛盾冲突而产生适应及情绪障碍者。可发生于任何一个年龄阶段,儿童、青少年、中年人、老年人都可能因为种种原因而出现心理困扰需要咨询。需要指出的是,这是心理咨询中最主要、最多见的对象。

2.处于深灰色区的患者,包括各种神经症患者、人格障碍和性心理障碍患者。

3.精神病康复期的患者。由于精神病患者在发病期间缺乏自知力,不能对自己的问题进行理性的思考和分析,也难以理解咨询师的引导与帮助,故在康复期进行。

综上所述,心理咨询的对象是正常人,心理咨询所提供的全新环境可以帮助人们认识自己与社会,妥善处理各种关系,逐渐改变与外界不合理的思维、情感和反应方式,并学会与外界相适应的方法、提高工作效率,改善生活品质,以便更好地发挥人的内在潜力、实现自我价值。

在国外,心理咨询主要负责浅灰色区的来访者;心理治疗负责深灰色区和精神病患者。而我国心理咨询工作开展较晚,很难对此有明确的划分,心理咨询师实际上就承担了以上两方面的工作。

四、私人心理顾问师的服务形式与流程

如果您无法在我们的咨询室中接受服务,您可以通过网络的形式进行沟通,也可以在散步、旅游等休闲环境中与私人心理顾问交流心声,消除困惑,共同成长。福建的朋友也可上门咨询服务。

1.初步面谈。约定时间私人心理顾问与来访者做简单面谈,了解来访者的问题需要、选择相匹配的咨询师,交流其他具体细节,商议并制定相关协议;

2.达成协议。心理顾问与来访者商议、修改协议,最终达成一致,签定相关协议;

3.提供服务。按照协议规定,实施咨询服务,直到协议期满,服务中止。

私人心理顾问与被服务者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被服务者的权利与义务:提供真实的生理、心理信息,接受咨询服务,并支付相应的咨询服务费;有权了解心理顾问实施服务的方式和真实情况,并积极配合,及时反馈信息;依据签定的协议,不得提出超出服务范围的其他要求,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权利因正当理由与心理顾问提出并协商中止服务;其他相关细则可在双方签定的协议中体现。

2.私人心理顾问的权利与义务:负责在服务期间为被服务者提供心理健康方面的指导,并收取相应的咨询服务费;依照协议,合理合法运用心理咨询及治疗的理论和技术,提供正规的咨询服务;根据被服务者的心理状况,做出诊断、咨询、治疗,给予家属建议和技术支持;根据被服务者的心理变化,适时调整咨询方式和策略;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严格做好保密工作;不得隐瞒、夸大被服务者实情;不得与被服务者建立咨询关系以外的双重关系;不得利用咨询关系谋取其他利益;对于心理顾问自己不能解决的问题,需要及时做出转介或中止服务;其他相关细则可在双方签定的协议中体现。

五、案例分析

某上市公司执行董事陈先生,45岁。事业做的风生水起,每日忙于工作和应酬,工作压力很大,疏于照顾家庭,妻子感觉长期被忽视,与其陷入冷战并提出离婚,正在读初中的女儿也开始厌学早恋并迷恋网络。陈先生感觉特别无助,情绪低沉工作分心,最好的朋友也是事业合作伙伴发现并了解情况后,给了他一个电话,告诉他这个电话可以帮助他解决当前所有的困扰。陈先生打电话过去以后发现是一家专业私人心理顾问机构,对方在详细了解了陈先生的情况以后,很快为其量身定做了整体的解决方案,包括家人心理健康体检、个人减压训练、婚姻家庭治疗、亲子关系教育、危机心理干预、家人心灵保养等等,通过私人心理顾问对他及家人提供的专业心理帮助和体贴入微的陪伴,陈先生的工作和生活很快回到了正规,并且夫妻及亲子关系因为彼此的理解、信任和支持更有了质的飞跃。

陈先生的情况不是个案,国际卫生组织有专门的研究数字表明70%以上的人们在一生中都曾遇到过这样那样的心理问题。《财富》(中文版)曾分别对北京、上海、广州等地的高级经理人作了两次压力调查,结果显示,70%的高级经理人承受着较大压力,27%的高级经理人处于较高的心理衰竭水平;因不堪各种压力而导致的明星自杀、企业家猝死的报道也常常见诸于各大媒体。

北京中迪心理咨询的首席心理专家李建中接受媒体记者的采访时谈到:工作压力、家庭失和、情感危机、亲子关系等问题带来的压力、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正在成为社会精英阶层身心健康的第一大隐形杀手,癌症、冠心病、原发性高血压、支气管哮喘、溃疡性肠胃病、神经性皮炎、牛皮癣、类风湿关节炎以及疼痛综合症等身心疾病,正越来越多的危及到社会精英阶层的生命健康和生活质量。学习爱的能力,建立好的人际关系和亲密关系,解决各种压力心理问题,已然成为社会精英阶层们一个重要的生活目标。

改革开放带来了社会经济的巨大变化,也造就了一批能力出众、思想先进并且注重工作及生活品质的社会精英,同时带来了名车、名表、豪宅等奢侈品市场的爆发式增长,物质生活的极大丰富已经越来越无法满足这些精英,他们更需要的是精神上的“奢侈品”——能够帮助他们减缓心理疲劳、保障身心健康的私人心理顾问。北京中迪心理咨询作为国内高端私人心理顾问的领导者,为社会精英提供定制化的私人心理顾问服务,让他们更加关注自己内心的健康和完善,随时调节好自己的情绪,从而获得更大的精神能量,以保证身体和情绪都能保持在一个最佳的状态,真正进臻到社会地位、财富价值与身心健康三者和谐统一的美好境界。

六、私人心理顾问师的前景展望

对于一份诞生于本世纪初的专属职业来说,心理咨询师在我国出现才短短若干年,“长期以来,关于心理学的教育仅仅存在于师范类院校。”广东省心理咨询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高级心理治疗师袁荣亲告诉羊城晚报记者,之前由于温饱问题没有解决,人们对精神层面的需求还没有凸显,而如今,社会对这一职业的需求,正面临大规模的井喷。

除了个人客户,心理咨询机构也承接团体客户,据透露,曾有一家国企以一年400万元的价格购买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用以缓解职工的工作压力和情绪管理。就拿不久前富士康遭遇的事例来说,如果企业事先在情绪和压力管理上有所付出,就不会发生如此多的悲剧。

作为一个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要认证更要终身学习。除了通过认证考试,还需要不断学习并要广泛涉猎各个学科。比如变态心理学,当客户前来咨询时,他的心理行为不涉及绝对的对错,如果你对很多文化、宗教、习俗不了解,就没办法理解一些行为,也没办法进行深入的沟通,并进行有效的疏导和治疗。”因此,从事这一行业,需要不断地进行终身学习。

如果仅仅从赚钱的角度去做咨询师,这一职业是做不长的。在了解自身的过程中,也可以帮助到他人,可以获得仅靠赚钱获得不了的幸福感。

心理咨询师本身也容易出现心理问题。一般来说,正确认识自己,善于和他人沟通,都需要良好的心态,在帮助别人的过程中收获的是快乐。此外,一般低级别的咨询师也需要高级别的咨询师进行督导,来解决自己在发展和成长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劳动和社会保障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编写.心理咨询师(三级)[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114-137.

[2]劳动和社会保障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与中国心理卫生协会组织编写.心理咨询师(二级)[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34-42.

[3]郭念锋.心理咨询师(基础知识)[M].北京:民族出版社.2005. 418-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