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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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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第1篇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的最珍贵的资源,是一切劳动过程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生产的场所。我国总土地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折合144亿亩),其中有耕地14.9亿亩、草地42.9亿亩、林地18.3亿亩,其它面积为67.9亿亩。应当说我国国土辽阔,土地资源是丰富的,但是人口众多,人均耕地仅有1.2亩左右,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8亩的水平。随着我国主义市场的发展,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都成为经济社会化和土地利用变化最为频繁和快速的地区,流动人口增加导致的房屋、土地租赁为主要形式的土地市场发展较快。土地利用非农化速度加快,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越来越普遍,随着体制改革,结构的调整与资产的重组,现在进行的结构调整就是通过产权的交易、转让,依靠资本市场来进行的。

本文先后阐述了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制度;我国集体土地的五项征用原则;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入股和划拨的形式。并着重介绍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四种形式:一.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二.以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三.以拍卖方式出让土地;四.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在最后介绍了我国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国家对其处置的方案。

关键词:集体土地 国有土地 土地使用权

一. 现行土地制度的

(一)我国土地目前的利用现状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最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一切劳动过程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工业生产的场所。我国总土地面积为960万平方公里(折合144亿亩),其中有耕地14.9亿亩、草地42.9亿亩、林地18.3亿亩,其它面积为67.9亿亩。应当说我国国土辽阔,土地资源是丰富的,但是人口众多,人均耕地仅有1.2亩左右,远远低于世界人均耕地4.8亩的水平①。再加上长期以来,人们无法使用土地,对开发和利用土地重视不够,乱占滥用等现象很普遍,土地资源遭到破坏,耕地面积逐年减少,土地问题的矛盾将日益尖锐。为了管好和用好土地,必须制定和完善土地管理法规,以便更好地用手段调整土地关系,保护土地资源。

为了适应土地管理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提高土地的集中节约利用水平,缓解建设用地指标不足的压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近年来开封市政府按照河南省政府常务会议关于开展砖瓦窑场、工矿废弃地整治工作的指示精神,依据国务院加强耕地保护的要求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砖瓦窑场、工矿废弃地的整治工作,并取得可喜成绩,这样,不仅提高了土地的集中节约利用效率,减少耕地占用,降低用地成本,减少闲置浪费,更能促进小康社会的建设。

(二)土地的所有权制度

土地的所有权,是指土地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占有、使用和处分土地,并从土地上获得利益的权利。土地所有权制度是保护土地所有制的法律工具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都明确规定我国土地所有制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集体所有,即农民群众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的土地的所有权。

目前我国存在两种土地所有制形式,即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和土地的集体所有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显然,我国现行的土地所有权制度与国家推行的社会制度即公有制是相适应的。

(三)土地的使用权制度

土地的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占有的土地进行合理利用的权利。所有权的内容是由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能组成的。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我国的土地使用权制度,应视使用者使用土地的所有权性质而定。一般情况下,农民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无偿的。不仅如此,由于原因引起的非农业人口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是无偿的,比如宅基地,对于国有土地来说,除了法律规定的无偿使用者外,就连中国公民住宅使用的国有土地都是有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大中城市的城乡结合部都成为经济社会化和土地利用变化最为频繁和快速的地区,流动人口增加导致的房屋、土地租赁为主要形式的土地市场发展较快。土地利用非农化速度加快,集体建设用地流转越来越普遍,随着体制改革,结构的调整与资产的重组,现在进行的结构调整就是通过产权的交易、转让,依靠资本市场来进行的。

二.我国集体土地的征用原则

我国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在征用土地时,土地管理部

门和用地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原则:②

(一)珍惜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生活的基础,我国耕地具有明显的特点:人均占有耕地少、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退化严重、后备资源不足。但是,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必然还要占用一部分耕地,因此,在征用地时必须要坚持“一要吃饭、二要建设”的方针,必须坚持精打细算,能少占土地就不多占,能利用荒地就不占用耕地,坚决反对征而不用、多征少用、浪费土地的做法。

(二)保证国家建设用地原则

在征用土地时应反对两个极端:一是以节约土地为理由,拒绝国家征用;二是大幅度提高征地费用,以限制非农业部门占用土地。因此,既要贯彻节约用地的原则,又要保证国家建设项目所必须的土地。

(三)妥善安置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原则

由于中国土地辽阔,各地情况差异较大,补偿、补助标准很难确定,更不易统一,但补偿、补助要求适度。所谓适度,是既不要因为征用土地而降低被征地生产单位的生产水平和农民个人的生活水平,也不要因征地而过大的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或超过当地的生活水平。

(四)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

有偿使用土地,是管好土地、促进节约用地和合理利用土地、提高经济效益的经济手段。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土地使用制度将实行双轨制,既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土地使用权划拨两种制度长期并存。

(五)依法征地的原则

建设单位征用土地,必须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持有国家主管部门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证书和文件,并按照征用土地的程序和法定的审批权限,依法办理了征用手续后,才能合法用地③。凡无征地手续或无权批准使用土地的单位批准使用的土地或超权限批准使用的土地,均属非法征地,不受法律保护。

三.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

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是指国家将一定时期内的土地使用权提供给单位和个人

使用,而土地使用者一次或分年度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的行为。目前,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形式如下: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议、挂牌交易的方式。商业、、娱乐和豪华住宅用地,有条件的,必须采取拍卖、招标方式;没有条件,不能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的,可以采取双方协议的方式④。出让的最高年限是由国务院规定,应当签定书面合同,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定;使用者要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取得出让方和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的同意,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

金。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前不得收回。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作为出租人将土地使用权随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在我国土地使用者如果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土地的,不得出租土地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出租时,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签定租赁合同,其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出租人必须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出租时,出租人必须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

对于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授权经营或国家控股公司试点的方可采用授权经营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配置土地。经国务院改制的企业,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国土资源部审批;其他企业的土地资产处置方案应报土地所在的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

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第2篇

内容提要: 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明确性不能以私人所有权的明确性为判断标准。我国已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成员,因此,只要明确了特定的农民集体的集体成员资格,明确了成员集体的团体性及其形式,明确了集体所有权行使中的集体组织与集体成员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就可明确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

二、集体成员的集体团体构成

集体所有权主体,作为民事主体应当有其权利能力,有其独立的意志和利益,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的独立性首先是本集体与他集体的区别性,其次是集体与集体成员的区别性。本集体与他集体的区别性体现着本集体的完全独立性,其独立性是依靠行政区划确定的,不同的乡集体之间、村集体之间、村民小组集体之间都是各自独立的;在一个乡的范围内乡集体与各个村集体、村民小组集体,村范围内的村集体与各个独立拥有财产的村民小组集体都是各自独立的,行政区划分的各个乡集体、各个村集体、村民委员会划分的各个村民小组集体的区分都是明确的,其对各自的集体财产都有独立的所有权。而在一个集体的内部,集体成员与其所属的集体的关系,在集体所有权所要完成的财产和利益的最终归属的目的意义上,则不可能是完全独立的,也就是集体不能脱离成员而存在,在集体所有权的意义上集体以成员为本,成员集体就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但集体又不同于成员个人,集体是成员个人的集合,因而集体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成员在构成集体的过程中,首先是将其私人所有的土地和财产合作共有化,将每个成员个人单独所有的财产变成与其他成员合作共有的财产,个人在共有关系中有较强的独立性和自由,个人享有股份和分红的权利,在理论上有退社的自由。在此基础上逐渐取消个人的股份和分红的权利,也就是取消了个人私有的份额,实现了与其他成员不分份额大小的、一律平等所有的公有化,由集体范围的成员集体共有。在集体共有中,共有的利益不再以个人的股份大小归属于个人,而是以各个集体成员的平等身份公平地分配于集体成员,因此集体所有的归属功能仍指向集体成员,因此集体成员仍然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承担者,只不过成员不再以个人的自私的独立和自由人格,行使集体所有权,而是以集体的形式,也即团体的形式享有所有权。在按份共有中,各共有人以其份额为基础协商行使所有权。在共同共有中按照其共同关系规则各共有人平等地管理共有财产。而在集体所有,成员人数众多,采用一般的共有人的协商,则无法达成集体共有权行使的意志统一,因此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则在成员基础上抽象出团体。团体是成员的团体,但它不仅有成员,而且有团体的章程或者管理规约、机构,而章程或者规约就是规定成员与团体关系,界定成员在团体中的权利义务,规定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从而在成员民主议定的基础上,经过一定的程序形成集体所有权的意志,实现集体所有权的目的,也就是将集体所有权的利益归属于集体成员个人。因此,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成员,但他已经是集体化的成员,在我国物权法中就称之为“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在这里我们看到,由私有的个人所有,到成员的集体所有,是通过对人私有土地等财产的公有化进行的,集体的公有制是以实现每个集体成员的利益为目的的,由此决定了要通过集体所有权,将集体所有制的利益归属于集体成员,因此集体所有制决定了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就是集体成员。集体成员的集体所有是多数人的共同所有,应当称为集体共有。

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是通过成员的集体化组成集体所有权的主体的,也即“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是成员与集体的结合,在这里集体所有权的集体人格并没有脱离成员人格获得独立,成员在集体之中也并不失去其个人人格,而是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依照法律和集体管理规约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因此,集体是非法人的团体,不是脱离开成员的独立体。集体不是脱离成员的国家组织,也不是凌驾于成员之上的压迫成员的组织,而是以成员为主人的组织,成员的意志经过民主的程序形成为集体的意志,以集体意志为主体意志的集体所有权,就能解决集体土地和财产归属于集体成员。因此,集体所有权的利益归属是明确的。集体所有权通过非法人团体这一形式将集体成员组织为集体,成为所有权的主体。因此,只要明确了集体成员在集体中的权利,并能保证其权利的行使和实现,集体所有权的利益归属就明确了,其归属功能也就实现了。实际上没有必要争论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集体成员还是集体(组织),二者实质是一致的,我们只能说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的成员集体。

我们将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定位于未脱离成员人格的非法人团体,为什么不定位于完全独立于成员的法人团体呢?实际上农民集体成员组成集体无非两种情况:一种是设立独立于成员的法人团体,由法人享有集体所有权;一种就是由成员组成的尚未与其人格独立的非法人团体。这是由法律选择的问题。虽然有不少学者主张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应当是法人,但是对于法人能否享有所有权在学术上有不同的意见。对此,笔者认为,所有权的功能首要的是明确财产归属,对于私人所有权而言,归属从最终意义上是应当归属于个人的。法人制度作为财产的运营制度,在股东即成员出资形成的集合性财产上以法律技术的处理赋予其法人人格,将股东的出资财产与股东的其他财产分开,使其具有独立性,归属于法人支配,在法人经营破产时,股东仅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从而发挥规避风险的机能。在这里,不仅存在法人对属于其支配的财产有没有所有权的问题,也有一个法人的财产属于股东的问题。在这里法人财产有独立于股东的其他财产的独立性,并不是为了否定股东的所有权,而是为了让股东承担有限责任,规避风险。法律只要规定了个人的所有权,就明确了财产的归属;所有人之间通过法人方式运营其财产的,在法人运营期间,由法人享有所有权仅仅是将法人财产与股东的其他财产分开的技术处理。当法人终止时其剩余财产仍然归属于股东所有。因此法人财产权的问题是所有权与经营机制及其经营权的关系问题,不是最终归属意义上的所有权问题。对集体所有制而言集体财产归属于集体成员还是归属于集体团体涉及到对集体所有制本质的理解和民法所有权制度的技术处理。集体所有制是在集体成员共同占有基础上实现的个人所有制,是集体成员联合占有实现其个人所有的一种形式。集体与成员个人并不是决然对立的,集体由成员构成,成员个人是参加于集体之中的个人,不是脱离集体的孤立个人。不能认为集体所有的财产只能归于集体团体,而不能归于集体成员,不能认为集体财产归属于集体成员就会导致私有制。“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正好恰当地表述了成员与集体的统一。因此,归属于集体与归属于集体成员都是一致的,那种将集体成员与集体对立看待、认为集体公有只能公于集体组织的思维是不符合集体所有制的本质的。

我国集体土地公有制承担的是对农民集体成员生存的社会保障功能,农民集体所有权的功能就是,将属于本集体的土地归属于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在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民事法律技术处理上,无论采取成员集体非法人团体,还是成员集体的法人团体,在界定清集体成员的权利和行为规则的情况下,都是可以的。从所有权立法来讲,只要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就足以明确集体所有权。具体的集体所有权是采取非法人团体的集体成员的集体共有,还是采取法人团体的所有权,应当视具体情况而定。在当前我国农村,大多数农民将集体的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的成员承包经营,集体不再有其他的经济活动和财产,这样的集体将其宣布为法人没有意义,因为他本来就不是法人。如果不顾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从立法上规定农民集体所有权是法人所有权,就脱离了农村的实际。法人是有其生成规律的,不是用法律条文宣布出来的,就像当年改革初期法律上规定国有企业具有法人地位一样,在未完成企业的产权改革和机制转换以前,国有企业也并不是法人。有些人主张将农民集体改造成为法人,这谈何容易?谁来改造?有无必要?弄不好就是对农民的又一次折腾或者私有化的改制,改制的结果就是消灭集体所有权。

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已经公有化的土地,是对农民的基本保障,集体土地的所有权除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目的可以征收外是不允许买卖的。从法律技术上非法人团体集体成员的人格与集体并不独立,集体作为团体并不脱离集体成员。集体成员以集体共有的方式享有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得买卖集体土地,对外也不得以集体土地所有权作为责任财产。因此,集体所有权主体,采取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非法人团体的形式,符合农村的现实,只要规定了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所有,就明确了集体财产归属。至于集体成员集体在运营集体财产的过程中,随着经济发展,需要发挥法人制度的机能,例如,利用法人的财产独立和责任独立建立灵活的经营机制和经营风险回避机制,从而将集体团体法人化;也可以采取集体法人所有的形式。再如,有的村将集体的土地和集体的全部财产给集体成员配股,由集体成员全员持股建立有限责任公司。但是,集体法人的建立是集体成员集体根据经济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建立的,一般是在集体经济发达、集体财产积累高的情况下才建立;如果集体只有土地,而且土地分散承包经营就没有必要建立集体财产所有主体的法人所有。如果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规定为法人所有权,法人在经济运营中,就要以其所有的土地承担责任,这与集体土地公有制及其担负的社会保障功能是相违背的,也与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买卖的宪法原则是相违背的。如果随着集体经济的发展,土地以外的集体积累财产符合法人设立的财产条件,集体就可以设立法人对集体的全部财产,采取法人所有的形式,但必须明确,其中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作为责任财产,法人运营中的责任以土地以外的其他财产承担责任,土地所有权是保障集体成员生存的条件。这与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责任的原理就有矛盾。即使采取法人所有的情况下,法人也属于集体成员,集体成员是法人的成员、是法人的所有者。因此,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的选择,在立法技术处理上宜规定集体的不动产和动产归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同时对于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中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作出规定。对于集体财产的法人所有权形式,在所有权法上不做一般规定,但也不禁止,只须指明集体依法设立法人所有其财产的,适用法人制度和有关企业形式的法律规定。

从集体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的角度,规定本集体的动产和不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从集体所有权运营的角度,作为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成员集体,可以以集体财产投资设立法人。集体投资设立的法人,对集体投资的财产具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独立支配,并以其独立支配的财产承担责任。集体以其出资为限,对其投资法人的债务承担责任,集体未投资的其他财产不受影响。这样法人制度的机能在集体财产的运营中得以发挥,这与将集体所有权直接规定为法人所有权是不同的两回事。依据物权法第67条规定,集体依法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集体作为出资人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这时集体投到企业的财产,由企业法人享有所有权,集体享有出资人的权利,这时的企业法人所有权并非集体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转化为集体的企业出资人权利,仍然是集体成员集体的权利。企业法人对集体出资给企业的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成员平等享有出资人权益。

物权法第60条规定,集体所有权由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设立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经济组织符合法人条件、具有法人资格的,该法人经济组织也只不过是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组织,所有权的主体仍然是集体,也就是本集体的成员集体。如果集体经济发达的集体,根据经济发展需要依据法人制度设立了集体法人,由法人享有集体财产权的,依据有关法人制度的规定处理就行了。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村集体设立的某某村经济联合社、某某村集团公司作为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并宣布其具有法人资格,但实际上与村委会一套人马、两个牌子,仅仅是一个经济管理组织,负责对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财产进行管理,并没有法人的实质。所以,不要一看到这样的招牌,就认为村集体所有权是法人所有权。立法对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构造最为关键的,是规定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行为规则。

三、集体所有权主体的集体组织及其权利与集体成员权利

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是本集体成员的集体,是成员与集体的统一,在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构造中要明确集体组织权利和成员的权利。

(一)集体所有权行使的集体组织

这里的集体组织就是由集体成员民主选举的或者法律规定的,对代表集体成员行使集体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集体财产的集体组织。我国民法通则第74条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依照法律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由村农业生产合作社等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我国物权法第60条规定对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1)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2)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3)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可见,无论民法通则还是物权法都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就是农民集体,即本集体的成员集体。集体所有权的行使需要集体组织,但民法通则将集体组织规定为集体所有权的经营、管理体;物权法则将集体组织规定为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作为集体所有权团体的代表体。这只是称谓上不同,在实质意义上都是一样的。集体组织作为集体所有权的代表组织,他所行使的集体所有权,是集体成员集体的所有权。不是他自己的独立的所有权,集体组织就是集体团体性的体现,是构成集体的要素。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设立的专门从事经济活动的组织,例如集体合作组织、农工商公司、集体集团等。村民委员会是村民的自治组织,但村民委员会与集体经济组织在性质上并不是对立的,因为村民自治的内容包括经济自治,自治组织的职能当然包括经济职能。因而,作为农民集体所有权的管理体或者代表,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同样的。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大多数农民集体都是由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等自治组织,代表本集体成员集体行使所有权,而没有再设立集体经济组织;即使有的集体设立了所谓的集体经济组织,也基本上是与村民委员会一套人马两个牌子,或者就是村委员经济管理职能的执行机构。只有在一些集体经济十分发达,集体经济事务繁多的集体,才可能设立独立的集体经济组织。因此,在关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构造中,没有必要非得强调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一定要是集体经济组织,有的学者动辄以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治组织否认其经济组织的性质,认为村民委员会不宜作为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的观点是不妥的。我国物权法选择性的将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内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乡集体经济组织规定为集体所有权的行使代表是适当的,这样规定具有极大的灵活性,能够适应我国农村的现实情况。

(二)集体组织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农民集体所有权行使的代表,是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但对其代表的具体权利和义务并未做具体规定,只有第62条规定了集体组织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义务。民法通则曾经规定集体组织对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物权法规定集体组织代表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关于集体组织的权利应当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规定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行使集体所有权,经营、管理集体财产。代表权一般是对外而言,集体组织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对外代表,在与国家、他集体和私人的关系上,集体组织代表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活动;对内而言,在集体内部集体组织是集体的管理者、经营者。通过集体组织的管理实现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所有权目的,例如,集体所有权行使的重大事项必须通过集体成员民主决定,集体组织则有召集和主持集体成员大会的权利,集体成员做出决议的事项,必须由集体组织负责落实和执行。经营是通过经济要素的投入产出经济效益的活动,所有人有权经营自己的财产实现收益。集体组织行使集体所有权当然有权经营集体财产。我国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财产,在有的集体实行家庭承包经营,有的集体实行家庭分散经营与集体统一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有的集体则由集体统一经营。因此,集体组织对集体的经营权是必要的。物权法第67条规定了集体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企业,集体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投到企业的,集体作为出资人则享有按照约定或者出资比例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以及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并履行义务。因此,对集体组织的权利应当从代表权、管理权、经营权三个大的方面予以规范。集体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义务,物权法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的精神可以推导出其义务主要包括:(1)尊重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权事项决定权利的义务(物权法第59条);(2)执行集体成员决议事项的义务(物权法第59条);(3)公布集体财产状况的义务(物权法第62条);(4)依法保护集体所有权不受侵犯的义务(物权法第63条);(5)不得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义务(物权法第63条);(6)对集体投人企业经营财产代表集体履行出资人的义务(物权法第67条);(7)为实现集体所有权目的所需的其他义务,例如不得分割集体所有权为私有权的义务。明确了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的集体组织的权利和义务,是集体所有权主体明确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集体成员的权利

本集体的成员集体是集体所有权的主体,集体中的成员在集体所有权上,有哪些权利义务是集体所有权主体明确的最主要方面。集体成员权益指的是,集体所有权主体内部成员个体与整体的关系问题,是集体内部的成员个体在集体所有权上的权利和利益。对于集体成员的权利,物权法第59条只规定了对集体所有权事项的决定权,对其他权利没有做具体规定。依据集体所有权的性质,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上的权利主要有两方面:集体成员的共益权和集体成员的自益权。集体成员的共益权是集体成员为本集体的利益而参与集体所有权行使之决定和监督的权利。

决定权主要体现在集体所有权行使中的重大问题应当由集体成员决定。集体成员的决定权首先表现在对集体组织的选举权和被选绝权,例如,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和被选举权。其次是决定集体所有权行使的有关事项的权利,例如依据物权法第59条规定,集体所有权行使中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成员决定的事项包括:(1)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将土地发包给本集体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2)个别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之间承包地的调整;(3)土地补偿等费用的使用、分配办法;(4)集体出资的企业的所有权变动等事项;(5)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集体成员的监督权,是集体成员对集体所有权行使的管理者民主监督的权力。我国物权法第62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本条实际上是对集体成员的监督权的规定。集体成员对于侵害集体所有权的行为,应当有提起诉讼、维护集体所有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集体成员的自益权就是集体成员为实现自己在集体所有权上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享用权,一是在集体财产上取得个人权利或者财产的权利。集体成员对集体财产的享用权,是指集体成员对集体的公共设施个人享用的权利,例如,从集体的公共水利设施取水的权利、对集体的文化体育设施利用的权利、对公共道路通行的权利。集体成员在集体财产上取得个人权利的权利或者分配取得个人财产的权利,前者如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后者如公平参加集体收益和集体福利分配的权利。明确了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上的利益,集体所有权就能做到归属明确,实现集体所有权的目的。

集体成员在集体所有权行使中的义务主要有:(1)在集体所有权行使中遵守集体财产管理规约的义务;(2)服从集体成员的集体决议和集体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集体财产管理规约所进行的管理的义务;(3)在集体的可分配福利之外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的义务;(4)退出集体或其他原因丧失集体成员资格的,不得要求分割集体财产;(5)集体成员不得集体决议分割集体土地财产和公共积累财产,化公为私。这是集体所有权的公有本质决定的集体所有权不同于私人所有权的特征。

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集体企业;资产清理;对策

伴随着2011年废除了1998年财政部出台的《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集体企业资产清理问题逐渐再次引起企业和理论研究的关注。集体资产清理问题研究发展至今,并没有在政策和理论框架方面形成专业化的体系。厘清集体企业资产清理问题及提出相应对策益于统计我国企业的资产状况、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强化企业资产管理、维护企业管理秩序。纵观目前集体企业资产清理情况,仍然呈现出诸多问题,例如清产核资的范围问题。但是鲜有理论研究聚焦于集体企业清产核资研究方面。鉴于此,本文试图在阐释集体企业及其资产清理的相关知识的基础上,着重提出集体企业资产清理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具有实践指导性的建议。

一、集体企业及其资产清理概述

集体企业是社会主义社会特有的经济组织,主要实行的是共同劳动、按劳分配,企业财产归属于企业全体员工。就举办主体而言,集体企业可以分为乡村集体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目前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其中包括集体所有制和全民所有制。集体企业的经济制度就是集体所有制,即生产资料归部分劳动者所有。集体企业与国有企业不同,它具有自身独特特征,具体可以归纳为四方面:一是集体企业是自负盈亏的独立经济体;二是企业的财产归企业的全体员工所有;三是企业管理完全自主,不受国家层面影响;四是企业收入一部分上缴国家税收,其余的完全由企业自身自由支配。

集体企业资产清理的任务主要体现于四方面:一是国家对集体企业的人员数量、规模、发展状况等进行数据衡量;二是对集体企业的产权关系进行梳理;三是对集体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资产状况进行核查,清查企业资产的损失、投资情况;四是根据反映出的问题进行准则修正与制度完善。集体企业资产清理的内容主要体现于八个方面,分别是基本信息库的建立、产权关系梳理、人员核实、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权属界定、损益认定及准则转换。

二、集体企业资产清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集体企业资产清理的“四难”问题

根据以往文献,将集体企业资产清理的问题可以归纳为“四难”,分别是家底难清、资产归属难分、责任难划与资产损失难以处置。首先,集体企业资产清理面临家底难清的问题,集体企业通常行业界限不是很清楚,且存在多头注册的现象,虽然2011年出台了禁止集体企业“挂靠”的相关规定,但是仍然有个别集体企业在变向“挂靠”,而且集体企业还具有分散性大的特点,因此要全面完成集体企业资产清理具有一定的难度。其次,集体企业资产清理面临着资产归属难分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制度的不断巩固,集体企业的经济实力也愈加坚实,企业的资产形式也呈现多样化,而且资产的形成方式也呈现多样化,这为集体企业的资产清理增加了难度。再次,集体企业资产清理面临着责任难划的问题,集体企业的资产管理制度仍然处于较低水平,资产处置没有固定的手续、财务没有专用账户、固定资产管理没有专门的制度,这也导致了集体企业的资产流失严重,企业管理层缺乏责任划分的依据。最后,集体企业资产管理面临着资产损失难以处置的难题,目前集体企业的递延资产账面数额、待摊费用及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的金额较大,且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不足等,资产清理后的“损失”只能以待处理财产损失在账面上挂着,导致账面不平衡,待摊费用越来越大。

(二)产权、账务及人员核实难题

首先,关于集体企业的产权问题,与上述相似,企业资产的来源渠道众多,甚至有些资产都不清楚是投资关系还是债权关系,这些必须结合企业的账面、相关登记等进行查验,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混淆了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的边界,难以防范资产流失。其次,集体企业在账面处理上也应注意一些问题,由于会计制度的不完善,时常会出现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政策变革的随意性、资产的费用化与资本化界限不明晰等现象,因而也出现了资产高估或者低估的问题,进而影响企业的损益鉴定与资产清理。最后,集体企业在人员核实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人员核实通常会聚焦于企业人员的档案管理,但是企业人员有些是无档案人员,例如刚招聘的新员工,档案还没有及时的转交人力部门,或者是企业的无档案人士。因此要采用更加合理全面的核查方法对企业人员数量核查。

(三)资产清理与审计关系不清晰

首先,集体企业资产清理与一般的年度审计存在很大的不同,一般情况下,年度审计是进行抽样筛选的,但是资产清理主要是对资产的挂账、损益等情况进行核查,因此二者在核查方式上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同。其次年度审计主要依据是会计准则和审计准则,但是资产清理主要依据除了以上两项准则外,更多的是依据国家最新的政策规定以及专业判断。因此二者的核查依据有一定程度的不同。但是目前集体企业并没有根据以上二者的差异进行区分,往往本年度要进行资产清查,便不再进行年度审计,或者一些集体企业年度审计直接代替资产清理核查。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资产核查方式不正确、目的不明确。

三、应对集体企业资产清理问题的对策

(一)强化领导管理

强化领导管理是应对集体企业资产清理过程中存在问题的主要措施之一。要强化领导管理,一是要成立专门资产清查小组,分别分为人力资源小组、资产清查小组、审计小组及综合协调小组,其中人力资源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集体企业人员进行培训与指导,并结合前期的材料汇总等;资产清查小组的主要职责是产权关系梳理、人员核实、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权属界定、损益认定及准则转换等;审计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对集体企业人员的专项培训,并对资产审查结果进行监督指导,出具《审计报告》;综合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编制资产核查方案,汇总核查材料,不断调整与修正方案,最终交由领导小组核实。二是对各小组实行经济审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任务的小组要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者要进行降职甚至解职。

(二)明确资产核查各阶段责任

要明确资产核查各阶段责任,一是培训动员阶段,主要责任有成立清查小组和草拟清查方案、部署清查表格和公式、组织业务培训、学习相关文件和开展宣传等;二是组织实施阶段,其主要责任有依据相关方案开展清查工作、编制清查工作报告、收集企业账务材料、出具审计报告等;三是上报审核备案阶段,其主要责任有将资产核查工作结果上报主办单位审核和经过委员会审批、将审批结果上报上级企业等,并且要向清查办公室递交审计报告、清查报告等材料;四是总结完善阶段,集体企业根据清查结果、按照委员会要求完善企业内部制度等方面的不足,并进行账务处理。根据资产核查的要求,如果核查出现挂账等现象,要查出相应的原因,对其应摊未摊费用、存货高留低转的会计差错进行追溯调整。如果有资产损失,集体企业要提供合法证据。

(三)完善审计监督,建立平台机制

在网络化环境下审计监督与平台搭建是任何行业的企业需要采取的措施。首先,在互联网环境下,审计机制要适应当下财务管理、资产评估的网络化时代,采用“审计+数据”方式,利用大数据动态反映集体企业的资产清查情况,通过审计数据监测达到完善资产核查的目的。此外,可以采用审计联动机制,即集体企业、资产核查部门及其委员会间的联动审查、全员监督。其次,要建立平台机制,利用平台进行信息分享,一方面可以通过财务信息分享获得部门的监督合力,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动态化的信息进行不定期资产评估与资产核查,以增加资产核查的准确性与有效性。此外,相关的法律问题应该进一步跟上企业的发展进度,但是目前国家层面的保障制度并没有与外部企业环境达到协调与平衡。

参考文献:

[1]陈杨.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存在的财会问题及解决对策[J].中国集体经济,2015(16):134-135.

[2]史利.浅谈国企改制清产核资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学习,2009(3):31-33.

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第4篇

见》和市区社区“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社区“三资”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现制定永清路街道办事处社区“三资”监管如下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社区“三资”是发展集体经济、实现居民群众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全区加快城市化进程,社区居委会资源得到盘活、资产得到壮大、资金日益雄厚,“三资”间的流动转换不断加大

加快。加强社区“三资”监管,对于规范基层权力运行、强化源头防治腐败、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工作任务

2012年辖区的三个“村改居”社区、晓翁企业公司和八个城市社区将全面开展社区“三资”监管工作,摸清各社区“三资”情况,夯实社区“三资”监管工作基础。大致分为清产核资、公开家底、规范

监管三个步骤进行。

(一)清产核资,摸清家底

社区“三资”监管的范围:全区所有社区和改制、未改制企业中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具体内容如下:

社区集体资金,包括社区原有积累、取得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入、征用土地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拨入资金收入、借入资金收入、捐赠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

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

社区集体资产,包括社区所有或以投资、经营和劳动积累所形成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债权股权及无形资产等,包括建筑物、机械设备、电力设施、交通通讯工具、道路、设施、应收款、债权债

务、长短期投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包括社区投资兴办的集体所有制工业、商业、饮食服务业等其他形式的集体企业;以及收益形成的集体资产和参与改制社区、企业的集体资产;因各种经

济行为而产生的各类经济合同。

社区集体资源,包括依法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含宅基地)、林地、山岭、滩涂、水面和荒地等各类自然资源。

依法属社区所有的其他“三资”。

1、宣传发动

街道办事处召开动员大会,下发区委区政府关于加强社区“三资”监管的意见文件,成立社区“三资”监管工作领导小组,由街道分管领导、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成员、社区“两委”成员、

社区财务负责人、社区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社区居民代表组成的社区“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统一开展工作。街道召开由各社区书记、主任、工作人员、党员、居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动员会

。各社区要利用标语、宣传栏、电子显示屏、公开信等形式,向全体社区干部居民宣传政策,为社区“三资”监管、规范化管理和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2、制定工作计划

街道办事处制定工作程序,组织协调政府采购中标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事务所参与“村改居”社区“三资”清产核资工作。设计社区“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开展业务培训,做好清产核资的各项准

备工作。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与社区签订区社区“三资”监管委托服务协议书。

3、组织全面清理

在区社区“三资”监管领导小组的组织指导下,街道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全面领导所辖社区开展“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填写统一印制的社区“三资”清产核资登记表,“村改居”社区采取街道为主,委

托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事务所介入,社区配合、居民参与的方式;城市社区采取街道组织、社区为主、居民参与的方式进行。各社区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由社区民主理财小组审核通过,上报街道社区“

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工作方案内容如下:

一是社区资金管理。“村改居”社区由街道社区“三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协调组织会计师、评估师、律师事务所,社区参与商谈工作方案和价格以确定哪个事务所参与;城市社区由街道社区“三资”

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城市社区的资金情况组织自查核实,并与资产资源普查情况一并进行公告公示。

二是社区资产管理。对社区的所有资产,包括各类发(承)包、租赁、出让合同等进行全面清查、评估、盘点;通过对资产的清查核实,将原已拆除、损毁、变卖的资产经社区“两委”会及民主理财小

组讨论通过并表决签字,该核销的核销;对有关单位捐赠未入账或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一律按现行价评估入账,做到账实相符;对各类发包、租赁、出让等合同,查看价格是否与当时市场价相符,是否

按合同价如期如实结账,拖欠的是否办理欠款手续及是否入账。

三是核查认定债权、债务,评估集体资产、资源。对债权、债务应查明是否有因种种原因造成的死账呆账;是否有人利用职权将集体资产、资源私自长期占用;资源承包应按承包名称核准登记造册。

4、界定资产权属

对产权不清、存在纠纷的资产资源,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实事求是地做出权属界定。

5、开展资产评估

根据实际情况,对集体所有的无原始凭证的非经营性资产进行估价;对经营性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进行价值重估并进行账务处理。

6、开展合同清理

对现在仍在执行的经济合同进行清理,查清合同期限、金额、履行情况;对合同进行规范,对违反政策法规和显失公平的承包合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变更、撤销或解除。

7、核实资产价值

对有账无物、有物无账等资产,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重新核实资产的实际占用量,确定集体资产的价值总额。

8、实行产权登记

依法对集体所有的资产、资源进行所有权归属登记,并取得所有权证书。

9、调整会计账目

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根据社区“三资”清产核资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给社区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社区限期整改,并按规定进行账目调整和问题处理,做到账实相符。

10、建立明细台账

对资产清查结果进行登记、造册、归档,全区所有独立核算的社区的资金、资产、资源和经营项目,都要建立明细台账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将资产增减和合同变动情况及时、准确进行登记并归档,

定期盘点,做到账实相符。

11、检查核定

街道办事处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对各社区“三资”清产核资情况的上报资料进行检查核定,做到账实相符。

12、公示公告

各社区要通过召开党员和居民代表会议公布、在居务公开栏张贴、电子屏滚动播出、印制公示手册发放入户等多种方式将经街道办事处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核实的“三资”情况进行公示,向居民

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对公示期间居民提出异议的公示内容,要重新履行登记核实程序;对经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按规定要求由社区向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进行资金、资产、资源

资料移交,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全面接管社区“三资”监管工作。

13、移交工作

移交工作由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组织办理移交手续,移交内容包括:社区“三资”清产核资公示报告,社区“三资”清产核资审计报告或审查报告,社区“三资”情况汇总资料,各类固定资

产登记卡片、电子台账、各类土地、厂房租赁合同(协议),经济合同等档案资料。

(二)阳光运作,公开家底

因地制宜采取多种形式,全面公开社区“三资”核查过程、底数和运作情况,确保群众知情,接受群众监督。

1、核查过程公开

资产清查、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产权界定、资产价值核实、合同清理以及清产核资后账目调整、明细台账等清产核资的每个环节,都要及时通过社区公开栏等载体公开相关数据和情况。

2、资产底数公开

社区集体资金数量及资产资源的存量、种类、价值、分布和使用等情况,以及各项经济合同的承包方、承包期限、承包金额、合同履行等情况,应在清产核资完成后向全体集体所有权人公开。

3、核算结果公开

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应于次月10日前在社区居务公开栏张贴公示上月的“三资”监管工作情况,每年2月10日前公开上一年度社区“三资”盘查的详细情况。

4、多种形式公开

社区“三资”监管工作和清产核资工作的过程、结果等“三资”管理状况要通过居务公开栏、广播电视、电脑触摸屏、电子显示屏滚动播出、网络、居民代表会议等形式进行公开,公开时间不少于30天

;社区要编制社区“三资”公开手册,向居民印发公开。

(三)健全机制,规范监管

构建社区“三资”监管平台,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措施,促进社区“三资”管理工作规范有序运行。

1、健全“三资”监管机构

(1)街道成立社区“三资”监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各社区“三资”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每季度检查一次工作进展情况。

(2)加强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建设。社区财务委托中心并入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同时规范社区报账员任职条件,提高社区“三资”监管服务工作水平。

(3)加强社区工程招投标管理。全区建立统一的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区社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对社区建设工程项目进行统一招投标管理,切实加强对工程发包过程的监督,推进社

区“三资”和工程建设的规范管理。

2、规范“三资”管理

全面清查登记后的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由社区居委会与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按规定程序签订委托协议书,纳入街道“三资”监管服务中心进行统一监管。加强社区“三资”监管制度

建设,建立《社区“三资”监督管理规定》《社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社区财务检查及审计监督规定》、《社区“三资”规范管理考核办法》等制度规定。认真落实社区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实施社区财务预决算制度,明确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加强财务收入管理和票据管理;加强对社区集体收入、资金来源的管理,防止集体收入资金“体外循环”,从源头上杜绝“小金库”问题的发生;社

区建设项目资金、土地出让金、转移支付资金以及扶贫资金要及时入账核算,严格管理使用;健全财务支出审批程序。认真落实社区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资产清查和评估,建立资产台账,实行

动态管理;规范资产承包、出租、出让,强化资产经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认真落实社区集体资源管理制度,集体资源开发处置要引入市场机制,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并实

行合同管理;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3、强化监督检查

(1)进行检查验收。对社区已经公示确认的社区“三资”情况,报街道领导小组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办事处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按照本方案组织对各社区各阶段的工作进行检查,对检查

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到位。

(2)加强日常检查。社区“三资”和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等业务主管部门和办事处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每月组织开展一次检查通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责令其限期整改。

(3)加强公开督查。街道每月20日前要组织对公示情况进行检查,确保社区“三资”真公开、全公开。

(4)加强审计监督。按照《社区财务检查及审计监督暂行规定》规定,由区审计部门牵头组织,通过委托中介机构、街道内审机构参与等有效形式,每年定期对社区“三资”管理经营情况等进行审计监

督,审计结果应及时公开,并在街道社区“三资”监管服务中心备案,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抓好整改落实。

(5)加强网络平台建设。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打造社区“三资”网络监管平台,实现区、街、居三级网络监管体系,为实现科技防腐奠定基础。使社区“三资”监管工作通过网络媒体在社会得到全面

展示,做到公开、透明、阳光运作。同时实行网络系统监管能为街道和社区全面实现办公现代化、办公自动化、办公信息化和办公无纸化,从而实现人员及经费的节约。

4、健全居民民主监督

(1)建立健全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制定社区居民代表会议议事规则,明确议事程序、范围等内容。处置社区“三资”管理重大事项时,均应提交相应的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2)推行居民民主评议制度。每年组织社区“两委”干部、民主理财小组成员、社区报账员,就“三资”管理、监督等重大社区财务工作向党员、居民代表述职,接受评议,评议结果与被评议对象的报

酬、年度考核等挂钩。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实行街道党政领导负责制。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要细化责任目标,完善工作流程,建立监管平台,抓好工作落实。党工委书记是社区“三资”监管工作第一责任人、办事处

主任是主要责任人,切实负起主要领导责任,认真组织实施,抓好具体落实。街道纪工委书记要积极协助党工委研究、部署、协调、督查,促进落实。

(二)加强调研,破解难题。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实际,及时研究社区“三资”监管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增强工作的预见性、针对性和主动性;要加强指导,妥善调处产权纠纷,正确处理国家和集体

的利益关系,正确处理加强社区“三资”监管与维护群众民益和经济发展的关系。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认真组织所辖社区自查自纠,抓住薄弱环节,强化工作措施,实事求是解决各种难题和历史遗

留问题。

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第5篇

一、推进集体企业改革改制,理顺产权关系,加大资产整合力度

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项目为依托,以产业和行业为联系,通过对企业资金、资产、产品、项目等要素的优化整合、优势互补,采取股份制改造、兼并(合并)重组等多种形式进行改革改制。通过改革改制,联社系统近三分之一的企业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同时,加大企业资产重组和整合的力度,充分优化企业资产,使资产发挥最大效益,达到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

一是对有资产、有经营项目、企业管理基础较好、有发展前景的企业,积极推动其改制为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有限责任公司。截止2015年底,共有27户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通过企业改制,理顺了产权关系,确定了联社资产在改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其中:联社股权比例最高为65%,最低为5%)。通过企业改制,明晰了产权关系,进一步激发了企业自主发展的活力,使企业生产经营实力不断提升。西安福乐家具有限公司生产能力逐年提高,年产值2013年已突破1个亿;西安弘涛塑业有限公司现已发展成为拥有9大系列产品、150多个品种,年生产能力1500吨、西北地区最大的、最具发展前景的注塑产品企业。

二是对生存无望、资不抵债、职工生活无保障的困难企业,加快实施企业兼并(合并)重组。截止2015年底,兼并企业12户、合并企业11户,不仅使集体资产得到重组,职工得到妥善安置,而且实现了困难企业的有序退出,减少了企业资产的消耗。

在推进集体企业改革改制中,我们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全国总社《联社集体企业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先后制订和实施了《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实行股份制改制的规范意见》、《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集体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分流安置的指导意见》、《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改革改制企业审计评估程序及有关财务事项的规定》等文件规定,规范了集体企业的改革改制,推动了企业的改革和发展。联社集体资产在各企业的产权变为联社在各企业的股权。虽然转换体制中股权比例与产权比例对比有所降低,但是引领了各企业注册资本的大幅度增加,经济规模更加壮大。

二、充分利用企业土地资源,通过资产置换的方式,盘活企业存量资产

对有存量资产、缺少启动资金、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通过招商引资,盘活存量资产,使企业的资产持续增值,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打好基础。近年来,我们针对这种类型的企业,以资产置换的方式持续发力,获得了较好的成果。

企业资产置换就是企业用合法的现有资产进行招商引资,通过土地开发、房屋重建等形式置换回优良资产的经济活动。企业资产置换必须按照国家、省、市现行法规政策,又要结合企业的实际。我们着重从如何保证企业持续生存和发展、职工生活福利的提高、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和充分利用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四个方面入手推进这项工作,并且把它作为资本经营的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对此,在实践的基础上我们先后制订了《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资产置换项目(联建)指导意见》和《西安市工业合作联社自建项目指导意见》在系统中强力推进。

在企业资产置换过程中,必须按照程序规范运作:(1)企业根据土地、资产、负债、人员的实际状况,存在和面临的问题,进行可行性调研分析,并出具建设开发可行性分析调研报告,报告中要对各种形式进行详细的分析、测算、比较,在综合各种建设开发形式后,确定资产置换形式并提出预案申请上报联社。(2)企业按照联社有关规定对资产、负债情况进行预审预评。(3)企业依据实际资产状况,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难,解决问题的思路和设想,拟资产置换的方式形成文件资料经联社同意后,进行内部公示。企业应引入竞争机制,面向公开招商,广泛寻求合作方。(4)企业通过招商初步确定2-3家入围合作方,与联社交换意见。联社、企业对确定的入围合作方进行考察。(5)企业根据确认的评估结果与合作方商谈的情况,制定实施方案(草案)、合作协议书(草案)上报联社,联社进行审核论证。(6)企业就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对入围合作方的考察情况、实施方案(草案)等形成文件资料进行企业内部二次公示。(7)联社对企业资产置换项目进行审批,企业与合作方正式签订《合作协议书》后组织具体实施。

截止2015年底,共有15户企业进行了资产置换,用100余亩工业划拨用地置换回商业用房面积46500多平方米,仅按每平方米1.2万元房产交易价计算,这些商业用房总价值约为5.58亿元,并收回资金1.1亿元。既解决了困难企业生存 发展的难题,又解决了企业职工住房困难的问题。按西安地区工业划拨地最高价每亩80万元计算,增值8倍之多。如:2015年完成资产置换的西安市步鑫鞋厂,企业原有工业划拨用地13亩,通过资产置换,置换回商业用房面积7500平方米,价值约为11250万元。并且解决了200余户职工的住房问题。

三、加大资本运作力度,使资产发挥最大效益

一是积极与金融机构协商,将企业原借款通过现金方式以较低的价格回购,缩水打折,减轻企业负担,通过运作企业的债务,极大地降低了资产负债率,这是资产增值的另一个主要原因。“十二五”期间,通过利用国家政策和大量艰苦的工作,以406万元化解了7户企业欠金融机构的债务20045.59万元。

二是对拆迁、兼并、联建等企业,一方面做好审计评估工作,保证联社资产的完整和安全,另一方面对拆迁和兼并企业涉及联社产权严格按照产权比例,在优先职工安置的前提下,尽可能的收回资金。对有余量资金的企业按照总社资产管理的规定还要收回溢价部分。

三是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投入金融信托、投资活动,提高资金的回报率,比如:购买理财产品、活期变定期、短期借款解困等都取得了很好的收益。

四是对有发展前景的改制企业,为保证联社资产的增值股权比例不受影响,加大了资金的投入。

四、加大资产监管力度,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一是健全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根据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近年来我们结合联社的具体情况,先后制订和修改完善了《企业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财务会计内控制度》、《货币资金管理制度》、《费用报销管理办法》、《企业重大资产变动事项申报制度》、《预审预评管理制度》等财务管理制度,使财务管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

二是加强对企业重大资产变动的管理。凡是投资或接受投资、企业借贷和资产的出让、报废、新增都严格进行审批。

三是加强对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的监督。企业拆迁改造、联建开发、合作开发、产权转让等所取得的资金,都必须纳社管理和监管的范畴,联社每年对有大额资金使用情况的企业进行财务检查,控制费用的支出,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合法性。

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第6篇

关键词:农村电网;农电工;管理

作者简介:张中英(1976-),女,山东聊城人,广东电网公司佛山供电局人力资源部主管,经济师。(广东?佛山?528000)

中图分类号:F27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0079(2012)27-0105-01

农电工队伍是供电企业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搞好农电安全生产和农村供电服务的重要力量。农电工担负着农村电网维护、营业收费和供电服务等工作。农电工虽然经过几次管理变革,目前管理模式仍然存在诸多问题。

一、农电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农电工的身份不明确,管理风险和业务风险应引起足够重视。由于历史原因,农村电网的建设和运维人员用工体制不同,农电队伍中拥有大量农民工身份的员工,各地用工情况十分复杂。20世纪90年代,根据国家“两改一同价”政策推行的农电体制改革中,对农电上岗人员的管理开始有了政策依据,但农电工的人员接收政策各地不统一:有的成立县(区)集体所有制单位“农村用电管理站”,供电所和农村用电管理站按电压等级和地域分开进行管理,业务上接受县供电部门领导和监督,是“非经营性的镇一级农村管电组织”,与农电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有的是由县级供电企业出资设立农电服务公司(部分是集体资产、部分是国有资产),农电公司与农电工签订劳动合同;有的则直接委托外部社会服务公司实施制度;甚至有些农电工从来没有签订过劳动合同。农电工用工主体不统一,身份不明确,更加没有企业归属感和认同感,导致农电工管理在法律和经营上都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

第二,农电工薪酬体系不完善。农电工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但由于合同主体并不是供电企业,供电企业在管理行为上实施不同的薪酬体系,农电工待遇与供电企业正式职工相比差距较大。在“两改一同价”过程中,供电企业在农电工劳资管理上采取低成本运作方式,农电工的工资依然来源于农村低压维护管理费(90年代在电价中提取)。“同网同价”后,进入电力企业的农电工与供电企业职工同工不同酬的问题,严重挫伤了农电工的工作积极性。

第三,农电工的自身素质差,人员结构不合理。农村电网改造后,电力企业对所有农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电费抄核收、客户服务等实行统一管理,工作要求大大提高。但由于农电工的历史成因,目前在职的人员年龄普遍偏大,素质偏低,缺乏再学习的能力。一些人员思维方式守旧、纪律涣散、责任心不强,甚至无法学会或者拒绝使用现代管理工具,不能通过简单的电脑操作培训、安全规程考试等,导致对农电工的管理难度和农电安全风险加大。

二、规范农电工管理的前提和意义

第一,解决农电历史用工遗留问题,规范劳动用工管理,构建和谐的劳动关系是时展的要求。一是依法用工的需要。《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建立劳动合同制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用工法则。农电工劳动关系不清、身份不明等问题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社会问题。二是国有电网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需要。随着新农村电气化建设的全面落实以及城镇家用电器的普及,农村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村用电能量保持不断增长的态势,国有电网企业需要延伸服务领域,延伸先进的管理标准和生产经营理念。推进电网的统一规划和建设,完善农村电网改造,进一步提高供电的可靠性,有利于整合、优化电价价区,进一步降低电价,促进用电消费,促进扩大内需和县域经济发展,有利于增强国有电网企业自我发展能力。三是建设幸福农村的社会责任的需要。农村电网由于历史原因,基础建设薄弱,网点多面广、设备状况较差,安全隐患较多,安全风险较大,不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不适应农村的生产和生活需要,逐步引入完善企业组织制度和管理制度,着力解决农电机构经营意识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对农村及农村企业提供方便、周到的电力服务,是国有电网企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不可懈怠的要求。

第二,劳动用工的改革依赖于产权模式的调整。目前直供直管、代管和股份制农电企业投资主体不同,管理体制、经营模式多样,国有电网企业对此类农电企业的人、财、物管理权限差别很大。在城乡一体化进程中,尽快完成城乡供电服务一体化管理模式的调整,尽快理顺农电机构的供电资产与国有电网企业的产权纽带关系,规范和统一电网经营管理,彻底完成农电“两改一同价”工作的迫切性日益彰显,而农电工的何去何从,依赖于产权关系的调整。农电企业的资产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划拨给国有电网公司,按照“人随资产走”的原则理顺用工关系,是农电工的出入之一。

三、农电工管理的对策建议

第一,明晰身份,完善用工机制。在一些人的意识中仍存留着不同所有制职工的“身份”属性的认识,国有企业的固定工身份有着天生的优越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不同所有制企业都属于市场主体,都应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社会全面由“身份”向“契约”过渡。在国有电网企业统一接收农电资产的前提下,择优录用农电工,与国有电网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彻底打破身份限制,建立电网企业的内部人才流动机制,实现同工同酬,实现身份管理到岗位管理的转变,这是最理想的管理方式。在农电资产未全面理顺之前,也可采用成立农电子公司的方式,规范农电业务管理和农电工的管理:农电子公司与农电工签订全员劳动合同,明确用工方式,农电工参与镇(区)级供电服务工作,建章立制,规范农电工日常管理。

第二,完善薪酬体系,实现同工同酬。无论采用哪种方式规范农电工用工,均应实现以“同工同酬”为目标。针对农电工整体素质偏低的情况,可对供电机构各类岗位进行分析,安排农电工在其力所能及的岗位上工作,并对其岗位进行价值评估,以本地企业职工平均收入作为参考依据,确定合理的薪酬基准线。按要求为农电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开展量化考核,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实行收入动态管理。

第三,建立健全培训机制,明确安全职责。供电企业与农电工必须签订《安全责任合同书》,明确双方在安全生产中的责任,并明确农电工必须执行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制定人才培训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各工种的高、中、初级技能培训与鉴定大纲,实行从业人员准入制度,建立农电工的技能等级考核制度。培训方法可采用理论学习、现场操作、知识竞赛、研讨等多种形式。培训的内容应涉及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安全知识、规程规章制度、文明服务、法律知识、营销知识等各方面。

四、农电工规范管理过程中注意事项

第一,高度重视农电企业资产划转工作。根据国资委国企改革有关精神,主动向市县两级政府汇报、解释股权无偿上划工作意义,加强与政府部门间的沟通和交流,制定了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农电企业职工的安置方案,签署划转协议,落实报批手续。

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第7篇

都市村庄的概念

“都市村庄”,是中国快速城市化进程中的特殊产物。[]谭炳才从经济发展体制方面,对“都市村庄”作了一个定义,“‘都市村庄’是指在城市总体规划区内仍然保留和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农村经营体制的农村社区。‘都市村庄’是城市化过程的产物,是一定发展阶段的特殊现象。”[]还有学者认为:“所谓‘都市村庄’在农业经济时期,就是一定区域中的农村居民点,或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中心地(集贸城镇),是与农业经济时代相适应的农村聚落形式。”[]在学术界,虽然未达成统一,但是不同的学者对“都市村庄”的界定都有一些共同的特点:距离城市较近,是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一种产物,与传统的农村经济相区别,具备一定的城市经济特征。只是不同的学者从经济、地域、人文等角度进行概念界定。

二、都市村庄出现与存在的原因

“都市村庄”是我国特有的文化背景和土地所有制下快速推进城市化进程中出现的一种独特现象,不同的学者对“都市村庄”形成的原因有不同的看法,但总体来讲,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城乡二元结构是“都市村庄”存在的根本原因

不同类型的“都市村庄”,虽然他们形成有各自的原因,但是,他们都有根本的一点,就是“城乡二元机构”。二元机构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社会结构,代表着现代因素的城市社会为一元,代表着传统因素的农村社会是另一元。二元结构对“都市村庄”形成的影响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城乡户籍二元政策、城乡土地二元政策、城乡管理二元政策。

(2)城建资金短缺是“都市村庄”形成的直接原因

在建设过程,由于资金的限制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原因,没有将建设范围之内的“都市村庄”纳入到统一的规划管理之中,任其自由发展,长期的发展,使这一区域成为被抛弃和遗忘的角落,在这一过程中,问题越积越多,矛盾也越积越深,导致目前“都市村庄”改造面临的问题太多,改造过程十分艰难。另一方面,投资主体对“都市村庄”的回避,致使社会资金跟不上去。

(3)经济利益的驱动是“都市村庄”形成的内在原因

在城市不断扩张的过程中,土地变得越来越紧张,“都市村庄”占据了优越的地理位置,“都市村庄”土地价值日益上升,对于没有一定技能的“都市村庄”村民来说,无限的提升土地价值才能使他们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都市村庄”处于有利的地理位置、也很容易获得外界的信息、再加上便利的交通和管理的缺位,这些都为“都市村庄”非正式经济的出现提供了条件,非正式经济与出租屋市场相互催生,形成了多重利益格局,这正是“都市村庄”得以长期存在的内在原因之一。

三、都市村庄对城市的影响

“都市村庄”是中国快速城市化进程和特有土地制度下的产物。无可否认,“都市村庄”为大量进城农民工和低收入群体提供了住房、为尚无就业能力的村名提供了经济来源,为政府在一定时期避免城市硬件投资等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然而在这一过程也产生了不少的问题,集中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环境问题

受各种因素的影响,“都市村庄”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缺乏整体规划、布局凌乱,建筑密度较大,土地平面利用率高;“都市村庄”内违法乱占乱建现象严重、公共配套设施不足,居住环境恶劣;道路不成体系、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2)管理问题

土地、户籍制度以及行政管理上的城乡二元性使“都市村庄”发展未纳入城市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其发展具有很大的自发性、盲目性。长期以来社区治安问题都是“都市村庄”管理中的一个难点,这与村内居住的人员结构有着直接的关联。同时,外来人口的高流动性造成其社区归属感淡漠,而防范式(非服务式)的管理,使外来人口对社区更加缺乏责任感和归属感。“都市村庄”衍生的还有外来流动人口需求的城市住房供给问题、外来人口婚育管理疏松导致的计划生育问题、外来人口子女教育问题等等。

(3)发展问题

在城市化过程中,“都市村庄”的产业结构发生了一系列的重大变化,逐步由早期制砖、纺织、饮料加工等劳动密集型产业转变为目前的房地产业、房屋出租业、小商业与服务业、小工业、个体运输业等主要产业,无论在经济发达地区,或是经济不发达地区都存在寄生经济状态。“都市村庄”凭借特殊的土地管理政策法规和良好的地理位置等优势吸引房地产商的介入和大笔银行贷款,兴起发展房地产市场。

四、“都市村庄”改造建议

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笔者发现若干问题,归纳总结出“都市村庄”的改造中存在的主要难题,即村民改居民、村委会转社区居委会、集体、集体经济组织改革、集体资产改制。只要我们抓住“都市村庄”改造关键问题的改革方向,制定好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强的统一政策,配合各个村的具体改制方案,依靠群众,积极推动实施,“都市村庄”的改造就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都市村庄的改造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经济、社会、文化等多方面因素,利益牵涉面广,综合开发难度较大。借鉴我国部分城市都市村庄改造取得的经验,本文就郑州市中心城区都市村庄改造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发展规划先行

对都市村庄改造规划的思路宜调整为:都市村庄是城市的组成部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坚持接纳而不是摒弃和孤立,坚持改造而不是清除,坚持保护而不是剥夺村民利益,坚持引导而不是限制建设,近期建设与远期发展相结合,将都市村庄的改造建设纳入到郑州市统一和正常的规划建设轨道上来。

(2)控制“都市村庄”

以保护大多数村民的利益为前提,划定一个时间段,对都市村庄已建成的房屋进行清理确权,使其合法化,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大多数村民稳定下来,让历史遗留问题不再延续。

(3)促进基础教育资源公平配置

加强都市村庄中小学基础教育,努力提高都市村庄村民下一代的文化程度,增强其融入城市社会生活的能力,无疑是彻底解决都市村庄问题的重要战略措施。 “十一五”规划明确指出,要“强化政府对义务教育的保障责任,普及和巩固义务教育”。如今,我国大力强调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手段之一就是要保证社会的公正公平,而保证受教育及享用教育资源的公平又无疑是最初始的公平。

(4)加快城乡一体化进程

改革开放近三十年来,郑州市经济社会得到了较大的发展,综合实力显著增强。总体上看,目前郑州市城乡经济融合加快、城乡要素流动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基本条件业已具备,而郑州成为了城乡统筹试点城市更是一个很好的大背景。

首先,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城乡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是 1958 年以后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更是短缺经济的结果。都市村庄村民一方面在享受着城市基础设施的同时,也在享受着由农村户籍带来的宅基地、计划生育等方面的福利待遇,阻碍了其自发进行身份转换的动机,极大地阻碍了都市村庄改造的顺利进行。因此,实施城乡统一的户籍制度是郑州市都市村庄改造的首要内容。

其次,加快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积极探索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折价入股参与基础设施及工商项目建设的办法,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同时加快土地征用制度改革,研究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维护和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当前,由于福利与社会保险机制的不健全,使都市村庄村民仍无法摆脱土地作为其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的功能,而不得不依附于土地,增加了都市村庄改造的难度。妥善解决都市村庄村民的养老保障问题,建立面向都市村庄转籍村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彻底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也是促进都市村庄村民融入城市,防止新的都市村庄产生的重要措施。

五、小结

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过程中,“都市村庄”的出现是必然的,“都市村庄”的出现和演化是与我国城市化发展道路密切相关的,实质上是城市与乡村的冲突和融合问题,是我国城市化过程中,因长期实行城乡二元化管理制度而产生的特有社会现象。“都市村庄”问题是我国城市化进程中存在的普遍现象,其成因包括:

1、传统的农业大国,农业人口比重大是都市村庄形成的历史原因

2、快速城市化过程中城市的迅速发展与扩张是都市村庄形成的根本原因

3、制度的障碍与管理的缺位是都市村庄形成的直接原因

集体所有制改制方案范文第8篇

一、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定价问题的产生背景

我国自1991年建立股票市场以来,股票即被划分为国有股、法入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四大类。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股票市场相比,我国的股票市场显然并不健全,存在着较为严重的分割问题,四类股票的性质及交易方式存在着很大不同。

首先,在是否可流通的问题上,国有股和法人股是不能流通的,它们只能长期持有,不能在二级市场上交易,那么个人就无法通过正常的交易手段获得这部分股权。由于不流通股的股份占全国总股本的2/3,因此这种流通性上的不平等意味着个人即便拥有能够获得的全部股票(即总股本的1/3),也无法取得企业实质上的控制权。进一步说,只要国有股和法人股不流通,国家就永远是企业的控股股东,这样的企业就只能以国有企业的形式存在。这种流通性上的不一致严重违背了市场的平等原则。

其次,在股票交易的币种问题上,传统的外资股只能由境外投资者以外币购买。近几年来的规定有所松动,拥有外币账户的境内普通居民也可购买外资股,这是外资股问题上由不一致向一致回归的重要的一步。但是,对于境内普通居民来说,在购买外资股的具体操作过程中,需要把居民的个人外币存款按照商业银行钞买价、汇卖价进行一次套算,在现行的体制中,我国境内能够办理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为了能够套汇获利,通常在钞买价与汇卖价之间设置高额汇差,使汇卖价远高于钞买价,对于欲购买外资股的境内居民来说,这种一卖一买的被动套汇意味着一笔不小的损失。

由于国内股市存在着严重的“同股不同权”的问题,以及其他的不平等、不公正的制度,国内的股权分置改革就显得尤为重要。在股权分置改革中,股票的全流通是一个重要目标,即国有股和法人股以及外资法人股在股票二级市场上的自由买卖。因为国有股不仅面临着与法人股和外资法人股相同的流通限制问题,还有其他方面的约束和弊端,因此本文以下部分将着重就我国股权分置改革中的国有股存在的部分问题做一些讨论。

二、国有股产生之初的价格制定

国有股作为我国股票市场上存在的极为特殊的一类股票形式,它是在国家以国有资产的形式向企业注入资金,把国家投入的资产作价人股时形成的,或者国有企业改制时由原国有资产折合形成的。

国有股是在我国股票市场形成之初就存在的一种形式,当时它的形成目的在某种程度上是为了维护国家对企业的控制权。在九十年代初期,我国的经济正处于迅猛发展阶段,对于我国这样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它的经济发展并没有一个可以模仿或能够借鉴的成功范例,那么在摸着石头过河时,国家政府有义务保护刚刚取得的经济上的一些成就,为了保护经济成果不受可预见或不可预见的因素的破坏,国家采用各种方式扶持企业稳步发展。

基于以上背景和目的,国家需要取得企业的控制权,以经济手段指导企业发展,使全国的企业微观主体具有向着共同的发展目标奋进,从而保证整个国家经济运行的健康和谐。对于股份制企业,国家控制权的实现只能依赖于持有半数以上的股票的方式。而作为政策的制定者,国家具有以对自己有利的方式制定制度的权利。具体到国家出资额的计算问题上,国家可以规定出资额的确定方式,把国家投入的土地、固定资产等生产要素以及人力等资源统统作价作为国有股份,使国家最终以控股股东的身份对企业进行管理和控制。

无疑,这种为国有股份定价的方式带有较为严重的主观性,它的合理与否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资本市场的各方参与者中都引起了广泛探讨。

三、国有股定价过程中存在的误区

1、国有股定价在技术上的误区

在为国有股定价时,以往通常采用的方法是以国家提供的各项资产的成本作为国家的出资额,但是无论是以经济学的观点还是从现代财务管理的视角来看,这种处理方式都不尽合理。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保罗・萨缪尔森曾说过,只有有物质资本形成时才有投资。按照以上观点,国家提供的资产是否能带来新的物质资本的形成就成了国家是否真正投资的惟一评判依据。那么,国家出资额不应是简单地以提供各项资产的成本计算,而应以其带来的新的物质资本来计算。具体到实际操作中,可以以国家投入的资产带来的收益大小来计算其投资的资本。从现代财务管理的观点出发也可以得出一致的结论:现代财务管理评判资产价值的最基本的手段之一是净现值法,即一项资产的价值是其预期带来的收益现值之和加上资产期末残值的折现。

综上所述,合理化的国家出资额的大小,即国家投入资产所能带来的预期收益现值与期末残值的折现之和。股权分置改、革中国有股实现可流通的过程中,为国有股正确定价是其流通转让的前提,更是实现全流通的核心命题,我们应及时走出国有股定价在技术上的误区,以合理的方式进行改革。

2、国有股定价在理念上的误区

我国从1949年建国之初到现在,所有制形式发生了较大变化,从起初的社会主义改造工程中形成的所有企业均为全民所有制的局面,到后来允许私有制的存在,到今天以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为主,允许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局面,虽然我国所有制形式日益多样化,但国家始终把持着大部分企业的所有权。尽管近年来我国股份制改造进行得如火如荼,政府仍不能从根本上改变控制大多数企业的观念,政府手中仍把握着企业大部分股份,以大股东的身份担任着众多企业的“当家人”。

当然,我国目前也有一些由民间资本支撑着的企业,但是一方面,民营企业的存在并不是国内的主流经济实体,另一方面,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比之于国有企业还是相当恶劣的,这一点有国内近来讨论的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作为佐证。这说明国内各界,如金融企业等的天平仍向国有企业严重偏倚,国家仍掌握着绝大部分企业的所有权。这种畸形的外部环境显然不利于非国有企业的发展,进而形成国内并不完善的经济环境。

我们不准发现,我国要想构建良好的经济环境,形成真正良好的经济发展态势,必须鼓励民间资本的注入,必须鼓励民营企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国家对国内企业必须有选择地控股,而不是对所有企业一概而论,统统控股。具体到国有股的定价问题上,一方面,国家应正确引入定价机制,对国家投资部分的价值作一个准确的评价;另一方面,也应借股权分置改革之机,放松对一些企业的控制权,只选择最需要控制的行业和企业进行控制,使国内的投资主体真正达到多样化的局面。

3、国有股的持有主体问题

在关于国有股的一系列问题的讨论中,即便关于定价机制

的技术方面及理念方面的问题都得到妥善解决,国有股仍存在一些难以解决的问题。其中比较重要的一个就是:在企业中国家所有的部分应该由谁管理,或者说,这部分资产的收益归谁享有,损失由谁承担?归结起来,就是关于国有股的持有主体问题。

国家是一个比较抽象的概念,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国有资产由国家资产管理委员会来管理。但事实上,国资委只是对国有资产代为管理,它并不是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显然,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委托――”问题,以及信息不对称引发的相关问题。在这个问题中,国有资产的真正所有者――全体公民,是委托方,处于信息劣势,国有资产的代为管理者――国资委,是方,处于信息优势地位。那么国有资产所有者就会面临道德风险,人是否会利用全民所有的资产为自身谋利,从而削弱全民的利益?更进一层地,在企业股份所有者和企业管理者――经理层之间,股份所有者作为委托人,又处于信息劣势,而经理层则是占有信息优势的一方。如此一来,国有资产所有者事实上陷入双重劣势的局面。

为了避免全体公民的利益受到损害,为国有股确定真正的持有主体就显得十分必要。

四、国有股定价机制的合理化建议

1、选用合理的国有股定价技术

由于国有股在产生之初就存在着一些问题,在国家出资额的计算方式中有理念性错误,国有股出资额确定时的过度的随意性必然导致在全流通过程中国有股对价的主观性。股权分置改革初期,国有股的对价方式基本与其形成之初国家出资额的确定方式一致,即以国有资产的成本作为对价的基础,但事实上这种对价方式与现代财务观点多有不符。

笔者认为在国有股对价过程中,较为合理的方式应为国有资产所能带来预期收益的折现值与其期末残值的折现值之和,即国有资产所能带来的各期收入流现值之和。在这种定价方式下,经不起新技术冲击的旧设备等资产就不再值钱,旧设备、旧技术不能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现金流收入,也就自然没有入股的价值,即便计算其价值,也只有清理时得到的残值收入。

这也可以看作是对企业引入投资的再筛选机制,因为对于私有企业,所有者必然不会接受不能带来现金流收入的资产所有者入股,能否带来可观的现金流收入是私有企业引入资本的门槛之一,也是国有股份流通转换过程中合理的对价标准。

2、树立合理的控股观念

针对国有股产生之初确定国家出资额的方式时,其选用原则存在着一定程度的扭曲,在这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国家对是否该对企业控股,以及该对哪些企业控股的问题应该树立一个合理的理念。我国现在实行的是市场经济体制,应充分相信市场机制的作用,不应对企业行为进行过多干预,更不该不加选择地对多数企业进行绝对的控制。

相反,国家应有选择地对某些行业的某些企业进行控制,而对其他大部分企业应放松控制权,允许企业自主发展。具体地说,国家可以对国防行业进行全面控制,对关乎国家经济发展命脉和政局稳定的行业进行控制。只有遵照这一原则,才是使我国经济健康积极发展的正确选择,也才能指引我国形成更为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为市场各方参与者创造良好的环境。

五、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