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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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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家养老前景范文第1篇

关键词:居家养老;医养融合;养老服务

随着我国医疗条件的逐渐改善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公民的平均寿命也在不断延长,老年人口的比例也在逐年递增。到2020年底,中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将达到2.43亿, 2025年将突破3亿[1] 。而80周岁以上的龄老人在2020年将达到3067万人,占老年人的12.37%[2] 。所谓居家医养结合是指以社区资源为基础,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具有一定水平的医疗护理服务、日常生活照料 、家政服务和精神慰藉等方面服务的一种兼有医疗和养老功能的服务形式。

1 建立医养结合居家养老模式的必要性

1.1 机构养老不能满足老年人医疗和养老需要

一方面, 机构数量不足。目前机构养老供需矛盾突出,孙小娅等[3]对苏州市7个区的养老机构和养老意愿的调查显示,养老机构床位数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54%。另一方面,服务能力不足,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单一,多为日常生活照护,仅有少数能够提供医疗服务,部分养老机构存在设施条件差、活动空间狭小等问题。养老机构中的护理人员还存在年龄偏高、文化程度较低、人员的流动性大的特点。

1.2 家庭结构转变使家庭养老必须转为居家养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生产方式的转变和第二、三产业的兴起,联合家庭和主干家庭迅速减少,核心家庭快速增加,尤其是计划生育的施行,“ 四二一”的家庭结构迅速形成。子女迫于生活的压力,没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照顾老年人。以家庭为核心提供养老服务和养老资金逐渐被居家养老所替代,转而依赖国家、集体和个人共同负担养老资金、提供养老服务。

1.3 老年人养老意愿仍以居家养老为主

在我国现阶段的人口特征以及“未富先老”的国情和传统的养老观念下,多项养老意愿的调查表明,大多数老年人首选居家养老,老年人希望能在熟悉的社区和家人的陪伴下度过晚年。田奇恒等[5]对重庆市1009名空巢老人的调查显示,有高达83.9%的老年人表示“希望在家养老”。董华蕾[4]对山东省7个地市3300名老年人的调查显示,96.2%的老年人选择居家养老。

1.4 居家养老必须走医养结合的道路

建立具有医疗功能的居家养老模式有利于控制和降低老年人的失能水平,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1.4.1 居家医养结合有利于社区健康管理和首诊制的建立

目前社会参与社区健康管理的积极性不高,服务供给难以满足需求,居民服务需求理念滞后[5],制约社区健康管理的长效开展。设备简陋、医疗服务人员素质低、卫生医疗服务能力是影响首诊制的主要因素[6]。在医疗服务融人居家养老的过程中,不断提高基层医疗水平,提升社区卫生服务能力,有利于社区首诊制的开展,同时也有助于社区健康管理提供可及性的服务 。

1.4.2 医养结合有利于实现健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

积极老龄化是为了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使健康、参与和保障的机会能够发挥最大效用和收益的过程。我国城乡失能和半失能老年人约3300万,占老年人口总数的19%,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1080万人[7]。医养结合模式,能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日常照料,促进老年人身心、社会适应的完好状态,促进老年人积极主动参加社会各项活动,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从而有利于实现健 康老龄化和积极老龄化 。

2 建立居家医养结合模式的可行性

2.1 文化传统的可接受性

以“孝”为核心的道德价值观念,强调子女对父母的孝顺与赡养义务,强调家庭、亲情等人伦价值。 “孝顺父母、敬老爱幼”的优良传统依然是我国伦理道德的重要标准。传统的居家养老给予父母精神的关爱和情感上的慰藉,医疗服务融入居家养老中更满足其医疗护理的照料,满足老年人物质和精神的双重需要 。

2.2 政策环境的可行性

居家养老服务分为福利性与市场性两部分,福利性的居家养老服务属于拥挤性的准公共产品,是政府公共服务的范畴;市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则需要政府制定规则、行业监督、引导与扶持。2013年9月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提出,2020年建成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目标,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2013年7月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进一步规定子女以及社会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进一步明确老年人的权益。

2.3 卫生资源储备的可获得性

目前我国有上海、广东、湖北、重庆等地启动家庭医生责任制或乡村医生签约服务,家庭医生责任制的建立、家庭病床设立能够使有医疗需求的老年人获得专业健康服务,并且为患者提供方便,为家属减少负担,切实为居家养老的老年人提供便捷的医疗护理服务。

居家养老前景范文第2篇

关键词:社区居家养老;法律问题;对策

在当前老龄化社会背景下,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其发展已取得了一定成效的同时,也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掣肘,尤其是法律层面的诸多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其发展的主要瓶颈,亟待解决。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基本理论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内涵与优势

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在1999年已跨入了人口老龄化国家行列。我国人口老龄化具有人口基数大、增加速度快、高龄化趋势明显、困难老人数量多、与家庭小型化相伴随、先于工业化等基本特征,严重影响到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对养老服务体系也造成了极大冲击,社区居家养老作为一种新兴的养老模式异军突起,其服务模式一方面能够减轻传统家庭养老的人力负担,又能解决养老机构数量不足,门槛较高,老人身处其中感觉亲情日渐淡漠的问题,获得了很多老年人及其家人的青睐。本文认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包括两个层次的内涵,第一层次是老年人不需要离开家庭,而是在自己熟悉的环境中,延续原有的社会网络,享受养老服务;第二层次是政府积极主导,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整合互联网+在内的各种资源,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养老服务队伍提供专业化和公益,满足老年人社会化服务需求的养老服务模式,其服务内容应包括日间护理、家务服务、医疗保健、应急救援、文体休闲等综合。目前,我国各地正努力探索社区居家养老模式,已经积累了一些经验。在北京、上海、青岛、宁波、武汉等全国大部分大中城市已初步形成了服务形式方便多样化,服务内容丰富多元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格局。据民政部2015年社会服务发展统计公报记载,截至2015年,我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2.6万个,比上年增长36.8%,互助型的养老设施6.2万个,比上年增长55%,社区服务志愿者组织15.8万个,社区服务志愿人员900多万名,民办社会福利机构1600余家。①2016年10月,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情况,根据数据显示,老龄产业市场不断升温。一是老年人照护服务需求持续上升。2015年,我国城乡老年人自报需要照护服务的比例为15.3%,比2000年的6.6%上升近9个百分点。二是社区为老服务中上门看病需求居于首位。2015年,城乡老年人的居家养老服务需求项目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上门看病、上门做家务和康复护理②。这些调查和统计充分说明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既能应对当前人口老龄化发展的客观需求,又能缓解传统家庭养老的压力,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维系社会稳定,发展前景非常可观。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

社区居家养老其根本的目标在于通过良性的政策引导和法律保障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服务,在法理层面其归属于社会分配法律关系,其追求的价值目标在于建立与运行实质公平价值,有效分配养老资源,促进社会养老资源成果的公平分享,其最主要的理论基础包括福利经济理论、社会保障理论与需求层次理论。首先,福利经济理论追求的重要的社会目标就是为了实现最高的社会经济效率、公平的收入分配,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价值,这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法理层面构建其制度体系的本位思想。每个社会成员都期待幸福和安定的晚景生活,老年人的利益实现程度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有重大影响,不局限于个体单一受益,实现利益的普遍化才是根本,整体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机械叠加,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只有尽量逼近绝大多数人的利益最大化的“帕累托最优”并在不能实现最优的情况下尽量促进最小受惠者利益,才是实现了个体利益向社会整体利益的初步进化。在我国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现阶段,政府和社区作为居家养老服务中的必然主体和主导,以社会整体利益为本位,才能理性提供政策支持,资金投入,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建设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制度,实现最优的经济效益与资源分配效应。其次,社会保障理论体现了国家对于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是社区居家养老制度体系设计的关键。在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实践中,政府应维持与促进市场自治与国家干预间的平衡,促进社区居家养老产业的供需平衡,建立民间资本与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市场运行与政府干预间的良好互动机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最后,需求层次理论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的基石。依照需求层次理论,作为一种开放型、多元结构的服务模式,社区居家养老可以满足老年人对于家庭和社区的双重依赖,满足老年人在生理、安全、社交、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不同层面的需求。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规制现状及问题

(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制度现状

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乡社区养老服务,鼓励、扶持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援、医疗护理、精神慰藉、心理咨询等多种形式的服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发展社区服务,将养老服务设施纳入社区配套建设规划,逐步建立适应老年人需要的生活服务、文化体育活动、疾病护理与康复等服务设施和网点。”该法包括了“社会保障”、“积极养老”、“法律援助”等主要内容,是我国社会在当前大力发展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和相关体系建设的基本法律依据。近2年来,我国众多省市都先后了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法规,继北京市于2015年1月正式颁布《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来,江苏、河北、乌鲁木齐、合肥、苏州等省市相继于2016年制定了地方性的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上述《条例》基本都明确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充分体现乡镇街道、社区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的重要作用,突出社区的基础性和支撑性特点,规范了为老年人提供优质服务的内容。还有在部分省市,如上海市、湖南的郴州市,天津市,已经由民政部门等相关机构先后制定了地区性的居家养老服务规范。此外,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方面,民政部和财政部两部委于2016年7月19日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的要求,全国部分地级市(含直辖市的区)将逐步推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

如前所述,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起步较晚,处于初级阶段,法律制度还不完善,面临的主要法律问题有:1.从立法角度,当前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法律体系不够完善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体现在立法较为滞后,数量不足,尚未形成由中央到地方相互衔接的法律体系,且现有的法律法规内容不健全,缺乏统筹兼顾,各项配套制度也不完善,很多没有落到实处。从规范的层级而言,目前,在国家法律③一级,我国尚未存在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专门立法。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社会服务、社会优待、法律责任中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有新增一定的内容,但不够具体,较为笼统,法律责任也不清晰,如其中第82条规定,“对养老机构负有管理和监督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没有明确规定给予何种处分,可操作性较差。在地方层面,各地区针对社区居家养老的地方性规范或条例起步较晚,为数较少。有的刚刚颁布,尚未实施,有的条文过于原则性,细化程度不高,缺乏制裁规定,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界定不清晰,法律风险较高,能否落到实处还有待检验。正是基于上述原因,有些地方的社区对开展日托服务顾虑重重。在有关部门层面,曾经制定的一系列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方案等如今有些已经搁浅乃至出现荒废,如2001年6月,民政部在制定了名为“社区老年福利服务星光计划”的工作方案后,在全国启动了这一计划,而如今这项历时3年耗资134个亿的资金建成的老年活动室,如今大部分已经难觅踪影,很多甚至已经“面目全非”④。此外,与社区居家养老相应的配套制度和服务支撑体系还不完善。比如非营利性组织在提供公益性和专业中占有较大比重,但是由其法律地位至今没有得到明确认可,扶持其发展的相关政策不够完善。此外,国家现在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兴办养老设施,发展社区居家养老,但其政策环境还有待进一步优化。最后,当前依托“互联网+”,以智能化手段为支撑,创新养老服务手段,搭建起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已经是社区居家养老发展的新趋势,而相关规范标准尚不明确,无法有效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2.从执法角度,政府引导支持力度不够,很多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徒法难以自行,有了好的立法,如何突破现实中的执法难关,将法律政策落到实处,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领域内的一大难题。当前主要存在如下一些问题:第一,政府的引导和支持力度还不够,运营经费难以得到保障。将居家养老服务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居家养老服务经费,已经是现行立法中居家养老经费保障的一般模式,传统的经费补助模式侧重于补助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而忽略了补助运营服务,造成部分社区居家养老设施建成后面临后续资金运营匮乏难以为继的尴尬局面,严重挫伤基层积极性,也使养老服务无法真正落到实处。第二,针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评估和监督机制不完善。2013年7月30日,民政部印发了《关于推进养老服务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目的在于推动建立统一规范的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目前有些地区正在展开试点,制度化的评估和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处在逐步的完善中。不少地区对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的内容、工作体系建设、服务人员的业务水平、服务设施的质量、满意度都还缺乏有效的评估与监督机制,管理的混乱和监督评估体制的缺失已经对居家养老服务的进一步规模化发展造成很大影响,亟待完善。第三,多元化和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的支持力度不够。不少居家养老的地方性立法中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加入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平台,建立养老服务专业团队,开展“智能化养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个性化、专业化、智能化的养老服务。但是目前,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设施建立,机构组建还基本处在政府推动主导的阶段,多渠道投入机制还不完善,针对社会力量、民间资本、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居家养老的扶持力度还不够。3.从司法角度,当前居家养老纠纷中老年人的权益难以得到妥善保障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首先服务机构和老年人之间是一种特定的消费者和服务者的关系,服务组织应当与服务购买人、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其人订立养老服务合同。但是由于当前养老服务合同尚缺乏统一规范,居家养老护工的职业标准和规范管理问题依然处于探索之中,再加之老年人自身属于弱势群体,普遍缺乏法律知识,经济能力也有限,一旦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者遭遇暴力护工事件,面临着举证难、诉讼维权难等一系列难题,如何最大限度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解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法律问题的建议

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社区养老服务要取得长远发展,必须重视其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坚持福利性、社会保障性的指导原则,紧密结合我国老龄化的实际需求,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建立政府主导、民间资本参与、社会力量补充的多层次、广互动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

(一)完善立法及相关配套制度

从国家层面,应做好顶层设计,避免制度碎片化,在完善现有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就社区居家养老的地位,政府、家庭、社会的责任,服务的内容、方式和标准,资金来源、设施建设、专业人员培训等做出规定;从地方层面,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存在一定的区域性、地方化色彩,各地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加快制定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地方性立法和规章。在地方性立法中应注意建立社区养老机构的准入标准,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合同,细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各方的权利、责任、利益,明确监管制度。在有关部门层面,应整合政策,协调联动,改变目前有些部门在社区层面各成体系,缺乏整合,造成政策碎片化、资源和资金使用分散的情况,避免“星光计划”类似的事件再次发生。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应做好如下工作:第一,制定扶持非营利组织发展的相关法律制度,如改登记制为备案制,取消挂靠制,保持独立性,加强监督和引导非营利组织的结构转型,完善非营利性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激励机制。第二,加大扶持力度,改善社会力量、民间资本投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业的政策环境,保障用地需求,落实税收、财政、信贷、土地、规划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第三,各地民政部门应就“智能居家养老服务”出台标准,明确提供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准入门槛、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采取多地区联合的方式,破解跨区域老年福利和养老服务方面的身份和户籍壁垒等以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探索“医养结合”新模式,健全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积极推进社区志愿者登记注册制度,开展居家养老护工正规化制度建设,加强如养老服务协会等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总之,应循序渐进,逐步建立从中央到地方,各项制度与配套措施衔接得当、统筹兼顾的社区居家养老法律体系。

(二)在执法层面,明确政府定位,加强政策

引导和政策落实在执法层面,政府应处于主导地位,从规划统筹、资金保障、设施配置、产业培育、政策支持、标准制定、市场监管、搭建交流平台、信息网络建设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在具体开展居家养老执法的方式上,可采取综合运用议案督办、执法检查、听取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等多种形式,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条例落实,以条例落实推动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具体而言,主要应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第一,扩大政府财政投入,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为避免养老相关设施建成后运转困难,挫伤基层积极性,一方面,政府应保证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兑现,另一方面,应建立居家养老服务运营经费保障机制,同时加大转移支付补助力度,一方面,通过以奖代补的形式,调动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运营积极性,另一方面,对经济特别困难的山区农村加大补助力度。第二,建立系统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评估与监督机制。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在评估内容上,首先是对老年人的家庭经济情况、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进行评估,对符合条件的高龄、失能、失独等特殊困难老年人给予补贴。其次针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开展成效,具体包括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中的政府主导、基础设施、服务队伍、管理制度、服务成效、群众满意度等内容开展评估。在评估方式上可以采取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的办法。内部评估主要包括各地根据具体评估指标准备相关材料并开展自我评估和民政部门对各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抽查,建议各地区民政部门可以建立类似社区低保评定的服务监察和绩效评估机制,设立养老服务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走访被服务对象,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效果、效率进行服务质量评估。外部评估主要是委托第三方对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开展评估,结合老年人的满意度调查,根据评估结果进行星级评定,并与运营奖励补助经费挂钩,促进服务质量改进,提高老年群体的获得感。第三,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以“走向社会化、推行信息化、提高专业化、扩大规模化和鼓励竞争化”的思路,通过政府购买、协调指导等方式,重点培育一批服务机构,支持其采用PPP、股份制等多样化的经营模式,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扩大规模,形成品牌效应。第四,完善社区居家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依托“互联网+”建设养老服务综合信息平台。政府应当做好配套制度建设,搭建智能化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合作交流的平台,将这一政策落到实处,共同培育一批示范性智能化居家养老社区、共同完善智能化养老服务内容,广泛借助移动互联网、物联网等媒介,为老年人提供内容更丰富、更满足个性化需求,更方便的产品。

(三)加强司法保障与普法宣传

在司法层面,人民法院系统应当继续坚持对涉老案件实行“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的三优先制度,落实对特困老年人投诉案件实行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制度,对较复杂、易反复的追索赡养费、养老金的案件实行“回访制度”。应加强针对老年人养老纠纷中的法律援助,开辟养老权诉讼的法援绿色通道,可以借鉴成立少年法庭的经验,设立老年法庭,专门审理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案件,使占比较重的涉及老年群体养老纠纷的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处理。同时在审理涉老案件时吸收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人员为人民陪审员,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各地政府及民政部门应鼓励、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机构和公益性的社工组织,创造条件举行以尊老敬老为主题的普法宣传活动,以期达到增加老年人及其家人的法律知识,增强养老组织自身的法律意识,维护个人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四、结语

社区居家养老是一项新兴的事业,尽管我国起步较晚,但在政府的积极主导、社会各界力量的共同参与下,相关法律、政策、制度正在不断成熟,各地实践也在不断深化,我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制度一定能获得长足发展,成为缓解我国严峻养老问题的重大战略选择.

参考文献:

[1]姚丹.我国城镇社区养老服务制度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

[2]李爽.浅议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法律制度建设[J].中国科技博览,2014(15).

[3]袁妙彧.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困境与多元共治发展路径[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4).

[4]涂晨铭.规范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法律制度[J].法治与社会,2015(12).

[5]李畅,于铎.“居家养老”模式的法理学探析[J].新西部,2014(12).

居家养老前景范文第3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居家养老对策

一、居家养老模式的提出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究其根源,其一,老年人口基数大。根据中国统计局相关资料并参照国际通用人口老龄化社会标准,早在1999年,我国就已经提前步入老龄化社会。目前中国作为世界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其老年人数量占据全球老年人口总量的五分之一;其二,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快。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显示,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3.26%,比2000年上升2.93个百分点,中国人口老龄化进程仍在加快;其三,家庭结构和养老模式不合理。中国家庭典型421结构和不匹配的养老模式给政府、企业、家庭和个人造成巨大的压力。如何妥善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选择并完善养老模式,将成为提升国民的幸福指数和保障中国经济发展的关键性问题。社保专家指出,基于我国人口老龄化发生在未富先老的基本国情,单纯依靠适度普惠的社会化养老方式来解决数以亿计老年人口的养老问题,并不现实。倡导和发展家庭养老也就成为进一步破解养老难题的不二选择。

二、居家养老现状研究

我国政府逐渐开始重视老年群体的物质和精神需求,并采取法律、财政手段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

(一)法律保障。为了应对老龄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民政部加快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2012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从我国家庭小型化和养老功能相对弱化的角度增加了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等内容,同时也强调了家庭养老的基础作用,作为子女赡养人有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抚慰、照顾老年人特殊需求的义务。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七条更是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满足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并将每年的重阳节定为老年节。

(二)社会保障。国务院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对“十二五”时期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了目标和要求。规划要求,到2015年“十二五”末,养老床位要达到每千名老人30张。而去年底,全国养老床位是390万张,每千名老人20.6张。同时,社区为老服务的覆盖率,城市要达到百分之百,农村要达到50%。

但是基于我国城乡发展不均衡,地区差异较大和地区间人口老龄化程度发展不平衡的事实。我国居家养老依然面临严峻的挑战。具体来讲,

其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地区差异比较明显。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个直辖市和浙江、江苏、山东等中东部经济发达省份人口老龄化的程度比较严重,而西部一些经济欠发达的省份如新疆、、青海、宁夏等人口老龄化程度相对较小。地区之间老龄化程度的差异,预示着未来人口流动的加剧,人口老龄化在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表现明显,这些地区经济发展对劳动力的需求旺盛,将通过吸引西部地区年轻劳动力的流入而得到满足。因此,劳动力跨区域流动将减小地区间人口老龄化程度的差异。但如果劳动力从不发达地区流入发达地区的速度很快,也有可能出现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差距进一步拉大。

其二,我国城乡经济发展的不均衡。居家养老模式的是否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效果在很大程度依赖于当地居民收入。但是广大农村地区居民收入低、社会保障发展滞后、基本保障制度覆盖面窄、城乡间社会保障待遇差距仍然较大的现状尚未改善,这也加大建立制度完善、组织健全、规模适度、运营良好、服务优良、监管到位、可持续发展,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难度。

三、完善居家养老模式的对策

针对居家养老模式现在存有的弊端,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四个层面进行改进,

(一)国家层面。中央政府应顶层设计,立足于中国基本国情和传统文化,形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省级依据本省实际需求,补充相应的基础建设。同时需要兼顾“社会福利”和“市场福利”,防止“政府干预过多”和“市场调节走偏”两大弊端。

(二)企业层面。鼓励企业积极参与,一方面可以拓展社会融资渠道,增加养老服务企业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尽量降低担保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于规模大、前景好、市场急需的养老服务项目,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补助;另一方面采取税收优惠、减免费用等措施,对养老服务业予以大力发展和扶持,落实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向养老机构进行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

(三)家庭层面。鼓励421型家庭多生一胎和倡导家庭成员与老年人共同生活或就近居住。并在家庭成员的早期教育上形成孝道的思想观念,通过家庭成员的相互协作,减轻个人的养老负担。同时,通过家庭财富的共同积累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

(四)个人层面。物质上,鼓励个人规划自己的晚年生活,提倡全民参与养老、医疗等保险,并倡导部分身体健康的老年人的再就业;精神上,鼓励老年人积极参加文化体育活动,以实现健康老龄化、积极老龄化以及和谐老龄化。

参考文献:

[1]刘维.人口老龄化背景下居家养老模式思考[J].理论月刊,2010,09:70-72.

[2]胡钟月.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社区居家养老的困境及对策[J].经营管理者,2013,12:204.

[3]王丽.人口老龄化背景下我国养老模式的思考[J].当代经济管理,2012,04:52-55.

[4]王文静.论我国居家养老模式的完善[J].新西部(理论版),2012,13:10-17.

居家养老前景范文第4篇

关键词:人口老龄化;城市;养老服务业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强调“十三五”时期将完善和加快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业。我国已进入老龄化社会,养老问题日益显现,传统的养老服务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养老制度保障不健全、城乡养老资源差距大等影响着城市养老服务业的稳定发展。在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的背景下,泉州市各级政府重视老龄化现象,创新养老服务模式,推动全市养老事业的有序发展。养老服务业在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一系列困难。笔者以泉州市为例,对其养老事业的实践进行检视,以期为破解养老服务业之困局提供可借鉴的方法。

一、泉州市养老服务业取得的主要成效

随着计划生育国策实施效果的逐步显现和人口平均寿命的不断延长,人口老龄化形势日趋严峻,养老问题已成为国家和社会必须面对和亟需解决的难题。养老问题不应只停留在物质赡养层面,还应延伸至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紧急救助和精神抚慰等层面。发展城市养老服务业,建立一套完备的养老服务体系就成为解决养老问题的有效举措。截至2014年末,泉州市60周岁以上的本地户籍人口有88.6万人,占全市户籍人口总数的12.37%[1]。可见泉州市已进入老龄化社会。面对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而衍生出来的各种社会问题,市政府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在整体规划、资金扶持和人才培养等方面已取得了显著成效:养老服务更加到位,养老保障更有力度。

(一)养老服务业的政策法规不断健全

与过去相比,泉州市制定相关政策的方向和目标逐渐明晰。自2011年以来,泉州市先后出台了《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贯彻意见》《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实施意见》等文件。2014年在《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更加全面地提出了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点目标、主要任务和保障措施。在泉州市政府的政策驱动下,养老服务业取得了显著成效:全市已建、在建的各类养老机构共有500多家[2];重视发展农村养老服务业;推进“医养结合”新养老模式的发展;支持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建设等。可以说养老服务业在泉州市政府的大力推动下正大步向前发展。

(二)养老服务配套设施建设不断完善

泉州市推出相关政策,制定养老服务配套设施的配置标准,建立四级养老服务设施体系。具体表现在:一是养老机构管理更加精细化。各类养老机构根据不同的配置标准满足不同需求的老年人。公办养老机构发挥“托底”功能,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民办养老机构则为有一定经济基础的老年人提供服务。二是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在全覆盖基础上实现提标升档。泉州市的养老90%是居家养老,因此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站成为政府力推的养老政策。当前已建成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414个,基本实现全覆盖[3]。今后政府将更加注重服务质量的提升,推广城市居家养老模式,形成可持续发展的养老安居新体系。

(三)养老服务业的市场化进程不断加快

泉州市养老服务业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投资主体逐渐多元化。主要表现在:一是政府联合多部门,盘活社会多方资源,提供资金补贴保障。如为高龄老人提供生活补贴、为特困失能老人提供购买服务等举措。二是提倡社会资本介入养老服务业领域。如由民间企业投资兴办的“泉州市江南老年颐乐园”现已投入使用,晋江市磁灶镇大埔村通过海外华侨的捐赠和村委会的共同努力建成了“大埔村养老院”等,这些都说明社会力量已逐渐成为养老服务业重要的供给主体。三是拓宽投融资渠道,构建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主要包括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加大养老信贷投入和提高机构养老服务及入住老年人的保险保障水平等措施[4]。

二、泉州市养老服务业发展面临的突出问题

近些年,泉州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随着人口老龄化不断加剧,养老服务业仍带“病”运行。养老服务业关系着老年人的晚年生活,理应得到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迫切需要突破其在当下的现实困境,以推动我国城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一)政府的扶持力度不够

1.养老体制机制不够完善

政府的顶层设计影响着养老事业未来的发展方向。近些年来,泉州市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策法规以支持养老服务业的发展,但仍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相关的政策法规不够健全。当前泉州市养老政策的关注点在于解决养老的经济问题,而忽略人才队伍建设、医疗保障等问题;二是相关政策落实不到位。一项政策从制定到获得广大人民接受是需要时间的,这就需要政府坚持不懈地努力。

2.资金投入和人才帮扶不够

资金短缺和人才匮乏是泉州市目前面临的两大困境。截至2014年末,泉州市政府在帮扶特困失能老人、提高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方面投入了一定资金,但从效果看,城乡养老资金投入不均,部分养老机构处在艰难维持的状态。说明政府在资金投入方面力度还不够。此外,该市还存在着人才培养体系不够完善、专业化建设滞后等问题,加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培养已迫在眉睫。

3.养老配套设施规划不合理

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是养老机构运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尽管泉州市在布局规划养老设施方面做出了很多尝试,出台的《泉州市中心城区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养老配套设施之困局,但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如缺乏较为详细的养老设施规划、城乡养老设施不均、社区养老设施不健全、设施配置标准不明确和养老设施体系不完善等问题影响着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二)养老机构发展动力不足

1.养老机构“供需”错位

泉州市农村养老服务水平普遍比城市低,城乡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不平衡。如城乡养老机构的布局结构不合理,城区存在“一床难求”的现象,而农村多有空置,一些偏远郊区没有设立养老院,存在“就近养老”难的问题。各类养老机构也存在着诸多瓶颈。由于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及收费标准不同,导致公立养老机构床位远远不够,而部分老年人因服务费用高而住不起民办养老机构。城乡养老机构“供需”矛盾问题已影响着该市养老服务业的发展。

2.争取资金支持的主动性欠缺

要确保养老机构的正常运行,主动争取资金支持是非常重要的。近些年来,尽管泉州市在养老建设方面投入了不少资金,但部分养老机构在用地、设备等硬件方面资金压力仍然很大。如民办养老院的场所创办难度大,多以租房或自建房充当养老院场所,普遍存在亏本经营的状况。以晋江为例,目前仅有3家民建民营型敬老院,占现有养老机构的10%[5]。

3.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利用率较低

泉州市传统养老观念较强。据统计,与子女居住的老年人约64万人,占老年人口总数的72%,其他居住形式(如养老院等)仅占3%[1]。表明社区居家养老是泉州市目前最主要的养老模式。因此,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是泉州市政府力推的养老政策。但在发展过程中仍存在运作资金、养老场地和人才匮乏等问题。城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利用率比农村低,导致出现室内闲置现象。

4.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未能有效衔接目前泉州市各类养老机构有500多家,但部分机构医养衔接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养老机构的医疗配套设施相对滞后,无法实现“有病就医”;二是养老机构的医疗服务水平较低,无法满足部分老年人生活照料和医疗护理的养老需求;三是护理型养老机构数量较少,护理床位比例偏低。这些充分说明现有医养结合发展较为滞后,亟需加以解决。

(三)社会力量参与养老事业不足

1.社会民间资本参与不足

十部委联合的《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中指出要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供给主体。泉州市社会资本涉及养老服务业各个领域,但是在参与过程中仍遭遇发展瓶颈。如民间资本参与缺乏统一、公平政策和平等竞争的社会环境,再加上养老优惠政策难以落实,使民间资本参与动力不足、投融资能力较差,影响了社会力量介入养老服务业的积极性。

2.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存“短板”

泉州市民办养老机构数量少、规模小,大多依靠社会力量创办,使其在场地、设备等硬件方面资金压力大,亏本经营的局面难以扭转。原因在于:一是政府的政策保障不健全,部分养老政策难以实施和落实;二是政府资金投入不足,使民办养老机构难以维系。3.专业人才输送不足目前泉州市各养老机构普遍面临着专业人员难招的现象,说明该市养老服务人才严重短缺,再加上受过正规培训的专业人员极少,专业水平参差不齐,导致养老服务业的服务质量难以保障,影响养老机构工作的正常运作。

三、破解城市养老服务业困局的整合举措

当前,我国养老服务业正处于“三期叠加”:一是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元年;二是“十三五”规划元年,相关政策还处于蜜月期;三是互联网改造传统行业大时代[6]。2015年后,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必然要经历一场时代大变革,尽管它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但仍面临着诸多困境。因此,破解养老服务业之困局要从政府统筹、养老机构建设和社会力量参与等方面助力养老。

(一)以统筹规划推进“精准扶老”

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统筹规划,转变传统思维。一是完善养老服务制度保障。2014年泉州市把养老服务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并列为服务业重点发展领域,说明养老产业的发展方向往往取决于政府实施的政策法规。二是提高政府投融资能力。泉州市政府将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提供资金补贴,重点为特困失能老人提供购买服务。三是强化养老服务队伍建设。针对泉州市人才短缺的困境,政府要创新人才培养模式,鼓励高校增设相关专业,建设养老服务培训基地。四是落实城乡养老服务设施。泉州市规划局将在片区开发建设时加强配套设施同步规划建设,并在新建楼盘配套养老服务设施。五是推进养老机构改革。政府要充分发挥公办养老机构的兜底保障和示范引领作用[7],同时要给予民办养老机构更多支持,实现各类养老机构“供需”平衡。

(二)以资源整合推动“社会化养老”

“社会化养老”主要是指社会力量能发挥重要的作用和价值[8]。政府要协同多方社会力量,使其成为养老服务业的生力军。具体包括:一是鼓励社会民间资本介入养老服务业。以晋江为例,磁灶社区敬老院就是一家吸引民间资本参与社区养老的养老机构,由民间社会组织负责投入资金和基础设施。二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机构建设。由政府投资并引入社会力量进行服务已成为养老机构发展的常态。政府要建立激励社会力量办养老服务的长效机制,扭转社会力量及资金不愿投资费力不讨好的养老服务业的局面[9]。社会力量则要发挥自身社会公益性作用。三是加快社会组织培育和人才培养。鼓励社会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建立促进社会组织承接养老服务保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人才培养建设,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参与到养老服务的队伍中。

(三)以技术创新实现“智慧养老”

“智慧养老”是随着养老服务相关技术的发展而出现的新兴理念[10],其利用现代信息手段,盘活社会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的一种全新的养老服务模式。泉州市在运用现代信息化手段助力养老服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绩。2014年成立的“泉州市禾康智慧养老服务中心”基本完成了老年人信息录入、手机发放等工作,并开始向老年人提供优质、快捷的信息化服务,逐步落实实体援助服务项目[1]。而泉州市泉港区通过引进“泉州市禾康智慧养老服务中心”作为承接主体,出台《“互联网+”居家养老助残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启动“互联网+”养老助残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对象提供基础信息服务和实体援助服务[11]。可见,将信息技术与养老服务相融合是我国养老服务业与时俱进的表现,提高了养老服务的准确性和便捷性。

(四)以实践创新探索“医养结合”

全国各地正积极探索如何创新“医养结合”模式,有望成为破解养老之惑的重要举措。但在探索过程中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亟需政府加以解决。具体包括:一是政府要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制度的顶层设计,破除发展医养产业的体制机制障碍,引导医养产业往健康方向发展。二是出台配套扶持政策,加强养老机构与周边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保障老年人养老和医疗叠加的需求。三是加大对医疗养老的资金支持,鼓励社会力量建立护理型养老机构,落实养老机构医疗配套设施。四是提升养老机构医疗服务水平。政府要与社会合作,鼓励更多专业的护理人员到养老机构工作。

作者:谢丹妮 单位:福建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泉州市老龄办.泉州市2014年度老年人口与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EB/OL].

[2]张薇.泉州老年人口88.6万“医养结合”养老模式受关注[EB/OL].

[3]张晓明,石伟琴.聚焦养老难问题多管齐下助老养老[EB/OL].

[4]余新仁.发挥优势加快发展:解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J].社会福利,2014(3):24-25.

[5]陈小妮.泉州多元化发展破解养老困局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EB/OL].

[6]王胜.“十三五”规划系列之养老服务业:养老服务业三期叠加,全面爆发[EB/OL].(2015-04-30)[2016-02-15].

[7]福建省民政厅.福建:加快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新步伐[J],社会福利,2013(8):44-46.

[8]王素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具有广阔发展空间[EB/OL].

[9]郭铭华.社会力量办养老机构何以举步维艰?[EB/OL].(2014-04-13)[2016-02-15].

居家养老前景范文第5篇

[关键词]“90后”;城市;独生子女家庭;养老产业;社区居家养老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06.151

[中图分类号]C9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06-0-01

1 我国“90后”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需求

根据联合国的人口统计数据,中国将在2024-2026年前后进入老龄社会,而城市由于经济技术发达、医疗水平高、人口的出生率比较低,老龄化问题也比较凸显。城市老龄化问题的原因十分复杂,带来的影响也渗透在经济、社会、文化等各个方面,而这其中“90后”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也很值得关注。

20世纪70年代我国开始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到目前已经有30多年了。随着计划生育政策深入实施,我国的独生子女人数也达到一定的规模。与此同时,他们内部结构也在悄然地发生变化。目前,城镇“90后”独生子女逐步大学毕业,有的甚至组成“四二一”模式的家庭(“四二一”模式家庭是指,一对独生子女结婚生子后,家庭结构组成:4个父母长辈、1个小孩和他们2人。两个年轻人要负担起4个老人的养老重任和至少1个孩子的家庭压力)。其父母将逐步步入中老年。从第一代独生子女家庭面临的问题可以预想,这些家庭面临的问题不在少数。由于时代的发展和变化,“90后”的思想和理念与老一辈中国人有很大的不同。由于生活在不同的家庭环境和社会环境,接受网络和信息技术非常快成为“90后”的特点。

城镇“90后”独生子女父母年龄主要集中在40~55周岁之间。从居住情况来看,大部分的父母与子女居住在一起。从经济状况来讲,城市独生子女父母绝大部分可以维持基本生活。城镇“90后”独生子女父母对自己的子女比较爱护,孩子承担起家庭责任的年龄推迟,对家庭的责任感不高。目前城镇“90后”独生子女父母有的临近退休,具备工作能力,且身体状况良好,生活能够自理,尚未步入老年阶段。但是,目前的“85后”和“90后”是从小成长在核心家庭中(核心家庭指两代人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的成员是夫妻两人及其未婚孩子),很多人受到父母家长的呵护多于责任的承担,所以他们之中的很多人还没办法真正独立,无论心理层面还是经济层面都会有些依赖父母。城镇“90后”独生子女父母通常会选择动用自己养老储备的资金帮助子女买房结婚,并不求子女经济上的回报。因此不可避免地减少了自身养老储备,产生代际之间的经济负担,对其晚年的养老选择以及消费造成影响,降低他们晚年的生活质量。

城镇“90后”独生子女父母的特殊之处在于子女人数少,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他们在社会化的过程中易“阻塞”。在面临困难时,主要依靠家庭力量进行解决,直接影响他们养老时所能够获得的帮助程度,同时也给独生子女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较大的压力。从目前独生子女的父母与社区关系来看,两者关系较为疏远。联系不紧密也是养老社会化“阻塞”的原因之一。另外,养老的支持面临不确定性。目前大部分父母具有自我照料的能力,并且配偶之间相互照料,能满足日常的生活需求。因此,子女对父母的照料能力以及意愿无法有效体现出来,而且独生子女从小成长在相对特殊的环境之中,其照料的能力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2 我国城市“90后”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问题的应对措施

针对于以上的养老需求和社会现状,当前养老措施该怎样调整和发展,而社会各界又该怎样做呢?

2.1 提倡社区居家养老

基于中国父母和子女的观念,很多人还不愿意到专门的养老机构去,一些独生子女也想让父母在自己的身边养老。但现实问题是,随着年龄的增长,很多“90后”还要承担社会责任、工作责任、婚姻和养育子女的责任,倘若对父母事无巨细地照料,会压力过大,甚至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对此,目前在中国新兴的社区居家养老。社区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按照生活习惯,选择居住在家庭中安度晚年生活的养老方式。它以社区为平台,整合社区内各种服务资源,为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服务,其中,创办老年食堂是开展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的重点和难点。

社区居家养老是一种很不错的选择。老人可以住在家中,有家的归属感,同时还可以到社区参加具体的活动,使其能够融入社会。

2.2 发展养老产业

目前,很多养老政策的制定和养老计划的提出主要依靠政府层面,就社会而言,适当的发展一些老龄产业也是很好的选择。在这个问题上,西方国家已经有所突破。社区照顾首先在英国应运而生,老年护理保险制度也于20世纪70年代在美国出现。这些制度在西方国家已经取得一定的成效,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很多城市有经济能力去发展这些产业;随着社会工作教育在中国的不断发展,中国也会有一批专业的社会服务和工作人才,为这些产业的发展提供很好地支持。就目前的情况来看,中国的养老产业还是属于起步阶段,产业的项目比较单一,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

3 结 语

“90后”城市独生子女家庭的养老问题可以采取社区居家养老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同时应该大力发展各种各样的养老产业,比如:老年大学,老年旅游等。这些新型的养老方式可以丰富老年人的生活,还可以解决独生子女因工作繁忙不能对父母进行事无巨细的照顾的问题。虽然,这些方式还有不完善的地方,但是未来,这些方式是适应发展趋势的,有非常好的前景。

主要参考文献

居家养老前景范文第6篇

为加快建立与我县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本满足老年人生活需求的养老服务体系,促进养老事业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84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金政办发〔20*〕9号)精神,经县政府同意,现就加快我县养老服务业发展作如下通知:

一、突出重点,进一步健全养老服务体系|

养老服务业发展要遵循“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辅助、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协调发展、多种养老方式相互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

(一)加快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要把发展老年社会福利事业作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发展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乡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瞻养人的老年人和其他困难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形式、多渠道参与老年社会福利事业,增加老年福利服务设施数量,提高服务质量。

(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在城乡规划、建设和旧城(村)改造时,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老年人数量的增长和养老需求的提高,将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等养老机构建设纳入整体规划,落实建设用地或提供相应的经办场所。鼓励民间组织、企业和个人,采取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租赁等方式创办养老机构。稳步推进国有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引入市场机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经营,探索国有民营、公办民营等运行方式。

(三)支持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老年人为主要对象的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以及临终关怀为主的服务机构和服务业,加大对以康复护理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养老服务机构和服务业的扶持力度,积极扶持基层社区、村级组织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

(四)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要积极扶持城镇社区、村组织发展养老服务业。在城市社区形成初步规范的照料服务网络,在农村探索出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新路子。建立以“政府为主导、社区为依托、社会力量参与”的居家养老新模式,大力发展家政照料、医疗保健、护理康复、精神慰藉等多种服务项目,逐步解决老年人特别是有困难的空巢、残疾和高龄三类老年人的居家养老难问题。积极动员、组织、引导企事业单位、社会民间组织、慈善组织和广大市民为有需求的居家老年人提供各种公益,充分发挥社会志愿者的作用。要加强对志愿者队伍的组织和管理,在充分尊重志愿者意愿的基础上,对志愿者资源进行合理配置。积极倡导低龄健康老年人参与志愿服务。力争在“十一五”期末,各乡镇(街道)根据实际需求,50%的社区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在20*年底前,做好30个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试点工作。各乡镇(街道)至少要建立1所以上室内建筑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内设有食堂、“日托”休息室和文化娱乐室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托”休息室要有床位和躺椅,可容纳“日托”10~30位老人,并向老年人提供定点服务和上门服务。

二、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的政策扶持

(一)实施养老服务机构的分类登记管理。按照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的不同性质,工商、民政等部门要进行分类登记管理,并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鼓励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工商部门应放宽养老服务机构工商登记注册资本限制,对首次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20%的养老服务机构可先予登记,允许其注册资金不足部分在两年内缴足。

(二)规范养老服务机构的收费管理。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其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确定。其他养老机构,根据设施条件、服务项目和标准,自行合理确定收费标准。养老服务机构接收的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其费用由政府按规定支付或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承担;符合分层分类救助的其他困难老人,收费应适当减免或由政府予以适当补助。养老服务机构收费管理办法由县物价局会同县财政局、民政局制定。

(三)加大养老服务机构的税费政策扶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97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金政办发〔20*〕9号)精神,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及养老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对其提供的育养服务免征营业税;减免养老服务机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养老服务机构缴纳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确有困难的,经税务部门批准,予以减免照顾。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政府主办和特许经营的供水、供电、通信、有线(数字)电视等经营单位,应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优质服务和优惠收费。其中:用水、用电等价格与居民用户实行同价,并免收相应的配套费;免收养老服务机构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等一次性接入费,并减半收取通信费、视听费。

(四)优化养老服务机构的用地政策。优先安排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鼓励企事业单位、个人利用闲置的房屋资产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福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划拨方式供地;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可采取划拨、协议出让等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采取公开招标或挂牌等方式出让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市场评估确定。养老服务机构要确保土地真正用于养老事业,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证直接颁发给养老服务机构,不得分割和改变土地用途。

(五)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投入。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投入,安排好养老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并根据需要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用于养老服务机构补助、购买服务和贷款贴息,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养老服务业。企业或个人创办养老院,经县民政、工商部门审批,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由县财政在民政事业经费中安排一次性补助每张*元。同时,每年按床位数给予300~600元的财政补贴。各乡镇(街道)要建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用于对高龄老人和特殊困难老人居家养老的补贴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工作经费的补助。

(六)鼓励金融部门发挥信贷支持作用。金融机构要积极关注和支持老年福利事业发展,增加对养老服务机构及其建设项目信贷投入,适当放宽贷款条件,并提供优惠利率。对于规模较大、市场急需、前景看好的养老服务项目,财政部门要给予必要的贷款贴息。

(七)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对外服务工作。养老服务机构要求创办内设医疗康复机构的,卫生医疗行政主管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并提供方便。对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内部举办的医疗机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条件的,在申请定点时,应优先予以审批。

(八)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养老服务机构要不断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加强对老年人的日常护理和管理,切实防止发生意外伤亡事故。发生意外事故的,有关部门要积极帮助养老服务机构做好协调工作和善后处理。

居家养老前景范文第7篇

关键词:养老产业;转型与发展;思考

中图分类号:F062.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1-0000-01

从第一、二、三产业中将养老产业分离出来,就决定了养老产业属于特殊性的产业。养老产业总共包括了养老服务、养老产品与养老产业链。在社会老龄化程度不断加剧的过程中,养老产业在各产业中重要性显得越来越突出,在市场经济发展中所起的作用也越来越明显。从目前市场经济发展格局来看,养老产业的发展可以有效促进各行业的发展。同时优化和发展养老产业将能够进一步满足社会的需求。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研究养老产业转型与优化发展。

一、养老产业的概述

养老产业属于一项特殊性的产业,是横跨三个产业的综合性产业体系。从养老产业整个发展历程与包含面可以说明养老产业的主要特点有涉及面广、产业链长可持续与环境友好等。首先,养老产业服务对象是养老[1]。养老服务主要包含了家庭养老、社区养老与机构养老现实生活中的机构养老包含了养老元、敬老院与老年公寓等,这些机构要么属于公共机构,要么属于民营机构,提供养老服务。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家庭养老与社区养老关系比较紧密,存在相互交叉的情况,因而将两者统一称之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其次,养老产品满足老年人的需求。养老产品是为老年人而生产出来的一种产品,对老年人的经济与健康状况具有一定的作用,实际上可以将养老产品分值为实物与服务两种。最后,养老产业链促进养老服务于养老产品的发展。从养老产业链的涵盖范围就可以了解都,养老产业链涉及到金融、康复与护理等多个行业。在养老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养老产业链作为一种枢纽而存在。

二、转型和优化养老产业的重要性

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转型和优化养老产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养老产业对老年人的重要性与社会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老看,转型和优化养老产业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这么几方面。首先,满足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在人口老龄化、家庭结构与人口流动速度不断加快的过程中,持续增长的养老需要与家庭养老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社会养老机构已经难以满足养老的需要,居家养老方式将成为未来发展的趋势。在此种情况,转型与优化养老产业可以为居家养老提供专业化的社会服务,满足养老需求。其次,有助于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对于任何产业而言,转型和发展可以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在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的过程中,转型和优化产业能够带动社会其它的产业。养老产业与多个行业相互交叉。针对老年特殊的消费群体,发展养老产业,不仅可以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要,还可以有效拉动内需[2]。养老需求可以满足养老产业的市场供给,发展潜力巨大。最后,提升养老服务与效率。目前我国养老产业发展相对滞后,养老产品与养老服务供给出现严重的不足,养老产业链发展并不成熟,因而在这样一种情势下,转型和优化养老产业非常重要。传统的养老产业面对老龄人口与流动人口问题不断加剧的情况,难以满足后期的养老需求,将传统的养老服务转化成现代化、规模化、专业化、制度化与产业化具有必要性。可以促使养老服务朝着更高层的养老服务升级转型。

三、完善养老产业转型与优化发展的措施

从前文的分析中就可以了解到,转型和优化养老产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针对这种情形,就需要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完善养老产业转型和优化发展。

1.加大养老产业的宣传力度

向全社会宣传养老产业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就可以让社会大众充分认识到老年人是社会的财富而并非社会的累赘,养老产业涉及的行业种类非常多,具有非常远大的发展前景。在宣传养老产业的过程中,改变人们的养老观念,促使老年人参与到社会活动中,进而创新养老模式,实行异地养老,促进以房养老模式的形成。通过宣传养老产业可以有效改变老年人的消费观念,引导老年积极消费,这样就可以将老年人力资源挖掘出来,增强老年人的社会归属感。

2.定位养老产业中政府的存在

在养老产业发展的过程总,明确政府定位,通过政策的引导,可以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参与机制。在养老产业发展的过程中,政发的大力扶持,可以将养老产业划入到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中,促使养老产业朝着发展的道路行进。养老产业发展的过程中,遵循政策引导、市场推动、社会兴办的原则,发挥政府在其中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大力开发养老产业市场,进而建立和完善老年保障公共产品体系,为居家养老模式的形成奠定坚实的基础。政府部门予以养老产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力度,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产业。在社会发展的过程中,准确定位养老产业中政府的存在,就可以有效促进养老产业的优化与转型。

3.加强养老产业的监督管理力度

在养老产业发展的过程中,需要不断加强对养老产业的监督管理力度,完善监管机制。为保障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针对老年产业进入到老年市场的,需要设定相应的门槛,完善养老机构的财务会计制度,同时还需要对养老产业的会计工作定期审核与评定,重视机构管理与机构建设的质量。与此同时还应当加强对民办公助、公建民营、公建公营等多种形式社区养老模式的监管。在对这些养老形式监管的过程中,还需要注意人员配备、政府资金投入使用、服务质量等方面的事项[3]。

四、结语

总而言之,社会老龄化人口不断加觉得过程中,加强老年产品的转型与发展,对整个社会安全、安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有效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陈元刚.关于我国老年产品开发的思考[J].重庆工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0(2):25.

居家养老前景范文第8篇

关键词:社会化养老 服务体系 以人为本 创新

随着我国的经济高度发展,人民生活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人均寿命延长,高寿的老人日益增多,使我国社会过早地进入老龄化社会。从我国当前的经济水平来看,采用公共资源进行养老已经越来越不能满足当前养老需求。调查显示,到2012年为止,我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总数已达1.5亿,占全球老年人口的21.4%,居世界首位。而我国《中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百年预测》这份报告也显示:到2020年为止,我国老年人口将达到2.48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2%,并且呈现加速增长的趋势。

1.当前养老总体概况分析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17765万人,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1883万人,占总人口的8.9%。截至2010年底,全国共有老年法律援助中心18295个,比上年减少1614个,降低了8.1%;老年维权协调组织8.3万个,比上年减少5.3万个,降低了39.0%;老年学校49289个,比上年减少10254个,降低了17.2%;在校学习人员586.9万人,比上年增长了8.4%;建立各类老年活动室36.8万个,全年接待来信来访41.8万次,这些都有力地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如表1所示)

尽管老年人数在不断增加,养老机构和相关养老政策也在不断完善,中央也积极部署加快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但这毕竟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从目前我国养老的现状来看,现有养老资源还远远达不到标准。有数据显示,我国目前各类老年福利机构共3.8万余个,养老床位在120万张左右,但这仅占老龄人口的0.8%。换句话说,就是8张床位有1000位老人排队等用。

2.我国养老存在的问题分析

社会化养老在我国还处在发展阶段,从市场环境到政策法律支持等都还不太完善。虽然发展前景广,政府也大力支持,但依然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有待解决。

困境一:政府角度分析

针对社会化养老机构,政府虽出台了多种优惠政策,但整体缺乏监督力度,存在落实不到位的现象。另外,由于社会化养老相关的法律法规还没有完善。要想让我国社会化养老机构更好地发展下去,我国政府还有很长一段路需要走。遇到一些法律纠纷,养老院处在弱势地位,这让经营者失去信心。从我国当前来讲,只有在法制环境的保护下,才能让养老机构发展壮大。

困境二:投资环境分析

政府的优惠政策给了社会化养老机构良好的经营环境,但是从整个养老行业的投资环境来看,其并不乐观。养老,从传统观念上来讲,是一个公益性的事业。在时代环境下,社会化资本涌入该行业。尽管养老行业并不是一个赚大钱的行业,也依然有大量内外资流入这个领域。这无疑是看好了社会化养老机构未来巨大的发展潜力,和社会养老需求激增的趋势。

困境三:自身经营状况分析。

与其他社会事业相似,养老行业的服务人员主要来自于周边居民或者退休职工,缺乏专业的护理知识。这就大大限制了养老机构的发展。人才,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很多的作用,经济吸引优质的人才,才能让我国养老机构发展起来。如,信息化时代的到来,要求办公电脑网,但就当前养老机构员工来讲,很多都还不会使用电脑。这就大大限制了养老机构的发展。人才,在企业的发展中具有很多的作用,经济吸引优质的人才,才能让我国民营养老机构发展起来。

3.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的建设

3.1树立以“以人为本”的思想

社会化养老,是一项有利于百姓的事业。因此,就应该树立起“以人为本”的思想。一方面,以周边居民为养老服务对象,争取让周边居民的养老服务都拉过来,并且重视每一位养老对象。另一方面,要扩宽客户群,与相关医疗机构、心理咨询机构等保持合作关系,给养老机构内的老人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树立以“以人为本”的思想,应该体现在多个方面:

3.1.1心理关爱,保证入住老年人身心健康

除提供给老人相关的养老服务,如医疗服务、疏导服务、日常服务等,还应该根据每个老人的实际情况,定期进行心理交流,以保证入住老年人身心健康。

3.1.2硬件投入,保证服务机构的质量标准

对于养老机构的硬件设施而言,养老院应该以方便老年人的设施为主,多注意一些细节上的设计,如厕所、盥洗室等容易导致老年人危险的地方,要进行特别的设置。比如多铺设防滑垫等。另外,对于内部员工,要定期组织培训,以提高其职业技能,还应该积极引进具有专业技能的人才,重视“人”的作用。

3.2在养老模式上要积极创新

随着70、80后等独生子女的长大,其父母的养老问题凸现出来。随着人们对“进养老院”就是不孝思想的转变和老年人本身对养老院需求等的影响下,养老这个行业发展前景可观。从早期社会化养老机构来看,我国目前养老院的养老方式是单纯的机构养老,模式单一,且养老环境差,可以说进养老机构是那些经济条件实在很差的家庭才会采取的方式。随着养老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重视,社会化养老要拓宽了思路,想要改变原先这种陈旧的养老模式。

3.2.1作为是居家养老的补充

可以以尝试用机构养老与居家养老相结合的方式,租用民居进行分散式养老服务的模式来发展养老事业,就是对传统居家养老模式的一种补充。这种模式主要可以在民营养老机构中实施起来。

3.2.2建设成养老家政服务员的培训中心

一方面,企业自身的家政服务员定期来中心做培训,以提高技能;另一方面周围居民家属也可以定期来听课,以提高对自家老人养老相关知识的补充。同时,还能通过中心培养,将国内外最新养老理念传达给所有有需求的人员。

3.3重视养老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人才始终是企业发展的强大动力。随着政府对养老事业的重视和民众对养老需求的提高,社会化养老机构开始朝着专业化、规模化的方向发展。养老机构只有积极引进现代管理的专业人才,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吸引外部优秀人才和进行内部员工职业培训等方式让自身员工素质提升,才能紧跟市场经济对人才要求提高的趋势,才能长久发展。对员工服务流程进行规范化:应当按照国家养老护理员培训标准教材,让所有员工通过理论学习、实践模拟、竞赛等形式,从企业制度、从业道德、心理素质、护理技能等多个方面提高员工专业技能。

21世纪是人口老龄化的时代,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服务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口,不仅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具体体现。随着70、80后等独生子女的长大,其父母的养老问题凸现出来。随着人们对“进养老院”就是不孝思想的转变和老年人本身对养老院需求等的影响下,社会化养老这个概念将被人们广泛认识。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