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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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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制度范文第1篇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带来的危害,保护校园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创建和谐安宁的校园环境,保障学校安全稳步发展,我们必须要时刻拧紧消防安全这根弦,时刻注意这根高压线。随着近年来学校的高速发展,校园内的建筑越来越多,面积是越来越大,所以校园内的消防安全工作也日趋严重,这些新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与总结:

1 新时期高校消防防范工作的难点

1.1 学校规模增大,但消防设备与管理不到位

近些年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教育事业也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而高校作为教育的核心区域,也在迅速的发展壮大中。学校的校园在增大,各种新建筑在诞生,新教学楼、新实验楼、新食堂、新宿舍等,而且都是人员密集度高的大面积或者高楼层的大型建筑,人们沉浸在新楼建成的喜悦中,但是人们往往忽视了其中的消防安全隐患,有没有经过消防局的检测与验收,有没有相配套的消防安全系统和设备,装备的消防设备是不是完好,能不能起到作用,有没有漏洞,有没有定期检测、维修,出了火灾时大家会不会使用这些应急消防设备、工具等。

1.2 老旧建筑和文物建筑多,没有相应的消防设备

以武汉大学为列,学校有多栋民国时期建立的文物建筑群,还有许多已经老旧的教学楼、宿舍楼等,这些地方往往因为历史原因没有现在新建建筑的消防安全系统如(消防烟雾报警系统、消防喷淋系统、室内消防栓等),而且楼体多为木质或砖木结构,防火等级低,加上年久失修,有很大的火灾隐患。

1.3 实验室和化学药品多,缺少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高校作为教育基地,拥有大量的实验室和实验设备、药品等,而这些设备都是需要长期通电的、而药品许多都是需要加热的,这些往往是造成火灾起因。因为教学和科研人员的不断增长,而实验室等实验机构却跟不上发展的脚步,导致大量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其实是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科研标准的,存在着实验用地不够、没有专门存储药品和废弃液的仓库、没有易燃易爆和危险品的存放仓库、实验室缺少专门的消防安全设施等,而个别实验室和老师只注重科研与教学,忽视了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范操作和责任制度,这些也是导致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

2 高校消防安全中存在的问题

2.1 部分人员缺乏消防安全意识和知识

上至各级单位领导、下至新入学的新生,都有缺少消防安全知识和意识的人存在,他们总觉得消防安全与己无关或者是离自己很远,就是因为长期存在这种麻痹大意的思想,才会发生火灾。因为在这样的思想下很难严格的遵守消防安全法,不竖立消防安全防范意识,会从身边的各种小事如随意丢烟头、宿舍点蚊香等引发重大安全事故。

2.2 学生宿舍、值班室、办公室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

高校的学生宿舍还普遍存在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的现象,我校每年都会不定时检查学生宿舍,从中发现许多私拉乱接电线的情况,收缴了大量大功率电器(如热得快、电热毯、电磁炉等)。这些都是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东西,但是学生或者个别老师和工作人员总是抱有侥幸心理,觉得不会出问题,这往往就是问题的开始。

2.3 值班室、楼梯间、平常容易遗漏的死角等使用明火做饭

在日常检查中我们往往集中在学生区,可是很多时候在教学与办公区域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最大的安全隐患莫过于违规使用明火,很多地方都会有值班人员、保洁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他们属于日常管理人员,但是个别人却没有管好自己,为了一时方便偷偷使用明火或者大功率电器做饭、取暖等,这也是不可忽视的重大隐患。

3 高校消防安全预防的对策

为了解决这些日常存在于校园中的消防安全隐患和漏洞,我们必须建立有效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突发状况应急预案等。

3.1 抓好预防安全教育,将消防安全纳入课堂,建立消防

安全学分制

消防安全的基础在于预防,只有长期不懈的抓好安全教育工作,才能让大家时时刻刻都牢记消防安全。结合我校化学院的成功经验,将消防安全教育纳入日常的课堂,建立完善学科:把基础知识教育、消防器材使用、火灾现场逃生,实地演练等各个科目融入到日常课堂,甚至是将其建立成一个有学分的必修课,让大家去学习和掌握,而不仅仅是走形式,喊口号。

3.2 加强实验室管理机制和规范操作制度,特别是危险

药品的管理、存储和使用

危险药品有剧毒、易燃易爆、重污染、辐射等,无一例外的都是具有重大的危险性,所以日常的工作、学校、科研中更要规范的管理和使用,因为有很多事故都是因为操作不当或者是存储管理失当造成的,所以必须健全制度,加强责任人的追责制度,确保大家时刻蹦紧安全防范这根弦。

3.3 全面落实各级安全防火责任制

我校每年都会签订安全防火责任书,由校长作为第一责任人,由上至下,对各级领导责任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在责任书中明确各级领导所负责的具体范围和责任,层层负责,层层落实,确保没有死角,每个人都要管好自己的“一亩三分地”,谁出了问题就找谁,并且在年终会对各级单位进行检查和考核,评比出在消防安全工作中足够重视和做的好的单位,让大家可以相互学习,相互借鉴,取长补短,做到事无遗漏,确保安全无事故。

3.4 开展安全检查,从源头杜绝隐患

消防安全工作除了预防以外,最重要的就是要发现隐患和消除隐患,只有靠各级安全责任人在日常中去仔细检查,发现问题。而怎么解决问题也是一个难题,有时消防安全工作是个很矛盾的工作,也许按照规定这个隐患是肯定要消除的,但是涉及到其它方面可能又会有新的问题,比如说一个大楼有多个单位,按照消防安全规定必须要保证通道畅通,可是因为涉及到两个或多各单位之间的其它方面安全问题又不得不关闭部分通道,这就是个矛盾,所以如何协调之间的问题,如何取舍得失,就成了消除隐患的一个大难题,但是无论任何时候,都要以消防安全为大前提,只有这样才能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也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校园的消防安全和师生的生命安全。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制度范文第2篇

1.1建筑材料耐火等级差西安古建筑以木结构或砖木结构为主,承重构件和屋顶为古建筑防火的关键部分。这种以木构架为主的建筑形式多样,但都是以木柱为基础,柱上架木梁,梁上再立瓜柱,形成一组木构架,两组木构架之间,采用檩、枋联结,美观的外表下实质好似一座堆积成山的木堆垛,其次屋顶的用材量较大,梁、柱、椽等构件表面积大,搭建和拼接构成的空隙较多,通风良好,极易形成立体燃烧。再加上屋顶有瓦覆盖,燃烧释放的热量不易散失,高温和木材分解的可燃气体集聚快,容易达到轰燃。由此得知,古建筑耐火等级为三、四级。

1.2不符合现代防火规范要求

(1)缺乏建筑分隔。西安古建筑类型多样,不仅有群体建筑的西安清真寺、西安城隍庙,还有单体建筑大秦寺塔、公输堂等。如图1大清真寺处于北院门回坊内,因为回族遵循依寺而居、依坊而商的民族特点,寺院四周被民用建筑包围,其中有相当一部分也是祖上遗留下的明清古建筑,许多民用建筑在旅游市场开发的条件下发展成为小饭馆小商店等,用火频繁。由于历史原因,这些建筑毗连建设,没有考虑防火隔离问题,民用建筑一旦失火将对大清真寺构成严重威胁。

(2)古建之间缺乏防火分区及防火间距。西安古建筑所属寺院多以院落形式存在,设有中轴线,左右建筑对称,建筑群体以单体建筑的层出叠加成型。如图2西安市碑林区古建筑群并无防火分区与防火防烟间距,防火手段仅为最基本的人为预警。

(3)古建群体缺乏现代消防车道。许多院落式的古建筑处于闹市,出于对其保护的原因没有专门设置消防通道,直接导致消防车无法到达,如图3西安城隍庙。一旦发生火灾,且在15min~20min内得不到有效施救,就会出现燎原之势的熊熊大火吞并一切。

1.3消防管理及消防设施存在不足

(1)在古建筑及其周边民用建筑电器的使用非常普遍,建筑群内使用的电线存在乱接乱搭不符合规范的现象,有些老化脱皮的电线甚至直接攀附在古建筑木材之上,这样极可能由于电线短路而引起火灾;西安很多寺院内香火旺盛,焚香朝拜是朝圣者的仪式,但若使用不慎或无人监管极易引发火灾。

(2)由于旅游开发资源的需要古建筑周边的许多民用建筑改建为旅馆、饭馆,明火使用随处可见,为此埋藏了火灾隐患。这些建筑很少设有消防设施,彼此毗邻紧密,连片包围了古建筑群,若发生火灾极易火烧连营,伤及古建筑群。

(3)为了不破坏古建筑环境的完整性,很少在古建筑中增加现代建筑消防通道,防火措施多是人为预警,或设有古代消防手法中的防火储水铜缸,对万一发生的火灾扑救作用微小。

2日本古建筑保存方法

日本为古建筑保护设立完善的法律制度。早在1896年日本成立古社寺保存会,1897年颁布了《古社寺保存法》开始对全国的文物普查,1919年、1929年相继出台《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护法》、《国宝保存法》等文化遗产保护法规,由于法规几乎涵盖了所有对文物古迹、文化遗产保护的方面,各部门利用充分的法律依据各司其职对其进行严谨的保护。1949年奈良的法隆寺金堂不幸发生火灾,毁坏了该建筑上最古老的壁画,成为历史上不可弥补的损失。由此1950年日本成立文化财保护委员会,并且颁布了《文化财保护法》,到目前为止已成为日本非常完善的民族文化保护法典。不断完善立法制度充分反映了日本对本国古建筑及文化遗产保护的决心。日本在古建筑消防所取的先进手段:灭火设备包括灭火器、室内外灭火栓设备、喷淋洒水设备、水枪灭火设备、水幕设备、灭火用水源等。选择各种设备时要使设备的使用对建筑本身的破坏降到最低。报警设备包括自动火灾报警设备、异常报警器具、向消防机关通报的设备。其中异常报警器具为设于建筑环境之外的报警装置,若火灾发生时向过路人通报对扑救非常有效。避难设备指引导灯等避难器具的安置,根据实地情况制定最安全快捷的逃生路线,准备了足够数量的避难场所。内装材料采用现代先进的防火建筑材料,另外采用透明防火涂料保护木制建材,有效发挥了防火阻燃的作用。

3西安古建筑消防的基本对策

3.1增强法规意识,严格消防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文物保护法》、《消防法》和《古建筑消防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增强消防部队法规意识、管理机构重视消防意识、人民注意消防安全意识。本着“预防为主、消防结合”的方针,使防火工作做到层层落实责任制,以确保各项消防措施顺利实施。在强化制度、知识普及、应急演练、火源控制等方面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推行消防安全教育制度,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消防意识;定期进行消防应急演练,提高火灾初期补救、火灾自救、人员疏散等应急处理能力等。

3.2做好消防专项规划,改善消防安全环境西安城内的大部分古建筑群都孤立地处在复杂的环境中,各有关部门应尽快研究古建消防现状,各自制定积极的消防对策,联合实行消防规划方案。

(1)消防部门城市消防部门可为古建筑防灾设计特殊消防方案,在其周边环境的更新改造中设立专属小型消防站,即有利于在火灾发生的第一时间紧急通知消防大队,迅速开展救援工作。消防站的建筑风格可灵活多样,不拘一格,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在消防过程中需采用对古建及文物损坏最低的方案及设备,防止消防过程本身对其产生的毁坏。

(2)规划部门城市规划部门必须科学合理地为古建筑及周围环境进行消防安全规划布局,西安市古建筑群除少数被开发为知名旅游景点外,有很多被质量等级差的民用建筑包围。在城市更新的过程中,划定古建周围建筑的危险等级并对其分类,综合历史因素合理拆除严重危险源,以留足防火间距、设立防火墙、划定防火隔离带等;改善古建筑群体绿化环境,结合旅游部门政策,合理改造其周边道路以形成环状消防通道,以利于消防部门顺利开展救援工作,及时扑灭火源;城市消防规划需制定完备的消防规划给水网,在规划建设上灵活掌握,合理确定室外消防栓的间距和保护半径,其间距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重点文物建筑为宜。

(3)文物保护管理部门文物保护部门应对古建筑形制、艺术、历史等方面进行彻底研究,依比例制作古建模型,并且记录文物详细信息为档案资料妥善保存;古建筑主要采用木材营造耐火性能差,且很难替换所有组件达到防火要求,因此可采用现代建筑防火阻燃技术,如在古建筑的梁、柱等主要木质构建表面涂刷防火阻燃透明油漆,在建筑内使用现代耐高温防火装饰材料,以发挥隔温阻燃作用防止火灾蔓延。古建筑修缮时,可在不影响古建筑原貌的前提下对易燃构件进行替换;重要的古建筑应安装防雷设施,要按《雷电的危害及预防措施》的要求安装,定时检查维修保证完好使用。文物管理部门应严格管理控制古建筑及周边环境火源的使用情况,如宗教用火、生活用火、电气火花等。香客及寺庙人员在古建筑内烧香点蜡时应有专人看管,每天保证人走灯灭,另外配备可用的消防灭火器材,禁止在殿堂内使用、堆放可燃易燃材料;应对古建筑内及周边电气线路进行勘察和检测,统一使用有保护的电缆布线、采用密闭型的电气设备和电源开关,以排除电线短路引发火灾的可能性。

(4)旅游管理部门城市旅游管理部门应为古建筑实际情况限定游客容纳量,完善相应制度表明各方面注意事项,以文物保护为首要条件进行合理开发,配合其他部门对古建筑群体的保护行动。

(5)公安部门城市公安部门应仔细调查古建筑失火原因,依法追究纵火者法律责任,对故意破坏历史文化遗产者进行合理、严肃的惩罚。

4结语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制度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加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消防安全工作的领导,深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积极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通过专项行动,推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建立消防安全长效管理机制,社会单位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全市消防安全环境得到改善,全民消防安全意识明显提高,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更加健全,亡人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得到有效遏制。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实施,成立原平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公安消防大队,办公室主任由市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冯如平担任。

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专项行动领导组和办公室,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三、排查整治范围和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侯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2)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

(3)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

(6)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2、“三合一”场所:人员住宿、生产、仓储或经营等使用功能为一体的建筑和场所。

3、高层建筑:10层及10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4、地下空间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旅馆、出租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地下空间。

5、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6、文物建筑单位:列入国家、省、市、县(市、区)政府保护的文物建筑单位。

(二)排查整治内容

1、贯彻执行国家及省的消防法律法规、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情况;

2、建筑物或者场所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情况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情况;

3、建筑物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防火防烟分区及防火间距情况;

4、消防设施运行、维护保养情况以及灭火器材配置、使用情况;

5、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6、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设置情况;

7、生产、销售、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四、方法步骤

全市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从即日起至3月31日结束,共分三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

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召开专门会议,广泛深入动员,明确任务分工,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全面部署。

(二)组织实施阶段

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安监、公安、消防、监察、教育、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质监等行业及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突出重点部位,对本行业、本系统监管的在此次排查整治范围内的单位逐一进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统一交由公安消防部门依法责令改正、实施行政处罚。对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要严格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凡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施工;凡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一律不得投入使用;凡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的,一律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对既有建筑和易燃易爆单位排查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督促整改。凡发现公众聚集场所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发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数量不足或严重堵塞,已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的,一律予以查封;凡建筑消防设施严重损坏,不再具备防火灭火功能的,一律予以查封;凡人员密集场所门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的,要坚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一律将障碍物予以拆除。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单位,市人民政府将挂牌督办整改,限期消除隐患。各部门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中要逐一填写《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登记表》,报送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留档备查。

三)总结验收阶段

20日前,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本乡镇(街道办事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进行总结验收,并形成书面材料报上级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2011年3月31日前,市政府将对各地排查整治工作进行考评验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整治隐患。此次专项行动时间长、任务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部门要从改善和保障民生、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努力实现全市转型发展、跨越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做到思想认识到位、时间精力到位、组织部署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切实为今冬明春“两节”、“两会”期间全市消防安全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确保全市火灾形势的稳定。要按照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方案的要求,组织专门人员,按照职责范围、管理权限,对所属单位、行业、区域以及城乡结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广泛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排查出来的火灾隐患,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督促单位落实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措施。对经督促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公安、工商、文化、安监、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行政部门要依法撤销批准手续或注销登记、吊销相关证照。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重大案件,公安、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建立重大火灾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舆论监督、跟踪整治等工作制度,进一步加大隐患整治力度。

(二)认真履行职责,形成工作合力。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由乡镇(街道办事处)人民政府牵头,公安、安监、教育、住房城乡建设、商贸、文化、卫生、工商、旅游、广电、文物、消防等部门参加,公安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各行业、系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实行治安、督察、消防“多警联勤”的消防执法机制,指导督促公安派出所严格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全面排查小场所、小单位的火灾隐患,各有关单位依据本部门职能负责本行业、本系统内单位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担负排查整治工作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整治工作合力。

(三)广泛宣传发动,营造良好氛围。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结合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强化单位消防安全管理人和重点岗位人员的消防安全培训,督促单位落实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职责,提高单位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使单位员工具备扑救初起火灾和组织疏散逃生的基本技能。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广泛宣传消防法规和消防常识,及时火灾预警信息,剖析典型火灾案例,提醒社会单位加强自身安全防范,警示群众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曝光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进展,形成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隐患整治的强大舆论声势。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古建筑群;消防规划;对策

中华上下五千年的历史,决定了中国文化的博大精深,悠久的历史让中华民族在世界历史舞台上绽放出浓墨重彩的一笔。五千年的文化长河中,文化遗产犹如水中颗颗珍珠,随着岁月打磨,历久弥新绽放光彩。它不仅属于我们,更属于全世界、全人类,是我们应当共同保护的遗产。文化遗产是不可再生的,所以文物古建的保护是我们工作当中的重中之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当中,明文规定:“文物保护单位应制定专项的总体保护规划,文物保护工程应当依据批准的规划进行。”但是,就现在的具体情况而言,大部分古建筑单位的消防工作都比较欠缺,没有全面的规划。

一、火灾危险因素

1.木质结构因素

古建筑大多数都是由木结构构成的,木质结构经过上百年、上千年的日晒、雨淋、风吹,就会有腐朽、疏松和干燥的情况出现,此时木结构的含水量就会大大下降,低于自然干燥的木结构,变成全干木材。与此同时,古建筑的外层是由极易燃烧的油漆涂料包裹的。由此两方面原因的结合,古建筑年头长度与易燃程度成正比。

2.火灾负荷因素

在国家法律法规条文中,明确指出,为了预防火灾发生,建筑每平方米的木材料用量不能超过0.03立方米,这就是所说的火灾负荷量最高值。但是,在古建筑当中,每平米都有一立方平米的木结构,这其中也包含了其他易燃用料,折算下来,文物古建筑的火灾负荷因素是普通建筑的三十几倍。从这一天上能看出来,古建筑的消防力量必须远超现代建筑才能抵消极高的火灾负荷因素。

3.扑救困难因素

首先,文物古建筑物的建造年代决定了它的缺陷性,建筑地点对于现代消防措施难以到达的弊端性极为明显。有的文物古建筑物建立在巍峨的高山或者是深远的峡谷中,山路崎岖坎坷,现代交通工具难以接近;有的文物古建筑物随建立在城市中,但是,建造了长长的台阶、高高的门槛,试想一下消防车怎样通过?消防通道或者是防火墙都无法设立,无论是交通要素还是水源要素,都无法满足,给消防工作带来了极大的阻力。其次,文物古建筑物的燃烧速度非常快,升温极快。发生火灾的木质结构建筑在20分钟后就会发生扩大面积燃烧,温度迅速攀升至800到1000摄氏度,所以,起火后20分钟内是救火的黄金时间。由于古建筑物常年日晒、雨淋和风吹,非常干燥出现很多裂缝,失去了木结构的牢固性就非常差了。在古建筑物当中的廊柱不是由一整根原木打磨的,而是多根木料拼接的,用地仗手法披麻、涂漆料包裹而成,当火灾发生时,木结构中的缝隙就成为火势蔓延的途径。烟雾量极大。按照相关数据,木结构在燃烧过程中,每公斤大概产生二十立方米的有毒烟雾,换算成体积,大概是木结构的三百倍。烟雾的大量生成给消防员的营救工作带来了极大阻力,烟雾的大量产生让消防员难以进入。

二、火灾预防的方法和措施

文物古建筑物的起火原因非常多,我们必须秉承消防结合、预防为主的原则处理消防工作、安全工作,有规划、有部署、有制度,做到如下方法:

首先,要做到有完善的体制,高度重视消防安全责任。国家出台了多部法律对文物古建筑物的安全管理列出了明确规则,上至国家,下至各级政府、管理单位,都要对此进行更为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很多古建筑责任不清,安保人员素质较低,消防手段能力差。

其次,要提高认识,建章立制。要组织消防教育培训,着重做好参与古建筑安全保卫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主要内容涵盖:消防工作重要性,重大火灾案例分析,火灾预防方法,不同火情处理方法,有效地提高有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加强设施建设,配备灭火器材。地处偏远的文物古建筑,应修建消防蓄水池,配备水缸、水桶、沙土以备灭火。有条件的文物古建筑单位应在主要建筑内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系统。消防器材的配备必须立足于减少灭火扑救时的水渍损失古建筑群的消防水源严重缺乏,又有大量的壁画、彩绘、泥塑、文字资料等特别贵重的历史真品。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环境影响;环境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的施工管理,包括备案管理、现场管理、消防安全及文明施工、环境保护、资料收集、验收管理等多个环节。因在工作中有所感触,笔者现就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的环境管理问题谈谈自己的一点认识和体会。

一、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容易被忽视的环境问题

目前已实施或正在实施的文物保护工程大部分环境问题较小,但也有少部分因管理上的漏洞存在比较明显的环境问题。

1.过度使用化工材料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

文物保护工程“四原”中的一种就是“原材料”,但一些原材料资源大幅减少,市场价格越来越高,施工中使用醇酸磁漆、醇酸漆稀释剂、酚醛清漆、色调合漆、防腐油、油漆溶剂油等化工合成材料代替了生漆、桐油、动物胶等传统原料。这些化工材料中很多都不是环保产品,有的还含有苯、铅等有毒物质,如烃类芳香稀释剂和铅粉色料,有的虽然毒性不大或者无毒,但如果与甲苯、二甲苯等溶剂混合后就会带上较强毒性,如一些醇酸调合漆。非环保化工材料的使用会给文物表层带来伤害,严重者还会腐蚀破坏文物本体质地结构,影响文物建筑的保存和使用环境。如果处理不当,其产生的气体、烟雾、废液等还会对邻近居民生活环境以及地表土壤、水体和大气等自然环境造成危害。

2.过多采用机械工具加大噪音影响

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由于工程规模较小,机械工具的使用并不需太多。但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为减少劳动强度,提高作业效率,大量使用电锯、切割机、钻孔机、夯实机等机械工具作业,噪音强度较大,持续时间较长。项目建设地点在野外,问题还不大,如果在城市居民区附近,就会干扰居民的休息和生活。

3.施工现场杂乱影响环境整洁

管理严格的施工现场整洁有序、干净卫生,施工人员心情愉快。但文物保护工程大多受环境条件限制,难以找到宽敞的施工场地,加上施工队伍多为传统工匠班子,缺乏现代作业意识,不注重环境卫生,施工现场场容场貌较差,木料、石材、瓦片等构件随意堆放,断砖、碎瓦、木屑、刨花等废弃物不及时清理,使得本来就狭小局促的施工场地更加拥挤杂乱,既影响施工现场环境整洁,又会带来安全隐患。

二、正确认识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的环境影响

国家环保总局未将文物保护工程列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说明文物保护工程对环境的影响很小。然而,这种“小”是建立在严格的施工管理基础之上的。遵守施工管理规定,规范施工,环境影响就很小,反之,就会滋生较多环境问题,环境影响就会被放大。笔者曾接触一个文物建筑修缮工程,为了赶工期和节省成本,环境管理出现漏洞,加上使用非环保油漆,油漆臭味大面积扩散,严重影响了邻近居民的生活,被环保职能部门勒令停工整顿,反而贻误了工期,增加了成本,走了弯路。可见,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的环境影响,特别是使用非环保材料造成的影响,绝不能忽视甚至是无视。

三、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环境管理的制度保障

《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文物保护工程管理办法》等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相关法规文件对于施工中的环境保护问题时很少有明细条款,大多只是要求遵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使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的环境管理缺乏明确规范。2014年,河南省文物局出台了《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2015年,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草拟了北京市地方标准《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实施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均在环境保护方面拟出了较详细的规范,对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的环境管理具有较好的指导和参考作用。当然,这些规定还有一些地方需要继续补充完善,比如对施工材料的环保要求需要明确规定。

四、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的环境管理

文物保护工程是对人文古迹的保护,本身也是一项环保工程,工程中之所以会出现一些环境问题,大多是因管理人员管理不当造成。因此,抓好工程施工中的环境管理对环境污染的控制至关重要。

1.建设单位的环境管理

目前,大部分文物保护工程由文保单位所在地的文物管理部门(即县市文物事业管理局或文物管理所)负责实施,但文物保护工程管理的专业性很强,基层文物管理部门普遍缺乏这方面的人才,现场管理时只能尽量把注意力放在施工安全、进度、费用等环节上,对施工中的环境管理要么无暇顾及,要么蜻蜓点水,管理效果差强人意。

随着文物保护工程的持续开展,基层文物管理部门承担的工程建设任务将更多,施工中的环境保护问题也更加纷繁复杂,基层文物管理部门必须加快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人才的培养,运用专业化知识准确规范、深入细致地监督管理施工方的环境控制全过程。此外,建设单位还要及时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出现的各种环境问题,尽可能创造有利条件,提高施工方环境管理的积极性、自觉性和可行性。

2.施工单位的环境管理

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和作业是否符合规范直接决定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环境影响的大小,因此,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行规要求及施工合同约定,将环境管理纳入项目管理日常工作,加强人员管理和培训,层层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加强环境检查和预防监控,努力减少和控制污染,尽可能将工程建设对环境的影响程度降到最低。

五、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

关于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河南省文物保护工程施工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地方标准《文物建筑修缮工程实施控制规范》(征求意见稿)中都有较多提及,笔者在此不再赘述,仅就其中未提及或者不尽之处补充或强调一二。

1.选用原材料时,应对多种材料进行比较、筛选,尽量选用纯正的天然原料,慎用化工材料。若因条件限制不得不采用化工合成材料,必须经试验和研究证明对文物古迹和生态环境无害后才可以使用。

2.施工现场各类构件、施工机具、溶剂涂料等必须规范放置,即使受场地条件限制,也要尽量做到整洁有序。施工中的废弃物品特别是木屑易燃物和油漆空桶、化学废料等要及时清理,不能长期堆放。

3.加宽、加高围栏防护设施,防止粉尘、臭气、烟雾扩散。有毒、有害废弃物不能在施工现场熔化焚烧或作土方回填,废水、废液必须严格处理后方可排放。

4.施工现场的电锯、电刨、搅拌机等强噪音设备应搭设封闭机棚,设置在远离居民区的一侧。尽可能采用传统工艺和低噪声设备。除特殊情况外,不在居民休息时段作业。

六、结束语

目前,文物保护工程施工中的环境管理制度仍不完善,管控不力,一些看似不起眼的环境影响问题在工程中时有发生。文物保护工程的管理者要有“小中见大”的忧患意识和“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的价值观念,进一步认清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切实加强施工过程中的环境管理,优质高效地完成好各项文物保护工程,为推动文物环境、生态环境以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协调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参考文献]

[1]吴立强,历天数,徐列航.市政工程施工中的环境问题与保护措施探讨[J],《中国水运》,2010年第5期.

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制度范文第6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建成区(包括机场路、桂阳公路、桂磨公路和漓江码头)户外广告的设置。本市其他区域的广告设置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户外广告同《桂林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第三条设置户外广告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的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不得影响公共利益。

第四条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的基本要求

1、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安全牢固、不碍观瞻、与周围环境相协调的原则。注重与周边自然环境、人文景观相协调,达到白天美化城市景观与夜间亮化的和谐统一。

2、户外广告的设计风格、色调、图案、形式、材质、大小、高度、位置、朝向、布局应当与建筑物风格、周围环境相协调。

3、户外广告处于城市中心区域、商业繁华街道、重要路段和区域的,必须安装照明设施,宜采用霓虹灯、动感灯箱、光导纤维或其他新型耐用材料。要求色彩绚丽、亮度适宜,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力求达到动感效果。

4、设置户外广告鼓励使用新媒体、新形式、新技术及新材料,运用先进的设计理念和灵活多样的艺术表现形式,充分体现本市经济和社会的发展。

5、设置附着式户外广告应保护建(构)筑物有特色的线条或装饰,原则上不得遮挡建筑物窗口。经批准在残旧的建筑立面设置具有美化功能的墙面广告,应进行建筑立面装修,整体设计制作。

6、户外广告的支架必须进行装饰、美化、隐蔽处理。

7、内容必须真实、合法、健康,符合《广告法》的要求。

8、设置广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1、利用或影响使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影响城市交通、消防安全的;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损害园林绿化的;

3、影响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等安全运行范围的;

4、消防通道上空4.5米以下、宽3.5米以内范围内;

5、影响河道、防洪围堤的安全防护范围内;

6、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

7、妨碍生产或者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8、跨越城市道路设置的(人行天桥除外);

9、在违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危房上设置广告的;

10、在宽度不足3米人行道上设置落地式广告;

11、其他法律法规不得设置的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

第六条在建筑物顶部设置户外广告的一般规定

1、突出屋顶的广告设施高度应计入建筑物高度,必须符合本区域建筑物高度的规划控制要求,并应采用通透式霓虹灯形式。建筑层数3层以下(10米,含3层),建筑物顶部广告牌面高度最高不得超过3米;建筑层数3层以上(10米,不含3层),8层以下(24米,含8层),最高不得超过6米;建筑层数8层以上,最高不得超过8米。

凡纳入夜景灯饰建设项目的,可适当放宽高度限制。

2、必须与建筑物外墙面平行设置,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屋顶层四周墙面。

3、广告牌牌面底部与建筑物顶部或女儿墙之间,钢结构外露不得大于0.5米。

4、在同幢建筑物设置多块广告或在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设置广告的,其广告设施的造型、规格要相协调。

第七条在建筑物、构筑物立面设置户外广告的一般规定

1、在不影响建筑物风貌的基础上酌情设置,严格控制。

2、平行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广告结构与广告牌面设置高度不得超过建筑物女儿墙,不得超出该建筑物两侧墙面,底部净空高度须大于3米,广告结构与牌面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3米。广告牌规格应相互协调,

3、利用建筑物玻璃幕墙可局部设置幕墙广告,宜采用投影造型、激束追光等新技术。

5、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户外广告。

6、利用沿路实体围墙设置户外广告一般不宜提倡,部分道路可以结合周边环境精心设计,少量设置。其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得大于0.1米,高度不得超出围墙高度,宽度不得超出围墙的外沿。

第八条在地面上设置广告的一般规定

1、人行道宽度小于3米的道路上不得设置立柱和其他落地式广告。

2、在人行道上设置广告的纵向间距(步行街除外),主要商业街广告间距不得小于35米,其他道路广告间距不得小于50米。

3、原则上立柱式广告牌面(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平方米,单边长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牌面外沿距人行道路压石不得小于0.2米,底部净空不得小于3米,广告牌底部有车辆通行的,底部净空不得小于5米。

4、底座式广告牌应设置在人行道宽度大于5米的地段,应当结合建筑物周边空地或绿化带设置,高度最高不能超过9米且不得超出最近的建筑物的高度。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其外缘离人行道沿石不得小于1米,底座和牌面的总高度不得大于2米,厚度不得大于0.3米,单面牌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

5、依附于电杆设置的广告,每个电杆只能设置一个灯箱广告,且必须具备亮化效果。其牌面底部距离地面垂直距离不得小于3.5米,且灯箱单面面积不得大于2.5平方米。同一路段上的电杆广告应统一方向设置,做到内容、高度、规模、形状统一,与景观协调。

6、利用候车亭、邮政报刊(公用电话)亭、售货亭等形式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结合该构筑物建设相结合,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候车亭顶部不得设置广告。

7、重要地区和路段(建筑工地围墙内除外)沿街一般不得设置落地式广告牌。其他路段可以结合市容景观设计,少量设置。牌面高度不大于8米,宽度不大于16米。广告牌下允许行人通行的,其下沿距地不小于3.5米,不允许行人通行的,下沿距地不大于1米。建筑工地围墙内设置的落地式型广告牌,牌面高度不得大于8米,下沿紧贴围墙顶部,钢结构不得外露,宽度不超出围墙的外沿,工地围墙拆除或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及时拆除。

8、大型立柱式广告设置应在高速公路和城市出入口两侧,且应限于空旷地设置,广告牌投影不得进入规划道路红线,边缘距桥梁不得小于10米,距公路不得小于3米,离道路或建(构)筑物不得小于倒伏距离。单幅牌面高度不大于6米、宽度不大于18米,广告设施总高度不得超过18米,相邻大型立柱式广告的高度应保持一致。大型立柱式广告的纵向间距不得小于300米。

9、需设置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8m,实物造型广告设施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米2,总高度不得大于3米,宽度不得大于人行道宽度的四分之一。

10、利用其他市政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结合市政设施一并设计。其他形式独立式广告设施的设置,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临时性、活动性户外广告设置的一般规定

1、喷绘布广告的设置

(1)市区内禁止张挂布幅广告;

(2)喷绘布广告采用的颜色不少于3种,画面除文字之外,至少配有一个图案;

(3)喷绘布广告张挂必须平整,不缠绕,不下坠,保持外观整洁完好。

2、空飘气球的设置

(1)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

(2)不允许在室内、机动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上悬挂;

(3)气球充气足,不倒伏;

(4)悬挂广告的宽度不得超过1.5米,下沿距地不低于5米,必须保持平整,不缠绕。

3、充气拱门、充气物的设置

(1)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5米;

(2)在店铺门前设置充气拱门、充气柱等模型时,要求紧靠店铺放置,不影响交通。

(3)充气足,有固定绳。

4、宣传品张贴、张挂

(1)在店面张贴招聘(工)、出租转让、价格服务内容等告示的,要求纸张平整、书写规范,及时更新或清除,只能在室内张贴。

(2)在户外张贴信息广告、告示等,必须张贴在统一设置的张贴栏内。

5、活动广告牌(灯箱)

(1)形式美观,用材讲究,制作精美。

(2)摆放在室内,不得超门槛或占道摆放。

6、车身广告

公共汽车的车身广告,不得影响驾驶员和乘客的视线,不得遮挡车辆的号牌、灯光、前后风挡玻璃、两侧车窗及公交线路标志,不得影响识别和乘坐。设置车身广告应符合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户外招牌类广告设置景观容貌标准

第十条招牌类广告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或其他组织等在其经营或办公场所,依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置的,宽度小于3.5米的店(招)牌、广告店(招)牌、灯箱、单位名称(字号)牌、标志牌、指示牌、产品(服务)介绍牌、小型广告牌和霓虹灯等,其中仅以单位或企业登记核准名称为内容的是纯店招牌。

第十一条临街店面(单位)店牌的设置,原则上实行一店(单位)一牌,一般设置在门面门楣处。

第十二条临街店牌的版面色彩、形式、风格等应与建筑物相协调,并结合步行街、商业街、主次干道、小街小巷等街道的特色景观容貌,统一设计,按下列标准规范设置:

1、在临街同一建筑物或同一视角内多幢建筑物上的相同外立面、相同楼层设置的店牌,其形式、大小、高度、厚度、外挑距离、朝向和设置位置必须统一,要求上下一条线,前后一个面。

2、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店统一式样的店牌应当与相邻店牌的形式、规格大小相统一。

3、平行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

(1)店牌突出墙面的距离一般不大于1米,但设置在外挑墙上的,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大于0.2米,下沿距地面不小于2.8米,不得妨碍行人的安全,宽度不得超出建筑物的外沿。仿古屋檐或其他类似广告设施按此款标准执行。

(2)在一层建筑物(平房)上设置的店牌,高度一般不大于1.2米。

(3)多层建筑物相同朝向外立面为同一平面时,或一楼门面层高小于3.5米时,一楼的店牌统一设置在门楣与二楼窗口之间,顶端低于二楼窗口底线0.5米。

(4)临街多层建筑物的相同朝向外立面不为同一平面时,且一楼门面层高不小于3.5米时,一楼的店牌一般设置在本楼层范围内,突出墙面不超过最内侧外挑墙面的垂直线,二楼及以上楼层的店牌一般设置在本楼层窗口以下,底部不超过本楼层楼板中心线。

4、在建筑物橱窗或门柱上设置的

(1)在建筑物橱窗或类似位置设置的,突出墙面的距离不大于0.1米,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2)设置在建筑物门柱上的广告设施,不得突出墙面,不得妨碍行人通行。

5、垂直于建筑物外墙设置的

(1)垂直于建筑物外墙面设置的,顶部不得超出该建筑物女儿墙,底部离地面净空高度不得小于3米,且其招牌标识的底部不得低于门头牌的下沿。沿路建筑紧贴或者占压道路红线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1.8米。沿路建筑退让规划红线的,广告牌外缘挑出距离,原则上不得大于2.5米;

(2)垂直于建筑物的户外招牌标识,形式、高度应当统一,四层以下建筑物上的灯箱高度不得超过6米,四层(含四层)以上建筑物上的灯箱高度不得超过9米;

(3)市区商业街沿线的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允许设置的垂直灯箱,形式以霓虹灯为主。

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设置悬挑式墙面广告。

第十三条?道路路名牌应设置在人行道路压石内侧大于0.2米,小于0.5米处,面向道路设置。街道长度小于500米的,在其道路两头设置;街道长度大于500米的,其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第十四条?单位专用指路牌,原则上由几个单位联合使用经批准的统一设计规范的专用指路牌。主、次干道两侧的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在本单位建筑控制区域外设置落地指路牌。

第四章户外广告照明景观容貌标准

第十五条广告照明光源规定

1、广告光源配置不得影响居民生活及交通安全。

2、在交通管制信号装置周围10m以内及其背景空间内的广告照明,不得采用闪烁方式及辐射红、黄、绿三色的光源照明。

3、在商业区、餐饮和娱乐区提倡采用霓虹灯广告。

4、提倡采用LED等新型节能光源和灯具。提倡使用灯箱,橱窗照明等内透光照明方式。

5、照明灯光应与广告画面相协调,当广告画面颜色的效果为暖色调时用偏暖色光照明,为冷色调时则用偏冷色光照明。

第十六条广告常用照明技术规定

1、灯箱广告照明

(1)广告画面亮度均匀,光源附近亮度与远离光源部分亮度之比宜为1.3~1.5,不得大于2。

(2)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8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3)灯箱广告要保证合适的亮度。

2、投光灯广告照明

(1)光源应采用寿命大于10000h,显色指数大于80和发光效率高的光源。

(2)应采用体积小、重量轻、造型美观,防腐蚀、耐候性好,灯具防护等级大于或等于IP65的灯具。

(3)设置在楼顶的投光灯广告牌,灯具及其支架不得外露;其它形式的投光灯广告牌应尽量避免灯具及其支架外露;无法避免的外露灯具支架,其外观颜色应与广告画面相协调。

3、霓虹灯广告照明

(1)霓虹灯制作和安装,应符合《霓虹灯(灯箱)广告工程技术标准》(试行)(NDT105-1998)和《霓虹灯安装规范》(GB19653-2005)的规定。

(2)霓虹灯变压器高压接线柱必须保持清洁;连接变压器与金属电极的导线不得在绝缘老化或超负荷下运行。

(3)霓虹灯的制作应按相关标准和程序执行。霓虹灯管的排气真空度应达到10-15PA,充填气压应达到1.07-1.33KPA,并长期保持良好。

(4)接入的各台霓虹灯变压器的额定初级电流的总和,一般应小于30A。按照灯管的长度合理配用相应功率的变压器,不允许超负载或负载不足。

第五章户外广告、招牌标识的安全质量要求

第十七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应有具备建筑结构设计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不得粗制滥造。并定期保养和维修,做到整洁、安全和美观。

第十八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其荷载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基本风压应按0.45kN/M2执行,并考虑高度系数。

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采用钢结构的,应执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和《户外广告设施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48:2003。

第十九条在屋顶和墙面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除考虑广告设施自身强度外,并应考虑广告设施的载荷对原有建筑物的影响。户外广告、招牌标识与原有建筑物的连接应确保连接可靠,牢固安全。连接埋置固定部位应和联接件等强度。

第二十条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应根据其所处环境,采取适当的防雷措施,包括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应执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1994。

第二十一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设施用电应以低压配电,一般采用三相五线制供电,并确保接地和安全,可执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T16---1992。

广告照明电路敷设必须穿入阻燃的PPR管安装,PPR管应尽量走电井或隐蔽安装,不准拉飞线。

广告照明电路系统必须可靠接地,确保用电安全。

第二十二条户外广告应由具备建筑安装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钢架结构广告的焊接,其他材料的铆接、螺栓连接,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技术规范和设计要求。广告结构件必须进行防腐、防锈处理。施工过程应实行监理制度。

落地式户外广告选址应避开地下管线。

广告牌与10KV导线垂直净距不得小于3m,水平净距不得小于1.5m;广告牌距低压导线或电话线净距不得小于0.5m。

第二十三条户外广告施工安装完毕后,广告设置者应组织验收。其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十四条户外广告日常维护规定

1、户外广告设施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并做好原始记录。

2、户外广告设施结构防腐维护保养,每年至少应进行一次,发现有锈蚀、油漆脱落、龟裂和风化等现象应进行清理、除锈、修复和重新涂装。

3、构件连接点(焊缝、螺栓和锚栓)的检查,应每年定期检查,发现节点松动或焊缝有裂痕,应及时加固、修复和重新焊接。

4、对照明、供电、电器控制设备应定期维护。有灯光照明的广告,一旦出现损坏,应在48h内修复。

5、大风雷雨季节,应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突击检修和维护保养,保证安全、正常使用。

6、户外广告应无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形式的广告,应保持显示完好。如有残缺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或显示不完整,应于一周内维修或更换。

第二十五条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检测规定

1、广告设施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检测,连续不断,保证在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内安全使用。

2、在定期维护保养的基础上,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检测。经安全检测并取得《安全使用许可证》的户外广告设施方可进入下一周期使用。

3、户外广告安全检测由广告设置者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检测单位实施。

4、户外广告设施的检查、检测内容:

(1)户外广告结构安全检测包括钢架的锈蚀情况、支撑受力点的牢固性、附着建(构)筑物有无拉裂和破损情况。

(2)户外广告版面与钢架连接是否牢固,灯架灯具连接是否牢固,灯具的防水结构是否正常。

(3)电源和电控箱是否安全,避雷设施的连接是否正常。对检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维修,不能安全使用的,应及时拆除或更换。

第二十六条户外广告保洁规定

1、电脑喷绘广告,每半年应至少清洗一次.电脑喷绘画面每年应更换一次。

2、设置在道路两侧的落地式灯箱广告,站台灯箱广告,招牌广告,每月应清洗一次,设置在建(构)筑物其它位置的灯箱广告,每三个月应清洗一次。

3、其它广告也应结合日常维护工作,落实清洁保洁措施。

4、户外广告的维护保洁由广告设置者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户外广告、招牌标识标志用字,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规定,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外文字要规范。字体的高度及宽度不得超过底牌高度及宽度的2/3,中文在上,外文在下,中文字体大,外文字体小。国际、国内统一品牌的连锁店、专卖店,题词和手书字除外。

第二十八条其他形式独立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参照上述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