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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市场经济的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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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市场经济的法律条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商法;人权;现状;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1-111-01

伴随我国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使我国公民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升,人们对于人权保护也有了更多的关注。人权,作为每个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对人权加强保护使公民不受到侵害,是确保市场经济能够稳定发展的基石,也是我国能够更加繁荣富强的重要保障。民商法是我国以确保经济性目标以及宏观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对于人权的保护有着非常重要的实际意义。笔者在本文中分析了人权的概念以及我国当前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现状,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一、分析我国民商法对人权保护方面的现状

(一)民商法当中的规定形式化与原则化较为突出

民商法主要调整的对象是公民财产以及人身关系,虽然我国的民商法历经了20多年的发展,民商法的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地完善,但是其中的很多法律条文的形式化与原则化问题仍然是比较突出的。首先,当前现行民事再审法律原则化较为严重。民事再审时,因为该制度对于条件、时间以及审次的次数并未做出相关的规定和限制,从而削弱了法律的效力,严重甚至会使终审判决发生错误。其次,民商法以及民法通则当中的大部分条款都存在着形式化问题。因为我国的民商法并未形成完整且系统规范的一个流程,使得其在人权的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像人身权利、道德权利、财产权利以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条例在实际的运行当中效果并不好。

(二)一部分民用或商用的单行法过于陈旧

我国的民商法法律体系当中,有很多民用与商用的单行法律规定内容都比较保守,而且在法律结构方面很多都过于陈旧。像公司法当中,制定与修改法律的相关条文都是以行政处罚规定相关的法律责任为依据的,针对违反民事以及商业法规进行处罚的法律规定却是有少的。所以,导致法律对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功能性缺失。与此同时,对于一部分较强的执行分支保护方面,很多法律已经与市场经济体制无法适应,难以充分地实现对于人权的保护。

(三)民商法当中存在着浓重的政治色彩捆绑

目前我国运行使用当中的民商法,受到了一定的政治色彩左右与影响。究其根本原因,往往是由于我国的民商法法律条文规定中,和法律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往往都源于行政处罚的相关法律条例,很少有直接保护民商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条例。像我国的《商标法》当中的各种罚款法律条例,便因捆绑了浓重的政治色彩使得其难以实现对于人权的正常维护。

二、加强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的策略探讨

目前我国现行的民商法在人权保护方面存在着很多问题,所以必须加强我国民商法体系的改革。根据上文当中分析的我国民商法对人权保护方面的现状,笔者认为可从下列几个方面加强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

(一)加强建设我国民商法的运行机制

科学完善的民商法运行机制,是确保国家能够长治久安,并对国家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有效保护的重要工具。首先,必须加强建立并完善我国民商法的运行机制,对于各项权利的行使必须加强规范,可以把民商法领域所涉及的检察权以及审判权交给专门的司法部门,实现独立运行,真正地推进司法的公平、公正与公开。同时,还要制定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机制,由有关部门与广大人民群众共同进行监督管理,避免发生寻思腐败的行为。其次,完善的民商法运行机制的建立,必须和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体制实际情况相适应,使法律切合实际,达到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二)推动立法,加强民商法的创新

我国的立法过程非常复杂,所以立法的周期是比较漫长的,进度也非常缓慢。要想使民商法的立法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速度相适应,必须提升立法的效率,才能全面的推动我国民商法的创新。首先,要想实现民商法的创新,必须创新我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工作。虽然我国近年的民商法理论研究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可是仍然存在着很多问题。由于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快速发展,网络逐渐普及,电子商务也已经成为我们生活当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这也对我国的民商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怎样才能保障市场经济环境中的民商事活动以及电子商务活动当中的人权已经成为普遍关注的话题。所以,必须不断创新民商法以适应科技的进步与市场经济的发展。

(三)加强司法机关专业队伍的建设

任何一项法律都是人来决定并执行的,而民商法对于人权的保护也是人来完成的。所以,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是确保司法活动能够公平公正的关键环节,司法队伍的人员素质对于民商法保护人权的效力有着最为直接的影响。因此,必须加强司法机关专业队伍的建设。首先,要加强准入机制的建设。司法部门在建设队伍时,对于一些高学历且具备丰富经验的司法人员必须加大引入力度,要在政策方面给予更多的倾斜,尽可能地把更多的专业人才引入到司法工作队伍当中。其次,要加强现有司法工作人员的再培训工作。各级司法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专业的知识与技能培训,加强廉政培训,促进司法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有效提升。同时,还要加强绩效考核机制的制定,促进司法工作人员的进取心与责任心全面提升,更好地运用民商法来加强人权保护工作的有效性。

保障市场经济的法律条文范文第2篇

对当前市场经济立法工作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是最重要的部分,同时,行政法规在市场经济法律中也起着重要作用,地方性法规也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年来,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中,我国的国家立法和地方立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与此同时,在立法中也存在一些函待解决的问题。如:立法仍滞后于改革;有的地方立法质量还不很高;地方立法中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地方立法从大局出发不够等。这些问题必须根据宪法的原则,以改革的精神,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战略高度,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去解决:L要加快立法,必须进一步统一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体系中,立法要以宪法为依据,进一步解决思想,更新观念,大胆探索,勇于实践,使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紧密结合起来。一些应兴应改的事情,尽可能先立法后行动,开始粗一些,逐步完善起来,用法律引导和推进改革开放的发展,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使立法同改革开放进程相适应,避免因无法可依造成的严重损失。

2.要加快立法,必须认真体现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在制订法律法规中,只有认真体现党的方针、政策,使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法律化、规范化,使党的主张经过立法变为国家意志,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党的关于改革开放的方针、政策法律化、规范化,使党的主张经过立法变为国家意志,使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同国家的法律法规相连接,具有连续性、稳定性和权威性。

3.要加快立法,必须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制订的法律量大面广,统筹规则,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不断完善。根据中央精神,按照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我国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制订规范市场主体法律。其次,为了保障市场主体进行公平交易和正当竞争,应按照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订调整市场交易关系,维护市场秩序方面的法律。第三,为了使宏观调控、管理和服务依法进行,保障市场正常、有效运转,实现宏观调控目标,应当制订加强宏观调控和促进对外开放等方面的法律。第四,为了在开展公平竞争的同时,维护社会的安定,应当制订、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的法律。第五,为了扶持基础产业,保障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应当制订发展基础产业、改善经济环境及其他方面的经济法律。

4.加快立法,必须改进地方立法工作。党的以来的这些法律法规的制订和实施,对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引导、规范、保障和约束的作用。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包含的内容非常广泛,现有的法律还远远不能满足不同区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目前在地方立法工作中,仍存在责任不清、部门扯皮,法律条文冲突和立法程序不顺等现象,造成立法效率低、周期长、进展慢。要改进这一工作现状,首先要改进地方立法方式,按照有关要求,有些法规草案,可以由政府主管部门负责起草:有些涉及改革和建设全局的法规草案,可以由地方人大常委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牵头,组织大专院校、科研单位的专家、学者起草,注意吸收专家、学者参加地方立法工作,实行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

保障市场经济的法律条文范文第3篇

第二为行为要件,按照法律条文理解,适用的行为是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过对我国各级法院做出的适用了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件的判决的调查分析,我们可以得知,在这些判决中,所占比例最大的是以股东出资不足为由否认公司的人格,从而让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笔者认为像此类因为出资严重不足而造成的侵害公司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不是传统意义上标准的应当适用于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案件。法人格否认制度的精神在于通过一个公司法上的特例来抑制和制止通过滥用公司特有法律属性来侵害债权人合法利益的行为,而出资严重不足的行为不是典型的滥用公司特有法律属性的行为,更何况在我国刑法中对于虚假出资等行为已经有了更为强制有效,大力力度更强的惩治方法,所以在笔者看来,出资不足或许不应当成为典型的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的行为。从理论上来讲,公司股东的故意混杂股东财产于公司财产的行为、虚假公司外壳等行为更贴近属于典型的法人格否认制度应该调整的商事行为。

第三为法律后果,从法律条文上看,不法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对此的争议焦点在于连带责任,连带责任按照债务人承担债务的顺序不同分为一般连带责任以及补充连带责任。

从这个层面分析,一般连带责任允许公司的债权人可以选择公司或者不法股东任意一个或者多个承担债务,补充连带责任只能等到公司无力承担、补偿债权人之后由债权人向不法股东进行追究责任。因此,笔者认为既然法人格否定制度是一项通过公司法上的特例来保障公司的债权人利益的制度,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为了更好更全面更高效的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应当认定不法股东承担的是一般连带责任。上文已经叙述,法人格否认制度是民商事法律制度中的一个特例,因为众所周知,法人独立以及股东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赖以存在的基石和公司优越性的基础,虽然在我国公司法中将这一制度放在了总则的位置加以重视,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清醒的认识到法人格否认制度并不是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恰恰相反,这是一个抑制不法股东滥用公司法基本制度和基本条款的制度。商事法律规范需要考量两项标准,一个是效率,一个是公平。

在不同的社会背景不同的时代下,具体应用商事法律规范的相关条款之时,我们或许也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倘若我国市场经济已经发展到了相当高的水平,物质生活已经相当丰富,我们在调整市场秩序,运用法律手段的时候就应当更加着眼于社会公平,即较多的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更加高强度的保障社会的公平与正义,那么就可以相对放宽法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但是我国的现状是市场经济并未达到充分活跃,人民物质生活并未达到相当丰富,市场积极因素以及投资者的投资信心并未完全被调动起来,因此,在当代中国的市场经济中效率应当更为重要,只有充分调动起商事主体的积极性,鼓励投资者进行投资发展才会更大程度上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因此,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国的民商事法律制度就应当发挥出其在社会发展中的独特而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法人格否认制度应当慎重适用。这一思想也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所体现,对于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诸多股东出资严重不足或者虚假出资问题导致的债权债务纠纷,应当尽量少的适用法人格否认制度,这一点在我国2011年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中关于出资不足以及虚假出资等问题做出了详尽的补充说明,在司法解释这一层面上对于公司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加强了保护,这一系列的补充使得我国公司法更加完善更加合理,加之我国刑法体系中对于虚假出资等问题的原有规定,这样相对完善的法律体系对于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非常有利的。

保障市场经济的法律条文范文第4篇

一、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概念解析

我们要了解公司瑕疵设立制度的概念,首先要先了解什么是公司瑕疵设立。在真正的立法规定中,公司瑕疵设立并没有做出准确的文字规定,那是因为社会各界的相关人士对公司瑕疵设立都有着自己不同的解说,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所有人都绝对认同的说法,但最为普遍的说法就是公司在登记机关获得营业资格的过程中存在有不正当的操作程序或条件的事件。公司瑕疵设立是公司在设立过程中的三种可能产生法律效应的形式之一。公司设立时可能出现的结果对公司的发展和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尤其是公司瑕疵设立为公司的交易埋藏下了安全隐患,极容易损害相关利益关系人的自身利益。

充分了解了概念之后,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就显得更加通俗易懂了,即对公司瑕疵设立做出相关约束和规定的法律制度条文。如果没有公司瑕疵设立制度对待公司的设立行为进行相关约束,就会使公司在发展的过程中造成资金等的浪费,为公司发展带来风险。世界各国的国情不同,这也就决定了各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制度规定不同,但无论内容有何种差异,其本质核心内容都是为了完善公司设立的程序。因而在颁布实施的过程中,国家和公司都应当保持正确的心态。

二、为什么会出现公司瑕疵设立现象

公司瑕疵设立的现象在近年来可以说是愈演愈烈,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简单来看就是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规定不完善,没有合法、科学的方式约束来公司,正规地设立公司。瑕疵设立所呈现出来的形式是有很多种类的,它涉及到股东、章程、资金投入、办理程序、成立目的等方面,这些方面不可避免的都需要人的参与,因而在分析公司瑕疵设立存在的原因时,除却客观上的法律不完善问题,还存在着公司相关负责人或者登记、认证机关中工作人员的主、客观过失。

1.法律规定存在漏洞

公司要得到认证,正式成为合法公司离不开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法律本身就存在着不合理之处,就会使公司的设立程序和手续成为不受保护的灰色地带。需要注意的就是在制定公司的设立法律规定时,对公司设立提出的要求越高,程序越繁琐,手续越严格,就越容易引起公司的反弹心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为了节省人力、物力、财力和时间,就不得不采取相当的措施来钻取法律的漏洞,使得公司瑕疵设立出现的概率恶性提高。

2.人员疏忽与故意行为

公司瑕疵设立的出现与相关公司负责人和登记、认证人员脱离不了关系。

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为了公司能尽快开始营业或者减少在审批过程中投入的资金、时间和精力,获取最大的利润,往往会采取不正当的行为来来减少公司设立过程中某些必要的法律手续,致使公司的设立始终存在瑕疵。

登记、认证人员对公司瑕疵设立出现的可能性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工作人员的疏忽,我国的经济持续发展,国家对各种公司采取了支持、引导的态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就鼓励了公司的成立,我国公司成立的实际情况是每天都会有成千上百个公司成立,公司成立就要通过相关工作人员办理手续,也就是说工作人员每天的工作量很大,这也就使得工作人员极有可能在工作的过程中因为疲累而造成了公司瑕疵设立的结果。另一种则是该工作人员的主观故意性行为,公司要成立所要办理的手续众多,同时要缴纳的手续费也有很多,有的公司为了节省时间与资金投入,买通相关的工作人员,有的工作人员无法抵制金钱的诱惑,弃法律规章和职业素养于不顾,收取贿赂,给公司的设立程序开后门,减少相关程序,这也使得公司瑕疵设立的存在。

3.公司发展潜在利益的驱使

近年来,公司的发展势头良好,国家也放松了对公司的要求,并对公司的发展予以一定的资金支持。其中,中小型公司的成立资金投入少,成立之后所获得的潜在经济效益大,这也使得越来越多的人即使冒着风险也要选择成立公司。为了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即使公司是瑕疵设立,公司的相关负责人也会想方设法的市公司成功登记,获得营业资格。

4.公司是违法行为的掩饰

在现实社会中,并不是所有公司的成立都是为了通过正常合法的经营来获取利润,以维持公司的持续发展的,有的公司就只是作为一个外壳而存在的,这样的公司表面上成立并进行合法的经济交易,但是实际上,它是借用公司的表面现象来为不合法行为遮掩,比如黑社会“洗钱”行为,黑社会通过做违法交易得来的经济收入不能够光明正大的使用,这些钱属于不明收入,这时候就会有作为外壳的公司成立,通过“假”贸易来获取“假”利润,将这些黑钱通过这种方式变成公司“正常”交易的所得。这样的行为损害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导致了公司瑕疵设立的出现,给社会造成了恶劣影响。

三、不同法系,对瑕疵设立的公司所采取的措施

公司瑕疵设立,虽然已登记获得运营的资格,但因为其中所包含的不合法程序存在着潜藏的公司交易隐患,而使得国家对其存在一定的顾虑。在当前的世界上,主要存在着两大法系,这两大法系有着不同的产生和发展基础,也就意味着,这两大不同的法系对公司瑕疵设立后应当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有着不同的规定。

1.英美法系对瑕疵设立的公司所采取的措施

在大多数英美法系国家中,公司设立的程序相对简单,对公司提出的要求低,公司能够较为轻易地设立成功,因而在通常情况下,不存在公司设立失败的情况。即使发现公司有瑕疵设立的情况也不会就取缔公司的营业资格,不仅不会取缔营业资格还规定任何人无权以公司是瑕疵设立为理由而对公司进行干涉来取缔公司的营业资格。也就是说公司瑕疵设立在法律上仍旧是合法的。在英美法系中得到最为普遍认可的原则就是公司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这在一定程度上维持了经济市场的稳定发展。

2.大陆法系对瑕疵设立的公司所采取的措施

不同法系所秉持的原则性思维不同,也就会对公司瑕疵设立采取不同的措施,大陆法系认为公司瑕疵设立就是存在不合法的程序,因而是不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承认的,公司一旦瑕疵设立,就可以通过法定程序申请取缔公司的营业资格,也就是说公司在瑕疵设立的情况下是不被法律所承认的,也就不受法律所保护的。较为典型的国家有法国和日本。大陆法系国家受传统思维的影响,极其重视行为、程序的对法律的遵守,既是为了保证公司的相关负责人的合法利益不会受到侵害,保证公司存在的合法性,也是为了维护交易的稳定性、安全性。

四、我国现行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1.进步之处

我国对公司瑕疵设立做出了制度规定,并颁布了相关的法律条文《公司法》,这一点是我国在在公司瑕疵设立上的进步之处。条文中最为典型突出的一项要求就是对公司瑕疵设立要先作出相关警示,提醒公司尽力补救这一情况,唯有公司瑕疵设立情节严重的才能果断采取行政手段加以解决,取缔公司的存在。这种谨慎的做法体现了立法的严谨和进步。

2.不足之处

我国在公司瑕疵设立的立法上虽有可取之处,但仍旧存在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对于公司瑕疵设立的限定范围小,考虑不周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公司属于瑕疵设立的行为限制较少,停留在法律条文阶段忽视了在实际情况中,公司设立时存在的不正当行为,比如公司章程规定中没有记载必要的事项等,这些在实际情况中常出现的不正当行为没有被列入法律条文中,使得在实际的法律判定中无法做到准确的把握。第二,对公司瑕疵设立采取的措施过于绝对化。对于情节较轻的公司瑕疵设立行为处以罚款判决,对于情节较严重的直接取缔公司的营业资格。取缔公司的营业资格只能采取行政手段,通过法院诉讼程序或是通过司法程序来取缔公司的营业资格都是不受法律承认的。而这样的绝对化措施在无形中妨碍了相关利益人获得救济,不能够保护正当利益人的合法权利,也使得法院和司法审判的职能无法得到正常的发挥。第三,对责任追究的规定不合理。在现行的法律中,对于公司瑕疵设立所要追究的责任定义模糊,尤其是在民事责任的追究方面仅仅将责任追究的主题设定为公司,而对公司中具体的负责人所要承担的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

五、怎样完善公司瑕疵设立制度

1.将一般原则定为承认原则

公司在瑕疵设立的时,虽然在某些设立程序上违背了法定的程序要求,但公司的承认或取缔却牵涉到公司相关负责人的利益均衡,除却公司内部的利益关系,还牵涉到公司与公司之间经济交易往来安全和市场经济的稳定,一旦处理不当,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一旦公司取缔,就会产生资源浪费,打破原有的经济市场平衡。并且可能由于对公司瑕疵设立的否认而引起认证机关的威信受损,使人们失去信任。也就是说我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否认性原则要做出适当的改变,向承认原则转变。

2.适当扩大公司瑕疵设立的限定范围

公司瑕疵设立的限定范围不完善,只包含了一小部分,严重忽视了实际公司设立情况的变化,使实际中常出现的设立瑕疵无法得到有效判决,。要想使公司瑕疵设立事件减少,就要从扩大公司瑕疵设立范围做起并加以明确,对瑕疵类型加以分类,明确判决。

3.明确责任主体

保障市场经济的法律条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整体利益;维护路径;探究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经济法的社会地位也得到逐步的提高。在《中国特色社会法律体系》中,将对社会主义建设做出重大贡献的经济法定为社会主义的法律保障,并对经济法提出更高、更严格的要求。强调指出经济法要能够调节我国的各项经济活动,并以社会的根本利益为前提,让经济法与我国的宪法进行有效的结合,共同为建设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巨大的贡献。从以上内容可以得知,不断完善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经济法是维护我国社会整体利益的重要因素。

一、经济法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内在逻辑关系

(一)市场失控会对社会的利益产生影响

从历年的市场经济发展中我们可以观察到,以市场的竞争机制与适者生存、优胜劣汰为根本出发点,并在市场的主体下实行创新与发展,这样的模式将会使利益的主体不断发生变化、市场的资源得到最大的分配,市场的主体在这个过程中得到激发,从而市场的资源配置成为了我国市场经济的主要存在形式。上述所阐述的市场主体不断变化、资源分配无秩序,这会造成市场发展的方向出现差错,这些观点表明了市场机制并没有发挥自己的导向作用,没有履行好自己的义务。我们国家存在的现象是制定的法律法规缺失公平性、公共产品的提供存在延迟、各种经济垄断等。由此发现,市场的正常运转缺乏导向的话,将会对我国的经济利益造成严重的危害,并将直接影响我国市场经济正常、有序的运行。

(二)国家干预对控制市场的失灵具有重要的作用

若市场机制不能发挥其导向作用,就需要国家的干预来调节与维护市场的秩序,处理市场失灵造成的各种危害,从而使市场的资源进行合理的分配并得到充分的利用。社会整体利益,并不是指的每一个人或者一个集体,单凭某一个组织的力量是无法解决市场失灵造成的问题的。因此,对市场的经济进行有效的调节需要国家的经济法规、货币政策等共同作用,对国家的经济结构进行改革,从而解决市场中存在的困惑。

(三)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的重要方法

经济法来源于市场经济,是根据市场的变化与形势制定出的规章制度并能够对市场的经济活动进行调节与指导,这些内容决定了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市场经济的重要法律方法。首先,借助法律的权威性可以将配置的权限及干预边界等内容决定下来,从而减少现在社会中存在的法律与职权乱用的现象;其次,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存在差异。国家的利益仅仅体现在政府机构,而社会整体利益则需要政府和非政府团体共同决定。为了使国家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相互接近,则需要用中国特色法律中的经济法进行调节与指导,从而减少差异性,降低由国家利益引发的整体利益缺失。

二、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维护的措施

(一)将经济法写入我国的立法中

通过上述内容的阐述,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能够表明社会整体利益。例如:在《农业法》中,强调指出“巩固农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等;在《反垄断法》中,对维护社会利益与调节社会的公共利益都做出详细的阐述,并指出了具体的维护与调节的方法。虽然这些法律条文中并非都包括“社会整体利益”这个词语,但是万变不离其宗,不管是农业、工业、手工业还是其他的方面,都对我国的社会整体利益存在一定的影响,维护好每一个利益,就是对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增强社会的经济发展实力的最好帮助。

(二)加强经济法的宣传政府制定的各项决策

与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调节与指导在结果上是一致的。两者最大的区别是经济法具有程序且有规范。例如:在《农业法》中,有一条是“社会各界要关注与重视农业”,这表明社会整体利益与每一个人都有关联,我们要关注、宣传社会整体利益,共同承担责任,让社会各界去重视社会整体利益。

(三)在经济法的责任中体现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

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这是经济法的责任与义务,对于规范我国的社会整体利益具有重要的影响。首先,为了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需要遵循民事与行政责任等;其次,在履行最基本的法律法规外,需要人们创造出新的维护利益的条文规定。例如:在《食品安全法》中,增加了新的惩罚性赔偿的法律法规。这充分展示出我们可以对旧的法律法规进行删减、补充,从而更好的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

三、结语

通过上述的阐述,可以得知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具有重要的作用。市场失灵的状况下,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下借助经济法发挥国家的干预作用,更好的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维护。

[参考文献]

[1]肖迎红.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分析与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7.

保障市场经济的法律条文范文第6篇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转贴于()

关于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学者的表述并不一致。有的认为,它是民法的立法原则,又是执行法律、进行民事活动和处理民事问题的根本准绳;另有一些人认为,它是制定、解释、执行和研究民法的出发点和依据;还有人认为,它是民法的指导方针,对民法的各项规定及其实施,都有指导的效力和作用;它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与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立法指导方针,但在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民法规范起统率或指导作用上,学者的认识是一致的,没有疑异的。笔者认为,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导思想。它是立法指导思想的直接体现,是国家民事政策的直接反映,最终是由社会经济条件决定的。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效力

民法的基本原则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当然也就具有法律约束力,即具有法律效力。基本原则的这一效力表现在: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法律的准绳。任何法律的适用都离不开对法律的解释、理解,理解是否准确,解释是否合法,都要靠以其是否合乎基本原则来衡量;其二,基本原则是从事民事活动的准则。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基本原则,违反基本原则的行为也就是违反民事法规的行为,即民事违法行为;其三,基本原则是裁判民事案件的依据。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论调解,还是判决,都不能违反基本原则。因此,基本原则的约束力决定了法院可以依基本原则裁判案件。有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基本原则,多处提到”民事活动”,因此它只是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而不能作为法院处理案件的依据。

三、民法基本原则的价值

我国民法基本原则具有重要的价值,具体表现为:

(一)从法哲学的价值层面来看,民法基本原则是克服民事法律局限性的有效方法。民事法律规范可以采取严格立法方式和模糊立法方式。前者具有确定性、稳定性和效率性等优点,但同时又表现出个别不公正性、不周延性和滞后性的特点。而后者虽然具有灵活性和周延性等优点,但赋予法官过多的自由裁量权,极易造成司法腐败,使”法治”变为”人治”,从而被实践所摈弃。由此,法律的价值选择是极为艰难的。顾全了效率与安全,个别公正和周延性便难免会牺牲;而顾全了别公正和周延性,却又牺牲了效率和安全。这就是民事法律的局限性问题。而民法基本原则由于具有模糊性和灵活性的特点,它的引入将法与人两个因素结合了起来,将严格归责与自由裁量结合了起来,将个别公正性与普遍性结合了起来,从而弥补了严格立法的个别不公正性、不周延性、滞后性的缺陷。因此,它是解决民事法律价值选择的二律背反的有效方法。

(二)从功能价值层面来看,民法基本原则差不多是民事法律全部价值的负载者。这与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是密切相关的。第一,它以其自身的模糊形式保障法律的灵活性的作用,由于基本原则的模糊性,法官可根据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通过解释基本原则,把经济、政治、哲学方面的新要求补充到法律中去,以使法律追随时代的发展而与时俱进,实现法律的灵活价值;第二,转贴于()它以模糊性实现着法律的简短价值。具有模糊性的民法基本原则使法律的外延成为开放性的,这样法官可将社会生活中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则源源不断地输入于法典之中。因此,模糊性规定出现于立法,必然使法律条文的数目减少。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只有156条,这与基本原则的作用密不可分。第三,它还保障着法律的安全价值。由于基本原则具有实现法律的与时俱进的进化功能,法律不必经常修改而保持相对稳定,实现了渐进式的、生长式的发展,从而保证了法律的安全性。

保障市场经济的法律条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法律规制

1 企业社会责任概述

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企业除了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之外,所承担的维护国家、社会及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责任。主要包括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对资源环境的维护和治理以及促进社会福利事业和公共事业的顺利实施等责任。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是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重要因子,决定了企业并不是孤立生存和发展的个体,而是与周围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紧密联系的有机体,因此在整个经济活动运作的环节中都需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企业作为市场经济运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强化社会责任的履行,对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有着重要意义。

2 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

企业积极地履行社会责任,不仅能够维护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的良好运行,同时也会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使企业走向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履行社会责任可以帮助企业树立形象,建立良好的公共关系,增强知名度,从而带来强大的竞争力。因此,充分考虑企业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和承担能力的前提下,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包括:保证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广大的消费者提供能够放心使用的合格产品,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得到应有的福利,促进社会的稳定;积极参加社会公益事业,关爱弱势群体,支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反对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企业自身形象,维护市场的良性竞争和健康运行;传播中国传统文化,在国际市场建立中国企业的良好形象,提高国际竞争力;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等。

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市场和技术给予了企业更多的机遇和挑战,企业社会责任不仅是企业应该为社会完成的职责,也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有力武器。

3 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

由于许多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为最求利益最大化,只注重眼前的经济利益,导致我国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现状缺失,主要表现为:假冒产品充斥市场,劣质产品造成消费者财产和人身权利受损的事件频繁发生;只顾短期利益,消费者得不到应有的售后服务和产品保障;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影响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安全,不利于可持续发展事业的进行等。

基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现状,我们应该认清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要性,正视企业社会责任严重缺失的事实,加大力度改变这一情况。

4 企业社会责任立法现状

由于企业的最大目标是实现利益最大化,而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不能使企业立刻得到物质上的回报,甚至存在短期内与企业最求营利的目标相矛盾的表象,使得企业很难积极主动的履行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需要从法律层面上加以规制。

我国《公司法》第五条中设有企业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但只是一带而过,过于抽象的概念原则,很难被实际应用,缺乏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细则。在《劳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产品质量法》等单行法中,企业社会责任方面的法律条文都零散而模糊,尚未形成系统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体系,并且缺乏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公司法中所规定的企业社会责任属于法律责任,可以依靠法律的强制力强制履行,而一些道德层面上的社会责任,例如积极参加公益事业、在国际市场传播中国传统文化等,只能寄望企业自愿的履行,这就需要政策和法律通过激励来改善。

5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的法律规制

5.1 完善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责任体系。《公司法》中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规定,仅仅是企业的法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将《公司法》第五条的规定发展为具体的、详细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实施条款,并通过与其他部门法相结合,使其在社会实践中得以落实,具有实践价值和效率性,是目前企业社会责任立法要解决的首要问题。首先要对现行法律体系中与企业社会责任法律规制问题有关的条文进行归纳、总结和梳理,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目的为指导,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个层面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实行机制和监督机制,将散见与个法律法规中的企业社会责任相关规则,应用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理论重新整合,从不同的视角全方位的建立促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法律机制。

5.2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激励机制。企业社会责任中法律责任的部分可以利用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针对道德责任的部分,则需要采取政府引导、法律保障、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与企业自身规范相结合的方式,通过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引导和鼓励企业自觉自愿的履行道德层面的社会责任。例如从市场准入、财政税收、市场管理、科技引导等方面,对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实行产业政策优惠等。

5.3 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鼓励企业建立和完善企业文化,将企业社会责任渗透到企业文化中,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不断完善治理结构,实现内部自觉的监督。同时依靠国家政策,强化政府各职能部门对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监督,对监管不力的政府机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建立企业社会责任的社会公开监督制度,依靠社会和舆论监督。

参考文献

[1]王卫国,李东方.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

[2]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衡爱珠.金融危机下企业社会责任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经济,2009(212).

保障市场经济的法律条文范文第8篇

我国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及

措施建议

张晋芳

(山西广播电视大学长治分校,山西长治046011)

[摘要]随着人们对于人权保护的进一步关注,作为保护人权的有效武器的民商法来说,其重要性渐渐被凸显出来。本文详实地分析了我国民商法在对人权保护上的现状,根据分析取得的进展和现存的问题,得出了提升我国民商法对人权保护力度的措施建议,以期对我国民商法体系的进步与革新奉献一己之力。

关键词 ]民商法;人权;保护

[DOI]10?13939/j?cnki?zgsc?2015?09?07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的同时,人权问题如雨后春笋般影响着经济发展的脚步和人们的正常生活。人权是每个人都应该拥有的权利,保护人权不受侵害是保证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础,是实现国家繁荣富强的保障。民商法作为国家制定的、以保障经济性目标和宏观利益为目的的法律,对人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我国民商法在对人权保护上取得的进展

1?1民商法立法工作上初具规模

随着近几年我国民商法的突飞猛进,我国民商法立法工作成绩显著。民商法秉承我国传统民商法文化,不断吸取西方民商法先进成果,逐渐形成了独具特色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民商法法律体系。通过颁布各类法律、法规,如“合同法”、“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和“民法通则”等,已经建立起我国民商法一般的民事和商法典、家庭、债务以及继承法的骨骼。此外,各项法律法规的颁布与运行,对民用和商业关系的影响上也实现全面覆盖。

1?2民商法理论研究上取得显著进展

随着我国民商法立法工作的完善,民商法理论研究取得了丰实的成果。基于我国国情和独具特色的民法体系,民事立法的确立保障了民商法理论研究的发展速度。而这归根结底还要归功于我国国家法律体系发展的基础上。一些可以和国际水平媲美的民法和商法研究成果如雨后春笋版发表,民商法理论研究的进步同时也为我国民商法的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

1?3成功扮演满足市场经济需求的角色

在我国经济市场中,民商法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民商法法律体系的日臻完善为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注入了源源动力,经济行为得到规范,经济利益得到保障。一些新颁布的民法和新修订的条例,都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为重要原则的。

1?4在保护公民权利上进步卓著

我国民法、商法设立的目的之一是保护人权。我国现行民商法的立法体系充分吸取了过去立法的经验教训,在保障公民人权上做足了功夫。例如在《民法通则》中,立法系统的规定了人民可享有的权利;在《侵权责任法》中,更加体现对人权的保护。

2我国民商法对人权保护现存问题

2?1民商法条纹过于原则化、形式化

公民的财产和人身关系是民商法的主要调整对象,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历程,民商法法律体系的发展取得了一些进步,然而一些条文仍然存在过于原则化、形式化的问题。一方面,现行的民事再审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在民事再审过程中,由于制度未对时间、条件和次数进行规定与限制,导致了法律效力被削弱,甚至会导致错误的终审判决。另一方面,民商法、“民法通则”的大多数条款过于形式化。由于民商法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系统规范流程导致了人权保护上的痼疾,人身权利、财产权利、道德权利和知识产权等条例运行效果不尽如人意。最后,“民法通则”的大多数条款过于原则化。

2?2一些民用、商用单行法已过时

在民商法法律体系中,许多民用和商用的单行内容过于保守、法律结构已经过时。例如,在“公司法”中,法律条文的制定和修改主要是遵照行政处罚规定的法律责任,而对于违反民事和商业的处罚的规定少之又少。因此,这造成了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上存在功能缺失。此外,对于较强的执行分支保护,使得法律无法适应经济市场,从而很难实现对人权的充分保护。

2?3遭受挥之不去的政治色彩绑架

在我国民商法的运行中,受一定程度的政治色彩所影响着。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在我国民商法条文中,与法律责任有关的规定多源于行政处罚条例,而对民商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直接保护条例却很少。例如,在《商标法》中存在一些罚款条例,浓重的政治色彩严重影响了对人权的正常维护。

3我国民商法提升对人权保护力度的措施建议

由于现有的民商法在对于人权的保护上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因此,对我国民商法体系进行有效改革势在必行。基于上述对我国当今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3?1进一步推进民商法的立法进程

至今,我国仍未出台一部民商法典,这在我国民商法领域着实是最大的遗憾。因此,为了适应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对人权保护重视程度的加深,进一步推进民商法体系的立法,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要转变传统立法观念,加大立法对人权保护的力度。建立科学的民商法体系是保障人权的基本保障,科学的法律体系才能将违法行为扼杀在襁褓之中,才能更好地保护人权。另一方面,要实现由应急式的传统立法模式到科学化的立法模式的转变。立法不仅仅是要规范违法行为的,更是要适应经济市场实际需求而为其服务的。

3?2加强司法人员的队伍建设

法律是死的,而人是活的。法律的制定是由人来决定的、法律的实施是由人来操控的,法律对人权的保护也是由人来进行推进的。因此,司法人员是保证司法活动公平、公正的关键,司法人员的素质直接地影响着民商法的效力。首先,要将更多的人才引入到司法人员的队伍中来。司法部门要加强人才引入机制建设,对于学历高、经验丰富的司法人员引入时,可以通过优待政策给予支持。其次,要加强对现有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通过专业、技能培训、廉洁培训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素质。最后,还要建立绩效考核制度。通过绩效考核制度,增强司法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和进取心。

3?3加强民商法运行机制的建设

完善的、科学的民商法运行机制是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保护人民基本权利的有效武器。一方面,建立一套完备的民商法运行机制,需要规范各项权力的行使,对民商法领域的检察权和审判权交由专门的司法机关去独立运行,这样才能有助于司法公平、公开和公正。并形成监督机制,由特定部门和大众进行监督,杜绝一切腐败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建立一套完备的民商法运行机制,需要与我国市场经济的现实相适应。任何一部法律与现实需求相脱离,都将会毫无用武之地。

3?4提高立法效率,促进民商法创新

在我国,立法进度缓慢、立法周期漫长的现象多有发生。为了使民商法的立法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速度,需要对立法效率进行提升,从而全面推进民商法的创新。首先,民商法的创新离不开民商法理论研究的创新。近些年来,我国在民商法理论研究上取得的成果是可喜的,但是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随着我国科技和经济的飞速发展,互联网越来越普及,电子商务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这就为我国传统的民商法带来了挑战,对民商法的创新研究显得势在必行。

4结论

民商法是以法律的形式对人权进行保障的,民商法追求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由、平等、公平,对实现公民的权益和促进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于我国民商法所取得的进步和现存的问题,我们要本着理论联系实际、理论服务实际的角度出发,借鉴国外先进立法成果的同时,注重发展具有我国特色的民商法人权保护体系。

参考文献:

[1]肖云端?我国妇女人权保护的法理思考[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2)?

[2]苗慧?民商法对人权的保护现状探讨[J]?法制与社会,2010(8)?

[3]王建文?论商法理念的内涵及其适用价值[J]?南京人学学报(哲学?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版),2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