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十四大经济体制

十四大经济体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十四大经济体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十四大经济体制范文第1篇

关键词:税收改革 财务 会计 对策

所谓的税制改革是通过税制设计和税制结构的边际改变来增进社会福利的过程。伴随国家政治、经济形式的发展,改革开放这30多年期间,中国的税制变动极大,从不完全税收制度发展演变为完全税收制度,从而成为财政收入主体方式,基本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一、税制改革的发展历程

从中国改革放开放初期至今,中国税制改革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历史时期:

(一)1984年第一次重大税制改革

从1978-1982年期间,党的明确提出了改革经济体制的任务,由原来单一的公有制经济结构逐渐演变为以公有制为基础,多种经济成分和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的机构;

(二)1994年第二次重大税制改革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召开明确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我国税制无疑将面对新的挑战和考验。

(三)2004年至今的第三次重大税制改革

党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主要内容统一税制,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高速发展的要求。

第14届中国发展高层论坛在今年3月24-25于北京举行,“促进包容性增长的财税体制改革”分论坛上,亚洲开发银行副行长史蒂芬.格罗夫指出,中国目前成为世界上第二大经济体,在财政和税制方面必须改革,如果不进行的话,对于中国经济未来可持续性会有挑战,财政政策对于减少收入和发展的不平衡是非常有益的,由此可见,税制改革对企业发展的重要性。

二、税收改革对企业财务与会计的影响

由于会计核算制度和税法和的目的不一样,税制改革在某种程度上必然会影响到企业会计核算制度,企业只有顺应税法的改革方向来制定会计制度,方可长期保持制度的一致性,做到依附并且严格遵从税法的法则法规,不脱离和违背税法制度。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中的问题

在增值税会计处理间事件中,姑且不考虑增值税是否是费用处理,参照现在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准则,存在一下几个主要的问题:

1、进项税额核算和税收征管的不协调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1994年由原来的进项税额抵扣制度改革成“票到扣税法”。

2、会计核算中的交纳税金违背了“明晰性”原则

根据税制规定,企业没有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安排二级科目“未交增值税”,核算企业当月未交和多交的增值税以及月终转入的应交和未交增值税,这导致了“应交税金”科目的杂乱无章。我国之所以要增加“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目的是更好的区分留抵进项额和应交却未交的增值税,预防两者的因为相互冲突而提前抵税。

3、增加虚开增值税发票以及偷税的风险

增值税发票不单是一般的商事凭证,同时也有纳税和扣税凭证的作用;另外,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的新规定的形成,对于企业部分的固定资产中的进项税抵扣造成了影响,部分企业利用这一点来虚开发票,制造虚假的交易现象。

4、账务处理的差异

新税制和财务制度的账务处理都存在一定的差异,尤其是对存货的核算。例如: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按新税制,在专用发票应表明税款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而按财务制度,应按照应付金额或者实际支付,来借记“商品采购”或“材料采购”等科目。因此,在税制改革的初期,企业财务人员必须时刻关注税制改革的新文件规则,能够及时的调整企业单位的会计处理工作,更好的适应税制改革,以免出现差错。

(二)印花税会计处理中的矛盾

在经济活动中,印花税是一种应税凭证为对象所征的税,其包括了签订的各种合同、营业账簿、产权转移书据、权利许可证等。印花税针对的对象有合同、营业账簿、许可证和权利等。它与其他的税种比较,相对而言,税率明显要低很多,税负也轻,有着积少成多、广集资金的财政效应。

(三)税收申报会计报表的差异

在新条例的报表中,会计核算制度的“主营业务收入”、可视为销售收入的以及应当被确定为当期收入的都属于“销售收入”所谓的视同销售指的是会计角度来说不是销售核算,但在税收角度确是销售,是一种缴税金的商品或者劳务的转变行为。在过去的旧报表中,“销售收入”包括的是企业基本业务收入,像出租、委托加工、销售、转让资产等都视同销售收入,新税法的形成拉近了税收和会计之间的收入距离,简化了纳税人的核算工作。

在新申报表中,纳税人产生的现金扣视为财务费用,销售退回和其他的折扣都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在旧申报表中,现金折扣在“销售收入”项下扣减,减少因税法规定不清晰而产生的差别。

在新条例规定的报表里,销售收入指的是业务宣传费和招待费以及广告费等扣除的基数,避免了旧报表里相关的营业收入、销售收入、全年销售收入净额等等基数的混乱。从而有效的降低了税收的征管成本,增加效益。

总之,税务会计形成至今已有一段时间,但由于税制改革时间还不长,新学科的创建和完善也需要不断的探索和实践,因此,要设置适应我国国情的税务会计还需要广大的财务工作者长期的不懈努力。

三、企业财务与会计适应税制改革的对策

(一)加强企业财务监督管理

财务监督体系作为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部分之一,在制度的安排下,它约束和监督了企业各个委托层次中的财务活动。由此可见,拥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协助了内部财务监督体系发挥更好的作用,因此,健全财务监督工作体系和改进监督方法是发挥企业财务监督作用的重要措施。

(二)提升财务会计工作人员的素质要求

1、认真学习新税制

作为企业的财务工作者,不仅要懂得会计核算、抓财务管理,还要清楚经济事项,当好领导的参谋长。因此,会计工作者必须掌握新税制度相关知识,熟悉它和企业的利弊关系。

2、强化会计的基础工作,提升会计核算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新的税制对企业会计核算做出了较高的要求,比如:实行增值税是建立在较高的会计核算中,假如会计核算结果的不精确性,那么每道环节中计算出来的增值税也相应不准确,很难达到预计中的结果。

3、探索税法与会计的结合点,建立尽可能完善的税务会计学科体系

目前,我国的财务会计学科体系中,还未形成单独的税务会计, 所有的纳税业务是利润分配核算和商品购销的相结合,与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税利合一征收体制和统收统支的管理体制相符合的。

4、完善自身制度,跟上改革步伐

随着社会经济环境的根本性变化,税制改革势在必行。税制改革必须遵循税制优化的基本原则,必须把握税制的适时性、适应性、完整性和严密性。由于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各级政府管理经济的手段不能再用过去那种单纯行政计划和干预控制,应该转化成运用经济杠杆原理来进行经济宏观调控,并延伸到服务职能,作为政府理财部门的财政机关也理应做出相应的变革。另外,“采用加速折旧,提高企业固定资产折旧率”和“放宽”对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标准的规定,它有效的提升了企业对固定资产投资的踊跃性,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同时,也增强了经济效益和竞争力,促进了技术和资本密集型企业的不断发展。

四、结束语

自我国建立税法以来,一直在尝试着改革,不断的优化税制结构,以便能够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但由于税法与财务会计核算的目的异同,在某种程度,税收改革对企业财务会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所以只有我们不断完善税收制度和财务管理系统,弥补存在的缺陷,才能进一步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同时企业更好的运用税收政策来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1]王志刚.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思考:希望与挑战[J].金融发展评论,2012(2)

十四大经济体制范文第2篇

从个人的职业发展生涯来说,从国企到民企后的8年里,他摆脱了很多束缚,透过企业的兼并、收购及资本运作,协助“老板”让一个有着几十亿资产的民营企业通过制度化的管理而日渐壮大。不过,谈到14年的国企生涯,陈光全对于“中化”这样的国企依然有着难以割舍的情感,毕竟14年间,他亲历了改革路上的种种变化。

曾经历的“后官商时代”

大学时代的陈光全对于企业管理便有着浓厚的兴趣,1984年7月,刚读完大一的他在参与了武汉洗衣厂的调查后,便在经济学术期刊上发表了学术论文。这也让他破格地由国际金融系转入经济管理系。“那时候,正处于经济体制改革的起步阶段。我经常翻阅经济类杂志,关注经济界的研究热点,像当时提到的‘利改税’、‘企业活力’“横向联系”等,都是边学习边研究,大学4年间便发表了16篇经济论文。”在陈光全心中,大学期间经济管理知识的充分积累,为他后来的发展做了扎实的铺垫。

1987年大学毕业后,陈光全得以顺利进入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工作。“当时处于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时代,进出口权是垄断的。像农药、化肥、石油、橡胶等产品进口,只有凭借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的合同,才可以报关。”陈光全回忆,“当时外经贸部实行商品许可证制度,于是也衍生出一批倒卖许可证的商人。许可证制度也让很多国有企业透过这一垄断便利赚到了很多钱,一定程度上培养了官商的习气。于是,当时流行这样的话:门难进,脸难看,事情更难办!”

1987到1992年的5年里,陈光全由中化的一名业务员到副科长、科长。在体会着国企发展变化的过程中,他总结这段时间亦为国有大型企业的垄断经营期,由此更衍生了许可证买卖的投机倒把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滋生了垄断经营下的腐败,这一阶段有点像官商时代的尾期!有点暮色苍茫看劲松的感觉。”陈光全笑称。

在这个阶段,陈光全做出了两件主动而为的事,在今天看来,都颇具职业发展眼光。“1988年,当时的官商作风太浓了,严格限定二三十种进出口商品,于是很多人都呼吁,进一步放开进出口的种类。”看到机会后,陈光全主动请缨开展自营业务,“就是除了进口计划内的产品外,我们选择国内最紧缺、最好销售的产品进口,然后直接销售给最终客户(工厂或公司)。这样一年下来,占进口量不足1/10的自营业务量,却带来了超过1/5的利润。”

而第二件举措则是“维系客户关系”,因为当时中国农资总公司也在积极争取农药的进口权。“两家公司共同竞争客户,我们只有提供更好的服务才能维系更多的客户。于是,结合自己的业务经验及知识学习,撰写出版了26万字的《农药营销管理指南》一书。这不仅给客户以知识上的服务,更让很多人觉得中化还是最权威、更周到的服务商。”陈光全总结道,“那时候我们已经有意识地用市场供求关系的思路,逐步向有计划的市场经济迈进了!”

“头脑发热期”的来由

“自1992开始,市场经济概念越来越多地被提及。对于改革,虽然存在两种声音,一种是国有大型企业不能改,一种是市场客户要打破垄断必须改。而在实际工作中,中化已经在原有取得的优势上,开始整合客户市场。1992年8月,我被调到中化北海有限公司任职总经理。”陈光全回忆,“中化开始打破以往的进出口业务格局,开始进入更多领域,进口产品甚至拓展到钢材、粮油。”

1992年10月,党的十四大报告指出,转换国有企业特别是大中型企业的经营机制,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中心环节。此后,外汇控制开始放开,出现调剂外汇。“此前,在严格的外汇控制下,1美元兑换5.8元人民币。而放开后,国家计划一部分,外汇市场调剂一部分,调剂部分为1美元兑9元甚至11元人民币。这样,调剂外汇制度不仅刺激了自营出口,也使得自营进口业务成为积极争取的项目。”而当时调入中化北海的陈光全两年内,在外贸进口业务中便创造了近千万的利润。

在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国家由放开统一计划开始转入企业自主经营的过程中,企业放开搞活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同时,问题也随之出现。“很多企业看到哪些商品好销,便盲目购进;有了钱便盲目投资建项目,结果重复建设、摊子过大、资源浪费等等很多问题便出现了。当时的中化和很多国企一样,也处在一个头脑发热期,参与到很多项目建设,而新项目的人才、管理、绩效又跟不上,大进大出带来了资金的大量沉淀。最终使得中化面临现金链紧绷、甚至持续发展受到威胁的困境。”

充当“救火队员”的日子

1995年3月,陈光全调任中化总公司企管部副总经理。“那时中化的分支机构国内外加起来就有100多家,这在当时的公司体系上看来摊子过大了。”陈光全谈到当年公司治理结构调整的举措依然很沉重,“总公司就像一支救火队,各级公司总经理就像救火队员。中化开始了全面清理整顿,对于亏损的经营项目和公司进行关、停、并、转,裁减机构,努力增加现金流。”

1995年到1998年的四年,中化一直在努力度过最困难期。而正是这种及时地“救火”战,让中化开始向现代企业管理迈进。“不仅内部全面收缩整顿,中化更借助外力,聘请国外咨询机构梳理解决内部问题。”陈光全谈到,“那时推行的ERP企业战略,不仅解决了庞大的不良库存和应收账款,更建立了风险管理系统。通过完善的前台、、后台风险管理平台,使得企业在战略管理上有了清晰的方向。”

在规范的公司制度化管理下,中化摆脱了盲目投资、盲目扩张的投资风险,在企业人事任免、财务管理上更加的科学化。“记得1992年我去北海任职时,公司连财务人员都没有随同派出。完全是靠对人的信任而不是制度管控。而改革后,各级财务经理的人事任免和薪酬安排全由总公司统一调动。每月公司都会组织战略质询会,几十个处长汇报各自公司的发展情况,向刘德树总裁‘逐一过堂’。压力不断增大,而给予个人发展的机会也更多了!”1997年到1999年底,陈光全先后被任命为中化金桥国际贸易公司、中化塑料有限公司总经理。

1999年底,当总公司进入稳健经营,并逐步消化历史遗留问题的时候,陈光全主动请缨到中化山东进出口集团公司工作。“当时中化山东公司属于濒临倒闭的状态,我刚到任时,有着1200多名员工的公司只有600人上班。而上班族中仅小车司机就有37人。”再次充当救火队员的陈光全将总公司的改革系统运用到山东公司,“那时总公司的《中化报》几乎每期都有我们山东公司的改革报道,连续20余期连载。经历一年半的改革,公司走向了再生!”

留恋 基于持续的关注

“前些时,中化山东公司总经理谢险峰来京参加长江商学院的EMBA学习,还谈到公司现在每年都会有几千万的利润额。我感到十分欣慰!”2001年,陈光全被“四环”集团从中化挖走并任职CEO,当他谈到当年经管的公司依然很亲切,对当初的同事能取得今天的成绩,不免为之骄傲。

如果说,8年前从国企的离开,是想摆脱太多的束缚,“感觉总公司就像一个大的贝壳,而自己掌管的分公司就是依附于总公司才可生存的海螺。每项决策、每项业务都要经过严格的体系决策,不到几个月都批不下来,而批下来时,很多时候都错过了市场机会。除此,14年的国企生涯,也仅能熟悉有限的几种商品经营,对于企业管理的接触面也较窄。”那么,当时的民企“四环”恰好给了他充分发挥企业管理的空间,8年中,“四环”通过整合、收购、兼并等资本运作,日益壮大。

十四大经济体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广播电视;产业发展

一、市场经济体制与广播电视的产业化

市场经济就是以市场作为配置资源的基础手段的经济制度。在这一制度下,各行各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遵循价值规律、平等竞争规律,否则就无法生存。事实证明,市场经济体制是一个统一的、开放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社会生产所需的稀缺资源必然在平等竞争规律的作用下,按照价值规律的原则在全社会自由流动。广播电视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优质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要得到所需资源,广播电视业只能按市场经济规律办事,打破自我封闭,走产业化发展道路,用自己的竞争优势来吸引优质资源,否则,自己的优质资源就可能流向其他行业。其次,现代市场经济在全社会配置资源主要靠“看不见的手”,同时还要辅之以政府的宏观调控。不论是“看不见的手”,还是政府的宏观调控,都需要及时、准确地传递大量的市场信息和政府调控信息,这就要求广播电视等现代传媒业的繁荣与发展。再次,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众多的市场主体之间开展竞争的重要手段就是及时获得有用信息指导其生产经营、自己的企业形象信息和产品信息以赢得更多的消费者,这也客观要求我国广播电视等现代传媒业必须有相应的发展。

二、现代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促使我国广播电视业走向产业化

广播电视业是一个技术密集的行业,它伴随着现代电子技术的产生而产生,随着现代电子技术的发展而发展。近10年来,以数字技术、卫星技术、光传输技术和网络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正在给广播电视的发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技术的发展决定着广播电视的节目制作质量、传输质量和覆盖范围,这些因素都是广播电视业竞争发展的手段,所以,国外的广播电视集团已经纷纷采用或正在规划新技术的大规模应用。我国的广播电视业要想参与竞争,同样必须大规模采用现代新技术。这就出现了一个现实的问题,即技术改造所需的巨额资金从哪里来?还能不能像过去那样完全靠国家来投资?答案是否定的。原因主要有二:第一,国家目前确实没有能力投入大量资金给广播电视业;第二,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国家也确实没有必要为广播电视业投入巨额资金,只要允许广播电视走产业化发展道路,广播电视业就完全有可能按照产业运作的方式从市场上多渠道筹集资金来实施大规模技术改造。

三、产业竞争促使我国广播电视业走向产业化

在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广播电视面临着“内挤外压”的竞争局面。“内挤”是指行业内和国内不同媒介间的激烈竞争,例如电台与电台之间、电视台与电视台之间、广播电视媒介与印刷媒介之间以及与互联网媒介的竞争、广播电视传输网络与其他传输网络之间的竞争等;“外压”是指我国的广播电视业与国外的各种传播媒介之间的竞争。为在“内挤外压”的形势下求生存求发展,我国的广播电视业整体和业内的各法人主体只能选择竞争,走产业化的道路。

四、推动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化发展的对策建议

面对市场经济、信息经济和新科技革命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我国广播电视业必须选择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以改革、创新和技术进步为动力,走产业化和集约化发展的道路。

1、充分利用国家产业政策所提供的发展机遇

1985年,国家明确把广播电视业列为第三产业。在此政策的鼓舞下,此后的一个时期,特别是十四大以后,我国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速度明显加快。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十五”计划必须坚持“以发展为主题”,这预示着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将迎来新一轮发展。国家在“十五”期间将继续加快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第三产业和信息产业的发展,要“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要“面向市场,推进体制创新,努力实现我国信息产业的跨越式发展”。如前所述,广播电视业应属第三产业中的信息服务业。所以,我国的广播电视产业应积极利用有利的产业政策,在“十五”期间加快产业化发展。

2、正确处理好“两种属性”和“两种功能”的关系

“两种属性”就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我国广播电视业同时具有“经济属性”和“政治属性”,与之相对应,我国广播电视业就同时具有“产业功能”和“喉舌功能”。能否正确理解和妥善处理好“两种属性”和“两种功能”的关系,是决定我国广播电视产业能否健康快速发展的关键。

首先,必须明确,我国的广播电视作为执政党和政府的“喉舌”,它自诞生之日起就担负着政治宣传的任务,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价值标准。我国广播电视的这种政治属性和喉舌功能在今天仍然客观存在,并且是不可削弱的。与以往不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广播电视不仅有政治属性和喉舌功能,而且还应该有经济属性和产业功能。

其次,广播电视的产业功能与喉舌功能必须统一起来,统一的基础就是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产业功能以经济效益最大化为最高标准;喉舌功能以社会效益最大化为最高标准。在现代文明社会,任何产业要取得经济效益,都必须以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为前提,都必须以产品或者服务来“为人民服务”,满足人们合法的、正当的、健康的物质文化需要,只有这样,这个产业才能赢得政府、社会和大众消费者的支持,它的经济效益才能得到实现和保护。

所以,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在追求效益的时候,必须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统一起来,必须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在确保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实现其经济效益,这是我国广播电视产业化发展中必须始终坚持的原则。

3、明确产权关系,培育自我积累机制和平等竞争机制

我国广播电视产业诞生以来,一直是作为事业单位存在的,其开支全部由国家负担,按预算供给,其产权当然都是十分清楚的,那就是国家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使用权、支配权、收益权、处置权。但1979年以后,随着中国广播电视广告业的发展和广播电视机构自身资本经营积累的增多,广播电视业的投资结构由国家一元结构逐渐转化为国家投入、广播电视机构自身资本积累投入和借贷经营的三元结构。随着产业的发展,我国的广播电视产业规模越来越大,经营范围越来越广,积累的资产也越来越多。但资产特别是增量资产的权益和权利问题也显得越来越突出了。广播电视机构越来越关心,三元结构的投资收益如何分配?多种经营的收入和积累的资产(包括有形和无形)是属于机构还是国家所有?谁拥有最终的支配权和交易权?法人产权与所有权、经营权到底是何关系?各种权利主体如何监督制约?这些产业发展实践中遇到的具体问题,无论是在国家颁布的现行广播电视法规中、政策中,还是在当今的广播电视理论研究中,都找不到确切的答案或解释。没有法律依据,一方面造成政府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权力的时候带有很大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从而为“人治”提供了弹性空间;另一方面造成广播电视机构缺少必要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经营管理的随意性和无政府主义倾向比较严重。这种状况,一方面挫伤了广播电视机构资本积累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造成了广播电视机构采取不计成本的粗放型经营方式,有意隐瞒真实经营情况的体制和机制漏洞。如此经营,中国广播电视产业资本何以大规模积累并积累到足以与国际广播电视集团竞争的规模?而不解决产权问题和资本积累的动力问题,又何以改变这种经营状况呢?

另外,产权关系不清,造成广播电视产业内部的不平等竞争。例如,中央级的电台、电视台就可以借助国家的行政命令,要求全国各地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站)无偿转播其广播电视节目,扩大覆盖率和收视率所带来的收益完全由中央电台和电视享,而转播成本却要地方电台和电视台来承担。省级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同样存在利用行政命令转嫁成本、独享成果的情况。这种不平等的竞争严重制约了广播电视产业内部的协调发展,其根源就在于广播电视产业内部各法人实体之间的产权关系不清。

4、大力发展国民经济,为广播电视产业发展创造需求

如前所述,传播是人类从事生产活动的产物,而且随着人类生产活动的发展而发展。具体说,国民经济在以下方面的发展都会推动广播电视产业的发展:

第一,努力扩大经济总量,可增加对广播电视传播的需求。

第二,加快开放市场,扩大和深化专业化分工,这样,信息沟通需求的增加必然会促进广播电视信息服务供给的增加。

第三,努力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也可以带来对广播电视传播需求的增加。社会主义生产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的需要。人民的“文化需要”主要包括娱乐的需要、获得知识的需要、了解国家政治和社会信息的需要等。广播电视恰恰就具有满足人们这些需要的功能。所以,只要坚持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方向,我国就必然会选择在大力发展物质生产的同时加快发展广播电视等服务产业的道路。

5、加快城市化进程,为广播电视产业发展创造条件

广播电视产业属于第三产业,而第三产业得以充分发展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社会的城市化水平要有相当程度的发展,所以,我国的广播电视产业的快速发展也离不开城市化的发展。其原因主要有三:(1)城市化水平的提高,意味着整个社会的人口中城市居民比例的提高。而城市文明客观上要求或者说逼迫城市居民必须尽量多地掌握知识和信息,这就意味着城市对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介的大量需求。(2)实践证明,城市经济的生产效率一般都要远远高于农业,因此,城市居民的收入水平也就远远高于农村居民,相应的,城市居民对于广播电视产品的购买力也就远高于农村居民。有购买力的城市自然就会支撑广播电视业在城市快速发展。(3)城市与农村的一个重要区别就是城市居民居住集中,而农村居民居住分散。这就造成在城市发展广播电视业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的成本要明显低于农村。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广播电视产业更倾向于优先在居民集中的城市发展。

6、完善法律,确立广播电视的产业地位

我国的广播电视产业虽然已有相当规模,但发展中仍然存在障碍,其根本原因在于广播电视产业的法律地位尚未确立。现有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没有明确广播电视的双重属性,只强调了它的政治属性,没有提及它的经济属性或产业功能。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没有法律支持和规范的产业就难以健康发展。

7、走集团化发展的道路

广播电视集团化,就是若干实体按照市场运作规律和现代企业制度,通过联合、兼并、控股等方式形成广播电视集团的过程。这也是借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实现人才、技术、资金、设备等资源的有效合理配置,加强分工、合作,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过程,是追求最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过程。

十四大经济体制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经济法 行政法 经济行政法 经济管理关系 行政关系

自经济法在我国产生起,有关经济法的性质、地位及其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一直是法学界久盛不衰的话题,但至今为止对这些问题的讨论多集中在经济法学界,本文则试图从行政法学的角度去认识经济法,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

一、对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及其行政法关系认识的析评

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宣告了以“纵横统一论”为基础的大经济法的解体,尽管自此以后经济法学界仍有个别学者坚持以“纵横统一论”作为经济法的基础理论①[孔德固:《“纵横统一论”是科学的经济法基础理论》,《政法论坛》1997年第1期。],但属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个别理论现象,多数学者转向“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②[李中圣:《经济法:政府管理经济的法律》,《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1994年第1期。],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即国家经济调节管理关系③[漆多俊主编:《经济法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页。],有学者甚至得出这样的结论:“在经济法学研究中,人们的最大共识莫过于‘经济法应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判断”,并认为“把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经济管理关系,体现了社会主义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也符合经济法的本来含义”①[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因此,经济法学在近十多年特别是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的理论研究中,“经济管理关系论”基本上占据了经济法学研究的统治地位,成为经济法学研究中代表性的理论基础②[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的基本观点很多。在诸多观点中,以“经济管理关系论”最具代表性,其他的观点或难引起理论界的共鸣,或为“经济管理关系论”的不同表述方式,所以,本文以“经济管理关系论”为基础展开讨论,其他的观点不再一一评析。].

由于“经济管理关系论”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因此,什么是经济管理关系或者说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是什么?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问题。在1992年以后,经济法学界逐渐从争执不休的状态中摆脱出来,从市场经济与国家干预的角度去认识和把握经济管理关系,把经济管理关系的本质理解为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关系。但是,国家干预经济所形成的经济管理关系是否都属于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范围呢?对此,经济法学界分歧较大:有的认为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皆属于经济法调整的范围③[谢次昌:《论经济法的对象、地位及学科建设》,《中国法学》1990年第6期。],有的认为笼统地讲经济法调整所有的经济管理关系是不妥的,因为经济管理关系中还包含有行政管理关系,而行政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经济法只应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④[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但哪部分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经济法学界意见又不一致:有的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国家以公有财产和公共利益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市场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纵向经济关系⑤[尹中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初探》,《法学研究》1993年第6期。],有的则根据国家经济管理手段的不同把国家的经济管理划分为直接管理和间接管理,认为在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以权力从属为特征的行政关系,这部分管理关系应由行政法调整,而在间接管理领域发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则是一种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关系,这部分经济管理包括宏观调控经济关系和市场管理经济关系两个方面,它们才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⑥[同④。],还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调整的仅仅是间接宏观调控性经济关系⑦[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所以,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主张或赞同“经济管理关系论”,但学者们对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的理解和认识并不一致。

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界定为经济管理关系,虽然将经济法与民商法区分开来,但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行政管理关系发生了碰撞,所以,经济法学界在诠释这一基础理论的同时一直致力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讨论,力图将经济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

(一)在经济法学界,学者们大多从以下诸方面阐述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别

1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不同

从调整对象的角度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这是经济法学界集中讨论的一个方面。但由于学者们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的性质及其范围缺少统一认识,因而,在讨论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到底有哪些本质的不同和区别时其观点亦各不相同。从总体上说,凡主张经济法应调整所有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多依据管理内容有无经济性而将国家的管理关系分为经济性的管理关系和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非经济性的管理关系,而经济法调整的则是经济性的管理关系,从而依据调整对象是否具有经济内容而将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开来①[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凡主张经济法只调整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学者则多从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包括部分经济管理关系)的不同法律属性方面去分析两者的不同和区别,他们从传统的行政管理理念出发,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的社会关系,因此,在经济管理领域,如果经济管理关系是依据行政命令而发生的,是一种直接的管理关系的话,那么,这种管理关系就是一种仅具经济外壳的行政关系,它应由行政法去调整;相反,如果经济管理关系的发生根据不是行政命令,而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间接的调节手段,那么,这种宏观的、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应由经济法调整,因为这种经济管理关系与一般的行政管理关系有着本质的不同②[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

2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不同

基本的看法认为行政法主要依靠直接的调整方式作用于管理对象,而经济法则主要采用间接的调整方式③[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行政法主要采取单一的以行政命令为主的行政手段,而经济法的调整手段主要体现为普遍性的调控措施,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信贷、利率等经济手段的运用,经济法发生作用的主要方式是通过充分发挥经济杠杆的调节作用引导市场经济的发展④[李中圣:《关于经济法调整的研究》,《法学研究》1994年第2期;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从而以经济管理的方式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作为区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之一。3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法律性质不同在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引证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的观念而将我国的行政法定性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认为行政法并不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经济性内容,它重在经济管理中的程序性内容,并以行政程序监督权力的行使,防止权力的滥用;而经济法既不是也无需是控权法,经济法最关注的是用以干预经济的调控政策、竞争政策是否得当,并认为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行政机关制定这些经济政策的行为进行控制是荒谬的⑤[同③。].这种观点将经济法视为一种实体法、授权法。此外,还有学者从行政法与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行政法与经济法产生的不同历史背景等方面去分析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认为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国家利益,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政法是在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在“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理念下产生的,是政治法,而经济法则是生产社会化和垄断的产物,它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竞争向垄断过渡的阶段,是国家干预经济的结果;在我国,行政法是计划经济的产物,是计划经济的法律代名词,它无法承担起管理市场经济的任务,对市场经济的干预和管理只能依赖经济法,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等等。

(二)经济法学界在讨论经济法以及其与行政法的区别时以下问题值得一提

1 在关系到经济法地位的一系列基本问题上至今没有形成共识

具体表现在:(1)在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方面,如前所述,尽管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赞成“经济管理关系论”,但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经济管理关系到底具有哪些本质特征以及它与作为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行政管理关系之间有哪些实质性的不同和差异至今未能解释清楚,至于不赞成仅以经济管理关系作为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观点就更多、更杂。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到底是什么,这实际上是经济法学界讨论至今仍未能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2)在经济法的调整方式上,尽管多数学者将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定性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但是,国家干预经济(经济管理)的方式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表现形式说法不一:有的认为,国家之手有三种基本动作即强制、参与和促导①[刘国欢:《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回顾、评析与展望》,《法律科学》1996年第1期;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213页。],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法律手段(包括价格、税收、工资等和行政手段如国有化和计划),一种是法律手段②[王保树:《市场经济与经济法学的发展机遇》,《法学研究》1993年第2期。],有的认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是普遍性的调控措施③[徐中起等:《论经济法与行政法之区别》,《云南学术探索》1997年第5期。],还有的认为国家干预所使用的是一系列具有充分弹性的经济手段④[同①,目录第1-5页。],等等。(3)在经济法的体系结构方面,对经济法调整对象及调整方式的不同认识导致经济法体系构架上的分歧与混乱:有的认为经济法应由市场障碍排除法、国家投资经营法、国家宏观调控法及涉外经济法所构成⑤[同③。],有的认为经济法主要包括市场管理法和宏观经济管理法两方面⑥,还有的认为经济法仅是指宏观调控法⑦[王希圣:《经济法概念新论》,《河北法学》1994年第2期。],等等。

2 理论研究中存在着理论与实践的脱节及研究方式上的牵强附会

具体表现在:(1)不少学者一方面坚持认为经济法调整的是宏观的、间接的经济管理关系,财政、金融、税收及其他普遍性的调控措施和经济手段才是经济法作用的主要方式,是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本质区别,另一方面又将市场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体系范围,并将竞争法视为经济法的龙头与核心,而在市场管理法中,无论是竞争法、价格法还是其他的管理法,立法上都是直接授予经济行政管理机关以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这些监督检查权、处理处罚权无一不是行政法上以直接管理为特征的行政手段。(2)由于经济法学界一再试图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去研究,因而,在实际研究中唯恐触及行政法的内容,为了以示与行政法的区别而不得不在具体的研究中标新立意。譬如在阐述经济管理法律关系时,为了以示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区别而将行使经济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其他行政主体称之为经济法主体,将行政主体在经济行政管理中的职权与职责称之为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⑧[张守文等:《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33-139页。],将行政主体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对经济主体及个人实施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称之为经济法律责任,将经济组织与个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诉讼称为经济诉讼,甚至建议制定统一的《经济责任法》和独立的《经济诉讼法》①[杜飞进:《论经济责任》,人民日报出版社1990年版,第192-195页。].

3 对行政法特别是我国行政法的本质特征存在着重大的认识上的误解

具体表现在:(1)关于行政管理关系本质特征的误解。不少学者将行政管理关系理解为一种单一的、机械的、直接的、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隶属性社会关系,并得出结论认为这种社会关系只适用于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而不适用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管理,市场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经济的间接管理关系需要由经济法去规范和调整。(2)关于行政法手段的误解。与对行政管理关系的误解相联结,不少学者将行政法手段等同于行政手段,又将行政手段简单地理解为行政命令,同时将经济手段等同于经济法手段,是经济法作用的体现,并以示与行政法相区别。(3)关于行政法价值目标的误解。有学者将行政法所追求和实现的价值目标简单地归结为国家利益,认为行政法的直接目的就是为了满足国家利益的需求,而经济法所追求和实现的是社会公共利益。(4)关于行政法本质特征的误解。有的学者置我国行政法上诸如治安行政管理、工商行政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城市建设管理、资源环境保护、司法行政管理、教育科技文化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实体法、管理法于不顾,而片面地依据英美法系行政法的理念将我国的行政法定义为“控权法”、“程序法”、“管理管理者之法”,从而将作为我国行政法组成部分的行政管理法分割出去,并将作为行政实体法一部分的经济行政管理法纳入经济法的范畴。

二、经济(行政)法的实质及其法律属性

如果将经济法定性为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那么这种意义上的经济法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法,对此学界早有论及②[梁慧星等:《经济法的理论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196-213页。].但关于经济行政法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经济法学界与行政法学界在认识上存有较大分歧:经济法学界认为,经济行政法是与行政法相并列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行政法仅是经济行政法形成过程中的一个渗透因素③[王保树:《关于经济法与行政法关系的思考》,《法学研究》1992年第2期。];而在行政法学界看来,经济行政法不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仅仅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它与行政法之间是总则与分则、基本行政法与部门行政法的关系,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④[王克稳:《经济行政法论》,《法律科学》1994年第1期。].

在行政法学领域,经济行政法之为行政法,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认识:

(一)国家干预经济的本质是公权力(行政权)的作用亦如经济法学界所述,现代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国家的干预与调控,我国也不例外,同时,在现代法治社会,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管理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正因为如此,经济法学界多数学者将经济法归结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但国家如何去干预、管理经济活动或者说“国家之手”有哪些具体方式?经济法学界的概括模棱两可,让人难以捉摸。而从行政法的角度看,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无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国家权力的干预,即通过国家行政权的运用和行使来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而国家在运用行政权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方面,其手段是多种多样的:既可以是直接的干预,也可以是间接的调控,既可能是以行政命令、行政强制为主的行政手段,也可能是以税收、利率、信贷等经济杠杆为主的经济手段,选择怎样的干预和管理手段是由经济活动的具体情况所决定的①[在1997年爆发的东南亚金融危机中,各国和地区干预和处理这一危机的手段即不尽相同,其中印度尼西亚政府直接下令关闭了16家信誉不好的银行,而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则采取提高银行贷款利率、增加投机交易成本的方式打击金融投机商的交易活动,上述就是两种完全不同的调节手段,但他们的本质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一致的。];二是国家的非权力干预,即国家以非强制的手段在取得有关经济组织和个人同意或协助的基础上来达到调节经济活动的目的,这种非强制的手段通常称之为行政指导,主要有劝告、通告、建议、警告、注意、指导等形式。由于这种非权力的干预以取得相对人的同意或协助为前提,它不直接导致相对人法律上权利义务关系的取得、变更或消灭,相对人不服从这种干预和指导,亦不会导致法律责任的产生,因此,在行政法上,这种行政指导为不具法律效力的事实行为,所以,它属于国家干预经济的非法律手段。由于这种手段的非法律属性,因此,它不是行政法上所关注和规范的重点,行政法所关注和规范的重点是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权力干预,即必须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权力干预纳入法制的轨道。因此,严格意义上说,经济行政法是规范国家权力干预经济的法律。在经济法学界,不少学者也注意到经济管理关系必须借助国家公权力(行政权)调整,经济行政法实际上是通过国家权力来完成民法所无力解决的市场主体的规制问题,正因为如此,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属于公法。②[刘大洪等:《现代经济法的反思与重构》,《法律科学》1998年第1期;王保树:《经济体制转变中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转变》,《法律科学》1997年第6期。]但经济法学界的研究缺陷在于他们没有能够进一步认识和把握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性质以及规范公权力(行政权)的法律的本质属性。

(二)凡基于国家公权力(行政权)作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本质上皆属行政关系,为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尽管经济法学界对于国家运用公权力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表述各式各样,但从行政法学角度审视,政府运用行政权干预、调节经济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实际上就是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这种经济行政管理关系与政府运用行政权在其他领域进行干预和管理所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没有本质的不同和区别,它们都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范畴,为行政管理关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在中国行政法学界,尽管学者们对行政法所予的定义不完全相同,但对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认识是一致的:即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管理关系,这种行政管理关系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也就是说凡是基于行政权的作用所发生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属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这一点不仅在行政法学界没有分歧,在其他学科亦是公认的。由于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关系本质上属于行政管理关系的范畴,因此,经济行政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此外,经济法学界有学者将行政管理关系定性为一种单方面的命令服从关系,并据此认为经济管理中出现的一些间接的、非权力从属性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社会关系为一种不同于行政管理关系的新型的社会关系。笔者认为,这涉及到对行政管理关系本质特征的认识:在计划经济体制下,计划经济的本质决定了政府管理经济的单方面性,一切经济管理关系皆因行政机关单方面的意思表示而形成、变更或消灭,因而命令与服从成为这种体制下政府管理经济的典型特征,同样,在一般的行政管理特别是公共行政管理领域,命令与强制也是经常使用的管理手段,这也容易理解,因为在一般的行政管理中政府如不具有这样的强制手段,政令将无法推行,法律将无法实施。但是单纯的命令与强制忽视了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因而它难以调动相对人的积极性和参与意识。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市场主体的平等、意思自治等特征使政府机关逐渐认识到如果单纯使用命令与强制手段反而不易达到经济管理的目的,因此,一些间接的、非强制性的、甚至带有平等性质的管理手段开始得到应用和推广,其中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行政合同,它基于行政机关与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在行政合同关系中,相对人不再仅仅是被管理的对象和义务主体,他的意思得到了尊重,他的利益得到了保护,因而,充分调动了相对人参与国家经济管理活动的积极性,在法国、德国、日本等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行政合同得到了广泛的运用和重视,被作为贯彻实施国家经济政策、经济计划及执行其他公务的一种重要手段。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推进,行政合同作为经济管理手段迅速发展起来,成为国家经济计划、经济政策贯彻实施,基础产业建设,国土资源开发与保护,国有资产经营与管理,农村产业开发与农副产品收购等领域中为人们所普遍熟悉和接受的一种新型的管理方式,甚至已经拓展到人事管理、治安管理、计划生育管理、生态环境保护等公共管理领域。尽管这种合同关系与传统意义上的以命令与服从为特征的管理有着极大的不同和差异,但谁也不能否定这种带有平等性质的行政合同关系在本质上仍是一种行政管理关系,调整这种行政合同关系的法律-行政合同法在法律属性上为行政法。因为行政合同关系的发生、变更与消灭实质上仍然是行政权作用的结果,行政合同的目的也是为了满足或实现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这说明,在现代的行政管理特别是经济管理活动中,命令服从性管理关系仅仅是行政管理关系的特征之一而不是行政管理关系的唯一特征。

(三)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政权作用的方式是多重的,但这些不同形式的权力运作方式在法律属性上是共同的,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

在经济法学界,也有部分学者主张以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作为划分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标准,即将国家干预经济的方式划分为经济手段与行政手段,并以此作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重要区别。而实际上,经济手段和行政手段都不是法律范畴内的概念,至今为止我国法学界包括经济法学界也从未对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的涵义以及两者之间的区别做出科学的说明。从我国的法律制度及实践来看,规范、调整经济活动的法律手段只有三个方面:一是民法手段,二是行政法手段,三是刑罚手段。如果将经济手段理解为国家运用经济杠杆间接调节经济活动的手段,把行政手段理解为国家运用行政权直接作用于管理对象的手段的话,那么,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仅是行政权作用于经济活动的不同方式,它们都属于行政法手段,在法律属性上它们都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其中颁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产业政策和经济计划、调整产业结构、税收、利率、汇率、价格的决定等宏观调控措施(经济手段)在法律属性上为抽象行政行为,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等直接的管理措施(行政手段)则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无论是经济手段还是行政手段都只不过是行政法律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而已。

(四)在经济管理活动中,凡行政权的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

从法学理论上说,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它不仅要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手段,而且必须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的法律责任体系及独立的争议纠纷解决机制。在经济法学界,尽管有学者曾极力主张将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法律责任,将相对人不服经济行政处罚所引起的诉讼作为一种独立的经济诉讼,但是,这种观点已被国家的立法所明确否定。其中199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明确将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实施的所有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等行政处罚行为统一纳入该法规范的范围,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产品质量法》等被视为经济法核心内容的法律也都无一例外地将政府经济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及采取其他诸如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所引起的争议统一纳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这些立法清楚地表明,凡行政权行使所引起的争议都属于行政争议,都只能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这些争议,经济管理领域亦没有例外。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经济法没有不同于行政法的异质的调整对象,没有区别于行政法的特别的调整手段,没有独立的法律责任体系及其相应的救济途径,因而,它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没有理论基础,也没有法律依据。需要说明的是,对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否定并不意味着对经济法学研究成果及经济法存在价值的彻底否定,而是说明经济法学的研究需要转换视角,即将经济法放在行政法这个大的法律框架内,将它作为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并相对独立地进行研究,利用经济法学现有的研究成果,汲取行政法的基本原理,这样才能彻底解决长期困扰经济法学研究的基本理论问题,理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从而科学地构建经济法的理论体系,为经济法及经济法学的发展注入生机与活力。从行政法学的角度看,随着我国行政法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及行政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行政法学理论研究亦需要从一般理论问题走向具体实践问题,从行政法学原理走向部门行政法学,以增强我国行政法的应用性及可操作性,也才能推动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向着更高的层次拓展,因此,经济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行政法,这也是行政法学研究不断深入及行政法制建设不断完善的必然趋势。

三、经济行政法的涵义及体系结构

在明确了经济行政法的性质及其法律属性后,笔者给经济行政法的定义是:经济行政法是调整国家经济行政主体在运用行政权调控、监督、干预、管理市场经济运行的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体,它是行政法的一个分支学科。经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为经济行政管理关系,简称经济管理关系,也就是说,凡是国家行政权干预经济生活所形成的一切社会关系都在经济行政法的调整范围之列,这既符合经济法的研究宗旨与目的,也不违背部门行政法划分的基本准则。在我国,因国家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干预集中体现在宏观调控、市场管理及国土资源、资产管理三个方面,因此,我国的经济行政法也就相应地由宏观调控法、市场管理法及国土资源、资产管理法三个方面组合而成。

(一)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法是规范国家宏观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从总体上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活动包括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和经济政策的实施两个方面,因此,宏观调控法实际上包含了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制定行为的法律和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实施行为的法律两个方面,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制定行为的法律主要是计划法、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改善地区结构法、产业政策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农业法等,规范国家经济政策实施行为的法律主要是税法、价格法、金融法、投资法、财政法等。

(二)市场管理法

市场管理法是调整国家监督、管理市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于国家对市场的管理包括了对市场主体的管理、市场交易行为的管理和市场客体的管理,因而市场管理法也就相应地包括了管理市场主体的法律、管理市场行为的法律及管理市场客体的法律三个方面。其中管理市场主体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企业法、商业银行法等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中有关公司、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注册登记管理的法律规范,管理市场行为的法律主要是反垄断法、反对限制竞争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倾销法、反补贴法、反价格欺诈法、反暴利法等,这部分法律是市场管理法的核心,而广告法、证券交易法、房地产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则为规范市场客体的法律规范。需要提及的是,规范市场秩序的法律规范大多具有双重法律性质,这种规范市场秩序法律的双重法律属性体现了国家在监管市场活动中行政法手段与民法手段的结合运用,因此,我们这里所讲的市场管理法指的仅是规范国家权力监管市场活动的那部分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