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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迹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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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迹概念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分析了在建筑设计中时历史文化保护的种洲误区.并就城市设计中历史文化镶护的内笔进行了才探讨。

    要了解城市设计的内涵,就必须关注城市中的生活的人。在城市设计中,人是第披关注的主体.而关注人的思想也显得地位重要。生活在城市中的人的思想是在千百年发展中提炼、沉淀而形成了城市的文化,而人类文明和文化的发展也深刻地印刻在城市的历史巾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城市人。因此,城市设计与城市文化、历史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但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许多城市建设得n益繁荣,城市人口的增加,往往对城市的历史文化带来极大的破坏性,这就有必要从认识上加以提高,重点防范。在城市设计仁对历史文化明确予以保护,从法律上给以保证。

    一、目前城市设计中对历史文化保护存在的几个误区

    一种是往往在想毁掉先人的东西时,就有人打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我们可以创造新的历史’的招牌.历史是大家创造的,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枉自独尊,笔者赞成“让每个人都占有历史一页”的提法。据说在英国古城墙要修复,砖川以不用古砖,就是荃于这种邢论的做法之一有的城市任旧城瑞遗址处修的街道广场上还特意标l泪原城墙的位置走向。历史不能像割韭菜,长一茬割一茬。城市建筑更不能几年就拆一茬。

    第二种是“保护历史文化妨碍了经济发展”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一方而在破坏历史文化,一方面又在大谈自己城市的历史t往㈣城拆了占建筑.叉到新区搞明清一条衡。这种做洼既破坏了很好的旅游资源,义不能形成新的经济热点。

    第三种是旧的建筑不适用,需要改造”的浇法。这一改就是火拆欠建,耐口垒=倘若西安也把城墙拆掉修成环路,其古都风貌及旅游价值就蜚;色不知多少。还有的地方为丁突出自己的城市特点,在任何价值上部搞上地区。民旌历电的特征.以示“文”的延续。侄个城前里应有不同历电时期的建筑及J礼貌,怛绝没必要在每个建筑上看其五干年。只要对历史做了大胆的保护.觥叫毫虻顾忌地作对现代化的追求。这样,殳就自然延续且通畅。

    第四种是要用一种统一的理论指导全盘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特打E千姿百态,文化底蕴备不相同.需要也不同。用一种理论指导垒盘,显然不切际中国有自己的城市文化传统,亩目套用西方理论,只会牺牲自己的城市特色。作为中国文化代袁的北京城借用功能主义系统的犬拆大建、内外环道路超K度衡使北京传统城『l亍特色几近灭绝,便是前车之鉴。然而中国的现代城市设计教育思想,方法义一直在承袭两方的城市设计体系,无法摆脱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当然惜鉴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十如何往借鉴、套用中研究西方城市设计理论对中国城市快速发展的适应性.逐步建构适应自己城市的地域特点.地方风貌、文化韵味、经济规律,叉具备时代印记的1脏动性城市理论,是当夸亟待解决的课题。

    还有,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保护仕佧忽略对古树名未的保护,为J逛筑可以任意砍伐树是J玎史的活的见旺.是无法仿造假造的文物,难道不应该更加霞视吗?城市既是经济社会疑腱的载体,义是历电文化的象征。这足任何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者都不应该忘记或瞳师的两方。

    二,城市设计中历史文化保护设计的主要内容

    历史文化的像·盐叶是城市设讣的重要内容.其魅力不仅在下它具有很高的艺术,反映…当地的地方特色与风格.而且它具有寓的文化内汹.能充分反映时代的延续性将历电史化占迹和城市设计结合起来.组成几文、{l:会景观的结台俸,是一郝知识性科学性、艺术性很强的活生生的教材历史文化的保护,苒内容包括:侏护对象的确定,保护方法、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

    其一,保护对象应该是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历史遗迹和风嚣名胜包括:园家。省,市、县各级文物削I】已定的历史文物和名畦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业已榻毁怛具有蘑修,重建价值的文物古迹等但在城市改建中,有时会对古旧建筑是否是历史文物占迹是否保留等问题提m质疑。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公民信托社”提出的5条标准:是一件艺术品,能丰富环境t是某一特殊建筑风格或某-N期的迎匀[=代表,在社会I二【有定的历史地位与重大事件或甫要人物在历也l:有联系。能使周围环境具有一种时间上的延续感。

    其二.历史文化的保护方法是根据各保护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经济意业来确定其保存,发展利用的办法。为此,血首先弄清各保护计象的历史年代,文化等绒、性质特点,功能内客.容量。交通条件窄0I特征与经济利用价值等,井尽量从社会、文化、经济,精神、习浴以及心里情感上去完蒋和发程。保护的一般方法有保养维修、改造等几种,通过保持和恢复文物古迹的本来面貌,来示明当时的历史陈迹。

    对古建筑加以改造,使其外形不变,而内部更添现代化的设备和装修,以充实它们的使用价值,使其得以新生。

    通过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日本横滨步行道公园设计中,设计者认识到由于横滨经济的发展,随之也产生了大城市所具有的一系列弊病,如“绿”在消失,“水”被疏远,自然生态遭到破坏,造成城市中自然的匮乏。因之在整个设计中构思了3个相关联的主题段,来追念与城市文脉有关的历史。设计者创造了:绿化步道——这里绿树葱郁,鸟语花香,一派自然景象,成为人工环境中的一块绿洲;“水”的广场——运用喷泉、瀑布、跌水、滚水和漩涡等水的表现来赋予广场自然的气息,使人摆脱城市的喧闹,获得了片刻的宁静;“石”的广场一是供纪念、演出等集体活动使用的露天广场,并制作了几十种有历史性代表的图样方案制作的陶块,铺砌在步道或嵌于指示牌上,给长者以历史的回忆,给少者以乡土的教育,给客人介绍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而留下特殊的印象。

    划定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保护范围,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所处的历史环境,同时,还考虑满足景观的观赏要求,完善原计划的意境,保护古建筑的历史格局和景观,提高其环境质量。

    其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常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的需要,划分为严格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和视线走廊区,现分述如下:

    严格控制区:指文物古迹自身占有的地域。在此区内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及环境的历史原貌。一般除维修外不得有任意拆迁和改造,更不能新建。

文物古迹概念范文第2篇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的保护设计是城市设计的重要内容。在建筑设计中对历史文化保护的种种错误思想导致了城市在改造中失去了以往的传统特色。历史文化的保护包括:历史文化的保护内容、保护方法以及保护范围几个方面。

自现代主义运动以来,城市规划就同城市的形态研究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产生了一个新兴的研究城市空间形态的学科——城市设计。城市空间形态的变化本身就体现了一个城市的历史发展进程,是一部活的建筑历史文化教科书,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研究对我们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但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许多城市建设得日益繁荣,城市人口的增加,往往对城市的历史文化带来了极大的破坏性,这就有必要从认识上加以提高,重点防范,在城市设计上对历史文化明确予以保护,从法律上给以保证。

但现在对历史文化的保护,特别是在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中往往存在多种误区。

一种是往往在想毁掉先人的东西时,就有人打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我们可以创造新的历史”的招牌。历史是大家创造的,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枉自独尊,笔者赞成“让每个人都占有历史一页”的提法。据说在英国古城墙要修复,砖可以不用古砖,就是基于这种理论的做法之一。有的城市在旧城墙遗址处修的街道广场上还特意标明原城墙的位置走向。历史不能像割韭菜,长一茬割一茬,城市建筑更不能几年就拆一茬。

第二种是“保护历史文化妨碍了经济发展”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一方面在破坏历史文化,一方面又在大谈自己城市的历史;在旧城拆了古建筑,又到新区去搞明清一条街。这种做法既破坏了很好的旅游资源,又不能形成新的经济热点。

第三种是“旧的建筑不适用,需要改造”的说法。这一改就是大拆大建,面目全非。倘若西安也把城墙拆掉修成环路,其古都风貌及旅游价值就要逊色不知多少。还有的地方为了突出自己的城市特点,在任何价值上都搞上地区、民族、历史的特征,以示“文脉”的延续。在一个城市里应有不同历史的建筑及风貌区.但绝没必要在每个建筑上看其上下五千年。只要对历史做了大胆的保护,就可毫无顾及地作对现代化的追求。这样,文脉就自然延续且通畅自然。

第四种是“要用一种统一的理论指导全盘”。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特征千姿百态,文化底蕴各不相同,需要也不同。用一种理论指导全盘,显然不切实际。中国有自己的城市文化传统,盲目套用西方理论,只会牺牲自己的城市特色。作为中国文化代表的北京城借用功能主义系统的大拆大建、内外环道路、超尺度街使北京传统城市特色几近灭绝,便是前车之鉴。然而中国的现代城市设计教育、思想、方法又一直在承袭西方的城市设计体系,无法摆脱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当然借鉴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如何在借鉴、套用中研究西方城市设计理论对中国城市快速发展的适应性,逐步建构适应自己城市的地域特点、地方风貌、文化韵昧、经济规律,又具备时代印记的促动性城市理论,是当今亟待解决的课题。

还有,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往往忽略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为了建筑可以任意砍伐。树是历史的活的见证,是无法仿造假造的文物,难道不应该更加重视吗?

城市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又是历史文化的象征。这是任何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者都不应该忘记或偏颇的两方面。

历史文化的保护设计是城市设计的重要内容,其魅力不仅在于它具有很高的艺术性,反映出当地的地方特色与风格,而且它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能充分反映时代的延续性。将历史文化古迹和城市设计结合起来,组、社会景观的结合体,是一部知识性、科学性、艺术性很强的活生生教材。

历史文化的保护,其内容包括:保护对象的确定;保护方法;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

其一,保护对象应该是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文物部门已定的历史文物和名胜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业已损毁但具有重修、重建价值的文物古迹等。

但在城市改建中,有时会对古旧建筑是否是历史文物古迹、是否保留等问题提出质疑。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公民信托社”提出的5条标准:是一件艺术品,能丰富环境;是某一特殊建筑风格或某一时期的建筑代表;在社会上占有一定的历史地位;与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在历史上有联系;能使周围环境具有一种时间上的延续感。

其二,历史文化的保护方法是根据各保护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经济意义来确定其保存、发展与利用的办法。为此,应首先弄清各保护对象的历史年代、文化等级、性质特点、功能内容、容量、交通条件、空间特征与经济利用价值等,并尽量从社会、文化、经济、精神、习俗以及心里情感上去完善和发展。保护的一般方法有保养、维修、改造等几种。通过保持和恢复文物古迹的本来面貌,来示明当时的历史陈迹。

对古建筑加以改造,使其外形不变,而内部更添现代化的设备和装修,以充实它们的使用价值,使其得以新生。

继承发扬古文物意境,提取传统的特色和符号。罗伯特·文丘里1972年设计的美国费城弗兰克林纪念庭院,没有把旧建筑修复,而是将19世纪典型的美国坡顶简化成开敞的不锈钢构架,其地面用白色大理石在红砖地上标志出旧房屋的平面。文氏认为:旧建筑灵魂已显示出来,人们步入庭院透过层层空架,由衷地感到故人已逝,精神尤存,创造了一种宁静安详的纪念气氛。

通过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日本横滨步行道公园设计中,设计者认识到由于横滨经济的发展,随之也产生了大城市所具有的一系列弊病,如“绿”在消失,“水”被疏远,自然生态遭到破坏,造成城市中自然的匮乏。因之在整个设计中构思了3个相关联的主题段,来追念与城市文脉有关的历史-。设计者创造了:绿化步道——这里绿树葱郁,鸟语花香,一派自然景象,成为人工环境中的一块绿洲;“水”的广场——运用喷泉、瀑布、跌水、滚水和漩涡等水的表现来赋予广场自然的气息,使人摆脱城市的喧闹,获得了片刻的宁静;“石”的广场——是供纪念、演出等集体活动使用的露天广场,并制作了几十种有历史性代表的图样方案制作的陶块,铺砌在步道或嵌于指示牌上,给长者以历史的回忆.给少者以乡土的教育,给客人介绍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而留下特殊的印象。

划定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保护范围,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所处的历史环境,同时,还考虑满足景观的观赏要求,完善原计划的意境,保护古建筑的历史格局和景观,提高其环境质量。

其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常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的需要,划分为严格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和视线走廊区,现分述如下:

严格控制区:指文物古迹自身占有的地域。在此区内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及环境的历史原貌。一般除维修外不得有任意拆迁和改造,更不能新建。

环境协调区:指文物古迹所处的周围环境区,它介于严格控制区和非保护区之间。在此区内允许新建房屋等,但必须与文物古迹相协调,并服从于文物古迹。在此区内除应控制建筑的高度外,还应对其体量、结构、韵律、色彩、风格和使用等方面有所规定,以使其与文物古迹取得协调和均衡。此外,应考虑与街路、绿地等的协调内容。

文物古迹概念范文第3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文化产业;旅游产业;整合创新

中图分类号:F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8-0004-02

1 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的关系

1.1 相互依存关系

历史文化名城所具有的浓郁文化氛围、丰富的历史遗址、较高的知名度,本身就是一种特殊的、可以利用的资源,我们可以依托其发展相应的产业。如果把名城的历史氛围、文物古迹作为一种资源,那么也存在资源的最优使用问题。名城的资产需要保护和运作,其产业化运作的方法之一就是旅游业。旅游业可以把名城的丰富历史遗迹、文化氛围作为发展旅游业的基础。

1.2 相互融合关系

历史文化名城具有大量的历史遗存,在历史上,它们往往是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其文化功能由于历史的延续部分地被传承,溶进现代人们生活的潜意识,表现出强烈的地方文化特征,即在人们的观念、生活习俗、性格、哲学思想、音乐、戏剧审美、文学等方面具有独特性。历史文化名城是人类的珍贵文化遗产,但用什么来诠释历史文化名城极其丰富的文化内涵,并显示它的历史风貌,使全人类都能够从名城中有所启迪?旅游业应该是一种最好的传载方式,因为旅游者通过游览活动,能够体味名城的内在精髓相结合,达到弘扬民族文化的目的。

1.3 相互促进关系

从国内外旅游需求的变化趋势来看,富于知识性的文化旅游已是一种潮流。旅游者的文化品位越来越高,人们对具有丰富文化内涵的文化名城有着特殊的兴趣。历史文化名城之旅,是一种高层次的旅游活动,事实上也是一种富有吸引力的文化旅游产品。名城发展旅游业确实有着得天独厚的资源基础,名城旅游业的产业优势也更加突出。从旅游业的需求和供给的资源基础来看,名城旅游供需结合较好。这是从旅游市场和经济发展中心观来看待名城旅游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

此外,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产业,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产业,但这不是一个空泛的概念,该文化产业需要保护文物和文化遗产,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需要提高全体居民的素质,弘扬民族精神、地域文化特色等。但名城的文化产业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的,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需要有新的表现形式,并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相结合。名城既要弘扬民族文化,又要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那就需要找到一个结合点,这个结合点应该就是在可持续发展理论指导下的现代旅游业。因为现代旅游业既要求实现经济上的可持续性,又要满足人们对文化的审美要求和实现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可持续性。

总之,无论从名城或旅游业的内涵、功能和发展内涵等关系上,还是从名城文化产业与旅游业两个产业之间资源的相互利用等方面来看,旅游业与文化产业都密切相关。关键是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业与文化产业怎样更好结合的问题,既发挥名城的社会功能,又要保护名城的珍贵文化遗产,从而实现名城经济、社会、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长沙旅游业与文化产业的关系及其现状

长沙市是国务院首批颁布的24个历史文化名城之一。自古就有“楚汉名城”之称。历史源远流长,文化绚丽多彩,遗存十分丰富。现已发掘春秋古墓300余座、战国古墓1800余座、汉墓8000余座、保护完好的出土文物2万多件,全市现有国家文物保护单位6处,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38处。马王堆出土的西汉文物举世闻名。旧城区则是长沙主要历史文化遗存所在,城郊还有星罗棋布的历史遗迹和文物景点。长沙人文汇萃,有“潇湘洙泗”之称。屈原、贾谊、杜甫、辛弃疾、朱熹等历史文化名人。近代以来,伟人辈出,长沙成为“弘扬前驱,彪炳后世”的革命圣地。时期有黄兴、蔡锷等先驱,以来有、蔡和森等杰出革命家。、齐白石等名人,在长沙留下许多胜迹。长沙风景秀丽,有“山水名郡”之称。岳麓山巍峨西峙,湘江穿城而过,桔子洲静卧江心,融山、水、洲、城于一体。这些都是我们不断推动城市发展的宝贵资源。我们应当在城市建设中,注意保护好名城,充分利用和发挥名城优势。

长沙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的相互作用可以概括为:

第一,名城的文物古迹是发展旅游业的基础和依托。长沙及全国许多以文物观光为主的旅游城市,如西安洛阳等,都依赖其特有的文物古迹来发展旅游业。文物古迹、历史氛围等都是名城重要的旅游吸引物。如长沙的天心阁、岳麓书院、和青少年时期从事革命活动的地方湖南第一师范等。

第二,在用地空间上,既要保证现代化项目的优先发展,又要给文化景点留足地盘。用地方法规固定下来,决不能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比如:长沙市确立了“西文东市”的城市格局,在东城区尽可以建高楼大厦,充分体现现代城市的新貌,西城区则以山、水、洲与旧城传统景观为主调,对楼层和建筑风格加以限制,保持宁静古朴的古城风貌,建筑的高低错落,城市的一动一静,构成鲜明对比,历史感与现代感的有机结合,构成了长沙这个历史文化名城的独特风貌。

第三,在城市建设发展思路上,既要以开放的心态接受国际先进理念,保持与时俱进的活力,又必须注重保护城市独特的地方文化特征。比如:正在建设的长沙湘江风光带是一处现代化的大型游览项目,我们在建设中注重传统与现代的融合,使人造景观、自然景观与历史文化景观浑然一体,以期达到天人合一的高雅境界。在历史文化名城现代化发展的过程中,不能只把文化的优势当作口头的资本,应该把文化融汇入经济大潮中。应该从战略上加速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使之成为一个重要的产业,推动城市经济的不断发展。

一是要将历史文化名城城市的地理、文物、典籍、名人、名胜和文化精神、文化传统等各种优势,渗透到农、工、商、运、建、服等各行各业及其产品、服务、经营、管理之中去,以期多角度、多侧面、多形式、多层次展示历史名城的人文精神风貌及文化特色,增加城市文化含量,提高城市文化品位,形成大经济与大文化互动共生的新的经济增长格局。

二是利用历史文化名城的文化典籍、文化名人、文化传统和人才优势,开发、建设富有地方特色的文化市场,以文生财,以文富民。

三是利用丰富的文化资源,开发发展独具地方特色的集观赏、认识、教育于一体的新型文化旅游事业。长沙市可根据自己的文化资源优势,把文化旅游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产业。总之,长沙这座历史文化名城要高度重视文化资源的利用与开发,使文化产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以文立市,走向世界,形成有自己鲜明特点的现代化城市。

3 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整合创新的目标模式

3.1 旅游产业与文化产业的整合理念

两个产业的整合不应是浅层次的,而应是深层次的。不仅仅是旅游业利用文化产业作为资源基础,或文化产业利用旅游业获得经济收益而维持自身的发展,用旅游业收入补贴文化事业,这种整合是浅层次的,基本的。由于两个产业的运作机制是不同的,该整合过程中也必然会有一定的矛盾。旅游业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重视市场需求的导向。把握市场需求的潮流,更多地利用文化产业某些外在的、表层上的东西,利用它的表象,如文物古迹、庙宇、民俗表演、节庆日、历史传说等,从而使游客陶冶情操,获得审美体验。旅游业虽也深入挖掘文化内涵,但表现形式更商业化、娱乐化,它并不要求保持文化的原生态,难免会带来文化展现的肤浅和庸俗,因为娱乐业更强调娱乐性和可享受性,而不是沉重的历史、民族文化反恩。一般游客追求的是感官的享受,适当的思考和启迪。旅游业从内在本质上不可能自觉关心文化产业的发展,在我国哦这种情况尤为明显。在一些人追求短期效应的思想下,旅游开发无序,旅游业所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是破坏文物这种显,更多的是文化内涵表现的粗俗化。而且旅游业自身的发展对当地意识形态有着重要的影响。从这些方面来看,旅游业与文化产业有着内在的矛盾。而名城的文化产业更重视社会效益,以发扬人文精神为己任。但惟有资金上的支持,才能使其更可持续。总之,文化产业与旅游产业的整合应该是一种深层次的内在融合,这种整合要创新,两者在目标指向、内涵构成、表现形式等深层次方面要相一致。如何使两个产业的浅层次整合,变为真正的深层次整合,这是世界范围内都需要解决的难题。旅游业与文化产业的辨证关系也是普遍存在的。不过名城表现得更为突出而已。

3.2 名城文化产业与旅游业整合的目标模式与内在机制

名城文化产业与旅游业的整合应该是有机的、内在结合的。名城文化产业是发展旅游业的基础,两者整合的基础不仅是资源和经济利益,而应有一个共同目标,即名城的人文精神和人文理念的弘扬,两者应以发展和振兴文化产业为终极目标。名城文化产业与旅游业整合的目标模式是用文化产业来规制、引导旅游扑业的发展。也就是说,旅游业是必要的表现形式,文化产业为名城的神韵和内核。同时,应建立旅游业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内在传导机制。也就是如何确保发展旅游业所带来的资金对文化产业、文物保护的投入和回报问题。除新兴建主题公园、民俗文化城、维修文物古迹等旅游景观使名城的文化事业发展和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这种形式之外,如何通过财政渠道来实现对名城文化事业的持续补助机制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因旅游业的发展对名城的财政有一定的贡献。除此之外,还应有更多渠道的资金来时实现对文化事业的补助。

文物古迹概念范文第4篇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

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文物古迹概念范文第5篇

关键词:历史中考;反思;答题分析

一、试题

2013年中考漳州历史试卷材料解析题第27题如下:

27.我国文物数量庞大,种类繁多。根据下列材料,回答问题。(10分)

(1)图4这种纸币最早出现在哪个朝代?(1分)图5农民获得这一证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2分)

(2)图6这座古代桥梁的设计者是谁?(1分)图7这一遗址的形成,与发生在第二次中的哪个历史事件相关?(2分)

(3)请列举出历史课本中学习过的中国古代著名建筑两例。(2分)

(4)认识文物古迹除了帮助我们获取信息了解历史外,还有什么现实意义?(2分)

这道试题以文物为线索,考查中国古代、近代的历史文化政治经济,可谓匠心独运、角度新、立意好,从学生感兴趣的“文物古迹”入手,展示丰富的历史图片,既考查主干知识,又拉近了学生同历史的距离,同时回应现实生活中的文物热现象,寓现实意义于试卷中。

二、分析

通过中考阅卷,我们对本试题的得分分布图进行分析。

本题总分为10分,考生平均分为5.94分,得分率为59.4%。期中,得9分的最多,占30.04%;得0分的占11.57%;得4分占5.71%;得10分的最少,占0.62%。可以看出,考生的得分情况还算正常。从答题分析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这是开卷考试,只有60分钟时间,对学困生来说,做到这里,时间已经来不及,故空白卷较多,占总量的11.57%。

其次,在具体按要求答题时出现以下问题:

第一小题,①“北宋”,学生答题较好,但也有一部分学生把北宋答成“宋朝”,②“法”的“法”字漏写。③“法”这栏写成“”。说明学生对题目“最早”及“法律依据”限定语没能很好理解,存在审题不清的问题。

第二小题,①“李春”,很多学生把李春写成李冰,错别字较多。②“英法”学生写成烧毁于“八国联军侵华”而错误,但总体上来看,这一问是27题答题最好的,除空白卷外,80%的学生能答对。

第三小题,请列举出历史课本中学习过的中国古代著名建筑两例。答案是“故宫、长城、都江堰、江东桥、威惠庙(颐和园玉带桥、卢沟桥)等”。(一个1分,共2分)

学生答题时存在:①对“建筑物”的概念理解不清楚,如,有些同学写“秦始皇的兵马俑等。②中国古代的建筑物,有些同学写成外国古代建筑物而导致错误,如,“金字塔、帕特农神庙、巴黎圣母院等”。说明审题不认真且专有名词使用不规范,答题情况一般。

第四小题,认识文物古迹除了帮助我们获取信息了解历史外,还有什么现实意义?答案为文物古迹是传承文明的载体;培养我们的民族认同感和自豪感等。(符合题意即可,一点1分,共2分)

这一问属于开放性考题,学生答案五花八门,答题情况不一,开放性试题答题不够全面:①开放性的最后一问,学生得分率不高,普遍只回答一个方面,得1分。②最后一问的答案五花八门,甚至有些同学未理解题意,回答时张冠李戴。

三、反思

从以上学生的答题情况,引起我们对中考复习备考的策略的反思。

1.必须夯实基础知识

中考命题越来越注重引入新材料,创设新情景,强调对历史知识的理解和运用,弱化对教材知识的死记硬背。可能有的学生因此忽视了对基础知识的牢固掌握,导致答题时知识的混乱、模糊,甚至大脑一片空白,无法组织出正确答案。其实无论中考命题怎么变,考生答题时都必须以对基础知识的牢固掌握为前提。因此在平常教学中要引导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掌握、理解、运用和升华,培养学生博学善思的能力,达到学以致用的目的。

2.注重学生规范的答题习惯的养成

(1)在平常教学中要注意“审题技巧的点拨”。审题通常要先把握三原则:一审中心词。即“答什么”,也可称为找“题眼”,要记住做到“准”和“全”;二审主体。即“答什么的什么”,这一步最为考生们所忽视,但命题人经常在此设置“陷阱”。排除干扰因素,准确理解题意是关键;三审限制词。即“怎样答”,近几年中考题的限制条件都比较多,有时间限制词、空间限制词、角度限制词等。这是加强能力考查力度的表现之一。这些限制条件,虽然不是试题的主干,但对答案重点的确定、内容要点的取舍都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2)在平常教学中要养成学生答题规范。建议学生做到:①作答时,首先注意书写得工整有序、清楚明白,不能乱涂改。②在答案内容的组织方面要做到――面要宽、点要多、话要短。即答题思路要正确,要针对题目的设问作答,分析问题要从多角度展开,话点到为止。语言表达尽量简洁,精炼,尽量要用学科语言作答。③答案的编写上,要做到“三化”。最好做到“三化”――要点化、层次化、序号化。“要点化”即根据题意,搞清楚到底要答什么,找出其中的关键词,写清要点;“层次化”即一个问题层次答完后,自然分出一个段落。“序号化”即根据设问的顺序和答案的层次,分别标出序号,每个要点里面要凸显关键词;这样尽量使你的答题思路显得很清晰,便于教师阅卷,也易得高分。

3.注重对图表题的训练

文物古迹概念范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传统村镇,旅游发展,研究历程,展望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周庄、宏村和同里等一些传统村镇旅游的名声鹊起,目前中国传统村镇旅游发展已经走过二十年历程,相关研究也随着这一过程不断扩展加深。

1 概念界定与研究概况

1.1概念界定

(1)古村(镇)

中国古村落保护与发展委员会认为,古村(镇)就是那些上朔源头在明清之前、至今已有五、六百年历史的村寨聚落。但学术界却对此存在异议研究历程,争议的焦点即是在如何定义“古”字上。刘沛林(1997)[1]认为古村(镇)是古代保存下来村落地域基本未变,村落环境、建筑、历史文脉、传统氛围等均保存较好的村(镇);丁怀堂(2007)[2]认为只要满足以下4个条件的村(镇)即为村(镇):一要有比较悠久的历史,而且这个历史还被记忆在这个村庄里面;二要有丰富的历史文化遗存,这个遗存包括物质的,还包括非物质的;三要基本保留原来村庄的体系;四要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2)历史文化名村(镇)

历史文化名村(镇)是由国家建设部和文物局设置的一种保护制度,200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了历史村镇的概念,即保存文物特别并且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村庄。2003年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又对此概念作了进一步完善,认为历史文化村镇是能较完整地反映一些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和地方民族特色的村镇论文提纲格式。

(3)传统村镇

刘沛林(1997)[1]将古村镇与传统村镇进行对比,他认为二者基本是等同的,只是提法不同而已。陆林(2006)[3] 认为传统村镇是建筑遗产、文物古迹和传统文化比较集中研究历程,能较完整地反映某一历史时期的传统风貌、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情,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清代以前建造或在中国革命历史中有重大影响的成片历史传统建筑群、纪念物、遗址等,基本风貌保持完好的村镇。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古村镇、历史文化名村(镇)和传统村镇在概念上存在这样一种关系:传统村镇可以涵盖所有历史时期中保存完好的具有较高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村镇。历史文化名村(镇)是由国家建设部和文物局从众多传统村镇中评选出来的被专家认定为具有重大保护和纪念意义的传统村(镇)。古村落在时间上有一个区间限制,即明清之前的传统村(镇)。如图1-1所示:

 

图1—1

文物古迹概念范文第7篇

关键词:建筑文化遗产;价值要素 ;建筑保护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3)-07-18(5)

笔者暑期到川西某个传统民居与街区保存相对较好的乡镇调研,遭到一位当地人的诘问:“这些破旧的老房子住起来既不方便,又没什么旅游开发价值,还保护它干什么?”其实,与此类似的诘问在我国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中以不同程度、不同立场一次又一次被提及,它从一个侧面揭示了快速城市化进程与传统建筑文化遗产保护之间的种种矛盾,以及建筑遗产保护价值理念方面的冲突。因此,如果我们有理由更加重视与加强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并扩展建筑遗产保护的范围至更广泛的建成环境,那么我们必须追问:这些理由也即建筑遗产保护的价值要素究竟是什么?它们为何重要?

1 建筑文化遗产的内涵及对其价值认识的变迁

按照1972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颁布的《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公约》的界定,“文化遗产”是指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遗址。1989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中期规划则指出:“文化遗产”可以被定义为全人类过去由各种文化传承下来的所有物质符号的集合——不管是艺术性或者是象征性的。[1]由此可见,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文化遗产”的界定并没有涵盖非物质文化遗产,实际上与广义的建筑文化遗产内涵相近。

建筑文化遗产是指具有一定价值要素的有形的、不可移动的文化遗产,不仅包括历史建筑物和建筑群,也包括历史街区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等能够集中体现特定文化或历史事件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英国城市规划学者纳撒尼尔·利奇菲尔德(Nathaniel Lichfield)提出的文化建成遗产(Cultural Built Heritage)概念,则更为宽泛地界定了建筑文化遗产的内涵。他认为:“CBH涵盖了一系列相互独立的对象,诸如考古学上遗址、古老的纪念性建筑、单个的建筑物或建筑群、街道以及联系一个群体的方式、建筑物周围的场所、单独耸立的塔或雕像等等,甚至还能扩展至本身具有遗产价值的整个地区,或者说,它们本身没有遗产价值,但因靠近具有遗产价值的地方而使其成为有重要意义的区域。”[2]

对建筑文化遗产内涵的界定本身便突出了它所具有的价值属性。由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是站在全球高度理解文化遗产,因而极为强调遗产的“突出的普遍价值”(outstanding universal value),而对于世界各国而言,在本国范围内,也只有那些具有一定价值要素的建筑遗产才值得保护,才具有保护的理由与合法性。

“一部人类文化遗产的保护史,其实也是对遗产价值的认识史。”[3]对于建筑文化遗产价值的认识,是长期以来人类建筑保护历史进程演变的结果,是各种价值观念不断变迁与相互较量的结果。

在神学性思维支配的古代社会以及中世纪,建筑遗产的价值主要与特定的宗教象征意义、崇拜和教谕功能、传递宗教记忆相关联,受到保护与修缮的建筑遗产往往是那些视作神圣的遗物或神的居所之类的建筑遗产。而且,由于人们重视的是建筑遗产的精神膜拜价值而非完整的物质实体形态,因而建筑遗产即便成为废墟,仍是“形散而神不散”,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在对建筑遗产价值的认识方面,作为揭开现代欧洲历史序幕的文艺复兴时期,标志着一种重要的转变。这一时期除了给予建筑遗产的艺术价值以前所未有的重视外,尤为重要的是,开始形成一种新的历史观,即视历史的演变为一个有始有终的过程,认为“现代”是过去各个时代进步累积的结果,于是人们重新开始欣赏古代的优秀遗产,这为遗产保护奠定了强有力的思想基础。16至19世纪的欧洲,经历了启蒙时代与法国大革命的洗礼,由传统社会的神学性思维发展到现代社会的理性思维,开始用多种价值观来衡量前人留下来的建筑遗产,并逐步确立了现代意义上的历史观与文化遗产的概念。在此背景下,许多有关建筑遗产的价值观念都要受到理性逻辑的考察,不再纯粹基于一种美学上的价值,获取有关详尽的历史事实变成了价值追寻的目标,历史性建筑的修复开始被视为一种科学活动。从此,“对建筑遗产文献价值、史料价值的推崇从19世纪末开始占据了建筑遗产保护的舞台,而且至今仍有着强大的影响力。这种观点的直接后果就是,人们认为只有那些具有历史证言性质的建筑遗产才是值得保护的,而且保护的首要任务就是保护历史证言的真实性,故此,最好的保护方式就是将建筑遗产‘木乃伊化’、‘标本化’。”[4]

强调遗产历史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的价值观,经过不断的细化与完善,得到1964年通过的作为建筑遗产保护公认的纲领性文件——《威尼斯》的贯彻,强调传递原真性的全部信息为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职责。1979年,澳大利亚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巴拉会议上通过的《保护具有文化意义地方的》(简称《巴拉》),则突出强调遗产的文化价值,引领世界建筑遗产保护的基本价值观转向对文化价值的高度重视。近几十年,建筑遗产保护工作呈现出良好的发展态势,随着遗产价值观念的变化,建筑遗产保护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展,对建筑遗产保护的价值观与哲学基础的讨论也颇为活跃。

2 多重价值呈现:建筑文化遗产的价值要素

国际建筑遗产保护界专家尤嘎·尤基莱托(Jukka Jokilehto)说:“现代遗产保护中的主要问题是价值问题,价值的概念本身就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 。”[5]虽然每个时代对建筑文化遗产价值要素、价值类型的强调各有侧重,但总的说来建筑文化遗产呈现出多重性、多元化的价值要素,尤其是当代国际遗产界对遗产价值认识已有了多方面扩展,则是不争的事实。具体而言,建筑文化遗产的价值要素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历史价值要素

遗产的本义是指已经过世的前人留给后人的东西,或者更宽泛地说是人类历史上遗留下来的物质财富与精神财富。从这一基本意义上看,以时间性要素为前提的历史价值是遗产固有的“存在价值”,时间属性对于建筑遗产价值的高低是至关重要的,是构成建筑文化遗产衍生价值的重要变量。“只有历经几个世纪沧桑之变,熏黑的横梁上留下了历史的印记之后,这个古迹才会令人肃然起敬。”[6]法国作家夏多布里昂(Francois-René de Chateaubriand)说的这句话不无道理。

建筑遗产的历史价值相比于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其独特性在于它可以通过实体形态直观地呈现和展示曾经流逝的岁月印记,以延续我们对历史的记忆,并有助于我们理解过去与当代生活之间的联系。没有物质性表征的记忆往往是抽象的,建筑遗产作为存储和见证历史的具象符号,藉由时间向度的历史叙述,突显了建筑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集体记忆功能。对此,约翰·罗斯金(John Ruskin)曾感叹,没有建筑,我们就会失去记忆,“和活的民族所写的及纯洁的大理石所承载的相比,历史是多么冷酷,一切图像又是多么毫无生气!——有了几个相互叠加的石头,我们可以扔掉多少页令人怀疑的记录!”[7]《威尼斯》开篇也说:“世世代代人民的历史古迹,饱含着过去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们古老的历史活的见证。”[8]

在建筑遗产保护理论中,与历史价值紧密相关的一个价值要素,是所谓“年代价值”或“岁月价值”(age value)。明确提出“年代价值”概念的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奥地利著名艺术史家李格尔(Alois Riegl)。他在《对文物的现代崇拜:其特点与起源》(The Modern Cult of Monuments: Its Character and Its Origin)一文中,详细阐述了文物的多重价值要素。他首先将文物的价值要素划分为两大类型:即纪念性价值与现今的价值(present-day values)。其中,纪念性价值包括历史价值、年代价值和有意的纪念价值。李格尔认为,研究纪念性价值,必须从年代价值着手,而“一件文物的年代外观立即就透露出了它的年代价值”,“年代价值要求对大众具有吸引力,它不完整,残缺不全,它的形状与色彩已分化,这些确立了年代价值和现代新的人造物的特性之间的对立 。[9]关于文物的历史价值(historical value),李格尔认为,它“产生于某一领域中文物所代表的人类活动发展中的一个特殊阶段”,“一件文物原先的状态越是真实可信地保存下来,它的历史价值就越大:解体与衰败损害着它的历史价值。”[10]由此可见,年代价值主要来自建筑遗产上的岁月痕迹,是时间流逝所衍生的一种价值,本质上是审美性的情感价值,“年代的痕迹,作为必然支配着所有人工制品之自由规律的证明,深深打动着我们”,[11]不需要联系建筑遗产本身的历史重要性、真实性来衡量。但是,对历史价值的判断,则要求其能够真实可信地代表过去某个特定的历史事件、历史瞬间或历史阶段,尤其是强调其所体现的历史真实性。

2.2 艺术价值要素

几乎在所有的建筑遗产保护的国际、法规和相关文件中,除了遗产的历史价值,被反复强调的一个价值要素便是艺术价值。1890年意大利罗马成立了文物古迹艺术委员会,该协会将文物古迹定义为:“任何建筑物,无论是公共财产或私有财产,无论始建于任何时代;或者任何遗址,只要它具有明显的重要艺术特征,或存储了重要的历史信息,就属于古迹范畴。” [12]1931年《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第三条强调提升文物古迹的美学意义,《威尼斯》第三条则指出:“保护与修复古迹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13]

艺术价值如同历史价值一样,是遗产的核心价值,对于判定建筑遗产价值的高低至关重要。无论从艺术起源的角度,还是艺术功能的角度,建筑确凿无疑的是一种艺术的类型,而且它在“艺术大家庭”中还扮演着不同凡响的角色。按照黑格尔的观点:“所以我们在这里在各门艺术的体系之中首先挑选建筑来讨论,这就不仅因为建筑按照它的概念(本质)就理应首先讨论,而且也因为就存在或出现的次第来说,建筑也是一门最早的艺术。”[14]作为一种艺术的建筑,具有艺术价值,似乎是很自然的事情。实际上,建筑遗产保护中所指的艺术价值,主要是指遗产本身的品质特性是否呈现一种明显的、重要的艺术特征,即能够充分利用一定时期的艺术规律,较为典型反映一定时期的建筑艺术风格,并且在艺术效果上具有一定的审美感染力。奥地利学者B·弗拉德列教授认为,建筑遗产的艺术价值包括三个方面:即艺术历史的价值(最初形态的概念、最初形态的复原等)、艺术质量价值和艺术作品本身的价值(包括古迹自身建筑形态的直接作用与古迹相关的艺术作品的间接作用。)[15]

从宽泛的意义上说,与艺术价值要素相关联的一个概念,是所谓的美学价值或审美价值(aesthetic value)。作为一种造型艺术的建筑,往往会通过点、线、色、形等形式元素以及对称与均衡、比例与尺度、节奏与韵律等结构法则,使人产生美感,并使建筑达到或崇高、或壮美、或庄严、或宁静、或优雅的审美质量,这便是建筑所体现出的美学价值。尤其要强调的是,理解建筑遗产的美学价值不能将建筑遗产从其现实环境中孤立出来,还应考虑其周围的环境与氛围,只有两者和谐时,才能共同呈现出更大的美学价值。艾伦·卡尔松(Allen Carison)说:“对每座建筑、每种城市风景或景观,我们都必须根据存在于建筑物内部以及该建筑物与其更大环境之间的功能适应关系欣赏,不能做到这一点,便会失去许多审美趣味与价值。”[16]

实际上,建筑遗产的艺术价值在当代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艺术特征和审美问题。从广义上看,建筑艺术的功能和社会作用也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建筑艺术价值的范畴。

2.3 科学价值要素

科学价值如同历史价值、艺术价值一样,是有关建筑遗产保护的、准则和相关文件中普遍强调的重要价值要素。1931的《关于历史性纪念物修复的雅典》不仅重视提升文物的美学意义,也强调了保护历史性纪念物的历史和科学价值。我国的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中也一向重视遗产的科学价值。2000年通过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第三条明确指出:“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

所谓科学价值,主要指建筑遗产中所蕴含的科学技术信息。不同时代的建筑遗产一定程度上代表并体现着当时那个时代的技术理念、建造方式、结构技术、建筑材料和施工工艺,进而反映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成为人们了解与认识建筑科学与技术史的物质见证,对科学研究具有重要的意义。例如,被誉为我国国宝建筑的晋祠圣母殿,不仅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与艺术价值,更为重要的是,它的建筑构造方法是宋代建筑的典型范例,保存了宋代建筑技术中“柱升起”、“柱侧脚”和“减柱法”等建筑技法,对于研究我国宋代建筑技术提供了宝贵的实物依据。

其实,从更广的视角看,建筑遗产所蕴含的科学技术信息,不过是建筑遗产所携带的历史信息的一部分,对遗产科学价值的理解必须联系其历史价值,因而科学价值实质上是历史价值的一种具体表现。

2.4 文化教育价值要素

文化价值本身是一个极为综合的概念,我们以上所阐述的三种价值,即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都是文化价值的不同体现。1987年颁布的《的实施守则》中,提出了文化遗产价值的四要点,即原真性、情感价值、文化价值与使用价值。其中“文化价值”包括文献的、历史的、考古的、古老和珍稀的、古人类学和文化人类学的、审美的、建筑艺术的、城市景观的、地景的和生态学的、科学的等九个方面。[17]

笔者这里所指的“文化教育价值”,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文化价值概念,主要指的是建筑遗产所提供给人们在文化方面的自豪感、社会教化价值、文化象征与文化叙事等方面的价值要素,本质上是一种精神价值。建筑遗产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无言的教化者”,尤其是在营造独特的教育环境方面具有重要作用。相对于其他建筑类型,文化景观类建筑遗产所储存的文化信息量更为丰富,政治的、历史的、思想的、伦理的、美学的无所不包。而在形形的文化景观类建筑中,纪念性建筑遗产具有形式与内容的双重纪念性,并以其深刻的教育内涵和突出的教育功能而自成一体,尤其是为爱国主义教育提供了直观的物质环境。因此,《关于建筑遗产的欧洲》中说“建筑遗产在教育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非言过其实。同时,建筑遗产还如同一本“立体的书”,是以空间为对象的特定文化活动,叙事在建筑艺术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通过象征手段和空间元素的媒介,建筑叙事把诸多文化形象与精神观念表现在人们面前,从而让建筑遗产能发挥“载道”和“言志”的文化教育价值。

2.5 经济价值要素

以上所述的建筑遗产价值,即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和文化教育价值,若按照戴维·思罗斯比(David Throsby)等西方学者的观点,可统称为遗产的绝对价值或内在价值(intrinsic value),即它们独立于任何买卖交换关系,是建筑遗产本身所具有的自然的或可以重现的价值要素。[18]将遗产的文化价值要素看成一种内在价值,显示了文化价值自身固有的重要性,或者更简单说它自身就是价值,不需要与其他价值的联系或促进其他价值的生成而显示其重要性。

现代建筑遗产保护运动的发展,有一个非常重要的价值拓展,便是对建筑遗产的价值认识从内在价值走向内在价值与外在价值(或者绝对价值与相对价值)相结合的综合价值观,即将建筑遗产不仅仅视为一种珍贵的文物,同时还视为一种文化资源和文化资本(cultural capital),从而将建筑遗产的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economic value)紧密联系在一起。

关于建筑遗产的经济价值要素,荷兰学者瑞基格洛克(E.C.M. Ruijgrok)将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分为三个方面,即居住舒适价值(housing comfort value)、 娱乐休闲价值(recreation value )和遗赠价值( bequest value)。[19]而埃及文化遗产保护专家、亚历山大图书馆馆长伊斯迈尔·萨瓦格丁(Ismail Serageldin)则进行更为细致的界定。他将遗产总的经济价值划分为使用价值与非使用价值,而在使用价值与非使用价值之间还存在一个选择价值(Option Value)[20]。萨瓦格丁对文化遗产经济价值要素的理解颇为宽泛,不仅包括由遗产之使用而直接产生或间接产生的收益,如居住、商业、旅游、休闲、娱乐等直接收益和社区形象、环境质量、美学质量等间接效益,以及未来的直接或间接收益,还涵盖了存在价值、遗赠价值等非使用价值。其实,严格说来,萨瓦格丁所说的使用价值中的间接价值和非使用价值实际上属于遗产的文化价值,而建筑遗产的经济价值主要应指其直接的使用价值。

建筑遗产的经济价值本质上是一种衍生性价值,换句话说,它本身并不是自身所固有的非依赖性价值,只有当遗产存在文化价值时,才能衍生其经济价值,例如旅游经济价值。

3 结语:价值要素的共同考虑与区别对待

建筑文化遗产具有多层次的综合价值,主要分为两大类别,即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其中,文化价值具有丰富的涵义,它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文化教育价值。厘清建筑文化遗产的价值要素,具有重要意义。正如陈志华所说:“为什么要保护文物建筑,就因为它们有多方面的价值,保护文物建筑,当然就是要保护这些方面的综合价值。文物建筑保护的其他一切原则,都是从这里派生而来。”[21]

需要强调的是,建筑文化遗产的价值并非文化价值要素与经济价值要素简单加和。在建筑遗产保护工作中,对各种价值要素要共同考虑,但又要区别对待。所谓共同考虑,即综合分析建筑遗产保护中的各种价值要素,既不把某些价值要素事先排除在外,也不认为存在强制性的理由来保护某些价值要素。所谓区别对待,指的是在多层次的价值要素中,应确定建筑遗产价值要素的优先序列,给予特定的价值要素以特别的权重。一般而言,遗产的内在价值优先于其外在价值,文化价值优先于经济价值。因此,当地方政府与遗产经营者追求遗产所带来的经济价值与遗产本身的文化价值相冲突时,就应让位于文化价值的保护与提升。因为,从根本上说,建筑遗产的文化价值不仅是内在价值,而且也具有手段性作用,经济价值本质上是文化价值的衍生物,文化价值的保存与提升不仅是建筑遗产保护的首要目的,也是保护的重要手段。

总之,通过分析与阐述建筑文化遗产所具有多重价值及其构成要素,有利于阐明其多维本质,更透彻理解建筑遗产保护的重要意义,正如戴维·思罗斯比所说:“如果这种方法(厘清文化价值概念的方法,引者注)至少提供了对文化价值构成要素的更加清楚的认识,那么它就为实际运用文化价值概念带来了前进的希望,通过这种方法,其相对于经济价值的重要性可以得到更加有力的支撑。”[2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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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澳]戴维·思罗斯比.经济学与文化[M].王志标,张峥嵘,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22;29.

[19] Ruijgrok E C M . The three economic values of cultural heritage: A case study in the Netherlands[J]. Journal of Cultural Heritage,2006,7(3):206-213.

[20] 转引自Georges S. Zouain. Cultural Heritage and Economic Theory[EB/OL]. http:///Admin%5CDownload%5CCH.pdf.

文物古迹概念范文第8篇

关键词:规划设计古文物保护文化旅游开发

中图分类号:S6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文物古迹保护与文化遗产的传承一直是我国乃至全球城市规划中一项重要课题。2009年9-10月期间,笔者有机会参与了重庆丰都县某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委托的丰都小棺山古民居地区规划项目设计。对该项目从调研到项目设计方案参与了全过程,结合城市规划设计的理论,寄望将本项目在规划中的思路和体会整理成文,略谈一下古文化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一些浅见。

一、规划范围基本情况

1、项目区位概况:丰都是长江之滨的历史文化名城,地处三峡库区腹地,重庆版图中心,长江横贯县境47公里,水上距重庆172公里,陆路到重庆150公里,幅员面积达2 901平方公里,辖31个乡镇,总人口80万。小棺山——地理位置优越,水陆交通纵横通达。处三峡辖区腹地,居丰都长江北岸。辖区内的长江大桥使名山镇成为横跨南北的交通要地。旅游资源丰富,有素以“鬼国幽都、阴曹地府”闻名于世的“鬼城”名山、全国最大的人文景观——鬼国神宫、国家级森林公园——双桂山和及具川东民居特色的古民居。

2、规划范围:总面积约14万 平方米,其中古镇核心保护区约2万平方米。北侧为规划路,西侧是长江大桥,南侧为环城西路,东侧名山。

3、资源现状:本项目地处丰都旧城名山景区内,交通便利、区位良好;其东靠双桂山国家森林公园,南傍长江,山水环绕,自然旅游资源丰富;同时,区域内拥有大量珍贵的历史遗存,千年历史文化底蕴深厚。

随着三峡工程蓄水后,全县境内淹没区及占地移民迁建区需抢救发掘和搬迁保护的重要文物保护点78处。其中,旧石器遗址12处,新石器时代至宋代遗址27处,大型古墓群14处,地面文物19处(包括古民居8处),水文题刻6处。根据国务院三建委批复的《三峡工程淹没区及迁建区文物保护规划》方案,三峡工程丰都库区地面文物保护分为原地保护、留取资料保护、搬迁复建保护三种类型。

其中丰都库区列入搬迁保护的文物建筑八处:秦家大院、王家大院、周家大院、卢聚和大院、会川门、天佛寺,及异地复原的大佛面造像、绿水池题刻两处。为了真实、完整地利用搬迁复建的方法再现丰都古民居、古寺庙、古城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延续历史信息,向后人展示丰都历史发展和变迁的脉络,根据《重庆市三峡工程淹没区及迁建区文物保护管理办法》(渝府发[2 0 01]4 7号)文件精神,重庆市文物局决定将丰都县六处地面文物搬迁复建工程委托丰都县文物管理所实施。

二、规划基本思路

1、规划目的:在了解区域资源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基础上,进行小棺山古民居地区景观设计为本项目开发提供准确的主题定位和系统的概念规划。

2、规划用地分区:范围内根据各地块的功能差异和保护开发的程度不同,主要被分为四个大区:核心保护区、重点保护区、民俗文化街、预留土地区。

规划用地指标表:

4、功能分区规划分析

4.1商业、服务区,民俗文化街区:该区为本项目区的门户,肩负着管理、服务、商业购物、引导等功能,建筑风格参考已迁入的古民居建筑及长江沿岸古镇建筑格局样式,景观样式借鉴苏州园林的内向式景观格局,以理水、山石、花木、亭桥等中国传统的园林元素为基础,营造一个富有特色的旅游购物空间。

4.2重点文物保护区:该区是整个规划区域中文物最为密集并且保存最为完好的区域,以王家大院、周家大院、卢聚合大院、天佛寺、秦家大院、会川门、大面佛造像、绿水池题刻组成,具有非常重要的历史价值和文化价值,是本项目的核心吸引力,他们的完好与否将直接关系到整个项目的成败;另外,该区占地仅约2万 m2,土地的开发空间不大,游客容量有限。因此,建议在名山名胜风景区逐步开发的同时,将此区域的各种资源充分保护并整合起来,并控制好该区的交通线路,使之形成捆绑销售,以套票的形式出售;在开发上,着重利用各种特色活动来增加吸引力,在重点保护文物的同时,提高盈利点。

4.3自然生态重点保护区:该区域以自然景观、林地为主的原生态森林公园,新建晴雨阁以及即将新建的烧香浜组成了一个非常良好的水路空间结。同时,该区域占地约3万m2,空间适中,交通便利,生态环境也相当良好,将成为本项目开发建设的“先锋”。

三、规划方案详解

1、总体规划方案指导:以重塑和保护古民居的历史风貌为基本原则,保持古民居的完整性和典型性;古民居的保护和开发并重,继承与发扬并举,走可持续的旅游生态发展模式。

2、交通系统规划

2.1规划原则

为使整个规划区域保持安宁、通畅、精简的环境和体系,将按照科学、合理、以人为本的原则来规划这里的交通系统。以下是几个规划要点:

外部车辆必须停靠在指定的停车场,原则上不允许进入古镇核心地区;

②新建道路要尽量保证不破坏原生的自然环境和景观;

③规划区服务通道应该与游客通道分离,尽量不产生交叉;

④对于特殊环境下的特殊路段采取特殊做法,如恢复祠堂群、横直街中的青石路,并可在路面雕刻部分具有解说作用的文字或图案;

⑤要做好道路两旁的绿化工作;

⑥保证服务通道的通畅,作为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如火灾、地震等)时游客的疏散通道及外部救援车辆进入的通道。

2.2交通系统组成

■对外交通

■规划区车行道

■规划区服务通道

■规划区游步道

■其他游览道路

■规划区消防通道

3、景观与轴线规划

3.1景观概念及主题:小棺古民居是封都历史和民俗文化积淀最丰厚、内涵最丰富的地方,也是丰都国家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独具特色的反映明、清及民国初年的风貌景观,充分挖掘古民居的峡江文化、川东文化、民居文化、雕刻文化、寺院文化等文化内涵,使之成为国家历史文化名景”,是本项目的出发点和归宿。主题:袖珍古镇 古代官邸古今戏台 峡江客栈三峡名胜徜徉 游院 望江 赏曲 钟情四季山水名山古镇歇歇 听松 饮泉 观戏 寄托一腔畅意

3.2轴线与景观分析

4、游线设计

■ 标准游线:第一印象区——商业、服务中心区——古民居保护区——大面佛寺——晴雨阁——民俗文化街

■ 水上游线:长江码头——民俗文化街——峡江客栈

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