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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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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经济的特点范文第1篇

关键词:背景原因 难点 思路

作者简介:吕静(1964.4-),女,河北迁安人,本科学历,现在职称:经济师,主要研究方向: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工作单位:迁安市交通局,邮编:064400

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有关数据显示,目前整个中国各类事业单位有一百三十多万个,包含事业单位员工接近5000万人和国有资产2000多亿,同时事业单位的财政预算也占整个政府财政预算的30%左右。从以上数据可看出,事业单位虽然在带动社会发展和提供社会服务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同时对国家来说,也意味着极其承重的负担。

一、事业单位改革的背景

事业单位虽然总体上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的是积极作用,但是也有一些事业单位,拥有国家资源,但却没有充分有效地提供相应的服务和积极公正地履行应尽的职责,造成了资源的重大浪费,扰乱了经济运行的规律。

此外,面对新形势新要求,我国社会事业发展相对滞后,事业单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机制不活;公益服务供给总量不足,供给方式单一,资源配置不合理,质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务的政策措施还不够完善,监督管理薄弱。

因此,推动事业单位改革,既是突破旧体制、旧观念束缚的过程,也是促进传统公共事业产业化、社会化的过程;既是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的重要前提和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条件,也是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事业单位改革必须要从体制机制入手的原因

由于事业单位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的形成特点这两个方面,决定了事业单位改革必须要从体制机制入手。

1、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目标决定

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匹配的,并且满足社会大众需要的,结构科学、高效而精简的是社会主义新的事业组织体系。而组织体系的建立,是要建立在符合需求的体制和价值基础上,因此如果要符合总体目标的需要,就必须从机制体制入手出发, 才能建立起社会主义新的事业组织体系。

2、事业单位的形成特点决定

在建国初期,就形成了事业单位这样的一个由国家直接管理的组织,它的特点是:主管权归国家或当地政府;单位的经费靠国家拨款;人员的编制归于国家系统;具体行为按照政府计划。计划经济时期,事业单位的任何活动都必须经过政府的审批,在这一点上它和国有企业是一样的。不但是事业单位的活动,而且事业单位的存在或取缔也是由国家政府审批决定的。同时计划经济时代,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财务、采购、物质分配等权利都是由国家来决定,由国家来计划和调动、安排、使用,没有任何的独立性。我们可以这么说,事业单位在计划经济时代是完全依赖而政府的存在,它的活动是在政府的控制当中,它的依赖程度甚至比国有企业更高。

由上述可知,事业单位是国家计划经济的产物,保留计划经济时期的传统的体制机制。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要对事业单位进行改革,就必须要从改革传统的计划经济时期的体制机制入手。

三、目前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遇到的难点

当前事业单位改革的三大难点:

1、事业单位机构非常庞大,历史遗留问题很多,不能直接大刀阔斧的改革

改革涉及大约130万个大大小小的公共机构,公共服务人员近5000万,机构与人员数都比较庞大。事业单位改革涉及面非常广,涉及人员基数非常大,为了改革的平稳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必须分阶段、分步骤的推进,而且遇到问题之后,必须考虑综合多方面的因素,而不是简单的一蹴而就的改革。

2、部门事业单位机构类别存在模糊化的现象,需要重新来评估和界定

有些事业单位既有公务员,也有事业编制人员,界线非常模糊。而且涉及的机构多达数百万个,界定难度非常大,对改革的人员来说也是很大的困难。

3、需要考虑到人的稳定性的因素

事业单位改革中的核心模块之一要建立一套科学而符合需求的制度激励机制,而机制的建立由于历史沿革问题必然会损失一大部分事业单位的人员的利益,因此改革如果不能平衡好这些相关的繁杂的利益关系的话,就会影响到事业单位改革的稳定性,最终也会导致事业单位改革受阻。

正由于上述的原因,事业单位改革从党的十四大提出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目标算起,中国特有的“事业单位”改革已经走过了19年历程。其间,相关的人事聘用、机构编制、管理体制、绩效工资、养老保险等改革和试点细水长流般地延宕至今。因此,笔者认为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必须要理清改革的思路,不要在茫茫的改革的过程中,使得改革者迷失了自己。

四、目前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四个思路

事业单位的改革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复杂的工程,如果不能深刻认识到上述所描述的事业单位改革的难点的症结所在的话,就很容易出现改革推进缓慢、受阻,或者顾此失彼,混乱的情况。笔者认为,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应该包含以下四个思路:

1、走法制改革的路线

通过法制来改革,它的优势:一是在于能够规避机构改革以前遇到过的教训,走出怪圈;二是改革如果能够做到改革的措施有法律做依据,改革的风险用法律来约束来的话,对于事业单位来推进改革的进程是非常有利的,而我们看到以往事业单位改革的问题,恰恰就是没有在法律框架下来进行改革的这个症结上。因此,事业单位的改革的关键就是必须法制化,同时通过法制来推动相关制度建设,形成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现中国国情的事业单位法制监督体系。

2、走权利切分的思路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事业单位是被政府所掌控的,事业单位的管理体系改革,尤其是经营性事业单位改革,就必须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则来进行市场资源的调配,而不是还是按照计划经济时期的由政府来调配,因此事业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责权利的关系就必须要切分清楚,否则改革就无法推进。

3、走事业单位市场化的思路

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必须要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规律,清晰的认识政府和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对于公益事业的事业单位,政府仍应履行计划经济时代的相关职责,有政府来管理和协调;而对应的经营性的事业单位,则应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政府逐渐退出事业单位的管理,从而才能有效地推进这一类事业单位的改革。

参考文献:

计划经济的特点范文第2篇

在任何一种经济体制下,要使经济生活正常化,就要有一定的经济秩序。计划经济的经济秩序是和行政秩序是同一的。可以说,计划经济实质上是行政  经济。而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点在于宅的经济秩序是通过法制形式和维持的,或者说,是一种法律秩序。现代市场经济并不是单纯的自由竞争,而是一个有序化,制度化过程,这一过程是通过一系列具体的法律制度来实现的。与计划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可以更有效地配置资源。但是,市场只有具备合理而完备的法律前提,才能发挥有效配置资源的功能。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新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上的效率。”①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或者说,法制是市场经济的法律特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具体表现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各个主体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规则、政府行为等方面都以法律的形式全面规范,即一切经济活动法制化。

    (一)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内在要求。

    1、市场主体的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规范。

    市场主体是经营的企业,它有两个广大,两个方面需要法律规范:一方面企业的产权问题,企业能够行使全部法人财产权而不受侵犯地自主经营需要法律保证;另一方面企业在自主经营中,必然要追求自己的经济利益,那么,一旦企业对利益关系采取非正当竞争手段,损害其他自主经营的企业或国家的利益时,这也需要法律规范。没有上述法律规范,市场经济就难以正常运行。

    2、市场运行的规则需要靠法律来构筑维系。

    市场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市场运行就是市场经济的运转,而市场运行的各次规则要靠法律来构筑。市场运行有众多的规则,如生产资料市场规则、金融市场规则、劳动力市场规则、技术市场规则,等等。这些规则都要用法律手段加以规定。因为法律手段具有严密性、规范性、公开性,以及国家的法制性和相对稳定性等特点,可以从根本上规范经济和社会生活运行。没有行之有效的法律,市场经济就不可能有效运转。

    3、市场竞争的公平竞争需要法律保障市场经济的核心是公平竞争。公平竞争就是自由、等价交换。没有自由交换,商品就很难流通;生产再多的产品,不能实现等价交换,就不能实现其内在价值和获得利润,生产者就没有生产和再生产的积极性。商品生产者要求平等、自主、自由地等价交换,进行公平竞争,就要求法律保障。同样,消费者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要求法律保护。没有这种法律保障,市场经济同样不可能有效运转。

    4、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和特殊性需要法律来强制体现市场经济的一般性表现为在各个市场经济国家都发挥作用的一般规律。这些规律一旦为人们所认识,就将在理性的度上用法律来规范,使遵循经济规律成为具有法律得来的行为,市场经济的特殊性反映社会制度的本质特征,体现一定历史时期社会制度的要求,它不仅表现在市场主体的经济活动之中,更重要的是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用法律确立起来。

    5、市场经济的自主性需要法律来确认市场经济是自主性的经济,即承认和尊重市场主体的意志自主性。这就要求用法律确认市场主体资格,明确产权,充分尊重和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财产权及其意志自由。同时,规定市场主体行使权利的方法、原则和保障权利的程序。如果没有法制,市场主体的财产权以及其他权利就无法实现,市场就是一句空话。

    6、市场经济的契约性需要法律来确认保护。

    市场经济的基地在于市场,而市场交换或市场经济的具体动作,主要是通过市场主体之间经过自由、平等的协商新订立的契约来进行的。契约是市场的法律原型,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律特征就是经济关系的契约化。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契约成为经济交往的主要形式。通过契约的形式来建立经济关系和实现资源配置,是市场经济不同于计划经济的最本质的区别,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市场经济就寸步难行。而契约这种法律形式对契约原则、方式和法律的确认与保护为前提。

    7、市场经济的竞争性需要法律来保障。

    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命脉,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通过竞争达到优胜劣汰,合理配置资源,这是市场经济的优越性之一。但竞争必须是公平合法的竞争,否则,市场经济就可能失灵或扭曲。因为在竞争过程中,有些竞争者为了贪图利益不惜冒最大的风险,采取各种不正当手段如制造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广告、资取别人商业秘密等,这就必然妨碍市场竞争的正常运行。如同球赛一样,球员必须按照一定的规则进行比赛。没有规则,比赛就无法进行。因此,必要的法律是维护正当竞争的保障。

    8、市场经济的主体地位平等原则需要法律来确认和维护。

    与计划经济不同,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是通过契约发生关系的,这就是意味着双方当事人在地位上是平等的,因此,必须通过法律确认所有人的平等地位,至少在形式上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如果没有法律上的平等地位,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就失去了前提和保障。

    9、市场经济开放性要求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以适应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开放经济。它一方面要求统一开放的国内市场体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市场国际化。统一的、开放的市场体系必须有统一的调整手段和相应的规则。要使我国市场与国际市场接轨,就必须按照现代法制的要求,加入国际经济法律体系。

    (二)通过法律来治理是市场经济发展形态的反映。

    在不同的发展时期,法律反映不同市场经济形态的特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经历了自由竞争阶段的市场经济和垄断阶段的市场经济两种发展形态,每个时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时期,原始积累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得以确立的前提,即在“剑与火”的文明中把直接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把货币转化为资本。经济法在这一过程中起了重要作用,其中英国最为典型。从17世纪开始,英国就推行了“圈地运动”,把广大农民从耕地上赶走,土地改作“牧场”。为此,英国国会于1700—1760年颁布了208个圈地法规,1761—1801年又通过了2000个土地法令。这些法律反映了把封建土地所有制改为资本主义所有制,使农民从土地上游离出来,为适应资本主义发展提供了大量的雇佣劳动者。与此同时,为了转化和积累资本,开展自由贸易与自由竞争,促进资本主义的发展,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都制定和实施了《氏法》和《商法》,以保证让“看不完的手”调节市场的运行。

    19世纪未到20世纪初,金融机构与工商业相结合,以金融为主的垄断资本形成以后,美国国会于1899年制定了《谢尔曼法》,1914年又制定了《克莱顿法》和《联邦委员会贸易法》,统称为反托拉斯法。它垄断资产阶级的整体利益出发,对托拉斯进行了若干限制,以调节资本主义的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垄断资本主义发生了新的变化,由一般垄断阶段转变为国家垄断阶段。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生产进一步社会化,促使资本主义的垄断程度进一步提高。同时,为了减弱经济危机对经济的实现调控。因此,经济法得到全面的发展,深入经济生活的主要手段。

    随着生产社会化和经济商品化程度的日益扩大和提高,自由市场经济日益暴露出它的弊端,重复出现的经济危机和周期性波动,表明自由市场经济无法有效地完成资源配置任务。因此,在市场竞争的基础上,需要国家通过经济杠杆、法律手段和非经济手段间接调控市场,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不论资本主义市场还是社会主义经济,无不通过法律来反映不同发展形态的要求,体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不同调控形式。国家运用法律手段逐步加强对市场经济实现调控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法治的过程。法律制度同市场经济发展安密不可分,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在质的方面,市场经济所需要的法律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所需要的法律有着根本的区别。与自然经济和产品经济相比,市场经济在法律上表现出来的独特之处,主要不在于它有更多的法律,而在于这些法律体现了不同的原则,精神和程序。例如,计划经济和市场经济都要求经济主体合法经营,但在计划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意味着它对行政权力的绝对无条件地服从。法律的任务就在于用强制力将经济主体限制于行政权力的直接控制之下。因此,计划经济的法律是以行政权力为核心的命令法体系。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首先在于经济主体具有法定的、任何行政权力都不得侵犯的独立权利。法律为经济主体的合法经营留下了广阔的、可以选择的自由空间。因此,市场经济的法律是以经济发主体的权力为核心的选择法体系。

    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了经济和政治的分离,这就更要求对行政权力的范围和行使方式进行限制。市场经济造就了独立于行政权力之处的经济力量—市场主体,它可以对抗行政权力的不合理、不正当行使,改变过去那种行政权力不受约束的状况。虽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援引法律来实施控制和干预,但政府的权力本身已经受到了法律的严格限定。市场经济对行政权力的经济限制构成了对权力法律约束的基本条件。总之,法制的一系列基本原则、制度和特征都是在经济市场化的基础上形成和发展的。在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法律再多、再完备,也不可能实行法制。市场经济需要以权力为核心,具有极大权威和独立运行机制的法律制度,这正是法制形成和发展的经济动因。可是,并不是任何一种法律制度都可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只有法制才能成为市场经济提供它赖以存在和发展的法律形式。

    从法制史来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之所以不存在法制,根本原因在于自然经济无法提供法制生长的土壤。法制是伴随着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出现而产生和发展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为法制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社会主义的法律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的国家的产生而建立的。但是,由于社会主义国家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否定市场经济,实行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结果导致法律长期以来不仅得不到重视和发展,反而屡屡遭到削弱和破坏。党的明确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的法制。从此,我国社会开始朝着法制化方向发展,但当时还没有从市场经济发展的角度提示出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动因,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一个新的阶段。

    但是,我们必须看到,我国目前还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初始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还是一个有待实现的目标,而不是已经建成的现实。因此,建立社会主义法制的经济基础还十分薄弱,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的法制化程度还很低。只有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才能为社会主义法制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二、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律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具有悠久的历史。而经济法制则是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为了适应自由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现代意义上的运用经济立法手段调整经济关系,是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在主要参战国出现的。当时在世界范围内,资本主义已经从自由竞争走向垄断,国家干预经济已成为垄断阶段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为了克服战时经济中出现的物资供应困难,有关国家采取经济立法手段,进一步实行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和控制。为什么经济法首先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出现并逐步形成较为完善的制度呢?有以下原因:

(一)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经济关系日益复杂,原有氏法虽然还是调节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但已远远不能适应调节更方形态的市场经济的要求,于是经济法便逐步从民法中分离出来形成独立体系,以推动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垄断资本组织、企业集团的巨大发展及其权力体系的扩张,对社会生活发生了重大影响,在国际间进行广泛的经济活动,使市场经济向全球化发展,因而必然要求通过国家立法在世界范围内争夺资源和分割利润。

    (三)垄断资本与国家政权紧密结合,通过经济立法手段,干预社会经济生活,调控市场经济运行,缓和爆发经济危机。

    上述分析表明,经济法是从市场经济的母体中孕育出来的,或者说市场经济的产生和发展为资本主义法制制度的调整和完善提供了实践舞台。那么,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的作用怎么样呢?概括起来讲,法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作用有四个方面:

(一)引导作用。法律对市场经济的引导作用,是由市场经济运行的规律决定的。客观地认识这些规律,真实地反映这些规律,并通过对市场的引导使之符合这些规律的要求,这就是法律的根本任务。市场经济经历着复杂的生产、分配、流通和消费的过程,实质上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互动过程。为了使密集的、复杂的、且随机性很在的社会互动井然有序,必须运用法律对人的活动进行引导。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搞市场经济既要借鉴现代市场经济的一般经验,  又要结合中国的具体情况,并使之符合社会主义的要求,这也必须借助法律的引导。必须明确的是:现代市场经济覆盖面越来越大,无论是市场机制,还是市场体系规模,都是复杂而庞大的。再也不能按近代市场经济那样单纯依靠“私人自治”或“意思自治”而自发运行与发展,必须实行高层次宏观调控,并使这种调控的形式多样化、精密化,并以引导为主要形式。

    (二)促进作用。法律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促进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直接促进作用。那些直接调整市场经济的法律,如氏法、经济法以及经济行政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等,不仅促使市场经济按照法律所确认的原则深入发展,而且为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扫除障碍和创造条件。任何一项直接调整市场关系的法律,只要它是符合我国实际情况和反映市场规律的,就定能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2、间接促进作用。这主要指那些以调整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家庭关系为主的那些法律。如刑法、诉讼法、家庭婚姻法等等。虽然它们不直接或多数不直接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行为,但由于通过对各种政治关系、管理关系和家庭关系的调整,正确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从而调动人们从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的积极性。

    (三)保障作用。法律以其特有的属性——国家强制性和规范性,在保障经济顺利发展的过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这种保障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利益保障。市场经济关系的各种行为,大都为了实现一定的物质利益并体现为一定权利。法律通过及时制止、制裁那些侵犯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来保障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

    2、秩序保障。市场行为只有在良好的、稳定的、有序的秩序中进行才能达到预期目的效果。没有秩序,就不可能建立市场,更不可能进行商品交换,也就谈不上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了。市场秩序实质上就是法律秩序。

    (四)制约作用。法律在引导、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发展和同时,还发挥制约限制市场经济发展中某些消极因素的作用。我国市场经济虽然尚处于初始阶段,但市场竞争中的某些消极因素已开始出现,必须运用法律手段抑制和消除这些消极因素,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逐渐萎缩,市场机制逐渐进入了社会经济生活。推动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但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出现新的社会经济问题严重影响和干扰了经济的顺利发展。其主要原因是缺乏完善的经济立法、司法、执法,特别是缺乏保障和规范市场正常运行的法律、法规体系。

    大力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起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经济运行机制,呼唤并依靠着与之相适应的法制建设的发展与变革。法制建设必须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促进经济建设为中心,推动社会全面进步。所谓“立法是对现行行为的规范和对经验的总结和固定”这一传统观念,已经不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这一传统观念是导致我国的法制建设长期滞后于经济生活和改革开放步伐的重要原因。在过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主要靠行政命令来管理,而在改革开放,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各种新经济关系层出不穷,日益错踪复杂,如不事先加以规范和调控,就可能对市场经济造成巨大的冲击和危害。如果立法没有预见性、超前性,就适应不了新形势的要求。

    现代市场经济无论以哪种模式存在,都具有一些基本的要素。这就是:建立在明确界定的产权基础上,独立自主地进行决策的企业(包括各种所有制);企业有权自由进行平等竞争的能提供正确价值参数的市场;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调控。以上要素都要法制做保证。

    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育及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法制化的影响。

    一般来说,经济的市场化必然伴随着社会法制化,但是,在市场经济发育的不同时期,由于市场经济发育方式的差异,社会的法制化方式和程度是不同的。我国的市场经济发育过程,从一开始就带有不同于西方国家的特点。这些特点不可避免地影响了经济市场化过程及其法制化方式。

    (一)在西方国家,市场经济的发育起点是封建的自然经济。而且,从封建自然经济向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过渡是通过所有权的彻底私有化完成的。作为资本主义法制基本内容的财产法、契约法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在我国,市场经济发育的起点是计划经济。而且,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是在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前提下进行的。由于公有制主要通过国家所有权的形式表现出来,产权关系的一方是享有行政权力的国家,其法律调控的方式,程序显然不同于私有制。

计划经济的特点范文第3篇

内容摘要: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的商业经济理论,研究方法表现为,社会制度的本质决定以马克思经济理论分析和探索流通领域的社会生产关系。计划经济的转轨决定以历史的方法,根据中国国情研究商业发展规律。

关键词:商业经济商业理论立场历史方法

经济理论的研究方法是建立经济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独特的研究方法可以形成一个学派或流派。从分析方法的角度分类,经济理论以及有着内在的逻辑关系的诸理论组成的理论体系或经济学,大体上包括三大类别: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的区别;均衡分析与非均衡分析的区别;纯经济分析与制度、结构分析的差别。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是计划经济时期商业的传承,同时在社会制度方面有别于资本主义,决定了商业经济理论的研究方法是世界观,历史观和发展观的辨证统一。

商业经济理论研究的立足点

当前我国商业经济理论的危机,表现在西方经济理论的涌入,反映西方经济思潮的市场营销学替代了商业经济学,而市场营销学主要研究流通领域人和物的关系,忽视了流通领域生产关系的研究。在揭示生产关系的运行规律方面,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商业经济理论只能是以为指导的,解决我国实际问题的,中国式的商业经济理论,是西方经济理论无法取代的。我们认为,作为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特征的商业经济学研究对象是生产方式,首先要研究流通产业所有制结构、国有商业的地位、商业劳动的地位、商业企业人与人的关系,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发展观就是以人为本的发展观,也是建立和谐社会的需要。

政治经济学与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根本对立,在于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辩证法与形而上学的对立。资产阶级古典政治经济学的科学成分表现在它提出了与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类似的理论命题。但是,它不能揭示劳动价值是创造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根据“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假设”以及马克思关于劳动创造为市场交换而生产的商品价值的观点,商业劳动价值同样也是商品流通领域创造商品价值的惟一源泉。我国社会主义的性质决定流通产业要充分肯定商业劳动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的地位,保护和解放劳动者是社会主义社会的固有职责和根本任务。必须尊重劳动,尊重劳动者,不断提高商业劳动者的素质和劳动效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商业,承认商业企业独立商品经营者的地位,同样也承认商业资本追逐剩余价值的本性和在增进社会财富的作用,不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有制企业都表现为企业人格化资本的特征。也必须根据“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好劳资双方的利益关系,切实保障商业劳动者在分配领域的合法权益。

比较的动态分析的历史方法

历史和现实的比较是总结经验、展望未来的重要分析方法。安岗(2005)的研究表明历史方法的重要地位:中国经济学界的首要问题是了解国情,发现经济学研究中的问题,找到问题的结症,并寻求解决问题的思路。这就需要我们应特别重视历史方法,从实际出发来研究问题。不容否认,计划经济时期的商业结构模式存在许多缺陷,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商业理论,离不开计划经济商业的历史背景,一味否定并不是历史辨证的观点,既然是计划经济时期商业的传承,就要定性和定量的比较相结合。既吸收历史的长处,又展望未来。我国公有制为基本经济制度的社会主义发展历程经历了计划经济、转型经济、市场经济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的商业,从总体上说,符合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对我国社会主义的发展也起了积极的作用。在转型时期表现出来的企业小型化、极度竞争等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补课”,是迈向市场经济过程中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反映。是对计划经济流通模式的第一次否定,是极不成熟的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建立以后,商业的竞争必然走向商业的垄断则是第二次否定。经过否定之否定,是计划经济时期流通模式的扬弃。计划经济时期的大流通观点,经过所有制改造以后拓展为国际市场商品流通之势。

计划经济的特点范文第4篇

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国民经济的快速增长以及经济结构中原材料、粗加工、高能耗产业居多,电力供应一直不能满足国民经济的需要,一直呈现全国性缺电局面。这样的供求关系,造就了电力企业粗放的经营方式。在市场疲软的情况下,如何充分利用现有发电能力、扩大销售、开拓市场、增加利润,确定电力市场的营销策略,是当今和今后一段时间内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应着力研究的主要问题。

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新能源的不断开发以及自然能源的合理利用,如煤、煤气、天然气、燃油以及太阳能、风力开发产品等。这些产品的经销机构大小不一,布点多,具有价格灵活、成本低、服务优质等特点。例如在北海市电价调查时发现,农村家庭的热水器以及厨房炊具基本上全部使用液化气,城市的部分区域煤气管道已进入家庭,即使没有管道,煤气瓶也都是免费送到家,有个别宾馆、砖厂因电价过高而改用电为燃油发电。由此可见,电力市场面临着电能替代产品的强烈竞争。

由于电力长期处于计划经济条件下的垄断,电力企业政企不分,而且电力市场长期供不应求,从而造就了电力企业粗放的经营方式,形成了“重发、轻供、不管用"的管理发展格局,整个管理体制仍然保留计划经济的重计划轻市场、重生产轻营销的格局。九十年代初期电力市场已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这一变化没有引起由于长期垄断经营而形成优越感的电力企业警觉和重视,直到电力企业进入政企分开等深层次实质性改革之今日方清醒,此时,电力市场相当一部分的市场份额已被替代产品占据,营销已迫在眉睫。

在这种条件下电能就要在规则许可的范围内,充分利用规则,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使自己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

在电力供需矛盾突出的时期,为解决用电问题,一些工业企业、大型商业企业通过建设自备电厂(发电机组)来满足自身的电力需求,我们要利用质量、价格、法律法规等手段的整体竞争策略来占领和赢得市场。’

“电”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具有独特的特点。供电企业在其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过去的环境下,小火电对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的补充作用,而目前小火电暴露出许多问题,所以必须停止小火电。伴随着国家市场经济的逐步规范,任何垄断行业都将被打破,都将引入竞争机制,特别是电力买方市场的出现,都要求我们营销观念的彻底转变,即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的利益。企业要兼顾企业利益、职工利益和社会利益,树立现代市场营销观念,要想使“皇帝的女儿不愁嫁”,就要走向市场。只有实现观念的更新,意识的转变,以及思想上的到位,才能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站稳脚跟,立于不败之地。树立现代市场营销观念,还要做好四个观念的转变:营销策略应从管理型向服务型转变;从限制型用电向放开型用电转变;从卖方市场向买方市场转变;从埋怨客观原因向积极迎接市场竞争转变。供电企业在市场搏击中不能只等待用电市场的自然延伸,而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促进电力市场的发展。

所有申请用电的用户都希望能早日用上电,所有已用电的用户都希望所用的电能质量是优质和连续不断的(即不停电),这正与电力营销部门企盼增加营销电量的愿望一致。因此,电力营销部门可通过提高工作效率,加快用电手续的办理和工程建设的速度,争分夺秒地使用户早日用上电。同时,保证所有已建立供需关系的用户用电的安全和可靠,加强对设备线路的巡查维护,发现故障及时处理,以减少每一环节的停电时间,使用户满意。

社会普遍服务、社会稳定的责任和压力巨大。由于国家电力社会普遍服务的机制尚未建立,公司系统实际承担了大量社会普遍服务的责任,如“村村通电”工作和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城农网改造工作等,这些给公司造成较大的财务负担。

电费回收环境仍然严峻,陈欠电费回收工作压力依然较大。一方面受国家宏观调控、企业外部市场、经营状况以及地方保护等因素的影响,部分行业发生新欠电费的可能性依然存在;另一方面随着企业改制、兼并重组、破产不断增加,造成陈欠电费回收的空间越来越小,难度越来越大。另外供电服务工作还存在薄弱环节,规范化服务需要进一步加强。随着《电力监管条例》及配套办法、国家电网公司“三个十条”的出台,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提高服务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目前,优质服务理念还没有在公司系统全体员工中牢固树立,与国家电网公司“三个十条”的要求还有较大的差距,影响公司服务形象的事件仍有发生。

计划经济的特点范文第5篇

【关键词】中国市场经济 财务管理目标 企业价值最大化

一、中国市场经济

(一)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

中国市场经济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国市场经济运用辩证思维成功地解决了自由放任市场与传统行政计划的对立格局。传统的行政计划经济完全否定了自由的资本市场经济,自由的资本市场经济又完全否认了传统的行政计划经济。然而,上述两者的互相否认并未解决资本主义社会与社会主义社会、公有制经济制度和私有制经济制度之间的矛盾。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是自由资本的极端代表,苏联模式是社会主义传统行政计划的极端代表,中国市场经济的建立,规避了两者的局限性和缺陷性,又汲取了两者的积极性和效率性。

(二)中国市场经济的特征

中国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形式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结构形式。在经济所有制方面,中国市场经济的建设超越了资本主义社会单一的私有制制度和苏联社会主义社会单一的公有制制度,并按照现代产权理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社会基本经济基础下,重新建立个人所有制的道路。

中国市场经济充分发挥了市场和政府的各自优势,又克服了市场与政府分离或结合的极端方式。在一定的合理范围内,实现了政府与市场既相对独立,又相互融合,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目标。

中国市场经济能够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又充分发挥市场高效地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单纯的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依靠无理性市场盲目调节,单纯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靠国家强制的政治命令分配资源,会造成资源配置的不合理性。中国市场经济在宏观上具有对经济活动的指导性,在微观上又具有个体主观的能动性。

二、不同类型的财务管理目标

(一)经济效益最大化

经济效益最大化,通俗而言,就是把全部工作的重心放在提高企业效益上。提高经济效益是中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目标之一,也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目标体现。

经济效益最大化相较于以往“产业最大化”而言,无疑具有更为积极的作用。实现或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可以作为财务管理目标的指导思想,但是不能将其作为企业理财目标的本身。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或者使经济效益达到最大化,作为企业的目标或定性的要求,是科学的、有效的和合理的。然而,该目标在实际的财务管理活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经济效益不能被某个经济参数所表达,应该是借助多个经济指标所表征。

(二)股东财富最大化

股东财富最大化是通过合理经营,为股东带来更多的财富。

股东的经济活动是为了获得更多的财富。股东具有其所创办企业的所有权,投资是由于在未来企业能够为其带来回报,一般通过股息和出售股票等常用方式。因此,股东的财富规模常常被股票的市场价格所代替。为了达到股东财富的最大化,不得不使股票的价格达到最大化。股票价格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无疑为财务管理活动增添了诸多不确定因素。

在当代社会,股东承担着企业的风险,企业其他经济方面的相关者也承担着较大的风险。股东利益最大化存在着多个缺陷。股东最大化的目标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提高估价,然而由于中国市场经济的相关证券市场制度还未健全,股价的高低不能反映股东的财富大小。

(三)企业价值最大化

企业价值最大化是企业通过科学地经营,合理构建企业的财务管理结构,充分考虑企业实际的财务状况,使企业经过长时间稳定逐步地发展达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重视企业的稳定性以及与企业相关的各方利益。当企业的价值或财富不断增加时,与企业相关的人员――股东、债权人和工人等各方的利益也会随之增高[2]。企业在财务管理方面容易产生良性循环。为企业今后健康地发展提供资金服务上的保证。

三、合理目标的探讨

(一)经济效益最大化的分析

经济效益最大化由于其本身缺乏可操作性和具有空洞性的特点,不宜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具体操作流程。但由于经济效益最大化具有战略性,是企业财务管理的总思路,可以将经济效益最大化作为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指导思想,指导企业在日常财务管理活动中的具体实施方案。

(二)股东财富最大化的分析

中国市场经济的所有制形式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结构形式。股东不是企业风险的唯一承担者,其他利益相关人员承担着更大的经济风险。单纯的只考虑股东的利益并使股东财富达到最大化,不符合中国市场经济的性质。

由于中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国市场经济处于不断摸索前进的过程中,中国市场经济各方面规章制度有待建设。中国证券市场是不成熟的证券市场,股票价格的高低受到很多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而并不能直接反映企业本身的业绩水平。

(三)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分析

计划经济的特点范文第6篇

在国民核算体系(SNA)中,按支出法计算,一国的GDP由三部分构成,即投资(分为资本形成和库存)、消费(分为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和净出口。如果不考虑净出口,在GDP中,投资的比重(即投资率)与消费的比重(即消费率)成反比,投资率越高,消费率越低,或者相反。提高消费率是一个老问题,在改革初期就提出来了。当时是针对计划经济时期“先生产,后生活”的口号对人民生活和消费的轻视或忽视提出来的。那时,我们采用的是物质产品核算体系(MPS),关注的是国民收入中积累和消费的比例。这个比例是由计划确定的。按照经验数据,当时认为积累率占25%左右是合适的,也就是说,消费率应占75%左右。但是由于片面追求高速度和存在机制性的“投资饥渴症”,实际上积累率大大超过25%,多的时候要占40%以上。在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初期,随着经济改革特别是农村和农业的改革,城乡居民特别是农民的收入迅速增加,消费率曾经有所上升。按照SNA的支出法计算,在GDP中,最终消费率(包括居民消费和政府消费)1978年为62.1%,1981年为最高,达67.5%,1989年为64.1% ,居民消费占GDP的比重相应为48.8%、52.1%和51.8%。随后,由于计划经济的体制尚未根本改革,特别是由政府主导的投资体制没有根本改革,投资饥渴的顽症没有整治,投资率又开始上升,而消费率则开始下降。1993年初,由于发生了严重的经济过热、投资膨胀、价格迅猛上升,在实行了严厉的紧缩政策之后,转入了较长时间的通货紧缩,出现消费不振,消费率下降。2002年最终消费率降到改革以来的最低点,即58%,其中居民消费占GDP的比重也降到45.1%,这样的消费率显然是过低了。近年来我国消费率的低下,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良影响,以致引起政府的高度关注,要求把提高消费率、扩大国内需求作为宏观调控的一项重要任务。这项任务之所以重要,在于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大国,国内市场是我国经济赖以立足的主体,国内市场的发展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根本,消费率长期低下,国内需求长期不振,国民经济就不可能稳定、持续、快速发展。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消费率”,从其后面的行文来看,显然是指居民的消费率。尽管政府消费在国民经济中也不可忽视,但居民消费是消费的主体,占全部消费的80%左右。我们在这里讨论提高消费率问题,也仅限于讨论居民消费率的问题。

提高消费率虽然是2004年宏观调控的重要方面,但绝非短期所能成功,必须较长时间从多方面作出努力。因为影响消费率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些因素不是短时间所能改变的。

首先,居民收入与消费率。增加居民收入是增加居民消费的一个重要因素。一般地说,在居民收入增加的情况下,居民的消费支出也会增加,从而会增加市场的有效需求,拉动经济的增长。与此同时,如果消费率再提高,市场的有效需求就会更快增加。但是,在居民的收入为一定的情况下,其消费率又取决于居民的消费倾向。如果其他条件不变,则取决于居民的边际消费倾向,如果边际消费倾向低,甚至下降,那么即使居民的收入增加,居民的即期消费也可能不会相应增加,或者不增加,甚至减少。所以居民收入的高低及其变化与消费率的变化并不一定呈正相关的关系。由于没有掌握具体的数字,我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随着居民收入的增加,在一定的限度内,消费率呈倒U字形变化。这就是,在低收入居民中,由于收入低,全部收入都要用于即期消费,没有能力储蓄和投资,他们的消费率可达100%,甚至超过100%(需要借贷)。而在收入增加超过能够满足最低生存需求的一定程度时,虽然潜在的消费倾向很高,但他们并不会把钱都花出去,而会尽量地存点钱以应付未来的不时之需,或用于还债。所以在收入提高到一定限度内,低收入居民的消费率并不会相应提高,甚至会下降。在高收入的居民中,尽管消费支出的绝对数大,但由于收入高,消费所占的比重反而不一定高,而将更多的钱用于储蓄和直接投资。因此高收入者的收入增加也并不会使其消费率提高,甚至还会下降。中等收入者则不同,他们有多方面的需求,也有能力消费,也有钱储蓄或直接投资,所以他们的消费率会高于高收入者;在他们的收入增加时,消费率可能会提高。如果这个猜想是正确的,那么,在居民收入普遍大为提高且超过一定程度时,如果中等收入者的比重也上升并成为居民中的主体,居民的消费率就会提高。发达国家的消费率一般较我国高,可以说明这一点。例如,美国2003年GDP中最终消费率达到86.1%,居民消费的比重为70.6%,日本1995年相应比重为70%和60.2%。由此可见,要提高消费率,除了需要进一步普遍提高居民收入外,还需要通过调节收入分配,增加中等收入者的比重。

第二,居民消费倾向与消费率。如前所述,在居民的收入为一定的情况下,居民消费率取决于其消费倾向。而消费倾向的高低则取决于一系列因素。其一是居民的收入预期和支出预期。当居民预期其收入将继续增加时,居民的消费倾向会上升,敢于增加即期消费;对未来收入的预期不好,消费倾向降低,有钱也不愿多消费。同时,预期未来的支出增加也会障碍居民的即期消费的增加。随着经济的市场化改革,过去居民的一些福利如免费高等教育、单位分配住房、免费医疗等已经取消,为应付这些支出,居民不得不把一部分收入存起来,变成延期的消费,它们会降低居民的即期消费,从而导致消费率下降。其二,居民消费倾向的变化与政府的政策有很大关系。日本在上个世纪90年代曾一度降低消费税率,结果居民的消费立即上升,但不久又提高消费税率,居民的消费也随之下降。在美国,银行利率的变化对居民购买住房和汽车的消费的影响巨大,是众所周知的。我国也曾经采用过这种手段。例如,曾经想利用降低银行存款利率的办法,把居民存入银行的大量储蓄“赶出去”,以增加消费,减轻银行的风险。这个考虑本身是不错的,只是由于其他因素的牵制,未能充分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三,居民的消费倾向,还受到消费品和消费服务供给的影响。前几年,居民消费不振,消费倾向低,商品卖不出去,似乎居民的所有需求都已满足,市场已经饱和。这是一种假象。如果在人均GNP还不到1000美元的情况下,市场已经饱和,我国的经济还要发展,还能发展吗?我国居民的消费倾向低,与消费品和消费服务的供给不适应需求以及消费的配套条件不具备有一定关系。例如农民想买电视机,但没有电的供给或者电价太贵;在城市也出现过限制用电而无法用空调的情况。实际上,问题不仅仅在于供给如何适应需求,而且还在于供给如何创造需求,许多需求是由供给创造出来的。例如对数码照相机的需求,是数码相机的生产和供应市场创造出来的。我国企业在用供给去创造需求上的能力不足,是造成居民消费倾向和消费率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第三,社会保障与消费率。当前,我国的消费率低与原有的与计划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瓦解,而新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尚在建立中有关。没有可靠的医疗、失业和养老等社会保障,居民自然不敢增加即期消费,从而使消费率不高甚至下降。实行新的社会保障制度,除了政府和单位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外,居民自己也需要付出一部分,有些居民还要寻求商业保险,这就必须减少即期消费,使即期消费率难以提高,甚至下降。当新的社会保障制度还在建立过程中,其对消费率的影响就更为明显。

第四,消费文化与消费率。崇尚节俭,不愿意借贷消费等,是我国消费文化的特点。这种消费文化的形成显然与经济的落后有关,也与以供给短缺为特点的计划经济有关。那么,在市场经济中如何看待节俭?如果我们把节俭理解为节约资源,特别是节约不可再生的资源,那么节俭仍值得提倡。但是,如果把提倡节俭理解为压制正常消费,压低消费倾向,那也是不可取的,因为那会压制生产,障碍经济的增长。节俭不应是节制正常的消费,而是抑制败坏社会风气、甚至损害健康的非正常消费。而且,随着收入的增长,人们的消费水平要提高,节俭的内含也要改变。今天总不能再提倡“新三年,旧三年,缝缝补补又三年”,否则发展经济干什么?当然,愿意如何消费(只要不是违法违纪的消费),那是每个消费者个人的事。至于不愿意借贷消费的问题,那是计划经济或市场经济不发达所形成的消费方式。先存钱,后消费,是将现在的收入用于未来的消费,其结果是减少和推迟了即期消费,降低了即期的消费率。先借钱消费,再还钱,是将未来的收入用于即期的消费,其结果是增加了即期消费,提高了即期的消费率。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的需要来看,借贷消费的作用更大。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借贷消费正在迅速兴起。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年轻人,正利用银行的按揭购买住房、买汽车、上学等等。但是,由于消费环境的不佳,社会信用环境的不佳,银行的服务尚有欠缺,特别是人们的消费习惯尚待改变,消费信贷发展得还很不足,应当加以改进。当然,这不是一朝一夕所能成功的。在文化上与我国相似的一些亚洲国家居民也崇尚节俭,愿意储蓄,一般地说消费率也较欧美国家低。例如,GDP中最终消费的比重,1996年,韩国为64.8%(其中居民消费率为54.2%),新加坡为49.6%(其中居民消费率为40.7%),泰国(1995年)为64.1%(其中居民消费率为54.2%);我国为56.6%(其中居民消费率为47.5%)。与韩国和泰国比,我国居民消费率稍低一些;与新加坡比,我国居民的消费率还高一些。即使是经济发达程度仅次于美国的日本,受消费文化的影响,其居民消费率也低于美国,1995年日本的居民消费率为60.2%,而美国为67.2%。

计划经济的特点范文第7篇

关键词:石油企业;管理模式;问题及措施

中图分类号:F27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1

我国石油企业管理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中国石油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在于不断的管理创新。石油企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多年来受计划经济的影响,企业导致许多石油观念陈旧,石油企业的经营管理已经不适应现阶段社会的发展。

一、我国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现状

1.创新意识不够强。现阶段,我国许多石油企业管理成员的创新素质不高,缺乏相对应的技术知识和创新管理经验,不能适应各种变化,距离创新的要求很远。其中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是没有对创新概念形成正确的认识,很多石油企业的决策者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认识仍然停留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关键时刻不要”的阶段,忽略了经济本质的内涵。

2.参与的主体狭窄。我国石油企业的管理创新活动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大石油公司相比,局限在不但专职管理人员很少,而且其他技术人员基层操作人员也很少,这就反映了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主体狭窄,不利于管理创新的大面积广泛的开展。

3.创新手段比较有限。现阶段石油企业的管理创新主要集中在管理模式和管理的方式方法上,或者只是在一些局部领域里开展创新经营活动,在管理制度上的创新比较少,整体的创新水平比较少。

4.创新的方式方法简单。在创新的方式方法上看,我国石油企业的管理方法只要是借鉴其他相关领域的技能和知识,创造性较小,实用性比较差,这就造成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的石油企业的竞争力。

二、我国石油企业管理创新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石油企业属于矿产采掘业,和其他的工业企业相比较,具有高风险、高消耗、高投入、高成本的“四高”特色。这些特色就决定了石油气恶业的管理创新的条件相比较其他的工业要多很多,正是这些特点加大了企业的管理成本,导致石油企业在管理创新方面很难有大的突破。当然石油企业的创新活动会受到很多外部条件的影响,笔者认为内部环境的创新才是企业管理创新的根本。很久以来,我国原油一直处于紧缺状态,为了提高产量,伙食了对管理创新的研究,这就导致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积极性不高,成效不高。又因为我国的石油企业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中,对市场的反应不够灵敏,缺乏市场竞争力,很难形成企业创新的良好氛围。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方面:

1.管理体制问题。大部分企业现行的管理体制改革不彻底,不能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管理机构太多,管理幅度过大,制度规章繁多,责、权、利没有达到高度统一,人力资源的利用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这些问题都非常严重地制约了企业的发展和生存。

2.管理机制的问题。企业的管理机制不够灵活,缺乏内在的激励因素,具体表现是:正激励少,负激励多;主动少,被动多;落实的少,要求的多;支持的少,反对的多。部门之间、单位之间、部门与单位之间缺少有效的一条联系的桥梁。

3.观念陈旧。管理人员中“等、靠、要”的思想很普遍,人们的改革意识、市场意识、忧患意识需要提高。具体的表现是:一部分职工对自己的收入期望值很高;仍然保持着原有的计划经济的思维方式和习惯,认为自己的企业应该包办一切;对于改革的心理准备没有做好,承受能力较差,安于现状、等政策、靠领导现象十分普遍。

三、石油企业管理创新的对策

1.管理观念创新。管理创新的先导是管理观念创新。作为石油企业面对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面对新的机遇和挑战,石油企业被迫必须按照市场经济的模式和国际惯例运行,这就对企业的管理方法、思想、管理工具和模式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只有通过管理理念的创新才能引发管理活动以及其他方面的创新。首先必须摈弃过去计划经济中的“等、要、靠”的思想,树立市场经济的竞争意识。由于受传统的计划经济的影响,不管是企业领导还是一般的员工都缺乏一种创新意识。但是随着体制的转轨,企业要发展生存就必须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并且根据市场的需求不断改善自己的管理理念、管理手段和管理模式。其次就是要抛弃以财务管理为中心的思想观念,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观念。很久以来,传统的管理重物不重人,只是重视管理制度的作用,而忽视人的作用。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不仅要求最大限度地尊重人、关心人、使人们具有身份感、地位感和归属感,还要求管理者在管理过程中重视人际关系的调适,组建有合力的团队,并形成强大的凝聚力,提高管理活动的精神培育。再次就是要敢于抛弃“求稳怕变”的观念,树立敢于变革,勇于创新的理念,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2.组织机构创新。组织机构的创新是石油企业赖以支撑的支架,科学合理的机构设置是管理理论和规律的产物,也和石油企业实际管理的要求有关。在制度创新的过程中,组织机构必须有相关的变革和创新,才能适应全新的委托关系、管理效率的提高等。所以,开展机构创新活动很重要,不然企业制度创新就不可能取得的成功。

3.技术创新。技术创新是管理创新的主要形式,它越来越成为决策企业管理水平的主要因素。技术创新不仅是技术问题,更是管理问题,因为技术创新从研究出发,形成产业化到市场推广应用的整个过程中蕴含着新的管理方法,石油企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追求的整体效益的特征,经济效益的提高有利于技术创新。这种技术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以提高核心竞争力的核心以充分利用新方法、新工艺为手段,推动石油企业的发展,从而促进企业的管理方法、管理模式的创新。

4.管理体制创新。我国的石油企业在重组改制以后,主要成为股份份分公司,其他部分为存续公司,保留原有公司。这是把原有的企业分为两个,都有自己的法人,在经济上、行政上都相互独立,但是在组织上还是一个独立的体系。这就要求企业进行管理体制改革势在必行,必须按照现代企业的管理制度的要求,建立新的管理体制。

四、结语

计划经济的特点范文第8篇

关键词:民法;市场经济;关系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以后,仍需宏观调控。其中,法律调控是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之一。从某种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经济法律规范是市场经济重要的行为规范,当务之急是建立适应市场经济配套完善的法律。与此同时我们还应充分认识到市场经济取代计划经济,包含了许多质的规定。其重要内涵是市场主体为自由、平等、开放、竞争的主体。市场经济是主体多元化的经济,这些主体可以是公有的,也可以是私有或混合所有的。但它们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是独立的经济利益主体,都能自由地进入和退出市场。市场经济急需经济法,并不是以牺牲民法,民法原本就是基本法的地位搞法制建设。由于民法的性质,特别是对市场主体之规定,决定它在市场经济中仍处于基本法的地位。

一、民法在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仍处于基本法地位法律体系是法律的内部结构

社会主义国家根据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对象,把法律划分为若干部门,如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各个法律部门有各自的特点,部门之间互相配合,互相照应,形成一个有机的统一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因素是部门和规范。其横向结构是分为不同的部门,制度;其纵向结构是规范制度,子部门,部门,部门群。实质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层次问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方面由于社会化的大生产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所决定,包含着市场经济的一般性。另一方面由于受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性质所制约,又呈现出固有的特殊性。其表现是市场经济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紧密结合。并鲜明地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这种特殊性反映在法律体系,特别是法律层次划分上。保护人民的财产权、人身权始终是法律的首要任务。而财产权,人身权制度都是由民法规定的。

二、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民法作为市场经济基本法,对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发挥着以下作用:

1.民法的私权神圣、意思自治、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和禁止权利滥用等项原则最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规范市场活动的基本法律准则。

2.民法的民事主体制度,包括对自然人、合伙组织和法人的法律规范,是规范市场经济主体的基本法律制度。

3.民法的物权制度和知识产权制度是保障市场经济主体支配其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基本法律制度。

4.民法的合同制度是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的基本法律制度。

5.民法的民事责任制度和债务担保制度是维护市场交易安全的基本法律制度。

三、民法对市场经济驻地的规定

从《民法通则》的内容看,尽管其条文较之各国民法要简单得多但在市场经济法不完备的情况下,民法的作用不容忽视,《民法通则》基本上概括了市场经济主体进行经济活动最基本的一般行为准则。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市场经济是一种横向经济,它要求经济活动主体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均等,竞争的条件均等。

1.市场经济主体必须作为独立的自主的主体进入市场。例如:《民法通则》设立了法人制度。对法人的成立。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作为较为系统的规定。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竞争主体。

2.进入市场经济的主体。民法的基本原则是平等、自愿、等价有偿。适用于主体的最基本的法律准则。

3.主体必须具有依法从事经济活动广泛行为的自由,民法适应这一要求。总之,市场经济主体对权利义务的要求表现在对民法的肯定上。民法的核心内容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满足了主体的自身要求。

四、增强民法观念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1.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过程是认识。确立发展市场经济的过程。也是树立增强民法观念的过程。改革开放的实践证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促进了民法观念的形成。这方面突出地体现在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规定上。改革开放以来。对国有企业民事主体地位的认识有个过程,国有企业是否是民事主体。

2.在我国从总体上看民法观念仍然薄弱。造成民法观念淡薄的原因如下:

(1)我国是有长期封建社会历史的国家,封建传统对我国现实生活的影响造成民法观念不强,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原因。

(2)对法律的继承性、共通性认识不足。人类社会商品经济的长期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民法观念未能延续下来。

(3)“民法”一词在字义上往往被误解为“公民法”或“保护公民权利法”。观念的变革是制度变革的先导。社会主义市场观念的形成,导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反映这一变革的民法观念的树立,带来民事立法的发展。增强民法观念,是建立科学的法律体系的要求,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左振东:浅析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性质[J],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05)

[2]冯霞,朱金香:略论民法与市场经济的关系[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