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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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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范文第1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保护

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我国的国际贸易已经得到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也伴随着日益增多的贸易摩擦,这其中尤以知识产权方面的贸易纠纷最为显著。如何在扩大和拓展我国对外国际贸易的同时注重对我国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最大程度保护我国的对外贸易权益,已经成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里我国国际贸易中亟需解决和应对的现实性问题。

1国际对外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分析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国参与国际对外贸易过程中的重要课题之一。对我国这样一个发展中的大国而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更是我国积极参与履行国际贸易义务,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内在需要。近年来,我国政府积极采取加强与对外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如2008年我国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将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提升到了国家战略的高度,2006年到2011年期间,我国连续6年颁布了《中国保护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先后集中清理了2300多部法律法规,对这些法律法规中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相符的部分进行了修正和删除,也对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进行了修改,基本形成了体系相对完备、符合我国对外贸易实际和国情以及与国际惯例想接轨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体系,与此同时,我国还积极参加了各种知识产权国际公约,先后加入了《国际专利合作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等组织,但由于种种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国际对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与国际上的其他发达国家诸如美国、日本等国相比还存在着一些不足和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个人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近年来,我国频繁地在国际贸易中遭遇知识产权纠纷,其中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我国民众与企业在对外贸易中缺乏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多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往往有意无意地忽视了知识产权保护,对知识产权本身认识不到位,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还基本停留在在“努力赚钱”的初级阶段,认为只要能在对外贸易中赚到钱就可以,要不要知识产权无所谓,许多本来是我国发明的产品,但由于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专利申请步伐缓慢,由此导致专利被别国抢先申请,例如我国在一些高新技术领域如超导领域其实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并无太大差距,但在这方面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仅仅只占到了美国的20%左右,其结果就是我们自己发明的东西被别人拿走进行了专利申请,导致我国的研究成果不能进行产品开发,在对外贸易中处于不利地位。

1.2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匮乏,队伍建设不到位

知识产权专业人才是专门从事相关知识产权保护分析、研究、专利申请等专项工作的专职人员,其在企业的对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而当前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员的培养等方面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人才管理机制和队伍建设还相当滞后,这是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中遭遇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重要内在原因之一。相比较来说,国外企业无论是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内部都设置有相应的知识产权部门,开展了卓有成效的工作,专门负责企业的知识产权以及专利申请等相关工作,而我国不少大型企业则很少有设置相应的部门,相关的人才也较为缺乏,有关数据显示,美国IBM公司的专利工程师人数就达到500人之多,微软公司在全球共计有25000多名员工,其中有接近五分之一是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在日本的大型企业如索尼、日立等也都有超过300人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而在我国,许多大型企业往往缺乏这样的专门性的部门,中小企业更比不说,仅仅有阿里巴巴、华为、中兴等极少数企业拥有这样的部门,而华为和中兴在2004年的专利申请数量位居我国企业前十名,这足以说明知识产权保护专业人才对于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

1.3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认识较为模糊

我国企业在对外贸易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熟悉和掌握相应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如此才能游刃有余地参与国际竞争,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更好地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利权益,做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但遗憾的是,我国大多数企业均对当前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不甚熟悉,即使像华为这样的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相当成熟的高技术企业也是如此,以2003年著名的“思科诉讼华为侵权”事件为例,美国时间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正式以知识产权受到侵犯为由华为公司及华为在美国的分公司,整个事件一直持续到2004年7月28日,以思科公司和华为公司达成最终和解画上了句号,纵观此次事件,华为公司尽管拥有一定的知识产权,但由于对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并不熟悉,因此可以说受到思科公司的诉讼也是在所难免的,而客观来说,面对来自国外企业的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诉讼问题,我国企业往往缺乏足够有效的诉讼和应对机制,导致在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1.4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亟待加强

知识产权领域的立法工作是切实保护对外贸易中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当前,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已经开始在逐步调整有关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不断强化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力求加大对知识产权的立法保护,并不断加入各种相关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和组织,但另一方面,目前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立法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国际贸易中多变、双边性的法律法规的立法上还存在着相当多的漏洞,这使得我国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往往难以很好地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处于被动地位。

2国际贸易过程中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对策措施

在国际贸易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是维护我国贸易利益,有效提升我国国际地位的重要途径之一。当前,我国在国际贸易过程中要想真正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就必须从当前我国对外贸易中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暴露出来的问题上入手,努力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具体来看主要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2.1切实加强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理念是行动的先导

诚然,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措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则更为重要。近年来,我国许多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正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也未能形成良好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氛围,才导致企业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辛苦创造出来的自主知识产权最终“付诸东流”,企业由此蒙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对我国企业来说,尤其是一些积极参与国际对外贸易的外贸企业而言,必须努力加强在企业中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意义,努力在全企业中形成浓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氛围,将知识产权保护的理念贯穿到企业的每一名员工身上,贯穿到企业的日常生产和对外竞争全过程中去,努力形成人人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切实维护和保护好自身的知识产权。

2.2加快企业内部知识产权体制建设,引进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

企业对外贸易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离不开企业内部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及相应的专业人员的支持,而目前一些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频繁遭遇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诉讼和纠纷也和其自身缺乏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以及相应的专业人员不无关系,企业要想真正地在对外贸易过程中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好自身的合法的贸易权益,就必须立足于平时,把握住当下,努力构建起企业内部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加大投入力度引进专业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打造一直素质较高的知识产权专业队伍。对于企业来说,企业要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到企业长远的发展战略中来予以重视,努力为企业参与国际对外贸易奠定坚实的人员基础和机制基础。

2.3加快熟悉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

企业在参与国际对外贸易的过程中,其贸易对象往往是世界上的其他国家,这就不可避免地要涉及到知识产权的相关国际规则。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对于企业“游刃有余”地参与对外贸易,有效避免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来说至关重要。企业可以积极通过与国外企业进行交流互访、聘请国外发达国家具有丰富经验的知识产权专业人员等途径,积极了解和熟知当前国际通用和普遍认可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从而在国际贸易中涉及到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时做到“心中有数”,有效做好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2.4政府相关部门应努力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立法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不断深入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的逐渐增多,我国相关部门也在适时对我国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系统性完善,并严格按照当前国际贸易的形势变化增添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可以说,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工作已经取得了相当大的进展,制度工作也日益完善,诸如《专利法》、《商标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修订也已经基本完成,但另一方面,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在相关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工作还比较滞后,尤其是在入世后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用的法律还存在着一些出入,这就要求今后一段时期我国还应继续加强在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立法工作,力求与国际实现接轨,从而真正切实有效地在对外贸易过程中保护我国的国际利益。

3结语

总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相当复杂的现实性问题,其涉及到许多方方面面的因素。在国际对外贸易过程中,我国企业只有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切实做好相关的知识产权体制机制建设,加快知识产权专业队伍建设步伐,熟悉和掌握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等,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竞争中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唐红桃.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探讨[J].时代金融,2015(32).

[2]张广良.以贸易为视角的知识产权保护[J].中国对外贸易,2013(12).

[3]杨琴.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的国际贸易发展策略[J].中国商贸,2011(24).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产业;战略新兴产业;知识产权;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5-0086-02

当前在全球金融复苏与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双重压力之下,培育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则被推向时代前沿与风口浪尖,战略新兴产业是新兴产业革命和新兴科技革命深度结合与创新发展的结果,被看成是我国经济发展方式强势转变、产业结构大力调整的重要力量,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力基础与重要支撑,是未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力引擎与战略保障。发展战略新兴产业需要法律制度的及时保护,需要社会舆论的外在支撑,需要大量资金的重要驱动。就政策法律制度创新发展而言,既要紧跟战略产业发展趋势,力争走在潮头,加强这一领域的相关立法与保护工作,也要加快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战略新兴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发展知识产权经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是发展外向型经济的必然选择。伴随着战略新兴产业的强势发展,其已成为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重点,而这一产业加以保护的知识产权战略也成为重中之重,因而要扩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与权重、制定完备的专利审查制度、加大专利侵权的处罚力度,切实让知识产权为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一、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作用

(一)知识产权为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提供法律保护

当前全球经济竞争的内在实质正逐步体现于科学技术的竞争,而最终则归结于知识产权的竞争。战略新兴产业作为国家的有形竞争力、持续竞争力,在发展中正结合于自主知识产权这种国家的无形竞争力、价值竞争力,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作为内核驱动,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将步履维艰,而没有完备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战略新兴产业将因缺乏外在的保护而难以发挥其持续动力。

(二)知识产权为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打造舆论支持

当前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正逐步提升为国家战略、发展战略,在发展中进一步完善,极力促进了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制定与落实。在培育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的当下,知识产权被视为建设创新型社会、环境友好型社会的一个关键核心与发展要件,而产权保护的舆论支持与外在监督则从产权立法制定与落实的侧面对于战略产业的发展提供了强力支撑,要打造产权入人心、产权立公道的良好局面,让外在舆论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的持续发展,形成产权核心的发展理念与态势。

(三)知识产权为战略新兴产业发展提升竞争活力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产权意识不强,不注重企业自身的品牌打造与商标维护,自主产权的缺乏申请与法律保护,致使很多企业遭遇到国内外产权诉讼与商标抢注,导致企业遭遇发展瓶颈、利益受损严重。战略新兴产业与知识产权战略互补,互为发展契机,当前我国要与国际接轨,就需要尽快完善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政策体系,同时要加大宣传,增强全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让产权保护提升企业的内在活力与持续动力,提升国家核心价值与竞争活力。

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严峻挑战

知识产权保护在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中至关重要,而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则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了现实而严峻的挑战,只有尽快实施知识产权国家发展战略,强化知识产权内在保护,倡导企业自主研发创新,制定完备的产权法律保护制度,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才能在外在的保护下蓬勃发展。

(一)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内容持续创新

当前伴随着新科技持续涌现,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持续拓展,已从传统的专利、商标、版权扩展到高科技、微电子、商业秘密及生物技术等多元对象。而对于低碳技术、信息科技、生物医学为核心的战略新兴产业,其研发过程存在着高风险、需要人力、物力、财力的持续投资与外在保障,同时要有足够的专利权保护,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企业的未来获利。因此,要渐次拓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权利谱系,既要有持续性,也要有前瞻性,并建立有效的保护与激励机制,从产权的内容上给予战略新兴产业以强力支持。

(二)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及时高效快捷

现代社会科技发展一日千里,科技产品日新月异,而其产权的保护要做到及时、便捷、高效,要让研发人员的技术成果及时得到保护,确保其产权的时效性。因而,要从产权制度发展的客观实际出发,创新理念、简化知识产权审批程序,缩短受理时间,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知识产权保护的及时性持续增强、提升知识产权保护的时效性。

(三)战略新兴产业发展需要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处罚得当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处罚存在诸多问题,如侵权赔偿的额度不够高,执法力度不够严,执法程序不规范,相关司法体制不健全等,这些存在的问题致使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其主要原因在于违法犯罪所付出的成本与其不法收益之间还存在不小的落差,对于违法者没有惩戒的约束性,造成违法得不到严惩,有些人以身犯法,险而获利,对于社会舆论的塑造,对于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三、推动战略新兴产业发展中知识产权制度的创新举措

战略新兴产业的持续发展需要全方位的知识产权法律和政策支持与保护,战略新兴产业这把创新的“天才之火”需要添加知识产权“保护之油”才会越燃越旺。结合我国当前知识产权的客观实际,从行政审批手续、制度内容建设、专利费用支持、产权风险调控、侵权惩罚赔偿等方面切实加强创新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建设,夯实战略新兴产业创新发展基础,构筑并发挥知识产权比较优势,推动实施知识产权发展战略,从而形成符合市场竞争需要、具有发展比较优势的战略产业与知识产权组合。

(一)简易审查手续、提升申请效率

战略新兴产业的创新与研发,更新较快,结合这一产业的客观实际,应简化专利权审查制度,适当缩短新技术申请获得专利权保护的时间,提升其申请效率,积极进行战略新兴产业的市场引导与专利申请,引导科研企业和研发机构申请或引进知识产权更加富有针对性,通过简化手续,提升效率发挥好知识产权的比较优势,从而建立统一、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

(二)落实许可制度、加强专利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当务之急是加强其自身制度建设,创新与拓展适应战略新兴产业规律和特点、能保护和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为了真正使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惠及全社会,实现我国高新技术的合理有序的增长,要从我国当前实际出发,既避免其创新发展的迟缓性,也防止其成为谋取合法垄断利益的工具,造成高新产业技术垄断市场,损害发展环境及公民的共同利益,因而要加强探索与创新知识产权的制度建设,探索专利权强制许可的可能路径,加快重要科技成果转化、从而为培养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提供积极有力支撑。

(三)落实专利费用、加大资助力度

战略新兴产业在发展科研初期,技术研发人力、物力、财力耗资巨大,增加了企业投资的未来风险性,因而要加大财政支持,同时在新技术专利费用上要资助力度,专利费用上予以减免或减缓,从而避免因专利费用过高而使一些有志于创新的企业望而却步,失去创新的动力。在专利费用支持之外,还要加大战略新兴产业研发的公共财政资助,在资金上予以保障,在发展上予以倾斜。

(四)紧控产权风险、落实评估制度

当前我国知识产权体系尚不完善,战略新兴产业的投资与创新风险存在,因而要建立与加强知识产权的风险预警与评估制度,从而降低产业开发风险,提升产业发展动力。从国家层面而言,要注重宏观引导与制度建设,充分考量知识产权因素的权重,加强这一产业的知识产权风险预警与科学评估;从企业和社会层面而言,要强化责任意识与问责约束,既要为我国创新主体提业发展的行政指导,也要对存在的知识产权风险做出前瞻性判断,从而促进战略新兴产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五)增加侵权赔偿,强化司法保护

战略新兴产业的发展切实需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环境建设,也要加大侵权赔偿力度与额度,做到制度有绳、执法必严、惩罚须重。一方面,要提升舆论信任度与加大惩罚力度,做到违法必严,处罚必重,使得意欲违反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企业和个人在权衡成本与收益下,在社会信用——价值体系内,做出守法和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理性的现实选择;另一方面,要强化知识产权的司法审查、保护与服务功能,既为战略新兴产业提供合理、有效、快捷的司法服务,也确保知识产权法律保障的公正、公平,从而为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保驾护航。

当前虽然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建设取得了一些进步,但随着我国战略新兴产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与内容、专利审批的时间与效率,专利申请外在的评估与风险、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专利侵权的处罚与惩戒也面临着诸多的挑战,急需适应性的创新与发展,因而要切实发展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体系,提高知识产权管理意识和应对能力。在战略新兴产业与知识产权战略共同成长过程中,要积极引导企业和研发机构以市场竞争为导向、以创新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以价值为归宿,坚持战略结合发展,共同促进的原则,大力提升知识产权权重、打造知识产权战略,从而促进战略新兴产业的健康发展,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腾飞。

参考文献:

[1]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亟须知识产权保护[N].湖北日报,2010-12-10.

[2]胡建发.关于我国高技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的思考[J].科技管理研究,2008,(1).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范文第3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弱保护 强保护 经济增长

决策者们对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有利于一国经济增长存在争议。如果创新是经济增长的主要发动机,并且企业除了通过创新而别无他法来获得部分市场,那么,或许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会促成经济的长期增长。这里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知识产权保护是否总是与创新和较高的增长相一致。

一、知识产权保护

正是因为知识产品具有典型的非竞争性,所以知识产权法试图缓解个人收益和社会福利的天然的紧张关系。也就是说,一旦某种知识产品生产出来,它在能够被多方使用的同时几乎不产生或完全没有额外成本。为了激励创新,政府试图确保创新者能够从创新中获益。但如果过于迫切地保护创新者可能会限制新思想的传播,因而会限制经济增长的机会。所以,这里的焦点就集中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上。并且,我们也注意到,几乎所有国家都对专利的保护设定期限。一个有趣的现象是,通常发展中国家比发达国家为专利提供更短的保护时间。

1.弱保护的理由。理由之一是企业或个人有权自由获得信息而非付费。另一理由是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容易引致垄断行为。已经有证据表明在一定条件下,一个垄断企业可能会通过专利的“休眠”累积专利数量来维持其垄断地位(Gilbert and Newbery, 1982)。

企业通过创新部分地来确保垄断力量的观点对发展中国家的政策来说有特别重要的含义。Chin and Grossman(1990)证明了全球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条件并不必定使每个国家福利极大化。这里再次说明,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会减少竞争并可能由垄断行为替代竞争。在创新净消费国,垄断成本会超出为激励更多成本节约型创新的目的而设计的更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贡献。

类似地,在Diwan and Rodrik(1991)所展示的条件下,创新净消费国只有在其需求的创新类型与创新生产国需求的创新类型不同的情况下,它才有动机去保护知识产权。如果消费国与创新国的需求一致,则不管消费国有无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国都将会研发该技术。另一方面,如果消费国的需求和创新国完全不同,则创新国在消费国保护知识产权的条件下将会代表消费国的利益进行创新。

从那些希望鼓励国内创新的消费国角度来看,另一个反对强保护的观点与制度结构有关系。Vessuri(1990)认为,位于巴西的跨国计算机企业不会有兴趣研发或吸收当地技术,因为他们会严格地将研发限制在位于母国的公司中。因此,与保护知识产权相反,巴西试图通过为本地企业保留一定的市场来发展本地创新。

另一个反对强保护的观点是,在消费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执行成本非常高(Primo Braga, 1990)。外国人拥有发展中国家的大量专利,因此,实施成本所带来的仅仅是增加了外国人的专利使用费收入和本国人更多的专利使用支出。

2.赞成强保护的理由。为何要为知识产权提供高保护呢?调查表明,至少在美国是这样,保护刺激了创新(Mansfield),并且保护的社会回报率明显高于对创新者的回报率(Mansfield et al.1977)。在一份对巴西377家企业的调查中.约80%的企业表示如果得到更好保护,他们愿意对国内的研发投资更多,也愿意为员工提供更好的培训(Sherwood,1990)。Mansfield(1994)发现,美国企业,特别是化学品和药品制造企业,会限制在知识产权弱保护国家的直接投资。

此外,尽管有人认为强保护会极大地提高市场垄断力量,但是有人研究发现发达国家的专利保护并没有长时间地阻止竞争者进行市场(Evenson, 1990; Levin et al., 1987)。Mansfield(1985)研究发现,在他所选取的创新样本中,约有一半的专利保护阻止竞争者的模仿时滞仅仅只有几个月。这些发现并没有否认有关垄断的观点,但是某种程度上将其削弱了。Schankerman(1991, P.28),在对法国专利的经济计量研究中(包括对来自德国,美国,日本,英国和法国的申请者授予专利)发现,由专利制度生成的产权赋予了权利人以相当大的经济租金。平均而言,这些租金大约相当于15%的对于研发的补贴额。因而,专利保护是创新活动的重要回报途径,但是它似乎不是最主要的渠道。

另一个赞成强保护的理由是,如果没有保护,则获得技术的成本会较少,但是技术会变老而更新较慢(Maclaughlin et al., 1988, P.106)。一个不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创新消费国会影响其企业购买技术的能力,即使企业愿意付钱购买。当同这些国家的企业打交道时,外国的技术供应商会非常谨慎地出售技术,因为他们担心这些潜在的购买者会免受惩罚地违背购买协议。

最后,值得一提的观点是,创新消费国进行保护的动机是,创新生产国可能会对实施弱保护的国家进行贸易报复。实际上,很多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提供更强保护的原因直接来自于美国的贸易报复或贸易报复威胁。

二、结论

在目前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和内生经济增长中,有关中国这样经济转型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经济增长方面的实证研究还不够充分。在所涉及的模型中,大都把创新等同于技术的获得,但实际上,技术的取得有非正式途径,这意味着即使不创新,通过非正式渠道也可获得技术,既而有助于经济增长,这种增长也有着微观基础。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否,是给予强保护还是弱保护,是鼓励创新还是鼓励模仿及其对经济增长问题的考量实际上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因此有必要在今后的模型中将这一多重博弈甚至演化博弈考虑在内。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研究经济增长中的国内收入分配效应对知识产权制度的反作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信息不对称如何影响一国经济增长。

参考文献:

[1]Barro, Robert J., 1991, Economic growth in a cross section of countries, Quarterly Journal of Economics 106, 407~443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范文第4篇

关键词:江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自主创新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不足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科技水平较低,现有的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匮乏。中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不高,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出口大省的江苏,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

“十一五”期间江苏省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55%和52%,均超过全国增幅30多个百分点。特别是2008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2.8万件,历史性地跃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国前列,为江苏省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作出重要贡献。但这只是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的进步,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苏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江苏有相当比例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论有关案件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均有着明显的表现。首先,这些企业不懂得或者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和规则,不尊重别国的知识产权。在江苏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数量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产品缺乏创新,在走向国际大市场的过程中,主要利用国外技术、品牌为主,核心技术常常涉嫌侵权,从而引发众多知识产权纠纷。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识产权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标的也较大。如苏州地区受理的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德国鲁道夫公司、意大利古乔西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标权纠纷,涉案的江苏企业大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他们通过“傍名牌”获取巨额利润。其次,江苏一些企业缺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他们只注重产品的质量,却忽视了自身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保护,处于有“产权”无“知权”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标或者技术被人抢先注册或者申请为专利时才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给自己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有些企业在诉讼中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各种诉讼费用巨大难以承担。以江苏索普公司为例,在2007年l0月时该公司遭到美国塞拉尼斯国际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受到美国ITC的“337调查”。在该案中,诉讼成本高达100万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负。但如果不应诉,就会面临败诉的命运,对于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是一种巨大的损毁。这种情况往往会让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境外知识产权国际知识产权规则

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作为知识经济发展内在动力的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逐渐成为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目前,由于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日渐完备.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国内应用与保护已无太大问题.但企业对于其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能否得到妥善解决.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可持续发展和能否在国外长久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一、境外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

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关乎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关乎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提升空间.因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各种手段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求本周知识产权能够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

(一)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规则与存在的问题

知识产权由于其无形性、专有性、地域性、期限性以及可复制性等特征而导致了知识产权境外应用与保护的困难性目前.国际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则主要体现在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及《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1条、42条及43条所确定的规则之中

TRIPS是一部旨在对知识产权进行有效而充分的保护.以减少国际贸易阻碍促进国际贸易发展的多边协定。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及成员方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对成员方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起到了很好的保护作用但协定中的诸多例外规定导致了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大打折扣作为国际公约的TRIPS协定.在实践中很少有国家将其直接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而是把对该国有约束力的TRIPS协定转化为国内法.再根据国内法来对知识产权加以保护。虽然对于一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一国必须遵守。但一国在将国际公约转化为国内法时.还有很大的变通空间.这就意味着.一国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另一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就给一国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带来了很多不确定因素。“《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4l条、42条及43条中虽然规定了国际贸易买卖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情形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1985年通过的《技术转让国际化规则》只是侧重于对转让合同双方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对转让技术中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仅第2条第6款规定:‘承认工业产权的保护由国内法授予。]目前.WIPO公约与TRIPS协’定都没有关于技术转让中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这对于那些以技术为支撑的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非常不利

由此可以看出,目前.在国际贸易中虽然有有关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规则虽然存在.但这些规则还有不完善之处.这就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埋下了隐患。

(二)各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现状

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企业主要依靠企业自身制定的知识产权策略来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而国家则是通过国家立法和参加知识产权国际公约这两种途径来确保企业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应用和妥善的保护这两种途径在知识经济发展的初期收到了比较好的保护效果.但随着知识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全球信息流动速度的加快.仅仅依靠企业自身的力量和简单通过国家立法已经很难适应知识经济迅速发展下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所提出的更高要求.因此。一种能够更全面、更有效的确保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策略便应运而生.即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而通过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确保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各国的通行做法。

所谓知识产权战略是指:“从战略全局出发,运用知识产权制度,整体谋划、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造、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加速知识产权流转、强化知识产权管理.遏制竞争对手,谋求竞争优势,全面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制定主体的不同,又可分为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和企业知识产权战略随着全球竞争的加剧.发达国家为了提升本国产业的竞争力而纷纷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美国自20世纪80年代起,通过制定《拜杜法案》、《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让法》等法律.具体规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措施。此外,美国通过在《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加强了对境外侵犯美国知识产权行为的制裁力度,以保护美国的境外知识产权。一直提倡以技术立国的日本于2002年公布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通过了知识产权基本法,并确立了从知识产权的制造、保护、应用以及人才基础四个方面制定行动计划。确保了本国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韩囤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内容中规定了要积极加强企业在外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以上各国通过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保障了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外国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也纷纷通过建立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加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如美国IBM公司在新产品发表前.必先彻底调查知识产权情况,特别是对于产品销售国.IBM会派专人对该国他人的有关商标和专利权进行详细调查.以确保本企业知识产权在该国的顺利应用与保护而日本东芝公司为了确保海外企业的专利权.通常会“在工作日志上记述研究人员所做出的发明记述特征和实施案例.并记载和先前技术的差异.附上照片等相关研究资料。最后签上研究人的姓名.携此资料到美国法院公正发明日期,以为解决将来纷争之用。

由此可以看出.各国为了确保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可谓是做足了文章。这也说明了各国对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重视

(三)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必要性

在知识经济时代.一个国家拥有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已成为衡量该国科技实力和经济实力的标志。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知识产权以其独有的垄断性和独占性成为世界各国、各地区发展科学技术。繁荣社会文化.增强竞争力、维护国家根本利益的战略性武器:成为激励自主创新、促进科技进步的法律制度,成为支撑经济发展、保持竞争优势的战略资源,成为引领社会前进,促进文化繁荣的重要途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占领市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重要手段和标志.成为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

而知识产权对于企业来说则成为企业生存和发展的最重要的无形资产.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能力将直接影响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企业资产构成中知识产权这种无形资产所占的比例越大.该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生命力就越强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及对知识产权的应用程度与保护力度已成为关乎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因素而知识产权在境外的应用与保护水平直接关系到企业能否在境外市场立足、确立竞争优势.特别是在金融危机影响下,企业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特别是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已成为企业克服金融危机带来的消极影响.重新建立竞优势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

经过30年的发展.我国通过完善国内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和协调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已为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建立了一个较为完善的企业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但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

(一)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的过程在改革开放前.由于技术创新成果被纳入公共领域.所以几乎没有私法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这就直接导致了我国调整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几乎空白.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工作长期停滞。从改革开放后到1985年我国第一部专利法的颁布这段时间.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实行.企业开始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以商标、专利法为代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开始建立,企业的知识产权意识也开始觉醒.一些技术领先的企业开始学习和应用知识产权制度。从1985年到2001年我国加入WTO期间.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渐建立.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通过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的全方位保护体系逐步加强企业知识产权拥有量持续增加.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日渐提升。我国加入WTO后,随着全球竞争的日益激烈,我国企业真正认识到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已成为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因此.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逐步提高。

随着我国知识产权立法的不断完善及国家司法、行政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大.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能力逐渐提升.很多企业已经建立了相壶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等各个方面。此外.我国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也有所提高.2006年2月,在全国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与自主创新大会上,有80家中央企业参会并签署了《企业适用正版软件倡议》和《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倡议》。展现了我国企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积极姿态

虽然我国企业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较之以前已有很大提高.但相对于发达国家的一些跨国企业而言.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近几年.我国很多企业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一事就很好地说明了这一点:2006年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百年商标在德国被抢注.致使该企业进军欧洲市场的计划被打乱。而“海信”在德国被抢注.最终也是由海信集团支付了大笔的转让费才最终取回了商标权这些商标被抢注事件一方面是因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造成的.另一方面也凸显了由于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缺失

(二)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建立.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水平也达到了一定高度.但我国的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特别是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还有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

1.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不强虽然我国企业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较之以前已有所提高.但企业对于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的主动意识还没有形成。据商务部的一份调查显示.我国企业明显缺乏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境外申请专利和注册商标数量相当低。¨6(据有关机构统计.中国500个最有价值的品牌中.有40%未在美国注册.有50%未在澳大利亚注册.有54%未在加拿大注册,而在欧盟的未注册率则高达76%这充分说明了中国企业对商标境外保护意识的薄弱

2.国家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立法缺失我国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比较完备.但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却少之又少.甚至可以说。我国目前有关这方面的立法是空白的.在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或其他的一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中.很难找到关于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规定。其误区是以国内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代替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问题

三、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完善

随着我国企业进军海外市场步伐的加快.企业如何通过充分应用知识产权确立竞争优势及对企业知识产权予以妥善保护已成为我国企业能否长久立足海外市场的关键对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仅仅通过企业自身的努力往往是不够的.企业要想在海外市场取得长足发展.肯定离不开国家的支持。因此,如何完善我国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体系.笔者认为应通过企业和政府的共同努力

(一)政府方面

1.开展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目前.我国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立法虽不完善.但这并非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频遭侵犯最重要的原因。除立法不健全外.另一个因素成为目前我国知识产权境外屡遭侵犯的最重要原因.那就是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没有形成由于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缺乏.导致“即便知识产权立法是完善的.知识产权执法机构是完善的,知识产权人才是充足的,我们的知识产权制度也不可能是完善的.知识产权制度也就无法发挥应用作用”。相对于立法这种短期就能实现的目标,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的形成却需要相当长一段时问.因此.我国政府应该积极开展境外知识产权教育,树立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意识

在这方面.政府可以成立专门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办公室.召集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对那些发展势头良好的企业予以重点关照.为他们提供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服务.以确保这些企业的知识产权在境外得到充分应用与妥善保护此外.国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加强对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教育的宣传力度.以提高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意识。

2.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完善国内知识产权立法知识产权的地域性等特点决定了企业仅仅依靠自身力量去应用与保护知识产权任务的艰巨性一个企业可以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来保障本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以合理应用和妥善保护.但企业的力量毕竟有限.因此,仅仅依靠企业的努力将难以达到对其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理想状态。通过对发达国家的观察可以发现.任何企业要想在世界市场中站稳脚跟都离不开本国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的支持但我国目前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立法还相当不完善。因此,如何尽快制定合理的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法律已成为当务之急具体到应如何完善我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立法.笔者认为.除了要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外.还应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经验而美国对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方面的立法应是我国借鉴的主要对象

美国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中制定“特殊301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美国“特殊30l条款”的主要内容是:美国贸易代表通过以下两个标准.(1)“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国”.(2)“拒绝了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来确定未对美国知识产权进行有效保护的“重点外国”.通过关税措施或其他限制进口的措施对该外国的某一经济部门或整个经济实施贸易制裁美国制定“特殊301条款”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美国的知识产权在国外得到有效保护.保障依赖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美国人公平而有效地进人外国市场”。事实上,美国通过这一条款对本国的境外知识产权确实起到了重要的保护作用.美国之所以成为知识产权贸易大国。相信这一条款的作用功不可没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我国在完善有关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法时.可以借鉴美国的这一“301特殊条款”,比如:我国可以在《对外贸易法》或在相关知识产权法律中增加相关条款.规定凡不对我国境外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保护的国家.我国将对该外国的某一行业采取诸如增加进口关税、实施进口限额、取消贸易优惠待遇等措施.以迫使该外国对我国企业知识产权给予充分而有效的护

与美国这样的知识产权大国相比.尽管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相对落后.但随着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产业也会迅速发展.美国所遭遇的问题目后我国也会遇到。所以.现在加强境外知识产权立法不失为前瞻之举

(二)企业方面

1.熟悉和掌握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灵活应对境外知识产权侵权活动现行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有TRIPS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所管辖的公约。即:《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和《罗马公约》等,这些公约共同构成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这一系列重要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原则是各成员方必须遵守的.而且公约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要求也是各成员方必须执行的.因此.我国企业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时应充分利用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确立的这些原则、规则。比如:我国企业产品进入某一成员国或者企业在某一成员国进行直接投资时.可以要求该国给予我国企业“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以使我国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够享受到与该成员国企业相同的保护。此外。我国企业还应要求成员国对于企业的知识产权给予的保护达到国际知识产权公约所要求的最低标准。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得到应有的保护、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范文第6篇

关键词 知识产权 摩擦特剔 301条款 337条款 贸易保护

一、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的演变

中国大陆地区从上世纪80年代曾经与美国就知识产权争端问题,多次发生纠纷,并达成协议。就激烈程度而言,可能在所有基于美国“特别301条款”提起的调查案中是前所未有的。

(一)第一次知识产权争端

第一次知识产权争端发生在上世纪80年代末。1989年4月,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发表了《外围贸易壁垒报告》,指责中国未能对美国知识产品提供足够有效的保护,特别是在专利制度和著作权制度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故将中国列入了“重点观察国家”的名单上。

(二)第二次知识产权争端

第二次知识产权争端发生在1991年到1992年。1991年4月26日美国贸易代表将中国列入“重点国家”名单,并指贵中国对专利法保护的范围不够;版权法没有完全制订出来:计算机软件没有按照文学作品来保护等。同时发起对中国法律、政策等方面的调查。期间中美双方在贸易报复战的同时曾进行多次磋商,最终在1992年1月17日签署了第一个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

(三)第三次中关知识产权争端

1994年发生第三次中美知识产权争端。1994年2月,美国贸易代表指责中国:知识产权侵投自1992年以来直线上升;商标侵权现象也很严重:执法上缺少透明度:巾国对美国的版权和专利权没有给予充分有效的保护等。1994年4月30日,在“特殊301条款”年度调奁

中,美国贸易代表再一次将中国列为“最严重侵犯美国专利权和版权的国家”,并威胁如果在60天内无法达成解决办法的协议,即将中国列入“重点国家”名单.6月,中国政府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了‘中国知识产权》的白皮节,向世界公布了中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情况。

1995年2月26日,中美双方采用双方换文的方式,并以

(四)第四次知识产权争端

第四次知识产权争端发生在1996年。这一次的焦点是CD、影视产品和CD.ROM的非法生产。美国代表认为中国没存有效实施此前中国与美国达成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协议。中美双方经过多轮谈判,于1997年6月17日就知识产权谈判达成了第三个协议。但这次协议只涉及到行动性的问题而不是一系列的承诺。

(五)中美知识产权争端日趋激烈

2005年4月29日,美国义公布了“特殊301”报告。这一次,中国再度被列入“重点观察国家”名单。但与以往被指责“立法不完善”不I司,此次“执法不严”、“工作不透明”成了焦点。此外,在美国对中国展开“特别301调查”的同时,越来越多的运用“337条款”对中国产品展开侵权诉讼。

二、中美贸易中知识产权摩擦产生的原因分析

中美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口J题的摩擦频繁发生,一方面与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盛行有关:另一方面中国自身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不足也是知识产权摩擦频繁发生的原因。

(一) 美国的贸易保护主义盛行

从理论上说。在自由贸易条件下,世界各困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和贸易能够实现其利益最大化。但是。自由贸易制度只是一种美好的理想,在当今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存在着形形的贸易保护主义现象。根据表现形式的变化,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传统的高关税壁垒阶段:第二阶段足一般的非关税蹙垒阶段:第三阶段足一般非关税肇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并重阶段。第四阶段是技术性贸易壁垒为主的贸易保护主义阶段.随着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和贸易的自由化趋势,在传统的关税和非关税壤垒藩篱不断撤除的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夸以其更强的隐蔽性和灵活性以及在实施和操作上的方便性,受到贸易保护.丰义的青睐。现采用两国博弈的方法,分析贸易国设置技术擘垒的内在动机。

假设:(1)甲国和乙国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分工和贸易;(2)甲围和乙国只允许采用技术壁垒方式来限制对方出口.为了款得更大的利益。双方都有}喇牛方案可以选择,一种是不设置技术壁垒;一种是技术壁垒:(3)甲乙两国的决策者不存在信息约束,他们对任何政策的满意程度可以用准确地数值进行衡量。他们的利得和策略如下图l所示。这里,用古典囚徒博弈模型的方法分析设置技术壤垒围家的动机。任何一国政府把别国的政策视为既定的话,作为理性的国家都会有选择占优策略的动机,即设置技术壁垒。而除去严格的劣策略即不设置技术壁垒。这种决策给各国带来的福利比Illi国都不设置的福利要小.图中左上方的数值(O,O)要小于图中右下方的数值(0.5,O.5)。

虽然设置技术性贸易壁爱的国家知道,不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能够提高福利,设置技术性贸易砖垒会使双方的利益受到损害,但他们还是有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动机,这是追求自身利益博弈的结果。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一种技术性贸易壁垒。是由于科技方面的创新,使其在某一领域的技术处于明显的领先优势,拥有独立的知识产权,获得的是垄断竞争优势。在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同于其他形式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它所保护的对象往往足技术商品的出口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实现了持续20多年的高速增长,平均增速达到9%,外贸增长速度达到19.8%。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在2001年中国进出口增幅只有7.5%,而从2002年进出口总额的增幅均高于20%,在2003、2004年增幅其至高达35%以上,中国外贸增长

星加速之势。其中,进出口总额从2001年的5097.7亿美元增加到2007年的2.1万亿美元,相当于“入世”前2001年的4倍多.与此同时。在中美经贸关系中,Ill国也逐渐成为美国的主要逆筹国。在这样的背景下。中美贸易摩擦急剧增多是必然的。

WTO框架下,各种关税壁垒已大幅下降,传统的进口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受到约束和限制,迸一步被取消和规范。由于美国主要是知识技术密集型的产业,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仅可以使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得益,还可以使美国长期保持技术优势,有利于它的长期发展。同时,巾国的对外贸易主要是加T贸易,缺乏核心专利技术。因此,在巾荚双方的博弈过程isf-,美国必然会设置技术性贸易壁垒保护本国利益,而其中中国在知识产权制度方面的不完善,在核心专利技术上的缺乏,势必使美国采用知识产权壁垒会得到更大的利益。因此说,中美经贸关系中的知识产权摩擦的产生实际上是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一种体现。

(二)中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不足

1.中国政府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不足

中美贸易中有关知识产权方面的摩擦很多集中在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上是否立法完善、措施有效。美国认为中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立法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不能有效的保护美国产品的专利权。随着中国加入“WTO”后,中国采取了许多措施不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向国际标准靠拢,但在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上与美国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这就导致中国企业侵权行为时有发生,没有自主创新的意识,必然会导致中美贸易中出现有关知识产权的摩擦。 2.中国企业缺乏核心专利技术,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信心不足

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的外贸能力不断加强。但中国外贸增长主要依靠加工业,缺乏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专利技术,极易涉入有关知识产权的侵权案中。因此,美国对中国企业提出的337调查案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而在“337条款”调查中,企业只要能证明进口产品有侵权事实而美国国内确实有相关产业即可定罪.这样,对美国企业来说,提起“337条款”调杏的要求比较低,立案容易。而对于涉及侵权的企业来说。由于调查涉及的内容在技术上比较专业,应对起来更为复杂、难度更大.从而中国企业面对337调查缺乏

应诉的信心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最终以被告缺席为由被动接受裁定内容,致使企业的产品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三、面对中美知识产权摩擦,中国应采取的措施

(一)中国政府应采取的措施

1.加强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包括立法以及法律的实施知识产权与经济发展存在着密切联系.首先,知识产权制度有利于技术与信息资源的有效配置;其次。知识产权制度鼓励发明与创作,激励信息的增最发展:最后,知识产权制度有效的推动了新技术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政府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寺法和执法,可以有效的激励发明人,增加各种发明与创作,从而提高国家的创新能力。逐步减少中美贸易tII对于缺乏自由创新所引起的知识产权摩擦,特别是“337条款”调查中的涉及核心专利侵权的案件。

2.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认识

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成功与否,关键在于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它取决于政府对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态度。健全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立法和严格的执法,将对侵权行为的发生产生威慑作用。同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还要提高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

(二)中国企业应采取的措施

面对中美经贸关系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中国企业不仅要重视知识产权,加大研究投入,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走自主创新的道路。更要面对摩擦采取积极的态度,了解美国相关法律,做到积极应诉,以保护企业自身利益。

参考文献t

[1]中国保护知讽产权网hup://www.ipr.gov.cn/cn/zhuandkznpan.h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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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范文第7篇

论文关键词:江苏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策略;自主创新

在加入WTO及国家“走出去”战略的大背景下,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实施海外发展战略。但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蔓延,各国经济面临着重大挑战,发达国家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江苏企业在应对境外知识产权纠纷上的缺陷与不足,制约了江苏对外经贸的发展。

一、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义与作用

1.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当今世界知识产权制度的发展非常迅速,知识产权在世界经济、科技、贸易和文化中的地位空前提升,极大地促进了一国经济、社会发展,成为立国强国的关键因素。

近年来,发达国家把知识产权提高到振兴国家经济的战略高度,纷纷出台政策保护本国知识产权,以争夺或巩固其在全球竞争的优势地位。诚如学术界所宣称的,在现代经济状态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成为衡量一国经济及投资环境的重要指标…。因此,跨国公司不仅重视发展境内的知识产权,更重视发展境外的知识产权。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外公司在我国申请专利数量以平均每年30%的速度递增,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我国75%以上的专利被发达国家抢先申请,形成新的专利壁垒和包围圈。特别是加入WTO后,我国面临越来越多的知识产权纠纷。作为经济大省的江苏,要在经济发展中继续保持优势地位,必须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不仅保护企业在境内的知识产权,而且要保护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这是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

2.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手段

知识产权在企业生存与发展中的重要性是毋庸置疑的,它不仅是企业的必备资源,而且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甚至生死存亡。近年来,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虽然有了进展,但与发达国家企业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许多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松散、技术创新项目缺乏,而且在知识产权诉讼中更多采取回避态度,造成企业知识产权在境外被侵权的现象屡屡发生。而处于竞争优势地位的发达国家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不仅重质重量,而且善于运用知识产权策略。从国际环境看,江苏企业如不能采取更好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就很难在短时间内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也就无法在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赢取更大利益。因此,制定适合江苏特点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是提高江苏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必然选择。

3.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

知识产权壁垒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名义下,对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如专利产品、贴有商标的商品以及享有著作权的书籍、唱片、计算机软件等实行进口限制,或者凭借拥有的知识产权优势,实行不公平贸易。发达国家凭借科技优势,利用知识产权保护设置贸易壁垒的趋势愈演愈烈,如美国的“特殊301条款”(special301)的实施,该条款具有明显的歧视性。发展中国家由于科技水平的限制,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司法方面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使发展中国家往往成为该条款报复的主要目标。

江苏企业在应对国外知识产权壁垒方面无疑已经有了一个好的开头。2007年4月6日美国泰莱公司为了保持其在全球三氯蔗糖市场的绝对垄断地位,以专利侵权为由,要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对3家中国生产企业展开调查。面对美国市场的知识产权诉讼,江苏盐城捷康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主动应诉,历时近两年,耗资2000多万元。2009年4月6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裁定,盐城捷康没有侵犯美国泰莱公司的专利。2009年6月6日,由于美国总统没有行使60天的否决权,捷康公司在ITC专利调查中最终获胜。此案的胜诉为江苏企业应对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壁垒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同时也说明将来只有越来越多的江苏企业像捷康公司一样,注重对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才能真正突破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

综上,加强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是应对发达国家知识产权壁垒的需要。面对国际贸易中企业的激烈竞争及各国的知识产权壁垒,只有在不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的基础上,注重保护境外知识产权,才能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保有一席之地。

二、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应用与保护的不足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晚,科技水平较低,现有的对国内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对中国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是匮乏。中国企业掌握和运用知识产权进行科技创新的能力与水平不高,使其在国际贸易中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作为出口大省的江苏,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同样存在着这些问题。

“十一五”期间江苏省专利申请与授权量年均分别增长55%和52%,均超过全国增幅30多个百分点。特别是2008年专利申请量达到12.8万件,历史性地跃居全国首位。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已位居全国前列,为江苏省科技进步、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作出重要贡献。但这只是在国内市场竞争中的进步,法院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由于多方面原因,江苏企业在境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仍存在以下问题:

1.部分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

江苏有相当比例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不论有关案件是发生在国内还是国外,均有着明显的表现。首先,这些企业不懂得或者忽视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法律和规则,不尊重别国的知识产权。在江苏省法院受理的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相当数量的企业由于规模较小,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产品缺乏创新,在走向国际大市场的过程中,主要利用国外技术、品牌为主,核心技术常常涉嫌侵权,从而引发众多知识产权纠纷。2008年,全省法院涉外知识产权立案51件,同比增加16%,案件标的也较大。如苏州地区受理的法国拉科斯特公司、德国鲁道夫公司、意大利古乔西公司等国际知名公司提起的13件侵犯商标权纠纷,涉案的江苏企业大多没有自主知识产权品牌,他们通过“傍名牌”获取巨额利润。其次,江苏一些企业缺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意识,他们只注重产品的质量,却忽视了自身技术和自主品牌的保护,处于有“产权”无“知权”的境地,直到自己的商标或者技术被人抢先注册或者申请为专利时才意识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给自己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最后,有些企业在诉讼中认为维权成本太高,各种诉讼费用巨大难以承担。以江苏索普公司为例,在2007年l0月时该公司遭到美国塞拉尼斯国际公司的专利侵权指控,受到美国ITC的“337调查”。在该案中,诉讼成本高达100万美元,令公司不堪重负。但如果不应诉,就会面临败诉的命运,对于企业的形象和品牌价值是一种巨大的损毁。这种情况往往会让企业陷入两难的境地。

2.江苏关于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不健全

虽然我国有关于知识产权各个方面的法律法规,但是关于境外知识产权的专门立法尚未制定,仅仅分散在各个部门法当中,缺乏统一性与协调性。鉴于这种情况,江苏省应该根据本省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以更好地促进江苏省外向型经济的发展。江苏省2009年的《江苏省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维权指引》,主要从企业遭受和被控知识产权侵权的维权策略、企业维权援助社会资源的利用、企业对外经济交往中知识产权风险的规避四个方面为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提供指导性意见。但这些意见多为司法程序上的建议,而且多适用于纠纷发生后的案件处理,并非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所在。在关于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保护与管理、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建设等方面则没有相关的规定。

这种保护机制不仅单薄,难成体系,而且与江苏省的外向型经济发展水平不相协调,远不能适应企业对外发展的需求,导致企业在国际贸易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

3.缺乏专业的境外知识产权维权人才

知识产权本身的专业性和涉外案件的复杂性使企业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增添了很多困难,尤其是在知识产权案件的取证、鉴定和诉讼程序等方面。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不仅要求办案人员懂得我国国内法律,熟练运用外语,更重要的是熟悉国际规则,熟悉当事国大量的法律条文,熟悉案件相关的技术资料。江苏的知识产权律师不少,但是既熟悉国际规则,熟悉当事国法律,又熟悉科学技术的专业人士不多,远不能满足江苏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在企业内部,由于一些管理人员知识产权知识缺乏、业务技能不强、专业水平不高,与人或律师沟通困难,使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的难度进一步增大。以江苏常州地板专利案为例,江苏洛基木业有限公司当初聘请我国专家前往美国参加诉讼,专家对技术非常了解,但是由于在外语运用方面不够熟练,法官也很难了解当事人的意思,给诉讼造成了很大困难。

三、国内外知识产权保护给江苏企业的启示

1.国内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

山东圣奥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是国内最大的橡胶防老剂、中间体RT培司生产企业。近年来其产品依靠自主创新,畅销美欧两大主流市场,成为世界上生产能力最大的RT培司生产基地。圣奥的崛起,打破了国际橡胶防老剂行业长久以来由德、美、韩、日等国化工巨头控制的局面,引起竞争对手的极大不安。2005年2月美国富莱克斯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申请对由圣奥生产的中间体RT培司,防老剂6PPD进行相关的专利侵权调查,即‘337调查”,并对其产品颁发排除令和禁止令,同时向俄亥俄北部地区法院提起诉讼。对此,圣奥公司勇敢迎战,通过无数次电话沟通及数百万的文件资料,圣奥向ITC提供了大量技术资料和说明文件,证明自己并未侵犯福莱克斯公司的专利,福莱克斯发表声明不再寻求针对其产品的排除令救济和禁止令。然而,2006年2月17日,ITC作出了初裁判定圣奥公司侵犯了福莱克斯公司在美国的部分专利,美国总统签发“有限排除令”,禁止圣奥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圣奥公司于2007年2月上诉至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终在2007年6月3日,ITC正式宣布撤销由美国总统签发的针对圣奥公司产品的“有限排除令”,历时3年的维权官司终以中国企业的不屈抗争而胜利落幕。

圣奥案件带给我们的启示是自主、自信,坚定不移、寸“权”不让地抢占国际市场。圣奥集团的主营产品是橡胶防老剂,该产品的原有工艺生产成本高,污染严重,为此,“圣奥研发中心”经过多年不断的实验和改进,成功地自主研发出RT培司连续催化氢化新工艺,大幅度降低了防老剂6PPD和IPPD的生产成本,接近实现污染零排放,使圣奥的产品在质量、成本和环保等方面具备了充分的国际竞争力。圣奥案件还说明,企业要想彻底摆脱知识产权纠纷,在境外站稳脚根,防止外国企业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就必须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知识产权管理体系、防御体系、应诉体系。不仅要在国内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更要在世界市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2.相邻国家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以韩国为例,韩国是世界海外维权机制较为完善的国家之一,已经形成以企业为主,政府、行业中介等非政府组织和驻外经商机构共同参与的机制,积累了丰富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宝贵经验。对其战略进行研究分析,对江苏企业知识产权境外保护策略的研究和实践有一定的启发性。

首先,韩国为了鼓励中小企业保护境外知识产权,于2006年制定了《关于为了保护海外产业财产权提供审判与诉讼费用补贴的规定》。当这些企业在相关国家注册的财产权遭遇侵权时,可以得到韩国专利厅提供的侵权调查费、审判及诉讼费等费用的补贴。

其次,韩国在国外建立了多个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机构,为本国中小企业提供服务。如1997年设立的韩国专利厅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可以为本国企业提供无偿的法律咨询服务,根据《诉讼费补贴规定》负责向中小企业或者个人提供海外知识产权审判及诉讼费援助业务,并且出版发行各个国家的知识产权维权指南,以保护韩国企业在海外的产业财产权。

四、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策略

1.建立与完善江苏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

目前,江苏省的科技法规的制定已经走在了国内前列,但是在法规的范围与专门性方面还有待改进。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特别是有关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方面尚不成熟。为了江苏省科技的全面进步,江苏省政府必须制定与完善相应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规。

首先,要提高现有法规的可操作性。江苏省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知识产权战略、科技进步等的政策法规中都有关于境外知识权保护的规定,但并没有将其放在重要的地位加以详细描述。规定较为原则、概括,并且没有具体的措施办法供企业参照执行,缺乏可操作性。这对于对外科技文化交流日益增多,期待对外经贸更大发展的江苏省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此,必须制定较为详细的、有实践性的法规,比如在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资金扶持方面规定详细的补贴项目或者资金比例,以此来更好地保障和激励更多的企业主动保护境外知识产权。

其次,要注重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的专门立法。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一门涵盖范围广、技术性很强的法律,而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还要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因此,要想取得对境外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必须针对知识产权的各个门类的不同特点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法规。比如,在专门立法的范围上,可以制定《江苏省企业境外专利保护条例》、《江苏省企业境外商标保护条例》等。在立法的内容上,可以针对江苏企业主要的贸易出口国、结合国际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则,专门制定针对这些国家的维权和保护措施。

2.涉外企业系统实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

近年来,发达国家企业几乎无一例外地实行积极的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即变防御为进攻,灵活运用知识产权资源,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创造有利于自我发展的竞争环境,摆脱受制于人的被动局面。基于此,他们在国外积极申请专利,进行商标注册,其战略目标明确,策略要求细致,措施办法有效。而在江苏乃至我国,“中国制造,外国专利”的局面已经形成,它是制约江苏乃至中国产业升级的瓶颈。目前江苏贴牌加工企业较多,多数企业不够重视品牌创建,对江苏对外出口的长远发展极其不利。要改变这种现状,实现由“江苏贴牌”到“江苏专利”的转变,关键在于对境外知识产权战略、策略、措施有一个通盘的考虑。首先,制定“立足于自身“的发展战略,通过“拿来主义”改造传统产品,或发挥已有的品牌优势,特别是对民族品牌进行开发和保护。在开发自主品牌方面,企业不仅要树立信心,具有敢于与海外企业进行竞争的勇气,而且要把握住具有民族特色的技术创新。其次,要注重对涉外商标的保护。我国著名商标屡遭国外企业抢注,他们的目的并不仅仅是牟利,而是要阻止我国产品进入世界市场。根据商标保护的地域性规定,商标一旦抢注成功,被抢注商标的企业就不得在该国或该区域内使用该商标,若违反则构成侵权。在这种情况下,不论被抢注商标的国内企业是放弃原商标另创品牌,或是高价回购,或是通过法律途径撤销被抢注的商标,都将增加企业的经营成本,延缓其产品占据市场的时间以及降低市场份额。因此,对于涉外商标,江苏企业必须吸取“海信”商标在欧洲被抢注导致重大损失的教训,策略地运用自己的商标优势,谋求自主品牌在境外的销售和影响。

3.建立诉讼预警机制以提高企业应对知识产权诉讼的能力

江苏企业在开拓海外市场过程中,经常遭遇知识产权诉讼,暴露出在知识产权风险预防和应对能力方面的不足。有条件的企业应该自己建立知识产权诉讼预警机制,最大限度降低侵权风险。

首先,企业应改变仅仅寄希望于政府提供预警的观念,根据自己的发展目标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应对策略,尤其是把知识产权海外预警与企业目标产品和市场结合起来,建立全方位的知识产权分析系统;其次,加强与相关法律部门的联系,建立企业应对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的紧急机制,以求在遭遇国外知识产权诉讼时,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作出反应,提供应诉方案;再次,企业在研发、生产过程中,要重视种种实验数据记录的积累并妥善保管好自身的研发、生产资料,以便在遭遇境外知识产权纠纷时能够及时证明自身的自主研发能力,赢得知识产权诉讼;最后,在国际竞争中,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原因范文第8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开发;保护

本文系河南省信阳市社科联调研项目成果

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

一、知识产权相关概念

(一)知识产权。知识产权,英文为intellectual property,最早起源于17世纪,主要倡导者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卡普佐夫,后来经过比利时法学家皮卡第等人的论证和发展而不断被广泛引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公约》将其解释为:人类智力创造的成果所产生的权利。

知识产权是典型的私权,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但它与物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力相比又有一些独特的特征,主要表现在对象的无形性、范围的地域性以及时间的有效性等三个方面。正是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独特属性,在当今复制与传播技术日益发达,知识产权本身又能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背景下,该项权利不断遭受侵犯,因此也成了各项权利中最需要关注和保护的重点所在。

(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狭义上通常被理解为通过司法和行政执法来保护知识产权的行为。但这种局限于司法和行政执法双轨制的保护体系既不能完全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也不能构成知识产权保护所涵盖的全部内容,因此就有必要将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扩展到更广的意义层面。

广义的知识产权保护是指依照现行法律,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的所有活动总和。这样更广层面的知识产权保护定义才能更系统、全面地反映知识产权保护的所有内容。

具体来讲,知识产权保护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立法保护,即指国家通过立法赋予民事主体对其知识财产和相关的精神利益享有知识产权,并予以法律拘束力的一种保护;其二,行政保护,即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某些比较严重违反知识产权法律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以及对某些知识产权向权利人予以授权等的行政行为;其三,司法保护,指对知识产权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保护,即由享有知识产权的权利人或国家公诉人向法院对侵权人提起刑事、民事诉讼,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民事法律责任,以及通过不服知识产权行政机关处罚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进行对行政执法的司法审查,以支持正确的行政处罚或纠正错误的处罚,使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得到切实的保护;其四,知识产权集体管理组织保护,即较弱小的知识产权人为维护自身利益与势力,通过形成某种组织,由该组织代为处理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事宜;其五,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自我救济。知识产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通过设立专门从事知识产权法律或管理事务的部门,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确定如何保护知识产权和避免对他人侵权的一系列具体措施与手段;其六,舆论导向保护,通过正确合理的知识产权保护舆论引导,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二、信阳企业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现状

(一)信阳企业知识产权开发现状。总体来看,信阳企业知识产权开发的水平处于刚刚起步的初级阶段。企业自主知识产权不多。而且大部分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权的档次不高。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企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不少企业根本没有认识到在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的作用和意义。例如商标权,很多企业都有自己的商标,但是真正到国家工商总局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却不多,因为企业觉得商标申请是件麻烦事,而且也不清楚只有注册后的商标才能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这种思想就为以后的纠纷埋下了隐患。目前,有些大型企业已经认识到了这一点,并转变了观念。前段时间“龙潭”茶叶的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就是一个值得其他企业效仿的例子。

2、不少企业没有能力进行自主研发。只有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才能创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但是,信阳的大部分企业规模不大,属于中小企业,资金有限。而进行自主研发势必要投入大量资金,这就造成了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另外,自主研发有一定的风险,有的时候只有投入却没有相应的回报,这也是企业对自主研发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

3、知识产权相关人才缺乏。良好的人力资源是进行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但现今知识产权人才的缺乏已经成为了全国性问题,而在信阳这个问题更是突出。首先,信阳是个经济不太发达的中小城市,对外来人才的吸引力不强。其次,由于观念落后和资金不足,因此很多企业没有制定出一套吸引人才和留住人才的有效激励机制,这就使得本地人才也会流向外地,造成人才入不敷出的局面。

(二)信阳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分析。总体来说,信阳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侵权行为屡有发生,如市内某啤酒厂对信阳维雪啤酒有限公司生产的“鸡公山金小麦”啤酒包装外观设计专利进行了侵权。虽然近期政府进行了一些打击侵权行为的专项行动,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依旧有待加强。造成这种局面的根本原因有两个:

1、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很多企业只把管理的侧重点放在了知识产权的开发上,但却忽视对开发成果的保护。有的企业甚至认为保护知识产权是政府的工作范围,自己没有义务也没有必要在这些方面浪费时间与精力。殊不知企业本身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主力军,完全靠国家保护是远远不够的。要求政府发现所有的侵权行为并给予相应的惩治是不切实际的想法,企业必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睁大眼睛寻找市场中的侵权者,并且最好将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作做在前面,使进行侵权行为的人付出更大的成本,这样才能减少侵权的发生。

2、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人才缺乏。不少企业忽视对知识产权保护相关人才的引进,也不重视对员工进行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的培训。没有相应的人才则企业肯定无法建立起符合自身特点的知识产权制度,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自然就无法很好地开展。

三、信阳企业知识产权开发与保护对策建议

(一)知识产权开发环节的对策建议

1、提高研发环节的实力。核心技术是企业赖以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关键。想要提高研发环节的实力,首先,企业必须树立重视研发的意识。意识指导行动,只有对员工进行宣传教育,在全体员工中达成重视研发的共识,才能克服各种困难并有效推动研发工作的开展。其次,企业应注重内部人才的培训和对外部人才的引进。有相应的人才是进行研发工作的基础条件,要想吸引和留住人才,企业必须要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用人机制,包括人才的吸引、激励、业绩考核等各方面。最后,多方筹集资金,从物质上支持自主研发。众所周知,自主研发需要投入大量资金,而且成果的产出却有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基于这点,企业应当选择合适可行的项目,并且一旦确立目标就应充满信心,坚信研发成功后能提升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并带来巨大的经济效益。

2、充分利用已注册的商标、专利等信息。现实中,不少企业没有充分利用已有的商标权、专利权,如对注册商标的宣传力度不够、专利使用情况不乐观等。而事实上,这些无形资产的潜力很大。对于专利权而言,除了在自己的产品上应用以外,还可以通过许可使用的方式获得许可使用费。对于商标权而言,一是设计新商标时不能侵犯到他人的著作权、肖像权等合法权益;二是应利用各种有效途径对商标进行充分合适的宣传。

3、建设配套的激励制度。知识产权的开发需要相关的专业人才,而培养和留住人才需要配套的激励制度。合理的人才激励制度是企业长期发展的必要条件。激励机制坚持公平原则、人本原则、按劳分配原则,同时人才激励机制不能脱离整个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而独立存在,它的效果来源于一整套体系的良性循环。激励机制体系包括:建立较完善的薪酬福利制度;对人才进行优化组合,让人尽其才;精神方面的激励等。

(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对策建议

1、建立对自有知识产权全过程的信息控制制度。知识产权的开发固然重要,保护也同样不容忽视。保护的过程中应特别注意专利侵权和商标侵权行为,为此,企业需要建立对自有知识产权全过程的信息控制制度,要了解市场上相关产品的信息,具体措施主要包括市场调查和信息搜索等。

2、注意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合法权益。遭遇知识产权侵权,有些企业怀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逃避维权,而这样做的后果往往是壮了侵权者的胆,并使企业遭受更为严重的损失。正确的做法是:首先,企业应树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其次,应研究相关的法律规定;最后,勇敢面对侵权行为,并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作者单位:信阳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郑成思.WTO知识产权协议逐条讲解.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