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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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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治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气候变化因素;森林病虫害;危害;影响

随着气候的变化,森林病虫害发生已经到了非常难以治理的地步,尤其是对森林的治理和保护。这也成为了我国进一步进行造林和发展绿、计划非常大的制约条件。虽然说,我国的森林病虫害发生及发展有多方面的原因,然而在这其中最重要的气候变化的因素导致的。因此进行气候变化因素对于森林病虫害发生及发展的研究有这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森林病虫害的治理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1 气候变化因素对于森林病虫害发生的影响概述

1.1 气候变化因素对于森林病虫害发生的严重性

气候对于林业生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对于自然资源也有着较大的影响。某种程度上来说,气候对森林中的生态,也就是森林中的物种和生态分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众所周知,在森林中有害的生物也是必然会存在的,可以说是组成的一部分。总的来说,气象因素也是影响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的非常重要的因子。气候对于生态的发展、分布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作用。今年来,随着气候的变化,森林中的生态环境也在面临着较大的变化,尤其是森林中的病虫害发射的频率有越来越高的趋势,甚至还有些病虫害有逐年加剧的趋势。分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气候的变化,气候现象异常,造成森林生态系统的严重失衡,进一步造成了病虫害种类逐年增多且受害的面积也在不断增大[1]。

1.2 气候变化对森林病虫害发生期或者是在适生区方面的影响

一方面,全球气候变化使病虫害的分布范围有了较大的变化,还使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及发展得到了提前,害虫迁飞的范围在不断的扩大,导致害虫发生的范围和危害程度不断加大。另一方面,最新的研究结果表明,气候的变化(气候变暖)对于森林病虫害的发生与发展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在虫害发生上的程度逐渐加重,而且爆发的周期也在逐年的缩短,这一现象出现的原因是森林病虫害生存环境由于气候的变化而在逐渐变暖,进而导致森林中病虫害的生理周期缩短,适应新环境的速度在加快,这就导致了病虫害的生长速度不断加快。而且最重要的是森林病虫害的存活率和生殖力在不断地升高[2]。

2 对于气候变化的森林病虫害的有效治理策略

2.1 不断加强宣传力度、提高病虫害的严重意识

森林病虫害的治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程,也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因为森林病虫害的治理对于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以及生态平衡的维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森林病虫害的治理水平的高低以及治理结果的好坏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紧密的联系。要不断加强宣传力度还要提高病虫害的严重意识,进而提高人们灾害治理的意识,同时还需要提高相关领导对于森林病虫害治理的关注度,进而能够真正的将森林病虫害治理放到任务中来,有效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森林病虫害的出现可以说是一种自然与人相交互而出现的结果,造成了生态发展的失衡,所以,一定要让人们正确的认识到病虫害的危害的严重性,进而树立起积极的防止病虫害的意识[3]。

2.2 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随着森林病虫害影响的不断深入,进一步加强综合治理、实现森林资源的可持续发展显得尤为重要。在森林的经营管理中,最重要的就是要注重森林系统的综合管理,这也是必然的选择。但是,在我国对森林病虫、鼠害的研究以及相关的管理都相对独立,同时也不够深入。也就是森林管理中,没有从生态学的视角系统考虑一些非常重要的干扰因子的影响,所以在未来需要在这一方面加强此类研究。总体来讲,森林灾害之间存在着非常复杂的交互作用关系。我们在研究时,只有从生态视野实际出发,不断优化管理效应,进而实现森林防护,只有这样才能不断提高森林资源质量,实现森林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2.3 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预测信息准确度

有关部门,加快建立健全反应机制,构建相应的应急管理措施体系等,进而实现灾害的实时监测。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控专家系统,建立有效的预报系统。开发森林火险等级预报和森林生物灾害预报系统,将天气风险纳入到风险管理当中来,采取有效措施规避森林生物灾害风险。

3 结语

进行气候变化因素对于森林病虫害发生及发展的研究有这非常重要的意义,对于森林病虫害的治理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森林病虫害的治理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工程,也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因为森林病虫害的治理对于森林资源的有效保护以及生态平衡的维护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王茹琳,王闫利,姜淦,林姗.气象因子及气候变化对森林病虫害发生发展的影响[J].农业气象防灾减灾,2010(2):41-42.

气候变化的治理范文第2篇

 

2015年12月12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经过两周谈判,在巴黎最终达成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巴黎协定》,标志着全球气候新秩序的起点。此前,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机制一直是谈判相持不下的焦点,但在通过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巴黎协定(第9条)中,没有给出具体数额,而只是原则性的表述为“从各种广泛的渠道筹集气候资金”,仅仅在具有政治属性的巴黎会议决定(第54条)中给出了2025年不低于每年1000亿美元的定量目标,但这一量化目标是所有缔约方“集体性”的,非源自于发达国家。特别是,1000亿美元的应对气候变化资金以何种形式出资、在发达国家间如何分摊?这些亟待确定性的问题,都没有在《协定》中明确,无疑为1000亿美元应对气候变化资金的落实,留下了不确定性。在今后的谈判中,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机制无疑会面临深化、细化的现实要求。

 

一、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法律机制的发展历史

 

应对气候变化,减少碳排放,尤其在一些产生大量温室气体的领域,无论是减排活动还是适应活动,都有大量的资金需求,所以资金问题是关键。发达国家在工业化阶段取得了先发展,并对环境产生了不可挽回的影响,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目前发展经济仍然是首要工作;二者之间需要通过执行相关国际条约机制实现协同,并实现碳排放的全球治理,并且发达国家应该提供资金技术支持。世界银行在《2010年世界发展报告》中指出,发展中国家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减缓方面的花费在未来的20年将达到1400亿-1750亿美元,而用在适应气候变化带来的影响方面将达到300-1000亿美元。1

 

从1991年全球环境基金在联合国应对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下设立以来,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法律机制已经走过二十多年历史,形成了包括全球环境基金(GEF)、气候变化特别基金(SCCF)、最不发达国家基金(LDCF)、适应基金(AF)、绿色气候基金(GCF)等在内的公约内资金机制阵营。而成立于2008年的气候投资基金(CIF),是UNFCCC公约之外的重要资金机制。2015年9月,中国宣布拿出200亿元人民币建立“中国气候变化南南合作基金”,以支持其他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包括增强其使用绿色气候基金资金的能力,这体现了我国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大国担当。

 

二、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法律机制的理论检视

 

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法律制度形成和发展历史,是按照人类利用大气系统的客观规律,对全球合作中的事实需要加以法律表达的结果。指导这一客观需求向法律语言转换的原理,就是气候资金法律机制得以生成和发展的理论基础。它回答了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法律机制为什么会产生,为什么会呈现出现在的状况等基本问题。

 

(一)人权理论

 

1.内涵

 

“人权”原是一个政治术语,最经典的一个定义是“某些无论被承认与否都属于任何时代和任何地方的全体人类的权利。人们仅凭其作为人就享有这些权利,而不论其在种族、宗教、性别、社会地位、职业、财富、财产或其它任何体力、文化或社会特性方面的差异”。2从《联合国》前言宣称“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到《世界人权宣言》第一条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他们赋有理性和良心,并应以兄弟关系的精神相对待”,人权已经在国际法上得以反复的申张,并形成了一套较为完整的人权理论。其产生、发展到最终上升为全世界的法律理念,确是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其中所蕴藏的“人权”一词与社会关系互动规律,是我们将其用于分析应对气候变化资金问题必须探究的本源问题。

 

2.人权理论与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法律机制

 

气候变化对国家安全、人道主义、健康权都造成了冲击3,人权理论发展到全球环境危机时代面临气候变化问题时,以全人类的生存连带关系的角度看,落后国家由于气候效应正在遭受严重的人道主义危机,在可预见的未来这种危机只会加重,而不会减轻。因此,保障那些处于最贫困、受气候效应最严重、抵御气候变化能力最弱地区的人群的生存和发展,不论其国籍、身份、宗教信仰等个体因素,是人权理论对国际法制度的客观要求。

 

一方面,人权理论是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法律机制得以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动因。应对气候变化行动对于人权保护而言,发展中国家通过消除贫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来保障国民人权时,逐步完善产业体系、获取有力的生产方式是关键,自然资源的使用特别是能源利用是核心问题。但在历史上这些国家不仅工业材料和能源受到掠夺,而发达国家使用掠夺来的资源时无节制的排放了大量温室气体,致使气候变化的出现。造成了发展中国家发展时继续排放的环境容量不足,急需获得不消耗、少消耗环境空间的清洁能源,提高对化石能源的利用效率,增加森林、草地等具有固碳功能的汇与库,改变农业生产对土地的利用方式,才能有利于缓解气候危机,同时也避免坠入气候变化破坏效应最大受害者的命运。显然获得这些能力是超越发展中国家发展阶段特征的,也不利于其满足本国人民基本生存、发展需要的时代任务,客观需要与主观能力间差距与发达国家历史掠夺、排放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发展中国家以气候友好方式推动发展来保护本国人权时,发达国家提供其实施气候友好发展模式的增加费用是必须的,“获资权”是在气候变化背景下发展中国家集体人权的构成内容,它是人权理论在气候领域的发展成果。

 

另一方面,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法律机制的设定与运行,要始终围绕人权保护的理论展开。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的气候资金,终极目的是通过保护其国家发展权,并结成气候利益共同体,在国际法律制度层面赋予发展中国家获资权,是人权保护对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法律机制定下的逻辑起点。规定“获资权”的基础性法律关系,得到发达国家在供资全过程的切实遵守,才能在结果意义上满足发展中国家减缓、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最为急迫的资源需求。但是,应对气候变化资金链是建立在近200个不同国家之间的,在整个资金传递和运营环节可能产生法律性质扭曲、供资效果偏离的因素繁多。这不仅需要国际法对获资权作出一般性的规定,还要求其对发达国家供资义务履行的信息、行为标准具有法定的监督机制,对其违反供资义务的行为给予否定性评价。否则,搭建其南北国家间应对能力差异的气候变化资金法律机制,就可能徒有形式而无实效。

 

(二)全球治理理论

 

1. 内涵

 

气候变化等全球性问题出现后,以正义的方式保障人权最终要实现于特定主体的行为之中,参与国际问题解决的主体传统上主要是主权国家,国际法从产生那刻起即旨在缓和战争紧张、实现国际和平。这种国家体系传统,在全球化来临的时生重大的变化。“全球化是一种政治、经济、环境、文化、法制等各个方面的趋同化,趋同化的结果是使结构涣散、处于无政府状态的国际体系朝有序化的方向发展,从而使国际社会的“社会化”程度不断提高”4。在危及人类生存的因素从地理上的国际性,上升到地理与历史认知的全球层面后,全球性问题不能单纯依靠国家意志间相互协调得到充分解决。从20世纪八九十年代起,全球治理思想兴起为认识当前全球问题及其破解路径提供了新的理论武器。

 

2.全球治理理论与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法律机制

 

国际气候资金是全球治理理论运用于国际法实践的典型领域,在其之上形成了由主权国家、环保性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民间团体、私人企业等构成的多重治理关系,相互间并不存在严格的隶属关系。这种状态在气候资金领域首先反映在供资主体包括各国政府、私人主体以及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实体,而官方性主体与私人性主体又存在互动关系。供资方式包括赠款、优惠贷款、项目投资、金融担保、特殊贸易措施等,通过UNFCCC体系、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与环境署等多渠道,注入新能源领域、能力建设、森林管理等气候变化减缓、适应行动的多个领域。

 

(三)气候正义理论

 

1.内涵

 

正义是法律制度的基本价值之一,不同时代对正义价值内容有不同的阐述,各时代间对正义的一脉相承并体现出高度的贯穿力,相关学说丰富多样。这使得正义不仅是从过往经验总结出来、并适用于现行法律的价值,更是建构未来制度中的一项指导性理论,气候正义理论不仅继承了法律正义的主体内容,更在气候领域中对其加以新的发展,对全球应对气候变化行动中善用资金纽带作用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2.气候正义理论与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法律机制

 

气候正义理论具有在自然、社会层面形成双重正义的价值理念。第一,气候正义具有超人类利益的导向。它的追求超越了人类社会内部的利益计算和一般性人道主义关注,而将人类制度安排定位于所有人、所有国家行为对温室气体过度积聚的影响之上,本着自然正义的态度调适人为排放行为与大气系统“碳容量”的平衡关系。并以此为逻辑起点,按照不同国家就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应对能力等因素,分配在集体性应对行动中的应为份额。第二,气候正义具有超越现实利益的导向。它所关注的不仅是当世人与大气系统间的利用与保护关系,更着眼于今后世世代代的气候利益,不以当前世界各国及其人民的即期需要为价值坐标,而将其价值主体扩展到后世各代人。它要求人类改变行为模式的程度,会超出应对眼前危机的需要。第三,气候正义具有超越、打破传统的“国家间正义”导向,要破除国际关系中的“零和博弈”。它要将大气系统保护对人类的整体性需求,按照正义的标准解构为不同国家的保护性义务,实现国际社会正义。

 

三、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法律机制的中国对策

 

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法律机制是各国多年努力而结出的果实,气候变化问题越发紧迫且不可回避,所以各国在国内发展和国际合作中都将其列为重大议题,我国也不例外。“当前,中国利用国际气候资金的主要来源是:“(1)CDM机制下的资金流入;(2)多边开发机构的资金流入;(3)国外私人部门的资金流入”5,还包括许多气候基金等实体提供的资金,总量已形成一定规模,但专门的气候资金与发展援助、能源投资等不同性质的资金混合在一起。不同国家参与国际气候资金法律制度的建设中所承担的作用有所差异,要综合各自的排放状况、发展阶段、制度地位等因素加以综合考量,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法律机制的地位问题,不仅是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构成因素,也是全球应对行动中的重要一环。

 

面临既有制度,我国不仅要着眼当前,切实履行国际义务,还要通过努力推动未来制度的合理建构,这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我国的负担,但对全球行动的整体效应将产生推动作用。因此,我国参与的战略与措施不仅具有中国气质,也具有国际意义,在整体方向上有利于未来应对行动的全局。不过在具体设计上要结合我国国情量力而行,适时、适度地承担更重的国际义务,且不能允许由于中国的参与而其它国家对供资义务有所减少,参与策略和措施需要在今后的谈判中精细设计。

 

四、结 语

 

《巴黎协定》已经于2016年4月开放签署,尽管让其成为具有明确操作性、法律约束力的国际公约,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需克服很多困难,解决很多问题,如果处理不当,将可能会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尤其是发展中大国。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机制仍是“法律短板”,在与资源保护、新能源、贸易等领域的制度交叉与抵触中,与气候相关法域的制度协调机制尚需完善,但是我们相信,只要人类清醒认识到问题的根本,凝聚共识,积极合作,致力于开创和创新,《巴黎协定》必将成为人类保护地球家园的新篇章,成为向可持续发展道路迈进的里程碑。

气候变化的治理范文第3篇

气候变化问题归根结底是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可持续发展理论最早可追溯到马尔萨斯悲观的人口理论,而且,长期以来,人口问题也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议题。与人口问题相伴而生的是资源问题和环境问题。由罗马俱乐部于1972年发表的《增长的极限》强烈刺激了人们对人口、资源及环境担忧的神经。而近20多年,随着全球升温速度的加快和极端天气事件的频繁出现,气候变化问题已经成为可持续发展的核心。

以联合国为主的国际组织推动了关于气候变化的学术研究。1988年成立的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展开对气候变化的科学影响和社会经济问题的综合评估,分别于1990年、1996年、2001年和2007年了四次评估报告,在国际社会产生了广泛影响。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达成了《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在日本京都召开的《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三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主要工业国家的二氧化碳排放提出了量化减排标准;2007年在印尼巴厘岛召开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2009年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的气候变化大会尽管没能达成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但会议还是在国际社会及学术界产生了巨大影响。

气候变化问题的日益严重是气候变化经济学发展的原动力,而气候变化的国际公共物品特殊属性以及由此带来的艰难的国际谈判则为气候变化经济学注入了能量强大的推进剂。气候变化经济学目前尚无完整的理论体系,它作为经济学的研究方向而存在,研究领域集中在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气候变化治理的经济分析以及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本文从以下方面展开对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进展的综述: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温室气体减排的经济含义,温室气体减排手段的经济分析,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以及气候变化与中国经济发展。

二、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经济分析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发表的《我们共同的未来》。在由布伦特兰夫人主持的该报告中,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自身需求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1989年联合国环境署理事会在《关于可持续发展的声明》中,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进一步明确为“可持续的发展是指既满足当前需要而又不削弱子孙后代满足其需要能力的发展,而且绝不包含国家主权的含义”。随着对可持续发展概念的理解和研究的不断深入,人们对可持续发展的一般性原则基本达成了共识,即公平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和共同性原则。[1]公平性原则是指发展的机会及带来的福利增加应该公平地惠及全体人类社会,包括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可持续性原则是指人类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不仅要着眼当前利益,还要追求长期稳定发展,即发展不能超越资源和环境的承载能力;共同性原则是指世界各国对人类的可持续发展承担着共同责任。

潘家华[2]在归纳发展的广义内涵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发展的权”与“发展的限”的概念。潘家华将发展归纳为个人、社区、国家和全人类的生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水平的提高。这是在人文发展的框架下做出的归纳。所谓发展权,潘家华认为主要表现在人文发展具有方向性和人文发展潜力的可实现性,实现较高水平的人文发展是个人、社区和国家的基本权益。所谓发展限,潘家华认为包括两层含义:生物学意义上的限和物理学意义上的限。生物学意义上的发展限存在下限和上限两方面。下限是指人的生存的最低物质保障,如营养、住房、医疗的最低限值;上限是指,在给定的技术经济水平下,人的营养需求、寿命等方面存在绝对量的边界,不能无限扩张。物理学意义上的发展限是指人文发展需要物质基础,即人文发展的物质约束。潘家华所说的物理意义上的限就是自然资源约束,包括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

随着工业文明的快速发展,人类社会对自然资源的消耗不断增加,人类发展正面临日益严重的自然资源约束。在人类发展的自然资源约束中,煤炭、石油、天然气这类化石能源的约束最为突出,温室气体也主要由燃烧化石能源所引发,因而人类发展的自然资源约束集中反映在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上。①这一约束就是潘家华所说的人文发展的物理意义上的限。

人类发展面临温室气体浓度的共同约束,但具体到不同历史阶段,以及不同发展水平的经济体,这一约束的强度却是不同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表明,随着人均收入由低水平阶段上升,碳排放强度(每美元GDP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公斤数)呈上升之势,到人均收入约8000美元,碳排放强度开始下降。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发达经济体,在工业化的历史时期,尚未面临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在这期间,温室气体随工业化的进程而大量排放。现如今,发达经济体已走过了碳排放增加阶段,进入下降阶段;而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市场经济体正处于工业化阶段,经济发展必然带来排放的增加。但温室气体积累所导致的全球变暖效应使得温室气体排放约束非常强烈,这一约束同样施加于新兴市场经济体,对其经济发展产生了压制作用。这使得新兴市场经济体承受着发展的不公平。

三、温室气体减排的经济含义

毫无疑问,排放温室气体具有负的外部性特征。但正如斯特恩(Stern)[3]指出,温室气体的外部性特征有四个方面的独特之处:一是它具有全球性属性;二是它影响长远,并由流量-存量进程所支配;三是它的许多方面尚不能进行科学的判定,还存在不确定性;四是它的潜在影响非常大。

温室气体减排具有全球公共物品的本质属性。按照经济学教科书的解释,所谓公共物品是指既不具有排他性也不具有竞用性的物品[4]385。某个国家或地区为减排温室气体付出了成本,而全球的人们享用减排的收益。

很多经济学家讨论了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与收益,其中,以英国经济学家斯特恩(Stern)[5]主持的《斯特恩报告》(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影响最为广泛。《斯特恩报告》以气候科学的成果为基础展开,分析了气候变化对自然界和人类社会所产生的可能损失与减缓气候变化所付出成本之间的关系。《斯特恩报告》的结论是,世界各国如果不立即采取行动,气候变化所造成的损失将相当于全球每年GDP的5%—20%,而且损失将延续下去;如果立即采取行动,并能将 温室气体浓度控制在500—550二氧化碳当量,其成本仅为全球每年GDP的1%左右。《斯特恩报告》在分析中所依据的关键因素是贴现率,而正是这一关键因素的取值引起了较大的争论。《斯特恩报告》将贴现率确定为0.1%,一些经济学家认为这一取值过低。Nordhaus[6]指出按照市场利率确定贴现率,其结果与《斯特恩报告》完全不同,即不是如斯特恩所主张的立即大幅减排温室气体,而是初期小幅减排,中、后期大幅减排。Dasgupta[7]认为,0.1%的贴现率是不现实的,这一贴现率的确定更是出于政治考虑,而非学术考虑。斯特恩(Stern)[3]对这些批评进行了反驳。他强调,在《斯特恩报告》中所确定的贴现率是社会贴现率,而批评者混淆了市场回报率与社会贴现率,也混淆了纯时间贴现率与社会贴现率。社会贴现率,按照斯特恩的定义,是用以计量一个消费单位在t时间上相对于初始时间的社会价值,它应该参照长期无风险利率取值。尽管在温室气体减排的成本与收益方面的争论激烈,并提出了不同的治理方案,但经济学家对温室气体减排紧迫性的认识是一致的。

四、温室气体减排手段的经济分析

温室气体减排的手段有两大类:命令-控制手段和经济手段。经济手段也有两大类,即基于总量控制的市场交易手段和基于价格控制的税收手段。经济学家对于市场交易手段和税收手段孰优孰劣的讨论十分热烈。

市场交易手段是指温室气体排放权的确定及其交易。温室气体排放权是对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权利界定,政府确定排放总量或标准,然后确定企业的排放配额(排放权),企业可以在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其交易,由市场决定排放权的价格。将温室气体排放权定性为可交易的商品,其理论依据是资源的稀缺性理论和产权交易理论。前文已述,人类发展面临着温室气体排放的约束,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空间已很有限,因而,温室气体排放量也就成为了稀缺资源。产权交易理论则来自著名经济学家科斯。按照科斯定理,只要明确产权,且其交易成本为零或很小,则产权交易最终会产生有效率的结果。在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分配温室气体排放权,由于各企业对温室气体排放量的需求有大有小,因而排放权就有了可交易的价值,并激励企业减少排放。美国人Dales[8]于1968年最早提出了排污权交易的设想。税收手段就是征收碳税,即根据燃煤和石油等化石燃料产品的碳含量的比例征税。税收手段的理论基础来自著名的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当个人的经济活动在给其带来利益时也给社会的其他人造成了利益损害,其私人成本就小于社会成本,这就是负的外部性。庇古提出,纠正外部性的方案是政府通过征税来补贴社会成本,使得私人成本和私人利益与社会成本和社会利益相等,实现资源最优配置。排放温室气体是典型的具有外部性的经济行为,纠正这一外部性的具体手段就是征收碳税。

斯特恩(Stern)[3]认为市场交易手段和税收手段各有优势,市场交易手段的优势是排放量的确定性以及国际合作的有效性,而税收手段的优势是价格的确定性及实施的便利性。张中祥和巴兰兹尼[9]认为市场交易手段与税收手段的优劣取决于很多因素,难以辨明,关键看具体的执行环境。斯特恩同样认为,由于不同经济体风险的不同以及市场完善程度的不同,市场交易手段和税收手段在不同经济体中执行的效果也会不同。

《京都议定书》所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三个灵活机制,即联合履约(JI)、清洁发展机制(CDM)和排放贸易(ET),推动了市场交易手段的实施。目前,全球形成了两种类型的碳交易市场:自愿市场和规范市场。自愿市场主要是个人或企业出于环境保护的道德意愿而进行碳交易的场所。规范市场是基于国际、国内或区域的强制性排放指标而建立起来的碳市场。在规范市场中,欧盟温室气体排放贸易市场(EUETS)是最大的市场,其交易量占全球交易量的62%。[10]正是由于实际效果突出,市场交易手段受到了一些学者的推崇。Hepburn[11]乐观地估计,到2050年碳交易将促成全球减排60%—80%,因而,碳市场在未来几十年会迅猛发展。Hepburn进一步认为,相对于碳交易突出的优势,碳税的缺陷十分突出。一是与碳交易相比,碳税的国际协调的难度很大,甚至无法实现。二是碳税不能如碳交易机制那样,使得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在国际市场出售减排指标获取收益。三是碳税在实行起来会有很大的阻力,减排压力大的产业集团会强烈反对;而环保集团也会反对,因为碳税不能确定量化的减排目标。四是碳交易与碳信用体系相伴生,并对相关企业的兴起起到带动作用,而碳税则不能。五是碳交易是一种萝卜加大棒的手段,而碳税仅仅是大棒手段。

诺德豪斯[12]提出了针锋相对的观点。诺德豪斯认为以《京都议定书》为代表的市场交易手段是个新鲜事物,并没有可资借鉴的历史经验,未来发展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税收是个历史悠久的、成熟的政策手段。诺德豪斯对美国二氧化硫交易市场和欧盟碳排放交易市场进行了实证研究,他指出由于碳排放配额的供给和需求缺乏弹性,往往会造成碳排放市场中碳价剧烈波动,而价格剧烈波动会使得依靠价格引导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无法实现。Hepburn[11]反对税收手段的理由之一是碳税的国际协调难度大,而诺德豪斯则认为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谈判中加入了太多的政治因素,因而市场手段的国际协调难度更大。与市场交易手段相比,碳税更透明、更直接,因而更能得到各国的支持。

五、气候变化治理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

气候变暖是影响全人类的公共事件,因而对这一事件的治理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但是,温室气体减排的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国际社会共同治理气候变暖的复杂性。公共物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带来了搭便车的后果,使得私人部门对提供公共物品缺乏动力,只能由这一社会的政府提供它。在国际社会,各国是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私人部门,但国际社会没有政府部门,增加温室气体减排这一公共物品的供给就成了难题。

针对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进展十分艰难,其矛盾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从现实的横截面角度看,各国的产业结构、减排技术水平以及承载气候变化的程度存在差异,因而对减排的目标量以及减排的急迫性也就不同;第二,从历史的纵向角度看,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累计排放的温室气量不同,而且,由于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环境库兹涅茨曲线已经揭示了温室气体减排对经济发展的不同影响;第三,正是由 于温室气体减排对不同国家的不同影响,它成了个别国家压制他国的工具。

以《京都议定书》为标志,庄贵阳[13]将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认识及谈判内涵划分为三个阶段并分析了其特征。1997年达成“议定书”之前为第一阶段,其特征是对气候变化科学认识的辩论;1997年至2005年“议定书”生效为第二阶段,其特征是辩论减排的经济影响及技术的可行性;2005年以后为第三阶段,其特征是大国及国家集团之间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政治舞台上展开政治经济博弈。在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政治经济博弈中,发达国家集团与发展中国家集团是矛盾的主线,欧盟、美国和“77国集团+中国”是三股相互制衡的力量。

潘家华等人[14]分析了温室气体减排国际谈判的五个关键要素。一是共同愿景,其核心是2050年的长期减排目标,它涉及科学、经济、政治、伦理等因素。随着国际谈判的深入,有关共同愿景的实质谈判会逐步展开。二是技术,谈判各方在此问题上分歧很大。发展中国家强调发达国家转让先进技术,主张建立全球技术基金,依靠非市场的多边公共资金推动技术开发与转让。以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阵营强调发挥市场的作用,从而淡化政府的责任,并对技术转让附加减排或限排的条件。三是资金,谈判各方都赞同实现减排目标需要稳定的资金来源,但对所需资金的具体数额有分歧。四是适应,即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适应的核心是资金,重点是信息、基础设施和社会保障等。在适应问题上,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不愿再向适应基金提供资金,而发展中国家坚持发达国家要承担气候变化的历史责任。五是部门承诺方案。由于缔约方众多,利益难以协调,很难达成2012年以后综合性全球气候协议,因而以各经济部门为单位提出部门承诺方案的提议得到各方的重视。日本提出部门方法可以科学识别各经济部门的减排潜力,通过加总每个部门的可能减排量来制定国家减排目标。但是,许多大量排放温室气体的部门和活动并不适合国际合作,而且,部门方案可能引起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不信任。更有人指责部门方案是混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上应承担的责任。

国际合作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基础,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会议之所以能够接连召开,就在于国际合作的基础还存在。但各国、各利益集团为获取各自的最大利益在谈判中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国际合作的进展并不顺利。因而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谈判是各国间的政治经济博弈。

六、气候变化与中国经济发展

中国正处于工业化所带来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增加阶段,面临着经济发展与减排的矛盾。在成为世界上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之时,中国在气候变化的国际谈判中面临着不断增加的压力。为了维护中国的发展权,以及在气候变化治理国际谈判中的公平地位,中国学者对公平的减排方案进行了研究。在人文发展权与发展限的概念基础上,潘家华、陈迎[15]提出了碳预算方案。该方案将保证气候安全的450ppm当量水平设为全球碳预算总量,并将碳预算总量按全球人口进行平均的初始分配,然后根据各国历史排放和未来需求进行碳预算的转移支付。潘家华、陈迎在方案中以直接累积方法计算碳排放的累积量,尽管这一计算方法有待改进,但方案总体上体现了公平原则和满足可持续发展原则,兼顾了历史、现实与未来需要。樊纲等人[16]指出最终消费是导致温室气体排放的根本原因,基于这一理论,他们提出应以最终消费来衡量各国的碳排放责任,并提出了消费排放的概念。以实际碳排放计算,1950-2005年在全球累积排放量中,中国占比高达10.19%,但以消费排放计算,中国累积消费排放仅占世界累积消费排放总量的6.84%。樊纲等人进一步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扩展为“共同但有区别的碳消费权”原则,依据此原则,将1850年以来的人均累积消费排放作为国际公平分担减排责任与义务的重要指标。

中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气候变化更增加了灾害发生的频率和程度,积极应对气候变化是迫切的任务。一些学者对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手段及其影响进行了深入研究。樊纲等人[16]对中国减排的制度安排、能源战略、技术政策以及经济手段及其经济影响进行了综合研究。温宗国[17]等学者侧重研究了中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还有学者对低碳经济的影响进行了细化研究,如潘家华等人[14]研究了低碳经济对就业的影响。情景分析是重要的实证方法,也是制定气候变化治理政策的重要依据。由戴彦德领衔的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课题组[18]对低碳发展前提下中国2050年能源需求暨碳排放进行了情景分析。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产业经济研究部、国家发改委能源研究所和清华大学核能与新能源技术研究院主持的2050中国能源和碳排放研究课题组[19]研究了2050年中国低碳发展情景。

七、结语

气候变化经济学可以界定为关于气候变化及其治理手段的经济影响的研究,其渊源是可持续发展理论,公平性原则、可持续性原则和共同性原则同样是气候变化经济学的基本原则。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集中在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温室气体减排手段的经济分析以及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等领域。在气候变化的经济影响方面,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一致认为减缓全球变暖是摆在全人类面前的紧迫工作。在温室气体减排手段的经济分析方面,学界对市场手段和税收手段孰优孰劣展开了分析和争论。在气候变化的国际政治经济分析方面,更多的学者应用博弈分析方法进行论述。有关中国的气候变化经济学研究成果丰硕。潘家华、樊纲等学者提出的国际减排方案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更多学者深入研究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手段及其影响;低碳经济在中国的发展也成为研究前沿。

气候变化问题归根结底是可持续发展问题,因而可持续发展是治理气候变化的前提。发展既有现实性又有历史性,治理气候变化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就是现实性与历史性的统一,其含义是:第一,应对气候变化、保护人类免遭或减轻因气候变化引起的自然灾害,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责任,作为一个整体,人类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应该有所削减;第二,不同发展程度的国家在这个问题上的责任又是不同的,发达国家无论是在历史上还是在现实中,其排放的温室气体都比发展中国家要多,对温室效应和气候变化负有更大 责任,因此应率先并大幅减排;第三,发展中国家在气候问题上的历史和现实责任都较小,又面临着发展国民经济的重任,因此应该有一定的排放增长空间;第四,发展中国家的排放空间也不是无限的,它们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降低排放增长的速度。

气候变化的治理范文第4篇

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在巴黎举行。12月12日,巴黎气候变化大会通过了全球气候变化新协定――《巴黎协定》。据悉,《巴黎协定》共29个条款,涵盖长期目标、减排目标、资金援助、透明度审查、损失评估等多项内容。业界认为,在全球对气候变化达成一致协定后,清洁能源的使用与节能减排技术将发挥巨大作用。

国情解读:我国已经超越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能源消费国和世界第一大二氧化碳排放国,人均排放量超过了欧盟,煤炭等高耗能产品消费量均超过世界一半。可以说,中国的环境治理工作对全球意义深远。

・考点 链接・

全球气候变化在必修1和选修6《环境保护》中都有涉及,这部分内容可能以文字、统计图表、清洁能源分布图等形式来考查,这是每年高考地理的必考点。

1.全球气候变化的自然原因和人为原因。自然原因主要从水、二氧化碳和能量循环以及大气中的尘埃含量等方面分析;人为原因则从工业废气排放、森林面积减少等角度分析。

2.目前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特点(我国在能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问题),改善我国能源消费结构的途径和意义。(1)我国能源利用的现状:①能源总量丰富,但人均占有量少;②地区分布不平衡;③能源消费结构不合理(以煤为主,约占71.6%);④能源需求增长快,供求矛盾日益突出。(2)我国能源开发利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①能源利用率低,浪费严重;②能源勘探开发速度跟不上国民经济发展的需求。(3)解决我国能源问题的措施:①加强国际合作,增加能源进口渠道;②建立石油储备体系;③适度加大国内能源的勘探与开采力度;④加快西电东送、西气东输工程的建设;⑤因地制宜地发展沼气、太阳能、水能、风能等新能源。

3.世界和我国清洁能源的分布区域和特点,尤其是风能、太阳能、核能、海洋能等。考生要熟知各种清洁能源的分布位置,具体到经纬度,命题人常以小区域为载体来考查该知识点。

4.我国雾霾天气产生的原因、危害和治理措施。如今国人谈“霾”色变,但各个地方的雾霾成因各不相同,命题人常截取一个区域来考查,所以雾霾的成因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创新 预测・

第21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于2015年11月30日至12月11日在巴黎举行。大会目的是促使196个缔约方(195个国家+欧盟)形成统一意见,达成一项普遍适用于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协议,并于2020年开始付诸实践。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可谓“言必信,行必果”,在巴黎大会上的重磅承诺和近几年的实际行动获得了国际社会的多方点赞。

简述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主要措施。

气候变化的治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气候谈判;路径趋势;德班平台;战略选择

中图分类号X19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04(2013)09-0006-06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9-002

近年来,随着国际权力分配逐渐趋向平衡、国际政治格局多极化和世界经济全球化的加快,国际体系处于深刻的变化和转型过程中,已经进行20年的国际气候谈判也进入了转折阶段。上世纪九十年代《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以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两大阵营之间的对抗替代了冷战时期的意识形态对抗,气候变化由单纯的科学问题演变为政治问题和发展问题,谈判进展缓慢。目前巴厘路线图谈判已经结束,发达国家希望通过德班增强行动平台的竞争,淡化历史责任转嫁自身减排责任,继续维持西方国家主导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因此,下一阶段的谈判将对我国的发展空间形成重大影响,我国必须从战略上高度重视。通过对过去20年谈判路径的回顾分析、审慎跟踪和研判国际气候制度发展走向,提出我国应有效介入到未来全球气候治理体制的建设当中,提高我国的议程设置能力、话语权和影响力,这是我国参与全球事务的重要工作。

1国际气候谈判的路径和轨迹

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1994年3月21日正式生效,20年来国际气候谈判形成了以《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巴厘路线图》、《哥本哈根协议》和《坎昆协议》为代表的成果,这个阶段见证了不同缔约方力量的消长、谈判集团的“碎片化”和国际减排机制的“退化”。2012年底达成的德班增强行动平台(以下简称德班平台),在某种意义上希望“拨乱反正”,使气候变化谈判回归到应有的轨迹上。

1.1议定书确立了发达国家“自上而下”强制减排机制,谈判集团逐步“碎片化”

议定书落实了公约“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它规定附件I缔约方的二氧化碳(CO2)等6种温室气体的年均排放量在2008年到2012年承诺期内必须比1990 年降低至少5%。议定书还参考了各国的不同能力和国情差异,为附件I名单中的不同国家或区域一体化组织设置了有差别的减排承诺,以整体实现上述5%的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在议定书下不需承担此类强制性的减排目标,但附件I国家可以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以资金和技术支持在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别的合作减排。议定书标志着在公约框架下正式形成了发达国家“自上而下”(首先制订总量控制目标,之后在附件I缔约方进行分解)、发展中国家不承担强制减排义务的温室气体减排机制。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四次缔约方大会(COP4)上,一直以整体出现的发展中国家集团出现分化:环境脆弱、易受气候变化影响,自身排放量很小的小岛屿国家联盟(AOSIS)提出愿意自愿承担减排目标。这一分化对后续谈判的影响越来越严重,直接削弱了发展中国家整体谈判实力。随着谈判的不断进展和关注角度、立场的不同,发展中国家内部的“小集团”越来越多,2012年达到14个之多;两个传统阵营之外更出现了“环境整体性”和“卡塔赫纳”两个“跨阵营”集团,谈判集团呈现“碎片化”趋势。

1.2《巴厘路线图》坚持已有减排机制但发展中国家的义务有所增加

进入21世纪之后,发展中国家的整体实力和排放开始快速上升,不满议定书的发达国家极力转嫁责任开始呼吁新的减排安排。2007年底在巴厘会议(COP13)上通过的巴厘路线图是20年谈判的一个转折点。整体上,巴厘路线图延续了公约和议定书精神,尤其是“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既响应IPCC第四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要求全球立即行动起来大幅度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呼吁,也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缔约方之间有区别的义务性质和履约方式定下了总体基调。但是,巴厘路线图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MRV)的适当国家行动(NAMAs)以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非附件I国家的履约义务开始增加。

1.3哥本哈根协议使现有减排机制面临挑战

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哥本哈根协议不仅首次在公约文件中认可了2℃度全球目标,更隐晦地提出了一个“统一的减排机制”,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自主提出减排/减缓目标,但对发达国家实施类似于议定书下的“三可”制度,对发展中国家进行“国际磋商和分析”。这种新的“自下而上的减排保证”(pledge)+“统一核查机制”(review)的全球减排机制逐渐显现,原有的发达国家“自上而下”、发展中国家自愿承诺的减排机制受到很大挑战并开始动摇。随后的《坎昆协议》将《哥本哈根协议》内容部分正式化,正式承认了2℃全球目标,2012-2020年间的减排安排框架基本尘埃落定。

1.4德班平台直指2020年后全球气候治理新安排

2011年公约大会通过德班平台,2012年多哈气候变化大会结束了历时五年的“巴厘路线图”谈判,从法律上确定了《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公约长期合作特设工作组结束谈判,德班平台工作计划。国际社会应对气候变化进程在多哈实现了平稳过渡。从2013年起国际气候谈判将转入到以“德班平台”为主的“一轨谈判”,目标是到2015年底形成适用于所有缔约方的“议定书(protocol,法律约束力强)”、“其他法律文件(legal instrument,法律约束力未知但应该弱于前者)”或“经同意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成果(agreed outcome with legal force,法律约束力最弱)”,2020年生效实施[1],气候变化谈判由此进入转折期。

2未来国际气候机制走向分析

为构建新的全球气候治理框架,将温升幅度控制在2℃之内,在过去20年谈判经验基础上,随着研究和谈判的进展,不同的设想纷纷出现。总体而言,这些构想可以大体划分为“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两类以及两类之间的某种过渡形式。

2.1“自上而下”机制与“自下而上”机制

“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用来涵盖一系列不同的国际气候政策构想。从理论上讲,严格的“自上而下”机制应包含很强的全球协调性、得到普遍认可和追求的总体目标、分阶段目标和时间进程表、共同遵守的规则机制(如市场机制)、严格的进度报告和核查机制以及遵约机制;“自下而上”机制则相反,没有或很少涉及到全球协调(或者所谓的协调仅局限在少数国家),各国自行安排相关行动,进展情况由国内核查制度来确定而不接受国际核查,也没有国际遵约机制约束[2-3]。总体而言,《京都议定书》是“自上而下”机制的代表(虽然它的覆盖面一直备受争议),而《哥本哈根》以及《坎昆协议》所确定的“减排保证”+“审评”的机制是一种近似的“自下而上”机制。

议定书为发达国家缔约方规定了一定时间段内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总体减排目标和国别减排责任,并通过市场机制的介入降低减排成本。此外,议定书为发达国家缔约方制定了严格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报告和核查制度以及相应的遵约机制[4]。

美国在哥本哈根会议提出的“减排保证”+“审评”的机制主张各国自主提出减缓目标和行动,接受略有不同的核查机制,无国际遵约机制。至于所达成协议的法律约束力,美国强调“对称性”(legal symmetry),即最不发达国家之外的国家都应该接受相同的约束力[5]。此外,美国一直努力将气候变化纳入公约外多边机制对话之中,并倡导建立了“主要经济体能源与气候论坛(MEF)”、八国集团(G8)、20国集团(G20)、亚太经济合作组织(APEC)、国际海事组织(IMO)、国际民用航空组织(ICAO)、气候与清洁空气联盟等国际集团和组织也纷纷涉及气候变化议题,通过集团共同立场或国际组织决议对联合国框架下的气候变化机制形成影响[6]。通过这些公约外机制发挥影响和作用,也是“自下而上”机制的重要内容。

2.2主要缔约方关于“2015年协议”的总体立场动态

2013年4月德班平台第二次会议之前,各缔约方应主席要求就谈判内容提交提案。根据这些提案,主要缔约方对“2015年协议”的立场如下:

欧盟:以气候变化进程引领者自居的欧盟一直倡导建立覆盖所有缔约方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全球统一减排框架”[7],并将其作为接受议定书二期的首要条件[8]。德班平台达成后,在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压力下,以欧盟为主的部分发达国家接受了议定书二期,使议定书在法律上延续下去。2013年3月以来,欧盟开始就2020年后国际气候制度广泛征求意见。在欧盟提案中[9],欧盟重申2015年达成的协议成果应该是一个覆盖100%排放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议定书,同时,最不发达国家(LDCs)、小岛屿国家联盟、独立美洲和加勒比海国家联盟(AILAC)等众多集团与欧盟一样,支持制定新的议定书,甚至强调其在覆盖范围、减排强度、实施力度上均要超过《京都议定书》。此外,欧盟也认可各缔约方的减排承诺应该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各自能力”原则确定,有所区别的“光谱式”(spectrum)多元化国家减排承诺是可以考虑的。

美国:一如既往,美国反对“自上而下”的减排安排,提倡“自下而上”的“光谱式”多元化国家减排许诺结构,同时,美国提出了“轴辐式协议(从中心向外辐射状,hubspokes)”概念[10],即构建一个所有缔约方参与的、相对恒定的、包括关键设计要素的“轴协议”(hub agreement),围绕这一作为核心的“轴协议”,就细节问题达成一系列具体、可实施、不一定所有缔约方参与、便于修改的“辐决定”(spoke decisions),共同构成一揽子协议体系。“轴决定”强调国内的地区、企业、NGO等非国家行为体参与国际减排合作,并高度重视公约外多边机制的作用。“辐决定”游历于公约之外,既不要求所有缔约方参与,也不需要遵守公约原则,其参与行为体可以是国家之外的行为主体,实施内容也可以和现有的各种公约外机制紧密结合。

因此,未来减排机制的设计方面,欧美之间的根本分歧依然存在。欧盟以达到2℃温控目标为前提,提出自上而下分配减排任务,强调全经济范围和全体国家的参与,希望通过强有力的体制约束达到目标。而美国则提出减缓需要加强现实世界的力度(promote realworld ambition),2℃温控目标仅能作为参考而不具有强制力,减缓仍应建立在各国自愿性贡献上。围绕这一问题的讨论将成为下阶段谈判的主线之一。然而,这种分歧并不影响欧美在针对发展中国家时的“联合一致”,如强调全体缔约方、不区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二分法”等,矛头直指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排放大国。此外,澳大利亚提出了具有三层结构的新协定,中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承诺,辅以各种有或没有法律约束力的补充性条款和制度,并将国家时间表作为附录,该方案在某种意义上结合了欧美的主要观点,有可能弥补欧美之间的分歧,值得进一步关注。同时,立场相近发展中国家(LMDC)也在众多问题上保持了相对一致,正在成为气候谈判中一股重要力量。

2.3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决定公约下的“自上而下”机制应发挥主导作用

气候变化是全球问题,必须由全球行动来解决。已有科学认知告诉我们全球长期浓度目标越低,越要求更快的减排速度和更广泛的参与,而且越早行动相应的减排代价就越低[11]。尽管尚存不确定性,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认为总体上实现2℃温升目标很可能要求本世纪末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450ppmCO2当量上下,相应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尽快达到峰值并持续下降。“自下而上”的松散机制远远不能保证此目标的实现。议定书二期所覆盖的排放量占2010年附件I缔约方排放量的35%(全球总量的14%),锁定的减限排承诺相比1990年降低18%-19%,远远低于IPCC所提出附件I缔约方到2020年整体减排25%-40%的目标;即使考虑其它附件1缔约方和非附件I缔约方的自主减缓目标和行动,到2020年,距离实现2℃目标要求的差距仍有80-130亿t CO2当量[12]。这种趋势如果不能及时得到扭转,全球升温将超过4℃[13],人类可能面临不能承受的灾难性后果。如果我们认真对待2℃共识,那么一个强有力的“自上而下”机制才能为所有国家提供足够的互信并激励尽早开展实质性减排活动。

实际上“自上而下”机制(京都议定书)在过去20年取得了不容忽视的减排成效,引领了世界低碳发展潮流。首先,议定书激励、加速了承诺强制目标国家的低碳产业和市场机制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新能源技术成为经济危机中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扩大就业的新领域。欧盟2009年通过了“Directive 20-20-20”,第一次为可再生能源发展确定了强制国别目标; 议定书所确定的灵活机制为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国际法律依据,同样在议定书下承诺减限排目标的澳大利亚、新西兰和日本也都在排放权交易、碳税等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尝试。第二,议定书促进了减缓气候变化国际合作。截止2013年6月,在CDM执行理事会注册的CDM项目超过7 000个,签发的经核证的排放量(CERs)近13-6亿t CO2当量。欧盟成员国投资了超过50%的CDM项目,日本投资的项目个数超过10%。一些CDM项目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农村脱贫、改善室内空气质量、提高农民健康水平等方面进行了有益的尝试。第三,大多数承诺强制目标国家的国内整体排放都出现了明显下降,完成京都目标没有悬念。以欧盟为例,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已经渗入欧盟社会经济发展全局之中,2011年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已经比1990年下降17%,人均排放也在逐年下降。通过履行国际承诺,这些国家的低碳发展取得长足进步,国际竞争力不断增强。其他发达国家缔约方通过参加灵活机制也基本能完成目标,而从来没有批准议定书的美国和退出议定书的加拿大,其2011年排放分别比1990年上升8.4%和17.4%。

2.4德班平台谈判下的其他关键问题

除关于德班谈判成果框架、原则和减缓这一系列焦点问题外,适应、资金、技术和能力建设等议题作为发展中国家一直以来的重大关切,是共区原则的具体体现之一,也是目前谈判的关键问题。很多发达国家将资金、技术转让和能力建设统一归为实施手段,以此形式与减缓、适应等问题并列,其旨在把资金和技术转让问题作为一般性实施手段,而弱化其作为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主要支持承诺的实质。同时,发达国家强调私营部门在提供资金支持和技术转让方面的重要作用,希望将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援助义务转化成市场化行为,从而使发达国家免于承担其责任义务。在2013年4月的波恩会议上,几乎所有缔约方都不否认适应是“2015年协议”的重要内容,发展中国家认为适应行动应在现有适应机制基础上继续加强,继应对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损失与危害问题在多哈会议突然升温以后,这一议题依然是波恩会议的重点之一,这一问题对推动发达国家承担历史责任和维护发展中国家团结具有重要意义。发达国家做出的到2020年每年动员1000亿的长期资金承诺依然没有见到任何具体计划,相反,OECD最新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OECD国家用于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的资金额呈现下降趋势[14],绿色气候基金依然面临无米之炊。德班会议初步建立了以技术执行委员会和气候技术中心为基础的技术机制,在多哈会议上技术机制谈判模糊触及知识产权问题,部分发展中国家表示满意。波恩会议尚未就德班平台下的技术转让进行进一步谈判,但可以想象随着新技术机制在2013年全面实施,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将更加复杂,发展中国家对该问题的谈判诉求仍将长期存在,发达国家的立场和态度也很难妥协。

3中国的战略选择

在公约谈判进行的20年中,中国的经济总量增长到世界第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更快速上升到世界第一的位置,2011年我国CO2排放占全球28.6%, 已经超过欧美之和[15];1990-2011年我国的CO2排放增量占全球增量的比例超过60%,人均排放已接近部分发达国家。随着这种结构性力量的增强,中国在全球气候治理别是气候公约谈判中越来越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16]。

在公约谈判中,中美欧仍是决定未来谈判走向的三股重要力量,任何二者的联手都会对谈判格局带来极为重大的影响。对2015年协议的内容和形式,欧美之间的分歧越来越明显:欧盟虽然暂时同意从“自下而上”的“自主许诺+审评”模式入手,逐渐按照一定的标准提高各国减排力度,但其实际上追逐的仍是通过公约体制最终实现“自上而下”全球统一行动机制,这与美国的“去中心化”或“虚中心化”的松散机制立场仍有本质性不同。中国虽然还没有很明确地表示立场,但在避免国际气候变化机制对国家发展造成硬性约束这一点看,中美态度比较接近,这也成为奥巴马政府推崇气候领域“中美共治”的原因之一。

2013年4月在美国的倡议下中美签署《中美应对气候变化联合声明》:认识到“气候变化危害和全球应对努力的不足”,中美两国应“采取强有力的国内适当行动,包括大规模的合作行动”,并承诺将在2013年建立气候变化工作组。美国在中国外交战略中始终居于首要位置,将气候变化纳入中美整体外交中是完全有必要和有意义的。但是由于中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维护发展中国家阵营的团结不仅在气候变化领域,在整个中国的外交战略上同样具有不可动摇的地位。另一方面,从应对气候变化的紧迫性和世界低碳发展趋势看,欧盟倡导“自上而下”的全球治理模式(议定书模式扩大化)也值得中国认真思考。

中国还没有将发展战略与气候变化大背景和全球经济技术发展大趋势密切联系起来。全社会对低碳发展的紧迫性认识不足,共识不够,对绿色低碳发展的内容和道路没有透彻了解和深入分析,“低碳”这个概念远远没有纳入到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许多地方打着“低碳”的旗号,走的仍是“高碳”的老路。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以外促内应成为推动我国发展模式转型的巨大动力[17]。党的十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总体布局。生态文明建设的理念不应该仅仅局限于“美丽中国”,还应该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引导下逐步为全球环境保护做出与大国地位和形象相称的贡献。

4结论

从20年来国际气候谈判的路径和轨迹分析可以看出,气候变化谈判是一个复杂、多边和持续的政府间互动过程,既涉及到控制竞争更涉及到协调合作。国际社会力图通过合作实现温室气体减排,保证全球长期目标实现,但是各国对排放容量的竞争也在同步发展,竞争中合作贯穿气候谈判始终。整个过程见证了全球政治经济格局“东升西降”的走势,不同阵营之间和内部的差异性和交互性增多,呈现出“碎片化”局面。发达国家极力逃避历史责任,发展中大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的“体量”和地位逐步发展变化,所承担的责任也有不断上升的趋势。从总体上看,由于种种原因公约下气候变化谈判的进展缓慢表现不尽人意,使公众对公约机制产生一定怀疑[18],“自下而上”的松散机制开始受到重视,弱化和偏离公约的趋势逐步显现,这对解决气候变化这样的复杂问题和全球长期目标的实现弊大于利。计划于2015年达成的关于2020年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合作新安排应该汲取前20年谈判的经验教训,坚持公约原则和框架,明确方向,形成公平有效的国际气候新机制。

从理论上看,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解决不外乎“技术解”和“契约解”两条道路[19]。前者只要求进行自然科学技术改变,人类价值或道德理念的方式改变可以是微不足道甚至无需提及的;后者则呼吁道德的限制作用以及建立在共识基础上的“相互同意的相互强制”。从20年公约谈判的进程来看,虽然议定书强调了“契约解”的重要性并具有强制法律效力,但不容否认国际社会的答案始终在“技术解”和“契约解”之间游弋,并偏向技术解。美国作为一个典型的市场驱动型社会,单纯倚仗技术进步和市场力量解决全球环境问题,在很大程度上阻滞了应对气候变化国际进程。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公共问题,是属于全人类的问题,只有达成“契约解”,即形成一系列共同遵守并执行的法律制度,“技术解”才会真正发挥作用。中国应该站在战略高度,积极参与和推进全球气候治理,有力地推动全球气候治理朝着更加合理、有效和有序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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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治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地球工程;光辐管理;国家安全;国际治理;减缓

中图分类号 F06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5-0022-05

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举步维艰,常规减排技术成本高、降幅低、速度慢。这样,在更大更广的地理尺度采用工程技术方法,或去碳,或降温,一直是国际社会和学术团体试图探索的可能途径。近年来,随着更为大胆的人为干预太空减少抵达地球表面太阳辐射的“光辐管理(solar radiation management, SRM)”技术的提出,国际社会对“地球工程”的走向和可能影响产生巨大争论,或鼓舞,或恐惧,甚至超出了气候变化问题本身。何谓地球工程?有何特点?潜在影响何在?需要何种国际治理构架?需要有一些伦理和国家安全层面的思考和应对。

1 地球工程的界定

一般说来,地球工程包括所有能源生产和消费以外的、不涉及工业生产过程管理、在较大的地球尺度或规模上,去除大气中的CO2或直接控制太阳辐射而降温的各种人为的工程技术手段。也就是说,采用工程技术手段节能、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核能利用、地热利用、工业生产过程等均不在地球工程之列。

地球工程可以大略归为三大类。一类是绿色生物技术手段;第二类是碳捕获与埋存(CCS)技术,第三类是太阳光辐射额度控制管理技术 (SRM)。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将大气中的CO2加以固定,形成生物量(biomass),储存于各种绿色植物和土壤。由于土地利用和林业、草场、湿地可以在较大的地球空间尺度展开,生物固碳数额巨大,因而,在广义理解上,土地利用改变也可以算为地球工程手段。2000年,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 [1]就土地利用与林业撰写了特别报告,就造林、再造林等大规模生物固碳的技术和经济问题进行了系统描述。

① 2010年3月,英国政府研究理事会批准了SPICE(Stratosperic Particle Injection for Climate Engineering, 平流层注入气溶胶气候工程)。这一工程包括三项内容:计算机模拟、实验室研究和野外试验(热气球吊伸1公里管道向大气层注入气溶胶) (Rayer et al, 2010)。碳的捕获与埋存及技术是1990年代和本世界早些时比较受到关注的地球工程技术,主要是在温室气体排放的终端将CO2加以捕获然后埋存到地质构造或深海,从而减少大气中CO2存量而达到控制大气CO2浓度的目的。这一技术在IPCC [2]的第三次评估报告中做了减缓的技术和社会经济方面综合评估,作为具有巨大潜力的减缓手段,随后IPCC[3]又专题立项,经过数百名科学家近三年的综合评估,于2005年完成《碳捕获与埋存特别报告》,提交给各国政府参考。此外,还有一些尚在概念中的各种捕获和埋存手段,例如在海面上播撒金属或化学物质,促进海洋吸收大气中的CO2;人工设计一套体系,有如树木一样,将大气中的CO2加以吸收、富集,然后加以埋存。

前两类地球工程作用的目的在于减少CO2。而减少CO2的目的在于控制地球表面增温。由于地球温度的热源是太阳辐射,如果控制辐射到地面的太阳光束,地表温度当然也就得到调整。早在1999年,IPCC [4]第一和第三工作组就航空器尾气的科学和减缓含义联合进行了评估,但并非作为一种减排的工程手段进行推荐。2000年,IPCC [5]第三工作组完成的排放情景的特别报告,就人为排放到大气的SO2和气溶胶的降温效应进行了讨论。但这些都不是人工有目的、主动的工程技术,从而没有深化探讨。正是出于这样一种考虑,近年来有学者大胆提出了太阳辐射人工管理的地球工程技术手段,大致有三种:①派飞机到平流层播撒气溶胶,通过物理阻隔,减少抵达地球表面的太阳辐射;②通过热气球或其他手段,在高空放置太阳反射装置,使反射装置范围内的太阳光辐射不能抵达地面;③利用热气球或其他手段,将管道延伸到10km或更高的大气层中①,将气溶胶通过管道送入大气,从而减少抵达地面的太阳辐射。

2 不同地球工程技术手段的特点

上述三大类地球工程手段,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能够减缓全球地表增温的幅度或速率。但是,各种手段的作用机理、空间尺度、减缓效率、共生效益、减缓成本、技术成熟程度、科学不确定性、国家安全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

绿色植物固碳作用于碳,减少大气中的气态碳含量。其空间尺度相对有限,减缓效率相对较低,而且毁林还可能释放到大气成为碳源。植物固碳有着巨大的共生效益,包括生物产品、生物多样性、生态服务、水源涵养等。减缓成本并不是太高,技术也相对成熟,不存在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不涉及国家安全,但最大的障碍是宜林地表空间有限,受水资源、粮食安全、居住用地等制约。

碳捕获与埋存技术(CCS)与生物固碳技术一样,移除大气中的CO2并储存起来,从而减少大气中的碳。典型的CCS技术只是在CO2排放末端捕获,去除率可以很高,技术也相对成熟,没有国家安全含义,即不会对其他国家或本国构成潜在的安全风险。但是,这一技术最大的特点就是为了减排而减排,没有任何共生或协同效益。正因为这样,有人提出碳捕获、利用与埋存,试图将捕获的碳至少部分加以利用。但是,由于CO2的捕获量巨大,缺乏工业回收利用的技术,利用至多只是象征性的。不仅如此,这一技术成本高企,有着财务和能源双重成本[3]。如果是煤电厂采用CCS技术,发电财务成本要增加高至1/3,能源消耗要额外增加20%-50%,随之,排放也必然相应增加。对于能源缺乏的国家,大规模额外消耗能源来实施碳捕获与埋存,难度可想而知。当然,如果埋存的地点在原油采空地,注入CO2可以驱赶残余原油,获取原油增量,从而补偿财务和能源成本。此外,埋存地点的地质结构要求高,CO2溢出的不确定性难以排除。本世纪初以来,中、美、欧等国企业或政府投资开展了一些试点,但少有进一步大规模推广的安排。人工设计从大气中吸收CO2的装置技术和向大海播撒金属或化学物质,目前尚停留在概念阶段,技术尚不成熟。

太阳光辐管理技术则不然,其作用对象是人工干预地球热源,直接调节温度。相对来说,太空太阳反射装置面积不可能太大,影响范围比较有限,反射光辐数量也不可能太大。难度大,成本高,效率也不会特别好。从地面输送气溶胶技术,尽管发生地只是在一个具体的地区,但气溶胶在太空扩散,影响区域巨大,科学不确定性大,对本国和其他国家的气候安全,可能有着巨大影响。由于尚没有进入试验阶段,成本和效率数据只能通过计算机模拟获取,信息比较有限。对机播撒,技术比较简单,相对常规减排,成本十分低廉,计算机模拟的降温效率可能十分显著。20亿美元的投入,就有可能使地表温度下降1°C左右。一个小的国家,甚至一个企业,就有可能购买或租用飞机进行作业。由于平流层的气溶胶的影响是全球尺度,对全世界均有可能影响,长远的可能影响,短期在科学上不可能明确。

3 地球工程技术的潜在影响

对于生物技术手段,国际社会有着明确的共识,就是① 气候变化谈判进程中,对于土地利用、避免毁林和在造林等方面的内容,在《马拉卡什协议》(2001)、《坎昆协议》(2010)等法律文件中均有体现。见unfccc.int。

② Governance Issues for Geoengineering. Centre for International Governance Innovation. Waterloo, Feb., 2010。在可能的条件下大力应用,而且通过市场机制,推动生物固碳技术发展①。如果说对其他国家有影响的话,也应该是积极的:森林对其他人几乎没有负面影响。碳捕获与埋存技术除了财务、能源成本和减排效率的不确定性外,其减排的目标性十分明确,对全球减缓CO2的贡献明确,对其他国家不会构成国家安全影响。

对于太阳光辐管理技术,成本可能很低,效率可能很高,范围十分巨大,影响极其深远。这种技术对不同国家的影响可能存在不同。小岛国由于受全球变暖引发的海平面上升的威胁,如果全球减排协议难以达成,光辐管理就有可能成为其行动工具:对其的影响可能是有利的。对于以煤炭或其他化石能源为主要燃料的国家,排放量巨大,减排成本高昂,光辐管理技术具有巨大的低成本诱惑,完全可以将其作为一种潜在的减排技术选择。对于当前气候条件十分恶劣的国家或地区而言,光辐管理产生的影响,有可能改善其局部的气候条件。例如沙漠或戈壁地区,全球气候格局因光辐管理而改变,不可能变得更坏,有可能变得更好。从这一角度,也会有人从改变地球气候空间格局的目的出发,而支持这一活动。

从上面分析看,光辐管理对不同国家,安全含义是不同的。一方面,长远的安全影响具有巨大的不确定性;另一方面,自己的气候安全可能受到这一技术应用的影响。这里就存在两个问题:伦理上,这一技术是否可取?法律上,谁有权可以这样做?

从伦理上看,一是我们当代人是否有权来开展这样一项具有巨大科学不确定性的地球工程?气候是全人类共享资源,不属于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也不是当代人的,我们的子孙后代都依赖地球以生存繁衍。气候也不仅仅是人类一种生物的,地球上生物多样,人类只是众多生物种类中的一种。人工干预气候,有可能于人类有益,于当代人有益,但是我们不能无视子孙后代的利益,无视其他生物种类的权益。因而,我们无非是得出两种结论:一是我们无权干预自然,我们应该尊重自然,适应自然,而不应该去刻意改造自然、主宰自然。第二,如果人类社会和地球生物的生存繁衍受到威胁,例如另一天体可能撞击地球而引发毁灭灾难,人类如果有能力有把握进行自救式干预,我们非常肯定干预的目的与可能、手段与效果,尽管其他生物种类不能发言,子孙后代不具发言权,我们的行动,从伦理上是可以接受的:为了地球、为了地球生物、为了子孙万代的福祉。对于后一种情况,我们必须要明确科学上的确定性,在科学不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任何行动,就失却了伦理学基础。从这一视角上讲,对于气候变化和光辐管理的科学性和不确定性,我们需要加大科学研究力度,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对于人工干预太阳辐射,即使是科学实验或研究,由于其影响超出了国界,超出了当代人,也超出了人类社会,如果有人采取行动,法律依据何在?一个受到海平面上升威胁的小岛国,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有着自我伦理基础,国内法律依据不会成为任何障碍。一家跨国公司,拿出几十亿美元,可以“企业社会责任”的名义,也可从减排成本的考虑,而采取行动,派遣飞机到平流层播撒气溶胶。但是,这些在自我伦理和利益上的行动,对于他人可能形成威胁或福利损失,甚至对其他国家或政治实体产生安全含义或威胁,其他国家或政治实体可能为了自身利益而采取反制措施,其地缘政治或国际关系含义,就可能成为国际争端甚至战争的导火索。

天气具有重要的军事含义。气候有否可能成为一种军事手段,威胁他人或被威胁?人工影响天气例如人工降雨、防冰雹,如果得当,有着积极的经济及社会效果。但是,飞越一个地区的雨云,途中被一个地区人工手段截留,对于该雨云可能飘至降落的急需降雨的地区,是否是一种剥夺?这种技术是否会被加以延伸,用以军事目的,从而构成国家安全影响?有些国家风调雨顺,而另一些国家干旱贫瘠。以减缓气候变化的名义,干预太阳辐射,可能改变地球气候格局,干旱贫瘠者可能受益,而风调雨顺者可能风光不再。国际争端是否会因此而产生?

因而我们说,大规模的太阳光辐管理目前不宜实施,需要开展科学研究。但就是科学研究与实验,也存在一个国际治理问题:谁来决定、在何时、何地、何种规模上做?

4 国际治理构架

自从太阳光辐管理技术提出以来,地球工程的国际治理就成为一个超越减缓与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和人类安全问题。2010年2月,加拿大国际治理著名智库“国际治理创新中心”在多伦多举办国际研讨会②,就地球工程的国际治理问题展开国际交流与研讨。2011年6月,IPCC第三工作组在秘鲁利马举办“地球工程专家研讨会”,为第五次评估报告准备素材。欧美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研究机构和学者就地球工程的科学、伦理、安全和国际治理问题展开了研究。英国政府甚至拨款资助太阳光辐管理的实验研究。2012年元月,国际治理中心再度邀请世界主要国家的部分学者聚集渥太华Geoengineering Our Climate: Science, Ethics and Governance. January 18-20, 2012, Ottawa, Canada。,交流研究进展,决定将现有成果汇集成册,由牛津大学出版社出版。联合国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第五次评估报告在6章专设一节,综合评估地球工程的相关文献和结论。

就碳汇和碳捕获与埋存技术来看,IPCC已经有系统评估,得出了相应结论。有关政策建议也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谈判进程中得到了体现。应该说,现有的国际气候治理构架就已经能够涵盖碳汇和碳捕获与埋存技术相关的地缘政治、国际经济与环境关系问题。真正需要探讨国际治理构架的,主要涉及太阳光辐管理问题(SRM)。

对于SRM,我们有四种可能选择[6]。一是简单的禁止。由于SRM具有巨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禁止未尝不可。但是,如果气候风险更大呢?第二种选择就是作为一种有效的气候政策。我们没法低成本减排满足两度温升目标,为什么不尝试呢?问题在于:如果SRM效果与预期或气候模式结果不一致呢?第三种选择就是近期优先使用SRM,防止温升风险,同时大力减排,减低成本,未来停止使用SRM。这一选择的问题在于:多大规模,多长时间,如何与温室气体减排衔接?第四种选择就是:只是作为一种备选方案,加以研究,不到万不得已,不启用这一选择。

如果说小国或私人公司可能受到大国威慑而不至于采取单边行动,但是,大国如果出于自身考虑,单独采取行动,又如何办?在这样一种情况下,为了防止其他国家单独行动,最好的选择是“自我约束”以换取他国同意“自我约束”。这一“相互约束”的治理构架,是对具有重大不确定性技术加以约束的最好选择[7]。2009年,英国牛津大学的几位学者[8-9]提出地球工程国际治理五项原则这些原则最初于2009年提交给英国议会科技委员会,得到议会报告认可,随后被英国“经济学人The Economist”称之为“牛津原则”。We All Want to Change the World. The Economist, 2010,April: 3-9。,包括:①作为公共物品加以管制;②公众参与决策;③公布地球工程研究公开发表研究结果;④对影响开展独立评估;⑤先有治理构架然后付诸实施。这五项原则集中到一点,就是一个国际治理构架问题。

5 结论与建议

从上述分析可见,地球工程的界定可以比较宽泛,也可以比较狭义。真正引起国际社会关注的是具有大空间尺度、科学不确定性、直接调节太阳辐射而控制温度、技术相对简单成本相对低廉、具有国家安全和人类地球安全含义的太阳光辐管理技术。

就目前情况来看,尽管太阳光辐管理技术具有实际操作可能,但是,一般情况下,不论是国家政治实体,还是企业或非政府机构,面临这一带有“异想天开”色彩的技术的实际应用,短期不会提上议事日程。由于这一问题的复杂性和气候变化风险的迫切性,开展研究显然具有巨大的吸引力。

中国作为一个新兴经济体,世界第一大CO2排放国,地域空间气候条件存在巨大差异性。从减排成本的角度,从气候影响的空间差异性,开展地球工程的科学研究,有着科学、政策和国际气候外交的积极意义。但是,相关的科学研究需要国际制度构架。由于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谈判尚未涉及,需要开展系统科学、技术、经济、法律和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相关研究,提高科学认知度,为国际谈判和政策选择提供决策依据。参考文献(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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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候变化的治理范文第7篇

当前,国际金融危机蔓延,国际市场需求继续萎缩,全球通货紧缩趋势明显,世界经济增速持续下滑,给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影响。为应对危机,中国政府按照“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抓改革、增活力,重民生、促和谐”的原则,迅速出台了扩大内需十项措施,实施了十大产业振兴规划,并将发挥科技创新的支撑作用作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治本之策。

纵观人类文明发展史,每一次大的危机常常伴随着一场新的科技革命,而每一次大的科技革命又带动了新一周期的经济繁荣。在每次技术革命中,科技创新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表现为:催生新兴产业,引领新的发展方向,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伴随着由美国次贷危机所引发的世界金融危机的日益蔓延,人类同时还面临着来自于自然界的全球气候变化的严峻挑战。虽然目前由于世界范围内货币流动性严重紧缩,能源价格大幅下滑,但我们决不能认为节能减排的压力减轻了;相反如果我们轻视全球范围内日益频繁的干旱、洪水、雨雪冰冻和燥热火山等极端气候现象,而继续延续高能耗、高污染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模式,将更加加剧世界经济下行的压力。

我们要抓住当前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的机遇,特别是人们普遍反思过度消费的生活模式的机遇,结合各国拉动国内需求、刺激经济增长的措施,抓紧时间,用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用清洁环保的创新产品拉动内需,用循环经济的思维构筑区域经济结构,用节俭低耗的行为构建新的生活模式,这将是我们应对危机、转“危”为“机”的最佳作为。因此,研究推广节能减排的新技术,开发清洁环保的新能源,是引领新方向,催生增长点的重大举措。

应对全球气候变化、能源资源有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密不可分。中国政府把“依靠科技,优化能源结构,推动节能减排”作为“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上水平,抓改革、增活力,重民生、促和谐”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了我们坚持“科技支撑、科学发展”的信心。

在当前形势下,将科技创新放在突出的战略位置,把节能减排和新能源作为扩大内需的重要方面,抓住机遇,应对挑战,在新的起点上形成新的发展机制。这既可以支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又有利于解决目前面临的全球气候变化、能源资源短缺、生态环境恶化等诸多突出问题,促进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今后,我们将致力于推进以下几方面工作:

第一,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提升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技术领域科技实力。统筹国家、地方和企业科技资源。突破能源高效转化、建筑节能与节能新材料、过程工业能源清洁高效利用、重污染过程清洁生产、固体废弃物资源循环利用与生态工业、环境污染控制与治理等领域的关键技术。攻克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关键技术,实现先进核能、氢能与燃料电池等非化石能源领域重大技术突破,摆脱对化石能源的过度依赖。同时,我们还将结合国家产业振兴规划在钢铁、汽车、石化等重点行业领域实施共性关键技术研究、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项目和循环经济产业化专项。

第二,加快推广应用先进技术产品,支撑产业振兴,推动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结合国家战略部署,加快推广应用一批能有效促进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产业升级的先进适用技术。在农村地区,推广沼气等农村新能源技术,推广农田污染综合治理技术,推广减少农业污染排放与村庄面源污染技术,为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支撑。在城镇地区,推广城市建筑与建材、垃圾燃气和发电、公共交通、汽车尾气清洁等先进适用技术,推进资源节约与环境友好型城市建设。同时,组织实施一批以“十城千辆”工程――推广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十城万盏”工程――半导体照明规模化应用、“金太阳”工程――培育新能源产业发展等为代表的科技示范工程,推动节能减排和新能源产业化发展。

第三,完善政策机制,为节能减排和新能源科技创新提供保障。推动节能减排和新能源工作,需要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完善科技和金融的结合机制,推出促进节能环保型高科技中小企业贷款相关政策,积极争取金融政策对节能减排环保型高技术企业的支持。完善科技政策与经济政策的协调机制,在政府采购政策中综合考虑能耗、环境和资源利用的成本,对消费产品在能耗、环保和健康方面设立相应的标准,对清洁能源、节能汽车、绿色家电的销售给予税收优惠,实施直接补贴和差别定价政策,加快节能减排和新能源适用技术成果和绿色产品的普及应用。

第四,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化,推进应对气候变化领域科技创新与技术转让。中国政府一贯重视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应对气候变化。2007年,制定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提出了应对气候变化科技工作“十一五”期间的阶段性目标和2020年远期目标。我们将继续组织开展气候变化科学问题、应对气候变化重大战略与政策等基础研究;大力开展极端天气/气候事件与灾害的影响及适应、气候变化与其他全球环境问题的交互作用等适应气候变化的机制研究;突破二氧化碳捕集与封存技术、生物固碳技术和二氧化碳资源化利用等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和减缓气候变化的关键技术;推动全球气候变化领域技术开发与转让,建立政府引导、企业参与、市场运作的运行机制,提高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气候变化的治理范文第8篇

1991年中国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在向世界气候大会提交的建议中提到,各缔约方应在公平基础上承担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发达国家应该向发展中国家提供必要的资金技术。据此,中国在国内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积极开展气候变化研究并制定相关法规,对外方面还积极推进国际合作,中国的邹况蒙、丁一汇、秦大河等科学家在IPCC活动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这一时期的国际气候谈判会议成果,一方面体现了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对“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认同,另一方面同时显示了该原则在这一时期全球气候治理中的主导地位。在1995年柏林会议上,印度政府代表发展中国家表示,对大会通过的《柏林授权书》第1/ep.1号决定加强了缔约附件一国家的减排承诺而不会导致发展中国家的减排目标非常满意,并同时向大会提交了一份不限制成员名额的磋商小组的讨论奠定基础的草案(“绿皮书”),该草案是政府代表与非政府组织之间进行合作的一个罕见事例。另外,法国、美国等发达国家也对第1/ep.1号决定表示支持。

1996年7月8-19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COP2)在日内瓦召开,大会通过的《日内瓦宣言》重申,根据《公约》所作的各项现有承诺,包括表明附件一缔约方率先设法改变《蒙特利尔议定书》未予管制的温室气体源的排放和汇的清除,同时对于欢迎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努力执行《公约》,从而处理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1997年在日本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中明确提到,《公约》中的附件一国家在2008年到2012年第一个承诺期内,必须在1990年排放的基础上减少5.2%,发展中国家没有具体减排任务。会议通过的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JZ)、排放贸易(ET)三种机制也都体现了“柏林精神”;1998年11月2-14日,160个国家达成了《布宜诺斯艾利斯行动计划》(BuenosAiresPlanofAction),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保技术,并通过向那些排放量远远低于所订标准的国家提供资金,切实解决有关《京都议定书》三机制具体操作问题,推动《议定书》的执行。1999年10月25日至11月5日,在德国波恩《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COP5)上,会议讨论并通过了“技术的开发与转让”“发展中国家的能力建设”“经济转型国家的能力建设”等决定。此次与会代表一致认为,《京都议定书》是一个强有力的工具,可以遏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不断增加,但必须尽快付诸实施。

在这一时期内,促使世界各国能基本遵循“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的主要原因有:首先,是严峻的气候现实影响。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PICC)分别在1990年和1995年了两次评估报告,为国际社会敲响了警钟,随着气候变暖,不仅各种灾害性天气频频袭扰世界各地,而且海平面的上涨还会严重危及小岛国家的生存空间,另外,大气的温度升高还给那些会影响人类健康的微生物创造了温床。其次,蓬勃发展的环保运动已经深入人心。自1972年人类环境会议以来,世界气象组织首先于1979年在日内瓦举行了第一届世界气候大会。之后,许多相关的国际组织开展了一系列的活动,发表了《内罗毕宣言》、《菲拉赫声明》等有影响力的国际文件。政府间气候变化委员会(PICC)的建立及随后新德里、北京等地召开的关于气候变化的国际会议,更是起到了持续的推动作用。当然,这其中也包括风靡北欧的“北欧绿色”和德国的“绿党”等民间活动。最后,世界各国的学界、政界都对环境问题,尤其是全球气候变暖带来的危机有比较清醒的认识,这无疑也极大地推动了“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的贯彻实施。“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国际气候谈判中的顺利实施不仅明确了世界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而且也有利于世界各国和谐相处,并能够建立为各国接受的公正的国际机制,从而为协力应对气候危机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发达国家对“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抵制、质疑阶段

随着时间的发展,部分发达国家出于自身狭隘的国家利益考虑,自《公约》第六次缔约方(COP6)海牙会议始开始质疑并抵制“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在实践中的落实。美国。在美国国内,首先在减排问题上,美国要求发展中排放大国进行绝对量化减排。1997年美国通过《伯顿法案》明确要求总统不能签署任何量化减排条约,除非《京都议定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发展中国家设定减排限制。此后,美国还利用《美国气候安全法案》和《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对那些未采取减排量化的国家征收碳关税。其次,在对外资金技术援助上,《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体现了一切以美国利益为出发点,不仅在对外转移资金技术配额比例上大大低于其本国国内比例,而且受援国接受援助的条件也比较苛刻。美国为了本国利益,坚持不接受“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在不合理诉求未实现情况下,2001年不惜退出《京都议定书》,在国际上造成了极坏的负面影响。另外在海牙会议上,美国坚持要求发达国家可以无止境地用森林和植被抵消排放,用对外援助换取排放指标;在波恩会议上,美国等发达国家积极推进大量生物品种的保护,却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要求不予回应。欧盟。在减排目标上,法国及东欧等国对欧盟把2020年减排目标由20%提高到30%持怀疑消极态度。为了促使广大发展中国家也参与到减排阵营中来,欧盟还制定了一个欧洲版的减排方案,但是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IPCC制定的方案目标明显有失公允,不符合公平原则。欧盟2008年通过的《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法案》所包含的“碳关税”和“碳包含机制”,在实质上和美国的《2009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一样,都是贸易保护主义的变种。至于资金技术方面,欧盟要求发展中国家必须做出“可测量、可报告、可核实”的苛刻条件,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欧盟由于担心自己在对发展中国家上失去技术优势,在对发展中国家帮扶方面开始持消极态度。

发达国家在这一时期对“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及对国际气候谈判态度的转变绝非偶然,而是有着深刻的经济和政治原因。从经济角度来讲,由于碳排放和能源消费是经济发展,尤其是工业发展的必然产物,而减排不仅要求发达国家投入大量资金来提升工业成本,同时还会影响到本国经济未来发展的空间。为此,发达国家为了本国的经济发展和降低失业率,自然而然会消极对待;政治方面,面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危机,面对日益高涨的国际呼声,发达国家一方面积极参与,争取在气候谈判中为本国赢得更多话语权。另一方面,在面对部分新兴经济体国家时,却强调让他们与发达国家承担相同的减排责任,企图以自身的经济、技术优势来打压新兴国家,阻挠这些国家的未来发展空间,继续维持旧有的国际经济秩序。

三、“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补充修正阶段(后《京都议定书》)

随着全球生态环境的进一步恶化,加上在美国大选中获胜,尤其是中国、印度等新兴经济体在气候谈判中采取了更为灵活的策略,国际社会开始对“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进行不断补充修正,使一度陷入僵局的世界气候治理又重现曙光,气候治理步入了后《京都议定书》时代。首先是原来一度抵制原则实施的国家开始回归。俄罗斯作为发达国家,在全面衡量了本国的政治、经济利益和国际影响之后,于2004年11月批准了《议定书》。据世界银行预测,整个《议定书》生效期间,俄罗斯可以从出售碳排放权获利约200亿美元。梅德韦杰夫作为俄罗斯最积极推进气候政策的总统,更是在2009年12月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高调宣布,到2020年将本国温室气体排放在1990年基础上减少25%。2007年,一向关注环境并素来与绿色阵营合作的澳大利亚工党在大选中获胜,陆克文总理在就任当天就宣布澳大利亚政府批准加入《议定书》,并在国内开始温室气体排放交易计划、开征资源税等。到2009年2月,一共有183个国家加入该条约(超过61%全球排放量)。其次,发达国家积极修正自己的气候政策。在减排问题上,美国虽然没有加入《议定书》,但是迫于国内外的一些压力,美国在2006年联合日本、韩国、中国、印度和澳大利亚等国启动“亚太清洁发展与气候伙伴计划”,该计划旨在促进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和技术转让,减少气体排放,增强能源安全。2009年,美国甚至提出了基于2005年为基础,到2020年减排17%的目标。欧盟在2008年制定了《气候行动和可再生能源一揽子计划》,修正了欧盟排放权交易体制,承诺在第二减排期内,力争到2020年达到减排20%~30%目标。日本在2009年麻生太郎执政时宣布到2020年要比基准年1990年减排8%的中期目标,鸠山由纪夫上台后更是调整为25%的中期目标。对于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技术援助问题,美国靠CDM机制一方面来为发达国家获取排放权,另一方面客观上也为发展中国家提供了技术市场和贸易市场。欧盟更是计划在2010~2012年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总计72亿欧元的资金援助。

再次,新兴发展中大国采取更加灵活负责任的策略。以中国为例,中国作为当今世界第一排放大国和世界第二大经济体,在参与国际气候方面的态度也逐渐由原来的被动、谨慎阶段转变为活跃、积极且负责任的阶段。国内方面,中国认真履行在《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下的义务,先后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等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在减排问题上,中国开始改变原来坚持的不减排承诺政策,积极主动承担国际减排职责。总理提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并制定相应的国内统计、监测、考核办法”。最后,在世界气候问题谈判方面,经过国际社会近些年坚持不懈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蒙特利尔路线图”、“巴厘路线图”、《哥本哈根议定书》等重要会议成果,维护了国际社会长期坚持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减缓了全球气候变暖。这些成果概括起来是:一是坚持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精神,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确保气候谈判按照“巴厘路线图”确定的双轨方式进行;二是就适应、技术转让、资金和能力建设等发展中国家关心问题的谈判取得了不同程度的进展,向国际社会发出了比较积极的信号;三是就发展中国家最为关心的京都议定书第二承诺期问题作出了安排;四是深入讨论了2020年后进一步加强公约实施的安排,并明确了相关进程,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维护了公约和议定书的基本制度框架。在这一时期内,国际社会,尤其是发达国家开始重新关注全球气候治理,重视“共同而有区别责任”原则的原因:第一,全球气候环境不断恶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