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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化;土地资源优化配置

我国是一个人多地少的国家,在城市化进程中必须认真贯彻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然而在我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土地资源利用却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合理的城市化不是浪费土地,而是节约土地的过程。另一方面,耕地保护要求城市化注重内涵发展,走土地集约利用道路,提高土地集聚效益和城市质量。因此,我国在城市化进程中如何使城市土地资源达到优化配置显得尤为重要。

1.城市化进程中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

1.1城市扩张与耕地占用

城市化水平与城市面积的扩张和对耕地的占用是不协调的,为适应城镇化快速发展的需要,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主要是通过土地整理来补充用地数量,提高土地质量,特别是耕地。农村土地整理实际上是对农用土地结构的一种直接调整方式,直接影响到土地资源的总体优化配置,而且必将大力促进乡村城镇化的发展。可是我国目前的情况却不容乐观。考虑到耕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后具有不可逆转性, 以及占补平衡中重数量不重质量的现实, 城市扩张占用耕地问题仍然是耕地保护工作的重点和难点。

1.2农村人口不断转移,土地大量闲置

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农村劳动力涌进城市。在农产品价格低、农民进入第二三产业门槛又不高的前提下,越来越多的农村劳动力选择进城务工,获取更多的报酬。然而,在城乡土地制度和保障制度二元化的背景下,农村人口就业、户籍、社保以及土地处置等政策尚不明晰,进城农民进城动力不足,宁可将自己的土地闲置,都不愿放弃,造成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

1.3 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

在城市化进程中,城镇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平面利用结构不合理。相当一部分城镇盲目求大,扩大城镇建设规模。片面追求外延式发展模式,忽视旧城改造等内涵式的城镇发展模式,这不仅造成城镇用地以“摊煎饼”式的扩展,用地不合理,城市规划遭破坏,而且往往由于扩张过快,城镇基础设施建设难以跟上,造成土地闲置浪费;二是土地空间利用结构不合理。城镇尤其是大中城市的旧城区和一些小城镇被低矮的平房或二、三层楼房所覆盖;密度较大,容积率很低;少数新城区规划上追求宽敞、舒适、盲目向发达国家学习,浪费土地严重;三是各类建设用地比例不协调,结构不合理,单位面积的建设用地经济效益不高。在市区内工业用地、居住用地比重偏大,商服用地较少[1]。总之,城市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很不合理,交通用地和绿化用地偏小,居民区过分集中于市中心,服务设施布局不均衡,各类土地比例失调,城镇生活质量偏低。很多城市没有明显的功能分区,导致大多数城镇普遍存在用地功能配置不尽合理,即“散”和“乱”的现象。

1.4土地利用中历史文化保护和环境保护的任务艰巨

我国历史悠久,旅游资源非常丰富。但是在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不少地区忙着建开发区,工业园区,忽视了对历史文化和人文旅游资源的保护,浪费自身优势资源。环境问题也是城市化进程中的突出问题,部分规模较小、技术设施简陋、普遍缺乏防污治污措施的企业,未经处理大量排放工业“三废”,造成严重环境污染,城镇土地环境破坏呈加剧态势。同时,一些城市为谋求经济效益,无视不合理的空间布局,大规模地兴建工业开发区,造成混乱的工业布局,既浪费了土地资源与建设资金,又不利于生活污水、工业污水的集中处理,产生了一系列的环境问题,诸如水土流失、大气污染和水环境变差等。

2.土地资源优化利用相关建议

在土地资源的配置过程中应遵循以下四个基本原则:(1)土地利用的整体效益原则,即土地利用中要坚持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防止在土地资源配置过程中过分追求经济利益的倾向。(2)土地利用中的区位协调分工原则,土地要素的利用,应因地制宜确定使用方向和利用方式,以便最大限度的发挥其优势,包括区域土地的协调分工原则。(3)土地区位选择原则,配置土地资源时,进一步考虑土地利用的区位选择原则,从而提高城市土地利用的结构性效益。(4)土地利用的适度规模原则,尤其是对城市土地利用而言,城市的发展规模要与该城市的性质、建设条件,城市现有的和潜在的规模容量,以及该城市在整个国家城镇体系中的地位相适应[2]。具体建议如下:

2.1制定科学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

前瞻性的土地利用规划,能够确保区域土地资源的最优化配置。土地利用规划应以土地持续利用的三大目标生态合理性、经济可行性和社会可接受性为出发点,协调好建设用地与耕地的关系,协调好工业用地与其它建设用地的关系[3]。此外,土地规划不仅要注重土地资源的空间布局,还要注重时间的合理配置。城市规划是对城市各项用地及建设进行合理组织与协调的行为。它通过土地用途及利用程度的控制来解决建筑物之间及其建筑物与环境之间的关系,确保城市发展速度不偏离区域现实。科学的城市规划必须是在区域规划和城镇体系规划指导下的可操作的建设规划,规划应明确定位城市功能,适应市场需求并具超前性,注重其经济效益和可行性,起到先行指导城市土地资源配置的作用。

2.2城市内部土地利用要以挖掘内涵为主,提高集约利用水平

人口城市化是对耕地变动产生复合影响的一个过程。人口由农村向城市的转移是城市土地扩张的基本动力,这对耕地形成了占用的直接影响;人口城市化对耕地也会产生积极的间接影响,因为城市人均用地比农村少,土地利用集约度高,可以间接减少耕地占用;同时农村人口的减少,可以推动村镇合并,整理土地,增加耕地等途径来实现。人口城市化过程对耕地变动的复合影响结果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将取决于城市化发展状态。在土地数量有限,耕地保护压力大的情况下必须注重城市土地的内涵挖掘,突出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主要包括:①加强宏观调控,调整城市土地的利用结构。首先,政府应严格控制土地供应总量,通过总量控制调节市场,建立土地储备制度;其次要加强土地审批管理,杜绝土地资产流失,防止腐败行为发生,并为土地通过市场配置创造条件;最后要加强土地使用管理,严格土地有偿使用制度[4]。②引入市场机制,完善和提高市场配置水平。充分合理利用经济杠杆,从地租、地价、税收等方面对城市土地利用进行调控,提高集约化水平。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范文第2篇

作者简介:李中(1976-),女,湖南邵阳人,副教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农村经济研究。E-mail:

摘要:为了提高农村土地的综合利用效益,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本文系统阐述了农地流转对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影响。较土地征用而言,农地入市流转能够更好地调动农户参与的积极性,实现资源优化配置,但如果缺乏制度保障,就有可能扭曲资源配置。基于此,本文提出了完善农地入市流转的配套立法、深化集体土地产权变革、明确产权主体及权能、培育农地市场和发展市场中介组织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流转;土地资源配置

中图分类号:F301.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2)12-0139-05

土地是一切财富的源泉,是人类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资源要素。土地资源使用效率的高低、资源配置的好坏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协调发展发挥着关键作用。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对农地的需求迅速增加,再加上经济利益的强大诱惑,农地内部流转与外部隐性流转并存。已有经验证据表明,凭借行政强制手段采取政府征用的方式调配农地会扭曲资源配置,原因有以下两点:一是政府依靠行政权威及垄断地位获取巨额的土地增值收益,剥夺了农户的土地增值收益分享权,从而导致农户极端维权事件时有发生,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1]。二是导致土地的供求不平衡。因此,学术界从不同角度探讨农地直接入市流转的意义和作用,认为农地入市流转可以达到资源优化配置,保护农户的正当权益,使其获取真实市场收益的目的。

农地入市流转有利于资源优化配置在许多学术研究中得到确认,我国政府各部门也意识到农地入市流转的可行性和重要性。自1999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先后批准广东南海、江苏苏州、安徽芜湖和浙江湖州等地开设农地入市流转试点,许多地方政府相继出台农地入市流转的地方规章制度。2005年10月,广东省施行了《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省级行政区内规范农地入市流转的首个法律文件,它在坚持土地所有权不能买卖的前提下,允许农户自由出租、出让、转租、转让和抵押农地,实现农村土地使用权的资本价值,有偿向市场提供农村土地。2008年,《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合法获取的农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2],随后了《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暂行)办法》。因此,农地入市流转不仅符合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需要,更代表了未来改革的发展方向。

合理配置稀缺资源的有效途径是采取转让或流转的方式。但是,农地流转是一个系统工程,具有丰富的内涵。农地入市流转影响资源优化配置的程度如何;是否可以改变原有土地征用导致的供求不平衡问题;采取市场竞争的方式配置土地资源要素会产生哪些问题。为更好地回答以上问题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有必要展开农地流转对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效应分析。

一、农地征用时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在国家征用土地制度下,农地入市流转必须经过国家或政府征用这唯一途径,国家或政府是土地的唯一供给主体。依靠法律保障,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体现出对农地入市流转的计划配置土地资源要素管理方式。从经济效果考虑,这种强制手段会带来较大的社会成本。这种仅反映单方征用意愿的征用方式同双方彼此同意的征用方式相比,前者比后者所带来的效用明显更低。

1.虚假反映土地资源的市场价格

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已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对农村土地的征用价格做出了规定,其中包括补偿标准、补偿范围等。规定中只考虑了土地的农业用途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而没有考虑农村土地用途改变所带来的巨大收益。虽然相关法律中规定土地征用价格要随着经济形势、生活成本的变化适时进行调整,但土地征用价格取决于政府意志和政府偏好,价格变动不受供求关系影响,是由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决定的。出于土地征用的成本考虑,实践中往往会压低土地征用价格,导致土地征用价格因人为因素不能正常反映农村土地的价值,更无法真实反映土地资源要素的真实价值。而真实反映土地市场供求的市场价格是实现土地资源要素达到优化配置的基础,是促进土地市场良性发展的根本保证,而扭曲的土地资源市场价格会错误地反映市场资源要素配置,导致信号机制失灵和资源配置效率低下。

2.导致土地资源收益分配严重不公

《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土地征收按照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以上费用均按照土地被征收前3年的平均产值的倍数进行计算,并按照产值倍数支付失地农户补偿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倍。但实际情况是,一方面,土地征收补偿不能反映农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和投资功能,补偿数额没有真正反映农户被征用土地的市场价值[3]。另一方面,政府依靠行政强制手段,采取低价征用高价出售方式,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供应,获取土地增值的巨额收益。与此同时,征地补偿经过乡镇、村组的层层截留,被征地农户在实际收益分配中真正获取的收益只占征地收入很少的一部分。政府征用并出售土地获取的巨大收益与农户获取的补偿形成鲜明反差。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公,归属不均,导致被征地农户没有获得规定的补偿和得到必要的生活保障,这也成为失地农户返贫的重要根源之一。

3.引发土地资源的供求失衡

不管是由于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垄断,还是工业化及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抑或是土地征用制度不完善所带来的政府寻租,一个显而易见的现象是,政府对征收农地有非常迫切的需求[4]。但是,由于国家权威及政府行政垄断的存在,极大地影响了政府征收集体土地时农户拥有的农地发展权和未来收益分配权的实现。被征地农户的补偿期望与政府低价土地补偿意愿存在较大的反差,导致农户供地意愿不高,而政府征地需求较大,从而引发土地市场供求发展不平衡。同样,表现在具有垄断性质的土地一级市场中,政府和建设用地需求者之间存在供求不对称,导致社会福利损失和效用降低。

二、农地入市流转时的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农地入市流转是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农户将农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给其他主体经营或者使用的行为。这种方式较政府征用土地而言,充分了调动了农户的参与积极性,实现农户作为市场主体直接参与交易,使农地的市场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增加了公平性与公开性,提高了竞争的激烈程度,降低了土地的交易成本,为土地市场的价格发现及均衡供求关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1.有利于优化配置,提高市场竞争程度

农地入市流转充分调动了农户参与的积极性,打破了政府原有的垄断供地格局,有利于土地资源实现优化配置,市场的公平性和公开性优势得到充分发挥。与此同时,农地入市流转实现了土地供给市场的双主体结构,形成国家和集体农户两个土地供给主体。扩大了土地需求方的用地选择,不仅可以从土地一级市场获取土地资源满足自身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与集体农户协商的方式通过农地入市流转满足需求。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形成国家与集体的竞争关系,改变原有国家垄断土地市场供应的格局。市场价格只有通过竞争机制才能正确反映市场供求变化,从而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形成双主体的土地供给格局有利于土地价格的市场发现和良好供求关系的形成,进而为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奠定基础。

2.有利于社会公平,增加农户土地收益

农地入市流转没有改变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土地使用权没有发生变化,农户可以凭借土地使用权长久地获得土地流转过程中的收益,实现了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同时,通过农地入市流转提高了土地的利用效率和利用价值,使农户有机会分享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5]。

3.有利于发现价格,实现土地供求平衡

在物资资源与社会制度的束缚下,商品的价格由商品生产所耗费的成本决定,而成本由私人生产成本和社会交易成本共同组成。从农地入市流转降低交易成本这个层面考虑,农地入市流转有助于纠正扭曲的征用价格,真正反映土地资源要素的市场价值。同时,农地入市流转提高了土地的综合效益,降低了资源的闲置程度、浪费水平和土地撂荒的概率,增加了土地市场的供应量,有助于破解土地一级市场供求不平衡的矛盾,实现土地供求平衡,并由此带来社会福利的增加和土地利用效率的提高。

三、农地入市流转对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评析

农地入市流转优化了土地资源的要素配置,相对土地征用而言,较好地解决了土地征用带来的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问题。但是,流转的核心是农地使用权的转移,而不是农地所有权的改变。流转的实现需要土地供给方、土地需求方、基层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市场交易场所与市场交易中介等共同构成,是一个受外部影响制约的开放系统[6]。因此,农地入市流转参与各方的行为、决策及其在流转过程中的角色、地位必然会影响农村土地资源配置的效率。

1.农地入市流转能否降低交易成本,形成竞争机制

从产权经济学视角分析,农地入市流转交易成本越低、费用越小,就越容易达成土地供需双方的交易,实现农村土地资源要素的使用权转移,即由使用效率低的土地供给方向使用效率高的土地需求方转移。在参与农地入市流转的农户与土地需求方交易过程中,资源配置效率的高低直接受交易成本高低的影响。如果交易成本太高,难以实现参与双方的直接交易,也就不可能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7]。因此,农地入市流转在考虑政府作为管理中介的同时,能否降低或消除土地供需双方的交易摩擦成本是顺利达成交易的基础,也是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

充分有效的竞争是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必备要素。但是,打破土地一级市场垄断,增加土地供给主体,提高市场竞争程度,推动农地市场良性、有序、健康发展,达到土地资源要素优化配置的目的必须满足一定的前提条件:一是土地市场竞争激烈程度及竞争的充分性。农地入市流转改变了原有土地供给模式,打破了政府对建设用地市场的垄断,形成了政府和农村集体供地的竞争格局,但这种格局的竞争程度随供给者对市场价格的影响能力或相互间的替代水平而变化。因此,农地入市流转虽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土地市场的竞争性,但与国有土地的传统优势相比,这种竞争对土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影响程度的高低同城乡土地产权竞争程度的高低密切相关。二是农地市场竞争程度的有效性。一方面农地入市流转可以增加建设用地市场竞争性,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盲目或过度竞争。这些不正常的市场竞争会干扰农地市场的正常交易与运行,出现价格信号失真,影响市场机制的有效发挥,出现虚假供求,难以实现土地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

2.农地入市流转能否实现价值发现,形成统一的城乡土地价格

形成统一的城乡土地价格是在市场竞争条件下提高土地资源要素配置的核心。农地入市流转的土地价格是否公平合理,能否实现统一的城乡土地价格,在实践中受农地流转的诸多因素限制。农地流转的法律保障程度、国家的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市场的发达程度及政府的干预程度等都会对农地入市流转产生影响。就其本质而言,实现统一的城乡土地价格的关键是充分调动农户的参与积极性,赋予其自由流转和定价的权利。自由流转是国家通过建立健全农地入市流转的法律制度赋予农户土地自由流转的权利。如果不能实现统一的城乡土地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隐性流转就会发生,进而产生较大的土地交易风险,导致土地低价转让,严重背离其价值。在允许农户自由流转土地的同时还要给予农户自主定价的权利。否则,农地入市流转还是难以摆脱政府单方定价机制,难以实现价值发现。

诚然,农地入市流转的影响因素多,涉及范围广,尤其是市场经济人的有限理性和趋利性,会影响农户做出正确的价值判断和形成同土地资源要素一致的市场价格。在实践中,农户由于受短期利益驱使,易竞相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低价流转土地,其逐利性和盲目性必然会导致农地入市流转的恶性竞争和无序竞争。赋予农户完整土地产权的益处在于界定人们在交易过程中受益与损失的权利边界来降低交易成本[8],因此,农村土地产权的界定与调整一定会影响土地价格。另外,土地市场的发达程度及中介机构水平的高低会影响土地供需双方获取信息的难易程度,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土地价格。同时,形成公平、公正的价格也离不开政府的干预与管理,但政府的过度干预会影响土地价格的形成,妨碍市场在土地资源要素配置中的作用发挥。

3.农地入市流转能否达到供求均衡,实现资源优化配置

农地需求者的需求不同,用途各异。农地入市流转实现土地要素资源的优化配置不仅要求实现土地数量供求平衡,而且也要求实现结构平衡,形成区域使用科学、规划利用合理的土地使用格局[9]。土地供给受土地所处位置、农地产权的完善程度及供求信息的影响。同时,这些因素也会影响土地需求增长的幅度。

当然,农地也可能会出现供求不平衡的局面,由于参与入市流转集体农户的盲目性和逐利性,易出现供给主体争相供地的局面,导致供大于求。同时,还可能出现增量农地的增加,威胁国家耕地安全保护战略,出现土地非农化的情形。另外,在管理不力及管理手段落后的情况下,农地的供给结构也会出现问题。流转的土地既可用于房地产、商业及工业用地,也可以用于教育及市政设施建设等,如果规划不科学,可能会出现结构和布局不合理,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妥善解决就会产生新的供求矛盾,而这种矛盾不是体现在数量上,而是体现在结构上。

4.农地入市流转能否实现收益分配公平,保障农户权益

农地入市流转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提高了集体农户的获利能力,但不能就此认定农户的权益受到最大限度的保障。集体农户的获利水平、政府的获益范围及数量等均受农地入市流转的制度设计及外部因素的影响[10]。其中,农地产权是收益比例分配的核心。农地收益的分享比例、分配地位受社会经济发达程度、政府偏好及农户理性等因素决定的土地产权制度的影响。因此,农地入市流转土地收益分配受制于土地产权制度设计。存在政府管制与干预的土地收益分配与完全自由发挥市场作用的土地收益分配不同,不同的契约规定对收入分配产生明显不同的制约和影响。

农地入市流转改变了原有的土地交易模式,实现了土地需求方与集体农户直接交易,提高了集体农户的土地流转收益,而农户个人收益的高低取决于农户个人与集体分配比例的多少。因此,农地入市流转收入分配给农户多大比例,是否与过去土地征收分配比例相同直接影响到农户的收益。但现实情况是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被政府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层层克扣,影响公平分配[11]。当然,农户内部的土地收益分配也受土地产权结构、政府管理水平等因素的影响。

总之,农地入市流转能否从源头解决农户利益受损的收益分配格局,农户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权益能否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农地入市流转是否会造成新的分配不公,还依赖于经济社会中各项制度的完善。因此,有必要全面、系统地展开对影响土地收益的因素分析,并对此做出科学的设计,实现参与各主体利益的帕累托最优。

四、结论及政策建议

本文通过对农地入市流转前后对土地资源配置的状况进行分析比较发现,总体而言,发挥市场作用的农地入市流转有利于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避免原有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强制征用土地从而导致效率低下。但是,相对于土地征用而言,农地入市流转虽然有利于提高土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水平,却有可能是无效的。如果没有严格的、有效的制度加以规范、保障,农地入市流转的市场作用仍然会十分有限,其带来的土地资源要素配置效益可能甚至为负。

土地要素资源配置首要解决的是配置方式问题。在市场机制作用下,想要充分发挥市场作用,就要使农地作为一种资源要素参与流动,以此引导土地资源要素实现优化配置,从而体现土地价值。但是,农地入市流转是一个复杂的开放系统,土地资源要素能否得到优化配置受农地产权制度、土地市场架构、有关流转的法律法规、政府的管制及规划等因素影响。为了充分发挥农地入市流转的积极效应,尽可能避免或减少其负面效应,最大限度地实现土地资源要素的优化配置,必须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在充分考虑农地入市流转系统内部架构及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完善农地入市流转的调控机制:一是尽快修改《土地管理法》[12],完善农地入市流转的配套立法,允许农地合法地进入市场,实现城镇国有土地和农地同地、同价、同权。二是促进农地规范、有序、健康流转,形成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要严格执行规划控制与用途管制原则,农地必须在规划控制内依法取得,遏制地方政府盲目追求经济发展,乱占滥用农地的行为。三是继续深化农地产权制度建设,明确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和边界,并确权发证,以保护集体土地所有权,赋予其抵押、收益等物权权能,实现城乡土地权能一致。四是发展市场中介组织,包括供需中介、投融资中介和估价中介,大力发展涉农保险,分散农地入市流转的风险。总之,农地入市流转实现土地要素资源优化配置需要多种制度的配套支持和政策支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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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范文第3篇

关键词:供给侧;土地宏观调控;战略;设计

一、 引言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意味着国家宏观政策的重大调整,旨在调整经济结构,增加供给有效性,实现要素最优配置,注重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率。在面临高产能、高库存、高杠杆、高成本等存量矛盾的情况下,只有通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针对性地解决这些问题,才能为国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铺平道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希望通过改革实现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从而避免潜在增速的大幅下行,不仅是从要素领域对十八届三中全会“全面深化改革”相关内容的延伸和聚焦,还是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创新之举。对于土地宏观调控来说,发挥其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基础性作用,要注重提升土地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和实施管理的科学化水平,确保社会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 土地宏观调控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内涵

土地宏观调控实质上就是国家以土地作为调控经济运行的措施和政策,对经济运行状态和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和调整,把微观经济活动纳入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轨道,及时纠正经济运行中的偏离宏观目标的倾向,属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础性环节。土地宏观调控集中体现了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的国家意志,通过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与布局,对土地的数量结构、空间结构和产业结构进行统筹优化,从而实现社会各方利益在空间上的集合和再分配,实现土地、资本、劳动、技术创新等要素的优化整合,实现公平基础上的土地可持续利用,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从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视角来看,就是要积极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客观规律,增强规划的前瞻性和统筹协调能力,处理好政府主导规划与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关系,加强规划的制度供给,从而实现市场经济环境下对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

三、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框架设计

战略框架设计如图1所示。

1.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背景。

(1)经济新常态背景。2011年中国经济总量虽然已经居于世界第二位,但已不复过去30多年平均10%左右的GDP增速水平,经济增长动力不足与经济下行压力并存,经济发展方式面临从粗放型增长转向集约高效型增长转变,可以说,中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已然对土地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需要把握经济新常态下经济服务化、社会信息化、人口城镇化、产业高端化与发展低碳化的发展趋势,加快推M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的发展要求,为稳增长提供基础保障。

(2)区域协调发展背景。2014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优化经济发展空间格局”,重点实施“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长江经济带三大战略,为经济新常态提供了新的战略支撑,也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了新的增长点,将成为推动中国经济中长期增长的主要力量,有利于区域间优势互补、协调发展,形成新的区域经济格局,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需要完善相关领域的制度供给,相应地调整供地政策,加强区域间的新兴产业用地保障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引导,促进区域经济的协调健康可持续发展。

(3)新型城镇化背景。针对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存在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进展缓慢、城镇化质量不高和对扩大内需的主动力作用未充分发挥等问题,2016年2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新型城镇化是最大的内需潜力所在,是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因此,要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城市群建设为主要载体,把握新常态下的土地资源供需形势,通过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资源配置有效性,积极稳妥推进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

(4)国土制度改革背景。十八届三中全会中涉及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主要涉及“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深化生态文明体制、赋予农民更多土地财产权利以及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这五个方面。对于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来讲,就是要主动适应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新形势要求,统筹考量土地利用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在增加规划制度供给的同时严格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通过改革创新把握土地供给的数量、质量和时序要求,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

2.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原则。

(1)服务大局原则。土地宏观调控属于国土资源管理的基础性工作,必须将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 “三去一降一补”的总体要求深度融合,与国土资源改革的各项任务紧密结合,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不断提高土地宏观调控的统筹管控能力。

(2)超前谋划原则。超前谋划就是要处理好土地宏观调控短期与长期目标的关系,通过宏观调控引导资源优化配置,促进经济发展质量、效益和可持续性的有机统一。从短期来看就是要积极落实“三去一降一补”的总体要求;从长期来看要立足于未来,逐步实现规划蓝图的发展内容。

(3)节约集约原则。国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的必然选择,也是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举措。因此,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通过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土地综合整治和土地内涵挖潜等措施,促进土地利用综合化、减量化、集约化,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提供支撑。

(4)改革创新原则。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改革创新,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要围绕加快职能转变,推动土地宏观调控相关审批事项整合,同时并积极开展“多规”试点,促进相关规划的衔接和协调,构建空间规划体系,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奠定可操作、便实施的规划基础。

3.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功能。

(1)宏观调控功能。土地的宏观调控功能体现在通过严格规划管控和用途管制,在增加规划制度供给的同时处理好国土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同时遵循市场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的变化,为资源优化配置、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调整提供规划保障。

(2)规划引导功能。土地宏观调控的引导功能体现在注重区域协调发展,总体把握规划的宏观性、空间性和综合性特征,促进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与产业结构调整的数量、空间和时序要求有机结合,同时守住基本农田以及生态保护两条红线,以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3)城乡统筹功能。土地宏观调控的城乡统筹功能体现在通过保障城乡建设合理用地需求,在综合考虑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需求的情况下,促进土地在城乡实现结构优化、合理布局、效率提高和空间释放。同时,进一步完善基于城乡统筹的土地宏观调控制度,促进城乡土地要素能进行合理的流动。

(4)创新驱动功能。土地宏观调控的创新驱动功能体现在通过创新激发需求进而促进有效供给,通过改革创新把握土地供给的数量、质量和时序要求,实行规划和管理创新,促进合理用地、人口资源疏解、产业结构调整和城市功能提升,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顺利实施奠定基础。

4.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目标。

(1)具有前瞻性的未来型战略目标。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侧重于对未来土地利用的引导,其本质是前瞻性的未来型规划。必然要立意于未来才能体现规划的价值和主导地位。改革目标和规划蓝图的实现是一个长期的动态过程,要通过与时俱进的动态调整,逐步实现最终的宏观规划目标。

(2)具有弹性的开放型战略目标。土地宏观调控作为一个开放型的战略,必须从区域性的宏观战略视角统筹考虑系统内外的能量、物质、信息和价值的交换和变化规律,需要具有一定的弹性,才能做出科学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决策,才能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发挥土地宏观调控的动态指导性。

(3)具有导向性的资源兼资产型战略目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地域目标不尽相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兼顾土地作为资源的自然属性和土地作为资产的社会经济属性,要统筹考虑土地的“资源型”兼“资产型”特点,合理地配置好资源,实现土地利用综合效益的最大化。

(4)具有市场性的调控型战略目标。市场调配资源是市场经济的主要特点,但市场存在一定盲目性,在经济下行压力过大时,通过增加有效土地供给、刺激土地需求以适当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速度,反之则减少土地供给量抑制土地需求以调整经济发展步伐,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调整的动态要求引导用地需求预期。

5.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任务。

(1)向可持续的土地宏观调控转型。可持续的土地利用是土地宏观调控需要考虑的内容,应做到土地资源配置方向应与及经济社会发展方向相一致,土地资源配置质量应与济可行性、生产稳定性、生态保护性、社会可接受性的综合匹配程度相一致,土地资源配置时序应与土地开发利用的时序相一致,土地资源配置区域应与地区的资源禀赋特点相一致。

(2)向市场配置资源的土地宏观调控转型。土地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干预土地利用的手段,应处理好政府规划与市场的关系,将政府宏观调控和市场配置资源有机结合,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同时发挥好政府的宏观引导作用,在土地资源配置中满足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对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发挥着调节供给与需求的纽带作用。

(3)向城l统筹的土地宏观调控转型。土地宏观调控是城乡统筹的抓手和平台,要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形成促进城乡协调健康发展的机制。通过土地利用空间布局整合和利用结构调整,提高土地增值收益分配,释放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潜力,促进土地利用在规划分配过程中不断优化结构,实现可持续利用。

(4)向多规融合的土地宏观调控转型。“多规融合”是基于社会经济发展整体目标一致性和协调性的考虑,是适应经济新常态发展要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创新举措。必须通过探索跨区域的统一规划与协同管控机制,实现功能联动、产业对接和区域一体化发展,最终建立统一、高效、可持续的空间规划体系。

6.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措施。

(1)强化土地规划管控,促进土地利用结构优化。进一步强化土地利用规划管理和用途管制,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加大生态空间建设力度,控制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促进土地利用结构的调整和优化与产业结构调整的数量、空间和时序要求有机结合,以土地宏观调控为“底盘”,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

(2)加强土地综合整治,推进土地节约与合理利用。促进区域土地综合整治,统筹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升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加强“山、水、林、田、湖”生态一体化治理,进一步推进城乡用地增减挂钩、城镇更新工程、低效用地再开发,提高土地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持续保障能力。

(3)积极推动城乡统筹,构建统一建设用地市场。优化生产、生活、生态空间,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统筹考虑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的供应数量、空间与时间关系,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在符合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立统一的建设用地指标交易市场,积极推动城乡统筹发展。

(4)释放红利,提高土地市场化配置程度。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合理调整产业用地政策,创新土地供应方式,合理提高农民个人收益,消除土地价格扭曲,探索征地与农转用审批实质性分离的制度设计,优化审批程序,降低土地使用成本,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四、 结论

土地宏观调控作为政府宏观调控土地资源配置、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市场运行的重要手段,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具有重要作用。对土地宏观调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认识,是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不可少的基础性环节,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认识模糊,就会使土地宏观调控浮于形式,起不到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新常态发展的目的。本文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内涵进行了诠释,并从背景、原则、功能、目标、任务以及措施这6个方面构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土地宏观调控战略框架,并对框架内容进行了阐述,有助于我们在新的时期以全新的视角思考如何对土地宏观调控进行改进和完善,从而满足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需要,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的大局。

参考文献:

[1] 王兴,杜新波,杨景胜.土地宏观调控的机制框架与对策研究[J].资源与产业,2011,13(2):57-62.

[2] 严金明.新形势下土地规划转型发展探讨[J].行政管理改革,2016,(1):37-42.

[3] 肖金成.实施新发展战略的思考[J].宏观经济管理,2003,(4):27-29.

[4] 陈建华,薛丽芳.区域土地可持续利用思考[J].经济地理,2002,22(Z):79-81.

[5] 严金明,刘杰.关于土地利用规划本质、功能和战略导向的思考[J].中国土地科学,2012,26(2):4-9.

基金项目: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资助“非首都功能疏解的用地规划统筹研究”(项目号:2015016)。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范文第4篇

基于AHP方法的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评价

1评价方法的选择

层次分析法(简称AHP)是由美国运筹学家、匹兹堡大学教授萨第(A.L.Saaty)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是一种强有力的系统分析+运筹学的决策分析方法,对多因素、多标准、多方案的综合评价及趋势预测相当有效。它能够反复统一处理决策中的定量与定性问题,直到接近客观要求,在处理复杂系统的评价中有独特的优点。由于它在处理复杂问题上的实用性和有效性,被广泛用于社会、经济、管理等领域。其基本原理是:首先将决策的问题看作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大系统,按照它们之间的隶属关系把这些相互关联、相互制约的因素从高到低构造递阶层次结构。然后请专家、学者、权威人士对同一层次各个因素两两比较重要性,构建判断矩阵,并利用和积法、方根法等方法求取最大特征根及其对应的特征向量,并对判断矩阵的一致性进行检验,最后得到指标。

2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根据土地资源配置的实际情况及其指标体系的科学性、前瞻性、目标性、可量化性等原则,结合有关专家的反馈意见和本文的研究目的,本文从环境、经济、社会三个方面进行讨论。土地资源经济指标是对实现士地资源优化配置目标的手段进行描述;社会指标是对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的目的进行描述;生态环境指标是对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目标的基础条件进行描述。本文以环境、经济、社会三大子系统作为准则层,15个三级指标建立了一个三层次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来评价双河农场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表1)。

3构造两两比较判断矩阵

构造判断矩阵过程中,邀请多名专家或决策者回答,对于目标层A,其准则层Bi和Bj比较时哪个更重要,重要多少,对于准则层B,其指标层Ci和Cj比较时哪个更重要,重要多少,且对重要多少赋予1~9的比例标度(见表2)。专家根据上表中1~9的标度对经济(B1)、社会(B2)和环境(B3)的重要性作出判断,得到准则层B对于目标层A的判断矩阵(表3)。同理,分别得到指标层C对于准则层B的判断矩阵(表4、表5、表6)。

4层次排序及一致性检验

利用MATLAB软件中的Mathematics命令求出各判断矩阵的最大特征值λmax,根据CR=CI/RI(CI=(λmax-n)/(n-1),RI的值可从表7中查出)计算CR,当CR<0.1时,即认为判读矩阵具有满意的一致性;否则,则需要调整判断矩阵直到具有满意的一致性为止。对判断矩阵A-B进行层次排序及其一致性检验:CI=0.005,CR=0.009<0.1对判断矩阵B1-C进行层次排序及其一致性检验:CI=0.048,CR=0.043<0.1对判断矩阵B2-C进行层次排序及其一致性检验:CI=0.028,CR=0.025<0.1对判断矩阵B3-C进行层次排序及其一致性检验:CI=0.055,CR=0.049<0.1通过一致性检验,各判断矩阵均具有满意一致性。

5指标的无量纲化处理

在综合评价体系中,单项评价因子起着结构单元的作用,它是建立评价体系的基础。首先对各评价因子进行无量纲化,得到介于[0,1]之间的各评价因子的单项指数值。本文运用直线型方法对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评价指标一般分为正向指标或负向指标两种形式,其处理公式为:Pi=Xi/X0(式中:Pi为单项指标值;Xi为某指标的现值;X0为该指标的基准值;n为系数,当Xi为正向指标时,n为1,当Xi为负向指标时,n取-1)。

6目标分值的确定

在建立指标体系后,对土地资源配置效率进行评价时,以定量计算为主,在选择评价模型时,本文采用了加权综合方法,其中总评分值P表示土地资源优化配置程度,则有:

7评价结果分析

将土地资源配置程度划分为优、良、中、低、差五个状态(见表8)。根据以上步骤计算出经济、社会、环境的评价指数,再据此进行双河农场土地资源配置效率的总体评价,结果见表9。从表中可以看出,双河农场土地资源配置效率总体上处于较低状态,其综合评价值为31.60,说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土地利用率较低,土地利用结构不合理。各因素的评价分析如下:

7.1双河农场经济评价值为33.18,可以看出其经济效益一般。这主要是第二产业、第三产业不发达,土地利用效益低造成的。说明双河农场还处于工业发展的初级阶段,工业化程度很低,需要加强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

7.2双河农场社会评价值为31.87,社会评价值较低的主要原因为恩格尔系数较低,说明双河农场食品支出总额占个人消费支出总额的比重仍然较高,居民生活水平较低,需要进一步提高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另外土地利用规划合理性评价值较低,为提高土地资源优化配置,需进行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

7.3双河农场环境评价值为30.99,其得分较低,反映了生态环境较差。这主要是因为双河农场不注意科学耕种,在自然力的影响下,易造成水土流失。至于土地受污染面积指数得分较低,反映了农场在发展工业过程中,对企业的排污控制不严。

优化双河农场土地资源配置的建议

1完善土地规划

近年来,双河农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资源利用和环境保护的总体形势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新形势下,为了改变传统的土地利用模式,要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综合平衡与协调土地的总供给与总需求,协调好农业用地和非农业用地的关系,对由于人口增加和城市化规模扩大所必须占用的耕地,应制定具体的土地规划。控制土地供应量。为改变土地粗放利用的局面,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利用,必须用前瞻性眼光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城市规划,尤其做居民点用地总体规划,走真正集约化道路。实施严格的用途管制、严格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确定明确的耕地保有量面积,做好土地资源的总体规划,并注意规划层次的衔接,规范编制周期,提高土地规划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2合理整理建设用地,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耕地

双河农场建设用地规模偏小,难以适应城镇化、产业化发展的需要。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对于双河农场的经济发展以及改善地区交通运输等基础条件有着重大的推动作用,有利于建立一个良好的投资环境。但是为了严格控制非农建设占用耕地,新增建设用地供给应主要来源于对城镇居民点的整理。

3提高土地生产力

实践经验告诉我们:在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土地的生产力与对土地的投入量是密切相关的。所以为了提高土地生产力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一是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尽可能的争取国家对双河农场土地资源的投资和支持,形成多元化投资机制,为土地开发利用提供物质基础。二是确立以经济结构调整为核心,通过科技创新,不断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发展思路,实施科技兴场战略。三是加强中低产田的改造力度,提高耕地质量和生产力,并以提高耕地质量等级为目标,培肥地力,用养结合,防止土地退化。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范文第5篇

关键词: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实践;思考

近年来,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快速腾飞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对土地资源的需求迅速增加,推进国土资源的优化配置、建立透明化、符合市场交易规律的运行机制,已成为国有土地资源出让工作的重中之中。而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土地交易市场体系,发挥市场配置国土资源的基础性作用,也是从源头上铲除腐败土壤的重要途径。

一、福州市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基本情况

福州市是国家实施多项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试点城市,在建立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制度,执行土地交易试点工作,尤其是全面实施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公开出让等方面均走在全国的前列。1988年2月福州市即在全国率先向外资企业以拍卖方式成功出让位于“五四路”(国际大厦)的一幅国有土地使用权,开创了全省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先河,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引起了海内外各大传媒的广泛关注。《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迅速报道了这一消息。此次土地使用权的成功出让,也揭开了福州市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的序幕,为福州市开辟土地市场准备了理论先导,突破了土地使用权商品化的。1993年5月,为进一步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改变土地交易“有市无场”的状况,福州市建立了全国首家地产交易市场,时任国务院副总理邹家华曾亲临地产市场视察并题词:“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地产市场”、“建立社会主义地产市场,繁荣国民经济建设事业”,高度肯定福州市这一作法。2000年6月,福州市停止了所有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协议出让方式,所有经营性土地使用权一律通过招拍挂方式在土地有形市场出让,逐步实现土地交易的“阳光工程”。同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规定,整顿和规范土地交易市场。2006年5月,在原有地产交易市场的基础上全面整合人力、物力等各方面资源优势,福州市成立了福州市土地矿产交易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拍挂出让工作;负责土地市场日常管理;收集、汇总、土地交易信息;提供土地交易政策和信息咨询服务;承担职能性地价评估工作等。土地矿产交易中心的成立为全面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改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据统计,从2000年至2009年上半年,福州市累计公开出让经营性用地255宗,面积16232亩,成交土地价款394亿8千万元。

二、关于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体会

实践表明,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体制机制的不断健全和推进,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逐步规范,资源效益的最大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行为的产生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土地出让方式由行政审批向市场配置转变

实施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后,按照“价高者得”的原则,通过招拍挂等市场方式,选择有实力的开发企业,福州市的房地产市场得以重新“洗牌”,一批讲信用、有实力的开发企业通过公平的竞争脱颖而出,外地知名的企业也纷纷参与福州市的土地竞拍和交易,象深圳万科集团、香港华润集团等国内一流房地产企业均通过公平竞争获取福州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公平、公正的土地资源配置不仅使福州市房地产市场呈现一种健康向上的竞争状态,实现了从政府包办代替到主要依靠市场调节土地经济活动的转变,而且也给社会提供了一批高品质、高档次的商业、写字楼和住宅小区,大大提升了福州城市形象。

(二)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杜绝腐败滋生

通过推行经营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土地价值得以充分显现,有效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从2000年至今全市累计成交土地价款394亿8千多万元,而这些通过出让方式获得的土地收益则又投入到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当中,从而构建了城市建设的良性循环,盘活了土地资产,支持了城市建设和发展,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同时全面实行经营性土地招拍挂出让也从根本上使政府在土地交易上的权力运行受到公开制约和监督,减少了、权钱交易的条件和机会,消灭了滋生腐败的土壤。

(三)及时把握土地市场行情,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

通过及时收集、掌握并反馈土地市场交易情况,从而使政府能够有计划、有步骤地向市场供地,有效地防止了土地投放的盲目性,进一步强化了政府对于土地市场宏观调控能力。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征地、统一开发、统一出让、统一管理的“五统一”原则,由政府垄断土地供应市场,真正实现政府垄断土地一级市场,制止土地投机。

(四)分工明确协调配合,实现土地收、储、让制度的良性循环

经营性土地出让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多部门相互协调配合。为此,福州市规划、土地发展中心、建设、财政等相关部门也积极主动参与,一起推动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进程。在土地收储方面,土地发展中心通过拟定切实可行的土地收购储备计划,加大了土地储备工作力度,积极实施土地前期开发整理工作。在供地方面,坚持规划先行,计划供地。政府各部门的协同配合全面促进了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公开、公平、公正”,确保经营性土地出让业务的良性循环,从而真正实现土地出让的“阳光交易”。

三、当前国土资源配置市场化存在的问题

福州市在逐步推进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中探索了一些积极有效做法,也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但仍然有许多方面工作有待改进与提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点:

第一,土地市场信息内容比较单一。目前土地有形市场信息主要是土地一级市场的相关内容,而对于土地二级市场的转让、租赁、抵押等信息的收集、汇总、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因此还不能为政府及时提供房地产市场全面状况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第二,土地出让未完全实现“净地”出让。由于种种原因,福州市近几年来还有不少经营性出让土地为“毛地”出让,而经过这几年的开发建设,“毛地”出让的弊端逐渐显现出来,主要表现为:政府无法按合同约定按时交地,并要为此赔付开发商因迟延交地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开发商因无法开工建设,造成建设资金被大量沉淀、积压,项目开发停滞;变相造成土地闲置及囤积现象。由此可以看到,未实现“净地”出让对于政府及开发商而言,都会带来权益受损以及随之而来的后续连锁问题,势必会影响到政府诚信,甚至可能影响政府对房地产市场的参与调控效果。

第三,矿业权公开出让工作市本级尚未建立交易市场。目前市区的矿业权的公开出让工作是由各区级政府自行组织实施,交易场所也由各区政府自行确定,市里未能及时、全面地对公开出让工作实施有效地指导监督,市本级建立有序、规范、统一的矿业权出让制度还有待加强。

四、进一步完善国土资源市场配置机制的几点思考

不可否认,在土地资源计划配置向市场配置转换的过程中,由于制度设计不完善及操作规范不健全等种种原因导致了包括出让、转让、租赁在内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招拍挂出让方式在内的土地配置政策所应有的正向效应未能充分体现出来,所以如何完善市场配置制度,构建全新的国土资源配置市场化模式,建立和规范市场配置程序,扩大配置范围,才是当前应着重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思考:

第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形成推进资源配置市场化工作的共识。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坚持以人为本,在不断完善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过程中,还应该不断提高相关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牢固树立资源市场配置化理念。同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积极探索各项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减少办事环节,从而增强开发商投资和开发建设的信心,树立政府办事部门的良好形象。

第二,进一步加强收储让协调机制,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首先要建立科学明晰的责权体系,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进程中的职责,做到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并形成规范的管理模式。同时国土部门还要全面拓展业务职能,加强同各职能部门的配合,进一步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以规范运作为主线,促进国土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确保政府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

第三,继续探索新形势下土地有形市场的建设。一是进一步扩大土地交易场所和交易范围,逐步建立以经营性土地、工业用地、矿业权招拍挂为主,其他各种类型土地矿产交易的、咨询服务等为配套的交易场所,特别是要将采矿权、探矿权的公开出让纳入土地交易中心的范围,承担矿产资源地质储量报告评审及有关的技术咨询服务。二是要全面开放土地信息,进一步完善市场交易功能,增强交易的透明度,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建立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市场环境,使进入土地交易市场的交易更加安全,信息更加充分,交易成本更加低廉,进而成为信息的“集散地”。三是建立健全土地交易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土地交易机构工作规程、土地使用权交易规则或须知、土地使用权交易运行程序、土地交易机构的服务承诺、工作人员守则、以及土地交易机构内部管理监督制度等。

第四,积极探索、推进国土资源网上挂牌交易制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越来越多的科技手段被广泛运用于市场经济活动和行政领域中,为适应这种变化应充分运用现代电子技术手段,从便于监督、易于操作出发,借鉴省内外土地出让网上挂牌交易经验,推行网上挂牌交易方式,积极探索网上交易实时监督的实现途径。并达到通过网上挂牌交易真正实现从网上申请到网上成交全自动全封闭运行,有效防止“串标”、“围标”等问题的发生,最大程度减少人为因素干预的目的,从而实现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环节的有效监督,维护公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使广大投资者足不出户就可参与竞价交易过程,避免来回奔波之苦,减少交易成本,优化投资环境。

第五,加大整顿力度,积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针对少数用地单位圈占、闲置土地、浪费土地资源的行为,还应进一步强化建设用地的批后监管,并开展大规模的存量土地利用情况调查和闲置土地清理工作,对那些闲置和利用率不高的土地,应根据不同情况收取闲置费或收回土地使用权。对于收回的经营性用地可以重新组织土地上市,以最大限度地利用土地,节约土地,减少浪费现象。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范文第6篇

关键词:土地储备制度法律动因法律原则法律性质

一、土地储备制度产生与发展的法律动因之探源

(一)土地资源自身稀缺性与人类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之矛盾是催生土地储备法律规范的沃土

土地是人类得以生存与发展的物质载体,是“一切生产和一切存在的源泉。”[1]然而,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土地具有稀缺性。所谓稀缺性,是指土地因其位置的固定性、面积的有限性而不可再生,不能为人类所无限度的利用的一种自然属性。土地的稀缺性是相对于人类无限之需求而言的。依西方经济学观点,一种资源的稀缺性乃是源于其不可再生性,如土地、淡水、矿物、石油、天然气等;而人类由于自身的发展需要消耗大量的自然资源,并且这种消耗随着人口的增加、经济的发展而呈上升之势。以我国为例,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人口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增长,耕地则以每年2.%的速度递减。[2]这样,土地资源自身的稀缺性与人类日益增长的经济需求之间就存在不可避免的矛盾。为了缓解这种矛盾,客观上要求在土地上建立一种行之有效的秩序性规范-法律规范,一方面以之确定土地权利之归属和流转,另一方面,据以规制各种对土地资源进行破坏与浪费的非理,以期实现土地资源的最优化开发与利用。土地储备法律规范正是这种社会客观需要催生之必然结果。

(二)国家对土地资源的宏观调控是土地储备法律制度产生的制度动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亚当。斯密语),为实现其自身利益之最大化倾力而为。同样地,由于市场主体利益的非一致性,不同利益主体的行为难以形成对整个社会有益的规模经济效应,相反,通常情况下都会出现规模不经济甚至是无政府主义的不良后果。为了矫正私利主体的各种非理,国家(作为拥有至高无上权力之统治体)必须运用其认为可行的统治方法予以规制。在长期的实践当中,世界各国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制度。通过宏观调控手段如价格、利率、税收、财政转移支付等的调节,一方面使社会需求总量与供给总量趋于平衡,另一方面则使社会的供给与需求结构达到平衡,从而令资源配置趋于合理。土地储备制度产生极为重要的一个法律制度动因即是:顺应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宏观调控的需要,用制度的法律化规制土地市场,使土地资源发挥尽可能大的效用。

(三)土地价值的可估算性及市场主体的逐利性是土地储备法律制度诞生的现实动因

土地作为一种典型地不动产,总是固定在地球表面某一确定的经纬度上。与地理学上的土地概念不同,[3]法学上的土地是指能为人类所控制、利用并借以创造财富的陆地地表。随之科技的进步,现代人对土地的利用越来越走向集约化,土地的价值总体上处于上升趋势。相应的,人们对土地价值的评估和测算也日趋精密与完善。正是土地价值的这种可估算性及人们利用土地创造财富的逐利心理,推动着土地储备法律制度这一调整市场主体合理、有序利用土地的规范的产生。

二、土地储备制度应遵循的法律原则之彰显

(一)合法运作原则

合法运作原则是指土地储备制度地运作必须在实质上和形式上都符合法律法规地规定,不得在法律法规之外运行。当前,由于全国性统一的法律规范的缺位,各个实现土地储备制度的地方政府都是依照本地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规章运行;对于具体的制度及运作行为,尚有许多属于无章可循、无法可依的状态,如储备中心的法律地位及职权职责、纳入储备的土地范围、储备土地的出让方式等。因此,加快土地储备相关制度的立法,使其在法律规范范围内有序运作无疑意义重大。

(二)资源优化配置原则

土地储备法律制度的构建须符合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原则是指土地资源在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各个环节上的合理、有效的流动和配备。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是要使市场在国家宏观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由于我国目前实行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度,因此,现实可供自由配置的只能是土地他物权,即土地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在土地用益物权方面,应当重点抓土地用途管制和权利的自由流转,使土地效用达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在土地担保物权方面,则着眼于担保主体及相关第三人权利义务的界清,以切实发挥土地在债权担保中的作用。土地储备制度在资源的优化配置上应当采用拍卖出让形式,减少、消灭协议出让方式,使土地使用权出让真正走向市场化、规范化。

(三)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是在人类面临科技进步与生态环境恶化、贫富差距日益拉大这两大社会失衡的背景下而产生的一种新型的发展观,其核心思想在于要求人类以最高的智力水平和泛爱的责任感去准确处理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在作出每一个行为与抉择时,不仅要考虑本代人的利益平衡,而且要考虑到代际人的利益平衡,从而实现自然资源、人文资源在现在与将来的高效、持续发展。[4]土地储备制度应当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在土地的收购、储备与使用权移转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土地资源的长远规划与短期利用的矛盾,考虑基于土地的社会经济长远发展与资源消耗的协调,避免盲目放地等政府短期行为。

(四)土地使用权竞争性出让原则

土地储备中心收购土地之后,一方面需要进行土地的储备,以对土地资源和社会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另一方面,须对其储备的土地进行使用权的有偿出让,以实现土地资源的价值。在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过程中,应当坚持竞争性出让原则,严格控制非竞争性出让即协议出让的数量。市场是资源配置的调节器,在完全的市场经济下,各个主体通过竞争这一法则实现优胜劣汰。因此,让资源同有优势﹑有实力的投资者配置﹐是市场经济的要义﹐让最有实力的开发商得到最好土地的最公平的方法即是竞争。与拍卖、招标、挂牌等竞争性方式出让土地,较之协议出让既有实现土地资源优化配置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之效,又可减少暗箱操作,抑制腐败现象的产生。

(五)社会效益优先原则

社会效益优先原则是指在土地储备制度的整个运作流程及其价值取向上,当出现政府利益、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不一致的情形时,应当优先考虑社会效益。土地储备制度的运行应当遵循社会效益优先原则,这是其实现国家宏观调控职能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前提,也是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性发展的保障。笔者认为,所谓的社会效益,是指符合整个社会、社区的民众的根本利益的、可增进其福利的一种权利与利益分配状态。社会效益追根到底是人权的利益化,或称利益化了的社会民众整体的生存权、发展权。其在本质上是民生问题。政府在进行土地收购时,应当在符合城市整体规划的前提下,不得侵犯被收购者及相关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获得土地收益之后,对盈余资金的投向应当有严格的用途管制,尽量往公共设施建设、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涉及社会公益性的方面倾斜。

三、土地收购与储备法律性质之剖析

(一)行政行为说(强制论)

行政行为说认为,在土地储备、收购过程中,政府的行为属于行政法律行为,而被收购土地的一方当事人为行政相对人。行政行为说又可分为两种:其一,认为土地收购与储备行为于双方当事人而言是一种“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土地收购是政府的权利,对被收购方讲是对国家的义务,收购是一种行政行为,收购价格不必遵循等价有偿的原则,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政府建立和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制度的宏观社会经济目标的实现。这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其二,认为属于国家对土地收购的“强制性买卖”关系,该学说承认土地收购双方存在“买卖关系”,但这种“买卖关系”是强制性的,表现在收购与否由政府决定,收购价格由地价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并由土地行政部门确认,而不由原土地使用者自由要价。“强制性买卖”关系有如下性质:①土地统一收购属于政府的特有权力;②土地统一收购权力是用于公共目的;③行使土地统一收购权力必须给予合理的补偿。

(二)民事行为说(自由论)

持民事行为说者认为,收购行为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自由买卖关系”,即政府及其授权委托的土地收购机构与被收购单位或个人是平等的经济主体,是否收购及收购的价格均由双方在自愿、公平、有偿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状况自由协商决定。[5]依次观点,实施土地储备的政府或其授权机构就是一个纯粹的地产开发公司,它仅能实现其效益最大化的微观目标,而土地储备制度的宏观的社会、经济目标就无法实现。

(三)区分说

区分说是在对民事行为说与行政行为说进行研究、筛选的基础上,认为此二者皆有失偏颇,而主张应当视政府在收购时的不同身份来确定收购行为性质的一种折中观点。具体而言,该学说认为:

政府主体身份表现在国有土地上是双重的,它既是土地所有者代表,又是行政管理者。作为所有者代表,政府享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中,有偿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便是其行使所有权的重要表现形式。政府与国土使用权的受让人签订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作为行政管理者,政府享有对土地的财产权力,这种权力是与服从相对于,与强制划等号的。政府对土地资源的管理权源于宪法赋予的政府的经济管理权。政府行使经济管理权的前提和目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政府在为公共利益的需要而进行单向收购时,具有强制性。

笔者认为,土地收购从本质上讲属经济法律行为。因为,首先,对土地的收购、储备体现了国家对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是国家借以干预社会经济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次,收购行为本身既是政府的经济职权,即政府有权依法对符合规定的土地进行收购,任何单位与个人都不得拒绝收购,同时,它又是政府的经济职责,即政府对符合收购条件的土地必须进行收购,并在一定条件下进行出让,收购行为是职权与职责的有机统一;再次,“强制”与“自由”仅仅是内在意志的外在表现形式,而非法律行为性质本身,上述三种观点都没有看到国家在土地储备制度当中的宏观调控与积极干预,因而都流于片面。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84页。

[2]钱铭。21世纪中国土地可持续发展利用展望。中国土地科学,2001年第1期。

[3]一般认为,地理学上的土地概念为“地球表面的陆地部分及其附属的内陆水域和滩涂等”,见孙宪忠。《论物权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10月版,318.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范文第7篇

【关键词】土地供应;模式;管理

1.土地供应模式特征

我国土地供应模式相对复杂,其包含多重利益关系,并承担重要作用。通常包括规划管理、需求分析、计划制定、征用模式、储备收购管理、市场机制以及调控管理模式等。规划管理需依据政府发展建设标准,土地资源水平、应用土地状况等,进行协调管控,进行土地应用的科学规划制定并完善供应模式。计划制定则主要在充分的研究评估基础上编制科学的发展规划。土地增量供应进行有效的土地征用,并作出合理补偿。该模式需要做好政府、各组织机构与农民等利益关系的调节。收购储备管理将征用、收购以及置换土地进行全面储备,进而达到垄断与资产经营的发展目标。基于市场经济发展原理,市场管理模式可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调配,提升其核心应用价值与效率。在一级市场,主体应用招标、拍卖挂牌模式实现资源配置。而二级市场,则将由一级市场获取相关应用期限的土地资源通过租赁、转让方式,实现应用权位于主体中的流动,进而利用合理的配置提升实践效率水平。当资源配置无法发挥良好的效用价值,出现失灵问题时,政府单位应作出宏观调控,采用行政、法律以及经济手段,履行合理有效的调控模式,通常包括直接以及间接调控模式两类。

2.土地供应模式包含的相关问题

当前,我国土地供应管理模式由于深受计划经济体制的深远影响,因此在实践工作中始终包含一些弊端问题。首要问题在于供应量存在失控状况,一些地方政府相关管理规划的制定存在一定滞后性,管控力度需进一步提升,因此令供应模式缺乏时段以及空间性,总量则欠缺规范限制标准。土地资源较为稀缺,尤其是农用地,当转变成建设用地则较难再进行农用。为此应有效的降低城市用地增量供应,扩充其存量。然而,由于建设用地没有实现全面的市场化配置,导致应用结构存在一定不合理性,应用效率不高,且存在闲置问题。同时,由于一些发达区域土地供应相对紧张,令存量用地的盘活成为应对供需矛盾的首选方式。加之土地政策不全面,进而对市场预期形成一定影响。进行存量盘活需实施增量供应的管控,同时需健全市场管理与应用体制,提升存量供应。当前土地紧缩政策主体应对增量供应较多且低效应用问题。怎样确保增量以及存量资源的规范供应,提升管理政策可靠性,则应是供应管理规划工作应进一步应对的重要问题。

土地供应管理模式中还存在操作不透明进而引发的违规与腐败行为,将对土地市场发展形成负面影响。虽然,土地经营借助市场竞争完成出让,然而仍旧包含不规范行为,对市场运行模式将形成显著的作用。

近年来,我国主体运行市场配置土地管理模式,令其发展水平显著提升。然而由整体层面来讲,土地管理市场化水平仍旧不高。由于土地资源供应、转让以及出让没有形成真正的规范化与合理化,令市场建设仍旧处在初级发展阶段,对整体系统的创建形成了一定制约影响。而行政划拨以及协议出让模式,则令市场呈现出不透明竞争的问题,令其管控难度显著提升。

低价土地的供应,还将令房地产建设单位呈快速发展趋势,开发商品房总量将大于购买能力,进而令社会资金形成了不良沉淀问题。

3.优化土地供应模式科学策略

3.1强化源头管控,规范增量用地管理

为优化土地供应,全面促进安全用地与可持续发展,应强化源头管控,落实耕地保护措施,完善农田设施建设。同时,应做好农用地的规范征用调控,创新制度改革,优化土地产权模式,预防过分发展房地产,对农民利益造成不良损害。应抑制农用土地大面积向城市用地转变。同时,应提升用地转换门槛,有效节约土地资源应用。应切实履行招标管理、挂牌拍卖等模式,做好登记把关,杜绝非法转化行为。

3.2创建收购储备管理体制,优化供应模式

为实现一级市场的垄断,应创建收购储备以及基金管理体制,有效更新供应管理模式,转变直接供应为政府部门主导管理的统筹收购管理、全面开发与储备,合理出让的供应管理模式,进而实现对土地资源的集中调节管控。该模式特征在于土地收购以及出让环节分开履行,政府则发挥了主导管理作用。可借助征收、购置、收购、转换等模式,令出让土地控制在政府供应的有效范围之内。这样一来,土地流入市场环节受到全面监督管控,将对其市场调节极为有利。同时,将有效更新直接令土地资源流入市场的模式。经过储备以及开发,将土地资源推入市场,对规模化建设配套、综合开发应用极为有利。同时,对土地出让,资产增值、明确产权关系形成了积极影响。

3.3创建土地供应资讯模式,完善市场管理

创建土地供应资讯管理体制,是适应市场需求,提升土地资源应用效益的重要方式。应实现供应信息的有效公开,营造公平、公开的竞争服务环境。土地管理单位应令供给总量、市场交易、预测管理以及政府供地资料目录等资讯面向社会公开。杜绝暗箱操作、违规运行行为。应事先多方有效配合,做到廉政高效,统一认识,提升人性化服务意识,完善责任管理机制建设,制定科学管控策略,明确岗位职责,方能确保土地供应管理的优质、科学。

发展改革阶段中,应促进供应市场管理模式的健全完善,创设储备管理机制。针对城市商品房施工建设用地,应丰富供应模式,在储备资源基础上,应为公用设施配设定量用地。同时,应实现商业储备同公益储备模式的良好结合,进而为建设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供应良好的土地资源,符合市场综合需求。针对炒房、房价快速增长以及虚高问题,则应加快履行税务征收管理模式。目前,上海、北京等地已出台了相关实施细则,对炒卖行为形成了良好的抑制作用。可有效的推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控,为城市土地资源应用开创公平、透明的发展环境,并全面保障公众利益,杜绝土地资源的浪费,完善市场管理模式,提升综合发展水平。

4.结语

总之,针对我国土地供应模式特征,实践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只有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策略,强化政府管控调节,实现土地资源的节约、高效、优质管理,方能优化供应模式,杜绝违规操作行为,抑制房价虚高问题,保障大众利益,实现可持续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土地资源优化配置范文第8篇

【关键词】土地管理;土地节约;土地利用;关系分析

我国的土地面积十分广袤,但是人口也达到了十几亿,所以现阶段我国的人与地的矛盾也非常突出,土地问题是一个值得重视的问题。如何进行土地管理和节约利用,是这里所要阐述的观点。

1.土地管理与土地节约利用的关系

土地管理与土地节约利用都是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的组成部分,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对土地的优化管理,在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市场自我调控能力的推动下,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使土地得到充分的、最大限度地节约利用,缓解了人地矛盾。而土地资源的节约利用,又使可利用的土地资源能得到合理的利用,从而提高土地的使用率,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使人们对于土地管理的投入也会大大增加,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2.土地管理和节约利用的原则

2.1以科学发展观为思想导向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土地资源形势日趋严峻。出现这种严峻的局面,是人们在对土地管理和利用的认识不足,对于土地的管理和利用措施实施不到位。所以,要利用科学发展观为思想导向,引导人们对土地管理进行优化,对土地节约利用的方法进行改进。我们要想在有限的土地上实现更好的发展,就必须树立科学土地资源观,坚持节约、集约用地,使有限的土地产出最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科学的土地资源观,不是禁止开发土地,也不是贪功冒进,胡乱开发土地,而是要使土地资源的开发和节约利用并重,实现土地经济的均衡发展。而现阶段我国的人地矛盾非常突出,土地资源异常紧缺,所以要以节约为主,把节约放在首位,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以科学发展观为出发点,加快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使开发型的土地使用方式转变为节约型和经济增长型,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2.2优先使用储备土地

土地是一种不可再生的能源,面对我国人多地少的困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将土地资源充分地利用起来。当前我国虽然是人地矛盾很突出,但是有一些土地却因为其在某一阶段的利用价值没有凸显出来,就被废弃、闲置或者是被低效使用了。对于这些土地,要充分挖掘其使用价值,将之合理利用起来。在进行各类项目的建设时,国土、城建规划和招商等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土地资源的宝贵,在同等的条件下,要优先使用储备的土地资源进行项目的建设,对于故意闲置土地、浪费使用土地资源的不法商人,要坚决依法收回其土地的使用权,从而盘活土地资源。

2.3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对土地资源的科学合理的利用,就是要严格控制土地使用规模,调控土地使用结构,合理规划土地的使用和产业的布局。在土地使用的规模上,不能大手大脚,盲目进行占地和圈地,要依法对一些恶意占地和圈地的行为进行惩处,不能随意浪费使用土地资源,也不能随意破坏农用耕地和自然土地,实现资源的节约利用。在土地的使用结构上,要鼓励乡镇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鼓励农村居民建筑向乡镇或者中心村集中,工业厂房应该使用多层建筑等,向空中延伸发展,以节约土地利用。在产业的规划上,要鼓励一些投资商到一些闲置、废弃土地的地区进行投资,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利用废地和荒地进行项目的建设,尽量占用耕地,有序地进行土地的开发和管理,从多方面实现土地的节约利用。

2.4利用科学技术

要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资源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要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管理和节约利用,就要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为我国土地经济的发展服务。如土地的调查、监测和规划编制,是土地进行集约节约使用的重要手段,进行土地资源动态监测的研究及其动态监测系统等的建立和建设,有利于对土地资源的利用进行检测和监督,并为国家对土地资源进行管理和决策提供有力的依据。如动态遥感监测技术,能实现对土地资源全方位全天候的管理和监测,并对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数进行核查,对于土地资源的管理和利用在技术上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3.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土地节约利用水平

3.1挖掘与合理利用闲置土地

要对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最主要的方式就是土地资源的集约化使用。而集约化我国现阶段是通过迁村并点、建设农村住宅集聚区和旧城改造等形式,积极推进城镇化进程,实现土地资源最大限度地节约利用。而在城镇化进程的建设中,总会有一些土地被闲置或者废弃。如旧城搬迁后留下的旧城土地,企业搬迁后留下的闲置土地,学校合并之后留下的废弃或者闲置的土地等,都是可以进行再利用的资源,这些都要充分进行挖掘,防止土地资源被闲置浪费。除了要充分挖掘闲置土地之外,还要将闲置的土地进行合理地利用。对于非法囤积土地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不法商人,要坚决依法进行惩处。对于闲置时长达到两年的土地,要依法无偿收回,对于一些闲置时长在一到两年之内的企业,如不符合无偿收回的条件,要通过改变用途、等价置换等方式进行土地资源的处理。还可以通过税收调控等手段,清理土地市场,让土地资源得到充分、合理地利用。

3.2建立健全土地市场配置机制

充分运用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配置作用,是促进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文说过,集约化是土地市场合理配置的基本思路,而发展土地市场是实现土地合理配置、节约使用土地的根本方法。同时,为了提高土地市场的调控能力和水平,政府要加强对土地市场的宏观调控,进行统一征地和统一储备,积极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逐步建立统一、开放、规范、有序的土地市场体系。

3.3加强土地节约利用的宣传教育

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科学的土地市场配置机制,对于我国来说,是一个严峻的挑战,要使珍惜土地、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的科学发展观的意识深入人心,需要一个艰辛的过程,要完成这一过程的艰巨任务,加强宣传教育是一个十分重要的手段。一是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作用,为优化土地管理和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扩大农村弱势群体的市场参与程度,大部分的土地在农村,农村的人口也占的比重也最大,所以要将农村弱势群体参与到土地市场来,就会使每个人都参与到土地的市场配置当中来,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推进土地市场经济的发展,这对于构建社会主意和谐社会也是有利的。

4.结论

根据十的目标精神,我国要建成全面社会主义小康社会,构建环境友好型和资源节约型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要从各个方面做出努力,优化土地管理、合理使用土地和节约土地资源等,促进土地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为建成全面小康社会提供推动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