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经济体制改革的含义

经济体制改革的含义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经济体制改革的含义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经济体制改革的含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课堂教学;重视;探究能力;培养

新课程理念以学生发展为本,以培养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为核心。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与学生积极互动、共同发展,促进学生在教师指导下主动地、富有个性地学习。那么,在教与学的活动中,如何培养学生自主学习、探究学习,提高他们独立思考、创新的能力?本人在课堂教学中做了一些尝试,下面谈谈在实践中的一些做法。

一、设疑问难,鼓励学生独立思考

苏霍姆林斯基曾说:“在学生的脑力劳动中,摆在第一位的并不是背书和记别人的思想,而是让学生本人思考。”读书有疑,方始是学。这是古今中外学者的共识。历史学习最重要的就是要善于质疑,发现问题,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如何引导学生在历史学习中质疑呢?

首先,教师在课堂教学中要抓住疑点,运用设疑技巧,适时、适度地引导学生发现疑点,激发其思维兴趣,培养其质疑的习惯。如“商鞅变法”一课,就可以导入设疑(秦国的商鞅变法是在什么背景下进行的?假如没有商鞅变法,秦国后来能统一六国吗?),课本结束时设疑(联系商鞅变法的内容,分析其特点是什么。如何评价商鞅变法?)

其次,教师明确告诉学生一些质疑的方法。学习历史现象时要搞清楚“是什么”,探究“为什么”,懂得“说明了什么”。如,学习《中国的产生》一节时需要弄清楚:(1)什么是中国近代民族工业?(2)它与中的企业又有何不同?为什么会产生于19世纪60、70年代?为何分布在沿海地区而不是内地?(3)的来源为何是官僚、地主、商人而不是农民?(4)为什么说民族资产阶级既有革命性又有妥协性?学习后必须反思:“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中国资本主义为什么不能走上独立发展的道路?民族资产阶级为什么不能肩负起民主革命的历史使命?”……通过自学探究,学生不仅掌握了课文的基本内容,更重要的是激发了学生探究的兴趣,培养了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最后,要求学生掌握“质疑—思考—释疑”的规律,只有沿着一个个疑问思考下去,才能弄清疑点的内涵与实质,达到真正理解的目的。

在教学过程中,有时学生的质疑是教师始料不及的,甚至与教材的观点相反,教师切忌横加责难,在肯定、鼓励的同时,引导学生立足客观史实,正确对待历史,加强理性点拨,形成正确认识,培养学生的情感、态度和价值观。

学生是学习活动的主体,学生自觉主动参与学习的程度将直接影响和制约整个教学过程的发现和教学的结果。因此,要求教师根据教材特点、认知对象的不同,在课堂中创设适宜学生探究的问题情境,鼓励学生独立思考。

如,在学习“经济体制——的实行”时,一上课,我请学生阅读教材第一、二自然段思考并回答: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历史原因、现实原因分别是什么?的弊端有哪些?你认为应该如何纠正?让学生在课堂上进行讨论并回答。后请学生分组讨论:(1)[学思之窗][历史纵横]反映了什么信息?小岗生产队为什么会发生如此大的变化?(2)为什么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3)的含义是什么?学生分小组讨论一番后,纷纷举手发言。经过各组互相提问并修改后得出正确结论。最后我再提问:“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对农村经济的发展产生什么影响?”几个小组成员之间迅速交换意见,学生很快从改革经营体制、管理体制、购销体制和调整产业结构去归纳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从对农民方面、农业方面、工业化现代化方面去分析其影响。这样通过小组合作学习,理解了知识的关键处,不仅牢牢地掌握了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影响,而且也为后面的学习做好了铺垫。探究学习发展了学生的思维,培养了学生的能力。

二、重视课本中的史料教学,提高学生的史科分析、运用能力

历史教育从分析史料入手,尤其是从教材中涉及的史料入手,不仅可以拓宽学生思维的空间,还可以使学生在熟悉的情境中掌握学习历史的方法。在教学中,我利用新教材增加的文献资料和图片资料,提出问题,激发学生研究问题的兴趣,培养学生解读、判断、运用历史资料的能力和历史思维能力。如,在分析“——日军的滔天罪行”时,通过课本触目惊心的史实引导学生思考:(1)战争是残酷的,犯下种种反人类罪行的日本侵略者,也曾是上有父母下有妻儿的人,是什么使他们从人变成了灭绝人性的恶魔?(2)日本右翼否认日军在侵华期间制造的惨绝人寰的“”,认为只是在战争期间的某种屠杀,你怎样看待这个问题?(3)作为一个中国人,一个中国当代青年,应该怎样对待这段惨痛的历史?你认为应该如何处理当今的中日关系?我让学生在小组中进行讨论,通过讨论使学生认识到必须冷静地剖析历史、正视历史,树立理性的爱国主义情感,以积极的态度面对未来。通过问题来进行学习,由学习来生成问题,把学习过程看成是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通过师生互动、生生互动,使学生从中获得更多的信息和知识,学会学习,掌握解决问题的方法。

三、加强纵横联系,培养学生把握历史基本规律的能力

历史事件是相互联系和承前启后的,历史上发生的一切事件都与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相联系。因此,在历史课堂教学中教师就应充分而恰当地运用纵横联系比较的方法,把具有某种共同属性的人物事件放在一起加以分析,让学生在比较中学习,在比较中加深对事件的理解,在比较中记忆知识。通过比较,从现象到本质把握历史事件之间的必然联系,掌握历史发展的基本规律。纵横联系法是历史课堂教学中最常用的基本方法之一。

如,这里有两种方法:一是以一国历史为线索、以时间为纲的纵向联系。如,讲时期“八一三”时,可联系“九一八”、“一·二八”、、“七七”,把20世纪30年代日本帝国主义发动侵华的五次构成一个整体来讲述。二是以问题为线索,将同类问题或同一时间,不同国家间相类似的问题进行比较的横向联系。如,在讲述“各国经济体制的创新与调整”时可提出问题: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取得了哪些重大成就?各国的经济体制进行了如何的调整与创新?你如何看待这些问题?学生对所学的苏、美、中等国经济体制的变革进行重新整理,得出基本的结论是:苏联开创了计划经济体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没有根据国情变化进行调整,改革不成功。二战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利用国家权力对经济进行大力干预,实行国有化和计划经济。中国进行经济体制改革,确定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新的学习、思考角度的创设使学生对历史知识有了新的看点,原来社会主义国家和资本主义国家在彼此借鉴,都在调整自己的经济政策。这样,通过纵横联系,使学生在学习中进一步巩固和加深所学的知识,学会分析和把握历史发展基本规律的方法。

四、开展研究性学习,培养学生实践和创新的能力

如今的中学生知识面宽,他们往往不满足于课本上的东西,渴望教师能把他们带入广阔的知识领域。研究性学习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十分强调学生自主地探究学习,注重学习的过程和方法,实践性强,具有课堂教学不可替代的教育教学作用,为学生提供了实践和创新的场所,有助于更好地实现中学历史学科的社会功能。我因地制宜,选择贴近学生实际和生活的话题,组织学生开展“大埔乡土历史资源调查研究活动”,让学生全面参与活动的策划、设计、组织开展、总结反思的整个过程,这对训练学生的创新才能和提高中学生的综合素质,是一项具有深远意义的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在全面参与的过程中,获得了自主的发展。在这一活动中,学生就“文物保护”“环境治理”和“旅游资源开发”等社会问题各抒己见,积极撰写调查报告,并在我的指导下,由学生撰写的《大埔旅游资源开况调查报告》获得大埔县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等奖。

德国著名教育家斯普朗格曾经说过:“教育的最终目的不是传授已有的知识,而是要把人的创造力量诱导出来,将生命感、价值感‘唤醒’”。教师不仅是知识与技能的传授者和评判者,更是学生学习上的引路人和合作伙伴。这就需要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为学生创设一个能够充分表现自我的氛围,为每个学生提供更多的机遇,使每个学生进一步发现自我、认识自我,促进学生健康人格的形成,实现知识与能力、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三维一体的新课程改革目标。

参考文献:

[1]朱慕菊.走进新课程:与课程实施者对话,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

经济体制改革的含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转型经济渐进式演化激进式变革制度变迁

一引言

转型经济学是指一种研究如何从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经济学理论。20世纪90年代以来迅速发展的转型经济学主要是指具有共同研究主题和追求目标的一些理论文献以及撰写这些文献的经济学家(盛洪,1996)。目前,关于转型经济还没有完整的理论体系,也很难说谁是转型经济学家,因为还没有专门从事这一理论研究的人。关于其理论体系,我们只能从现在构成这一经济学流派的一些理论文献,以及撰写这些文献的经济学家的文献、研究思路来寻找一条线索,理清其脉络。本文首先介绍转型经济学的内涵,然后简述一下各个学派关于转型经济的理论要点,最后简要回顾中国经济奇迹并作以简要评述。

二转型内涵

关于转型概念的懂得,比较经典与广泛的定义是热若尔·罗兰的表述:转型即一种大规模的制度变迁过程或者说经济体制模式的转换。从目前国内的文献来看,从三个层面上使用转型的概念:第一种含义是从传统的社会主义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第二种含义是在包含了第一种含义外,还包含那些过去实行广泛管制的经济向自由市场经济转型;第三钟含义是在前两种懂得基础上还包含了所有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市场化,实现经济发展的过程。

实际上许多人把转型经济学看作制度经济学的一个分支的原因正是由于把转型懂得成为一种制度的变迁过程,只是描述了转型的一般的特点。不错,转型的确主要是一个制度变迁的过程,但转型还有其本身的特殊性,而这些特殊性仅依靠制度变迁是不能够真实的描述,更别说来解决这些问题。鉴于以上理论实践中三个层面使用转型概念的事实,笔者个人比较赞成转型的第一种含义,即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当然,后两种转型概念的懂得当然没错,但关键是其不符合概念提出的历史与逻辑的一致性,更不合适建立新的独立的研究学科。对于第二种懂得,放松政府管制,实行经济自由化,其实这在传统的主流经济学框架内可以得到解释;对于第三种发展经济学范畴内使用的转型概念,现有的发展经济学就有了相应的解答与分析框架。转型(或者转轨、过渡)概念的提出应该来说主要发源于二十世纪上半期全球建立的社会主义国家在方案经济实践中遇到困难并探索其解决方法的历史事实。

三几种转型理论范式

20世纪80年代末,包含前苏联、东欧国家和中国在内的30多个国家开始了从中央方案经济体制向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斯蒂格利茨(JosephE.Stiglitz)将其与社会主义国家的建设一起称之为“二十世纪两项最伟大的经济实验”。毫无疑问,这场涉及多达15亿人口的重大变革吸引了全世界学者的目光,他们应用新古典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发展经济学、信息经济学、演化经济学以及比较经济学等最前沿的理论成果从不同侧面对这一变革加以研究。在短短的十几年里,相关文献数量迅猛增长,从而在主流经济学中赢得了巩固的学术地位,并且随着研究的不断深入,催生出了一门新的学科—转型经济学,来专门研究如何从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

1、主流经济学的激进主义转型理论

新古典经济学是对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理论的系统化。按照新古典理论的懂得,市场机制不过是资源配置的工具,其核心是供求和价格的相互作用。在转型之初,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华盛顿共鸣在转型经济理论和政策研究中占据统治地位。根据华盛顿共鸣:严厉的需求紧缩,加上放松管制、贸易自由化和私有化,就可以推动经济增长。因此,向市场经济过渡的核心就是“管住货币,放开价格”,实行以宏观经济稳定化、国有企业私有化和价格自由化为核心的激进式的“休克疗法”。采取了一系列诸如:大幅度缩减货币供给量,实行高利率;保存少数重要商品的国家定价,绝大多数商品价格全面放开;消除预算赤字,减少价格的国家补贴;取消对企业工资的限制;全面改革财税体制等措施。

2、演进主义的渐进式转型理论

随着俄罗斯等国的激进式改革的受挫和中国经济改革的宏大成功,演进主义的兴起及其影响力的扩大是转型经济学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演进主义理论核心思想可概括为:知识和信息是有限和主观的,并以分散的状态为个人拥有,因此,人们根本无法认识和把持社会生活,最好的社会就是顺其自然。想通过理性设计而进行大规模的社会变革必然造成社会的灾难。渐进式改革实际上是社会不断的积累、加工信息,而且知识与信息是具有连续性的,用一种完全不同的系统来强制使其中断是不可取的。经济体制本身是一个具有自我强化机制的复杂系统,在演进过程中会不断汲取旧制度中的合理因素。因而,渐进式改革更可取。

3、新制度经济学转型理论

新制度经济学把企业制度、产权制度、市场制度以及国家的法律制度和意识形态等制度现象纳入经济学分析的框架之内,扩展了经济学的视野,对于我们研究制度现象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根据这种理论,改革的过程本质上是在一定的条件下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寻求成本最小的最优改革路径。经济学家热若尔·罗兰曾指出:“如果转型的经验给了我们任何启示的话,那便是,没有以适当的制度为基础的自由化、稳定化和私有化政策,不大可能产生实际的效果”。公共选择学派代表人物布坎南指出市场制度是自由交易的制度,这些制度结构是长期历史发展的产物。另外,科尔内、萨克斯都提出了新制度经济学转型理论的代表性观点。

4、凯恩斯主义转型理论

与新古典主义理论相比,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于市场经济的运行过程和内在机理的认识更符合现代市场经济的现实,他们对于转型经济中产权改革、宏观经济、转轨速度和次序、政府与市场的关系等一系列重要问题的认识值得重视。

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一书中,新凯恩斯主义的代表人物斯蒂格利茨对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础的转型经济理论提出批评。认为在决定选择哪种市场经济模式时,一定要牢牢记住实际的市场经济是如何运行的,而不是去记住毫不相干的完全竞争范式;在经济转型过程中,竞争远比私有化重要得多;由于信息的不完全,私有企业和公有企业一样都会出现鼓励问题,因此,建立一种集中与分散、公有因素与私有因素相结合的混杂体制才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正确选择。马克·奈尔(MarkKnell)等人认为激进式改革对自由市场的崇拜是盲目的。市场化和私有化的方案往往忽视了这样几个重要因素:人们之间的经济关系并不是一种单纯的交易关系,而是一种生产关系;企业是生产组织,市场是交易机构,企业与市场是相互补充的,而不是相互替代的;价格机制不仅是一种解决经济问题的手段,同时还有金融功效、战略功效等,在满足这些功效上越是成功,有效配置资源的功效就越难以实现;私有化对于提高效率并不是必要的;国有企业也可对市场做出积极的反响。因此,政府对经济的干涉是重要的。

5、市场社会主义

市场社会主义就是以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的结合为目标的一种理论和主张。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本质是实现社会主义与市场机制的结合,能否在理论和实践中解决社会主义与市场机制的结合问题,是决定经济体制改革前途和命运的关键因素。市场社会主义理论的最初模式即兰格一泰勒一勒纳模式,借助于新古典经济学的分析工具。这一理论假定,市场机制仅仅是一个中性的概念。后来的市场社会主义理论虽然在许多方面超越了新古典的范式,但是中性论的假定却被接受下来,因而这些理论难免会带有新古典理论的缺陷。社会主义国家经济改革的实践表明,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兼容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任务,绝不可能一蹴而就。经过近百年的探索和实践,市场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获得宏大的发展,市场社会主义也成为当代社会主义运动的主流和社会主义国家经济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之一。

6、比较主义

用比较经济学理论来分析现实的改革问题是九十年代以前转型经济学的主流。这种理论从不同的经济体制中总结出若干基础的经济体制模式,在此基础上进行比较,做出最优选择,指导改革的实践。在中国改革开放的几十年里,从南斯拉夫的自治社会主义,到匈牙利新经济机制和戈尔巴乔夫的新思维,再到90年代东亚模式,都曾是人们心目中的理想。有比较才能有鉴别,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市场经济模式和市场化道路的经验教训,对于中国的经济转型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当然比较经济学的方法也存在着根本的缺陷。一方面,这一理论是经验的而非规范的,因而无法形成具有广泛指导意义的理论。另一方面,它把不同社会制度和不同历史环境下的经济体制简单化,因而无法深刻懂得制度变迁的复杂现实。

7、特殊改革方法理论

中国的学者在借鉴国外关于转型经济理论的基础上,把转型经济研究放在中国特殊国情和特殊道路选择上。林毅夫等人认为,经济改革的核心是经济发展战略的转轨,改革以前中国发展缓慢的根本原因在于推行了重工业优先发展的赶超战略,而改革以来中国经济迅速发展的关键则在于改革“三位一体”的传统经济体制,使资源的比较优势能发挥出来。中国改革成功的一个重要保证是选择了渐进式改革道路。张军指出,由于传统国有部门的绝对规模使它事实上处于垄断地位,因而,在改革过程中如果实行完全的价格自由化,就可能给国有企业供给把持市场的机会,造成生产下降和经济的衰退。相反,在价格双轨制下,国有部门将比完全的价格自由化条件下生产的产品多且定价更低。以价格双轨制为特征的“边界改革”的经验正在于,国有部门在方案外边界上通过对价格信号做出反响去捕捉获利机会,要比突然被私有化的国有部门去对经济扭曲和短缺做出的反响更迅速。

四中国增长的“奇迹”

自1978年开始,中国开始经济转型。10年后,东欧和俄罗斯及其他独联体国家也加入转型的行列。在从方案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选择了与东欧和前苏联不同的道路:“摸着石头过河”的渐进改革,而不是激进的“休克疗法”。中国经历了20年迅速的增长,而俄罗斯和其他独联体国家却经历了将近10年的下降。改革方法选择的不同导致了不同的改革结果。以下两组数据清楚的表明了中国改革与前苏联、东欧改革成果的宏大反差:中国改革二十多年的稳定的高速发展,引起全球的瞩目,经济学家也提出了不同的解释。专家指出中国能在这二十年间迅速发展的原因在于1979-1983年之间中国建立的联产承包责任制起了非常重要要的作用,在此之后,中国又进行了政治体制改革,还有乡镇企业的作用。中国的改革成功的原因是基于保持和建立在社会和组织资本上的这一系列的制度变迁。斯蒂格利茨认为基于社会资本的制度变迁是中国改革成功的基础,而在很多国家转型后的社会资本比转型前要薄弱的多。相对而言中国特别重视创造和改组,特别是新企业和创造新的就业机会,而不仅仅是进行单纯的私有化。而在国有企业改革中国采取了渐进型的方法。这对于改革普及到其他企业是非常重要的。:

虽然中国经济改革取得了引人注目的成就,但是存在的问题也是明显的。体制外增量改革对解释转型经济的中国供给了有创建性的解释,但随着转型的完成,对存量的改革也许会成为重点;国企改革还存在诸多困境;城镇改革与农村改革的冲突;消费需求的拉动力不足;与世界经济接轨的问题等等一系列问题亟待解决。

五简评

通过以上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转型经济学正在同比较经济学、制度经济学和发展经济学相融合,然而以上任何一个学科都不能够完全取代转型经济学,它们只是从不同侧面、不同角度反响了转型经济学所正在经历的分化。而对不同的经济学流派来说,过渡问题的出现既是一个机会,又是一种挑战,不同理论所具有的解释能力和预测能力将受到严峻考验。在实践中形成一种比较科学的价值和逻辑相一致的制度变迁理论,是我国经济理论发展特别是经济理论发展中面临的无法回避的问题,我们应当为此做出努力。

经济体制改革的含义范文第3篇

历史上任何一种商品经济,都是所有制性质一般和商品生产、交换方式一般的统一。反之,客观存在的每种商品经济,又都是一种具体的商品经济,即是一定的所有制性质和商品生产、交换方式的统一。所以,作为对特定社会阶段商品经济的研究,都必须侧重于本阶段中商品经济具体特性的分析。认识中国现实中的商品经济,也一定要如实地反映它的现状属性。中国现实中的商品经济,在总体上应称之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这个范畴区别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更不能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混为一谈。因为,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这个阶段中,除了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这些占主体地位的公有制经济外,还有多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成分存在。仅以这一点说,就既有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又有非社会主义的商品经济,把现实中的商品经济,统称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显然是不恰当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既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商品经济形式的统一概括,又意味了这多种商品经济形式间的对立和斗争。以现实来说,这种斗争是很复杂而激烈的。种种非公有制商品经济形式,虽然程度不同地都具有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的一面,但另一面却都不断地形成着对社会主义经济的侵蚀和瓦解。在商品经济发展的本身,多种经济形式间的竞争也是很厉害的。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总是处在这种不断的斗争和竞争中,又是在同各种商品经济形式彼此结合、相互渗透中实现的。表现在经济管理上,就是要兼顾公有制商品经济形式和非公有制商品经济形式这两个方面,并且通过这两方面间的相互作用及其转化,实现对二者比重关系的把握和全社会经济发展趋向的调节。所以,作为商品经济理论研究,就必须如实地反映这种现状,并且提出相应的对策。然而过去的研究则不是这样看问题的。人们通常的看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这里暂且不谈第二个等式能否成立,只就第一个等式说,它分明是对上述商品经济社会结构作了抹煞。其结果,不仅造成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概念本身的不准确,而且有意无意地忽视了对各种商品经济相互渗透、相互斗争的研究,在实践中产生了很不好的影响。简言之,过去商品经济理论研究上的一大缺陷,是它脱离开现实中商品经济的复杂结构状态,孤立地研究所谓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因此,作为对这一缺陷的补正,就是要回到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中商品经济总体状态的研究上来。在范畴上说,就要确立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这个大概念,明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与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及其各自形式的区别。从而,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中,多种商品经济形式间的相互作用、渗透关系,并坚持在这种作用和渗透中,认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促使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换句话说,我们就是要从只研究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纯粹形式,转变到对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多种商品经济形式结构中的社会它义商品经济和它的发展的如实研究。

(二)

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研究的第二个缺陷,是它忽视了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作为发展过程的研究。毫无疑问,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样是一个发展过程。它具有不同的发展阶段。从本质上讲,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属性有两种:第一是公有制经济;第二是采取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进行运行的经济。叮是,公有制有低级形式和高级形式的不同,可理解为由低级形式向高级形式发展的过程;商品生产、交换方式也有不发达状态(小商品阶段)和发达状态之别,又可看作是由不发达状态向发达状态的转变过程。所以,不能认为只要是公有制的商品经济,就是一样货色或一种状态;而必须懂得:处在不同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除了都具有作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一般性外,还分别具有着它作为本阶段发展状态的特殊性。因此,以经济理论研究说,不’司发展阶段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都必须具有其相应的具体范畴和研究重点。既然如此,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的实际出发,笔者以为有必要对以一「几二个研究对象作范畴上的区分:

(1)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全过程,它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切阶段、状态的总括;

(2)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即是现实中尚处在不发达状态的公有制商品经济;

(3)真正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也就是通过长期的经济体制改革最终实现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成熟状态。

如果说,第一个研究对象,即称之表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商品经济一般特征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许不会有多少异议的话,那末,如何看待后两个对象的区分和其范畴的确定,则尚且是有待探讨的课题。这里首先涉及到对所谓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历史位置的理解问题。如前所述,在现在通行的认识中,社会主义有汁划的商品经济,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划等号的。然而仔细推敲,这个等式同样是不成立的。其一,从逻辑形式看,“有计划商品经济”是侧重于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属性特征进行概括的范畴,而不是对其实体概括的范畴。这就是说,它实则体现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某一阶段的特征或某一方面的特征,不能当作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一般意义的表达。其二,从既定(尤其是十共大报告的规定)的意义看,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它的体制,是经济体制改革听要达到的日标,自然不能以社一会主义商品经济一般意义去理解的,更不能当成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其三,从范畴内涵规定看,有计划商品经济要求形成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运行机制,而这种“内在统一”机制,只有在商品经济高度发达和计划水平得到很大提高之后才能实现,也就是说,它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高级形态的特征所以。所谓社会仁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应是指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达阶段或经济体制改革目标形态的范畴。那么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范畴又应是如何呢?笔者认为可称为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党的十三大报告中指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划分,是与我国的特定国情直接相关的。我国是未经过资本主义充分发展而走上社会主义道路的,因而虽然现在已经进入了社会主义社会,仍无法越过“生产力落后、商品经济不发达”的阶段。反过来,以商品经济本身看,它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也不能不具有这个“特定阶段”的性质。这也就是说,我国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只是一种很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或尚处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再以实际看,被划人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商品经济和集体所有制商品经济两种形式。就公有制本身讲,它们都还处在比较低级的状态,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其次,以商品生产和交换方式看,其更具有着草创性。同时,从全社会说,一方面计划方式,尚没有从传统的直接控制中解脱出来,以间接调控为主的计划机制仅处在发育之中;另一方面,市场体系还很不健全,市场调节很不得力,市场机制的公正性和有效性还无法得到表现。所以,计划和市场“内在统一”的经济运行机制还远远不能形成,整个经济的运行依然不得不靠计划和市场两种形式、手段的同时作用(“板块结合,’),以至时而强调这个多一点,时而强调那个多一点,借以达到二者的互相补充。加之商品经济发展所需其他条件和素质上的缺陷,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事实上只处在它自身发展的初期。事实是,过去由于未能把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它的运行机制,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及其运行机制作范畴上的区分,因而造成了许多原则性的差错。比如,我们一方面把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和它的体制确定为改革的目标,另一方面又往往认为我国现实的经济就是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同一东西,既作为改革的终点站,又当成起点站,不仅在逻辑关系上讲不通,而且造成在设置改革方案时,以理想代替现实,把改革后方能出现的东西(“内在统一”的运行机制),当成现实中存在的东西。很难设想,这种连起点站和终点站都说不清楚的旅行,会不是一次十分混乱的旅行。因此,作为对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的又一补正,我们即要克服原先忽视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研究之缺陷,准确地划分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正确地说明阶段之间的相互联系和范畴界限,从而真正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看作一个发展过程。不错,过去也没有谁否认过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是发展着的,然而作为理论研究,说商品经济发展,就一定要通过能够表现发展过程不同阶段范畴的含义区别,和对这些范畴之间关系的分析,具体地体现出这种发展关系,说明商品经济的历史运动。

(三)

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研究,核心是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及其发展过程问题。从总体上说,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商品经济发展中的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包括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计划与市场的关系和发展、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关系和发展,以及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非社会主义商品经济间计划与市场的融合或相互作用等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关系和发展问题。而从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中的计划与市场关系和发展的研究说,笔煮以为急需树立的一个重要观点是:所谓计划与市场“板终结合”和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以及计划与市场结合的其他一些模式①,虽然它们在作为改革目标的选择上是相矛盾的,而在商品经济的实际发展过程中,却是密切相关的。“板块结合”和“内在统一”,都是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运行机制发展中的特定模式,后者是改革所要实现的目标模式,亦即未来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成熟形态的运行机制,前者则是向改革目标模式过渡中的模式,或现实中尚处在不发达状态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所以,如果说中国改革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上,将会经历这样一个全过程:“产品经济”弓不发达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那末它所对应的运行机制的转变过程必将是:计划与市场对立分计划与市场独立存在而配合使用(“板块结合,’)今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从理论研究本身讲,这里的关键是要对以下两点进行重新确认或新的说明。第一,作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运行机制,主张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无疑是正确的。党的十三大报告在提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是计划与市场的“内在统一”时,着重明确了三个基本观念:

(l)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本质区别,在于所有制不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利用市场调节决不等于搞资本主义。

(2)必须把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规律的基础上。国家对企业的管理应逐步转向以间接管理为主。

(3)计划和市场的作用范围都是覆盖全社会的。新的经济运行机制,总体上来说应当是“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

这三点,是对所谓“内在统一”的具体解释。无庸置疑,中国改革所要实现的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的“商品经济”,即是指同现代社会化生产相联系的发达的商品经济。而发达商品经济是以企业作为商品生产或经营者的独立性和市场调节机制功能的完整性为基本特征的。因为离开这两条,企业就会失去在商品生产中的竞争活力,整个经济就不能成为真正发达的商品经济。所以,要建成有计划的商品经济,国家必须放手促使市场机制的发育和成熟,并把它看作是能够覆盖全社会的调节机制,必须使计划工作建立在商品交换和价值钡律的基础上,从而最终地实现向以间接管理经济为主的轨道上转变。虽然作为全社会经济计划目标的统一,到什么时候都不能没有,虽然保留某些行政的直接控制手段干预经济,到什么时候或许都是必要的,但以全社会经济运行机制的整体性能来说,它无论如何都必须完成向间接管理为主的转变。这正象生产管理者对他的生产流水线,可以规定生产多少产品、生产什么样规格的产品,也可以对其组合形式作必要的调整,却决不能破坏流水线内在的规律性,改变其正常运行机制一样。否则,流水线的功能就不能很好地发挥,或者它不是原来意义的流水线了。发达的商品经济也就不成其为发达商品经济本身了。国内、国外,历史和现实的经验还表明,把计划和市场作为两种各自独立而“板块结合”在一起的手段调节经济,脚踏两只船,置企业于异向目的(来自计划的目的性和产生于市场的目的性)的冲击之中,常常是:一方面宏观上的计划与市场间的配合无法形成恰到好处,另一方面,微观中的企业又不得不处于左右为难、无所适从的情况中,这样是不能造成一种系统完整的经济运行机制,以确保国民经济长期、稳定、协调发展的。这也从反面证明了把“内在统一”作为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中计划与市场结合目标模式的合理性。十三大报告在提出“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运行机制模式后,紧接着讲到:“国家运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调节市场供求关系,创造适宜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以此引导企业正确地进行经营决策。”这就告诉我们,所谓“国家分市场分企业”的模式,实质是说,国家对经济的调节,应主要地放在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和社会环境上,然后放手企业在宏观计划指导下,进行独立自主的经营,在市场机制作用下开展平等竟争,从而实现国家计划、市场功能和企业行为三者间的良性联动。第二,必须把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同理论上开展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目标的认识区别开来,更不能用后者否认或取代前者。作为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的认识,其确切的答案只能有一个。所以,仅就对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目标的研究说,肯定了“内在统一论”,就是对“板块论”等其他模式的否定。而且,在理论上由认为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发展目标是“板块结合”,到“内在统一”,实现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作为改革发展目标经济形态,同其目标运行机制的一致性认识,确是一个不小的进步。但是,以计划与市场关系的实际发展过程说,它自然地包括了向目标模式转化中的各种模式的存在。这些模式虽然都与目标模式有一定联系,却又都不能同目标模式完全一致,因而说“内在统一”是目标模式,并不等于说它是存在于实际发展过程始终的模式或唯一模式,也无法否认“板块结合”等模式在向目标模式实际过渡中的合理性。事实是,随着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一方面将使市场体系得到建立和完善,发达商品经济的市场机制趋向成熟,逐步承担起了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有效调节;另一方面,计划的水平相应地得到提高,变为主要地在遵循商品经济法则的前提下,实现对经济发展的间接控制和宏观方面的指导,基本上脱离开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涉。这样,计划与市场的关系,才会由两种各自独立的调节手段“板块”式结合,转变为相互依存、相互渗透的“内在统一”式的结合。这将是一个长期而艰难的发展过程。离开这个发展过程而空谈所谓“内在统一”,甚至把它说成是现实中的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本身的特征,显然是错误的。可见,以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发展的全过程看,采取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板块结合”,不仅具有它一定的合理性,而且是达到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目标运行机制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阶段。我们不但不应该把计划与市场关系发展的目标模式,同向这个目标模式过渡中的模式混为一谈,或简单地对立起来,而且还必须是通过对这两者间联系的恰当认识,说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实际发展。综上所述,作为对过去有计划商品经济理论研究的又一补正,就在于要明确: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生成发展相一致,在计划与市场的结合上,也有一个发展过程。这里的关键是应把理论上对经济运行机制目标模式的认识,同经济机制的实际发展区别开来,既肯定“内在统一”目标模式是正确的,又承认“板块结合”在现实发展中是不可避免的,从而变过去对经济运行机制目标模式合理性的空洞论证,为实事求是地开展向这个合理模式实践过程的具体研究。

经济体制改革的含义范文第4篇

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要“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这是在党的十六大报告提出的“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基础上的进一步发展。真正领会其中的深刻含义,对于我们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正确把握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方向、自觉推动改革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第一,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分配原则的不断完善。人类社会的任何生产活动都离不开劳动力、资本、土地和技术等生产要素。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使用这些要素不是无偿的,对每一种要素都必须支付一定的报酬,这种报酬就形成各要素提供者的初次分配收入。所以,生产要素参与分配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1992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方向,多种所有制结构决定了生产要素的多种所有制,在分配上也必须把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结合起来。在党的十四大提出收入分配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的基础上,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明确,“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党的十五大提出,“允许和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党的十六大强调,要“确立劳动、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把各类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由确立原则上升为健全制度,是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收入分配制度的完善,是经济领域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二,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党的十四大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以来,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变化,各类生产要素逐步开始以不同形式参与了分配。这些都从分配制度、分配方式上为充分发挥各类生产要素持有者发展生产力和创造社会财富的巨大作用提供了体制条件,客观上也提高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党的十七大报告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总的部署中,提出了要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的要求。因此,大力发展各类生产要素市场,完善市场机制决定生产要素价格的制度,使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成熟做法进一步规范化,增强稳定性,在各个领域广泛应用,就会推动资源配置效益最大化成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础,焕发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强大生机和活力。

第三,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是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作为第一生产力的作用、增强综合国力的必然要求。进入新世纪新阶段,如何应对新的科技革命的挑战是我们必须应对的重大课题。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科技进步已成为我国经济发展战略的核心。体制创新是科技创新的基础,必须从体制上特别是分配体制上为创新活动提供有利激励机制,生产要素尤其是技术和管理等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化就是其中的重要举措。

第四,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是逐步形成合理的收入分配格局的客观要求。形成中等收入者占多数的收入分配格局,是理顺分配关系、促进社会稳定的需要,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扩大中等收入者比重,关键是要完善劳动、资本、技术、管理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使劳动付出的多少、资本配置效率的高低、技术的先进程度、管理的优劣,能够根据统一市场经济规则,按照对价值形成的贡献大小,获得相应的收益分配。这样,那些劳动付出更多特别是掌握复杂劳动能力的人,掌握一定的资本和先进技术、先进管理经验的人,就会逐步进入中等收入行列,壮大中等收入者队伍,他们创造的社会财富也会大量增加,社会的稳定性也会进一步增强。

经济体制改革的含义范文第5篇

“新型国有企业”都有哪些类型?

“新型国有企业”是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逐步产生的具有显著“中国特色”的体制现象,是渐进式改革推进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

从语义上理解,“新型国有企业”当然是相对于原来国有企业或者说老国有企业而言。从现有的文献看,被称之为“新型国有企业”的企业至少是:(1)由“拨改贷”方式投资形成、并在市场竞争中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起来的注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企业。(2)非国有资金投资建立的注册为“全民所有制企业”或者“国有企业”的企业。通常被称为戴“红帽子”的非国有企业。这类企业在研究新国企时不具有典型意义。(3)改制为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国有企业,这类企业是股权多元化的,但国有股东是最大股东。(4)国有控股的上市公司。(5)各级国有资产管理公司。(6)大型国有独资公司。(7)在竞争性行业中,完全是通过参与激烈的市场竞争发展壮大起来的知名国有企业。这类企业一般被认为是最典型、最具代表性的“新型国有企业”。

“新型国有企业”与老国企的最本质区别是什么?

“新型国有企业”是随着我国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而产生的,它与老国有企业的本质区别在于,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独立的市场竞争主体,也就是说市场化导向的独立竞争主体是它的本质特征或属性。

“新型国有企业”存在不同的种类,不同类型的“新型国有企业”的区别就在于市场化导向的程度和表现不同。那么,如何衡量国有企业的市场化程度呢?我们认为可以将各种复杂现象归纳简化为“企业产权制度”和“企业管理体系”两个维度上的具体表现。典型“新型国有企业”就是位于竞争性市场环境中,具有现代企业产权制度和市场化企业管理体系的国有企业。

特别需要强调的,“新国企”并不一定是成功的国企,企业的经营业绩和成败也不是判断“新国企”的标准。由于“新国企”进行了改革,克服了许多老国企的弊端,更能够适应市场竞争,因而具有更大成功的概率。而在性质上,新国企恰恰是可能失败甚至破产,并且必须自己承担其后果的国有企业,正因为这样,才具有很强的竞争动力; 而老国企则是通常不会破产,即使破产也不承担后果(只是关、停、并、转后由政府负责善后)的国有企业。

“新型国有企业”的业绩怎么样?

国有企业改革的进程,是一个从单一老国有企业形态向各种类型的国有企业“分化”的过程,国企“分化”并没有使整个国有经济停滞发展,相反,“新型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三驾马车”的共同快速发展,成就了中国经济的奇迹和“中国模式”。从总体上看,虽然在以往的改革过程中,国有企业曾遇到困难重重(如曾有所谓“三年脱困”阶段),但经过“分化”后的各类国有企业、尤其是有的“新型国有企业”现有的基本生存状态,还是比较乐观的,这可以表现在“新型国有企业”的效益、规模、行业分布等方面。

从效益上看,国有企业在经过1997―1999年的“三年脱困”以后,实现利润逐年大幅度提高,“新型国有企业”表现出较强的盈利能力。从企业规模上看,由于在“抓大放小”改革战略以及努力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的思想指导下,“新型国有企业”的规模优势十分突出。

从行业分布看,与国有企业应该逐步从一般竞争性行业退出、主要集中在关系国计民生的战略性行业的指导思想相吻合,总体上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烟草加工业、各种能源的开采与加工业,电力、热力、燃气和水的生产与供应,重工制造,金融,航空航天等既具有规模优势、又具有战略意义的垄断性相对较强的产业中,其中,“新型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电子(家电)、制药、饮料制造业、汽车、钢铁等竞争性相对较强的行业中。

如何看待“新型国有企业”的未来

目前国有企业竞争力和控制力的来源仍然主要是由政府管制所形成的垄断。2006年,中央所属国有企业所获得良好的业绩―7200亿元的利润,其中主要部分来自于石油、电信等垄断性行业的特大企业。这些特大企业的垄断地位主要不是在市场竞争中自然形成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政府通过限制准入以及其他各种保护性措施而赋予的。这表明,解决“垄断”问题已经成为下一步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

“非公经济三十六条”,首次明确提出允许非公经济进入电力、电信、石油等行业和领域。这个文件表明我国将开始解决战略性产业的大型国有企业垄断问题,国企改革因此将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在这个新的阶段,随着更多的非公经济逐步进入电力、电信、石油等战略性产业,这些行业的竞争性将大大增强,国有企业将面临更大的市场竞争压力。

经济体制改革的含义范文第6篇

[关键词]金融危机;无差异曲线;预算约束线

[中图分类号]F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26-0007-02

1 我国两次金融危机的应对实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共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和2008年的国际金融危机两次危机。政府干预市场的有效手段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分析我国经历的1998年和2008年的两次国际金融危机应对措施,在货币政策上都采用降低存款、贷款利率、法定准备金率和超额准备金率。1998年连续三次降低存款、贷款利率、法定准备金率和超额准备金率,2008年下半年央行五次下调金融机构存贷款基准利率、四次下调存款准备金率,并暂免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在财政政策方面的措施均采取了扩大投资、税费改革、优化收入分配格局等方面,综合运用预算、税收、贴息、减费、增支、投资等手段,用在基础设施建设、减免部分税费、提高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实现了“投资拉动―经济总量扩大―消费启动―经济自主增长”的传导。尤以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的应对为甚,2009年伊始,从1月14日到2月25日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国务院常务会议就通过了汽车、钢铁、造船等十大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并进行了4万亿元投资规划;2009年1月人民币贷款新增1.6万亿元,创历史新高。在运用金融政策与货币政策的同时,进行了区域政策的运用来巩固已取得的经济增长成果。国务院先后批复了《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横琴总体发展规划》、《促进中部地区崛起规划》、《中国图们江区域合作开发规划纲要》、《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发展规划》、《鄱阳湖生态经济区规划》等10个区域性规划和文件。

2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理论概览

分析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首先应从重商主义说起,从时间上说,大约出现在15~17世纪,伯恩斯说:“重商主义可以说是政府所采取的干涉制度,目的在于促进国家繁荣和增强国家力量。它有时又被称作中央集权下的经济统治。”重商主义认为国家应积极干预经济,奖励出口,限制进口,以增加本国的财富,却忽视了市场作用的发挥。继重商主义而兴起的是古典经济学指导下的经济行为。古典经济学认为财富与利润来自生产领域,国家应减少直至取消对经济的干预,让市场机制充分发挥调节作用,国家只是充当资本主义社会的“守夜人”,古典主义经济学后经马歇尔的均衡理论和瓦尔拉斯等人的一般均衡等理论的发展,新古典主义达到了完美的境地。有限职能的政府和作用范围无限的市场是追求的目标。20世纪30年代资本主义世界爆发了大经济危机,长期的经济萧条和大量工人失业让经济沉疴难愈。凯恩斯主张国家全面干预经济以实现充分就业和经济增长,“从摇篮到坟墓”的政府参与形象描述了当时的社会现象。从20世纪60年代起,英国政府进行了大规模的国有资产出售的改革运动,对国家全面干预经济采取极端否定态度,认为经济上的计划化几乎涉及人们生活的各个方面,包括个人的工作性质、就业差异、分配区别等。这些经济职能的集中必然引起政治权力的集中和滥用,并导致个人自由丧失,其结果必然是社会的农奴化。相信自由市场能顺利地解决一切经济的问题。

3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实质分析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实质是社会资源在二者之间的分配。政府与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出现此消彼长的趋势,尽管认为出现市场失灵的时候,由政府来解决诸如提供公共物品;保持宏观经济稳定;使经济外部性内在化;限制垄断;调节收入和财富分配等问题。似乎政府与市场之间是一种互补品的关系,但政府与市场远远不是照相机与胶卷的关系那么简单,至少不是纯粹经济意义上的“互补”。并非离开政府,市场就无法运作;离开市场政府就无所适从,政府是有意识的来调节市场的缺陷,从而完成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因此,二者关系不应界定在互补的范围内,而应界定为替代品的关系。

政府与市场关系的作用中,时间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变量,与其说时间影响着二者的相互作用,不如说是市场规律在自发的支配其自身的运作。既然市场自发规律是客观存在的,那么作为政府就不能够回避这个规律。政府有着强大的宏观调控部门,有着完善的信息收集机制。在明确市场动态的同时,可以调整自身干预范围的大小及自身适应机制,从一定程度上建立一个对市场反应灵敏,并能够及时回应市场要求的机制体系。

分析社会中的经济现象,可以得知,任何经济现象都属于公私的范畴,从国有企业改革产权明晰,权责明确原则的确立到公民私有财产不得侵犯的宪法条文,无不体现着非公即私,非私即公的社会所有权划分。在这样的原则下,“私”当然由假设为理性人的私人主体来管理,遵循着自由竞争,优胜劣汰的原则。而“公”则由代议制背景下的政府代为管理,遵循着为委托人服务的原则。二者的共同作用构成了全部的经济生活。由不同的手段和运行机制构成的不同能力主导着政府与市场关系在经济生活中的沉浮。

4 理想状态下的政府与市场作用模拟

我们可以构建动态的图形来表示政府的作用与市场的作用的关系,之所以称之为动态是因为需要把时间的因素考虑进去。图形如下:

图中横轴代表政府在资源配置中应起的作用,纵轴代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直线AB表示政府和市场能力的预算约束线。具体而言,市场作用指市场自身的发育程度,包括市场规则的完善程度,合同契约对交易双方的约束程度,市场的开放性程度。政府作用指政府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能力,政府自身部门建设能力,政府维持市场环境能力等。二者的能力组合构成了特定时间政府和市场的能力对社会资源利用的约束。一个国家在不同的时期,此条约束线的位置是在不断地变化,不同国家在相同时期,此条约束线也是在不断变化的。而曲线CD则表示政府目标无差异曲线,此曲线的含义是政府在一定时期有自己的发展目标,一旦目标确立,就调动经济、社会资源去实现。在此曲线上的任意点表示在此曲线上,政府的目标是相同的,可以通过不同规模的政府能力和市场能力的组合来达到,政府的目标在一定阶段是相对稳定的。曲线CD向下倾斜表明政府能力和市场能力存在着替代关系,凸向原点表明政府能力与市场能力二者的边际替代率是递减的。而用西方经济学的效率最优解的决定,直线AB和曲线CD相切无疑是最有效率的组合,也即在政府能力和市场作用能力允许的范围内设置经济目标是最佳的选择。

在得出政府与市场关系的图形之后,我们就可以认识到政府一系列的经济改革可以说是在寻求政府作用能力与市场作用能力组合的约束线与政府目标无差异曲线的相交,也是在不断地调整政府经济社会目标,完善自身的发展能力,以期达到最优的组合。政府与市场关系的问题不仅是学术界历来争论问题,也是政府实践中无法回避的现实。而在宏观经济实践中,这样的关系往往是不易捕捉到的。在现实国家中,要么市场发挥作用的范围不断扩大,而政府为其提供条件的能力得不到保证;要么是政府干预范围过多,抑制着市场作用的进一步发挥。反映在图形中就是,直线AB的位置经常出现变动,在坐标轴上的截距出现变化。例如,在西方发达国家,市场经济充分发展,“看不见的手”对政府的作用不断提出新的要求,而在发展中国家,由于传统的政治体制和传统的思想观念使政府的干预范围过大,其职能出现错位,市场无法正常发挥作用。而对经济增长的追求使这些国家对经济发展的宏观目标又期望过高。以致经常出现直线AB和曲线CD的背离,达不到最佳的效果。

5 后国际金融危机时期我国发展中的政府与市场关系

经济体制改革的含义范文第7篇

【关键词】上海自由贸易 实验区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自贸区)(是中国政府设立在上海的区域性自由贸易园区,属中国自由贸易区范畴。)于2013年8月22日经中国国务院正式批准设立于上海,9月29日上午10时正式挂牌开张。所谓自由贸易区(free trade area),通常指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通过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相互取消绝大部分货物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取消绝大多数服务部门的市场准入限制,开放投资,从而促进商品、服务和资本、技术、人员等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实现优势互补,促进共同发展;有时它也用来形容一国国内一个或多个消除了关税和贸易配额、并且对经济的行政干预较小的区域,

中国政府设立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着重要意义,笔者认为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深化国内改革,尤其是经济体制改革

中国改革30多年,市场经济体制已经确立,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初步显现。但是,有些行业和部门市场化程度很低,资源配置效率较为低下,甚至存在商业垄断现象,不利于激发市场主体的主动性、创造性。有识之士纷纷谏言应该深化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增强创新活动,但很多改革长期推而不动,分析背后原因,一是既得利益集团阻挠,二是政府能力与效率跟不上,畏手畏脚。改革要在更高层次上推进,就必须要有一定的刺激,自贸区的成立在一定程度上是一种倒逼改革的机制。改革政府管理体制是当务之急。当前的政府监管体制,最大弊端是重事前审批、轻事中和事后监管,结果一方面投资者这不能干、那不能干,另一方面企业一旦取得牌照,又变成为所欲为。而在自贸区,政府要变事前审批为事中和事后监管,这对监管者是前所未有的考验。看似是一种挑战,但考虑到30多年来的改革经验教训,这种考验隐藏的风险是可控可测的,因此,自贸区的成立更是一种释放经济能量的机遇

二、推动扩大对外开放,更加积极主动得通过国际市场配置各种资源。

环顾世界,中国的进一步对外开放有着现实的紧迫性。2001年中国加入WTO,十年后坐上了世界经济的第二把交椅。中国是经济全球化的最大受益者。事实证明,以积极稳妥的态度推动对外经济交流,引入资本、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为我所用,同时积极“走出去”,融入世界大潮,给中国带来挑战的同时,更多的是经济红利。很多专家认为,设立上海自贸区,意义不亚于当年设立深圳经济特区。当年深圳经济特区的建立,也是一种对外开放的探索。在特区内实行一些特殊的经济政策,利用好毗邻港澳和沿海的地理优势,大胆进取,在极短时间内创造了一个经济奇迹,本质就是充分利用好国内国外两种资源,将各种生产要素聚集到特区,充分利用好这些资源,有效地实现了预期经济目标,对全国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怎么估计都不过分。如今建立自贸区,今后推广上海自贸区经验,应该不是在全国建立更多自贸区,而是要让中国走向自贸区那样开放,而政府又深谙管理之道,不因扩大开放而致使风险失控。

扩大开放是中国政府的目标,随着自贸区总体方案的披露,上海自贸区服务业的扩大开放措施也同时公布,涵盖六个领域。包括银行业、电信增值业务、演出经纪、教育机构等以往对外封闭的行业将向注册于自贸区内的企业开放,外资、民企有望迎来新的商机。开放的领域和幅度前所未有,如自贸区内所施行的行政措施细则显示,金融服务开放的具体措施包括允许符合条件的外资金融机构设立外资银行、符合条件的民营资本与外资金融机构共同设立中外合资银行等。

三、自贸区的成立乃是积极有效应对TPP的需要

最近几年,美国一方面建立跨大西洋自贸区,另一方面主导建立跨太平洋自贸区。中国如果不在更高层次上扩大开放,将有被边缘化的可能。建立跨太平洋自贸区的第一步就是签订TPP,即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TPP),该协议的谈判已经由美国在主导。这是一个史无前例的高标准高门槛的自贸协定。TPP谈判已经对东亚区域经济一体化已经产生了较大影响,中日韩自由贸易协定的谈判速度明显慢了下来。舆论普遍认为美国此次主要是针对中国,意在削弱中国的区域经济影响力。中国如果不在更高层次上扩大开放,将有被边缘化的可能。

由于TPP该协议将无一例外地涵盖所有产品和服务,包括劳工标准、环境标准等,这些都是在当今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过程中出现的新的谈判内容,中国在这些方面总体处于弱势,短期内开放几无可能,从长期来看,开放则是必然的,除非自我设限自我封闭,否则迟早要面临打开市场的时刻。为了有效应对TPP,增强自身适应亚太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能力,中国必须自身主动有为,创造有利的加入TPP的条件,做到未雨绸缪,有备无患。上海自贸区的成立,能够为因对将来的这种局面积累经验,创造开放的必要条件。

综上所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实验区的成立对于中国进一步深化国内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和积极应对TPP都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经济体制改革的含义范文第8篇

市场经济是以承认社会个体的自利行为为基础的,并且以“个人的自利行为会刺激人们对财富的追求

和创造,从而会使每个人的境况更好”这一判断为其理论和制度前提。而自利行为又决定了在缺少一

种约束机制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会为了群体未来的利益着想而去主动约束自己。在债务人的财产不

能够满足所有债权人的清偿要求时,现实社会便必然产生对一套新的财产分配规则的需求。破产作为

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其产生和存在的根本原因在于商品经济和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配置和重新组

合要求做到公正、有序。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

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破产企业的出现已不可避免,

我国的破产制度也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正在逐步的建立和完善之中。但是,由于我国的《破产法》是

早在1986年颁布实施的,所以它受计划经济观念和体制的影响较大,无论是立法理念、制度设计方面

,还是适用范围或与其他法律之间的相互协调方面,都存在着诸多方面的疏漏和不成熟。本文通过分

析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在具体操作和实施当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和

惩治破产犯罪方面存在的缺陷,从强化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完善债权债务“抵消”的规定、破产企业

职工的安置费用以及改善立法和执法环境等七个方面指出了该法需要改进的地方以及改进的方法和建

议。

关键词:破产制度缺陷危害完善方法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代表着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的

一大批高新技术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地涌现出来,并不断发展壮大,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同时,大量的

技术陈旧、管理落后、产品滞销的企业被市场抛弃,走入了破产或半破产的泥潭。因此,出现了一大

批有关债权债务方面的案件,引用原有的法律法规来审理这些企业的债权债务案件,会使许多问题无

法解决或不可操作,现有的法律法规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1986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破产法》)的颁布,对于促进当时

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加强企业改善经营管理状况,提高劳动生产率以及就业观念的转变等都

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同时也为审理企业破产方面的有关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企业破产案件大量涌

现,在审理这些破产案件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根据现行的《破产法》已不能完

全解决这些新的问题,也就是说现行的《破产法》已经不能满足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并

日渐暴露出其诸多缺陷。

本文试图从现行的《破产法》在具体操作和实施当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特别是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

面存在的缺陷,指出该法需要改进的地方以及改进的方法和建议。以期给我国的立法者提供一些借鉴

和帮助。

1企业破产与破产立法

1.1企业破产的含义

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经营性活动并具有独立或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的组织。它是社会经济生活的

基本单位。资本全部或主要由国家投入的,就叫国有企业。[1]

破产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为满足债务人正当的清偿要求,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就

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以分配为目的的清算程序。

破产作为一种经济现象,是商品经济出现之后信用关系建立和发展的产物。而作为一个法律范畴,则

是指对这种信用关系的特殊调节制度,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用关系产生危机时,为贯彻债权人平等

的原则,在体现对债务人救济的同时而设定的一种司法上的债务清理和概括性的财产执行程序。[2]

1.2破产法的含义

破产法是关于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宣告其破产,并由法院对其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分配或由

其进行和解等方面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通过调节和规范破产程序进行中各案件参与人如债权人、债

务人、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第三人,甚至法院的具体行为和活动来达到调节债权债务关系的目的

。破产法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仅指单行的破产法典;后者除包括破产法典外,还包括民

法、商法、刑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部门中有关破产关系的法律规范。[3]

1.3破产制度的产生

破产制度产生于古罗马时期,它是基于商品经济社会内

在的经济规律而诞生的。[4]它的产生首先源于

债权人公正分配要求的满足,此可谓破产立法的首要目的。因为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恒久而无期限的法

律关系,它是一个从发生到消灭的过程,加之债务内容随社会经济发展而日益丰富和复杂,因而,债的

消灭过程必然伴随大量的债务履行争执。这些争执通常可以通过当事人间私下和解或以诉讼方式实施

个别执行来解决,同时,债权人为防止债务人资本亏空,大多能于交易前设置财产担保,使一般交易

取得物权法上的有力保障。然而,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尤其是资不抵债时,必将在对债务人财产的

先后诉讼和先后执行上产生失衡和偏颇,更何况有些债务无法于事前设置担保(如侵权行为之债),

这就必然使正常的债权保护效应减弱或失灵。基于此,“为维持多数相互竟合的债权人间公平清偿起

见,不能不特别考虑债权之实现方法,为此需要而产生的制度,则为破产制度。”[5]

1.4实行破产制度的意义

在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法律调整体系中,破产法具有无可置疑、不容替代的地位。破产法为最终解

决债务清偿、终止拖延提供了有效途径。虽然我国破产法的实施环境还不够完善,但各项基本条件已

经具备。

如果不实行破产制度,企业在基本建设、商品交换中大举借债,欠债不还,便毫无后顾之忧。如果没

有破产法,国家对债的保护就始终存在体系缺陷,永远不可能完备,其他法律、政策的调整效力与作

用也将削弱、丧失,甚至产生相反的副作用。

而实施破产法后,就像在那些欠债不还的企业头上悬上了一把利剑,再不还债就要强制执行,乃至宣

告破产,并追究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这样不仅使企业不敢任意拖欠债务,而且使其在借债时也不得不

量力而行,基本建设投资规模便有了约束机制,甚至经济纠纷也会随之减少。

2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程序基本框架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企业破产案件的破产程序一般应依据下列程序进行:

2.1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提出。

国有企业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时,应当提交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破产的文件;其他企业应当提供其开

办人或者股东会议决定企业破产的文件。

2.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的工作

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应当制

作案件受理通知书并送达申请人和债务人。人民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

将合议庭组成人员情况书面通知破产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并在法院公告栏张贴企业破产受理公告,在

债务人企业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通知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停止债务人的结算活动等,并于

30日内在国家、地方有影响的报纸上刊登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提出的企业破产案件后,应当通知债务人在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有关会计报

表、债权债务清册、企业资产清册以及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资料。

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除可以随即进行破产宣告成立清算组的外,在企业原管理组织不能正

常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下,可以成立企业监管组。企业监管组成员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股东会议

代表、企业原管理人员、主要债权人中产生,也可以聘请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参加。

2.3债权申报及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应在法院公告后3个月内向法院申报债权。

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应当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公告三个月期满后,由人民法院召集并主持。

2.4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

人民法院受

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在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人民法院做出

破产宣告裁定前,债权人会议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的,由人民法院公告

,中止破产程序。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依照《破产法》第四章的规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

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整顿工作由股东会议指定人员负责。整顿期不超过两年。整顿期满,企业

可以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人民法院应宣告终结对该企业的破产程序。整顿期满,企业不能按照

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由人民法院宣告该企业破产。

2.5关于破产宣告与破产清算

如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在整顿期满,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或者因出现法定事由终结

整顿的,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宣告债务人破产应当公开进行。人民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当

公告。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破产企业上级主管

部门、清算中介机构以及会计、律师中产生,也可以从政府财政、工商管理、计委、经委、审计、税

务、物价、劳动、社会保险、土地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人事等部门中指定。人民银行分(支)行可

以按照有关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清算组经人民法院同意可以聘请破产清算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

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承担一定的破产清算工作。中介机构就清算工作向清算组负责。

2.6关于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

1、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债务人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下列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

1、债务人基于仓储、保管、加工承揽、委托交易、代销、借用、寄存、租赁等法律关系占有、使用的

他人财产;

2、抵押物、留置物、出质物,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或者优先偿付被担保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3、担保物灭失后产生的保险金、补偿金、赔偿金等代位物;

4、依照法律规定存在优先权的财产,但权利人放弃优先受偿权或者优先偿付特定债权剩余的部分除外

5、特定物买卖中,尚未转移占有但相对人已完全支付对价的特定物;

6、尚未办理产权证或者产权过户手续但已向买方交付的财产;

7、债务人在所有权保留买卖中尚未取得所有权的财产;

8、所有权专属于国家且不得转让的财产;

9、破产企业工会所有的财产。

此外,债务人的幼儿园、学校、医院等公益福利性设施,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作为破产财产分配

破产财产的变现应当以拍卖方式进行。由清算组负责委托有拍卖资格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

2.7关于破产财产的分配

破产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8关于破产终结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向人民法院报告分配情况,并申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在

收到清算组的报告和终结破产程序申请后,认为符合破产程序终结规定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终结破

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

3我国现行的企业破产制度的缺陷及危害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目标的确立,现行的《破产法》的内容已不

能完全满足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并在实际操作和实践当中日渐暴露出其诸多缺陷。主要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债权人会议职能弱化,债权人自治制度没有得到很好地执行

债权人会议是表达债权人共同意思,参与破产程序

的决议和监督机构。[6]对于破产清算组的组成,人

民法院应当征求债权人会议的意见,但我国《破产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

报告工作”。这就使得债权人会议实际上无权过问清算事宜。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会议主

席不是由债权人会议推选,而是由人民法院指定,使债权人会议缺乏相应独立性和实质性职权。

3.2对债务人财产管理的安排程序上有漏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破产程序即告开始,经债务人申请和解,而开始破产整顿,破产程序并没

有完结,而只是中止。《破产法》在破产宣告前的破产程序进行中,以及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清算组

成立之前这段时间里,债务人的财产由谁监督或管理,没有做出规定,因而为恶意破产人转移财产以

可乘之机,这不仅会给债权人造成损失,也给人民法院处理破产案件形成障碍。

3.3对于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未作规定

近些年来,随着贸易和投资在全球范围内不断发展,跨界破产案件的发生与日俱增。但由于《破产法

》对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未规定而不能把破产企业的境外财产纳入破产财产,对债权人利益不能不是

一个重大的损失。比如,1999年1月16日,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被宣告破产,这一事件至今也没有

审结,其中原因之一与我国《破产法》对破产宣告的域外效力问题未作规定有关,因而使该公司在境

外的财产是否属于破产财产成为争议的问题。

3.4对抵消权未作限制性规定

我国《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可以在破产清算前抵消。”根据

这一权利,破产债权人在破产宣告时对破产人负有债务的,无论是否已到偿还期限,无论债务标的、

给付种类是否相同,均可不依破产程序在破产清算前相互抵消。这一规定显然过于简单,在何种情况

下不得行使抵消权未作限制性规定,结果发生了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境外债务人低价收购破产

债权,通过不当抵消非法牟利,从而损害了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3.5逾期未申报债权视为放弃的规定剥夺了债权人的正当权力

《破产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这一规定过于严厉

,很不合理,是对债权人权力的不当剥夺。因为从法理上看,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不产生形成或

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国外许多国家的破产法中虽然都有债权申报期限的规定,但逾期未申报并不视

为放弃债权,也并非因此而不予清偿,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前仍可补报,只是该债权人就已进行的

破产程序与事项无权再提出异议,须自行承担对其债权的调查确认费用,而且只能参加补充申报时尚

未分配财产的清偿。

3.6债权人不应承担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的有关费用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国有企业破产时,企业依法

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应当以拍卖或者招标方式为主依法转让。转让所得属于破产财产,应用于对破产

债权人分配(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应先交纳土地使用出让金)。但国务院《通知》及《补充通知

》都规定,在试点城市和地区,为妥善安置国有破产企业职工,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不再交纳土地使

用出让金,首先用于支付破产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安置破产企业职工后有剩余的,剩余部分方列入

破产财产,用于分配。破产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其转让所得也应首先用于安置职工,不足

以支付的,不足部分从处置无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所得中依次支付。破产企业财产拍卖所得安置职工

仍不足的,才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同级人民政府负担。上述规定,使破产企业本应列为破产财产作为

破产财产清偿分配而要划出相当部分用于职工安置,使破产

企业债权人承担了本应由政府承担的安置

费用,从而减少了债权人应当受偿的份额,使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失。

3.7为地方保护主义提供了法律空间

《破产法》第五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破产法》

实施意见中规定,破产案件由当地法院一审终结裁定,不得上诉。这种一审裁定的形式,很难保证不

被地方保护主义利用,为企业破产逃债提供机会。根据《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终结后,可以无

条件免除破产人或债权人未依破产程序清偿的债务的继续清偿责任,这样往往会诱使企业利用破产来

逃避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债务而骗取利益。

另外,我国《破产法》对清算组的组成人员未作明确规定,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清

算组的成员由人民法院协同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计

委、审计、税务、物价、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实践证明,这种做法弊端较多

,除了组建困难,组织松懈,易于扯皮和效率不高外,这种主要从当地政府部门选任清算组成员的做

法在地方政府管理经济的职能与方式未根本扭转的情况下,在地方财政单列以及未完全打破条块封锁

的格局下,难免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从而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4完善我国企业破产制度的方法和建议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为了使债权人利益能切实得到保护,使企业的破产更加规范,使我国的企业破

产制度更加完善。笔者认为,对我国的《破产法》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4.1强化债权人会议的职能,并设立破产监查委员会

在债权人会议的组成方面,应取消人民法院对债权人会议主席的指定,规定债权认会议主席由没有担

保债权的最大债权人自然担任。在债权人会议职权中应增加“有权了解破产清算事宜”和“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初选的清算组负责人”的规定,使债权人对破产清算的每一个细节都能够清楚明了,并能够

随时监督清算组的一切工作进程,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

债权人自治是破产程序的基本制度,这个制度包括债权人会议和监查委员会两种形式。监查委员会委

员一般由债权人会议推选产生,代表债权人对破产程序和破产案件的全过程进行监督。通过进一步完

善债权人自治制度,形成清算组、债权人会议、人民法院和破产监查委员会四家制约机制。

4.2增加临时财产管理人的法律规定

为防止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在破产宣告前的破产程序进行中和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成立破产清算组

之前,应设立破产企业临时财产管理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就应指定临时财务管理人接管债务人

的财产,统一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和经营事务,直到人民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后成立清算组。

4.3增加破产宣告域外效力的内容

应当借鉴国际上比较成熟与完善的经验,规定凡属破产企业的财产,当企业被宣告破产时,其境内外

的财产均应纳入破产财产的范围,不得以任何理由转移或拒绝交出该境外财产,应与境内财产一起进

行清算分配。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民事、刑事责任。其条文内容要充分考虑到了不同国家的要求

,对解决跨界破产的困难问题提供一套相对完善的规则。

目前我国正在逐步深化经济改革以适应市场化的要求,那么破产立法应当处于改革的前沿,变革中国

跨界破产立法也正是一个良好的契机。但是,中国必须在管制经济活动的需要和创造积极环境便利国

际投资和贸易活动之间找到适当的平衡。否则,一部现代的破产法可能只是有名无实,在实践中并不

能得到很好地运作。

4.4完善债权债务“抵消”的规定

在债权债务的“抵消”方面重点应规定什么情况下不能抵消,以防止有人钻可以“抵消

”的空子谋取

不当利益。为防止这一权利被当事人滥用,损害他人利益,应规定只有企业破产前形成的债权债务才

有资格申请“抵消”,凡不是破产企业与债权人直接形成的债权债务或企业破产宣告后有人通过不正

当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不能进行抵消。

4.5逾期未申报债权不应视为债权人自动放弃债权

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债权的,立法应给债权人提供在程序上可资补救的机会。

可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未按时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视为放弃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完毕之前

并且不影响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前提下均可向清算组追补申报债权并履行必要的程序,只是该债权人

就已进行的破产程序与事项无权再提出异议,而且只能参加补充申报时尚未分配财产的清偿,并应承

担由此产生的各种费用。

4.6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应全部由政府承担

在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和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转让所得的处理上,国务院两个通知的规定虽然本

意是好的,目的是为破产企业职工着想,维护他们的经济利益,但这样做有两个明显的不足:一是破

产企业职工安置应是政府承担的责任,现要求由债权人来承担,不合情理。二是与我国现行的《担保

法》、《破产法》关于抵押的规定产生立法冲突,会造成行政法规否定法律的后果。建议废除这方面

的规定,使破产企业土地使用权和以土地使用权为抵押物的转让所得的全部用于破产清算与分配,破

产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全部由政府承担。

4.7改善立法和执法环境,尽量减小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首先,应加强立法工作,加快我国的法制进程,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在

制定法律时,要将部门法置于整个法律体系中,作为一个系统来研究,既要考虑到小系统的效力,又

要考虑整个系统的协调,使部门法发挥出它的最大效力。

其次,要制定出相关的约束机制,使各级行政执法部门严格执法,认真对待破产企业债务的落实问题,加强破产程序的监督监管。如果出现有违法违纪行为,要根据有关法律及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

或刑事责任。

第三,要强化企业的商业道德意识,使企业从根本上认识到对商业道德的破坏,就是对市场的破坏,

而最终受损的还是企业本身。因为市场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整体,任何一个环节的断裂都可能最终影响

到整个市场的运作,对于个体来讲,逃避了债务对自己确实是有利的,但是如果每一个个体都丧失信

誉,任意逃避债务,那么交易便无法进行,每一市场主体也都将无法存在。

第四,应废除一审终结裁定不得上诉的规定。如果出现某些地方政府干预审判,一审裁定不公时,使

债权人拥有上诉及再审的权利。

第五,在清算组的人员组成方面,按市场化要求由专业人士组成,只能允许少量相关政府部门的行政

人员参加。清算组组长的选定应由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共同讨论确定,由中介机构中的专家担任。

清算组不能只对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和负责,而应对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报告工作,对两者负责。

结语

破产制度是为了清理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的财产,通过破产程序使得债权人获得公平清偿的法

律制度。企业在必要时实行破产是人类社会的一种进步。

我国虽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法律体系,但是,这些法律多是粗线条的,法律本身的可操作性以及实际

被遵守的程度均与要求有一定的距离。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发

展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

了一定程度的混乱。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

,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

常发展,也给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损害。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各种类型的企业

以及自然人的破产问题都急需立法规制。尤其是原有的破产法仅从国有企业的角度规定破产,既缺乏

完善的破产程序的规定,也对重组等制度缺乏规定,因此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笔者认为,当前完善

破产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从实践来看,假破产和利用破产逃债的问题相当突出。

尽快建立起完善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保证交易安全,不仅关系到党

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大问题,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由于自己对法学相关知识的学习还不够深入全面,加之时间比较仓促和笔者水平所限,有关企业担保

方面的问题、企业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监督问题以及企业破产中的暗箱操作等许多企业破产方面

的相关问题,在文章当中没有被涵盖或没有进行展开讨论,本文的论述可能还很不全面、不成熟,有

些论点可能会存在争议,敬请老师批评指正。

致谢

经过几百个日日夜夜对《经济法》等法律课程的艰苦学习,使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水平得到了很大的

提高。在即将完成毕业论文之际,我要衷心地感谢XXXX的XXX老师,感谢他对我精心的指导和帮助。

虽然我就要毕业了,但我对法学知识的学习永远也不会停止。我深知,在我国建立法制国家的进程中

还有大量工作需要完成,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整个经济社会的经济活动就是在法律

的框架下运行的,这样各行各业就会急需大量的专业法律人才,并且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深化,

法律工作者的地位将会得到进一步的确认和提高。所以说,对法学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将会是我今后

永远的渴望和追求。

我能顺利完成全部课程的学习和论文写作,是与各位领导、老师和同学们的指导、关心和帮助分不开

的。最后,请允许我再一次向所有关心、帮助过我的老师和同学们表示诚挚的谢意!

注释

[1]杨紫烜.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06页

[2]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3页

[3]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04页

[4]王欣新.试论破产法的调整机制与实施问题.http//law-/,2003年4月30日

[5]陈荣宗.破产法.台湾三民书局.1982年版:第1页

[6]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49页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1986年12月2日颁布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颁布施行

[3]范健.商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4]杨紫烜.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张卫平.破产程序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

[6王卫国.破产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9年版

[7]柯善芳.破产法导论.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年版

[8]王欣新.谈破产案件受理后被申请破产企业所涉诉讼的处理.法学家,1993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