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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态修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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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生态修复方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河道;生态系统;构建;植物配置

中图分类号:Q9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6)23-0017-02

1 引言

所谓生态河道,就是在河道的设计与建设中融入生态保护理念,使整个城市河道系统中的各项生态指标都维持在一定范围内。具体来讲,可以从两个方面定义生态河道:一是环境属性上,指河道的设计与建设符合生态发展的要求,河道系统具有较强的稳定性,不会在外界因素的影响下轻易发生改变,保证河道环境功能的发挥;二是从社会属性上,指河道设计符合城市发展需求,并且具备一定的改造条件,可以和城市共同发展[1]。随着工业化水平的发展,城市河道饱受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城市地表径流水的困扰,其水质也很难达到相关标准,构建城市河道生态系统势在必行。

2 城市生态河道的特点

(1)稳定性强。生态河道具有很强的稳定性,能够抵抗外部环境的变迁,河道系统基本处于稳定状况。即使因外界因素影响过大而发生改变,也具备相当的恢复能力,在一定时间内能恢复到稳定状况。

(2)适应动植物生存。城市生态河道的水质需达到国家相关标准,满足常见水生植物、鱼、虾的生存需求。

(3)适应社会需求。城市生态河道应当与周围环境配合,具备一定的观赏功能、游玩功能,能够满足居民休闲、娱乐需求。

3 城市河道生态系统的构建

河道生态系统包括能量物质(例如有机物、毒素等)、生物栖息环境、水质、水量、河床形态、河床材料、动植物等因素,是城市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2]。构建城市河道生态系统,是河道生态整治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需求,是河道整治理论、技术与实践结合的需求,对于提升城市整体环境具有重要作用。在实践工程中,要明确生态系统与河道整体的关系,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才能将其生态效果达到最大化。生态河道构建体系如图1所示。

3.1 分析现状

对河道的水文状况、周边环境、水质污染等问题进行详细调查,明确河道在城市发展中的作用,确定整治方式,最后选择需要重点修复的区域。

3.2 修复方案

根据河道的特点,指定科学的修复方案,内容包括水质修复、生态护坡、景观设计。

(1)水质修复。以水质的污染情况,选择针对性修复技术,常用的技术包括生物修复技术、人工生物膜技术、曝气富氧、生态调水等。

(2)生态护坡修复。应用生态护坡理论对原有护坡进行整改,使其满足河道的功能需求。

(3)生态景观设计。在生态理念指导下,根据城市文化与河道自身特点,对河岸景观、绿化景观、水环境景观等进行设计。

3.3 污染源控制

(1)控制污染源。分析工业污水、生活废水、地表径流水等污染的产生原因与污染程度,与相关部门开展合作,从源头上杜绝污染。

(2)提升市民环境意识。通过多样化宣传工作,促使市民重视河道污染问题,提升市民的环保意识,从而减少污染的发生。

3.4 工程施工

根据工程特点,制定科学的施工方案,交付行业内口碑良好的施工队伍施工。

3.5 科学评价

施工完成以后,每隔一段时间对其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等多个方面进行评价,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后期的改造与维护工作,确保城市河道生态功能的发挥。

3.6 后期管理

管理工作是长期进行的。相关部门要指定完善的管理制度,并配置专门的管理人员,对生态河道进行有效管理。

4 城市河道植物优化配置

4.1 河道植物配置的原则

植物具有保持水土、净化水质、塑造景观的作用,是城市河道生态中的重要组成部分[3]。所谓植物配置,就是利用科学的方法,对植物的品种、数目进行搭配与组合,不仅使其具备一定的生态功能,还能呈现出丰富多彩的景观,实现科学与艺术的结合。在植物配置中,还需遵循物种共生相融、乔灌草相结合、常绿树种与落叶树种混交、深根植物与浅根植物结合、阳性植物与阴性植物搭配、固土护坡功能优先等原则,兼顾经济适用型,才能实现河道植物的优化配置。

4.2 科学计算种植密度

河道的种植环境与公园、道路绿化等还有一定差距,在实际种植中,都会增大植物的种植密度,确保植物固土、o坡能力的发挥。一般情况下,乔木的种植行距不能超过4 m,灌木的株行距在2 m之内,若灌木体形较小,种植应在1800株/hm2左右,若河道环境较差,可以增大种植密度。

4.3 河道植物的配置方式

(1)自然式布置方式。城市生态河道的植物配置与一般的河道绿化不同,与城市绿化也不同,应当避免机械化种植,以亲近自然的布置方式为主。植物状态以自然生长为佳,避免人工造型,根据河道的自然条件,配置适合的植物,确保植物群落的健康共生。

(2)规则式布置方式。为到达一定的景观效果,也便于施工的进行,最常采用的就是此种布置方式。将不同种类的乔木混交布置成特殊图形,灌木布置在乔木的间距中,草本植物播撒在地面,呈现出整齐有序的景观效果。

(3)个性化布置方式。在大多数河道植物配置中,都存在雷同率高、艺术性差、缺少个性等问题。这是因为在植物配种中,过多考虑功能发挥,并没有真正发掘植物本身的个性美,忽略了植物的造型、色彩等元素。例如应用枫树叶秋天也变红的特点,为景观添加更丰富的色彩,体现植物与美学、艺术学的联系,达到更好的景观效果。

4.4 城市生态河道植物优化配置策略

(1)植物多样性为原则。多种多样的植物群落能够提升群落的抗性,对保持植物群落稳定性、抵抗外来物种入侵具有重要作用[4]。多样的植物群落能够丰富河道空间,不仅能为不同生物提供栖息地,还能丰富观赏环境,为人们提供更多的游玩乐趣。

(2)生态适应性优先。要根据当地的气候特征与生态条件选择合适植物,确保植物能够良好生长,例如沿海地区土壤中盐含量很高,就要选择耐盐植物,例如柽柳、木麻黄等;河道边水分含量高,还要选择耐水湿植物,例如水杉、蒲苇。一般来讲,为满足生态适应性,多会考虑使用乡土植物,确保当地生态平衡。

(3)生态功能为主。在河道生态建设中,应用植物的最要原因就是因为其具有一定的水土保持、水质净化、过滤水质、美化环境等功能。因此,要针对不同的环境条件,选择生态功能突出的植物品种。例如水土流失严重地区,可以选择具有良好水土保持效果的南川柳。

(4)兼顾经济成本。在选种上,既要选择来源充足、育苗简单、繁殖能力强的品种,还要选择抗病虫害能力强的品种,降低养护费用,若无特殊需求,尽量选择当地常见植物。

5 结语

生态河道具有很好的生态效益,具有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居民生活环境的作用。在实践中,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修复方案,优化植物配置,并加强后期管理维护,才能确保生态河道功能的长效发挥,从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张 琳,李飞鹏,张海平.基于数值模拟的城市景观水体生态设计研究――以广西苍海湖为例[J].中国园林,2015(10):76~80.

[2]陈志力.平原河道饮用水源水体植物生态系统净化关键技术研究[J].水能经济,2016(1):297.

林业生态修复方案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环境修复;司法救济;司法裁量

中图分类号:D92268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169(2014)04002008

基金项目: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环境修复法律机制研究” (12SFB2058)

作者简介:李挚萍,法学博士,中山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广东 广州 510275)

在环境侵害相关司法实践中,以往司法救济的重心集中在由环境损害所导致特定主体的人身和财产损害,常常忽视对环境损害自身的救济。赔偿受害者的人身和财产损失只救济了其当前损失,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只阻却了加害人将来再次实施侵害行为,却没有解决环境损害状态持续并且继续会对受害者产生不利影响的问题。只有使受损害环境得到恢复才能全面地保护环境和人们的权益,消除社会矛盾,实现可持续发展。环境修复是救济环境损害必不可少的形式。

环境修复通常在政府主导下进行,近十几年来随着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增多,环境修复这一法律救济形式才进入法院司法裁判的范畴。环境修复的责任性质、法律依据、责任形式、裁量因素、行为标准、落实方案等问题随之提出并考问着法律理论和实践工作者,本文以现有司法判决为研究对象,分析环境修复司法判决和执行中的经验和不足,藉此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一、环境修复作为司法救济的一般考察

环境修复作为一个系统工程,包括几个层面的活动或者措施:一是在污染环境中清除污染物质,二是消除和减缓污染物质不良影响的持续和扩散,三是消除或者减少环境的物理、化学、生物等特性的有害变化,四是恢复受损害区域生态系统的功能和价值。以上活动由表及里、由简及繁逐步进行。在这里需要区分一下污染治理、限期治理及环境修复之间的关系。三者都是末端治理措施,但是它们的要求、目的各异。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治理的义务源于排污,达标是一般的要求,但是如果达标排放仍然会有危害的情况下,排污者有义务持续地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限期治理的义务源于超标排放污染物,主要对超标排放的污染源和污染设施进行治理,目的是实现达标排放。环境修复除了要对污染源进行控制和治理,还要考虑恢复已经受到损害的生态环境,实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排污者进行限期治理的司法判例不少,而关于环境修复的判例是近十年才出现,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涌现的近几年。

环境修复作为法律救济的形式多出现在两类案件中,一是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中。如贵州清镇市人民法院在贵阳市两湖一库管理局诉某化工厂水污染责任案(以下简称贵阳两湖一库案)中,法院判决被告A化工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其磷石膏尾矿库废渣场对环境的侵害,即停止该磷矿石膏尾矿库废渣场的使用,并于2008年3月31日之前采取相应措施,排除该磷矿石膏尾矿库废渣场对环境的妨碍,消除对环境的危险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07)清环保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昆明市环保局诉昆明B公司与C公司环境污染侵权案(以下简称昆明养殖污染案)中,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污染水域治理成本41721万元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昆环保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书。。广州海事法院在广东省珠海市环境保护局诉台州东海海运有限公司、中国船舶燃料供应福建有限公司海域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以下简称珠海海域污染案)中,判决被告承担珠海市为恢复环境原貌而需投入的费用,计6 628 800元; 已投入的清污费用共325 000元等损失广州海事法院(1999)广海法事字第88号判决书。。无锡市中级法院在锡山区人民检察院诉李某、刘某破坏道路交通环境公共安全案(以下简称无锡防护林案)中,法院判决盗伐高速公路防护林的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在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指定范围内共同补种意杨树19棵(相同树龄),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一年六个月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09)锡法民初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书。。

二是环境刑事案件。在部分环境刑事案件或者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法院的判决也以环境修复成本为处罚和量刑的依据。天津北辰区人民法院在宋友生等违法倾倒废酸污染环境案中,查明被告宋友生等6人共违法排放废硫酸2 000多吨,经鉴定,倾倒的酸性废液是具有腐蚀性的危险物质,造成严重水体污染,污染修复费用最低为600万元。据此,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宋友生等6人有期徒刑6到3年不等,并分别处罚金共计228万元。清镇市人民法院在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诉郎某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除了判决被告有期徒刑和罚金等刑事责任外,还判决被告赔偿盗伐林木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失并于判决生效后90日内在案发地补种树苗145株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07)清环保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昆明市某区检察院诉李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红豆杉木板)案中,法院考虑被告主动提出自愿缴纳罚金二万元,作为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修复补偿,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期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环保刑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

环境修复诉讼案件的属性也说明了一个事实,环境修复所救济的环境损害属于公共利益,一般在公益诉讼中出现。目前的环境修复实践中,以水体环境、土壤环境,森林、草原、矿山等自然生态系统修复为主,涉及环境修复的司法案件也主要由水污染、土壤污染和自然资源破坏引起,与目前环境修复的实践大体一致。对环境功能和价值的恢复只能通过环境修复来进行,由于在市场上通常没有环境功能和价值的替代品,因此,单纯金钱赔偿没有意义,但是法律并不排除以环境修复为目的的成本支付和填补,环境修复成本也就成了对环境损害进行赔偿的衡量标准。

环境修复案件的区域分布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位于设立有环保法庭所在的区域,特别是贵阳、昆明、无锡等地,二是多发生于沿海大城市特别是位于海事法院所管辖的区域。这与环境司法实践的发展水平以及法院对于环境损害救济的认识水平直接相关。

二、确定环境修复责任的法律依据

相关司法案例显示,法院主要是根据传统的民事责任规则来确定环境修复责任的。民事责任的目的是对已经造成的权利损害和财产损失给予填补和救济,使其恢复到未受到损害前的状态,体现出补偿性和恢复性的特点。我国的《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等法律都规定了“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方式。

贵阳两湖一库案中,法院判决被告停止该磷矿石膏尾矿库废渣场的使用,采取相应措施,排除该磷矿石膏尾矿库废渣场对环境的妨碍,消除对环境的危险。判决书列举的法律依据包括1996年颁布的《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134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昆明养殖污染案中,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污染水域治理成本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第65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15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六)赔偿损失”。

无锡防护林案中法院判决两被告在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指定范围内共同补种意杨树19棵(相同树龄),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一年六个月的依据是1998年颁布的《森林法》第39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拒不补种树木或者补种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林业主管部门代为补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支付。”

珠海海域污染案中,法院判决被告承担珠海市为恢复环境原貌而需投入的费用以及已投入的清污费用等损失的法律依据是1982年颁布的《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海洋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造成污染损害的一方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在2013年6月17日联合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公私财产损失”范围的计算方面明确将“为防止污染扩大、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纳入其中。在追究污染破坏环境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可以依法要求责任人承担修复环境或者承担修复环境费用的责任。环境修复责任的存在也是在许多环境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缘由。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历史悠久,有不少的学者和实务界人士都有认为,上述民事责任包含了环境修复责任。应该说环境修复具有恢复原状的性质。两者有一定的同质性,都要求通过恢复受到损害的权利客体来救济权利主体的权利。但是两者存在明显的差别。一是救济的权利不同,民法的恢复原状救济的是民事权利,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环境修复救济的是环境权。环境权不是传统的民事权利,而是具有公共性、共享性、生态性的新式权利。二是救济的利益不同。恢复原状保护的是私人利益,环境修复保护的是公共利益。三是范围不同。恢复原状指向范围广,包括特定的物和所有的可恢复的民事权利。环境修复范围小,只指向环境损害,即受到损害的环境功能、生态服务价值的修复。

通过对两者内容、范围和性质等方面的比较分析,民法的恢复原状责任与环境修复责任有一定的重合,但是它不能完全包括环境修复,前者为私法上的救济,后者主要体现为公法上的救济,因此,在环境修复过程中需要公权主体、公共机构的介入,需要有区别于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衡量机制和保护机制,这是民法和侵权法难以顾及的。现有的民事立法并没有规定环境损害是一种必须救济的损害类型,导致实践中环境修复在大部分环境污染案件中缺失。此外,环境私益诉讼基本上无法启动环境修复,环境公益诉讼目前门槛太高,各地都尚属于探索阶段,因此,涉及环境修复的诉讼极少。案件少从另一方面印证了追究环境修复责任法律依据的不足,亟待环境保护立法将环境修复责任明晰化。

三、环境修复的标准和方案

(一)环境修复救济的启动标准

环境修复作为一种救济方式应该根据什么条件启动?是原告的请求,还是环境损害大小?是国家标准或者专家建议,还是根据环境保护的需要?从目前已有的环境修复司法案例来看,进入司法程序的环境侵权事件都已经产生严重的环境损害后果,该后果有的是污染长期累积的结果,有的是突发性污染事故造成,环境修复判决通常是根据原告的请求而做出。原告在这些诉讼中提出的诉讼请求有几类:(1)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补种树木;(3)恢复环境原貌;(4)赔偿生态损失;(5)赔偿治理污染、清除污染费用等。在原告提出了必要的证据证明环境损害的严重性,环境修复、治理的必要性和合理的方案后,法院通常会支持这些诉讼请求。由于进入司法程序的环境修复案件不多,法院做出环境修复的决定完全是基于个案分析。

这种环境修复启动方式是否会与行政机关的环境修复计划存在冲突和矛盾?笔者认为,行政机构与司法机关对环境修复的启动机制不同,冲突必然会有。司法启动是基于个案的分析,行政启动是基于整体的考虑,通常是在对特定区域污染场地进行风险排查、评估,项目筛选之后,确定高风险的污染场地优先修复。由于两类机构都有权启动环境修复,从理论上讲是依照各自职权独立做出的决定,不应该相互妨碍,但是实践中相互之间需要进行一定的协调,目的是避免给当事人造成双重的成本付出,或者相互矛盾、无所适从。

(二)修复的目标及方案

环境修复应该达至什么目标呢?从各国立法上考查,一般要求修复的目标是将受到污染或者破坏的环境恢复到“未受污染前的状态”,“原来甚至更好的状态”,“恢复受到影响的环境的所有利用价值。”等等(P145-147)。而在实践中,如何理解和实现这些目标是一大现实问题。从严格意义上讲,环境受到污染和破坏后,恢复原状,包括内在功能和外表状况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所谓的修复原状只是最可能地接近。一方面是表面状况的回复,另一方面是环境功能的回复。当原地恢复不可能的时候,采取异地恢复。当现时修复不可能时,采取将来恢复。在没有可能单独恢复的情况下,采取将来整体恢复。当恢复有可能的情况下,以恢复环境为民事责任的重要形式。在不可能恢复的情况下,对消失的环境价值进行经济估价进而赔偿。

修复应该根据法院或者主管部门认可的修复方案进行,修复方案的制定需要除了考虑修复的目标要求外,还需要考虑加害方的经济能力,现实的技术条件,受害者及公共利益的要求等情况。据此,确定环境修复目标和方案的具体考虑因素包括:一是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受到损害的程度。二是环境可修复性。三是环境的未来用途。四是受害者的要求。五是加害方的经济能力。

相关案例显示,判决书本身通常只对修复提出笼统目标,这些目标包括停止对环境的侵害,排除污染危害,消除环境危险,恢复水质,补种树木,恢复天然渔业资源,赔偿环境损失等。但是一般没有具体修复要求。修复的内容和范围往往在专业机构做出的环境损害评估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出的治理或者整治方案中体现。

贵阳市两湖一库案中的修复方案是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向未修建相应配套环保设施的磷石膏尾矿渣场堆放新的磷石膏废渣,修建相应的渗滤液回收装置,以尽可能地阻挡磷石膏废渣向外产生新的渗滤。同时,被告还要严格执行贵州省人民政府在案件前下发的对违法堆放磷石膏尾矿渣场的综合整治方案。该整治方案要求被告对剩余废渣及被污染的泥土进行清运,保持水土稳定,防止水土流失,尽快排除涉案废渣场对环境的妨碍,消除废渣场对环境的危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07)清环保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书。。

昆明养殖污染案中,法院判决两被告支付污染水域治理成本41721万元。该治理成本根据昆明环科所出具的《治理成本评估报告》确定的。大龙潭水系地表水,但由地下水生成。恢复被污染的地下水水质需要较高的技术,昆明环科院针对已被污染和将可能被污染的大龙潭水做出了治理方案。虽然两被告对村民进行了赔偿并暂时解决了村民目前的饮用水困难,但无法从根本上保证村民的饮用水,故《治理成本评估报告》提出建设治污设施具有必要性。大龙潭水目前仍处于被污染中,且该污染在雨季和非雨季所呈现的污染严重程度有所不同,大龙潭水质不稳定,故《治理成本评估报告》针对大龙潭水在污染严重时提出建设的治污设施仍具有时效性。故法院对报告予以采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昆环保刑终字第3号刑事判决书。。

珠海海域污染案中,原告在两被告轮船发生碰撞,其中一首轮船所载重油泄漏,造成珠海市部分水域及海岸带污染后,委托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对油污造成的环境影响、经济损失进行评估、核算。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出具了《珠江口“3・24”重大溢油事故珠海市近岸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显示,油污造成珠海市经济损失主要包括:(1)为恢复环境原貌而需投入的费用6 740 800元,扣除已投入的112 000元,仍需投入6 628 800元;(2)应急清污费用共325 000元广州海事法院(1999)广海法事字第88号判决书。。

青岛海事法院审理的原告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诉被告联合远洋运输公司的“山姆”轮污染赔偿案中,原告请求赔偿渔业资源损失和海洋生态损失案。经原告申请,被告与原告协商并由法院委托青岛三杰海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对本案的溢油污染损害进行鉴定,确认“山姆”轮溢油事故的发生,导致了烟台崆峒列岛及周边海域的渔业资源密度明显减少。截止到2007年11月份进行调查时,仍然有部分调查站位捕获的海洋生物体内的石油烃含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海洋生物质量评价标准》的三类标准,说明其影响程度在短期内尚未消除。经司法鉴定,此次“山姆”轮的溢油事故造成原告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金额计人民币239174万元;天然渔业资源经济损失金额为直接经济损失的3倍,即人民币717522;对渔业资源的合理的恢复措施的费用为补充主要游泳生物损失,修复游泳生物群落,需要幼体购置费为1 40469万元,运输和放流等其他费用264万元,合计共需费用1 43109万元。而法院认定:“渔业资源损失是对已受损的渔业资源进行的计算,而资源恢复是就现有损失恢复到受损之前的状态的计算。司法鉴定同时将使用两种损失赔付方法,显属重复计算。应以司法鉴定报告确定的恢复措施的费用为需要幼体购置费为140469万元,运输和放流等其他费用264万元,合计共需费用1 43109万元作为计算损失的首要方法。”青岛海事法院青海法烟确字(2007)第1号判决书。

从目前的环境修复司法实践看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修复的目标模糊,不统一。不同判决书对环境修复的要求差异很大,二是修复目标单一,修复往往只针对个别的环境要素和环境问题,考查目标单一、标准单一,没有将环境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来看待。重视环境目标,缺乏生态、社会、文化方面的考虑。三是环境修复标准缺乏。修复工作没有可以依据的标准,包括方法标准、目标标准和验收标准。四是修复程序缺乏指引。修复目标和方案的确定过程缺乏利益相关人的参与,专家和技术机构的参与缺乏规范性指引,责任的落实追踪、修复的验收程序不完善。

四、环境修复的责任方式

法院判决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方式包括行为责任和经济责任。行为责任是判决责任人自行出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环境恢复的责任。这种方式下,金钱责任和行为责任合而为一,行为人在专业机构或者政府部门的指导下有权决定具体的修复技术和措施。无锡中院的经验认为在环境评估还不完善,经济成本难以核算的情况下,判定责任人按照一定的要求承担修复责任可以避免许多难题(P278)。

经济责任是判决责任人承担环境修复责任的成本费用。当责任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拒绝承担环境修复责任,没有能力或者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环境修复责任,可以由他人代为履行环境修复责任,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昆明、广州等地的案例则倾向于将修复责任核算为一定的费用,责令责任人支付费用。这些费用或者直接用于赔偿和补偿环境修复行为,或者上交国库以待将来之用。

已经提起的环境修复诉讼案件中,对环境修复责任和成本费用的考虑存在很大的差异性,如有关环境修复的成本请求,有的是按照被告应缴纳排污费的5倍标准支付环境修复费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1)清环保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有的是按照被告违法排放有毒废液而节约了处理费用30万元作为被告应该承担的赔偿数额,用于治理被告所损害的生态环境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12)清环保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有的是按照环境损害鉴定报告提出环境修复费用请求广州海事法院(1999)广海法事字第88号判决书。。在确定环境修复的义务主体、责任方式和责任边界方面也没有统一的做法和尺度。为此,凸显出在环境法中规定和完善环境修复责任和相关制度的急迫性。

环境修复是一个系统工程,有繁有简,大的工程专业技术性很强,不是普通企业可以完成的,即使是排污企业,也不一定具备修复受其污染环境的能力。所以各国环境法普遍规定了环境治理或者修复代履行制度。如我国现行的《水污染防治法》第76条规定,有严重污染环境行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但是根据什么原则确定代履行责任仍然是一个不太确定的问题,目前的司法实践做出代履行的决定,有的是责任人仍然存在,且有履行能力,有的是责任人的主体资格已经消失,有的是责任人明显缺乏履行能力。代履行方案多遭到被告方的质疑,认为治理没有必要、方案不合理、成本太高等。

本文建议通过立法明确在下列情形下才采取代履行措施:(1)责任人拒绝履行或者履行达不到要求;(2)责任人已经被责令停业、关闭或者撤销经营资格;(3)责任人丧失或者缺乏行为能力;(4)为了消除紧急环境影响的需要。代履行的方案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作出,方案的制定过程最好有责任方的参与,无法参与的,责任方应该有机会对方案进行质疑并提出意见。

私益诉讼中的恢复原状的标准可以采用合同规定的标准和要求或者受害者认可的标准和要求,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内的事项。但是环境修复涉及公共利益。所谓公共利益是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在特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从私人利益中抽象出来能够满足共同体中全体或者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共需要,经由公共程序并以政府为主导所实现的公共价值。公共利益有多层面、多维度,公共利益的代表主体也是多元的,不同的主体有不同的关注点。关注湿地的环保组织重点关心恢复湿地,关注渔业资源的政府部门主要关心恢复渔业资源。当某个公益诉讼原告启动了一起公益诉讼后,法院对公共利益的审理是否以原告提起的为限,还是对公共利益进行主动、全面的审查?这个问题也涉及到环境修复方案的大小。有的法院认为审理环境案件时,不能只是简单地审理涉及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内容,应当主动审查。在当事人没有提出修复环境诉讼请求时,主动做出修复环境的判决,体现了司法保护环境的能动性,也体现了司法保护环境健康与安全的根本目的(P279)。笔者认为,法院的司法职能决定了它审理案件的范围仍然是“不告不理”,当然,如果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有其他重大违法,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通告相关情况,或者建议原告补充诉讼请求。

五、环境修复责任的法院执行与行政辅助执行机制

(一)环境修复司法执行的探索

环境修复具有公益性、技术复杂、履行过程长、介入主体多等特点,环境修复判决做出后,其执行具有独特性。司法机构有必要探索一条符合环境保护规律的司法执行路径。在贵阳两湖一库案中,法院确立了执行回访制度。判决生效后,环保法庭的法官高度关注判决的履行情况,经常性地与被告沟通并到污染整治现场督促被告履行判决确定的法律义务。被告虽然按照整治方案的要求修建了新的环保设施,但是由于被告产生新的磷石膏废渣的生产线一直未停产,直接影响到环境污染治理的效果,原告两湖一库管理局向环保法庭申请强制执行生效判决。环保法庭根据已经开展的前期工作情况,迅速组织承办法官制定执行方案,并向被执行人下达了限期执行通知书。环保法庭在详细了解被执行人在停止新的污染物产生方面面临的实际困难后,组织申请方和被执行人进行协商,并与案件执行中涉及的其他利益相关方进行沟通,希望各方理解环保法庭的执行工作,能够主动停止该磷胺生产线的生产。通过上述努力,被告终于停止和拆除了其磷胺生产线,这意味着今后将再没有新增磷石膏废渣堆入环保法庭判决停止使用的磷石膏尾矿库,而十几年来旧存的百万余吨磷石膏废渣也将变废为宝成为水泥等产品的添加剂而被逐步消耗,至此,对红枫湖上游产生危害的一个主要污染源将被彻底消除(P8-9)。本案执行的最大特点是环保法庭法官将案件执行作为自己的重要职责,全程介入案件的履行和执行工作。主动了解案件执行的进度、效果和困难,及时与各方沟通,帮助处理执行中的困难,通过司法的说服教育和强制威慑作用,为环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

昆明养殖污染案采取的是另外一种执行方法。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污染水域治理成本。这笔费用支付给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该资金是为了鼓励和支持环境公益诉讼,解决环境公益诉讼中调查取证、鉴定评估、诉讼费用、环境修复以及执行救济资金短缺等问题,根据《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而设立。昆明市环保局开设救济资金专门账户,对救济资金统一核算和管理,救济对象向市环保局提交资金使用申请。救济资金的用途包括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侵权人给环境造成的损害进行修复的费用。修复环境所需费用,以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并执行到位的赔偿金额为限2010年10月2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的《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本案判决被告支付治污设备的成本、运行费及相关的评估费用41721万元,由昆明市人民政府按照《昆明市环境公益诉讼救济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使用。这意味着本案受到污染损害的环境修复工作将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代为履行。

无锡防护林案的环境修复方案是判决被告在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指定范围内共同补种意杨树19棵(相同树龄),并从植树之日起管护一年六个月。补种树木及管护期间,由无锡市锡山区农林局负责监督。法院的判决不仅仅强调传统的“恢复原状”,要求栽种树木属于财产意义上的恢复原状,只有对补种树木进行养护,恢复其生态功能才是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修复。但是栽种什么树木才能有效起到防风固沙、蓄水保土、防止道路产生横向风流的作用,栽种在什么样的地域范围和水土条件下才能适合生长、成长多久才算最终成活、需要进行怎样的管护才能达到恢复环境的目的,这些都是司法权无法达到的边界,有赖于农林局的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P74)。

(二)环境修复中司法与行政的联动

尽管各地的司法机构在保护环境方面做了许多的探索,但是毕竟司法权有其局限性,进入司法程序的环境修复通常在产生了纠纷之后,应受害方的请求而发生。司法的考量标准更侧重于纠纷的解决,责任的承担,但从公共利益、经济技术的合理性及可行性方面的考量可能有所欠缺。司法过程中的环境修复工程往往只能关注环境修复的个别环节和因素。

环境修复是一个系统工程,一般在行政主导下进行,它可以贯穿于环境管制的整个过程,在环境保护机构的监督管理下,在环境技术机构的指导下,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进入司法程序的环境保护行为也需要符合这些要求,只是这一履行过程多了司法权和司法强制力的介入。然而,司法机关毕竟不是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机构,没有环境监测、监督能力,缺乏环境专业人员和环保技术机构支撑。即使中国已经出现了100多家环保法庭,有了一批相对熟悉环境保护的法官,这种状况也不会有明显改变。所以,在环境修复案件中,应该有代表环境公共利益、行使环保职能机构的介入及监督。

此外,环境修复案件的履行期比普通案件长,通常持续多年,有的甚至十几年,司法机构没有相应的执法人员可以长期追踪这些案件,对环境保护工作负有首要监管职能的是环境保护与资源管理行政部门,法院判决不作为的主管部门或者通过司法和行政联动机制建议主管部门对环境修复进行监管既是对行政权的尊重也是对行政权的监督。除了紧急情况外,政府对环境修复工作有整体上的考虑,如根据环境危害和风险大小确定修复的先后顺序,根据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造成的各种损害设计修复方案,根据区域未来发展的定位和规划设定修复目标。所以,环境修复工作在行政过程和司法过程中的考虑和安排可能出现不一致,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进行审理时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和协调十分必要。

为了协调环境行政执法和环境司法工作,目前许多地方建立了环境行政和司法联动或者协调机制并颁布了相关的文件如无锡市环境保护局、无锡市公安局、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无锡市监察局2013年联合的《关于建立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机制的意见》。万州区法院、区政府法制办、区环保局、区林业局、区国土资源局、区水利局、区农委等七部门联合下发《关于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类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动机制实施意见》,玉溪市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与环保局于2008年联发《关于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工作的意见》。许多地方以联席会议等形式建立环境行政与司法联动机制。,但是这些文件层次较低,由多部门联合,没有牵头单位,难以有效协调行政权和司法权,而且这些文件关注的重点是案件调查和移交方面的事务,对于案件审结后的执行,特别是环境修复涉及甚少,因而,笔者建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环境修复的路径和程序,无论是行政机关,还是司法机关都按照统一的程序来确定环境修复事宜。明确规定环境修复过程的监督程序,由法定监督机构和司法机构联合监督环境修复案件的履行过程。

林业生态修复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库区;生态修复;水土保持

中图分类号:TV62 文献标识码:A

随着科技的进步、经济的迅猛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渐提高,对自然资源的索取、环境的破坏日益严重,致使土地肥力下降,水土流失严重,治理的步伐远落后于破坏的步伐。有资料显示,我国主要耕地区长江流域的水土流失,已从20世纪50年代的36万km2增加到目前的74万km2,占流域总面积的4%,流域土壤侵蚀量达30多亿t。全国水土流失总面积由建国初的116万km2增加到367km2,约占国土面积的38%,每年流失的土壤有50多亿t,损失的氮、磷、钾养分相当于全国化肥年产量的1/2,由肥力下降而造成的低产用地面积已占全国耕地面积的2/3,因荒芜并进而荒漠化的土地达262.2万km2,占国土面积的27.3%,并且每年还在以2460km2的速度扩展着[1]。现因水土流失造成的水库泥沙淤积、水污染等问题日益增多,已严重威胁到大坝的日常运行和居民的生活饮水安全。防治水土流失已迫在眉睫,而生态修复正是彻底解决这个问题的最有效途径。

1 生态修复的有关概念

人们往往难以将生态修复、生态恢复和生态重建区分开来,实际上三者存在明显的分界线,即起主导作用的对象不同。其中,生态恢复的基础条件是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较小,当停止人为活动对其的干扰后,依靠生态自身的休养生息,按照自然规律进行演替,最终可以恢复原有的自然状态;生态修复是通过辅助人工措施来人为地加速生态恢复的进程,事实上它仍以大自然本身的演化为主;生态重建中起主导作用的是人类,主要采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对生态系统进行规划、设计和整治,从而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生产力,恢复生态健康,使生态系统进入良性循环,其实质是维护和恢复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2-3]。

2 实施库区生态修复的原则

2.1 因地制宜原则

针对不同的流域、不同的环境,应结合其水文、气象、地质等因素,分别对待,切不可一味地采用同一种处理方法。例如:对于气候适宜、人为活动较少、自然环境破坏程度轻微的区域,主要采用封山禁牧的方法,同时辅以人工措施。而对整个库区或整个流域进行大面积的生态修复时,应先根据其生物多样性、环境特点、周围人为活动的程度等进行分区,再对不同区域分别制定有针对性的生态修复实施方案[4]。

2.2 生态学与系统学原则

进行生态修复时,应采用系统学相关理论,结合生态系统的自身演变规律、整个食物链系统、生物多样性、生态位等,提出最佳的实施方案,使生态系统的物质和能量循环处于最优状态[5]。在修复初期,应尽量培养并保证本地物种的完整性,排除外来物种的干扰,这往往是人们最易忽视但又最有可能阻碍生态修复进程的关键所在[6]。

2.3 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是指是否有充足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的支撑、是否有安全可行的技术措施、是否影响周围群众的生产和生活、在思想上是否被人民群众和社会所接受等。

2.4 风险最小、效益最大原则

由于人们对生态系统的理论研究不完善,其复杂性和可能存在的突变性将会使生态修复的成果较预计有较大的偏差。换而言之,生态修复是风险与效益共存。因此,在生态修复的前期准备过程中,不仅要考虑可能产生的超额经济和技术投入,也要预估其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以及收益周期,确保以最小的风险获取最大的效益。

2.5 自然修复和人为措施相结合原则

人与自然应和谐共处。做好生态修复,第1步就应该减少甚至是禁止因人为活动而造成大自然破坏现象的发生,给大自然自我修复的空间和时间[7]。特别是在经济发展较为滞后、交通不发达、设备及物资难以到达的地区,依靠植被的自然恢复便成为生态修复的主要手段[8]。但为加快生态修复的步伐,缩短收益周期,借以获得最大的效益,人为措施和自然能力相互配合是必不可少的,人为的管理、水土保持措施等都有助于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9],但这一切都应建立在原有自然状态的基础上,避免过多地进行人为改造。

3 库区生态修复的实践方法

以流域边缘为界限,整个水系将呈树枝状,主河道为树干,各支流为树枝。在整个流域中,地形地貌不尽相同,水文气象也各有差异,周围群众思想观念、耕作方式、人为活动影响程度等也不同,因此,库区作为整棵“大树”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它与流域共生共利而又相互制约[10]。在规划设计时,应将库区生态修复纳入整个流域生态修复的框架中,统筹考虑,综合治理。

3.1管理措施

3.1.1对库区周围正在进行或即将进行的开发建设项目严格控制,特别是对水质污染较大、生态破坏较为严重、会产生大量弃土弃渣的项目应进行禁止或处理。

3.1.2对于上游河道两岸的居民住宅区,应选择距离河道较远且方便人们生产生活的合适位置设立垃圾集中放置场地,并定期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填埋处理,且禁止在主河道两侧岸坡特别是河滩地进行耕作。

3.1.3减少放牧,推行圈养。

3.1.4加强对周围群众的水土保持宣传和教育,增强其环保意识。

3.2工程措施和植物措施

3.2.1在库区内的沟头、沟岸建设多层围堰式拦水埂或埂墙涝池,并辅以植物防护墙,植物种类的选择以根系发达、耐寒耐旱的灌丛植物为主。

32.2在主河道两岸种植防护林,可选择成活率高、抗逆性强的乔木,例如刺槐、杨、柳等。

3.2.3对于处于流域中上游小型支沟、毛沟,一般主要采用乔灌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植被固土及恢复,以达到最大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

4 库区生态修复的发展趋势

目前,库区生态修复无论在技术层面,还是在基础领域中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今后,库区生态修复研究的发展方向及应考虑的主要问题有以下3个方面[11-16]:

4.1完善生态修复机理研究

加强对导致生态环境退化的外在因素(如水文、气象、地质、人为扰动等)、不同破坏程度下生态系统的修复潜力及恢复机制等进行研究,以便于制定修复方案,确立修复目标。

4.2生态修复工程分区标准及验收规范研究

包括两方面:研究如何对生态修复进行分类,并确定各类别的验收标准;在技术上确定抽检内容和方法。

4.3生态修复的环境效应

加强对实施生态修复后环境效应的实时监测,综合水土保持、植被恢复、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各方面的指标并进行分类与分析,从而建立一套完整的评价体系,对生态修复的效果进行评估。

参考文献

[1]罗祖德.中国的生态危机[J].人与自然,2004,(11):20-22.

[2]梁宗锁,左长清.简论生态修复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J].中国水土保持,2003(4):12-13.

[3]焦居仁.生态修复的要点与思考[J].中国水土保持,2003(2):1-2.

[4]王俊玲.结合退耕还林实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工程[J].甘肃林业,2004(4):16-17.

[5]丁圣彦.生态学[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4.

[6]陆静依.美国环保署水生生物资源生态恢复指导性原则[J].上海水务,2001(1):50-53.

[7]左长清.实施生态修复几个问题的探讨[J].水土保持研究,2002(4):4-7.

[8]喻理飞,朱守谦,祝小科等.退化喀斯特森林恢复评价和修复技术[J].贵州科学,2002(1):7-13.

[9]胡根华.关于加快江西省旅游区水土保持生态修复技术研究的思考[J].中国水土保持科学, 2004(3):108-110.

[10]李志斌.长治市小型水库调查及库区生态修复探讨[J].山西水土保持科技,2011(4):28-30.

[11]崔爽,周启星.生态修复研究评述[J].草业科学,2008(1):87-90.

[12]胡晓静,吴斌.水土保持的可持续发展:生态建设到生态修复的转向[J].水土保持研究,2006(1):168-169.

[13]张志国,张晓萍,张芹等.我国水土保持生态修复及其存在的问题[J].中国水土保持,2007(11):38-42.

[14]焦士兴.关于生态修复几个相关问题的探讨[J].水土保持研究,2006(4):127-129.

[15]王治国.关于生态修复若干概念与问题的讨论[J].中国水土保持,2003(10):4-5.

林业生态修复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园林规划;竖向优化;设计;自然主体

“适宜”指的是合适、相称,而“减量”秉承的是最小化原则。强调竖向设计的“适宜”和“减量”需要在评价的基础上有的放矢、精确计算、进行设计,在达到设计目的的基础上施以最小化的扰动,以实现对环境的保护和投入的最优化。同时,还应当坚持土方就地平衡的原则。土方的就地平衡就是要达到设计范围内的土方平衡,尽量避免异地取土,审慎对待客土,这一原则在控制工程造价与生态环境恢复方面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1设计要点

通过对风景园林规划设计范围整体进行生态敏感性评价后,划分出的生态敏感区域内植被、地形等均不宜被扰动。无游憩等活动的区域也无需进行调整,维持现状的存在具有更为积极的生态意义。但是其中部分坡度过陡、威胁到游览安全的区域可进行适度的人工干预,使其处于安全的状态,避免事故的发生。选址得出的生态敏感度较低、适宜建设的区域是提供游人活动的主要场所。在这些区域内,应根据空间营造、排水、栽植等设计需求,甄别出竖向需要优化或改造的范围。如:排水不良的低洼地;地形过于平坦,无起伏变化,美感度不突出的区域等等。风景园林规划设计中竖向设计的关键之一在于科学选择竖向需要调整的范围,并制定适宜的设计方案。适宜与减量也是景园环境与城市用地中竖向设计最大的区别所在。虽然城市环境中也强调对自然地形的利用,但是功能仍在设计处于绝对的优先地位。而景园环境中存在着大量的敏感地区,地形的扰动必须以保护为前提。同时,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目的在于展现场所特色,对道路的坡度、标高,以及建筑物等没有严格的要求,而是强调随形就势、因高就低,因而竖向设计工作的“弹性”较大,便于系统内的平衡与优化。

2用例分析

竖向设计的结果最终由地表的形态呈现,因而与依附于地表存在的风景园林要素,如:道路、水系、建构筑物、场地、植物等关系极其密切。竖向设计需要满足以上这些要素的设计需求,是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地形作为纽带将上述风景园林要素相互动态关联,并将系统性、动态性反映于土石方量的调配工作。在此结合江苏•福冈友好樱花园的竖向设计对这一工作的系统性加以阐释。江苏•福冈友好樱花园位于江苏省南京市钟山风景名胜区明孝陵景区,始建于19%年,原有面积20亩。每年有大量中日友好人士前来樱花园友谊交流,是南京著名的赏樱处,也是江苏与福冈两省县举行友好活动的重要场所。由于年久失修,园内景观呈现颓败之势,设施也己破败,根据甲方要求,提升樱花园景观并扩大面积至60余亩(约40000平方米)。笔者随导师参与了樱花园景观的提升工作,该项目的特点之一在于竖向设计,故在此作为案例加以展示。樱花园位于钟山南麓,本底为自然山地,园区内部北高南低,整体地形具有一定起伏,但局部场地平坦,缺乏空间变化。同时,园区内水系原为人工硬质驳岸,破损严重,不仅景观效果不佳,而且硬质池底存在严重渗漏,池水难以存续,池塘、沟渠干涸:而东部场地积涝,导致樱花长势不良。针对以上问题,该项目的设计重点之一在于利用竖向设计重新梳理山水关系。首先从水系入手,设计破除了原有的硬质驳岸及池底,疏浚、整理了园区水系形态。采用HDPE膜结合覆土,在解决了水量存蓄的同时栽种水生植物。通过自然驳岸的打造,在营造跌水、漫滩的优美水景。其次,营造局部的微地形。在自然驳岸改造同时,利用产生的土方进行水系周边微地形的营造,不仅解决排水不佳而导致的樱花长势不良的问题,还增加了空间层次,与整体山地大环境相呼应。

3结论

通过设立自然式道路排水暗沟,避免软质场地由于地形营造而导致的园区内道路积水。该项目通过系统化竖向设计,同时实现了水系营造、地形营建、排水梳理、栽植优化的多目标综合设计,可谓是“一举四得”。

参考文献:

[1]包瑞清.计算机辅助风景园林规划设计策略探讨[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Vo1.12.No.1

[2]卢明森.“从定性到定量综合集成法”的形成与发展—献给钱学森院士93寿辰[J].中国工程科学,2005(1),Vo1.7,No.1

[3]郭涌.当下设计研究的方法论概述[J].风景园林,2011(4)

[4]魏力恺,张欣,许纂,张听楠.走出狭隘建筑数字技术的误区[J],建筑学报,2012(9)

林业生态修复方案范文第5篇

关键词:菜子湖流域;洪水;水毁恢复;退耕还湖;生态建设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TV52 文章编号:1009-2374(2017)08-0179-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8.087

1 罗岭镇水利工程基本情况

罗岭镇位于安庆市宜秀区北端,东与枞阳县,西与怀宁县,北与桐城市,南与安庆市区接壤,辖区面积102km2(含水面28km2)。其中耕地面积3.8万亩,水面4.5万亩,山场4.7万亩,森林覆盖率近80%,素有“三分山水三分田,还有一分是庄园”及“鱼米之乡”的美誉,也是著名的“黄梅戏之乡”,被列为试点建设的国家级湿地公园菜子湖正位于此。

罗岭镇现有大小圩堤共18座,总长26.0km,所有圩堤均依菜子湖或与菜子湖相连河道而建。2016年主汛期由于连续强降水,使菜子湖流域发生了历史罕见的洪水,水位一度达到17.29m,超历史最高水位0.44m,罗岭镇所有圩堤均漫堤,部分圩堤因洪水漫顶而溃破。为确保2017年安全度汛及圩内农业生产的需要,罗岭镇政府多方筹集资金对水毁堤防按原标准进行恢复,并结合菜子湖国家级湿地公园建设的需要有计划的退耕还湖。

2 水毁原因

2.1 自然因素

2016年主汛期由于连续强降水,菜子湖流域发生了历史罕见洪水,水位一度达到17.29m,超历史最高水位0.44m,罗岭镇水利基础设施遭到毁灭性破坏,全镇18座大小圩堤均漫堤,甚至溃口,9座排涝站、8座水闸不同程度损毁,水毁沟渠44条,总长86.5km,塘坝32座,估算受损金额达2000余万元。

2.2 社会因素

我国人口数量众多,人均占有耕地面积相对较少,人多地少矛盾较为突出。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起,我国许多地区曾开展了与河争地,大面积围垦湖泊的热潮。罗岭镇境内圩堤大部分始建于那个年代,围垦湖泊、河道进行生产和建设,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当时耕地不足、人均粮食较低的局面,但同时也占据了调蓄洪水的场所,束窄了行洪通道,加重了防洪负担,加大了洪水损失,其结果是破坏了资源与环境,并最终损害了人类自身,一旦出现超圩堤防洪标准洪水便对人民生命和财产构成威胁。2016年出现的超历史洪水位造成的损失就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

2.3 工程自身因素

受当时建设条件限制,罗岭镇境内圩堤建设标准普遍较低,大多只能抵御五年一遇洪水位。穿堤建筑物质量较差,如东方红圩圩堤内埋设有多个直径20cm普通砼涵管用于引水灌溉,涵管接头为砂浆包裹,存在较大安全隐患,2016年汛期就有1处涵管因接^部位渗水,导致圩堤溃破。

20世纪五六十年代工程施工机械化程度较低,圩堤修筑主要靠政府每年冬季发动当地农民对水利设施进行人工挑抬修筑。没有运输机械,取土只能在堤内就近取土,造成圩堤内堤脚处坑塘连片,使圩堤内堤脚处抗滑稳定性较差,2016年汛期多处圩堤内堤脚出现坍塌;没有压实机械,圩堤土方压实主要靠人工夯实或干脆不夯实,堤身土方压实度达不到规范要求,一旦遇高水位极易出现渗漏、散浸等现象。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当地政府用工方式的改变,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罗岭镇境内堤防就再没进行过冬修。罗岭镇圩堤属民圩,上级一直未安排资金对圩堤进行加固,加上地方财力有限,罗岭镇境内圩堤大多还停留在20世纪90年代建设状态。受自然侵蚀影响,部分圩堤堤顶高程及堤身断面达不到原断面标准要求,据调查同一堤防堤顶最高处与最低处高程高差最大值达0.8m,堤身沟壑也是随处可见。

2.4 工程管理因素

由于缺少维护经费,维修管养跟不上,罗岭镇境内圩堤堤身杂草丛生现象较为普遍,堤身内部也未安排专项经费进行隐患探查。圩堤带病运行是常态,一旦出现高水位极易造成圩堤渗漏、管涌甚至溃破等险情。

3 水毁修复应维持原防洪标准

水毁发生后,当地政府多方筹集资金拟对水毁设施进行修复,作为罗岭镇水利站工程技术人员,从多年从事的工作经验来看,认为水毁修复不应提高防洪标准,只能按原防洪标准对圩堤进行加固。

3.1 从法律角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均规定:“禁止围湖造田、禁止围垦河流。”湖泊是调蓄洪水的重要场所,河道是行洪通道,维护湖泊、河道的自然功能,是保障防洪安全的重要保证。人们长期以来片面追求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却忽视了对自然生态的保护,甚至出现与水争地,盲目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现象。围垦湖泊、河道目的是为了增加耕地面积,进行生产和建设,满足人们的物资生产生活需要,但却占据了调蓄洪水的场所,束窄了行洪通道,加重了防洪负担,加大了洪水损失,其结果是破坏了河湖自然环境的生态平衡,并最终损害了人类自身。河湖防洪能力的下降是造成防洪形势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为此,1998年长江大水后,国家实施了退耕还湖政策,目的就是要保护自然生态,保护和恢复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我镇圩堤建设年代较久,圩内生产经济占全镇经济份额较大,部分圩内经济是当地农民的重要经济来源,退耕还湖需符合规划要求,不可能适合所有圩堤。当然,我镇水毁恢复也不能提高现有堤防防洪标准,在超堤防防洪标准洪水来临时,我们应顺应自然规律,将原本属于湖区的圩内土地交由湖泊、河流作为调蓄洪水场所。

3.2 从人与自然和谐的角度

罗岭镇圩堤大部分建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当时为增加耕地面积与养殖水面,解决温饱,纷纷围湖造田。在当时的经济与社会条件下,人们围湖造田可以说是迫不得已。人与自然和谐统一是社会健康发展的保证,人类发展要从认识自然、保护自然到合理利用自然,使人类社会发展与自然和谐统一。大自然是人类无私的母亲,人是大自然的宠儿,人类无所顾忌地向她索取所需,必将遭到自然界的处罚。但是并非大自然的一切都适合人的存在和发展,并非一切的自然物都可以直接满足人的需要。因此,人类从认识自然到改造自然,从自然中寻找生活资料到创造人类需要的其他物质资料,这期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就是在这个过程中,人类逐渐认识到自然界有其自身的运动规律。事实证明,人类活动只有遵循自然规律,才能取得成功;如果违背自然规律,必将失败。人类社会的发展必须认识、掌握和遵循自然规律,才能完成对自然的改造。我镇此次圩堤水毁修复及除险加固均维持原防洪标准,当超圩堤防洪标准洪水来临时,将原属于河湖范围内的圩内土地交由河湖调蓄洪水;而在圩堤防洪标准以下的洪水,通过圩堤阻挡洪水,从而保证圩内生产生活的正常进行。这样既保证了低水位条件下农业生产,同时也遵循自然规律,在超堤防防洪标准时将圩内土地作为河湖调蓄洪水的场所。

4 水毁恢复应结合当地生态建设需要有计划的退耕还湖

菜子湖位于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境内,2015年12月国家林业局正式批准将其列为试点建设的国家级湿地公园。湿地公园总面积2539hm2,其中湿地面积2358hm2,湿地率92.87%。菜子湖是候鸟重要的迁徙停歇地、越冬地和繁殖地,共分布有鸟类15目42科142种,水鸟总数约10万只,其中国家重点保护的有12种。作为发育在沿江河谷洼地中的自然浅水湖泊湿地,菜子湖湿地具有代表性、自然性、稀有性和多样性的特点。

菜子湖作为安庆市近郊的一块湿地,多年来受到人类活动的影响日益加剧。菜子湖周边围湖造田,河、湖中拦网养鱼、捕鱼现象较为普遍,围垦破坏了湖泊生态环境和应有调蓄功能。围垦使水禽赖以生息的大片芦苇、荻丛环境遭到破坏,使水生动、植物种类发生变化,有些种群几乎绝迹,拦网养鱼、捕鱼使河湖隔断,洄游、半洄游鱼类的游动通道受阻,破坏了其繁殖、肥育的生态条件,极大地损害了湖区水产资源。菜子湖被列为试点建设的国家级湿地公园后,2016年4月,菜子湖湿地公园项目建设指挥部正式挂牌成立。随着湿地公园建设工作的推进,指挥部已对罗岭镇境内亭子赛圩和新建圩水面进行流转和湿地修复,拆除保护区内堤坝,恢复菜子湖生态系统。

5 结语

水毁修复应结合当地的生态条件合理确定修复方案,切不可盲目以提高防洪标准增加圩堤的抗洪能力。罗岭镇境内圩堤均依湖而建,圩内土地本属湖区,当洪水位超过圩堤的防洪能力时,人们应将本属于河湖的圩内土地归还河湖,恢复其原有的调蓄洪功能。另外,水毁恢复应结合菜子湖国家级湿地公园规划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湖,对已实施的圩堤实行有计划的拆除,避免重复建设。

参考文献

[1] 陈竽舟,马俊,朱晓莹.景区水系配水规划初探[J].

水利建设与管理,2011,31(217).

林业生态修复方案范文第6篇

贵州省水资源保护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水资源,保障水安全,改善水环境,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护、节约、开发、利用和管理水资源,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保护应当坚持人水和谐、全面规划、保护优先、水量水质水生态并重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预防、控制和减少水资源污染,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行水资源保护目标绩效考核,加大对水资源保护的财政投入。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保护、节约、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全省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全面推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的河长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义务,有权举报污染和破坏水资源的行为。

第二章 保护规划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水资源保护规划,征求同级其他有关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行政区域流域的水资源保护规划,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条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和资源开发利用相适应,明确规划水域水量、水质和水生态保护目标,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制定污染物限制排放总量控制方案,提出水量保障、水质保护和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措施等。

第九条 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服从水资源综合规划,其他与水资源保护相关的专业规划应当与水资源保护规划相协调。

水资源保护规划分为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流域范围内的区域规划应当服从流域规划。

第十条 经批准的水资源保护规划应当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三章 取用水管理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制定市、州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制定县级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分配的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下达取用水单位的年度取用水计划。

第十二条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的编制,重大建设项目、工业聚集区、产业园区的布局,应当与当地水资源的承载能力和防洪要求相适应,并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降低用水消耗,推广节水型器具,提高用水效率和综合利用雨水;加强城市污水集中处理,提高中水回用率。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节约用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

依法取得取水许可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取水口装置取水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下达的取用水计划取水,并按照规定报送取水情况;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取水计量设施运行情况和取用水情况进行核查。

第四章 地表水保护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一级水功能区划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经批准的水功能区划是水资源保护、开发与利用,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依据,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编制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工程设施建设、污染源预防与治理、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监测和信息系统建设、应急防控与管理体系建设等措施,确保水功能区水量、水质及水生态状况达到水功能区管理目标要求。

第十七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水资源开发利用、废水和污水排放、航运、旅游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等可能对水功能区有影响的涉水活动,应当对水功能区水量、水质、水生态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入河(湖)排污口布设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单位应当每年年底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入河排污情况,不得拒报或者谎报。

第十九条 对水质不达标或者入河排污总量超过限制排污总量的水功能区,应当暂停审批新增入河(湖)排污口。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单位进行治理,经限期治理仍然没有达到要求的入河(湖)排污口,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排污单位作出责令关闭的决定。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其管理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量、水质安全保障建设,完善监控体系,健全管理体系。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巡查制度,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设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饮用水水源地。对不具备条件建设备用水源的,应当采取措施与相邻地区实行联网供水。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饮水基础设施建设,并将必要的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支持采取市场化等方式筹集建设资金。

鼓励和扶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兴建蓄水、保水工程,推动农村供水工程建设。

第五章 地下水保护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管理保护要求,在地下水严重超采区,组织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在禁采区内,除应急需要外,禁止取用地下水。在限采区内,除应急需要和无替代水源的基本生活用水外,禁止新增取用地下水,并应当逐步削减地下水取水量,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采取措施压减地下水开采量,实现采补平衡。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一)地表水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能够满足用水需要的;

(三)地下水开采达到或者超过年度取水计划可采总量控制的;

(四)因地下水开采引起地面沉降的;

(五)地下水水位低于规定控制水位的。

作为应急开采的地下水,只能作为应急时使用。

第二十七条 报废、闲置或者未完成施工的水源井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封填方案,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督封填水源井。

超采地下水或者使用地下水源热泵系统的,应当进行人工回灌,并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

第二十八条 除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外,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需要疏干排水的,开采或者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并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水源枯竭。

第六章 水生态保护与修复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地、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江河源头区的保护,开展生态脆弱地区水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建立生态保护与修复维护管理机制,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基于生态流量保障的水量调度方案,确定河流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

水库、水电站等蓄水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调度方案下泄生态流量,保障生态用水基本需求。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水生态环境调查,制定修复方案,采取措施,对水生态系统进行综合治理,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环境。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功能区划和生态保护目标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饮用水水源地和河流、湖泊、水库上下游地区的水生态环境保护补偿机制。

第七章 监测与监控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水功能区、地下水和饮用水水源地的水量和水质监测与监控。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地表水水环境质量进行监测和统一。

排污口设置单位负责监测入河(湖)排污口的水量和水质,并定期向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重点入河(湖)排污口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计量、监测设备和视频监控装置,并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地下水动态监测,并对地下水超采地区、漏斗区、集中式地下水水源地、地下水污染地区实施重点监测。

开采地下水或者建设地下水工程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对其取水点的水位、水质进行动态监测,定期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涉及地热和矿泉水的,并同时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监测发现饮用水水源地、水功能区、地下水等有异常情况或者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应当立即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并向同级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水资源监测站点设置情况,定期公布水资源的监测信息。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大会报告水资源保护情况。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水资源保护监测和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发现破坏、污染水资源的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查处的;

(二)发现重大水污染事故或者隐患,未履行报告、通报或者通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未按照批准程序擅自调整水功能区划的;

(四)拒绝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资源保护监测数据和资料的;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水量、水质、水位监测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水功能区从事不符合水功能区划要求的开发利用活动,对水量、水质及水生态造成严重影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责令限期拆除,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单位拒报或者谎报入河排污情况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有关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水资源的作用水不仅是构成身体的主要成分,而且还有许多生理功能。

水的溶解力很强,许多物质都能溶于水,并解离为离子状态,发挥重要的作用。不溶于水的蛋自质和脂肪可悬浮在水中形成胶体或乳液,便于消化、吸收和利用;水在人体内直接参加氧化还原反应,促进各种生理话动和生化反应的进行;没有水就无法维持血液循环、呼吸、消化、吸收、分泌、排泻等生理活动,体内新陈代谢也无法进行;水的比热大,可以调节体温,保持恒定。

林业生态修复方案范文第7篇

气象部门预测:今年全年降雨量与常年同期相比正常,略偏多;梅汛期(5-7月上旬)降雨量与常年同期相比偏多,其中5月下旬、6月中下旬降雨较集中,部分地区有洪涝灾害出现;梅汛期结束后有阶段性高温干旱出现;台汛期(8-9月)影响我省的热带气旋频率偏高,强度增强,受台风影响,降雨量及降雨强度将大于去年。

预测地质灾害多发时段主要集中在4-9月。4月春雨期及5-7月梅汛期,由于降雨连续,土层含水处于饱和状态,当日降雨量达到50毫米或连续3天以上降雨时,易诱发山区风化残坡积土体、公路边坡滑坡以及矿山宕面、废弃矿山崩塌、塌陷地质灾害。8-9月台汛期,降雨强度大,由暴雨引发滑坡、山区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的概率较大。

二、我区地质灾害现状

我区是*省地质灾害易发县(市、区)之一。根据《*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全区地质灾害易发区面积约1196平方公里,占全区总面积的68%。截止2007年底,我区已查明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共73处,按类型分为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等四类,其中滑坡38处,崩塌12处,泥石流20处,塌陷3处,按规模分小型、中型两类,其中小型71处,中型2处。地质灾害隐患点主要集中于南北山区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分布情况为:*镇9处、岭洋乡2处、黄坛口乡4处、廿里镇1处、后溪镇1处、*镇5处、全旺镇1处、*乡15处、*乡14处、周家乡2处、*镇12处、杜泽镇3处、灰坪乡2处、峡川镇2处。

全区73处地质灾害隐患点对附近2200余人和2300余万元资产构成潜在威胁。

三、20*年地质灾害防治重点

今年4-9月为地质灾害重点防治期。*乡、*乡、*镇、*镇、*镇等乡镇地质环境复杂,现状地质灾害隐患较多,属地质灾害重点防治乡镇。重点防治的对象是:建设工程强度较大、边坡较陡、风化残坡、积层较厚的山区,特别是新建简易公路沿线、开挖强度较大的民房屋后、旅游风景点内险要地貌处、闭坑矿山的采空区、稳定性较差的泥石流隐患沟等。

20*年全区需重点做好防范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共7处:

1、列入市级以上重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点2处,即*乡竹埂底村杨梅岗滑坡隐患、*镇界头村叶树根屋后滑坡隐患。

2、列入区级重点地质灾害(隐患)防治点5处,即*镇东仓村乔麦舒泥石流隐患、黄坛口乡下呈村泥石流隐患、*乡黄蒙村泥石流隐患、廿里镇黄泥村墩头山体滑坡、*镇里村胡家山体滑坡。

以上地质灾害点稳定性较差,危害性较大,威胁人口较多,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要逐点编制具体的防灾方案和应急预案,认真做好监测、应急和防治工作。

四、20*年地质灾害防治的主要任务

(一)拟订和实施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地质灾害防治管理办法》和《*市*区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结合各自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实际,拟订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并报区应急办、区国土局备案。同时,各有关乡镇要按照《*区地质灾害调查和区划》,编制辖区内的市、区级重点地质灾害隐患点防灾方案,并在地质灾害隐患点设明白墙。所有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地质灾害防灾明白卡要发放到村、到户。要明确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及日常监测措施,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

(二)进一步完善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体系

各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完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要补充抗御台风防范地质灾害及暴雪低温气候条件下防范地质灾害的工作内容,要注意避灾地点安全性的评价,确保预案启动实施中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要适时组织应急预案演练,增强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区国土局要编制与*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相配套的应急预案操作手册,会同区应急办对地质灾害应急管理机构、应急队伍、应急器材及物资储备、重点保障对象等作一次全面梳理。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要配合区国土局做好应急预案操作手册的编制工作。

(三)做好新一轮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及防治规划编制工作

我区第一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已到期。根据省国土资源厅、市国土资源局统一安排,我区今年将开展新一轮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区地质灾害防治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区国土局做好地质灾害调查与区划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工作。气象部门要及时通报当年及今后一段时期的暴雨气象信息;区水利、交通、教育、旅游等部门要将地质灾害易发区内山塘水库、重要交通线路、山区中小学、风景名胜区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一次全面总结,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区政府,并报区应急办、区国土局备案;各乡镇(街道)要积极配合调查队伍做好管辖区域内地质灾害调查、核查工作,并负责地质灾害隐患防灾预案的编制及受威胁地区群众的宣传、培训工作。

(四)抓好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防御工作

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防御,对保障山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具有重要意义。各乡镇(街道)要花大力气抓好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防御工作,对于已查明的泥石流隐患,要充分结合当地山区小流域的整治及水利部门的山洪防治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灾措施;威胁人员众多、危害严重的,要及时编制防灾预案,确定监测人员,落实防灾责任人及防灾措施。在安排年度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及工程治理工作时,要充分考虑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的防灾要求,安排项目和资金,切实保证受威胁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五)进一步做好地质灾害群测群防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根据近年来地质灾害调查尤其是小流域泥石流地质灾害调查的成果,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区、乡镇(街道)、村三级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使之覆盖到地质灾害易发区和有灾害隐患点的每一个行政村,不断完善村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进一步落实群测群防责任制。有关乡镇要与地质灾害隐患点所在村签订“地质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书”。要加大规范化建设力度,建立健全灾害隐患点监测档案,加强对群测群防监测责任人的指导与培训,实行科学管理,统一监测要求,提高群测群防工作的防灾减灾效果。

(六)切实抓好地质灾害隐患点的勘查、治理、搬迁避让

对生命财产有直接危害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各乡镇(街道)及区水利、交通、教育、旅游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管辖职责,组织实施应急排险,及时消除灾害隐患。对规模较大、危害严重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在勘查基础上实施工程治理。列入省、市、区级重点防治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区财政部门要优先安排资金,所在乡镇(街道)、区国土局要加强管理和监督,通过招投标等方式,选择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承担勘查与治理施工任务,加强治理工程施工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按标准完成勘查与治理施工任务。对处于山区,交通不便,工程治理成本高,且又难以有效根治,当地自然条件不适宜人居的地质灾害隐患点,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要结合下山脱贫、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农村中心城镇建设及山区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建设工作,对受威胁群众实施搬迁避让。

(七)认真做好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对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以及其他有可能导致地质灾害发生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评估结果须按要求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区国土局不得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切实把好地质灾害预防关。乡镇(街道)和区国土局要加强工程建设项目地质灾害防治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实施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要通知业主单位及时整改,对因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实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损失的,要按照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进行严肃处理。

(八)做好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新农村建设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旧村改造、新村选址、移民迁建及基础设施建设,要尽量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区,需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集中居民点、重要工程设施建设的,须按有关规定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为使农民建房能选址在安全的地质环境,预防人为引发地质灾害,对地处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农民宅基地,由区国土局委托有资质的地质调查机构进行逐户调查和评估,分户填写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表,按用地批次合成一个评估报告。我区农村“康庄工程”沿线存在较多的滑坡、崩塌隐患,乡镇(街道)要加强道路沿线边坡的巡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防范措施。

五、有关部门职责

(一)区国土部门

1、根据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年度地质灾害防治计划,建立和完善防灾网络,会同乡镇(街道)落实防灾责任人和灾害隐患点监测责任人。

2、认真落实年度防灾预案编制制度,严格汛期值班制度,坚持灾情巡查制度和落实灾情速报制度。

3、灾情发生后,配合当地乡镇(街道)核查灾情,帮助房屋倒塌灾民落实建房用地;查明灾害发生的原因、规模、造成的危害及今后发展趋势,提出地质灾害防治意见。

4、督促有关部门、乡镇(街道)制定本乡镇(街道)、部门的防灾方案,检查防灾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区水利部门

对水利工程项目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容易引起滑坡、泥石流、崩塌的水利工程,要制定防灾措施。对病险山塘水库、盘山水渠渗漏引起的滑坡、抽取地下水引起的塌陷等进行认真检查,制定切实可行的防灾措施。灾情发生后,迅速查明水利工程损毁情况,制定损毁工程修复方案,及时抢修被毁水利工程。

(三)区交通部门

对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工程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新建公路未治理好潜在的滑坡、崩塌等地质灾害的,不能投入正常使用。对因公路建设而引发的地质灾害负有治理责任。加强对公路沿线的巡查,及时发现和治理地质灾害隐患。

(四)区教育部门

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受地质灾害隐患威胁的山区中小学,必须编制防灾预案,落实防治措施。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中小学新建、改建、扩建,要进行必要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加强山区中小学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检查,及时发现和治理地质灾害隐患。

(五)区规划、建设部门

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对农村集镇建房,必须严格按规划建设,远离地质灾害危险区。

(六)区农业、林业部门

认真落实防灾责任制,对不宜耕种的山地,要坚决退耕还林、封山育林,滑坡体上不能垦山造林。要督促乡镇(街道)将地质灾害隐患点上的水田改为旱地。

(七)区旅游部门

认真落实防灾责任制,指导和督促旅游企业做好旅游景点和景区的地质灾害调查、巡查、防治工作,及时发现和治理地质灾害隐患,确保游客安全。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风景名胜区,需编制防灾预案,落实防治措施。在地质灾害易发区进行旅游工程建设的,必须按要求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八)区财政部门

落实必要的防灾网络建设、地质灾害动态巡查监测和地质灾害隐患治理的工作经费。在灾害发生时,落实受灾人员救助资金和灾害治理资金。

六、地质灾害防灾对策和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和谐社会的建设,责任重大。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提高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和严肃性的认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实、抓好。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利用各种方式,加强对地质灾害危害性和防治基本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防灾意识和自救能力。

(二)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各有关乡镇(街道)、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做好管辖范围内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重点落实四项机制。一是地质灾害险情监测巡查制度。要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的地质灾害点开展巡查,建立巡查台账,监督指导地质灾害点所在村开展监测工作。二是台汛期地质灾害值班制度。要在台汛期安排人员做好值班工作,要确保值班领导和值班人员到位,并保持全天24小时通讯联络。三是灾情速报制度。一旦发生山体滑坡、崩塌、塌陷、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各乡镇(街道)、有关部门要及时将灾情上报区府办、应急办、防汛办、国土局。四是措施落实机制。各乡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切实落实包括值班、监测、报警、人员疏散、应急抢险等各项防灾措施。每个地质灾害点要做到“七个一”:一块明白墙、一张明白卡、一套避灾预案、一支应急抢险小分队、一组值班人员、一个应急避险统一信号、一组值班报灾电话(包括区、乡镇、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