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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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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TP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32-01-01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普及以及信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己经成为传播科学知识和受众获取信息的主要渠道,这就要改革传统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来适应网络时代的需求。

首先,网络信息的海量性带来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正在扩大。其次,互联网的交互性及传播主体的多元化导致了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不明确。同时,由于网络传播技术的发展,给知识产权的认定也带来了一定的困难。数字技术是互联网媒体的技术核心,也是承载着互联网传播信息的主体,数字技术是虚拟技术,这就不符合《著作权法》和《专利法》等对传统意义上知识产权对象实物化的定义。由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引发了传播学、管理学、法学界对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热议,这的确是一个新兴的领域,需要学者们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本文从创新管理的角度入手来分析和解决这个问题。

一、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的必要性

如果我们暂时抛开现有的法律具体条款,从世界范围内看法律制度发展历史,许多国家和法律对新技术的发展始终保持理解和宽容的态度。从无偿使用到有偿支付,产业发展过程中就需要知识产权保护。这就是说,产业发展的规则要事先设定,才能确保某个产业的健康发展。

二、网络知识产权的现状

(一)网络版权的侵权现状

由于缺乏知识产权权意识,网络上到处存在着非法传播、盗用影视、音乐、书籍、学术期刊等的现象。比如,著名的全球第一例P2P侵权案,美国网络公司Napster开发的Musicshare软件,利用P2P技术向用户传播MP3格式的音乐文件,损害了唱片公司的利益,最终被而招致倒闭;国内的搜索引擎百度也于2011年3月15日因为百度文库涉及侵犯著作权而陷入“百度文库侵权门”。

(二)电子数据库的保护现状

随着电子计算机存储与应用技术的不断成熟与完善,传统的数据库开始向着数字化电子数据库转变,这种转变极大的提高了社会生产效率,随着电子数据库技术的不断推广,在IT市场中,逐渐形成了电子数据库产业。而目前市场上并没有具体的针对数据库进行保护的法律法规,如果管理不善,将导致大量数据库数据外流,严重影响社会生活、生产的正常进行。

(三) 域名抢注

互联网环境中,无论是需要建立电子商务、企业网站、电子政务还是社交网络,首要的前提就是要建立一个属于自己的网站,并且申请专属的域名,目前,国内以“.cn”为结尾的境内域名注册总量已经达到约40万,而以“.com”作为结尾的境外域名注册量也超过70万,因此,我国每年向国外缴纳域名的注册费接近一千万美元。所以,有些人为了谋取利益,抢先注册别人已注册的域名,严重地扰乱了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 互联网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现状

近些年来,全世界的电子商务产业发展势头迅猛,这主要得益于渐臻完善的商业软件开发技术。中国是世界上电子商务大国之一,因此,对各种商业方法专利权的保护是不容忽视的,因为对于商业方法专利的保护不仅反映了我们国家当前的法律问题,而且也直接影响到我国在世界上的经济扩张力,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经济利益与政治利益。

三、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一)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知识产权对保护创新成果,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显著作用。服务创新,由于其经济重要性,不能有效地得到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因此需要开发一套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方法。服务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的选择与制造业有很大不同,第一,使用传统保护方法的不多;其次,普遍选择非正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第三,综合两种方法使用可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二)互联网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方法

对于一项涉及面极广的技术,例如网络技术,它的成功在于实现了全球的互通。这样的技术只有无偿提供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同样,知识产权作为一项激励创新的机制,也是互联网发展所必须的。因此,在互联网服务业发展的历程中,应当对知识产权进行适度保护,避免过分保护。

目前专门针对互联网服务业进行研究的文献相对较少,目前对于无形知识产权的保护很薄弱。作者认可互联网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在传统方法基础上有新的发展。

首先,明确互联网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主体。一方面,是知识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保护的主体通常是以产品或者技术因素形式出现。另一方面,是对过程创新的保护,这时体现出来的是所提供的特定生产模式。这样可以确保创新者有所回报。

第二,互联网服务业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因此要对企业的核心生产要素进行区分。针对不同的核心要素类型的企业,要选择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手段。

第三,互联网服务业兼顾互联网和服务业的特点,使得服务更加透明化,扩散更快,客户参与更多,这就使知识产权的保护难度加大。另一方面,互联网创新的重要性,这就要求有效地将传统专利保护手段与非正式保护手段相结合。制造业更倾向于正式方法的使用,纯服务业往往偏向于三!卜正式方法,而互联网服务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正式方法使用与非正式方法具有着同等重要的位置。

第四,要抓住侵权问题的本质。进行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方法选择时,要抓住核心问题,不论是什么业态形式,知识产权防御的木质问题就是侵权。因此,目前的法律体系也是适应于互联网服务业的。

明确了以上四点,在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知识产权互联网保护框架体系研究。通过该框架,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权益,明确某种知识资产的产权,从而充分激励产权所有者的创造发明积极性。

参考文献:

[1]强亚娟.略论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J].图书情报知识.2002(04).

[2]陈益君,张军.网络信息传播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研究[J].情报学报.2001(05).

[3]洪燕,华海英.网络环境下的当代知识产权问题探讨[J].情报杂志.2001(10).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范文第2篇

关建词: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专利 专利申请

0 引言

知识产权对我们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现也是各种媒体上频繁出现的字眼,自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企业参于国际市场竞争后,知识产权的保护更显得重要,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经济的飞速发展,入世这些年来我国因知识产权保护而出现的各类问题层出不穷。可以说我国在这方面由于经济体制的原因,以前对知识产权工作的保护并不是很重视,导致现在知识产权保护上的一些领域中处于非常不利的局面,致使我国在国际贸易及政治交往中吃了不少的亏,很多方面如电子产品、汽车、纺织等行业由于专利权的问题往往受制于人限制了自身的发展。更有甚者原为企业自身或首先研发出的技术成果,由于缺乏产权保护意识未进行专利申请及采取其他的保护措施,被国外或别的竞争对手抢注而成为别人的知识产权的事件在我国是屡见不鲜的,在市场经济洪流的冲击下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刻不容缓,特别是在中小企业中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已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重点。

中小企业多是一些以生产各种各样产生活用品、备品备件、中小型机电设备、中小型构件等的生产单元,往往在这些产品的生产中凝聚着企业老板、技术人员以及员工的工作智慧,而这些智慧的结晶却又是企业里有形或无形的财产,在这些中小企业里这样的有形或无形的财产又是企业中最宝贵的,一但它们受到侵犯企业就有面临倒闭的危险,其实这就是企业的知识产权,中小企业怎样对自己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呢?首先我们要认识一下什么叫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民事主体对自己创造性活动产生的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知识产权具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即权利人在享有对自己的智力成果的署名权、获得荣誉权等的同时,还可以因使用或转让智力成果而获得经济利益。因为知识产权是脑力劳动的成果,创造出来非常困难,而使用起来又比较容易,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给予特殊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对知识产权享有独占或垄断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侵犯和随意使用。

1 知识产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1 无形财产权。

1.2 确认或授予必须经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1.3 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1.4 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

1.5 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1.6 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只在法定期限内才是有效的知识产权。

企业的知识产权是指在生产劳动中对生产技术、工艺发明、改造及科研的一种肯定并以法律形式确认的具有不可侵犯、盗用的一种属于企业、个人或企业与个人共同拥有的类似财产性质的权利。在我们的中小企业中几乎汇集了机械工业中所有的技术工种,生产方式是在一定人为技术指导下的操作行为,他们在进行产品的生产中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和技术,也开拓创新了不少的实用技术成果,由于我们的很多中小企业在建厂初期也是我国的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我们国内还没有完全走上市场化经济,大多数的经营活动中并没有融入市场经济的潮流,也基本没有面临一种你死我活的残酷的市场竞争状态,是以一种计划性质的生产经营方式来满足分国内各种产品的需求。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基本是一项几乎没必要的工作,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和发展以及经济结构的变化,市场竞争的残酷性慢慢突现,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也才开始呈现出来,在知识产权保护这一点上在改革开放的最前沿广东、江浙一带的一些效益好企业就做得很不错,他们对自己的核心技术进行了严格保密的同时还通过各种渠道对其进行法律上的保护,如通过专利申请及商标注册的手段等,他们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是相当强的。但就目前来讲很多中小企业其实有很多技术成果,却没有申请过一项专利,也没有对在生产中比较重要的核心技术进行有效的保护。因此我们大多数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上是非常薄弱的。从战略的高度上来看这样一种状态对我们中小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也将渗透至企业的每一个角落,到时由于市场经济的冲击,面对越来越激烈和残酷的市场竞争,如果不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的准备工作,增强保护意识,在未来的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将会处于一个不利的境地,甚至会出现由于知识产权的保护不当的而使企业面临崩溃的局面。这种情况在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是时有发生的。因此中小企业必须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为即将到来的我国完全的市场经济做好充足的准备。

2 专利申请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

作为中小企业来说怎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与开展专利申请的工作呢?以下提出几点看法。

2.1 在企业范围内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的重要性。要覆盖到班组,要通过各种手段让每一位员工都认识到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如对现场作业中的发明创造给予充分肯定,让职工同志们充分认识这样的发明创造就是知识成果,是可以通过申请专利来获得企业和国家的肯定的,从而提高职工同志们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2 加大专利申请力度。对在企业范围内的合理化建议、技改、科研及其他技术成果和发明创造,对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要积极申请。

2.3 建立和完善对发明创造的奖励机制。在作业过程中对工艺、设备、技术进行改造而达到提高生产效率和改善员劳动强度、改善作业环境等的发明创造视其效果的大小给予不同程度的精神和物质上的奖励。

2.4 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制度和体系。设专积或兼职的专利申请联络员。由联络员对本单位不同时期的各种技术成果进行收集、整理。对具备专利申请条件的技术成果上报有关部门进行专利申请。对于工作出色专利申请优秀联络员,要给予一定的精神及物质上的鼓励以促进这方面工作的开展。

2.5 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培训和组织开展相关的活动。让广大企业员工充分的掌握更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知识进一步的了解和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和专利申请的实质及目的。

在企业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及专利申请的力度的同时时还可以加快科技创新的脚步,刺激企业员工创新的动力和激情。在现阶段我国科教兴国的浓烈氛围中,中小企业通过知识产权的保护而让员工们更加重视工作中的技改、科研、技术创新及合理化建议的申报,为企业创造出更多的技术成果。作为企业的管理层对员工这种发明创造的精神坚决的给予鼓励及宏扬对其产生的价值予充分的奖励,进一步促进员工科技创新的积极性,总之在知识经济时代及全球化市场经济进一步的深入的背景下,在我国大力宣扬科技创新及自主创新的新型社会里,高度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及专利申请已成为中小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工作内容。

参考文献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范文第3篇

前言

当前,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竞争已越来越激烈,在这种形势下,技术创新已成为科研单位迎接挑战、夺取市场主动权的关键所在。作为知识产权重要组成部分的专利,是科研单位开拓与占领市场,并赖以生存的重要手段。而作为维护市场有序竞争的专利制度,更是国家为保护知识与技术创新,促进技术进步,繁荣经济的一项重大法律制度。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科研单位应学会善于利用这个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技术诀窍和法人权益。

1 科研单位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不久,还不健全,以及囿于科研单位技术人员的现有工作模式,使不少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的管理工作面临一定困难,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现状不容乐观。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流失现象时有发生,以北京一项调查为例:在北京市近年来申办的专利中,有70%是由个人提出申请的非职务发明专利,然而根据专家分析,这么多的非职务发明不可能都完全是由纯个人研究完成的。上述现象已引起了知识产权工作者和单位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开始制定有关制度和法规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航空综合技术研究所是以技术基础研究为主业的科研单位,其研究成果很多是科研报告,并且有很多内容涉及型号等保密范围,科研成果申请专利的可能性较小,对这种成果,单位如何保护,防止人员的流动而发生转移,是一个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2 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流失的原因

2.1 科研人员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由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起步较晚,广大科技人员尚缺乏这方面的知识。有的科研管理人员囿于成果管理工作的影响,对待专利技术也采取先推广,经过多次试验,广泛验证,待成果完全成熟后才去申请专利。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职称评定制度对科研人员发表多少文章、取得了多少成果有一定的要求。因此有的科研人员在取得了一项发明创造后,不是立即去申请专利,而是热衷于发表文章,从而丧失了抢先专利注册,保护发明的机会。

实际上,专利的形成,从时间上看,要比成果出现的早,许多发明尚处于试验室阶段就可以申请专利,并不需要完成所有的试验后才能申请。科技人员的研究成果应在申请专利之后,再在出版物上发表。

2.2 科研工作的特殊性

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比较起来有一定的特殊性,单位本身就是为完成国家某些技术研究、装备研制而设立的,科研人员从事的是创造性较强的劳动。如果科研人员利用其在国家研究项目中积累的知识和经验,在完成其本职工作后,利用研究单位的设备和条件另行研制出新产品,并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专利,那么按专利法的规定,这种发明创造是利用了单位的设备和占用了部分工作时间构思设计的,应属于职务发明。但是由于有上述条件和知识的无形性,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较难区分它是职务发明还是非职务发明,结果出现了许多“地下发明”、“灰色发明”等,这是造成科研单位知识产权流失的另一种原因。

2.3 管理者专利意识不强

随着我国人才市场的开放,科技人员的流动日益频繁,其目的是使人才资源通过市场调节达到合理配置。然而由于一些领导和管理者专利意识薄弱,疏于管理,结果使不少人钻了退休、退职和调动的空子。他们将在职时参与某项科研工作所获得的技术资料、构思、阶段性成果等转移或做些改变成为一种新技术、新产品申请非职务发明专利后投入市场,从而使原科研单位的科技成果流失。如北京某大学研究的一项通信方面的高科技成果通过部级鉴定后,未申请专利。该课题组的一名成员却将此成果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专利,转让后获利50万元。这些花费国家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取得的科技成果,本应由科研单位的法人申请职务发明专利,竟摇身一变成了某些人的非职务发明专利,应该引起管理者的高度重视。

3 对保护好科研单位知识产权的几点看法

3.1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

自进入90年代以来,国外许多大的跨国公司均在利用专利制度,制约竞争对手维护自身利益。美国AT&T公司截至1994年底,取得了2.5万件专利,IBM公司每年获得的专利超过800件,摩托罗拉公司1996年获得的专利也达到了1064件;日本各公司也不甘落后,佳能、NEC公司1996年获得的专利数分别高居世界排行榜的二、四位。而在这些国家中,非职务发明专利只占申请总量的10%左右,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纠纷也比较少。其原因是西方对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已有一整套完善的体系,还有专门的《雇员法》,明确规定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范围和界限。我国应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法规,以较为完善的法律制度保护科研单位的知识产权。

3.2 科研单位自身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管理

各科研单位应结合自身的实际,充分利用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和预防性的本单位知识产权保护措施。

3.2.1 大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增强保护意识

广泛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知识,特别是专利知识,使领导和广大科技工作人员知道如何应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单位领导尤其应提高专利意识,充分了解市场经济规律,对产品的市场价值有充分的了解,才能避免自己的成果到头来“竹篮子打水一场空”。另外,应加强对科技资料的管理,注意保密,防止资料的丢失。国家科工委批准的,在三一所成立的航空行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应将提交上来的成果和发明界定其属于职务发明或非职务发明,并且对这些成果和产品进行专利检索,在确定其为创新性发明之后,敦促有关单位申请专利。下一步才是寻找有意向和有能力的单位、公司进行推销、实施。这样做才能使某种发明创造成为市场成熟产品时,保证产权明晰,自己的劳动成果得到法律的保护,不会被其他人剽窃和仿制。

3.2.2 加强聘任力度

逐步实行聘任上岗制度,在用工合同中明确知识产权归属条款。为保证合同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合同中还应规定对违约者和不执行仲裁结果者的处罚条款,并坚决执行。不允许一些人钻退休和调动工作的空子,将单位的专利趁机据为已有,造成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尤其在创办合资公司时,应按我国新颁布的公司法对公司知识产权进行界定,与聘用人员签订包括知识产权内容的用工合同,保证国有资产投资项目产生的市场效益归国有,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3.2.3 建立专门机构,培养专职人员

科技成果保护、转化中涉及到一系列的法律、贸易和技术问题,不可能要求所有科技人员去全部掌握,因此科研单位应设立专职机构或人员完成此项工作。这些专职人员一方面要具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另一方面还应接受系统的经济法,如专利法、技术合同法、经济合同法等的培训。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最优反应函数动态效率静态效率

软件行业是我国的重要行业,但自从其发展开始就一直存在着盗版问题,而由于被盗版的软件大多为国外软件制造商的产品,所以经常引发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过渡的争论,支持盗版者以社会福利为其理由,而反对者坚持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技术进步。

1基本事实

关于软件盗版存在着公认的事实,这些事实是我们分析的起点。首先,软件盗版在技术上无法克服,即无论正版软件制造商采用何种反盗版技术都无法防范自己的软件被盗版;其次,盗版软件与正版软件在实用性上并不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点非常重要。因为这意味着正版软件和盗版软件的产品差别不大;再次,实施盗版所需的投入远远低于正版软件,因为盗版厂商无需支付研发支出;最后,软件生产的边际成本非常低,接近于零,所以可以认为正版和盗版软件的边际成本相等且不变。

2不存在盗版厂商时的正版软件定价策略

如果我们实施极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则市场上不存在盗版软件,此时正版厂商是市场上唯一的生产者,整个市场结构就是标准的完全垄断市场。相关的函数如下:反需求函数:p1=a-bq1需求函数则为:q1=a/b-p1/b成本函数为:c1=f+cq1利润函数为::μ1=(a-p1)(p1-c)/b-fp1为正版软件的价格,q1为正版软件的需求量,f表示固定成本,这里相对于盗版厂商来说主要为研发支出,c表示不变的边际成本和平均变动成本。

所以对利润函数求p1的一阶导数可得其最优定价:p1=c+(a-c)/2

3基于一个正版厂商和一个盗版厂商市场结构的经济学分析

3.1软件市场反需求函数和需求函数

由于正版软件和盗版软件的差别不大,所以对于普通个人用户来讲,它们的替代性相当大。我们用以下这组反需求函数来表示这种关系:

p1=a-b(q1+θq2)p2=a-b(θq1+q2)

式中,a和b为正,0≤θ≤1,θ取负值时模型成为一个互补商品的需求模型。若θ=0则一种商品的价格仅与本商品的产量有关,而与另一种商品无关,两种商品无替代性。θ越接近于1,两个变量之间的替代性越强;当θ=1则两种商品为完全替代,即对于消费者来讲产品1和产品2完全一样。很明显,在盗版问题上0<θ<1,即两种商品既不完全替代也不完全无关,且θ较为接近1。

通过转换反需求函数的方程式,可以得到模型所隐含的需求函数方程式:q1=[(1-θ)a-p1+θp2]/(1-θ2)bq2=(1-θ)a-p2+θp1]/(1-θ2)b

3.2软件企业的成本函数和利润函数

正版软件的成本函数可以表示为:

c1=f+cq1,f表示固定成本,这里相对于盗版厂商来说主要为研发支出。c表示不变的边际成本和平均变动成本。

结合鲍利的线性需求模型,可得正版企业的利润函数为:

μ1=(p1-c)[(1-θ)(a-c)-(p1-c)+θ(p2-c)]/(1-θ2)b-f相应的,不包括大量研发支出的盗版厂商的成本函数为:c2=cq2

其利润函数为:

μ2=(p2-c)[(1-θ)(a-c)-(p2-c)+θ(p1-c)]/(1-θ2)b

使μ1最大化的对于p1的一阶条件给出了正版厂商相对于盗版厂商的价格最优反映函数:2(p1-c)-θ(p2-c)=(1-θ)(a-c)同理盗版厂商的价格最优反映函数为:2(p2-c)-θ(p1-c)=(1-θ)(a-c)由此可以确定均衡价格为:p1=p2=c+(1-θ)(a-c)/(2-θ)

4基于一个正版厂商和多个盗版厂商市场结构的经济学分析

4.1伯特兰模型与盗版厂商之间的竞争

当多个盗版厂商出现时(这也是更为符合实际的假设),盗版厂商之间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即盗版厂商的博弈对象不再是正版厂商而是其它的盗版厂商。而盗版软件之间则没有任何差别,它们之间的竞争完全是价格竞争。经典伯特兰模型认为,当产品同质时,最终价格会降至边际成本。

经典伯特兰模型是建立在两个生产同质产品的厂商基础之上的,这两个厂商只能使用价格作为决策变量。同时假设两个厂商拥有相同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且平均成本等于边际成本。图1中当厂商2的价格低于边际成本(平均成本)时,厂商1选择边际成本作为其价格;当厂商2的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平均成本)低于垄断价格Pm(平均成本)时,厂商1选择略低于P2的价格作为其价格,并占有整个市场;当P2>Pm时,厂商1的价格定在Pm处。

图2中包括了厂商2和厂商1的最优反应曲线,他们的交点就是均衡点p1=p2=mc。此时两个厂商都达到了平均成本处,谁都没有动力离开均衡点。

显然伯特兰模型的结论对于多个厂商也是成立,所以盗版厂商的价格会降至边际成本,这也能获得事实的支持:国内每个省会城市的盗版软件几乎都有自己的统一价格。

4.2基于多个盗版厂商市场环境的正版厂商的反应函数

当盗版软件的价格降至边际成本MC=c时,从正版软件厂商的最优价格反应函数:

2(p1-c)-θ(p2-c)=(1-θ)(a-c)

易于推出正版软件的最优定价为:

p1=c+(1-θ)(a-c)/2

5静态效率与动态效率

比较一个正版厂商面对一个盗版厂商所采用的最优定价和它面对多个厂商时的最优定价:

p1=p2=c+(1-θ)(a-c)/(2-θ)p1=c+(1-θ)(a-c)/2

我们发现存在多个盗版厂商时正版软件的最优定价应更低,如果再与完全垄断市场中企业的最优定价p1=c+(a-c)/2相比,我们发现随着盗版厂商的加入,的确正版厂商的最优定价会不断下降,越来越接近静态社会福利的标准p=mc。所以认为盗版有利于增加社会福利的看法是有道理的。但是这只是静态效率,静态效率包括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

而社会福利则除了静态效率还包括动态效率,动态效率则与知识扩散有关,知识扩散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函数,所以动态效率是创新和保护的函数。如果我们不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则没有人愿意投资进行创新。如果我们过于保护,比方说,将软件的版权无限期延长,那知识将无法扩散,技术无法进步,经济就很难增长。有学者用下下列图3表示社会福利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在图3中社会福利(严格的讲是动态社会福利,即动态效率)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是线性相关的,在P*(此处P为保护水平,而非价格)处达到最大,大于或小于P*都会造成动态效率的损失。

6主要结论

所以认为为了社会福利的进步,就应该允许大肆盗版的看法是没有坚实的经济学基础的。因为静态效率最大化要求不对知识产权进行任何保护,这样人人都可以盗版,软件价格一定会降低到边际成本处。但动态效率则要求对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P*不可能为零),所以两者无法同时达到最大化。

尽管没有定量上的最优值,我们还是可以有一些有价值的结论。我们可以在软件的保护方面进行一些策略调整,比方说缩短软件保护的著作权年限,以提高静态效率和知识传播速度,同时在保护期内严厉打击盗版,保护企业的创新精神,保护产业的长期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张曼.论数字产业对传统反垄断理论与实践的启示[J].经济评论,2002(4)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范文第5篇

软件行业是我国的重要行业,但自从其发展开始就一直存在着盗版问题,而由于被盗版的软件大多为国外软件制造商的产品,所以经常引发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是否过渡的争论,支持盗版者以社会福利为其理由,而反对者坚持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技术进步。

1基本事实

关于软件盗版存在着公认的事实,这些事实是我们分析的起点。首先,软件盗版在技术上无法克服,即无论正版软件制造商采用何种反盗版技术都无法防范自己的软件被盗版;其次,盗版软件与正版软件在实用性上并不存在较大的差距,这点非常重要。因为这意味着正版软件和盗版软件的产品差别不大;再次,实施盗版所需的投入远远低于正版软件,因为盗版厂商无需支付研发支出;最后,软件生产的边际成本非常低,接近于零,所以可以认为正版和盗版软件的边际成本相等且不变。

2不存在盗版厂商时的正版软件定价策略

如果我们实施极为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则市场上不存在盗版软件,此时正版厂商是市场上唯一的生产者,整个市场结构就是标准的完全垄断市场。相关的函数如下:反需求函数:p1=a-bq1需求函数则为:q1=a/b-p1/b成本函数为:c1=f+cq1利润函数为::μ1=(a-p1)(p1-c)/b-fp1为正版软件的价格,q1为正版软件的需求量,f表示固定成本,这里相对于盗版厂商来说主要为研发支出,c表示不变的边际成本和平均变动成本。

所以对利润函数求p1的一阶导数可得其最优定价:p1=c+(a-c)/2

3基于一个正版厂商和一个盗版厂商市场结构的经济学分析

3.1软件市场反需求函数和需求函数

由于正版软件和盗版软件的差别不大,所以对于普通个人用户来讲,它们的替代性相当大。我们用以下这组反需求函数来表示这种关系:

p1=a-b(q1+θq2)p2=a-b(θq1+q2)

式中,a和b为正,0≤θ≤1,θ取负值时模型成为一个互补商品的需求模型。若θ=0则一种商品的价格仅与本商品的产量有关,而与另一种商品无关,两种商品无替代性。θ越接近于1,两个变量之间的替代性越强;当θ=1则两种商品为完全替代,即对于消费者来讲产品1和产品2完全一样。很明显,在盗版问题上0<θ<1,即两种商品既不完全替代也不完全无关,且θ较为接近1。

通过转换反需求函数的方程式,可以得到模型所隐含的需求函数方程式:q1=[(1-θ)a-p1+θp2]/(1-θ2)bq2=(1-θ)a-p2+θp1]/(1-θ2)b

3.2软件企业的成本函数和利润函数

正版软件的成本函数可以表示为:

c1=f+cq1,f表示固定成本,这里相对于盗版厂商来说主要为研发支出。c表示不变的边际成本和平均变动成本。结合鲍利的线性需求模型,可得正版企业的利润函数为:

μ1=(p1-c)[(1-θ)(a-c)-(p1-c)+θ(p2-c)]/(1-θ2)b-f相应的,不包括大量研发支出的盗版厂商的成本函数为:c2=cq2

其利润函数为:

μ2=(p2-c)[(1-θ)(a-c)-(p2-c)+θ(p1-c)]/(1-θ2)b

使μ1最大化的对于p1的一阶条件给出了正版厂商相对于盗版厂商的价格最优反映函数:2(p1-c)-θ(p2-c)=(1-θ)(a-c)同理盗版厂商的价格最优反映函数为:2(p2-c)-θ(p1-c)=(1-θ)(a-c)由此可以确定均衡价格为:p1=p2=c+(1-θ)(a-c)/(2-θ)

4基于一个正版厂商和多个盗版厂商市场结构的经济学分析

4.1伯特兰模型与盗版厂商之间的竞争

当多个盗版厂商出现时(这也是更为符合实际的假设),盗版厂商之间存在较为激烈的竞争,即盗版厂商的博弈对象不再是正版厂商而是其它的盗版厂商。而盗版软件之间则没有任何差别,它们之间的竞争完全是价格竞争。经典伯特兰模型认为,当产品同质时,最终价格会降至边际成本。

经典伯特兰模型是建立在两个生产同质产品的厂商基础之上的,这两个厂商只能使用价格作为决策变量。同时假设两个厂商拥有相同的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且平均成本等于边际成本。图1中当厂商2的价格低于边际成本(平均成本)时,厂商1选择边际成本作为其价格;当厂商2的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平均成本)低于垄断价格pm(平均成本)时,厂商1选择略低于p2的价格作为其价格,并占有整个市场;当p2>pm时,厂商1的价格定在pm处。

图2中包括了厂商2和厂商1的最优反应曲线,他们的交点就是均衡点p1=p2=mc。此时两个厂商都达到了平均成本处,谁都没有动力离开均衡点。

显然伯特兰模型的结论对于多个厂商也是成立,所以盗版厂商的价格会降至边际成本,这也能获得事实的支持:国内每个省会城市的盗版软件几乎都有自己的统一价格。

4.2基于多个盗版厂商市场环境的正版厂商的反应函数

当盗版软件的价格降至边际成本mc=c时,从正版软件厂商的最优价格反应函数:

2(p1-c)-θ(p2-c)=(1-θ)(a-c)

易于推出正版软件的最优定价为:

p1=c+(1-θ)(a-c)/2

5静态效率与动态效率

比较一个正版厂商面对一个盗版厂商所采用的最优定价和它面对多个厂商时的最优定价:

p1=p2=c+(1-θ)(a-c)/(2-θ)p1=c+(1-θ)(a-c)/2

我们发现存在多个盗版厂商时正版软件的最优定价应更低,如果再与完全垄断市场中企业的最优定价p1=c+(a-c)/2相比,我们发现随着盗版厂商的加入,的确正版厂商的最优定价会不断下降,越来越接近静态社会福利的标准p=mc。所

以认为盗版有利于增加社会福利的看法是有道理的。但是这只是静态效率,静态效率包括配置效率和生产效率。

而社会福利则除了静态效率还包括动态效率,动态效率则与知识扩散有关,知识扩散是创新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函数,所以动态效率是创新和保护的函数。如果我们不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则没有人愿意投资进行创新。如果我们过于保护,比方说,将软件的版权无限期延长,那知识将无法扩散,技术无法进步,经济就很难增长。有学者用下下列图3表示社会福利与知识产权之间的关系:

在图3中社会福利(严格的讲是动态社会福利,即动态效率)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不是线性相关的,在p*(此处p为保护水平,而非价格)处达到最大,大于或小于p*都会造成动态效率的损失。

6主要结论

所以认为为了社会福利的进步,就应该允许大肆盗版的看法是没有坚实的经济学基础的。因为静态效率最大化要求不对知识产权进行任何保护,这样人人都可以盗版,软件价格一定会降低到边际成本处。但动态效率则要求对知识产权进行一定程度的保护(p*不可能为零),所以两者无法同时达到最大化。

尽管没有定量上的最优值,我们还是可以有一些有价值的结论。我们可以在软件的保护方面进行一些策略调整,比方说缩短软件保护的著作权年限,以提高静态效率和知识传播速度,同时在保护期内严厉打击盗版,保护企业的创新精神,保护产业的长期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张曼.论数字产业对传统反垄断理论与实践的启示[j].经济评论,2002(4)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范文第6篇

被国内称为“2005年中国知识产权第一案”的intel诉东进案虽还正在审理中就已经被国内各大新闻媒体吵得沸沸扬扬,国内各界人士也在纷纷谴责intel的同时为东进公司摇旗呐喊,出谋划策。本人既不是知识产权界专家也不是经济学家,只是一个算是有理工背景的知识产权法专业的应届毕业生。 本人只想就这个事件谈谈自己对此案所折射出的国内企业对知识产权的极其不重视而隐藏严重后果的一些个人看法。

文字虽然目前我们国家已经有了比较先进的和世界完全接轨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并且我国也是很多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公约(如《trips条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等)的缔约国。但由于历史上和现在的一些原因,使得我们国家的整体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还是比较低的,特别是中国民众和大量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极低,可以说几乎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从中国的VCD厂家遭遇“蓝色联盟”的专利付费开始,到现在的intel诉东进软件侵权,中国的高科技企业还没有警醒。本人以为intel诉东进还仅仅是国外大公司吹响向中国的知识产权进军的号角,随后而来将会是更多的国外大公司诉中国企业侵犯知识产权案件,如飞利浦公司为弥补企业亏损即将对中国的DVD征收高额专利费,中国的DVD生产厂商很可能将会象中国的VCD生产厂家一样重蹈覆辙损失惨重。 但是目前中国的高科技企业中除了华为和中兴等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得比较好以外,还有绝大多数的高科技企业仍然不知道致命的危险已经近在眼前了,这些高科技企业中几乎没有专门的知识产权战略部门和知识产权人才,这点和国外高科技企业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国外高科技企业如高通,飞利浦,西门子,微软,松下,索尼等等均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和知识产权专家,并且在公司的管理层中地位很高,一般直接参与公司的发展战略制定和战略实施活动。而国内的企业呢?除了像华为,中兴这些比国内其他企业看得比较远的一些较少的高科技企业拥有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和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人员外,其他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几乎是一片空白,更可悲的是这些企业依然没有认识到知识产权对于他们的重要性,这些企业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一旦遭到国外大企业诉其行为或产品侵犯其知识产权且被要求承担高额侵权赔偿的时候,他们才会认识到原来知识产权这么重要啊,于是开始拼命的找律师,请政府有关部门出面帮助协商,或是请国内知识产权专家商量对策,然后把事件告诉媒体摆出自己很无辜的样子大打民族同情牌。 这些办法是我们的大部分企业遭遇到这类侵权起诉的通用做法,这就是为什么我的知识产权老师经常有事不能给我们上课的主要原因。 我就一直在想,为什么中国的这些高科技企业就不能未雨绸缪和亡羊补牢呢?为什么在看到国内其他企业在遭遇到国外大公司的知识产权侵权起诉的时候就不能关心自己哪一天会不会也是这个下场?为什么国内企业在遭到侵权起诉的时候有那么多的钱请律师,找专家,找媒体报道,就不能成立个知识产权部门和招聘知识产权人才呢? 当然肯定会有很多小的高科技企业会说,我们企业很小,不需要专门的知识产权部门和知识产权人才,因为那样太花钱,而且申请专利,维持专利需要不少钱等等这样那样的原因。如果企业都这样想的话,那就更完了,我举个例子,最近美国加州奥克兰联邦法院判决SONY电子娱乐(SCEI)的PS与PS2主机,因为游戏手柄侵犯到美国Immersion公司的专利权,被裁定须赔偿9070万美金,甚至还要暂时停止贩售PS与PS2主机、与47款游戏软件。美国Immersion公司只是美国一个不出名的高科技公司,就因为有了自己的专利,所以它才可以要求sony赔偿自己9070万美金,这可不是一个小数字。曾经有过调查说中关村7成以上的企业0专利。我真不知道为什么还会有那么多的人称中关村为中国的“硅谷”。连自己的核心知识产权都没有,还能有什么发展前途?

文字让我们这样的试想一下,如果东进公司从一开始就有自己的知识产权部门,有自己的知识产权人才并且这些部门和人员发挥了其在公司所应有作用,那么还会有intel诉东进案吗? 我想东进公司的知识产权部门的知识产权工作人员肯定会在东进公司开发新产品之前,经过大量的知识产权方面的调查和研究工作,从而制定开发拥有自己知识产权的新产品的实施和保护管理措施,以防止日后可能产生的侵犯知识产权的纠纷。并且作为知识产权部门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必须要对本公司内的高层管理人员和技术开发人员进行细致的有关知识产权知识的培训,培养和增强整个公司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公司战略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一定要把知识产权放在极其重要的地方;审查技术转让合同的合理性和合法性,保护好公司的商业秘密;对于新产品要及时申请专利或是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等等。 如果东进公司做到了上述要求,那么也许这个诉讼就不会发生了,而且东进公司也许还会去起诉其他公司侵犯自己的知识产权,而不是象现在在经济上遭受了巨大损失而且在国际上的名声下降,对日后的发展极其不利。但是更悲哀的是我仍然没有看见中国的很多高科技企业从这件事上学习到什么,说得难听一点,也许在不远的那么一天,这些高科技企业可能因为知识产权方面的原因比东进还惨。也许就“一命呜呼”了.

文字我希望我们的政府和企业都能多学习学习我们的近邻日本,为什么我要让大家学习日本?不是我不爱国,就是因为我非常爱国非常想让我们的祖国强大才发出这样的呼吁的。为什么这样说?不管我们对日本这个国家的态度如何,大家都应该承认日本绝对是个技术强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得非常的好,但是可能很多国人不知道的是日本也经历了一个由对知识产权不重视——被欧美高科技企业诉侵权——遭受严重损失——对知识产权开始重视——开始真正成为知识产权强国。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范文第7篇

6月5日至8日,中美双方在日内瓦就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出版物市场准入问题在世贸组织框架下展开磋商,中美知识产权世贸之争进入新阶段。

贸易争端与贸易规模共进,这是中美经贸发展历程的显著特点;知识产权又是中美经贸摩擦中的老问题。早在1985年5月,中美双方便在北京就知识产权签署《谅解备忘录》;1988年,美国通过了《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力法》,并对中国动用“特别301条款”,于1989年将中国和巴西、印度等八个国家列入“重点观察名单”,中美知识产权之争就此升温。近20年里,随着中国复关/入世、对华最惠国待遇等问题陆续解决,几经起伏,知识产权在中美双边经贸争端中的地位日益突出,美国更加重视在世贸组织框架下解决对华经贸争端的思路也逐步投入实践。

争端步步升级

2005年10月25日,当时的美国贸易代表波特曼致信中国驻世界贸易组织大使孙振宇,援引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五部分“争端的防止和解决”中有关内容,要求中国提供知识产权执法方面的信息,并且得到了日本和瑞士的附和。

2006年2月14日,美国贸易代表署中国入世四年来美国第一份全面评估对华贸易关系的报告――《美中贸易关系:进入更大责任和执法新阶段》(以下简称“报告”),公开宣布要对中美贸易关系进行“彻头彻尾”(top-to-bottom)的评估,其中,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其执法的“缺陷”大加指责,声称“知识产权执法是中国的最大弱点之一”。

今年4月10日,美国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中国知识产权(主要是版权和商标)保护和出版物(书籍、音乐和视听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这是两国首次就知识产权问题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4月20日,我国商务部通过中国常驻世贸组织代表团致函美方,接受美方的磋商请求。在4月24日的“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国务院副总理吴仪严厉指责美国将中国知识产权问题诉诸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明确表示中国政府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但决定按照世贸组织相关规则积极应诉,奉陪到底。这是中国少有的在可能回应的最高层次上对贸易争端做出措辞强烈的回应,在国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表明中美两国在世贸组织的这场官司已经不可逆转。

美国专利政策“令人生厌”

在多年来的宣传灌输之下,“知识产权制度是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的进步动力”,这种看法似乎已经成为“常识”,林肯语录“专利制度是在天才的创造火焰中添加了利益这种燃料”也经常被人引用。然而,要全面认识这个问题,我们首先需要破除上述迷信。知识产权保护本质上是一种垄断,垄断能够向创新提供奖励,但同样能够激励昔日的创新者不是依靠进一步的创新获得收益,而是依靠垄断获取高额收益,从而削弱技术创新的动力。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越大,昔日创新者的垄断收益越高,进一步创新的动机趋向削弱。因此,知识产权制度究竟是否有助于推动经济增长和技术创新,至今并无定论。不仅如此,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还会激励企业的道德风险,激励企业利用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给竞争对手设置障碍,自己不从事创新,也不允许竞争对手从事创新而赢得对自己的竞争优势。过度苛刻的知识产权要求不过是让某些商人、企业利用公共权力来维护自己的垄断暴利而已。美国政府应注意到,在这个问题上指责中国最活跃的美国企业,往往也是在美国国内因垄断、滥用知识产权而遭到指控乃至诉讼的企业,美国政府不应动用公共权力去维护美国企业攫取在美国国内所不容许的垄断利润。

从美国的实践来看,过分严厉的知识产权保护恶化了创新的条件,它迫使创新者不是把主要精力用于创新,而是用于避免踏上“侵权”的地雷。正因为如此,在美国这个最“尊重”知识产权的国家,在这个花生酱与三明治也可以作为专利产品成功注册的国家,IBM(已连续十多年蝉联美国专利数量榜首)负责技术和战略的副总裁埃尔文・瓦拉达斯基-博格明确称,美国的这种专利政策“令人生厌”。他指责美国专利局发放专利许可时过于宽松,甚至都可以为一些根本无法称之为专利的东西获得专利,导致美国国内很多企业因专利纠纷不断而纷纷外逃。由此看来,正当中国竭力效仿美式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时候,IBM的这位高层人士却主张美国政府应当重审整个专利和版权系统,学习中国和欧盟严格审查专利授权的做法。

中国做了很大的努力

这些年,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人力物力投入之多、工作强度之大、成效之显著,均系前所未有。中国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加入了一系列知识产权国际公约。仅2006年,中国就开展了“阳光行动”、“蓝天会展行动”、“山鹰二号行动”、“反盗版百日行动”等七个专项行动,有力地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有效保护了权利人权益。同时,加强宣传教育,培育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氛围。不久前,中国又出台了《2007年中国保护知识产权行动计划》,从10个方面确立了276项具体措施。而美方却无视这一切,无论如何是说不过去的。

我们不否认,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无论是在立法环节完善法律法规,还是在执法环节落实法规,我国的问题还很多。但大家必须明白,中国面临着许多比知识产权更加重大的挑战,不可能向这个领域无限地投入资源,我们必须分清轻重缓急。在立法时,即使不考虑防范某些利益集团为私利而扭曲立法的风险(这在当前的中国绝对不可忽视),我们也不宜盲目追求高标准和照搬其他国家的条款,因为其他国家的条款未必符合中国现实,甚至也未必是符合其所在国家现实的理性立法,而仅仅是某些小集团政治游说的结果而已。立法标准太高以至于丧失可行性,除了损害整个法律法规体系的尊严之外别无效果,与其这样,不如放慢立法节奏。在执法实践中,除了建立执法队伍所需要的资源,我们还面临着保证执法队伍高效、廉洁的问题。所以,在这个方面,我们心要热,但头脑要冷静。

与许多人的印象相反,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罚是全世界最严厉的。如,我国《刑法》明确设立了“假冒专利”罪名(第216条),违反者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美国则没有专利犯罪规定,对专利侵权只能提出民事诉讼索取赔偿。我国《刑法》中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罪及非法经营罪事实上也是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适用者可判处无期徒刑、死刑和15年有期徒刑;而美国最高为判处10年有期徒刑。我国近年的某些知识产权法规过度苛刻,我个人认为有侵犯我国国民人权之嫌。如2005年1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就将侵犯知识产权定罪的门槛降低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如“复制光盘1000张判刑三年”)。即使如此,美方、特别是美国某些商会仍不满意,还要求取消知识产权适用刑事法规方面的门槛,这种要求简直令人难以容忍。在很多对外经贸争端中,美国将那些无论如何也不敢在国内实施的要求强加于贸易伙伴,这一点就是一个明显的例证。

美国政府自相矛盾

美方对我国的某些知识产权要求与其他要求相互矛盾。例如,按照美方的要求,我国政府开展了软件正版化工作,政府部门和大型企业的上述工作已经全面展开。然而,美国要求中国政府推进企业软件正版化是违反企业法规和中国入世承诺的,而中国入世承诺绝大多数又恰恰是根据美欧等西方国家要求做出的。对于非国有企业,中国政府没有任何权力规定其必须购买正版软件;对于国有企业,我们自己和美国人都不应忘记,正是在美方的要求下,在中国入世《工作组报告书》第46条,中国代表确认,“中国政府将不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国有企业或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定,包括关于购买或销售的任何货物的数量、金额或原产国”,中国政府如果直接要求国有企业购买正版软件,就违反了入世时对美国等贸易伙伴的承诺。因此,美国人在向中国提出这样那样的要求之前,应先把自己的这些要求清理一番,以免自相矛盾。

美方对中国的知识产权要求之所以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某些美国企业难辞其咎。在历史上,美国对华贸易的先行者们曾经比同时期的欧洲商人们更加乐于遵循中国的法律和社会风尚,力图赢得中国人的好感。但今天,某些美国公司恰恰在适应中国法律和社会环境方面下功夫太少,甚至不愿意下功夫,遇到一点问题就企图游说美国政府向中方施加压力。这种做法也许能见一时之效,但不可能长久;也许能够为美国当事公司的管理层创造一时的“业绩”,却必将损害公司股东们的长期利益。

中国只能“奉陪到底”

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看法范文第8篇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红罐包装装潢再度引发热议

2014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加多宝与王老吉针对红罐凉茶装潢权的互诉案进行了一审判决,判决加多宝立即停止使用与王老吉红罐凉茶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相似的包装装潢,停止生产、销售上述包装装潢产品,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停止使用并移除或销毁所有侵权产品的广告以及各种介绍、宣传、材料等,并在7日内赔偿广药集团经济损失1.5亿元及合理维权费用26.5万元,且须连续七天在指定媒体上刊登声明,公开消除影响。对此,加多宝当庭表示将继续提起上诉。

目前,由于加多宝方面提出上诉,红罐包装装潢案的一审判决尚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不过在法学界,因红罐归属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问题的讨论正在持续升温。1.5亿元,这样的赔偿数额,足够抓人眼球。但同时也引发了业内专业人士的深思,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标准。只有搞清楚什么是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从根本上维护有序竞争的市场秩序,知识产权相关制度的意义才能真正发挥出来。李明德教授指出。知识产权是一定法定权力,知识产权是为智力活动成果提供保护的法律,智力活动的成果实际上非常广泛的,但是国家和社会通过立法就选择了技术发明、作品、商标及其所代表的商誉还有制止不正当竞争。

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郑胜利教授对于该案,则强调了财产权,郑老师认为:“加多宝申请了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假如他取得的这个权利不合法,在申请专利时应该是无效的,但最终结果是红罐包装设计成为了国家专利。从另一角度来说,外观设计可以有权属之争,但要按照一定的程序往下走,不能做出一个判决就剥夺了他的财产权。”郑老师还强调“老百姓有一句话叫‘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比如说我引进技术,你把专利许可给我,我在这个基础上能不能改进?改进要不要事先通知你?不需要。作品也有这种差异创作。比如我写了一本小说,经过我的许可,同意你改编成电影,制作出来的电影是一个独立的作品。为什么要这样?只有让社会不断地创造、不断地前进,我们这个社会才能更好的发展。”

中科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教授认为“最初这个红罐的设计有设计者,有使用者,也有他当初的一个所谓的外观设计权存在,后来外观设计权不存在了,从外观设计的角度进入了共用的。从另外一个角度,中国现行商标法对于单色商标并没有提供保护,所以说主张对单色的商标的保护,现在在我们国内至少是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康信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合伙人余刚的观点与李顺德老师有相通之处,他认为,“红罐设计的主要要素是以红色为主色和王老吉三个字,王老吉继承了多年的商誉底蕴,王老吉三个字和其他的设计构成了知名商品的整体,除了红色主体和王老吉三个字以外,如果把王老吉这三个字拿掉,是不是就是红色,这个红色是不是非常普通的颜色,如果说王老吉三个字在里面占了重要的地位,把王老吉拿掉放上别的字,是不是破坏它区别其他商品的显著性,是不是就不存在混淆的问题。如果王老吉不重要,那就是红色重要,那就是所有人以后不能用红色的罐子来装凉茶或跟凉茶类似的饮料,这个实际上就是对公共领域的一种侵犯。”

“谁创造,谁拥有”原则是评判红罐知识产权归属的唯一标准

加多宝集团董事长办公室行政总监冯志敏先生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加多宝在得到凉茶创始人王泽邦清朝道光年间的祖传配方后,就开始着手包装的设计,当时考虑红色在传统中是一种喜庆、吉祥、热闹的颜色,公众认知接受度高。另外,红色跟黄色搭配起来,有一种尊贵的感觉,这种颜色搭配跟中国历史对红色、黄色的推崇有关,与中国人的情感吻合。按照这个创意理念以及对包装装潢的要求,加多宝经过一年多左右的时间,1995年最终自行设计出红色的罐装包装,1997年,红罐包装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颁发的外观设计专利证书,之后一直使用至今。经过加多宝17年的坚持和巨额的投入,加多宝出品的红罐凉茶,成为一个年销售超过200多亿的知名商品。但谁也没想到,伴随而来的是一系列法律上的纠葛。

对于红罐的归属问题,中科院大学法律与知识产权系主任李顺德在会议现场表示,从中国现行司法体系来看,知名商品和商标是可分离的这点是很明确的,并且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本身就是一个商业标识,因此对于包装装潢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客体来讲,智力劳动成果原始权属应该归于创造者。

对于李顺德的观点,北京康信知识产权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合伙人余刚深表赞同,并指出,加多宝独立设计了红罐,自1996年以来加多宝一直生产红罐凉茶,从来没有人对加多宝这项权利主张过无效或者提出过任何的质疑,从这点来看,加多宝公司早已经长期稳定地享有自己产品的包装装潢权,正是基于这些客观事实,谁先设计、谁长期使用、在谁手上形成为知名商品,用这些关键因素来判定红罐归属,问题显然迎刃而解。

从上述专家的观点可以看出,“谁创造、谁拥有”作为评判红罐归属的唯一标准在学界已无可争议。对此,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郑胜利的一段表述更是意味深长,国家要鼓励创新,营造一个公平的市场环境,就应该按照这种具有普世价值的学说去激发社会不断的创造、不断的前进,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高度文明才会早一天到来。”

以红罐案为鉴保护企业及个人的创新成果迫在眉睫

就加多宝与王老吉等相关问题,记者也采访到了深圳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李杨教授,他认为:“假设加多宝与王老吉未发生任何纠纷,加多宝依旧使用不带注册商标“王老吉”三个字的红罐包装装潢生产销售凉茶,相关公众是否依旧会认为加多宝生产销售的红罐凉茶是“王老吉”牌红罐凉茶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则说明注册商标与包装装潢完全可以独立识别商品的来源,是相互独立的关系。如果答案是否定的,则说明离开了注册商标后,包装装潢再也无法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而包装装潢与注册商标是依附关系。我想,如果加多宝与王老吉未发生纠纷,相关公众大概都会选择肯定的答案吧。这就说明,经过使用,包装装潢与注册商标一样,都可以独立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因而二者是相互独立的关系,而不是包装装潢必须依附于注册商标才能发挥识别作用。”

李杨强调,坚持包装装潢必须依附于注册商标才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学者,完全无视和否定了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依附说,既然包装装潢必须依附注册商标才能发挥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2款还有什么存在的必要呢?还有什么必要规定“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呢?该款规定本身存在的前提就是,包装装潢能够独立识别商品来源!我国诸多知识产权法学者、律师、甚至法官,在讨论问题时,往往无视制度本身的规定,进行抽象的、一般性的讨论,不但未能解决任何问题,反而使问题更加复杂化。这是必须坚决避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