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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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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范文第1篇

关键词:集体主义;和谐社会;人际关系;资源配置;个性和谐

道德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支柱。 和谐社会的实现离不开道德的支撑,道德能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提供重要的思想保证,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打牢扎实的社会基础。集体主义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原则,与构建和谐社会是相通的,能够在和谐社会的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本质上要求人和自然之间、人和人之间、人和社会之间达到和谐统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从人际关系、资源配置方面提出了要求。

一、集体主义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

从人际关系角度,形成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就需要我们树立健康、和谐的人际关系理念。要在全社会大力提倡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形成平等互爱、融洽和谐的人际环境。人们建立各种各样人际关系的根本目的,是为自身素质的全面发展营造良好的人际氛围,因此要注重人际关系的和谐互动即团结互助、平等友好、共同前进的人际关系;要正确对待竞争与合作的关系,尤其是要培养合作精神,树立“竞合”意识。

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有利于人际关系的和谐。人际关系的处理是人生的重大课题之一。人们总是从各自的价值观出发,去认识和评价周围的人际关系,并由此衍生出各种各样对社会、他人或自身的态度。同一件事、同一种行为在不同的人那里,由于其价值观不同,会得到不同的理解和解释。价值观对外部世界的这种阐释机制,使人在认识与评价与他人的关系时,不仅要从事实本身出发,还要从己的价值观出发,受它的指导和调节。

人际关系的和谐需要优良的品德做基础,而集体主义的价值取向有利于培养人们的优良品德,尤其是奉献精神。奉献是一切从人民的利益出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点燃自己,照亮别人的高尚品德,表现为不图回报而出于自愿的助人行为。培养奉献的品德,就要培养对社会和他人的责任感。当国家集体和他人遇到困难时,主动伸出热情之手,尽自己的努力,做一切能办到的事情。奉献品德的核心是“爱心”,是超越“自爱”的范畴,真诚的爱他人,关心他人,帮助他人。人人都有爱的需要,如果一方能给另一方帮助,满足其爱的需要,就会赢得对方的信任与好感,就容易成为人们交往的对象。正如英国著名活动家玛琳所指出的,奉献品德能使人在社交中应付自如,落得好名声,好信誉,这是建立友谊网的重要方式。不仅如此,奉献品德使人与人之间充满相互关心、相互帮助的真挚情感,会化作巨大的动力,极大的促进人际交往和人际关系的和谐、进步与发展,极大的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文明与进步。

二、集体主义有利于资源配置的协调

从资源配置角度看,要使社会成员能够实现多赢互利,使社会利益关系得到协调处理。在社会主义社会,由于人民群众在根本利益上的一致性,没有根本利益的冲突就不必开展你死我活的斗争。这就要求我们用合作、共赢、双赢代替“零和”游戏,代替你死我活的斗争和恶性竞争。要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这实际上也是要求人们大力弘扬集体主义精神,反对个人主义,做到集体利益优先,并实现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和谐共存――这正是社会主义集体主义的内在要求;顾全大局,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不急功近利,考虑后代人的可持续发展。我们要把个人的发展与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目标结合起来,实现自身价值与服务祖国人民的统一。集体主义原则的内涵和要求恰恰反映了资源配置的要求,蕴涵着社会利益关系协调发展的丰富内容。

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是集体主义原则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点。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原则的实质,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一致性,即以社会整体利益为基础的两者的统一。因为,社会主义的集体是一个真正代表全体成员利益的集体,因而集体利益中就包含着每一个集体成员的利益。社会主义集体与个人的关系是相互依赖和相互制约的。集体利益代表了每个集体成员的长远的、根本的和全局的利益,是实现个人利益的前提和保障,这就决定了集体利益必然高于个人利益。所以,集体主义原则的出发点是把集体利益、社会整体利益放在第一位,把个人利益放在地二位,它要求人们的一切言论行动都要以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归宿点,自觉的坚持和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在强调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前提下,必须充分关心个人的正当利益。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它本身既体现着集体的长远的根本利益,也包含着对个人正当利益和个人发展的高度重视。因此,作为集体的民族、国家、社团、政党乃至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等,必须充分的关心和保护个人的合法利益,使个人的正当利益得到满足,个人的价值得到实现,力求使每个成员的个性、才能和创造性得到最充分的发挥,这也是集体主义的重要方面。这是因为,个人和集体不可分割,互为目的和手段,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相互结合,辨证统一。集体利益的实现、集体的命运和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它所代表的个人利益的真实程度,只有真正代表个人利益的集体才能真正为个体所接受并自觉自愿地尽集体的义务和责任。新时期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无数事实证明,只有在强调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的同时,重视个人利益的满足和个人价值的实现,才能找到调动集体和个人两个积极性、通过维护和发展集体利益满足个人利益的正确途径,才能产生对社会、集体的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才有社会和国家利益的发展和个人利益的保障。

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矛盾时,要妥善处理,作到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协调发展。在社会主义社会中,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从根本上说是相统一的,二者是相辅相成、辨证发展的关系。但是,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也有发生矛盾的时候。在发生矛盾是,作为个人要顾全大局,以集体利益为重,在必要的条件下,为了集体利益、他人利益要牺牲个人的自我利益。强调集体利益的至上性,是因为只有更注重集体利益,人们的个人利益才能最好的得到实现,没有集体利益首先实现的前提,个人利益的实现就没有基础和保证。集体利益是与每个人休戚相关的共同利益,只有自觉维护和大力发展国家和集体利益,才能为个人利益的实现和个人的发展创造条件。作为集体,有时也应该作出牺牲,尤其是在个人需要帮助或者在个人利益大于集体的个别或局部利益时,集体利益应做出适当的调整,这体现了集体主义维护个人利益的一面。

三、集体主义及集体有利于个性和谐发展

和谐应该是全方位的,对个体而言自身的和谐是个体发展的重要条件,也是和谐社会在个体身上的体现。人是社会的核心,和谐社会自然也包括人自身的和谐。人自身的和谐应该是和谐社会不可缺少的内容,主要指人的个性和谐。个性即个性心理品质,是指带有倾向性的、本质的、较稳定的心理特征的总合,它主要表现在人的思想、情感、兴趣、意志、智力、气质和性格各个方面。其基本特征之一协调性,要求个性结构完整和谐,只有这样个体才能和谐发展,并适应社会的要求。

集体是个性发展的摇篮。人的主观心理品质本身是个人与个人之间、个人与集体之间、集体与集体之间交往的直接结果。也就是说,整个社会、集体对人们心理活动的影响,是通过直接交往的棱镜折射过来,并内化于个人身上,表现在他的思想、情感和行动之中。因此,个性只有在集体中才能得到良好的发展,集体主义有利于个性心理品质的和谐发展。

个性与集体、与社会的和谐统一的发展是人的现代化的基本要求。竞争产生动力,合作带来效果,这样一对尖锐的矛盾如此巧妙的统一在人类物质生产与社会生活中,并使之充满活力,这是客观世界的杰作,它必然要对人的主观世界造成深刻影响,所以,在人的精神生活中就相应的产生了主体精神和协作精神即个性和协调性。而集体主义本身就蕴涵着个人与社会和谐统一的品格,个性和社会性的和谐统一发展才是现代人基本的品格特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要靠人们高度的协调性。这种协调性要求人们以集体主义为指导思想,以集体主义的道德原则处理好个人与他人、个人与集体、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同时以平等、真诚、友善、合作的态度处理好各方面的人际关系,取得与社会、集体的协调一致,以期使自己的个性得到健康的发展,在为了谋求集体发展的良好服务中,实现个人的价值、满足个人的利益,建立现代化的协调品格。

只有满足趋群需求、取得心理支援、得到集体的认同,个性才能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个体情绪的健康与否是其心理健康的重要标志和指标之一。根据现代疾病的生物心理社会模式,一个人之所以会产生情绪障碍和情感危机,除了个体的生物学和心理学变因外,还取决于个体与社会环境的关系。其中,个体能否积极的适应、改造社会环境,特别是通过积极主动的交往,建立并保持与社会群体间的和谐融洽的关系,从而获得来自群体的心理支援,则是缓解、甚至消除情感障碍、情感危机的关键所在。社会学研究表明,长期脱离社会群体而处于近乎隔离状态的人,由于得不到群体的心理支援,其心理调试功能会逐渐退化,社会适应能力也更加迟缓、匮乏,并会出现包括情感障碍在内的人格障碍症状,最终将导致全面精神崩溃。

人类是群集的社会性动物。趋群是人类所固有的以生物本能为基础又超越生物本能的社会属性。实际上,几乎所有的人都有亲近别人的合理需要、与人沟通的交往需要。这两种需要的满足是在社会大空间和所属的群体中通过人际交往和沟通来实现的。就我们而言,交往主要发生于所属的集体内。因而我们都应热爱自己的集体,自觉将自身溶于集体之中,与集体保持一种休戚相关、安危与共的情感关系,这样,就能获得别人的关心和帮助、支持与合作、友谊和爱情,为集体成员所认同,为集体所悦纳,从而增进彼此间思想情感的交流,达到认识上的共识和情感上的共鸣,在心理上产生归属感、安全感和稳定感,使个性得到全面和谐的发展。

集体主义作为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原则,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人文保障,它在人际关系、资源配置和个性的和谐方面均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发展。所以,集体主义在今天的社会主义建设中会发挥重要的作用,重视集体主义教育是和谐社会的需要。

作者单位: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

参考文献:

[1]罗国杰.思想道德修养[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149-150.

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范文第2篇

1.1公共利益的内涵

公共利益,作为与私人利益相对比的概念,其定位于社会中所有社会主体的共同利益。“公共”一词,在《汉语大辞典》中解释为“公众的”、“共同的”,从词义本身出发,公共是相对于个人的,具有不确定性、动态性的抽象概念。对于“公共”的界定,在大陆法系,德国学者洛厚德提出了“地域基础理论”,纽曼提出了“不确定多数人理论”,他们都意在强调“公共”应为“大多数人的”。何谓利益?庞德认为利益是“人们个别地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或愿望”[1]33。耶律内克认为,利益是一种离不开主体对客体之间所存在某种关系的价值形成,是被主体所获得或肯定的积极的价值[2]。我国当代学者胡建淼、邢益精在考察众多对利益内涵的见解后,认为对利益内涵可达成的一致性为利益是对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的一种价值判断[3],利益的表现,侧重于人的主观意识范畴。至此,经过上述分解概念的阐述,可见“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不确定性。台湾学者陈新民将公共利益概念的不确定性归因于公共一词的模糊定义以及对利益价值的固定成型难以把握。

1.2公共利益的相关定义

公共利益内涵的不确定性,使得国内外学者在研究中采用不同的视角,对公共利益的概念提出了各具特色的见解。学者余少祥在对西方法哲学中公共利益概念进行解析时,简单梳理了西方法哲学论著中对公共利益定义的五种主流观点,分别是“不存在说”、“私人利益总和说”、“公民全体利益说”、“多数人利益说”以及“目的性价值说”[4]。功利主义学派代表人物英国人边沁在理解个人利益的基础上将公共利益界定为某种共同体利益,共同体的利益是“组成共同体的若干成员的利益的总和”[5]。社会中个体利益的总和构成了一个社会的公共利益。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认为,公共利益是“包含在一个政治组织社会生活中并基于这一组织的地位而提出的各种要求、需要或愿望”[6]。美国学者博登海默借助了文明的概念,认为对于文明事业的追求使个人能够过幸福满意的生活,以此吸引个人做出贡献,而实现这种文明的社会生活的基础和条件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利益为分配和行使个人权利划定了不可逾越的外部界限[6]。李昌麒教授将社会公共利益界定为广大人民的利益。这里所指的“广大”,包含范围与时间的“广大”。从范围上来讲,又分为全国性与地区性的,以特定法律、法规适用的区域界定其外延。从时间上来讲,此种广大涵括了在地球上生活的当代人与未来的人们[7]。学者冯宪芬认为,社会公共利益是基于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而产生的新型利益形态,是社会公众基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企求满足的要求、愿望或需求[8]。综上可知,虽然公共利益作为一个不确定性概念难以对其进行十分清晰地界定,国内外学者的研究也存在较大的争议,但笔者认为,经过总结归纳仍可以得出这样几点共识:第一,公共利益受众对象与内容的普遍性,虽然存在着整体、个人总和或者多数人的争议,但公共利益的公共性必定有其广泛的承受对象。第二,公共利益是可变的或者动态的。因为随着时间、环境等的变化,人们现实的需求、愿望也会变化,变化的视角会使得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无法固定。第三,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或社会价值性。这种利益应为广泛的受众对象所认可,保证社会成员最大限度地享有社会发展进步所取得的成果。

2经济法与公共利益

对于公共利益的研究,我国主要集中在宪法、经济法和行政法等部门法层面进行探讨。在我国的现行法律中,公共利益是频繁出现的法律概念。在法律文本中,“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利益”、“社会整体利益”这些概念都与“公共利益”相近似。笔者认为这些概念并无本质区别,在经济法领域中学者们也将其一并使用,因此,本文将这些作为同一概念。但它区别于个人利益、国家利益、集体利益,是一种独立的利益形态。公共利益与其他利益有什么关系?公共利益之于经济法的特殊性又是什么?探析这些问题对于把握经济法公共利益及其识别标准具有基础性作用。

2.1经济法中公共利益与其他利益的关系

2.1.1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个人利益是一种以独占性或者非共享性为特征的利益形态,但任何一种个人利益的实现,都是一种社会性的行为。在社会交往中,个体若想在共同生活中获取实现自身利益的能力和条件,则需对公共生活中的“公共事务”进行认知与认同。由此产生了“公共需要”,其能保证个人利益的实现,而这种公共需要的满足就是公共利益[9]。因此,个人利益的互动是公共利益出现的契机。社会利益寓于个人利益之中,而个人利益则彰显着社会利益的要求,是社会利益在每个个体身上的利益表达,同时受到社会利益的约束[10]。社会利益之于个人利益,并不是一种简单存在,而是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上表现出不同的形式与强度。个人利益是公共利益的基础,二者具有不可割裂的关系。同时公共利益又制约着个人利益,有时在二者的冲突中,公共利益可能压制个人利益,优先于个人利益。但各种利益形态的冲突并不存在尖锐的矛盾,相反,正是因为对利益的重要性的估量,使得实现保障公共利益,最终保护个人利益。比如在保障消费者利益、保障环境权等普遍的公共利益时,最终受益者也是个人。

2.1.2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

国家利益是独立于公共利益的利益形态。国家利益的主体是国家,国家利益一般是指基于国家权力、或领土而产生的利益,国家利益的内容是有限的,因此与公共利益不能等同[4]。国家利益与国家紧密联系,侧重于政治性;而公共利益的利益主体为不特定的公众,侧重于社会性。在某些情况下,从国家利益出发会有碍于公共利益。但也不能将二者对立起来,尤其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从根本上讲具有一定的一致性。统治阶级的利益往往关乎大多数人的利益,因此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在一定情形下会出现重合,比如国家维护社会秩序,发展经济,加强社会保障等。

2.2公共利益之于经济法的特殊性

李昌麒认为,经济法的本位思想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这是经济法所立足的理念基点与价值追求,公共利益是经济法所定位的保护目标与中心指引[11]。江帆认为,公共利益原则是经济法的重要原则,经济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对特定人格进行限定与保护,调整全局性和公共性的社会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社会的安全和效率[12]。传统民商法始终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其实质是对个人利益的确认和保护;行政法则以国家为本位,着重保护国家利益。二者虽然也承担着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的功能,但都未能提供直接的保护。学者冯宪芬认为,经济法正是由于出现了既有法律部门所不能调整的新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后,为了满足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而产生的新的法律部门,因此,追求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历史使命[13]49。笔者认为,在经济法中,公共利益是经济法予以保护的首要利益目标和优先考量对象,是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公共利益这一范畴将干预者与个体相结合,以这种利益形成的诉求,带动经济与国家之间的互动。社会公共利益作为经济法的出发点,在经济法中占据根基地位。

3经济法上公共利益的识别标准

3.1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

李昌麒、陈治认为,公共利益来源于主体间利益的协调,为不确定的多数个体所享有,其与个人利益的边界是变动的。在公共利益的考辨中形成的逻辑关联为:国家以社会利益为价值追求,是对社会成员满足其自身具体、现实的利益需要的回应,在规则之外综合各种政策分析、价值观念与道德评判因素等介入经济生活,以此实现实质正义。公共利益形成于市场自身发展、社会群体理性判断、社会群体总结经验、社会权威干预等[14]。公共利益由经济法保障,有着自己独立的法律诉求。经济法中公共利益的特征为:主体的广泛性、内容的社会共享性和经济性、生成价值的社会合理性、确认的程序正当性。经济法的本质与公共利益的特征决定了经济法中公共利益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国民经济的整体安全、社会经济秩序、实质正义和社会性责任[13]64–72。笔者认为,虽然不同的学者对于经济法公共利益界定上稍有分歧,但通过对比上述公共利益的表述可知,经济法上的公共利益都被作为基本价值诉求,以满足广泛的社会成员的正当的现实利益为目标。而且,由于公共利益概念本身的特性使得学者们选择的界定方式和标准相似,都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着手把握经济法公共利益的正当性、合法性。

3.2公共利益的识别标准

如前文所述,经济法中公共利益的重要性显而易见,但是现阶段公共利益理念在经济法领域内的实施贯彻不尽人意。在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中,公共利益被滥用,各种假借“公共利益”之名损害个人利益的现象层见叠出;而且,公共利益的功能和作用被虚化,比如社会公众的环境污染难以得到救济,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难以纳入司法保护之中等。由此可知,经济法在对公共利益的保护过程中遭到阻碍,制约公共利益发挥基础作用的各种因素不断出现。所以,识别公共利益,即如何把握公共利益内涵,保障经济法中公共利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刻不容缓。

3.2.1实体标准

(1)以价值判断求解公共利益。从实体的角度对公共利益的内涵、特征等进行把握,是一个价值选择或者价值判断的过程,即诉诸公共利益的观念对各种相互冲突的利益进行评价和取舍。而在这个判断过程中,需要明确判断、认定公共利益的主体和标准。李昌麒、陈治认定,判断的主体是作为外力介入的干预者,包括立法层面利益平衡状态的梳理及执法与司法层面的个案衡平;判断的标准即依据什么原则来确定它们各自的分量,进而作出选择抑或放弃利益的不同抉择。通过李昌麒、陈治的阐述,可将识别公共利益的价值准则归纳为:特定时空的社会生活条件,依据特定时空条件所呈现出的利益要求的缓急轻重之不同程度作出符合这一特定条件的利益判断;价值序列或利益层次,通过利益之质量或利益之相对标准将不同主体的利益满足程度置于不同层次,进而判断不同的利益取向;价值准则的多元化,其主要为效率和公平,通过价值标准间的协调(选择优先考虑的价值标准),实现利益主张衡平进而决定社会利益具体内容;价值准则的相对性,让法律制度中的价值得以恢复其原本具有的可争辩性,整合相互重叠或彼此冲突的人的预期或期望;价值准则的开放性,通过法律实施持续充实价值准则的内容,以此保证价值准则适用且合理[14]。(2)以“类型化”方式识别公共利益。价值选择过程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寻求价值共识遭遇现实困难,因此学者们转向公共利益的法律界定。他们认为公共利益类型化有助于更为准确地界定和保护公共利益,有利于指导和规范公权力的行使。也正如有学者所称,一个先验的公共利益概念是不存在的,一切只能依靠立法者的“创制”。立法者是以概括的“价值观念”予以立法,从而提供识别公共利益的路径。关于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境外的立法例可以概括为三种:一是以美国、法国等国为代表的概括式,即仅在立法中概括规定公共利益的立法模式。二是以日本为代表的列举式,即详细列举公共利益的范围。三是以台湾为代表的折衷式,即一方面对公共利益做出概括性规定,另一方面列举公共利益的范围[15]。笔者赞同采用概括加列举的折衷式。因为,列举式虽然有利于把握,但其不能穷尽所有的公共利益;简单概括式的实质意义是“兜底”,其作用是弥补列举的不足,同时增加法律规定的弹性。将二者相结合,能够在完善公共利益类型的同时,满足公共利益的动态性。

3.2.2程序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根据实体标准识别一项公共利益的公共性,是比较复杂且难以驾驭的,有时可能没有绝对最优的答案。与公共利益相关的制度设计会牵涉政府与社会、市场之间的界限,不同的价值判断与选择,公私间的适度分割与协作,此外还会关系到政府系统内部的分权与纠纷解决机制等。由此可知,从实体上判断的复杂性和其本身的相对性,使其需要程序机制进行弥补。我们需要一种程序系统,当公共利益的主张对私人实体利益进行限制与克减时,适用该程序系统来保证这种限制与克减的正当性与合法性[16]。人们在程序问题上达成共识是理解和把握公共利益的良好方式,这样有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1)以事前审查程序识别公共利益。认定公共利益是一个利益诉求者进行博弈的过程,这个过程的重点是让程序参与者能进行充分沟通,使得公共利益的代表人与代言人在其法定权限内真实地、全面地、公正地认定公共利益。有学者提议可以借鉴美国和法国的做法,设置一个能够捍卫和保障代表的议事机构。笔者赞同这个建议。笔者认为,这个机构必须以科学的调研和论证为基础,同时可以委托独立专业的社会中介机构一起完成调查程序,初步确认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范围和目的。在初步认定程序结束后,为了保证利益诉求者的参与和程序的公开透明,应增加通知程序、完善异议程序和听证程序,听取和征求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对人的意见,“如采用网络、媒体、座谈会、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17],以此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意见表达权。这样的决策过程,有助于保证最终获得民主、科学和正当的决策结果。如果不符合事前审查程序,则不符合经济法公共利益的识别标准,也就不能认定公共利益的正当性与合法性。(2)以事后司法救济程序识别公共利益。除了建立事前审查程序识别公共利益,完善事后的司法救济程序也是必不可少的。在对公共利益进行程序控制时,要始终坚持公平补偿原则与事后权利救济原则,特别是在公众意见较为集中、民怨较为突出的公共领域,如土地征收。在现代法治国家,我们需要司法权力作为第三方,最终在法律上解释公共利益,否则,公权力组织与公民个人之间必然会在对公共利益内涵界定上陷入无止境的争论,而个人往往又会因其弱者地位而身陷不利境地[16]。笔者认为,我国应加强公共利益认定的最终司法审查机制,充分保障权利人的救济权利和公共利益的目的合法性。当社会公众对公共利益目的有异议时,司法救济机制能够赋予其法律上的救济权利,如申诉权、补偿权、诉讼权,由此在制约政府滥用权力的同时,也能为公共利益的识别提供有力支持。在司法救济程序中,可以针对受益人的范围及利益得失作综合分析,认定是否符合社会大多数人现实利益或愿望,最终认定和维护一种可确定的公共利益,这对虚化公共利益的现象起着克减或限制的重要作用。

4结语

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范文第3篇

一、突出职业追求,淡化事业追求

中学生的理想选择和前途设计大多向金钱、享受倾斜,以挣钱多少、收入高低评论职业优劣,以追求实惠、安逸的工作为奋斗目标。这必然导致爱业、敬业、勤业和创业意识的谈化。

二、突出个人追求,淡化社会追求

突出个人追求的思想和行为辐射到中学校园,使部分学生竞争意识被扭曲,自我意识膨胀,片面强调自我权利的维护,不顾对他人利益的损害,个体游离于集体之外,纪律观念,集体主义观念淡化,缺乏应有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

三、突出人才追求,淡化人格追求

人才追求突出而人格追求淡化在中学生身上有明显表现,他们只注重文化知识的吸收,而忽视良好品德的养成;只注重考试分数的高低,而忽视思想觉悟的提高。因此,中学生离家出走,轻生自杀甚至犯罪的现象屡见不鲜。

四、突出功利追求,淡化功名追求。

部分中学生不顾现实条件,信奉什么“人生在世,吃穿二字”,盲目追求所谓的“时髦”、“潇洒”,狂热崇拜所谓大款、明星的生活方式,把“优秀”“三好”之类的荣誉抛掷九霄云外。在理想信息上,部分学生重物质轻精神。有钱就图,有利就想,正是部分学生功利思想的折射。

中学生人生追求的变迁,严重困扰着中学生的追求取向,影响着他们正确人生观的形成和发展。为此,学校在德育工作中要引导中学生坚持和明确以下几种关系。

1、坚持物质追求与精神追求的统一。

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正确人生价值观,首先应是能以科学的唯物主义的态度对待物质追求与精神追求的人生价值观。物质生活和物质追求仅仅是人生内容的一部分,不是生命的全部价值所在。人除了物质追求,还要有高尚的精神追求。崇高的理想,坚定的信念和强烈的事业心是促进人们热爱生活、创造生活的强大动力。用崇高的精神追求主导物质追求,人生才会变得更丰富、更灿烂、更辉煌。

2、坚持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统一。

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从根本上说是一致的。一方面,个人利益是集体利益的基础,没有个人利益的实现,就没有社会集体利益的充分发展;另一方面,个人利益又依赖于社会集体利益,社会集体利益是满足个人利益的保障和前提,是个人利益的集中表现。引导中学生以集体主义原则主导个人利益的追求,才能如鱼得水,顺利实现个人理想和追求。

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中西义利观 比较 现代应用

改革开放以来,人们不再耻于言利,而是积极主动地追求物质经济利益,在促进物质生产发展的同时,精神出现一定的失守现象。为了个人、小团体利益不惜损害他人、国家的利益,甚至无视他人的生命安全(如频频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煤矿坍塌事件等),各种道德滑坡现象让我们不得不重新审视和定位有关义利观的各方面问题。本文通过比较中西义利观的异同,取长补短,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见解。

一、中西义利观的不同

1.中西义利观的定位不同

中国传统的义利观是道义论,强调重义轻利,义在利前,义高于利,甚至是“舍生取义”。孔子强调义重于利,见利思义,他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把君子通达于仁义,小人通达于财力当作君子和小人对待物质利益与道义原则的标准[1]。孔子倡导见利思义,鄙视贪图财物的行为,成为我国传统义利观的基石[2]。其后,孟子强调义先利后,他认为:“生,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也。”到了封建社会,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汉代的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把儒家思想提高到正统地位,儒家的义利观成了人们的最高行为准则。他提出“正其宜不谋其利,明其道不计其功”,开始把义利观对立起来。宋明理学时期,朱熹甚至提出“存天理、灭人欲”的思想,彻底否定个人的私利,到了“君子耻于言利”的地步。

虽然中国传统上有一些其他的义利并重的思想,但相对于儒家的义利观还是微弱许多,总体上看,我国传统的义利观还是重义轻利的。

西方传统的义利观在总体上是重利轻义的,普遍重视个人的利益,把个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将他人作为达到自己目的的手段和工具,强调以个人为中心的义与利的统一。西方早在古希腊时期就有亚里士多德、德莫克利特等这样有名的哲学家,主张道德与财富并不对立,认为占有享用财富反而对道德有利。到了罗马时期,更是具有强烈的功利主义思想,强调利益至上。虽然到了中世纪,整个社会笼罩在宗教的氛围下,人的个性被极端压制,但他们宣扬的禁欲目的在于使得个人罪责赦免、灵魂净化。文艺复兴时期,西方思想家为适应新兴资本主义的需要,打出反禁欲主义的大旗,提出要解放人的思想,维护个人的利益,把个人利益置于各种利益之上。到了近代,资产阶级功利主义者更是把个人利益作为道德标准,认为在追求个人利益过程中,会增加社会的利益。因此,个人的利益满足和提高是合乎道德的,利即义。爱尔维修、洛克、尼采、叔本华、萨特等思想家从不同的角度对人性进行阐述,形成功利主义、个人主义、实用主义、人本主义、存在主义等理论,但这些理论都是以个人利益为核心,强调个人利益[3]。可见西方的义利观是个人利益高于义,把维护自身的利益和重视个人的发展放在首要的位置。

2.中西义利观的侧重点不同

在中国的义利观中,往往以重义轻利的观点教导人们,形成一套重义轻利的社会价值观,使人们自觉提高自己的道德水平和思想修为。中国传统的义利观强调以个人对义利观的定位作为标准衡量一个人的道德水平,侧重于个人人格的自我完善和道德修养的提高,强调的是人的道德理性。而西方学者则认为天人是相分离,人与人之间是平等的,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重视个人的发展。他们强调人的知识理性,美德即知识,倡导过智慧的生活,以求得灵魂改善,实现精神和意志自由[4]。

3.中西义利观的作用不同

中国的义利观强调义重于利,这有助于个人道德的自我修养,在处理个人和国家、个人和他人的关系上表现出崇高的利他主义倾向和悲天悯人的情怀,培养出一批批具有“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的博怀的仁人志士。他们自觉地以国家民族利益为重,为了国家社会利益不惜牺牲个人利益、小团体利益;为了朋友情谊,宁可舍弃自己的利益。但是,因为我国传统的义利观是忽视甚至是排斥“利”的,所以这非常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人们对物质利益的追求,阻碍物质生产的发展,不利于商品经济的形成。由于社会物质生产力水平的低下,科技进步就无从谈起。个人认为,我国近代的生产力水平远远落后于西方,很大程度上是我国传统的义利观“轻利”的结果。

西方义利观强调个人利益,是一种个人利益至上的道德观。由于个人利益得到了充分的尊重,个人的积极性被极大地调动起来。这种义利观能刺激个体不断追求,积极创新,勇于竞争,充分发挥自己的能力。每个人都在积极寻求发展的途径,寻求发财致富的机会,这势必会推动整个社会向前发展。但是由于这种观念过于强调个人利益,使得人与人之间成了纯粹的利益关系,为了个人的利益不惜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不惜损害整个人类的利益,造成道德滑坡、生态失衡、人与人的关系冷漠等一系列社会问题。

二、中西义利观的相同点

除了以上中西义利观上的不同之外,在义利观上,中西存在很多相同的地方。中西方思想家都普遍关注义利观的问题,试图从理论上解决道德与利益、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个人利益与整体利益之间的矛盾,从而指导人们做出正确的价值行为选择。另外,虽然中西方义利观的作用各不相同,但是在历史上它们各自起到积极和消极的作用。

三、中西义利观之异同对现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观引导的启示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肯定了物质利益原则,承认了个人利益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合理的个人利益追求是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相比过去几十年,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发展取得巨大成就,但在强调个人利益方面,有些人却走过头,认为过去什么都不好,而西方的一切思想都是好的,于是彻底抛弃“重义轻利”、“君子不言利”的传统思想,完全采用西方的功利主义思想,走向另一个极端,变得唯利是图,一切向钱看,重利轻义。现在社会上出现的偷税漏税、强买强卖、欺行霸市、敲诈勒索、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大量的不正当的经济行为,以及道义、奉献、集体利益、重德等传统价值的地位的迅速下降,不可谓不是这种功利主义、拜金主义过于强调的结果。

21世纪的今天,西方社会已经认识到个人主义、功利主义的种种弊端,开始借鉴中国传统的思想观念。“21世纪的世界是东方文明的世界”,西方已注意到东方文明的优越之处,认为治疗西方文明弊病的有力武器就是中国传统文化。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是否也应该反思我们今天的义利观,是否也应该对这几十年来对西方义利观的肯定来一个重新的定位和客观的评价?

1.重新定位中国传统的义利观

市场经济是利益经济,本身就能够刺激人们的财富欲望。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不能再片面宣传利益至上的思想。社会上出现的种种道德滑坡现象表明,我们已经尝到过于强调功利思想所酿成的苦果,所以有必要重新定位我国传统的义利观。

十六大报告指出:“要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不仅仅是指我国要实现政治经济的伟大复兴,还有中国传统文化的伟大复兴。当然,这是在剔除封建糟粕基础上的中国传统文化的伟大复兴。对于传统义利观的现代复兴,我们要全面地予以分析,摒弃传统中义利对立的思想和封建糟粕,结合时代精神,弘扬中国传统义利观的精华,把义利结合起来,以义制利,以义扬利,使其相辅相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肯定义与利的真实存在,还要看到义与利是不同性质的东西,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继承传统的义利观,把义放在首位,“义以为上”、“见利思义”、“义然后取”,反对“见利忘义”。

我们要用传统的义利观教育人们,大力提倡贵义兴利,义利并举的道德原则,加强人在经济行为中的正直、正义品德的塑造,杜绝社会上见利忘义,重义轻利现象,用传统的道义原则消解市场经济与商业社会的负面影响,以期为我们今天的道德建设提供有力的精神支撑。

2.合理借鉴西方的义利观

西方传统的重利轻义的观念促进了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这是一个有目共睹的事实。所以一直以来,西方的功利主义思想被发展中国家奉为经济发展的“法宝”。固然,西方义利观强调个人利益能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的发展,但是过于强调个人的利益而无视他人利益必然导致不良的后果。也就是说,对于西方利益观中合理积极的成分,我们是要吸收的,但是不能照抄照搬,要对其进行分析,“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于利,要掌握一个度。我们提倡人们追求物质利益,但这个物质利益必须是合理合法的。“君子爱财,取之有道”,西方义利观中激励人们积极进取的思想是要吸取的。

3.构建合理的现代义利观。

传统的道义论格调太高,特别是到了宋明理学时,提出“存天理,灭人欲”,完全忽视人的各种需要,不符合人性的发展。而西方的功利主义又容易导致唯利是图的盛行。所以我们要对义利加以正确的引导,不能提倡古代的只讲“义”不讲“利”的道德观,也不能为了个人私利而不择手段,而是要把中西的义利观结合起来,表现在经济活动中就是把个人利益与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结合起来,既促进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又调节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大力倡导“义利并重”、“见利思义”的义利观,抑止市场经济自发滋生的个人利益至上的行为,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修养,净化人们的心灵,提升国民的精神境界。

我们还要创建一个人们不仅重视物质利益,更重道德修养的“义利两有”的社会氛围。对于那些见利忘义、一味追求不义之财的人,要像过街老鼠一样,人人喊打,以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引导人们树立正确的义利观。

总之,我们要尽快走出功利论的迷雾,对于中西方义利观,要取二者之长,避二者之短,既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又要提高人们的道德修养,在全社会营造一种注重道德修养、以义取利的良好氛围。

参考文献:

[1]王霁.中西传统义利观之试比较.湖北省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02.2.

[2]黄河、邵兴国.中国传统义利观的比较与思考.河南机电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3.3(1).

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范文第5篇

一、财产权的本质

在吴京堂同志的文章中,并没有讲到财产权的本质。本人认为,没有对财产权本质的认识,就谈不到财产权的产生,就更谈不到财产权的重要性。财产权之所以重要是由其本质决定的。财产权顾名思义就是人对能直接或间接满足人的需要的物的权力,这种权力表面上是人对物的关系,但在深入一个层次上,却是人与人的关系。权力是人与人关系中的当事一方对另一方采取某一行为的认可,财产权就是人与人关系中的一方对另一方占有、支配、使用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的认可。由于人的需要的满足是利益(参见本人的《利益与生产关系的关系的新认识》一文),对一方占有、支配、使用能满足人的需要的物的认可就是他的利益的认可,因此,财产权就是一方对另一方利益的认可,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一种特定的表现形式,它的实质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利益关系。

利益是人的行为产生的原因。这里的利益是人的利益,但并不特指个人利益,因为利益还包括不同范围的共同利益,如我国农村的生产小组(过去叫生产队)、自然村(过去叫生产大队)、乡镇、县、地区等,城市的社区、街道、区、市,再大一些的如省,各级政府及其各部门、最大的范围是国家,这些不同范围分别存在相对应的共同利益。有的人的行为较多地取决于个人利益,有的人的行为较多地取决于共同利益或他人的利益(为他人利益采取行动实际上是共同利益的要求),共同利益本身又是个人利益的组成部分,是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的共同要求,这个共同要求使这些不同的利益主体在另一层次上结成了一个利益主体。因此,人的利益包括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都是产生人的行为的原因。当然,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又是有矛盾(它主要是由个人利益的多重性和这些多重利益之间的矛盾所决定的),在历史的不同阶段,有时共同利益成为了利益的主要方面,有时个人利益又成为了利益的主要方面,在和平时期,各种利益矛盾不尖锐,很多人在个人利益与共同利益的矛盾中,更容易为了个人利益而损害共同利益(先是二者兼顾、兼顾不成就先个人利益后共同利益),当前中国的关于改革的争论,其实质就是不同利益阶层的利益矛盾的反映,是反映劳动大众的利益或是反映别的什么阶层的利益的问题,无论承认与否,都不能例外。因此,个人利益要保护,共同利益也要保护,不能保护一个而损害另一个。

回到财产权上来,财产权既然是人的利益的表现,人的利益有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之分,那么,财产权也应有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之分;个人利益和共同利益都要保护,那么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也都要保护,而不能强调一个而忽视或否认另一个,侵犯个人财产是犯罪(这个财产必须是非剥削所得,至少是合法所得,当前在我国还允许剥削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但社会主义在本质上是不允许剥削存在的),侵犯共有财产也是犯罪。本人认为,在这一点上,吴京堂同志的文章是有不足的。

二、财产权的保护

强调财产权的重要性,实质就是要强调财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财产权保护对人类历史进步的重要性是不容置疑,这里不再分析。

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范文第6篇

关键词:会计;职业道德;相关问题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6-0091-02

俗话说的好,“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业务处理日趋复杂化,这要求会计人员终身学习不断完善专业技能提高业务质量,另一方面会计人员也面临更多的诱惑,一些人因个人利益的驱使,违背职业道德,职务犯罪现象屡见不鲜。从美国的“安然”事件,到中国的“郑百文”、“蓝田”事件,会计领域经济犯罪现象频繁发生。这种会计造现象的频发,严重影响了经济的发展和正常的经济秩序。如何避免这种会计造假现象,提升会计人员道德水平是一个很有效的解决办法。

一、会计职业道德概述

会计职业道德是指会计是指会计在职业中应遵循的。体现会计职业特征的,调整会计关系的职业行为准则和规范,其含义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职业活动利益关系的手段。(2)会计职业道德具有相对稳定性。(3)会计职业道德具有广泛的社会性。

会计的目标决定了会计所应承担的社会任务,即关注公众利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会计工作服务对象进一步扩大,不仅局限于向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和企业内部管理者提供优质准确的会计信息,而且还要为投资者,债权人以及社会公众等等一切信息需求者服务,会计职业道德在经济活动中扮演着协调经济利益关系的重要的角色,经济活动往往牵扯多个利益主体利益关系复杂,各人经济利益、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时常发生利益冲突,当这些经济主体发生利益冲突的时候,会计道德可以协助法律法规,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以公众利益为第一优先作为工作考量。

会计职业道德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我们都知道法律具有强制性,而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一般不具有强制性,但是会计职业道德与其他的职业道德不同,会计职业道德具备鲜明的行业特征,一部分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被纳入相关法律制度,如《会计法》等法律法规都涉及了会计职业道德的内容和要求,职业道德的法制化使得会计工作有规可循,为会计人员的工作指明方向,非强制性内容的存在,直接影响会计的工作态度、会计的工作质量、会计的信誉等等,有其存在的必要性。虽然违背会计职业道德的非强制性内容并不违反,但也是违反职业纪律的,是职业道德所不能接受的,要求从业人员必须遵守。

二、会计职业道德出现的问题及成因

(一)会计职业道德出现的问题

1.忽视职业道德。在实际工作中,会计是单位的会计。会计参与的经济活动往往牵扯多个利益主体关系复杂,单位的经济利益往往与会计个人经济利益密切相关,因此,当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单位利益发生冲突时,一些会计人员违背职业道德准则,为违法犯罪献计献策,同流合污,对外提供虚假会计信息。

2.个人利益驱动,监守自盗,不惜走上职务犯罪的道路。一些拥有较高专业技能的会计人员因一己私利蒙蔽双眼,无视法律法规、职业道德的存在,利用职务之便,故意篡改会计凭证等,抱着侥幸的心理铤而走险,企图运用高超的技巧掩盖违规甚至是犯罪的事实,为个人谋取私利。

3.职业道德意识淡薄,业务水平偏低。众所周知,中国会计领域法律法规不健全,中国的会计法律法规在不断地完善,逐年的更新变化,一些会计人员对职业道德的学习不足,职业道德观念模糊,不能及时了解掌握新知识新法规等,做出错误的会计业务处理,无意识地触犯了法律法规。

(二)造成会计失德的原因分析

1.个人利益观念的转变对价值观念的冲击,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为了充分调动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实行按劳分配,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利益的前提下,国家充分尊重和保护个人利益,个人利益的进一步放宽,使得一些人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发生变化。个人利益意识也随之产生变化,体现在思想上的变化,必然引起道德冲突,使得一些人寻求不正当的个人利益。这种不正当的个人利益与职业道德相违背,这种个人利益意识逐渐膨胀而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职业道德观念的意识逐渐减弱,一些人一味追求物质享乐,导致职务犯罪频繁发生,

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范文第7篇

一“价值”的阐述

“价值”一词被广泛应用于哲学、经济学等各个学术领域,对价值的概念,有多种认识,我国学术界普遍认为有如下两层涵义:1、是指凝聚在商品中的社会必要劳动。2、是指客观事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在这里,笔者认为作第二种解释较好。

“价值”作为客观事物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笔者认为应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产生,包括其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它外在的表现为物的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即对人有用的、有利的、能够满足人类某种需要的东西。这里的物应作哲学范畴理解,即其不仅指物理意义上的物,还包括一切社会观念性的东西,如:正义、秩序、平等、安全等。有学者认为:“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关系”,“它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对此,笔者不敢苟同。物的价值是基于其根本属性产生的,客观事物所固有的属性多种多样,可以在不同的方面满足人的需要,每个人可能只会同其中一个或几个方面建立起价值关系,而且,这些有用的属性,有的会自动暴露于人们面前,为人们感知而满足人们,而有些则不会自动的暴露出来直接展现于人们面前,不能为人们意识到,或即使意识到它们有用,但未能掌握它们的使用方法,人们不能主动的和客观物建立起一种价值关系,那在这种情况下,该物是否就失去了其价值的存在?如果失去了价值,是否就意味着该物所具有的客观属性不存在了呢?如果是这样,那是否更进一步意味着该物的灭失呢?很显然,是不可能的,由此可见,价值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它离开客观事物的根本属性,就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客观基础和源泉。所以,笔者认为:价值是客观事物的一种特性,这种特性基于物的根本属性而产生,它外在的表现未一种有用性或具体的积极作用。

此外,价值虽然具有客观性,但它又与人们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所制约的需要、利益、兴趣、愿望密切相关,受当时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人们的物质生活条件变化了、发展了,人们的价值标准或所追求的价值及其构成迟早也要发生变化,而且,作为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社会属性也会随之变化,同样也造成价值的历史变化。所以,价值还是一个历史范畴,根本不存在永恒的价值规范和价值标准。

二“利益”的阐述

利益是和价值相近的一个概念,有些人则完全把利益等同于价值,忽略了二者的区别,在笔者看来,二者虽意义相近,但与价值相比,利益还是具有自己显著特征的,依然可以区别开来。首先:利益表征的是一种关系,建立在人与客观事物之间,这里的客观事物也包括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利益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所具有的价值,所以,笔者认为利益就是一定程度上物的价值的实现。其次:利益具有实践性,利益作为主体对客体的一种主动关系,是通过人的实践建立起来的,即人在某种需要的驱使下,作用于客体,同客体建立起价值关系,这时才产生利益。第三:利益具有主观性,客观事物对主体有无利益、利益的大小,一方面取决于其自身的价值,而另一方面,则取决于人的主观需要,及需要程度的大小。利益不会脱离于客观物存在,更不会脱离于主体存在,而且是相对于主体而言的,没有利益主体的利益是不存在的。最后:利益具有相对性,利益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价值,其外在的表现为一种有用性或积极作用,但这种有用性只对有需要的、并通过实践与之建立起价值关系的主体发生作用,并非对所有社会主体都发生作用,只相对于特定主体而言。所以,笔者认为,利益是客观事物的价值的实现,这种价值实现是作为利益主体的人基于自身某种需要通过社会实践与客观事物主动的建立起的一种关系,这种关系产生的基础是客观事物的价值,产生的前提是人的需要,产生的方式是社会实践。

利益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根据内容性质的不同,可以分为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个人利益、国家利益、社会利益等。

三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对法的价值这一概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1、法所要实现的价值,也有学者将其表述为法所中介的价值,即法的目的价值,包括公平、正义、秩序、效率、安全等。2、法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指法律在形式上所具备的值得肯定的或“好”的品质。3、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即法作为一种工具,在各种利益发生冲突时,它所发挥的一种评价性作用。对法的价值的认识,学术界基本上是一致的。

对法的价值的本质,笔者想谈一谈自己的认识。就法的产生来看,法是阶级利益分化的产物,从这一视角分析的话,可以说利益是法产生的基础,利益的分化是法产生的前提。而法作为一种政治上层建筑,它所体现的首先是统治阶级的意志,统治阶级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它的意志必然要体现和反映该阶级的利益。“法的功能则在于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实质上也即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统治阶级将法作为一种制度、一种工具,在与被统治阶级之间做出一种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利益界定和利益分配,同时,在统治阶级内部,协调各方的利益,维护一定的利益秩序,通过法这一制度来降低执政成本,巩固其统治地位,其最终目的也是实现其自身的利益。在这两种利益界定和分配得以实现的同时,法的价值也得以实现。法的诸多目的价值,如正义、平等、秩序、安全、效益等,在笔者看来,都无一例外的可以视为一种利益,而且它们也正是一种以社会观念形态存在的利益,这种利益可以相应的划入物质利益、政治利益、精神利益等范畴。而正义、公平、秩序、效益等不过是披着“美丽外衣”的各种利益在不同社会生活领域的反映和表象而已。所以,笔者认为:法的价值的本质,即是一种利益,但具体是何种利益,则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待,根据利益冲突的双方、冲突发生的社会背景、冲突利益的类型等具体情况考虑。

社会的发展,社会主体的多样性、主体需求的多样性,客观事物根本属性的多样性等这些都决定了利益的多样性,更造成了利益在各主体间的剧烈冲突,同时也决定了各种利益的必然冲突,而且,这些冲突是在所难免的,在冲突发生的情况下,如何取舍,取何方利益或何种利益,舍何方利益或何种利益;在制定、适用、解释法律时,必然会产生一些根本性的问题,对这些利益如何评价?用什么原则来决定它们相互之间的分量?在发生冲突的情况下,那些利益应该让位?成为人们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而这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法的利益本位问题,或者说法律在调整个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的关系方面发挥作用时,调节的前提是什么的问题。

不同的法律是建立在对个人利益、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相互关系的不同认识之上的。因此,对于法的各目的价值,笔者认为应当做出一定的价值梯度的划分,而且,法的各目的价值是应该具有价值梯度的。如果从法的整体性或抽象性来看,正义、平等、秩序、效益等各法的目的价值应是平等的,都作为法共同的价值取向而地位平等的相互依存,但法作为利益调整的工具,其作用体现在“社会失灵”的情况下,也就是在出现利益冲突的情况下来发挥其作用的,而且,作为抽象概念上的法在社会生活中是不具体发生作用的,它的作用的实现则要靠具体的各部门法来实现,而各部门法,都有其独立的调整对象,每一部门法如果都将这些目的价值作为其平等的价值目标而存在的话,则会陷入一种自我纠缠、难以自拔的困境中。所以,笔者建议在各部门法中,根据其调整对象等具体情况对法的目的价值做出一定梯度的划分,这样有利于目的价值的系统化,有利于各部门法的立法和实施。有学者认为由于不能对法的目的价值足够精确的量化,因而不能建立和划分价值梯度。但笔者认为:该论断理由是正确的,但结论却绝对化了。诚然,作为社会观念形态的正义、秩序、安全等法的价值是无法量化的,但是,无法量化并不意味无法进行比较。在利益冲突没有发生时,冲突双方和利益类型是不确定的,但在具体利益冲突发生时,冲突利益的类型及冲突双方就确定了,这时,作为法的价值本质的利益就可以相对量化进行比较,“两利相较取其大,两害相较取其小”,并不是要将其绝对数量化以后才可比较。也并不是要拿出一套绝对顺序化的书面的1、2、3、4……的东西来展示给大家。所以,价值梯度的确立应作为一种原则性的指导,不能陷入教条之中,更不能死搬硬套,而且,这种划分,要根据冲突发生时的具体情况而定,切忌“一刀切”。

四经济法的价值及价值本质

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学部门,它的价值如法的价值一样有如下三层含义:1、经济法所要表现的价值,即经济法的目的价值,它要表现和促进哪些价值。2、经济法自身的价值,即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关系的手段本身的特殊价值。3、经济法所具有的工具性价值,即经济法在其所调整的领域内发生利益冲突时,它所发挥的评价作用如何界定各方利益。

对经济法价值的分析,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加以分析,一是经济法产生的背景,二是经济法的体系。

一经济法产生的背景

早期的资本主义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社会,社会的每个主体在经济生活中都是完全自由的。这种社会模式的形成与建立受到了古典政治经济学代表人物亚当·斯密、重农主义思想和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亚当·斯密基于资产阶级的人性论和自由主义提出:“人类的一切活动都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它是人们从事经济活动的唯一动力,是人的天性,凡是人都有这种要求,人类的利己心促成了变换”,他认为,每个人虽然追求的是个人利益,而没考虑到他人的利益,但是追求个人利益同社会利益不是矛盾的,而且是一级的,“每个人改善自身境况的一般的、经常的、不断的努力是社会财富、国民财富及私人财富所赖以产生的重大因素”。在斯密看来,政府对自由秩序的干预都几乎是有害的,抽象为“经济人”的个体在自私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他们好像为“看不见的手”引导而实现公众的最佳福利,这是所有可能出现结果中最好的。产生于18世纪中叶的法国的重农主义,把农业中的“自然秩序”推崇到了整个社会领域,崇尚“自然秩序”,反对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主张自由放任。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认为:“社会是一个个人的总和,社会利益是个人利益的总和。只要每个人真正追求他自己的最大利益,最终也就达到了社会的最大利益”。在这几种思想的影响下,早期的资本主义举行完全竞争,国家在社会生活中只充当了“守夜人”的角色,对社会经济生活完全放任,相信其可以遵循“自然秩序”。这种思想在当时占据了主导地位,政府也就作为一个“夜警政府”,除赋税外不再承担任何经济职能,因为他相信,他所统治的“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可以自动实现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同时也就达到国家利益的最大化。

这几种思想在早期的资本主义发展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它们犯了一个共性的错误,他们都忽视了社会关系的存在,割裂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把人看作是绝对独立的个体,而社会是一张“关系之网”,每个人都处在这张网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个人利益最大化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与他人利益、社会利益、国家利益发生冲突。但随着经济进一步发展,生产和资本进一步集中,不可避免的导致了严重的后果。19世纪末20世纪初席卷整个资本主义世界的经济危机打破了“自然秩序”的神话。社会经济过度集中,各种形式的经济垄断大量出现,工人大量失业,社会贫富差距悬殊,市场秩序遭到“理性经济人”的严重破坏,整个社会处于近乎瘫痪状态,这时,充当“守夜人”的政府发现,他们所推崇的“自然秩序”原来只是一种理想,放任主义非但没有促进社会利益的增加,反而对其造成了破坏,于是,应运而生的凯恩思主义通过主张国家对经济的全面干预,不仅拯救了资本主义世界,也促成了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的诞生。同时资本主义集团为了各自的利益,发动了第一次世界大战,“战争经济法”也应运而生。所以,从这一时期看,经济法在诞生之初,就承担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利益,抑制贫富差距的扩大,实现社会公平的职能,而作为国家干预经济之法的经济法,它最后所要维护的仍然是一种社会利益和国家利益。

二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经过长时期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一个多层次。门类齐全的经济法部门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其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管理和宏观调控两大部分。

市场管理法究其本质是国家权力对市场交易活动的依法适度干预,而其根源则是市场失灵。它的宗旨在于重现和复制公平的市场交易活动,自由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根本属性、主要优点和发展动力,要发展市场经济必须促进和维系市场自由竞争,而要实现这一点,最根本的在于赋予和保障市场自由竞争权,作为市场管理法核心和基础的市场竞争法很好的承担了这一职能,它的建立旨在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通过禁止不正当的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为社会各主体创造一个良好的竞争环境,提供给大家公平竞争的机会,在全社会实现竞争民主。

宏观调控法其本质是国家通过经济政策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法律手段,和市场管理法不同的是他的干预是间接的,他主要通过一些诸如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等经济性的政策来影响市场主体的具体经济行为选择。市场经济不是放任自流的无政府主义经济,宏观调控可以校正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协调市场经济的总体平衡,调节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维护市场经济的宏观秩序,抑制市场主体的贫富差距,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范文第8篇

关键词:会计人员;财务舞弊;利己与利他;自律与他律;会计伦理道德

一种经济体制也是一种伦理道德和文化体制。任何一种经济体制实际上都蕴含着某种伦理道德规范和标准。失去必要的道德规范、调节和控制,所谓市场经济的“非道德性”很可能演变为市场经济的“不道德性”或“反道德性”,会计人员财务舞弊行为就是这种不道德性的综合表现。

一、人性的利己和利他

利己主义是个人主义的表现形式之一,其基本特点是以自我为中心,以个人利益作为思想、行为的原则和道德评价的标准。利他主义是伦理学的一种学说。一般泛指把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为了社会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的生活态度和行为的原则。人类既有利己的冲动,又有利他的冲动。利他又必然以利己为基础。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中,利己是目的,是经济发展的动力,利他则是达到利己这一目的的手段,手段不当,目的总归落空,因为不能利他,结果也就无法利己,利他是利己行为方式的最高级。

道德与经济的矛盾,也就是义与利的问题,涉及到利己与利他的关系。在经济活动中利己的原始动机常常产生短斤缺两、坑蒙拐骗、违约失信等损人利己的行为。而道德则表现为利他的美德,助人为乐,奉献牺牲等等。因而,人们倾向于将利己与利他对立起来看待,或许是二者遵循的原则是相悖的:经济是私立的、个体的事务,道德是公共的、关联他人的行为。求利是人的本性之一,这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利益本身无所谓善、恶,它是中性的,关键是求利的手段以及获利之后的消费,或恶、或善,由求利而产生的恶都是人恶。利己是经济活动的原始动机,给经济活动以动力,并使人类受益。因此,除非禁止经济活动,否则利己的行为总是在不断的发生着的。但是,事实上人类社会不可能停止经济活动,让社会停滞不前。唯一所要做的是以一种力量来制约利己的行为朝极端化发展,将其规范在“利己”而不“损人”,“利己”也“利他”的互利范围,减少交易冲突,保持经营秩序,这种力量就是道德,其基本要点是“诚实、守信、公平、正义、仁慈等。

作为“经济人”的会计行为主体――会计人员,他们的行为动机是双重的,一方面追求财富的最大化(利己),另一方面又追求非财富(利他)的最大化。当这种目标不一致时,会计人员会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把自己的成本转嫁给他人,产生失真的会计信息,进而又对社会造成危害。

二、道德的自律和他律

自律就是遵循法度,自加约束。自律本身是建立在“诚信”基础上的,是靠对“承诺”负责的精神,也就是对契约负责的精神。也就是说,在行业内部,要自觉遵守行规。自律是一种自我约束,行规不同于强制性的法律法规,但它本身也具有约束力。其约束力在于,某一方成员如不履行应尽的义务而使其他有关成员的利益受到了侵害,受害方会通过对等的原则,终止对其履行相应的义务,所以在行业中如果一个成员不按行规办事,就会在行业内受到群起而攻,全行之讨,使其无法在行业中生存。他律是指接受他人约束,接受他人的检查和监督。他律的道德层次是低级层次,在这一层次上,人们的行为标准取决于外部的规定和期望,人们把规则看成是神圣的和不可改变的,对法律、权威、权力等有朴素的单方面的尊重,还处于通过服从既定的规范而履行道德义务的水平线上。它常常以“必须”履行的形式来实现,对个人具有外在的客观性质和强制性质。在这一阶段,人们虽然具有承担道德义务的需要,但由于未能真正理解所给定的道德规范,未能从心灵上、情感上真诚地认同道德规范,因而道德所产生的力量还不是来自道德主体本身,而仅仅是对社会舆论和传统习俗的粗浅响应。在这一层次上,社会道德需要与个体道德需要尚处于游离状态。个体道德需要表现为对道德需要的服从。“义务”是这一层次的主要表现,真正内在的道德尚未出现。

他律的道德转化为自律的道德,其实质即是将社会的道德规范要求转化为个人内在的信念、情感、意志和良心。他律阶段到自律阶段的转化,从义务到良心的升华,无疑是个体道德发展的提升和深化。但是应当指出的是,良心作为个体行为的一种隐蔽的调节器,毕竟具有主观性和个性的特点,它的形成同个体的各种心理层面(理性的、情感的、意志的等)相互作用有着密切的联系;直觉在良心机制中也起着主要作用。这就有可能使个体忽视义务的他律,不顾社会舆论的监督,作出错误的行为选择,乃至走向道德唯意志论。所以,个体道德不能仅仅停留在自律阶段上,不能仅仅满足于“良心的发现”。良心不仅要在实际的道德关系和道德活动中受到审查,而且还应该用道德义务来定向。因此,只有实现良心和义务的统一,使道德的他律和自律交相辉映,才能使个体道德达到真正成熟的高度,道德的功能才能得到有效、充分的发挥。

在把一起经济活动定义在“经济人”的基础上时, 功利主义调整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从而达到两者之间的和谐统一。自律性是正当功利的道德本性。自律是把善视为目的,他律是指为达到自己的物质利益而给他人提供好处的行为。自律同行为的功利性相一致,但作为纯粹“经济人”,自律与他律又是相互排斥的。在现实的市场经济活动中,“经济人”在追求利益的同时,还有道德的要求,既有他律,也有自律的成分。处理得好,两者是一致的,否则,两者是相互矛盾的,会计人员财务舞弊就是两种矛盾无法统一条件下产生的。

三、会计伦理道德原则

会计伦理,即会计道德,它是一种非正式约束,是会计组织机构和会计人员在会计这一职业领域依靠社会舆论、人们的内心信念和传统习惯,以善恶评价的方式来调节人与人之间,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会计伦理在会计职业的生存和发展过程中起着一种不可或缺的作用,它要求会计人选择正确的价值取向和价值标准,使其会计行为服从规则、合乎人道、公平公正,从失范过渡到规范,以增加相关利益方对会计职业的信任度。会计道德原则是指调整人们经济关系与利益的最基本的出发点和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会计道德关系的根本概括,是会计道德规范体系的核心部分,处于支配地位,发挥引导作用。

1、正义原则

“正义”,具有个人的和社会的两个范畴的定义。用来评价人的行为时,包含有个人的善的定义和道德价值,具体体现为公正、公平、无私和正直。就个人行为而言,正义在某种意义上有 “正当”的含义。所谓正当,在大的方面不与当时的社会制度、契约相冲突;在局部符合既定规则、准则和普遍认可的善意与道德。正义原则要通过改善社会制度,尽量排除社会历史和自然方面的偶然任意因素对于人们生活前景带来的不平等的影响。当代美国著名学者罗尔斯在其名著《正义论》中也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中的首要价值一样”,它有两个正义原则:(1)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平等自由原则)。(2)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差别原则);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机会的公正平等原则)。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六个总要求,其中的一个重要要求就是“公平正义”强调“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正义是一种分配,是公平地分配各种政治和经济的权利与利益。生存保护――政治基本权利保障――经济利益公平分配,构成最符合正义基本价值取向的正义原则。

2、诚信原则

诚信即诚实信用,是市场主体诚实守信,以善意方式履行义务,不滥用权利、不损人利己、不规避法律、不推卸责任的义务。“诚信是社会最普遍也是最基本的伦理价值需要”,诚信是最基本的会计原理,诚信是一切道德的根基和本原。诚信是道义的化身,同时也是功利的保证或源泉。传统文化的诚信强调内在品德修养,现代诚信则更强调“互利”和“双赢”。诚实信用要求实事求是,平衡各方利益、协调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冲突;诚实信用要求市场主体之间坦诚相见、不欺不瞒、信守诺言、实践成约,相互理解、相互信任、相互帮助。诚实信用既是法律原则,又是道德观念和伦理准则。诚信为本原则是会计立业的灵魂。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前提,是企业经营走向成功的大道,是一种大智慧。会计诚信指的是一种会计交往方式,它是建立在“契约”基础之上,以承诺合理期待为核心的一种利益交换方式和交换关系。会计人诚信缺失,这种缺失又主要表现为会计造假,其实质是欺诈。正是在诚信的德行上,法律、社会舆论、道德评价、奖惩等这些对会计“他律”的维持要素,却未能很好地发生效力或者是产生了混乱。在此种特殊的经济背景下,各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和错误的价值取向迅速滋生和不断蔓延,社会道德水平急剧下降。如一些企业或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已成为一个公开的“游戏规则”;但作假的企业或中介机构受到惩处的仅是极少数,许多人和企业都从“失信”中捞到好处,一些擅长做假账的人员成了一些企业竞相聘请的“人才”。这种现象,又怎能使会计人建立起良好的道德规范?又如在市场交易时违背诚信原则,进行恶性竞争;在不正当利益驱动下,出现了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的思想和权钱交易,堕落腐化等行为。这些负面行为都极大地促使会计伦理危机恶化,助长了会计失信,侵蚀了会计领地。

会计活动既是经济活动,更是人的活动。人以诚信为本,因此,人的会计行为必须以诚信为指导,并借以获得合理的价值运行导向。会计人诚信缺失,这种缺失又主要表现为会计造假,其实质是欺诈。正是在诚信的德行上,法律、社会舆论、道德评价、奖惩等这些对会计“他律”的维持要素,却未能很好地发生效力或者是产生了混乱。在此种特殊的经济背景下,各种不良的社会风气和错误的价值取向迅速滋生和不断蔓延,社会道德水平急剧下降。如一些企业或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会计信息已成为一个公开的“游戏规则”;但作假的企业或中介机构受到惩处的仅是极少数,许多人和企业都从“失信”中捞到好处,一些擅长做假账的人员成了一些企业竞相聘请的“人才”。这种现象,又怎能使会计人建立起良好的道德规范?又如在市场交易时违背诚信原则,进行恶性竞争;在不正当利益驱动下,出现了享乐主义,拜金主义,功利主义的思想和权钱交易,堕落腐化等行为。这些负面行为都极大地促使会计伦理危机恶化,助长了会计失信,侵蚀了会计领地。

3、集体主义原则

集体主义是人类一种具有普适性的价值追求,坚持集体本位的价值取向。利他是集体主义的本质特征,它强调“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互利主义交往理性,集体主义原则强调个体对集体利益、集体地位、集体权威、集体生存的奉献、持重和尊崇。坚持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相结合,促进社会和个人的和谐发展、倡导把国家、集体利益防在首位,充分尊重和维护个人的正当利益。当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个人利益应服从国家和集体利益。

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根本上的一致,是集体主义成为调节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原则。一方面,集体利益是个人利益总和的载体,是个人利益最直接、最现实、最权威、最集中的代表。另一方面,个人利益是组成集体利益的元素,是健康发展的、极其活跃的。权衡两者,集体利益更为重要,只有更关注现实的、真实的集体利益,集体中的个人利益才可得以最佳实现。集体利益的实现是个人利益实现的前提。在追求集体利益、国家等公共利益的同时,也考虑自己的私人利益,兼顾利他和利己、先公后私。在实现私人利益的同时不伤害他人、集体和国家利益,且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相冲突或不能两全的时候,能先义而后利,先公而后私,牺牲个人利益而维护集体和国家的利益。萨理德中瑞会计师事务所张连起:新时代的注册会计师与注册评估师(以下简称“两师”)应确立如下“义利观”三原则:原则一:公众利益是两师服务的终极目的,个体利益不应逾越或凌驾于社会公众利益之上;原则二:个体利益有其现实的存在,“义”不应在“利”之外游走。原则三,当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发生冲突时,弃短就长,方为“合义”。因此,必须构建以新义利观为基础的信用文化,让诚实正直,率先垂范,成为两师信用文化的基石。

综上所述,会计人员财务舞弊本身就是伦理缺失的表现。会计人员财务舞弊是作为“经济人”的会计人员利用正式制度的缺陷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的表现,而正式制度的制定与完善永远不可能达到完美无缺,也就是说,制度永远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对于财务舞弊的治理不能仅仅依靠经济的手段,还需要伦理的调节,通过道德之手遏制自利,实现“经济人”和“伦理人”统一,从而降低舞弊行为的发生。

参考文献:

[1] 唐凯麟.伦理学教程[M].湖南师范大学出版社. 1992

[2] 王泽应.义利观与经济伦理[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