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对外贸易和国际贸易的异同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在世界经济中,国际直接投资是最能体现经济全球化概念的经济运作方式之一,且与国际贸易有着密不可分的内在联系。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从总体上看,国际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相互作用、相互促进,都在大幅度增加和日益扩大。但具体而言,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究竟存在着何种关系,是具有互补性还是具有替代性?对外直接投资是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还是相反?在加入WTO之后,我国政府和企业如何充分利用WTO的规则,在对外直接投资中促进贸易出口的增长,本文试图对这些问题做一分析。
一、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理论解析
影响国际贸易增长的因素有许多,从理论上讲,仅就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而言,直接投资究竟是构成对贸易的替代,还是产生了对贸易的创造,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
按照小岛清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从一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分析,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三种类型:(注:[日]小岛清:《对外贸易论》第423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1)自然资源导向型投资。在东道国寻求某种自然资源既是为了满足母国本国的需要,也可以向其他国家出口。因此,资源导向型的投资不仅扩大了母国自然资源的生产规模,而且也促进了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甚至还扩大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2)市场导向型投资。如细分起来还可以分为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和占领市场型投资。因此,在这种类型中,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后的初始阶段,因各种需求的存在,贸易是创造性的;当投资和生产形成一定规模时,“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的结果势必会减少贸易的往来,因而具有贸易替代效应。但如果是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也许这种投资对贸易的间接促进会使贸易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但全面地分析,即使是前面所述的替代贸易时,在东道国进行市场导向型投资也可能会带来服务贸易方面新的需求。(3)生产要素导向型投资。这主要是指在东道国寻求低成本劳动力的投资。这种类型的投资,因国家之间比较优势而形成的国际分工,在初始乃至相当长的一个阶段中无疑是加大了贸易的发展,如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而进行的加工贸易。但因比较优势是动态而非静态的,这种投资与贸易的关系也要视具体情况而进行具体分析。
在理论上阐述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贸易的替代关系的还有佛农(Vernon.R),他在其著名的产品周期理论中,通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创新、模仿和扩散的动态分析,阐述了母国的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在新产品的第一阶段,产品在技术创新国国内的生产、销售主要以满足国内需要为主(也存在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比较接近的其他国家出口的可能性);但是,随着技术的成熟化,同时又面对其他国家企业的竞争,降低产品成本成为技术创新企业维持其海外市场占有率的必然要求,这时便出现了技术创新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佛农认为,一般地这种对外直接投资不会产生对母国出口的替代效应。但是,如果这种投资发生得过早,就有可能替代母国的出口。在技术进步日益加快的情况下,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新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贸易的替代影响将越来越明显。
总之,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即存在互补性,也具有相互替代性,这要根据母国(或跨国公司)投资的动机、类型和发展阶段而定。
二、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实证检验
当我们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再来看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会发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存在一些异同。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对这两类国家分别进行研究。
(一)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国外一些学者将对外直接投资与某些产业的实际出口联系起来进行了实证研究。如,伯格斯坦(Bergsten.C.F.)认为,在美国不同的对外直接投资产业中,那些对外直接投资程度较低的产业,其出口水平也较低;随着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提高,出口规模也相应上升;但是当对外直接投资超过一定规模后,追加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的促进效应就逐渐消失了。因此,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之间既是互补关系也是竞争关系。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其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的竞争(替代)也将不断加剧,因而海外子公司的生产将逐渐替代美国的出口。同时,学者们也有相反的发现,利普赛(Lipsey.R.E.)和威斯(Weiss.M.Y.)的研究表明: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美国的出口与美国海外子公司销售额都是高度正相关的,而且美国海外子公司的生产销售都部分替代了美国出口竞争伙伴中的发达国家企业的出口
(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除去个别的现象,较大规模的起步应从20世纪60年代算起,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和委内瑞拉,亚洲的印度、韩国、新加坡、菲律宾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是从那时起陆续向国外或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东石油输出国组织一些成员的投资方式也从贷款转向间接投资,再由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注:宋亚非:《中国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而且由原来主要投资于邻近的国家和地区,逐步转向向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
伴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世界级大企业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1997年,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全球500强”的仅有22家,平均营业收益率为3.6%;而2000年入围企业增加到33家,平均营业收益率提高到5.2%,且高于“全球500强”4.7%的平均收益率(注:张金杰:《国际直接投资形势与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王洛林、余永定主编《2001-2002年:世界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贸易的促进也有其特点。首先,小规模和特殊商品是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优势。由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大多数属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生产,资本劳动比率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低许多,发展中国家东道国更愿意接受劳动密集型高的项目投资。即使是进行规模较大的生产性投资项目,与发达国家相比,作为母国的发展中国家也占据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同时,这种生产性投资也将给母国带来原料、设备的出口增加,因而具有很强的投资与贸易互补性。其次,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一般侧重于扩大出口的市场销售战略。无论是为保护原有的出口市场,或是开辟新的市场,还是避开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多采取各种方式保障出口,在达到一定实力和经验积累后,逐步再向全球经营战略发展。
考察韩国的经济,其迅速发展得益于通过出口把国内产业与国际市场紧密连接的结果,从而使国际市场容量的不断增大,并对国内经济的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1991年韩国全国经济学家联合会的一份《韩国制造业的国外投资经营成果调查表》(注:参见杜玲博士论文:《发展中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经验与趋势》,2002年5月。)中,我们看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总的来讲与贸易联系较多,所占比重也较大。如开拓市场与回避进口限制两项都与贸易紧密相连,其之和所占比重在韩国整个对外直接投资动机中达到35.7%。当然,从表中还可以看出,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因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北美洲和欧洲地区,开拓市场的动机比重最高,占到29.3%,比其他动机的比重平均高出10个百分点,这是为适应当地区域化经济和确保新产品市场的结果;在拉丁美洲、大洋州地区,最高比重的动机为回避进口限制,占27.3%,也比其他动机高出10.4个百分点,这说明韩国对外直接投资在此两个地区对贸易壁垒的突破动机占据很重要的地位。
但具体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还有更进一步的动因分析。如李宏格(音译)(Lee,Honggue)对韩国电器行业的研究。电器是韩国最重要的制造业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初韩国就已成为世界第五大电器生产国。李宏格指出,韩国电器行业在1989年的对外直接投资额比1979年增长了85%,显示出韩国在该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于20世纪80年代末达到了顶峰——尽管与韩国电器产品的出口相比其投资的规模是非常有限的:1976-1992年间电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为5亿美元,而1992年电器产品的出口额却高达161亿美元。李宏格分析,韩国电器行业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主要表现为维持和扩大出口的需要,即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那么,这种对外直接投资的压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韩国本身国内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所造成的压力,迫使电器行业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寻求廉价劳动力以降低生产成本(主要是在亚洲地区);另一方面,则是来自欧美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在韩国扩大对欧美出口的同时,其电器产品也已成为反倾销的对象——这一点对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重新审视海外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有所不同,但总的趋势是积极的,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一国的对外贸易乃至国际贸易;由于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和替代关系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不一,所以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的影响具有动态效应;在经济全球化的今日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已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它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经济运作方式。
三、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与贸易的关系
为了论述的方便与国土概念上的准确,我们把以下涉及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称为“海外投资”。
(一)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比较准确的提法应该从1949年算起。但因那个时期的海外分支机构都是一些贸易企业,规模又非常小,一般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内。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海外投资的步伐越来越大。截至2001年年底,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就达6610家,中方海外投资总额已达83.5731亿美元,遍布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注:此海外投资的区域数字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2001年)为准。)。
1.中国海外投资的区域分布。中国海外投资在全球的区域分布正逐步由集中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但目前从投资的额度来看,集中化的表现还依然存在。截至2001年底,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数量在全球主要63个国家和地区的分布见表1。从基本格局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占28.99%,发达国家(欧洲、大洋州和北美)占27.99%,加上中国港澳地区33.46%的分布,大致呈现出各占1/3的态势,可以说是一个多元化的分布。具体的投资额度和比重见表1。
表1中国海外投资区域分布表(截至2001年底)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外经贸部《对外经济贸易简要统计》(2001)整理。
通过以国家和地区分布的形式进一步对投资额排序,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海外投资分布的集中化:即地缘优势和人缘优势使相邻国家(地区)和海外华侨聚集的国家(地区)成为中国海外投资的集中区域。至于在拉美地区和非洲投资额分布得较高,一般为投资行业的原因所致,这将在下面进一步阐述。
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分布。中国海外投资是从贸易型企业起步的。这些贸易型企业开始在海外做的商业性工作是为对外贸易企业提供信息、进行市场调查和客户联系服务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中国政府有关政策的引导下,生产加工型企业有所增加。但总的来看,服务贸易型的投资行业特点仍十分突出。根据对外经贸部的统计,截至1999年,中国海外投资中服务贸易型企业,无论从企业数量上还是在投资额度上仍占绝大多数;生产加工型企业虽然在企业数量上增加较快,但在投资额度上还处于较小规模;而资源开发型企业在投资额度上比生产加工型企业还要大些。详见表2。
表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与投资额分布(截至1999年底)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的数据整理。参见:外经贸部发展司:《中国的境外投资状况》,《国际贸易论坛》2000年第5期。
一般地,中国海外投资在发达国家的多为服务贸易型和研究开发型,即非生产性项目。服务贸易型企业的运作主要是为了服务于国内企业的出口,以促进中国产品的出口;在海外投资于研究开发型企业则是为了更有利地接近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技术,以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则大多为资源开发型和生产加工型,即非贸易性项目。资源开发型的投资,主要是为了获取国外开采条件较好或储量、品位较高的石油、矿产、林业、渔业等资源,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加工型投资,主要为转移国内长线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发挥中国在技术、管理上的比较优势以占领当地的市场,同时带动相关材料、设备、零配件的出口。因此,这也是生产加工型的投资大多集中在亚洲、拉美和东南亚地区的主要原因。
(二)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互动
1.中国进行海外投资的动因。从外部条件上看,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进入生产、销售、采购的全球体系成为必然。中国既然已经实行了“引进来”的改革开放,也必然要实施“走出去”的对外开放,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实现资本、技术和人力等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从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上看,“走出去”到海外投资不仅是政府的政策号召,更主要的是国内企业自身发展的利益驱动和内在要求。如前所述,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有许多动因,具体而言,中国海外投资的动因主要有如下五点:(1)寻求资源开发。中国虽地大物博,但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在进入21世纪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资源短缺对中国经济将是一个严重的制约。其中,开发的重点放在对我国经济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对外能源投资,即对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此外,还有一般性资源(如:黑色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树林资源等)的开发。在海外投资开发资源,主要是为了保障我国资源长期、有效和稳定的供应。(2)扩大出口贸易。无论是从中国政府政策的角度,还是从企业投资的角度,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带动材料、机器设备、零部件的出口,甚至带动服务业的出口,都是目前进行对外投资最多的动机。在政府制定的有关海外投资政策中,着眼点基本上都是扩大出口,是与对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综合对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动机调查,扩大出口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注:参见段云程:《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与战略》,中国发展出版社1995年版;谢康:《跨国公司与当代中国》,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年版;鲁桐:《中国企业海外经营:对英国中资企业的实证研究》,载世界经济学会编《世界经济与中国:2000-2001年》,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3)开拓国外市场。在中国国内需求不足以及同类企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积极开拓新的国外市场是企业利益驱动的内在动力所致,也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动机之一。这与理论上阐述的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之一——寻求市场型是相同的。(4)规避贸易壁垒。从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上讲,规避贸易壁垒或突破贸易壁垒都是寻求市场型的一种动机。由于我国现已加入WTO,关税逐步下调后,规避各种贸易壁垒已成为扩大出口和占领国外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近年来,出口配额限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等情况越来越严重,因此利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可谓是突破贸易壁垒的一个有效方式,也是对特殊贸易限制的一个反应。(5)获取高新技术。在海外投资是中国企业获取高新技术的一条重要途径。中国的一些航天、航空、电子、生物化学和机械业的大型企业已经开始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渠道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少数中国企业还在国外投资建立了研究和开发机构,用最近的距离、最快的时间学习、研发最新、最前沿的技术。当然,这种类型的投资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但它将是最具潜力的海外投资。
2.中国海外投资对贸易的影响。如前所述,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证分析上,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即存在互补关系也不乏替代关系,即存在贸易创造效应也有贸易替代效应。具体到中国的实际,由于投资行业的特点和投资区域的不同,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要视具体的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而定。首先,服务贸易型企业的投资,动机与目标非常明确,肯定是为扩大出口服务的,因此这类企业的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无疑是积极的;其次,资源开发型企业的海外投资,进口的资源都是我国相对成本低或战略的需要,同时还能带动设备、制成品(如钢材)、技术和劳务的出口,虽然会带来一定的进口贸易增长,但从整体上看对我国出口贸易还是起到了促进作用;最后,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情况较为复杂。我们将对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做一个具体分析。(1)机械行业。机械行业中如汽车、摩托车零配件组装,家用电器中的CKD、SCD(注:CKD:CompleteKnock-Down,即全分解装配:将产品全部拆散成零件后提供给买方组装成整机;SKD:SemiKnock-Down,即半分解装配:将产品拆散成部件或部分部件、部分零件后提供给买方组装成整机。)等,由于绝大部分甚至全部都要使用国内的零部件,在初期设备投资之后,后续的零部件就成为组装生产的必备条件。因此,从总体上看,机械行业在海外投资对我国出口的带动作用是持续且长期的。特别是大型家用电器,这是典型的加工组装型产品,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统计,家电行业投资带动出口的系数比其他产品高达20-30倍。金城集团的案例也显示,摩托车产品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后,大幅度地带动了该集团的出口:1997年海外销售收入250万美元,带动出口近150万美元;1998年海外销售收入近600万美元,带动出口达400万美元(注:李钢主编:《“走出去”开放战略与案例研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版。)。实证分析表明,机械行业由于技术与原材料、散件的高度结合,海外投资就可带来明显的贸易创造效应。(2)轻工行业。严格地讲,轻工行业中也有属于机械行业的产品,区分出来的主要是体积较小的机械产品如自行车以及其他轻工产品。这类产品的特点是,体积较小,出口运费没有体积较大的机械产品高,与海外加工的生产成本比,在国内的生产成本更低,因此这类产品的海外投资与出口很可能出现替代关系。也就是说,在国内生产此类产品后出口更经济,就很少会有企业再到海外投资生产;即使在海外投资并形成规模生产,对国家的出口带动作用也不大。(3)纺织服装行业。纺织服装业的投资主要是规避贸易壁垒,由于根据多种纤维协议,在投资国的出口配额已经用尽时,如果东道国尚有未使用的配额,投资国便可以使用。中国在纺织品领域受欧美出口配额的限制非常严重,因此不少的纺织服装企业到海外投资主要动机都是为了突破配额的壁垒,在海外寻求更广阔的市场。这种类型的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也要视情况而定:一次性投资建厂可以带动国内纺织机械的出口,但对出口贸易没有持续的带动作用;使用国内材料多的,可以促进国内原材料、面料的出口,但有原产地规定比例的国家对此也有一定的限制;在有的国家(地区)可以享有免配额、免关税的优惠,则可以大大提高我国产品出口或向第三国出口。因此,纺织服装行业在海外的投资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是扩大还是替代,兼而有之,目前尚未找到实证数据。
四、结论
1.综合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关系的理论,回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关系中的发展,以及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现状与特点,论述了中国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我们进一步证实了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既存在互补又存在替代关系、中国的海外投资既有贸易创造效应又有贸易替代效应的理论。有意义的是这些互补和替代关系,或称贸易创造和贸易替代效应,在不同的投资领域、投资行业、不同的投资区域以及不同的发展阶段中是有所差异的。
一、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理论解析
影响国际贸易增长的因素有许多,从理论上讲,仅就国际贸易与国际直接投资的关系而言,直接投资究竟是构成对贸易的替代,还是产生了对贸易的创造,这主要取决于国际直接投资的类型。
按照小岛清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从一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分析,国际直接投资可分为三种类型:(注:[日]小岛清:《对外贸易论》第423页,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1)自然资源导向型投资。在东道国寻求某种自然资源既是为了满足母国本国的需要,也可以向其他国家出口。因此,资源导向型的投资不仅扩大了母国自然资源的生产规模,而且也促进了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甚至还扩大了与其他国家之间的国际贸易发展。(2)市场导向型投资。如细分起来还可以分为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和占领市场型投资。因此,在这种类型中,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如:跨国公司在东道国投资后的初始阶段,因各种需求的存在,贸易是创造性的;当投资和生产形成一定规模时,“就地生产,就地销售”的结果势必会减少贸易的往来,因而具有贸易替代效应。但如果是突破贸易壁垒型投资,也许这种投资对贸易的间接促进会使贸易的规模进一步扩大。但全面地分析,即使是前面所述的替代贸易时,在东道国进行市场导向型投资也可能会带来服务贸易方面新的需求。(3)生产要素导向型投资。这主要是指在东道国寻求低成本劳动力的投资。这种类型的投资,因国家之间比较优势而形成的国际分工,在初始乃至相当长的一个阶段中无疑是加大了贸易的发展,如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投资而进行的加工贸易。但因比较优势是动态而非静态的,这种投资与贸易的关系也要视具体情况而进行具体分析。
在理论上阐述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贸易的替代关系的还有佛农(Vernon.R),他在其著名的产品周期理论中,通过对新产品、新技术的创新、模仿和扩散的动态分析,阐述了母国的出口与对外直接投资的关系。在新产品的第一阶段,产品在技术创新国国内的生产、销售主要以满足国内需要为主(也存在向收入水平和消费结构比较接近的其他国家出口的可能性);但是,随着技术的成熟化,同时又面对其他国家企业的竞争,降低产品成本成为技术创新企业维持其海外市场占有率的必然要求,这时便出现了技术创新企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佛农认为,一般地这种对外直接投资不会产生对母国出口的替代效应。但是,如果这种投资发生得过早,就有可能替代母国的出口。在技术进步日益加快的情况下,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新产品的生命周期不断缩短,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贸易的替代影响将越来越明显。(注:Vemon.R:"InternationalInvestmentandInternationalProductionintheProductCycle",
pp255-267,Vol.41,No.4,OxfordBulletinofEconomicsandStatistics(November,1966).)
总之,对外直接投资与国际贸易的关系即存在互补性,也具有相互替代性,这要根据母国(或跨国公司)投资的动机、类型和发展阶段而定。
二、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实证检验
当我们从实证分析的角度再来看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会发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这方面存在一些异同。因此,在下面的分析中,我们将对这两类国家分别进行研究。
(一)发达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国外一些学者将对外直接投资与某些产业的实际出口联系起来进行了实证研究。如,伯格斯坦(Bergsten.C.F.)认为,在美国不同的对外直接投资产业中,那些对外直接投资程度较低的产业,其出口水平也较低;随着对外直接投资水平的提高,出口规模也相应上升;但是当对外直接投资超过一定规模后,追加的对外直接投资对出口的促进效应就逐渐消失了。因此,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贸易之间既是互补关系也是竞争关系。随着跨国公司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其对外直接投资与出口的竞争(替代)也将不断加剧,因而海外子公司的生产将逐渐替代美国的出口。(注:Bergsten.C.F.,ThomasHorst&Theodore.H.M.:"AmericanMultinationalsandAmerican
Interests",WashingtonD.C.BrookingsInstitute(1978).)同时,学者们也有相反的发现,利普赛(Lipsey.R.E.)和威斯(Weiss.M.Y.)的研究表明: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的市场上,美国的出口与美国海外子公司销售额都是高度正相关的,而且美国海外子公司的生产销售都部分替代了美国出口竞争伙伴中的发达国家企业的出口(注:Lipsey.R.E.&Weiss.M.Y.:"ForeignProductionandExportsinManufacturingIndustries",
pp488-494,Vol.63.No.141,ReviewofEconomicsandStatistics(November,1981).)。
(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关系
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除去个别的现象,较大规模的起步应从20世纪60年代算起,拉丁美洲的阿根廷、巴西、墨西哥和委内瑞拉,亚洲的印度、韩国、新加坡、菲律宾和中国台湾地区都是从那时起陆续向国外或境外进行直接投资的。20世纪70年代后期,中东石油输出国组织一些成员的投资方式也从贷款转向间接投资,再由间接投资转向直接投资。(注:宋亚非:《中国企业跨国直接投资研究》,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虽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较快,而且由原来主要投资于邻近的国家和地区,逐步转向向发达国家进行直接投资。
伴随着经济实力的提高,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世界级大企业的数量也在逐渐增加。1997年,发展中国家企业进入“全球500强”的仅有22家,平均营业收益率为3.6%;而2000年入围企业增加到33家,平均营业收益率提高到5.2%,且高于“全球500强”4.7%的平均收益率(注:张金杰:《国际直接投资形势与跨国公司的战略调整》,王洛林、余永定主编《2001-2002年:世界经济形势分析与预测》,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版。)
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贸易的促进也有其特点。首先,小规模和特殊商品是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的优势。由于发展中国家跨国公司大多数属劳动密集型的小规模生产,资本劳动比率比发达国家跨国公司低许多,发展中国家东道国更愿意接受劳动密集型高的项目投资。即使是进行规模较大的生产性投资项目,与发达国家相比,作为母国的发展中国家也占据劳动力成本低的优势。同时,这种生产性投资也将给母国带来原料、设备的出口增加,因而具有很强的投资与贸易互补性。其次,发展中国家的对外直接投资一般侧重于扩大出口的市场销售战略。无论是为保护原有的出口市场,或是开辟新的市场,还是避开贸易壁垒,发展中国家多采取各种方式保障出口,在达到一定实力和经验积累后,逐步再向全球经营战略发展。
考察韩国的经济,其迅速发展得益于通过出口把国内产业与国际市场紧密连接的结果,从而使国际市场容量的不断增大,并对国内经济的增长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从1991年韩国全国经济学家联合会的一份《韩国制造业的国外投资经营成果调查表》(注:参见杜玲博士论文:《发展中国家/地区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经验与趋势》,2002年5月。)中,我们看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总的来讲与贸易联系较多,所占比重也较大。如开拓市场与回避进口限制两项都与贸易紧密相连,其之和所占比重在韩国整个对外直接投资动机中达到35.7%。当然,从表中还可以看出,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因区域不同而有所差异。在北美洲和欧洲地区,开拓市场的动机比重最高,占到29.3%,比其他动机的比重平均高出10个百分点,这是为适应当地区域化经济和确保新产品市场的结果;在拉丁美洲、大洋州地区,最高比重的动机为回避进口限制,占27.3%,也比其他动机高出10.4个百分点,这说明韩国对外直接投资在此两个地区对贸易壁垒的突破动机占据很重要的地位。
但具体到韩国对外直接投资的行业,还有更进一步的动因分析。如李宏格(音译)(Lee,Honggue)对韩国电器行业的研究。(注:参见Lee,Honggue:"Globalization,ForeignDirectInvestmentandCompetitiveStrategiesof
KoreanElectronicsCompanies",inNomuraResearchInstitute&InstituteofSoutheast
AsianStudies(ed.),TheNewWaveofForeignDirectInvestmentinAsia,InstituteofSoutheastAsian
Studies(1995).)电器是韩国最重要的制造业部门,在20世纪90年代初韩国就已成为世界第五大电器生产国。李宏格指出,韩国电器行业在1989年的对外直接投资额比1979年增长了85%,显示出韩国在该行业的对外直接投资于20世纪80年代末达到了顶峰——尽管与韩国电器产品的出口相比其投资的规模是非常有限的:1976-1992年间电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为5亿美元,而1992年电器产品的出口额却高达161亿美元。李宏格分析,韩国电器行业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主要表现为维持和扩大出口的需要,即通过对外直接投资提高出口产品的竞争力。那么,这种对外直接投资的压力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韩国本身国内劳动力成本不断上升所造成的压力,迫使电器行业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在国外寻求廉价劳动力以降低生产成本(主要是在亚洲地区);另一方面,则是来自欧美国家贸易保护主义的压力,在韩国扩大对欧美出口的同时,其电器产品也已成为反倾销的对象——这一点对我国在加入WTO之后,重新审视海外投资与贸易的关系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综上所述,尽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因有所不同,但总的趋势是积极的,对外直接投资有利于一国的对外贸易乃至国际贸易;由于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的互补关系和替代关系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表现不一,所以对外直接投资对母国出口的影响具有动态效应;在经济全球化的今日世界,对外直接投资已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专利”,它对发展中国家来讲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经济运作方式。
三、中国海外投资发展与贸易的关系
为了论述的方便与国土概念上的准确,我们把以下涉及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称为“海外投资”。
(一)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海外投资的发展,比较准确的提法应该从1949年算起。但因那个时期的海外分支机构都是一些贸易企业,规模又非常小,一般不在我们的讨论之内。从1978年的改革开放至今,中国海外投资的步伐越来越大。截至2001年年底,经外经贸部批准的企业就达6610家,中方海外投资总额已达83.5731亿美元,遍布全球153个国家和地区(注:此海外投资的区域数字以《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年鉴》(2001年)为准。)。
1.中国海外投资的区域分布。中国海外投资在全球的区域分布正逐步由集中化向多元化方向发展。但目前从投资的额度来看,集中化的表现还依然存在。截至2001年底,中国海外投资企业数量在全球主要63个国家和地区的分布见表1。从基本格局看,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占28.99%,发达国家(欧洲、大洋州和北美)占27.99%,加上中国港澳地区33.46%的分布,大致呈现出各占1/3的态势,可以说是一个多元化的分布。具体的投资额度和比重见表1。
表1中国海外投资区域分布表(截至2001年底)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外经贸部《对外经济贸易简要统计》(2001)整理。
通过以国家和地区分布的形式进一步对投资额排序,我们就可以看到中国海外投资分布的集中化:即地缘优势和人缘优势使相邻国家(地区)和海外华侨聚集的国家(地区)成为中国海外投资的集中区域。至于在拉美地区和非洲投资额分布得较高,一般为投资行业的原因所致,这将在下面进一步阐述。
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分布。中国海外投资是从贸易型企业起步的。这些贸易型企业开始在海外做的商业性工作是为对外贸易企业提供信息、进行市场调查和客户联系服务的。20世纪90年代以后,在中国政府有关政策的引导下,生产加工型企业有所增加。但总的来看,服务贸易型的投资行业特点仍十分突出。根据对外经贸部的统计,截至1999年,中国海外投资中服务贸易型企业,无论从企业数量上还是在投资额度上仍占绝大多数;生产加工型企业虽然在企业数量上增加较快,但在投资额度上还处于较小规模;而资源开发型企业在投资额度上比生产加工型企业还要大些。详见表2。
表2中国海外投资的行业与投资额分布(截至1999年底)
附图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供的数据整理。参见:外经贸部发展司:《中国的境外投资状况》,《国际贸易论坛》2000年第5期。
一般地,中国海外投资在发达国家的多为服务贸易型和研究开发型,即非生产性项目。服务贸易型企业的运作主要是为了服务于国内企业的出口,以促进中国产品的出口;在海外投资于研究开发型企业则是为了更有利地接近发达国家或地区的先进技术,以提高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而中国在发展中国家的投资则大多为资源开发型和生产加工型,即非贸易性项目。资源开发型的投资,主要是为了获取国外开采条件较好或储量、品位较高的石油、矿产、林业、渔业等资源,以满足国内经济发展的需要;生产加工型投资,主要为转移国内长线产品的生产能力或发挥中国在技术、管理上的比较优势以占领当地的市场,同时带动相关材料、设备、零配件的出口。因此,这也是生产加工型的投资大多集中在亚洲、拉美和东南亚地区的主要原因。
(二)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互动
1.中国进行海外投资的动因。从外部条件上看,经济全球化使各国经济进入生产、销售、采购的全球体系成为必然。中国既然已经实行了“引进来”的改革开放,也必然要实施“走出去”的对外开放,以充分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和“两种资源”,实现资本、技术和人力等生产要素的双向流动,提升国内的产业结构,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
从中国国内经济发展的需求上看,“走出去”到海外投资不仅是政府的政策号召,更主要的是国内企业自身发展的利益驱动和内在要求。如前所述,一国的对外直接投资有许多动因,具体而言,中国海外投资的动因主要有如下五点:(1)寻求资源开发。中国虽地大物博,但人均资源占有率很低。在进入21世纪中国现代化的进程中,资源短缺对中国经济将是一个严重的制约。其中,开发的重点放在对我国经济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对外能源投资,即对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此外,还有一般性资源(如:黑色和有色金属矿产资源、树林资源等)的开发。在海外投资开发资源,主要是为了保障我国资源长期、有效和稳定的供应。(2)扩大出口贸易。无论是从中国政府政策的角度,还是从企业投资的角度,利用对外直接投资带动材料、机器设备、零部件的出口,甚至带动服务业的出口,都是目前进行对外投资最多的动机。在政府制定的有关海外投资政策中,着眼点基本上都是扩大出口,是与对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贸易措施;综合对中国海外投资企业的动机调查,扩大出口也占了相当大的比重。(注:参见段云程:《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与战略》,中国发展出版社1995年版;谢康:《跨国公司与当代中国》,立信会计出版社1997年版;鲁桐:《中国企业海外经营:对英国中资企业的实证研究》,载世界经济学会编《世界经济与中国:2000-2001年》,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3)开拓国外市场。在中国国内需求不足以及同类企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积极开拓新的国外市场是企业利益驱动的内在动力所致,也是企业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动机之一。这与理论上阐述的发展中国家对外直接投资的动机之一——寻求市场型是相同的。(4)规避贸易壁垒。从对外直接投资的理论上讲,规避贸易壁垒或突破贸易壁垒都是寻求市场型的一种动机。由于我国现已加入WTO,关税逐步下调后,规避各种贸易壁垒已成为扩大出口和占领国外市场的一个重要手段。特别是近年来,出口配额限制、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等情况越来越严重,因此利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可谓是突破贸易壁垒的一个有效方式,也是对特殊贸易限制的一个反应。(5)获取高新技术。在海外投资是中国企业获取高新技术的一条重要途径。中国的一些航天、航空、电子、生物化学和机械业的大型企业已经开始通过对外直接投资的渠道学习国外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少数中国企业还在国外投资建立了研究和开发机构,用最近的距离、最快的时间学习、研发最新、最前沿的技术。当然,这种类型的投资需要雄厚的资金支持,但它将是最具潜力的海外投资。
2.中国海外投资对贸易的影响。如前所述,无论是从理论研究还是实证分析上,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即存在互补关系也不乏替代关系,即存在贸易创造效应也有贸易替代效应。具体到中国的实际,由于投资行业的特点和投资区域的不同,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要视具体的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而定。首先,服务贸易型企业的投资,动机与目标非常明确,肯定是为扩大出口服务的,因此这类企业的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无疑是积极的;其次,资源开发型企业的海外投资,进口的资源都是我国相对成本低或战略的需要,同时还能带动设备、制成品(如钢材)、技术和劳务的出口,虽然会带来一定的进口贸易增长,但从整体上看对我国出口贸易还是起到了促进作用;最后,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对我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情况较为复杂。我们将对生产加工型企业的海外投资做一个具体分析。(1)机械行业。机械行业中如汽车、摩托车零配件组装,家用电器中的CKD、SCD(注:CKD:CompleteKnock-Down,即全分解装配:将产品全部拆散成零件后提供给买方组装成整机;SKD:SemiKnock-Down,即半分解装配:将产品拆散成部件或部分部件、部分零件后提供给买方组装成整机。)等,由于绝大部分甚至全部都要使用国内的零部件,在初期设备投资之后,后续的零部件就成为组装生产的必备条件。因此,从总体上看,机械行业在海外投资对我国出口的带动作用是持续且长期的。特别是大型家用电器,这是典型的加工组装型产品,根据外经贸部的有关统计,家电行业投资带动出口的系数比其他产品高达20-30倍。金城集团的案例也显示,摩托车产品在海外投资建厂生产后,大幅度地带动了该集团的出口:1997年海外销售收入250万美元,带动出口近150万美元;1998年海外销售收入近600万美元,带动出口达400万美元(注:李钢主编:《“走出去”开放战略与案例研究》,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出版社2000年版。)。实证分析表明,机械行业由于技术与原材料、散件的高度结合,海外投资就可带来明显的贸易创造效应。(2)轻工行业。严格地讲,轻工行业中也有属于机械行业的产品,区分出来的主要是体积较小的机械产品如自行车以及其他轻工产品。这类产品的特点是,体积较小,出口运费没有体积较大的机械产品高,与海外加工的生产成本比,在国内的生产成本更低,因此这类产品的海外投资与出口很可能出现替代关系。也就是说,在国内生产此类产品后出口更经济,就很少会有企业再到海外投资生产;即使在海外投资并形成规模生产,对国家的出口带动作用也不大。(3)纺织服装行业。纺织服装业的投资主要是规避贸易壁垒,由于根据多种纤维协议,在投资国的出口配额已经用尽时,如果东道国尚有未使用的配额,投资国便可以使用。中国在纺织品领域受欧美出口配额的限制非常严重,因此不少的纺织服装企业到海外投资主要动机都是为了突破配额的壁垒,在海外寻求更广阔的市场。这种类型的企业在海外的投资也要视情况而定:一次性投资建厂可以带动国内纺织机械的出口,但对出口贸易没有持续的带动作用;使用国内材料多的,可以促进国内原材料、面料的出口,但有原产地规定比例的国家对此也有一定的限制;在有的国家(地区)可以享有免配额、免关税的优惠,则可以大大提高我国产品出口或向第三国出口。因此,纺织服装行业在海外的投资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是扩大还是替代,兼而有之,目前尚未找到实证数据。
四、结论
1.综合国际直接投资与贸易关系的理论,回顾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对外直接投资与贸易关系中的发展,以及中国海外投资与贸易的现状与特点,论述了中国海外投资对中国对外贸易的影响,我们进一步证实了对外直接投资与对外贸易既存在互补又存在替代关系、中国的海外投资既有贸易创造效应又有贸易替代效应的理论。有意义的是这些互补和替代关系,或称贸易创造和贸易替代效应,在不同的投资领域、投资行业、不同的投资区域以及不同的发展阶段中是有所差异的。
关键词: 国际贸易专业学生 跨文化交际能力 培养方式
一、跨文化交际能力
关于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观点,可谓仁者见仁,智者见智。如文秋芳认为:跨文化交际能力包括交际能力和跨文化能力两个部分;在她研究的跨文化交际能力图表中,交际能力与跨文化能力并列在跨文化交际能力之下,共同组成跨文化交际能力。而交际能力包括语言能力、语用能力和变通能力;跨文化能力则包括对文化差异的敏感、对于文化差异的容忍及处理文化差异的灵活性。
跨文化交际能力是一个综合的、多向度的概念,包括知识向度、思维向度、行为向度、情感向度和个性向度等,因此给出一个全面、科学、实用的定义是很难的。国内外许多学者给其下过定义,诸如Ruben(1989)和Fantini(2001)从不同角度对其做了研究。Ruben指出,跨文化交际能力是“具备一种与某一环境中的个体为了实现其性格、目标及期望应具备的同样的独特活动方式的能力,一种可以达到人的基本要求、满足其性格、实现其目标及期望的相对的能力”。Fantini将跨文化交际能力归纳为五个要素:一系列特点或特征(包括:灵活、幽默、耐心、开放、移情、对模糊和不确定因素的包容和忍受及不做好坏优劣的判断等);三个方面(包括与人建立和保持关系的能力、交际中尽可能减少缺失和曲解的能力、为了共同利益和需要进行合作的能力);四个层面(知识、态度、技能和意识);二语水平不断进步和发展的过程。
尽管众多学者阐述了跨文化交际能力及其组成部分的措辞和侧重点不同,但是他们在本质上对跨文化交际能力的认识是一致的。
二、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应具备的跨文化交际能力
笔者对相关文献做理论研究发现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的培养目标是:适应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需要,在了解现代国际经济与贸易环境和发展现状,熟悉通行的国际贸易规则、法律与惯例,了解中国对外贸易的政策法规,掌握经济学基本原理和国际贸易基本理论、基本知识,通晓最新的国际贸易业务运作方式与基本操作技能的基础上,能够无障碍地进行英语交流,具有国际视野、创新和开拓精神的应用型国际经贸人才。利用语言实现一个确定的目标才是真正的目的。要培养在国际化环境中具备跨文化素养、语言交际能力、行为得体、善于沟通的复合型国际化人才,我们必须在外语教学中引入文化教学,注重社会文化因素和个人情感因素在跨文化交际能力培养中的作用。
三、国际贸易专业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现状
笔者根据文献研究法研究得出,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状况不容乐观,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学生英语语言能力方面不足。究其原因,很多高校的英语教学以“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为导向,并以此作为教师评定职称及奖金的条件,乃至是学生获得奖学金、学位、毕业证书的必备条件。如此教师及学生过于注重四六级成绩而迫使学生学习英语知识的框架结构与考试相契合。这种做法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出现“高分低能”、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不强等现象。虽然有些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学习商务英语,但是他们所学的英语知识大多是一些专业知识,与英语文学、、风俗习惯、政治制度等方面的知识没有太大关系,所以并不能满足跨文化交际的需要。2.教师在教学中注重书本和语法知识的讲解而忽视文化知识及非语言交际,从而导致学生跨文化交际能力低下。大多数教师不要求学生大量阅读关于西方文化和跨文化交际方面的教材,导致学生缺乏国际视野、知识面狭窄。近年来跨文化交际学受到重视,并成为一门学科,国内外著作数不胜数,但是多数大学生对此缺乏阅读感兴趣或其他原因导致对此类书籍阅读少之又少。所以,在狭隘的国际视野与知识结构制约下,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是不可能提升的。
四、跨文化交际能力的培养
1.学生应该熟知中西方思维方式的异同。比较中西方思维方式的差别,了解西方是分析式思维,东方则是综合式思维。学生在了解中西方思维方式的不同之后,应学会用不同思维方式从不同角度处理相同的问题。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在学习过程中可以扮演不同国家的人运用不同思维方式操练书中例子以培养不同的思维方式。
2.培养学生的跨文化意识。学生可以通过欣赏文学作品提高文化素养。文学是传承民族文化的重要方式,是一个民族的心灵史。文学作品能较好地反映民族文化。例如,《圣经》在西方社会生活和文化方面占据重要地位。圣诞节即来自《圣经》,被恩格斯称为“中世纪的最后一位诗人,新时代的第一位诗人”的但丁在创作《神曲》的过程中运用很多《圣经》中的典故。又如莎士比亚名著《哈姆雷特》中的主人公哈姆雷特用于比喻做事犹豫不决、优柔寡断、顾虑重重的人。所以国际贸易专业学生应该多读一些文学名著以提高自己的文化意识,只有思想上受重视,才能从行为上提高自己,才能更好地与不同文化的人顺利沟通交流。
3.合理利用多媒体资源,丰富课堂内容。新时代背景下,学生要合理利用海量的多媒体资源。教师可以组织学生观看与文化冲突相关的电影。如刮痧、土婆婆PK洋媳妇等电影。教师可以建议学生观看一些在国际贸易谈判中因文化差异、文化冲突导致沟通失败的短片。学生看完后让其反思、总结失败原因,并列出跨文化交际中应注意的事项。
五、结语
语言是文化的载体,文化是语言的重要组成部分,如要使国际贸易专业学生与异文化人进行无障碍交流,必须提高学生的跨文化交际能力,让学生熟知中西方思维方式的异同,培养学生的跨文化意识并合理利用多媒体资源,从而丰富课堂内容。
参考文献:
[1]杨洋.跨文化交际能力的界定与评价[M].北京:北京语言大学,2009.
[2]杨盈,庄恩平.构建外语教学跨文化交际能力框架[J].外语界,2007(4):13-21.
关键词:美日贸易;美中贸易;贸易摩擦。
随着关贸总协定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整个世界的贸易得到了协调有序的发展。但是随着各国经济往来的增多,作为不同的经济主体,从本国利益出发,双方在经济发展和贸易往来过程中不可避免会出现矛盾和问题,国际贸易摩擦频繁发生,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有日美贸易摩擦和中美贸易摩擦。日本自1965年起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对美持续保持贸易顺差,顺差的规模以惊人的速度扩大,至1987年已达到598亿美元。 20世纪90年代初日本经历了10年的经济萧条,自2000年中国取代日本成为美国最大的贸易逆差国,中美经济摩擦不断加剧,中美贸易失衡取代日美贸易失衡成为全球经济失衡的焦点,人民币升值和资本市场开放也面临着巨大的压力。此外,中美与日美贸易摩擦有许多相似之处的,在这个基础上深刻认识和分析日美贸易摩擦与中美贸易摩擦,吸取日本处理日美贸易摩擦的经验教训,对我国应对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和采取正确的对外贸易策略,以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快速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美日、美中贸易摩擦的相同点。
1.1贸易摩擦产生的直接原因都是对美存在巨额的贸易顺差。
20世纪70~80年代的贸易中,日本对美国一直保持巨额的贸易顺差(见表1),在20世纪70年代日美的贸易顺差为几十亿美元,在20世纪80年代进而上升为几百亿美元,在1987年时达到了567.67亿美元的贸易顺差峰值。国际收支出现巨额的贸易赤字,日本成了美国最大的债主。这造成了美国极大的恐慌,担心日本再也不会像以前那样屈服于美国,因此美国政府不惜采取政治施压的方式限制日本的出口,日美贸易摩擦产生。中国近年来对美贸易顺差逐年增加,并替代日本成为美国第一大贸易逆差来源国,所以中美贸易不平衡问题已经取代日美贸易不平衡问题成为美国对外贸易主攻方向。从图1、图2可以看出,虽然由于中方与美方统计口径的不同,双方统计的结果存在较大差距,但近年来美国对华贸易逆差是事实,且连年呈增长趋势,2001年以后更是出现巨幅增长。按照中方统计,2007年中美贸易逆差已达到1 633亿美元,是1993年的26倍;按照美方统计,2007年中美贸易逆差达到2 562.7亿美元,是1993年的11.25倍。美国对华贸易逆差创下对单一国家贸易逆差水平之最,这招致美国国会和部分利益集团的不满,因此这些人开始对美国政府施压,要求美国政府对华采取更强硬的贸易政策。美国于2006年在wto对中国发起木材、钢材和信息技术产品的反补贴的申诉仅仅是一个开始,目前美国对华贸易政策已超出单纯的经济范畴。
1.2制度性因素越来越成为导致和解决两国贸易摩擦的关键。
由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发展,以及日美、中美服务贸易的不断扩大,制度性因素越来越成为导致和解决两国贸易摩擦的关键。
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美贸易摩擦开始由宏观经济摩擦转向了制度摩擦(制度摩擦:是由贸易双方制度不协调引起的。这种制度的不协调既有因社会变迁所产生的工业化社会规制和信息化社会放松管制的摩擦,也有因放松管制或制度改革速度快慢引起的摩擦),摩擦的解决方式也由宏观经济政策的协调转向结构调整,直至规制缓和(经济学家通常把规制缓和界定为去除政府对价格、产品供给或服务的规制)。从1989年开始,日美双方签署了三大协议:1989年《日美结构问题协议》、1993年《日美综合经济协议》、1997年《日美规制缓和协议》。从三大协议的内容可以看出,在解决日美经济摩擦方面,进入20世纪90年代,两国的贸易协议已经超越了纺织品协议、汽车协议等这种针对单一商品,从涉及商品进出口数量的内容,开始进入针对住宅、电讯业、金融服务、流通等服务业领域,涉及到竞争政策、法律服务、透明度及其他政府惯例、促进规制缓和的组织建设等国内制度,甚至是日本的经济结构。
由于中国处于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转型时期,同时,处于由工业化社会向信息化社会转变的国际经济环境中,中国在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中,不仅会与建立在市场经济体制上的wto发生制度上的摩擦,而且会与处于由工业化向信息化转变,进行制度调整的发达国家(如美国)出现制度上的摩擦。如美国贸易代表年度报告《中国贸易壁垒》指出:“限制性投资法律,管理程序缺乏透明度和任意使用规章和法律等严重限制了美国对中国的服务出口和对服务部门的投资,特别是在金融服务业、通信、听觉视觉产品、商品流通、职业服务和旅游及旅行部门”。并且在全球化和信息化发展条件下,以美国通用电器公司(ge)为代表的跨国公司已经率先进行了战略调整和管理改革,将公司经营的重点由制造业转向服务业,并精简人员,减少管理层次。而大多数中国的企业还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思维方式和管理方式上仍沿袭计划经济体制,从而经常容易与跨国公司在经济技术合作中产生摩擦。
1.3中、日对美贸易依存度高,在处理贸易摩擦时较为被动。
美国是一个自然资源极其丰富的国家,二战后又成为科技领先的强国,这使美国在经济发展方面减少了对外依赖因素。20世纪60~80年代美国是日本最大的出口国,日本对美出口的贸易依存度很高。以日本对美国的汽车出口贸易为例,日本的汽车在当时占美国汽车进口贸易份额的四分之一,高峰时出口350万辆占美国市场的30%。研究表明,日本商品对美国的出口在美国进口中达到50%以上的比重,其市场占有率在15%~20%的时候,日美贸易摩擦就会激化和升级。高度的贸易依存度使美国掌握了日美贸易摩擦的主动权,使日本在贸易摩擦的争端解决中处于被动地位。中美经贸关系也是严重不对称的,这加大了中国经济所面临的国际经济和政治风险,使中国在一些问题上容易被国际市场特别是美国的风吹草动置于被动地位。在经济上,中国对美国的依存度较高,而美国对中国的经济依存度较低。中国部分劳动密集型产业对美国市场的依赖程度很大,如中国对美出口的服装、鞋类等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受到美国的出口额度限制的时候,中国出口总额度就会锐减。同时在双边经济总量上,中美贸易的份额也是不对称的。中国对美出口额占中国全部出口的20%以上,而美国对中国出口仅占其出口总额的2%;中国从美国进口的比重占中国进口总额的10%,而美国自中国进口仅占其进口总额的2.5%。正是由于这种不对称性使得美国在贸易摩擦中对中国有着较大的经济约束力,而中国对美国却没有相应的约束能力。
2美日、美中贸易摩擦的不同点。
2.1贸易摩擦的手段不同。
20世纪70~80年代的日美贸易摩擦是在gatt框架下解决,其中数额限制,关税为主要限制手段,并且以美国的单边主义为主。贸易摩擦的手段比较单一。与日美贸易摩擦相比,美国对华发起贸易摩擦所援用的手段日益呈现多样化的特征,主要以反倾销、技术性壁垒、特保条款、法律法规限制等非关税壁垒为主。相对于关税来说,非关税壁垒更为隐蔽并且对于贸易的限制作用更强。为什么日美贸易摩擦与中美贸易摩擦的手段会出现这样的不同呢?这主要是由世界经济环境的变化引起的。自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和美国“9·11”事件打击以来,全球经济遇到了很大的困难,2000年以来,占世界经济70%的美、日、欧经济同时不同程度地出现了衰退或增长迟缓,这是1975年来的首次下滑。其中,美国经济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急剧降温,2001年3月正式陷入衰退。虽然2003年下半年以来全球经济开始缓慢复苏,但由于发达国家经济复苏尚不坚实,美元汇价可能会继续下跌,恐怖威胁仍会困扰国际社会,因此,全球经济彻底走出低谷的态势并不十分明朗。而从历史经验来看,世界经济走强的时候,贸易保护主义的呼声较弱,反之,世界经济衰退的时候,贸易保护呼声较高。世界经济的低迷致使许多西方发达国家以保障人类健康、安全、卫生和保护环境为借口大量采用新贸易保护措施来保护本国市场。新贸易保护措施花样层出不穷,安全标准、质量标准等技术壁垒激增;反倾销、反补贴、特保以及动植物卫生检疫等非关税壁垒也呈不断上升趋势,还有新的道德标准、社会责任、劳工标准和环境标准也被广泛应用。贸易保护措施的滥用导致全球贸易摩擦频发。中美贸易是在这样的一个国际环境中进行的,因此新贸易保护措施也频繁地发生在中美贸易中。而日美贸易摩擦激烈的时期是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全球经济处于快速增长时期,贸易保护主义呼声较低且保护措施单一,因此日美贸易中贸易保护措市场纵横美日、美中贸易摩擦的比较研究施的滥用较少。
2.2中美贸易摩擦比日美贸易摩擦受政治的影响更大。
日本是美国的受托管国,日美贸易摩擦是发达国家之间围绕工业品展开的,是经济格局变动造成的,而中美贸易摩擦则更多地受到国际政治的影响。作为世界头号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一直在推行它的单极霸权主义。因此对于世界上最大的社会主义国家———中国,美国视其为潜在的敌人,认为中国发展和强大之后会成为其经济和军事的竞争对手。因此美国当局提出了“遏止中国论”,并长期对高新技术产品的对华出口进行严格限制。但是美国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就是高新技术产品的出口创汇,这是造成中美贸易不平衡的重要原因之一。 2007年,美国为了缩小贸易逆差,推出了旨在扩大对华高科技产品出口的新规定,但为了保持在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领域内拥有30年的领先地位,规定只有不被列入“限制列表”的高科技产品才可以无限量地向中国出口,这使得美国对华高科技产品的出口数量和质量大打折扣。美国商务部下属的专门负责出口管制政策的产业和安全局(bis)于2007年6月15日宣布,将对出口中国的可用于军事目的的高科技产品进行更加严格的限制,同时推出了一个涵盖20个产品大类的限制出口名单和一份“合法终端用户”计划。按照“合法终端用户计划”的规定,只有那些“被信任的用户”才可以在没有特别许可的情况下,购买“限制列表”中的产品。 “限制列表”中的产品包括:飞机发动机、贫化铀、航空电子系统和惯性导航系统、激光、水下摄影机和推进系统、某些复合材料、一些电信设备、空间通信和防空设备等。这一新规定与以往多设限的高科技产品的类别相比看似略有放宽,但实际上可能会使出口和审查的程序更为复杂,从而使限制更加严格了。美国试图限制高科技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以保护美国在这些领域的垄断地位。中国政府近年来一直希望美国能够扩大对华高科技产品和先进技术的大量出口,以弥合两国间长期存在并逐步扩大的美中贸易逆差。中国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第二届美中战略经济对话中也再次表达了中方的意愿。她说:“美国对华高科技产品出口比例已从2001年的18%滑落到了2006年的9%。这种强化管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美国对华2 300亿美元的巨额贸易逆差。 ”也就是说,美国新推出的规定很有可能不但不会使贸易逆差缩减,反而会使现已存在的贸易逆差进一步加大。可见,中美贸易摩擦受政治的影响较大。
3日美贸易摩擦对中美贸易摩擦的启示。
3.1应建立和健全多层次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摩擦中,发达国家的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已经处于新的利益共同体中。要有效地应对及预防国外对我国发起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壁垒引起的出口贸易摩擦以及外国对我国进行倾销可能引起的进口贸易摩擦,需要多方协同合作,形成政府———行业协会———企业的“铁三角”关系和多层次的贸易摩擦预警机制。只有信息互动、集体作战,共同应对国际市场上形形的技术壁垒和倾销、反倾销、反补贴措施才能奏效。
3.2应坚决抵制人民币升值和资本市场开放的压力。
应该防止美国以贸易逆差为由逼迫中国人民币升值和开放资本市场,导致中国经济衰退。入世后由于关税下降和市场准入的扩大,进口会进一步增加,在中国没有竞争力较强的产品出口,利率下调的空间有限,财政赤字扩大的条件下,应该抵制贸易逆差国对中国人民币升值和开放资本市场的压力,吸取日本“失去的十年”的教训,防止人民币升值对通货紧缩的压力,抑制中国经济的增长。
3.3积极扩大内需,加强对西部地区的投资。
扩大内需是解决贸易摩擦的治本之策。应该改善西部地区投资环境,吸引外资流向西部,培育和做大国内市场,增加国内市场对国内外企业产品的吸收能力,这样不仅能降低中国经济增长对外贸出口的依赖程度,还能缩小东西部的地区差距,从而实现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
3.4在吸引海外投资时要有选择性。
在贸易与投资成为世界经济发展重要动因的条件下,吸取日本资本自由化政策的教训,适应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迅猛发展的国际环境,中国在考虑到国家经济安全和产业安全的前提下,应该继续积极吸引海外直接投资,但外资也不是越多越好,正如前文所述中美贸易顺差的很多都是由在华外资企业创造的,导致中美贸易顺差被夸大,引发中美贸易摩擦,并且目前我国经济发展中资金已不是瓶颈。因此,引资时要有选择性,应该尽量吸引外资流向资金比较匮乏的西部地区,吸引外资流向有利于我国贸易结构升级的产业,通过贸易结构升级有效地转移贸易摩擦,真正使引资能促进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陈泰锋。中美贸易平衡[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胡方。日美经济摩擦的理论与实态[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
3户艳辉。中美、日美贸易摩擦比较分析[j]。求实,2005(s1)。
4贾怀勤。中美贸易平衡问题综论[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4.
5殷越男。中美贸易政策基调应当是合作而不是竞争[j]。国际商务研究,2008(1)。
6赵淼。日美贸易摩擦对中美贸易摩擦的启示[j]。时代经贸,2007(10)。
7 franz waldenberger(ed)。the political e-conomy of trade conflicts: the manage-ment of trade relations in the us-eu-japan triad [m]。 berlin: springer-ver-lag,1994.
8 stephen d·cohen. an 0cean apart:explaining three decades of u.s. -japanese trade frictions [m]。 greenwoodpublishing group,1998.
[关键词]中韩反倾销措施;立案调查现状;特征与差异
[中图分类号]F753/7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4)02-0050-05
一、文献梳理
1994年颁布的《关贸总协定》中第六条规定:“倾销指的是,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一项产品以出口价格低于其本国内消费的相同产品的可比价格从一国出口到另一国,即以低于其正常价值进入另一国商业渠道销售的行为。”倾销被世贸组织列为不正当贸易竞争手段,并制定了严格的反倾销条例加以限制,用来保护贸易自由,促进贸易公平。
中韩两国自1992年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以来,经贸领域合作不断深化。双方在互惠互利的同时,反倾销诉讼等贸易摩擦时有发生,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韩经贸关系的良性发展。因此,国内学术领域也开始不断关注并围绕着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及其所带来的贸易救济效果展开深入探讨,关于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使用现状的相关研究成果逐渐增多。
研究中国反倾销措施使用现状的代表性成果主要有:杨志琴(2003)根据中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现状,指出了中国反倾销措施所存在的立法不足,办事效率低,贸易救济力度不够等问题,并提出了解决方案;朱允卫,易开刚(2005)根据30起反倾销案例归纳出了中国反倾销措施在使用过程中,具有立案数量大幅增加、涉案产品与国家和地区高度集中、标的巨大、胜诉率高和反倾销终裁税率较低等特点;丁勇,李磊,朱彤(2008)对中国对外反倾销的特点进行了分析,并在此基础上对反倾销立案调查判决结果的影响因素进行了论证;海闻,李清亮(2011)以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十年来对外反倾销案例为基础,对中国反倾销的调查时间、调查结果、征收税率以及国别和产品类别方面做了简要说明,并分析了具体特征;刘钧霆,赵磊(2012)对中国反倾销措施的运营体系和使用情况做了较为详细的说明,并针对中国反倾销措施的特点进行了分析。
研究韩国反倾销措施使用现状的代表性研究成果主要有:杨坚(1994)较为集中的介绍了韩国反倾销措施相关组织机构设置和使用过程中的诉讼审理程序。对韩国如何认定倾销行为成立,如何判断倾销所带来的损害,如何对倾销行为加以限制等内容进行了简要说明;栾信杰(1996)分析比较了韩国反倾销相关法规与世贸组织《反倾销协议》的差别;沈培新(1998)针对韩国反倾销相关法规中关于实质性损害认定的具体执行标准进行了详细分析;宋利芳(2007)详尽的论述了韩国对进口产品的反倾销使用情况,以及韩国遭受国外反倾销的情况,并分析了韩国对外实施反倾销措施和被国外反倾销诉讼过程中的一些显著特征;宋利芳还(2010)详细介绍了韩国反倾销管理体制和韩国反倾销措施实施的前提条件,以及具体的反倾销措施使用情况,并分析了韩国反倾销政策法规的实践特点及其给中国带来的影响。
本研究试图在国内众多前期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通过比较分析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现状总结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的异同,以便为进一步研究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贸易救济效果提供可参考的基础研究成果。
二、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使用现状对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贸易救济网站公布的数据统计,从1997年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开始,截止到2011年12月底,按照世贸组织规定的统计标准计算,中国共对外进行了反倾销立案调查297起,其中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198起,复审立案调查99起。另一方面,根据韩国贸易委员会公布的数据统计,从1988年4月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开始到2011年12月韩国对外共进行了反倾销立案调查225起,其中首次立案调查143起,复审立案调查82起。
(一)反倾销立案调查时间分布对比
1.中国从1997年出台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开始到2000年底共发起了反倾销立案调查16起,占案件总数的5.4%;2001年随着中国反倾销单独立法的完成,以及正式加入世贸组织,从2001年到2005年进入了反倾销立案调查的第一个活跃期。在这一区间内,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数量高达140起,占案件总数的47.1%。从2006年到2011年共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138起,其中2006和2007两年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有所下降,2008和2009年再次达到峰值后趋于平稳。结合图2中中国对外反倾销措施使用区间段所对应的贸易差额分析,可以看到在贸易顺差较小的1999年到2004年前后,反倾销措施的使用频率较高,而当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增加以后,进出口差额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变,顺差增幅较大。
2.韩国的反倾销措施使用数量在1988-1992年处于缓慢增长阶段,1993-1997年则处于快速增长阶段,1998-2011年进入波动起伏阶段。1994年和1995年先后两次对《关税法施行令》做了进一步调整之后,韩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增幅明显。1997年达到了峰值,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后的短暂下滑又再次达到高峰。2000年和2001年韩国政府在倾销幅度和听证会程序上的调整措施使反倾销数量出现了短暂的下降后开始波段式震荡。同样将反倾销措施使用数量与(图4)同一时期的韩国进出口差额比较发现,韩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基本与对外贸易差额紧密相关并伴随着贸易差额的变化呈现出对应的变动。即,顺差增加时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有所下降,而顺差减少时,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有所增加。
(二)反倾销立案调查对象分布对比
1.中国对外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对象主要集中于韩国、日本、美国、欧盟各成员国和中国台湾以及俄罗斯等25个国家和地区。从1997年11月到2011年12月,针对韩国、日本、美国和欧盟各成员国以及中国台湾共进行了226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占案件总数的76.1%,剩余的包括俄罗斯、印度、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泰国在内的14个国家累计涉及反倾销立案调查71起,占案件总数的23.9%。
2.韩国对外反倾销措施使用对象,主要集中在中国和中国台湾、日本、美国、欧盟各成员国以及包括印度尼西亚、俄罗斯、印度、泰国、马来西亚等国在内的21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从1988年4月到2011年12月累计对中国、中国台湾、日本、美国和欧盟各成员国进行了159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占韩国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70.7%,构成了韩国对外反倾销措施使用的主体。而同期对其他的包括俄罗斯、印度尼西亚、马来西亚、印度、泰国在内的16个国家累计进行了反倾销立案调查66起,仅占韩国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29.3%。
(三)反倾销立案调查产品行业分布对比
1.中国对外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的产品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钢铁冶金、造纸、纤维以及食品添加行业。从1997年11月至2011年12月,中国共进行石油化工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209起,占案件总数的70.4%;进行钢铁冶金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22起,占案件总数的7.4%;进行造纸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21起,占案件总数的7%;进行纤维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16起,占案件总数的5.4%。进行食品添加类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10起,占案件总数的3.4%。上述五个行业产品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占据了中国反倾销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93.6%。
2.韩国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在石油化工、造纸、机械电子以及纤维、初级产品、钢铁冶金产品行业占有非常大的比重。从1988年4月至2011年12月,韩国共进行石油化工行业类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61起,占案件总数的27.1%;进行造纸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37起,占案件总数的16.4%;进行机械电子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36起,占案件总数的18.2%;进行纤维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31起,占案件总数的13.8%;进行初级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18起,占案件总数的8%;进行冶金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13起,占案件总数的5.8%;进行其他产品反倾销立案调查24起,占案件总数的10.7%。
(四)反倾销立案调查判决结果分布对比
1.中国首次立案调查后有158起案件被判定征收了不同程度的反倾销关税,占首次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79.8%;4起价格承诺,占首次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2%;23起倾销不成立,占首次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11.6%;13起撤诉,占首次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6.6%。期终复审立案调查的最终判定结果中,有64起延收反倾销税,占复审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64.6%;15起终止了相关反倾销措施,占首次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15.2%;另有20起复审立案调查正在进行,占首次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20.2%。
2.韩国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的143起案件中,判定征收反倾销税65起,占首次立案调查数量的45.5%;价格承诺6起,占首次立案调查数量的4.2%;即征收反倾销税又实行价格承诺的11起,占全部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的7.7%;判决倾销不成立31起,占全部首次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的21.7%;撤诉29起,占首次立案调查数量的20.3%;驳回1起,占首次立案调查数量的0.6%。复审立案调查的82起案件中,延收反倾销税的有43起,占复审立案调查数量的52.4%;延长价格承诺的3起,占复审立案调查数量的3.7%。延收反倾销税的同时延长价格承诺的有8起,占复审立案调查数量的9.8%;终止反倾销措施的有28起,占复审立案调查数量的34.1%。
三、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特征及差异
综合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现状,将两国反倾销措施使用过程中存在的共同特征及差别总结如下:
1.从时间分布来看,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都与进出口差额变化紧密关联,带有明确的改善贸易收支的目的性,同时受自身政策调整和外部经济环境影响较大。首先,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在使用数量上,都呈现出逐年递增、波浪式变动的总体特征。试着分别将同期两国反倾销措施使用数量与进出口差额进行比较后发现,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情况始终遵循着改善贸易收支的原则,即,当贸易顺差增加时,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开始减少,而当贸易顺差减少时,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开始增加。其次,随着反倾销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修订,反倾销措施执行机构职能的进一步完善,处理反倾销案件效率的进一步提高,无论是中国还是韩国都在国内反倾销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和反倾销措施相关执行机构职能调整之后,在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上有了明显的增幅。最后,外部的经济环境也都对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产生了直接影响。全球金融危机期间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数量都出现了非常明显的增幅,充分体现出了当遭遇总体经济环境不景气时,反倾销措施等贸易救济手段对国内同类产品相关产业所起到的保护作用。除了上述这些共同特征以外,从反倾销立案调查总体数量上来看中国虽然在反倾销立法及相关应用方面起步较晚,但在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上已经远远超过韩国,这一方面与中国的对外贸易总额多于韩国,在对外经济活动中遭遇不公平待遇的概率更大有关,另一方面也说明加入WTO以后,中国企业随着贸易救济政策普及宣传力度的加大,以及政府相关立法措施执行机制的进一步完善,反倾销措施等贸易救济手段的使用渐渐普及并日趋常态化。
2.从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对象上分析,中韩两国具有使用对象偏重于主要贸易伙伴,战略意图较为明显的共同特征。排在中国对外反倾销措施使用对象前五位的分别是韩国、日本、美国、欧盟各成员国和中国台湾。排在韩国对外反倾销措施使用对象前5位的分别是,中国、日本、美国、欧盟各成员国和中国台湾。从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使用对象的共同特征来看,主要都集中在日本、美国以及欧盟各成员国和中国台湾这些有着密切经济往来的贸易伙伴身上。更加值得关注的是中韩两国互为对方的反倾销措施主要使用对象,截止2011年12月,中国对韩国共进行了55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占其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18.5%,而韩国针对中国进行了57起反倾销立案调查,占其反倾销立案调查总数的25.3%。对照中韩两国对外贸易额排序,2011年中国的对外贸易主要交易对象排名第一位的是欧盟各成员国,第二位是美国,第三位是东盟各国,第四位是日本,第五位是中国香港,第六位才是韩国。韩国的对外贸易主要交易对象排序第一位是中国,第二位是美国,第三位是日本,第四位是中国香港,第五位是新加坡,第六位是中国台湾。因此,从这一角度分析中国并没有像韩国一样按照对外贸易额的排名来决定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对象。中国的前4位立案调查对象相对分布较为平均,而针对韩国反倾销立案调查数量之所以最多,与近些年持续对韩贸易赤字有关,韩国则倾向于将反倾销措施等贸易救济手段应用于排在首位的主要的贸易伙伴中国,更加明确的凸显出其战略目的。
3.从涉案产品分布领域来看,中韩两国的反倾销措施主要集中在石油化工、造纸、钢铁冶金、机械电子、纤维这些产品领域。中国对石化产业的保护力度尤为突出,这与现阶段中国高附加值石化产品的进口量较大,国内化工企业多为大中型企业,具有市场份额集中度较高、维权意识较强、产业链连接较为紧密、便于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有关。而韩国除了对初级产品和冶金产品领域的反倾销保护力度较弱之外,在其他各个领域的分布相对平均,但是从反倾销措施的涉案产品领域分布可以看出韩国明确的保护其具有出口优势的产业产品,改善贸易收支的战略意图。
4.从反倾销立案调查的判决结果来看,中韩两国采取有效反倾销措施的判决结果较多,贸易救济效果明显,持续周期较长。中国方面诸如征收反倾销税,价格承诺等长期影响贸易额的判决结果有226起,占全部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76%。韩国则为136起占全部反倾销立案调查案件总数的60.4%。但都在客观上,有力的证明了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策略是基于从中长期影响贸易额的策略之上的。而从具体的判决结果类型分布分析,韩国的反倾销立案调查判决结果的分布更为详细,囊括了所有类别的反倾销措施判决结果,并且伴有征税和承诺同时进行的特点。
综上所述,中韩两国的反倾销措施使用情况,虽然同美国和欧洲等拥有较长时间成熟经验的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但在具体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集中于主要贸易伙伴国,涉案产品特征鲜明并随着进出口差额的变化不断调整,带有明确的调节贸易收支目的和较为明显的保护出口优势产品战略意图。有效判决结果占大多数,同时也容易受到国内政策和外部因素变化影响等反倾销措施使用过程中应具备的基本特征。同时,中韩两国反倾销措施的使用又具有个性鲜明的自身特点。这其中中国应该合理均衡的分布贸易救济产品领域,不能过分的集中于石化产业,在注重反倾销数量的同时,还应该注重有效的判决数量、以及贸易救济质量。在对象上不能只局限于主要贸易伙伴国和主要对外贸易逆差对象,应该从产业布局调整结构的总体思路去考虑。而韩国将反倾销措施作为其扩大对华出口,保证贸易顺差的战略手段,从长远利益考虑也不利于中韩经贸关系的进一步稳固、和谐的向前迈进。从学术研究角度来看,今后对于韩国反倾销措施的相关研究还应进一步细化,特别是反倾销措施的贸易救济效果以及如何影响中韩贸易的相关实证研究和研究成果的实际应用和转化有待于进一步加强。
参考文献:
[1]宋利芳.韩国反倾销政策法规及其实践[J].东北亚论坛,2010,5.
[2]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应对国外贸易救济调查指南[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9.
[3]刘钧霆?熏赵磊.中国反倾销立案调查现状及特征分析[J].辽宁大学学报(社科版),2012,5.
关键词: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整合;实践教学作者简介:
目前,我国制造业发展迅速,彩电、洗衣机、空调器、集装箱等一百多种产品产量居世界第一。中国是汽车和手机等行业增长最快的市场.它还消耗全世界约1/4的钢铁、一半的水泥和 1/3的石油。中国似乎当之无愧地成为了“世界工厂”。
中国虽是制造大国,但还远远不是制造强国。中国产量虽大,但品种少,技术含量低,其含金量远不及“美国制造”、“日本制造”。目前世界制造业进一步向我国进行战略转移,而且它们大都具有现代制造技术的特点,而我国制造业生产一线的技术工人素质偏低,尤其是掌握先进制造技术的高技能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制造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瓶颈。
据央视2004年8月5日报道,目前,我国数控机床操作技工缺口达60多万人.一些企业开出月薪6000多元都找不到会操作数控机床的人才,好钳工比研究生还难找,年薪16万招不到模具技工。
几年前爆发的“技工荒”,现在已升级成企业“慌”——没有高级工,上百万元的高档机器无法正常运转;没有高级工,订单将眼睁睁地流走;没有高级工,企业就会被对手打垮。“技工荒”对高职学生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高等职业教育属于大专层次教育.高等职业教育的比较优势具体地表现为以应用为目的.理论够用,重技能操作,以提升人才综合职业能力为主要目标。由于受传统教育模式影响,高等职业学院现行的教学模式、人才培养目标、课程设置等方面都存在着不同程度模糊区域,往往与传统本科教育模式趋近,只是简单地将课时缩短.减少理论知识深度,被称为本科院校的“压缩饼干”。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在人才竞争市场中.必处于非常被动地位。欲扭转这种不利的局面.需对现行的教育教学模式进行必要改革,凸现高等职业教育的特色。本文从国际贸易专业理论与实训课程的整合人手,探寻人才培养比较优势。
一、国际贸易专业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问题
为了找到问题的突破口,我们进行了一些调查。调查主要采取问卷和调研外贸企业的形式。其中发出问卷100份,收回100份,去掉4份不符合要求的共96份有效答卷,有效率为96%。问卷的对象是2002级和2003级国际贸易专业的高职学生。调查表明:71%的学生对于专业前景看好,所以报了国际贸易专业;66%的学生更喜欢做出口,而忽略做进口,认为做出口会更赚钱;74%的学生喜欢做外贸而不喜欢做内贸,认为做外贸比较体面,那才是跟国际接轨的;66%的学生希望由实践动手能力较强的教师或企业工程师授课: 69%的学生希望教学过程与生产一线紧密结合.经常涉及企业实践;56%的学生希望专业课老师注重培养学生动手能力;63%的学生谈到跟本科生同台竞争的时候都显得底气不足,认为他们的学历要高些,底子要好些。
利用课题调研的机会,笔者下到外贸企业进行了充分的调查,企业反馈来的信息是:对学历并没有严格的要求,最主要的是能力,另外,外贸公司的岗位也较多,除业务员外,还有跟单员、晶管员、单证员、财务、统计等;就业务范围来说,也是多管齐下,出口、进口和内贸。例如,笔者调研的其中一家公司——浙江物产国际贸易有限公司,2002年进出口额为32,788万美元,其中出口占5,096万美元,进口却占27,692,万美元,进口额居浙江省外贸行业第一位。累计销售额41.5亿元,显然内贸也占了相当大的一块;对于国际贸易人才的标准是以够用、适度为原则,不招最优秀的,只招最合适的,例如,对于业务员和跟单员的要求往往是不一样的,业务员英语要求较高一些,特别是语言表达能力;而对于跟单员.要求熟悉工厂管理流程,当然,不管业务员还是跟单员都要求较高的素质,如待人处事的能力、团队精神和吃苦耐劳等。
通过学生和企业两方面反馈过来的信息,我们可以将在国际贸易专业教学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归纳为以下几点:①重理论,轻实践。比较注意理论的系统性和完整性,但对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却没有足够重视,没有很好地突出知识的实用性。②重外贸,轻内贸。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一个企业往往是同时面对两个市场,即国内市场和国际市场。采购全球化、生产全球化和销售全球化是现代企业的一个重要特征。学生普遍认为外贸较内贸更加体面,这种认识是危险的,不利于吃苦耐劳精神的培养。其实外贸往往较内贸交货期要求得更高.品质质量更加严格,也更加辛苦。③重出口,轻进口。一般教材大多是以出口合同的缔结、履行为纲进行编写的,很容易使得教师在教学的过程中容易误导学生.认为出口比进口重要。实际上.中国出口的多是技术含量不高、附加值低的产品,利润很薄。通过对我国 1978—1998年有关数据资料的实证分析,进口不但能促进我国经济增长,而且其贡献度比出口更大,进口的边际生产力达到1.281,即进口增加1元,会使GDP增加1.281元。①20多年来,我国进口的大部分是急需的生产资料、中间产品、技术含量较高的设备和先进的技术等,其对经济增长作用不可低估。④分散性.各自为政。不同专业课程的老师,往往会过于强调自己这门课程的重要性,这样不利于学生融合所学的专业知识。
二、整合国际贸易专业理论与实训课程设置,凸显高职国际贸易人才比较优势
“课程整合”的概念是19世纪中期在欧洲工业化大发展的背景下提出来的,它的提出是为了克服因为社会分工精细所导致的教育因素发展片面化。理论上,“课程整合”(curriculumintegration)指的是对课程设置、各课程教育教学的目标、教学设计、评价等诸要素做系统的考察与操作.即要用整体的、联系的、辩证的观点来认识、研究教育教程中各种教育因素之间的关系。从历史和发展的角度看.课程整合的本质是使分化了的教学系统中的各要素及其成分形成有机联系的整体的过程。由于课程整合是一个“过程”,所以它的实践形式就是一种教学模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依托和丰富的存在形式。
(一) 国际贸易专业课程设置构建
李岚清同志多次强调“职业教育只有适应市场、企业和社会的需求,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劳动者就业和再就业,才有旺盛的生命力。”“职业教育要面向市场”的教育思想是一种新的职业观。在常规教学中,大多以大纲规定的目标为尺度衡量教学效果的好与差,所以“以纲为本”的教育思想一直限制着教育者的思维。“职业教育要面向市场”思想与其相反,站在职业岗位的角度“以岗为纲”,通过对岗位的共性与个性的研究,制定出与岗位专业技能、专业理论、文化素质完全一致的教学纲目,这样培养出来的毕业生深受一线岗位欢迎。
借鉴美国职业培训的KAS模式,将目标岗位的职业能力分解为K(knowledge,我们将之扩展为知识与素养)、A(ability,指一般能力)和S(skill,指职业技能)。根据外贸行业一线管理工作岗位的特征,分解如下图。
1.在教学上对KAS三要素的要求是不同的.对知识与素养(K)的要求是理解或了解,对一般能力(A)的要求是掌握,而对职业技能(S)的要求是熟练掌握。
2.正确处理KAS三者关系。从短期看,毕业生的就业竞争主要来自职业技能。但从长期发展看,一般能力,尤其是创新能力和学习能力是毕业生成长的关键能力。因此,必须长短兼顾,正确处理KAS三者的关系。
3.国贸专业主干课程体系设置应以提升综合职业能力为目标。综合职业能力是由基本素质能力、业务能力、协调能力、谈判能力、交际能力、口才能力、应变能力及处理法律纠纷能力合成的。合成过程是通过每一门课程内容教学得以完成的,但课程本身具有缺乏弹性的特征,即课程有自身的学科知识体系且存在时滞性,须将课程的“刚性”尽可能柔性化,增强课程的灵活性:课程的取舍或更新,都要依据职业技能、行业发展和市场需求来确定。课程整合不是一个简单拼凑过程.而是要从基础和专业课程中寻求其在结构、内容等方面的异同点,严格以职业能力或岗位能力为主线进行整合,遵循各课程间递进式关系,循序渐进地串联起来。
(二)借鉴发达国家的高职教育经验.加大实践性教学比例是国际贸易专业课程整合的关键
发达国家的高等职业教育已取得显著成绩。北美地区的CBE(competency-based education)模式——以能力培养为中心的教育教学体系.其特点是以职业能力作为进行教育的基础、培训目标和评价标准,以通过职业分析确定的综合能力作为学习的科目,根据职业能力分析表所列的专项能力从易到难的顺序.安排教学和学习的教育体系和学习计划②。该模式表现出极强的课程调整灵活性。德国著名的“双元制”模式,其核心是以企业为主,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理论知识在学校学习,而实践性教学在企业完成,是一种典型的校企联合模式。从“双元制”模式经验中可知,实现该模式的关键是有一个实力较强的企业与高等职业学院联合,且最好是著名的或大型企业。原因很简单:该著名企业也是人才需求方,故学生毕业去向明确,在校期间学习针对性强;通过自己企业所培养的学生势必是最了解企业的.可以节省企业新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磨合成本,缩短新员工见习期.校企双方取得双赢效果。德国“双元制”模式最成功的典范之一是德国西门子技术学院,在该校就读的学生不仅仅有着得天独厚的充分利用西门子公司先进设备进行实践的机会,并且在理论教学上.西门子公司与技术学院之间在教学内容和实训内容方面进行充分协调,使理论知识更贴近实际.这种校企联合办学方式取得巨大的成功。二战后,德国经济腾飞并进人世界前三甲,与其采用“双元制”模式所培养的高等职业技术人才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密不可分。
就目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状况.借鉴德国“双元制”模式有一定难度,主要问题是,政府有关高等职业教育相关法规及政策尚未健全,企业界意愿与校方合作办学存在较大难度,有条件进行校企联合办学的高等职业学院为数不多。相比之下.借鉴CBE模式较为可行.也即在课程设置中加大实践性教学比例,同时效仿CBE模式增强课程设置弹性,以此突出高职教育特色。
(三)“四模块”实践教学模式
综合职业能力培养主要是通过课程体系实施来实现,课程体系由模块构成。根据培养目标和专业特色.高职专业教学一般包括认识实习、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四个阶段。这四个阶段在教学中只有环环相扣、有机结合才能取得最大的教学效益。为更好地实现高职国际贸易专业教育的目标,我们认为国际贸易专业应配置如下四个模块的实践教学模式:
1.课程认识实习模块,巩固基础知识
课程实习安排在各门专业课程内和学年中的寒暑假,主要是指专业课程内(也包括专业基础课)的实践环节。目的是使学生在进行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有一定的感性认识,巩固所学过的知识,把理论与实践知识结合起来。例如:在《国际贸易》这门理论性较强的课程中,当讲述西方传统自由贸易理论时,可结合当前中国在国际分工中的地位,“欧美是董事会.印度是办公室。中国是世界工厂”,引导学生思考自由贸易理论的局限性。当讲述国际贸易政策,特别是进出口商品政策中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时,为了更好地把理论转化为实践,教师可以指导学生查阅资料,了解中国加入WTO前后的关税变化,以“汽车”为例进行分析,说明当前国际经济中“关税壁垒”日益弱化的特征:而非关税壁垒,教师可以让学生分组收集有关中国企业“反倾销”、“绿色壁垒”等情况的相关数据,分析目前中国企业面临的“非关税壁垒”的现状(也可以当地企业为例进行分析),并尝试提出一些对策。经过这样的训练,理论已经完全转化为生动的实践教学,学生不仅印象深刻,而且学习厂如何用经济理论分析解决实际问题。
2.校内实习基地模块,为学生提供良好的模拟实习环境
据专业进程表,校内实习一般安排在三年制的第三到五学期,结合专业课的开设而进行。目的是使学生拥有勇于探索、敢于实践的场所,在动手的过程中培养自己研究问题和开拓创新的能力,可以分为单项实训项目和综合性的实训项目。实训项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外贸地理实训:在《外贸地理》课程中,通过地图、模型以及影音资料等掌握国际商品资源分布和地理航线。②外贸单证实训:在《外贸单证与报关实务》课程中,有很多进出口贸易使用的单据.教师在教学中应尽量收集本地企业常用的单据类型提供给学生,使学生得到逼真的效果。同时,尽可能收集本地的案例.这样不仅使学生有亲切感,而且非常实用,能让学生得到很大启发。③综合技能实训:《外贸实训》是集本专业三年的专业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专业基本技能、职业素养于一体的综合实训课程。为此,我们利用外贸综合业务实训计算机模拟系统,对毕业班学生进行为期6周的综合训练,其中涵盖了外贸函电、国际贸易实务、国际市场营销、国际金融、报关理论与实务等多门课程,通过全套据的制作,让学生掌握了从分析市场环境开始,最后完成市场开拓,同外商建立起业务关系的整个流程。具体以进出易的基本过程为主线,以具体的出口商品交易为背景,针对进出口贸易中业务函电的草拟、出口报价与还价核算、交易条件的磋商、出口合同的订立、出口货物的托运订舱、报验通关、信用证的审核与修改等主要业务为序进行训练。同时,在实训中要求学生自己通过因特网去实际寻找出口的商品和客户,自己设计产品目录、宣传网页和出口营销方案。通过这样集中的训练,学生对三年的专业知识有了系统的认识,强化了前面学过的知识,又通过这种模拟练兵,培养了学生在未来实际工作中的职业能力,使学生既具备上岗就可以较好地上手工作,又有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3.校外实习基地模块,为学生提供真实战场
对于实习基地笔者认为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协议式的,主要是外贸企业或工商企业:另一种是非协议式的,主要是一些政府的职能部门.如海关、检验检疫局、外管局、港务局、国税局等。一方面,我们已经建立几个稳定的协议式的校外实习基地,为学生和外贸企业架起了一座共同发展的桥梁,既便于学生对即将从事的工作有了比较深刻的认识,也便于外贸企业从中发现和选拔人才;另一方面,也要充分利用非协议式的实习基地。比如,当《国际贸易实务》课程讲到海洋运输时,可鼓励学生自己参观本地的港口,让学生看到真正的海轮、集装箱、堆场、海关监管地等实物、实地;至于运费和保价,鼓励学生直接找船运公司和保险公司去询价;有关报关和检疫的问题,鼓励学生直接找海关和检验检疫局去咨询等等。
当然,毕业实习和毕业实习论文也可归人这一模块。毕业实习的考核主要依据实习单位的实习鉴定意见及老师的不定期抽查结果加以确定。毕业论文一般安排在三年制的第六学期进行.由专业老师负责论文的指导、答辩和成绩考核。
4.走出去,请进来,创建一体化的实践教学模式
走出去,就是走向社会,了解各行各业的发展状况,了解本行业的发展方向,鼓励学生为社会、企业服务,锻炼并提高学生的工作能力。请进来,根据国际贸易专业的特点,采用各种方式请企业领导或职员、管理人员来校作报告或讲课.向学生们介绍世界及国内和省市外贸发展的状况,介绍外贸企业在市场竞争中求发展的经验,以及外贸企业中青年员工的成长过程等,使学生在步入社会之前,更好地了解社会,懂得竞争之激烈,创业之艰辛,从而进一步提高学习的自觉性,努力培养自己的创业精神和创新能力。对于一些实践性较强的课程,更是直接聘请外贸企业有经验的从业人员进行授课。这样.使学生在学习中,与社会同步发展,对行业了解非常及时。(见下表)
注释:
①陈冬平.对外贸易对我国经济增长作用的实证分析 [J],国际经贸探索,2001.6,P2—6。②邓泽民等.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模式的比较与创新研究 [J],职业技术教育,中国人民大学图书资料中心, 2003.1。
参考文献
[1]舒惠芳.高职迥专旅游管理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探讨[J],职教论坛,2004.7,P51—52。
[2]张桂春,刘彦鹏.试析我国高等职业技术教育的生命力在于适需[J],世界职业技术教育,20旧4.2,P28—31。
[3]中国工厂”再审视[J],21世纪经济报道,2004.3.11,9—12版。
[关键词]汇率 升值 广场协议
从去年开始,国外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呼声此起彼伏,特别是日本更是试图通过各种的途径迫使人民币升值。如日本财相盐川正十郎及首相小泉纯一郎在公开场合多次提及人民币升值,希望欧美发达国家与日本一道通过一项协议,强行要中国将人民币升值,就像1985年西方国家签订“广场协议”强行要求日元升值那样。
在美国,尽管官方对此行事低调,但无论是政府官员还是一些有影响的经济学家都指出美中双边贸易逆差占美国经常账户总赤字20%以上,希望通过人民币汇率调整来校正美中贸易不平衡。这些就是近来“妖魔化”人民币的缘由。当然,这些国内有学者指出,人民币有升值的条件与可能,但不是由于中日及中美贸易失衡引起。而日本之所以要求人民币升值,其原因在于日本为了自己在日元炒作中的利益,在于阻止或减缓外资流入中国。对于这样的说法,从感觉上来说有此同感,但实际上有更为深层的原因。
现在,我们要问的是,日本为什么会要求达一个新“广场协议”?该协议产生的背景及内容是什么?这样的“广场协议”是否要在中国重演?如果重演对中国未来的经济影响如何?还有,即使七国能够就人民币达成一种新的“广场协议”,那么日本经济的痼疾及美国经济的衰退能够因此而天开云散吗?其实,只要看一下历史,日本之醉翁之意不在酒,不仅仅在于人民币升值过程中获得日元炒作之利,而在于不愿看中国经济持续发展,不愿看到一个强大的中国在东亚崛起。
下面我们首先来看看什么是广场协议。
从1980年起,美国国内经济出现两种变化―对外贸易赤字逐年扩大和政府预算赤字的出现。在双赤字的阴影下,美国政府便以提高国内基本利率引进国际资本来发展经济,外来资本的大量流入使得美元不断升值,美国出口竞争力下降,于是扩大到外贸赤字的危机。在这种经济危机的压力下,美国寄希望以美元贬值来加强美国产品对外竞争力,以降低贸易赤字。
1985年,为了遏制日本出口导向的外贸政策在全球刮起的廉价日货出口狂潮,美国联合法、德、英等国的财政首脑在纽约广场饭店与日本签署了“广场协议”。其主要内容为,将美元对世界其他主要货币的比率在两年内贬值30%,从而逼迫日元升值。此后,从1985年到1996年的10年间,日元兑美元比率由250:1升至87:1,升值近3倍。
在日元与马克持续升值而美元大幅贬值的情况下,疲软的美元对国际经济稳定并无好处,美国的对外出口也没有成长且贸易赤字仍旧在逐年扩大。相反的是,“广场协议”对日本经济则产生难以估量的影响。因为,广场协议之后,日元大幅度地升值,对日本以出口为主导的产业产生相当大的影响。为了要达到经济成长的目的,日本政府便以调降利率等宽松的货币政策来维持国内经济的景气。从1986年起,日本的基准利率大幅下降,这使得国内剩余资金大量投入股市及房地产等非生产工具上,从而形成了1980年代日本著名的泡沫经济。这个经济泡沫在1991年破灭之后,日本经济便陷入战后最大的不景气状态,一直到现在,日本经济仍然没有复苏之迹象。
当然,国外对人民币升值的呼声我们也不能置若罔闻,因为,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中国经济早已融入到整个世界经济的进程中,美国、日本及欧洲早已是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与重要的国外直接投资来源地。他们对人民币汇率的关注也是理所当然。无论是国际研究成果表明还是人民币在周边国家的强势表现,人民币被低估已是不争的事实。但这也如“广场协议”所导致的结果那样,对人民币汇率的调整对当前全球经济失衡并无实质上的效果。如高盛的研究表明,即使对人民币一次性升值10%-15%,它对校正美国巨大的贸易赤字作用不大,对日本国内经济不景气影响轻微,对欧元区GDP增长影响几乎为零。也就是说,如果“广场协议”在中国重演,除了减弱中国经济的活力之外,对他国没有多少益处。这种损人不利己的事情,日本为什么还是要穷追不舍?国人对此种司马昭之心得多加反思。
不过,既然国际上对人民币的汇率如此关注,也该是我们重新审视人民币汇率制度的时候了。也就是说,目前这种盯着美元的固定汇率制度是否适应已经发展了的国内外经济形势呢?我们该好好反省。
根据东亚经验,当资本大量自由流动时,货币政策必须求全于维持固定汇率制度。由于资本的高流动性,固定汇率制度下的货币当局无法实现以控制通货膨胀为首要目标的独立货币政策。蒙代尔的“三难困境”理论指的是在自由资本流动、独立货币政策和固定汇率中只可同时选其二。因此,在现行的情况下,中国引进一个完全自由浮动的汇率制度是不成熟的。因为,如果汇率过于不稳定,就会破坏以稳定国内价格为目标的货币政策,而货币急剧贬值都使与货币搭配不当相联系的资产负债问题更加恶化,而货币急剧升值则会导致国际贸易竞争力的下降。而且汇率的不稳定而导致的资产价格的不稳定会影响国内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
当然,我们也可以在现有的固定浮动汇率之间建立起一种在固定与浮动之间更为灵活的汇率制度。而要建立这个中间汇率制度的第一步确立多种货币一揽子计划(MCB),从而为人民币提供参考汇率。这个包括了美元、日元及欧元等主要货币的货币组合会更好地反映出人民币的有效汇率。因为主要货币之间汇率经常大幅变动,因此只要参考汇率的计算扣除了各国之间的通货膨胀差异,相对于只与美元挂钩比较,这种方法更能反映贸易竞争力。与现行的固定汇率制度相比,这种汇率制度会增加人民币对美元汇率的短期变动。而且一种灵活的汇率制度有利于货币政策的自主性、有利于减少固定汇率下的黑市套汇或资本外逃压力、有利于克服市场结构上的刚性及更好地吸收冲销外部冲击等。
参考文献:
关键词:,商事,国际商事,区别论,等同论
制度作为两大法系所共有的一项法律制度,并非从来就有,而是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而逐步产生、发展起来的。商事的历史可以溯源到罗马法上的概念,由于“非其本人不得订立契约”的原则,罗马法的制度产生较晚,在帝政时期才初见端倪,且仅限于民事,但为后来的商事奠定了理论基础。中世纪时期,随着地中海沿岸城市商业的繁荣,商事得到广泛发展,产生了关于的商事习惯法。
现今的国际贸易中,大量的商事行为都是依靠完成的。商事行为可由本人实施,也可通过人实施。商事人制度可以扩张商事主体的商事能力,扩大其经营活动的半径,对促进专业化分工、节约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对商事法律制度有重大意义。现今的商事业务范围极广,种类繁多。就其范围而言,既发生于国内贸易之中,更活跃于国际贸易领域;既以有形商品为客体,又可以无形商品为对象。可以说是商品经济世界内,无所不在。就其种类而言,依是否享有独占权,可分为独家与非独家;依是否享有订约权,可分为缔约与媒介;依权利来源,可分为一级与次级;依业务内容,可分为销售、采购、运输、广告、保险、出口、进口、证券、投标、旅行、保付等等。 这些构成了国际贸易实践中重要的环节。
制度在两大法系中的社会功能是相似的,即通过行为建立被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扩大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空间、促进社会分工的细化、加速市场经济流转、拓宽投资和贸易活动的范围。 然而,由于两大法系的文化背景、法律传统以及思维方式等方面的不同,其制度于存在共性的同时,也存在着相异的特性。在我国面临着经济、科技各方面与世界接轨的今天,对两大法系的制度进行研究探讨、取其所长,对发展我国的商事制度有着深远的意义。
一、两大法系理论与立法状况
(一) 大陆法系法的立法理论:区别论
大陆法系法的立法理论基础是区别论(the theory of separation)。所谓区别论,是指把委任合同(mandate)与权限(authority)严格区别开来。其中委任合同即作为内部关系的被人与人之间的合同,权限即作为外部关系的人与第三人缔约的权力。区别论的核心是,尽管被人在委任合同中对人的权限予以限制,但是该限制原则上并不产生对第三人的拘束力。
大陆法系在初期并未区分权限与委任合同。但德国学者拉邦德(Laband)《权授予及其基础关系的区别》一文于1886年发表后,以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开始区分权限与委任合同及其他基础关系。 例如,在大陆法系的荷兰,被人和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被严格区分开来。内部关系在协议的场合,通常表现为合同关系。如委任合同(contract of mandate)、商事合同或者雇佣合同等。内部关系的主要内容涉及被人和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内部关系通常受合同法或者劳动法调整,而不属于法调整范围。相反,法主要调整人所拥有的拘束被人的权力。
根据人以被人的名义,还是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大陆法系将分为直接和间接。如果人以代表的身份,以被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则为直接。直接人通称为商业人。如果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但实际上是为了被人的利益,则为间接。间接人又称行纪人。
在直接的情况下,人对第三人不承担个人责任,此项责任由被人承担。但在间接的情况下,由于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同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尽管该合同的签订完全是为了被人的利益,人对此也应承担个人责任,而被人并不承担责任,除非人将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被人。在国际商事实践中,直接人往往是小本经营的商人,他们从不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约,他们服务于一个或一个以上的被人,往往是他们唯一的职业。 直接人通过他们的劳动,为被人逐步积累起具有相当价值的财富——商业信誉。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个人一旦有了商业信誉,往往就会终止活动,从而借助于人已经建立起来的信誉自己经营,以节省向人支付的佣金这项开支。而间接人一般资雄厚,他们不同于直接人,把自己的命运束缚在一个或几个委托人的身上。间接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大规模的商业活动和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并且除承揽业务外还经营其它业务 .间接入与被人订立合同时,可以就合同的各项条件,包括合同期限、合同终止时是否提前通知及通知期限等,作出约定。
区别论是概念法学家拉邦德为代表的法学家抽象创造出来的。大陆法系国家为了解决抽象的理论与法律和商事实践相结合的问题,在民法典中详细列举商业实践中发展起来的各种不同的形式,并尽可能准确地界定每类形式中权限的范围。每类形式的特点取决于被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相比较之下,英美法上将等同论作为的一般理论基础,有着强大的包容性,避免了与各种复杂的形式相协调的困难。
(二) 英美法系法的立法理论:等同论
与大陆法系不同,英美法系不区分与委任合同,其立法基础是被人与人的等同论(the theory of identity)。所谓等同论,是指人的行为等同于被人的行为,即“通过他人实施的行为视同自己亲自实施的行为”(qui facit per alterum facit per se)。 因为作为我的人(alter ego),他已经得到了相应授权,并在权限范围内实施法律行为。
英美法系的观点与大陆法系的区别论泾渭分明。据施米托夫考证,等同论与拉邦德理论问世之前出台的大陆法系民法典的主流观点“是委任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两者都源于教会法。然而,由于大陆法系接受了拉邦德的理论,使等同论的发展受到很大阻碍;这一理论便在没有明显阻碍的英美法系为人们所接受,并发展起来,避免了对不同形式进行繁琐的肢解和分割。因此,的一般概念可以作为实践中出现的各类关系的理论基础,甚至成为合伙法的理论基础。
英美法系所关心的并不是人究竟以代表的身份还是以本人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的形式。它的分类所涉及的是商事交易的实质内容,即由谁来承担人与第三人所签订合同的责任。
在国际商事交易实践上,从第三人的角度看。根据人在交易中是否披露本人的姓名和身份,英美法上的本人可以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显名。
即人在交易中既公开被人的存在,又公开被人的姓名,在合同中注明代表被人签订本合同和被人姓名。
2、隐名。
即人在交易中公开被人的存在,但不公开被人的姓名,在合同中注明代表被人签订合同。
3、不公开被人身份的。
即人在交易中不公开被人的存在,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一方,对外签订合同。
在上述三种分类中,前两种情况类似于大陆法系的直接,第三种情况类似于间接。
应该指出,第三种情况下被人的法律地位与前两种情况下有很大的不同。未公开身份的被人原则上与第三人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他们之间的商事联系建立在两个连续性的合同基础上,即第三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和人与本人之间的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约,但却是为了被人的利益。按照英美法,不公开身份的被人一般也可以直接介入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向第三人提出请求权,如有必要,还可直接向第三人起诉 .假如不公开身份的被人行使了介入权,就应向第三人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第三人如果发现了被人的存在,他对根据其与人签订的合同享有的请求权,既可以向人提出,也可以向被人提出,在人与被人之间作出选择 .第三人一旦在这两者之间作出明示选择,就不得再向另一方提出请求权。
(三) 区别论与等同论的不同之处
区别论强调三方(被人、人、第三人)关系中的两个不同侧面的区别,即被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被人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权限的授予可以被视为一种由被人向第三人所作的单方法律行为;而且对内部关系的限制并不必然地限制外部关系。与英美法系相比,大陆法系更加强调关系对外的一面。因此,第三人有权信赖的表象,尽管第三人知道、或者有理由知道人事实上没有得到授权、或者被人限制了人的权限,被人也不得通过对人授权的限制来减轻自己的责任。可见,除非援引其他校正性理论,大陆法系的这种外在化思路容易导致过分地保护第三人。
与区别论不同,由于英美法系不强调区分被人与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和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外部关系,等同论将人行为等同于被人行为。人行为产生的结果与被人亲自所为相同。因此,人和被人之间谁和第三人交易并不重要。
等同论与区别论同样有着抽象理论的局限性,那就是无法完全覆盖实践中存在的各种纷繁复杂的形式。等同论与区别论相比较具有较强的灵活性,所以与实践的冲突程度较小。
(四) 大陆法上的间接与英美法上不公开被人身份的的异同
由于英美法系不存在大陆法上直接与间接的划分,大陆法系则缺乏英美法系中的隐名和不公开被人身份的制度。英美法系中身份和姓名都不公开的被人,能够依法直接介入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当中,这在大陆法系的制度中是不可思议的。诚然,英美法虽然承认人有权在被人与第三人之间以自己的名义创设直接合同关系,但区分人是否以自己名义实施法律行为对于理顺不同情形下被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还是十分重要的。例如,在不公开被人身份的中,人自己要对其所签合同负责;而在显明中,人一般要退出其所签合同,因而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所谓“合同上的相互关系”。这也是英美法把分为显名、隐名和不公开被人身份的的原因所在。
英美法上不公开被人身份的与大陆法上的间接有相似之处,但两者的区别也是不容忽视的。按照大陆法,间接关系中的委托人不能直接介入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只有当人将其与第三人所订合同移转给委托人,委托人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力。而按照英美法,未公开身份的被人无须经过人的权利转移,就可以直接行使合同介入权、对第三人主张权力。而第三人一经发现被人的存在,也可以直接对被人行使请求权或诉权。即人同第三人所订立的合同,就能使身份不公开的被人直接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而不需要借助另外一个合同或者合同的转移。
(五) 两大法系制度融合的趋势
在世界经济趋于一体化的历史进程中,两大法系的法出现了相互移植、相互融合的趋势。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的一体化,规范跨国界的活动,减少国别法对国际活动造成的法律障碍,有关国际组织推出了一些国际法律文件,一些国际性学术团体也为法的统一作出了有益探讨。其中,英美法的影响渗透到几乎每一个国际法律文件。1987年的《法适用公约》、1983年的《国际货物销售商法律指令》都是为了协调两大法系有关制度的不同立法例、判例和学说而作出的有益尝试。
二、我国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立法主要散见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民事法律,有关制度的行政规章(如《关于外贸制的暂行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的若干意见》等。
《民法通则》第4章第63条继受大陆法系的传统,规定了的法律效果和的范围:“人在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人对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按照上述规定,人只有在其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为的法律行为,被人才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人在其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被人是否承担责任,目前在我国现行法中还找不到充分的法律依据。
然而,我国制度,尤其商事制度的现状却与现行立法有着较大的冲突。
外贸制度是我国涉外商事制度的主要内容。我国从1984年开始实行这一制度,其内容是委托人委托外贸企业为其进口或出口某种商品的制度。 在实践上,我国的外贸可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国内享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之间的,人以被人的名义对外经营进出口业务;
2、国内享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之间的,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进出口业务;
3、国内不享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与享有此项权利的外贸企业之间的,外贸企业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经营进出口业务。
上述三种情况中,我国《民法通则》可以规范的情况只有一种,即第一种,国内享有外贸经营权的外贸企业之间的,人以被人的名义对外经营进出口业务。这种情况与大陆法系的直接或英美法系的显名相类似。而对于后两种情况,我国没有现行法律予以调整。
在我国外贸实践中,后两种尤其第三种情况大量出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国内无外贸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为国内企业)没有与外商订立买卖合同的行为能力。国内企业如出口其生产的产品,或者从国外进口设备或原料,必须委托外贸企业代为办理。作为外贸企业,尽管一切行为均为了被方的国内企业的利益,代为办理进出口业务,但在对外签约中,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而实际上并不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只是从代办进出口业务中收取一定的手续费,真正的买方或卖方是国内企业,他们是外贸企业与外商签订的合同的实际履行者。
我国现行的外贸制度属于商事范畴。然而,在我国现行立法中规范商事行为的法律依据很少。而《民法通则》中关于民事的定义又无法适用。首先,外贸企业在与外商订立合同时,并不是以被人(国内企业)的名义订立的;其次,外贸企业一方面通过以自己的名义以当事人一方的身份与外商订立合同,另一方面又不承担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而由国内企业承担,这样做不符合制度的一般原则,并导致法律关系上的混乱。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其一,外贸企业作为卖方对外签约后,如果国内企业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履行,或者延迟履约、不履约,由此对外商造成的损失,依照法律规定应由为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外贸企业承担。然而,外贸企业在此之前仅仅向国内企业收取了少量手续费,往往不足以支付违约赔偿。外贸企业对外理赔后,又往往得不到国内企业的相应补偿。在一些情况下,外商知道是国内企业违约,却因没有法律依据而不能直接向该企业请求损害赔偿。其二,当外贸企业作为买方对外签约后,如果外商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条件履约,或延迟履约、不履约,直接受损失的是国内企业。由于国内企业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不能直接索赔,只能通过外贸企业向外商索赔。如果外贸企业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对外索赔不力,国内企业的损失也得不到相应的补偿。
我国现行的外贸制度,实际上类似于大陆法上的间接和英美法上不公开被人身份的。除了经贸部在1991年的《关于对外贸易制的暂行规定》外,我国现行法律中还没有调整此种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且即使在《关于对外贸易制的暂行规定》中,第十二条“委托人因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委托协议的,免除其对受托人的全部或部分责任,但委托人应及时通知受托人并在合理期间内提供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以便受托人与外商交涉,免除受托人对外商的责任”及类似规定,也相对复杂繁冗。作为受托人的外贸企业对外商责任的免除,有赖于非合同当事人的国内企业出具证明,而国内企业因并非合同当事人,容易怠于履行义务而使的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脱节,从而给外贸企业造成损失。这不利于维护国际贸易中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且违背了商事迅捷高效的特点。
三、关于完善我国商事制度的思考
(一) 完善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制度的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的是人在其权限内以本人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的后果,并没有涉及人在其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的后果。
如前所述,无论大陆法上的“区别论”,还是普通法上的“等同论”,都涉及的根本问题是权。 如果人的行为在权限内进行,不论人是以被人的名义还是自己的名义,也不论订立合同的时候有否公开被人的身份,该行为的法律后果最终都应归属于被人,由被人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如果人超出了权限,那么,即使人是以被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人对于人超出其授权范围所为的法律行为,也不承担个人责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两大法系制度对此的规定是一致的,也可见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是不全面的。对权及其下辖各种情况(以被人或人的名义订约、是否公开被人身份等)进行完整、系统的规定,才能适应飞速发展的社会,应用于纷繁复杂的法律实践。
完善立法是以巩固、完善、科学化其理论基础为首要条件的。《民法通则》的规定是我国民商事制度的立法基础。虽然商事相对民事有显著区别,更强调广泛、多变、快捷、流转的特点,但仍然是以《民法通则》为立法基础。所以,首先完善《民法通则》中有关的定义、适用范围、种类等基础概念是重中之重。
目前,我国正在进行着大规模的经济体制改革,随着国家指令性计划的逐步取消和指导性计划的减少,以及国家对市场经济实行的宏观调控,保证市场经济正常有序地运转和企业之间进行公平竞争的任务,就主要靠各种法律和法规调整了。 这是使我国经济发展逐步走向法治的必由之路。纵观我国以往的经济立法,许多都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的色彩,而完善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一方面,应对以往的法律法规进行清理和修订,使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另一方面,应当尽快制定和出台我国的公司法、破产法、对外贸易法、公平竞争法、证券交易法、劳动保险法等一系列调整市场经济发展所必需的法律和法规。只有经济法律法规逐渐全面完善,形成现代意义上科学、完整的体系,才能给每一项部门法以坚实的基础和发展空间。
(二) 改良引入英美法系的制度
我国现行制度中,对于国内企业与外商之间关系的处理是不利的。由于没有国内企业与外商直接对话解决问题的途径而必须由外贸企业代劳,经常造成内部关系与外部关系的脱节,商事迅捷、高效的特点更无从谈起。
在这一方面,英美法系的制度值得借鉴,理由是:
第一, 我国制度规定的缺陷。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人只能以被人的名义为权限内的法律行为。然而,制度是一个整体的概念,它涉及被人、人和第三人的切身利益。 人在其权限内所为的法律行为,最终责任应归属于被人。在商事交往实践中,第三人明明知道被人的存在,却往往选择与人进行交易,这是由于第三人看中的是人的资金和信誉。在这种情况下,尽管被人与人订立的是一个合同,人与第三人订立的是另外一个合同,表面上是两个互不相干的合同、但从实质上看,人正是为了被人的利益,才与第三人订合同的。如果没有被人与人之间的合同,就不可能有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
因此,从广义上说,制度不仅包括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的人在其权限内以被人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而且也应该包括人在其权限内以自己的名义所为的法律行为、这两种行为的后果都应及于被人。
第二, 英美法系制度的有利方面。
英美法上的制度,不论采用哪一种形式,即便人在不公开被人的存在而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都最终确认了被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合同关系的原则。只要这一行为是人在其权限之内所为,不公开身份的被人原则上可以合法地行使其介入权,直接介入该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从而对第三人承担该合同项下的责任。与此相适应,第三人在主张合同项下的权利时,如果发现了被人的存在,也可以在被人与人之间作出选择。其结果,把被人与人之间和人与第三人之间表面上相互独立的合同有机地连接在一起。这样做有利于保护国际商事交往中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别是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当事人的权益,从而实现在公平互利的基础上进行的经济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