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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主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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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第1篇

(一)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的理论基础与争议情况

碳排放权制度将排放温室气体确定为一种量化权利,通过权利总量控制、初始分配与转让交易推动温室气体减排;碳税制度根据化石能源的碳含量或者二氧化碳排放量征税,以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二者的理论渊源,可分别追溯至科斯定理与庇古定理。环境经济学理论认为,经济活动的负外部性是环境问题的重要成因,即经济活动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而这种负面影响又没有体现在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价格之中,致使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环境污染问题造成“市场失灵”[4]。如何将负外部性内部化,存在科斯思想与庇古思想的路径之争。科斯思想是通过交易方式解决经济活动负外部性的策略。科斯认为,将负外部性的活动权利化,使其明晰与可交易,市场可对这种权利作出恰当配置,从而解决负外部性问题[5]。基于科斯思想,碳排放权制度的作用机理得以展现:首先确定一定时期与地域内允许排放的温室气体总量,然后将其分割为若干份配额,分配给相关企业。配额代表量化的温室气体排放权利,若企业实际排放的温室气体量少于其配额所允许排放的量,多余的配额可出售;若企业实际排放温室气体量超出其配额,则必须购买相应配额冲抵超排部分。通过总量控制形成的减排压力和排放交易形成的利益诱导,可有效刺激企业实施温室气体减排[6]。1997年,《京都议定书》确立“排放权交易”“清洁发展机制”“联合履行”3种灵活履约机制,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一种温室气体减排手段首次在国际法层面得到认同①。欧盟2003年通过第2003/87/EC号指令决定设立碳排放权交易体系,作为实现减排承诺的主要方式。庇古思想通过税收方式解决经济活动负外部性。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排放温室气体导致气候变化,恶果由全社会共同承受。若政府根据温室气体排放量或与之相关的化石能源碳含量征税,使气候变化方面的社会成本由作为污染者的企业负担,企业基于降低自身成本的经济利益考量,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同时,所征税金可用于支持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与应用,抑制负外部性,激励正外部性,实现环境保护[7]。1990年,芬兰在世界范围内率先立法征收碳税,随后瑞典、荷兰、挪威、丹麦等国效仿[8]。有意见认为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是相互替代关系,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只能二选一。在美国,有学者主张采用碳税减排[9],另有学者的观点相反[10]。立法者犹疑不决,在第110届国会,就有Lieberman-Warner法案(S.2191)、Waxman法案(H.R.1590)等数个立法草案要求设立碳排放权制度,Stark-McDermott法案(H.R.2069)、Larson法案(H.R.3416)则要求采用碳税制度[11]。中国学界在此问题上的观点亦是针锋相对,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学者支持[12]。也有意见认为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可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协同适用。持这一意见的学者内部,有不同的观点:对同一排放源,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可重叠适用,二者并行不悖①;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各有作用空间,不同类型的排放源应受不同制度规制[13]。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面临减排重任,认真对待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关系论争具有重要意义。

(二)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应然关系

从1990年芬兰引入碳税至今已20余年,从2005年欧盟开始实施碳排放权交易至今也已9年。结合理论与实践,在经济激励型制度内部,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不是相互替代关系,二者可在温室气体减排领域协同适用;但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其适用范围,二者不宜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原因在于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各有其优劣,优势互补,可最大程度地发挥减排的激励效果。

1.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采用碳排放权制度

第一,碳排放权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作用原理相异,前者是通过总量控制确保减排目标实现,再由市场决定碳排放的价格,后者则是通过碳税税率确定碳排放的价格,再由市场决定减排效果如何。碳税如欲产生理想的环境效果,其税率之高必须足以使企业采取温室气体减排行动,同时又不致过分影响经济发展。在实践中,由于受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制约,政府事先很难恰当地确定碳税税率,碳税的减排成效具有不确定性。征收碳税虽然可以取得减排效果,但减排成效不能充分实现。如丹麦原本计划通过征收碳税在1990年碳排放水平的基准上减排21%,实际却增长6.3%[8];挪威1991年开始征收碳税并将之作为减排的主要手段,但1990年至1999年碳排放量不降反增19%[14]。碳排放权制度因实行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减排效果事先确定。如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的欧盟2009年在1990年排放水平上实现减排17.4%,在2008年的排放水平上减排7.1%[15]。《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强调要把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一个安全的水平,这一目标意味着到2050年世界碳排放量须比目前降低至少50%[16]。显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更有助于目标的实现。

第二,碳排放权制度有助于降低减排的社会总成本。企业之间的减排成本具有差异性,如生产技术集约的企业通过技术改良进行减排的空间较小,相对生产技术粗放的企业其减排成本较高。在碳排放权制度下,减排成本高的企业可通过购买碳排放权的方式实现由减排成本低的企业替代其进行减排,从而使减排的社会总成本最小化。美国曾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推行二氧化硫减排,结果不仅超额完成减排目标,而且相对命令控制型手段,每年节省成本至少10亿美元[17]。碳税因为无法交易,不具有降低社会减排总成本作用。

第三,碳排放权制度更有利于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国际合作。气候变化是全球问题。《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确立为共同责任。碳排放权制度可为各国协作实施减排提供可靠的制度平台,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即为区域内各国合作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范例。征收碳税涉及各国国家,难以进行合作。

第四,碳排放权制度能够获得更广泛的社会认同。碳税制度建立在企业承受不利益之上,企业被动缴纳碳税而不能直接从中受益,对征收碳税难免有所抵触。在碳排放权制度下,企业如能超额减排,多余的配额可以出售谋利。在碳排放权制度实施之初,往往实行权利免费取得,企业减排成本较低。相较于碳税,企业更青睐碳排放权制度。从民众角度而言,增加新的税种普遍受到抵制,征收碳税亦不例外。碳税的征收将增加能源生产成本,能源生产商通过涨价方式将新增成本转嫁至消费者,最终由民众为征收碳税“埋单”。实行碳排放权制度所导致的生产成本增加最终也由民众负担,但没有税收之名,来自民众反对声小,政治阻力相应也较小。越来越多的国家计划或已经引入碳排放权制度,实施碳税制度的国家也积极向碳排放权制度靠拢。韩国计划2015年引入碳排放权交易制度[18],挪威在2008年时将未受碳税规制的行业纳入了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7],澳大利亚计划在2015年将碳税制度转换为碳排放权制度[19]。既然碳排放权制度和碳税制度适用于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减排不存在理论上的障碍,能否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重叠适用此两种制度?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12条规定有碳排放权制度,要求企事业单位获取碳排放配额,排放温室气体不得超过配额数量,节余的配额可以上市交易;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征收碳税制度。起草者对二者关系的认识,体现在第13条第3款:“超过核定豁免排放配额排放且不能通过企业内部减增挂钩、市场交易手段取得不足的排放配额的企事业单位,除了依法缴纳碳税外,还应当就不足的排放配额向当地发展与改革部门缴纳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费。”根据该款规定,同一企业若超额排放,不仅要缴纳碳税,还要缴纳温室气体排放配额费。换言之,同一企业不仅受到碳税制度的规制,还受到碳排放权制度的规制,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可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此种处理方式值得商榷。首先,从实践情况看,对某一碳排放企业单独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只要制度本身设计合理,就足以产生良好的减排效果,无须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双管齐下,重叠适用的必要性不足,可谓“无益”。其次,在重叠适用的情况下,企业若选择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达到排放要求,还须另行承担缴纳碳税的成本;若选择通过改进生产技术减排,则不仅不需要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还可以减少缴纳碳税的数额。如此一来,企业宁愿花费更多的成本改进生产技术减排,也不愿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造成碳排放权需求的萎缩。缺乏需求,活跃的碳排放权市场不可能建立,碳排放权制度减少社会减排总成本的功能也无从谈起。从历史实践看,为解决因二氧化硫排放导致的酸雨问题,财政部、原国家环保总局曾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排污交易试点实施方案》,在电力行业试行排放权制度,试图通过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的方式实现减排。试点未取得预期效果,原因之一是电力企业购买排放权后仍不能豁免缴纳排污费(类似于碳税),企业宁愿治理污染也不愿从市场中购买排放权,实际上形成了排放权“零需求”局面。电力企业普遍惜售排放权,又几乎形成了排放权“零供给”局面[13]。

此外,在重叠适用的情况下,企业既要为碳税付费,又要为碳排放配额付费,增加了经济成本,对经济发展冲击未免过大。综观各国立法例,没有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的先例。采用碳排放权制度的欧盟虽允许各成员国采用碳税措施,但明确规定碳税只适用于碳排放权交易未能覆盖的设施①;征收碳税的挪威加入欧盟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参与交易的只是碳税所没有覆盖的行业。中国企业承担碳税与碳排放权双重成本,减损中国产品在国际贸易中的价格优势,可谓“有害”。总之,对大型温室气体排放源应适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且不宜碳排放权制度与碳税制度重叠适用。即使从便于操作等角度考虑对大型排放源暂时采用碳税制度减排,也应在条件成熟时逐步转换为碳排放权制度,并且在转换完成后不再继续对大型排放源征收碳税。

2.对中小型温室气体排放源适用碳税制度

相对于碳税制度,碳排放权制度具有明显优势,但也存在局限,主要是机制设计复杂,运作成本较高碳排放权制度的运行过程可分为碳排放权总量控制、初始分配和转让交易3个环节,每一环节的成本均不低廉。美国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成功实现二氧化硫减排,其经验之一就在于要求所有受管制实体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监测系统,确保能够真实记录企业的排放数据[20]。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的监测、报告和核证,须耗费人力、财力和物力。因为碳排放权交易运作成本高昂,为确保制度效率,在确定碳排放权制度的覆盖范围时只能“抓大放小”,即只将温室气体排放量大的大型企业纳入管制范围。如欧盟第2003/87/EC号指令设定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门槛条件,要求纳入交易范围的燃烧装置功率在20MW以上,造纸工厂的日产能超过20吨②,等等。对于碳排放权制度所不能覆盖的中小型排放源,若不对其碳排放加以任何管制,一方面可能造成企业之间不公平,违背平等原则;另一方面众多中小型排放源碳排放积少成多,不能确保取得减排①§25740ofCaliforniaPublicResourcesCode(2011)。效果。碳税根据排放源的化石能源消耗量或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并借助既有税收征管体系施行,机制运作简单、成本相对低廉。因此,对碳排放权制度所不能涵盖的中小型排放源,可通过征收碳税使之承担碳排放成本。例如,为数众多的机动车是二氧化碳的重要排放来源,但因其性质所限难以纳入碳排放权交易。实践中,欧盟成员国西班牙和卢森堡于2009年开始征收机动车碳税[21]。

二、碳排放权制度、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之关系

(一)低碳标准制度的理论与实践

低碳标准是在综合考虑科学、经济、技术、社会、生态等因素的基础上,经由法定程序确定并以技术要求与量值规定为主要内容,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目的的环境标准,是技术性的环境法律规范。国家通过制定与实施低碳标准,对管制对象在生产、生活中的碳排放提出量化限制或技术要求,并以法律责任保障这些量化限制或技术要求得到遵守,从而产生碳减排效果。这一过程的实质,是科予管制对象减排的法律义务,以义务主体履行法律义务的方式达到法律调整目标。低碳标准如欲取得实效,法律责任的合理设置不可或缺。在传统环境治理中,环境标准所属的命令控制型手段曾长期居于主导地位。即使在碳排放权与碳税等经济激励型制度兴起之后,低碳标准仍不丧失其意义,因为相对于碳税制度中存在合理确定税率、碳排放权制度中存在合理进行总量控制等复杂疑难问题,低碳标准有更多简便易行之处。实践中,欧盟与美国在温室气体减排方面都采用有低碳标准,如欧盟要求轻型机动车生产企业出产的小客车在2015年前达到行驶每千米排放不超过135gCO2的标准(135gCO2/km),到2020年进一步降低至行驶每千米不超过95g(95gCO2/km)[22];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实现2050年在1990年碳排放水平上减排80%的目标,设定了可再生能源比例标准(renewableportfoliostandard),要求到2020年受管制设施利用替代能源量占其能源总量的33%①。

(二)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应然关系

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各有其适用范围,对于同一排放源,不能同时适用。

1.在无法适用碳排放权制度

减排的领域,可适用低碳标准制度。温室气体减排可从多个领域着手,而碳排放权制度因机制设计复杂,适用范围有限。碳排放权制度要求精确统计排放源的碳排放量,在某些领域这一要求的实现或者不可能或者不经济。例如,数量庞大的居民建筑消耗能源是大量温室气体排放的最终来源,若对建筑朝向、太阳辐射、建筑材料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设计出低能耗建筑,无疑有助于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这一目标,通过碳排放权交易显然难以实现,通过要求居民建筑的设计和建造必须符合一定节能标准的方式则易于达到。低碳标准的适用领域广泛,对碳排放权制度无法覆盖的领域,可通过低碳标准制度减排。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42条规定交通工具应当符合温度控制标准、节能标准、燃油标准和温室气体减排标准;第43条规定城镇新建住宅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新建建筑节能标准。

2.在适用碳排放权制度

减排的领域,不应再适用低碳标准制度。根据碳排放权交易实现减排的作用原理,在实施碳排放权制度时,企业可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自主决定是通过自行减排的方式还是从市场中购买碳排放权的方式达到排放要求,自主决定是采取此种措施减排还是彼种措施减排。易言之,碳排放权制度不要求所有企业一律减排,企业具有自主选择的灵活性,可以采用此种方式减排也可采用彼种方式减排,只要企业的碳排放总量不超出其配额拥有量即可。碳排放权制度所具有的降低社会减排总成本的功能,正是建立在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由选择低成本的措施达到碳排放要求的基础之上。在低碳标准制度下,所有企业不论减排成本高低,一律被强制要求达到某种碳排放标准,或者符合某种技术要求,企业没有自主选择决定的空间。对某企业适用低碳标准制度,该企业就不能自由选择减排与否与减排方式,从而有碍碳排放权制度发挥作用。由此可见,碳排放权制度的柔性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刚性具有内在的冲突,对同一排放源二者不能同时适用,否则低碳标准制度将会给碳排放权制度的实施造成羁绊。这一点已经为中国与美国曾经开展的二氧化硫排放权交易实践所证明。中国《两控区酸雨和二氧化硫污染防治设施“十五”计划》要求137个老火电厂全部完成脱硫设施建设[13]。强制要求电力企业安装脱硫设施减排,与排放权制度下企业可自行决定不减排而从市场购买排放权达到排放要求以及可自主选择减排方式的机理明显相悖。在制度设计上未尊重排放权制度,又怎能期待其在实践中发挥作用?美国以排放权交易的方式取得二氧化硫减排成功,就在于尊重了电力企业对减排与否与减排方式的选择权,没有以命令控制型措施干扰排放权交易制度的灵活性和成本效率性[23]。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对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关系的处理,集中体现在总则部分第13条第1款:“国家对能源开采和利用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企事业单位利用能源不得低于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低碳标准,排放温室气体不得超过规定的配额。”根据规定,企事业单位同时适用低碳标准与碳排放权制度。如此规定之下,碳排放权交易难以顺畅运行,其实施效果亦难保障。《气候变化应对法》应合理界定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各自的作用范围。一旦决定对某一行业采用碳排放权制度减排,就应当尊重碳排放权制度的作用机理,让低碳标准制度退出该领域。

(三)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的应然关系

碳排放权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不能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不影响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重叠适用。碳税制度的作用机理与碳排放权制度相异,其实施不要求赋予企业选择权,因此与低碳标准制度不相冲突。如果确有必要,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可针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如对机动车按照单位里程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征收碳税,并不妨碍对该机动车适用碳排放标准。碳税通过经济诱导的方式促使公众减少对机动车的使用,有助于降低温室气体排放量;碳排放标准对机动车的温室气体排放效率进行最低程度地控制,亦有助于温室气体减排,二者并行不悖。实践中,欧盟对轻型机动车制定碳排放标准,部分成员国如西班牙、卢森堡、葡萄牙等同时又对机动车征收碳税。2012年《气候变化应对法》(征求意见稿)第69条规定“凡是购买或者消费煤炭、石油、天然气、酒精等燃料或者电力的,都应当缴纳碳税”,结合第42条对交通工具适用低碳标准等其他规定可推知,起草者认同碳税制度与低碳标准制度可对同一排放源重叠适用。碳税与低碳标准可重叠适用,不意味着应当重叠适用。对某一排放源是否二者重叠适用,需视具体情况斟酌。

三、结语

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第2篇

1欧盟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措施

欧盟与国际环境委员会于2003年7月2日达成了((欧盟温室气体排放交易指令》,2(X)4年对该指令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与《京都议定书》灵活机制衔接的内容,被称为“连接指令”;为了改善和扩大现有的排放权交易机制,2008年1月23日,欧洲委员会提出了排放权交易机制指令的修改提案;2(X)9年4月22日颁布了《2009年交易指令》,将海运业和航空业也纳人到强制减排范围内,确定了拍卖配额的基本分配原则,并规定了与国际气候变化协议相衔接的灵活制度川。在确定减排总量目标的基础上,欧盟应对气候变化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有3类:一是利用市场机制的政策,包括在欧盟层面建立温室气体排放许可交易制度等;二是成员国政府直接控制的财税政策,例如开征碳税、环境税、燃料税等新税种,并对低碳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研发进行补贴;三是欧盟层面和成员国共同实施的监管政策,例如建立了“综合污染预防与控制”制度等。总体而言,欧盟在结构和技术减排、市场体系建设、气候变化与节能减排立法实践等方面也积累了有益的经验t’3。

美国、加拿大等国家为代表的伞型国家温室气体减排政策措施美国、加拿大等伞形国家虽然加人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出于维护其国家利益的考虑,或最终拒绝加人或拒绝履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义务。虽然这些国家不受《京都议定书》的约束,但迫于国内以及国际社会的强大压力,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美国东北部和大西洋中部10个州、澳大利亚、加拿大、新西兰等国家都进行了温室气体减排的单独立法。但伞形国家的国家体系内缺乏统一强行立法的保障,如美国2(X)9年提出并获众议院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几乎涵盖了气候变化的各个领域,但截至目前还没有获得参议院60%的多数通过;澳大利亚的《碳污染减排计划法案》由于参议院的否决,迟迟没有通过。值得关注的是澳大利亚议会2011年11月8日通过了吉拉德政府提出的“碳税”法案,使得这项备受争议的法案正式成为法律。2012年7月1日终于正式开征碳税,成为全球第一个征收碳税的国家。

发展中国家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政策措施碳密度减排为发展中国家减排政策的主要特征。碳密度减排,又称碳强度减排,是以减少单位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温室气体强度为目的的一种减排方案。如巴西签署((哥本哈根协议》后,通过了12187法案,确立了到2020年减排36.1%一38.9%的目标以及实施协议的进度表。印度则出台了《气候变化国家行动计划》,规定了减排使命,不仅强调采取减缓气候变化的积极行动,还主张重视适应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碳密度减排有效缓解了发展中国家面临的减排与发展的双重压力,体现了“在发展中控制碳排放”的理念。

我国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中国于1998年签署《京都议定书》后,先后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等规章及政策性文件。2007年6月的《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是发展中国家第一个国家级气候变化方案,该方案的颁布表明中国政府将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国家发展的优先领域的决心;2(X)9年12月中国政府在哥本哈根会议上郑重承诺:到2020年中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一45%;并在国家“十二五”规划中,提出全国万元GDP能耗下降16%,全国GDP二氧化碳下降17%的目标;2010年8月国家发改委还了在5省8市开展低碳省区和低碳城市试点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关于开展七省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2012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的减排政策及承诺,不仅体现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而且也表现出了发展中国家通过自愿减排减缓气候变暖的努力。

2减缓气候变化要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

致力于降低全球大气温室气体浓度的相关技术称为气候变化减缓技术。科学技术在解决气候变化问题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温室气体的减排或碳汇的增加,依赖于切实可行的减缓技术。先进的科学技术既有助于实现气候变化目标,又不会对经济发展造成过大的损害,甚至可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

2.1减缓技术综述

气候变化减缓技术从减缓的途径和方式上可分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技术、增加碳汇技术以及碳捕获及封存技术。

2.1.1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技术全球气候变化与能源密切相关,在导致气候变化的各种温室气体中,二氧化碳的贡献率占50%以上,而人类活动排放的二氧化碳有70%来自化石燃料的燃烧。因此,能源战略是抑制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战略之一[’〕。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可从能源供应及能源需求进行减排。能源供应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技术,主要集中于燃料替代、清洁发电以及先进电网技术。新能源替代化石燃料技术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有着战略性的位置。特别是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水能等新能源的发展将在减缓技术中居主导地位。而由于中国正处于经济发展的成长期,对能源的需求量很大,且中国有丰富的煤炭资源,在很长时期内可再生能源还不可能完全替代化石燃料。所以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同时,还要注重清洁煤和高效燃煤技术的研究与发展。能源需求主要集中在工业、建筑、交通、农业等部门,这些部门的减缓技术主要以优化和调整用能结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有效利用能源资源等为主,包括提升燃料的使用效能、减少车辆的使用、建造高效能的建筑物、提高发电厂效能等。我国的能源供应和消费结构均以煤炭为主,未来能源可持续发展的途径应是以煤为主的多元化的清洁能源发展:采取以合成燃料为中心的清洁煤战略,同时发展核能和可再生能源以填补国内常规能源资源供应不足,实现城市能源以清洁能源为主。

2.1.2增加碳汇技术碳汇,一般是指从空气中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活动、机制。碳汇是大自然自我清除二氧化碳的过程,相对于用工业的方式来减缓气候变化来说,碳汇成本较低。特别是森林碳汇,虽然森林面积只占陆地面积的1/3,但是森林植被区的碳储存量几乎占大陆地碳库存总量的一半川。同时加强林业碳汇,不仅可以增加储碳空间,减缓气候变化,同时对人类生活的环境也是一种美化,为后代提供一个可供生存、持续发展的环境。

2.1.3碳捕获及封存技术(CCS技术)碳捕获及封存技术是指通过碳捕捉技术,将工业和有关能源产业所生产的二氧化碳分离出来,再通过碳储存手段,将其输送并封存到海底或地下等与大气隔绝的地方。碳捕获及封存技术的广泛应用取决于技术成熟性、成本、整体潜力、在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普及和转让及其应用技术的能力、法规因素、环境问题和公众反应。虽然碳捕获与碳封存技术(CCS技术)存在着经济成本高、技术难度大以及确定性较差等缺陷,但碳捕获及封存技术作为减少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的根本措施,被很多人认为是全球碳减排的必然选择,同时也是中国乃至世界应对气候变化一项重要的战略选择,对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和综合竞争力上具有重要的意义。

2.2减缓技术的选择与评价

各种技术在用于减缓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在改善环境的同时也可能会给环境带来其他的影响,可能会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带来安全隐患,从而引发技术和环境危机。更重要的,这些技术在带来减排效应的同时给个人、企业和社会所增加的额外成本是多少,是不是超出了承受范围,也成为减缓技术选择比较关键性的问题。因此温室气体减排技术和经济评价是整个气候变化问题社会经济评价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制定减缓气候变化政策与措施的关键环节之一[6丁。

2.2.1减排技术评价的因子减排技术的评价和选择是一个复杂的过程,评价时必须考虑的因素:经济性、市场潜力、技术可获得性、资金上的可操作性、社会环境可接受性。

2.2.2减排技术评价的方法目前,对减排技术的评价大体都采用宏观经济评价和微观经济评价。无论哪种方法,成本效益分析(cost一benefitanalysis)都是评价方法的核心部分。主要有以下具体的分析方法:综合指标体系评估方法、成本一效益分析方法、费用一效益分析方法、温室气体减排成本曲线分析法、能源系统生命周期分析方法等。对于减排技术的评价及重点减排部门的技术选择,应在不同区域、不同时期和不同技术水平下,部署不同的气候变化减缓技术,以实现高效、安全、稳定地减缓气候变化。

2.3减缓技术的安全性及公众认可程度

气候变化减缓技术能够有效降低气候变化速度和频率,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某些减缓技术在用于减缓气候变化的过程中,可能会对自然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带来安全隐患的环境风险性[’〕,使公众对其心存怀疑、难以接受。以核能为例,在其发展过程中,其安全问题、放射性废物的处理以及未能彻底解决的核武器问题等都超过了公众的接受程度,成为建立新的核反应堆的障碍。显然,公众对某一技术的认知程度将有可能决定这一技术的应用情况。

3我国减缓气候变化的成效和挑战

3.1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成效

“十一五”期间,我国GDP总量增长了70%,年均增长11.2%;能源活动二氧化碳排放增长了34%,;万元GDP能耗下降了19.1%,相当于累积节能6.34亿t标煤;万元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幅度21.2%,相当于累积减少排放16.35亿t。在经济高速发展阶段取得这样的成绩非常不易。

3.2我国低碳发展的挑战和机遇

3.2.1全球温室气候减排前景可能使排放空间收缩,现有发展模式遭遇重大挑战IPCC认为总体上实现2℃升温目标很可能要求本世纪末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450林FL二氧化碳当量上下,并相应要求尽快大幅度削减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如果发达国家能够实现2050年减排80%,发展中国家需要在目前水平上减排47%,即使发达国家届时实现零排放,发展中国家也要在现有水平上大幅削减。对我国而言,2050年可能需要比目前水平减排50%,经济增长与二氧化碳控制之间的矛盾将十分突出,我国将面临开创新型可持续发展模式的挑战。

3.2.2温室气体排放快速增长,控制任务艰巨我国“十一五”期间,排放强度虽然得到一定控制,排放总量仍处于快速上升阶段。2011年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的阶段,全年能源强度降低3.5%的目标没有实现,二氧化碳排放总量又大幅抬升。在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共识、未来排放空间可能收缩的背景下,强劲的排放趋势使我国很难处于主动局面。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也为我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经济竞争力和促进技术创新带来新的机遇;同时我国经济发展也渐人平稳阶段,为减缓温室气体排放带来机遇,二者相辅相成,互相促进。

3.2.3能源结构有所优化,但煤炭的绝对主体地位难以撼动在能源消费总量还处在快速上升阶段(平均每年近2亿t标煤),取得能源结构的优化是一件非同寻常的事情。煤炭在能源消费中所占比重依然维持在70%左右,短时间内难以改观。煤炭和煤制品(气)在我国能源燃烧二氧化碳排放中的比例超过80%。我国一次能源消费的二氧化碳排放比世界平均水平高近30%,在世界各国中屈指可数。除了大量的温室气体排放,煤炭的过量开采和燃用也带来了诸如土地沉降、酸雨等区域生态环境问题。3.2.4强力的行政手段和“犹抱琵琶半遮面”的市场机制“十一五”期间,为更有效推动节能降耗工作,我国政府实施了许多行政政策手段,包括“上大压小”淘汰落后产能、严格的目标责任制制度、能效标识管理制度等,产生了十分显著的节能效果。成本较小的市场机制的应用较为有限,局限于差别化电价、合同能源管理等范围。碳税、排放权交易等机制尚处在探讨或刚进入局部试点阶段。就排放权交易而言,由于我国还没有实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统计监测体系也有欠缺,试点城市/省份必须首先为自身设定一个合理的排放上限,这无疑对当地政府是很大的考验。

4结语

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第3篇

1从源头避免高碳排放

在现代工业生产过程中绝大多数产品的原料都有多种来源,同时也对应着多种不同的匹配性工艺过程。不同的原料和工艺过程对应不同的CO2排放,针对具体的应用对象开发和选择适宜的原料和工艺,能够从源头上避免产生不必要的CO2排放。这是目前CO2减排最有效的途径,主要通过国家政策和税收、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以及合理的能源定价机制和能源产品价格来引导实现。以燃煤发电为例,选择低灰精煤和合理的过剩空气系数就能有效降低烟气量,减少无效热量外排,从而提高煤的利用率、减少CO2的排放。同样采用循环流化床燃烧发电、RGCC和多联产发电、超临界发电等均能达到上述目的。以合成甲烷工艺为例,选择褐煤和长焰煤采用燃气型的鲁奇炉气化和循环流化床分级热解气化要比合成型的气流床气化生产的合成气甲烷含量高(约10%左右)、氧耗低;合成甲烷时产生较难利用的低温热源减少10%以上。从整个合成甲烷工艺核算,前者煤的利用率高、能耗和氧耗低,同样规模的合成甲烷,自然就减少了CO2的排放。对于循环流化床分级热解气化,固态排渣相对换热容易,水封用水量较低,加之循环流化床分级热解气化相对鲁奇炉气化合成气不含煤焦油,不会产生含酚废水,因此循环流化床分级热解气化合成甲烷的工艺过程能耗更低,更有利于避免高碳排放。另外煤化工发展含氧化合物燃料和多联产工艺、民用燃料采用天然气、大力发展核能、水电、风能和生物能、化工行业大力实施循环经济、发展纯电动汽车等均能实现从源头避免高碳排放。

2过程减少碳排放

在经济活动过程中,开采、生产、使用和终端产品消费等各个阶段都需要能耗,都存在能源使用效率。我国目前万元GDP能耗水平与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物理能耗水平约比国际先进水平高20%~30%左右。例如2007年,我国每千瓦时供电耗煤比国际先进水平高44g标煤,每吨钢能耗水平比国际先进水平高58kg标煤,每吨水泥综合能耗水平比国际先进水平高31kg标煤,分别高出14%、10%和24%。另外生产的产品利用率偏低,又变相地增加了能耗。通过优化设计,使用高效节能的工艺设备、高效适宜的催化剂和合理使用优质产品均能实现节约能耗,减少终端产品的使用量。减少终端产品的使用量就是相应减少了产品生产量,避免生产这部分产品产生的能耗。节能降耗自然就减少了CO2的排放,这是目前CO2减排最容易实现、成本最低并且具有较大收益的途径,在国家政策强制下均能通过企业自身调整和改造来实现。对于现代煤化工的龙头———大型煤气化来说,空分是投资和能耗均占气化工艺50%左右的必不可少的过程,其产品主要是液氧,副产的液氮只需使用部分产量,其余的均被低效利用或排放。如果采用深冷分离为主的梯级分离工艺,大部分氮气组成在低压端就作为产品气外送,无需经过空气压缩机高能耗加压,最终产品主要是液氧和部分液氮,工艺所需的高压氧气通过泵液体低能耗加压即可满足。这样大大降低了空气压缩机的处理量和能耗,从而达到降低气化工艺投资和能耗的目的。利用化石能源花费巨大的能耗和成本生产的氮肥,由于我国化肥产品落后、使用工艺不当和不合理施肥,利用率仅有30%左右,不到发达国家的一半,不仅造成了浪费,而且造成了严重的面源污染。如将现有的化肥改造为缓控增效肥料,并采用相应的耕作模式,就可提高作物产量和品质以及化肥使用效率,从而减少了肥料的消费量和生产这部分肥料的所产生CO2排放。化工行业合理选择高效催化剂以及分离、反应、换热和泵送高效节能设备,采用调频技术等可以大幅度降低能耗。蒸馏是化学加工工业中首选的均相体系分离技术,也是目前总能耗最大的化工分离过程。如将梯形垂直长条帽罩与规整填料有机结合的NS倾斜长条立体复合并流塔板用于改造F1浮阀塔板,阀孔动能因子高达34,开孔率高达40%以上(国内外目前塔板最大开孔率仅为20%左右),提高处理能力2倍以上(目前国内外最高提高70%)、降液管通过能力3倍以上,降低板压降30%以上,同时提高板效率30%以上,操作弹性为4倍,解决了塔器大型化塔内件结构和安装难题,这在国内外尚属首例。各行各业节能降耗技术和产品枚不胜举,这是目前我国实现CO2减排的最有效途径,仅需要相关部门和协会优化集成,加大推广力度。

3终端的固定与储存

经济活动只要消耗资源和能源,必然会产生碳排放,没有绝对的零碳排放过程。由于化石能源使用量剧增,自然界碳循环每年出现约257亿tCO2的过剩,逐年累计引发了日益变化无常的全球气候问题。目前国内外相关企业和学者为了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普遍关注、研发和实施CO2的捕集与封存,这是迫不得已和最终解决CO2减排的方法,也是实施起来成本过高,并且技术不成熟,存在诸多的风险和次生灾害。

实际上,解决人为排放的CO2过剩,除了被动地减少CO2产生量,更为积极的措施是加快碳利用,增加CO2消耗量,主动减少CO2的过剩,从而在碳循环中实现碳平衡。这是突破碳减排对经济发展影响,实现工农业同时快速发展的积极有效途径。这既是个技术问题,也需要建立国内碳市场,通过合理的碳交易,对企业间、行业间和地区间CO2排放的不平衡,找到一个较好的解决办法。目前尽管中国GDP已超过日本成为第二,但人均很低,仍处于发展中,经济还不完善,生活还不富裕,然而中国已成为世界第一大CO2排放国,并逐年递增。发展经济与减排成为我国两难的选择,加之存在国家能源安全、粮食安全、耕地与城镇化和工业化、以工哺农、三农问题和环境保护等战略性难题,被动采取减少CO2产生量的捕集与封存措施,将会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上述诸多难题的解决带来限制和障碍。

针对我国的国情和发展的现状,结合国际碳减排的机制,不同CO2浓度的工业排放可采用不同的减排与固碳措施。现阶段,对于工矿企业主要排放源的低浓度CO2,可以采取低成本的异地生物固碳减排措施,加快碳循环和碳固定。这样不仅可以实现CO2实际排放量的减排,同时可以改良土壤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大量增加粮食和生物质能,从而在逐步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前提下,低成本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同时兼顾解决国家能源安全、粮食安全、耕地与城镇化、以工哺农、三农问题、淡水资源不足和环境保护等战略性难题,满足我国今后较长时间的减排要求,提高我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实际能力和国际地位。

对于如煤化工和石灰等行业排放的高浓度CO2(90%以上),采用捕集技术回收,通过制造干冰、用作合成尿素、水杨酸、环碳酸酯和聚碳酸酯等的原料以及CO2驱采油、农业大棚CO2气肥等,都是成本和能耗较低、减排和经济效益较好的方法。对于数量多、分布广的如发电和中小锅炉等排放的低浓度CO2(小于16%),工矿企业现阶段无需采用集中固碳处理,可以利用国内碳交易实现异地化低成本固碳。根据我国目前的土地分布、土壤组成、农业现状和生物能源地发展,以及工农业发展不平衡和剪刀差等具体情况,对于低浓度CO2烟气,工矿企业可按照CO2排放量,将用于集中固碳处理的投资和操作费用,拿出来反哺农林业。政府或相关机构把这部分资金集中起来,用于改造中低产田,提高粮食单产、品质和生物质产量;改良非耕地、盐碱滩涂、沙漠化和重金属污染等退化土壤,利用现代农业技术种植适宜的速生能源植物和农作物,发展碳汇林和牧草或改造退化草原,充分利用太阳能,加快碳循环,增加CO2消耗量,主动减少CO2的过剩,从而实现循环平衡。同时又大幅度提高有效耕地面积和生物质能源产量,热解生产生物原油,增加了农民的收入,降低了企业CO2减排的成本,从而实现工业、农业、政府和社会的多赢。这个方法可以简单概括为一条工艺路线:企业出资形成碳汇基金———投资农林业———改良土壤、增强碳汇能力———增加粮食和生物质产量———通过工业热解生产生物质原油———多方受益。将生物质转化为能源燃料时,无需考虑生物质作为食品时所需顾及的转基因和有毒有害微量物质问题,转基因物种在产量提高、种植地域和污染土壤修复中均能产生巨大的经济、环保和社会效益。生物质快速热解液化技术是最好的碳利用出路和产品,从而加快了碳循环,实现了碳循环平衡。

另外,利用生物质不到7d的快速腐化生产腐植酸,作为有机肥提高土壤的腐殖质,有利于提高土壤肥力和保肥保水性,进而提高农作物产量。将我国绝大多数土壤腐殖质含量不足1%提到2%左右,这也将是一个千亿吨级的土壤安全储碳方式。

4结语

(1)针对具体的应用对象和原料提出了开发和选择适宜的原料和工艺,从源头上避免产生CO2排放的措施,是目前CO2减排最有效的途径。

(2)提出在能源开采、生产、使用和终端产品消费全过程中节能降耗,从过程减少CO2排放的措施,是目前CO2减排最容易实现、成本最低并且具有较大收益的途径。

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 碳交易;CDM机制;减排;市场

一、碳交易的来源

碳交易是为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减少全球二氧化碳排放所采用的市场机制。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通过艰难谈判,于1992年5月9日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公约》。1997年12月于日本京都通过了《公约》的第一个附加协议,即《京都议定书》(简称《议定书》)。《议定书》把市场机制作为解决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减排问题的新路径,即把二氧化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从而形成了二氧化碳排放权的交易,简称碳交易。

二、碳交易的三种机制

(1)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指的是附件1缔约方国家(发达国家)以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非附件l国家(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项目所实现的碳减排量可经过碳交易市场用于附件1国家完成《京都议定书》减排目标的承诺。CDM是碳交易配额市场中重要的基于项目的碳交易机制。(2)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JI)系附件一国家之间在监督委员会(Supervisory Committee)监督下,进行减排单位核证与转让或获得,所使用的减排单位为“排放减量单位”。(3)排放交易(Emissions Trade,ET)是指把排污许可证看成固定的“污染权”,把排污收费看成“污染价格”,由此建立起可以交易“污染权”的市场。另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的市场(VER)。主要是一些比较大的公司或者机构,由于自身宣传和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购买一些减排量来抵消其日常经营和活动的排放。

三、中国碳交易市场发展现状

1.碳交易的中国机遇。(1)中国减排市场潜力巨大。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工业能耗高、技术手段相对落后,达到减排要比发达国家节省很多资金,现行的技术转移就可以使一些中国企业达到大量减排。中国能源结构以火电为主,可改造空间大,水、风、核能等清洁能源所占份额较小,结合CDM项目的实施,运用新技术改善火电实现节能减排是大有可为。(2)必将有力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京都议定书》,发达国家应在2008~2012年的承诺期内,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温室气体的减排成本在100美元/吨碳以上,在中国等大多数发展中国家进行CDM活动,减排成本可降至20美元/吨碳。巨大的减排成本差异,促使发达国家积极进入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中国寻找合作项目。发达国家的到来,一方面带来我国节能减排的所需资金,另一方面又带来了平时高价购买都不一定买得到的节能减排的先进技术,必将有力促进经济结构的调整,调整经济增长方式,达到节能减排的效果,实现经济健康,平稳,快速发展。

2.中国碳交易市场面临的挑战。(1)印度等发展中国国家的竞争。印度是全球第二大排放权供应国,其竞争优势与中国相似,在碳市场建设方面,印度先行一步,已成立了两家相对成熟的碳交易所,其在碳金融开发方面动作迅速、态度积极:开发碳金融衍生品、成立作为买方的碳基金收购本国的碳排放权、实施买卖方均为同一国的CDM 单边项目等创新措施有效地刺激了国内的碳交易市场。在今后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印度势必是中国最强有力的竞争者。拉美在实施CDM减排项目方也一直走在世界前列。(2)政策风险。在不久的将来,世界各国对于温室气体减排将达成新的协议,中国存在着承担碳减排义务的巨大可能性。中国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居世界第二位,预计到2020年左右,中国的温室气体净排放量将赶上并超过美国。美国拒绝批准《京都议定书》的借口之一,就是议定书没有划定中国、印度、巴西等主要发展中国家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在2012年后,中国极有可能会被限定明确的减排指标。(3)无定价权。2008年,中国最早的3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在北京、天津、上海分别成立,不久,武汉、杭州、昆明、河北省环境能源交易所相继成立,中国的碳交易所已不少,但在国家层面尚没有设计明朗的碳市场机制,没有一套完整的包括定价、核证在内的制度体系,目前除参考欧盟碳交易所规定的价格外,就是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市场的价格。

基于对以上机遇和挑战的分析,明确了碳交易的发展确实给我国经济的发展带来了难得一遇的机遇。也应该清楚所面临的巨大调挑战,哪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会前功尽弃。应抢抓机遇做大做强国内碳排放市场,大力推行节能减排,为碳交易市场提供源源不断的可供交易的碳排放权,鼓励金融业介入并大力培养碳交易相关的专业人才。只有提前做好一切准备工作,才能继续保持我国在碳交易市场中的竞争优势,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开创一条新路。

参考文献

[1]江峰,刘伟民.中国碳交易市场建设的SWOT分析.环境保护.2009

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第5篇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保护问题日益引起人们关注。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曾的全球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显示,人类活动所产生的二氧化碳、甲烷等是导致全球温度上升的主要温室气体,而其中又以二氧化碳的作用尤为显著。《京都议定书》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签订和实施,进一步反映出全球对于生态环境问题的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经济增长是人类共同关心的问题。金融在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起到重要作用,金融与环境问题间关系的探索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日益引起重视。发展低碳经济离不开金融支持,国内外学者关于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服务、金融政策支持低碳经济发展,以及金融支持工业行业碳减排等方面。

一、国外相关研究

国外有关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碳减排影响因素、金融支持技术创新并促进碳减排、金融资金支持对碳减排的作用研究等方面。

(一)碳减排影响因素研究

关于经济与环境关系的研究。Shafik N.(1992)等认为在经济发展以农业为主的时期,二氧化碳排放量少;随着经济发展,工业发展对资源的需求急剧增加,此时经济增长伴随碳排放的急剧增加;当第三产业为主导产业时,经济发展对资金、技术的需求增加,对能源资源的需求减少,且随着技术的提高促进能源利用率提高、碳排放减少,此时环境质量得以改善[1]。Lester R. Brown(2005)提出经济发展要以B模式代替A模式,A模式是指高碳化的经济发展模式,在经济发展的同时以环境破坏为代价;B模式以可再生能源为基础,倡导低碳化经济发展模式[2]。

关于环境金融的研究方面。Jose Salazar(1998)较早提出环境金融,认为环境金融是连接环境产业和金融业之间的桥梁,对金融业与环境产业之间的关系进行分析,提出发展金融创新,以保护环境和生物多样性[3]。Cowan E.(1999)认为环境金融是环境经济学和金融的结合,在环境金融的基础上,探讨了发挥金融市场的资金配置功能为环境经济进行融资的渠道[4]。Marcel Jeucken(2001)分析了银行业与可持续发展的关系,认为银行业对待可持续发展的态度由抗拒、规避,转变为积极和可持续发展阶段,其通过激励手段促进经济主体保护环境,在可持续发展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5]。Sonia Labatt和Rodeny Wh-

ite(2002)研究了气候变化问题给金融行业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将环境风险纳入企业评级,并介绍了金融行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方法,以及为环境保护而开发的环境金融产品[6]。T.E.Gradel和B.R.Allenby(2003)探讨了金融在环境保护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提出了金融促进环境保护的相关建议[7]。

在碳减排影响因素研究中,Wang(2005)对中国1957―2000 年二氧化碳排放总量数据做了分解,发现能源强度降低对中国碳减排贡献最大,其次为能源结构和可再生能源的投入[8]。Chang(2008)通过研究台湾地区1989―2004 年二氧化碳排放的影响因素发现,能源强度、能源结构的低碳化变化,对碳排放影响较为明显[9]。Salvador Enrique Puliafito(2008)等从人口规模角度研究低碳经济,通过分析人口、GDP、能源消耗与碳排放量之间的相互关系,得出碳排放量随着人口的增加而增加的结论[10]。Ugur Soytas(2009)采用VAR 模型对美国和土耳其的实证研究均表明,能源消耗是碳排放增长的格兰杰成因而非GDP,并据此提出了通过增加使用清洁能源、降低能源强度等措施来实现碳减排的政策[11]。

(二)金融支持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碳减排研究

King和Levine(1993)认为一个功能健全的金融体系会通过金融支持促进企业的技术创新和进步,在这个理论的基础上他们对1960―1989年80个国家的面板数据进行实证分析,表明金融机构的金融支持对技术创新和进步有重要的影响[12]。Fuente和Marin(1996)的研究表明金融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利于将资金高效地运用在风险项目上,促进技术进步和创新,进而有助于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从而推动碳减排的实施[13]。

Beck,Levine和Loayza(2000)运用动态面板模型的实证研究表明,金融支持能够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因不仅是增加了资本的存量,更重要的因素是金融支持提高了经济的全要素生产率,即金融支持能够通过促进技术创新从而推动经济的增长,有利于碳减排的发展[14]。Gradel和Allenby(2003)在《产业生态学》中把金融纳入环境保护与产业发展的理论框架中,认为金融作为一种服务能促进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之间相协调[15]。

Hanson和Laitner(2004)通过产业增长评估模型对美国的研究得出,实施引导技术进步的投资政策可以保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减少,有利于美国经济的增长,表明美国要减少碳排放需要对低碳技术投入大量的资金[16]。在金融支持技术创新从而促进碳减排研究中,Kneller和Stevens (2006)运用随机前沿分析方法研究发现企业对R&D的资金投入有利于技术效率提高,以及提升企业碳减排的水平[17]。

Tamazian等(2009)选取金砖四国(中国、俄罗斯、巴西和印度)1992―2004年的面板数据研究金融发展与环境质量之间的关系,并加入美国和日本的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发现金融发展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起到重要作用,金融支持高水平减排技术研发的直接投资利于提升能源使用效率,进而抑制环境恶化[18]。

Nakhooda(2009)对世界银行管理的清洁技术基金的创新和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通过埃及、墨西哥和土耳其三个国家的研究发现清洁技术基金需要政府政策和监管环境的配合才有助于发展低碳经济[19]。Knox-

Hayes(2009)分析了金融发展对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间合作的重要作用,认为金融支持可以增加低碳经济发展的规模、范围和速度,而金融的支持离不开政府政策的引导[20]。Richardson(2009)认为目前金融支持低碳经济主要是通过金融机构作为中介,公众出于环境保护目的的社会责任投资的资金支持会大大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并认为可以推动保护环境社会责任投资对低碳经济的支持[21]。

Linares和Perez-Arriaga(2009)基于监管和技术动态发展的视角,探讨了如何在全球发挥低碳技术并广泛应用的问题,认为发展中国家要发展低碳技术,离不开发达国家的资金和技术支持,这亦是应对气候变暖的关键[22]。Alain(2010)认为在碳市场机制作用下,低碳技术转让和低碳投资在国际间大规模进行,低碳技术发展利于推动低碳经济发展[23]。Gouvello(2010)对巴西低碳经济发展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表明巴西投资新能源的发展,对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要走向低碳经济发展道路,需要对低碳经济相关的新能源、二氧化碳减排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大量投资[24]。

(三)金融资金支持对碳减排的作用研究

Kepple(2008)分析了银行业和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认为银行等金融机构越来越多地通过金融激励等手段,鼓励经济主体参与环境保护,在可持续发展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25]。Tamazian等(2009)对俄罗斯相关数据研究发现,金融资本开放程度与二氧化碳的降低呈现正相关。

Sadorsky(2010)选取22个新兴市场国家的数据,使用动态面板模型(GMM)方法检验这些国家金融发展对能源消费的影响,得出结论:当金融发展用股票市场度量时,股票市场交易额与股票市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都对能源需求产生显著的促进作用[26]。Bello和Abim

bola(2010)通过对尼日利亚的金融发展与环境关系的研究发现,由于该国投资缺乏必要的监管,因而以证券市场资产表示的金融发展会导致环境恶化[27]。

Shahbaz(2011)等对巴基斯坦的二氧化碳排放进行研究,认为在控制了经济增长、人口规模和能源消费等因素后,金融业发展利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而这暗示促进金融部门的发展可成为降低二氧化碳排放的一个政策工具[28]。

Ashina,Fujino和Masui(2012)基于日本在2050年前二氧化碳排放量与1990年相比要减少80%的目标,利用反推法结合日本的国情,得出日本实现该目标的可行路径是2020年碳排放量减少16~20%,2030年碳排放量减少31~35%,2040年碳排放量减少53~56%,而要实现以上阶段性目标,就需要大量投资的支持[29]。

Harunaa Gujba和Steveb Thorne(2012)等立足于非洲大陆,阐述了为非洲低碳能源提供金融支持的渠道,并探索了这些渠道面临的机遇及风险等情况[30]。Kennedy Chri

stopher和Corfee Morlot(2013)讨论了投资适应气候变化的基础设施对低碳经济转型的影响,研究认为虽然投资低碳基础设施会增加企业运行成本,但这一举措显现出投资对于提升技术水平,以及有利于发展低碳经济的作用[31]。

Julie Rozenberg,Stéphane Hallegatte(2013)等认为实施低碳税很困难,因为这意味着这代人要为后几代人的利益做出牺牲,但发行碳认证证书却是可能的,这主要由于碳认证企业虽然增加了支出成本,但却因为发展低碳经济,而在贷款利率下降上得到了补偿,所以认为碳认证比低碳税更具有可行性[32]。

Rory Sullivan,Andy Gouldson,Phil Webber(2013)探讨了如何为低碳城市融资的问题,以及其中存在的机会、风险与障碍,研究认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通过政府支持、政企合作以及技术创新降低发展低碳经济的成本,来缓解这些风险和障碍[33]。

Yasuko Kameyama,Kanako Morita和Izumi Kubota(2015)提出,近几年金融已经成为气候变化谈判中的一个重要议题。在亚洲发展低碳经济每年需要约1250―1490亿美元的投资,其中公共投资要比预计的低得多,研究认为如果亚洲国家能够达成共识,超过一半低碳经济投资资金可以由公共投资来达成,而剩下的部分则需要依靠私有投资[34]。

Aidy Halimanjaya(2015)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评估了发展中国家的低碳经济发展与官方减缓气候变化资金流入量的关系,并呼吁官方应大力发展援助气候变化的金融[35]。

二、国内研究

(一)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研究

1.金融服务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研究

碳金融服务是碳金融稳健发展的保障,金融机构是碳金融服务体系的主体。企业的参与构成了碳交易的供需主体,交易平台的搭建为供需主体提供了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机制,而金融机构围绕碳交易市场的金融服务可以促进碳金融市场进一步扩大广度和深度、加强流动性和提高透明度。金融机构的参与有助于碳金融市场资源配置效率的提高,推动碳金融市场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完善金融体系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有利于增强金融服务与低碳经济相关企业的联系。

陈雁(2008)通过分析可持续金融,指出绿色信贷对银行业可持续经营及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36]。苏宝梅(2009)从经济伦理的角度,指出绿色信贷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选择[37]。古小东(2010)考察了国外“赤道原则”约束下的银行环境风险控制,从法律制度、激励机制、环境标准、监督机制等方面对我国的绿色信贷提出建议[38]。曹洪军、陈好孟(2010)建立了不确定环境下的博弈模型,认为绿色信贷需要配套机制[39]。

张建军、段润润(2013)指出随着低碳经济时代的到来,绿色信贷是中国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为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提供了指引[40]。张靖霞(2013)指出绿色信贷支持生态城镇化建设需要政府、环保部门、银行、企业共同努力,探寻合适的绿色信贷支持路径对于加快生态城镇化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41]。张继宏(20

14)认为金融支持可以有效地促进碳交易市场的建设与发展,国内商业银行开展碳金融业务主要集中在绿色信贷,体现为增加新能源和减排技术的信贷规模,降低高耗能和产能过剩产业的信贷规模,利于推动低碳经济发展[42]。

表1进一步反映了其他金融服务如碳金融理财产品,以及发展与低碳经济相关的证券、基金和保险等对低碳经济的影响。

2.金融政策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研究

碳金融政策是碳金融发展的前提,对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政府监管可以解决碳金融“市场失灵”问题,政府急需制定碳金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并根据碳金融发展情况及时更新完善,同时做好政策引导,引导金融机构、企业和居民参与到碳金融活动中去,为碳金融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张伟伟(2013)等的研究认为需要广泛建立以中央政府或各级地方政府为主导的碳基金,吸引更多的低碳资金流入,提出政府需要做好低碳投融资预算安排,通过碳税收、碳配额的拍卖获取低碳收入,并使得低碳收入成为低碳投资的资金保障[46]。石敏俊(2013)等基于动态CGE(Computable General Equilibrium)模型构建了我国能源―经济―环境政策模型,根据碳税和碳排放交易的政策属性,研究得出:碳排放交易与适度碳税相结合的政策,一方面可以确保碳减排目标的实现,另一方面可以使较为分散的碳排放源承担一定的减排义务[47]。胡梅梅、邓超、唐莹(2014)的研究认为在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建设的大背景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社会建设和产业发展是经济社会的必然发展方向,在这一背景下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金融支持[48]。李健(2014)等认为随着公众能源消费碳排放比重的不断增加,加强消费端碳减排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通过政府政策引导、低碳理念宣传、低碳制度等运行机制,以及激励和引导公众形成低碳消费模式,能够更好地发挥碳减排机制和碳税制度的相关作用[49]。表2反映了国内学者探究法规建设、政策引导等方面对低碳经济发展的影响。

(二)金融支持工业行业碳减排发展研究

1.我国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

国内学者对我国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主要针对工业行业碳减排影响因素、技术进步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碳减排政策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对某一工业行业碳减排具体情况的研究等方面。

在对工业行业碳减排影响因素的研究中,吴滨(2010)认为需从行业结构、行业能源强度、能源消费结构和各种能源碳排放系数等方面展开研究[53]。陈诗一(2011)研究表明能源强度减少降低了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波动性,能源结构和工业结构调整能够降低工业行业碳排放[54]。刘红光(2011)将我国1992―2005年工业碳排放量进行分解,发现经济总量增长、能源利用效率低以及以煤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是导致我国碳排放大量增加的主要原因,而行业结构调整和技术等因素对碳减排的作用并不明显[55]。张在旭(2014)认为工业节能减排效率的影响因素主要有工业规模、管理水平、技术进步和外商直接投资(Foreign Direct Investment,FDI)[56]。任建兰(2015)通过对整体工业行业碳排放影响因素分解分析,认为产业结构和技术效率是碳减排的主要影响因素[57]。

在技术进步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研究中,王群伟(2010)分析了1996―2007年间影响中国二氧化碳减排绩效的诸因素,发现技术进步是促进我国工业行业二氧化碳减排绩效不断提升的主要原因[58]。李凯杰(2012)等认为长期内技术进步可以减少工业行业碳排放,短期内技术进步对工业行业碳减排作用却不明显[59]。姚西龙(2013)测算了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与中国制造业二氧化碳排放的关系,发现中国制造业碳排放强度在不断下降,并认为技术进步是促进中国制造业碳减排的主要因素[60]。王兵(2015)的研究认为低碳技术可以实现碳排放减少的同时增加工业产值,并且低碳技术越强,双赢也越大;并认为强低碳技术比弱低碳技术更具有降低减排成本的优势,这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地区更为明显[61]。

在减排政策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研究方面,修静(2014)认为现阶段的节能减排规制措施对地区全要素生产率(Total Factor Productivity,TFP)的影响有自东向西递增的趋势,说明工业化水平越低,行政命令式的规制措施相对越有效,并且行政命令式的规制措施相较于技术进步,对技术效率的促进作用更为有效[62]。王宇飞(201

5)等通过对比工业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经济手段(环境税)和工程技术对碳减排的影响,借助可计算的一般均衡模型,对工程技术减排与经济手段(环境税)进行政策模拟,探讨了两种减排方法的优劣,并认为相同碳减排量情况下,考虑宏观经济损失,环境税减排的成本远高于技术减排[63]。任曾(2015)认为推动工业企业节能减排税收政策,保持税收优惠政策的稳定,可使工业企业对节能减排的收益有一定预期,有利于充分调动工业企业致力于节能减排生产的主动性和积极性[64]。

在对某一工业行业碳减排具体情况的研究中,刘贞(2

012)认为对钢铁行业节能减排应进一步加强节能技术的研发与推广,有选择性地进行技术投资,提高资金利用效率[65]。霍沫霖(2014)认为电力行业的碳减排需要利用清洁能源技术和先进火电技术,应支持研发创新,提高规模效益,发展建设智能电网,提高环保标准等[66]。史君(2015)认为水泥行业只有在实践中开发和研究创新技术、改进工艺流程、使用节能设备,才能实现水泥行业综合节能减排的目标[67]。工信部(2015)认为电器行业节能减排工作主要包括用信息化手段完善节能减排管理体系,扩大终端用能产品标准等方面[68]。其他学者研究工业行业碳减排的主要观点如表3所示。

2.金融支持我国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

当前关于金融支持我国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融资、金融服务、金融政策及金融支持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等方面。

在金融融资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中,杨劬(2011)运用委托理论研究绿色信贷推动企业节能减排的作用机理,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如何发挥绿色信贷政策的激励作用。研究结果表明:运用绿色信贷政策激励企业改善技术,在长期内对环境保护的积极影响效果显著[73]。韩旺红(2012)提出我国应出台相关政策激励银行开展绿色信贷业务,降低绿色信贷门槛,提高贷款监管效率,完善绿色信贷体系,从而推动我国工业行业低碳化转型[74]。徐建波(2014)以徐州市为例,分析了商业信贷、资本市场和财税政策对工业行业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现状,提出推广绿色信贷、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建设多层次金融市场、提高政策性金融支持力度等建议[75]。

在金融服务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中,潘小军(201

1)认为需要探索区域性碳金融衍生品的设计和交易模式,制定基于区域性环保融资额度及其衍生品的合理价格,以碳信贷、碳证券、碳保险等具体的碳金融创新促进节能减排技术创新,通过优化能源使用结构,以及提升能源利用效率,促进我国产业结构转型和升级[76]。张金山(2013)认为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应不断完善发展低碳经济的金融支持体系,积极转变和调整金融业务模式,通过信贷等融资服务,发挥金融在支持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资金融通、中介服务作用,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77]。

在金融政策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研究中,彭江波和郭琪(2010)认为节能减排需要政策导向进行激励和约束,金融具有的资金、市场、信用等优势,可以通过引导社会资金流向等助推节能减排[78]。张兆国(2013)的研究认为税收政策、财政补贴、信贷政策和社会舆论对低碳经济有显著正向影响;法律制度和市场化程度对低碳经济有正向影响但不显著;制定能耗与排放标准对企业有一定的约束力,对碳减排具有指导意义[79]。陈小龙(2013)认为碳税、补贴、碳排放权交易政策具有资源配置作用,有利于激励建筑企业进行节能减排[80]。刘鹏翔(2014)认为对于工业行业的碳减排,需要提高金融环保意识,突出金融支持政策的引导作用,营造有利于工业行业节能减排的金融生态环境[81]。

金融支持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实证研究中,汪陈(201

0)等通过实证研究我国存贷款余额与单位二氧化碳排放量之间的关系,分析我国金融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有效性,提出了进一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金融支持行为的相关建议[82]。李超(2010)构建了低碳经济发展中的金融产业与实体低碳产业间的联动模型,在论述低碳系数的基础上,进一步探究了金融部门和低碳经济发展间的互动效应[83]。史亚东(2010)通过建立两阶段最优化模型,对当前我国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最优出口规模进行了研究,并指出我国CDM项目的开发存在最优交易规模[84]。张秀生(2010)等通过建立地方政府与商业银行的博弈,从可持续发展角度,提出转变政府职能是提高环保执行效率的途径之一[85]。杜莉、丁志国和李博(2012)运用面板数据模型对欧盟18国的碳交易与产业结构调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碳排放权的购买成本增加了工业发展成本,导致投资从工业行业流出,利于工业行业的碳减排[86]。其他学者关于金融融资、金融服务及金融政策对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方面的研究如表4所示。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国外学者展开关于金融与环境的相关研究,主要贡献:(1)探究了碳减排的影响因素,其中提出了环境金融、金融创新对于碳减排的重要作用;(2)结合相关国家的经验数据,借助定量分析工具,实证检验了金融支持技术创新,进而对碳减排产生作用的路径,这为进一步详细分析金融支持碳减排的作用机理奠定基础;(3)分析了金融资金支持对于碳减排的有利影响,亦提出存在资金监管、运作风险等方面问题,并着重强调了资金支持对于碳减排的重要作用。国外学者的研究尚存在进一步深入探究的方向:(1)需详细梳理与分析金融支持碳减排的主要传导路径、作用机理;(2)结合具体传导路径及经验数据,探究有效的实证研究过程,检验金融支持与碳减排间的作用关系,并进一步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结合经济发展实际分析相应对策;(3)国外学者的研究针对金融支持某一具体行业碳减排的研究相对较少,有必要详细研究金融支持某一行业,如对在碳排放中占很大比重的工业行业碳减排的影响作用。

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第6篇

【摘要】“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做法,违反了WTO 基本规则,它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我们应正确看待碳关税,研究对策,为在世界经济进入低碳时代新一轮增长中抢占先机。

关键词 碳关税;本质;对策

【作者简介】王旭,九江学院商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与贸易。

目前,少数发达国家正在贸易领域磋商制定包含“碳关税”条款的国内法案,还酝酿在相关国际组织提出将“碳关税”纳入国际贸易规则。所谓“碳关税”,主要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事实上,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的做法,在当下是违反了WTO基本规则的,它以环境保护为名,行贸易保护之实。

一、碳关税的概念

碳关税这个概念最早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用意是希望欧盟国家应针对未遵守《京都协定书》的国家课征商品进口税,否则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将遭受不公平之竞争,特别是境内的钢铁业及高耗能产业。

碳关税是一种特殊的关税政策,主要是指对高耗能产品(如钢铁、水泥、轮胎、化肥以及其他一些化工产品) 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与传统的关税不同,碳关税不仅保护征收国的经济利益,还具备若干保护环境的功能。

二、碳关税成为贸易保护主义的新武器

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授权美国政府从2020年起对因拒绝减排而获得竞争优势的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同年11月法国也通过在国内征收碳关税的议案。同时,法国还希望将其发展成为针对欧盟以外国家的碳关税。“碳关税”再次上升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社会关注的热点,碳关税实质是“以环境保护之名,实施绿色贸易壁垒”。

(一) 碳关税是绿色贸易壁垒的新变种

近些年来,随着国际自由贸易的发展和WTO框架的日益完善,关税、许可证和配额等传统贸易壁垒的使用受到了严格限制,与此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贸易壁垒、劳工标准、电子垃圾回收法案等新型非关税壁垒则日益成为各国实行贸易保护的重要手段。绿色壁垒就是指国际贸易中一些国家为了维护自己的经济利益,以保护生态资源、生物多样性、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凭借自身先进的环保技术,设置一系列苛刻的高于国际公认或绝大多数国家不能接受的环保法规和标准,对外国商品进口采取准入限制或禁止措施。当前,绿色壁垒被各个国家采用的频率越来越高,成为继反倾销措施以后的又一重要的贸易措施。

碳关税其实是绿色贸易壁垒的一个新变种。很多专家和学者都指出,碳关税披着“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保护环境”的美丽外衣,目的在于削弱他国产品竞争力,阻碍他国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从而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是新型的绿色壁垒。其主要原因在于,贸易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和敏感性致使各国在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标准方面难以达成一致意见,导致现行国际贸易规则和协定不完善、缺乏有效约束力,为各国“以环境保护之名,实施绿色贸易壁垒”提供了合法的借口。作为绿色贸易新变种的碳关税以其名义上的合理性、形式上的合法性、保护内容的广泛性、保护方式的隐蔽性、较强的技术性等特点受到发达国家的青睐。

(二) 碳关税的本质是贸易保护主义

2008年金融危机席卷全球,世界各国遭遇了百年难见的危机。在全球经济低迷时期,贸易保护主义再度抬头。据世界银行最新报告显示,20个国家中有17 个国家在最近新增了贸易保护条款,并且在推出征收碳关税或拟征碳关税的国家中几乎清一色的是少数环保技术先进的发达国家。在这样的背景下,发达国家提出碳关税有着深层次的战略考虑,更暴露出其贸易保护的本质。

1.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是为了维护其经济霸权。碳关税的开征有利于提高本国产品竞争力,维护经济霸权,削弱中国、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产品的出口竞争力。以美国为例,由于受此轮金融危机重创,美国政府希望以绿色产业带动经济复苏,继续维护其经济霸权和引领世界经济发展方向,因此,提出严格的碳排放标准,这对拥有世界先进减排技术的美欧日等发达国家来讲具有明显优势,有利于其在全球新一轮竞争中抢占环保、能源等新兴产业的制高点,遏制新兴国家的崛起。

2.发达国家通过征收碳关税以谋求其经济利益。以美国为例,美国政府通过征收碳关税不仅可以获得高额财政收入,减少贸易赤字,同时,通过对碳排放较高产品征收关税,将使该类产品进口量减少,导致该类产品国际市场价格降低,美国将能以更低价格进口,获得更大贸易利益。3.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以转嫁环境治理责任和成本。以美国为例,美国至今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美国通过向发展中国家进行产业转移,转嫁环境污染较高产业应承担的减排成本,同时通过提高减排标准迫使发展中国家向其购买先进减排技术,让发展中国家承担了减排成本和费用。

4.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以保持在气候谈判中的有利地位。以美国为例,其碳关税的征收有利于美国在全球气候变化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目前针对2013年后全球减排目标和减排机制正在进行国际谈判,这将决定后京都时代的全球主导权。征收碳关税不仅将改变美国过去在全球减排方面的消极做法和国际形象,增强其国际谈判筹码,而且很可能会以“碳关税”为由要求我国对外承诺减排量。

(三) 碳关税违背WTO的基本规则

碳关税明显地有违WTO基本规则。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规定,缔约一方现在和将来给予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特权、优惠和豁免,也同样给予其他成员。这就使缔约一方在缔约另一方享有不低于任何第三方享有或可能享有的待遇。由于各国环境政策和环保措施差异较大,对各国产品征收碳关税的额度也必然差异甚大,必将导致直接违反最惠国待遇原则。另外,碳关税对相关产品的进出口增设贸易壁垒,与WTO的自由贸易原则相违背,不利于多边自由贸易体系健全和发展。

(四) 碳关税违反了《京都议定书》基本原则

《京都议定书》是由联合国气候变化纲要公约参加国在1997 年12 月制定的,目标是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含量稳定在适当水平,以防剧烈的气候改变对人类造成伤害。该协议规定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的原则,即对美国、欧洲、日本等发达国家规定具体的减排目标,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排放额度。主要理由是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上处于劣势,对于全球气候变暖的责任较小,承担减排义务有失公平。美国等出台的碳关税无视“区别”原则,将发展中国家列入征税对象,违背了“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美国自身拒绝签署《京都议定书》,不愿意承担减少排放额度的义务,现在却制定法案向“包括中国在内的不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征收碳关税。碳关税给发展中国家施加不切实际的压力,不利于各国在全球气候谈判中达成共识,更谈不上解决气候问题,“以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的本质暴露无疑。

三、中国正确应对碳关税挑战

当前,中国要积极应对以碳关税为变种的各种贸易保护主义,维护国家利益,主要包括以下政策。

(一) 坚决反对各种贸易保护主义

我们要积极利用WTO有关条款,坚决反对美国针对中国等发展中国家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措施。这里还必须指出的是,我们持这种态度并不是针对碳关税本身,而是针对美国借碳关税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我们应当坚持《京都议定书》中“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之原则,坚决反对美国大肆违反WTO原则施行贸易保护措施的行为。

(二) 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标准

目前,国际上并没有一个统一的碳排放量参照标准,这给某些企图通过“绿色壁垒”进行贸易保护的进口国以可乘之机,他们会按照有利于己方的标准向对方征收碳关税。

因此,尽快制定合理的国际碳排

放量参照标准势在必行。我国应当积极推动和参与制定国际碳排放量参照标准的国际谈判、协商,争取主动权,发挥一个发展中大国良好的协调作用。

(三) 大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主要是大力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当前美国向我国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这一举动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既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我国可以抓住这一契机,加速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升级,大力发展新能源、新材料产业,加大节能减排监管力度。

(四) 响应国际社会低碳化号召,推动以再生能源为核心的能源革命

后国际金融危机时代,再生能源发展必将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主要潮流。我国可以抓住这一契机,率先制定并实施面向未来的占据发展先机的产业振兴计划,不仅为我国进一步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创造条件,同时也为维护人类的共同家园,保护人类的共同利益做出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倪晓宁.低碳经济背景下的国际贸易发展问题[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第7篇

[关键词] 欧投行;碳汇林培育;可行性

2006年,北半球大范围持续高温天气创下了历史最新记录,我国也经历了十年的暖冬。这些情况在不断提醒人们全球气候变暖正在日益加剧。人类活动是造成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如果得不到缓解,气候变化将引发洪水、干旱和热浪等更多自然灾害。

应对气候变化,关键是减少温室气体在大气中的积累,其做法是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减排)和增加温室气体的吸收(增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是通过降低能耗、提高能效、使用清洁能源来实现。而增加对温室气体的吸收,主要是通过森林的碳汇功能来实现。 由于森林吸收二氧化碳投入少、成本低、简单易行,有利于保护生物多样性,在《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和《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两个政策文件中,我国政府把林业纳入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的重点领域,要求全力打好“森林碳汇”这张牌,充分发挥林业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特殊作用。

一、立项宗旨

通过碳汇造林、中幼林抚育经营及发展林下经济等措施,增强森林生态系统整体固碳功能,提高林业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拟利用欧洲投资银行优惠贷款开展多功能碳汇林培育和中幼林抚育经营,以生态效益为主,兼顾生物多样性保护和当地农民收入的公益性林业碳汇项目。

二、黑龙江省森林资源丰富,是巨大的碳库

黑龙江省森林资源丰富,是林业大省。林业经营总面积3145万 hm2,其中森林总面积1919万hm2,活立木蓄积达15.7亿m3,占全国总量的13.85%,森林覆盖率43.6%[1]。从森林面积、森林总蓄积和木材产量上看,均居全国首位,丰富的森林资源形成了巨大的碳库。按照全省森林蓄积量15.7亿m3 计算,黑龙江省森林现有碳库储量为(储存二氧化碳)27.34亿t,以国际京都市场交易二氧化碳平均价格5.52美元/t计算,黑龙江省森林碳汇价值为150.92亿美元。随着天保二期和退耕还林的深入实施,碳储量及碳汇效益会更加显著。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1.林业落实《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需要

我国政府于2007年制定出台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指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是减缓与适应并重,以加强生态保护与建设等为重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应对气候变化措施上,提出要推动植树造林进一步发展,增加森林资源和林业碳汇,加强防火和森林病虫害防治等保护工作,把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大力开展植树造林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立场。

2.森林固碳为减缓温室气体排放提供重要保障

通过培育碳汇林,挖掘森林碳汇潜力,增强森林碳汇功能,是减缓气候变化,实现人类可持续发展最直接最有效的方法之一。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中最大的碳库。研究显示:全球陆地生态系统中存储了2.48万亿t碳,其中1.15万亿t碳存储在森林生态系统中。在生长季节,lhm2阔叶林每天可以吸收1t二氧化碳;森林每生长1 m3木材,就能从空气中吸收1.83t二氧化碳,同时释放1.62t氧气。从20世纪80年代到现在,工业排放的二氧化碳由森林生态系统吸收的达到24%~36%[2]。而且枯枝落叶混入土壤,使土壤也变成了一个巨大的二氧化碳储存库,森林固碳可为温室气体减排提供重要保障。

3.提高黑龙江省森林资源数量和质量的迫切需要

据全国第七次森林资源清查结果显示,黑龙江省森林面积1923.2万 hm2,其中幼龄林533.3万hm2,占森林面积的27.7%,中龄林面积807.9万hm2,占森林面积的42%。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过熟林面积之比为28:42:18:8:4。可以说,中幼龄林面积在整个森林面积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然而由于目前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抚育和改造措施,致使部分中龄林因单位面积株数太多,密度过大,生长不良,严重影响了林分质量;部分中幼龄林杂草丛生,霸王树、灌木、藤条等非目的树种占据了主要生长空间,严重制约着目的树种的生长,影响林木生长发育;部分中幼龄林因自然稀疏,枯死木急剧增多,枯立木比重显著提高,为森林病虫害的发生和蔓延提供了场所,为森林火灾、雪压、风倒等自然灾害创造了条件;部分中幼龄林因公顷株数太少,林分质量低,影响了林地生产力和森林效益的发挥。及时采取森林经营措施,加强森林抚育和改造,可改善林分生长条件,促进林分生长,从而提高林分生产力和固碳能力。

四、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1.碳汇造林已成为各国减排的重要措施

面临日益严峻的气候变暖形势,由于国民经济增长和增加就业的需要,各国化石燃料减排的难度大,许多国家采取生物固碳减排。日本承诺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量与1990年相比削减6%,其中3.9%要采取“森林经营活动”和“植被恢复活动”两个方面的措施来完成。越来越多意大利人在哥斯达黎加和意大利北部的森林区购买林地,发展林业,应对日益恶化的全球温室效应。加拿大除了立足国内还从海外购买减排额度。林业活动已成为各国致力温室气体减排增汇最经济、最有效的措施之一。我国发展该项目,无论对于国内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间接减排,还是对于国际市场购汇需要都是可行的。

2.组织、政策和资金有保障

我国政府一直在林业应对气候变化中持积极主动的态度,规划未来林业发展要加快造林营林步伐,力争用30到50年时间将森林生长量提高1倍,使森林生态系统整体的碳汇功能再增加1倍。同时加强森林经营工作,提高森林质量及森林吸碳固碳能力。并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及碳汇有关机构,制定了相关鼓励企业参与碳汇造林等优惠政策,并力所能及的安排任务、资金等方面向碳汇造林方面倾斜。这些都为本项目的顺利开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政策、资金和实施队伍保障。

参考文献

碳减排的主要措施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碳关税,六重,不确定性

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目前虽然世界上没有征收碳关税的范例,但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已在本国范围内征收碳税。2009年6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了一项征收进口产品“边界调节税”的法案,拟从2020年起开始实施“碳关税”——对未达到美国碳排放标准的进口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

碳关税的不确定性,是指碳关税在合理性、合法性、征收标准、操作方法和预期效果等方面存在一些不确定性。一方面这是由于人的有限理性决定的,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一,环境是复杂的,且具有不确定性;其二,人的认知能力是有限的。因此,人的有限理性决定了碳关税实行前所设计的目标、实施速度、预期效果与世界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存在出入。另一方面也会受到利益集团博弈的影响。利益集团的博弈,更可能会因为一些偶然的因素,影响进而改变“碳关税”的合理性、合法性、实施进程与实际效果。

一、征收“碳关税”是否合理的不确定性

“碳关税”纷争的核心在于,发达国家认为这是利用市场化手段解决全球性环境问题的必需措施国际贸易论文,而发展中国家则认为“碳关税”是借环境保护之名行贸易保护之实,对发展中国家不公平,同时也违背了WTO关于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虽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克鲁格曼对“碳关税”在WTO框架下的合理性提出了明确设想:认为“‘碳关税’本质上是一种增值税,是政府对市场所产生的扭曲——不考虑环境外部性的一种矫正,真正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应该看到这一合理性而对‘碳关税’予以接纳”。但是,在国际分工的固有框架下,国家间碳关税的财富调节机制是将一部分收入从发展中国家转移到发达国家,在没有相应的税收反馈、调节和补偿机制下,发展中国家不但在碳减排方面得不到有效的资金援助,反而会因为碳关税的征收直接影响到出口部门的就业、收入等问题,从而违背了人类公平发展的基本准则,使得碳关税的合理性具有相当程度上的争议。

二、征收“碳关税”是否合法的不确定性

《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和《京都议定书》第10条都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肯定了在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方面,所有国家负有共同的责任,但是各国承担的责任并不完全相同小论文。发达国家的碳排放是一种“奢侈排放”,有别于发展中国家的“生存性排放”和“发展性排放”,理应负担主要的减排义务。而碳关税是不区分来源国,对未达到美国国内减排标准国家的进口产品一律征收,无视附录1缔约方和非附录1缔约方国家的区分,有违“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另外,在WTO框架下,从GATT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来看,征收“碳关税”也有违WTO的非歧视性原则和公平贸易原则。再看GATT第20条环境例外条款,其中(b)款要求该措施可以是“为保障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措施”,而有些学者据此认为碳关税的目的是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缓气候变暖,符合“保护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条件,但问题在于碳关税也符合“必需性”的措施吗?这一点现在无法证明,仍有其他合理可选择措施的存在。此外,碳关税是否适用第20条(g)款也存在争议。从以上分析可知,碳关税有不合法的理论依据,而实践中国际贸易论文,又有曾经著名的“小虾——海龟案”,当环境和贸易冲突时,在WTO法律框架下以保护环境为由而胜诉的先例,理论与实践的反差导致了碳关税的合法性具有不确定性。

三、“碳关税”征收标准及其是否一致的不确定性

虽然美国和欧盟都没出台具体的碳关税征收方案,但文献中提到的碳关税都是直接基于进口产品的所谓“碳含量”或者“内涵排放”的标准进行征收。“内涵排放”是指产品自此上溯到各个生产阶段所排放的温室气体总和。如果碳关税的征税基础是贸易产品的内涵排放,则影响内涵排放的因素很多,比如能源结构、资源禀赋、技术水平等等,此相关信息需要根据各国采取的减排政策措施,定量计算出国家间政策的具体差距,这都需要获得出口国政策的大量信息,这种信息还要细分到各行业、各产品,计算其内涵排放来确定税基,同样需要出口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大量信息,需要出口国政府的大量合作。而出口国政府是否愿意配合具有不确定性,就是即使愿意配合,征收碳关税如此之高的信息要求能否真正做到也是未知之数。因此,征收标准的确定是个技术难题。最后即使碳关税合理的征收标准确定下来,发达国家可能仍有权选择自己的征税标准,就像普惠制一样,可以任由发达国家自己制定不同的普惠制方案,对发展中国家采取不同的政策待遇。碳关税征收标准的实施是否也会如此,同样具有不确定性。

四、“碳关税”操作方法的不确定性

如果碳关税的征收标准确定下来,随后面临的问题就是实际中应该采取怎样的方法去操作。不论怎样的标准,都需要对国内产品和进口产品制定排放标准并计算排放成本,且进口产品的排放标准或排放成本不能高于本国成本,这需要统计各国工业部门细分行业的能源消耗和二氧化碳排放的所有数据,上文提到了这样高要求的数据几乎难以获得,而且如何计量和监测二氧化碳排放也需要标准和方法的统一。目前碳排放的计量方法日益多样化,国内外碳排放相关标准大致有ISO/EC207/SC7、IEC/TC111、GHG Protocol、黄金标准、PAS 2050等等,这些标准虽然极大地提高了其核算的准确性、精确性和时效性,但是究竟选择哪种计量标准和方法能更准确地加以统计,且不会引起各国的争议国际贸易论文,仍需要较长时间的技术探索。

五、征收“碳关税”能否达到预期效果的不确定性

作为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所规定的减排计划的必要保障,在国际贸易中征收碳关税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措施。由此看出,碳关税的目标是以征税为名达到保护气候安全之实。然而,在履行《京都议定书》协议的实践中同时却会产生碳泄漏的问题,即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碳泄漏的产生主要源于国际贸易和投资构成的经济传导作用,通过能源产品的国际贸易、碳密集型产品的国际贸易和能源密集型产业的国际转移三种渠道产生,进而增加了非减排国的温室气体排放。因此,碳关税的实施有可能偏离最初的减排设想,不同程度的破坏了全球减排合作机制,造成碳关税目标与预期效果的偏离。

六、利益博弈影响“碳关税”能否征收的不确定性

能否征收碳关税还取决于各种经济体之间的博弈,首先来自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的利益博弈。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处于不同的发展时代,虽然发展中国家产业的碳密集度普遍高于发达国家,但这主要是源于国际产业转移及分工的结果。而且,近年来发展中国家一直致力于节能减排和开发推广清洁能源技术。因此,发达国家欲征碳关税,发展中国家当然不会坐以待毙,相反会结成“反碳关税同盟”,争取国际舆论,利用有关国际贸易准则,共同反对美国等发达国家对进口商品征收碳关税的企图,捍卫自身合法权益小论文。碳关税可以成为惩罚少数不履行温室气体强制减排义务国家的措施,但不能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手段。2010年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召开前夕,12月3日,中国、印度、南非、巴西四国明确表示拒绝接受东道主丹麦提出的要求2050年减少全球一半的温室气体排放的草案。由此可见,新一轮博弈刚刚开始。其次,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内部,碳关税能否征收还取决于国内利益集团的博弈。其内部分歧主要表现在:碳关税是否是牺牲其他行业和消费者的利益而保护部分行业的一种做法,征收碳关税是否显然是安抚有关利益集团的一剂良药。因此,欧盟内部少数发达国家一直在推动碳关税议题,而许多其他成员国却一直表示强烈反对。无独有偶,2009年6月28日美国总统奥巴马在对众议院法案获得通过的消息进行评论时国际贸易论文,也明确表示反对碳关税。他说:“在当前整个世界经济仍深陷衰退之中而我们已经看到全球贸易大幅衰减之时,我想我们对于发出任何保护主义的信号都应该非常谨慎地考虑。”“我想存在其他方式,最好有一个国际的方式来解决这个问题”。因此,碳关税能否最终实施仍具有不确定性。

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世界经济长期来看会转向新的经济增长点,对稀缺资源的角逐也会促使经济走向低碳化发展的轨道。因此,“碳关税只是贸易保护主义壁垒”的解释不应成为中国对外贸易沉迷的理由。碳关税将是大势所趋,尽管最终能否开征还具有不确定性,但中国外贸沿着低碳化道路发展的选择应是明确的,可持续发展的外贸战略仍是当前的最佳选择。为此,我们应改变粗放式的贸易增长模式,调整贸易政策向竞争力导向转变;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并引导外资向第三产业倾斜;引导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淘汰部分落后产能;优化贸易结构,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努力开拓新兴市场,以绿色技术创新为核心,实施绿色贸易增长战略;积极参与国际碳交易,努力减少污染物的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