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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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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减排建议范文第1篇

【关键词】 碳金融;科技型中小企业;清洁发展机制(CDM);节能减排

一、碳金融发展现状

碳金融又称碳融资,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建立了三种实现减排目标的国际合作机制,其中CDM是议定书中唯一涉及发展中国家的一种机制,其有两种操作方式:一是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通过与发展中国家项目合作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议定书所规定的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二是发展中国家的企业或组织申请加入清洁发展机制,通过各种措施降低二氧化碳排放,获得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并把这个减排量指标出售给发达国家。目前,我国的碳交易主要是基于CDM的交易,碳金融也主要是依托于CDM的金融活动。

近几年,碳交易规模显著增长,2010年全球碳排放权交易成交额同比增长了5%,达到1 200亿美元。彭博新能源财经(BNEF)分析认为,2011年全球碳市场将达到 1 360亿美元的交易额,比2010年增长了15%。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国已经被许多国家看作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目前中国在CDM项目及核证减排量(CERs)供应量方面已占领先地位。根据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审核理事会数据,截止到2011年8月15日,我国共有1 522个项目注册成功,占全部注册成功项目总数的45.37%,这些项目的预期年减排量将达到320 871 334吨二氧化碳当量,占全部注册CDM项目预期年减排总量的63.82%。

随着CDM项目的发展,中国的碳金融市场在不断完善,已经具备了较好的人力、物力、组织和制度基础,对碳排量的计算、检测及实施积累了相当的经验。目前国内比较知名的排放权交易所主要有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等,它们通过与国外合作,引进战略投资方,学习借鉴国外做法经验等多种方式,有效地推动了我国碳交易市场的发展。同时,我国的企业也积极参与到节能减排工作中,并在能源监测统计、汇报审计等方面建立了技术、设备和人才的基础。相关部委和各地方也在能源统计、审核监控方面有了一定的基础和经验,建立了能源消耗统计审核等制度。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碳融资的意义

从2003―2008年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上报数(表1)可以看出,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的低碳项目的上报数在逐年上升,二者在上报项目总数中的比重在2008年达到了15.27%,这从侧面说明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中从事新能源与可再生能源开发的企业数量较多。从国家发改委已经批准的CDM项目来看,减排的项目类别主要集中在电力行业,减排类型主要集中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甲烷回收利用等方面。从中还可以看出,我国已有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项目业主参与到CDM项目中,其中部分通过与国外合作(双边模式)共同开发,也有部分是以单边模式(主要指项目业主自己承担前期开发成本和风险,将项目注册成功后再寻找买家)独立开发。

由以上分析可知,作为技术创新的主要力量,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碳融资的潜力较大,加之科技型中小企业能为我国节能减排事业提供强大的技术支持,鉴于此,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碳融资进行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方面,可以促进我国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另一方面,可以推动我国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本文中所提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要指从事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等低碳技术领域的企业。

三、碳金融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助推作用

(一)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

由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自身具有高风险的经营特征,加之我国金融市场体系不健全,企业缺少必要的信用担保体系,使得不少科技型中小企业陷入融资难的困境。碳金融的发展,可以使科技型中小企业通过CDM项目,获得国际资金和技术的支持,同时科技型中小企业在运营过程减少的碳排量还可以通过碳交易市场向发达国家出售,获得收益。此外,我国商业银行在碳金融市场也为CDM项目提供融资、担保以及设计各种碳金融理财产品等服务,这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以绿色技术创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二)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在CDM机制下,中国企业或组织参与CDM国际经济合作能够得到的主要是减排设备以及设备的维护和运行技术,而并不是减排设备的制造技术,因此,要实现可持续发展,最主要的还是发展自身的低碳技术,这是我国向低碳经济转型的关键。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技术创新的源头和技术成果转化的直接载体,应该积极响应政府关于节能减排的政策规定,以环境和能源技术为中心,加快节能技术、生物能源技术等低碳技术的开发,掌握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低碳技术。例如提高能源效率的技术、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温室气体回收利用技术如煤矿甲烷回收技术等。表2为国家发改委批准的CDM项目数及估计年减排量情况,可以看出,有关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节能和提高能效减排项目类型在我国CDM项目总数中占有很大的比重,估计其年减排量也占到了总减排量的67%左右。

(三)有助于科技型中小企业履行环境保护责任

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共同面临的环境问题,中国政府在2009年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提出了2020年我国单位GDP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比2005年下降40%~50%的目标,并将其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中。科技型中小企业作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在取得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也应该履行社会环境保护责任。对其而言,除了提供低碳技术和产品、进行碳交易外,还应该将碳管理纳入企业的管理与运营中,以降低整个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碳排放水平。2011年6月26日,国内首个以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量为主要衡量指标的企业排行榜――中国企业自愿减排2010年度排行榜(表3)在北京,共有41家机构入选,其中有数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列榜中。这些机构通过购买自愿碳减排指标(VERs)的方式来抵消自身在运营企业或者组织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约21万吨。

万信达(广州)科技制品有限公司作为入选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名列11,率先完成广东省首个资源碳中和(碳补偿)项目。该碳中和项目是由万信达公司委托广州东润环境资源有限公司完成的。东润在检测、计算万信达2009年生产和商务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基础上,通过在北京环境交易所购买5 000吨资源减排量来抵消万信达2009年所产生的碳排放。万信达公司作为IT及媒介产品包装行业的领军者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在获得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同时,履行了企业环境保护责任。

四、科技型中小企业碳融资的相关建议

科技型中小企参与CDM项目,离不开有效的碳金融市场,而碳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需要政府政策、金融机构资金以及企业技术等要素的支持。以下主要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提出科技型中小企业碳融资的相关建议。

(一)政府层面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参与到CDM项目中

节能减排技术的研发或新能源的开发都需要投入较多的前期费用,因此建议政府制定专门针对科技型中小企业CDM项目的扶持政策。例如在税收、财政补贴等方面提供比一般企业更多的优惠,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致力于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等方面的研发和创新,引导其发展低碳经济。英国在2009年财政预算案宣布了4.05亿英镑的资金计划,用以支持其发展世界领先的低碳能源产业和绿色制造业。这笔资金的主要目的,就是支持开发和部署低碳技术,如风能、海洋能,并帮助吸引和保护英国低碳产业供应链上的投资。

2.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CDM项目咨询服务中介机构

大型的CDM项目及CERs交易审批程序复杂,并且需要经历很长的周期。我国申请CDM项目首先需向国家发改委审批;然后通过国际认证机构(DOE)的认证;最后由CDM执行理事会(EB)注册和签发。目前我国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对CDM项目还缺乏认知,也没有意识到碳排放权给企业带来的商机。鉴于此,建议相关政府部门建立专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CDM 项目咨询服务中介机构,为科技型中小企业CDM项目提供咨询和指导,以辅助其完成审批和交易过程。

3.为科技型中小企业设立信贷绿色通道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履行节能减排政策,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也参与到了碳交易市场中,为能源节约、能效提高和新能源开发等CDM项目提供“绿色信贷”等服务。截至2010年年末,我国兴业银行累计发放的节能减排贷款超过了1 000笔,金额近500亿元,可以实现年节约标准煤1 870多万吨,年减排二氧化碳5 000多万吨,年减排化学需氧量70多万吨。但是我国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提供绿色信贷的同时,也制定了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规则。因此建议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申请CDM项目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设立相应的信贷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扶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壮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构建出一个科技型中小企业CDM项目(双边模式)各参与方的运作模式图(图1),包括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外投资方、政府、金融机构和咨询机构。

(二)科技型中小企业层面

1.小型CDM项目的捆绑交易

大型CDM项目的申请程序复杂,且存在较高的交易成本,而小型CDM项目的申请程序和规则比较简单,能够以较快的速度得到批准和建设,但由于小型项目所产生的认证减排量在规模上往往难以吸引购买者,因此建议科技型中小企业实施小型CDM项目的捆绑交易,捆绑项目所得的CERs可作为一个总体来销售,增加了其对潜在购买者的吸引力。同时,对小型项目进行捆绑,还可进一步降低小型CDM项目的交易成本。小型CDM项目主要包括以下三类:一是最大规模不大于15兆瓦的可再生能源项目;二是每年节能量不大于150亿瓦时的提高能源效率项目;三是每年直接排放低于1.5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的其他项目,此类项目可以包括能源项目、燃料转换、工序以及废物管理等。

2.合理控制CDM项目风险

CDM项目的开发涉及风险因素较多,主要有政策风险、项目风险、CDM风险等。政策风险来自国际减排政策的变化,如2012年后中国是否承担温室气体减排义务,决定了2012年后合同的有效性;项目风险主要是工程建设风险,如项目是否按期建成投产、资源能否按预期产生等。在项目运行阶段,还存在检测或核实风险问题,项目收入因此存在不确定性,也会影响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等。科技型中小企业由于自身规模等原因,抗风险能力弱,一旦风险演变成最终的损失,将给企业经营带来巨大的影响。因此,科技型中小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及成本大小选择CDM项目,并在项目运行过程中合理预测风险并加以控制。

3.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联盟,共享碳交易信息

科技型中小企业要想保持核心竞争力,快速发展,就必须与相关企业结成广泛的联盟,以分享碳交易信息和先进的低碳技术。通过建立企业联盟,可以使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了解自身低碳技术水平和潜在优势的同时,分享全球碳金融市场的交易信息,了解国际碳金融市场的走向,还可以分享其他科技型中小企业CDM项目成功的经验;通过联合行动,与各级政府部门建立互动机制,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

五、结语

当前,我国的发展方式面临着由“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粗放增长转向主要由技术进步和创新推动经济增长的迫切任务。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机制,碳金融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参与者加入到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的领域中来,以获取低碳经济带来的商机。科技型中小企业也应该利用这一机遇,加快低碳技术的创新,为企业融得资金,并实现企业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1] 熊焰.低碳转型路线图[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1.

[2] 邢继俊,黄栋,赵刚.低碳经济报告[M].北京: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

[3] 彭欣,刘玉慧.清洁发展机制下中国企业市场机遇分析[J].山东行政学院山东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8).

[4] 宣晓伟.碳排放权交易应成为转变发展方式的突破口[N].中国经济时报,2011-08-08(8).

[5] 王刘芳.银监会:中国7家银行试水碳金融[N].北京日报,2011-07-04.

[6] 叶国兴,李丕东,陈帅.捆绑小型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的相关问题研究与对策[J].生态经济,2008(9).

[7] 广东省首个自愿碳抵消项目完成[EB/OL].省略/news_info.asp?ClassId=72&Id=81.

[8] 孟昊,刘懿.构建滨海新区以CDM为基础的碳金融发展模式[J].港口经济,2011(2).

碳减排建议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中国碳排放;区域;文献综述

中图分类号:F0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9-000-01

一、引言

近十年来,气候问题被国际社会列为全球十大环境问题之首。而导致全球气候异变的元凶正式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的排放。来自于人类生存以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压力迫使世界各国纷纷打起“低碳经济”的旗帜,调整能源结构,大力进行碳减排工作。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以惊人的速度增长,但是这个高速增长的背后却是以“高碳”为特征的“发展排放”的事实。2008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总量达83.25亿吨,已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排放大国。中国政府已经承诺在2020年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量下降40%-45%,而且自2012年开始中国将要正式承担《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碳减排工作。可见,中国面临着巨大的碳减排压力。因此,根据中国经济发展和能源消费的区域不平衡状况,清晰地总结归纳相关研究文献,梳理出中国碳排放区域格局的显著特征,对我国具体制定和实施碳减排规划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中国碳排放区域格局研究

对于碳排放区域格局的研究主要来自于国内文献,且这一方面的内容是国内研究热点,因为这对于我国区域结构调整,产业调整有着针对性的指导意义。目前,国内文献大多从省区层面、东中西大区层面来分析碳排放区域差异,所采用的方法也很多。岳超,胡雪洋[1]等采用Theil系数衡量了我国各省区碳强度差异,得出我国碳排放、人均碳排放和碳强度存在显著的省际和区域差异,省际碳强度差异主要是由区域内部省际差异导致,东部地区的总碳排放和人均碳排放高于中部和西部地区,而中西部地区的碳强度高于东部地区。就碳排放与经济发展关系而言,东部地区省份主要为低排放高增长模式,中西部地区省份主要为高排放低增长与高排放高增长模式。孙根年等[2]建立了我国大陆30个省区碳排放环境学习曲线(ELC)发现,中国各省区碳排放强度的差异,不仅是由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决定的,同时经济发展水平及环境学习能力的差异也是重要的制约因素。张雷等[3]通过产业-能源关联和能源-碳排放关联两个基本评价模型解析了中国碳排放区域格局变化的原因。分析结果表明:①产业结构的演进决定着一次能源消费的基本空间格局;②地区产业结构多元化程度越是走向成熟,其一次能源消费的增速也就越是减缓;③缓慢的一次能源消费结构变化是难以降低地区碳排放增长的关键所在。刘红光等[4]在区域间投入产出表的基础上,利用我国各省区行业的碳排放系数,分析得出二氧化碳排放系数存在如下区域差异:第一,区域 CO2排放系数与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呈反比。经济越发达的地区平均每万元生产总值的碳排放量越小。第二,CO2排放系数的区域差异总体呈现西部高于东部,北部高于南部的特征。第三,电力热力、金属、化工、采掘以及非金属等行业是 CO2排放总量最高的行业,也是排放系数最高的行业。尤其是电力热力行业,其排放的 CO2总量占全部排放量的 1/3 以上。结果表明,GDP标准下的经济强省大多属于“高排放”类型,其中部分省甚至属于“高排放-低效率”类别。(2)Theil指数表明2003年后人均CO2排放差异性在减弱,Kaya因子中贡献最大的是能源强度指标,其次是人均GDP,碳排放系数贡献相对较小。交互作用因子中能源强度和人均GDP之间表现出较大的负影响,即高收入地区能源利用效率高,人均CO2排放也多。(3)八个经济区间的差异要大于经济区内部的差异,且一直占据主导地位。另外曾贤刚等学者也发现二氧化碳排放的区域转移十分明显。

国内学者碳排放的区域格局研究都显示,中西部地区(省份)由于以基础制造业为主而导致区域碳排放有恶化的趋势,是将来减排重点区域。而东部地区(省份)由于碳排放转移和技术经济的发展,在减排方面有很大的优势。但是由于中西部产业承接是在所难免的,所以如何平衡区域发展与碳排放之间的关系,国内学者并没有提出有建设性的政策建议。笔者认为需要用国际发展的视角来解决国内区域发展问题,在世界其他国家来缓解国内碳排放转移的压力。并且,笔者建议中西部区域(省份)应该好好利用现有的科技水平,在产业承接和结构调整时,跳过一些重碳阶段。这些都可以发展成为今后碳排放区域格局研究的现实重点。

参考文献:

[1]岳超,胡雪洋,贺灿飞,朱江玲,王少鹏,方精云.1995-2007年我国省区碳排放及碳强度分析-碳排放与社会发展Ⅲ[J].北京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0,7,46(4):510-516.

[2]孙根年,李静,魏艳旭.环境学习曲线与我国碳减排目标的地区分解[J].环境科学研究,2011,10,24(10):1194-1202.

碳减排建议范文第3篇

关键词:碳汇节能减排

中图分类号: TE08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近几年,我国经济快速增长,各项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也付出了很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群众对环境污染问题反映强烈。面对这样的形势,国家提出了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发展战略。从“十一五”开始,国家完善体制和政策体系,加大节能减排的投入,规定了节能减排具体的约束性目标,强化节能减排监督管理。

水电施工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现状

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积极响应政府的号召,各级领导十分重视节能减排的工作,严格执行建设部有关建筑行业节能管理、设计的规定与要求,积极推广建筑行业重点推广的新技术,积极争取并规范管理新技术推广与应用示范工程。在科技创新与科技攻关工作中将节能减排作为科技立项的重点之一。不断开展各类工程快速施工技术的研究和应用,不断提高施工工效,使各类材料及资源消耗大幅降低,应用各类新技术,有效节约了资源。在工程建设中,积极采用节约环保的新技术、新材料,注重环境保护和减少污染。大力淘汰落后的高能耗的机械设备,降低实际能耗,减少排放量。由于在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积极有效推进节能减排工作、圆满完成国资委下达的 “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超额完成国资委第二任期节能减排考核目标等一系列佳绩荣获“十一五”中央企业节能减排优秀企业荣誉称号。进入“十二五”以后,我们感到节能减排的工作越来越难做了,该采取的措施都采取了,该做的工作也都做了,要达到要求越来越严格的约束性指标压力越来越大,在这样的情况下,如何开辟节能减排的新路子是摆在我们面前是我们从事节能减排工作人员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什么是碳汇

经过学习、研究和思索,笔者提出了一个将碳汇纳入节能减排指标的建议。什么是碳汇呢?“碳汇:是指从大气中清除二氧化碳(CO2)及其它温室气体的过程、活动和机制。碳汇主要通过固碳技术来实现,包括物理固碳和生物固碳。物理固碳是将CO2固定长期储存在开采过的油气井、煤层和深海里。生物固碳是利用植物的光合作用吸收CO2,是固定大气中CO2成本最低且副作用最低的方法。碳汇不仅包括林业碳汇,还有海洋碳汇、草原碳汇和农业碳汇等等,只要能从大气中清除CO2,都能将其归入”碳汇“的行列。目前的碳汇主要是指林业碳汇,即通过植树造林增加对CO2的吸收,减少大气中的温室气体。过去,我们在减排工作中往往着重的是减少排放,这只是“节流”,其实还有另一方面的工作“开源”,这就是通过植树造林等措施增加碳汇。

1992年5月22日,联合国政府间谈判委员会就气候变化问题达成共识而形成了公约。1997年上述公约的缔结方通过了旨在限制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的《京都议定书》。为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设定了三种履约机制,其中清洁发展机制(CMD)是指发达国家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合作,将项目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量,用于发达国家的减排指标,即发达国家帮助发展中国家每吸收1吨CO2,就在本国获得1吨CO2的排放权。这就是所谓的“碳汇交易”。按2011年的水平,每吨CO2碳汇的价格为18元人民币。

基于“碳汇交易”的概念,将我们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生产活动中形成的美化施工基地的成片林地、施工后期对料场、渣场等场地恢复的林地等碳汇纳入本企业的减排指标就是一个合理的作法。研究显示,林木每生长1m3蓄积量,平均吸收1.83吨CO2,放出1.62吨氧气(O2)。当然要准确计算每片林地的碳汇,在营造林地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制定的《碳汇造林系列标准》实施,执行《碳汇造林技术规定(试行)》,建立碳汇计量、监测技术体系。当然这是指要进行碳汇交易的企业而言的。对仅仅是把碳汇列入减排指标的企业来说,可以采取较简便的方法,即采用一棵中等大小的树木,每年能吸收约6 kg CO2的标准来进行计算。为了提高碳汇的水平,在选用树种方面可参照上述国家标准选用在碳汇方面表现优良的树种。如在南方可选用生长快、适应性强、用途广的各类按树:赤按、巨按、蓝按与直干蓝按、细叶按和马尾松、铁松、油松、杉木、光皮桦和柏树等

过去,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在实施产业结构转型方面作了很多工作,其中之一就投资控股和参股水电项目。众所周知,水电是一种清洁能源,发展清洁能源是减排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作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投资了水电项目,那每年增加的权益水电装机产生的减排效果也应列入该企业的减排指标中。例如,一个企业的权益水电装机一年中发电量为1亿kwh。那么我们就可以能过下述方法计算出该年减排的CO2。假设发1 kwh 的电耗标准煤380 g;碳的原子量为12,CO2的分子量为44。那么,发一度水电减排的CO2为:

380*44/12 = 1393.33 g = 1.393 kg

1亿度水电减排的CO2就是13.93万吨。

(1.393*100,000,000 = 139,30,000 kg = 139,300 t)

如果知道了当地发电用煤与标准煤的折算率,以及含硫量,那就可计算出发1 kwh电可减排的二氧化硫(SO2)。

(如某地发电用煤与标准煤的换算率为0.7, 平均含硫量为1.8%,那么1 kwh 所减排的SO2的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硫的原子量为32.065, SO2的分子量为64.065.

380*1.8%/0.7 = 9.77

9.77*64.065/32.065 = 19.52 g

1亿kwh 水电减排的SO2就是1.95万吨。)

“十一五”时期,我国节能减排工作虽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十二五”,我们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和消费结构升级,我国能源需求呈刚性增长,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资源环境瓶颈约束更加突出,节能减排工作难度不断增大。为了缓解资源环境的约束,国家制定了旨在强化约束中、推动转型、完美机制、创新驱动的“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明确了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能效水平提高、强化主要污染物减排、搞好一批节能减排重点工程等的主要任务,提出了坚持绿色低碳发展、强化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加强用能节能管理、健全节能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完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完善促进节能减排的经济政策、推广节能减排市场化机制、推动节能减排技术创新和推广应用、强化节能减排监督检查和能力建设、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等有力措施。

将碳汇纳入节能减排指标是完全符合“节能减排十二五规划”精神的。它不但对目前的节能减排的日常工作“节流”不但没有影响,反而从“开源”的角度的进一步拓宽了节能减排的思路,丰富了减排的实施措施。

碳减排建议范文第4篇

来自国家发改委的最新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已开展了279个CDM(CIeanDeveIopment Mechanlsm,清洁发展机制),是《京都议定书》规定的温室气体减排合作机制。西方发达国家可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先进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温室气体(以二氧化碳为换算品种),由此获得的减排量,用于履行发达国家碳减排义务,其获得的碳减排量可在市场进行交易)项目。如果全部实施,则相当于全球CDM减排量的50%。其中,获得京都议定书CDM执行理事会认可的项目有37个。中国正在形成碳排放交易的亚洲中心。

据世界银行估计,2008至2012年,全球“碳交易”需求量为7亿至13亿吨,交易值每年可达140亿至650亿美元,2012年市场可达1500亿美元。其中,中国将提供1/3的碳减排量,由此产生的交易额将超过150亿美元。全球形成了一个规模日趋扩大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碳排放”技术及其产品也成为重要的战略资源和资产。

然而,与其它资源、产品领域的状况一样,中国什么多、卖什么,什么就廉价的“定律”,在碳交易市场依然灵验。我国碳交易的成交价格与国际市场相去甚远,中方企业长期处于弱势地位,根本没有定价权。如欧洲市场上交割的碳排放价格在每吨25欧元左右,国际市场上在17欧元左右,而境外买家前来中国收购的价格每吨只有5至10欧元,比印度价格还少2至3欧元,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保护价是8-10欧元/吨。2008年初,宝钢公司就曾以10欧元/吨的价格向英国和瑞士公司出售碳排放指标;此前,美国国际集团还曾以6.5美元/吨的极低价格向新疆和四川购买指标。江西南昌麦园垃圾填埋场沼气发电CDM项目将有20年每年15万吨的碳减排量,以7.5欧元/吨的价格出售给外商。从上述世界银行的估计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到2012,我们将提供全球1/3的碳减排量,却只能获得1/10的交易额。

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主要包括:

一是金融建设滞后。全球碳排放市场正加速形成一个新的国际化产业,碳排放权期货已经成为发展最快的新兴金融产品之一,碳排放权贸易也成为全球投资部门、金融部门的投资重点;而中国碳交易主要集中在具体的项目层次,碳金融建设链条上各个环节的发展都呈现滞后状态,不仅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落后于印度;国内商业银行这方面机构和人才的短缺,使之不敢贸然介入碳金融业务。

二是交易形态原始。国内碳交易项目企业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很难找到买家,找到买家后又缺乏谈判高手,停留在原始的“点对点”个案交易形态,交易不透明、信息不对称,交易存在严重的价值低估现象,只能以略微盈利或者保本价格甚至略亏的价格出售碳排放权指标。

三是体制建设初级。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形成离不开环境能源交易所(即碳排放权交易所),它是类似证券交易所的一种新兴交易平台,交易的商品是温室气体排放权和其证券化的衍生金融工具。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碳交易所,并正向中国快速拓展。中国虽然拥有北京、上海和天津等几家交易所,但都还处于节能环保技术转让的初级交易形态(中级交易形态是排污权交易、高级交易形态是碳排放交易),并非可分割的标准化合约,碳交易品种距离欧美真正的碳交易和金融市场还有很大的距离。

四是配套政策缺乏。到目前为止,国家对排污权与碳交易上的政策尚不明朗,金融政策方面尤其滞后,缺少银行、证券、保险、期货、信托等一整套绿色金融服务体系的支撑;此外,还需要相关政府部门出台更加细致、操作性强的服务配套政策,才能使概念转化为商机、商机转化为效益。

五是认识普遍不足。国内很多卖家对通过市场化机制来促进节能减排不是很了解,企业普遍对节能减排、发展绿色经济重视不够。

“可怜身上衣正单”,缺乏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我国碳排放权被贱卖,也就势所必然了。

更令人担忧的是,我国碳排放资源大量被交易出去,80%以上集中在资源利用型领域,虽然获得了国外资金的支持,但在技术引进方面却是“短板”。而工业节能改造、新技术引进与应用、城市节能等技术改造型的CDM项目非常少,这些领域恰恰是目前我国最需要技术支持的领域。这是由于资源利用型领域或投资力度小、或技术含量低、或收益稳定,而工业技术升级领域碳减排难度大,对技术要求高。发达国家先期掌握和开发利用我国大量低成本、低技术、高减排量的项目和领域,一旦出现国内对温室气体减排的需要,我国只有开发高成本、高技术要求、低减排的领域。不仅将对我国是一个沉重包袱,对经济发展形成制约,还可能使我国成为发达国家环保技术和设备的销售市场。

为此,笔者建议:

一是国家尽快建立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的市场机制平台,为本国碳资源在世界范围赢得更大的话语权做准备。我国的环境交易亟需面对的并非仅仅是交易规模的扩大,更要建设一个规范的并带有期货性质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形成一个科学合理的价格形成机制。

二是要积极发挥政府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指导作用,对于排放权来说,如果没有国家对排放的总体的刚性控制、排放总量的配额及检测的办法,实际上是不具备交易条件的。

三是充分发挥企业协会的作用,由大型能源企业和制造企业率先参加,才有可能提前形成国内初步的碳交易市场,为未来建立国内统一的碳交易市场和参与国内碳交易创造条件。

碳减排建议范文第5篇

关键词:碳金融,气候变化,清洁发展机制,风险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气候变暖问题日益严重,温室气体排放过多是其主要原因。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遏制全球气候变暖是人类社会面临的一项重大任务。为实现减排目标,世界各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并在全球范围内开展紧密合作。1997年签署的《京都议定书》就是全球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一个典范。除了基于项目的减排机制外,在发达国家之间存在基于配额的交易机制,其代表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ETS)。

上述与碳排放权有关的市场行为,可统称为碳交易。碳交易是一种促进全球温室气体减排,遏制全球气候变暖的市场机制。市场机制要充分发挥作用离不开金融的发展。所以,由碳交易催生的碳金融不仅是市场机制推动减排的基础,而且是低碳经济的重要支撑。而低碳经济的兴起也为碳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机遇。

目前碳金融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一般而言,其概念分为狭义与广义两种。狭义的碳金融主要指基于温室气体减排量或者碳排放许可证的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一系列现金流的统称;而广义的碳金融泛指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一切金融活动,主要包括节能减排项目的直接间接投融资活动、与“碳排放”有关的各类权益及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活动、为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企业或机构提供的金融中介服务等等①。

尽管中国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方面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节能减排形势依然严峻。要完成政府设立的减排目标,除了加强规划引导外,还必须借助市场的力量。目前,碳金融在促进碳交易市场发展方面已经取得一定成效,逐渐成为发展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助推器,但提升空间仍然较大。

一、我国碳金融市场发展现状

与欧盟等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碳金融的发展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国内碳金融主要侧重于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方面。具体而言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业务。

(一)基于项目的碳金融业务。目前国内与此相关的业务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下的项目开发,即经核证的减排量(CERs)的交易。近年来,我国CDM市场发展迅速,市场规模快速扩大。按照UNFCCC网站的统计,截至2012年3月29日,我国共有1871个CDM项目成功注册,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47.32%;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量共计36890万吨,占东道国注册项目预计年减排总量的63.79%。两项指标都遥遥领先于其他国家。

(二)自愿减排(VER)市场中的碳金融业务。自愿减排市场源于一些不受《京都议定书》约束的团体或个人为自愿抵消其温室气体排放,而向减排项目购买减排指标的行为。其交易对象是经国家自愿减排管理机构签发的减排量,即“中国核证减排量”(CCER)。目前,我国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已经有了一定的发展。北京环境交易所主导制订了国内首个自愿减排标准——“熊猫标准”,搭建了VER电子交易平台,并有一些实施自愿减排的成功案例。

(三)商业银行开展的绿色信贷业务。绿色信贷业务是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主要模式。例如,2006年兴业银行就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这一“绿色信贷”品种,并创造性地引入了国际金融公司贷款的本金损失分担机制;四大行也陆续跟进,截至2010年1季度,中行在节能减排方面的授信余额已突破1800亿元,2009年建行绿色信贷项目余额就达到1811亿元。

(四)碳金融合约交易业务。除了传统的信贷业务,我国商业银行也试行多样化的碳金融服务。比如:2011年工商银行正式推出碳金融合约交易业务,为天润新能的碳排放权项目提供一整套碳金融相关产品和服务,提高了国内节能环保企业在国际碳排放权交易中的议价能力;民生银行也成立了“绿色企业金融服务中心”,为绿色产业提供投资理财、财务顾问、结构化融资、融资租赁等金融服务,并研究试行绿色股权、碳排放权质押等标准化贷款融资模式和低碳金融产品。

此外,还有基于配额的碳金融业务。目前,这项业务在全世界碳金融交易中占据较大比重。在国内,由于碳排放权分配机制尚未形成,还缺乏发展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配额交易在国内还没有正式展开。但是,我国政府已经展示了促进低碳发展和绿色发展的决心,并在配额交易方面展开了积极的探索。

随着碳排放权交易日渐为人们所熟悉,碳金融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尤其是“十二五”提出的约束性减排目标明确到2020年,我国单位GDP温室气体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使碳金融的发展有了更为广阔的前景。

二、我国发展碳金融面临的主要风险

尽管我国碳交易市场的蓬勃发展为碳金融的推进提供了重大机遇,但是碳金融在国内仍然是新生事物,也面临多方面的风险。我们必须对碳金融各参与方所面临的风险有较为全面准确的认识才可以扬长避短,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发挥碳金融对低碳经济和绿色经济的促进作用。目前,我国开展碳金融业务主要面临以下几个方面的风险。

(一)项目风险。目前,我国碳金融业务中比重最大的仍然是基于CDM的项目开发。一个项目的成功开发需要经过设计、审定、监测、验证、签发等不同流程,而每一个项目从建设、审批到最终交付CER之间都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会给参与方带来一定的风险②。

在设计阶段,项目面临的主要风险是技术风险,有超过50%的项目因为技术方法的缺陷而被CDMEB拒绝。在审定阶段,发改委、DOE和CDMEB需要分别对项目进行检查、审核或重审。在监测阶段,CDM项目可能出现无法达到预期绩效的情况。截至2010年近54%的项目没有达到预期产出。在验证阶段,大规模CDM产生的CER额度要求两个以上的DOE同时审核,在DOE审定之后,还有相当一部分需要复核,还有一部分被否决。全球环境战略研究所(IGES)的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8月1日,有20.8%的CDM项目需要重审,有9.5%的正在重审,另 外有7.0%的项目被否决或取消。此外,漫长的程序也会给碳金融交易的参与方带来风险,CDM项目从公众评议到首次签发的平均天数为482天。

(二)市场风险。在从事碳排放权交易和减排项目开发的过程中,金融机构面临的主要市场风险包括市场规模的变动和碳排放权价格的波动。影响市场规模和碳排放权价格的因素有很多,包括全球宏观经济形势、各国的气候变化政策与全球气候变化谈判情况、碳基能源的价格、特殊事件以及天气方面的自然因素等(魏一鸣等,2010)。

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碳排放权市场规模和价格都出现了大幅波动,反映出市场风险的加剧。从市场规模的角度看,碳市场的总体规模在不断扩大,但中国投资者参与程度较高的CDM市场却呈现出不断萎缩的趋势。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表明⑤,2008年到2010年一级市场CER的交易额分别下降了12%、58%和44%。CER交易的二级市场在2009年也出现了33%的萎缩。从碳排放权的价格来看,其波动幅度也蕴含着巨大的风险。以EUA为例,受欧盟配额过量发放的影响,其DEC07合约从超过20欧元的高位跌到0.1欧元左右。即使排除这种极端情况,EUETS中的碳排放权价格仍然体现出较强的波动性。事实上,CER与EUA期货价格的波动也具有高度一致性(王巧芳,2009)。

(三)政策风险。碳金融业务面临的政策风险主要是各国气候政策调整导致市场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碳排放权市场本身就是各国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的产物,其市场供求首先依赖于各国的政策安排,而政策又会受不同利益集团错综复杂关系的影响,因此,政策方面的不确定性会给碳市场带来巨大的风险。

从长期看,2012年《京都议定书》第一个减排承诺期行将结束,尽管德班会议在最后时刻达成了继续执行第二减排期的协议,但是要在2020年后真正达成对全球所有国家都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仍会遭遇重重困境,温室气体减排能否真正成为全球性的长期政策前景仍不明朗。从短期看,一些局部的政策调整对于特定的碳金融项目也可能意味着重大的风险。比如,按照欧盟制订的法律,2013年后,只允许来自最不发达国家或者是与欧盟有双边协议的国家的CDM项目进入EUETS。因此,中国的CDM项目如果想进入EUETS就需要与所有欧盟国家达成双边协议,这无疑会给即将在中国实施的CDM项目带来较大的风险。

此外,一些政策制订和执行上的不确定性也会给碳市场带来较大的风险。比如欧盟近期单方面将航空业纳入EUETS的做法就受到了大多数国家的抵制。在不同国家的博弈中,相关突发事件的出现也可能给碳市场造成一定的冲击。

(四)政治风险。碳金融业务面临的政治风险主要是指由国家的行为所引起的造成损失的可能性。在国际气候谈判中,国家作为气候公约的缔约方,尽管不一定是交易的直接参与者,但是其违约行为会影响该国企业或个人的交易行为,对相关的碳金融交易构成风险。比如,2011年12月,加拿大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是继美国之后第二个签署后但又退出的国家。加拿大的退出必定会对其国内碳排放权的需求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此外,一些国家政局不稳导致的国际能源市场价格波动也会传导到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给碳金融业务带来风险。

除上面阐述的各种风险外,碳金融市场还存在着金融市场共有的法律风险、流动性风险和操作风险,也需要引起碳金融市场参与者的注意。

三、推进我国碳金融发展的对策建议

从上一节所论述的碳金融风险出发,本文对碳金融接下来的发展提出几点建议。

(一)建立完善的碳交易平台,为碳金融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目前,我国碳交易业务和交易所平台都相对分散。碳交易业务,主要是基于CDM的项目交易和基于自愿减排需求的CER交易,商业银行参与的业务主要是与各种低碳项目有关的绿色信贷业务。这些业务的共同特点是交易相对分散,流程较为复杂,在项目的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足。其结果是我国在国际碳市场上发言权缺失,在制度设计、规则制订和定价权的争夺等方面受制于人。交易所平台,存在着平台林立,职能重叠,监管缺失,业务不足等问题。这两方面的问题是开展碳金融业务的重要风险源。

因此,需要对国际碳市场的交易制度和定价规律进行深入研究,整合国内不同类型的碳交易业务和相对分散的交易所平台,建立并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交易规则,形成统一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机制,最终建立全国范围内公正高效、统一开放、监管有力的碳交易平台,充分发挥金融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为中国碳金融的发展创造稳定的制度环境。

(二)提高参与方的风险评估与管理水平,为碳金融发展奠定坚实的市场基础。虽然我们可以通过一些方法降低或分散碳金融业务的风险,但是无法彻底规避风险。因此,碳金融业务的参与方还需要提高自身的风险应对能力,建立健全碳金融项目风险评估和管理制度。

参与碳金融交易的商业银行、基金和中介机构要能够有效地识别碳金融项目面临的技术、市场、政策等方面的风险,并评估各种风险的大小及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进而针对本单位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其它情况来确定能否参与相关项目以及参与的程度和方式。在项目正式展开之后还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风险消减和风险控制。比如,可以创新合同条款,形成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可以利用其它金融工具进行风险对冲,可以为碳金融业务购买商业保险。只要碳金融的参与方能够进行有效的风险识别和风险管理,就能够把项目的各种风险对参与方的负面影响控制在一定范围之内。

(三)推动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为碳金融发展建立多元化的融资体系。目前我国参与碳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参与碳金融的方式单一,侧重信贷。但仅靠信贷资金规模有限,商业银行所承担的风险过于集中。未来应着力发展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相结合的低碳产业多元化融资体系。

与间接融资相比,直接融资的优点在于可以使碳交易资金供求双方联系紧密,有利于资金的快速合理配置和高效使用。直接融资还能够使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加强投资者对资金使用的关注,可以实现市场的信息甄别功能,淘汰那些风险太大的项目。

(四)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加强政策风险和政治风险的管理和防范。目前,国内碳金融业务的开展都或多或少地依赖于国际市场,碳交易市场的波动也很大程度上与国际因素密切相关,因此,我国在开展碳金融业务时需要积极参与国际合作。从政府的角度来看,可以与主要排放国家以及全球气候谈判的利益关联方加强双边交流与合作,了解不同国家的发展战略与政策动态,为本国企业争取一些政策上的优惠。从企业的角度来看,要对合作伙伴母国的政策进行跟踪与评鉴,争取对方政府的事前承诺或担保,了解其政策动向并事先作好应急准备,通过各种途径争取自身在国际市场上的利益。

注释

①关于碳金融的定义可参见世界银行:《碳金融十年》。

②关于CDM项目风险的详细论述可参见张旻和袁文旭(2011)。

③参见世界银行报告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2011。

[参考文献]

[1]World Bank,State and Trends of the Carbon Market 2011,

[2]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与行动(2011)[J/OL].新华网,2011-11.

[3]世界银行.碳金融十年[M].北 京:石油工业出版社,2011.03.

[4]王巧芳.浅议碳市场中银行的业务模式与风险[J].学理论,2009,(25).

碳减排建议范文第6篇

论文关键词:碳排放权,碳信用,碳金融

 

一、碳交易市场的发展

2005年2月开始正式实施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设定了温室气体减排和限排目标。同时,又引入了三种灵活市场机制,协助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降低减排成本。正是这三种灵活机制使碳排放权成立一种稀缺产品,创造出了碳信用,为碳排放权能作为一种金融产品在金融市场上任意交易创造了基础条件。目前,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交易额呈几何倍数增长,据预测,2020年,全球碳交易总额将达到3.5万亿,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

《京都议定书》引入的三种灵活机制是分别是,国际排放交易(Iternational Emission Trading,IET),联合履行(Jiont Emplementation,JI)和清洁发展机制(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根据《京都议定书》规定,承诺减排的发达国家可以得到一定的碳排放配额AAUs(AssignedAmount Units,分配数量单位)。若在减排承诺期间内,某一发达国家温室气体排放量超出了许可量,则需要从拥有节余排放量的发达国家那里购买一定排放量来抵消自身所产生的影响。这种国际排放交易主要发生在发达国家之间以现货交易。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机制分别是发生在发达国家和经济转轨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碳交易机制。发达国家或其国内的企业以投资者的身份投资于另外两类国家内的具有节能减排效果的项目,而接受投资的国家则将项目产生的减排量出售给投资方,以获得项目在技术上和资金上的支持。可以看出,这两类碳交易对交易双方来说有着双重意义,一是可以使发达国家以更低的成本完成《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任务。二是使经济转轨国家或发展中国家获得节能减排项目在技术和资金上的支持,走上一条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是种“双赢”的交易机制。

碳排放权市场,从交易主体双方的地位来看,可以分为配额型交易市场和项目型交易市场。配额型交易市场中,交易双方都是发达国家碳信用,属于发达国家之间互助履行减排承诺的交易。主要包括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澳大利亚新南威尔士温室气体减排体系(NSW/ACT)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等。基于项目的交易市场主要包括联合履行,清洁发展机制和其他的义务减排。[2]

由于在配额型交易市场中对碳排放量采取总量限制,这种机制所产生的约束要比没有总量限制的减排项目自身所产生的利益激励更为严格。因此,配额市场的交易成本更低,流动性更高,交易规模也远远大于项目型交易市场。如表:

表一2005―2009年谈交易量和交易额一览表

 

 

  2005年

2006年

2007年

2008年

2009年

  交易量(MtCO2)

交易额 (MUS$)

交易量(MtCO2)

交易额

(MUS$)

交易量(MtCO2)

交易额

(MUS$)

交易量(MtCO2)

交易额

(MUS$)

交易量(MtCO2)

交易额

(MUS$)

配额型交易市场

328

7971

1134

24699

2109

2109

3093

100526

6326

118474

项目型交易市场

382

2894

611

6536

874

874

1476

32788

1266

20221

合计

710

10864

1745

31235

2983

2983

4569

133314

碳减排建议范文第7篇

关键词:碳交易;CDM项目;清洁发展机制;京都议定书

一、碳交易和CDM的背景

碳金融(carbon finance),又称碳融资,一般而言,广义的谈金融泛指所有服务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金融活动,包括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和银行贷款等,狭义的碳金融则特指碳指标交易。

目前,在碳金融的主要融资方式中,与发展中国家联系最为密切的是清洁发展机制(即CDM)。清洁发展机制(CDM)是《京都议定书》框架下3个灵活机制之一,指的是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核证减排量”(即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实现议定书第三条关于减少本国温室气体排放的承诺。

《京都议定书》为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规定了具体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目标。《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二氧化碳等6种温室气体的排放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具体说,从2008―2012年,各发达国家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中国等发展中国家暂不在第一阶段承担CO2减排任务。因此,在我国境内所有减少的温室气体排放量,都可以按照《京都议定书》中的CDM机制转变成有价商品,向发达国家出售。

CDM允许附件Ⅰ国家(即发达国家)与非附件Ⅰ国家(即发展中国家)联合开展二氧化碳(下称“CO2”)等温室气体减排项目,这些项目产生的减排额可被发达国家用以履行他们承诺的减排量,最终可实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双赢。对发达国家而言,CDM提供了一种灵活的履约机制:通过CDM可以使减排成本降低5-20倍,从而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成本实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指标,节约大量的资金;而对于发展中国家,通过CDM可以获得实现节能减排的资金援助和先进技术,促进国家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碳交易的国内外现状

自1996年第一宗碳减排交易成交以来,碳交易的承诺总量和总金额增长都十分迅速。全球温室气体减排交易市场自1996年至今已累计成交2亿吨二氧化碳当量的排放量。世界银行的统计数据显示,自2004年起,全球以二氧化碳排放权为标的的交易总额从最初的不到10亿美元增长到2008年的1250亿美元,5年间增长了125倍;交易量也由1000万吨迅速攀升至48亿吨。

交易额飞速增长,碳交易已经发展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商品交易之一。

可以预见,作为一项既可履行国际义务又有利可图的交易,全球碳交易量将持续增长。

目前全球最大的碳市场是欧盟排放交易体系(EU ETS),其他比较有影响的还包括英国排放交易体系市场(UKETS)、澳洲新南威尔士体系(NSW)和美国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

与此同时,清洁发展市场(清洁发展机制所形成的交易市场)是全球碳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1.6英吨1(GT)CO2是通过CDM进行交易的,起价只为320亿美元。在=级市场中核证的排减量为1GT,占全部CER交易2/3的市场份额,交易额比2007年增加了70%。

在亚洲,碳交易所通过电子交易系统买卖由CDM产生的核证减排量(CER)。目前,印度已经有两个交易所推出了碳金融衍生品交易,包括多种商品交易所(MCX)推出的欧盟减排许可(EUA)期货和5种核证减排额(CER)期货,以及印度国家商品及衍生品交易所(NCDEX)2008年4月推出的CER期货。

2005年10月12日,我国颁布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国境内的中资或中资控股企业可以对外开展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截至2008年7月18日,国家发改委共批准了1000多家企业的1444个CDM项目,预计每年温室气体的减排总量能够达到约3亿吨二氧化碳当量。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截至2008年9月9日,我国共有264个CDM项目在联合国成功注册,约占东道国注册项目总数的23%。这些项目预计产生的二氧化碳年减排总量将超过1.15亿吨,约占东道国CDM年减排总量的52%。其中由55家企业实施的64个CDM项目已获得超过6400万吨的核证减排量,约占签发总量的35%,是全世界温室气体减排量最多的国家。若按照我国目前每吨二氧化碳当量温室气体的平均售价为8美元计,共可以获得超过5亿美元的经济收益,除去国家所得利益外,企业可以获得近2亿美元的经济收益。

三、我国实施碳金融的挑战

目前,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公认的最具潜力的减排市场之一,随着越来越多中国企业积极参与碳交易活动,中国的碳金融市场潜力将更加巨大。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碳金融CDM项目的发展仍然存在较多风险和障碍,面对复杂多变的市场环境,只有认清风险,趋利避害,采取相关措施,切实提高我国CDM项目的核心竞争力,才能使中国碳金融相关企业和部门在国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总的说来,中国碳金融CDM项目运作中,主要存在以下挑战:

1 对碳金融和CDM项目的认识不足

1998年5月,中国在联合国总部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正式核准《京都议定书》,CDM项目在我国开展的时间并不长,远远未达到全国范围的推广。首先,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对碳金融和CDM的相关知识了解太少,宣传力度不足;其次,国内缺乏在有实力和知名度的CDM项目中介机构,中介没有起到好的桥梁作用,导致碳金融信息传递障碍;同时,国内许多企业还没有认识到CDM项目蕴藏着巨大商机,尤其是广大有碳交易潜力的中小型企业,缺乏对CDM项目常识的了解,对CDM的具体含义、CDM项目的选择标准和项目设计方法、项目的“合格性”以及“可行性”方面的知识相对匮乏,导致项目不合标准、通过率低。

2 2012年以后的政策性风险

目前主要的碳金融业务是机遇《京都议定书》的框架展开的,而《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减排时限是2012年。《京都议定书》规定,发达国家在第一承诺期也就是2008-2012年间,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减少5.2%。由于我国属于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没有减排义务。2012年之后的后《京都议定书》时代,我国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减排义务也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2012

年以后,CDM机制是否继续存在,现在注册成功的项目的CERs是否继续有效,都尚无定论,这将导致项目的业主收益存在较大的风险,项目注册成功日期越靠近2012年,项目业主的收益下降幅度越大。

3 项目结构不够合理

中国实施CDM项目的优先领域是提高能源效率、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和回收利用煤层气甲烷项目。非优先领域的项目主要包括非二氧化碳、非甲烷气体减排项目。这些气体如氟化烃(HFCS)、氧化亚氮(N2O)的全球增温潜能很高,但减排的增量成本相对较低,实施此类项目只能带来减排量上的收益,并不能带来先进技术。据国际数据计算,中国的非优先领域项目所产生的CERs数量庞大,占据了世界总量的36.56%,而中国优先领域项目仅占同期世界CDM项目总量的15.75%,因此,我国目前的CDM项目太注重当前收益,忽略了长远发展。对可持续发展和提高减排技术的项目,比如农村沼气、边远地区太阳能发电等,由于过于分散,且减排量较小,因CDM开发成本较高,买家也不愿意买这样的项目,导致这些项目由于没有CDM收益,无法实施。这种现状违背了发展CDM项目的初衷,对于引进先进的减排技术,切实改善我国环境现状益处不大。

四、对策建议

针对以上严峻形势,我们应切实采取相关措施,为我国碳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宏观环境,实现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的双赢,推动社会的全面和谐发展。具体措施如下:

1 在国内建立世界性的碳金融交易场所

在国内建立世界性的碳金融交易场所,一方面可以为国内外的企业和机构提供交易平台,提高碳交易的效率和公平性,为更多符合条件的企业成功参与交易提供更大的可能,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我国在国际碳金融市场的地位和声望,使我国拥有更多的CERs的定价话语权,改变目前市场上发达国家一统CERs定价权的被动局面。同时,无论现在是我国作为CERs的提供者(卖方),还是2012年以后政策变化,我国有可能要承担减排义务,成为CERs的需求者(买方),只要碳交易存在,那么,建立碳金融交易场所就是极其必要的。

2 积极鼓励优先领域项目的发展,提高自身能效

政府应积极引导鼓励能源类、垃圾填埋气类、能效提高和燃料转换类等对我国经济、社会和环境改善贡献较大的项目的开发,对这类项目征收较低税额,提供低息贷款等金融支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在2005年10月出台的《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国政府将从氟化烃(HFCS)、氧化亚氮(N2O)减排项目的收益中拥有65%和30%的份额,用来建立清洁发展基金,支持国家在优先领域实施应对气候变化的活动,这反映了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对世界的承诺和表率作用。

碳减排建议范文第8篇

国外碳金融发展中,碳债券的发行是非常重要的一种解决节能减排资金不足的方式。碳债券是为了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而发行的企业债券或国家债券。发展低碳经济需要大量的资金支持,而发行碳债券是一条较优的渠道。

国内外有关碳债券设计思路的设想和讨论

债券的发行,尤其是国债的发行,很多情况下是为了满足创新和发展的资金需求。在过去的两百年间,为了应对环境或者社会的挑战,就有很多政府层面主导的创新。例如:欧洲下水道系统的建设、国家电网的建设、现代医疗设施的建设等。为了满足低碳减排及改善世界环境的需要,相应地,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来解决资金问题。目前国外在碳债券发展方面已经提出了一些设想,有些国家还尝试着将一些设想应用到了实践中。

一些正在研究中的设计思路

与通胀率或者碳排放价格相关联的指数关联债券

指数关联碳债券把利率的设定与政府碳减排目标、新能源发电的上网电价、国内化石燃料价格或温室气体排放权的价格相关联。当政府没有达到减排目标或者低碳项目产品的价格没有达到政府许诺的价格时,政府应当付更多的利息。这样的设计,使得政府有更大的驱动力来完成碳减排指标。

指数关联碳债券将降低大型新能源项目的风险。清洁能源项目实质上与传统能源项目的风险几乎相同,但是其项目竞争力取决于政府的政策。在项目执行期间,投资者无法规避政府达不到排放目标的风险,也无法规避化石燃料价格降低或者碳排放权价格降低的风险。这时,指数关联的碳债券就可以发挥作用了:在整个项目期间,碳国债的利率与上述风险指数紧密相连,当风险发生时,碳国债支付的利率相应上浮。

碳债券利率随风险加大上浮的原因是:低碳项目的盈利率取决于碳交易市场的价格水平,假如项目无法实现盈利,债券投资者会承担更大的无法足额收回本金的风险;假如碳价格没有达到约定标准,碳债券的利率提高可以使投资于新能源的投资者更为保险的锁定投资收益,即假如碳价格没有达到他们投资前预期的价格目标,他们则可以通过收取更多的利息来弥补投资于企业股票、债券的损失。

这种碳债券扩大了低碳领域投资者可以选择的投资组合集合:一部分资金投资于新能源公司的股票和债券,一部分资金投资于国家发行的碳国债。

零息债券

这种债券的到期期限设定10~30年,到期之前不付利息,比较适用于支持萌芽期的新能源技术或者是在高风险国家投资的项目。这种债券就像一种孵化器,帮助新兴行业和公司成长到足够强大和低风险以后,再将公司卖出获得盈利。零息债券由于其长期债券的设计框架,使得其能够取得上述的效果,但是关键点在于:需要政府的担保。

常规抵押债券

这种债券适用于符合新能源标准的新能源公司,通过出售生产出来的新能源,可以源源不断地产生收入流。这种收入流可以保证债券被评级到AAA级别。债券投资者投资于AAA级别的债券,可以保证在债券到期日前每年都获得现金收益。债券的安全性由公司固定资产和生产可再生能源的现金流来保证,其中现金流由国家上网电价(FIT)政策来保证。目前在德国、西班牙、加拿大安大略省都已经实行了FIT政策。

政府及有关组织关于碳债券的讨论和相关建议

世行成功的发行了多支绿色债券,这已经吸引了许多国家政府的注意,某些政府已经意识到,绿色债券模式是一种让私人资本支持政府节能减排项目的有效方法。例如:

美国国会提出筹建绿色银行。2009年3月,美国国会议案提出筹建“美国绿色银行”,用以对清洁能源和提高能源利用率的项目进行资金支持,资金来源由美国财政部发行“绿色债券”来解决。议案还提出美国财政部应首期发行100亿美元的绿色债券,为绿色银行筹资。

英国政府计划发行绿色债券。英国联合政府于2010年6月公布了气候融资计划草案,草案提出了“提供确定性和激励机制,吸引私人部门投资绿色技术”的绿色投资银行的设计框架。该草案还计划发行绿色债券。

英国的气候变化资本集团提出环境债券的建议。气候变化资本集团一直主张由经合组织各国政府发行与二战期间的战争债券相似的“环境债券”或“绿色债券”。这些债券将被投资于可再生能源和低碳工业项目,为投资者提供收益不算太高但是比较安全的回报。

加拿大关于绿色债券的提议。2009年1月,一个有影响力的加拿大环保组织PowerUP Canada(由四名前总理支持)呼吁发行一个410亿美元的“绿色”刺激计划,由政府发行绿色债券。绿色债券将仿照现有的加拿大储蓄债券模式,并会支付相同的利息。

爱尔兰关于绿色债券的提议。爱尔兰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议建立一个新的爱尔兰绿色交易机制,通过征收碳排放税(4亿欧元一年)和拍卖碳排放权(2013年以前不会实行)以及发行绿色债券来完成筹资。

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公约(UNFCC)制定的发展中国家的碳减排债券建议。UNFCC主席曾发表过多次讲话,提议由发展中国家发行绿色债券,由发达国家的投资者购买债券,债券收益由销售温室气体减排额来实现。

国际上有关碳债券的实践

世界银行的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简介

世行的绿色债券从固定收益投资者那里筹得资金,用以支持有益于减缓气候变化进程的项目,或者帮助由于保护环境而受到利益影响的人们适应这种新的低碳的生产方式。该债券是由世行委托瑞典北欧斯安银行设计的,目的是为满足需要投资于AAA级别固定收益证券的投资者需求。2008年以来,世界银行已发行超过20亿美元的绿色债券。

绿色债券的发展前景如下:短时间内新能源技术的成本大于化石燃料,此时需要碳债券的资本扶持低碳企业;在将来的某一时点,化石燃料储量降低,价格趋于升高,而新能源技术在不断进步,成本降低,此时获得的收益将用于偿还投资者的本金。

绿色债券支持的项目的特点

支持可以通过努力,减少或避免碳排放的项目,包括:为减轻温室气体排放,对电厂和输电设备进行的改造;太阳能和风能发电厂的建设;对有明显减排效果的新技术的资金支持;运输业效率的提高,包括替代燃料的使用和水路运输;废品回收与垃圾处理(抑制沼气泄漏)和节能型楼宇建设;通过造林和防范毁林的碳减排活动。

对于无法避免的,需要加强管理的项目提供资金支持:预防洪水(包括造林和流域管理);食品安全改进和建设有抵抗极端天气能力的农业系统;可持续发展的林业管理和防止无序采伐森林。

按照以上的特点和已有标准,预期可以得到世行绿色债券支持的有:(a)投资于中国大中型企业的提高能效的项目。(b)在中国农村使用可替代性能源的项目,例如沼气池的使用和其他生物能源的利用。(c)在中国西南部地区的公众建筑内安装太阳能供热系统等提高能效的设备。(d)提高阿根廷的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比例。(e)对墨西哥的碳减排综合治理,例如水土保持。

目前世界银行已发行的绿色债券的项目

世界银行已经发行了十几种绿色债券,下面主要介绍其第一支债券。世行发行的第一支绿色债券是较小额度、面向私人投资者的债券。在2007年的12月,世行通过荷兰银行发行了以欧元计价,6年期,面向荷兰、比利时和卢森堡的名为“Eco3+bonds”债券。这种债券支付浮动利率,但是年利率至少3%。年利率与股票指数相关联,即荷兰银行的生态价格回归指数,这种指数是根据生产可替代能源的公司,例如从事水电和垃圾回收的公司,或者根据减轻环境污染的公司的业绩来制定的。

欧洲投资银行发行的债券

欧洲投资银行的第一支环境债券

该债券发行于2007年,是一支五年期零息债券,总额为6亿欧元,由德国德累斯顿银行发行。筹集的资金已经用于在欧洲投资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效率项目。

欧洲投资银行的第二支环境债券

在2009年欧洲投资银行发行了第二支气候债券,以瑞典克郎计价,主要针对斯堪的纳维亚半岛的投资者。债券发行总金额为22.5亿瑞典克朗,2015年2月17日到期。其中17亿瑞典克朗为固定利率,年息2.95%;5.5亿瑞典克朗为浮动利率,每3个月付息一次,利率为3个月瑞典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加上10个基点。

美国政府发行的可再生能源债券

美国财政部在2009年的经济刺激计划中通过绿色债券融资22亿美元,用于开发可再生能源。这些“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为可再生能源项目提供低息贷款,为它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这种债券和税收抵免的效果相似,不过区别在于债券作为一种融资方式,倾向于扶持那些计划中、正在筹资建设的新项目,例如太阳能或者风电企业。

一般来说,债券发行者需要支付利息,不过在这种“清洁可再生能源债券”模式中,联邦政府以税收抵免的方式对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

标准普尔与点碳公司的合作

标准普尔计划2011年夏天推出一项服务,即评估一项碳减排工程预期能产生碳减排信用的可能性和数量,同时评估环境债券潜在的市场。标准普尔的碳交易市场领导迈克•威尔金表示:“这项服务的目的是评估碳减排信用的交付能力,包括交付数量和交付时间。”

标准普尔是与点碳咨询公司共同合作开发这项服务的,公司目前的想法是采用1~6的级别而不用AAA+到D-的评级法。对项目评级的依据是点碳咨询公司提供的数据,评级的结果对于碳信用买家、卖家进行风险分析很有用处,他们很可能愿意购买风险评级结果;债券发行人也会比较关注针对公司的评级结果。

IFC发行人民币债券支持中国的清洁能源技术项目

国际金融公司(IFC)于2011年1月25日在香港发行了第一支以人民币计价的债券,用以支持中国的清洁能源技术。债券的发行意味着从离岸金融市场筹资支持中国大陆项目获得了成功。这种年利率为1.8%的五年期债券筹集了1.5亿人民币(约2300万美元)资金,用以支持开发提高能源利用率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这笔资金将用于帮助北京神雾热能技术有限公司生产自主研发制造的蓄热式高温空气燃烧炉。这种燃烧炉可以减少能源消耗,并将产生的二氧化碳用于钢铁和石油化工生产。通过这种中期债券的发行,使得那些不能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重点环保项目也能得到资金扶持。

IFC为神雾公司提供的贷款预计每年可减少165万吨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并可为北京和湖北省的贫困地区提供600个就业岗位。作为长期的投资者和顾问,IFC还将帮助神雾公司了解全球最佳的工业实践并和其他私人公司共同分享成功的经验。国际金融公司不仅为神雾公司提供了长期的资金和强大的信誉保障,也使神雾更好的了解了全球清洁技术领域的标准和最新信息。

2012年后碳债券的发展前景展望

碳债券的发行量将增加,碳债券市场将进一步发展。在2012年京都议定书法律效力到期以后,各国政府如何调整低碳经济政策,这个问题得到了广泛的关注。目前已经提上议程的方案之一就是发行支持“国家适度减缓行动”( NAMA)框架的碳债券。预期2011年的年底,就会有一些试验性的小规模的“NAMA碳债券”发行,用于支持发展中国家的节能减排活动。

国际碳排放交易协会(IETA)正在大力提倡“NAMA债券”市场的发展。在NAMA框架下,发展中国家可以通过制订规章、政策实现“可核定的碳减排量”,同时通过碳债券市场获得资本支持。通过这个债券市场,发展中国家政府可以向固定收入投资者融资,以低利率加上销售碳信用所得的收益作为偿付手段(由多边银行、国际经济合作组织或发达国家政府为利息作担保)。

要使NAMA碳债券走入正轨,当前的任务是组建一个由各国政府组成的“NAMA债券董事会”,来决定各国可以融资的额度、项目准入的标准以及如何监管,认证等问题。不过由于碳排放权价格的大幅波动以及2012年后世界低碳减排形势的不明朗,目前有些机构投资者对于低碳资本市场持观望态度,也有些人对于此债券的吸引力持怀疑态度。

发展中国家为顺应低碳经济发展的要求也需要发行碳债券。2012年京都议定书的法律效力失效后,国际碳减排机制的前景未知,但是鉴于人类生存发展的共同目标,我们确信即使京都议定书失效,也会出现其他的更好的替代方案,各国在气候变化问题的分歧将会越来越少。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2012年前不需要承担碳减排的义务,不过从2013年开始,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有可能会被要求履行碳减排义务。届时低碳经济大量资金的需求,会使得资本市场发挥更强有力的作用,届时碳债券也会取得迅速的膨胀式发展。我国应该早做准备,在理论上将碳债券的设计方案、操作上的道德风险等实际问题研究透彻。

碳债券的发行和发展不会对政府造成不利影响。碳债券方案虽然会导致政府债务的提高,不过这些债券的期限大多都是10~30年的长期债券。政府有足够的时间找到通过减排盈利的办法,例如:政府可以对碳排放企业征税、在商品市场上征税等等。虽然在短时间内,征税的办法无论是政治上还是实践上都不可行,但是长远来看,二十年后,当公众对环境保护的观念更加关注以后,这些也许都是可行的。我们的碳债券方案就是既提早实行了环境保护的行动,又解决了当前节能减排对资金的大量需求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