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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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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壤污染防治现状范文第1篇

关键词:土壤污染;域外借鉴;立法构想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10月25日

一、土壤污染概述

农业在我国发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粮食生产离不开土地,土地生产粮食又依赖于肥沃的土壤,这是毋庸置疑的。最起码在现在是这样的,毕竟无土栽培技术还不能够大规模的应用于生产实践。因此,我们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问题,我们的耕地在日渐消失,我们的土壤污染现状形势严峻,仅仅依靠零散的法律规范并不能改变土壤污染的现状。

(一)土壤污染的概念及特征。土壤污染通常指由于人们生产生活而产生的污染物渗入土壤并积累到一定程度,而损害土壤自净能力,引起土壤质量恶化,进而破坏土壤性能的活动。土壤污染是污染物在土壤中长期积累而产生的结果,是一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具体而言,土壤污染具体以下几个特征:

1、形成的长期性。土壤污染形成的长期性归因于土壤自身的特性。土壤本身具有净化能力,一定量的污染物渗入土壤并不会对土壤的质量等性能造成大的影响,污染物的运动是一个漫长的时间过程。

2、污染的隐藏性。土壤污染是一种渐进的、潜在的形成过程,对于土壤污染的检测往往要依靠对土壤的采样、化验等科学手段。假如一块土地,单凭肉眼都能看出土质的恶化,那么这块土地已经达到不可挽救的地步了。

3、污染的难治理性。土壤污染是一个长期污染物积累的过程,对于治理更是一个十分艰巨而漫长的过程。一般的农药等化合物造成的污染,经过几年的时间才可能恢复,但重金属的污染却可能经过几百年的时间仍然存在于土壤中而影响土质。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及现状。从土壤污染的特征,我们也能知道,土壤污染是十分严重的环境污染类型,它对于环境的影响不是几年、甚至几十年的时间可以止住的。土壤污染不仅对粮食生产有很大影响,而且对人们身体健康造成的损害更有十分严重的影响。2013年5月出现的“镉大米”事件,就是一记警钟,一些地区人们已经出现了“痛痛病”的病例。土壤污染已经由一个环境问题,上升到民生问题。因此加大对土壤污染的整治刻不容缓,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定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改变立法零散,治理无力的状况。

二、国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情况

相比来讲,我国的法治进程起步比较晚,为了解决一些现代化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也需要进行必要的法律借鉴。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立法方面,大体可以了解一下日本和美国的立法情况。

(一)日本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日本开始对土壤污染的重视也是付出了惨痛的代价的。20世纪六十年代,由于重金属镉污染,使日本爆发了“痛痛病”,很多日本国民出现肢体疼痛,无力行走等症状,引发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事后,日本政府开始着手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于1970年制定了《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并根据此法明确将镉、铜、砷3个项目指定为特定有害物质。1999年颁布《Dioxine类物质对策特别措施法》,确立了预防对策和修复对策等一系列措施。

2002年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对策法》,对调查的地域范围、超标地域的确定,以及治理措施、调查机构、支援体系、报告及检查制度(杂则)、惩罚条款进行了规定,并规定了成为土壤污染调查对象的土地条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准等。该法案运用环境风险应对的观点,对工厂、企业废止和转产及进行城市再开发等产生的土壤污染进行了约束,使土壤污染防治法更加系统、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美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美国对于土壤污染问题的重视源于上世纪七十年代“洛夫运河污染事故”,1977年美国颁布了超级基金法,建立了一套在法律、管理制度以及技术规范方面比较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同时,对土壤污染采取“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明确了政府的责任,规定了美国环保局(EPA)根据《超级基金法》实施整治行动时具体程序。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和责任法》(即CERCLA),使得土壤污染而产生的纠纷有法可依。CERCLA最大的特点就是确定了“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于各国立法有很大的借鉴和指导意义。

日本与美国的立法也正反映了这样的一个立法模式:先有污染事例,再紧急立法治理。别人已经走过的老路,能够指导我们实际的就要积极借鉴,更何况当前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也正是形势严峻之时,个别地区也发生了怪病事例。

三、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现状

国外许多国家为了治理土壤污染问题,都积极地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形成了系统的、完整的预防、治理和保护体系。而我国的现状却是:缺少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门法规,尚未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体系和管理机制,我国现行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也不完备。仅有的涉及土壤保护的法律法规也散见于《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水土保持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及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等等法律法规之中,缺乏系统和可操作性。粗略地了解一下土壤防治法律的规定,我们就会发现,它们大多是宏观性的或者是浅显的应对对策而已,对于缓解当前我国土壤污染问题形势,解决由此产生的一系列安全、民生问题,还是十分困难的。

四、我国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构想

国外一些立法模式和具体规则,对于我们而言都是一种资源,一种能够丰富和完善自己的资源。国家的发展是有规律的,发达国家走过的路往往发展中国家也要走,而发达国家走过的弯路,就是发展中国家要予以避免重蹈覆辙的老路,因此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就要做到“借鉴+创新”。

(一)域外借鉴

1、划定区域,区别污染地区、污染类型的特点治理。由于不同的污染物造成的区域,采取不同的标准,这同样是毋庸置疑的,如我国盐碱地和红壤地,就需具有不同特点,可能要采用不同方式治理。对于区域的划分,可以借鉴日本做法,根据土壤的应用功能、保护目标等分别划定“农业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区域”和“工业用地土壤污染对策区域”。

2、实施土壤污染动态监测评价制度。20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美国开展了土壤环境监测研究。随后日本、英国等国相继展开了土壤环境监测工作,并建立了相关的土壤环境监测系统。我国还没有建立常规性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系统。因此,要加快建立我国土壤生态监测系统,来应对严峻的土壤质量变化形势。

3、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美国的《超级基金法》就是为了治理土壤污染的信托基金来提供资金支持,而最初资金的来源就是通过向污染企业等相关主体进行征税。我国现实也存在这种对于污染者排放污染物而应支持的对价。对于这种资金,我们不一定非得采取基金方式运作,但国家主导建立一个防治土壤污染的资金支持形式却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自我创新

1、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要想治理好土壤污染问题,单单借鉴国外的经验还是不够的,还要与我国的实际相联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把外来的制度本土化。同时,我们应结合土壤污染源普查结果,根据我国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加强对土壤修复技术的研究。

2、划分部门,明确职责。我国当前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问题之一就是责任不够明确,往往是“多龙治水”的这样一种状态。因此,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时候,要努力建立一整套的土壤污染责任体系。谁的监管区域谁负责监督,谁的污染责任谁负责治理等等明文规定。

3、政策导向,公众参与。在我国商品经济发展加速期,商业的巨大利益诱惑,加上种植业的效益不高,越来越多的农民要脱离土地,从事商业等行业。国家对此采取农户补贴、国家限价收购等政策来支持、引导农民种植粮食等作物,取得一定效果。在土壤污染治理问题上,单单依靠政府一样力量有限,有必要采取政策引导公众参与。此外,土壤污染的发生,除了工业企业外,人们平时的生产、生活对土壤的影响一样很大,故对于宣传科学的生态观,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同样意义重大。

主要参考文献:

[1]赵梅.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J].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文献.

土壤污染防治现状范文第2篇

在一种维度上,“毒大米”属于质量监管层面的问题。超标大米绕过了各种监管环节,长驱直入,直到进入餐桌。而相关政府部门对于超标大米的品牌和厂家信息支支吾吾,也令公众非常不满。透过这一点,政府信息公开不尽如人意的现状亦可清晰看出。“毒大米”必须在出厂环节就被拦截下来——这是一个起码的要求。

若往深处观察,“毒大米”是当前土壤污染形势严重背景下的产物。去年10月的一次国务院常务会议显示,有关部门此前曾花了6年时间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该调查提出严厉警告:全国土壤环境状况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

“毒大米”是在被污染的土地上产出的。土壤环境得不到改善,“毒大米”就会一直侵害公众的健康。而土壤环境污染究竟严重到什么程度,至今却没有权威的数据公布。对于这些数据,有关部门抱着“内紧外松”的态度,不愿意公之于众。也正因此,关于土壤环境的防与治,舆论的呈现一直较为碎片化,没有完整的讯息。

长期以来,比之大气污染和地下水污染,土壤污染所受的重视程度似乎不如前两者。大气污染和水污染更有可视性、可感性,而土壤污染缺少直观的感受,问题的暴露也不在于一时,但这几年中,关于土壤污染问题的揭示越来越多,也反映出污染形势日益严峻。有环境学者如此描述土壤污染的现状:中国土壤污染量大、面广且成分复杂,场地修复缺乏资金投入和科技支持,国家层面缺乏法规和技术标准,地方标准更是空白。这个描述,对土壤污染形势做了较为粗线条的诠释。

毋庸置疑,针对土壤污染的防治,是一个复杂、系统的工程。且防与治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逻辑关系。防胜于治,是基本的道理,不仅节省成本,也减少对公众健康的伤害。国外实践表明,预防成本相对治理成本低很多。而在土壤环境已经在一定程度上被污染的形势下,防与治须并行,平衡用力。

土壤污染防治的要务之一,就是要及时公开污染信息。土壤环境污染数据不公开,不利于公民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不利于土壤环境的保护与治理,政府部门也不能简单地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相关政府部门的一些观念要改变,这不仅是舆论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的另一要务,是要合理地投入资金。没有必要的投入,难以真正有到位的防治。环境污染当然要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污染主体需要付出经济的成本,这一点毫无疑问。从政府的角度看,在政府的预算里,要为土壤环境治理给出必要的资金安排,且专项环保资金,需要用在“刀刃”上。当然,资金问题是一个要点,也是难点。

在土壤污染的防治中,更新、完善相关标准是又一项重要任务。倘若连污染标准都不清晰,又谈何形成完整的环境保护体系?从地方标准到国家标准,从填补空白到更新完善,这当中有许多事情要做。

关于土壤污染的防治,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要加快立法。《土壤环境保护法》已有草案,处于论证过程中。这部法律的法律定位、基本内容框架,都有待于继续博弈和推敲。从土地污染防治的现实需求来看,立法宜加速。以法律对相关主体作出明确约束,自然比散乱状态要进步很多。

土壤污染防治现状范文第3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视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和部署,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在开展土壤基础调查、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强化污染源监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撑能力、组织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实践,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目前,我国土壤污染的总体形势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在重污染企业或工业密集区、工矿开采区及周边地区、城市和城郊地区出现了土壤重污染区和高风险区;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出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控制难度大;土壤环境监督管理体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会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识不强;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和逐年增多,成为影响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意义重大。土壤是构成生态系统的基本环境要素,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构建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时期环保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环保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进一步增强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摆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统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实解决突出的土壤环境问题。

二、明确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

(四)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建设良好人居环境为总体目标,以农用土壤环境保护和污染场地环境保护监管为重点,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落实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机构和人员,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环境问题,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保障。

(五)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土壤污染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周期长,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要认真总结国内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教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实行防治结合。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法律法规、监管能力、科技支撑、资金投入和宣传教育等各个方面,要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分步实施。重点开展农用土壤和污染场地土壤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结合各地实际,按照土壤环境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农村地区要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城市地区要根据城镇建设和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划,以规划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为监管重点。

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土壤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资源,关系到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群众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在同级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监督执法职责,积极协调国土、规划、建设、农业和财政等部门,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标。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初步建立土壤环境监测网络;编制完成国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初步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管理体系框架;编制完成土壤环境安全教育行动计划并开始实施,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体系,出台一批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规,土壤污染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土壤环境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土壤环境保护监管能力明显增强,公众土壤污染防治意识显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规划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深入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项目取得明显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点领域

(七)农用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以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产地特别是“菜篮子”基地为监管重点,开展农用土壤环境监测、评估与安全性划分。加强影响土壤环境的重点污染源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强化对农药、化肥及其废弃包装物,以及农膜使用的环境管理。对污染严重难以修复的耕地提出调整用途的意见,严格执行耕地保护制度。积极引导和推动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规范有机食品发展,组织开展有机食品生产示范县建设,预防和控制农业生产活动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八)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结合重点区域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对污染场地特别是城市工业遗留、遗弃污染场地土壤进行系统调查,掌握原厂址及其周边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种类、污染范围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场地土壤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污染土壤风险评估和污染土壤修复制度。对污染企业搬迁后的厂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环保部门应督促有关责任单位或个人开展污染土壤风险评估,明确修复和治理的责任主体和技术要求,监督污染场地土壤治理和修复,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别是改为居住用地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风险。

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环境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加强对化工、电镀、油料存储等重点行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发现土壤污染问题,要及时进行处理。区域性或集中式工业用地拟规划改变其用途的,所在地环保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对污染场地进行风险评估,并将风险评估的结论作为规划环评的重要依据。同时,要积极推动有关部门依法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审查规划环评文件;对未依法开展规划环评的区域,环保部门依法不得批准该区域内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修复和治理。造成污染的单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发生变更的,其所承担的修复和治理责任,依法由变更后承继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承担。变更前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造成污染的单位已经终止,或者由于历史等原因确实不能确定造成污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关人民政府依法负责修复和治理;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负责修复和治理。有关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责任。

四、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统一部署,加强沟通协调,有效整合资源,强化质量管理,落实配套资金,确保调查的进度和质量;在搞好调查成果集成的基础上,组织对调查成果的开发利用,服务于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同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密的规定,做好数据、文件、资料、报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抓紧研究、制定有关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场地土壤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好实施。组织制修订有关土壤环境质量、污染土壤修复、污染场地判别、土壤环境监测方法等标准,不断完善土壤环境保护标准体系。鼓励地方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制定切实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标准和政策措施。(十一)加强土壤环境监管能力建设。把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纳入先进的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制定土壤环境监测计划并组织落实。进一步加大投入,不断提高环境监测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国家、省、市三级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队伍建设,加大培训力度,培养和引进一批专门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应急处理处置预案。编制国家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规划应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内容,并提出具体的目标、任务和措施。

(十二)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示范。根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结果,组织有关部门和科研单位,筛选污染土壤修复实用技术,加强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集成,选择有代表性的污灌区农田和污染场地,开展污染土壤治理与修复试点。重点支持一批国家级重点治理与修复示范工程,为在更大范围内修复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积累经验。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机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证投入每年有所增长。中央集中的排污费等专项资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证资金逐年增加并适当向中西部地区倾斜;地方也应在本级预算中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将协调中央财政部门视情况对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给予资金补助。财政资金重点支持土壤环境监测、污染场地调查与评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土壤污染防治。

土壤污染防治现状范文第4篇

污染物进入土壤的途径是多样的,废气中含有的污染物质,特别是颗粒物,沉降到地面进入土壤,废水中携带大量污染物进入土壤,固体废物中的污染物直接进入土壤或其渗出液进入土壤。其中最主要的是污水灌溉带来的土壤污染。农药、化肥的大量使用,造成土壤有机质含量下降,土壤板结,也是土壤污染的来源之一。

土壤污染除导致土壤质量下降、农作物产量和品质下降外,更为严重的是土壤对污染物具有富集作用,一些毒性大的污染物,如汞、镉等富集到作物果实中,人或牲畜食用后会发生中毒。如我国辽宁沈阳张士灌区由于长期引用工业废水灌溉,导致土壤和稻米中重金属镉含量超标,人畜不能食用。土壤不能再作为耕地,只能改作他用。

土壤污染已成为世界性问题。我国的土壤污染问题也较严重,据初步统计,全国至少有2000万公顷耕地受到污染;每年因土壤污染减产粮食1000多万吨。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的陈同斌博士一针见血地指出:“不断恶化的土壤污染形势已经成为影响我国农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障碍,将对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提出严峻挑战。”

不合格的畜禽粪便肥料也成了造成土壤污染的罪魁祸首。由于畜禽饲料中添加铜、铅等微量元素和抗生素、动物生长激素,使得许多未被畜禽吸收的微量元素和有机污染物随粪便排出体外,污染土壤环境。

专家指出,土壤是各种污染物最终的“宿营地”,世界上90%的污染物最终滞留在土壤内。土壤中的污染物质会向水体中迁移或流失;附着其上的重金属能够进入大气,并通过大气环流在全球范围内进行传播。土壤中的有害物质不仅通过食物和水体影响人体健康,重金属元素还会附着在土壤颗粒上,通过呼吸进入人体。

土壤污染的防治在我国刚刚被提上议事日程。专家明确指出:“摸清家底应该成为土壤污染防治的第一步。”我国的土壤污染分布比较集中,局部地区突出,只有调查清楚全国土壤污染的现状,才能知道究竟会带来多大的危害,才能找出原因并提出对策,同时从高风险地区开始由点到面进行治理。

法制的不健全也正成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瓶颈。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已经制定了防治大气污染、水污染、海洋污染的法律,但是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基本上是一项空白。虽然若干法律中有一些零星规定,但都是分散而不系统的,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制度。

另外,长期有效的土壤质量监测机制的建立十分必要。专家表示,“多体检比治病好”,监测可以了解土壤污染的程度,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同时,土壤污染的防治技术也需要不断提高。

国家环保总局有关负责人日前指出,中国面临的人口、粮食、生态环境问题比世界上其他国家更为严峻,确保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土壤环境安全是保障整个生态环境安全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

(选自《人民日报》2006年4月6日第16版,有删改)

阅读训练:

1.文章的1~4段分别主要采用了什么说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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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土壤污染主要有哪些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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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为什么不合格的畜禽粪便肥料也是造成土壤污染的罪魁祸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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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我国为什么要特别关注土壤污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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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国政府就土壤安全问题要采取哪些对策和措施?试结合文章内容说说你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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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 周俊根设计)

土壤污染防治现状范文第5篇

【关键词】土壤污染;重金属;治理方法

土壤,为人类提供生存所需的自然环境,为农业生产提供必要的资源。我们所面临的许多问题,诸如环境问题、粮食问题、资源问题等等,都和土壤息息相关。自上世纪20年代以来,工业发展,导致金属产量急剧增加,进而导致重金属环境污染问题。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通过多种方式进入土壤,导致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现在,很多发展中甚至发达国家,都面临着土壤污染问题。这一问题的日益严重,也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因此,本文将围绕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现状、治理方法等方面展开。

1.我国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现状

目前,我国大陆受到重金属污染的耕地面积约为2000万公顷,大约占耕地总面积的1/5。其中,受矿区污染的耕地面积约200万公顷,受石油污染的耕地面积约500万公顷,受固体废弃物堆放污染的耕地面积约5万公顷,受“工业三废”污染的耕地面积约1000万公顷,受污水灌溉的耕地面积约330万公顷。由于土壤污染,我国农业粮食产量每年减少约1300万吨,更为严重的是,因为受到污染,土壤的多种功能,如营养功能、净化功能、缓冲功能、有机体的支持功能等功能正在逐渐丧失。

2.土壤重金属污染的后果

第一、土壤污染导致耕地资源短缺。

第二、土壤污染威胁人、畜的身体健康。

第三、土壤污染阻碍农业生产的发展。

第四、土壤污染会导致其他的环境污染问题。

第五、土壤污染危及子孙后代的利益,阻碍农村经济的健康、持续发展,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3.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治理

3.1物理防治

物理防治主要采取排土、换土、去表土、客土和深耕翻土等措施。不同地区应采取不同的措施:

(1)污染严重的地区,适合采取排土、换土、去表土、客土等措施。这些措施可以从根本上去除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具体方法:将重金属重污染地区的土壤放到高温、高压的条件下,使之变成的玻璃态物质,然后将重金属固定在玻璃态物质中,进而达到去除重金属污染物的目的。这种方法可以在根本上去除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而且见效迅速,但这种方法工作量大、费用高。因此,这种方法常被用在重金属重污染地区的抢救性修复工作中。

(2)污染较轻的地区,适合使用深耕翻土这种方法。这一方法可以降低土壤表层的重金属含量。

3.2化学防治

化学防治的方法很多,如:

3.2.1添加重金属改良剂

在土壤中添加一些处理重金属污染时的常用到的改良剂改良剂,诸如磷酸盐、石灰以及硅酸盐等。它们可以和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发生化学反应,进而生成难溶化合物,从而减少土壤和植被对重金属污染物的吸收。

3.2.2施加重金属螯合剂

土壤中的重金属大都吸附于土壤固体表层,因而土壤溶液中的重金属含量相对较少,所以,我们可以在土壤中施加重金属螯合剂。这样做可以提高土壤中重金属的有效态,更易于流动、吸收。

3.2.3施用重金属拮抗剂

在土壤中,重金属元素之间有拮抗作用。我们可以利用一些对人体没危害甚至是有益的金属元素的拮抗作用,减少土壤中重金属的有效态。所以,在轻度污染的土壤中、施加少量的有拮抗性的金属元素,将能起到很好的防治作用。

3.3生物防治

生物防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3.1植物吸收

可以通过植物的吸收作用来减少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含量。这类植物很多,如羊蕨属植物、笕科植物等,这些植物对土壤中的重金属的吸收率可达到100%。

3.3.2微生物降解

使用清洗剂将土壤表层附着的重金属解吸到土壤溶液中,然后随着清洗液一起流入预定的水体中,并和微生物发生作用,从而实现消除土壤中重金属的目的。

3.3.3生物防治很多优点,如效果好、没有二次污染、费用低、易管理、易操作等,因此受到人们的普遍重视

3.4农业生态防治

农业生态防治,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3.4.1控制土壤的氧化―还原条件

在浸水的土壤中,重金属常常以难溶态的硫化物的形式存在。所以,控制土壤中的水分和氧化―还原电位,在作物壮籽期间,保证土壤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水淹期,就可以减少植物吸入的重金属含量,进而减少果实和籽中的重金属含量。

3.4.2改变作物品种

改变作物品种,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土壤中的重金属含量。如:在受污染较严重的地区,种植花卉和经济林目等;而在受污染较轻的地区,种植耐重金属性较强强的作物,如改旱地为水田,或者旱地、水田进行轮作,以调整PH、EH,从而降低土壤中重金属的有效性。

目前,以上列举的治理土壤重金属污染问题的技术还不能被广泛地应用,其原因有成本过高、实地应用的经验不足、处理效果不稳定等。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开发、研究工作的深入与完善,这些治理方法一定可以日趋完善,并被广泛运用。

【参考文献】

[1]顾继光,周启星,王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治理途径及其研究进展.应用基础与工程科学学报,2003.06(第11卷)(2):143-151.

[2]邵学新,吴明,蒋科毅.土壤重金属污染来源及其解析研究进展.广东微量元素科学,2007.04(第14卷)(4):1-6.

[3]周以富,董亚英.几种重金属土壤污染及其防治的研究进展.环境科学动态,2003(1).2003.1:15-17.

[4]宋静,朱荫湄.土壤重金属污染修复技术.农业环境保护,1998,17(6):271-273.

[5]武正华.土壤重金属污染植物修复研究进展.盐城工学院学报,2002,6.(第15卷)(2):53-57.

土壤污染防治现状范文第6篇

随着中国土壤污染问题的加剧,各种食品安全事件层出不穷,湖南问题镉大米流向广东餐桌事件曝光,更让人们将目光专注于这片滋养万物却又满目疮痍的土地。当前,城镇化与工业化所带来的负面环境影响与日俱增,全国土壤污染范围逐步扩大,危害逐步加剧。土壤污染从工业转移到农业,尤其农村的土壤污染从单纯的农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逐渐出现了重金属污染以及有毒化工的污染,这也使得我国近年来土壤污染的事故频频发生。根据2014年中国土壤污染数据报告分析:“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堪忧,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全国土壤总的点位超标率为16.1%,其中重度污染点位比例1.1%。”其中,点位超标率,是指土壤超标点位的数量占调查点位总数量的比例。由此可见,目前我国土壤污染问题亟待重视。根据我国土壤分布不均、耕地面积匮乏,同时在农业生产中化肥、杀虫剂的不合理使用,加之工业化带来的工业重金属流入土壤,部分耕地基本丧失了再生能力。农业部总农艺师孙中华表示,耕地质量事关国家粮食安全、农产品安全。由于长期高负荷利用,土壤质量有所下降,自净能力也相应减弱,从而影响了农作物的产量和安全,甚至可能会危害人体健康。在受到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上生长的食品,对人们身体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例如20世纪初,日本频发的“水俣病”“痛痛病”,2009年中国湖南省镉大米事件。这些由土壤污染带来的食品安全问题时刻提醒人们,土壤污染纳入法律体系严格控制刻不容缓。

二、土壤污染引发食品安全的原因分析

(一)土壤污染危害食品质量与安全直接原因

土壤污染是指进入土壤中的有害、有毒物质超过土壤自净能力,致使土壤的物理、化学和生物学性状发生改变,影响到农产品的产量和品质,从而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土壤受到污染后直接影响到蔬菜和水果的生长发育和产量与质量,人畜食用后影响到人类的健康以及畜禽生育。

1.农业的面源污染

农业的面源污染主要指化肥、农药等有机物残留物的污染。植物在生长过程中通过其根系将土壤中的农药运转至植物组织内被,进而被吸收,通常水生植物体内残留大量农药。如果被污染的植物成为禽畜的饲料,被禽畜食用,最后被食物链最高层的人类食用,进而危害人体健康。另一方面,在农业生产过程中,农民们不断对土壤“增肥”使得土壤不堪重负。南京农业大学农业资源与生态环境研究所所长潘根兴表示,由于化肥不含有机质和腐殖质,大量使用化肥后,土壤团粒结构就会遭到破坏,造成土壤板结和肥力下降。目前我国最常用的农业化肥是氮肥,氮肥中的硝酸盐随着植物进入人体,可被还原成亚硝酸盐一种强致癌物质,对人体健康造成巨大危害。

2.工业中重金属的污染

目前中国有约10%的耕地受重金属污染,其中镉、砷污染的比例最大,分别占受污染耕地的40%。金属在土壤中大多呈氢氧化物、硫酸盐、硫化物、碳酸盐或磷酸盐等固定在土壤中,这些重金属残留在土壤中难以迁移,并且随着污染源日益增加不断积累,由此不仅对土壤本身造成了难以挽回的危害,更是严重危害了人体健康。国家环保部数据显示,2009年重金属污染事件致使4035人血铅超标、182人镉超标。华南地区某城50%的农地遭受镉、砷、铜、锌等多种重金属污染,致使10%的土壤基本丧失生产力,也曾发生千亩稻田受铜污染及水稻中毒事件。这些日趋严峻的食品安全事件都体现了工业重金属污染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和人类健康造成的重大影响。

(二)土壤污染危害食品安全的法律原因

土壤污染的面积逐年扩大,也间接使得食品安全事件频频发生,这些事件中,无疑暴露了我国对土壤污染以及农产品质量问题中的法律、监管的缺失,主要表现在:

1.立法:有关土壤污染缺少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条文

我国针对土地的立法不在少数,但是涉及到土壤污染的不多,包括《环境保护法》《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面对土壤污染形势严峻,现行的相关立法不能满足现实需要。现行立法中能够对于土壤污染的防治的相关法律条文只是原则性地指出了“防止土地的污染、破坏和地力衰退”“改良土壤”,并没有实质性具有约束力和惩罚性的条文。

2.执法:管理土壤污染的行政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环保机关中没有设立专门管理土壤污染的部门,土壤污染行政管理分工不明确,行政机关之间相互推脱责任。环境执法难度大,地方环保局对开发区不敢查、对重点保护企业不敢查、领导不点头不敢查。行政体系的不健全导致执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立法的缺失使得执法机构行使职权缺乏必要的法律依据。这一现状导致土壤污染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加剧了土壤污染。

3.司法:土壤污染造成的危害缺乏司法救济途径

土壤污染以及食品安全问题的司法专门化需要推进,目前缺少相对应的土壤污染和食品安全相关的诉讼专门制度,以及相关法庭,尤其是对于引发的的审判,责任主体的确定等问题,尚还需要改观。其次,目前我国在职法官具有专业环境法知识的极少,同时与土壤污染与农产品食品安全息息相关的农民也缺乏相应的法律知识的普及,以至于在农民土壤受到重金属污染时,不知道该如何寻求自身的权益保护。

三、法律对策

(一)立法层面

1.建立健全防治土壤污染和保障食品安全的法律法规

2015年1月1日,史上最严《环保法》的实施,给人民对于环境污染和治理带来了曙光,重度污染企业面领着极大的压力和挑战。2015年两会上人大宣称《大气污染防治法》《土地污染防治法》已经纳入立法的进程中。全面推进环境立法,将土壤污染的监督防治纳入立法规划中已刻不容缓。

2.食品安全监督机关、环保部门应该加强完善相关的部门法规

大部分农田被污染后,政府和相关部门都无法及时治理,也未把风险控制在可防御的范围之内,导致了土壤状况的恶化。由于各地的土壤污染状况不一致,但依靠具有稳定性的法律来调整是远不够的,还需要各地方政府、人大、以及食品监督部门、环保部门加强配合,依据本地区具体的情况制定相应的法规和规章制度,从源头防治土壤污染。

(二)执法层面

1.消除污染源

要控制食品中金属毒物的污染,必须从治理环境入手。有关部门应加强环境监控力度,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工业“三废”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规定对不达标的企业给予曝光、停产、整改、取缔的行政处罚。及时责令其改正,完善城市垃圾处理系统,严格把握对农村垃圾处理,避免污染源对农田、水源、土壤的进一步危害。建立区域性动植物产品定期监测制度或监控计划,对区域性的监测结果进行分析,采取综合措施,逐步净化重金属对食品的污染。妥善保管有毒有害金属及其化合物,减少和控制环境污染,使其污染物对人体和食品安全的影响降低到最低限度。

2.加强监督检查与检验检测力度

监督机构要加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长期有效的监管,应从种植养殖,到生产加工、包装、储运、销售等入手,实行追溯制度,从源头上把好食品生产、出厂、出售等质量关;检验检测机构要加大对各类食品的检测力度;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要全面贯彻执行食品安全法律、产品质量法及和国家的相关标准要求,妥善保管有毒有害金属及其化合物,防止误食误用外或人为污染食品。对制假售假的,要依法处理,并列入“黑名单”,向社会曝光。对广大群众要普及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质量意识和防假能力。健全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3.加快食品安全体系建设

食品生产企业在有效执行各项法规的基础上,要应用国外先进的质量管理体系,要以良好生产规范(GMP),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系统,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GB/T22000—2006《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组织的要求》为重点,逐步落实和推广。食品安全体系的建设要多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全面提升我国食品的生产水平,建立长效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加快食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大力发展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无公害食品,以达到食品安全链条的各个环节的食品安全得到有效控制,为社会提供安全、可靠、放心的食品。

(三)司法层面

1.在基层人民法院设立专门处理环境诉讼的人民环境法庭

据初步统计,自2007年贵阳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我国第一家生态保护法庭以来,迄今已有16个省(区、市)设立了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依法审判了一批有影响的环境资源类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由于土壤污染问题属于专业性较强的法律问题,需要专门的法庭进行专门地审理,更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2.构建合理的诉讼成本负担机制

土壤污染造成的危害大多是,直接受害者是农民。农民在司法救济中处于弱势,所以应进一步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实行农村环境案件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制度。在环境诉讼过程中,作为原告当事人的农民如无法负担律师费用,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提供法律援助。例如,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中规定,合理确定诉讼费用的承担主体,在原告胜诉时,原先诉讼支出的合理律师费、调查取证费、鉴定评估费等费用可以判令由被告承担。

3.培养和培训环境案件专业法官

对于环境案件的审理,法官由于环境法律知识的欠缺或者经验不足,常常会似的此类案件陷入困境。通过培养或者培训法官,是审理案件的法官熟识环境法律法规,了解环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因果关系判定以及裁判依据中的法条竞合等问题,促进环境法律、法规的正确执行,提高环境案件的办案效率和审案质量,使我国的司法制度及运行时间与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相适应。

4.加强农民的法律知识的教育

土壤污染防治现状范文第7篇

关键词: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监督体系

我们现在所做的很多事情都是依赖在土地资源的基础上进行的,土壤是人们必要的资源,但是人们在进行生产生活时会污染土壤,土壤一旦污染很难进行恢复,这样会让土地资源越来越少。现在出现的土壤污染有重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污染、放射性污染以及各种其他因素导致的污染问题。我国现在的土壤问题主要集中在了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其中最为普遍的就是重工业污染,所以进行相应的土壤防治是势在必行的事情。

1 我国土壤污染现状

1.1 土壤的重金属污染

随着现在经济的发展,很多都是依靠工业进行的发展,在发展过程中势必会出现土壤污染,其中较为明显的就是重金属的污染,而且重金属的污染存在不能被微生物降解,潜在时间较长的现象,而且重金属在土壤中有较大的溶解性和迁移活性,加之重金属的活性不同,所以毒性也更不相同,这些都影响了它在土壤中的迁移和转化。重金属的危害会影响植物的根和叶的发育,更为严重的会破坏人体的神经系统。所以对于土壤中重金属的解决措施已经成为当今环境科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根据数据显示,现在由于重金属污染受损失的土地面积已经占了总污水面积的一半以上,其中这些重金属污染会直接导致粮食的减产还有很多其他的题。现在的重金属污染已经不是分地区的出现,不论是农村还是城市都有了很大程度的破坏。

1.2 土壤有机污染

土壤有机污染是由有机物引起的土壤污染,土壤中的主要有机物有农药还有多环芳烃、多氯联苯、石油、甲烷等,其中农药是最主要的有机污染物。农药的使用也是在近几年人们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产生的结果,农药的使用在现在的生产中已经非常常见。虽然不同地方可能使用的农药种类不同,但是最终产生的影响没有什么大的区别,都会产生土壤有机污染的危害。

在进行城市化和工业化的进程中,很多建筑材料也对导致土壤的有机污染,这些污染还有很高的致癌物,这些都会导致土壤有机污染。

1.3 土壤的放射性污染

由于现在的科学技术还没有较为充足的发展,所以很多放射物最后都没有较好的处理就进入了土壤中,这部分放射物会直接危害到人体,还可能会通过生物链和食物链直接到达到人体内,这样就会导致土壤的放射性污染。

2 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环境治理制度

2.1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的专项法律

我国为了治理环境污染,制订了很多专门的法律法规,但是相对于水污染防治和其他一些较为普遍的污染,国家都有了相应的法律法规,国家的宣传工作也相当到位,但是土壤污染的宣传工作并不到位,这样会导致很多民众不了解土壤污染的严重性,而且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限制环境污染,所以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加强土壤的污染防治立法工作,是贯彻落实对于建设生态文明的具体行动。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明确提出要治理污染问题,研究制定了土壤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在加强土壤污染防止立法中,这既是贯彻落实党的具体行动,也是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的根本保障。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有效遏制土壤污染加重趋势的重要因素。很多工作只是单纯的按照自己的意愿去进行,无法遏制土壤问题,在必要的时候需要通过立法来防治土壤问题。由于土壤是特别重要的一个因素,所以必须要重视关于土壤问题的治理,但是由于我国现在的经济发展方式不合理,所以污染排放一直居高不下,这个时候更加需要处理关于土壤方面的问题。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明确并且落实各方责任的客观要求,解决土壤问题应该是每一个公民的使命,需要各层次的人员共同参与。所以需要通过立法来落实各级政府对于本辖区的防治工作。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提高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的现实需要。由于现在的环保意识较为薄弱,所以人们很少想到对于土壤污染进行保护,这个现象就是因为现在这方面的立法较少,人们的潜意识中没有这方面的概念,人们无法系统的了解关于土壤问题的规定。所以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势在必行。

2.2 完善土壤污染的监督管理体系

我国现在的土壤监督管理体系还不够完善,多是以政府为主导,缺少各种相关机构的帮助,所以监督体系一直没有较为充足的发展。

我国关于土壤污染问题的监督涉及到了很多部门,只有这些部门之间相关联系,互相监督才能对于监督起到一定的水平,现在的问题就是因为部门之间较多而产生很多问题之间的相互推诿。

我国在进行土壤问题的监督时候要明确那个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其他部门辅助该部门进行相关问题的监督,在进行权力分配的时候要注意权力的合理分配,对于监督土壤污染部门有有相应的实权,对于一些其他部门可以分配监督权和监测权。通过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和相互之间的权力来确保建立健全完整的监督管理体系。

在进行监督的时候相关部门要考虑到对于科研方面的监督,对于一些有良好前景的部门要进行鼓励和财政支持,帮助科研队伍研究出既有效又廉价的技术,普遍的运用到对于土壤问题的治理中。国家还可以对于相关的专业人员进行培养,培养出一批有能力和经验,能为土壤污染的治理做出巨大贡献的人才。

在今后还应该增加对于有关的科研和治理的投入,做到以点带面,同时还应该将已有的研究成果尽快的运用到实际生活中。

2.3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的公众参与制度

现在的土壤治理很少有公众的参与,这样对于工作的开展有很大的阻力,所以在进行是需要公众参与到立法中来帮助政府建立较为合理的法律法规,在进行环境保护的相关治理时也应该确保公众的参与度。

相关部门可以对于土壤监测进行信息公开,能够将土壤治理的工作进程让公众看到,信息公开的越合理,公众参与度就会越高。对于公众的意见,相关部门还应该进行积极的听证制度,对于和民众关系较为密切的方面都应该有听证会,这样就能够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还能将这些意见和建议在防治里进行体现,确保防治关系到人民的切实利益。

2.4 强化土壤环境质量评价和考核制度

我国现在还没有较为完善的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所以在进行评价时可能会存在很多没有预料到的问题,这样会导致最终结果存在很大的差异性,所以需要强化环境质量的评价。

对于土壤问题的考核应该有较为综合的方案,因为我国国土众多,土壤的类型分布也特别分散,所以对于土壤质量的评价也应该分别对待,对于不同的土壤问题有不同的考核方案,土壤环境评价制度要结合相关的问题进行较为综合的评价,来完善土壤环境评价制度。由于土壤的监测是一个较为长期的问题,所以需要长期的监控。

我国相关部门在加强土壤环境质量的考核建设,对于考核内容要根据区域进行考核,不能一概而论,还需要根据区域内的具体问题进行具体的分析。同时还需要对于土壤环境治理较好的地区进行一定的鼓励政策,在考核中重视相关的情况。

我国现在的土壤环境防治问题虽然还存在着一定的弊端,但是总体的防治工作开展的较为顺利,在防治体系中,相关部门一定要确保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相关地区的土壤防治问题,通过监督管理体系对于土壤防治进行监督,来督促相关问题的进行,还需要通过公众来确保防治工作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最终对于土壤污染监测的考核也是较为重要的一个环节,通过这些制度体系来完善防治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土壤污染防治现状范文第8篇

关键词:土壤污染;河南省;主要城市;防护措施

soil contamination assessment of main cities in henan province and its protection measures

yang liu,liu chang-li, wang xiu-yan, pei li-xin, zhang yun, hou hong-bin, jiang jian-mei,song chao

(the institute of hydrogeology and environmental geology, chinese academy of geological sciences, shijiazhuang,050061,china)

abstract: soil quality has a direct impact on crop growth and people's health. henan province is a large province for grain-produced and population in china, so it is significant to assess its soil quality. we introduced the harms by soil contamination, described the principles and methods of soil contamination assessment. its current situation of ten municipal cities in henan province was obtained by single index and multi-index comprehensive evaluation methods, the main pollution factors were enumerated and the causes of pollution were analyzed, the pollution areas and degree were emphatically summarized: soil pollution degree was not high in main cities of henan, but the degree had reached middle and serious in the areas with frequent industrial and agricultural activities, so more attention should be paid on these areas; in non-pollution and light pollution areas measures should also be taken to control pollution range. finally the corresponding protection measures were proposed.

key words: soil contamination; henan province; main cities; protection measures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人口的增长,人类活动对土壤环境的影响不断增强,在利用改造土壤环境的同时,产生了不同的土壤环境,如新的人工土壤类型(水稻土、堆垫土等)。由于“三废(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物质的积累,土壤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绝对数量不断增加,逐渐超过土壤环境的承载能力,结果土壤环境受到污染,质量下降[1]。

河南省作为一个人口大省,人均占有耕地面积仅有0.07 hm2,仅为全国人均耕地水平的69%。同时河南省又是一个农业大省,粮、棉、油、烟产量产值在全国排位第二,化肥、农药、农膜施用量较大,加上河南省的工业产业结构以能源、建材、化工等重污染行业为主[4],土壤质量下降和农药污染问题尤其应该受到重视。但目前河南省大多数土地面积的土壤质量状况尚不清楚,为摸清河南省主要城市的土壤污染状况,进行了本次评价,并为环境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开展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1 土壤污染概述

1.1 土壤污染的概念

在进行土壤环境质量评价时引入“土壤污染”概念。《环境学词典》将其总结为:土壤污染是指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产生的污染物质通过各种途径输入土壤,其数量和速度超过了土壤自净能力,使污染物在土壤中得以积累,导致土壤环境正常功能失调和土壤质量下降的现象。

1.2 土壤污染的特点

城市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潜伏性、不可逆性、长期性和后果严重性的特点[2-3,6]。

①隐蔽性和潜伏性。土壤污染不像水和大气污染能通过人的感觉器官发现,土壤污染往往是通过农作物吸收和食物链的积累,直到影响人或高级动物的健康才反映出来,即土壤污染的隐蔽性;土壤从受到污染到产生后果是一个不易被发现的相当长的累积过程,即土壤污染的潜伏性。

②不可逆性和长期性。土壤重金属污染是一个不可逆过程,有机污染物降解也需要一个比较长的时间,土壤污染后将长期甚至永远对土壤功能产生影响。

③后果严重性。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和潜伏性,污染物通过食物链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是一个地区(区域)、几代人灾难性后果。同时,土壤污染的不可逆性和长期性使土壤污染后极难恢复,污染将长期甚至永远对土壤功能产生影响。

2 土壤污染评价

2.1 评价因子的选择

本次土壤污染现状评价,评价因子选择与土壤环境质量密切相关的hg、cd、as、pb、cu、zn、cr、ni、mo、f、mn等重金属离子以及氰、酚和硝酸盐氮。

2.2 评价标准

采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1995)(表1),并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将土壤环境质量分为3类: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保持自然背景水平;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不对植物和环境造成危害和污染;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

滴滴涕≤0.050.500.500.501.0注:① 重金属(铬主要是三价)和砷均按元素量计,适用于阳离子交换量>5cmol(+)/kg的土壤,若≤5cmol(+)/kg,其标准值为表内数值的半数。

② 六六六为四种异构体总量,滴滴涕为四种衍生物总量。

③ 水旱轮作地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砷采用水田值,铬采用旱地值。

和污染。其标准值分级含义为:一级标准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限制值;二级标准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三级标准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ⅰ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一级标准,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二级标准,ⅲ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三级标准。一级标准制订采用地球化学法,二、三级标准制订采用生态环境效应法。

2.3 评价方法

2.3.1 单指数评价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计算单指标土壤环境质量指数(z.i)。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z.i—指标i的土壤环境质量指数;x.i—指标i的实测数据;ci—土壤一级(一类) 临界值上限;cⅱa—土壤ph≤6.5时二级(二类)临界值上限;cⅱb—土壤6.5<ph≤7.5时二级临界值上限;cⅱc—土壤ph>7.5时二级临界值上限; cⅲ—土壤三级(三类)临界值上限。

2.3.2 综合指数评价土壤污染评价方法采用尼梅罗土壤污染综合指数法,公式如下:

pn=(p.ic2+p.imax2)/2

式中:pn—内梅罗污染指数;p.i.c—平均单项污染指数;p.i.max —最大单项污染指数。

尼梅罗土壤污染综合指数法考虑了极值的影响,突出了环境要素中浓度最大的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其评价的分级标准见表2。

table 2 nemerow pollution index of soil evaluation criteria

本次评价共涉及到河南省的10个地级城市,分别为郑州市、开封市、洛阳市、登封市、平顶山市、焦作市、安阳市、新乡市、三门峡市和济源市。根据土壤污染的分析数据,统计出评价结果。

2.4.1 污染成分及原因

河南省的10个地级城市中,从污染成分上看,超标元素多数为重金属元素,其中pb污染较为突出。污染原因主要是人为因素,污染源主要是生活污染源(废弃物)、工业污染源(矿厂、冶炼厂、电厂、药厂等)和农业污染源(主要是饲料、农药等)。各城市土壤污染具体情况见表3。

table 3 statistic table of composition and causes of soil pollution城市主要污染成分污染原因

郑州市cr、pb、cd 、hg、as工业污染,生活垃圾

开封市cd、pb污染面积较大,污染程度较重,hg、cu、zn、cr、ni污染面积相对较小工业(电厂)污染

洛阳市hg、cd、pb、as农业使用农药化肥

登封市cd、as、hg、zn、cr、ni,cu 、pb和hg在局部已达到警戒值工矿企业(洗矿厂、电镀厂、化工厂等)废水、粉尘,农业使用农药化肥等

平顶山市hg、cd、pb农业使用农药化肥

安阳市cd、pb农业使用农药化肥

新乡市cd 、pb、zn工矿企业及农药化肥使用

三门峡市ni、pb 工矿企业及生活垃圾

济源市cd、pb污染程度较重,其次为as、hg、cu、zn、cr、ni 工矿企业及生活垃圾

焦作市pb、zn污染较严重,cu、cd较轻煤矿开采及热电厂,农业使用农药化肥

2.4.2 污染程度及分布特征各城市的土壤污染程度及分布特征如下:

郑州市的清洁-尚清洁区占调查面积的97%,轻度污染区占调查面积的0.4%,分布在郑州西部,其中cr污染在局部已达到重度污染,该城市总体评定为轻度污染。

开封市的清洁-尚清洁区分布在城市建成区周围和城市外围,轻度污染区分布在建成区及其东部,中度污染区分布在开封电厂及其东南区域,该城市总体评定为尚清洁。

洛阳市的尚清洁区分布在市区北部和伊河的东南部,轻度污染区分布在洛河间地块和城区的大部分地区,占研究区总面积的47.1%,中度污染区分布在城区和白马寺等地区,占研究区总面积2.8%,重度污染区分布在茹凹一带,占研究区面积的0.7%,该城市总体污染程度定级轻度污染。

登封市镉污染分布在岳庙附近和市东北部的北里沟-寺沟-南窑一带,占全区6.90%;锌污染区分布在西北角,占全区面积的2.88%,该城市总体评定为轻度污染。

平顶山市的十一矿、六矿到二矿、东高皇到大营、荆山及曹镇一带是重度污染区,面积较小,该城市总体评定为轻度污染。

安阳市的冲洪积平原区(北起市区北界,南止南流寺—魏家营—汪流寺一线;西起市区西界,东止市区东界)及漳武水库西侧的张家庄周围属轻度污染区,该城市总体评定为轻度污染。

新乡市铜污染属于中度铜污染分布在冶炼厂附近区域,镉、锌污染较为严重,分布在城市工业区属重度污染区,该城市总体评定为中度污染。

三门峡市的规划区西部为清洁-尚清洁区,市区及其周边地区为ni、pb轻微污染区,该城市总体评定为轻度污染。

济源市大部分地区属轻度污染区,仅克井镇及周边地区属中度污染区,该城市总体评定为轻度污染。

焦作市解放区、山阳区的pb含量较高,中站区、马村区的cd含量较高,该城市总体评定为中度污染。

2.5 结论

通过对土壤污染进行评价,可以看出10个城市的土壤质量参差不齐, 总体清洁—尚清洁的城市有1个,占调查城市的10% ,轻度污染的城市共7个,占调查总城市的70%,中度污染的城市共2个,占调查总城市的20%,无重度污染城市。

从污染因子和污染原因来看,主要污染因子为重金属,污染原因主要是工农业生产活动。

从分布上来看,轻度—重度污染城市集中于人口密集和工农业活动频繁地带,空间位置上为人口密集的老城区、工业加工区、农田保护区、养殖场等。

总体来看,虽然河南省主要城市的土壤污染程度不大,但是达到中重度污染的区域应引起重视并进行治理,未污染及轻度污染的地区也应采取措施控制污染范围扩大,保证农业生产及居民生命安全。

3 防护措施

①控制工业及城市“三废”,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污水排放标准排放污水,要科学、合理、积极慎重地推广利用污水灌溉农田,并进行灌溉后的跟踪研究。合理使用化肥及农用肥,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提倡生物防治作物病虫草害。充分利用污染土壤的植物修复技术[14],加大开发重金属超富集植物力度,引进国外耐重金属的草本植物,加大力度研究微生物对降低重金属毒性的重要性。

②加强宣传、提高认识。目前很多群众和企业对土壤污染的现状以及土壤污染严重性、危害程度缺乏深刻认识,甚至有些企业只考虑自身利益,肆意污染土壤。因此要加强长期宣传,从思想上提高公众的环保和健康意识,以此来促进土壤环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15]。

③土壤污染具有累积性、滞后性、不可逆性等特点,治理难度大,成本高。因此要建立专项资金用以扶持企业上马治污设备,补贴鼓励群众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农药[12],从源头上减少土壤污染。

④增加对土壤科学研究的资金投入,进行实用技术的开发,并将研究成果合理推广。

⑤出台相关法规,目前防治土壤污染的法律还是空白,应率先出台防治土壤污染的地方性法规,做到有法可依,严格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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