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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经济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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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经济中的作用范文第1篇

关键词:保险消费;经济增长;行为;金融机理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1-000-01

我国正处于市场经济转型阶段,经济增长方式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消费在经济活动中占据的重要位置日渐提升。其中保U业发展速度飞快,并成为居民家庭资产配置中的一部分,保险消费能够缓解人们对于未来预防性心理制约,增强消费信心,鼓励居民将手中的剩余资金进行合理的消费,以此来推动经济快速增长。了解保险消费对经济增长的金融机理,能够透过现象掌握该经济现象的本质,从而更好地利用保险消费,优化和重组保险资源,从而带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

一、保险消费对经济增长行为金融机理分析

1.静态模型分析

保险作为一种安全,应纳入到人们消费范围当中,将保险消费划分为生产与生活两类,前者多以生产要素进入生产领域后的产出为保险对象,促进经济增长。而后者多是围绕着养老、医疗等风险为主,与人们生存存在密切联系。无论哪种保险类型,都具有保障作用,能够满足人安全心理需求,提升人们的幸福指数,且能够弥补社会保障方面的缺陷[1]。从某种意义上来看,保险消费具有稳定作用。在研究中,我们假设生产要素是必要条件,保险赔偿将成为一种事前准备。因此物质资本与保险消费具有较强的替代性。具体函数如下:

其中K为物质资本。资本与0越接近,资本的边际产品趋向无穷大。

2.协状态相位关系

一般来说,当财富资本存量递增,则财富资本的边际生产力递减,边际生产力较小,生产消费中的保险处于递增趋势。生产与生活消费保险存在密切联系,二者呈反比关系,前者越多,后者越少,反之,后者越多,前者越少[2]。消费品价格对应的影子价格积累的资本量,会对人们消费结构产生一定影响。

3.敏感性分析

针对保险消费对于经济增长稳态方面来看,非货币性固定资产折旧率,对于资本存量的影响判断难度较大,而针对消费品价格的影响更为直观。同时,贴现率与时间偏好率等也会对产生相应的影响,如贴现率具有负向影响。

4.动态机理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口数量随之增加,在一定时间范围内,有效劳动力难以确定。在稳定状态下,人均生产消费保险与普通消费增长额既定增长率并不会保持在稳定水平,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会发生巨大的变化[3]。保险总消费弹性增加,会影响消费增长,使得经济发展缓慢。

二、研究结论

人口规模保持稳定时,经济系统中存在保险消费最优点,且最佳配置条件是生产保险消费与边际成本保持一致。如果贴现率提高,将会造成物质资本边际成本下降,进而使得保险产品在市场的投入减少,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保险业持续性发展。另外,嵌入保险消费中,促进经济增长效果更佳明显,但是持久性不长。而调节嵌入保险消费缓慢,但是作用效果更为明显。究其根本是,人们生活水平提升,对于保险消费支出更大,积极购买保险产品,为保险市场注入了更多活力,且能够带动经济增长。人口变动时,人均总消费递增推动经济发展目标能够实现。通常来说,贴现率越低,保险费用需求会上升,导致保险商品价格增加,能够实现对保险资源的重新优化和配置,以最少资源投入,创造更多的产出。随着国民综合素质的提升,人们风险意识愈发增强,将保险消费纳入到家庭开支当中,对于保险消费的贡献率有所提升,拉动经济增长[4]。嵌入生产和生活性保险对于经济增长的积极作用较为明显,且能够产生较高的人力资本增加效应。

可见,保险作为金融服务产品,具有较强的特殊性,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其存在于企业、家庭等方面,前者能够促进投资、保障生产,为企业持续性发展解决后顾之忧。而后者能够减少不良预期,改善消费意愿,增强人们消费信心,激活原有储蓄资金,为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5]。二者共同构成了嵌入性投入,虽然数量不大,但作用机制具有特殊性、复杂性,与化学催化剂具有相似之处。虽然保险消费作为一种全新的消费增长点,并没有实体对经济促进效果明显,但是其间接推动作用巨大,不容忽视。因此,我们要充分认识保险消费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保险消费,促进社会公共服务管理创新,适当放宽保险资金运用限制,促进保险资金流通,能够创造更高的经济效益,且能够为企业和居民提供更多实质上的保障。

三、结语

根据上文所述,金融业在高速发展经济中占据关键角色,金融服务是后起之秀,也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发展趋势。本文从不同角度对保险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行为进行了分析,最后总结出保险消费的积极促进作用。未来,我国还应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促进保险资金能够积极参与到经济建设中,同时,加强的地域性保险业务的协调,使得保险消费能够在广度和深度进一步深化,从而充分发挥自身对经济产生的正向影响。

参考文献:

[1]蒲成毅,潘小军.保险消费促进经济增长的行为金融机理研究[J].经济研究,2012,(S1):139-147.

[2]曾智,姚鹏,杨光.我国保险市场非线性经济增长效应分析――基于ACE算法的实证研究[J].保险研究,2014(12):14-23.

[3]肖攀,李连友,苏静.保险业发展水平门槛与中国经济增长的动态均衡[J].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10):33-43.

[4]张静,李星敏,解鹏.保险发展促进我国经济增长的路径探讨――基于VAR模型和岭回归的实证分析[J].商业时代,2014(21):84-85.

保险在经济中的作用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府扶持;经济学分析

从经济学上看,农业保险既带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又带有私人产品的性质,若交易双方成本利益出现失衡就有可能导致交易效率的损失,因而为了促进农业保险在经济市场中的稳定发展,政府应该从经济、行政和法律等方面对其进行扶持,以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一、农业保险发展现状分析

(一)农业保险市场失灵

农业保险发展出现市场失灵的原因在于农业保险发展的供需双方出现矛盾,导致农业保险在农业生产中的保护作用削弱。供需矛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农业保险的价格高。保险价格主要由纯费率与附加费率构成,其中纯费率是保险人能够支付的索赔成本,是保险价格的主要部分。首先,由于农业保险是为农业生产提供损失赔偿,而农业生产损失往往来自于不可抗力造成的大规模破坏,如旱灾、洪灾、地震等,这些灾害对农业生产的破坏较大,所造成的损失规模较大,因而使得农业保险损失率较高,保险公司需要向投保人支付的索赔金额数目较大,使得保险商和投保人双方出现成本利益失衡。其次,农村地区由于其环境较差、设备落后,对保险的管理难度较大,使得保险商在农村开展保险业务的经营成本大大提高,加上投保人在地域上较为分散而业务量又大,保险公司需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来维持业务。这些因素迫使保险商提高保险价格,以维持保险公司的经营。但是,高价格的保险也使得农民对投保的需求降低,从而造成农业保险的供需矛盾。二是农民收入低,对保险需求不高。虽然目前我国农业生产取得了巨大发展,但在农村,农业经济发展还很落后,与城市居民相比,农民平均收入水平还很低,尤其在较为落后的中西部地区,农民根本没有购买农业保险的能力,而东部发达地区从事农业生产的规模相对较小,这就使得市场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不足,造成农业保险在市场中出现失灵现象。三是道德风险影响。保险中的道德风险具体表现在有的投保人缴纳低保险费后从事高风险农业生产,又或是故意制造损失事故来骗取保费,导致保险公司的经济效益降低,经营成本升高,甚至出现保险公司赔付不起的情况,使得保险公司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下降,使市场中农业保险的有效供给下降。基于以上三点,保险双方无法形成一个稳定的农业保险市场,导致农业保险在市场中发展不顺,需要政府给予扶持。

(二)农业保险市场失灵的原因

造成农业保险无法形成稳定市场的根本原因在于农业保险本身的正外部性。外部性是指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对社会和他人产生的非市场化影响,而正外部性则是指经济主体的经济活动使他人或社会在不投入代价的情况下受益。从农业保险的经济学角度分析,当农民购买保险后,由于保险所具有的保障作用,使得农产品的供给增多,价格下降。而消费品价格下降,在市场需求不变的情况下,消费者剩余就会增多,而生产者剩余可能增多,也可能减小,即消费者剩余总是正的,而生产者剩余则有可能是正可能是负。但是,从整个社会来看,社会剩余增量总是正的,这就使得农产品消费者受益增多,而作为生产者的农民则没有受益或受益减小。由此可以看出,农民在购买农业保险后,不仅作为保险消费者的农民受益,而且其他社会成员也会受益,且从长远来看,农民从农业保险的经济受益要小于其他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这就使得农民对农业保险的需求严重下降,在没有政府扶持补贴的情况下,农业保险无法产生有效的市场需求。因此,农业保险产品既有私人物品的属性,又具有其给社会带来福利的公共物品属性,而作为农业保险中公共的部分则应由政府来负担相应的代价,对农民在保险中损失的经济利益进行补偿,使农民在保险中的受益与社会利益相等,这样才能产生有效的市场需求,推动农业保险市场的形成。

二、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

由于农业保险自身带有的正外部性,其所给社会带来的经济效益不论是投保方还是保险商都无法对其进行收费,因而必须有政府提供第三方的支持,以弥补在农业保险投入过程中出现的经济效益外溢。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经济扶持

经济扶持是政府扶持农业保险发展的最直接手段,政府可以采取的经济扶持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1.经济补贴。经济补贴的对象不仅包括保险商,而且还包括农民投保方。政府在给予农民适当的经济补贴后,农民支付的保险费用会降低,投保需求会增加,从而增加农业保险有效的市场需求。各地政府要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情况和本地的农业风险情况为农民提供保费补贴,以刺激农民的投保热情,增加投保需求。且政府对农民的保费补贴能够填补农民在投保过程中经济利益外溢的部分,增加农民经济受益,使农民受益与社会受益相等,从而削弱了农业保险消费方面的正外部性。再者,政府在给予保险商适当的经营补贴并给予管理费用等经济支持后,保险商自身的经营成本降低,农业保险供给增多,从而增加农业保险有效的市场供给。我国政府一般是以管理费用的形式对保险商进行补贴,刺激保险商增加农业保险业务,增加保险供给。政府对保险商的经济补贴也能够弥补在保险过程中成本费用外溢的部分,降低保险商的成本投入,从而为健康稳定的农业保险市场的形成做准备。

经济补贴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政府根据农业保险的不同险种来为农民提供相应比例的保费补贴,刺激农民对农业保险的投保需求。二是给予经营农业保险的保险商适当的费用补贴,降低其农业保险经营成本,增加保险商对农业保险的供给。三是对农业保险发展提供再保险,保障农业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为农业保险发展保驾护航。具体的经济补贴政策则要根据各地发展情况来确定,其经济补贴的费用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农业保护政策进行调整,减少对农产品的出口和价格补贴,增加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二是将政府财政用于农业灾害救济和补偿的节省部分投入到可积累的保险金中,既保障了农业保险的发展,又实现了救灾资金的滚动利用。三是对政府财政支出结构进行调整,控制行政经费的支出,将多余的支出部分用于农业保险发展支持。

2.经济扶持的另一种方式是税收优待。税收优待是通过给予农业保险经营方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刺激保险商对农业保险的供给。给予保险经营方的税收优惠,一方面可以通过免征其营业税,减少保险商的税收成本来实现,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在特殊时段内适当减免经营方的所得税或其他税种来实现。另外,税收优待不仅仅是给予保险经营方,而且还可以给予投保方。对投保方投入保险部分的个人收入可以给予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以激发农民投保的热情。

(二)法律法规扶持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是保证农业保险稳定发展的前提,只有让农业保险做到有法可依,农业保险才能实现依法经营。用法律的形式对农业保险的性质、农业保险组织体系、基金管理、经营范围及费率、赔付标准等方面进行界定,能够实现农业保险市场的规范化,避免农业保险市场交易过程中因缺少法律法规限制而出现的盲目性和随意性。在法律扶持方面,2013年3月我国开始施行最新的《农业保险条例》。《农业保险条例》的实施对于发展农业保险、发挥农业保险机制、分散转移农业风险具有重要作用,对于提高农业生产抗风险能力、促进农业生产、增加农民收益具有重要意义。而且,条例的颁布施行对于规范国家扶持农业保险措施具有重要作用,能够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发展的扶持措施发挥更大的作用,真正促进农业保险的发展。《条例》共分为总则和五章内容,分别对农业保险经营规则、合同签订、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条例的颁布施行使我国农业保险发展又上了一个新台阶,使农业保险发展做到了有法可依。

(三)行政扶持

政府给予农业保险发展的行政扶持措施主要有以下两点:一是成立专门的保险管理机构,对农业保险发展进行管理并附有理论研究、组织实施、政策制定等职能,不断提高农业保险管理水平;二是各级政府机构应高度重视各地农业保险发展,针对各地农业发展的具体情况,对农业保险实施相应领导并负有对农业保险机构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促进的责任,促进本地农业保险的健康发展。

三、结语

针对农业保险的正外部性及在经济市场中出现的供需失衡问题,政府应该采取相应措施对其进行扶持,从经济、行政、法规等多个方面进行。同时,又要注意实施保险补贴的效率,从各地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的具体状况入手,制定适合本地区农业发展的保险补贴政策,使农业保险能够真正为农业发展贡献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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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香玉,张帆.我国贫困地区农业保险现状、需求及发展对策——以甘肃省岷县为例[J].江西农业学报,2013(03).

[3]郑可青,罗亭林.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财政政策研究——基于浙江省的情况[J].中国财经信息资料,2013(06).

[4]王步武,高云玲.对江苏省农业保险实践与发展的若干思考[J].淮海工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2).

[5]张丽,吴应珍.天祝县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内蒙古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6).

[6]谭璟,汤娌娜,童晓琼.论“两型社会”建设中的现代农业发展与农业保险——以郴州市苏仙区为例[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12(06).

[7]张倩倩,陈盛伟.政策支持下的农业保险参与主体行为特征分析[J].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04).

保险在经济中的作用范文第3篇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体制改革方面的不断深化,我国国内商业保险的相关发展规模以及发展速度方面取得了较为良好好的成绩,但如果结合当前保险业在市场上面临的前所未有的优秀发展机遇进行分析,那么我国现有保险市场的具体开发力度还非常低下。汽车消费、住房消费、医疗、养老、旅游等消费将越来越成为我国居民的基本主要消费方式,而这些消费无一不与保险密切相关,故居民消费方式的改变从客观上必然应推动商业保险的更大发展。我国国内丰富的人力资源情况为我国国内的相关商业保险市场拓展以及快速发展,提供了极其良好的先天条件。

二、保险发展对经济增长作用的分析

保险主要是投保人根据相关市场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进行支付保费,而承保的相关保险公司根据合同具体约定的大概风险情况,在风险真正发生时进行一些相关补偿或者给付保险情况。保险服务在经济中的相关作用主要有如下一些方面。

1.保险保障功能能够有效保障社会稳定发展

社会稳定问题是我国的国民经济实现稳定增长的社会基础问题。保障的功能是保险业的最重要的基本职能之一,保险可以通过转移相关市场风险及提供给予保险人经济方面的补偿,在保障我国社会发展以及实现稳定方面,正不断发挥着极其积极的推动作用,从而实现我国间接的进行保障社会相关经济方面的稳定快速增长。社会公民及其个人家庭的生活安定问题是我国整个社会稳定的最基本因素。我国需要大力发展相关保险行业,因为这可以满足我国国内公民及其家庭能够在社会日常生活及工作中发生的的一些风险进行保障需要,可以保证人们在人生中遭遇风险时能够及时的获得相关保险赔偿金额或者给付经济收入,这对于维护我国的公民个人及其家庭的安定以及和谐稳定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除了社会个人和家庭方面外,我国的相关企业也是社会的最基本单位之一,保险业也充分对企业发挥着作用。

2.保险有利于提高储蓄向投资的相关转化水平

险诸多功能中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功能。保险公司能够通过收取保费的办法把某些集中在某一企业或个人身上的比较大的灾难事故以及人身事件的发生而可能导致巨额的损失进行平均社会分摊;当被保险人如果因为种种原因发生风险时可以通过给予被保险人一些适当的经济补偿活动从而达到有效分散个人风险的最终目的。保险行业这种有效地进行分散风险、补偿相关经济损失的投资功能尽可能设法减轻我国社会生产中的个人或者企业某些经济损失,从而最大限度上保障了我国国民经济的持久健康和谐稳定增长。

3.保险通过进行资本积累从而影响经济增长

一方面保险机构可以通过收取保费的业务,有效转移企业以及居民遇到的某些部分风险,另一方面我国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进行收取保费聚集大量的闲散资金,进行投资活动。保险公司的社会投资渠道正在日益多样化,具体投资的权限以及范围也在不断地扩大,这为我国保险公司的长期发展以及大量投资创造了客观条件。保险机构能够通过集中社会大量资金实现对经济效益比较高的市场项目进行优先投资,从而解决社会上这部分项目面临的资金短缺不足等相关问题,为促进我国社会经济增长做出积极贡献。保险业还可以通过银行个人存款,进行参与一些国家的股票市场、债券市场等相关金融市场来不断满足企业对于社会融资的需求,这有利于社会上企业进行资本的合理优化配置,有效提高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经营绩效,从而促进我国的经济增长。总而言之,我国保险作为三大金融中介之一,在社会资本积累中有明显优势。

三、结论

保险在经济中的作用范文第4篇

摘要:本文通过对四川省保险业的数据搜集,采取了ADF检验、协整分析和格兰杰因果检验法分析了四川省经济增长与保险业发展的关系,并进行脉冲响应分析和方差分解。相关实证分析显示:四川省的经济增长能够促进保险业的发展,但是保险业的发展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基于分析的结果,本文对四川省的经济发展和保险业的发展做出了相关的政策建议。

关键词:保险业、经济增长、实证分析

在国家西部大开发的背景下,近几年来四川省的经济取得了显著的效果,对于建设全面小康社会迈开了重要的一步。但是在金融危机的冲击下,四川省的经济情况也面临着严重的挑战,尤其是地震,泥石流等一些自然灾害的威胁,如果能够充分利用保险的保障作用,保险则能在很大程度上面保障四川省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有很多无法预料的风险,再加上四川省独特的地理位置和气候环境,这就决定了保险业在经济增长中必须要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强有力的保障四川省经济的稳健增长,但是四川省的保险业发展还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

一、文献综述

在国外研究方向中,早在1965年的时候,Arrow就对转移风险的机制进行了研究,他认为,如果转移风险机制存在的时候,投资者通过转移分散风险,就可以确保投资者在不确定性的条件下仍然可以获得一定的正收益,在这种情况下,投资者会增加产量,然后提高了整个社会的福利。通过引入风险分担机制,风险规避者就可以制定出最优的生产决策,因此可以提高市场效率。Harold(1998)详细的阐述了保险业对于经济发展的意义,他认为保险业的发展能够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更有效的管理风险,提高储蓄的流动性,促进贸易和商业的发展,如果发生风险,也可以减少损失,提高资本的配置效率。

Soo(1996)通过模型的运用,把个人借贷来最大化声明其效用,得出的结果表明寿险业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Aiyagari(1994)在不确定性的最优增长框架下面研究表明了保险会对经济增长产生实质性的影响。Pearson(1997)通过对英国1700-1914年保险业发展历史的研究得出了保险创新是英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的结论。他构建了历史阶段的模型解释了保险的创新如何促进英国的经济增长。Ward和Zurbrueg(2000)采用面板数据,对OECD九个成员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之间的格兰杰因果关系进行了检验,检验的结果表明保险的发展是否是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因国家的异质性而不同。Haiss和Sumegi(2006)采集了欧洲29个国家的数据,他们通过对数据的分析,发现寿险的增加能促进经济的增长,但是证据并不太确凿。

在国内的研究当中,曹乾(2006)对GDP和保费收入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两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协整关系,但Granger原因是单向的关系,经济增长是保费收入增长的Granger原因,保费收入的增长不是经济增长的Granger原因。刘晴辉(2008)认为保险业的发展能够形成储蓄结构效应,在此基础上促进经济的增长。赵尚梅、李勇、庞玉峰(2009)在借鉴Odedokun(1996)和Wang(1999,2000)利用两部门模型研究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基本方法的基础上,发展了一个包括保险业与非保险部门的两部门模型,以研究中国保险业发展对经济增长的贡献。通过理论模型和实证结果,表明保险业的发展可以促进经济的增长,而且保险业对非保险部门存在溢出效应。保险部门的这种溢出效应比保险业增加值对经济增长的直接贡献各有意义,体现了保险业的本质特征。张帅,朱浩然(2011)通过建立VAR模型对我国保费收入和消费、投资、净出口之间的相互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我国宏观经济运行对保险业的发展没有显著的影响,保险业的发展对投资、消费和净出口的影响作用在短息、中期和长期是不一致的,保费收入的方差贡献率始终大于投资、消费和净出口的方差贡献率。

二、实证分析

本文用四川省的GDP增长率(SCGZ)作为衡量经济增长的指标,用保费收入的增长率(SCIZ)作为保险业发展的指标,用保险深度(SCBS)衡量保险业的地位。保险深度是指某地保费收入占该地国内生产总值(GDP)之比,反映了该地保险业在该地区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保险深度取决于一国经济总体发展水平和保险业的发展速度。我国的保险业在八十年展的并不太好,没有太大的发挥它应该有的作用,所以我们采用1990-2010年的数据进行分析,这样能更好的反应两者之间的关系。为了消除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通过GDP平减指数对GDP数据进行了处理,这样能更好的反应经济增长的实际程度。由于数据的自然对数变换不改变原来的协整关系,并能使其趋势线性化,消除时间序列中存在的异方差现象,因此本文对上述两个变量取对数。

本文数据来源于成都市历年统计年鉴(1999—2010年),《成都五十年》,《中国统计年鉴》(1978—2010),中国统计年鉴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经过整理和计算。本文所有的实证分析均借助于Eviews6.0软件完成。

1、单位根检验

结果显示在5%和10%的显著性水平上,各变量序列没拒绝有单位根的假设,因此可以认为这些变量都是非平稳的,具有时间趋势。而各变量的一阶差分序列在5%和10%的显著性水平上都拒绝有单位根假设,表明差分变量都是平稳的。我们对非平稳的经济变量采用协整方法进行分析。

2、协整检验

通过一阶差分变量成为了平稳的数列,但是这样我们会失去总量的长期信息,而这些信息对于分析问题来说又是必要的,所以通过协整分析,我们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从实证分析结果可以看出SCIZ不是SCGZ的格兰杰原因的概率是06634,说明四川省保险业对四川省经济的保障作用不是那么强劲。SCGZ不是SCIZ的格兰杰原因的概率是08664,说明四川省经济的发展并没有完全带动四川省保险业的发展。SCIZ不是SCBS的格兰杰原因的概率是01884,说明四川省保险业的发展是四川省保险深度的主要推动力。

4、脉冲响应分析

三、 结论

通过实证分析可以得知,四川省保险业的发展与经济增长之间并不存在着显著的长期均衡关系。四川省经济的发展对四川省保险业的发展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保险业的发展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并不明显。

保险业具有风险转移和经济补偿的功能,对于经济增长有明显的外部经济性。而且保险业作为金融业的三大支柱之一,能够融通资金,促进金融市场功能的完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提出了现代保险功能的理论, 认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四川省由于其特殊的地理位置,自然灾害很多,在生态环境方面面临的压力很大,保险业的全面发展能够对四川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发挥保障作用。保险作为社会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在重大灾难面前发挥的作用不断增强,但是四川省的保险业并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

近年来四川省的保险市场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局面,保险机构的数量迅速增加,保费收入的增长也很迅速,行业规模不断扩大。这些成绩的取得并不是因为四川省经济的发展所带动起来的。更深层次的原因我们应该看到国际金融危机和汶川地震的影响。特别是经历了汶川特大地震灾害之后,人民群众参与保险的热情和意愿空前高涨,从过去不懂保险,不在乎保险逐步转变到现在主动去了解并且购买保险来安排生产生活。而且地方政府对保险业的重视程度也高度增加,充分认识到了保险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通过保险的保障功能,能够在面对一些突发事件的时候发挥重大的作用。四川省的经济结构以及全省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平衡限制了保险业的发展,再加上人们的保险意识普遍比较薄弱,尤其是二三线城市的人们。总的来说,四川省保险业的发展还不成熟,保险的经营和监管还不太健全。

因此,在经济发展的同时,政府和保险机构都应该加大保险功能的宣传,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让保险的概念深入人心。并且针对四川省的特点,保险机构应该不断开发新的产品,促进保险覆盖面的扩大,比如自然灾害方面的保险产品,来满足二三线城市的居民的需求。不断完善保险市场的产品,提高保险的服务质量,提升保险业的形象。(作者单位: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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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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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在经济中的作用范文第5篇

第一,要科学判断我国保险业所处的阶段。我国保险业发展从总体上看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主要表现在6个方面:一是规模小,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低。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总资产仅相当于发达国家一家较大保险公司的规模。2002年我国保险深度3%,保险密度29美元,远低于7.8%和393美元的世界平均水平。在我国金融总资产中,保险业总资产仅占3%,远远落后于银行业和证券业。尽管近年来我国保险业保持了较快的增长速度,但这是在低水平上的高速度。二是粗放经营。展业主要凭关系,竞争主要靠价格,经营成本居高不下。三是服务质量不高。保险公司理赔服务意识不强、重业务拓展、轻售后服务。诚信经营、依法经营、规范经营不够。四是保险作用发挥不充分。在发达国家一旦发生重大灾害事故,保险业在防灾减损、保障人民安全和维护国家稳定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在我国则主要依靠财政支持、优惠政策和社会救助,保险只起到补充作用。同时,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畅,也制约了保险作用的充分发挥。五是竞争力不强。中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相比,管理体制僵化、经营机制不活、产品科技含量低、服务创新水平不高。六是对外开放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我国保险业在利用国际保险资源、开拓国际保险市场、开展国际化经营方面与我国对外开放的整体水平相比还不适应。

第二,要深刻认识我国保险业面临的突出矛盾。我国保险业在初级阶段所面临的突出矛盾是保险业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不相适应,人们需要的许多保险产品保险公司还不能提供,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养老、医疗、教育、住房、责任等保险产品还不能满足广泛的社会需求,保险还没有渗透到经济各行各业、社会各个领域、生活各个方面,保险的功能还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第三,要明确我国保险业当前的主要任务。发展是我们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坚持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是保险业恢复发展二十多年来得出的一个基本经验。目前,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很不相称,还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保险业规模太小。因此,加快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把保险业做大做强是所有保险人的共同使命。做大,就是不断加快保险业的发展,扩大保险市场的规模。做强,就是提高保险发展的质量和效益。做大和做强是辩证的统一。没有大,谈不上强;不能做强,大也没有什么意义。因此,在做大的同时必须做强。既要保持较快的速度,又要有较好的效益;既要不断扩大规模,又要有合理的结构和较高的质量。

第四,要正确处理我国保险发展的若干重大关系。一是保险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经济和社会是保险业赖以生存的基础,只有经济和社会的全面发展,才能为保险业的生存和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因此,保险业必须置身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紧紧围绕国家的中心任务开展工作,切实肩负起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的社会责任。二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保险业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等基本职能,本身就是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因此,衡量一个保险公司经营的好坏,不仅要看利润指标,也要看为国家和人民做出的贡献。不能就保险论保险,如果只狭隘地考虑公司的商业利益,路只会越走越窄,既不可能有好的社会效益,也不可能实现本身的经济效益。三是加快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关系。要坚持在发展中防范风险的思路,把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统一起来。只有保险业发展起来了,防范风险才有坚实的基础。没有发展,防范风险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四是保险监管与保险企业内控机制的关系。国际保险监管实践表明:保险企业只有形成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保险监管才能取得好的成效,如果没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和良好的内控机制,保险监管就不可能取得好的成效。因此,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自我约束是防范风险的基础。必须通过加强和改善保险监管,促进保险公司增强自我约束意识,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及时发现和防范经营风险,保证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五是保险业对外开放与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的关系。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一体化的发展,在保险业对外开放的过程中,要始终注意正确处理好对外开放、发展国际合作与维护国家利益和安全的关系。

理论创新本身是一项艰苦而富有挑战性的工作,为了提高理论创新的效率,优化理论创新的成果,在理论创新的过程中,应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第一,坚持保险理论创新面向保险实践,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原则。保险理论是社会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脱离了保险实践,保险理论研究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与此同时,保险实践也是保险理论研究的落脚点,不以保险实践为最终目标,保险理论创新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因此,我们需要站在宏观、全局的高度研究保险理论,力争走在实践的前面,对保险实践起到战略性的指导作用。

第二,坚持保险理论与相关学科理论相结合的原则。理论的创新往往来自于不同学科之间各种思想观念的碰撞与融合,而金融自由化、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潮流也为保险理论的纵深扩展提供了时代背景。因此,保险理论需要在借鉴和吸收相关学科理论成果的过程中,不断丰富和发展自己、进行理论创新。

第三,坚持以中国国情为主,积极借鉴国际经验的原则。要积极吸取世界各国保险业发展的先进成果、先进经验,从我国实际出发,进行消化、吸收、提高、创新。中国的宏观环境、法律制度、资本市场、保险业的发展阶段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很多不同之处,因此,完全照搬发达国家的经验是不行的。这就要求我们一定要在借鉴国际经验的过程中,尊重我国国情的特点与现实要求。

当前,要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的指导思想,在遵循上述三项原则的基础上,集中研究以下三个重大理论课题。

第一,现代保险功能理论。要充分研究和挖掘现代保险的功能,以保险功能的理论创新带动保险制度创新、产品服务创新,使保险业在更深层次和更广领域上参与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全局工作中去。

第二,现代保险发展理论。从目前来看,我国保险业的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很不相称,还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因此,我们必须从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高度,深入研究如何扩大保险市场的规模,加快保险业的发展,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现代保险发展理论,推动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努力做到业务规模大发展、保险功能大增强、保险地位大提高,形成以经营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经营方式集约化、政府监管法制化、从业人员专业化、行业发展国际化为特征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模式。

第三,现代保险监管理论。当前,我国政府职能和行政体制正在由管制行政向服务行政转变。作为政府职能在保险领域的体现和延伸,保险监管如何适应我国政府职能和行政体制的转变,适应我国保险业发展的现状与趋势,如何建立现代保险监管体制,形成符合我国国情的保险监管理论,是当前一项迫切需要解决的重大课题。

在加强三个保险基本理论研究的同时,根据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近期还应在以下两个领域积极开展研究与探索,力求在理论上取得突破,带动实践发展。

第一,如何使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涉及到社会的每个家庭和个人,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福祉紧密相连,是关乎国运、泽及子孙的大事。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商业性养老、健康保险有利于减轻政府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负担,解除广大人民群众的后顾之忧,促进消费、拉动经济增长,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商业保险是我国多支柱社会保障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业由于自身所具有的产品开发、投资管理、客户服务以及精算、销售等方面的优势,有责任也有能力在社会保障体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如何发挥好保险业的优势,使保险业更加深入、广泛地参与到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之中,值得我们很好地研究与探索。

保险在经济中的作用范文第6篇

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是一个国际性难题,它并非单纯的保险业问题,而是涉及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农业政策、农业与其他部门或产业的关系甚至各级政府责任划分等,这些因素如果协调得好,就能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创造一个比较有利的环境和前提条件。因此,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实质上是一个通过立法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复杂利益关系进行综合协调的过程。我们必须进行多重因素的考量,形成不同的类型。任何一种或几种模式的选择都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发展中的所有问题,这需要立法的不断推进。

一、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考量因素

纵观中外农业保险法律制度变迁史,我们发现,农业保险法定模式选择的影响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农业保险自身特点

农业保险具有风险的可保性差、交易费用高、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等鲜明特点,这些特点对农业保险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农业风险的可保性差使保险组织与投保农户在农业保险市场上难以自发成交,从而决定了农业保险不能全盘照搬一般商业保险的模式。由经营技术难度高、逆选择与道德风险特别严重等多种因素引起的农业保险产品的交易费用过高,决定了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应以是否有利于成本控制为一项重要标准,并以组织制度和运行制度的创新为基本原则之一。此外,农业保险产品的准公共物品属性使政府对农业保险市场的干预成为必要,这决定了政府主导或支持下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应是各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想选择。

(二)宏观社会经济政策

一方面,宏观社会福利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会产生重要影响。发达国家将农业保险作为农村社会福利政策的一部分,因而农业保险的政策性很强;发展中国家视农业保险为农业自然灾害损失补偿政策的一部分,故农业保险的政策性显得相对较弱。另一方面,宏观经济政策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会产生重要影响。这主要表现为经济体制的影响、农业产业政策的影响和外贸政策的影响。如在外贸政策的影响方面,根据WTO规则,政府不可以依黄箱政策对农产品进行直接补贴,但可以依绿箱政策对农业保险实施补贴,并向农业生产者提供与产量无关的收入补贴以支持农业。现在,许多WTO成员国正在充分利用这一绿箱政策,在国内以立法形式建立或完善以财税扶持为核心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通过这些宏观经济政策的实施,农业保险中的政府扶持作用凸显。

(三)经济发展水平

经济发展水平的高低体现为该国或该地区政府财政收人和国民人均收人状况,经济发展水平越高,政府财政收人就越好,国民人均收入就越高,反之,则相反。由于农业保险具有准公共物品属性,其发展离不开政府的政策扶持,尤其是农业保险补贴支持,同时农户也须采取“选择性进人”的方式,即只有付费才能享受相应服务,而不同农业保险模式对政府支持能力和农户付费能力及保障程度的要求有别,因而经济发展水平特别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国际比较角度看,不同国家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特别是发达国家同发展中国家间经济实力差距大,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也就千差万别。而在一国内部,亦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同状况,选择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法定模式。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间经济发展水平极不均衡,是此类混合式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典型代表。

(四)实践经验和教训

在已制定实施农业保险法的国家和地区,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既可能深受该国或该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影响,也可能受他国或他地区相关实践经验和教训的一定影响。以加拿大为例,在1959年联邦政府通过《联邦农作物保险法》之前的20多年时间里,虽然该国没有开办农作物保险,但有一些与保险的功能相似的为因灾受损的农场提供经济补偿的政策项目,这些政策项目在实施中均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也有许多不足。这些源于国内的宝贵经验和教训,为<联邦农作物保险法》的制定与实施打下了一定的实践基础。此外,促使该国政府下决心举办农业保险,也与其邻国美国20多年试验农作物保险所提供的较丰富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有关。

(五)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理论在一定时期内对国家经济生活总是会表现出相应的杠杆指导作用,这点在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中也不例外。相关的经济学理论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起着直接或间接的指导作用。美国农业保险理论认为,要取得农作物保险的成功,此类保险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并掌握全面可靠的统计资料。受此观点影响,美国政府对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选择十分慎重,在1938年开办农作物保险之前已对1900年一1938年的灾害损失进行系统科学的分析,对拟采取的模式进行了可行性论证,1938年《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获得通过后,该国政府就设立了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负责设计、维持和完善农作物保险制度。德国及其他一些西欧国家农经学界,从19世纪以来就一直认为农作物一切险是不能成立的。受该理论影响,西欧除少数国家(如法国、瑞典)外,迄今一般都不发展一切险农作物保险。

二、外国农业保险法定模式的具体选择

受上述诸因素的影响,在世界范围内,在立法上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政策性模式、以市场为主导的商业性模式和合作性模式三大类。从保险体制和组织机构的角度来看,农业保险模式又大致可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保险在经济中的作用范文第7篇

【关键词】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必要性

一、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涵义

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含义和由来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由于约定的政治风险发生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在减少海外投资风险和有效保护资本输出国海外投资安全和利益方面具有特殊功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世界各资本输出国的通行制度。

发达国家在发展中国家的海外投资常常遭遇战争、内乱、征收、国有化、外汇禁兑及政府违约等政治风险。这使他们认识到对本国的海外投资还必须予以法律的保护,使本国的海外投资尽量避免政治风险带来的损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得以产生。

1948年4月,作为“马歇尔计划”的一部分,美国根据《对外援助法》制定了《经济合作法》,率先创立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此后又基于形势发展和海外投资者的需要多次修订法案,使这一专业保险体制不断改善。1969年,美国在修订《对外援助法》时,设立了海外私人投资公司,成为美国海外投资保险的专门机构。鉴于此制度的行之有效,其他发达国家纷纷效尤。随后,此制度传到了发展中国家,发展中国家与地区于七、八十年代开始为本国本地区的海外投资者提供政治保险。

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性质和特征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不是一种民间保险或私人保险,而是一种政府保证或国家保证,其保险人即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具有国家特设机构的性质,其保险也往往与政府间投资保险协议有密切联系。

海外投资保险具有以下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的国际性。调整海外投资保险活动的法律规范具有国际性,因为双边或多边投资保险制度都以政府间的协议为前提,因而都具有国际性。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下,由于保险标的位于国外,使得单边投资制度下的海外投资保险也具有了国际性。(2)承保风险的政治性。海外投资保险所承保的风险是政治风险。这是海外投资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重要特征。(3)海外投资保险的对等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海外投资者的“国家保证”。在处理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之一就是对等原则。(4)保险对象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对象仅限于私人直接投资,不包括在海外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股票或证券投资。(5)保险作用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作用不仅在于当投资者由于政治风险遭受财产损失时予以事后的经济补偿,更重要的是它借助于两国间的投资保险协定,在一定程度上防患于未然,尽可能地使风险事故不再发生。(6)保险目的的特殊性。海外投资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国家保险或政府保险,它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海外投资、促进本国经济发展为目的。

二、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

(1)经济原则。第一,各国对本国内部及涉外的一切经济事务,享有完全、充分的独立自利,不受任何外来因素干涉。第二,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第三,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第四,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征用或收归国有。第五,各国对世界性经贸大政享有平等的参与权和决策权。

(2)公平互利原则。《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明确地把公平互利原则作为国际经济关系的基本原则,“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做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这样的愿望和规定同所有国家的利益密切相关,构成了公平互利原则的丰富内涵。

(3)全球合作原则。全球合作强调全球各国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其基本目标在于: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属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为此,一切国家都有义务为实现世界经济平衡稳定地发展作出贡献。

2、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必要性

(1)从法理上来看,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运行具有重要作用。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不仅可以指引国际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如何正确地适用规则,而且在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则时,可以代替规则作为国际经济交往的准则,具有灵活性。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国际经济法部门法之一的国际投资法中的重要制度。在建立健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第一,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有着积极的作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保制度,包括承保机构、承保条件、承保的险别、保险额、保险期限、保险费、赔偿和救济等。它是一国政府贯彻该国国际政治原则的间接工具和实施对外经济政策的直接工具。由此不难得知,海外投资保险制度隐含着一国的国际经济利益和国际政治利益。坚持国际经济原则和全球合作原则,是实现其利益的手段;坚持公平互利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是维持其利益的保障。

相反,将本来仅适应国内的制度强加于国际社会,并冠冕堂皇地称之为“国际法”,如一直为美国等发达国家所津津乐道的有关征收和补偿的“赫尔原则”,显然在国际舞台上是站不住脚的。如资本输出国仅考虑自己一方的利益,而对资本输入国的利益熟视无睹,其承保机构仅对有利于自己的投资予以承保,而不顾对东道国经济的影响或不经东道国的允许,这显然会受到东道国经济原则的阻却,其代位求偿也将难以得到实现。这显然不利于国际经济交流,不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和国际社会的繁荣。

第二,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对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发挥着重要作用。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存在为前提,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以双边投资保证协定的谈判为起点。“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依据国际法所缔结的据以确定其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国际协议。”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指缔约国一方为保证其在缔约国对方的投资而与缔约国对方缔结的条约。只有投资者母国和东道国基于对本国经济利益的维护和对对方当事国应有的尊重,双方恪守经济原则,才有可能达成协议,海外投资才能得到鼓励和保护。当投保人所投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后,涉及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间的代位求偿权问题时,在这种纯粹的国际法主体——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必要的,也有利于争端的及时、有效解决。

在单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中,当保险人所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后,需依据国际法上关于外交保护的一般原则索赔,即用尽当地救济原则和国籍继续原则。用尽当地救济原则是对东道国(包括经济)的尊重。通过外交保护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间的争端往往耗时、耗力而且情态复杂。若双方能够秉持善意,既尊重对方经济又考虑到全球合作和公平互利,相信争端一定能够得到圆满解决。

(2)从当今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的现实看,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必要的。1974年12月12日,联合国大会第29届会议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了关于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各项基本要求。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为适应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要求而产生的。虽然人类社会已经进入21世纪,但国际经济旧秩序在许多方面仍影响巨大,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任重道远。而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这种不公平的国际经济旧秩序也有所体现。如在双边投资保证协定中,某些发达国家利用其经济优势常迫使弱小国家和地区接受不利条款。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改善不合理、不公平秩序的必然要求。

三、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必须坚持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

1、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坚守经济原则

经济原则应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且贯穿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和运行的整个动态过程。在制定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虽然要考虑国内、国外的情况,但应以自己的利益为重,坚持经济原则。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是承保制度。根据经济原则,出于对东道国经济(包括对外资入境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应有的尊重,各国应当明确地规定:凡是前来申请投保的海外投资,都必须以东道国已明确表示同意接纳作为承保的先决条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贯彻资本输出国涉外经济政策的工具,一方面要促进本国资本的输出并保证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何种投资能为资本输入国接受,以利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代位索赔。

基于资本输出国和资本输入国经济和利益平衡的考虑,并综合考虑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合格投资应符合以下三方面的要求:第一,从投资内容上看,申请保险的投资应具有经济上的合理性、法律上的合理性以及对东道国发展的贡献性。第二,从投资形式上看,在投资形式上的限制不宜太多。第三,从合格投资的时间看,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承保的投资应仅限于经保险机构批准后才开始执行的投资。

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双边投资协定结合起来,依据协定中规定的代位权条款,海外投资保险机构在理赔后便可依法向东道国索赔。这样就巧妙地将投资者与东道国的关系转化为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关系,并将其提升到国际法保护的高度,这也使代位权的行使有了国际法的依据,解决了保险机构作为企业法人追诉国家而存在的国际法主体资格问题。

缔结双边投资保证协定是资本输入国和资本输出国作为缔约当事国行使经济的体现。当然,国家在对外缔结国际经济条约之后,基于权利和义务同时并存的国际通行准则,其经济和有关的权利难免在一定范围和一定程度上受到某种影响,如中法协定和美式协定都规定了东道国对外资实行征收或国有化的前提条件。因此,在双边投资保险协定中,一国自愿接受对本国经济及其有关权利的某种合理限制,也是自觉行使其经济的一种表现形式,体现了原则坚定性与策略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2、在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过程中促进全球合作

全球合作原则应作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指导思想,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和运行要有利于促进全球合作。

(1)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构建中肯定全球合作。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基于全球合作的考虑,承保条件中的合格东道国不应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应一律予以承保。但在双边投资保险制度模式下,合格东道国应与投资者母国订有双边投资保证协定,这样才可以确保国内立法效力向域外有效延伸,并与国际立法相配合,共同对海外投资提供强有力的保护。资本输出国在构建本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应注意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加强国际交流,促进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之间以及各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与国际海外投资保险体制的融合,促进全球合作。

(2)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运行中促进全球合作。一般来讲,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和双边投资保护协定是投资保护措施的三大支柱。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用的发挥,应重视双边投资保护条约的作用,各国应当实行双边的海外投资保险体制。唯有如此,一旦发生保险事故,承保机构根据保险合同在对投资者理赔之后,才能根据双边投资条约中重要的条款——代位权条款,合法获得代位求偿权。承保机构根据代位权条款获得代位求偿权,承保机构才能够真正得以运作和发展。而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担保业务为国家海外投资保险制度起到一种“拾遗补缺”的作用。因此,各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应以多边投资担保机构作为补充,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和多边公约,促进全球合作。

3、在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中实现公平互利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作为贯彻资本输出国涉外经济政策的工具。在制度设计和具体实施中既要考虑自身利益,也要考虑对方利益,体现公平。一方面要促进本国资本的输出并保证其安全;另一方面也要考虑何种投资能为资本输入国所接受,以利于保险事故发生后的代位索赔。基于平衡资本输入国与资本输出国的利益,各国在构建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时,承保机构应当以投资经东道国的同意作为承保的前提和基础。

【参考文献】

[1]余劲松:国际投资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陈安:国际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保险在经济中的作用范文第8篇

主题词:保险中介;社会管理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01

当前,我国正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已经成为保险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作为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保险中介行业怎样参与、给力社会管理呢?本文结合工作实践就此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保险中介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

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中介是活动于保险经营机构之间,或保险经营机构与投保人之间,专门从事保险业务咨询与招揽、风险管理与安排、价值衡量与评估、损失鉴定与理算等中介服务活动,并从中收取佣金或手续费的机构或个人。一个完善的保险市场既要有保险公司的适度成长,还必须有保险中介组织的积极参与,保险中介已成为保险市场一支生力军和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中介市场主体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和保险公估公司)、保险兼业机构和保险营销员。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保险中介市场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6月,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520家。其中,全国性保险专业机构108家,区域性保险专业机构1652家,保险经纪机构433家,保险公估机构322家。全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169.38亿元。山东省现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27家。截至2010年底,山东保险市场通过中介渠道实现的保费收入达到717.95亿元,占总保费收入的87.64%!

我国保险业近年来的大项目、大活动,比如京沪高铁、抢险救灾、嫦娥奔月、北京奥运、上海世博、济南全运、广州亚运等,在这一系列大事的背后,几乎处处可见保险中介工作者的身影。保险中介是保险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达的中介市场是保险业走向成熟的标志。

二、保险中介参与社会管理的基本途径

保险中介是在保险业中担当、经纪、公估的角色。她在社会管理中的作用,主要通过诚信规范经营、大力发展各类责任保险、加强重点领域的保险创新和提升服务等方式来实现。具体有三个方面:

(一)科学预测、严格管理、周密防范、及时处置各种各样风险,是保险中介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作用的重要职责。

(二)在社会突发事件中的管理作用。社会突发事件,往往引起重大的社会动荡。管理好社会突发事件,是一个政党、一个政府社会管理成熟的标志。保险中介通过发挥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减震器"作用,可以稳定群众的生活预期,解除人们的后顾之忧,从根本上消除各种社会不安定因素。通过各类财产保险、责任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发展,可以为各类突发事件,特别是自然灾害事故的损失提供经济补偿,避免各种矛盾激化,化解各种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大局。

(三)利用保险机制参与社会风险管理,推进公共服务创新,维护社会稳定。保险中介行业要介入责任保险领域,在加强社会管理、维护公共安全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积极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医疗责任、产品责任、公众责任、环境污染责任、校园安全、执业责任等保险业务,建立健全社会化的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逐步扩大治安保险覆盖面,推动保险中介行业参与平安建设。

三、拓展保险中介参与创新社会管理的空间

当前,我国保险中介已成为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其发展前景会越来越广阔。

(一)充分发挥中介行业自身的特点

保险中介机构是联系保险公司与广大投保人的桥梁和纽带,在保险产品创新、保险销售渠道创新和保险服务方式创新等方面有自己的独特优势:一是保险中介机构市场化程度高,更加贴近市场、贴近投保人,更加了解社会千差万别的保险需求,创新的目标更加明确;二是保险中介体制机制灵活,创新意识强烈。保险中介机构是保险公司重要的信息渠道,可以提供更加专业和便捷的保险服务。笔者认为,提高综合服务水平是保险中介机构未来的发展方向,建立“需求导向”的服务体系是保险中介机构提高服务水平的主要途径。

(二)保险中介要走集团化、专业化的路子

一是鼓励兼并重组。保险中介要通过资本并购及重组形成规模,甚至组建中介集团,与保险行业发展规模相匹配。

经济社会发展为保险中介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保险业转型与结构调整为保险中介加快发展提供了较好条件。我们应鼓励和支持有发展空间和发展潜力的中介机构,进行机构间的兼并重组,鼓励建立全国性的销售和服务网络,逐步将现有保险中介机构培育成优势互补的大型保险中介公司。

二是推进专业化。在保险市场发达国家,保险业内部有明确的产业分工。核保核赔、资产负债管理、资金运用等核心业务环节由保险公司承担;产品销售、售后服务主要由保险经纪公司或保险公司完成;保险赔案中的查勘、估损及理算则由保险公估公司处理。

(三)鼓励保险中介机构上市融资,壮大资本实力

对那些业绩优秀、管理规范、经营战略明确的专业中介机构,在市场环境允许的前提下上市融资,突破资本“瓶颈”,加强公众监督,提高自身的综合竞争力。

(四)保险中介要关注经济社会发展

保险中介行业必须主动进入政府决策的视野,以创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来促进行业快速发展。要围绕国家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不断完善和丰富社会对保险服务的需求。加强对科技创新、生态环保、资源节约等领域的保险服务。目前山东省“蓝黄”两大国家战略规划建设已进入全面实施、加快推进的重要阶段。保险中介要抓住机遇,积极投入保险服务创新工作,做好产品创新开发的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