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八篇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 中药资源保护;野生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

野生中药资源是中药产业得以存在、发展的物质基础。我国拥有丰富的野生中药资源,随着人类“回归自然”呼声的日益高涨,社会对天然药物的需求与日俱增,野生中药资源面临巨大压力。一些中药材如甘草、麻黄、银柴胡、肉苁蓉、雪莲、红景天、冬虫夏草、川贝母等由于过度采挖或掠夺式开发,资源量逐年萎缩,已开始影响到中医临床用药及制药企业的生产。历史教训告诉我们:只有合理地保护、开发利用,才能保证中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

1 野生中药资源的开发现状

据统计,传统中医所用药材达13 000种之多,包括动物、植物和矿物三大类。其中植物药占绝大多数,约为11 146种,其中野生种类约占80%。随着对中药材需求的急剧增加,我国药材资源尤其是地道药材资源受到了严重破坏。在1992年公布的《中国植物红皮书——稀有濒危植物》(第一册)收载的398种濒危植物中,药用植物168种,占42%还多,其中稀有种38种,渐危种84种、濒危种46种。如何拯救濒危的药用植物,更有效地保护现有中药资源,成为我国面临的一个紧迫问题。

1.1 野生中药资源利用的历史和现状

随着对中药材需求的急剧增加,我国药材资源尤其是野生药材资源受到了严重破坏。近年来,由于人们对天然药物的需求量剧增,仅出口十年间就翻了三番,为我国带来了丰厚的经济利益。据统计,中草药的对外贸易已发展到120多个国家和地区,种类达400~500种,其中低加工、低附加值的原料药材出口占了很大的比例。

但这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的出口也为资源的枯竭埋下了隐患。长期以来,由于对合理开发利用野生中药资源认识不足和经济利益的趋使,一些地区不同程度上对资源进行了掠夺式的采收,加之违反自然规律的不适当垦殖和其他一些原因,使一些药用植物丧生了合适的生态环境,减弱了资源的再生能力,许多种类趋于衰退或濒临灭绝。据调查,药用植物资源中甘草、光果甘草、羌活、单叶蔓荆、黄皮树、肉苁蓉、银柴胡、紫草等100多种中药材的资源量普遍下降,影响到60多个药材品种的医疗用药。八角莲、杜仲、见血封喉、野山人参、黑节草、小勾儿茶、凹叶厚朴等30多种药材因野生资源量稀少,处于濒临灭绝的边缘,而无法提供商品或只能提供少量商品。以野生甘草为例,上世纪50年代我国的野生资源蕴藏量为200万t,而目前不到35万t;许多地方野生甘草的覆盖度从90%以上降到零星分布。对珍稀濒危药用资源的保护迫在眉睫。

许多中医药专家已经开始了对濒危药用植物的保护工作,并取得了一些成效。据初步统计,几十年来由野生转为家种的药用植物不下60种,引种国外药用植物约30种;在46种常用珍稀濒危药用植物中,有天麻、黄芪、明党参、北沙参等13种植物经过系统的研究,已具有了成熟的人工栽培技术。这些都一定程度地减轻了对野生资源的压力。

但即使有成熟的栽培技术,如果不对野生资源进行有效地保护,随着物种的分布区域和面积的继续缩小,种质资源的大量流失将是在所难免的,甚至有可能出现象当归等一些有长期栽培历史的药材一样,难以找到野生资源。近些年的研究表明,栽培植物遗传基础狭窄的问题日益突出,如果不保护好野生物种,则不能根本解决药用植物的濒危问题。

1.2 野生药材资源濒危的原因

造成野生药材资源减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少数物种本身的一些特殊原因之外,主要是人为因素。

一是人口增长过快,人们对资源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多。但是,自然资源的储量是有限的,过度的开发必然导致有经济价值的野生植物资源大量减少,甚至濒危灭绝。

二是在资源开发中,没有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野生中药材资源乱采滥猎状况严重,致使一些品种出现衰退甚至濒临灭绝。特别是90年代以来,国际市场比较热门的药用植物提取物的大量出口,造成了对野生中药材资源新的更大的破坏,如甘草、草麻黄、红豆杉、冬虫夏草、肉苁蓉等等。

三是毁林开荒、过度放牧,以及城市建设破坏了生态环境和资源分布。自然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随着工农业生产和城市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对土地、森林、草原的不合理利用,导致生态环境失衡,从而威胁到药用植物的生存和繁殖。

四是全民药用资源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薄弱。长期以来,由于人们意识不到保护资源的重要性,认为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往往是先破坏后保护,这也是致使有经济价值的药用资源短缺,甚至濒临灭绝的原因之一。

1.3 濒危等级划分的三大误区

保护等级是以物种受威胁的情况为基础,同时兼顾人类对其保护的目标。长期以来,药用植物一直没有特定的濒危和保护等级划分标准。《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和《中国植物红皮书》中均将收载的药用植物分为濒危种、渐危种和稀有种三类。在国务院颁布的《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中,将保护等级分为三级,一级:濒临绝灭状态的稀有珍贵野生药材物种;二级:分布区域缩小、资源处于衰竭状态的重要野生药材物种;三级:资源严重减少和主要常用野生药材物种。因而,药用动植物濒危及保护等级划分标准始终没有形成统一、独立的体系,在认识方面也存在亟待澄清的三大误区。

1.3.1 濒危等级不等于保护等级

濒危等级是对现有环境下一个物种绝灭的危险性评估,评估绝灭危险性的目的是对分类单元绝灭的可能性做出定量的估计。而保护等级划分是评估保护行动优先权的问题。因此,评估绝灭危险和确定保护行动优先权是两个相关但又不同的过程。绝灭危险的评估一般在优先权确定之前,而评估保护行动优先权除了考虑绝灭危险,另一方面也涉及到其他许多相关的因素,例如:经费开支、开展保护行动的人员、受威胁物种保护的法律框架或一些物种相对于其他物种的生态的、系统发生的、历史的及文化的优先考虑。

1.3.2 地区性濒危不等于全球性濒危

在地区或国家水平上使用濒危等级划分时,必须认识到对于一个特定的分类单元,其全球性的受威胁等级不一定与其他地区或国家的等级一致。这里存在一个地理尺度的问题,在全球被定为无危的一个分类单元,在某个特定区域,由于其数量很少或正在衰退,或许仅仅因为它们处于全球分布区的边缘,而可能被划为极危;反之,根据数量和分布区存在全球性衰退的资料被划分到易危的分类单元,可能因其在特定地区种群数稳定而被定为无危。因此,地区或国家特有的分类单元在任何地区或国家的标准应用上都需要进行全球评估,避免出现认识上的误区。

1.3.3 栽培品种不能代替野生品种

由于药用植物有较为悠久的栽培历史,加之国家对中药材栽培基地建设的重视,因此,对有大面积栽培的药用植物,强调濒危植物的保护不容易引起人们的重视。这里存在一个对濒危物种概念的认识问题。在世界自然保护盟(IUCN)红色名录中明确提出物种濒危等级标准只适用于在自然范围以内的野生种群和由良性引种而产生的种群。因此,在药用植物濒危及保护等级的划分时,应该只以野生种群的数据为依据,不能因为该物种有大量的栽培种群而降低其濒危和保护的等级。相反,有大量栽培面积的物种,其野生资源的保护应该更有优先权。其原因有以下3个方面:首先,从种质方面考虑,栽培种群不具备野生种群所蕴涵的诸多优良特性,如高产优质、耐寒抗旱、抗病虫害等等。其次,栽培种群并不能全面有效的缓解野生资源的压力,栽培人参与野山参价格的天壤之别极好的说明了在中药材特别是名贵药材的保护上,栽培品的多少有时并不能减轻野生资源的压力。再则,具有成熟栽培技术的药用植物种类有限。目前,我国可以人工栽培的药用植物仅有492种,而其中只有13种具有成熟的人工栽培技术。

2 加强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是大势所趋

2.1 野生中药资源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野生中药资源作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当加强保护。

地球上的每一个物种都是独一无二的基因库,具有无法估量的现实和潜在价值,目前所知的药用价值只是其价值的一部分。如果只顾眼前利益,对药用资源过度利用而导致物种的灭绝,将会对全人类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也许若干年后人类所遭遇的某一疾病正需要依赖这些物种来治疗,而它们却已经灭绝了。因此,保护野生生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这是包括中医药界在内的全社会的责任。

2.2 濒危野生动植物保护已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

近年来,传统医药——主要是传统中医药使用野生动植物的问题日益受到关注。1997年6月召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第10次成员国大会上,英国和美国分别提出关于传统医药和《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的文件,对东方医药进行全面的评价。主要的观点和意见是:传统医药利用大量濒危物种是导致犀牛、虎等野生动物濒危的重要原因之一,对其它野生动植物的生存和地球生物多样性构成严重威胁;承认人工繁殖和栽培野生药用动植物的作用,但认为其对缓解野生资源面临的压力效果较小;大量传统医药进入国际贸易反过来加剧了对资源的压力;提出限制传统医药的使用和贸易,要求加强国家立法和执法等措施,对传统医药利用野生动植物进行检查和管理等。由此可见,传统医药利用野生生物尤其是野生动物的问题正逐步成为国际社会的敏感问题。

3 野生中药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存在的问题

经济发展与资源保护是我国经济发展中长期存在的一对矛盾。从经济发展的角度来看,资源应以利用为主;从环境保护角度来看,资源应以保护为主。如何正确处理野生中药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之间的关系,已成为世界各国关注的焦点问题。在我国药用植物保护与利用矛盾的客观现实,也严重阻碍了中医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进程。

3.1 管理部门不协调

野生动植物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国家农业部和林业总局,中药材生产经营和使用主管部门有国家发改委、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卫生部等多个部门。由于保护管理部门与生产经营部门的相互矛盾和不协调,缺乏有效的沟通和信息交流,没有形成保护管理与经营使用的统一机制,从而造成了国家颁布的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在实施中难以贯彻执行。

3.2 相关法律法规有矛盾

中药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法难依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往往一方面符合国家药品生产经营法规;另一方面却又违反了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有的法规相互冲突或已不适应当前形势,有的法规可操作性不强,必然使中医药生产经营企业无所适从。

3.3 市场需求与政策导向不一致

中药出口与资源保护之间的矛盾非常突出。以杜仲为例, 1986年以来,有关杜仲的开发性研究获得了许多专利,国外的需求也很大,人们看到杜仲潜在的经济效益后,开始大面积种植。但1997年,我国为保护杜仲,对其出口实施濒危管理并征收高额费用,湖南等地的农民就开始挖了杜仲当柴烧。这种资源的破坏与国内外出口环境的恶化有很大的关系。

4 野生中药资源可持续发展的措施与对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入WTO,国内外贸易活动的增多,经营活动与法规以及法规与法规之间不相一致的问题也会越来越多。面对中药行业普遍存在的濒危药材资源短缺问题,只有从中医药行业的长远发展和人类健康的整体需求出发,通过国家政策法规的补充和完善,在保护自然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才能实现中药产业与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4.1 正确对待国际社会的批评和意见

我国中医药记载和曾经使用过被视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旗舰物种如犀牛角和虎骨等,招致了国际社会不同层次、不同来源的各种批评,乃至抨击。这和中医药界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组织之间缺乏沟通、未能有效的宣传自己有关。对于中医药与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关系,我们的态度是:我们加入和遵守《国际濒危贸易公约》,我们现有的12 000多种中草药中,有80%以上系以植物原料为基础制作而成,并且常用的种类均有栽培品种,仅有一小部分中成药含有动物药成分。在利用及保护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已成为我国传统医药事业发展的动力之一,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已经成为中医药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4.2 客观评价珍稀濒危中药材的疗效

由于古代科技发展水平的局限以及目前条件的限制,部分珍稀濒危中药材缺乏必要的科学研究,对前人记载的功效不能进行客观评价。因此,我们应通过科学研究正确区分哪些是传统中医药中的精华,哪些是确有疗效、应当加以开发;哪些是因受眼前利益驱动,或悖谬误传,将会对未来的用药基础构成威胁的。只有搞清这些问题,才能切实遵循“保护与利用并重”的原则,才能为濒危物种替代物的研究提供客观标准。

4.3 加强科研,为保护立法和强化管理打下坚实的基础

为了加强珍稀濒危中药资源的保护立法,健全相关的法制法规,加大执法力度,急待开展以下的科研工作。

4.3.1 本底资料的调查工作

在全国范围内有针对性的调查濒危中药材的种类、数量,分析种群区系的分布特点(包括广布种与濒危种),绘制地理分布图,了解当前保护现状等,这是濒危程度评价的前提。

4.3.2 珍稀濒危程度的量化标准

评价标准除充分考虑动植物分类学特点外,还应考虑药用价值对物种、族群的影响,应从分布特点、野生资源量、栽培状况、保护现状、开发利用、药典收载等方面细化量化标准。评价时需特别注意影响因素间的权重系数、交互作用。据此标准划分濒危程度、确定保护等级和主管机构、制定具体的保护措施及奖惩办法等。

4.3.3 中药材致濒原因的研究

要对濒危物种及其遗传多样性进行有效保护,必须查明中药材致濒因子。如查明濒危物种的种群动态、繁育系统、极端环境压力下的抗逆性、人为干扰对物种的影响等,从而可以揭示濒危中药材生活史薄弱环节,区分致濒的内在机制和外部原因,为物种保育、人工栽培或驯养提供科学依据。

4.4 加强药用濒危资源保护与利用研究的科技支撑

国家医药主管部门应对中药企业使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药材情况进行全面调查统计,在基本掌握我国药用资源底数情况的基础上,建立资源监测网络。同时,加强科研工作,重点研究和掌握重要药用野生植物物种的遗传育种、人工繁殖、养殖和栖息地条件改善等技术,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提供有力的科技支持。如野麝“活捕取香”在理论上完全有可能,在实践上也很有可能做到在不伤害野麝生存的基础上获取麝香,国家应大力支持类似的科研项目。

4.5 成立野生中药资源管理委员会

成立行业委员会是加强濒危药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重要保证。根据我国目前药用濒危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实际情况,成立药用濒危动植物种养委员会,起到协调保护与利用之间的矛盾,加强政府与企业的沟通联系,发挥服务、协调、指导、监督的作用,促进药用濒危资源种、养行业的繁荣与发展。在保护的基础上,合理利用我国的药用濒危资源。

4.6 严格管理药用濒危资源的生产经营

根据国家生态环境保护和濒危动植物管理的有关法规和国际公约规定,对濒危动植物的经营要严格管理,有效控制,实行许可证管理。由国家医药行业主管部门指定专业中药经营机构实行限量收购、定向使用、专业经营和规范化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含药材专业市场)不准收购经营濒危动植物药材。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药材实行国家和地方两级专营管理。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水利水电工程;陆生生态保护;环境监理要点

水利水电工程是为适应人类防治水害和开发利用水资源需要而修建的工程,在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也会产生一系列的自然环境的破坏,打破生态平衡等环境影响。同时水利水电工程又是生态环境破坏与影响比较复杂的行业,其中水利水电工程的陆生生态保护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环境监理重点工作。

1陆生生态保护环境监理目标与原则

陆生生态是地球上最重要的生态系统类型,分成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荒漠生态系统、农业生态系统和城市生态系统。由于不同的气候土壤等条件,陆生生态系统又进一步分为各种亚类型约600种。包括了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及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等。工程项目施工期陆生生态环境监理目标是,全面保护区域的生态系统整体性结构和生态过程,重点保护工程建设所涉及或影响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等敏感目标与其主要生态功能,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和特有物种,保护工程影响区森林生态系统、草原生态系统、滩地和沼泽等湿地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结构的完整性和稳定性,使区域和流域生态系统整体结构和功能,随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得到保护、补偿、改善、提高。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的原则是: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按照预防、恢复、减缓、补偿过程实施,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相结合,生态保护与生态补偿相结合,一般性常规措施与特殊性重点措施相结合,妥善处理工程建设与生态保护的关系,实现生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功能的可持续维持。

2陆生植被与植物保护环境监理要点

植被与植物对维系陆生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生态濒危物种是指生活在特殊生境中、对外界环境极为敏感、极易受到自然因素或人类干扰等原因,导致其生境消失而形成的濒危物种。2.1珍稀、濒危和特有植物保护迁地保护和就地保护措施。受工程影响的珍稀、濒危植物,地方特有植物,名树木,都要实施有效的就地保护。在无法实行就地保护时,应进行异地移植。在植物迁地保护时,要根据工程区受保护植物的特殊性、典型性、代表性及植物生长现状、地点以及受工程影响的面积、数量等,制定具体可行的保护措施,保证移植成活和可以长久地生存、生长。根据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水库蓄水前要进行清库,以保证库区水质。同时,在清库过程中关注对珍稀野生植物的保护。水利水电工程影响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不易迁移栽培的,可采取就地保护措施,主要有避绕、围栏保护、挂牌保护等措施。建立专门的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为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或树木园。这类具有特定保护目标的自然保护区,一般是残存的保护对象的集中分布区。加强对残存的珍稀和特有植物的保护,也是一种补偿措施。对因特殊的工程建设需要而必须进行自然保护区调整的,必须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规定》等有关法规执行。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保护的管理措施,主要是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划定管理范围,制定生态建设规划,制定本工程陆生植物管理实施细则。严格工程施工环保监理和移民安置区环保管理,如严禁砍伐、损坏植被和保护珍稀、濒危和特有陆生植物等。2.2森林、草原植被保护森林生态系统和草原生态系统保护的关键是保护植被。根据森林、草原主要种类、群落、覆盖率现状,明确影响因素、面积、数量和程度,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工程区现有的森林、草原植被保护。任何工程建设都要侵占和破坏一定范围内的植被,造成生态功能的的损失,因而需要改善其余植被的质量以补偿这类损失。制定和落实切实可行的植树造林、封山育林幼林抚育规划及草原保护规划,合理调整评价区的植被结构,提高植被盖度和改生态功能。库区要实行退耕还林还草,坡度在25°以上的地段要种草、植树,实现全覆盖。坝址附近的山坡要作为重点,恢复和重建植被,不仅实现高覆盖盖率,而且要注意景观美化,四季有花有绿。在工程施工期间,采用巡山和设卡方式进行森林管护。严格管理管护禁伐区内的森林、灌木林和限伐区的森林、部分灌木林和商品林区的部分林地和禁牧区草原。根据森林草原资源的分布、林草布分结构、生态地理位置等因素,划分管护片、责任区(或地块),使资源保护落到实处。对可能恢复为耕地的施工迹地,必须恢复为耕地,大力造耕地以发展种植业,对工程建设施工中形成的次生裸地要及时覆土,还林还草。2.3开展生态环境保护监测和管理在工程建设施工期,进行生态影响全过程环境监理和监测,环境监理区包括主体工程建设区、移民安置区等及施工有关的区域和涉及敏感保护目标的地区。施工期主要监测水环境河流水质变化及噪声和空气污染影响。监测野生动植物生境的变化,区域植被动态变化以及生态系统整体变化,敏感环境区情况和重要敏感保护对象的生存发展状态,采取的保护措施的有效性以及工程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等。

3陆生动物及其生境保护措施

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价值的受工程影响的珍稀、濒危、特有陆生野生动物,都是环境监理重点保护对象。3.1野生动物迁地保护和就地保护施工期间的野生动物保护的就地保护,是根据拟保护动物的特殊性、典型性、代表性及重要性,按分布现状分析确定保护动物与工程相距位置及影响程度,按其生态习性,尤其是繁殖的习行环境要求和食物来源情况,提出科学有效的保护措施。对无法实施就地保护而受影响野生动物又具有异地生存能力的,可采取迁地保护措施。迁地保护措施方案还要在试点或科学试验基础上确定。应选择在动物迁徙时期进行个体捕获、运输、栖息地安置,在新的栖息地要配备饮用水供给,修建防护栏,进行食物供给、疾病防治等养护管理工作。建立“生物通道”,陆生动物采用就地保护措施确定其保护范围,建造专门通道、护栏、警示牌等工程。野生动物种群普遍衰退和物种濒危甚至灭绝的重要影响因素是生境“岛屿化”。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就必须打破阻隔,使野生动物“岛屿”式生境相互联系起来,建立“生物通道”。3.2工程施工和移民安置区严禁捕猎野生动物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施工期严禁在施工区及其周围捕猎野生动物,特别是国家保护动物。有针对性地对一些地势比较平坦、水流缓库汉进行有效的管护,严禁捕杀水生经济动物。严禁任何人对鸟类进行猎捕。严禁施工人员和当地居民捕杀两栖和爬行类动物。3.3做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态安全水库蓄水期,库区的野生动物和自然疫源疾病的传播者(部分鼠形兽),将向非淹投区转移,在库周其密度将有所增加。此时,既要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食物链关系,又要重视对非淹没区的人、畜和工程施工人员的自然疫源疾病防治和防疫工作。3.4减少施工爆破对动物的惊扰要减少工程施工爆破噪声对野生动物的惊扰,做好爆破方式、数量、时间的优化。在鸟类繁殖期,尤其须防止爆破惊扰,对爆破施工应规定避开动物繁殖期。

参考文献

[1]张保利,杨林.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100问[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0.

[2]张保利,杨林.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实施要点[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2.

[3]王伯铎,刘旗龙.建设项目环境监理规范[M].北京:《陕西环境优秀论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4.

[4]邓彦,葛鸿,康海涛.输变电工程施工期环境管理要点[M].北京:《陕西环境优秀论文集》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14.

[5]魏克霞.公路建设对陆生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其保护、恢复与优化措施[J].黑龙江交通科技,2011(6):258.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范文第3篇

一、建立环境保护体系

建筑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认真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筑面积以内的环境保护一定要做好,建筑面积以外的工厂尽量维持原状,防止该地区环境污染附近的区域。由于工程建设过程中要积极开展尘、毒、噪音控制、合理的废物排放,污水、施工废水等,减少建筑活动的负面影响周围的环境。施工企业建立在项目经理领导、生产副经理具体管理,各职能部门(工程部、材料部门、质量部门、等)在环境保护的管理系统。

二、建立环境保护措施

准备详细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计划,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环境保护措施,根据混凝土施工计划,同步与工程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建设认真的做好建筑面积和生活营地环境保护工作,防止施工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该地区附近的区域。

1、采取措施来防止公害和污染。

项目在开始工作之前,详细的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环境保护计划,施工方案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施工区域附近的居民和团体建立良好的关系。可能造成噪声污染,事先通知,随时通知施工进度,并建立投诉热线,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影响到建设工作,优先考虑以防止污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材料在公路和水路运输的工地现场,时间的选择和安排人员清楚;污染引起的施工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他们。

2、保护空气质量的措施。

开挖过程中要预防和控制减少大气污染的措施。尽可能采用凿裂法施工,工程施工开挖中,地表土壤和砂卵石层可以直接使用矿山机械,通常用于岩石开挖。施工凿裂法尽可能使用凿裂纹方法适当辅以钻探和爆破方法施工,湿作业尽可能减少产生灰尘的速度。凿裂纹和钻井施工采用湿作业尽可能减少灰尘;水泥、粉煤灰渗漏的预防措施过程中水泥、粉煤灰运输装卸、保持良好的密封,密封系统从罐车卸到储罐,储罐应安装报警,所有出口与袋式过滤器,并定期检查密封性能和维护;混凝土搅拌系统防尘措施。搅拌混凝土应该安装除尘器,除尘设施在地板生产过程中同时操作使用。除尘器的使用、维护和检修制度和法规,使其始终保持良好的工作状态;机械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加强维修和保养,防止泄漏的汽油、柴油、机油、确保进气和排气系统,运输车辆和工程机械,使用高质量的燃料如0#柴油和无铅汽油,减少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尽可能采取一切措施防止运输车辆将砂、混凝土、压载和其他分散建设道路和现场工作区域。保持道路平整,排水畅通,并定期检查和维护。清水除尘,道路洒水每天不少于4次,施工现场不得少于2次,建筑区域焚烧,会产生有毒或恶臭物质。因为工作需要,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采取预防措施,在实现。

3加强噪声控制。

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选择施工机械及工具。尽可能选择低噪声设备,需要使用的工程施工运输车辆和司机,混凝土振动棒和其他工程机械噪声监测,机械噪声排放不符合国家标准,修理或交换,直到满足要求。加强机械设备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减少施工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加强交通噪声控制和管理。合理安排车辆运输时间,限速,喇叭声音,避免交通噪声污染的影响在敏感地区,合理安排施工现场,减少噪声。混凝土和砂浆搅拌机的合理安排,如机械位置,尽量远离居民区。空气压缩机及其他工程机械的高噪音尽量安排在室内或洞内工作;如果无法避免打开操作,应建立隔音、隔声屏障,或减少施工噪声;使用阻尼代表大型设备振动,为了减少噪声源;加强设备维修和维护。

4、水土保持。

合理利用土地根据设计和合同的要求。不因堆放、运输或临时建筑的数量占据合同规定以外的土地,建设工作表面土壤妥善保管、临时施工完成后,恢复原来的表面或覆土;建筑活动设置给排水沟和完善的排水系统和其他措施,防止水土流失,防止破坏的植被和其他环境资源。合理砍伐树木,,不是砍滥伐树木,不破坏草地等植被等;进行土石明挖和临时道路建设,根据地形、地质条件的工程或生物防护措施,防止边坡不稳定,滑坡、崩塌,或水土流失;做好弃渣场管理措施,按照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的存储和使用废弃的压载水,防止弃渣块河,水沟,如通道,降低河道行洪能力。

5、生态环境的保护。

尽量避免不必要的工地内的生态环境破坏或砍伐树木,严禁砍伐树木在建筑工地外,在施工过程中,全体员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宣传和教育,提高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生态环境知识,注意保护动物和植物资源,尽量减少破坏现有的生态环境,创建一个新的生态环境的良性循环。没有野生植物的狩猎和日志记录,没有任何建筑面积水域捕捞水生动物;发现建筑区域内外在使用的鸟巢的或动物巢穴必须保护动物,妥善保护,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有特殊意义的建筑工地的树木和野生动物生存,建立必要的栅栏和保护;项目完成后,去除有必要保持设施施工临时设施,清理施工区域和生活区域及其附近的建筑垃圾,环境恢复。

三、结束语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了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维护秦岭水源涵养、水土保持功能,保护生物多样性,规范秦岭资源开发利用活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植被、水资源、生物多样性保护以及开发建设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东西以省界为界,南北以秦岭山体坡底为界。具体范围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据此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三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坚持统筹规划、保护优先、科学利用、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全面负责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设立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

(二)审查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

(三)调研秦岭生态环境状况,提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政策的建议;

(四)协调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五)督促检查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六)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主任由省长担任,其成员、办事机构及工作规则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六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农业、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秦岭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动植物园、国有林场等的管理机构,做好其管理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工作目标责任制,由上级人民政府考核并予以奖惩。

第八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在特定区域可以组织综合执法。

第九条省人民政府以及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省人民政府和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山区基础设施建设,支持秦岭山区因地制宜地发展对生态环境有益的各类产业,改善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依法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地区给予经济补偿。

第十一条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吸引国内外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十二条科技、林业、农业、水利、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研究,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水土保持和生态恢复等科学研究工作,推动科技成果在秦岭山区的应用。

第十三条报刊、广播电视、新闻出版以及文化、教育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民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舆论监督。

第十四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参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制定涉及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有关专项规划以及按照规划进行的资源开发等建设项目,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应当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

第十六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应当组织发展和改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农业、水利、建设、交通、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包括生态环境保护的长期目标和近期目标、保护的重点区域、主要任务、治理措施等内容。

第十七条秦岭开发建设应当遵循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各类专项规划须经环境影响评价,并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

须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涉及秦岭开发建设的专项规划,应当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上级人民政府认为下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专项规划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可以责成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海拔2600米以上的秦岭中高山针叶林灌丛草甸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禁止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上至2600米之间的秦岭中山针阔叶混交林水源涵养与生物多样性生态功能区为限制开发区;海拔1500米以下的秦岭低山丘陵水源涵养与水土保持功能区为适度开发区。

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适度开发区划定一定区域的建设控制地带,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

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条省发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秦岭所在地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方向,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所在地的县域经济发展规划,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相结合,优化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

第三章植被保护

第二十一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天然林保护、封山育林、退耕还林、植树造林和预防火灾、防治病虫害等措施,提高森林覆盖率,改善秦岭的生态环境。

第二十二条按照天然林优先保护的原则实施秦岭植被保护。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落实天然林保护的优惠政策和措施,做好天然林的保护工作,不得变更国家划定的秦岭天然林范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生态保护的要求,制定封山育林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明确封山育林区域四至、封育期限,设置界桩、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封山育林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垦、采石、采砂、取土;

(二)采脂、割漆、剥皮、挖根及其他毁林行为;

(三)损坏、擅自移动界桩、标牌;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五条秦岭25°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

鼓励在25°以下的坡耕地进行退耕还林(草);没有退耕的,应当修建梯田或者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第二十六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将植树造林成活率纳入考核目标。秦岭所在地的单位应当根据当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完成义务植树的任务。

省人民政府应当拨出专款用于秦岭的飞播造林。

第二十七条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禁止经营性采伐。

列入国家天然林保护工程范围内的天然林和坡度在46°以上的森林以及秦岭山系主梁两侧各一千米及其主要支脉两侧各五百米以内的森林,严禁采伐。

第二十八条省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制定秦岭湿地、天然草场保护的长期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理规划,采取措施,控制区域水土流失面积,减少水土流失。

在秦岭进行建设活动的单位应当制定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林区防火责任制,制定森林防火应急方案,落实防火责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林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病虫害和有害生物的监测,及时通报病虫害和有害生物发生信息,采取措施做好病虫害的防治工作,防止有害生物的侵入。

第四章水资源保护

第三十一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编制秦岭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二条在秦岭调度水资源,建设水电站、水库等,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保障江河的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维护生态平衡。

第三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资源枯竭和水质污染,保证饮用水水源安全。

第三十四条建立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可以与其他功能区重叠。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跨设区的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的市人民政府协商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秦岭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设置标牌、界桩。

秦岭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的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准保护区的禁止行为依照《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确需通过的,应当采取有效安全防护措施,报公安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通知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

第三十六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控制秦岭所在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制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应当与水体功能容量相适应。设区的市、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拟定本行政区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并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环境保护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秦岭水质状况的监测,发现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或者超过水体功能容量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组织治理。

第五章生物多样性保护

第三十八条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野生动植物种类、分布情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制定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加强对秦岭生态系统多样性、物种多样性、遗传基因多样性的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九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秦岭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保护。省野生动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列入国家和省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必要时建立繁育基地、种质资源库或者采取迁地保护措施。

第四十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或者代表性的湿地以及集中连片、面积较大的天然林区,重要的自然遗迹,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区。

其他区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野生动植物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第四十一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旅游活动应当符合自然保护区管理要求,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出方案,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按规定报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二条在秦岭禁止以下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一)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

(二)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地使用污染其生息环境的农药;

(三)采集、破坏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卵、巢、穴、洞;

(四)损坏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五)擅自引入外来物种;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危害野生动植物的行为。

第六章开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一节矿产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三条省发展和改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秦岭矿产资源的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依照法定权限编制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秦岭新建、扩建、改建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应当符合秦岭矿产资源开发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四条禁止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植物园、重要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勘探、开发矿产资源。

第四十五条矿产资源开发单位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和工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矿产资源开发单位不得采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已建成的项目采用落后工艺或者设备,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和破坏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造、停产或者关闭。

第四十六条因矿产资源开发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

开发单位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经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在秦岭从事矿产资源开发的单位应当提取环境治理保证金,用于本单位生态环境治理方案的实施。环境治理保证金按照企业所有、专款专用、专户储存、政府监管的原则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条在秦岭进行矿产资源开发实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制度,开发单位应当缴纳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具体征收标准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节交通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四十九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秦岭道路建设应当避免或者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

第五十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应当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对建设周期长、生态环境影响大的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环境监理。

施工单位应当搞好道路两侧绿化,并对取料场、废弃物堆放场进行有效治理,不得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

第五十一条在秦岭进行交通设施建设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水源涵养功能。

交通设施建设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等防护措施,减少对野生动物栖息环境的影响。

第五十二条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内的道路设计方案应当经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三节城镇乡村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五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编修城镇、乡村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相衔接,落实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的管理措施。

第五十四条严格控制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从事房地产开发,须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五条秦岭城镇乡村建筑物及环境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

第五十六条在秦岭进行房地产开发和建设其他商业性项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环境影响评价要求的,不得建设。

第五十七条秦岭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制定移民搬迁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实施,做好移民的安置工作。

第五十八条在秦岭的城镇应当逐步建立、完善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供排水等公共设施,在秦岭的农村推广和普及使用沼气,人口相对集中的村庄应当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共卫生管理,统一规划建设生活垃圾、污水排放等收集处理设施。

第五十九条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限制开发区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新建、扩建宗教活动场所,其他地方扩建、改建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符合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和城乡建设规划的要求。

第四节旅游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

第六十条秦岭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秦岭旅游专项规划,经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审查,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十一条在秦岭从事旅游开发,应当按照旅游专项规划,制定旅游开发和旅游设施建设方案,依法报设区的市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需要建设索道的,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十二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科学设计,与当地生态环境相协调,合理利用生态资源和旅游资源。

对有损自然生态环境和景观的旅游景点和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关闭或者拆除。

第六十三条秦岭所在地县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乡村旅游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乡村旅游经营集中的地方,应当对生活垃圾和污水统一处置。

第六十四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加强公共卫生管理,对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专人管理,统一处理,禁止随意弃置和堆放。

进入秦岭的人员、游客不得随意丢弃废弃物污染环境。

第六十五条秦岭的旅游景区、景点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风能、水能、天然气、液化气等清洁能源;旅游观光车及其他服务设施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三倍毁坏的树木,可处毁坏树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防污条件的运载工具,运载油类、粪便及其他有毒有害物品通过地表水水源保护区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通过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运输危险化学品,未向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勘探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予以警告,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开发矿产资源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向河道、湖泊、水库等水体倾倒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在限制开发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第六十六条和第七十一条规定对单位处一百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十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依照本条例其他规定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罚款,对个人处三万元以上罚款,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七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当编制规划而不编制规划或者编制规划弄虚作假的;

(二)违反规定审批开发建设项目的;

(三)不履行法定程序和职责的;

(四)其他、、的行为。

第八章附则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生物多样性 原因 可持续利用 保护对策

引言

生物多样性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也是当今国际社会环境和发展的研究 热点问题之一。中国是全球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家之一,它有的生物物种数量约占全球的十分之一,是全球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地区。 但是由于自然、人为及制度方面的原因,中国的生物多样性正遭受着严重的损失和破坏,保护生物多样性已成为摆在人们面前的急中之急、重中之重的事情。本文旨在通过对这些原因的分析,提出建设性意见,以资探讨。

1.生物多样性概述

1.1 生物多样性的概念、含义

1992年6月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各国签署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第二条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解释:

所有来源的形形生物体,这些来源除其他外包括陆地、海洋和其他水生生态系统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综合体。

1994年我国政府制订并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对生物多样性作如下概念:

所谓生物多样性就是地球上所有的生物、植物、动物和微生物及其所构成的综合体。

但上述对生物多样性的概念缺乏全面性、准确性和简练性,故本文将生物多样性定义为反映地球上所有生物及其生境和所包含的组成部分的综合体。

生物多样性包含三层含义,即遗传多样性、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三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遗传多样性是指某个物种内个体的变异性;物种多样性是指地球上生命有机体的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是指生物圈内生境、生态群落和生态过程的多样性以及生态系统内生境差异、生态过程变化的多样性。三者之中生态系统多样性是基础,而物种多样性是关键,遗传多样性含有的潜在价值最大。

1.2 生物多样性的意义

生物多样性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有着密切的关系,每个层次生物多样性的都有着重要的实用价值和意义。物种的多样性为人类提供了大量野生和养殖的植物、鱼类及动物产品;遗传多样性则对培育新品种、改良老品种有着重要的作用,如人们可利用一些农作物的原始种群、野生亲远种和地方品种培育高产、优质和抗病的作物。在生态系统中的最重要的作用就是改善生态系统的调节能力,维持生态平衡。因此生物多样性不仅能为人类提供丰富的自然资源,满足人类社会对食品、药物、能源、工业原料、旅游、娱乐、科学研究、教育等的直接需求,而且能维持生态系统的功能、调节气候、保持土壤肥力、净化空气和水,从而支持人类社会的经济活动和其它活动。此外生物多样性直接影响着中国的文化多样性.

1.3 我国生物多样性现状

我国在1987年公布的《中国珍稀濒危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期中,公布的濒危种类有121种,受威胁的158种,稀有的110种,共计389种,其中一类保护植物8种、二类的157种、三类的22种。另据中国红皮书的估计显示,超过1/10即500多种脊椎动物物种和15%~20%即400~500种高等植物已经受到威胁。而我国对境内的物种及其数量尚无确切的统计数字,尤其对濒危物种的调查尚不全面。出现的问题是有些国家未列入濒危物种名录的物种面临生存威胁,有的甚至濒临灭绝,而另一些则由于人为的保护、繁育、利用而使种群数量有所增减,因而有必要调整其保护级别或划出、划入保护之列,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药用动植物,如黄草,急待保护。

此外,近年来野生生物贸易已经对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产生了较大影响。由于粮食、中医药、服装等对野生生物的需求日益增加,野生动植物的非法交易也急剧增长,对几种濒危动植物物种以及一些没有列入国家保护名单之内的动植物物种数量已经构成威胁。如:藏羚羊。

2.生物多样性损失的主要原因

生物多样性的丧失,既有自然发生的,也有因自然发生的,但就目前而言,人类活动(特别是近两个世纪以来)无疑是生物多样性的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此外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则是引起损失的另一主要原因。

2.1 自然原因

一是物种本身的生物学特性。其一是物种的形成与灭绝是一种自然过程,化石记录表明,多数物种的限定寿命平均为100~1000万年。其二是物种对环境的适应能力或变异性、适应性比较差,在环境发生较大变化时难以适应,因此而面临灭绝的危险。如大熊猫,其濒危的原因除气候变化和人类活动以外,与其本身食性狭窄、生殖能力低等身体特征有关。二是环境突变(天灾),如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雪、干旱等自然灾害。

2.2 人为原因

由于人类对生物多样性对人类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同时又过多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对生物多样性保护意识淡薄,从而导致生境破坏时有发生;对生物资源开发过度,有些甚至是掠夺式的开发;环境污染严重;对外来物种入侵问题重视不够以及制度的不健全,这些都是导致生物多样性减少的主要原因。

2.2.1 生境的丧失、片断化、退化

栖息地破坏和片段化已成为我国一些兽类数量减少、分布区缩小和濒临灭绝的主要原因。伐木和占地是中国生境被破坏的两大主要原因。天然林的大幅度减少直接威胁到从苔藓、地衣到高等物种的生存。此外伐木也是导致森林火灾的一个主要原因,中国在过去25年内因森林火灾共损失了860万公顷的森林。以农业和建设为目的的占用森林、湿地和草原则是生境破坏的另一个原因。据估计,中国目前农田的1/3本来是处女林,这一问题在中国热带地区尤为严重。而在过去的半个世纪里,沿海湿地的一半左右已经发生改变,高原湖泊周围的湿地也损失严重。另外,1950~1980年间中国湖泊面积减少1/10。

生境的片断化是指一个面积大而连续的生境被分割成两个或更多小块残片并逐渐缩小的过程。多种人类活动都可能导致生境的片断化。如铁路、公路、水沟、电话网络、农田以及其他可能限制--生物自由活动的分隔物,和自然保护区内修筑公路等人为设施。特别是由于这些人为设施的建立,使得动物的活动受到限制,从而影响其觅食、迁徙和繁殖,而且植物的花粉和种子的散布也会受到影响。因而引起动植物种群数量下降并引起局部灭绝。同时由于生境的片断化,阳光、温度、湿度及风的变化,也会导致一些物种濒危、甚至灭绝。另外生境的片断化有助于外来物种的入侵,进而威胁到原由物种的生存。

生境退化则是生境部分的失去原有功能,如由于经济发展、过度放牧等原因,使得草场退化严重,引起草原生物生理机能衰退,从而对其生存构成威胁。

草原的退化。

2.2.2 掠夺式的过度开发

许多生物资源对人类具有直接的经济价值。随着人口的增加和全球商业化体系的建立和发展,人类对之的需求随之迅速上升,其结果导致对这些资源的过度开发并使生物多样性下降。

而当商业市场对某种野生生物资源有较大需求,通常会导致对该种生物的过度开发。典型的实例是人类对海洋鲸类的猎捕活动与鲸类数量的消长之间的关系。我国许多药用植物,如人参、天麻、砂仁、七叶一枝花、黄草、罗汉果等,野生的植株都已经很有限了,如果仍不加限制必然导致灭绝。其中偷猎、滥挖走私野生动物行为对生物的多样性威胁最严重。

2.2.3 环境污染

2.2.3.1 水体污染

水体污染能够对水生生物(特别是鱼类)生命周期的任何发展阶段,产生亚致死或致死作用,影响他们的捕食、寻食和繁殖。其中亚致死的水体污染对水体生物多样性的影响更为突出、普遍、久远。在这种环境中的生物繁殖能力下降、生长缓慢或者死于环境胁迫有关的疾病。而水体富营养化能使水体生物多样性显著下降,昆明滇池即是一例。

2.2.3.2 土壤污染

土壤污染通常会使当地植被退化,甚至变成不毛之地,同时土壤动物也会变的稀少甚至绝迹,其生物多样性比未受污染区显著下降。如矿区、尾矿堆积地一、矿区废弃地以及垃圾填埋废弃地都少有树木生长。

2.2.3.3 空气污染

人类排放到大气中的各种有毒有害物质均能对生物体产生不同程度的损失,并对生态系统构成危害。经各种途径进入空气的二氧化硫、氨、臭氧等能直接杀死生物。来自冶炼厂废气中的有毒金属能直接毒害植物。而由于臭氧空洞、酸雨以及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所引发的温室效应等造成的生物多样性损害、减少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关注和重视 ,特别是温室效应引起的全球变暖和酸雨对生物多样性的影响。

2.2.4 外来物种入侵

外来物种入侵对生物多样性造成了很大威胁。其入侵方式有三种:一是由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城市公园和绿化、景观美化、观赏等目的的有意引进或改进,如在滇池泛滥的水葫芦、转基因生物;二是随贸易运输旅游等活动传入的物种,即无意引进,如因船舶压仓水、土等带来得新物种;三是靠自身传播能力或借助自然力而传入,即自然入侵,如在西南地区危害深广的紫茎泽兰、飞机草。在全球濒危物种植物名录中,大约有35% ~46%是部分或完全有外来物种入侵引起的。2002年来自南美洲亚马逊河的食人鱼又名食人鲳在我国掀起轩然大波。其一旦流入某一水域达到一定规模时,可能会大量屠杀其他鱼类,给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带来危机,造成不可估量的损失。

2.3 制度原因

虽然我国在保护生物多样性方面取得一定成绩,但由于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生物多样性遭受了不必要的损失。主要表现在:虽然国家已把环境保护的成效纳入政绩考核之中,但有些地方政府并未把此真正纳入工作计划;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等)对此重视够,缺少相关具体实施细则、行动及专业人员。自然保护区是保护物种及其生境的有效方法,我国已建立数目众多的保护区,但相对与国土总面积而言是不够的,而且部分保护区管理混乱、土地权属不清等也需要完善。在法律制度方面,虽已实施《自然保护区条例》多年,但毕竟在法律效力上位阶较低,调整面窄,处罚力度不够,故需要进行新的立法以保护自然保护区、物种及其生境。而在外来生物入侵问题上,虽有一些法规涉及,如《进出境动物检疫法》但没有专门法规对此做相应调整,法律漏洞较大。

此外,由于经济发展;新的城镇、水坝、水库、矿区的开发、建设;旅游活动以及国际合作不充分也会对生物多样性构成威胁。

3.保护对策

保护生物样多性不仅需要加快治理环境污染,把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更重要的是在生态系统水平上采取保护措施,传统的做法主要是建立自然保护,通过排除或减少人为干扰来保护生态脆弱区,在一般情况下,确是保护某些物种或生态系统的有效途径。但存在许多问题,需要加以完善,有必要通过立法的途径解决,主要是对自然保护区进行立法。鉴于外来物种对生物样多性的影响日益严重,而我国却没有专门立法保护措施,故建议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而且随着人口和用地的不断增长,被动的保护已很难真正达到保护的目的,为此提出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同时生物多样性对全人类都有着深远的意义,需要各国政府和人民的积极参与,故特别强调国际合作和加强国民教育。

3.1 建立、完善自然保护区和制定《自然保护区立法》

自然保护区是具有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双重性质,并且是一定的空间范围的区域。在我国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惜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和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地的陆地水域和海域,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据《世界资源》1997年的统计,全世界已建立较大面积的保护区1.04万个多,其无论在保有物种、遗传、生态系统的多样性还是在保护物种生境上都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各国也意识到,由于缺法相关法律保护,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混乱,保护区内开发与保护矛盾突出,乱砍、滥挖偷猎行为时有不断,造成一些自然保护区破坏严重。

因此,许多国家对自然保护区和国家公园进行了专门立法。如,英国《国家公园和乡土利用法》,日本的《自然公园法〉澳大利亚的国家公园与野生生物保护法》 加拿大的《国家公园法》,韩国的《自然公园法》 等。另外,一些国家制定了自然保护区或生物多样性保护方面的综合性法律,并将自然保护区纳入其中。例如,日本的《自然保全法》、新西兰的《自然保护法》、韩国的《自然环境保护法》等。这些法在保护生物多样性上取得很大成效。

所以无论是按国际通行做法还是从我国国情出发,都有必要抓紧制定一部《自然保护区法》,对由于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开发和利用而产生和存在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建议在原有法规中法律制度:如审批制度、分级分区制度、管理制度、检查应急制度的基础上,修改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如分类性保护和管理制度、监督管理体制、投入保障制度,借鉴国外相关先进经验,创设新的法律制度,如功能区划制度和社会影响评价制度。

3.2 防止外来物种和建立外来物种管理法规体系

外来物种入侵不仅对当地生物构成威胁,同时对经济和人体健康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因此一些国家对此进行了立法。如美国先后颁布或制修订了《野生动物保护法》、《外来物种预防和执行法》、《国家入侵生物法》、《外来有害生物预防和控制法》、《联邦有害杂草法》等;新西兰《生物安全法》等。

我国虽有一些法律法规涉及外来物种管理,如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农业 和林业局分别建立了水生和陆生野生动物引进审批制度;《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动物防疫法》和《植物检疫条例》。但是目前尚无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专门法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涉及到 外来入侵物种物种,但未制定专门针对外来物种入侵的行动计划,所以中国急待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以确保生态安全和保护本国生物多样性。如设立引种许可证制度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外来物种入侵预警机制。

另外,对外来物种进行普查和有计划清除,也很有必要。

3.3 在保护中持续利用生物资源

虽然全世界已建立众多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等多形式保护方法方式,但相对于地球生物圈而言,其保护的生物多样性是有限的。因此人们认识到,有效和长期可信的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方法是持续利用生物资源。指对生物资源的利用应以使生物多样性在所有层次上得以保护、再生和发展。对保护而言,没有合理利用也就没有保护。利用自然保护和发展旅游业就是一例。不但有经济效益,实际上也是宣传群众、教育群众,从而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支持。这本身就是社会效益的体现,也是自然保护的价值体现。

另外建议对生物多样性有影响的重要部门(如农业、林业、渔业、科研机构)制定生物多样性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他们的生产计划中,鼓励生物的资源利用方式的多样化。包括根据当地资源的实际情况实施传统的农业和林业措施;推进科研与教育;采取必要的办法使保护区免受人类活动的影响和进行迁地保护。

3.4 国家合作与行动

在生物多样性问题上,世界各国的共识是生物多样性问题不是局部的、地区的问题,而是全球性的问题。联合国有关组织、世界科学界和各国政府部门认为国际合作是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方面。因此我国政府应积极的参与国际合作加入协定,联合打击跨国非法贸易与捕猎。加强科研协作,但要注意主权与产权问题。

我国已加入的公约协定有《濒危野生动植物国际贸易公约》、《国际捕鲸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热带木材协定》、《关于保护特别水禽的重要湿地公约》等等,为了更好的保护我国生物多样性,应积极的开展国际合作,并制定相关的实施计划与细则,在必要的情况下制定相关行政法规或法律。

3.5 加强环保教育

从整体和局部看,国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生态环境及生物多样性的好坏,大量资料表明,凡是受环保教育程度越低的国家和地区,通常生态环境破坏频率越高、程度越深、问题也越多。而对生物多样性的可持续发展这一社会问题来说,除发展外,更多的应加强民众教育,广泛、通俗、持之以恒地开展与环境相关的文化教育、法律宣传,培育本地化的亲生态人口。特别值得重视和提倡的是利用当地文化、习俗、传统、信仰、宗教和习惯中的环保意识和思想,如民族地区的龙山、凤水,进行宣传教育。另建议在中小学中专门开设环境课程或在自然、化学、生物、地理及中进行环保教育,尤其值得重视的是课外活动。

此外,加快对全国生物多样性的清查;根据实际情况变更动植物保护级别;恢复破坏的生态系统;及对一些重点珍稀濒危物种进行人工繁育和扩群工作,也很有必要。总之,一个物种的消亡往往不是单个因素作用的结果,而是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所以,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工作是一件综合性的工程,需要各方面的参与,不仅需要政府,更需要民众;不仅需要单个学科,更需要多学科;不仅是一个国家或地区,而是全球的共同参与与合作。 参考文献:

[1] 王羲 国际环境法 法律出版社 1998

[2] 韩德培主编 环境保护法教程 法律出版社 1998

[3] 曹志平 生态环境可持续管理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1

[4] 毛文永、刘剑平全球环境问题与对策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 1993

[5] 伊武军 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海洋出版社 2001

[6] 熊治延 环境生物学 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0

[7] 中国外来物种黑名单 科学生活 2004(3)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斑鳖;资源现状;研究进展

中图分类号 S966.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11-0224-03

Research Advance on Resource of Rafetus Swinhoei

CHEN Jing 1 CHEN Da-qing 2 * YAN Xia-hui 3 DI Min 2 TANG En-si 2 YANG Jun-long 3

(1 Suzhou University,Suzhou Jiangsu 215001; 2 Suzhou Zoo; 3 Changsha Zoo)

Abstract Combined with Rafetus Swinhoei Turtle breeding program of Suzhou zoo and Changsha zoo in recent years,this article mainly reviewed the species resources,endangered research progress and protection status,in order to provide certain theoretical guidance for species conservation program of Rafetus Swinhoei.

Key words Rafetus Swinhoei;resource status;research advance

斑鳖[1](Rafetus Swinhoei)又称斯氏鳖[2]、癞头鼋,曾有学者建议改名为“黄斑巨鳖”[3],属龟鳖目(Testudines)、鳖科(Trionychidae)、斑鳖属,是一种独特且特别濒危的物种,被列为国家I级保护动物,属中国物种红色名录极危(CE)物种。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 2017年版查:斑鳖属(Rafetus)有2个种,分别为斑鳖(R.swinhoei)和大食斑鳖(R.euphraticus)。大食斑鳖分布于伊朗、叙利亚、伊拉克等幼发拉底河流域,属于次一级的E级濒危物种。

斑鳖从被发现的那一天起,就在争议中走向濒危。由于斑鳖个体数量稀少,每个个体又存在特异性,斑鳖物种的保护没有历史可以借鉴,确实存在很大困难,因而也备受国内外专家的关注。目前,斑鳖是世界上最濒危的大型鳖科动物,被称为“水中大熊猫”,现已证明全世界仅在中国和越南有3只存活个体,其中1只雌性、2只雄性。关于斑鳖到底是怎样的一个物种,又为何特有、如何濒危,查阅资料发现关于该物种的研究记录和文献都比较少。

1 发现及命名

斑鳖的正名花费了很长时间,甚至曾长期被错误鉴定为鼋(Pelochelys cantori)[4]。

1.1 典故中发现斑鳖

长寿、吉祥之意的龟鳖类动物曾流传于很多文章。比如《西游记》里驮着师徒渡过通天河的巨鳖;太湖景区的鼋头渚;太湖中有座山叫鼋山;杭州一典故“藩司前看癞头鼋”;《红楼梦》中贾宝玉的一段话“明儿我掉在池子里,教个癞头鼋吞了去……替你驮一辈子的碑去”等。一般的鼋不会超过100 kg,而斑鳖体重可达100 kg以上,背甲长80~110 cm及以上,斑鳖有斑纹,有“猪鼻子”,腹部有2个胼胝体[5],赵肯堂认为“古籍和资料中所指的鼋,今天看来应该都是斑鳖”[6]。

1.2 命名史

直至近代,John Gray根据驻上海一个英国领事Robert Swinhoe所获得一个标本,1873年首次将其描述并命名为斯氏鳖(Osaria swinhoei)[7]。但此后100多年来,除了获得一些博物馆标本之外,这种鳖的最早描述却被淡忘。1987年,学者Meylan等重新研究了斑鳖的模式标本,恢复了其有效种的地位,并将之改到Refetus属中。斯氏鳖(Osaria swinhoei)更改为Rafetus swinhoei[8]。20世纪90年代,经过赵肯堂教授的仔细研究,斑鳖终于能够作为一个独立的物种出现在人类视野里[9]。2002年,斑鳖被确认为有效物种。2006年9月在斑鳖保护合作及交流研讨会上才得以正名,命名“斑鳖(Refetus swinboeni)”,俗称“癞头鼋”[10]。

2 地理分布及濒危现状

斑鳖曾广泛分布于中国的长江下游流域的太湖地区、云南南部以及越南北部的红河流域[9]。目前,斑鳖的濒危等级是极危而非野外灭绝。据IUCN标准,一个动物在野外50年没有被发现才能宣布为野外灭绝,而越南2008年在野外发现了1只雄性斑鳖。北京大学的闻丞博士曾组织队伍到云南南部的元江流域调查,他们发现当地人1995年捕获并随后放生的1只大鳖完全符合斑鳖特征。海南师范大学史海涛教授的课题组经过1年多的野外调查,也在元江流域发现了野生斑鳖存在的证据。因此,可以说不论在人工条件下还是野外,拯救斑鳖都是有可能的[11]。

目前,全世界确切记录的斑鳖个体有19个,14个为标本(除模式标本外,上海自然博物馆6只,上海复旦大学1只,苏州科技学院2只,苏州动物园1只,北京动物园1只,上海动物园1只,苏州西园寺2只);据新闻报道,苏州西园寺雄性斑鳖于2007年8月19日死亡[5],越南1只雄性斑鳖于2016年1月19日死亡;还有3只活体,苏州动物园1只雄性斑鳖,长沙动物园1只雌性斑鳖,越南北部同莫湖发现1只野生斑鳖。

3 濒危原因及体态的鉴定

斑鳖个体如此少,追述其原因离不开以下几点。一是斑鳖未被正确认识和鉴定。在历史记载上,斑鳖常常与鳖科鼋属的一物种鼋相混淆,斑鳖正式命名的时间短,长期得不到保护;另外,在体态上幼体斑鳖和中华鳖、山瑞鳖等非常相似,很难区分,次成体时和鼋相似,被误认后得不到保护。二是餐饮文化。鳖类在硬壳外覆盖柔软的革质皮肤和裙边,富含胶原蛋白,是人类营养滋补和防治疾病的高级补品。如果斑鳖能长到成体,因个体巨大,被人类认为有灵性,或许不敢吃,但由于幼体斑鳖和中华鳖很像,无法得到保护。待长到次成体时,又和鼋差不多,还是不能摆脱被食用的命运。三是栖息地的破坏。斑鳖是大型肉食动物,生活于江河湖沼中,底栖,位于食物链的顶端。需要太湖、元江(红河)这样巨大的淡水水体作为狩猎场、繁殖场和躲避天敌场所[10]。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太湖被污染,富营养化严重,已经不适合斑鳖生存。因此,近50年来太湖未发现斑鳖。现在中国唯一可能存在野生斑鳖的河流是红河,虽然红河还保持原生态状态,但由于马堵山水坝的修建,阻断了斑鳖的洄游路线,妨碍斑鳖去红河上游河漫滩产卵,现存环境困难重重,野外探寻也很困难[10-12]。四是非法捕捉和买卖。现实中龟鳖类动物常常被过度利用,比如用于观赏、餐饮和医药,造成不法分子无休止的偷猎事件。另外,一些商家受利益驱使,一味渲染龟鳖的食用、强身和医疗价值,导致非法买卖[13]。

综上所述,有效鉴定斑鳖,才能有效保护该物种。斑鳖是亚洲最大型的鳖类,体型呈椭圆形,背甲前缘平滑,具大而沉的软壳,头部结实而短粗,吻突短而厚,类似猪鼻,眼睛大,位于头部侧上方,亚成体背部呈深橄榄色到棕黑色,成年头部、颈部和背甲都有许多深黄色的圆点和条纹,四肢和裙边上也有些不起眼的小斑点。这种花纹随着成长而消退。到了成体,头和颈部只有很细的一些黄绿色斑点与花纹,甚至有时聚集成小块的印记。腹部具有2个胼胝体,体长可达110 cm,体重可达180 kg。斑鳖幼体尚无标本,对其情况不甚了解。背和四肢则几乎是一致的橄榄灰色。喉咙和腹甲四肢的腹面主要呈现一致的深灰色,但腹甲上可能会出现不规则的、大致对称的黄色区域。其四肢末端近内侧3趾有爪[5]。

4 栖息环境及食性

斑鳖曾广泛栖息于黄河、长江、太湖、钱塘江、红河、马江流域和台湾澎湖水道。台湾澎湖水道仅记录于1万年前,黄河种群在20世纪中叶绝灭,太湖流域目前已野生灭绝[10],其余地区是否有分布尚且不知。

由于野外未发现斑鳖种群,本文主要以国内2只斑鳖栖息环境为例:2只斑鳖现居住在苏州动物园。自然生活在2 个连通的大小池塘,池塘总面积约1 400 m2,深2.0~2.5 m,池塘底部有淤泥,淤泥最深处约1 m。大池塘中央有人工小岛,种有芦苇,可供斑鳖晒背。大、小2个池塘均仿照自然环境,小池建造了人工沙滩,大池建造了人工泥土和沙滩各1/2,都呈斜坡型,高度为60~90 cm,供雌性斑鳖自由选择产卵地。在大、小池塘的岸上种有植物,可起到净化池塘水质作用[14]。斑鳖主要以新鲜鱼肉、各种虾类、鸽子、鹌鹑、鸡肉、牛肉等为食,添加钙片和多维元素片[14]。据各媒体报道,国内外专家曾聚集苏州,就2只斑鳖栖息环境提出改善意见和具体整改措施。

5 行为学表现

据苏州动物园观察记录和文献报道,成年斑鳖的行为学表F主要有苏醒、呼吸、晒背、吃食、排泄、、爬沙、产卵。

苏醒:每年3月中旬,农历惊蛰前后,气温达到18~19 ℃时,冬眠的斑鳖会从埋身的池底淤泥里苏醒,在水面呼吸,太阳充足时会爬栖在池塘岸边斜坡处晒背[14]。

呼吸:可用肺呼吸也可通过皮肤甚至咽喉吸收氧气。肺呼吸时,若气温高,斑鳖会经常在水中抬头把鼻尖露出水面呼吸,气温越高,呼吸次数越多,每隔数分钟至几十分钟抬头呼吸1次,呼气时喷射出含在口中小股水柱,然后张嘴掀鼻进行吸气,10~15 s后头部又沉入水中;气温低时,可数小时不露出水面[14-15]。

晒背:有时会在岸边晒背,有时会在水中浮游晒背,晒背时斑鳖可以长时间保持静止不动,有时四肢外翻竖直。

吃食:每年5月初开始喂食,当年的10月中下旬停止饲喂。饲喂时间主要根据季节和气温而定,温度在20~28 ℃时13:00饲喂;温度在28 ℃以上一般9:00喂食。喂食采用划动水面形成条件反射,斑鳖自行游到岸边采食。每年的6月是斑鳖采食的高峰期。同时,每年夏季气温达到31~36 ℃时,斑鳖会钻进池塘底部的淤泥进入“夏眠”。雄性斑鳖1年平均采食25~30 kg[14]。

爬沙:雌性斑鳖在产卵前有明显的爬沙行为,可能是为了寻找合适的产卵地址,试探性地挖掘沙土并填埋。

:斑鳖是雌雄异体、体内受精的动物[15]。每年春季苏醒后,雌性斑鳖和雄性斑鳖一般就会在水中发生行为,苏州动物园也曾发现2只斑鳖在岸边斜坡处似有1次行为。

产卵:斑鳖是卵生。雌性斑鳖一般在每年5月底至7月中旬产卵,雌斑鳖产卵期间在水面活动量增大,并在产卵前18 d左右翘起尾部,泄殖腔分泌一种稀薄白色或淡黄色液体。产卵多在雷阵雨后的黄昏或拂晓,水温25~28 ℃,气温26~30 ℃。1年一般2~4窝不定,每窝产卵45~70枚,每次产卵间隔12~36 d。卵为白色钙质壳、圆形。重量平均为(20.1±0.7)g,直径平均为(32.6±0.7)mm。雌性斑鳖在产卵时非常警惕,也有护卵行为,主要表现为在产卵地低点附近的水域守护。在苏州动物园联合繁育项目区域曾发现过斑鳖受精卵的出现,但存活天数不长[15-16]。

6 斑鳖保护的进展

1992年,苏州铁道师范学院赵肯堂教授,即为斑鳖正名的第一人,为拯救斑鳖到处奔走呼吁,殚精竭虑[17]。

2004年,国际动物学大会上,国内外专家采纳了赵肯堂教授的建议,决定付诸行动,拯救斑鳖[17]。

2006年9月,由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中国动物园协会(CAZG)、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WCS)中国项目共同主办,苏州动物园、金鸟基金协办的斑鳖保护合作交流研讨会在苏州举行。国内外专家40多人分析、讨论并起草了“保护斑鳖行动计划”[17]。

2007年1月, CAZG、WCS、苏州动物园和西园寺4家组织在苏州召开斑鳖池塘改造研讨会,国内外专家通过实地考察最终确定了斑鳖池塘改造设计方案,苏州动物园被确定为主要的斑鳖饲养基地。并于同年9月,中国动物园协会协调苏州动物园、长沙动物园及国际野生生物保护学会三方斑鳖联合繁育项目;同时开展野外调查工作,主要由农业部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办公室负责,具体工作委托海南师大的史海涛教授。

2008年5月6日,长沙动物园的雌性斑鳖运至苏州动物园,开始联合繁殖项目。并在当月,2只斑鳖首次。

2008―2014年期间,中国的2只斑鳖一直生活在苏州动物园斑鳖池基地,采用自然、自然产卵,自然和人工2 种方式孵化。每年WCS都会来苏州动物园参与技术指导工作,同苏州动物园、长沙动物园一起就斑鳖的生存环境、饮食调整、人工孵化等做细致讨论,协助斑鳖繁育项目的顺利实施。

2015年、2016年,中国动物园协会、苏州动物园、长沙动物园及WCS经讨论协商分别进行了春、秋季的人工采精和授精试验,并采集了斑鳖血液、皮肤和口腔黏液样品,用于基因测定和遗传学分析。专家希望在日后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进一步收集目前已知的所有存活斑鳖的活体样品,按照国际规范标准将斑鳖的遗传基因和生殖资源永久保存起来,为斑鳖的野外调查和保护提供科学支持。

7 结语

仅存的活体斑鳖,不再仅仅象征着健康和长寿,更多的是面临着野生动物生物多样性岌岌可危的困境,多年来保护工作者虽然对于现存2只斑鳖的日常生理行为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积累,但繁殖保护的道路还是困难重重。

到目前为止,参与繁殖研究工作的斑鳖仅仅只有苏州动物园的雄性斑鳖和长沙动物园的雌性斑鳖。虽然现在对于斑鳖物种宏观的生物生态学领域有一定了解和积累,但相对于单一个体的研究结果很难排除动物个体特性的表现,很多生理特性和生活习性还没有彻底探清;另一方面,由于长时间对斑鳖物种的误解,存留的个体已经少之又少,现在看来,这2只斑鳖的繁育保护工作是斑鳖物种得以存活的重要希望。相信随着科学研究领域的不断发展和提高,以及各方对斑鳖物种保护措施的不断加强,斑鳖资源的保护还是有很大希望。

8 参考文献

[1] 赵尔宓.我国两栖爬行动物部分属种中文名的建议[J].动物学研究,1994,15(增刊):193-195.

[2] 张孟闻,宗愉,马积藩.中国动物志(爬行纲.第1卷)[M].北京:科学出版社,1998:71-72.

[3] 王剑,史海涛,韩联宪.Rafetus swinhoei名称的历史考证与中文名更改为“黄斑巨鳖”的建议[J].生物学通报,2010,45(7):11-12.

[4] CHANG M L Y.Preliminary report on some reptiles from Chekiang[J].The China Journal,1934,21(5):251-253.

[5] 陈大庆.斑鳖的饲养与保护[C].华东地区动物园论文集,2007(28):188-191.

[6] 赵肯堂.濒临灭绝的斑鳖[J].大自然,2005(2):22-23.

[7] GRAY J E.Notes on Chinese mud-tortoises(Trionychidae),with the des-cription of a new sepecies sent to the British Museum by Mr,Swinhoe and observations on the male organ of this family[J].Ann Mag Na Hist,1873(12):156-161.

[8] MEYLAN P A,WEBB R G.Refetus swinhoei(Gray)1873,a valid species of living soft-shelled turtle(family Trionychidae)from China[J].Journal of Herpetology,1988,22:118-119.

[9] 王Γ史海涛.黄斑巨鳖分布的历史变迁[J].动物分类学报,2011,36(4):919-924.

[10] 赵文阁.对世界龟鳖类保护大有裨益的著作:《中国贸易龟类检索图鉴》英文版简介[J].野生动物学报,2014,35(1):119-120.

[11] 吕顺青.斑鳖[J].森林与人类,2009(8):78-85.

[12] 顾辉清,马小梅.鼋在我国的历史地理分布和现状[J].杭州师范学院学报,2000(3):45-48.

[13] 《中国药用动物志》协作组.中国药用动物2部[M].天津:天津科学技术出版社,1983:300-302.

[14] 陈大庆,狄敏,顾文华,等.人工饲养环境下斑鳖采食量与温度关系的初步研究[J].野生动物,2011,32(4):214-216.

[15] 马再玉,田见良,石科,等.雌斑鳖的饲养探讨[J].野生动物杂志,2007,28(5):30-32.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范文第7篇

如此大的工程,在施工期间会对风景区水生生态产生一定的影响,笔者在实地调研后对疏浚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后对风景区水生生态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消减措施,为工程的方案论证、环境管理和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1 施工期对浮游生物的影响分析

1.1 浮游植物

在航道整治阶段,水中疏浚挖泥、抛投等作业引起局部水域水质浑浊,将导致水体透明度下降,溶解氧降低,对浮游植物光合作用产生不利影响,降低局部水域内浮游植物的种类和数量,也会使以浮游植物为饵料的浮游动物在单位水体中拥有的生物量相应减少。总体来看,项目施工可能使局部水域的浮游生物的种类和密度有所降低,但是对其数量及种群结构不会发生大的变化,对物种正常繁衍基本没有影响。施工结束后,不利影响即可消除。工程实施对浮游动物影响的程度不大。

1.2 浮游动物

项目建设对浮游动物最主要的影响是水上施工扰动水体,造成水体悬浮物浓度增加,从而影响浮游动物摄食率、生长率、存活率和群落等,根据有关实验结论,水中过量的悬浮物会堵塞桡足类等浮游动物的食物过滤系统和消化器官,尤以悬浮物浓度达到300mg/L以上、悬浮物为粘性淤泥时为甚,如只能分辨颗粒大小的滤食性浮游动物可能会摄入大量的泥砂,造成其内部系统紊乱而亡;如水中悬浮物浓度的增加会减少多种溞属和其他枝角类的摄食率、生长率和竞争能力。施工活动造成底质中沉积的营养盐及重金属物质的释放,这将直接影响工程附近区域浮游植物的分布和数量,从而间接影响浮游动物的分布和数量。

考虑到施工一旦结束,悬浮物的影响也随之消失,同时浮游植物具有普生性,其种类多、数量大、分布广,对环境的适应性强,工程水下施工对浮游植物的影响可得到很快的恢复,对其多样性的影响较小,且都是暂时性的,在施工结束后一段时间,随水体自净能力恢复而得到改善,浮游生物可基本恢复到施工前的水平。

2 施工期对底栖生物的影响分析

底栖生物是水域水生生态系统中重要的水生生物类型之一,由于底栖生物活动能力低,其生存受环境变化影响比较明显。在疏浚开挖、码头水工建筑物建造过程中,开挖区域和码头区域的底栖生物类群中,活动能力较强的底栖生物、鱼类等在受到惊扰后,大多数会逃离现场,少部分来不及逃离的则会被掩埋死亡。活动能力差的底栖生物将被覆盖死亡。工程的疏浚、抛投等施工行为直接改变了原住底栖动物的生活环境,从而对其种类、数量、分布产生一定的影响。

3 施工期对鱼类的影响分析

拟建项目施工过程中对鱼类的影响,主要影响是施工期悬浮物的增加破坏水质,悬浮物将在一定范围内形成高浓度扩散场,悬浮颗粒将直接对鱼类造成伤害,主要表现为影响胚胎发育,悬浮物堵塞鳃部造成窒息死亡,大量悬浮物造成水体严重缺氧而导致生物死亡,悬浮物有害物质二次污染造成生物死亡等。通常认为,成年鱼类的活动能力较强,在悬浮泥沙浓度超过10mg/L的范围内成鱼可以回避,施工作业对其的影响更多表现为“驱散效应”。工程施工安排在枯水期进行,施工所在地多为或浅水区域,此时鱼类多进入深水区域。因此,施工阶段不会对作业江段的鱼类带来较大的影响,其主要影响是改变了鱼类的暂时空间分布,不会导致鱼类资源量的明显变化。

4 施工期对重点保护水生生物松江鲈鱼的影响分析

根据松江鲈鱼的分布及迁游,以及鸭绿江流域的水文特征,松江鲈鱼在丹东市鸭绿江河段可将其分布范围从太平湾水电站到江口的这一段鸭绿江分为上游、中游、下游、江口和沿岸海域五个区域。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疏浚施工会造成局部范围内水体含沙量和混浊度增加以及冲刷引起的底泥变化,将对施工区鲈鱼生长带来一定的影响,局部范围破坏了松江鲈鱼的生境。根据松江鲈鱼的迁游规律,在浪头镇江段出现的时间是4~11月,大规模洄游集中在4月份和11月份,项目将于2011年11月开始施工,将在2014年3月完成,由于本项目的施工长度较长、涉及的范围较广,又涉及到松江鲈鱼的主要育肥场所,故将对松江鲈鱼产生影响。因此提出在施工期要考虑减轻对松江鲈鱼尤其是幼鱼的影响。

5 不利影响减免措施

根据区域环境特点,本项目水生生态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分为防治措施及管理措施,包括调整相关施工安排避免影响水生生物洄游、疏浚泥沙处置、植被恢复措施、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和补偿措施等等。在采取了相应措施后,施工造成的不利影响可以得到一定的缓解、补偿和恢复。防治措施指在主要鱼类繁殖期不进行疏浚、倾倒作业,施工期避开鱼类洄游季节。在进行水下勘探、施工作业时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管理措施指采用先进施工工艺、方法及设备,建立鱼类临时救护机制,对施工区内发现的珍稀保护鱼类及时进行暂养或放归。施工中若发现有珍稀水生生物,应立即停止施工,报告当地的渔业及环保部门,由专业部门进行处理。施工结束后,产生的卵石、泥沙、石渣等应运到符合要求的弃土场及抛弃区域放置。严禁在鱼类产卵场、鱼类索饵场、越冬场以及自然保护区倾倒工程抛弃物或设定抛投区。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要注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培育,做好施工期间风景区环境污染的监管工作;施工方应制定一个保护、保证措施。在设计、施工、生态修复等各个环节统筹安排,文明施工,减少对风景区的影响。此外、建议丹东市政府强化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和管理机构对该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管作用;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机构要注重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培育、尽快修编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和编制重点区域详细规划,加强对航道工程项目施工期间,运营期间进行监督管理,督促落实项各项减弱不利影响的保护措施,尽量减少由于工程施工,运营对风景区环境的破坏和影响。

野生动植物保护措施范文第8篇

关键词:林业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新疆

收稿日期:2011-07-25

作者简介:田龙政(1971―),男,四川人,工程师,主要从事林业工程工作。

中图分类号:S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1)08-0044-02

1 引言

森林是陆地生态系统的主体,是人类赖以生存的屏障。推进林业生态建设,对实现生态与经济社会协调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新疆的林业生态建设坚持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是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的基本方向,是坚持科学发展观的必要条件,对社会稳定和经济增长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2 新疆林业生态建设的现状

2.1 自然环境的破坏

滥伐数目、陡坡开垦造成水土流失、土地沙漠化、稀有物种消失的后果。由于山地荒漠化和土地沙化日益严重,森林植被覆盖稀少,生态环境恶劣,生态条件差,制约经济社会发展,是生态基础建设的脆弱环节。不利于新疆林业的生态的体系的构建。

2.2 生活环境的影响

工农业的迅速发展,必然对生活环境造成影响。人类生活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主要是人为因素,城市建设发展以及外来有害生物的侵袭。结果造成水污染以及土地沙漠化,造成林业生产力的下降,珍稀物种濒危,生态安全得不到保障。不利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3 林业生态建设的存在的问题

3.1 林业行政机构的管理措施和管理策略不到位

林业行政机构职能没有科学的定位,在林业生态建设机构设置不合理,现在的林业部门职能涉及范围宽泛,实践运作周期长、投入资金和人力较多,而收到成效不明显等诸多问题。为了加快新疆林业的生态建设既要从根本上对执行部门的职能进行调整,解决林业生态建设的繁重任务与社会参与程度不够之间的对立矛盾,以及对林业生态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与国家财政投入不足之间的矛盾。从根本上解决生态环境建设的高要求与生态文化建设薄弱之间的问题。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为新疆的林业生态建设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3.2 林业部门管理宣传薄弱,群众对林业生态建设的认识不足

林业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是一项长远的、艰巨的事业,作为林业部门应该进一步转变思想,增强服务意识,做好新疆林业生态建设的宣传,以及农业、林业、渔业等相关产业依据政策法规的宣传。

各级林业部门要紧紧围绕“环保优先,生态立区”理念多角度地宣传林业在生态建设中的主体地位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提高政府对新疆林业生态建设重大战略意义的认识,大力弘扬生态文明建设理念,以先进的生态文化引领新疆人民树立人与自然和谐的价值观,促进社会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和生态文明意识的提高。

通过传播生态文化,积极引导人们在高层次上亲近自然、品味自然,崇尚绿色生活,珍惜绿色家园。在带来经济效益的同时,增强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措施。防治山地荒漠化和土地沙漠化,退耕还林,使城市和新农村绿化等政策得到有效的开展。树立“生态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居民生活环境。

4 加强林业建设的对策与措施

4.1 科学指导新疆林业建设的规划

科学指导编制新疆林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和防沙治沙规划,组织实施塔里木盆地周边和准噶尔盆地南缘防沙治沙。因地制宜,采用合理模式,合理的措施,逐步建立一批防沙治沙示范基地。促进天然森林植被恢复,建立和巩固以林草植被为主体的沙区生态安全体系。

4.2 加快新疆林业生态建设的进程

全面实施新疆防沙治沙工程,职能部门出台政策法规保护新疆天然林,启动天山北坡谷地森林植被保护与恢复工程,扩大宣传新疆的退耕还林工作,实施三北防护林工程建设,恢复山区天然林和荒漠河谷林的生态功能,加快天山、阿尔泰山前山带山林再造工程。以天山为例,天山山地生态系统是中国最重要的生物多样性区域之一,几条大型河流均发源于天山西部,天山西部的野果林,更是重要的基因资源库。还拥有30种以上的哺乳动物和100种鸟类的珍贵自然资源。 新疆林业逐步形成生态防护体系,扩大林区森林面积、保护自然山区森林景观、保护森林野生动植物,保持森林土壤生产力和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4.3 增强新疆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通过新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加大对镇林业站基础设施建设,增强森林防护体系建设,增加森林病虫鼠害防治资金投入力度,实施自然林的保护工程,增加动植物品种多样性,有效提高森林内有益种群的数量,增强森林对病虫灾害的控制能力,合理地管理森林资源,维护生态环境安全。

4.4 实现新疆林业产业化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一方面要求社会经济的发展应在森林资源的承载力之内;另一方面,要求在资源可持续的基础上,达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力扶持新疆林果业发展,重点支持优势特色经济林品种,如核桃、香梨、巴旦木、开心果、沙棘、枸杞等,促进农民增收,同时支持新疆林木良种基地建设,促进良种的使用和推广,加强对新疆本土生物资源的保护,建立新疆林木资源库,保护好新疆稀有物种资源。为新疆林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的资源基础。加快农村自然经济结构的调整。发展森林旅游业,让新疆成为人们回归大自然、亲近绿色生态、休闲娱乐的旅游胜地。

4.5 逐步改善林区民生

构建林业生态建设网络,优化林业生态格局,实现农牧业增产,美化城市和农村环境,形成城乡一体化绿化和生态保护建设新格局,阿图什市北山绿化工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绿化以及防护林建设工程,新农村绿化工程项目的开展,积极推广生态防护、生态经济、生态景观建设,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建立林业与社会之间整体协调的持续发展系统。

4.6 以科技为支撑,不断提高新疆林业水平

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作用,真正将林业工作的重点转移到依靠科技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科技创新是林业可持续发展的关键,依靠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确保资源的有效利用,依靠林业科技实现兴林富民。在农业种植方面,增加有机肥的使用,避免农药化肥的施放,真正形成绿色农业生态系统,利于创造适宜人类生存的健康的生态环境。在林业方面,加强林业的科学研究,大力推广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林业生态建设的创新水平和科技含量。培育优良品种,满足林业生产需要。

5 林业生态建设的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

5.1 加强林业生态建设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1)保护林业资源,建设和恢复林业生态系统,利于现代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化。林业不仅提供多种可再生资源和能源,还能为林业相关第三产业的经济结构调整创造有利条件。

(2)加强林业建设能够为可持续性发展和林业生态经济发展挺供广阔的前景。林业生态经济的发展有利于构建新的环境体系。

(3)林业生态建设是科技发展生态化的物质和环境基础。实现生态化发展已经成为科技发展的重要趋势。

(4)加强林业生态建设具有实现跨越式发展和社会长治久安重大现实意义。

5.2 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

新疆天山,阿尔泰山天然林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工程的有效开展,有利于气候的调节,保持水土,以及防止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发生。加强林业生态建设,继续扩大森林覆盖面积、提高森林质量、维护生物的多样性,推进新疆林业生态的建设,是实现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最经济、最快捷的方法。

5.3 加速林业生态建设,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林业是生态建设的主体,是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依据生态系统的动态发展的客观规律,不断的调整管理措施和策略,以促进森林生态系统稳定发展。林业的重要职责是建构森林生态系统,保护湿地生态系统,改善荒漠生态系统和维护生物多样性。加速林业生态建设是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关健,能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6 结语

加快林业生态的建设,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提高人们的生产、生活的质量,建构以森林植被为主体的复合式生态系统,确保林业生态健康发展。关注新疆林业生态环境,进行林业生态建设和改造,构建绿色新疆生态大省,以新疆林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曹国江.全国林业生态建设与治理规划研究[J].中国水土保持科学,2003(1):71~72.

[2] 刘俊昌.加快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实现林业的可持续发展[J].北京林业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37~38.

[3] 张於倩,王玉芳.林业生态建设的成效,问题及对策[J].林业经济问题,2004(4):63~64.

[4] 吴克宁.景观生态学理论在土地整理中的应用[J].中国农学通报,2006(12):4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