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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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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范文第1篇

【关键词】野生植物 自然资源

一、我国野生植物资源的特点和现状

野生植物是重要的生态资源,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强大的物质基础,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对人类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是人类生存和发展必不可少的因素。目前我国一些野生植物物种遭到很大破坏,致使一些种类濒危,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这些野生植物资源,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健全野生植物法律保障体系,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我国了第一部专门保护野生植物的行政法规》,在濒危物种保护和培育方面做了大量对工作,对野生植物种类进行了全面对调查研究,并进行了大量对科研工作,先后整理了《中国珍稀濒危植物》、《中国植物红皮书》、《药用动植物资源保护名录》、《国家珍贵树种名录》等大量科研资料。开创了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对新纪元。将野生植物资源保护工作纳入法制轨道,用法律武器对珍稀、濒危植物进行有效对保护。

二、保护野生植物的重要性

我国现阶段好多种野生植物处于濒危的危机之中,保护野生植物迫在眉睫,具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一是野生植物种类繁多,具有多样性,它的生长能够为空气总提供大量的负氧离子,有保持水土的作用。野生植物的凋谢物在分解后,产生非常丰富的营养元素,为土壤提供大量的养分,在土壤中增加了大量的灰分元素。对野生植物伴生的树木生长十分有利,可使纯林吸收更多更好的养分,有利于树木的生长发育;二是野生植物对森林防虫害能力的提高有着重要的作用,野生植物在大自然中自然生长,对气候和外界环境的适应性非常强,本着优胜劣汰、适应者生存的自然法则,抗虫害能力也比人工育林的树木强很多,野生植物对森林的物种多样性和森林的稳定性有着重要的作用。人工林具有群落结构简单、种类较少,树种单一等特点,和野生植物在一起生存,非常有利于人工林的生长;三是丰富的野生植物物种,形成了大自然中各种动植物赖以生存的复杂多样的食物链,使得各个物种群落之间相互制约与依托,从彼此的生存中获得食物和栖息地,使得生态环境保持平衡,天然森林屏障为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三、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途径

一是建立就地保护区和就地保护制度。要通过人为抚育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保护,对森林中的土壤环境及时监测,保持土壤肥力向着良性循环的方向发展。在不同植被地理区域采取不同的手段措施,制定出适合本区域野生植物生长的保护方案,在濒危物种区域建立自然保护区或国家植物园,采取就地保护的措施。在保护的基础加大对野生植物抚育的科研力度,培育野生植物资源,实施人工集约栽培。人性化地在保护区内严格对本区域内地野生植物珍稀物种进行保护,工作人员要发挥主人翁的责任感,加强保护和协调工作,积极科研立项,完善各项保护职能,为野生植物的生存和发育提供必备的条件。

二是采取迁地保护和离体保存的必要措施。有些野生植物物种只剩下一株和少数几株,所处的环境不适合自身的生长和发育,又不具备很强的繁殖能力,对于这些濒危物种,仅仅采取就地保护措施也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这就需要采取迁地保护措施。将这些物种改迁到适合其生存的植物园中,进行时时抚育,并建立一整套档案记录,必要时可以采人工授粉、设风障、设置隔离带等人工保护和抚育措施;另外对于一些种类稀有的濒危植物,采取就地或者迁地保护都受到方方面面的原因限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离体保存措施,建立濒危野生物种基因库,这个基因库是离体保存的主要基地,对野生植物的组织、种子、花粉或胚胎等细胞在基因库内进行离体保存。因保存物种、保存时间和保存条件等因素不因,一定要因地制宜、分门别类地将这些物种的细胞进行科学保存,并且严格采集数据,做好详实的登记,对不断完善野生植物基因细胞的保存和管理积累必要的经验。

三是要逐步建立健全立野生植物保护法律体系。目前,我国野生植物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虽然相继出台颁布了一些法律和法规,但还能够满足野生植物保护的需要。所以要通过逐步立法加强对野生的,尤其是濒危的植物进行保护。以前只是凭借各种规章制度和保护措施进行保护,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对人为破坏坏和盲目开发的打击力度不够。尤其是党的十将保护资源提高到了法制高度,所以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和经营也要走依法建设的道路。林管部门要在工作中要加大执法和普法工作,提高法律意识,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不徇私枉法,比以言代法,做到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使野生植物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并日益完善,用法律的武器严厉打击肆意破坏野生植物的恶劣行径,使得野生植物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四是要逐步完善野生植物保护机制,健全保护机构。目前,我国野生植物保护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素质都偏低,对野生植物资源保护重视程度不够,尚没有健全完善有效的保护机制,使得野生植物保护工作滞后。所以一定要建立健全各项体制机制,加紧组织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野生植物保护工作者的素质,加大野生植物资源保护人员的工作力度,提高其管理水平,不断强化组织领导和机构队伍建设,积极发挥民间团体的优势,倡导和鼓励建立民间保护团体,发挥他们的巨大活力,树立全民保护野生植物资源的观念,使野生植物得到有效的法律保护和必要的科学管理。

五是加强对野生植物资源的保护的科研力度。提高全民对野生植物的保护意识,呼吁全社会共同保护国家的动物资源。加强调查研究,加大科研力度,杜绝盲目开发和人为破坏,探索野生植物资源群落特点和分布规律,对各个物种野生植物的潜在开发价值,进行深入的科学研究,可以选则在濒危野生植物保护区域内进行科研立项,深入研究濒危植物的生长规律,同时加强民族植物学方面的研究工作力度。加大科研立项,对野生植物保护和繁衍有着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范文第2篇

资源丰富,是大熊猫、羚牛等珍稀动物的重要栖息地。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促

进生态文明建设,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的重要意义

野生动植物是维持陆地生态系统整体稳定的基本因素,在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中发挥着基础作用。保护野生动植物是建设生态 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职责。

我县建有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个,保护着大熊猫、红豆杉等国家Ⅰ级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健全的自然保护区体系和丰富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具有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防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生态功能,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推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牢固树立和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正确处理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的关系,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切实抓好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保障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加强宣传,形成强大的保护态势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充分利用“爱鸟周”、“湿地日”、“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等法定活动,加强对《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四下乡”、村务公开栏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要在醒目地段和入山要道刷写标语、设立警示标牌、走村入户开展宣传活动,积极营造保护氛围,提高全社会保护意识。森林公安、保护区要加强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管理,对非法猎杀野生动物,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查处,依法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选择一些典型案件公开曝光,扩大社会影响,震慑违法犯罪行为,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力争将保护野生动植物变成群众的自觉行动。

三、采取措施,坚决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采取得力措施,加强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管理,坚决打击各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违法行为。

(一)加强巡山管护,确保辖区野生动植物资源安全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根据辖区特点,有针对性的开展巡山管护,涉及水库的乡(镇)要在候鸟迁飞季节开展库区周边重点巡护,集中力量打击猎杀鸟类的行为;涉及大熊猫等珍稀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乡(镇)要不定期的组织辖区巡护,重点开展清理“猎夹、猎套,捣毁陷阱、收缴非法猎捕工具”的专项活动,确保辖区野生动物资源安全。涉及辖区野生植物较多的,乡(镇)要落实专人加强巡护;林区森林管护站及保护区要认真履行巡山管护职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确保辖区野生动植物安全。

(二)开展清理整顿,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违法行为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在重要集镇、宾馆饭店、农家乐、旅游景点以及重点林区,开展盗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非法养殖、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专项检查。森林公安、资源林政、野保要加强配合,严厉打击盗伐林木、乱战林地和非法猎捕(捕捉)、出售、收购、运输、经营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犯罪。

(三)规范驯养繁殖,严控疫源疫病

各乡(镇)林业站要加强辖区内野生动物养殖管理,养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申领驯养繁殖许可证,自觉接受野生动物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对无证驯养野生动物,无证经营、加工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森林公安、野保要依法予以查处。

各乡(镇)林业站、保护区要加强疫源疫病的监测,发现异常死亡野生动物及时报告,并按程序进行处理,严禁私自处理不明原因死亡的野生动物。

四、工作要求

各乡(镇)林业站、森林管护站、保护区要高度重视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乡(镇)林业站要及时向乡党委、政府汇报,积极开展保护巡护工作;森林管护站、保护区要结合日常巡护,开展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巡护,加大保护力度。

各乡(镇)林业站、森林管护站、保护区在5月25日前将保护工作落实情况报县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与自然保护区管理股。

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家保护植物;园林应用;保护对策

1 概况

我国地域辽阔、地貌复杂、气候多样,这些都为各种生物和生态系统类型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相当优越的自然气候条件,因此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我国植物的种类尤其丰富,约有30000多种植物,位居世界第三,其中苔藓植物有106科,占世界苔藓科总数的70%;蕨类植物则52科共2 600种,分别占世界蕨类科总数的80%和种数的26%;木本植物有8 000种,其中乔木有2000种左右。全世界的裸子植物一共12科71属750种,而我国就有11科34属240多种。而针叶树的总种数则占世界同类植物的37.8%。而我国的被子植物则占世界总科及属的54%和24%。而且由于我国很多地区都没有受到第三纪以及第四纪的大陆冰川的影响,因此大量的特有物种得以保存。据不完全统计,在30 000多种高等植物中,有大约50% ~60%是我国所特有的植物。如十分有名的水杉、银杉、珙桐、银杏及香果树等都是我国所特有的珍稀但濒危的野生植物。

2 国家保护植物在园林中的应用中出现的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对于野生植物资源仍多以直接利用为主,大多对其过度采挖,因此我国的野生植物资源的总量在不断下降,其中许多花卉和植物的种群都在迅速地减少,有些已经趋于濒危。由于经济利益等因素的驱动,许多极具特殊经济价值的野生保护植物被国内外的商业公司或是个人争相采挖。这种现象导致了许多已经十分稀有的资源遭到了严重破坏,甚至已经灭绝,这也显示了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任务的艰巨性。

国家保护植物大多数由于其观赏性相当高因此在我国园林造景中深受欢迎。通过对我国相当著名的园林进行调查,发现园林绿化中常见国家保护植物的身影。但是在园林绿化中应用国家保护植物仍存在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 1 滥挖乱采

由于园林绿化中的部分保护植物,是通过非法采集野生资源的手段获得的,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内外的一些企业以及单位大多是从市场上购得国家保护植物的苗木并用于园林绿化。但是这些苗木大部分是直接从深山中非法采集得来的,许多参与滥挖乱采的农民因缺乏植物保护的意识以及专业的技术,植物资源毁坏的多,而真正利用的却极少,这都造成了国家保护植物资源的严重破坏以及浪费。许多地方甚至搞大树进城,以分配给各单位和部门。为了完成任务,这些单位和部门进行大量收购,这也间接导致可一些经济价值较高的保护植物遭到严重破坏。

2. 2 技术落后,栽培的水平不高

我国国家保护植物中已经有许多品种具备了较为成熟的繁殖、栽培以及养护技术,但仍有许多种类如原始观音座莲、富宁藤等现栽培的植株许多仍是通过直接采挖进行利用的,这也是其繁殖、栽培技术不成熟所导致的。还有一些植物如大叶木兰、西康玉兰等由于现有的资源量很少,而栽培繁殖技术也不成熟,因此只进行迁地保护,极少进行人工栽培,因此在园林中未能充分体现出其园林观赏价值。不少国家保护植物由于生境同城镇的生态差异很大,而且有些种类的生长特性以及对环境的要求并非十分清楚,这都给引种驯化和栽培管理带来了巨大的难题。另外,由于保护植物通常较罕见,因而可用于繁殖的种子或是枝条等就更加难以采收,这就造成了育苗栽技术以及管理措施缺乏,更造成了苗源紧缺,苗价昂贵的恶性循环,严重制约了其在园林中的推广应用。

2. 3 产业化水平低

我国野生植物资源在应用和开发研究工作方面较为落后,在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以及新品种的选育和规模化生产等方面的研究较少,不能完全解决人工繁育和产业化技术,特别是国家保护植物的应用开发方面。由于繁殖、栽培技术的不成熟以及产业化程度的落后,造成了市场需求大,苗木价格被抬高,使得直接采挖野生植株变的更加有利可图,使得非法采集野生资源的现象更加突出。

3 保护措施

我国已经就国家重点保护植物进行了就地保护、迁地保护、科学研究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是在关于开发利用以促进保护等方面还存在着一定差距。保护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和利用,必须通过科学合理的利用才能促进保护。因此对国家保护植物在园林绿化中推广应用的过程中必须强化以下保护措施。

3. 1 加强就地保护工作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是对野生植物资源进行就地保护的最为有效的方式,应当进一步完善各级保护区的网络,加强普法和执法力度,实行依法保护。此外,对于分布于现有保护区之外的许多保护植物,如贡山三尖杉、保德苏铁、灰干苏铁、绿春苏铁、巧家五针松、圆叶玉兰、大叶木莲、毛果木莲等,因其分布区极窄且多分布于现有保护区之外的沟箐边,因此给保护管理工作带来了困难,应在明确资源分布的基础上为其建立自然保护小区和保护点,对这些重点保护植物进行保护并加强管理,杜绝偷盗挖采。

3. 2 做好迁地保存等工作

对于那些天然群体遗传组成发生较大变化的保护植物,或是适应性较差,对环境、气候等生态条件要求较为严格的种类以及那些存在潜在破坏威胁的野生种类,应当在其群体中收集种子或是繁殖材料,并在其原生境的附近营建立移地保存圃对其进行集中的保存;也可以建立种质资源库以收集保存这些优良的野生种质资源,同时通过人工繁育扩大其种群的数量,使这些野生资源能够实现长期地保存及市场开发。

3. 3 加强科研,提高保护工作等的科技水平

国家野生植物的保护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只有加强对其地科学研究,深入研究和认识各种保护植物的特性,同时坚持科学的保护措施和策略,才能达到保护地预期目的。除此之外,还应做好对资源的调查工作,随时掌握资源的动态变化,加强野生保护植物的生境保护、繁育技术以及对其合理利用的研究和应用,大幅度地提高保护工作的科技水平。

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范文第4篇

摘要对分布于龙泉市25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及开发利用价值作了初步研究,并提出了几点保护建议,为龙泉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和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关键词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开发利用价值;开发保护建议;浙江龙泉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珍贵的自然遗产,现有数量非常稀少,对其开发利用一定要合理,使之得以保存和发展,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为此,对龙泉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开发利用进行初步研究,现简述如下。

1自然概况

龙泉市地处浙江西南,位于东经118°43′~119°26′,北纬27°42′~28°21′,总面积30.39万hm2,其中林业用地26.30万hm2,占总面积85.21%,是一个“九山半水半分田”的林区市。境内层峦叠嶂,襟带众流,有宜人的气候、旖旎的风光。海拔1 000 m以上的山峰有730余座,境南有海拔1 929 m江浙最高峰黄茅尖,为瓯江、钱塘江、闽江源头。属亚热带湿润季风区,四季分明,温暖湿润,雨量充沛。年平均气温17.6 ℃,最冷月(1月)平均气温6.5 ℃,最热月(7月)平均气温27.9 ℃,年平均积温为6 446 ℃,年平均无霜期263 d,年降雨量1 700 mm左右,相对湿度79%。土壤种类较多,分布随海拔的不同而有差异。中部低山区一般为红泥土、黄泥土、红泥沙土、石沙土;高山地区为山地黄泥土、石沙土、香灰土。由于地形复杂,相对高度差较大(186~1 929 m),高山与平谷气温差异较明显,有着多样性小气候环境,动植物种类丰富,有“华东植物摇篮”之称。

2龙泉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资源

根据1999年8月4日国务院公布的《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名录(第一批)》统计[1],龙泉市天然分布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共有25种,约占浙江省总数(52种)的28.1%,分属14科20属,裸子植物8种,被子植物17种,其中属国家一级保护植物4种,即银杏(Ginkgo biloba)、红豆杉(Taxus chinensis)、南方红豆杉(Taxus mairei)、伯乐树(Bretschnei-dera sinensis);国家二级保护有39种,华东黄杉(Pseudots-uga gaussenii)、金钱松(Pseudolarix kaempferi)、福建柏(Foki-enia hodginsii)、白豆杉(Pseudotaxus chienii)、榧树(Torreya grandis)、长叶榧(T.jackii)、长柄双花木(Disanthus cercidi-foliu var. longipes)、樟树(Cinnamomum camphora)、闽楠(Ph-oebe bournei)、浙江楠(Phoebe chekiangensis)、野大豆(Gl-ycine soja)、花榈木(Ormosia henryi)、红豆树(Ormosia hosiei)、鹅掌楸(Liliodendron chinense)、厚朴(Magnolia officinalis)、凹叶厚朴(M.officinalis ssp.Biloba)、毛红椿(Toona ciliata var. pubescens)、野荞麦(Fagopyrum dibotrys)、香果树(Emmeno-pterys henryi)、蛛网萼(Platycrater arguta)、榉树(Zelkova sch-neideriana)等21种。在这25种国家重点野生保护植物中,从生活型分析,有乔木21种,灌木2种,草本2种。在乔木中有常绿的12种,落叶的9种,灌木全为落叶的,草本植物中多年生龙活虎和一年生草本各1种。

3龙泉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开发利用价值

3.1药用

在龙泉市重点保护植物中,有许多具有极高药用价值的名贵草药[2]。如花榈木枝叶供药用,主治跌打损伤、风湿性关节炎及无名肿毒;野大豆全草入药,有补气血、强壮、利尿、平肝、止血之效,其种子名“野料豆”,入药可益肾止汗;厚朴树皮入药称“厚朴”,著名中药材;金钱松根皮入药称“土荆皮”;还有抗肿瘤药南方红豆杉等;治咳嗽有鹅掌楸。

3.2花卉观赏

作为花卉观赏植物是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开发的重要途径,也是保护与开发的有机结合。龙泉市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中有不少种类在花卉观赏方面有较大的潜力,如可作园景树有华东黄杉、香果树、福建柏、红豆树、浙江楠等;可作行道树的有香樟、鹅掌揪、银杏等;可作庭荫树的有香果树、伯乐树、金钱松、白豆杉、榉树等;可作花木的有厚朴、鹅掌楸等;可作树形美观或叶形奇特的著名观赏树种如银杏、金钱松、福建柏、鹅掌楸等,银杏号称“园林三宝”之一,金钱松则被列入世界五大庭园树种。

3.3食用

一些保护植物的种子或地下茎富含淀粉等碳水化合物,可作为食用植物资源进行开发,如长叶榧种子可食,又可榨油,榧树为著名干果和重要木本油料植物。

3.4优质用材

如可作船舶用材的有金钱松、榧树、榉树等;可作高级家具工艺雕刻用材的有红豆树、银杏、闽楠、香樟、榉树等;可作建筑用材的有鹅掌楸、华东黄杉、香果树等;可作室内装修用材的有福建柏、南方红豆杉等;可作乐器的有福建柏、白豆杉、厚朴等;可作工艺用材的有伯乐树、榉树、长叶榧、闽楠等;可作雕刻用的有樟树、花榈木、南方红豆杉、福建柏等。

3.5其他资源

如香果树和榉树的树皮可作人造棉及制绳索原料;香樟可以提取芳香油;长叶榧的种子可食用和榨油;红豆杉和伯乐树的种子含油较高,可供工业用。

3.6具有较高学术价值

在植物区系研究、系统进化、类群亲缘、系统发育、地理分布、系统分类等方面也具有极重要的科学价值。如野大豆是大豆的近缘种,在遗传育种中,可以利用这些不同种质的近缘种进行杂交,以获得优质高产的新品种。金钱松、长叶榧等均属孑遗植物,在地史变迁、古气候、古地理及古植物区系等研究方面均有重要的学术意义。

4开发保护建议

4.1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建立珍稀植物和种群资源档案

偏远山区的贫困村民常采伐利用经济价值较高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因此,有必要加大扶持力度和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对数量少的物种应采取挂牌保护措施,建立野生重点保护植物种质基因库,保护种子和各种繁殖体,以适应野生植物保护工作发展的要求[3-4]。

4.2做好就地保护和迁地保存工作,加强引种驯化,进行人工栽培

要拯救和保存这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自然群体,只搞就地保护是不够的,还必须进行迁地保存和引种驯化(尤其是那些潜在经济价值较高的种类如南方红豆杉等)。通过人工繁殖和规模栽培,不但可使这些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得以保护和发展,而且还会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以增加经济收入。

5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第一批)[J].植物杂志,1999(5):4-11.

[2] 张若蕙.浙江珍稀濒危植物[M].杭州:浙江科学技术出版社,1999:30-339.

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范文第5篇

工作涉及法律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

 

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二、行政法规:

4.《植物检疫条例》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三、地方性法规:

10.《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四、规章:

11.《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1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13.《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14.《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15.《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16.《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主要条文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二十二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规定林木种苗的检疫对象,划定疫区和保护区,对林木种苗进行检疫。

    第二十五条 林区内列为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因特殊需要猎捕的,按照国家有关法规办理。

    第三十八条 国家禁止、限制出口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禁止、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及其制品、衍生物的名录和年度限制出口总量,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出口前款规定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的,必须经出口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海关凭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放行。进出口的树木或者其制品、衍生物属于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物种的,并必须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海关并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放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第九条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六条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七条 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动物防疫工作。

  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

4.《植物检疫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

第五条 局部地区发生植物检疫对象的,应划为疫区,采取封锁、消灭措施,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出;发生地区已比较普遍的,则应将未发生地区划为保护区,防止植物检疫对象传入。

疫区应根据植物检疫对象的传播情况、当地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以及采取封锁、消灭措施的需要来划定,其范围应严格控制。

在发生疫情的地区,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派人参加当地的道路联合检查站或者木材检查站;发生特大疫情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植物检疫检查站,开展植物检疫工作。

第七条 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

(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第八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植物检疫证书的格式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如已被污染,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要求处理。

因实施检疫需要的车船停留、货物搬运、开拆、取样、储存、消毒处理等费用,由托运人负责。

第九条 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会同铁道、交通、民航、邮政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繁育单位,必须有计划地建立无植物检疫对象的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基地。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5.《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

第三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谁经营,谁防治”的责任制度。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措施和制度,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

    第五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负责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具体组织工作。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森林病虫害防治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提高科学防治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各地测报数据,定期分别全国和本行政区域的森林 病虫害中、长期趋势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县、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综合分析基层单位测报数据,当地森林病虫害短、中期预报,并提出防治方案。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的实际需要,建设下列设施:

   (一)药剂、器械及其储备仓库;

   (二)临时简易机场;

   (三)测报试验室、检疫检验室、检疫隔离试种苗圃;

   (四)林木种苗及木材熏蒸除害设施

第十九条 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从育林基金。木竹销售收入、多种经营收入和事业费中解决;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木,由经营者负担,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扶持。

    对暂时没有经济收入的森林、林木和长期没有经济收入的防护林、水源林、特种用 途林的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人,其所需的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 当扶持。

    发生大面积暴发性或者危险性病虫害,森林经营单位或者个人确实无力负担全部防 治费用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助。

6.《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开展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教育,可以确定适当时间为保护野生动物宣传月、爱鸟周等,提高公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第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生物技术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维护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保护和发展野生动物资源。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息繁衍场所和生存条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受伤、病弱、饥饿、受困、迷途的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时,应当及时报告当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采取救护措施;也可以就近送具备救护条件的单位救护。救护单位应当立即报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采取防范措施。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实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狩猎者有计划地开展狩猎活动。

在适合狩猎的区域建立固定狩猎场所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经营利用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监督管理。

对进入集贸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督管理;在集贸市场以外经营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出县境的,应当凭特许猎捕证、驯养繁殖许可证,向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动物园之间因繁殖动物,需要运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保护野生植物的宣传教育,普及野生植物知识,提高公民保护野生植物的意识。

第十七条 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采集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期限和方法进行采集。

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行政区域内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报告批准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第十一条 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域,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其他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或者设立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保护点的保护设施和保护标志。

第十二条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生长的影响,并采取措施,维护和改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由于环境影响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生长造成危害时,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调查并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必须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海关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查验放行。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野生植物进出口的资料抄送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8.《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第四条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调查、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工作。

    

9.《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林业、农业(渔业)主管部门(以下称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全国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出口管理工作,并做好与履行公约有关的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做好相关工作。

   

10.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野生动物资源保护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解决。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省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第七条 有下列成绩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一)拯救、保护和驯养繁殖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成绩显著的;

(二)在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和应用推广方面取得重大成果的;

(三)发现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和本办法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揭发有功的;

(四)在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中有其他贡献的。

第十七条 禁止猎捕、杀害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交换、赠送等特殊情况,需要猎捕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发给特许猎捕证。

 第十八条 猎捕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狩猎证。狩猎证由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三条 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的驯养繁殖。

 驯养繁殖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驯养繁殖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经营利用国家和省非重点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必须经市(地)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经营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经营许可证核发营业执照。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利用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

第二十七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进入市场的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进行监督管理。

11. 《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

第二条 林业部主管全国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地区的森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森检机构,由其负责执行本地区的森检任务。

国有林业局所属的森检机构负责执行本单位的森检任务,但是,须经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确认。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检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在林业工作站、国有林场、国有苗圃、贮木场、自然保护区、木材检查站及有关车站、机场、港口、仓库等单位,聘请兼职森检员协助森检机构开展工作。

兼职森检员应当经过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举办的森检培训班培训并取得成绩合格证书,由县级以上地方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发给兼职森检员证。

兼职森检员不得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第五条 森检人员在执行森检任务时有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车站、机场、港口、仓库和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依照规定实施现场检疫或者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和进行疫情监测调查;

(二)依法监督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消毒处理、除害处理、隔离试种和采取封锁、消灭等措施;

(三)依法查阅、摘录或者复制与森检工作有关的资料,收集证据。

12.《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 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林业部审批;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经批准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其《驯养繁殖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驯养繁殖许可证》和《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由林业部统一印制。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应当定期查验《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未取得《驯养繁殖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13.《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

  国家林业局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机构按照国家林业局的规定负责全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工作。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调查,掌握疫病的基本情况和动态变化,为制定监测规划、预防方案提供依据。

   第九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开展陆生野生动物疫情预测预报、趋势分析等活动,评估疫情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按照规定程序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预警信息和防控措施建议,并向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三条 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发生逃逸的,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被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被许可人承担全部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的经费;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依法查没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的预警和应急防范机制。

在野外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监测和防治措施。

   14.《引进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种类及数量审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禁止开展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野外放生活动。

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野生动物种群结构调节等特殊情况,需要放生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经批准从境外引进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及其繁殖后代、产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标记。

  第十三条 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发生逃逸的,被许可人应当立即向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报告,由当地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被责令限期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而拒绝执行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可以代为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被许可人承担全部捕回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的经费;造成损害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依法查没的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应当由当地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防范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入侵的预警和应急防范机制。

在野外发现陆生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的,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报告,并会同有关部门采取监测和防治措施。

    15.《林业植物检疫人员检疫执法行为规范》

第七条 检疫员要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严格按法定程序办理各项检疫事宜。在办理检疫文书时,应当主动、耐心向当事人说明办事程序、途径和相关要求;对符合办理条件的,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对不具备办理条件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对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规范的,要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充的全部材料。

第八条 检疫员在实施现场检疫检验和检疫检查(含复检)前应当通知当事人。抽取检验样品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林业局《森林植物检疫技术规程》和《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及检疫技术操作办法》的规定进行。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

16.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收容救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收容救护工作,需要跨行政区域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区域予以协助的,双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协商、积极配合。必要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五条  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因受伤、受困等野生动物需要收容救护的,应当及时报告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收容救护野生动物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范文第6篇

全世界有蕨类植物1万~1.2万种,中国有2200~2600种,占世界的22%。由于地域广大,自然条件复杂多样,除了少数热带科属外,中国的蕨类植物有极高的多样性,其中有6个特有属,玉龙蕨属就是其中之一。该属只有玉龙蕨一种,是中国特产的珍稀蕨类植物。1884年在云南丽江玉龙雪山的雪线附近被人们首次发现,以后植物学家又陆续在滇、川、藏交界的横断山脉上部高寒地带发现它们的身影。

玉龙蕨的拉丁文是orolepidium glaciale,为鳞毛蕨科玉龙蕨属植物。其种附加词glaciale在拉丁文中的意思就是“冰雪中生的”。

形态特征

玉龙蕨属于多年生草本植物,株高10~30厘米,根状茎短,直立或斜升。叶柄和叶轴遍体密被覆瓦状红棕色(老时苍白色)鳞片。叶一回羽裂或二回羽裂,边缘具细锯齿状睫毛,羽片卵状三角形或三角状披针形,边缘常向下反卷,两面密披小鳞片,鳞片披针形。孢子囊群圆形,在主脉两侧各排成1行,但被大鳞片所覆盖,无盖。

分布

玉龙蕨分布于我国东部波密,云南西北部丽江、香格里拉及四川西南部木里、稻城等地海拔4000~4500米的高山地带,是我国所产蕨类植物中耐寒性最强的一种,常零星生于冰川边缘及雪线附近。在玉龙蕨分布的高山冰冻荒漠带,那里海拔较高,山上热量不足,辐射强烈,风力强劲,昼夜温差大,气候恶劣,仅有短暂的暖季(7~8月)。因而当地表解冻消融后,在碎石中零星散生的玉龙蕨才开始茁壮成长。

保护价值

虽然玉龙蕨是一种稀有植物,但植物学界对玉龙蕨属的系统位置一直存在争议。

但不论如何分类,玉龙蕨对研究亚洲高山或喜马拉雅山脉蕨类植物系统演化及东亚植物区系都有重要价值。同时,其独特的生态习性还是研究蕨类植物的形态和功能统一性的良好样本。

濒危原因

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范文第7篇

关键词: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

0 前言

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中具有地理跨度大的特点,将会对沿线生态系统造成一定的影响,致使这些区域的生态环境质量下降、植物难以正常生长、水土流失严重等问题,而且对管道长期使用中的安全性有重大影响。针对这种不利的发展现状,需要对天热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环境进行研究,根据其对环境的相关影响制定出切实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促使项目施工中能够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优化管道服务功能的同时保持管道周围环境质量可靠性。

1 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要点分析

1.1 项目施工期的影响分析

结合当前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概况,其施工期对生态环境有着一定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土地有效利用方面的影响。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项目建设中包含着施工作业带、施工便道等,占用着一定面积大小的土地。同时,由于这些占用土地是临时性的,其对生态环境影响相对较小,对土地资源高效利用并未造成明显影响。但是,当管道工程建设项目中的站场及其它部分永久占用土地时,将对影响土地的有效利用,间接的影响了周围生态环境质量。

(2)土壤环境有效性方面的影响。结合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项目的整个作业过程,可知其对土壤结构稳定性、土壤各养分分布状况等会造成影响,各种废弃物会改变土壤的理化性质。长输管道对土壤环境有效性的影响包括这些方面:项目管沟开挖施工中,会破坏既有的土壤结构,降低了土壤耕作层性能可靠性,致使被破坏的土壤环境难以真正恢复;采用机械施工方式完成管道建设项目作业计划时,会改变既有土壤紧实度,从而使土壤通气透水性能下降,对项目周围生态系统稳定性带来了潜在威胁;受到长输管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影响,会加剧土壤养分流失,致使土壤发育缓慢,改变了土壤中既有的物质运动变化规律,导致亚表层土难以形成良好的保水保肥性,给各种农作物的正常生长造成了影响,降低了农作物产量。当项目施工中破坏各种地表植被时,将会改变地表建筑物对热量的吸收率与发射率,进而会影响管道周围环境,使其地表平衡状态逐渐被改变,影响着土壤环境良好性。

(3)林业生态系统运行及农业生态系统方面的影响。在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也会对影响林业生态系统与农业生态系统,打破系统的动态平衡性。其中,对林业生态系统方面的影响包括:管道工程建设项目作业计划实施时,需要修建便道,并在某些区域开挖管沟,实际操作中破坏了既有林地;当项目施工导致部分林地无法恢复时,将会使其变为荒草地或其它用地,破坏了林业生态系统平衡性;当长输管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破坏林地时,也会减少其生物数量,造成其生产力损失,影响着生物多样性。

(4)野生植物生长及野生动物活动方面影响。天然气长输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对野生植物生长方面的影响包括:施工人员的操作行为、施工机械设备使用等,会碾压、破坏野生植物,尤其是对植物根系造成严重破坏,影响着野生植物的正常存活;项目施工对野生动物活动方面的影响白哭:站场建设、管线敷设等,会对野生动物造成惊扰,致使野生动物难以正常活动;在陆生生物影响生物,由于管道敷设是分段进行,实际造成的影响是暂时性的;若管道穿越河流,将会增加河流泥沙量,会降低鱼类存活率,影响其正常活动,孵化率下降明显。

(5)生态景观方面的影响。若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占用土地面积大,会影响植物生长,破坏植被,影响生态景观效果,致使建设用地在整个生态景观中所占据的比重上升;若既有的耕地转换为建设用地,会增加农田景观生态系统中的斑块数量,带来一定的负面效应。同时,管道工程建设项目也可能地质灾害,影响管道的正常使用。

1.2 项目运营期的影响分析

一般情况下,当天然气管道处于正常的运营状态时,不会影响周围生态环境。但是,若天然气管道穿越林地段中出现各类事故时,将会引发火灾,给生态系统的带来平衡性带来了潜在威胁,导致管道附近的生态环境质量下降,无形之中加大了天然气管道运营风险。天然气管道破裂事故后果分析如图1所示。

2 减少天然气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相关措施

(1)制定科学的预防措施。长输管道工程建设项目开展中应尽量避开敏感区,减少穿越林地长长度,对生态脆弱区进行重点考虑,运用科学的规划方案合理设置管道走向,并开展相关的论证活动;、对项目永久占地及站场面积进行严格把控;投入使用后的管道应重视林地段巡视,降低火灾事故发生率。

(2)运用合理的减缓措施。加强林业生态系统保护时,应减少林地占用面积,合理设置防火距离,缩短新建便道长度,加强施工场地范围控制,注重植被恢复措施运用等;保o农业生态系统时,应减少耕地占用面积,注重分层开挖方式在熟化土壤中的合理运用,保持施工作业高效性,确保表层土保水保肥性不受影响;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时,应考虑动物生存环境及植被生长环境状况,制定科学的保护措施确保其生存环境不受影响。

(3)制定切实有效的植被恢复措施,用人工修复及自然修复相结合的方式确保植物正常生长,减少管道施工永久性占地面积,加快植物恢复速度。

(4)制定完善的项目施工管理机制,强化施工人员环保意识,充分发挥林业部门及环保部门的职能作用,增强管道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中生态环境保护效果。

(5)制定科学的防腐方案,优化管道敷设设计,选择性能可靠的管道材料,加大管道安全使用想宣传力度,促使天然气管道使用中风险防范工作水平得以提升,降低各类事故发生率。

野生植物保护与利用范文第8篇

中国是世界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对世界生物多样性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国的自然保护区事业,作为保护自然资源与生物多样性的重要手段,从无到有,蓬勃发展。到2001年底,已有各类自然保护区1551个,国家级171个,面积达1.45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4.44%左右。林业系统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达909处,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155处,总面积1.03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0.63%。这些自然保护区保护着我国70%的陆地生态系统种类、80%的野生动物和60%的高等植物,也保护着约2000万公顷的原始天然林、天然次生林和约1200万公顷的各种典型湿地。中国自然保护区作为宣传教育的基地,通过对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及自然保护科普知识的宣传,极大提高了我国公民的自然保护意识。

更为重要的是,我国生态环境法律体系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先后颁布了《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实施了《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中国湿地保护行动计划》、《全国自然保护区发展规划纲要(1996年—2010年)》,组织编制的《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总体规划》,同时,国家先后批准加入了包括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在内的20多项有关环境与资源保护的国际公约和条约。为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开展全国野生动植物、湿地资源调查和科学研究,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扩大国际影响,提高了我国的国际地位和影响力。然而目前我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速度虽然很快,在“数量”上得到了迅速扩大,但“质量”提升却相当滞后。【1998】1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中明确指出:“一些地方、部门和单位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重要性缺乏认识,片面强调眼前利益和局部利益;管理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足,全国1/3的自然保护区尚未建立管理机构,基本上处于批而不建,建而不管的状态;一些自然保护区名存实亡……”,表现为体制不顺、管理不力、经费不足等许多矛盾。

针对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下对策建议。

一、完善有关的法律条文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保护和管理的直接目标是把对人类具有特殊意义的自然资源完整地保护起来,避免人类的直接利用,这就限制人类一些眼前利益。在现实生活中,要顺利地达到这一目标,是很不容易的,因为它涉及各种利益的冲突,如国家利益与集体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局部利益与大局利益、自然保护区利益(代表国家)与社区居民利益、自然保护事业与其他事业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自然保护区立法首先是保护国家利益,当然是不影响其他利益的前提下、是渐进式的,因为认识自然、经济发展、社会进步都是渐进的。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尚处于经济结构的调整时期,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与现实冲突非常明显,特别是社区的经济发展需要与严格的法律保护之间,如《森林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自然保护区的森林,严禁采伐”,严重制约了社区的经济发展,《自然保护区条例》第二十三条“管理自然保护区说所需经费,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规定了自然保护区的投入问题,但没有明确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属哪一级政府安排;而《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中有关分区管理的条款规定,可以在实验区开展一些经营活动,有利于缓和社区矛盾,带动社区经济发展,同时也为自然保护区创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更有利于达到保护自然资源的目的。为此,如何根据实际,完善《森林法》、《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制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是自然保护区保护和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建立纵向的分级管理体制

针对自然保护区点多面广、地域偏僻、条件落后的实际,建立一个“虚拟”的管理体系更显得迫切和重要。这种“虚拟”的管理体系是充分利用数字高速公路建立的能够下达指令、信息反馈、建立数据库、又能对社会开放、让公众参与的网络信息系统,只要一台服务器,各保护区为网络终端,国家林业局保护司的指令通过网络办公系统即时到达各保护区,各保护区也可以即时汇报工作。况且,我们现在资金紧缺,没有必要把有限的资金用来济汽车、乘火车去参加一个培训和几个小时的会议,因为这个系统为大家开通了网上培训系统和会议系统。同时,各自然保护区在日常的工作中可以积累大量的数据为自己建立档案(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可加密打包,单向传输),网上开展的资源调查,为建立全国的数据库创造了条件。更为重要的是网络的社会开放系统,完全有能力完成宣传教育任务,可以让更多的人来参与、关心、支持自然保护区事业。

三、认真编制规划、分步实施

《总体规划》是每个自然保护区落实有关自然保护区法律法规的具体方案。方案的制订必须按照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并且要结合保护区和社区的实际。贯彻“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自然保护方针,根据自然保护区功能分区的理论与原则,必须合理划分三个功能区,把保护、科研、监测、教育和旅游结合起来,统一规划与布局,正确处理保护与开发、旅游与教育、资源保护区与社区发展等关系,致力于保护区和社区经济的同步发展。在开发项目的选择上,必须坚持因地制宜,在坚持保护第一的前提下,选择不破坏自然资源又可重复利用资源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