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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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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家庭暴力;心理治疗干预;女性;心理健康

近年来,被称为“沉默的文化”的家庭暴力问题,渐为国内外学者所关注。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侵害对方身体、精神和性的行为。其手段有殴打、侮辱人格、残害身体、限制自由以及待,也包括经济上的虐待和冷落。[1]家庭暴力是世界范围内的重要的危害大众心理健康的社会问题,也是最为广泛的并且得到公认的对人权践踏的社会问题。一系列研究表明:在北美、南美、欧洲、亚洲、非洲、澳大利亚,家庭暴力发生率都很高。尽管家庭暴力可能发生在父母和孩子、兄弟姐妹之间、妻子对丈夫施暴,或者成年子女对老年父母施暴,但大多数家庭暴力是由男性配偶向女性配偶施暴。本文拟就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的危害、治疗干预等问题进行探讨。

一、家庭暴力对女性的危害

家庭暴力会导致女性受害者在医学、行为和心理三方面出现不良后果。

医学方面的后果包括死亡及肉体创伤(如淤血、撕伤、咬伤、烧伤、刺伤、骨折、牙、头,眼等部位受伤)。犯可导致性疾病的传播、非计划怀孕、尿路感染、不孕、生殖器创伤以及长期的骨盆疼痛。

家庭暴力还会引发受害者许多行为障碍,如药物滥用、侵犯行为、行为上被动依赖、自杀企图、性功能障碍等等。[2,3]家庭暴力受害者也可能出现一系列与压力有关的心理症状,如:背痛、头痛、高警觉(hyper-alertness)、睡眠障碍等等。[2,3]

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心理后果会随家庭暴力的类型、持续时间、家庭暴力的严重性以及受害者处在家庭暴力过程的各个阶段、女性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以及女性受害者的社会支持系统等不同而有所差异。[4]受害者对家庭暴力的最初反应是震惊、否认、麻木、退缩。女性受害者可能会为她们的安全受到威胁而感到恐惧,为将来可能的伤害事件感到担忧或者试图对家庭暴力进行反击。在家庭暴力发生的最初阶段,受害者经常会回想起被施暴的场面,会做噩梦,而这些症状要在以后的几个星期才可能消失。长期的心理后果包括广泛的精神症状,比如:创伤后的压力障碍、长期抑郁等。这些受害者将会在人际信任和建立亲密人际关系方面存在障碍。受害者经常会感到愤怒、无助、绝望,还会经常表现出与具体情境无关的焦虑,包括恐怖性焦虑和回避性焦虑。受害者由于感到恐惧、耻辱、内疚而经常将自己进行社会性隔离,这样以来又会进一步引发她们的抑郁情绪,会产生一种广泛范围的失控感、低自尊以及自我谴责。[2]有关对住院治疗的精神病患者的调查表明:18%的患者报告有被虐待的历史[5],这些病人的自杀行为、药物滥用、临界性个性障碍(borderline personality disorder )的比例比较高。有虐待史的患者住院治疗的时间更长,他们更可能以自毁的方式进行自我攻击。[6]创伤后压力障碍或许是对许多被虐待者最准确的心理诊断,84%的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符合创伤后压力障碍的心理诊断标准。[7]一些受害者表现出以下症状:精神麻木、反复体验所遭受的创伤、强烈的精神压力、持续的高唤醒状态以及对有关创伤事件的回避。[8]家庭暴力受害者经常会产生无助、绝望以及弥散性的不适感等不良心理症状。[9,10]

二、女性遭遇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文化标准可能引发对女性的家庭暴力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妇女一直被认为是她们丈夫的财产并且家庭暴力经常得到社会认可。例如,19世纪的英格兰法律规定丈夫可以拿直径不超过大拇指粗的棍子殴打妻子,这项规定导致了一种常见的英文表达:“拇指统治(rule of thumb)”。男性的性别所有权以及有关统治和控制的论点是许多家庭暴力的基础。[11]一项对14个不同社会研究的综述表明,妻子遭到丈夫的体罚在这些社会里都能得到许可,并且其中有些社会甚至认为对妻子的体罚是必须的,家庭暴力的实际发生率以及严重程度在这些社会里是极不相同的。[12]那些较少发生家庭暴力的文化中,法律规定男性不允许超过某种所允许的界限对待妇女,在这些社会里,政府为试图逃避家庭暴力的妇女提供避难所,人们有一种体面对待妇女的名誉感。[13]

在中国,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产生的历史原因。“男尊女卑”、夫权统治贯穿数千年中国历史:“三从四德”将女性置于男性统治之下,推行“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直至今天,崇尚男性对女性暴力、父母对子女惩戒的历史传统,依然深刻地影响当代中国家庭。全国妇联2002 年的一项调查表明, 在中国217 亿个家庭中, 约30 %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 而施暴者九成是男性。[14]

(二)与女性自身心理有关

过去的心理学理论通常指责家庭暴力受害者,这些理论认为这些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行为是激惹性的,他们嘲弄自己的丈夫,过于争辩、懒惰或者潜意识里渴望做一个受虐者。这一看法使得人们忽视家庭暴力的危害性以及对这些受害妇女产生误解。[13]

也有学者指出,女性的懦弱使施暴者有恃无恐。有些妇女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思想观念陈旧,深受“嫁鸡随鸡”、“家丑不可外扬”等传统观念的束缚,从未想到反抗,也不愿对外人说,只是默默地祈祷丈夫能回心转意,结果往往事与愿违。有些妇女因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或者恐惧施暴者事后报复,在执法机关对施暴者依法论处时不愿或不敢指证,甚至为丈夫“说情”。因此,女性的懦弱也是家庭暴力存在和升级不可忽视的原因。[15]

(三)与施暴者个性特征、行为和早期经历有关

临床资料表明许多男性施暴者的心理特征为:较强的占有欲、心理不独立、有不安全感、冲动以及低自尊。药物滥用与家庭暴力有关[16], 滥用药物会降低施暴者对其攻击行为的控制或者使施暴者对自己的施暴理由合理化,从而使得他们对自己的施暴行为不负完全的责任。虽然家庭暴力与滥用药物有关,但是药物滥用并不能充分解释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模式理论(the modelling theory)假定男性经常对女性施暴源自男性童年时期所目睹的家庭暴力场景。[13]在童年期目睹家庭暴力的男性更可能在成年以后对其配偶施暴。[17]加拿大的一项研究表明其公公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遭受其丈夫家庭暴力的可能性是其公公没有家庭暴力行为的妇女所遭受的家庭暴力可能性的三倍。[8]目睹父亲暴力行为的男性学会了用暴力解决与配偶之间的冲突,而女性则倾向于在成年之后变的更加被动。许多有关家庭暴力研究的综述表明家庭暴力中,女性受害者都在童年目睹过父母之间所发生的家庭暴力。[17]几乎40%的女性受害者报告说他们的孩子曾目睹过她们遭受家庭暴力的场面,因此减少这种可能会引发跨代遗传的对女性所实施的家庭暴力是十分重要的。另外还有研究者认为,攻击自己妻子的丈夫在幼年时多数曾是受虐儿童。研究发现, 家庭暴力男性躯体施暴者较对照组有更多的低教育水平者; 更多的嗜烟者, 且每天抽烟量大; 且他们的躯体化、人际关系敏感、抑郁、敌对、偏执分值显著高于对照组。[18]

三、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预防

(一)家庭暴力的心理治疗

许多研究表明心理治疗对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十分有益的。这些治疗方法包括:心理动力学治疗方法[19]、认知行为疗法[20]催眠疗法[21]、药物疗法[22]以及自助组织疗法。尽管这些疗法的理论倾向或技术不同,但是它们都遵循以下原则:

1.治疗者应当常规性地、主动地、全面地询问家庭暴力受害者过去曾遭受的暴力伤害以及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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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治疗者应当知道家庭暴力对受害者所造成的影响以及创伤后压力障碍的表现。

3.治疗者必须能够理解和解释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且他们还能提高受害人的自我认知能力和应对家庭暴力的能力。

4.治疗者应当向受害人提供心理支持环境直到受害人建立起自我支持功能为止。

5.治疗者不应当只让受害人精神宣泄而不对受害人的防御机制和内心冲突进行探索和解释。

6.治疗者应当探究受害人对家庭暴力中所出现的创伤性人际关系的个人看法。

7.在诊断、治疗中必须谨慎地尊重受害人的自主权。[4]

有时,在治疗过程中,治疗者会出现强烈的反移情现象,比如,治疗者感到很气愤、出现侵入性好奇(intrusive curiosity)、勃然大怒、或者以受害人自居等等。有些治疗者或许会强迫受害人报道她们所遭受的家庭暴力或者与施暴者对抗。我们必须尊重受害人的意愿,除非司法需要,否则我们不能随意报道受害人所遭受的家庭暴力,不然会让受害人对心理治疗这个职业失去信任。频繁地报道家庭暴力会将受害妇女置于更危险的境地,使她们遭受更多伤害。有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者仍然维持着自己的婚姻关系就会变的不耐烦,但是治疗者应当明白摆脱这样的婚姻关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而其他一些治疗者看到这些受害人如此抑郁感到十分担忧,于是他们就擅自作出一些不明智的决定,比如对这些受害人进行抗抑郁药物治疗或住院治疗。尽管在治疗过程中这些治疗措施有时是需要的,但治疗者擅自决定治疗方案实际上侵犯了受害者的自主权,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治疗者和受害人共同决定治疗方案。[23]如果将家庭暴力事件报告给警察,在司法诉讼中,治疗者的角色会变的复杂起来,治疗者不仅仅要作为专家证人而且还要以一个精神病医生的角度提供证据,一定要避免将治疗者职业角色弄混乱,以免使这个职业出现信任危机。

(二)家庭暴力的预防

因为家庭暴力根源于社会对妇女的歧视态度,因此社会学者应当首先认清这些社会问题并积极地参与到社会政策的制订和教育当中,通过个人的努力减少社会对妇女的歧视。在治疗中,心理治疗者要尊重这些女性受害者,任何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都是不允许的。社会工作者提出引发家庭暴力和其他形式的暴力的原因,反对歧视妇女,虐待妇女是不允许的等观点是十分重要的。

其次,要及早发现家庭暴力事件,鉴于许多精神疾病都与家庭暴力有关,因此在治疗精神病患者的时候,询问患者是否曾遭受过家庭暴力应当是常规诊断中的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培训精神病医生识别家庭暴力受害者所出现的医疗和情绪方面的症状是十分必要的。及时、有效、安全、支持、接纳的家庭暴力干预措施将会得到受害人的认可。在社区机构内设置有效的家庭暴力干预中心将有利于对家庭暴力进行及时的干预。精神病医生也可凭借自己的心理健康的专业知识而作为社区心理健康顾问,以此作为社区的一种重要的资源来为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服务。

最后通过使用个人、家庭和团体心理治疗可以有效地缓解家庭暴力对受害人所造成的长期不良影响。精神病医生在家庭暴力的预防、识别、治疗方面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并且通过个人或者团体心理治疗方法,治疗家庭暴力的实施者的特殊治疗计划也可以有效控制虐待者的暴力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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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第2篇

“你有没有被丈夫打过?”有一些妇女隐瞒了自己被殴打的事实。主要原因在于:一是妇女顾及脸面,怕旁边人笑话。当问及“有没有被打过”的这个问题时,她们显得犹豫,最后才说“没有”。二是农村妇女对丈夫的暴力有很大的容忍度,只要打得不是太厉害,丈夫打老婆的事不值一说,尤其是年纪大些的妇女,她们很爽快地回答:“都过去了,不算啥。”甚至于还有的妇女觉得丈夫打自己,是因为自己确实做得不够好。第三,对家庭暴力有一个识别的敏感度和认定的标准问题,农村妇女把丈夫的小打轻骂称之为“扯皮”、“脾气急”、“不是真的往死里打”,可以不列入“打”的范围。调查中,询问被打的理由时,回答千差万别,最主要的还是因为家务琐事或观点不一致。调查中发现,绝大多数妇女在遭受家暴后认为,“肉体的伤是轻,精神的伤害最重”。

1、封建思想残余是产生家庭暴力的主要根源。中国封建社会有几千年的历史,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思想意识根深蒂固,尤其在广大农村和边远地区更为突出,做丈夫的将打老婆视为天经地义的事。而有些妇女在封建思想影响下,也认为只要不过分,丈夫打妻子很自然,一旦被丈夫殴打,只好自认倒霉。这样,就为丈夫的施暴行为创造了条件。

2、立法不足和现行的司法举证制度是家庭暴力存在的主要原因。目前为止,我国在反家庭暴力方面,法律法规还没有做具体规定,大部分妇女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不注意及时取证,导致在诉讼中难以举证。妇联作为维护妇女权益的主要组织,没有相应的执法权,多数情况只能接待和倾听受害妇女倾诉,指引其依法解决;司法机关受“清官难断家务事”的影响,一般不愿介入家务纠纷,致使反家暴联合机制难以有效落实。

3、农村基层干部重视程度不够,助长了家庭暴力的升级和蔓延。农村传统观念中有这样一种认识,即“宁拆十座庙,不毁一桩婚”。许多农村基层干部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庭内部的家事,别人管不了,也没有必要管。由于基于这些模糊认识,直接影响了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积极性和公正性,对家庭暴力案件调处中存在“劝和不劝离”倾向。

4、受害妇女的软弱和一味忍让也是造成家庭暴力的成因。一些受虐待妇女往往因为考虑到子女和社会舆论压力而一忍再忍,导致家庭暴力愈演愈烈。95%的女性是多次遭受暴力侵害后,才要求调解,她们中的多数人认为,男人脾气上来了打一下是正常的,她们一般都不会想到要用法律来解决,其结果是一而再,再而三,从而导致家庭暴力越来越频繁,越来越无法忍受,直到男方要以暴力赶自己出门或者危及到生命安全时,才会想到寻求法律保护。试想,如果在第一次遭受暴力侵害后,就能冷静地及时采取有力措施,那么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案件是可以得到有效遏制的。

5、喜新厌旧和婚外两性关系的发生是导致家庭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受“性解放”、“性自由”等思想影响的人,尤其是那些先富起来的人,腰缠万贯后,就滋生了“饱暖思欲”的思想,为了踢掉原配偶,人为地制造矛盾,采用殴打、折磨、虐待等手段逼使原配偶同意离婚或原配偶无法忍受时主动提出离异。当然,也有因妻子有了外遇后,致使丈夫采用武力解决的。总之,哪里有喜新厌旧或第三者,哪里就很有可能出现暴力,这是当前家庭暴力中出现的一个新情况。此外,一些家庭中,由于女性经济不独立或经济收入偏低,在家庭中地位低下,夫妻间对问题的看法和处理不一致,夫妻之间的性格及关系不和谐、爱好不同等等也是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

1、严重地损害了妇女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甚至危及生命。相当多的农村家庭中丈夫处于主导地位,受传统观念影响,加之个别男性倚仗自己是体力上的强者,对妻子破口就骂,动手即打。妻子在暴力侵害中失去了人格尊严,失去了健康,甚至危及到生命。

2、影响了子女的健康成长。由于家庭暴力影响了夫妻感情,很容易导致家庭破裂。在这种家庭环境下长大的孩子,容易产生恐惧、焦虑和厌世心理,他们感到自卑、孤寂,变得情绪低落,不相信任何人,会严重影响学习和身心健康,有些孩子因忍受不了父母整天的吵闹、打架而离家出走,流落街头巷尾,甚至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3、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家庭暴力导致妻子伤残甚至死亡,这本身就是一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和社会不安定因素。个别的还会引起家庭之间的暴力冲突,酿成血案,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1、广泛开展男女平等国策的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平,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是反家庭暴力的关键。要广泛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教育活动,切实纠正“打老婆不犯法”、“清官难断家务事”等错误观点,使大家都认识到家庭暴力的危害性,清楚家暴也是违法的这一浅显道理。要大力开展家庭美德教育,倡导在家庭内发扬民主,男女平等观念,应通过开展“平安文明家庭”、“模范夫妻”等评选活动,促使婚姻美满、家庭和睦。

2、加强立法,从源头抓起。一是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199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禁止歧视、虐待、残害妇女。新修改的《婚姻法》也增加了禁止家庭暴力的内容,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真正落到实处的少。为此,执法部门及有关行政部门,要各司其职,对家庭暴力案件应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进行严肃处理。二是建立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应建立公、检、法、司、妇联参加的维权联席会议制度,强化妇女维权的政府行为,做到维权工作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各级妇联组织要定期向有关党政部门汇报和通报家庭暴力的具体情况,争取各级党委、政府和政法部门的支持配合,使严重侵害妇女权益

的重大案件、疑难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三是建立妇联干部特邀陪审员制度。应当在各级人民法院成立妇女维权法庭。审理维权案件时,妇联干部以特邀陪审员的身份参加审理。四是对受害妇女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帮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往往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经济条件差,用法律手段解决时,受到很大局限,各级妇联和司法部门要及时掌握情况,尽量为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如:法律咨询、诉状、代为辩护等等,使受害者能够通过合法途径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3、设立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在家庭暴力造成的离婚案中,受害者往往因为证据不足而难以索赔。而家庭暴力因其发生场合的隐蔽性和私人化,难以寻找证人,而受害人的伤情鉴定是最好的证据。家庭暴力伤情鉴定中心的建立应选择在司法机关设立,伤情鉴定应做到及时、快速、准确、科学可信,同时还应做到保密和对受害人应有的关心和尊重。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第3篇

在“国际反家暴日”到来之际,孙梅犹豫再三接受记者采访,讲述自己十年的家暴往事……

数据说话

近3成女性遭受家暴

在我国,家庭暴力已经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一是它的普遍性,不分地区、不分城乡、不分文化、不分职业、不分贫富都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二是高发性,在中国2.7亿个家庭中每3个家庭就有一个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现象,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为家庭暴力而解体,有24.7%的女性遭受不同形式家暴。三是严重性,家庭暴力导致的恶性人身伤害案件亦呈上升的趋势。

子女施暴让人触目惊心

在红枫妇女热线的案例统计中,今年的家庭暴力投诉又出现新的特点,除了90%的家暴施暴者为男性,但“女打男”型家庭暴力也开始占有一定比例,此外,在今年红枫接到的案例中,还有2例是儿子打妈妈的,其恶劣性质让人触目惊心。

红枫中心的热线主管那立新认为,家长是孩子的一面镜子,有的家庭充斥家庭暴力,父亲打母亲,父母打孩子,殊不知慢慢长大的孩子就很可能模仿家长,反过来施暴于家长。有的家长过于溺爱孩子,为了让孩子成才不惜一切代价,这样教育出来的孩子除了学习,与人交往、自立能力等其它方面均不如别的孩子,这样的孩子一旦遇到挫折就很可能出现心理问题,进而对父母拳脚相加。

一次没听清被拳打脚踢

“他一次次让我绝望!如今,已经完全控制了我的人身自由!”

孙梅说,10年婚姻犹如一场噩梦,即便有过短暂的幸福,之后也被更大的痛苦掩盖,而这一切都来自丈夫对她无时无刻的控制和随时都会袭来的“暴打”。

今年37岁的孙梅和丈夫刘立成相识于2000年。那时候,刘立成已经是一家投资公司的老总,彼时34岁的他与前妻刚刚离婚。在一次工作场合中,刘立成认识了刚参加工作的孙梅,眼前的孙梅有着漂亮的容貌、得体的举止,这让刘立成感觉到了一种久违的心动。随后,年长孙梅10岁的刘立成对她展开了疯狂的追求。一年后,两人在北京登记结婚,步入了婚姻的殿堂。

在父母眼里,孙梅从小就有上进心,大学毕业后又嫁了一个有钱有势的老公,女儿成了他们眼中最大的骄傲。在外人眼里,孙梅的生活无疑是让人羡慕的:住着洋楼,开着豪车,家里有保姆,出门有司机……

而只有孙梅自己知道,在无数个凄凉的夜里,她曾独自挥泪如雨。

孙梅回忆,在结婚前的那段日子里,刘立成对她爱护有加,这才让她不顾外界的看法嫁给这个比自己大10岁的男人。新婚伊始,孙梅洗衣、做饭、照顾刘立成的生活起居,两人也度过了一段无忧快乐的生活。

但随着共同生活的时间越来越长,孙梅发现丈夫的控制欲极其强烈,稍有不顺心就会大发雷霆。而最让她意想不到的是,在2002年女儿快满一周的时候,丈夫竟无缘无故地对她大打出手――

“那天,我正在洗澡,他在外面问我什么事儿,让我速度快点,由于花洒的水声太大,我没听清楚,就随口应了一声,接着冲洗身上的泡沫……突然,‘哐’的一声,浴室的门就被人踢开了,只见他怒火冲冲地进来,接着就对着我一阵拳打脚踢……”

暴打完孙梅之后,刘立成又把客厅里所有的东西砸了个遍:电视机、电脑、冰箱……无一幸免。

看着满屋狼藉和身上的伤痕,孙梅极度恐惧,“心里特别难过,还伴随着一种从未有过的耻辱感。”那一晚,无助的孙梅哭了整整一夜。而打完老婆的刘立成也许是有一丝后悔,接下来的几天,他对孙梅特别呵护,并异常笃定地向孙梅保证:以后再不打了。

一句不合要开车同归于尽

只是令孙梅没有想到的是:自己对丈夫的宽容变成了纵容,自从有了“第一次”之后,丈夫变本加厉,对自己的控制也越来越严格,甚至连吃喝拉撒都要按着他的步调去走……

“你别给我学她(前妻),小心我照样收拾你!”这时,孙梅才知道,原来丈夫的前妻是被他打跑的。随后的日子里,刘立成经常因琐事和孙梅发生争执,一旦失控,他就会疯狂殴打孙梅。每次伴随着对孙梅的殴打,刘立成还会把衣柜中的物品扔得满地都是。

“他今天高兴了,我就可以上班,他不高兴了,我就必须在家里呆着。我现在在一家大型国企做行政工作,是结婚之后他帮我安排的。单位的福利很好,每天早上都有免费早餐,但是他无缘无故的就不许我去单位吃饭,必须在家吃,而且要按照他的要求去吃……”

在孙梅眼里,家里的气氛让人窒息,而最让她担心的是女儿的成长环境。“每天都是生活在恐惧当中,他对我的打骂也直接影响到了女儿,每次女儿看到我被打,小家伙就只躲在一边哭,不停地抽泣、哆嗦……”

而孙梅自身的安全也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有一次,他开车载着我在马路上行驶,他突然说了件什么事儿,我没有同意,结果他就在马路上横冲直撞,扬言要与我同归于尽。”丈夫的疯狂之举引来了很多司机的破口大骂:怎么开车呢?赶着去死吗?

“有时候在家里,一晚上要闹腾三四次,掐脖子、揪头发、扇耳光……我凄惨的叫声也曾惊动过邻居,他们找上门,怒骂一顿。”

这些年里,没有亲人在孙梅背后帮助,孙梅就像一只小船一样,在无边的海洋中飘摇,看不到希望,看不到未来,每当夜色降临,恐惧感就会油然而生……

一个男同事电话招来耳膜穿孔

在孙梅眼中,动不动无中生有制造“黄色新闻”也是丈夫刘立成的拿手绝活。

“他对我与异往异常敏感,因为接男性朋友的电话,他打我已经不是一两次了。”有一次,是关于工作上的事情,孙梅接了一个男同事的电话。丈夫就开始质问:“谁打的电话?找你有什么事情?他跟你是不是关系很好?他有没有来过我们家?你们在家都干了什么?问题一个接一个,一个比一个不堪。开始我还愿意回答,跟他解释是工作的事儿,跟他说半天,也解释不清楚,然后他死活不信,逼着我承认我们之间有不正当的关系,说着说着就开始打我。”

而那次也是刘立成殴打孙梅最严重的一次――耳膜穿孔。独自去往医院的孙梅,委屈、愤怒、无助……

从那之后,刘立成不许孙梅和男人说话。如果看到了,就是一顿劈头盖脸的臭骂,刘立成经常没收孙梅的手机去看,一旦发现有和男性朋友的聊天记录,他就是开始不依不饶。而且,打完了孙梅还不能和别人说,一旦猜疑她和别人说了,迎接她的将是再一次的殴打。

面对丈夫的嫉妒控制,孙梅偷偷地跟娘家人倾诉过,但从他们那儿换回的只是些许的安慰,孙梅娘家家境不是很好,在娘家人眼里,孙梅拥有如此富足的物质生活应该知足,就算是丈夫脾气大点,忍忍也就算了。

孙梅还多次找过婆婆去劝说丈夫,但是婆婆也不敢管。“丈夫家从小的家庭条件也不是特别好,他靠着自己的努力和奋斗挣下了如今这样一份家业,他是一家老小的物质基础,正因为如此,婆婆在丈夫面前的分量也不够。有几次,婆婆来劝架,丈夫指着婆婆说,你给我滚一边去,上去就把她老人家推到了一边,然后就开始狠狠地打我。”几次之后,面对孙梅被打,婆婆也不敢管了,只在事后安慰孙梅。

而不堪忍受丈夫的暴打,孙梅逃跑过,但丈夫单位路上劫,朋友家挨个找……分居过,但孙梅始终无法逃脱他的魔掌。

时间久了,孙梅也发现了丈夫的心理――遇到事情,他希望我解释清楚,但是他自己内心已经会有一种想法,如果我不按他想的去说还不行,一旦不一致,就会换来他的拳打脚踢。

这两年,丈夫的狂暴更是变得变本加厉。

“很多次都是当着保姆和司机的面打我,他们谁都不敢吱声,谁劝谁挨揍。如今,他的暴力已经延伸到了公司,他连自己的员工都打,谁要不服从他,他就会威胁谁,只要他发脾气了,让你站着,你就不能坐着……”

就这样,孙梅的生活已经完全失去了自由,她没有朋友,她开始变得沉默,她的眼神也因为恐惧总是显得飘忽不定……每天,孙梅都晚出早归,即使如此,她依旧总被无端挑剔……

一提离婚就被威胁人身安全

经历过这么多“战争”之后,孙梅想过离婚,在丈夫平静的时候她也不止一次提过,但直到现在,丈夫还是不同意。他一再保证,只要你留下来,我再也不动你。每次怒气平复以后,刘立成也承认自己的错误,但是仅此而已,之后随便一件什么事情发生,打闹依然会继续。

“即便他再有钱有势,我也不想委屈自己一生,如此没有尊严地跟他过下去。我曾偷偷地咨询过律师,但最终都不了了之了。我最担心的就是他做出什么出格的事情,那样即便是离婚了,他也会不停地纠缠,没完没了――

“如果,你敢跟我离婚,我就让你们单位把你开除,让你没有工作!如果,你敢跟我离婚,你让你爸妈都给我小心点!如果,你敢跟我离婚,我就让你在这个城市没有容身之地……”

面对丈夫的威胁,孙梅欲哭无泪。

最近这两年,孙梅参加了一些妇女组织的活动,她一直在积极调试自己的心态,寻找和丈夫合适的相处之道,但无论怎么调整还是不行。最终,孙梅瞒着丈夫找到了北京红枫妇女中心,进行心理调适。

面对这样一个有人格障碍的丈夫,孙梅说:“如今,孩子渐渐大了,我自己也慢慢地变得更有承受力了。这么多年,为了孩子,为了工作,为了父母的安全,也为了我的安全,我一直都在忍受。结婚十多年来,在别人看来,我很幸福,但我真的再也无法忍受。”

孙梅明白,只有她自己才能拯救自己。

(为保护被采访对象,一些背景资料做了特殊处理)

特邀专家 刘凤琴

北京红枫中心首席心理专家

特邀专家 那立新

北京红枫妇女中心热线主管

专家观点

遭遇家暴个人如何自救

遭遇家暴了,你该怎么办?对此,那立新强调,一定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一定要说“不”。采访中,那立新解释说,对待家庭暴力非常强调和重视“第一次”的处理,因为家暴的发生发展有特殊规律性,即“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再一轮“对峙-暴力-修复-亲密”,如此循环反复,暴力行为一次比一次严重。

所以,受害人要重视婚后第一次暴力,绝不示弱,并勇于借助外力打破这个循环。就像本文案例中的主人公一样,首次遭遇家庭暴力的时候,受暴者没有强硬的反应,那么十之八九还会有更加严重的第二次和第三次的。不仅如此,家庭暴力会不断升级,如果总是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最后的结果只会是愈演愈烈。

第二,在家暴的冲动时刻,受害人一定要学会保护自己。暴力发生时,最重要的就是自己的人身安全,应尽力避免施暴者情绪进一步激化,最好是尽快离开现场,避开对方的恶劣情绪。

第三,一定要大声说出来,求助家人以及社会支持系统,安全无法得到保障时要及时报警。暴力发生后,如果受到严重伤害和虐待,要注意收集证据,如:医院的诊断证明;向熟人展示伤处,请他们作证;收集物证,如伤害工具等,必要时以伤害或虐待提讼。

最后,要考虑自己的婚姻状态。受害女性一定提升自信,抛弃对自我的不认同心理,提升自己的抗挫折能力,避免有自杀情绪。那些认为“家丑不外扬”的保守女性应该改变这种落后的传统观念,提高自己的维权意识和法律意识。

家暴毁掉的不只是家庭

家,本该是温暖的港湾,家暴毁掉的不仅是本来完整的家庭,还可能是本该灿烂的人生。

采访中,经常接触家暴女性的红枫中心首席心理专家刘凤琴说,家庭暴力不仅使受害人身体受伤,还会导致受害人抑郁、恐惧、愤怒、绝望等不良情绪。长期处于这种状态中,可能会出现因各种不良情绪难以排谴而自杀等恶性事件。

表面看来,施暴人似乎是家庭暴力关系中获益的一方,其实不尽然。大多数施暴人施暴不是要把妻子打跑,而是希望能控制她,但是,通过施暴得到的结果只能是越来越多的恐惧和冷漠。随着施暴人的挫败感越来越强烈,家庭暴力的发生也就越来越频繁,越来越严重。当暴力的严重程度超过受害人的忍耐限度时,受害人就可能转为加害人,杀死原加害人。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第4篇

调查结果显示。促使一对夫妻白头偕老的重要因素有三方面:

一是的质量比较高。负责这次调查的德国婚姻与健康专家维勒教授指出。是受大脑中分泌的化学物质支配的。它可使人体内催产素和升压素的水平提高,这些化学物质使人产生强烈的依赖感。

二是和配偶保持美好的感情。浪漫的爱情会产生一种叫做多巴胺的化学物质,使人对伴侣产生过分迷恋的情绪。调查显示,处在迷恋期的人有90%以上的时间在想他们的爱人。

三是对家庭生活和工作的看法一致。随着年龄的增大,伴侣间的感情会从“激情期”转入“平静期”。稳定的家庭生活让他们产生强烈的安全感,正是这种力量使一对夫妻白头偕老。

婚姻过程要过五道槛。

维勒教授指出,在人的一生中,婚姻要经历五个阶段,每个阶段都具有不同特点,忽视它们可能导致婚姻生活的失败。只有迈过这五道门槛,才能白头偕老。

互相适应阶段:结婚~30岁。这个阶段年轻夫妇要在工作及家庭生活上取得平衡。如果有了孩子,丈夫对自己在家庭中的地位会感到迷惘。专家建议,这时应更多地以和谐的性生活来弥补夫妻间的感情。研究显示,争吵对新婚夫妻问的伤害最大,他们应心平气和地化解怨愤。维勒教授说,德国有则经典的笑话指示男人在这时应该怎么做:“最性感的事是什么――洗碗。”

伙伴阶段:31~43岁。这个阶段,夫妻在工作及家庭生活中已达到某中平衡,意见相近,但丈夫更着意事业上的发展。统计显示,这个年龄段正是最易离婚的时期。“如果夫妻各自为政,外人就容易乘虚而入,破坏婚姻。”因此,做妻子的必须顾及丈夫的心愿和梦想,经常问问他:“今天怎么样,一切顺利吗?”听工作狂的丈夫诉说感受,夫妻间才能心间相通。

证实阶段:44~56岁。这段时期,女性对性生活的重视达到一生的顶峰。她们已放下养育子女的包袱,心情轻松,需要证明自己在丈夫眼中仍然性感。

交换阶段:57~65岁。男性衰老迹象逐渐显现,妻子成了他们生命里最重要的部分。这段时期,女人寻求解放,男人却需要爱的保证。

至爱阶段:66岁以上。夫妻经过多年的相知相爱,这段时期的相处最舒适、和睦。

“一个愿望”指引白头偕老,在调查中,研究人员发现,如果受访者有使婚姻美满的强烈愿望,其婚姻生活的成功率就会比较高。否则,婚姻会出现空白,甚至有解体危机。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第5篇

请看一则名人轶事。一天,德国大诗人歌德在公园散步。在一条狭窄的小路上遇到了一位反对他的批评家,这位傲慢的批评家说:“你知道吗?我这个人从来不给傻瓜让路。”歌德却笑着说:“我则恰恰相反。”说完闪身让批评家过去。这样的反驳似匕首,如长枪,一击致命,无可遁身。

这则事例中的反驳充满了机智与智慧,风度与力量并存,确实为常人之所难为。有没有常规性的思路,让我们的反驳找到一个突破口,答好反驳题呢?我们可以在以往的高考试题中找到一点借鉴。

且看2007年高考浙江卷的此类试题:

22 针对下面反方的说法,写一个反问句,把正方的话补充完整。(4分)

反方:如果美是客观存在的,那么请问:诗人李白感受到的月亮之美,难道和你是一样的吗?

正方:如果美不是客观存在的,那么,请问:_______。

参考答案:埃及人赞美的金字塔,难道在中国人眼里就不美吗?

这是要求正方针对反方的观点予以反驳。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要想出奇制胜,首先要对对方有全面细致的了解。反方这番话的中心观点是“美不是客观存在的”,理由是面对一轮千古不变的月亮,李白的感觉与今人的感觉是不一样的,这是主观原因所致,由此可以得出美是客观的。了解了对方的论点和论据,我们就可以进行反驳了。答案可以给我们什么启示呢?这个答案也分两部分,它首先阐明自己的观点――美是客观存在的,然后申明理由,金字塔无论是在埃及人眼里还是在中国人眼里都是美的,这是客观的,与欣赏者的主观因素无关。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一种反驳的方法:不管他理由如何,不去与他纠缠,只牢牢抓住他的观点,针锋相对提出相反的观点,然后用充分的理由来证实自己的观点。简单的说,这种反驳的方法就是,直接反驳论点。再看对下面一段话中的反驳。

韩国人说,你们中国有什么?我们的现代汽车驶遍全球,我们的韩剧风行中国大陆,我们的LG手机全球销量名列前茅,我们韩国很强大。但我要说,我们中国更强大。我们有三峡工程巨无霸,我们的《功夫》《霸王别姬》在美国票房收入上亿。我们有六十颗人造卫星巡游宇宙,我们有五艘宇宙飞船遨游太空。

下面我们再看另外一种反驳的方式。

20 下面有两个口语交际的情景,请任选一个,用简明、得体的语言反驳其错误言论。(4分)(2007年高考四川卷)

(1)有人随地吐痰,别人批评他:“随地吐痰不卫生。”他貌似有理地说:“有痰不吐更不卫生。”

参考答案:①是的,有痰不吐不卫生,但那只是你个人的卫生,你不能为了个人卫生而影响公共卫生!

②痰,当然应该吐,但不要吐在影响公共卫生的地方!

吐痰者的观点是可以随地吐痰,理由是有痰不吐不卫生。反驳者抓住他的理由进行反驳,指出其理由的错误,驳倒了错误论点赖以站脚的论据,错误论点自然难以成立。这种方法就是通过反驳论据达到间接反驳对方论点的目的。再看2008年江苏卷中的反驳题。

5 有些高中生上学、放学仍由家长接送。针对这种现象,请拟写赞成者与质疑者的不同看法。要求:赞成者需说出两点理由,使用陈述句:质疑者要针对赞成者的话表述,使用反问句。(6分)

赞成者说:__________(不超过30个字)

质疑者说:__________(不超过30个字)

赞成者的理由:节省时间,保障安全,增进亲情等;质疑者应针对赞成者的理由反驳。言之成理即可。

这道试题明确要求“质疑者应针对赞成者的理由反驳”,这就是通过反驳论据来反驳对方的观点。

参考答案:赞成者说:家长接送,可以保障安全,也使母子、父子感情更加亲密。

反对者说:家长不接送,就会有意外伤害吗?亲情就会变得疏远吗?

还有一种反驳就是抓住对方说话的漏洞,针对其推理中不严密的地方,反驳其错误观点。请看2007年四川卷反驳题第二小题。

(2)有人上公交车不排队,往前挤。别人批评他:“不要挤嘛,讲一点儿社会公德。”

他嘻皮笑脸地回答:“我这是发扬雷锋的钉子精神,一要有钻劲,二要有挤劲。”

参考答案:①人家雷锋挤的是时间,钻的是技术;而你挤的是车子,钻的是空子!

②请你把挤劲、钻劲用在学习和工作上,不要用它来损人利己!

此人的狡辩非常狡猾,振振有词,强词夺理,他混淆了两种不同的“挤”之间的界限,为自己的不光彩行为寻找借口。答案指出两种“挤”的区别,对这种行为进行了无情的批判。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从对方的论点、论据和说理过程某个方面找到突破口,运用自己比较喜欢的方式,来达到反驳对方答好反驳题的目的。在此,有一种行之有效的反驳方法,就是归谬法。我们可以将对方的论点或论据进行适当的引申,让其特征更加明显,让我们明显地看到其发展结果的荒谬,其错误观点就会不攻自破。请看下面的例子。

2008年10月5日,著名学者、《百家讲坛》主讲人阎崇年在江苏无锡新华书店图书中心签售时,遭到一个不明身份的青年男子袭击。据了解,该男子对阎崇年所表述的一些学术观点不抱认同,所以采取过激行为。有人认为,学者阎崇年虽遭袭击,但表明百家争鸣、学术开放,打人的过激行为可以理解。请你针对此观点提出反驳观点及理由。(不超过80字)

参考答案:动手打人也算文化争鸣,这简直是强盗逻辑。如果动手打人也算文化争鸣,那么秦始皇焚书坑儒也可算文明行为了。

再看下面示例。某中学举办以“宽松式管理对中学生是否有利”为辩题的辩论会,请针对正方辩词写出你的反方辩词。

正方辩词:宽松式管理对中学生更有利,因为这样,中学生就可以有更多的自由时间来安排自己的生活而不受学校的过分约束,从而有利于张扬个性。

反方辩词:宽松式管理对学生的成长未必有利。管理宽松了,学生自由了,上网时间充裕了,谈恋爱无所顾忌了,随心所欲理由充足了。

最后,应注意,答好反驳题还要符合试题特定的要求,比如句式,字数,辩论会场合,身份地位等。

练习及答案

1 家庭暴力要不要社会关注?有人说,自古以来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务事向来就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社会有更多重大的事情需要人们关注,况且家务事本来就是家庭的隐私,家丑不可外扬,外人还是不要干

涉为好。请针对这种说法,表达自己不同的见解。

参考答案:家庭暴力导致家庭的不安定,而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只有每个家庭都稳定,社会才会稳定,对家庭暴力,社会应积极干预。

2 请看网络上的一段消息。

昨日下午2:20,华中科大西十二楼,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类即将开考。一名身着黑色羽绒服的女生一路狂奔冲向考场,却被牢牢关闭的伸缩门拦住。因超过最后入场时间5分钟,保安拒绝让其进场考试,这名女生当即嚎啕大哭,“我是第二次考研。求你们让我进去!”该女生称将入场时间错看成2:30。考场保安称,如果违反规定让她进场,不但会影响其他考生,监考老师也不会同意。眼看考试无望,这名女生突然面朝值班保安,双膝齐齐跪下。在场工作人员不禁呆住了。现场一片寂静。很快。保安将她扶起,该女生在考场外徘徊约半小时后黯然离去。据该考场一位监考老师介绍,当时他们就此事向上级请示,希望让该女生破例进场,但未获得批准。

此消息引起了人们的争论,对于该不该允许此女生入场,人们意见很不一致。请将下面两段话补充完整。

制度过于僵硬不够人性化。

迟到是自己错应自己负责。

参考答案:制度过于僵硬不够人性化。中国人守着僵硬的条条框框,扼杀了心中的丝丝同情。多少个日日夜夜的窗前苦苦准备,就因为短短的5分钟而付诸流水吗?制度是死的,人是活的,难道不能灵活一点吗?

迟到是自己错应自己负责。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如果迟到五分钟可以进场,那么迟到50分钟能否进场呢?一个成年人,应当为自己的错误买单,这样可以避免今后犯更大的错误。

3 某学校的一次辩论会,话题是“孩子做家务,长辈是否要付报酬”。请针对正方辩词,写出反方辩词。

正方辩词:孩子做家务。长辈应该付一定的报酬,现在是商品经济时代,办事都要讲经济效益,再说这还会更加激励孩子参加力所能及的劳动,有利于培养孩子爱劳动的习惯。

参考答案:1 如果孩子做家务由家长付给报酬,那么,家长做家务由谁来付给报酬呢?做家务是对自己的家尽义务,奉献的是对家的一颗爱心。怎么能让这一切染上铜臭呢?2 孩子做家务,今天你给他报酬。等长大成人,你不给他报酬,他还会给你做家务吗?就连做家务都与金钱相联系,还会懂得一点付出与奉献吗?

4 社会上有些论调对“80后”颇有微词。一些人认为,“80后”多为独生子女,生活富裕,形成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生活上贪图享受,思想和行动上懒惰;缺乏宽容和理解。不懂对别人的体谅;遇到事情喜欢逃避,缺乏承担责任的勇气;考虑问题时往往从眼前利益考虑,很少从全局、长远的角度考虑问题。请选择一个角度,对“80后”表达你的理解与赞同。

参考答案:“80后”有其特定的优势。他们有自己独立的思维方式、自己的想法,希望被肯定:发散性思维强,对发展想像力和创造性空前支持,不愿意被动接受现有的东西,喜欢发挥,加进自己的创意;工作中具有上进心,愿意在工作中提升自己的价值:他们自信,想说的话就去说,想做的事就去做,不过于在乎别人的目光:他们单纯,不想花大量的时间工于心计,只想做好自己分内的事。

5 你赞成文理分科吗?请对下面的话进行反驳。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高职;公共英语;职业英语

经过多次的改革,我国高职教育质量明显提高。但是,近几年的改革主要是面向专业课程的,很少涉及到公共英语。然而,英语似乎是大多数高职学生心中的痛。他们英语基础薄弱,对英语学习缺乏兴趣。然而,当今对高职公共英语改革提出的要求应该致力于寻找一条适合高职院校特点,符合高职院校人才培养目标,满足社会对高职院校毕业生职业岗位需求的教学改革之路。使公共英语课程不仅在高职院校作为一门基础课,更应该是一门以学生就业为导向,以学生未来职业岗位需求为目标的课程。这也就为公共英语课程的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英语的学习必须与未来的职业相结合,使之成为未来职业岗位中的一种职业技能。

一、职业英语、公共英语、专业英语间的区别

高职英语分为高职基础英语和专门用途英语两大分支。其中,高职基础英语(English for General Purpose,也称GE.即General English),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公共英语,它所重视的是听、说、读、写、译能力的培养,课堂教学注重语言点的讲解。学生从小学(甚至幼儿园)开始,就接受这类英语的学习,比如听力课,英语语法课,英语口语课等都属于公共英语课程。

作为高职英语的另一个分支――专门用途英语(English for Special Purpose,简称ESP),它又包括了学术英语(EAP)和职业英语(English for Occupational Purposes,简称EOP)。在这里面,我们必须要走出一个误区:职业英语和专业英语是两回事。Dudley Evans和St.John认为,学术英语指的是学校为学生开设的课程,如对计算机专业学生开设计算机英语,而职业英语主要是指在工作上应用的英语,也就是说职业英语是涉及到金融机械制造乃至政府机关等各岗位人员普遍使用到的具有综合性和职业性的一种工作语言。它与会计英语、软件工程英语等专业英语不同,是注重语言交流能力和运用能力,突出在不同职业背景下语言应用者个体的综合语言能力,不同的工作岗位,对语言应用者在英语会话和书写等方面的水平,均有不同的要求。

我国《高职高专教育英语课程教学基本要求》指出“英语课程不仅应打好语言基础,更要注重培养学生实际使用语言的技能,特别是使用英语处理日常和涉外业务活动的能力”。这一要求的提出,对我们高职英语教学有很强的指导性,而且正好与职业英语的内涵相一致。

一、高职英语课堂现状

现在对于五年制高职英语的教学安排多种多样。以我们学校为例,计算机应用专业,公共英语课程开设六个学期,每周四个课时,为考试科目;国际会计专业,公共英语也开设六个学期,每周四个课时,但是前四个学期为考试科目,五、六两个学期为考查科目;国际贸易、报关等专业就是开设四个学期,其中,报关专业前两个学期为周课时六节,后两个学期为四节,国际贸易则一直是周课时四节。无论该专业的教学计划如何安排英语课程,但是公共英语课堂教学普遍出现以下问题:

1.第一学年学习英语比较认真,往后开始忽视英语

自参加工作至今,无论是我所教授的班级,还是同事教授的班级,普遍存在这样一个问题:进校第一年,学生学习英语十分认真,对英语有足够的重视度;但随着学习时间逐渐增长,英语在学生中的地位似乎不断下降。出现这种情况,主要由两个原因导致:原因一,从二年级开始,逐步开始专业课程,学生清楚的明白只有掌握好专业技能,将来才能在某一专业领域有所发展。因为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在专业课程学习上,导致学生将英语放置于“候补”位置。另一个原因就是,长时间英语的学习,对于高职生应该掌握的语法,已经基本学完,在随后的学习中,只是不断的增加英语词汇学习,学习一些说理性文章,讲授一些做人、做事的道理。学生在这样一门课程中,看不到任何与他们将来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内容。这也就是,为什么学生常常会出现:“我们学英语有什么用啊?”“学英语干嘛?”等问题。

不得不承认,学生问得也不无道理。根据中国现在的教育制度,在学生进入高职校之前,已经系统的学习了至少七年的英语,应该说他们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英语基础。作为职业院校的我们,如果以培养出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或者公共英语二三级的学生为目标,对于他们在今后的职场中并没有太大的竞争力。

2.教学脱离“以实用为主,以应用为目的”的高职教育理念

基础英语内容基本上是初中英语的延续和大学本科英语的简化和压缩,重视传授基础语言知识的教学理念大大超过了“以实用为主,以应用为目的”的高职高专教学指导思想。教学内容老套,脱离生活实际,尤其严重脱离学生未来职业岗位要求教学方法模式化,学生不感兴趣,学习积极性不高,教学耗时而收效甚微教师无所适从。以我们学校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为例,他们所学的教材是《走出牛津》。学生从预备级开始学习,一般可以学习到第二册结束,共三本教材。在讲授第二册Unit Four―Marriage and Family这个单元时,当涉及到家庭伦理时,书上有道题目,是让学生去进行一个口语对话练习,主题则是讨论如何防止家庭暴力。这个话题确实是来源于生活,但是对于一群二十岁的孩子,让他们去讨论家庭暴力,又显得不切实际。更何况,对于计算机专业的学生,他们并不需要懂得如何用英语去表达自己对家庭暴力的看法。

二、高职公共英语的改革趋势

在现实的教学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以上存在于教学中的问题。为了提高我们英语教学的有效性,高职公共英语改革迫在眉睫。高职公共英语,到底该如何改革呢?很多学校发现了改革的必要性,也已经做出了一些尝试,普遍的做法是开设一些专业英语课(或者说是学术英语),就像我们开设的会计英语、电子英语、物流英语、艺术英语等等。

对于上过专业英语课的学生,只有一个感受:“枯燥,上课就是纯粹的文献翻译,课后是短语背诵”。我们不能忽视,专业英语课的开设对学生是有用的,但是我们也应意识到将职业英语加入到高职英语中的必要性。在上文中,我已经提到,所谓职业英语,是与学生将来职业相关的。那么我们,必须根据不同的专业,开始适合他们的职业英语。商务英语专业,将来可以从事文秘工作,那么必须学习商务电话用语,信函的处理等听、说能力;计算机和电子专业,则不需要过分重视听说能力的培养,对于该专业的学生,只要能够看懂电脑屏幕上出现的错误指令的意思、产品说明书的介绍就可以了。进行职业英语的学习,可以让学生真实体会到对将来工作的益处,也就大大提高了学习兴趣。

也就是说,要坚持高职教育与学科教育并行,按照基础英语――专业英语――职业英语的顺序依次开设课程,坚信“职业性”是高职英语课程改革的必然趋势。

三、高职英语改革途径

要想做好高职公共英语和职业英语的衔接,教师必须从观念上有所改变。

1.要做到由单一的语言教师向“双师型”教师转变

要想做一名优秀的职业英语教师,必须有一定的专业知识为依托。专业知识的获得,可以是平时教师所说的到企业挂职锻炼,也可以是学校提供的专业培训。往往在学校中有这样一个误区,上级部门组织的国际商务、物流管理、旅游管理等专业课程的进修培训,就应该选派相关专业老师去进行学习。事实上,对于担任这些专业相关职业英语、专业英语的老师,更需要这些培训。一堂优秀的职业英语课,需要扎实的专业知识为依托。除去上面提到的方法,英语教师还应该加强与专业教师的交流学习,以此来弥补他们专业上的不足。

2.改变教学环境,开发模拟情景教学

职业英语,最佳的教学方法不是一味的讲授,而是让学生进行实际操作演练。这就要求教师进行充分的课前准备,设定出适合所学内容的情景演练。以导游英语课为例,作为外语导游必须有较高的外语交际能力。那么教师可以为学生设计一个常见的情景:一名学生做外语导游,一名学生做酒店前台接待人员,两名学生做外国游客。现在出现一个问题:预先预定的一个房间,现在无法入住,导游如何在游客和酒店之间做好协调工作。在学习了相关用语之后,让学生自由发挥,看他们如何处理这类情况。这种教学方式,充分突出了“学生的主体地位”,体现教师的辅助作用,也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

3.选择合适的职业英语教材

现在市面上,高职高专的公共英语教材非常多,但是职业英语教材的可选度比较小,尤其是要选择一本符合专业需要,又紧扣地方特色的教材,那是难上加难。因此,应该鼓励教师,多方面积累材料,进行校本教材的开发。

四、总结

如果我们想提高英语学习的效率,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体现高职教育以“就业为导向”的特色,高职公共英语课程改革势在必行。我们必须做好公共英语向职业英语的转变,在各个专业有选择的开设职业英语课,提高英语课程学习的有效性。于此同时,教师也可以改变传统的教学评价体系,鼓励学生多考职业英语证书,可以将某些职业英语证书的通过与否,作为学期成绩的评价方式。我坚信,只有在师生的共同努力下,高职英语课堂才可以“活”起来。

参考文献:

[1]李静. 改革高职公共英语教学 推进职业英语发展[J]. 中国成人教育, 2010(1).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第7篇

一、我国法律对生育权的有关规定

虽然我国宪法中没有使用生育权的概念,但宪法第49条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含义应当理解为:夫妻双方有权生育,但是要按照国家的计划行使该权利。长期以来,我国的《民法通则》以及《婚姻法》对公民生育权未作明确规定。但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但这是法律基于女性的社会弱势地位而给予女性的特殊保护,以保障其权利的有效实现,而非对男性生育权的否认,法律也从未否认男性拥有生育权。事实上,生育子女繁衍后代是自有人类以来谁都明白的自然规律,这个自然规律需要男女双方的共同参与。也就是说生育子女的权利不能分割看待,女人享有,男人也享有,而且缺了任何一方,生育权都将成为空谈。夫与妻都拥有生育权,即意味着夫妻双方都有生育的自由和不生育的自由。《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生育问题不分性别地作了这样的规定:“公民有生育的自由”,具体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权利;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获得法律、法规和政府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公民有依法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其他的政府文件也表达了生育权的观念。如我国政府发表的《中国人权事业的进展》指出:“国家尊重妇女的生育权,保护妇女的生育健康”。《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发展报告》则重申了我国对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承诺:“个人和夫妇自由地、负责地决定其生育子女数、生育间隔以及适当的避孕方法的基本人权必须受到尊重”。从以上规定看,生育权在我国具有基本权利的地位,受到国家的重视和保护。

二、生育主体范围

生育权法律关系所要讨论的首要问题以及法律实践中对生育权加以规范遇到的首要问题都是生育权的主体问题。

我国法律和政策确认和保护的生育权主体的范围事实上只限于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虽然从《妇女权益保障法》中的权利主体“妇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的生育权主体“公民”直至《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发展报告》对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行动纲领》的承诺中的生育权的主体“个人和夫妇”来看,似乎生育权的主体范围在我国极其广泛,但相伴随的计划生育法律、政策却对公民实现生育权作了诸多限制。对于一切非婚生育、未婚同居的生育、未达法定婚龄的生育、遭的生育、已婚通奸的生育、通过人工授精的非婚生育以及未成年人因各种原因造成的生育,法律一律予以禁止。

我国宪法规定:夫妻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无论是从“夫妻”一词的表述中还是“晚婚晚育”的表述中均可得出结论生育是以婚姻为前提的。尽管《婚姻法》第25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但这种生育行为本身就不合法,不能为社会所接受。也正因为社会和人们不接受,才会担心出生后的孩子可能受危害和歧视,出于保护孩子的考虑(生育的特殊性就在于它的错误后果无法改正和挽回)立此法,而不是承认非婚者的生育权主体地位。至于弱智人士和有传染病、遗传病者,我国“婚姻法”第7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指如果生育将给下一代带来弱智、遗传病或传染病等的疾病。那么,这类男女连结婚都被禁止,更不可能享有生育权,自然也就不可能成为生育权主体。

利用人工生殖技术进行生育的权利,同样只赋予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我国的《人类辅助生殖计划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这样的要求使生育权主体的确定回到上面我们论述的推理中:人类生殖技术亦把生育权主体限定为缔结了婚姻关系的夫妻。

由此可见,我国的生育权立法是以保证夫妻的生育权为原则,以例外为补充,其限制较严格。严格的说,是为了使过于膨胀的人口与我国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为了保护绝大多数公民的利益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适当的限制是必要的和无可非议的。

三、男女生育权的冲突及解决方法

(一)男女生育权的冲突

如前所述,生育子女的权利不能分割,当双方对此的意思表示一致,即均愿生或者均不愿生时,就不存在权利的冲突。但当双方对此存在争执,其中将包含丈夫主张生育权利而妻子主张不生育的自由的情形,如若妻子已经怀孕,就会发生丈夫行使生育权与妻子行使不生育权的冲突。法律该如何公正有效地处理丈夫与妻子间的权利冲突?我认为法律基于对保护自由、促进秩序、维护正义的价值追求,首先应该促进既存利益,其次才能考虑潜在利益。而且,丈夫行使生育权利无需承受孕育过程中的种种痛苦,在抚养、教育子女过程中一般也比妻子付出较少,支持丈夫生育权将使妻子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较大的损害,并将使妻子不生育的自由权因让位于丈夫的生育权而不能实现的同时,得付出较权利享受人(即其丈夫)更多的成本以帮助权利享受人实现权利,这显然有失公平。从权利义务的上看,可以说也是失多而得少,故有害而无益。

在中国的法治进程中,权利冲突已经成为一个越来越普遍的法律现象,男性生育权与女性不生育权的碰撞就是其中一例。“夫妻之间生育权相冲突案”这几年在全国各地已不少见。当一方提出了生育请求,而另一方主张不生育,即夫妻之间无法就生育与否达成一致意见,作为一名成年公民想要生育下一代的要求是合理的,男女皆然,如果配偶没有生理上的原因或其他正当理由便不应拒绝,男性对女性的要求如此,女性对男性亦然。夫妻有一方不愿实现生育权利,那么,势必造成另一方的权利受侵害。侵权损害导致赔偿的法律后果,这是侵权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丈夫提出生育要求是“合理”的就一定要满足吗?难道妻子的不生育权在遇到丈夫的生育要求时,就只能居于次要地位吗?但是本人认为,生育权是夫妻共有权,权利共有的一方在处分权利时,应当告知另一方,取得另一方的同意。一方未告知对方或双方没有协商一致而擅自处分其权利,都是违反法律的,相应的,法律应当给予制裁。对此,若是妻子“告知”后,对方不同意怎么办?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妻子只能放

弃自己的不生育权吗?

(二)男女生育权利冲突的解决方法

生育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利益,在夫妻间发生争议或者冲突的时候,法律无法提供救济的手段。审理中国生育权第一案的法官对男女享有平等生育权的解释,说明了这个结论。按照这个法官的解释,以配偶为义务人的法律意义上的生育权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因为这种被称为生育权的愿望或者主张,可以被对方的同样的生育权所抵消,没有任何的法律上的权利属性。除了配偶之间的生育利益冲突外,配偶之外的第三人在生育利益方面也可以和当事人发生冲突。最为显著的例子,就是国家的计划生育措施和当事人生育利益之间的冲突。

1、共同协商保护夫妻双方生育权利

在男女生育权利冲突出现时,特别是夫妻双方在要不要生育或何时生育的问题上难以达成一致时,所谓的“男女平等”只能是无法实现的神话。因此在双方就此意见不一致时理应更多地保护弱势方女性的人身权益。理由如下:第一,男子的性权利和生育意愿要通过女性主体才能实现。任何违背女性意志的男性强权都是违反妇女人权的违法行为。比如在男方坚持要孩子而女方不愿生育的情况下,如果由男方做主,就意味着丈夫享有对妻子身体和意志的强制权,这将以女性人身自由的丧失和身心被摧残为代价。而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在某种程度上可能委屈了男方,但其最坏的结果是双方离婚,男方可以重新选择其他愿意生育子女的异性再婚。毫无疑问,前者可能导致的恶果远比后者严重。第二,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既然有生育的权利,同样应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其实,妻子自主人流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共同意愿,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第三,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履行更多的义务,而且怀孕、生育和哺乳更无法由男人替代而由女性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更多地赋权于女性,既是对生育主体妇女的人文关怀和特殊保护,也是法律公正的体现。夸大或强调男人的生育决定权无疑会带来负面效应。基于以上原因,当夫妻双方生育权发生冲突时,还是应以夫妻沟通为主。

2、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解决冲突

生育权冲突主要的是外部侵权和内部侵权。

外部侵权,指的是夫妻以外的第三人对夫妻生育权的侵害、干扰、侵犯的行为。目前对我国发生的外部侵害夫妻共同生育权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一些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服务站、江湖医生在进行相关的手术时严重不负责任;交通肇事、暴力行为等,导致一些可依法生育子女的夫妻患上不育症或永久丧失生育功能,当事人可以采取民事诉讼以人身权被侵犯为由要求停止侵害、赔偿损害;对构成犯罪的应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类是行政机关超出法定范围违法控制夫妻的生育行为或违背法定程序给当事人设置障碍,使生育权不能行使,当事人可以采取行政诉讼追究行政机关作为或不作为的职责。第三类是通奸、姘居、非法同居所生的私生子女侵害了夫妻共同生育权,因为我国现在坚持婚内生育制。此类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且这种行为导致的后果既违反了社会道德规范,又增添了社会中的不安定的因素,还产生对计划生育工作正常开展的影响和对非婚生子女的照顾等一系列的社会及法律问题,所以其生育行为不应受法律保护。受到第三者侵害时,受害配偶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请求法院或有关单位排除侵害,对过错方和与之相好的第三人应当追究相应的责任,给予一定的惩罚;或者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诉请法院责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 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同时,对于第三者导致的严重侵害生育权的行为,例如,因此而引起的自杀、凶杀事件,还可适用《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规定的民事制裁。对无过错方可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提起离婚诉讼并请求离婚过错的损害赔偿。

内部侵权,指的是来自配偶间的侵害,包括强迫生育、强迫堕胎、拒绝生育、擅自堕胎。夫妻共同生育权的行使需以夫妻同居义务的适当履行为前提,夫妻一方不当履行或拒绝履行同居义务,必然使夫妻共同生育权无法行使,应视作侵犯个体生育权的行为,但是生育权是一种人身性的权利,不能强制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但不能以此排斥男性生育权。权利的救济是多样的,夫妻之间侵犯生育权的救济,首先由当事人协商或第三人调解,双方本着珍惜感情和婚姻关系的态度,互谅互让,以求共识;其次在双方达不成合意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理由,请求离婚,对于无正当理由拒不生育侵害了个体生育权的,可采取财产补偿的方法;再次,因滥用此权利违背对方意愿强迫生育而实施的性暴力属于家庭暴力,同时也侵犯了个体生育权,我国婚姻法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理由之一,无过错方可请求离婚,对家庭暴力的实施者,无过错方可要求损害赔偿。

四、生育权的性质

生育权是一种人与生俱来的权利,生儿育女不仅是人类延续的前提,也是自然人最基本的精神需求。人类社会的延续依赖于种的繁衍,离开了自然人的生育行为人类社会将走向灭亡,而自然人也有繁衍后代的要求,这符合生物的自然属性。每个人都平等的享有这种权利,只有在为社会利益需要的情况下才能限制实施生育行为。既然生育行为需要男女的合意与共同参与,那么如女性享有生育权,男性也自然应享有,而且与女性的生育权并不对立。所以,既然国家法律规定了女性的生育权,那么让男性享有生育权也是必要的和公平合理的。

要夫妻双方都能同等享有生育的权利和义务,这就要靠我们有健全的法律责任追究制度。但是但是我们现行法律法规只是对夫妻的权利的义务做了明确规定,但是在夫妻之间发生生育权冲突时,为维护公民平等享有生育和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保障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秩序,虽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专门设置了法律责任章。但是对公民夫妻生育权发生冲突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和说明。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法律责任追究的类别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计划生育职责、侵犯公民合法权益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工作人员以及违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人员的责任追究;对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行为的责任追究;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的规定;对不履行协助管理计划生育义务的单位、群众自治组织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和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行为的责任追究;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行为的责任追究。

法律之所以规定公民不分男女平等享有生育权,并非在实际生活中配偶之间的生育利益冲突需要法律调整或者需要法律赋予公民生育权,而是为了调整和处理国家机关计划生育这一具体措施和公民应有的生育权之间的冲突。在加给公民计划生育义务的同时规定公民的生育权利,计划生育义务和生育权相对而生。因此,生育权,本来是公民的应有权利。公民的这一应有权利受到第三者的侵害时,法官和行政当局按照“法律的精神和应有逻辑”,将公民的这一应有的权利推定为法定权利。所以,生育权是公民的应有权利,它可以被推定为法定的权利。

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那么在夫妻之间,则是平等享有生育权。生育权的拥有者只能要求他人不干预其依法自主决定是否生育、生育时间及

次数,却不能要求他人为其实现生育权而进行一定的积极行为。婚姻关系中一方的生育权要通过另一方的配合才能实现,若对方不配合,则不能强行主张权利,不可以因为想要孩子而强迫妻子生育子女或禁止妻子堕胎。妻子自主堕胎是对自己身体的一种处分,是对“不生育”的一种自由选择。如果夫妻间未曾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法律对这种权力冲突的解决,并不是意味着法律去裁决应不应该生孩子。法律不能强迫和要求任一方去生育或不生育。正如同法律不能强迫人们去相爱一样。在一方权利不能实现之时,法律只能采用排除权利实现障碍的办法,即解除婚姻的办法,使婚姻中的一方另外创造条件实现他的权利,来解决这一权利冲突。这既是法律的功能,同时也是法律的无奈。法律的有效性即在于其有限性,它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涵盖社会调整文化的全部,尤其是对于婚姻家庭关系而言。一种追求形式上绝对平等的婚姻家庭法对于建立和发展和睦、美满、幸福的婚姻家庭而言不一定是最有效的。马克思说过:“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同样的道理,法律也必须与时俱进。公民享有的实体权利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文化科技的发展进步,在内容上也应不断地充实和细化,使我们的法律逐步得到完善,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各方。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3]《妇女权益保障法》

[4] 吴 俐,《生育权的尴尬与选择》,2004年11月

[5] 李富成,《死囚的生育权》

对家庭暴力的看法范文第8篇

在现代社会,虽然对青少年社会角色的过渡期没有明确的界限,但一般以18-20岁为其开端。青少年社会角色的顺利过渡受多种因素影响,诸如家庭、学校、社会,分析并解决青少年社会角色过渡中存在的问题,关乎个人也关乎家庭和社会。

青少年社会角色过渡中存在的

主要问题

从过渡过程看,青少年社会角色过渡主要表现为这样三种问题。首先是过渡过程不平稳、不连续。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我们习惯于将他们排除在成人世界以外,很少给他们直接与成人生活有关的锻炼机会,然后又非常突然地要求他们成为独立的成年人。这就导致了青少年的社会角色过渡是突然式的,没有前兆,没有预见性。其次是过渡过程不明确、不清晰。在不同的环境,不同的时刻,青少年会被不同的人当成成年人来看待,而青少年对自己的社会身份以及适合其年龄的行为有着不同的看法。青少年似乎处于夹缝之中,既不完全属于前一种角色,又不完全属于后一种角色。第三是过渡过程形式化。社会对青少年社会角色的过渡的再界定并没有形成具体的信念,大部分都越来越形式化。比如在高中阶段举行的成人仪式,宣誓仪式后,象征性发个证件就代表着青少年已经成年了。

从过渡结果来看,也主要存在三方面的问题。首先,青少年对自己的社会角色认识不足。有的青少年认为自己比实际年龄大,有的则认为自己比实际年龄小,通俗一点说就是逞强或者拒绝成长。其次,一些青少年无法适应新的社会角色。青少年转变为成年人后,作为公民、家庭和工作岗位中的一员,经常表现出对新角色的不适应,比如面临家庭矛盾时推卸责任,在工作岗位与长辈甚至同龄人无法相处等。第三,青少年社会角色如果不能成功过渡,经常会带来以下问题:离婚率升高、家庭暴力、青年失业、青少年犯罪和啃老族出现等。

影响青少年社会角色过渡的因素

影响青少年社会角色顺利过渡的原因很多,首先,社会的缺位。社会只规定了生理上和法律上成年的界限、权力与义务,而没有从社会方面和心理方面形成青少年过渡后应形成的社会角色的理念。这种理念缺位导致了青少年社会角色的过渡没有一般化的标准,青少年的过渡期以及对成年人应有行为的理解因人而异。同时,在社会舆论上,社会没有对公民、家庭、从业工作者这些社会角色所应具备的行为规范进行准确定位。因此,青少年不了解,成年人也不了解,更奢谈社会角色的过渡。并且在网络、娱乐信息泛滥的时代里,社会舆论崇尚类似“我永远18”这样的口号,使得成年人角色也难以定位和确位。成年人不确位,未成年人定位就更难以完成。

其次,成年人的意识淡漠、错位,很少会给予青少年榜样和指导。我国独生子女的特殊国情,使得青少年很难摆脱未成年人的藩篱。成年人总是把青少年“看成青少年”,加上学校课程设置的偏学术化,使青少年独立的社会体验越来越少。不接触完整社会的青少年无从形成对自己以及社会的独立和完整认识,从而无法形成完整的成人观。此外,成年人没有表现出成年期应有的行为。成年人在生活中往往忽视青少年成长特点,没有展现其应有的社会角色,没有表现出优秀的行为,反而把一些不良的习惯习性传染给了正在学习阶段的青少年。这导致了青少年无法观察到其成年期所要承担的义务,无法为成年期做准备,也就难以实现向成年的过渡,或者是过渡得不顺利和有偏颇。

再次,个体发展的不确定性。青少年个体是否能认识到自身应有的社会角色,以及何时应承担这样的社会角色具有不确定性,容易导致社会角色过渡中出现问题。其中,青少年沉迷网络的角色扮演游戏是其对自身认识产生角色冲突的主要原因之一。角色转变的不确定性,使得青少年对进修学业、结婚生子、工作的交替、在家与在外的选择等具有不确定性,导致了他们角色转变发生的时期不确定,甚至有的转变成新的社会角色后还会再转变回来。

青少年社会角色过渡问题的解决方法

帮助青少年群体顺利实现社会角色的过渡,需要我们加大、加强对青少年群体的关注、关心、关爱,并付诸行动。同时,青少年角色的转换,需要的是天长日久的培养和习惯养成,最终完成从自立到独立的转变。

(一)行为养成角度

角色的定位。要想帮助青少年顺利实现社会角色的过渡,首先要对青少年社会角色(包括公民、家庭、劳动者等应有的行为)的转变进行一般化的定义,在定位时也要兼顾其差异性。现代社会青少年的社会角色已不是简单的线性、平面关系,而变得立体化,要帮助青少年认识到这一过程的立体性、曲折性。

经验的体验。首先要先体验成人的世界。经验的体验可以从两方面进行:一是在现实环境里进行,比如学校增加贴近生活、工作、家庭的课程,各大企业组织体验活动,社会举办各种公益活动,从而了解社会不同阶层、不同团体的职业技能和生活状态;二是在虚拟环境中进行角色学习,比如在学校举行舞台剧、朗诵会,甚至可以将这样的活动渗透到各科教学当中,不局限于学校的场景,还可以延伸到家庭类和职业类的主题上,在分析文本、琢磨主角内心世界和角色扮演中学习、体验成年人的社会角色。

知识的传授。青少年向成年人社会角色的过渡,需要青少年了解成为成年人应该享有的权力与履行的义务,以及社会角色应有的行为规则以及应承担的责任。成年人身体力行、言传身教的传授,尤为重要。班都拉的榜样学习理论告诉我们,行为的习得不一定是直接的,也可以是间接的,并且这种间接学习可能更有效。所以成年人树立良好的榜样,这是改善青少年社会角色过渡的有效手段。在学校,可以以文化课、心理辅导课的形式进行传授。对于已经不在教育体系之内的青少年,则需要社会来承担对他们进行知识传授的工作,同时还需要社会再界定。社会再界定就好比斯金纳理论体系中强化的作用,对青少年良好行为进行客观、积极地评价,有助于青少年增加良好行为出现的频率;社会再界定又好比维果茨基的最近发展区理论,对青少年进行鼓励,并设定一定可行的目标,青少年就可以跳一跳摘到这颗角色过渡的桃子。

信仰的形成。我们仍需要有一定的社会制度(形式上的)来标志进入成年期的开始,也仍需要一定的规则来强制青少年做出一些社会角色应有的行为,但我们还要在社会中形成一种信念,让青少年勇于承担社会角色的过渡,以积极的心态来进行转换。因为只有社会大环境中存在良好的社会角色以及角色过渡的信念,才能给青少年以方向,而不是强迫他们一定要循规蹈矩。

对网络的监督管理。网络秩序与内容的混乱是造成青少年社会角色过渡出现问题的一大要害,所以社会尤其是执法机构要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学校和家庭也要适当地引导孩子,避免他们在网游中沉迷。

(二)行为训练角度

公民。首先是要了解作为公民应该具有的权力与义务。这就要培养其道德品质与气质、个性与社会性。根据科尔伯格的道德六阶段论,在第六阶段,孩子们做出一个决定是因为遵循内心的准则,知道应该这样做而去做。其次是发展个性与社会性。主要就是发展其人际交往的能力,在集体中实现独立与共存。比如在创造良好的家庭、学校以及社会环境的基础上,辅导其心理健康发展,教导其人际交往的技巧。

家庭。主要是培养其责任感,训练其家庭生活的技能,让青少年勇于承担家庭的责任。培养承担责任的前提是要让青少年感受到家的温暖,引发青少年对家庭的热爱,让青少年感受到父母的辛苦和心血,从而引发其社会角色的转换。

劳动者。培养的主体主要是专业学院和企业的培养,引导学生态度转变。专业学院的培养可以帮助青少年认识或计划自己未来的社会劳动角色。企业对职工的继续培养可以使青少年在不适应劳动者这一社会角色时,进行角色的再次转变。青少年自身也需要对劳动者这一社会角色有正确的态度。青少年需要转变对职业的偏见,转变对学生角色的依恋,正确认识自己,树立正确的职业价值观,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