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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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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范文第1篇

家庭暴力,作为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造成身体、精神、性或财产上损害的违法犯罪行为,其存在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导致了婚姻家庭的不幸,而且还极易引发恶性犯罪案件,危及社会的稳定。因此,采取包括专门立法在内的各种措施以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既是保障家庭弱势群体人权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

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势在必行

为了消除家庭暴力,我国政府和社会各界作出了积极努力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这些成绩并不能使我们乐观,因为当前我国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仍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困难,其中,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规范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不完善也尤为突出。有关调查表明,很多人将处理家庭暴力不力的原因归咎于无法可依,而且绝大多数的被调查者认为有必要制定一部较为完善的专门规范家庭暴力的单项法律。[1](P29)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是,在我国,对家庭暴力问题虽然已经有了一些规定,而且这些规定在制止家庭暴力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不容否认的是,现有的法律规定还有很多的不足,其主要表现为:(一)现行的刑事法律中对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诸如虐待、遗弃等多以“情节恶劣”、“情节严重”为条件,而且在程序上多将其列为自诉案件,这势必会把相当一部分家庭暴力行为不当地排斥在刑事干预之外;(二)由于刑法中没有明确承认“婚内”,由此,影响了对婚内性暴力的处理;(三)在民事法律方面,修改后的婚姻法虽然第一次将“禁止家庭暴力”写进全国性的法律之中,但对家庭暴力未做明确界定。最高人民法院虽然对此作出了司法解释,但该解释显然将家庭暴力的范围限定过窄,是否完全符合婚姻法的立法本意值得探讨;(四)在程序法方面,对于家庭暴力案件缺乏特有的处理程序和证据规则,这必然导致家庭暴力案件的受害人举证负担过重,家庭暴力案件的事实难以认定,在客观上使一些施暴者没有得到应有的制裁;(五)在组织法方面,没有为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包括行政机构、司法机构作出明确的规定;等等。[2](P24)由于存在着上述立法上的不足,而遵从法律又是执法者、司法者的天职,这就必然导致在制裁家庭暴力方面存在执法上的不足。我们认为,针对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反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既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就必要性而言,在我国,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家庭发生家庭暴力,尽管相对比例与国外相比并不高,但因我国人口数量和家庭数量众多,所以其绝对数量并不容忽视,反家庭暴力法律有着自己特定的适用空间和对象;再者,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不仅可以使制止和预防家庭暴力的规范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对我国的现行法制是一种完善,而且也是履行有关国际义务,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需要。就可行性而言,我国的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刑法等法律已对此做了原则性的规定,这就为制定专门的有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和保障,而日益深入的理论研究和许多成功的国外立法经验亦可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借鉴。此外,一些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措施的出台和实施,也为制定全国性的反家庭暴力法奠定了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制定反家庭暴力法的几点思考

为了使反家庭暴力法在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制裁施暴者,保障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我们认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应重点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明确反家庭暴力法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由于家庭暴力是个社会问题,涉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适用的法律规范也十分广泛,因此,对家庭暴力的防治既需要一部专门的法律,同时更需要形成一个法律体系,以宪法为根据,以反家庭暴力法为主体,包括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民法通则、婚姻法、刑法、(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法等法律和相关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我们国家参加的有关国际人权约法在内的法律体系。既然家庭暴力法是这一法律体系的主体,就应当具备相应的“纲领性”和“综合性”;纲领性就是这部法律应明确防治家庭暴力的指导思想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为其他法律规定相关内容提供法律依据;综合性就是要在内容上既有实体法的内容,又有程序法、组织法的内容;既有民事责任的规定,又有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既有关于政府组织的规定,又有非政府组织的规定;既有引述、重申性规定,又有协调性、独创性、保障性的规定;既有倡导性、宣言性的规定,又有义务性、强制性的规定。

(二)明确反家庭暴力法的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

反家庭暴力法应当:1、坚持依法治家、以德治家的方针,以建设和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稳定的婚姻家庭关系为宗旨,充分体现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精神;2、以宪法为根据,整合妇女权益保障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反家庭暴力的实际需要,将现有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系统化、具体化,使之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特别要注意与其他法律的衔接;3、确立预防和制裁相结合的原则,制裁和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对施暴者应坚持教育、矫治、制裁相结合;对受害者应坚持保护、补偿、帮助相结合。

(三)明确家庭暴力的概念

关于什么是家庭暴力,目前无论在国内还是在国外,无论是人们的认识还是法律的规定都不尽相同。在加拿大,家庭暴力被界定为:“由施暴者使用暴力、胁迫、懈怠或疏忽等方式对另外的人的行为,该行为对于被侵犯人在生理和心理上的完整性或她的权利、自由以及情感都有损害。”[3](P106)就其具体表现而言,昆士大学的凯瑟林教授列举了以下几种:1、身体上的攻击或强制,如残害、殴打、推搡、禁闭等;2、限制人身自由,如不让参加社会活动、不给提供交通工具等;3、情感上、心理上的伤害,如羞辱、任意贬低人格等;4、威胁、恐吓;5、以破坏家具、殴打宠物等方式伤害对方;6、婚内;7、经济上的暴力,即以剥夺财产、剥夺工作机会使其生活受到威胁等等。在新西兰,1995年12月获得通过并于1996年7月施行的《家庭暴力法案》对家庭暴力作出了较为宽泛的解释,在内容方面包括了身体、性和心理伤害,在主体方面不仅包括异性夫妻,而且包括了“伴侣”和“任何按照婚姻的本质关系共同生活的人(无论是同性还是异性,无论现在或过去能否合法地缔结婚姻关系);[4](P83)在英国(1996年家庭法法案)虽然为配偶、前配偶、同居者和前同居者之间的家庭暴力提供了法律救济,但对家庭暴力的内涵却未作解释。对此,英国学者马力安·海思特认为,家庭暴力应包含个人为了控制和操纵与之存在或曾经存在人身关系的另一个人而采取的任何暴力或欺辱性的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在有关的国际文件中,家庭暴力是被这样定义的:联合国1992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宣言》中定义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是指对妇女造成或可能造成身心上或性行为上的伤害或痛苦的任何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包括威胁进行这类行为,强迫或任意剥夺自由,无论其发生在公共生活还是私人生活中。”95世妇会《行动纲领》第113条则认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中发生的身心和性方面的暴力行为,包括殴打、对家中女孩的待、与嫁妆有关的暴力、配偶、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和对妇女有害的其他传统习俗、非配偶的暴力行为以及与剥削有关的暴力行为”。

对于国外立法、学者的解释和国际社会的上述界定,我国很多的学者特别是社会学和妇女学方面的专家学者都持相同的观点,认为这一主张有利于全面地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体现了对妇女人权的尊重。但也有人认为这一主张内容过于宽泛,对家庭暴力的理解有泛化的倾向,缺乏应有的针对性,因而认为,家庭暴力应限定在肉体伤害,以便认定。目前,对于家庭暴力的内涵还没有全国性的法律做出权威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这一解释显然与国外的规定和认识有所不同。我们认为,在未来的反家庭暴力法中,应当以概括的方式明确什么是家庭暴力,同时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以列举的方式明确法律干预家庭暴力的范围;而且在确定家庭暴力范围时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界定,1、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婚姻家庭、未婚同居家庭、同性恋家庭中;2、家庭暴力可发生在夫妻间、曾有配偶关系的人间、伴侣间、父母子女间、兄弟姐妹间、祖孙间以及其他家庭成员间;3、家庭暴力的手段既有作为的,也有不作为的;既有直接指向受害人的,也有间接指向受害人的;既有身体的,也有语言的;4、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有身体方面的、性方面的、精神和情感方面的、经济方面的;5、从程度上讲,对受害人造成任何损害和伤害的行为都应属于家庭暴力的范畴。

(四)明确政府干预家庭暴力的责任

各级政府作为国家法律的执行机关,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方面负有不可推卸的、极其重要的职责,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明确规定各级政府的各部门有责任结合自身的具体职能,采取各种必要措施,以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1、采取组织措施,明确义务(责任)主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当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在政府采取的各种措施中,采取组织措施无疑是重要的,因为徒法不能自行,为了将有关防治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设立防治家庭暴力的专门机构是必要的。同时明确相应的监督机构,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处理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等。2、司法行政部门应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密切配合,做好家庭矛盾的调解工作,有效控制家庭暴力;解决受害家庭成员的法律援助问题;对要将施暴者告上法庭的受害人,当他(她)们遇有经济上困难的时候,应有一些政府指定的法律机构,为其诉讼,并减免费用,使受害者得到切实的帮助。与此同时,司法行政部门还应与文化部门密切配合,采取多种多样的形式,在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积极宣传家庭暴力行为的严重性和社会危害性,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促进男女平等在家庭生活中实现。3、教育行政部门应明确要求在有关的课程中增加社会性别意识方面的内容,培养青少年树立健康、平等的性别观念。4、计划、财政、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将防止家庭暴力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特别是要拨付必要资金予以支持;并把救助家庭暴力受害者,加强受害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特别是女性家庭成员(尤其是农村女性家庭成员)的福利保障列为其中的重要内容。5、医疗卫生行政部门应要求各医疗单位建立救助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运行机制,积极与司法机关配合,及时为家庭暴力受害者出具自己掌握的符合处理案件要求的证据材料,并提供系统的医疗卫生服务和相关指导。6、统计部门应将家庭暴力的有关情况纳入统计范围,建立家庭暴力统计数据系统,为了解、分析家庭暴力的现状、发展趋势以及研究对策提供数据支持。7、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和帮助居(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组织、社会团体做好维护妇女家庭权益方面的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要建立专门的家庭保护中心,实施多方面、多层次的家庭保护计划,防止和处理各类家庭暴力案件。各级行政机关要支持有关组织对家庭暴力问题的专门研究,要对在反对家庭暴力的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进行表彰。

当然,在加强对家庭暴力的行政干预过程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是要加大公安机关的干预力度。公安机关作为治安保卫机关,其主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家庭暴力作为一种侵犯家庭成员特别是妇女、儿童、老人基本人权的违法犯罪行为,它不仅侵害了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破坏了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而且危害着社会的稳定,破坏着人们赖以生存的社会秩序。因此,作为负有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等重要社会管理职能的公安机关,应当全面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在预防、制止和惩治家庭暴力,维护妇女、儿童、老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为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具体规定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职责和措施,特别是要明确公安机关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具体方法、步骤、程序措施,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依法行使治安处罚权、刑事案件侦查权提供法律依据;明确要求公安机关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必须有效地保护被害人,最大限度地减少重伤、死亡、自杀等现象的发生。对于已然发生的家庭暴力案件,在处理时,应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救治、消除隐患,减少损害。既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稳定施暴者的情绪,避免矛盾升级,造成更大的损害,又要做好受害人的安抚工作,给予被害人以关怀、同情、鼓励,使之有勇气同家庭暴力作斗争,最终摆脱家庭暴力。

由于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中,而与每个家庭联系最密切是派出所,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公安派出机构,遍布在各个社区。社区民警对辖区内的居民情况比较了解,深入基层也比较方便;当家庭暴力发生后,受害者亦便于报案。因此,反家庭暴力法亦应明确要求社区民警作好以下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第一,利用下片走访之机,加强同管界居民的联系,广泛宣传法律知识,使居民能够认识到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树立在遭受家庭暴力侵害时应积极报警或寻求其他途径救助的新观念;第二,经常与社区的居委会取得联系,摸清管界内各家各户的情况,群策群力,共同做好家庭暴力的预防工作,把家庭暴力消灭在萌芽状态;第三,对于家庭暴力比较突出的家庭,进行重点户的走访,找到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对施暴者讲清法律后果,使之充分认识到家庭暴力对家庭、对社会的危害,及时化解矛盾;第四,配合其他社会支持系统,为受害人提供多方帮助。

(五)明确司法机关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责和措施

由于司法干预是国家司法机关运用国家司法权实施的,其干预措施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具有强制性,是各种干预家庭暴力的措施体系中最有效和最后的手段,因此强化对家庭暴力的司法干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当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力度不够,这一方面有立法不够完善的原因,但司法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当在完善司法干预措施、改革司法体制方面有所创新。1、借鉴国外成功的经验,规定人民法院对家庭暴力案件可以签发禁止令或保护令;2、对于构成犯罪的家庭暴力案件,允许受害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此方便家庭暴力受害人起诉、参加诉讼;3、增设保安处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可能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或虽实施了家庭暴力方面的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人适用保安处分;4、设立专门机构以增强司法干预的力度。在这方面我国已有成功的经验,如山西省大同市率先设立了专门审理侵害妇女儿童权利的维权法庭;在北京市丰台区检察院也成立了“保护妇女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办案组”,由一名主诉检察官(女)和两名业务能力强、工作耐心细致的检察官组成,专门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家庭暴力案件、女被害人案件和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案件的审查起诉工作。该组坚持“专案专办、优先审查”的处理原则,将切实担负起保护妇女和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职责。实践证明,如果在司法系统设立专门的反家暴机构(如家事法院或专门审理家庭案件的审判庭等)就可以大大提高现有反家庭暴力措施的有效性。

(六)明确社区组织在干预家庭暴力方面的责任

社区作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它在维护本社区居(村)民的合法权益、帮助有需要的人们解决婚姻家庭问题、对婚姻家庭权益受侵犯的人们进行救助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独特的作用,因此,反家庭暴力法应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北京市的社区建设,使之成为社区工作的重要内容;赋予社区组织干预家庭暴力的职能;要求社区设立相应的庇护机构,给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临时的避难场所;设立咨询服务机构对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心理、医学、法律等方面的咨询辅导,同时开展对施暴人的心理辅导和社会性别意识培训;设立相应的投诉、导诉机构。

反家庭暴力法之所以将社会救助作为重要内容加以规定,主要是考虑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给社会成员带来的一个重要变化,就是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角色转换。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和单位不可能像从前一样对个人的事务包管一切,因此,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救助系统,加强社区建设,强化社区功能,充分发挥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已势在必行。

(七)明确家庭暴力案件中在证据方面的特殊要求

目前,对家庭暴力的法律干预现状不尽如人意,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不完善外,证据不足也是很大的障碍。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当事人证据意识不强,没有充分注意收集证据,但更重要的是现行的证据规则在证据的采信、认定方面没有充分考虑家庭暴力案件的特点,因此,在不违反法律的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有关家庭暴力的民事诉讼中涉及的证据的采信、证明标准、反证责任、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作出一些新的规定,适当减轻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举证责任。这些规定既符合家庭暴力案件自身的特点和规律,又充分体现了反家庭暴力法关怀弱者、保障人权的特点,也有利于实现真正的司法公正。

(八)明确规定救济措施,强化法律责任

由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所以反家庭暴力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应是完善相应的救济措施;特别是有关救济途径(程序)方面的规定;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施暴者的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以附属刑法的形式增加制裁严重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犯罪的新规定)、负有法定职责却不履行其职责的执法、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社会救助机构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应负的法律责任;明确家庭暴力案件鉴定机构的职责及其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法律责任;明确对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以暴抗暴案件的从轻、减轻处理原则;从而使反家庭暴力法具备较强的“可诉性”,真正成为执法、司法的依据。

家庭暴力作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它的解决虽然不能仅仅依靠法律,但离开了完善的法律却又是万万不能的。因此,希望国家对反家庭暴力法的制定给予高度的重视和关注并采取必要的有针对性的措施,充分利用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所创造的条件,充分利用立法资源,坚决同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作斗争,把家庭暴力降低减少到最低、最小的限度。

收稿日期:2003-02-15

【参考文献】

[1]荣维毅,宋美娅.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

[2]夏吟兰,李明舜.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法律干预之实证研究[A].反对针对妇女的家庭暴力对策研究与干预项目[Z],北京:中国法学会,2002.

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家庭暴力刑法构想“私领域”

一、家庭暴力的成因第

一,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与我国目前社会机制转型有密切关系。我国目前处于市场经济的改革进程中,政治体制的改革也正在进行,旧的婚姻家庭观念尚未完全消除,转型期的新的婚姻家庭观念尚未完全形成,造成两种观念的脱节,同时摩擦不可避免并常胜冲突,直接诱使家庭暴力产生。

第二,社会经济的发展使得生活节奏加快、竞争加大,外部环境的压力影响了家庭生活的和谐丁一些人因为不能很好地处理社会压力与家庭生活的关系,导致家庭暴力频发。

第三,性格是影响家庭暴力发生的一个重要因素,性格乖僻、性情暴躁的人更容易实施家庭暴力,他们一般具有人格或者精神障碍,社会交往能力欠佳,生活封闭,甚至有不良的生活习惯或社会越轨行为。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现状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社会现状在家庭暴力中,夫妻间的暴力占绝大多数,而且有上升的趋势。而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又可大体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与性暴力。因此,在家庭暴力当众,妇女为主要的受害者,其次为老人及儿童等。如何通过法律来保护妇女、儿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我国家庭暴力的立法现状

第一,对家庭暴力中的施暴者缺乏法律规制。我国目前没有有关家庭暴力的系统立法,涉及家庭暴力的法律主要有《宪法》、《刑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宪法》第4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婚姻法》第3条“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条“禁止歧视、虐待、遗弃、残害妇女”,并在第6章“人身权利”和第7章“婚姻家庭权益”中作了规定,《刑法》只大致规定了虐待罪、遗弃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相关问题引起不少法律上的争议。

第二,因为证据的原因限制了对家庭暴力案件的认定。目前我国大多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责任承担方式,由受害者提出证据并予以证明,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家庭暴力案件中,由于被害方一般处于弱势,他们在受到伤害后往往没有能力进行证据的保存和收集。

第三,整体的社会预防体系不健全。反家庭暴力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需要多方的参与和配合,形成整体的社会预防体系。

但是我国的这一体系并不完善,社会各方对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责并未做到尽责尽力,存在诸多不足,如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调解不力;公安机关在遇到涉及家庭暴力的报警时,出警不及时,处置不积极等情况。

三、对家庭暴力的刑法构想

(一)在刑法中增设家庭暴力犯罪我国现行刑法没有专门规定家庭暴力犯罪,司法实践中只是对照现有罪名对家庭暴力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理论界对于增设家庭暴力罪还是修改刑法相关罪名规定,各有见解。认为增设新罪名的理由大多为家庭暴力犯罪的主体、量刑均与一般犯罪有别,此外还可能涉及情感、经济、伦理等复杂因素,因此不能一并按一般犯罪处理。认为应修改现有罪名的理由则大多为现有罪名已能够将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纳入,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以修改为妥。

笔者认为,与其在相关的所有罪名中进行补充、修改,倒不如取消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罪名,另列一类家庭暴力罪,作为类罪,并在该类罪下设置具体罪名。这种立法,将家庭暴力犯罪与一般犯罪相区别,符合家庭暴力犯罪行为的特征,既可避免定罪量刑的混乱,也更能体现刑法对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重视,从而对家庭暴力实施者起到威慑作用。至于在具体罪名上,应将“婚内”行为界定为犯罪,从而维护妇女的性权利和人格尊严不受侵害。另外,可借鉴台湾地区的刑法规定,增设“暴行罪”,即“实施暴行而没有伤害他人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以解决实践中对故意伤害未遂,但可能具有高度、长期人身危险性暴力行为的放纵问题。

转贴于 (二)适当提高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现行刑法中有关家庭暴力犯罪的法定刑过低,大部分为短短几年,这就往往造成犯罪者有恃无恐,被害人得不到保护,甚至导致更加变本加厉的暴力惨剧发生。如《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则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两罪比较,可见在造成相同程度结果下,虐待罪的法定刑偏低。

家庭暴力犯罪不乏长期性、持续性,行为人无视人伦道德和人道主义,严重践踏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人权,对家庭成员造成的是情感上或身体上的严重伤害,如不能罚当其罪,罪刑相适应,那么这种暴力犯罪将无法得到有效遏制。

(三)赋予检察机关对自诉案提起公诉的权利现行刑法中的虐待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等均被列入自诉罪范围。但由于家庭暴力中的受害者绝大多数是女性,她们在家庭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而且由于害怕,或由于传统观念“家丑不外扬”的束缚,受害女性均很少主动提出诉讼,甚至拒绝指控。因此,由检察机关采取积极介入的方式,对家庭暴力犯罪提起公诉,才能有效惩治犯罪,为被害人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但另一方面,又有必要保留被害人的自诉权利。毕竟,家庭暴力犯罪与一般的刑事犯罪不同,其涉及亲情、伦理等私法领域的因素,鉴于“私法自治”的原则,及防止国家公权力滥用导致公民权利被侵犯,检察机关在依法提起公诉之前,需获得被害人的同意。

(四)建立举证倒置制度

家庭暴力犯罪行为一般牵涉到个人隐私,因此,司法实践中存在证据不足、取证难、认证难等问题。根据妇联部门的反映,一般情况下,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来访,工作人员会先查看其身上是否有伤,如有,则尽快向有关机构申请进行伤情鉴定,以保证第一手证据不会灭失。然而,除了伤情鉴定,被害人一般很难再提交非常充足的证据,且证人又多数是家人。由于被害人已经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其利益出发,家庭暴力犯罪的举证责任不能再按照民事责任的“谁主张,谁举证”制度,这势必导致被害人处于被动地位,而行为人的罪行又没有充分证据予以定罪。因此,只要证明受害人身有伤或精神上受到伤害的事实,就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推定过错责任,即如被告人主张自己没有实施暴力行为的,应由其举出证据证明。

(五)借鉴外国先进经验,引入司法机关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制度如美国“国家统一各州法律专员大会”已提议并已经有6个州颁布了《统一州际家庭暴力保护令实施法令》,要求强制性起诉,起诉人自动将对家庭暴力的指控带来,即使没有受害人的同意或即使她反对这样做。如加拿大的“容忍度为零”政策规定:只要是家庭暴力,一经发现,就不分轻重,必须立案;同时,警察有权入室制止。再如挪威1988年的刑事诉讼控诉规则修订案规定,对配偶、儿童和其他关系亲密者的暴力侵害案件实行“无条件司法干预”的公诉原则,即便受暴妇女撤销了先前的指控,警察和公诉机关在没有被害人指控的情况下,也可以向施暴人提起诉讼。

(六)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贯彻于家庭暴力犯罪的逮捕、起诉及审判工作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就是要对犯罪人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实现司法控制“严而不厉、宽严相济”的原则。在逮捕工作上,须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而以暴制暴的犯罪嫌疑人慎用或少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则不捕,以教育为主,使其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对于以暴制暴者的量刑,则应注意其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如构成,不应以犯罪处理,如不构成,则须根据情节尽量适用减轻处罚或缓刑,因为此类案件多数是由于行为人遭受长期的家庭暴力无法得到救济而引发的,家庭施暴者的罪过越大,便越抵消了以暴制暴者的主观恶性,因此,在审判过程中需对此类被告人“宽”处理。这样,才能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严则严,当宽则宽,宽严互补,宽严有度”的精神真正实现在被告人身上,实现社会正义和法律公平。

如前所述,我国家庭暴力行为中,90%以上是女性。女性是伟大的,她们是母亲、妻子、女儿的共同体,她们在社会文明的发展进程中起着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生理、经济、能力等方面的差异,女性常常遭到歧视甚至家庭暴力,这种暴力既造成妇女身体的侵害,精神上的虐待,甚至还有对生命的威胁,是人类发展进程中困扰全球的社会痼疾。因此各国政府都应当充分重视女性遭受家庭暴力犯罪的现状,建立多种救济途径和庇护机构,并通过完善的立法、有效的程序,严惩家庭暴力的施暴者,最大限度地保护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礼记·丧服》.[2]金云娥,李婷.家庭暴力初探.防治家庭暴力研究.群众出版社.2000年版.[3]蓝瑛波.家庭暴力根源剖析.江苏社会科学.1995(4).[4]关明慧,王婷,胡帅.家庭暴力不再是“两口子的事”.时代商报.2005年7月30日.第A04版.[5]朱渝.从法律援助角度审视反家庭暴力的立法与实践.湖北社会科学.2006.[6]对婚内是否构成罪,存在肯定说和否定说。否定说基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而产生的同居义务,但值得一提的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而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范文第3篇

金童玉女的爆炸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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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的时间是格莱美颁奖晚会的前一天,所以媒体很快就猜到了施暴者和受害者。

这天晚上,克里斯・布朗携女友蕾哈娜参加按照惯例在贝弗利山举行的一个颁奖前的晚会。就在去年的格莱美颁奖晚会上,二人双双分获最佳男女流行歌手奖,今年他们作为嘉宾出席。2月8日星期天凌晨时分,蕾哈娜因不满布朗在晚会上向别人调情,两人于离去途中在汽车内发生争哦后来将车停在汉考克公园门口。争吵演变成一场暴力事件。布朗对蕾哈娜大打出手,致使其双颊肿胀、嘴角爆裂。鼻血长流,直到尖叫声惊动路人,拨打911向洛杉矾警方报警。

之后,克里斯・布朗_直在旅馆里。直到晚上6点,才到警察局自首。此前警官哈丁说过:“如果我们找到布朗,将会逮捕他。”布朗在缴付了5万美元的保释金后保释。但警方表示仍然会以“家庭暴力”的罪名对他进行进一步调查。

也许是为了回避当街打人的恶劣影响,“绿箭”口香糖取消了由克里斯-布朗出演的电视广告,NBA明星赛也取消了他的演出。著名的维基百科在有关“CMsBrawn”条目下,很快有了“犯罪记录和不良记录”一段,紧随在他的唱片发行纪录之后。

按美国习惯,寻找心理根源

在美国许多杂志照片上,克里斯-布朗和蕾哈娜或亲昵地搂抱在一起,或露出甜蜜的微笑。但将爱人打得面目全非的事件,促使人们开始探讨布朗的心理问题。一般认为,有暴力倾向的人都与童年早期经历有关,主要由不良教养方式导致,溺爱和暴力专制的教养方式是两大原因。前者导致攻击的被纵容,后者造成对暴力行为的模仿。

克里斯・布朗(原名克里斯托夫)于1989年5月5日出生于弗吉尼亚州一个小镇的黑人家庭,家里没有一人和音乐事业有关,但克里斯却表现出极高的音乐天分。但当他在音乐上不断进步时,父母离异,克里斯随母亲改嫁。据说因为继父经常殴打母亲,至少这一点是得到其继父和克里斯・布朗同时承认的:布朗在11岁时扬言要杀死其继父。为此不惜去坐牢。

他继父有一次准备用手枪准备自杀,但因为手枪打着了眼睛,自杀未成,却双目失明。就这样的一个瞎子,仍然对妻子滥施暴力。克里斯曾亲口透露:“当你眼睛瞎了的时候,你的其他感觉便会高度敏感,他经常打我母亲……我一直都很怕他,甚至连自己去上厕所都害怕。我记得有一天他把母亲的鼻子打出血了,我吓哭了,当时就想:有一天我也要对他做出疯狂的事。

他在差不多11岁的时候就跟自己的母亲说过,将来自己很有可能会在监狱里结束余生,原因是他将把长期虐待母亲的继父杀掉。他曾对母亲说:“我只想让你知道我爱你。当你某天去上班的时候,我会手拿棒球棍,亲自杀了他。”

这些“宏伟目标”并没有实现。十三岁时,当克里斯到他父亲的加油站去玩,被一个寻找人才的制作人发现,从此布朗正式走上了音乐道路。当他打人的消息传来时他继父说:“我一点也不感到惊奇。他应该学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据最近消息,克里斯・布朗为挽救事业,已经与营哈娜达成协议,如果自己再动手打人,将向营哈娜支付100万美元(约合人民币680万元)赔偿。两人将上电视现身说法,宣传家庭暴力的危害。如果有可能,还要著书立说。不知是唱片公司的公关设计,还是二人的真心和社会责任感,此举对恢复克里斯的形象大有裨益。

家庭暴力还是要进入法律轨道

实际上,我们喜欢或者崇拜的许多明星,不是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因为家庭暴力每天都在发生。据估计,每年在美国,每100名12岁以上的女性当中就有4人受到非致命性家庭暴力的侵害。美国“全国结束家庭暴力”网站说,去年,美国各地的反家庭暴力项目,平均每天帮助6000多名受害者。

但根据笔者的观察,虽然国内对家庭暴力的研究和重视,都有很大的进步,但美国对于家庭暴力的防止和救助,有更多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法律制度上,比中国更完善。

早先的美国法律,是英国普通法转换而来。建国初期有-一条现在看来是十分可笑的“拇指法”。丈夫可以用不超过他拇指粗的棍子打妻子。那丈夫是一家之主,他可以用棍子管教孩子,还有妻子,后来虽然法律判决改为“丈夫不得无故殴打妻子”,但要是有所谓“正当理由”,打人也是合法的。当时的社会舆论认为,丈夫打老婆,是家庭内部事务,政府或法律机关不好干预。

这种情况一直到20世纪60年代美国女权运动开始以后,才有了实质性的改变。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是,在各州都通过家庭暴力法的基础上,1994年,国会通过了“针对妇女暴力法”,这是美国联邦政府首次实施全面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法律。这项法律要求各州尊重其他州法庭颁发的保护令,允许受害人在联邦法庭提出诉讼,以及允许执法人员跨州追查家庭暴力事件肇事方等。

美国联邦司法部对家庭暴力的定义是,在任何关系的同伴间。一方为控制另一方而作出的侵害行为。侵害行为可以是身体上的、性方面的、情绪上的或经济上的一一例如控制对方的财务等。专家解释说,如果是身体伤害,受害人轻者受伤。重者被打死。如果是精神伤害,受害人则受到辱骂和骚扰,与家人和朋友隔绝或失去经济来源等。如果是待,受害^往往被迫与对方发生性关系。女性更容易遭到家庭暴力的伤害,但有时男性也是受害者。每个州对“伴侣”定义的解释不同。随着社会的多元化和人们观念的变化,在美国家庭暴力涉及的范围,不仅包括已婚夫妇、离异双方、男女朋友和过去的男女朋友,而且还包括同居的恋人以及同性恋伴侣。据一位法律专家介绍,美国有407条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

乔治・华盛顿大学法学院教授琼・迈耶迈耶教授认为,法律手段是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的有效途径。他说:“法律介入的确可以起到帮助作用。我接触过的很多妇女起初都不相信这一点,但她们去了法庭之后感到如释重负。信心倍增。因此,我要鼓励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寻求法律保护。无论是民事法的保护,还是刑事法的保护。但同时也要认识到,有关的法律体制仍需进一步完善。”

法律手段辅之以心理辅导

就整个国家来说,美国应对家庭暴力有三种措施:一是通过社会干预制止家庭暴力。最有效的措施是建立一些“避难所”、“热线电话”、“危机处理中心”。在美国有4000所避难所和1300余个“危机处理中心”和专业人员负责提供处理家庭暴力问题。

二是利用一些程序法的强制性。迫使警察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同时有义务为受暴者提供帮助。美国还有严格的程序法迫使检察官和法官来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剥夺检察官和法官的取舍权利。在美国还有专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警察和检察官,也有专门处理家庭暴力和虐待儿童的法庭。

三是通过教育来遏制家庭暴力。施暴者被逮捕后会在监狱里关24小时,才会见到法官。如果是第一次施行暴力会被强制参加16个星期的“遏制家庭暴力”培训班。在此期间施暴者无法与妻子有任何接触。通过培训,教育施暴者如何控制自己,同时还有行为、心理上的指导。

由于社会背景,美国人处理家庭暴力的方法也许跟国内有点不同。像克里斯殴打蕾哈娜事件中,如果一位女性受害者或者其他什么人给警察打电话报警,警察会迅速赶到。如果发现有暴力或者虐待的证据,比如伤痕、血迹等,大多数情况下会把施暴者逮捕。此后的情况也许因州而异,但一般情况下,法庭会下令施暴者接受心理治疤或者还要给他们判刑。

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范文第4篇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冷暴力”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问题。家庭暴力到家庭“冷暴力”,这并不是一种偶然,而是社会历史发展的体现。现在不只是知识分子家庭出现这个问题,在普通家庭也逐渐频繁地出现。家庭“冷暴力”跟着社会发展步伐家庭经济条件不断提高。因此,在家庭成员之间必然更加注重精神生活质量。因此我希望可以从家庭“冷暴力”对子女的影响出发,针对家庭中存在的对子女的“冷暴力”现象进行哲学思考,提出预防的对策和建议。首先,存在认知偏差。家庭“冷暴力”是一种界限范围不明显的暴力形式,很多人在观念上还停留在过去,认为只有拳打脚踢才算是暴力。这种错误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人们对“冷暴力”的判断,受害者根本没有意识到自己正在被冷漠对待,遭受谩骂。认识上的错误、自我保护意识弱,冷暴力的报道和评述也甚少,对其危害性和严重性的宣传力度也不够,又由于组成家庭的夫妻双方来自不同的生活环境,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也存在着差异,因此在处理家庭矛盾时会按自己的想法采取不同的方式。这些因素综合起来使得这种无声的暴力形式未能引起社会的足够重视。其次,思想保守,缺乏交流。在对待子女时,家长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威,通常会以专制教育来对待子女,长时间下来会使孩子对父母产生恐惧感,这种惧怕感可能会造成他们性格孤僻,不会与外界交流,更不敢与父母进行过多的沟通。这种教育方式拉开了亲子之间的距离,冷漠的家庭气氛也慢慢地“冻结”了彼此的内心。因此,长期生活在压抑气氛中的孩子感受不到来自家庭的温暖,自然就成了家庭“冷暴力”的受害者。最后,法律缺失。发生在子女身上的“冷暴力”的行为通常发生在私人空间中,迹象不明显且不易被人察觉,司法很难介入,加上孩子的法律观念淡薄,受害时不懂得及时寻求法律帮助,使得关于保护子女免受家庭“冷暴力”的法律一直缺失滞后。尽管现在婚姻法对家庭暴力的定义包括了肉体上和精神上两类,然而在刑法中对精神上的这种“冷暴力”并没有相应的处理措施,且已有的关于冷暴力的法律也局限在了夫妻婚姻内,这些法律方面的漏洞,促使了家庭“冷暴力”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的现象不断上升。

二、家庭“冷暴力”对子女的影响

家庭“冷暴力”通常女性受害者普遍高于男性。但是我们不应该忽视家庭中的另一重要角色,就是家庭中的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如果家庭中“冷暴力”频发,精神上的压抑加上心理上的扭曲,对子女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是不言而喻的。“冷暴力”的危害最为严重,如果再将其施加到身心未发育成熟的子女身上,对他们的未来将会有很大影响。

(一)对子女身心健康有影响

在发生“冷暴力”的家庭中,孩子长期处于压抑的家庭氛围中,即使暴力不是针对孩子,也会使他们受到冷落,感受不到家庭带来的温暖,长期的抑郁还可能导致他们自虐自残,自然很难健康成长。压力过重,患焦虑症、抑郁症、强迫症等心理疾病的孩子越来越多,甚至产生暴力倾向,严重影响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心理健康对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意义重大,健康的心理可以提供精神上的动力,为奠定积极向上的思想打下良好基础。如果因为家庭“冷暴力”对子女良好心理的构建形成阻碍,那么这种不良的家庭影响同样会对子女今后的生活形成心理障碍。

(二)对子女学业和事业的影响

父母向来重视孩子的成绩,当孩子成绩较差时,带有失望情绪的父母便会不认可孩子,甚至全盘否定他们。在家中受到“冷暴力”侵害的孩子,恐惧感会长期围绕着他们,自尊心和自信心都受到了伤害,严重者甚至导致了内心的阴影。所以,在学习的过程中,无法集中注意力。课堂上分心走神,课后必然影响课业的完成,成绩一落千丈、自暴自弃。接受教育是每个孩子的权利,当一项权利被剥夺时,必然会带来反抗的情绪,这种情绪对于当事人自己是不利的,也是不公平的。对成年子女来说,他们虽然心智相对成熟,但是具有一定的判断力,对于父母所表现出来的不利于家庭和谐的行为,子女看在眼里念在心理。这样在工作中就会注意力不集中,导致效率降低,甚至因为一些重大的失误而断送前程。

(三)对子女社会化的影响

俗话说“三岁看大,七岁看老”,孩子在幼年阶段形成的自我个性,会影响到他们将来的事业、家庭和社会交往等各方面的领域。可见,如果幼年时期形成了不良性格便会延续到他的成年,扰乱他的成年生活。在家庭“冷暴力”环境中成长的孩子会不愿意参加集体活动,不会有积极的一面,与朋友交流时也会出现问题。涌入社会后很难处理人际关系,适应社会也会非常难。在对待自己的家庭生活时,少年时“冷暴力”带来的伤害带到成年家庭生活中去,使得他们在处理自己家庭问题时也可能出现障碍,不擅于解决家庭纠纷、化解矛盾,直接影响了自己的生活质量,导致家庭难以维持下去。

三、预防家庭“冷暴力”影响子女的方法论思考

家庭对子女的影响是终生的。家庭气氛是一个家庭的主旋律,对家庭成员有着潜移默化的作用,影响他们不同性格的发展和人格的养成,而且子子孙孙相互延续。家庭“冷暴力”对子女的负面影响也会伴随到他们的成年,甚至影响自己对下一代的教育。因此,预防家庭“冷暴力”对子女的影响是势在必行的,是需要家庭和社会共同努力的。

(一)需要优化子女成长环境,加强亲子间的沟通交流环境对子女的发展起重要的作用。在社会生活中,孩子所处的环境主要有家庭环境和学校环境。夫妻和睦对孩子有潜移默化的影响,他们感受到来自父母的爱和家庭的温暖,从父母身上知道沟通、尊重和赞美的重要性,自然会效仿父母的行为。父母的言行对于子女行为习惯的养成具有潜移默化的作用。在和谐家庭氛围中成长的孩子,有了父母的榜样行为在前,自然要比缺少爱的孩子成长得幸福健康。家长要多与子女沟通交流、尊重彼此,不以自己的意志去控制孩子,反复而有效的沟通自然会增进彼此的感情,消除“代沟”。父母要主动找孩子沟通,活跃家庭气氛。在沟通过程中,要遵循民主、平等的原则,相互理解尊重,孩子都希望父母可以理解并尊重自己,缺少父母的鼓励支持会让孩子有挫败感。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最渴望得到来自父母的关注,家长如果想使自己的教育得到好的回报,就应该多关注子女的情感需求,协调家庭内部关系,去掉家长作风,反对命令主义,采取民主管理的方式,让孩子可以在轻松地环境中成长,没有精神上的压力。

(二)建立相关援助机构,加大宣传力度以社区为中心,联合妇联、医院、居委会等有关机构和社会组织成立咨询中心,建立反对家庭“冷暴力”的应急机制和救助机制,派专业人士利用专业知识为受害者在寻求帮助时提供心理、法律上的援助。还可以开通相关的咨询热线,帮助家庭解决问题。由于目前我国还处于防止家庭“冷暴力”的初级阶段,因此可以首先采取试点方式,因地制宜地开设一些免费的防治家庭“冷暴力”的援助机构,有的放矢,再吸取经验教训进行大范围的机构建设。另外,在机构的设立过程中,专业人员可以充分利用自己专业性、技能型的优势,帮助进行相关的咨询和援助。借助媒体力量进行宣传,网络时代信息可以到达任何一个角落,纸质媒介网络媒体通过自己强有力的平台帮助很多人认识到家庭“冷暴力”给子女带来的不良后果,以达成社会共识,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要借助舆论的力量,给施暴者强大的压力。还可以以社区为中心,开展各种各样的家庭活动,宣传“冷暴力”的危害,让孩子的监护人意识到自己肩上的责任和义务。

(三)制定行之有效的法律条例,完善司法体系“冷暴力”由于不能在身体上表现出痕迹、缺乏明显可见的证据,因此法律缺乏足够的证据来认定“施暴者”的罪行,这也是目前法律关于家庭“冷暴力”的盲点。这些还未完善的法律使很多人钻了“空子”,造成“冷暴力”现象的蔓延。因此,以法律的强制性和权威性来管制社会成员的“冷暴力”行为,明晰对造成家庭“冷暴力”的社会成员的法律条例,使其在实际案件的处理中有法可依。这有助于强化受害者自我保护意识,也能以有效的法治来惩罚施暴者,进而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树立以法律来保护的家庭环境。家庭“冷暴力”是发生在家庭内部的比较私密的事情,形式多样化,加上“冷暴力”没有伤情可以用来鉴定受害程度,因此一直没有一部具体完整的法律来界定、预防并治理家庭“冷暴力”,所以完善相关法律十分必要,完善司法体系才能使受害人及时得到保护。目前,我国哈尔滨市已经率先出台了地方立法,将家庭“冷暴力”纳入了立法规划,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创举。用法律的强制性来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确保他们在健康的社会环境中成长,是完善法律体系的重要目标之一。

四、结语

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范文第5篇

[关键词]妇联组织 与时俱进 创新

中图分类号:D63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1-0365-01

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妇女工作在经济社会中的影响越来越深刻,社会对妇女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创新机制,统筹协调,全面推动妇女事业发展。

一、当前基层妇联组织作用发挥的现状

基层妇联组织作为党和政府联系妇女群众的桥梁纽带,承担着组织、宣传、教育、服务妇女的工作职责,在长期的妇女工作中形成了独特的优势,发挥了重要作用,可以概括为“四个明显增强”。

(一)注重国策宣传,基层男女平等氛围明显增强。将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融入各类活动之中,深入开展国策知识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农家等主题宣传活动,让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走进农村广阔天地、深入农村千家万户,提高社会知晓率,增强民众认同感,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与社会事务管理。

(二)引领妇女发展,对农村经济拉动作用明显增强。坚持发展第一要务,不断深化“双学双比”活动,着力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女农民,注重“巾帼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设,通过现场示范、基地培训等形式,为农村妇女的生产发展、科技致富提供了有效服务。

(三)弘扬文明新风,农村妇女幸福感明显增强。积极探索文明家庭创评机制,广泛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清洁庭院,巾帼行动”、争当“十星级文明户”等农村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系列活动,让文明、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走进千家万户,农村妇女家庭的生活质量和文明程度明显提高。

(四)维护妇儿权益,促进社会和谐作用明显增强。以“一手抓维权,一手抓发展”为主线,以“平安家庭”创建为载体,积极维护弱势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针对农村留守妇女儿童,开展互助帮扶、邻里守望等活动,兴建留守儿童服务站,切实为农村妇女儿童办实事、办好事,维护了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二、与时俱进,努力推动我区妇女事业再上新台阶

(一)要在动员妇女投身科学发展上有新贡献。不断深化城乡妇女活动,引领广大农村妇女积极投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动员城镇女职工立足岗位建功立业。进一步做好服务女科技工作者、女企业家、女技术能手的工作,为她们创新创业提供政策扶持、资金支持、信息和技术服务。使妇女同胞真正成为我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半边天”。

(二)要在引导妇女参与社会治理上有新作为。妇女在弘扬中华民族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对家庭和睦、社会和谐和社会进步有着重要影响。要引领广大妇女立足本职,用美好心灵和勤劳双手建设美丽家园。要引导妇女积极投身法治宝坻建设,不断增强法治意识、公民意识,依法行使民利,用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诉求。引导妇女积极参与平安家庭、和谐社区创建,培育文明向上的家风,形成团结和谐的邻里关系,以家庭平安、社区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三)要在保障妇女权益上有新实效。保障妇女权益是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基础。要认真落实《妇女权益保障法》,切实解决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女职工劳动权益侵害、留守流动妇女儿童权益维护难等问题,努力形成法治化、社会化、长效化的妇女儿童权益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反对家庭暴力的工作机制,加强人民调解和治安管理,排查、化解家庭矛盾,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让妇女儿童在充满温情的家庭环境中生活。要充分发挥各级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领导机构的作用,不断增强全社会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意识,工会、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和社会各界要共同维护妇女合法权益,形成社会化的维权工作格局。

(四)要在提高妇女整体素质上有新突破。妇女的地位和作用,关键取决于自身的能力素质,决定于自身努力的程度。全区广大妇女要把学习作为一种精神追求,不断充实自己、提高自己、完善自己,切实增强创业意识和创业本领,提高就业能力、自立能力和竞争能力,用诚实劳动创造幸福生活。要进一步调动广大妇女干事创业的积极性,通过搭建丰富活动载体,教育引导广大妇女争做知识型、智慧型、内涵型的时代新女性。要多为各行各业妇女提供学习、交流、培训、教育的机会,使广大妇女进一步拓宽视野、开阔胸襟、提高素质、增强本领。要注重树立先进典型,通过榜样的力量引领广大妇女创先争优,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增长才干,实现自身价值。

也曾指出,妇联组织是党开展妇女工作最可靠最有力的助手。这是对妇联工作的高度评价,也是对妇联组织的谆谆嘱托。各级党委、政府要大力支持妇联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赋予妇联组织更多资源和手段,参与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各级妇联组织要真正担当起带领妇女投身全市经济社会建设、妇女合法权益维护者、妇女需求服务者的责任,真正成为党开展妇女群众工作的“坚强阵地”和妇女群众信赖的“温暖之家”。要围绕大局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把全心全意为妇女群众服务作为妇联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打牢基层基础,建强组织网络,推动妇联把工作触角延伸到各类妇女群体,把优质服务送到更多妇女群众中间。

参考文献

1、肖百灵;妇联组织在促进妇女参与社会管理中的角色和作用[J];湖南社会科学;2007年06期

2、金一虹;妇联组织:挑战与未来[J];妇女研究论丛;2000年02期

3、陆鸣;社会转型期妇联组织体制改革的思考[D];厦门大学;2006年

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范文第6篇

关键词 思维化 女性意识 男性意识

中图分类号:C913.9 文献标识码:A

跟男性相比,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女性更加弱势也担负更多责任,但是她们却得不到应得的自由和权力。男性和女性中的不平等跨越了种族,阶级,年龄和生活方式的界限。

近年来,我国妇女的社会地位确实得到了明显提高,男女之间在各方面的不平等的差距正在缩小。但是如今,妇女与男子在政治到经济的各个方面,在现实的法律生活中,不平等依然存在,甚至在某些地方还很严重。

一、男性化思维方式限制着女性的自由

人们的传统思想中存有一种根本性的男性偏见。传统理论主要是在男性之上的社会里由男性思考来的产物。

传统思想中的男性偏见不仅影响了我们的想法,而且影响了我们的思维方式,不仅控制了意识形态,也控制了认识形态。

中国是一个封建社会持续时间比较长的国家,而在封建社会中都是以强调男性,南拳为主题的,因此社会遵循的就是一切以男性的价值股安慰社会的价值观。男尊女卑的封建思想深植于妇女的心中的同时成为整个社会对女性的规范和要求。现实生活中女性总是被期望去遵守女性的行为规范,不管她们愿意与否,而且她们把这些期望加诸在其他女性身上。这种男性思维方式不仅使女性在身体上受不平等的对待,而且在群体的精神心理,意识上接纳这种不平等的存在。

比如,法律语言的表述采用男性标准我《宪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在采用法律语言时,都是表述为“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或是“妇女在……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如《宪法》第48条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这种表述显然是以男性权利为标准, 也就是在立法时就以两性不平等为前提。而真正建立在两性平等基础上的表述应为,“国家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

二、社会女性意识薄弱

1、女性群体的女性意识不强,我国目前女性群体缺乏女性意识,主要表现为:第一,自我法律保护意识不强,家庭暴力、性骚扰、等已经成为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却鲜有诉诸法律的事例。第二,部分女性缺乏自强意识, 特别是农村女性对家庭和丈夫的依附性很强,面对家庭暴力、离婚和婚内这类侵害女性权益的事件,妇女没有自救和寻求救济的能力。可见,经过数千年的延续,男权文化的很多内容已经渗透到每个时代的男性和女性的观念意识中,并成为了他们显意识和下意识的共识。时至今日,虽然“女子无才便是德”这种观点已经过时,但在深层次上,男性歧视女性,女性下意识地自甘歧视的观念意识则还根深蒂固地存在着。人类是社会活动的主体,阴柔与阳刚的互补、共存、互动将是人类社会乃至宇宙的永恒运动发展的主旋律。未来社会男女双方要想能实现平等、互补、共存、和谐的伙伴关系,并不意味着完全取消和混淆男女两性的特征,但应该逐步弱化男权观念意识,积极消除男女两性那些不合理的规范与评判,在充分地尊重男女独立人格的基础上扬弃传统文化的弊端和偏见,完善和发展健康的人性。女性自身发展与社会发展需要的不一致性,是不能单靠改变外界环境来改变的,其真正的症结还在于女性自身。因此,广大妇女要树立起自我意识、成就意识、成才意识、竞争意识,不仅仅把参与社会作为解决自身生存的问题,而且要把参与社会作为人生不断发展,实现自我价值的舞台,善于自我设计,在扎扎实实地走好每一步的基础上,有志于向更高层次迈进,努力做到在思想观念上不断更新,在志向目标上不断追求,在知识能力上不断充实提高,使自身发展获得持续的内在动力。

社会性别意识未渗透到法律领域。法律未能从原则上渗入社会性别意识,只是简单地给予女性这方面那方面的权利。不能从根本上认识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根源,也就不能从根本上实现两性平等。

三、部分媒体存在对妇女歧视和阻碍妇女发展的现象

妇女发展需要良好的舆论环境。从总体上看,我们的主流媒体在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促进妇女发展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也要看到,由于受封建腐朽思想的影响和市场利益的驱动,有些媒体也出现了一些宣扬腐朽落后思想和阻碍妇女发展的问题。一是一些媒体表现出“男尊女卑”的观念和对女性的歧视甚至侮辱;二是表现出不健康的婚恋观;三是把女性形象商品化;四是在人生观、价值观方面发生误导。

四、妇女参政比例偏低

妇女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是男女平等和社会文明进步的主要标志之一,也是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客观要求。我们党和政府一贯重视妇女参政,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多次召开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会议,下发文件,规定一定比例,但目前看我国妇女参政还面临着一些问题。具体表现在:党政领导班子中女性配备不够、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女性比例偏低;现任女领导干部存在“五多五少”现象:即年纪大的多,年纪轻的少;副职多,正职少;虚职多,实职少;群团部门多,党政主干线和经济主战场少;机关党委书记和纪检组长多,正副职领导干部少;有些地方基层女干部短缺,后备干部来源不足,青黄不接。比如今年的乡镇党委班子换届中,为了满足班子中都要配备一名女性的比例要求,我们县一次考选了10名女性进入乡镇领导班子。同时,在女性干部选拔中,还有一种“无、知、少、女”现象,即一些参政女性的当选是由于其符合了多种附加条件,如必须是党外人士、高级知识分子、少数民族等多重身份,这样就排斥了一大批优秀的妇女人才,她们的身份决定了在班子中的从属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参政妇女的形象。

五、女性经济地位低,在就业市场上受到性别歧视

近年来,我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市场持续处于供大于求的整体态势。对于现实生活中处于劣势的女性群体而言,获得同男性平等的就业机会和条件显得尤为重要。

在就业领域,女性在第一、第二、第三产业都充分发挥了自己的劳动力价值。在某些行业的两性就业日趋合理。特别是第三产业女性就业一直有上升的趋势,女性在第三产业的部分行业就业与男性的差距越来越小,有的甚至超过。如在批发零售、社会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的比例超过男性,在金融保险、科学研究、综合技术服务以及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的比例接近男性。但是若进行具体分析,可以看出女性与男性在就业上仍然存在不可低估的差距,表现在:一是就业率男多女少。无论在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男性从总体上无疑占有就业上的优势。二是就业结构上的差异。女性一般从事与其传统角色相关的较低地位的职业和行业。在第三产业的各行就业中,女性就业比例依次从高向低是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社会服务;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影电视业等,这些都具有家庭服务性质,大部分仍然有教育他人、服务他人的性质。而在享有较高待遇的行业,如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房地产,具有较高职业评价和发展前景的行业,如科学研究、综合技术服务业,以及享有权力的部门,如国家机关、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部门中,女性所占的比率一直较低。三是工资待遇基本低于男性。从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来看,较多女性所从事的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社会服务业;教育、文化艺术和广播电视业的四个行业,从改革开放以来其平均工资在第三产业中一直是最低的四项。在女性较少的行业中,女性一般不担任重要职务,她们的实际工资也必然低于平均工资,男性一般在这些行业中担当领导、管理职务,其实际收入相应很高。

女性除了在服务、纺织、家政等行业外很难觅到岗位。多数女性仍然在家中从事农业活动,扮演着传统女性相夫教子的角色。

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范文第7篇

这是一场静悄悄的革命。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利益多元化,文化多元化,榜样多元化,生活形态多元化……解放思想不仅在政治经济领域,也在人性领域、家庭领域展开。伴随着全社会的“痛并快乐”,每个家庭也经历着全新的喜悦,以及,全新的痛楚。

中丰收的贫困

国的家庭革命起源于我们还能记忆的那个岁月。

在贫困的现实和传统的观念中,日出而作、日落而息、父慈子孝、夫唱妇随、“狠斗私字一闪念”的家庭生活模式,是三十年前中国人的主流生活与价值标准。

然而“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伴随着这个触及一代人灵魂的口号,改革开放掀开帷幕。家家户户铆足干劲,男男女女奋勇争先,为个人成功而拼搏,为家人幸福而奔波,为民族复兴而奋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贫穷也不是社会主义的家庭”――从老三件到新三件,从小平房到小洋楼,从耐用品到快销品到奢侈品,从五子登科到八方旅游到跨国移民,中国家庭实实在在地获得了物质丰收,中国人民实实在在地过上了吃穿不缺的日子。

然而洞开的国门迎来了社会财富的涌流,也召来了“苍蝇蚊子”的横飞:人们的工作越来越忙碌;人们的生活越来越高标;人们的爱情越来越速配;人们的孩子越来越早熟;人们“只要有了夜总会,结不结婚无所谓”;人们的家庭成为情绪宣泄的马桶;人们的伴侣成为人生最大的心病……

2006年深圳的一项社会调查显示,和1980年代初相比,中国城市的家庭问题攀升触目惊心:未婚早孕人流在悄然上升(107倍);婚外不忠人口在悄然上升(26倍),离婚率在悄然上升(11倍),家庭暴力也在悄然上升(43倍)……2007年10月,CCTV调查节目《历程》报道,著名心理学家刘吉吉展开了一次历时16个月,足迹遍及北京、天津、武汉、长沙四大城市、两千多个家庭的调查。结果表明,有93%的家庭对自己的婚姻质量不满意,70%以上的家庭都有过或正处于不同程度的“冷暴力”。

时至今日,无论贫富,无论贵贱,如何处理好家庭内外、男女之间那点“生活琐事儿”,已成为中国人需要随时面对的重要课题。

我们终于赶上了好时代:政通人和,国泰民安,物质福利每天在提高,人民生活每天在改善。然而,一个残酷的现实是,国民幸福指数并未相应地增长,甚至恰恰相反――许多人并不快活,许多人想到过自杀,每年有超过100多万男人、女人、老人和孩子采取过实质性行动,并有超过数万人“如愿以偿”。

我们离开了万恶的旧社会,实行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但是,我们有超过千万名情人或“二奶”,至少有数百万名妇女对自己的处境感到痛心。我们严厉打击,“社会主义扫黄打非”轰轰烈烈,但是,我们有超过百万名“坐台小姐”,至少有数百万名父母对自己的女儿感到绝望。

在今天,男人不再是过去的男人,女人不再是过去的女人,孩子不再是过去的孩子,父母不再是过去的父母……一个巨大的钟摆在中华大地摇晃:30年前,中国人的痛苦大多来自家庭的物质贫乏;30年后,中国人的痛苦大多来自家庭的精神暴力。有人甚至断言,在21世纪,大自然的肆虐和社会的侵害加在一起,也比不过家人对家人的伤害,亲人对亲人的折磨!

我们甚至不能埋怨老祖宗。关于家庭内外、男女之间那点“生活琐事儿”,先圣先贤给了太多有益的教诲;但是,民族文化传统遭到冷遇,外来意识形态遭到批判,面对全新的情况,我们先是手足无措,接着是束手无策。事实上已经走投无路:我们有了彩电、轿车和电梯公寓,有了自由、民主和男女平等,但是否就有了幸福?此时此刻我们仰望苍天,找不到确切的答案!

“盆中的夫妻”

在饿殍遍地的饥馑年月里,很少有人会为家庭幸福而焦虑。

而在物质极大丰富的今天,很少有人不为家庭幸福而焦虑。因为人生的目标已经转向温饱之上,对生命幸福、生活质量的追求如鹰展翅,人的心灵需求开始复苏。

有一首诗写到:世界上最辽阔的是大海,比大海更辽阔的是天空,比天空更辽阔的是人的心灵。人类无限的心灵需求和有限的满足能力,构成尖锐的人生矛盾,而矛盾的冲突中心,就是家庭。

――比如男人的心灵渴望成功,然而成功的男人“工资基本不用,老婆基本不动”。有人估计,今天的中国有上千万世人眼中的各样“成功男人”,对家庭对妻子完全忠诚的,不到十分之一。

――比如女人的心灵渴望独立,然而放眼望去,独立的女强人一半以上沦为单身,她们骄傲的面孔背后,藏着一颗颗渴望被温情抚摸的心灵。

――比如孩子的心灵渴望自由,然而那不着边际的所谓自由,给了他们更大的不安全感。可是他们没有时间回头,而是被一批一批有规律地推向社会,成为问题少年、问题青年……

今天的中国,每一个家庭都被这样的现实所塑造,每一个家庭也都不停地塑造着现实。

人们的观念在矛盾中变化,在变化中矛盾。丈夫希望妻子下得厨房,还要上得厅堂,然而上得厅堂后的女人,变得让男人感到不再像妻子;妻子希望丈夫不仅要成功,还要懂得浪漫,可是懂得浪漫后的丈夫,竟然不再是自己的丈夫;父母希望儿女出人头地,光耀门楣,可是被学校机器锻造出来的儿女虽然成绩优异,心理却如风中的枯草,随时都可能断折。

人们的观念在飞速地变化,在变化中失速。几年前,我们还在感叹美国人的宽容:“拉链门”之后的克林顿,竟然还可以当总统;现在,我们已经在感叹美国人的古板:不就那么点破事儿吗?怎么媒体还逮着老克不放?几年前,无数的女人在为希拉里不和克林顿离婚喊冤叫屈;今天,无数的女人已经发现自己和希拉里的处境没有两样:丈夫和自己成为“盆中的夫妻”――互为社会关系的“景观盆景”,在需要的时候向公众展示,可是回到家,连吵架都成为奢侈的沟通。

人们的观念在彷徨中变化,在变化中彷徨。有人说,我们不是奔向自由主义,就是奔向清规戒律;不是奔向人生贫困,就是奔向人生堕落;不是奔向柏拉图式的爱,而是奔向无节制的性……

于是,爱情教主琼瑶女士来了。她老人家教导我们,人生的全部意义就在于郎才女貌男欢女爱忠贞不渝。天哪!我爱上了他!天哪!她心中另有别人!天哪!我去死!我去死!

于是,社会学家李银河教授来了,李教授宽容地认为,任何形式的都可以理解,任何形式的婚姻都可以接受:结婚?好!不结?好!离婚?好!婚前?好……社会的包容更加考验我们的婚姻态度。

在这个矛盾、彷徨都在加速与失速的季节,人人都在思考:家庭该何去何从?我们恋爱时、结婚时对美好家庭的盼望,为什么这么快就变成了绝望?想象中有滋有味的人生,为什么很快就变成了寡淡如水的日子?为什么每个人在恋爱的时候都以为自己懂得爱,不久发现自己不懂;结婚的时候都以为自己懂得婚姻,不久发现自己也不懂;生孩子的时候都以为自己懂得养孩子,不久发现自己还是不懂……

为什么?

家庭是不能失败的事业

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或他人的内心缺一样东西,但常常又不知道缺什么。

七十年前,希特勒在欧洲展开歇斯底里的征服欲,发动一场不是世界被他辗于轮下,就是他被世界辗成肉泥的世界大战。他缺什么呢?

七年前,香港第一富婆龚如心就丈夫遗留财产的归宿问题,与公公展开一场世纪官司。七年后官司刚一结束,她便撒手人寰。她或他缺什么呢?

几个月前,央视体育频道男主持张斌的发妻冲进电视台,曝光老公的婚外恋情,吵闹,出丑,鱼死网破。他和她的那个家庭缺什么呢?

几个月前,法国新任总统萨科奇高调离婚,高调出书,高调炫耀自己和新女友的罗曼蒂克。他和他的女伴缺什么呢?

几个月前,湛江雷州一位中学生在教室用刀捅杀二人,重伤二人,然后从6楼从容跳下,只是因为觉得老师和同学从心底里抛弃他。他和他的父母、他的老师缺什么呢?

……

套用一句俗语,他们是从小缺爱,长大了依然缺爱的一群人。人心中有一个黑洞,只有爱能够填满,爱才能带来人生的安全感。安全感是每个人一切正常行为的根基,失去这个根基,什么行为都可能发生。

可是爱从何来?心理学家告诉我们,孩子的安全感来自父母无条件、舍己的爱;成人的安全感来自配偶无条件、舍己的爱;老人的安全感来自儿女无条件、舍己的爱。

换句话说,人一切正常行为的内在根基,来自一个温馨健康、爱意喷涌的家庭。

换句话说,在这个世界上,男人们拼命地赚大钱,女人们拼命地攒快钱,不择手段死而后已,他们的生命中缺少的并不是事业辉煌和金钱满仓,而是一个温馨健康、有爱涌流的家庭,和家庭中无论你做错了什么,都依然无条件爱着自己的那些人。

换句话说,无论对个人,还是对社会而言,家庭都是不能失败的事业!一个单一小家庭的失败,会带来三五个人人生的黑暗;一个社会千千万万家庭的失败,将孵化出千千万万个陈世美、潘金莲、希特勒、马家爵,那真是民族的灾难,人类的梦魇。

然而当今中国的现实,我们的家庭却一再失败,而且大多数人是理直气壮地走向失败。

――农民的儿子娶了城里的闺女,她的三姑六婆理直气壮地指点帮忙评判干预,公然入侵二人世界,于是整日呕气,离了;

――当地的姑娘嫁了外地的男子,他的三姑六婆理直气壮地指点帮忙评判干预,公然入侵二人世界,于是天天干仗,离了;

――善良的父母有了优秀的儿女,或以为"黄荆棍下出好人",于是肆意,直至打残打傻;或以为一切顺从就是爱,于是百般恩宠,直至宠残宠傻。然后满世界哭闹:“我们前世作了什么孽呀,养下这么个不成材的东西!”

――中国儿女苦,父母也不容易。一个女儿开办网站,理直气壮地向世界宣告:父亲不如西门庆!另一个女儿跑到歌厅录下父亲的丑态,并理直气壮走上法庭展示,让父亲成为冤魂,母亲成为寡妇,自己成为孤儿……

一个聪明贤淑的妇人,如果遭遇打骂,不问可知,大半来自配偶或男友;一个自尊自强的男子,如果遭遇恶毒诅咒,不问可知,大半来自太太或女友;一个聪明伶俐的孩子,如果遭遇训斥体罚,不问可知,大半来自父母或长辈;一个慈祥勤劳的老人,如果遭遇饥寒交迫,不问可知,大半来自儿女或亲戚。

“家人即地狱”,而且是无法逃脱的地狱――在一个商业组织中,老板会开除那些他认为无法正常工作的员工,员工也可以因为不喜欢公司的工作或价值观而主动离职。但家庭却相反,对于一个承受家庭冷漠或暴力,而又无法脱离家庭的个体而言,他会埋下心理疾患,种下精神肿瘤,幸运的一生与它争斗,不幸运的未成年即已崩溃。

一桩骇人听闻的谋杀发生之后,古代福尔摩斯的第一反应是:“谁是罪行第一受益人?必须控制凶犯,毋使逃逸!”当代福尔摩斯的第一反应是:“他的家人在哪里,他的爱侣在哪里?必须控制凶犯,毋使逃逸!”

然而“凶犯”们又是怎样的一群人呢?不问可知,他们是从小缺爱,长大了依然缺爱的一群人。

爱是什么?

有人说,世界上再没有比美好的家庭更美好的了,也没有比糟糕的家庭更糟糕的了。美好的家庭是什么家庭?是有爱的家庭。

那么爱是什么?

首先爱不是真理,不是是非。家庭不是讲理的地方,而是讲爱的地方,“追求真理”在家庭内部没有任何意义。一部电视连续剧中有这样一个情节:新婚丈夫热情似火地从浴室出来,钻进新婚妻子的被窝。妻子一掌拨开丈夫的手,要他先将白天的一件事情讲清楚。等丈夫耐着性子说完之后,妻子转颜开怀,丈夫却已经了无。这对夫妻十年如一日,生活在“把事情讲清楚”的家庭战场上。

其次爱不是金钱,也不是名誉。一位美国著名橄榄球星曾经这样怀念他的父亲:大学时候,自己所在的橄榄球队赢得了全美大学橄榄球比赛冠军,电视台采访父亲,问他此刻怎样看待自己的儿子。父亲面对全美电视观众,说了一句儿子终生感动的话:“是的,我以我的儿子为荣。但是,就算今天我的儿子连橄榄球都不会打,我依然以他为荣。”

是无条件的接纳。台湾著名家庭问题专家冯志梅和自己的儿子之间,有过一次成功的关于爱的对话:

“儿子,你觉得妈妈爱你吗?”“妈妈爱我。”“那么今天你撒谎了,妈妈还会爱你吗?”“……你大概就不爱我了。”“答错了,妈妈依然爱你。只不过妈妈要打你一个屁股。”“如果你今天出去又撒谎又踢小朋友又抢别人的东西,妈妈还会爱你吗?”“……不知道。”“亲爱的,妈妈依然爱你,只不过这一次妈妈要打你五个大屁股。”

儿子在妈妈怀里松了一口气,因为他明白了无论怎样的状况,妈妈都无条件地爱他,虽然妈妈要管教他,但那管教是基于爱。冯志梅说:“从此儿子并没有变成撒谎踢小朋友抢别人东西的坏孩子,而是积极上进,按照良好的愿望生活与学习,交往与成长。”这就是接纳的力量。

对家庭暴力的认识和思考范文第8篇

__县地处__西北,属环__区__县,是民主革命先驱林修梅、无产阶级革命家林伯渠、著名作家__的故乡。全县辖17个乡镇、1个经济开发区、339个村(居),总面积1203平方公里,总人口45.5万人,其中妇女20万人,儿童7万人,留守流动儿童1.5万人。近年来,__县坚持项目、民生、生态“三个优先”,全力打造县域经济升级版,建设幸福美丽新__,县域经济实现稳健发展。

(一)立足示范,积极承接上级项目2010年以来,__县妇联积极承接上级项目,先后有5个项目落户__。即全国“三八绿色工程”示范基地项目1个;全国巾帼现代农业科技示范基地项目1个;全国妇女发展基金会“母亲水窖;校园安全饮水计划”工程项目2个;湖南省“巾帼示范村”项目1个;妇女“两癌”救助项目。共获得项目资金57万元。上级项目资金对我县的妇女儿童工作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妇女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项目对我县妇女创业起到了很好的推动作用。2012年至2014年12月底,全县共计为285名符合条件的城乡创业妇女发放贷款285笔、累计金额2280万元,带动就业2350人。

(二)立足民生,积极做好社会公益项目在关心、关爱留守流动儿童、贫困儿童方面,县妇联组织开展了多项活动。连续多年组织全县120家机关、事业单位开展六一儿童节“情暖童心”活动,每年资助学生600多名,金额20多万元;组织了“爱心.与我成长”32名企业家与35名贫困学生的长期结对帮扶活动;开展了“行动成功.微善风助学__”活动;开展了“爱心温暖山里娃”助学40名山里孩子的活动;组织了600名“爱心妈妈结对帮扶”留守流动儿童活动;着重做好18家“留守流动儿童工作站”建设。在关爱女性方面,县妇联长期坚持抓好“两癌”(宫颈癌、乳腺癌)免费筛查”项目。

(三)立足家庭,积极做好家庭品牌项目在连续多年抓好“五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的基础上,2014年起,连续2年广泛开展了“寻找最美家庭”活动;“金婚夫妻”评选活动;“好家风好家训”主题宣传展示活动;“好家谱”评选征集活动。通过做好妇联“家”字品牌项目,夯实妇联工作基础,构建幸福社会。

(四)立足服务,积极做好提高女性素质项目为提供家长科学教子素质,县妇联在建有85所“家长学校”的基础上,每年开展“百场科学家教进家庭”宣讲活动。积极开展农村妇女劳动技能创业培训项目,每年培训100名农村妇女并推荐到合适的岗位就业。组织开展“春风行动”,广泛招聘信息,为广大妇女就业服务。开展“家政服务技能培训”项目。从2008年起,每年组织开展“全民健身展示”活动,提高女性身体素质,展现女性精神风采。在县机关事业单位女干部职工中开展“魅力女性大讲堂”活动,提高女性魅力。

(五)立足维权,积极做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项目县妇联加强了妇女儿童维权服务中心建设;加强了12338维权热线管理;积极为来访者联系提供免费法律援助项目;设立了__县反对家庭暴力工作站。

(六)立足队伍,积极做好妇联组织建设项目开展“巾帼创业”,深化“双学双比”活动。在城镇组织女职工开展岗位成才,岗位奉献,岗位创新活动。积极开展创建“巾帼文明岗”活动,创建工作不断拓展领域、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提升水平。大力加强“妇女之家”建设,对全县350家“妇女之家”实行规范管理。大力开展“巾帼志愿者”行动。全县150名巾帼志愿者积极投身到创卫工作督导者中;投身到保护母亲河倡导者中;投身到禁毒工作宣传者中,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一是通过项目管理能够提升妇联工作的创新力。在实践中,县妇联认识到,项目化管理与传统的管理方式相比,具有目标更加清晰、责任更加明确、计划更加周详、操作更加规范、资源更易整合、过程更易控制、考核更易量化等优势,是各项精品活动强有力的孵化器和推动器,对于引领新时期妇女工作创新大有益处。我县通过将项目化管理这一理念和方法引入妇联系统的决策主流,以具体的项目为载体带动人力、物力、财力和信息、智力资源的整合,对工作进行品牌化打造,形成了良好的效应。品牌项目的带动力、推进力和影响力,能使妇联工作更加创新深化,实现更大跨越。

二是通过项目管理能够提升妇联工作的执行力。在以往的工作中,一些基层妇联活力不够,存在向心力、凝聚力削弱现状,一些基层妇联干部兼职较多,作用发挥不明显,乃至于很多工作落不到实处,落不到基层。通过项目化管理,将各项工作量化具体化,将“软”指标成为“硬”任务,对乡镇、村妇女组织层层交任务,压担子,每年上下联通互动,集中精力,做好一两件实事,循序渐进,积小胜为大胜。妇联干部成了“项目经理”,强化了“种好自己责任田”的意识。我县的“机关事业单位助学贫困学生”项目,采取上下联动的方式,把目标责任分解到基层,一竿子插到底,全县每

家单位都有任务,每名县、乡、村妇联干部肩上都有工作,妇联组织的作用得到发挥,妇联组织的地位得到认可。三是通过项目管理能够提升妇联工作的资源整合力。在项目化推进过程中,我县妇联在部门工作与妇联工作的结合点上巧妙设计工作载体,创造机会,争取合作,实现联动共赢,解决妇联工作线长面广、工作资源相对缺乏的矛盾。如我县连续7年开展的“全民健身展示”项目,就整合了宣传部、体育局等部门的资源,这些部门发挥各自优势,给政策、给资金、给设备、给人力,最大限度地发挥聚集效应,使我县妇女参加健身团队、展示健康体魄成为一种期盼、一种常态。通过充分发挥“联”字作用,借势借力借台,能有效调集各种社会资源服务于妇女工作,形成推进妇联组织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强大合力。

(一)项目管理技能较弱。在项目运作中,尚未形成包括策划、论证、实施、评估、监督在内的机制。相对于国际合作项目而言,妇联自设项目要素不全(尤其缺乏事后的评估)、项目负责人不够明确、管理上随意性较大、对项目控制和纠偏的能力弱和项目培训工作不完善等。主要原因是妇联干部缺乏系统的项目管理技术,传统的妇联工作思维和习惯也容易导致立项不够精确和科学、时间控制不够严格、项目实施过程的资料收集不够齐全等问题。

(二)前瞻性、发展型的项目少。从现有已实施的项目来看,妇联组织在把握新形势、新任务,因地制宜设置前瞻性的、发展型的项目还为数不多。主要原因在于项目化管理的工作方式尚未成为妇联工作方法的主流,并且缺乏项目设立的深度,对于工作对象和工作领域调研和思考得不够深不够远。

(二)缺乏政策和制度上的支持。 目前妇联组织实施政府转移或部分具有公共服务性质和参与社会发展的项目,还没有形成政策、资金等方面的制度,项目需要的经费有时无法得到保障。

(三)尚未建立长效机制。 在项目运作过程中,有些项目在实施结束后,没有及时进行总结和推广,缺乏深层次的探索与实践,未能建立长效机制推动项目工作的可持续发展。

(一)要创新项目来源妇女工作要实现大发展,必须要按照妇女群众需求,运用市场化手段,找准市场与妇女工作的结合点,选准妇女有需求,社会有需求,市场有需求、影响面广,多数人认可、能得到推广并能产生良好的效益的项目。1、要积极承接国际和上级项目。如在我县落户的2所乡镇中心小学“母亲水窖”项目,很好地解决了1000多名小学生安全饮水的问题。2、要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开发项目。妇联组织只有围绕当地党委、政府发展大局策划和开发项目,主动承接、积极争取政府转移的工作,运用项目化管理模式来推进,切实提高工作的实效性,才能更好地服务大局、服务中心,获得社会的认同。3、要着眼妇女群众需求开发项目。在广泛深入调研的基础上,针对当前妇女就业创业、农村留守儿童学习生活、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等日益突出的问题,开发设计贴近妇女需求的项目,如女性电子商务创业项目等,通过项目化管理提高服务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能力和水平。4、要创新设计妇联传统工作项目。围绕“巾帼建功”、“双学双比”、创建“五好文明家庭”等妇联主体工作,开发设计有新意的项目,传统工作创新做,使妇联工作焕发持久的生命力与活力。

(二)要创新项目设计推进妇联工作项目化就是要注重项目的确定、项目的策划和设计、项目的经费来源、项目的组织和实施、项目的督查和评估、项目成果的推广等六个环节,以项目化来推进妇联工作更加贴近大局,更加富有成效,其中最基础的就是要设计项目。1、可以根据为妇女儿童提供多元化服务,设计“关爱行动”公益项目品牌。如贫困女性救助项目;贫困儿童救助项目;妇女“两癌”免费检查项目等。2、可以根据为妇女提供多举措扶持,设计“创业就业援助”项目品牌,如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设计女性电子商务创业项目。3、可以根据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需要,设计“妇女儿童权益维护行动”项目品牌。4、可以根据提升妇女儿童素质,设计“女性大讲堂”项目品牌。

(三)要创新项目开展1、要狠抓项目责任落实。根据项目生成情况,组建项目组,明确工作任务分解,排定每个项目的具体工作任务,把与项目有关的所有“一揽子”责任、任务全部落实到项目组,明确权利、义务,确保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不留空隙。各项目组再进一步将责任分解成具体工作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员,做到事事有人管、人人有事做,实现责任的无缝隙传递。同时,明确各项目分管领导,负责分类指导,重点推进。2、要狠抓项目过程控制。统筹考虑项目进度、资源、成本等基本要素,构建合理的控制体系,确保项目按计划顺利实施。项目实施之前,制定科学严谨的项目推进计划,排定每个项目的任务时序表,合理确定各项目进度。同时,对项目涉及每项具体工作的开始时间、持续时间、完成时限、目前进展等进行有效监控,及时掌握项目推进情况。同时,强化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干预和督查,严格按照项目标准、计划和预算,采取“一段一结”的办法,在每项具体工作任务完成后及时总结评比,做到一事一清,一事一查,一事一毕。对项目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实时调查分析,适时调整、修正,确保项目按照预定的科学计划有效执行。3、要狠抓项目结果评价。制定科学的验收标准,组建相应验收队伍,在项目完成或终止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全面验收,以客观反映项目实施情况、结果,总结经验和教训,必要时对项目实施开展决算、审计和清算。对已完成并投入运转的项目,重点对其是否实现预定目标,实施过程是否按计划执行,项目经济、社会效益,社会影响,以及项目是否具有可持续能力等进行分析估算,形成对项目的全面、综合评价。

(四)要创新项目支持一要推动政府出台政策法规支持。在目前政府购买服务理念尚未普遍建立的情况下,加强与党政领导的沟通,推动党委政府扶持妇女儿童项目实施,支持妇联等人民团体参与社会公共服务与管理,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保障。二要争取政府职能部门支持。学会借台唱戏,借船出海,巧借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资源,从而推动项目的组织实施。

三要力争各方资金支持。根据工作目标设计出吸引力大、可行性强的项目方案,主动沟通,向上级妇联组织、党委政府、项目对应的相关主管部门等争取资金支持;通过企业冠名、商业赞助等多种社会化运作方式,积极筹措社会资金,从而为项目顺利运行提供经费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