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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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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的范畴范文第1篇

关键词: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可持续发展

一、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的体系研究

马克思关于国际贸易理论的论述散见在他的全部著作之中,有:(1)国际价值理论;(2)国际分工理论;(3)国际贸易中的货币、信用;(4)世界市场理论;(5)对外贸易政策。

实际上,马克思从准备写作《资本论》开始,就已经构筑了整个资产阶级社会发展的完整范畴体系,他把资产阶级社会当作一个整体来加以考察。在“六册计划”的前三册,各个经济范畴被综合为资产阶级社会的整体范畴,这个整体不断运动,从一国界限范围内,发展到国家层次上的概括,然后,又跨越国界,通过对外贸易,最后“在世界市场这个最广大的场所,以最巨大的发展规模,作为生产中的国家的关系而出现”。理解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需要遵循马克思全部经济理论范畴体系的演化逻辑,这个逻辑体系把对外贸易、世界市场与整个资产阶级社会关系的运动和演化内在地、真实地结合在一起,与资本主义危机结合在一起。例如,《资本论》第1卷考察了资本的生产过程,第2卷考察了资本的流通过程,第3卷考察了资本主义生产的总过程,从而揭示了资本运动中所包含的各种各样的危机可能性。但是这些危机可能性仅仅是可能性而已,或者说是不充分的现实性而已,只有在对外贸易和世界市场上,资本主义危机才能得到充分展开,直至资产阶级社会关系的消亡,这样也就把影响和决定国际贸易和国际分工的各个因素统一起来,统一在一个现实而又严谨的逻辑体系之中。从资本主义再生产角度来看,这个展开的过程就是资本主义再生产条件的国际化,原先国内矛盾“在局部危机中只是分散地、孤立地、片面地暴露出来”,现在,在世界市场上,“资产阶级生产的一切矛盾,在普遍的世界市场危机中集中地暴露出来”,并且,“总是像排炮一样,按着支付的序列,先后在这些国家里发生,……接着就在一切国家发生同样的总崩溃。”

二、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与全球化

全球化实际上就是马克思“世界历史”发展的特殊形态,大工业“首次开创了世界历史,因为它使每一个文明国家以及这些国家中的每个人的需要的满足都依赖于整个世界,因为它消灭了各国以往自然形成的闭关自守的状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世界各国的经济交往、文化交往,以及相互之间的政治依赖都越来越深了,在我们今天的世界体系里,不仅包括资本主义经济:也包括社会主义经济,以及其他非资本主义经济。在这样一个体系里。资本主义经济仍然居于主导地位,这种格局正是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所预示的结果。当然,马克思的全球化和我们现在所普遍观察到的全球化是有所不同的,用马克思的语言来说,全球化就是世界市场和世界历史的形成和发展,它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运动的必然的逻辑;同时它也不仅仅是一种经济活动现象,而是一种社会经济关系的运动方式,也就是说,经济全球化必然推动政治和文化活动等全部资产阶级社会关系的全球化。

全球化的时代特征,如同马克思所预见的那样,就是全球发展的不平衡状态。但是,这种不平衡性往往被全球化的表象所掩盖,乃至于当今世界产业大转移往往被看作是发展中国家的一次重要发展机遇,而实际上这只是一种虚幻的假象。事实上,全球化过程中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发展的不平衡性。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全球经济和政治发展愈加不平衡,政治和文化领域的冲突愈加明显,世界范围内的矛盾、摩擦、斗争乃至战争更加普遍和激烈,这正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全球扩张过程的必然逻辑结果。

三、基于环境因素的马克思国际贸易理论

基于生态环境内生化的可持续发展经济学克服了过去所有的经济增长与发展理论关于生态环境外生假定的根本缺陷,转向在生态环境内生假定下考察现代经济发展及其可持续性的源泉和决定,将生态变迁、生态创新、生态资本等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性决定因素视为可持续发展经济系统的内在力量,突破了当今国内外主流经济学理论的研究框架,形成生态环境内生化可持续经济发展理论。生态环境内生化可持续经济发展理论将环境因素纳入一国的生产要素体系之中,使之成为一个与土地、劳动、物质资本、技术、制度等要素并重的新的要素,为实现经济从非持续发展向可持续发展的转变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

传统的以资源禀赋为基础的国际贸易结构的不可持续性,使当今国际贸易发展不能完全符合全球可持续发展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可持续发展的要求,这就充分暴露了传统的要素禀赋理论的根本缺陷,即将生态环境作为经济与贸易发展的外在因素而排除在生产要素体系之外。这就意味国际贸易应当同整体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相结合,在生产要素的组合中把生态环境要素有效地纳入其中,同土地、劳动、资本、技术一样使生态环境成为经济和贸易发展的一个内生因素,才能使经济、贸易发展与生态环境改善相协调统一,从而实现国际贸易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在新的要素禀赋理论的构建中,我们应该把现代生产力源泉之一的生态环境从经济与贸易发展的外在因素转化为内在因素,纳入一国的生产要素体系之中,当作生产要素。

国际贸易的范畴范文第2篇

关键词 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 指标体系

一、基本概念

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以交易个体履约能力为出发点,根据全球国际贸易信用基本特征提炼对各个国家和地区具有普适意义的指标体系,进而利用数理统计相关模型方法对参与国际贸易的企业或组织进行信用评价。各国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以标准模型为基准,从而实现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在世界范围内的对接。

二、建立标准模型的必要性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和各国经贸往来的迅猛发展,国际贸易活动中交易个体的信用问题日益凸显,在一定程度上为跨区域交易的顺利进行制造了障碍。然而现阶段各国信用评级机构受地域、文化、政治、经济、信用评级行业发展水平的制约,其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不尽相同,甚至差别较大,导致参与国际贸易企业或组织在一国的信用等级评定无法在其他所有国家得到普遍认可,建立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势在必行。

不同国家或地区间国际贸易信用评级互认的基础是其各自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的对接。而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的对接在形式上表现为同一企业在不同评级模型下的信用评定等级相同;在实质上反映出各评级模型考查企业信用侧重点相似,指标体系及其权重设置相互匹配。不同模型间指标体系的匹配分析是一项庞杂的工作,需要将各模型定性、定量一级指标下二、三级指标分解并按照相互可对应的方式以指标所代表的考查方面和内容进行重组和比照,权重相加列等,只有实现了指标体系及其指标权重的完全对等才实现了模型的对接,即一国或地区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对参与国际贸易企业或组织的信用等级评定适用于与其模型实现对接的其他国家。在实务操作中,这一方法的困境在于:第一,不同国家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很难达到完全匹配,即使细微的差别也可能导致评价结果的大相径庭;第二,即使可以实现模型间的完全匹配,但若要实现与世界200多个国家和地区匹配分析,包括国家贸易行政部门的配合和匹配成功后的业务推广,其工作无论在量上还是复杂性上都不可能由一个国家单独完成。从以上两个层面上说,建立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由国际性第三方权威组织推广并应用,各国只要实现了本国的模型与标准模型的对接即间接实现了与其他与标准模型匹配的国家和地区的对接(如下图所示),对规范国际贸易信用评级甚至国际贸易秩序都大有裨益。

三、标准模型指标体系的建立

一般意义上企业信用评级模型指标体系侧重考查企业的债务偿付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而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指标体系则侧重于考查企业的履约能力,因而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在在指标选取、权重设置上与传统信用评级模型有所差异。另一方面,外贸类企业是企业集群的一部分,因而其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框架也应从一般企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演绎而得。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延续一般信用评级模型指标体系中定量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分析思路,运用计量经济学的方法及统计软件对初步选定的指标进行删除或添加,在保持科学性的同时满足符合世界范围内国际贸易企业的普遍需求。

(一)标准模型指标选取的原则

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指标体系的建设需要在正确原则的指导下,结合世界各国国际贸易企业的共有特点,才能保持公正性。模型建立的原则除一般信用评级模型设置的所要求的科学性、全面性、实用性、可比性的原则外,还应根据国际贸易跨国交易的特点坚持如下原则。

(1)普适性原则。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指标体系应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普遍适用性,即将标准模型单纯作为国际贸易信用评级模型运用到任何一个参与国际贸易经济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其对外贸类企业信用水平的评价与该国原有想国际贸易信用评级契合度较高,结论基本一致。

(2)兼顾性原则。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指标选取需要综合各大洲国际贸易发展较为成熟的国家和地区的国际贸易信用评级指标体系的相同或相近指标,最大程度的摒除区域人文背景、政治背景因素对指标选取的影响。

(3)合法性原则。标准国际贸易指标选取必须与国际通行法规、行规或惯例相一致,与各国商务法律体系、规章制度、道德标准不相抵触,保证在世界范围内的通用性、客观性和中立性。

(4)稳定性原则。指标一经入选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则应在一个较长的周期内保持指标及其权重的稳定性。作为国际贸易信用交互的基准模型,保持指标体系的稳定性是保证其权威性基本条件之一。

(二)标准模型指标体系的构建

国际贸易企业和组织信用评级主要应从长期的角度来判断该企业的履约能力和履约质量,并重视风险的揭示,因此除了传统信用评级考虑企业的基本素质、经营状况、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外,还要考虑企业在不利条件下的履约能力。

首先,考虑宏观环境下世界经济变化或所在行业国际贸易痴线波动及所在国家信用水平发生变化时,企业对这种变化的可能反应,以及它们对企业竞争地位的影响;

第二,从企业自身角度出发,对外贸类企业的经营水平、主营产品或劳务、管理制度、人力资源状况进行客观考查,讨论企业发展战略的合理性和贯彻管理决策的有效性;

第三,从企业财务状况出发,利用不同财务指标的组合衡量外贸类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和成长能力。

由以上分析可见,前两点隶属定性指标范畴,财务指标属于定量范畴。国际贸易企业信用评价侧重商业信用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分析,注重宏观环境和企业自身制度建设和规范化发展对这种变化产生的影响,其指标体系构建

1.定性指标的选择

标准国际贸易信用评价模型指标体系主要从宏观环境、企业基础信用、经营管理水平和履约情况四方面进行分析。

(1)宏观环境。宏观环境是国际贸易企业所处国家和周边区域的政治、经济、资信、文化、行业等的综合体,在某些条件下会对国际贸易产生较大的影响,甚至是决定性的。宏观环境一级指标下设置区域外贸环境、国家信用等级和行业发展趋势三个二级指标。

(2)企业基础信用。与一般企业相同,企业基础信用评价也是衡量国际贸易企业信用水平的重要指标。下设经营历史、资本构成及质量、股东情况是衡量企业基础信用的三个二级指标。

(3)经营管理水平。经营管理水平是从动态的角度分析外贸类企业持久动力和信用能力的一级指标,可分为经营和管理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设置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产品市场占有率、企业管理制度、创新能力二级指标。

(4)履约状况。企业履约情况不仅反映了企业的信用实力,也反映了企业的信用意愿和道德水平。其二级子指标包括商业记录、银行记录、海关记录和纳税记录。

2.定量指标的选择

定量指标主要是根据财务数据选择评级需要的重要指标,由于国际会计准则的逐步接轨、世界范围内会计信息的相互交流,各国对会计指标所代表的企业财务信息的认同逐渐趋同。国际信用评级业各信用评级模型所包含财务指标主要有:经营净利率、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资产负债率、现金流动负债比、净利润现金含量、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经过对北京国富泰企业征信有限公司8个行业各50个外贸类企业进行分析,定量指标涵盖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运营能力和成长能力四个方面,设置二级指标分别为:经营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速动比率、现金流动负债比、净利润现金含量;存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总资产周转率;主营业务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

(三)标准模型指标权重的确定

邀请理论专家、专业信用评级人员及部分国际贸易企业对指标体系的各个指标进行比较,综合各方意见得到判断矩阵进而用AHP分析法确定各指标权重。对指标体系各指标进行比较采用1-9标度方法。

在确定了判断矩阵后,AHP分析法确定指标权重的步骤为:

(1)设U表示评价指标集, , 表示 对 的相对重要数值,则判断矩阵为U( )nn。

国际贸易的范畴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务英语;国际贸易;作用

中图分类号:H059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06-000-01

英语是世界性语言之一,是国际政治、经济、文化的官方用语。随着国际经济全球化发展,国际间合作交流日渐频繁,对具有较强的国际商务英语能力的高素质外贸人员需求也越来越大。而商务英语作为国际贸易活动中必备语言工具,涉及国际贸易交际技巧、政治背景、专业知识及人文风俗习惯等,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围绕商务英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进行了浅析,以促进商务英语专业人才培养,助推国际贸易事业快速发展。

一、国际贸易与商务英语

国际贸易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与另外一个国家或地区之间进行的各种商品交易和技术服务等贸易活动,而整个国际贸易交流中离不开语言,有了语言就便于沟通,有了沟通就便于完成贸易活动。在国际贸易交流中,作为世界性语言的英语逐渐得到普及,在世界事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并在国际贸易中不断的应用,形成专门为国际贸易服务用语。

商务英语(Business English),是指在商务环境中使用的专门用途英语[1],是商务活动过程人与人之间沟通的中介,是国际贸易必不可少的语言工具,是自由贸易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前提条件。商务英语专业知识内容丰富,涉及政治、经济、文化、经贸、金融、公关、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是在贸易交易背景下,对专业知识和语言的综合运用,为适应贸易活动的需求,既有语言共同特性,又有独特的语言表达方式。在不同的商务活动中,同样的商务英语词汇会有天壤之别的含义,遵循着不同的规则制度,在谈判、信函往来以及协议签订等贸易交易过程中也会导致细节上的差别。随着贸易交流的加快,对商务英语要求与认识的不断加强,商务英语已成为国际贸易的重要桥梁,通过它可以了解国外贸易管理理念、行为方式,其内容范畴涵盖交流方式,合作方式、谈判方式以及贸易双方的生活习惯、工作心理等贸易交易的各个方面,在国际贸易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2]。

二、商务英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

1.国际贸易中商务英语阅读功能

国际贸易行为中会产生许多的贸易供应信息、采购信息、商品品质标准等信息,只有通过对这些贸易信息的大量阅读,才能筛选获得企业所需要的贸易基本信息,才能为领导层提供有效地国际贸易信息而做出正确决策。而筛选有效地国际贸易信息需要在面对大量的业务信息时,具有良好的阅读能力和处理速度,并能正确理解贸易信息内容,这就要求国际贸易人员不需具有良好商务英语阅读能力。而且,由于国际贸易风云变幻,新贸易和新专业术语不断出现,掌握熟练的商务英语知识已成为外贸人员必备技能。

2.国际贸易中商务英语写作功能

在国际贸易中,关于贸易商品标准特征、供求品种和数量等外贸信息描述,贸易双方通常会采用商务英语书面 “协议书”的形式进行,比如通过E-mail来完成,其信件内容对商务英语的写作能力有较高的要求,在使用商务英语时,应注意不同贸易对象、不同产品性能的写作方式,要保证E-mail中商务英语用法得当、简明扼要、逻辑严谨等原则,有利于促进国际贸易。

3.国际贸易中商务英语在线交流功能

随着在线交流工具(MSN、QQ、SKYPE)的普及,在线交流已是国际贸易活动中重要组成部分,不仅使得国际贸易双方沟通贸易信息方便、及时,还降低了通讯费,使得商务英语沟通交流由静态转换成动态,而且商务英语在线交流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通过商务英语在线交流可加快了国际贸易洽谈与合作,实现优势互补、合作共赢。

4.国际贸易中商务英语谈判功能

在国际贸易活动中,买卖双方经常因利益分配问题而进行谈判,这是国际贸易洽谈合作过程中重要程序,在贸易谈判,贸易双方在为争取获得较高利益分配额度的时候,必须通过商务英语这个语言媒介作为贸易谈判工具。在使用商务英语时,不仅需要英语使用规范,贸易细则阐述明确,更要符合买卖双方经济利益,应更多的从对方的角度考虑实现自我经济社会效益,从而促进谈判协议的最终达成。在国际贸易中的商务英语,不仅要强调谈判深度和广度,还要保护一些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贸易信息,既要了解对方,又要适当地表达自己。

5.国际贸易中商务英语提升员工跨文化适应能力

国际贸易活动大多数不是一次性寻求合作贸易关系,更多的时候是一种维护国际贸易合作伙伴关系。随着贸易全球化,经济体需面临着融入各种矛盾中,一旦矛盾处理不恰当就会引起贸易洽谈上的阻碍,更甚者会导致贸易经营决策上的严重错误。为此,需要加强商务英语在国际贸易中的灵活运用,提高国际贸易人员特别是海外公司中高层管理者的跨文化沟通与适应能力,使其通过商务英语搭起国际贸易不同企业之间沟通的桥梁。只有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在行为上充分发挥商务英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才能解决由文化差异而引起的贸易沟通问题,从而具备跨文化适应能力,这才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国际贸易社会经济效益。

三、小结

随着国际贸易全球化和商务英语的完善,贸易投资增长明显加速,国际贸易活动日益广泛,给经济发展带来了各种机遇,而国际贸易信息洽谈与合作仍然是当前国际贸易投资成败的主要问题,而商务英语却是决定贸易信息洽谈成功的关键因素,且商务英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也在逐年增强。为此,应加强重视商务英语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与学习,提升掌握运用技能,这将便于获得国际贸易的话语权,使得国际贸易进展顺利,从而加强不同国家或区域合作和多边经贸关系,促进国际贸易的国际化进程。

参考文献:

[1]李梦漪.浅谈商务英语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及作用[J].旅游教育管理,2011,12:78.

国际贸易的范畴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中国入世时承诺如果国际贸易中一方初始上诉权是向行政机关提出的,那么在所有情况下,应有向司法机关提出上诉的机会,这意味着我国所有行政复议都不是终局性的,都要赋予当事人提请司法审查的机会,让法院享有终局裁决权。按目前中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明显与入世时承诺不符。而由法院承担司法审查职能,是当今世界发展的主流。当前由普通法院行政庭实施司法审查的方式,已不能满足发展了的形势需要,外贸救济的司法审查主体应该由专门的国际贸易行政法院实施。

1建立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的必要性

    1 .1履行我国入世承诺的需要

    我国在加人wto的法律文件中承诺:“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此类审查庭应是公正的,井独立于被授权进行行政执行的机关,且不应对审查事项的结果有任何实质利害关系。”“审查程序应包括给予须经审查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企业进行上诉的机会,且不因上诉受到处罚。如初始上诉权需要向行政机关提出,则在所有情况下应有选择向司法机关对该决定提出上诉的机会。关于上诉的决定应通知上诉人,作出该决定的理由应以书面形式提供。上诉人还应被告知可进一步上诉的任何权利。”

    1.2当前我国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

    中国现在在世界贸易进出口总额中位列第三,对世界贸易的影响举足轻重。随着中国贸易实力的增强,中国和别国的贸易摩擦也随之增加。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措施从传统的反倾销发展到反补贴、安全标准等技术贸易壁垒以及卫生、防疫等其他非关税壁垒。对于进口贸易摩擦,我国国际贸易救济立法与实践成绩斐然。现在基本上建立了以《外贸法》为核心,以《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保障措施条例》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救济法律体系。这对维护我国公平的贸易秩序,保护本国产业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然而,这些法律法规都是国际贸易行政救济措施,但司法救济措施却只有2003年实施的最高院的三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我国法院开展反倾销、反补贴案件的司法审查提供了法律依据。这远远不能满足我国司法审查的需要。

    1.3我国现行的法院体制不能充分满足变化了的涉外行政诉讼需要

    人世以后,我国行政诉讼工作将日趋复杂而严峻,主要表现有:

    (1)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不断扩大。根据我国的人世承诺,凡是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终局性行为等原来不属于司法审查的行政行为最后都要纳人到司法审查的范畴。

    (2)涉外行政诉讼的增多。人世后,进出口贸易额大增,大量的外国企业、公民涌人国内市场进行经济贸易活动。国际贸易数量和范围的扩大,这使得涉外行政诉讼案件数量日趋增多,案件类型五花八门,诉讼当事人更为复杂,涉及的法律法规更加复杂。

    (3)涉外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复杂化。我国承诺国内法律要与wto规则保持一致,所以大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将被清理、修改、废除,如果是由于法制工作的相对滞后,将造成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法律适用上的模糊和混乱,由此也必然造成我国行政诉讼的错综复杂。

2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之管辖权

    中国建立国际贸易行政法院是出于中国国际贸易的发展的需要,因此,将来建立的中国国际贸易法院的受案范围应以中国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所产生的贸易争议为限,但并非一切的贸易争议均由中国国际贸易行政法院所管辖。具体来说,就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所引起的贸易争议交由国际贸易行政法院所管辖,而把因合同争议所引起的纠纷排除在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管辖之外。这是因为第一,我国2007年的进口贸易总额达到21738亿美元,同时我国也成为全球与别国贸易摩擦最多的国家之一。如果将外贸合同案件也交由国际贸易法院管辖,那么国际贸易法院就会因案件过多而无法承受;第二,我国已实行统一的合同法制度,若将内贸合同案件与外贸合同案件交由不同的法院去审理判决,可能会影响合同法的统一贯彻执行。因此,由外贸合同争议所产生的纠纷仍应归由普通法院所管辖,而应把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由于政府行政行为所产生的案件归由国际贸易行政法院管辖。具体来说,人世以来,虽然中国努力把命令干预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引导型政府,但是在国际贸易过程中,政府干预的痕迹依然很明显,这显然与中国的人世承诺不符。如果单靠政府自身意识之转变来兑现人世承诺,没有外在的监督力量,这个转变的过程将会是非常漫长而且缺乏效率的。因此,通过建立国际贸易行政法院,对政府行政行为行使司法监督权将会极大的促进这一转变的过程。

国际贸易的范畴范文第5篇

关键词:WTO;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完善

中图分类号:F7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0594(2009)09-0054-04 收稿日期:2009-06-26

加入WTO后,规范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三个司法解释,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为《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倾销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反补贴的规定》),上述法律规范对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作出一定的规定,有利于WTO规则及我国的人世承诺在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领域的实现,但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仍存在原告范围过窄、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应予扩大、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人制度相关规定仍需进一步规定和明确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应予扩大

(一)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范围与WTO规则及我国入世承诺不符

原告是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者,因此保障国际贸易行政案件当事人合法地享有诉权,直接涉及到对原告权益的保护以及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WTO有关协定对当事人提讼的资格规定为“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即只要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行政相对人均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如GATS第6条第2款第1项规定:“对每一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庭或程序,在受影响的服务提供者请求下,对影响服务贸易的行政决定迅速进行审查,并在请求被证明合理的情况下提供适当的补救。如此类程序并不独立于作出行政决定的机构,则该成员应保证此类程序在实际中提供客观和公正的审查。”即当事人只要认为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就有权提讼,因此可以说WTO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作了非常宽泛的规定。根据中国加入WTO议定书第2条规定,中国明确承诺享有诉权的是“受到被复审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企业”。即只要是受到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任何人,就有权提起救济请求,足见我国人世承诺中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非常广泛。(张蹇等,2008)

然而,依据《行政诉讼法》第11条,以及《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以下统称行政机关)有关国际贸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此,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案件的原告应当是认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从而将原告的范围限定为“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侵犯”的行政相对人。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规定不仅与WTO规则及我国的人世承诺不符,也不利于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首先,“侵犯”与“不利影响”的法律意义并不相同,行政相对人必须有合法权益受到实际损害的事实,才能称为“合法权益受到了侵犯”。而“不利影响”并不要求一定要有实际的损害,即使影响的是间接的或可预见的利益也可称为“不利影响”;其次,具体行政行为的范畴也远狭窄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受抽象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行政相对人被完全排除于行政诉讼原告的范畴之外。

(二)应将原告范围扩大为“受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所有行政相对人

按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以及《若干规定》第3条的规定,不仅合法权益受到抽象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行政相对人排除于行政诉讼原告范围之外。同时也将仅受具体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行政相对人但未有实际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排除于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之外,相比WTO协定规定的“受到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以及我国入世时承诺的“受到被复审的任何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者企业”,《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若干规定》规定的“合法权益受到了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的范围要狭窄很多。《行政诉讼法》与《若干规定》有关原告资格,的规定不仅与WTO协定的规定不符,同时也违背了我国加入WTO时所承诺的履行WTO的有关司法审查的义务,即我国应符合WTO规则的要求,在与各成员国实施有关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决定的过程中,必须为当事人提供申请复议和提讼的机会。(陈秋云等,2006)更为重要的是,将许多本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排除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的范围之外,不利于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也不利于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有效监督。因此,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和《若干规定》进行修正,完善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范围的规定,将原告范围扩大为“受行政行为不利影响”的所有行政相对人,以同WTO的规定和我国的人世承诺相符,并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诉讼权利。

二、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予扩大

与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范围应予扩大相对应,目前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仅限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规定同样与WTO规则及我国人世承诺不符,有必要对《行政诉讼法》以及《若干规定》予以修正,完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1 将抽象行政行为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不合理。

《行政诉讼法》第11条以及《若干规定》第3条将抽象行政行为完全排除在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既与WTO的相关规定冲突,也与我国的入世承诺相违背。如GATS第6条第2款(a)项规定,影响服务贸易的措施当然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2条(D)款第l项规定,“中国应设立或指定并维持审查庭、联络点和程序。以便迅速审查所有与《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这里所说的所有行政行为既包括具体行政行为,也包括抽象行政行为。

2 将与国际贸易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的建议。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法修正的应有之意,但对如何将抽

象行政行为纳入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范围这一问题,学者的观点并不一致:有学者主张将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有学者认为人民法院只能对规章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笔者认为:应当将与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有关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以与WTO的规定和我国的人世承诺一致。但在具体的做法上可采用渐进的方式进行,在《行政诉讼法》未修正之前,可参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先将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要求该规范性文件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的依据,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如此既能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能在一定程度上避免对现有立法的过于突破。但最终,需要通过对《行政诉讼法》的修正,将所有抽象行政行为纳入人民法院的审查范围,并允许行政相对人直接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讼。至于谁能够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即抽象行政行为诉讼案件的原告资格问题,可以借鉴叶必丰教授的观点:有权对抽象行政行为提讼的原告可分为两类:一是受该行为拘束或影响的任何行政相对人;二是受该行为拘束或影响的行政相对人所组成的同业公会或行业协会。(夏金莱等,2003)

(二)将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 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现状。

TRIPS第41条第4款规定:“诉讼当事方应有机会要求司法当局对行政终局决定进行审查,并在遵守一成员有关案件重要性的法律中有关司法管辖权规定的前提下,有机会要求至少对司法初审判决的法律方面进行审查”。但目前我国仍然存在一些与WTO规则相冲突的将行政终局裁决行为排除在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之外的法律规定。如依据《行政复议法》第14条的规定,如果选择了由国务院最终裁决国务院部门以及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则国务院作出的裁决就排除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外。依据《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2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有关自然资源的行政复议决定亦排除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之外。

2 将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从WTO的规定来看,只要某个政府行为与国际贸易有关并在WTO协议的框架之内,利害关系人不服就可以对之提讼或请求救济,并没有排除最高行政机关和级别比较高的行政机关的行为。(江必新,2002)同时,根据我国入世议定书的规定,接受司法审查的行为包括“所有与GATT1994第10条第1款、GATS第6条和《TRIPS协定》相关规定所指的法律、法规、普遍适用的司法决定和行政决定的实施有关的所有行政行为”。因此,行政终裁行为应只在行政系统内部“终局”。而对行政行为进行最终裁决的权力应落脚于司法。(朱淑娣等,2006)应当修正《行政复议法》等现有的立法规定,取消对行政终局裁决行为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的限制性规定。保证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有效衔接,确保行政相对人能够对行政机关的所有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三)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1 行政指导行为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的现状。

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指导并不在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之列。依据《若干规定》以及《反倾销的规定》和《反补贴的规定》,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仅限于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2款第四项关于“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规定,更明确将行政指导行为排除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这显然不符合“有权利即有救济”的法治原则,也与WTO规则相冲突。

2 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建议。

建议修改现行《行政诉讼法》,将国际贸易中涉及的行政指导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鉴于行政指导诉讼案件的被告恒定为作出行政指导行为的行政机关。争议不大,笔者在此主要阐述对行政指导诉讼案件原告的观点。与前述对原告资格认定条件的观点一致,笔者认为不应当将行政指导诉讼案件的原告限于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指导行为侵害的行政相对人,行政指导诉讼案件应当由受到行政指导行为不利影响的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具体包括行政指导直接所针对的行政相对人、与行政指导行为有密切联系的行政相对人以及合法权益可能受到行政指导行为不利影响的行政相对人等。

三、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人制度应予完善

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原告范围与受案范围的扩大当然有利于行政诉讼目的的实现。但作为专业性很强的涉外诉讼,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当事人往往需要委托专业的诉讼人代为诉讼,以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通过诉讼获得有效的保障。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而言,完善的诉讼人制度十分重要。

(一)现行立法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人的规定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

《行政诉讼法》第29条规定了行政诉讼的当事人、法定人可以委托律师、社会团体、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担任诉讼人,对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人并未提出特殊要求,也未有其他法律规范对此作出特别规定。然而,国际贸易行政诉讼较一般行政诉讼具有涉外性以及专业性很强的特点,欠缺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专业知识和专业背景的诉讼人很难为诉讼当事人提供良好的专业的法律服务,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可能因为人专业知识和执业经历的欠缺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通过专门的诉讼制度保障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将因此难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实现。因此,为保障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推进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有必要对从事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业务的诉讼人提出区别于一般行政诉讼人的专门要求。

(二)完善我国国际贸易行政诉讼人制度的立法建议

国际贸易的范畴范文第6篇

    一、重视国际贸易的综合风险管理

    传统国际贸易在获利观念上的“价格驱动”和在实践流程中的“纸上贸易”的理念使商业信用的风险由来已久,也产生了诸如信用证、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等信用保障机制,其主要目标是保障出口方的收汇风险;出口方本身的交货信用风险通常是外生的法律和惯例管辖的范围。“马肉风波”提出了一个重要的警示,即随着现代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和异质性的日益凸显,越来越需要一种内生化于贸易标的物之中的更加优化的信用保障机制,将出口方对贸易品的责任直接与贸易流程中的重要环节挂钩。这种信用保障机制应当以市场运作为特性、以综合风险管理为目标,对“价格驱动”下的贸易商形成足够有力的信用保障和欺诈制约,确保经济与社会的动态均衡与协调发展。金融危机留给人类最重要的教训之一就是,不管是对一个企业来说,还是对一个行业甚至一个国家来说,经济学上讲的“成本—收益分析”都必须建立在对风险源、风险容忍度以及风险可控性等问题认真、深入、全面分析的基础之上;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资源,减少成本、获取收益,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1]。基于现代国际贸易风险的综合性、交叉性、动态性特点,我们应当尽快建立起一套综合风险指标体系和风险预警管理系统。使用现代风险管理技术,分析当前国际贸易发展过程中的各种潜在和显性的风险因素,建立经济、社会、政治、环境等风险指标子系统。对各种风险的载体、主要风险诱发因素、风险的传导机制、风险的容忍度等进行认真研究,探讨防范、控制和管理风险的各种有效措施,由此为完善现代国际贸易的信用保障体系提供系统的思维框架和可靠的科学依据。

    适应现代国际贸易异质性特征需要的综合风险管理的核心任务是,要从系统的角度来认识、识别、防范和管理国际贸易风险,从而对贸易商的恶性利益膨胀形成有效的制约,对相对弱势地位的消费者形成合理保护,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马肉风波”揭示了当前国际贸易的风险源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首先,高度复杂、联系广泛且信用保障机制并不健全的贸易体系无法保障现代异质性突出的国际贸易健康发展的需要;其次,金融危机、欧债危机等世界经济困境冲击着国际贸易的道德底线,如果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国际贸易秩序可能恶化乃至崩溃;再次,不协调的发展和失衡的结构导致社会矛盾激化,从而使国际贸易的持续、健康发展缺乏长久的动力。基于以上分析,当前国际贸易中有效的综合风险管理机制应当具备以下功能:第一,以全球化的视野和高水平的监管识别风险点,建立风险防火墙,例如在经济危机严重时期,应提高综合风险管理的意识和水平。第二,辩证地认识风险,动态地识别、防范和管理风险,具备与时俱进的自我更新能力,结合生产、消费、贸易的适时特征,调险管理的具体措施和力度。第三,以高效率的协调进行有效的资源配置,形成超越国家发展程度的综合风险管理社区,缓解国家之间不平衡发展的矛盾,增强贸易发展的动力[2]。

    二、综合风险管理的模式选择与信用提升效应

    顺应现代国际贸易异质性的特征,综合风险管理要为现代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应当选择异质社区风险管理模式。为此,可以在传统国际贸易信用保障机制下强化异质性特征,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贸易商形成合理的奖惩分明和自我完善的制度,同时激发信用提升效应。在综合风险管理机制的选择上,国际货物保险具有独特的优势。国际贸易的流程中通常会涉及保险,保险的最大诚信原则和补偿原则为综合风险管理提供了坚实的基础。从最大诚信原则出发,投保人应履行主要事实申报的义务:投保时应将自己知晓或在通常业务中理应知晓的有关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如实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判断是否同意承保或决定承保条件。从补偿原则出发,保险社区内被保险人正当行为过程中的损失、费用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在传统保险原则的基础上引入对贸易商异质性的界定和信用评级制度,并以保险费率、投保加成等直接的保险利益形成信用保障的内在动力,在一定保险社区内促进信用提升效应,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具体而言,在传统国际货物运输保险中,如果能够强化投保贸易合同双方的信用评级,并将之与保险费率、投保加成等直接利益挂钩,就能够有效地促进贸易商的资信保障和信用提升[3]。

国际贸易的范畴范文第7篇

历史上国际金融中心的兴衰,反映了强劲的经济实力与国际贸易可以推动一个国际金融中心的崛起,并且是其长盛不衰的重要支撑。然而Yicheng和Roger指出,所有的国际金融中心的作用都是处理国内与世界各地间的商品、服务、资本和信息流动的,因此它们必须国际化。何新华、王玲也认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无论一国经济如何强大,如果其对世界产品市场无足轻重,则其对世界经济的影响也极为有限;对外贸易是一国对世界经济发挥影响力的重要途径,对外资本输出更依赖于一国源于国际贸易的外汇储备总量和本币的国际地位。

Kaufman指出,电子通讯的发展使得交易者无论何时何地都能进行金融交易,当前地理上或者交易方面都不需要新建国际金融中心来提供便利,并且金融机构可能更倾向于选址于已经存在的成熟的国际金融中心。继香港之后的新加坡崛起也从侧面证明了时区优势的作用不再重要。

Mainelli指出,政府政策能够推动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并且政府并非简单地采取不干预政策以保持其活力,即使伦敦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也部分得益于政府超前的人为设计与强力支持。但是,国家建设模式夸大了政府在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作用。香港、东京和新加坡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固然包含了很多政府推动因素,但更重要的,东京和香港受益于它们经济实力雄厚,香港和新加坡天然的交通区位优势使他们成为世界上最重要的航运中心和空运中心,从而成为国际贸易枢纽。如果只凭政府推动而没有这些基础,也许这些国际金融中心就不会产生。然而,即使拥有这些基础,政府过分超前的推动可能适得其反。王传辉指出,政府干预会产生政策扭曲、过度管制和过度保护等影响违背效率负效应,市场主体难以摆脱对政府的依赖,也无法主动积极面对市场的进一步变革,新加坡和日本发生的经济危机和发展停滞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政府过分超前于市场的后果。纽约、伦敦、东京先后成为带动世界经济增长的火车头,香港、新加坡是世界上最重要的航运中心和空运中心,这些地区共同点是都具有十分活跃的经济贸易活动,从而为完善的金融服务业提供了广阔的舞台。

由此,本文提出推论1:国际贸易是国际金融中心形成的直接原因,国际贸易的增长会显著增加其对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需求,从而促进国际金融中心的发展。

同时Levine指出,金融集聚的重要推动力是金融机构渴望减少交易成本。金融开放度、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法律与监管制度、金融人才培养等都是减少金融交易成本的影响因素,而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都属政府政策的范畴,因此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受到政府金融对外开放意愿的影响或者左右着政府金融对外开放的意愿。由此,本文提出推论2:一国政府金融开放意愿的提高会增强国际贸易增长对金融产品与服务需求的影响。

2、结论和上海的选择

James和Kam提出,所有国际金融中心的形成都是有类似路径可循的,因为它们都是受集聚效应的强大力量推动的。集聚效应的背后是供需理论和资本逐利性,集聚的基本动因在于存在需求或者供给市场,使得企业可能更容易地找到顾客,金融集聚也不例外。

国际贸易的范畴范文第8篇

之间并无直接联系。克鲁格曼确实在国际金融领域做出了一定贡献,尤其是提出了著名的汇率目标区理论,但他获奖的直接原因是其在20世纪中后期兴起的“新经济学”研究浪潮中所起到的推波助澜作用。

20世纪70年代以来,以迪克西特和斯蒂格利茨(1977)所创建的收益递增-不完全竞争模型为基础,出现了一系列具有突破性理论贡献的新经济学研究浪潮。在克鲁格曼看来,这一系列新经济学研究浪潮可分为四大阶段:第一次浪潮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所出现的新产业组织理论,构建了分析产业组织与结构的收益递增—不完全竞争模型。第二次浪潮是20世纪80年代初期以来所出现的新贸易理论,构建了收益递增情形下的国际贸易理论模型。第三次浪潮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出现的新增长理论,构建了收益递增情形下的经济增长理论模型。第四次浪潮则是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所出现的新经济地理学,试图根据收益递增—不完全竞争模型对经济的空间结构做出新的解释。克鲁格曼本人既是新贸易理论的主要缔造者,又是新经济地理学的重要领军人物。

克鲁格曼对经济学的突破性理论贡献之一是创建了新贸易理论。新贸易理论有别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之处,在于传统国际贸易理论建立在李嘉图比较优势原理基础之上,新贸易理论则建立在规模经济基础之上。按照比较优势原理,在国际贸易中,各国出口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进口具有比较劣势的产品。因此,贸易应在资源禀赋差异最大的国家间发生,例如发达国家出口工业品而欠发达国家出口农产品。然而自二战以来,贸易中增长最快的部分却并不是发达国家与欠发达国家之间,而是在要素禀赋极为相似的先进工业化国家之间。同时,大量的贸易不是在不同行业之间发生,而是发生在同类产品内部,导致一个国家可能既出口汽车也进口汽车。这些事实对传统贸易理论构成了严峻挑战。

克鲁格曼在《收益递增、垄断竞争与国际贸易》(1979)、《规模经济、产品差异与贸易格局(1980年)等论文中所提出的规模经济理论是对李嘉图传统的背离。该理论认为,即使在不存在比较优势的情况下,规模经济本身也可以是产生贸易的原因。尤其是产业内贸易使得专业化与大规模生产成为可能,并进而导致更低的价格和更大程度的商品多样化。虽然历史上也曾有经济学家认识到规模经济是导致贸易发生的原因之一,但他们没有将这种思想模型化并做出合乎逻辑的推论。克鲁格曼的成功之处就在于把迪克西特—斯蒂恪利茨所构建的收益递增—不完全竞争模型拓展应用于具有可分性产品的国际贸易领域,从而构建了一个不仅是全新的,而且是综合了传统观点的新贸易理论模型。

克鲁格曼认为,新贸易理论模型为贸易自由化和经济全球化政策提供了重要理论基础。因为,当交换基础是各种要素的禀赋差异时,开放贸易会有损于双方中某一方的利益;但如果交换是以规模收入递增为基础,贸易开放就会对双方均有利。

克鲁格曼的另一突破性理论贡献是多年来致力于经济地理学的复兴研究,创建了新经济地理学这一新兴学科。他最早对新经济地理学思想进行的系统阐述见于1991年发表的《收益递增与经济地理》这一论文中,并在随后发表的一系列相关论著中进行了深入探讨。克鲁格曼认为,以前主流经济学由于缺乏分析“规模经济”与“不完全竞争”的工具,导致空间问题长期被排斥在外,现在,由于规模经济、不完全竞争等分析工具的发展,可望将空间问题纳入到主流经济学的范畴。

克鲁格曼的新经济地理学主要研究报酬递增规律如何影响产业的空间集聚,即市场和地理之间的相互联系上。他的基本观点是,规模经济与下降的运输成本相结合有助于解释为什么越来越多的人生活在城市,以及为什么相似的经济活动集聚在相同区位。克鲁格曼曾运用“中心—”模型分析一国内部产业集聚的形成原因。在该模型中,处于中心的是制造业地区,是农业地区,区位因素取决于规模经济和运输成本的相互影响。假设工业生产具有报酬递增的特点,而农业生产的规模报酬不变,随着时间的推移,工业生产活动将趋向于空间集聚。

克鲁格曼还通过重新诠释马歇尔关于外部经济性的观点进一步论述了产业集聚的形成过程。在他看来,产业地方化现象产生于基本要素、中间投入品和技术的使用等供应方面的外部经济性,具体而言分别是:1、劳动力市场的“蓄水池”效应。即来自同一地方、同一行业的许多企业的聚集能集中越来越多的技术工人,帮助企业克服种种不确定性。2、中间投入品效应。一种产业长期集聚于一地可以吸引许多提供特定投入和专业化服务的供应商,使之逐渐成为地区的生产中心。3、技术“外溢”效应。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信息在地区内部更易流动和获得,因而聚集在一个地区内的企业更易获得正的外部性效应。

克鲁格曼认为,报酬递增同时以规模经济和正的外部性方式出现,在产业集聚的形成进程中起着关键作用。前者使产业在特定区域集中,后者使不同企业和相关产业集中,造成地区专业化,这样,产业的空间集聚和区域专业化就成为克鲁格曼运用报酬递增原理来分析产业集聚现象的两大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