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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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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植物多样性保护的看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环境法 立法目的 生态利益 人类利益

一、引言

《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一书的出版在环境法学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该书先介绍了环境立法目的演变的历史,通过对传统法手段保护环境的局限性及其分析得出运用传统法方法保护环境不合目的性的结论,进而通过对环境的生态科学观,环境保护的经济学方法论及环境的伦理价值观的论证指出现代环境法所应该具备的基本理念和立法目标,并最后展望全球环境法的趋同化。该书的核心论题是作为现代环境法的理念与目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有其必然性与合理性,我对此并不认同。下面,我对本书的一些观点和理论谈谈几点认识和看法。

二、“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理论困境

“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是将人类作为地球万物之首和地球统治者来看待,所以只有人类是法律权利的唯一主体,而自然万物和人类生存的环境只能作为被统治者和人类权益的客体。“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所倡导的是生态共同体内各成员间的相互平等、共生以及协调等关系,它在主张自然所固有的内在价值的同时并不排斥人类的利益。依照作者的观点自然科学观,环境保护的经济学方法论及现代环境价值观共同构成了现代环境法目的理念的方法论基础。我认为,作者从生态系统平衡理论、环境伦理学、物质代谢论等为理论支撑对本书核心论点进行论述虽有其合理的一面,但我对作者的理论支撑依然表示怀疑因此也不认同作者得出“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应该是现代环境法理念和目的的论断。理由分述如下:

(一)作者对现代环境法目的的界定有待商榷

作者认为现代环境法应当是树立在以全球生态利益为中心的价值理念的基础上,确立衡平世代间利益,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和生态世界的自然的权利这两大目标。我认为这是不准确的。康德说:“决不把人这个主体单纯用作手段,若非同时把它用作目的。” 的价值观认为价值是用以表示事物所具有的对主体有意义的、可以满足主体需要的功能和属性。马克思认为生产力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边沁认为,政府的职责就是通过避苦求乐来增进社会的幸福。“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乃是判断是非的标准”。庞德说:“世界上没有永恒的法律,但只有一个永恒的目标,这就是最大限度地发展人类的力量”。可见人类保护环境不也是为了人类有一个适宜、清洁、安全的生存环境吗?

(二)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并非是作者提到的平等关系

其实本书的所有论证都可以看作是围绕人类与环境的关系展开的。我们认为,环境是客体,而法律的主体只能是人或拟制人。环境是作为人类生存场所而存在并为人类更好的生活提供资源。没有人类,环境所固有的价值有何意义呢?包括人类对环境的保护也不过是为了人类的健康和福利罢了。

(三) 关于生态系统平衡理论

生态系统是指由生物群落及其生存环境所共同组成的动态平衡系统。人类、动物等组成的生物圈是一个平衡的整体,人类保护环境的系统平衡,最终目的是为了人类有个更好的生存环境和人类福利的提高。

(四)环境伦理观问题

作者谈到敬畏生命观、土地伦理观、动物权利、自然的权利等问题。以现代环境伦理学家那什为代表,他认为现代环境学的发展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首先人类的伦理思想是从创世纪的人类对植物及动物保有支配权开始的,经过人类思想发展的历史过程,到现在形成了所有的生物之间都具有平等性的环境伦理思想。我认为这并不符合现实。如作者在环境立法的目标中提到“主张自然物的权利并不会削弱或排斥人类去谋求最大幸福的愿望。有人认为,如果认同自然物的权利,那么自然物就会与人类相平等,这样人类就会连饭也没有吃的。其实,这是对自然的权利的极端片面的理解。在地球上,人物本来就与自然物是平等的,人类只是生态系统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从食物链的关系上讲,人类也不会因为自然的权利而放弃食物。这里面有权利的普遍性、多样性、特殊性的关系问题。强调自然的权利,就是要人类进一步认识自然的内在的价值,自然对生态共同体的价值。我认为作者的观点有自相矛盾之处。按照作者的说法人类既与动物平等,那为何动物连保全自己生命的权利都没有呢?为何会有人类吃动物的行为呢?作者的解释是人类处于食物链的一环,按这种说法,在自然状态下,人类很有可能被老虎等凶猛的动物吃掉,是不是为了人类和动物的平等及食物链上老虎能够吃人的事实就认为人理所当然被他种动物吃掉呢?如果是这样的话,环境法也就成为了“恶法”,那它的存在还有什么意义呢?深层生态主义的倡导者挪威学者乃斯提出“生物圈平等主义”。也就是说生物圈的所有生存、开花、繁荣等都有平等的权利。总之,作为互相关联的某一部分,生物圈的所有有机体以及实体在本质的价值上是平等的。我想说的是自然权利主张者们认为环境的最初形态抑或人类印记最少的环境是自然状态下最好的环境,那是不是说人类都要回归到原始状态才是真正符合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或是自然权利说呢。而这些自然权利主张者们在享受现代社会带给他们高度发达的文明时并未极力主张于此。所以说脱离了人类的环境是没有意义的。试想下如果人类与环境是平等关系,人类就无权从环境中获得资源,没有自然资源,人类又何谈发展呢。况且环境也不可能与人类真正平等,因为环境没有像人类一样有一个独立的能够自由表达意志的主体,即便是像环保组织。因为其成员本属人类的一部分,故它不可能完全代表整体环境的利益,况且若是由环保组织代表环境利益的话,这层代表关系又从何而来呢?

(五)可持续发展观与衡平代际人类的权益问题

所谓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它包括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为需要,尤其是世界上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二为限制,即技术状况和社会组织对环境满足眼前和将来需要的能力上施加的限制。可以看出这种发展观是对以往以过度消耗自然资源和破坏环境为代价的传统的发展模式的纠正,其根本目的在于人类社会更好、可持续的发展,而非是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利益为最终目的和依归。换句话说,可持续发展观也只是以保护环境和生态利益的手段达到更好的发展人类社会和实现人类福利的目的而已。衡平代际人类权益是可持续发展观的应有之义,是为后代人利益对当代人行为做出的限制,而后代人利益的保护依然属保护人类利益的范围。

(六)环境权问题

所谓环境权,主要是指人类享有的在健康、舒适的环境中生存的权利。由于环境权的性质、内容、范围的不确定性及其与传统法律的交叉和冲突,在法学界还存在很大的争议,但大家都不否认环境权归属于人类享有。既然是保护人类的环境权,则此时人类与环境即不是平等关系,而是人类是主体,处于支配地位,而环境是客体,环境权处于受支配的地位。由此看出,自然的权利亦无从谈起。我们知道“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逻辑前提是人类与环境处于平等关系,否则“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便名不副实。可见现代环境法学家们对环境权的宣扬本身也是在从逻辑上否定“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存在的可能性。

三、“生态利益中心主义”取代“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现实困境

(一)世界实情、具体国情

从当今世界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目前世界仍有很多贫困人口和落后国家。2009年7月,联合国报告称,全球极度贫困人口达11.5亿人。在现实世界中也不允许要求人类自身利益及国家利益都应当不断符合全球环境和生态利益的要求。正如可持续发展观中提到当今世界的发展中贫困人民的基本需要,应放在特别优先的地位来考虑。在人类生存这一基本人权面前,我们又怎能要求连基本生存需要都无法满足的人们为了以生态利益为中心或是自然的权利而放弃生存来保护环境呢?具体到我们国家的具体国情,大家知道,我国现为发展中国家,地域差距和贫富差距都很大,2009年7月,联合国报告称,中国大约有2.5亿贫困人口,他们每日的生活费支出不到1.25美元。在现阶段的国情下,我们只能把发展作为国家的第一要务。如说解决我国一切问题的关键在于发展。当然我们应该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平衡协调社会经济发展与保护自然环境的关系,而不能片面强调环境保护而忽视经济发展,更不能以“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自然权利”之说而要求我国放慢发展或是不发展。

(二)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或是自然权利亦无法通过诉讼制度的建构进行合理有效的保护

有学者提出可比照法人制度进行保护,但无论怎样进行制度设计都无法摆脱其理论上的困境及现实中难以操作的缺陷。比如让环保组织代表环境维护自然权利其理论依据何在?实践中诉讼过程如何运作?即便是某一机构或组织为保护环境而参与诉讼,其最终代表和保护的也是广大人民享有的良好的环境权益,而非代表自然环境本身,此可比照公益诉讼来理解。

四、是否有介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的中间道路

在徘徊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与生态利益中心主义之间的时候我产生了是否有结合两者的中间道路的想法,下面做一阐述。现代环境法的理念与目的到底是基于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抑或是其他主义,众说纷纭。生态利益中心主义是基于人类与环境的平等思想而提出的,其实质目的是要维护生态共同体内成员间的相互平等、共生以及协调等关系,换句话说这个维护生态整体的目的是建立在人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无生命物的利益均得到维护的基础之上,此时人类、动物、植物及其他无生命物之间是平等关系。而人类利益中心主义是建立在人类利益优先的基础之上,认为为维护人类利益可以动物、植物等利益的受损为代价。如前文所述,我是赞同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拿现代环境法学家引以为道的可持续发展观来说,其保护环境及衡平代际人类的权益的最终目的依然是为了促进人类社会更好的发展,人类利益能得到更好的维护。我试着在这两种主义之间探寻第三条道路,其结果是只有表述和侧重点的不同,但本质上无外乎都是人类利益中心主义的说法。借鉴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提法,我们可以将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表述为人与自然关系的协调或是和谐,如此既不违背人类保护自然的最终目的,又能较好的起到保护自然环境的作用。

五、结语

文章写到这里,我想到去年年3月11日发生在日本的9级大地震,一是为人类利益的极度受损表示哀叹,二是为环境的严重破坏表示担忧。这更加说明环境法于现实世界能够发挥巨大的作用。试想当大地震或是海啸来临之时你是优先抢救人的生命还是一只宠物或是一株植物的生命,还假如你仅有一次抢救的机会,若是你在其间犹豫不决最终选择的结果可能是上述任何一种,此时,你是一个真正的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者,因为在生态利益中心主义者看来,人类与环境的关系是平等的,所以他们之于生态利益保护的作用亦无孰轻孰重之别。可如果你坚定不移的选择了挽救一个人的生命,则你是一个十足的人类利益中心主义者,因为在面临这种选择时你优先保护的是人类的利益,甚至还可能会以牺牲动物、植物的利益为代价挽回人类生命的损失。试问读者又会做何选择呢?

参考文献:

[1]汪劲.环境法律的理念与价值追求――环境立法目的论.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2]金瑞林.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