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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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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措施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国有、集体、外资、合资、个人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

第三条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所属有关部门和电力企业(包括:电网经营企业、供电企业、发电企业)负责人组成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所辖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相应的电网经营企业,负责电力设施保护的日常工作。

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应当在有关电力线路沿线组织群众护线,群众护线组织成员由相应的电力设施保护领导小组发给护线证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管理部门可制定办法,规定群众护线组织形式、权利、义务、责任等。

第四条电力企业必须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电力企业有权制止并可以劝其改正、责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第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154——220千伏5.0米

330千伏6.0米

500千伏8.5米

第六条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八条禁止在电力电缆沟内同时埋设其他管道。未经电力企业同意,不准在地下电力电缆沟内埋设输油、输气等易燃易爆管道。管道交叉通过时,有关单位应当协商,并采取安全措施,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

(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

(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

(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

(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五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当按国家颁发的有关爆破作业的法律法规,采取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并征得当地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部门的书面同意,报经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在规定范围外进行的爆破作业必须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冲击、扰乱发电、供电企业的生产和工作秩序,不得移动、损害生产场所的生产设施及标志物。

第十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

(一)35千伏及以下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5米的区域;

(二)66千伏及以上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周围10米的区域。

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堆物、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预留出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二)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三)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第十三条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

第十四条超过4米高度的车辆或机械通过架空电力线路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并经县级以上的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架空电力线路一般不得跨越房屋。对架空电力线路通道内的原有房屋,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产权所有者协商搬迁,拆迁费不得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特殊情况需要跨越房屋时,设计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增加杆塔高度、缩短档距等安全措施,以保证被跨越房屋的安全。被跨越房屋不得再行增加高度。超越房屋的物体高度或房屋周边延伸出的物体长度必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第十六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最大风偏距离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3.5米4.0米

154—220千伏4.0米4.5米

330千伏5.0米5.5米

500千伏7.0米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七条城乡建设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或规划已建电力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电力设施)两侧的新建建筑物时,应当会同当地电力管理部门审查后批准。

第十八条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电力管理部门对检举、揭发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符合事实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下的奖励;对同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行为进行斗争并防止事故发生的单位或个人,给予2000元以上的奖励;对为保护电力设施与自然灾害作斗争,成绩突出或为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根据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物质奖励。

对维护、保护电力设施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个人,除按以上规定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由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根据各自的权限给予表彰或荣誉奖励。

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

(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

(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下列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理:

(一)盗窃、哄抢库存或者已废弃停止使用的电力设施器材的;

(二)盗窃、哄抢尚未安装完毕或尚未交付使用单位验收的电力设施的。

(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措施范文第2篇

关键词:外破管理;高压线路;安全运行;措施

中图分类号:TM7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6)30-0144-02

近年来,社会基础建设速度加快,因市政施工、房地产建设造成的输电线路外破事故的发生率也不断提高,成为了现阶段造成高压输电线路事故跳闸的重要因素,影响了电网的安全运行。高压输电线路电压等级高、短路电流大、瞬时热效应破坏能力强,出现外力破坏事故时,可严重损害当事人自身健康,也可导致电网被迫停运,严重破坏电力设备,严重时还可出现断线、倒杆现象,出现电网大面积停电事故,影响社会发展及人们群众的正常生活。

1 20XX年工作完成情况

截止目前列入《福州供电公司输电线路走廊施工安全隐患监控一览表》的隐患点有88处,其中实施重点监控的隐患点有59处,内控隐患点29处。较去年同期,新增27处,消除了20处。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施工项目主要有京福高铁、福平高铁、三环快速、福永高速、京台高速、东区建设、内河整治、市政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工程施工。电力设施周边违章取土堆土、施工爆破、违章建筑、吊车泵车超限作业、焚烧垃圾、易漂浮物随意丢弃等现象频繁发生,屡禁不止。部分市政建设、重点工程盲目施工,导致外破事件频发,给线路安全运行带来极大隐患。

1.1 抓管理,安全管控有力有序

由部门领导担任组长坐阵指挥,以外破特巡组队员及一线班组长为组员负责各个外破点的发现、巡视、监控、协调、督促、整改、总结工作。按外破点的性质及严重程度,制定相应的管控方案,督促安全措施落实到位,负责现场特巡特护、沟通协调、督促整改;收到现场预警信息时,组织人员紧急出动,应急协调处理。

今年,接收外线护线队预警信息近200条,出勤制止的违章危险行为达120多起;参与各个区县爆破评审会、施工作业协调会、安全生产座谈会等18场;深入施工工地组织机械操作员、安全员等学习电力设施防护安全课5场;联系拆除或降高线下路灯16盏、移除或拆除危险违章建筑物9处,拆除电力设施周围易漂浮物30多处、拆除动车站电杆6处,配合工地临近电力设施危险施工现场指挥34次,累计监控达160多个小时,形成与各施工单位齐抓共管联防电力设施外破的新局面。

1.2 抓队伍,外线旁站到点到位

目前危险等级较高的施工工地配有30名保安和12名信息员,重点旁站监控外破点53处,含220 kV线路26条、110 kV线路15条。旁站护线人员经过培训,掌握一定的电力防护知识及协调处理能力,实行分片包干,定点旁站,实时监控辖区内施工作业,发现危及情况,能及时制止、会准确上报。

1.3 抓执行,施工隐患可控在控

1.3.1 排查危及电力线路的安全隐患

对可能危及线路安全的吊车等机械作业立即制止,对作业人员及工地负责人进行安全教育,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屡见违章的施工单位申请应用“暂停供电”等有效手段,促进施工单位及时整改,规范作业。

1.3.2 设立保障安全的警示牌等静态设施

今年以来,本部针对各个外破隐患点的工程进展情况,外破威胁的差异变化,重新发放隐患通知书62份、发函23份,发放安全宣传手册600多份、向吊车等机械驾驶室张贴“安全小告示”60多张、新增埋设安全警示牌51面(覆盖所有外破点)。对特别危险的杆段,通过设置路障(埋设限行桩21处260条、防撞墙3处、限高架3处、堆土堆石5处、挖路限行2处等),有效保障线路的安全。

1.3.3 办理安全许可手续、安全协议

对新增的施工工地发放《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作业申请表》,宣传闽经贸能源[2010] 515号文件精神,发放办理相关手续流程卡,并专人督促办理进度。按照“先重后轻、先急后缓”的原则,重点加强对铁路、公路、房地产开发等重点建设工程的督促办理力度。目前实施重点监控的隐患点59处中已办结完成安全协议、申请表的有57处,完成率96%,还有2处正在协调办理之中。

1.3.4 检查安全协议中各项安全措施落实

接照签订的安全协议及现场安全防护措施要求,检查施工工地是否对现场安全员、监理员及大型机械操作手开展安全教育培训,落实重点人员安全责任;现场是否按要求设置安全围栏、警示标识、宣传标语等,是否对塔吊、吊车等采用限长度、限方位的物理隔断的措施、临近电力线路的施工是否设有专人监护、开展警示宣传、安全交底等,对落实不到位的施工单位责令要求限期整改。

1.3.5 建立互动联络机制

在日常巡视采集工程进度信息的基础上,加强与各工地负责人的电话联系,详细掌握工地施工状况,要求协议范围内的机械作业必须通知我方人员到场监控才能进行,杜绝未经许可的危险施工作业行为。今年通过建立的安全联系机制积极配合施工队完成现场危险施工作业全程监控34多人次,累计监控达160多个小时。

1.3.6 对重要外破隐患施工地段采用图像、视频后台监守

目前,根据施工现场的不同需求,对35处线路杆段安装图像监控系统,对特别危险的18处杆段安装视频监控系统。通过后台远程监控值班,分析图像数据,及时发现异常情况,第一时间通知外破特巡组出动制止。今年值班室对现场的违章行为报警多达84多起,应急出动制止有威胁的施工行为有36起,及时发现、有效制止事故的发生。

1.3.7 对外破隐患点采用管辖班组、外破组轮番动态巡守

按照《福州局输电线路走廊施工安全隐患监控一览表》巡视周期及工程进展情况,统筹安排人员动态巡视。截止目前共开展巡查2000多人次。根据不同施工进度、不同现场状况,不同危险级别,组织专人按需监控,采集工程进度等各类信息,做到现场情况清楚、安全措施清晰、危险作业亲为。

1.3.8 对复杂施工工地采用保安、信息员定点驻守

针对外破现场复杂情况,组织电力设施特巡护线队专项对线路走廊施工建设工地进行全天候的巡察,即时发现、制止危害电力设施的违章施工行为,目前主要分布在建设工地集中度较高、危险程度高的晋安区、仓山区、台江区以及长乐、闽候、平潭等地,负责监控41条输电线路的53处的复杂施工工地。

1.3.9 对危险作业、重点时段,采用专人全程监护

对两会、两节、黄金周、单电源、“5.18”、“6.18”“中高考”等重要保供电时段制定保供方案,抽调安保力量对保供线路、外破现场进行旁站及动态巡视,提前通知相关工地在线路保供期间暂停可能威胁安全的施工作业,对一些确实无法停止的市政工程,增派专人协助监控,顺利完成每次保供任务。

1.4 创新路,寻求法律帮助解决棘手隐患

加大与本局电力设施保护办、法律组的沟通联系,新辟法律途径,对屡禁不止的违章施工单位(220 kV高峡线#62-#63线旁违章施工)发放律师函进行制止,目前该处违章施工行为得到有效遏制。

2 存在的不足及努力方向

2.1 施工作业人员电力安全意识低

从历次电力设施遭受外力破坏的情况来看,现场施工作业人员,特别是吊车、钩机、塔吊等操作人员普遍缺乏电力安全知识,有的工地不经审批夜间临近导线危险赶工,对电力设施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2.2 无强硬的手段来保障整改措施的落实

长期以来,施工单位违章施工造成电力设施损坏,没有付出应有的经济和法律代价,使其更轻视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违章施工更加肆无忌惮、无所顾忌。

3 下一年的工作思路

3.1 进一步加强安全宣传,提升现场施工作业人员安全 素质

一是强化常态联系。考虑到关键作业人员,尤其是吊车司机人数相对较少、施工工程量、施工区域相对较大,以及外破危险性高,建立与他们的常态联系机制,掌握施工信息,并通过发送“安全温馨短信”经常性进行安全宣传,达到宣传成效的延续性。

二是强化现场教育。进一步通过发放安全宣传手册、向吊车等机械驾驶室张贴“安全小告示”等方式开展现场安全宣传教育。

三是强化安全知识宣贯。与职能部门沟通协调,在吊车等特种机械人员取证、年审过程中增加电力安全相关知识的宣贯,使他们掌握一定的电力设施保护知识,从源头避免电力事故的发生。

3.2 进一步加强人防、物防、技防投入力量

一是加大资金投入,用于制作各类警示牌、限高架、限行桩和新增功能完善的现场视频监控装置提升物防、技防水平。

二是配足、配强、配齐现场特巡护线员,提升人防效能。加强培训,进一步提升护线员外破隐患鉴别力,提高外破告警的实效性。进一步完善《保安护线员管理规定》,落实工作纪律,强化责任,最大程度发挥特巡护线员的作用。

3.3 进一步践行“五看三守一护”工作机制

积极归纳整理工作方法,加快对防外破工作中典型案例处理方式归纳整理,形成常态管理。

3.4 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防共建

通过与法律组、电力设施保护办、当地政府等走访汇报,依靠相关执法部门的配合等方式丰富防外破刚性工作方法。

3.5 加强防外破暂停供电措施的落实

对施工单位不落实安全措施,严重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予以暂停供电处理,增强电力执法的震慑力和有效性。

4 结 语

加强外破管理,确保高压线路安全运行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电力设施防外破保护工作越来越被重视,通过“三抓一创”的管理思路及措施,有效保证了高压线路的管理质量,提高其高压线路的安全运行,但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相关人员安全意识不高、整改措施难落实的问题,需要重新调整来年的工作思路,加强高压线路的安全管理,保证高压线路的安全运行工作。

参考文献:

[1] 李长海,侯鹏.探析确保输电线路合理安全运行的有效措施[J].中小企 业管理与科技旬刊,2010(12):285-286.

[2] 李强.加强输电线路施工类外破防控的对策研究[J].科技创业月刊,

2012(12):178-179.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措施范文第3篇

摘要 随着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我国的电力工程建设也在不断的加快步伐,电力工程的建设势必会带来电力安全与检修问题的出现。因此,电力施工安全与电力检修在管理上需要严格控制,要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管理程序要规范化和标准化。目前,我国的电力施工安全与电力检修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监督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操作不规范、检修技术不达标、机械设备老化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是电力安全的隐患,因此,电力施工安全与电力检修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关键词 电力施工;电力检修;安全问题

中图分类号TM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2)70-0030-01

随着我国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说明我国的经济发展已经达到了一定的水平,经济步伐的加快,也会带来一些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别是电力施工建设的安全问题,电力企业保障我国经济稳定运行,电力施工的安全问题也会影响电力企业的正常运作,因此,做好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管理是确保电力安全的重要工作。

1 电力施工安全与电力检修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电力施工安全与电力检修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电力设备的年久失修,电力设备长需要长时间的运转,需要超负荷的进行工作,往往在这种情况下,导致设备运行突然中断,这是设备的安全隐患问题;二是设备的保护和自动装置存在问题,这些问题的可能原因是由于生产厂家产品质量本身存在问题;三是电力施工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没有按照电力安全工作规程做事情,在施工操作中不够规范,因一时的大意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四是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不到位,管理人员安全措施不到位,安全责任制度执行力度不够,对现场施工的人员监督不到位,以致施工人员存在违章的现象[1]; 2)电力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存在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人为因素导致的。这些人为因素可以使施工现场的指挥人员指挥不当、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施工人员没有按照规范作业等。这些因素都会直接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但由人为原因造成的安全问题是可以避免的,究其根本原因是由于企业为了追求更高的经济效益,往往忽视了安全问题,施工单位为了追求施工进度,以致施工安全问题频繁发生。安全管理人员的管理责任划分不明确,对施工人员缺乏安全管理与教育,从而引发事故;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不安全因素导致的。电力施工和检修的器具、机械设备等,在施工的过程中,施工人员对施工工具疏于检查,安全器具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检修设备定期检查工作不够,这些都会造成安全事故[2]。

2 目前我国的电力设施安全防护现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我国的城乡建设的步伐也在不断的加快,经济建设的加快就会加大对电力的需求,电力的安全供应的前提是要做好电力施工安全与电力检修工作,城乡建设规模不断扩张,使得电力设施的安全隐患性增大,但在建设的过程中,电力的线路通道由于外力或者人为破坏的原因,造成的规模性的停电事故发生的次数较多,而电力设施被破坏的内在原因是由于安全措施做的不到位,一些电力施工单位对安全工作疏于防范,对于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缺少安全的防护意识,使得电力设施不能够安全进行作业,而电力的管理部门对此又监管不力,最终造成电力事故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的发生的当事人是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施工人员或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人为因素却又缺乏这种法律意识,加之相关的部门对一些事故处理的不到位,成为电网安全供电的又一隐患,这样会危害到人们的人身安全以及造成经济的损失。可以说电力施工安全问题关系到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3]。

3 加强电力施工安全与电力检修措施

1)电力施工单位要增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管理是为了保护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而施工人员也要有安全的意识,这是电力施工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能够保证企业效益的稳定,因此,施工人员必须要树立正确的安全意识,施工单位要加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业务技能,从而提高工程质量;2)电力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的施工安全制度。施工单位建立安全制度是为了规范施工人员的安全生产,健全的施工安全制度体系是施工安全的基础保障,安全制度应该做到权责分明、强化管理、抓住重点工作、规范安全操作等,在施工安全问题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安全制度;3)电力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在施工过程中,人为因素是导致安全隐患存在的主要原因,安全管理人员要发挥安全管理监督和指导的作用,落实施工安全工作,在施工期间,应该做好安全检查工作,整个施工过程要认真做好详细的安全控制工作[4]。

4 结论

随着科技时代的进步,电力安全管理工作在不断变化,同时也对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做好安全技术措施,不断完善安全管理制度,才能保障电力网络的正常运行。电力施工安全的有力防范是做好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可靠保证,电力安全问题是电力企业正常运行的关键环节,这是电力企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 同时电力施工的安全也离不开电力检修企业的配合,二者的安全措施能够保障我国经济的稳定发以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我国应该重视起电力设施的安全建设,增强电力保护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确保电力设施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为我国的经济建设提供可靠的电力保障。

参考文献

[1]陈奇.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及质量控制管理分析[J].建筑安全,2009,24(5).

[2]蔡献民.加强电力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对策[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2011(17).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措施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中图分类号:F4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3)33-0115-02

电力作为国民经济发展的基础,电网安全和供电可靠性已经是广大群众生活与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而电力设施是电能稳定生产、输送与供应的载体。因此,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承担着保障电网安全,防止外力破坏,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责任。这是一项系统性与综合性并存的工作,不仅需要电力企业投入人力、物力做好相关保护措施,同时也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全力配合。

1 目前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所面临的问题

1.1 外力破坏电力设施现象普遍存在

电力设施存在着点多、面广、线长的客观实际,不法之徒在利益驱使下,针对电力设施的犯罪活动仍然十分猖獗,发案居高不下,严重威胁电网安全和可靠供电。这种现象不仅给电力企业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甚至还有可能引起电网事故以及危害到公共安全。由此可见,电力设施被盗问题已经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的稳定、和谐产生了严重的威胁。在新的形势下,我们面临如何进一步发挥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在电力生产、经营、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并确立其应有的地位及发展方向的课题。

1.2 由于施工而导致的电力设施被破坏案件频发

电力设施安全与各类建设、林木、绿化等矛盾十分突出,施工用的泵车、吊车威胁、危害电网安全运行,挖掘机挖断电缆等事故也时有发生。原因在于施工方不告知相关单位,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思想麻痹,不采取任何安全措施,野蛮作业而导致的外力破坏电力设施事故。如;2010年1月27日,中铁某局建设成绵乐高铁施工过程中,在220kV谭万一线2~3号塔正下作业,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实施爆破,造成该条高压线路跳闸,输电线严重受损,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2011年3月,因村民燃烧秸杆及杂草引起山火,火势迅速蔓延至220kV云丰西线附近,严重威胁电网安全,后经消防队和当地村民奋力扑救,避免了事故的发生,等等案例举不胜举。

1.3 违章建房造成电力设施运行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

在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中,违章建房也会对电力设施的正常运行带来较大的影响,致使电力设施的运行出现不少安全隐患。

1.4 在进行城市绿化的过程中没有考虑到对电力设施造成的影响

在进行城市绿化的时候,由于没有充分考虑到大量种植树木对电力设施造成影响,因而导致树木与电力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够、树木与电线在位置上发生矛盾等问题。因此,城市绿化工作的开展应该事先做好充分的调查,避免城市绿化与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产生冲突。

1.5 行政执法部门的管理不到位

电力体制改革以后,政企分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面临着新的问题:行政权利取消,工作难度加大,义务范围增加。电力设施保护的行政执法主体发生变化,这个过程中行政权利的变更给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出有因带来了不利影响,因而导致对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无法进行有效的管理。

1.6 电力企业的法律意识不够

对于个人以及企业财产安全来说,法律是我们最有力的保障。如果不懂得利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不管是个人还是企业的合法权益都很容易受到侵害。而我国关于电力企业电力设施保护的相关法规尚不够完善,因而当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与别的法律法规产生冲突的时候没有相关的法规作为依靠。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由于风险大、工作对象复杂,在电力企业内部横向比较而言,存在着待遇、岗级、工作条件等方面的反差,出现工作积极性难以调动等现象,影响到工作效率,降低了战斗力。

2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应该采取的防范对策

2.1 完善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相关法规

电力设施保护的立法保护需要从民事、行政法保护以及刑法保护三个方面进行。所以,应该尽快完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明确相关方的责任以及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法,这样才可以让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依法进行。

2.2 建立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机制

政企分离以后,供电企业的行政权交还给了政府,但政府由于受到物力、财力、人力等方面的限制,电力设施的保护行政执法工作不能有效开展。目前可以通过下面三种方法来加强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2.2.1 成立电力警务室。从公安机关选派几名经验比较丰富的民警到电力警务室工作,配合处置各类威胁、危害电力设施等涉电案(事)件。

2.2.2 构建由公安机关、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以及供电企业组成的联合执法队伍,开展行之有效的电力设施保护执法工作,在电力设施遭遇危害、威胁时联合执法,这样既能及时、合法处置危害以及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同时,通过现场执法,也是很实际、有效的保护电力设施宣传,有利于增强群众保护电力设施意识。

2.2.3 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的相关实施细则,赋予电力企业从事电力设施保护的工作人员相应的执法职能。

2.3 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调

加强土地管理使用的审核、审批把关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用地申请的范围不得超越电力工程规划范围和已经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范围。

2.4 与规划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

在城市绿化的进行过程中,与政府规划部门保持有效的沟通,并依靠政府的职能解决好绿化工作与电力设施之间存在的矛盾,从源头上避免由城市绿化所带来的电力设施安全隐患。

2.5 加强宣传教育

电力设施保护是一项社会工程。因此,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和网络的作用,广泛宣传电力设施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对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等典型案件及时进行报道,公布涉电违法犯罪的举报电话,震慑违法犯罪分子,遏制违法犯罪行为。使广大人民群众不断增强依法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提高社会公众维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和主动性,积极检举揭发涉电违法犯罪行为,在全社会形成“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2.6 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

电力企业在开展保护电力设施工作中,要加强运行维护管理,落实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

3 结语

电力和每个人都息息相关,并且关系着企业的正常运作和发展,因此我们需要保证电力的正常运行并做好相关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针对目前普遍存在的电力设施被盗、由于施工而导致的电力设施被破坏案件频发、违章建房造成电力设施运行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城市绿化对电力设施造成的影响、执法部门管理的不到位以及电力企业法律意识不够等这些问题,我们必须在做好宣传与防范工作的同时加强自身的电力设施保护能力并通过法律手段做好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 刘润清.分析如何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J].城市建设,2012,(34).

[2] 何雄军.对电力系统中设施保护工作的多个问题解析[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6).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措施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电力设施保护 电力企业 政府

1 工作描述

1.1 专业工作的内容

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建筑、违章植物、违章行为的发现与治理,以及安全警示告知义务的履行和电力法律法规、安全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1.2 专业工作的范围

电力设施保护专业管理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各县级供电单位,管辖电力设施为公司系统已建(含退运未拆除的电力设施)、在建的输变电设备及其辅助设施,其管理区域点多面广、设备运行环境开放复杂,同时隐患治理涉及民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敏感度高,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

1.3 专业工作的要求

切实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一方面需要积极主动协调政府,依靠政府行政执法权利明确供电企业与电力监管部门、市政府相关委局的职责,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畴,并逐级落实责任制。另一方面,需要公司内部建立协同高效的工作机制,通过建章立制、组建队伍、常态排查、严抓治理的闭环管理,才能达到外力破坏事件的有效防控和治理。

2 主要做法

2.1 专业工作的组织构架

开封供电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采用统一指挥,分级治理的原则。公司联合开封市政府及其相关委局成立开封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其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办公室挂靠市政府七科。同时,公司相关单位配置了主管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专(兼)职负责人和专责,各属地供电单位组织辖区供电所农电工成立联防护线工作网络,构筑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坚强组织体系。

2.2 主要工作流程

依据不同隐患的处理主体、处理要求的差异,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流程主要分为违章建筑(施工)处理流程、违章树木处理流程、公司外人身伤亡事故处理流程、外力损坏电力设施事故处理流程四大类,流程中机构清晰、职责明确,在此仅以违章建筑(施工)处理流程为例进行介绍,其余不再熬述。

2.2.1 发现阶段

(1)属地供电单位对辖区内线路开展联防护线,发现通道内存在的违章建筑(施工)行为,第一时间电话上报属地供电所,录入电力线路通道隐患排查处理系统,启动隐患处置流程;

(2)运行维护单位专职巡视人员通过定期巡视、特殊巡视等方式,发现通道内存在的违章建筑(施工)行为,第一时间上报运行班长,录入电力线路通道隐患排查处理系统,启动隐患处置流程。

2.2.2 取证阶段

(1)运行维护部门对隐患进行现场勘查取证,调查隐患信息,主要包括:施工单位、建设单位、报装单位、计划施工时间等;

(2)运行维护部门检查施工许可审批手续,留下图文影像资料,对隐患进行定性,判断是否需要采取停电措施,并根据隐患情况增加巡视次数或专人蹲守;

(3)电保办审核电力线路通道隐患排查处理系统中录入信息,准备向市发改委、安监局汇报材料;

(4)属地供电单位检查用户报装手续,用电申请是否经过联合现场勘查,调查供电电源位置,做好停电准备工作。

2.2.3 整改阶段

(1)线路运行维护部门向违章建设单位(个人)下发《安全隐患告知书》,书面告知违章原因及存在的危险点,要求重新办理许可审批手续或重新布置安全措施。对配合整改的,积极协助用户整改,对不配合整改又危及电力设备安全的,填写停供电申请书,报营销部、电保办审核;

(2)营销部、电保办审核停供电申请书,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审批后将停供电申请书送属地供电单位,同时以书面形式向电保办报告,请求协助违章建筑(施工)的处理;

(3)属地供电单位接到停供电申请书后,向违章用户送达停供电通知单,经规定时限后采取停供电措施。

2.2.4 验收阶段

(1)运行维护部门按照《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联合属地供电单位一同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合格后录入电力线路通道隐患排查处理系统形成闭环;

(2)电保办对运行维护部门隐患处置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并核实与电力线路通道隐患排查处理系统是否一致。

2.2.5 归档阶段

(1)运行维护部门与违章建筑(施工)建设单位签订《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协议书》《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告知书》,总结处置经验,加强巡视检查,防止隐患复燃,拒不改正的记入违章建筑(施工)黑名单;

(2)隐患验收合格后,属地供电单位恢复对建筑(施工)方的供电。

3 特色亮点

3.1 源头把控,严抓用电报装环节管控措施

对施工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运行的用电报装业务,实行报装单位与线路维护部门联合现场勘查。对保护区临近进行的施工作业如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要求用户整改并采取保证安全的措施,送电前与客户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如不影响电力设施安全运行,送电前与客户签订《电力设施保护告知书》,作为供用电合同的有效附件,有效的从源头上把控违章施工、建筑的报装审请,减轻后期对违章单位下发隐患告知书时的阻力,也为隐患处置过程中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

3.2 关口前移,加强施工用电项目现场管控

创新电保工作模式,关口前移,变被动制止为主动服务。在作好项目用电服务的同时,把电力设施保护普法宣传和安全用电常识纳入到服务用户的范畴,对于大型建设项目实行电保“三个一”制度:用电报装环节发放一份电力设施保护和安全用电告知书;协助项目建设业主与施工单位签订一份《电力设施保护安全协议书》;组织施工单位开展一次施工涉电安全常识培训,做到源头管控,防患于未然。

3.3 拓展运维策略,加强重要线路特巡特护

针对开封市区及周边电力设施外部运行环境复杂、建设工地众多、外破事件随机性强的特点,强化特殊方式、重点地段、复杂环境的特巡特护工作,实行市区线路通道隐患日巡视制度,运行维护单位专人专车分两组每天对市区110千伏及以上线路进行专项防外破巡查,做到线路通道隐患的及时发现、动态掌握、有效制止。

3.4 严谨痕迹化管理,加强法律手段的应用

在公司管理规定中,明确《安全隐患告知书》、《树木砍伐协议书》等相关协议书的标准格式,即统一了工作口径便于存档分析,又可避免恶意的重复患和隐患治理后的不必要纠纷。

4 实践效果

通过一系列努力,我公司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管理流程进一步明确、职责划分更加清晰、各单位的协调处置能力进一步加强。自2012年以来,共发现并制止线路通道内重大及以上危险源458处,制止违章作业126起,清除修剪线下树障10万余棵,拆除违章建筑12处、破获涉电刑事案件十余起。该实践带来的突出效果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通过健全与政府及其委局的协作关系,发生外破事件后,及时报警侦破,或协调政府部门依法清除通道内的违章建筑、树木,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补偿,将会在很大程度上起到良好的宣传教育作用,改善恶意要求赔偿等恶。

(2)建立明确的规章制度有助于公司各部门的协同工作。将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分类型明确处理流程,建立严格的奖惩制度,将在很大程度上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避免疑难隐患处理中踢皮球现象的发生。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措施范文第6篇

关键词:输电设施防护

中图分类号:TM131文献标识码:A

1 前言

输电线路是电力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电网运行的主动脉,起着传输电能的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地方经济对电力需求的持续增长,电网建设与改造日益加大,吴忠电网110千伏~330千伏主干网架已初步形成,然而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人为引起的电力设施损坏情况也明显增多,在严重危害电力系统安全运行的同时,也对社会经济及人民日常生活带来危害。输电线路点多面广,其大多位于远离城市的郊外以及边远山区,设备遭受外力破坏现象尤为严重。由于受人力、物力以及技术的限制,现行的输电设备定期巡视制度,不能及时、有效掌控线路本体及通道运行情况,加之电力行政执法的缺位,致使输电组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举步维艰,处理线路通道隐患事务滞后且效率低下。

2 实施背景

2.1 输电设备运行情况

2.1.1 外力破坏跳闸情况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区道路及相关基础设施改造工程相继破土动工,在线路保护区内进行施工、建筑的情况也大大增加。一些施工单位无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事先不与电力主管部门进行协商,擅自动施工,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碰伤导线、线路跳闸情况时有发生。近年来,诸如此类外力破坏事件已成为输电线路跳闸的主要杀手。

由以上饼分图得知,2006年—2009年吴忠电网输电线路共计跳闸28次,仅外力破坏达11次之多,占比39.29%,是线路跳闸的首要原因。进一步分析外力破坏的表现形式,得出:大型机械施工作业造成的外力破坏跳闸达5次,占比45.45%;大风将农民布置在田间的惊鸟条挂到导线上造成跳闸有3次,占比27.27%,是影响问题的主要因素。外力破坏事故造成设备损坏,同时也危及人身安全,加强电力实施保护工作,已刻不容缓。

2.1.2 输电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丢失情况

据统计,2006年至2009年输电线路本体和附属设备丢失缺陷共计1760处,占5年来缺陷总数49.13%,其中塔材、脚钉、螺栓、爬梯丢失尤为严重,3年来经济损失达200万元以上。盗窃输电设备部件的数量、种类有上升趋势,这主要是因为部分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始终认为拧几颗螺丝、卸几根塔材、偷几个脚钉填补家用是小事,构不成犯罪;部分盗窃惯犯(甚至还有内线)、常犯受利益的驱使,在现在钢、铝材价格不断攀升的情况下,加上销赃容易、盗窃电力设施屡禁不止。

2.1.3 线树矛盾日益突出

现状表明,线路运维树木修剪工作量大且越发困难。政府、乡镇等政策支持,绿化工作逐年增加,各地兴起大面积植树造林之势,尤其是果园,既可以绿化,又可以提高林业产值,致使线路保护区内违章植树现象层出不穷。树木与电力线路之间安全距离不足,致使原本就处理困难的线树矛盾缺陷更加严重。

2.2 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2.2.1 电力设施保护行政执法不到位。电力体制改革后,原有的电力行政执法划归了政府经贸部门。但由于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不是政府经贸部门的主要业务,所以很难纳入工作日程。

2.2.2部门法律适用之间时有冲突。《电力法》要求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进行修剪或砍伐,但《森林法》则规定对林木实行采伐许可证制度。树线矛盾导致基层生产运行部门常与林业部门及个别村民引发报批和赔偿等纠纷。

3 输电线路电力设施防护体系建设

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管理工作,必须形成两个“三结合”的立体式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模式,即政企结合、内外结合、上下结合的外部环境构造和人防、物防、技防三结合的内部防护体系建设,确保电力设施的安全可靠运行。

4.1 建立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网络

输电组积极与国网吴忠供电公司有关职能部室配合,加强与政府部门以及沿线乡镇的工作联系,形成电力设施立体保护工作网络。建立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输电组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工作专责人,从组织及人员配备上确保电力设施保护工作落实到人。2010年,聘请有声望的或有一定技能的人员担任护线员,建立了群众护线机制,输电组电力设施保护网络初建完成。

4.2 加大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

2010年至2011年,输电组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详细制定《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方案》,利用设备巡视间歇,运行工在线路纵横较多、人口密集的村庄及学校、清真寺内张贴电力设施保护宣传画报,讲解电力设施保护知识,宣传内容主要以《电力设施保护条例》为主。

4.3 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打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活动

2010年,输电组积极与公安部门配合,破获330千伏大古线导线失窃案,将长期从事电力设施盗窃活动的犯罪团伙一网打尽,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起到了强烈震慑作用。

4.4 科学制定输电线路通道隐患分级标准

输电组依据国家电网公司《架空输电线路管理规范》、《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及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并结合自身实际,科学制定《输电线路通道隐患判定原则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架空送电线路通道缺陷的分类原则和具体要求。

4.5 建立有奖举报机制,设立奖励基金

输电组建立《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群众有奖举报暂行管理办法》,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广泛发动人民群众,教育群众提高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检举、揭发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利用国网吴忠供电公司95598供电服务热线,受理群众举报电话,对检举揭发的线索一经核实,根据情况给予不同的奖励。

4.6 多措并举,建设输电设备电力设施防护体系

开展输电线路电力设施保护“人防、技防、物防”装置建设。为防止电力设施被部分法律意识淡薄群众和电力设施盗窃惯犯、常犯偷盗电力设施,针对设备被盗缺陷的重点——塔材、NUT线夹被盗缺陷,输电组自2010年以来,从设备自身防盗方面下手,完成对所辖110千伏~330千伏线路2560基12129根拉线棒防盗大修工作,同时安装防盗螺栓近100多万套。线路设备被盗缺陷得到了一定时期的遏制。

5 实施效果

5.1外力破坏跳闸情况

2010年至2013年,线路设备跳闸共计4次,外力破坏跳闸0次,达到预期目标。

5.2 输电设备本体及附属设施丢失情况

据统计,2010年至2013年输电线路本体和附属设备丢失缺陷共计231处,缺陷数量明显下降,3年来经济损失下降至10万元以下。

5.3 线树矛盾得到有效控制

2010年至2011年,输电组积极与当地政府及林业部门协商,对44条线路进行线下树木的处理工作,共修剪和砍伐树林32560棵.并与树主单位按照法律程序签订砍伐、修剪协议,解决了长期困扰输电组运行工作的一大难题。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措施范文第7篇

关键词:输电线路 外力 破坏 防范 措施

输电线路遭受外力破坏而引起的跳闸故障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输电线路保护区内吊车碰线、建房、植树、修路、挖沙取土、开山放炮、围堰挖塘、焚烧等违章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严重威胁到电的安全稳定运行。线路防外力破坏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面对输电线路运行环境日益恶化的严峻形势,有待探索提出更好的措施,进一步确保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一、输电线路外力破坏现状及原因分析

1、输电线路及相关电力设施分布广泛,众多线路(地下电缆)横跨公路、铁路、河流、湖泊和其他建筑物,或与供水、排水、通信、广播电视、燃气、石油管道等其他设施相邻铺设,时有发生受到工程施工影响或遭受违章施工的损害。违章施工引起输电线路跳闸事故所占比例远大于高杆植物、漂浮物、山火及鸟害等侵害因素。违章施工、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其他相邻主体工程施工等是威胁电力设施安全的最大外力破坏行为,直接损坏输电线路设施,导致停电甚至人身伤害等事故。

2、造成输电线路屡遭违章施工破坏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是工程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没有依相关规定规范施工和依法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忽视输电线路设施安全,缺乏风险防范意识;或部分工程建设在开工前,虽然与供电企业协商并确定施工安全措施,但实际施工人员却没有依照约定方案开工,操作又不规范。再者,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其它单位,承包单位又再分包,一线作业的工程施工人员不仅没有相应资质,甚至很多是临时聘请的农民工,安全意识不强,最终造成挖断、毁坏输电线路设施,导致停电甚至人身伤害等事故。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协调机制不健全,疏于管理,相互推诿,缺少健全会审制度,也导致输电线路遭受破坏。

二、输电线路防外力破坏工作难点

1、现阶段,违章施工的单位或个人经常会以各种理由拒签违章隐患通知书,更不要谈签订安全协议了。

2、班组人员对外打交道的能力不一,往往花了时间还不能取得想要的结果。

3、线路运行班组化了大量的时间精力投入到防外力破坏此项工作当中,已经严重影响到班组其他工作的正常开展。

4、 地方政府及公司内部电力设施保护组织措施和力度不够强,使这项工作长期处于一种似有实无的状况。

5、输电线路防外力破坏工作最大的问题是没有一个专业化的执法队伍,使外力隐患得不到及时解决,最终酿成事故。

三、输电线路防外力破坏对策

1、班组对管辖线路通道进行专项巡视,逐一排查走廊内危险点,梳理存档。同时根据危险点、危险源的具体情况按以下四类进行工作安排:

A类危险点系指线路通道内或线路下方有大型机械作业(混凝土泵车、吊车、挖机、爆破等),安全距离不够;通道内有威胁线路运行的障碍物,班组指定人员定点看守。

B类危险点系指有大型机械作业,安全距离接近不满足要求。班组安排人员每周监控巡查。

C类危险点系指有施工作业,安全距离满足规程要求的;曾有过偷盗现象发生的。班组运行人员缩短巡视周期,增加巡视次数。

D类危险点系指保护区外有施工作业,可正常巡视。

2、 对线路通道内的危险点、危险源进行重点监控。为了消除安全隐患,一方面派人严防死守,初步控制隐患范围;另一方面主动上门对违章施工的单位或个人发放违章隐患通知书,宣传法律法规,签定安全协议,对施工现场进行指导和监护,现场立警示牌(说明电力危害,注明禁止施工事项、安全距离、联系电话)。针对车辆便道,协助施工单位设立限高标志。同时要求施工单位组织大型机械司机、现场安全负责人及现场监护人集中起来,由班组安排工作负责人走进施工单位,现场进行授课,讲解电力安全防护知识、安全事项、事故案例所造成的危害等,更加直观的给施工作业人员以警醒作用。

3、对于一些野蛮违章施工、履劝不改的施工单位和个人,班组层面无法制止的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由公司牵头,联合市工信委、安监局进行现场执法,分清责任,签订安全协议,针对现场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下达了违章整改通知书,制定整改方案,限定整改日期。

4、创新改进工作方式,建立与施工单位的信息联络,要求施工单位提供在线路保护区内有施工作业的施工进度安排表,班组根据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安排人员现场监护,指导。在线路保护区内的每项作业开工之前,要求施工单位及时通知班组,由班组派出人员到现场后,方可进行作业。对A类危险点专门聘请附近责任心强的护线群众一对一24小时进行现场守护,发现对输电线路产生威胁时,及时制止并立即通知班组;班组每天发送短信,温馨提示施工作业负责人及现场作业人员注意安全,在作业时,及时与班组联系,班组将24小时提供技术指导和监控。

5、加强输电线路巡查管理工作,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违章行为。加强巡查工作,及时发现安全隐患,了解掌握该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有关资料,向其发出安全隐患通知书或危害电力设施违章整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违法情形,存在的危害和法律后果,遇对方不同意签收,采取拍照、摄像、录音等方法将发送通知书的行为予以保存。

6、加大宣传力度。与新闻媒体长期合作,广泛地宣传《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实施细则,现场设立《电力设施保护公告》,刷写宣传标语,还可利用宣传车有针对性地在沿线村庄、学校、工矿企业、居民区进行经常性的深入宣传,使得电力法规家喻户晓。

电力设施保护安全措施范文第8篇

关键词:雇佣活动;人身触电;赔偿处理

作者简介:王美霞(1975-),女,山东平度人,青岛平度供电公司,工程师;宗玉芹(1976-),女,山东平度人,青岛平度供电公司,工程师。(山东 平度 266700)

中图分类号:F27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079(2013)08-0235-02

农村和城乡结合部,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违章建房或从事其他违章作业导致人身触电事故时有发生。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为使案件得以顺利执行,往往滥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3号)》(下称《触电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把多个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拼在一起,共同承担责任,尤其是违背受害人的自治权,强行将电力企业拖进被告席,这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一、雇佣的概述

雇佣,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即听从雇主的组织安排和指示,使用雇主的劳动资料进行劳动,按照劳动工时(月、日)给予报酬。

劳务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由民法和合同法进行调整;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与自然人或自然人与单位;提供劳务一方与接收劳务一方不具有隶属关系;接收劳务一方可以不承担提供劳务一方的社会保险;接收劳务一方可以中止劳务合同,但对提供劳务一方没有处分权;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雇佣活动中人身触电案件的

在雇佣活动中发生人身触电案件后,受害人可以选择两个法律关系,一是雇主,二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在这里就是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

1.雇主

如果受害人雇主,胜诉是确定的。雇主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劳务关系主体符合提供劳务的一方仅指自然人,接受劳务的一方则可以是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合伙人;双方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方的损害因劳务而产生。

《人损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据此规定显见,如果受害人雇主,必定胜算,或者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由雇主和建房人或其他作业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但是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适用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比较看出,《人损解释》规定,除非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雇主对雇员承担无过错责任;而《侵权责任法》没有区分是否是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给雇员造成损失,统一规定为对雇员在劳务中造成的伤害承担过错责任。二者在归责原则上是不同的。但是,不管采用什么原则,雇主对于雇员的伤害承担赔偿责任是确定的,就是说,受害人雇主,胜算是确定的。

案例一:光明公司在架设乡镇之间的10kV线路时,临时雇佣了一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培训后,匆忙上阵充当小工,在地面工作。由于蹬杆作业的人手不够,造成窝工现象,施工负责人便找了多年前参加过网改也爬过电杆的人员上阵顶替。该人员没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的事实,施工负责人是知道的。当其蹬杆攀高接近杆工作位置时,一脚踏空,坠落地面,腰椎损伤。

评析:该案根据《人损解释》第十一条处理,光明公司明知该人员没有电工进网许可证而安排其蹬杆作业,只能是加重责任,因为这不仅违反《人损解释》的规定,也违反了电监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管理办法》(15号令)第四条之规定,“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是电工具有进网作业资格的有效证件。进网作业电工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并注册。未取得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或者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未注册的人员,不得进网作业”。

如果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来处理的话,根据过错责任原则,该人员明知自己没有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而接受蹬杆作业任务,因蹬杆技术生疏,失足踏空造成损害,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显然,按照《侵权责任法》来处理比按照《人损解释》来处理,接受劳务一方承担的责任更轻。

2.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

如果受害人选择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即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则未必胜诉。如果受害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害人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违章施工触电,而被告在电力设施设计施工、运行维护中均无过错,那么,根据《触电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如果受害人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因被告存在设备缺陷、运行维护或安全管理过错而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之后,建房人和雇主是否就没有责任了呢?答案是否定的。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承担了全部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建房人和雇主追偿。因为建房人和雇主应当为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而承担相应的责任,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只承担己方应承担的相应责任,不能抵消或免除建房人和雇主违反法律法规应当承担的责任。当然,如果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的设施和管理不存在任何缺陷,就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据此提醒,受害人在时要慎重选择法律关系,是雇主还是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不要一味地认为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会顺利地得到赔偿。但别忘了,赔偿的前提是胜诉。

三、法院审理该类案件的错误做法

法院在审理受害人雇主的案件时,或许是为了案件的顺利执行,或许是曲解《触电解释》第二条的“多原因力”,常常根据雇主的诉求将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追加为被告并判决其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代违章建房人、作业人和雇主受过。

《触电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但对因高压电引起的人身损害是由多个原因造成的,按照致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确定各自的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致害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则承担相应的责任”。显而易见,这仅仅指受害人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法律关系中的多原因。在受害人和雇主之间的法律关系中,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不是当事人,不构成原因力。

如果受害人仅仅雇主或者雇主和违章建房人,法院应该尊重受害人的自治权,不应听任雇主和违章建房人、作业人的诉求,再追加电力设施产权人或管理人为被告,进行两个法律关系的合并审理。根据《人损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如果雇主有资质,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建房人(发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二:原告李玉系被告严之雇佣的司机,月薪1200元。2007年4月7日下午,原告李玉驾驶被告严之的解放牌自卸车在铸造厂升起车厢倾卸残留的废渣时,车厢碰到了铸造厂厂上方的10kV高压线路,造成触电人身损害。原告李玉将铸造厂和严之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4万元。

法院审理确认雇佣关系和人身触电事实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电力设施产权人铸造厂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应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告系严之的雇员为其提供劳务,严之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李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高压线下作业,没有尽到足够的注意义务,自身也有一定的过失,应自担相应责任。于是判决李玉的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8万余元,铸造厂承担70%,严之承担20%,李玉自担10%。

评析:该案严重错判。该案原告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根据《触电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作为被告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

本案很明显将雇佣关系和人身触电损害赔偿混在一起,滥用《触电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人为制造“多原因力”案件。本案属于双重法律关系竞合,法院应择一审理。选择触电人身损害的法律关系审理,作为被告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责任。选择雇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应由雇主和受害人各自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四、法律关系的选择对审理与判决的影响

1.受害人选择法律关系确定了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

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不应当依职权强行追加电力企业为被告。因为案件的实体法律关系不同,举证责任、赔偿项目等也不同,这会直接影响判决结果。如,举证责任,选择雇佣关系或者特殊侵权关系,不需证明雇主或电力设施产权人主观上有过错,就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选择一般侵权关系,原告须就各侵权人的主观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进行举证,举证责任相对重一些。在赔偿范围上,选择合同关系之诉,重在补偿损失,选择侵权之诉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法院对原告选择法律关系的作为

法院在之初可以对当事人就法律关系的选择和被告的确定行使释明权,最终把谁和不谁的决定权留给原告自己。如,向当事人释明,对人身触电案件中有多重法律关系,存在竞合时,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最有利的法律关系来主张自己的权利,原告可以按侵权关系电力企业和其他侵权人,也可以按雇佣合同关系雇主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但不能在雇佣关系中将特殊侵权关系的当事人混在一起作为共同被告。

参考文献:

[1]江平,李显冬.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释义与典型案例详解[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王胜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M].北京:法律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