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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贸易干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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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第1篇

关键词:自由贸易;贸易保护;利弊;政策选择

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之争似乎是国际经济学中一个永恒的政策主题,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于蔓延,各国均不同程度的采取相应的贸易保护政策。其实,不管是自由贸易还是贸易保护,它们代表的是不同国家统治阶级或统一国家统治阶级内部集团的利益。因而,两种观点争论的背后,隐藏着不同集团利益之间的斗争。下面,让我们分别对自由贸易和贸易保护主义的利弊进行分析。

一、自由贸易主义

自由贸易主义是指建立在地域分工、比较利益的基础上的国际贸易理论,遵循着亚当・斯密“看不见的手”的教训,主张经济上的自由放任,反对干涉贸易自由的政府措施。

(一)自由贸易主义理论观点

亚当・斯密的“绝对利益”学说认为,国际商品交换的根本原因在于相同商品在不同国家的成本差异,而引起这种成本差异的因素是不同国家在劳动生产率方面的绝对差异。各国应从事自己在劳动生产率方面具有绝对优势的产品的生产,继而进行交换,从而使双方在交换中获得绝对利益。亚当・斯密主张自由贸易,主张利用“看不见的手”来调节国际贸易,而反对政府干预。

大卫・李嘉图提出的“比较利益”学说,进一步完善和修正了斯密的“绝对利益”假说,提出了商品的成本差异来源于不同国家劳动生产率的相对差异。李嘉图高度推崇自由贸易,建立起了古典经济学的完整大厦,其提出的比较优势原理,是国际贸易理论的基础。

作为新古典贸易理论的代表,H-O模型,即要素禀赋理论认为,各国应该充分发挥自身要素方面的优势,生产和出口自己要素禀赋较为丰富的那部分产品,而进口那些要素缺乏的产品。

(二)自由贸易主义的利弊

1.自由贸易的利处

(1)实行自由贸易在理论上可使得贸易双方从贸易中获得利益,从而促进各国乃至整个世界福利水平的提高。自由贸易能够使各国以相对较低的价格获得自身所稀缺的商品或服务,使得本国可以从贸易创造中获得利益。而一旦采取贸易保护措施,贸易创造所引起的利益增加须抵消因贸易转移所引起的利益减少,从而使福利的增加量减少。

(2)能够使得资源在世界范围内得到有效配置,促进本国经济发展。自由贸易政策的实行,使得资本、劳动、技术等要素在国际间实现了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对于贸易各国吸引外资,吸收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劳动生产率和经济运行效率有着重要作用。

2.自由贸易的弊端

(1)经济发展水平较低的国家由于贸易条件恶化,并不能从自由贸易中获得应有的利益,即自由贸易所产生的利益在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国家之间的分配是不均衡的。以墨西哥为例,在加入NAFTA后,墨农牧业遭受了沉重的打击,而且随着农产品关税的进一步解除,这一状况还将继续恶化。自1994年以来,墨西哥农牧业所占GDP的比重已由6.34%降至5.5%。享受高额补贴的美国农产品也大量涌入墨西哥市场。

(2)本国民族工业可能受到冲击,国家经济安全难以保证,幼稚产业和中小企业在国际竞争中陷入困境,就业水平受到冲击,国内就业压力加大。

二、贸易保护主义

贸易保护主义,是指在对外贸易中实行限制进口以保护本国商品在国内市场免受外国商品竞争,并向本国商品提供各种优惠以增强其国际竞争力的主张和政策。在限制进口方面,主要是采取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两种措施。

(一)贸易保护主义理论观点

贸易保护主义理论发展可以分为两个阶段,一是重商主义;二是现代观点。

1.基于重商主义的贸易保护主义

重商主义分为早期和晚期,基本思想是把货币看成财富的唯一形式,财富的源泉来自流通领域,主要是贱买贵卖;只有在对外贸易中保持顺差,才能增加一个国家的财富;国家应实行干预经济的政策,以保证资金的流入。重商主义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准备时期,代表欧洲商业资本利益的经济思想和政策体系。它追求的目的就是在国内积累货币财富,把贵重金属留在国内,在对外贸易上采取国家干预的强制的保护贸易政策。

2.现代主流的贸易保护主义理论

在60年和70年代,发展中国家实行的是以进口替代为主要内容的贸易保护主义政策,把联合国贸发会议而不是把关贸总协定看作其改善国际贸易利益的主要机构。一直到80年代,当国内经济善恶化时,发展中国家政府往往采用价格调整、本币贬值、外汇管制及出口限制措施,在贸易政策上是以进口替代为名的贸易保护主义,开始积极地实施单边的贸易自由化改革,重点是实现由非关税措施向关税措施的转变,关税项目进一步合理化,平均关税降低到一般水平,使国内产业与国际竞争联系起来。内外经济政策的改革使发展中国家实现了由进口替代战略向出口导向战略的转变,成为贸易自由化的主要推动力量。这就是进口替代和出口导向的贸易保护主义。

(二)贸易保护主义的利弊

1.贸易保护的利处

(1)能够有效地保护国家利益和国家经济安全。贸易保护措施在特定的经济发展阶段和特定的国际经济环境下能对一国的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产生有效保护。

(2)根据李斯特的幼稚产业保护理论,贸易保护主义能够有效的保护一国的幼稚产业,进一步缓解该国的就业压力,改善就业状况。

2.贸易保护的弊端

(1)与自由贸易相反,贸易保护主义不利于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优化配置,不利于一国经济运行效率的提高,会降低世界的福利。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第2篇

3月31日,美国总统特朗普下令对美国贸易逆差的原因展开调查,重点聚焦于国外贸易壁垒和不公平贸易政策。但是,经济学家普遍认为贸易壁垒并不是导致贸易赤字的原因。一个国家从其他国家的净借款只有为负的情况下才会出现贸易赤字。贸易壁垒对借贷决策的影响微乎其微。它们会减少一些行业的进口,但也会导致汇率升值,进而在其他进出口行业产生一定的抵消作用。

汇率操纵已成为次要因素

大规模购买美国国债或者其他债权是导致全球贸易失衡进而催生经济大萧条的重要因素。当然,在某些国家财政赤字也发挥着重要作用,购买他国债权也是一种常见的汇率操纵行为。但是现在,汇率操纵只是一个次要因素,贸易失衡已经摆脱最严重的情形。但是未来汇率操纵的潜在威胁可能会对美元造成潜在影响,导致私人贷款过度膨胀,刺激贸易赤字增长。积极的财政政策对当前的美国来说并不合适,它只会导致更大的贸易赤字。

实施相关金融政策,缩减贸易赤字

首先必须说明一下,Q易不是零和博弈,进口并不意味着损失,出口也并不意味着胜利。双向贸易都会带来巨大的优势,Gary Hufbauer 和Zhiyao Lu在所撰写的贸易政策简报中估测即将推行的双向贸易政策能给美国经济带来2万亿美元的额外收入,一份2003年的早期分析估计额外收入能达到1万亿美元。而且,适度的短期贸易赤字并不是一件坏事。

但是美国目前的贸易赤字已经超越了一个可持续水平,而且在未来还将进一步扩大。所以在不造成其他外部负面效应的情况下,有必要尽快实施相关贸易政策,缩减贸易赤字。其中关键一点是,金融方面的政策相比贸易方面的政策更为高效,对经济造成的扭曲影响也更小,比如关税、配额制。

一系列研究肯定了贸易失衡背后的主要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因素包括财政政策、外汇市场干预政策、经济增长趋势、人均收入水平和未来人口老龄化趋势。金融资本流动障碍跟这些因素有着重要联系,当金融市场开放时,这些因素通常会对贸易失衡产生更为明显的外在影响。很多研究都聚焦在贸易失衡的长期影响因素上,但经济周期或许也是一个重要的临时因素。

关税壁垒与贸易赤字密切相关

图1和图2显示了平均关税税率(或者整体贸易壁垒)和贸易失衡之间的相关性。如果有什么区别的话,可以发现更高的关税壁垒和更大的贸易赤字密切相关。总体贸易壁垒的长期数据难以获得,因而无法得到相应的回归分析。

这些结果并不意味着关税和其他贸易壁垒不会产生相应影响。假设美国对进口钢铁实施禁止性关税或者实施绝对的进口禁止政策。美国2016年钢铁进口总额是340亿美元,在实施禁止政策的情况下其进口金额将降到零。禁令能保护美国钢铁制造商免遭外国企业的竞争。但美元的小幅升值则会大幅增加其他种类商品进口,减少美国所有种类商品的对外出口。这对整体贸易赤字并不会产生什么影响。贸易总额将会缩减,因此我们将失去一定比例的贸易收益。

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影响贸易平衡

美元为什么会升值?因为钢铁关税并不会改变家庭储蓄行为或者整体商业投资行为。前文所提到的贸易失衡影响因素有一些共同特点,它们都是通过储蓄和投资来产生影响。贸易赤字意味着投资超过储蓄,而贸易盈余时,则意味着储蓄超过投资。最能影响贸易失衡的政府政策是财政均衡政策和货币干预政策。财政均衡情况越好,国民储蓄就是越高。

货币干预政策包括政府国内借款国外投资,对公共储蓄和投资不会产生净影响。国内借贷会提高利率,增加私人储蓄,减少国内投资,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刚好相反。图3和图4显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能对贸易平衡产生重要影响。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第3篇

近日港股变得异常神勇,连创年内新高,早已收复了金融海啸一年来的失地。这应该跟最近一连串的好消息有关:

首先,巴菲特目前表示,他正在买股;其次,美联储主席伯南克说,美国经济可能在8月时已技术性地走出衰退;再次,香港金管局又在美国接了15.5亿美元的卖盘。

由于有这些利好消息,所以就算A股表现不济也不碍事。只要港股能企稳在21300点之上,应有望展开下一个升浪。会升上多少,要看美国经济及内地对贷款审查的进展情况。

在投资信心明显提升的情况下,现在大可参加炒卖活动,不过,也不能信心爆棚,须关注形势可能发生的变化。

金融海啸已过去一年了。目前是否雨过天晴?当然不是,只可以说是狂风暴雨之势稍敛。但由于房屋已被摇散了一半,不用海啸,只要风暴来袭,恐怕就受不了了。

美国的花旗银行及英国的皇家苏格兰银行今时的信贷违约风险指数(CDS)仍是高于去年10月雷曼兄弟倒闭风暴刚起时。如今市场风势已减,而这两家银行的CDS仍高企,反映市场仍心存忧虑。

从过往的楼房泡沫爆破来看,先有住宅泡沫爆破,再到商场泡沫爆破,最终是到商业楼宇泡沫爆破,也只有商业楼宇泡沫爆破后,整个楼房业才叫去掉泡沫,才可回复平稳。

在金融海啸中,不少救市措施被评为离经叛道,亦被认为会有不少后遗症。这些评论是可以理解的。不过我们要问一问,如果没有了这些离经叛道的救市措施。世界会怎样?这些离经叛道之举,都应被视为创新之举,对解决当前的新问题是有必要的。

政府入市干预要有新措施,政府减少干预也要有新措施。虽然G20财长会议上,各国财长都表示,不会很快改变宽松政策,但是改变是迟早的事,已经在议事日程上了,只是如何改变的问题。

目前金融市场稳定下来了,但欧美失业率仍然高企。失业率问题关系政局稳定,所以欧美国家应该会等到就业率上去了,才会开始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如何为国人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他们目前采取的方法是――贸易保护。且不说美国的轮胎特保案,单看对中国月饼出口的种种限制,就知道贸易保护主义如今有多严重。

据报道,美国、加拿大、西班牙等国要求进口月饼中不能含蛋黄;澳大利亚规定月饼馅料中不得含有肉类;欧盟对干果类的月饼中的黄曲霉素,日本对甜味剂、漂白剂、防腐剂也比往年有了更高的要求。有进口国甚至要求每个托运都要中国的检验检疫部门出具以下证明:鸡蛋浸泡在2升水、1公斤盐的溶液中不少于20天;蛋黄从鸡蛋中取出后,在高温180摄氏度的环境下烘烤不低于15分钟;食用蛋黄做成的月饼需要在烤箱温度180摄氏度的高温下烤焙不低于30分钟。照此做出来的还是月饼吗?实在是很可笑。

为了增加本国的就业岗位,肯定还会有更多、更苛刻的针对进口产品的限制被提出来,即使这些举措并不会对就业岗位的增加产生多大作用。

因此,对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不能不察。股市可以参与,否则就错失了赚钱的机会,不过,贸易保护毕竟是刀子,你来我往要过数招,所以要跑得快,不可恋战。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第4篇

1.进口制度

(1)关税减让与关税免除

关税减让是入世承诺的重要之一。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中的关税减让表,我国加入WTO后的关税总水平将由2001年的14%降至2008年的10%,其中品平均关税水平由13%降至9.2%,而且98%的工业品关税减让将到2005年结束。关税减让幅度较大的工业品主要有:汽车的平均关税从80%-100%削减至2006年中期的25%;纸制品平均关税从15%-25%降到7.5%;化学品和钢铁的平均关税分别从14.7%和10.3%减至6.9%和6.1%。另外,中国自入世之日起即加入《信息技术协议》,并根据该协议在2005年前逐步取消包括机、通信设备、半导体在内所有ITA产品的关税。同时,中国承诺遵照"GATT1994"的相关规定,将进口的其他税费约束降为零。在关税免除方面,除依照国际惯例和《中国海关法》对特定货品进口给予关税免除之外,原本针对国有、外资企业及非盈利实体的关税减免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适用。

(2)非关税措施与进口许可程序

根据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3,到2005年,我国将取消400多个税号的进口配额以及许可证、特定招标等其他进口数量限制,涉及到汽车、家电、天然橡胶、化肥、感光材料等主要工业品,而且在过渡期内,相关产品的进口配额将以约15%的年增长率递增,直至配额取消(见表1)。对于过渡期内实行进口数量管理的上述产品,其配额的分配标准、分配时间以及许可证的获得和展期等,将按照WTO《进口许可程序协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我国承诺在保留国营贸易的条件下,提高进口许可程序制度的透明度及其额外信息披露的非歧视性。

表1 加入WTO后工业品非关税措施取消时间表

配额类别

单位

最初配

年增长率

取消时间

额量/额

1 成品油

百万吨

16.58

15%

2004年

2 氯化钠

百万吨

0.018

15%

2002年

3 化肥

百万吨

8.9

15%

2002年

(部分加

入时)

4 天然橡胶

百万吨

0.429

15%

2004年

5 汽车轮胎

百万美元

0.81

15%

2002年

(部分加入时

或2004年)

6 摩托车及其关键件

百万美元

286

15%

摩托车2004

年,零部件

2003年

7 汽车及其关键件

百万美元

6000

15%  小轿车2005

年,其他

车2004年

关键件加入

时或2003年

8 空调器及其关键件

百万美元

286

15% 加入时或20

02年

9 录像设备及其关键件 百万美元

293

15%

2002年

10 录音、录像磁

带复制设备

百万美元

38

15%

加入时或

2002年

11 收、录音机及其机芯 百万美元

387

15%   2002年

12 彩色电视机及显像管 百万美元

325

15%   加入时

或2002年

13 汽车起重机及其底盘 百万美元

88

15%

2004年

14 照相机

百万美元

14

15%

2003年

15 手表

百万美元

33

15%

2003年

资料来源:《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文件导读》,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33页。

(3)国内税对进口产品的适用

入世后,我国将保证对进口产品和服务征收国内税费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的制定和实施符合WTO的义务,并对其实行非歧视性待遇。

(4)其他进口管理制度

加入WTO后,我国将根据乌拉圭回合达成的《原产地规则》、《1994年海关估价协定》、《装船前检验协议》、《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关于实施GATT1994第6条的协定》(《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及《保障措施协定》等法律文件,全面清理、修改、制定相关的进口管理法规,使其与我国承诺的WTO义务保持一致,并确保这些法规的目的仅限于维护国内企业和产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与WTO成员的正常贸易秩序,而不是将其作为进口的障碍,或追求与WTO宗旨相背离的贸易目标的工具。

2.出口制度

(1)出口税费、出口限制及出口许可程序

我国除将继续对包括钨矿砂、硅铁及部分铝产品在内的84个税号征收出口税外,其他绝大部分产品不征收出口税。另据《外贸法》及有关国际公约,我国对部分农产品、资源性产品、化学品实行出口限制,并进行出口许可证管理。但自加入时起,这些限制措施将符合WTO相关协定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要求,并每年向WTO通告现存的出口产品非自动许可限制,除其中的合理措施外,其他限制将逐步予以取消。

(2)出口补贴

加入WTO后,我国将终止现行以出口实绩为依据的出口补贴计划,取消包括各级政府给予出口企业优先获得外汇和低于市场实绩利率的出口信贷等出口补贴措施,停止用于出口补贴的额外支出,也不再提供其他利益支持。对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和议定书允许的补贴,将及时通知WTO有关机构。

(3)出口产品的反倾销约束与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WTO成员对我国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采用第三国替代价格的做法,将在入世后15年内完全取消。但过渡期内,除非中国企业能够证明其出口产品确实是在市场条件下生产的,否则WTO成员仍可用替代价格计算该产品的倾销幅度。另外,当中国产品出口规模急剧扩大,进而对WTO成员的国内市场和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时,WTO成员可启用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终止侵害,维护本国市场秩序和企业利益。在该机制下,如果经双方磋商达成一致,中方应自行采取补救措施;但一旦磋商失败,成员方的单边限制措施则必须满足WTO一系列条件和规定,并需进行公告。

3.货物贸易的经营权与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1)货物贸易的经营权

根据议定书和工作组报告书的有关内容,入世后,我国将承认每个中国企业(法人而非人)拥有进出口贸易的经营权(非国内分销权),并在3年内取消贸易权的审批制度,同时取消申请和保留贸易权的一系列限制条件,包括任何涉及出口实绩、贸易平衡、外汇平衡及以往经验的要求。贸易权的获得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全资中资企业经营进出口业务的最低注册资本在过渡期内逐年降低,加入第一年降至500万元,第二年300万,第三年100万元,以后取消审批制度;外资占少数股权的合资企业加入后第二年放开贸易权;外资占多数股权的合资企业第三年放开贸易权。

鉴于WTO承认国营贸易企业的特殊权利,同时又限制这种权利的使用范围,经过谈判,我国入世后保留了对粮食、棉花、成品油、化肥和烟草等8大类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进口,以及茶、大米、钨及钨制品、煤炭、成品油、丝等商品出口实行国营贸易的权利。除上述实行国营贸易的商品外,我国还在过渡期内保留了对天然橡胶、木材、胶合板、羊毛、腈纶、钢材等商品实行指定经营的权利,但指定经营的期限仅为3年,以后将取消这一制度。

(2)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

入世后,服务贸易的开放将是对外开放的重点领域。但相对货物贸易来说,服务贸易的总体开放程度较低,市场准入的限制较多。电信、银行、保险、证券、音像、分销、批发、零售、咨询等行业的开放除有一定过渡期安排外,这些行业外资进入和相关服务品的进出口还要受到股权比例、经营范围及数量控制等限制。为推进上述领域的开放,我国将对承诺开放的服务贸易及其产品实行透明的许可程序和符合WTO要求的规范管理。

4.贸易制度的实施及相关WTO基本原则与普遍适用

(1)贸易制度的实施

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适用于整个关税领土。中央及地方政府在实施有关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以及外汇管制的所有政策法规时,必须采取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任何涉及国内特殊经济区的法规都应向WTO通告,并遵守非歧视原则。同时,建立相应机制和公正独立的机构,以确保外经贸法规的透明度以及针对贸易法规的司法审查得以顺利实施。

(2)非歧视原则

除了议定书规定的例外,我国入世后将在货物进口税、国内税、生产要素的采购、产品销售条件、基础设施使用等方面,给予外国企业及其产品不低于本国同类企业和产品的待遇。

(3)与贸易有关的其他国内政策

在运用产业政策促进本国产业成长方面,我国入世后保留了地方政府对亏损企业的补贴、各类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补贴以及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同时保留的还有对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贫困地区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现行优惠政策、出口产品的关税和国内税退税、企业关税和进口税减免、国家政策性银行贷款等约20个补贴项目。另外,我国对重要产品和服务将继续实行国家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前者涉及的产品和服务主要有烟草、食盐、药品、民用煤气、电力、自来水等;后者包括粮食、棉花、成品油、化肥、运输和医疗服务等。

(4)贸易政策审议及过渡性审议机制

我国加入WTO后8年内,WTO相关委员会将对中国和其他成员履行WTO义务和实施加入WTO承诺情况进行每年一度的审议,审议会在中国入世后第10年终止。此间,我国有权利就其他成员履行义务的情况向委员会提出置疑,并要求其履约。

二、我国现行进出口制度存在的主要

我国现行进出口管理制度的确立是20多年改革开放的成果,期间经历了下放外贸经营权(1979-1986年);推行外贸承包制(1987-1990年);取消外贸财政补贴、进一步完善承包制(1991-1993年);实行汇率改革、取消承包制、加强外贸宏观管理(1994年至今)四个主要阶段,走出了一条从高度集中、国家垄断的外贸统制管理向市场体制过渡并逐步与国际贸易通行规则接轨的艰难之路。这一系列积极有效、以市场化为导向的改革不仅极大地推动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而且还作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我国加入WTO扫除了体制上的障碍,成为世贸组织接纳的有力砝码。

尽管我国外贸体制改革已经取得了重大进展,但现行进出口制度与WTO规则和中国入世议定书的要求尚有一定差距,存在诸多不适应之处及自身的矛盾和问题。

1.外贸领域的市场化和开放程度仍然偏低。虽然我国相继放开了生产性、外资企业、民营企业和科研院所的自营进出口权,但企业进出口权的获得仍需要外经贸部统一批准。同时,近年来我国关税水平不断调低,但以配额和许可证为主的非关税措施还继续存在,配额和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仍带有明显的计划色彩,对国有外贸和生产性企业实行一定的政策倾斜,这些做法无疑背离了世贸组织有关外贸经营权和进出口许可的规定以及非歧视性的原则。与货物贸易相比,服务贸易的开放更是相对滞后,部分服务行业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入世准备不足,应对措施不够及时充分。

2.外经贸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WTO公开、透明的要求不相适应。我国进出口管理工作主要由外经贸部负责,但海关、经贸委以及相关的行业主管部门也不同程度地参与,造成政出多门,不少政策规章缺乏有序衔接,连续性和稳定性较差,且政策传递效率较低。各主管部门之间协调不利,政府与企业之间因缺少有效的反馈机制而导致信息沟通不畅。这种状况显然无法满足世贸组织对贸易法规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要求。

3.国家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和某些优惠政策与世贸组织的规则不一致。我国各级政府对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的行政干预至今仍普遍存在,企业投资、融资、担保、债务、资产重组、国际市场开拓等经营决策行为还不具备完全的自主性。另外,以往我国对出口企业的各种激励措施包括优惠信贷和税收减免主要以出口实绩为依据,这类措施也属于WTO禁止或限制的范围。

针对这些矛盾和问题,我国在入世前后的一段时期内,加快了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包括改外贸经营权的审批制为登记制;进一步降低外贸领域的进入门槛;进行机构调整,在外经贸部下成立WTO后,专门负责与世贸组织的协调及相关法规的运行;清理、修订现行规章。截止2001年12月,仅外经贸部就新制定部门规章1个,修改部门规章和文件12个,废止356个。国务院也相继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为入世后反倾销等贸易纠纷的处理提供了依据。但鉴于加入WTO对我国外经贸领域产生的广泛而深刻的,仅对现行进出口制度做局部或临时性的修补是远远不够的,必须立足于我国对外贸易的长远发展,对我国的进出口制度进行全面调整,构建与WTO规则相吻合的新型外贸体制,以适应经济全球化国际竞争发展的新形势。

三、加入WTO后我国贸易制度的调整与重构

传统的贸易政策大致可分为自由贸易政策和保护贸易政策两大类,这两类贸易政策之争一直贯穿在几百年国际贸易与实践的发展过程中。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加剧,建立在竞争优势基础上的战略贸易理论及其相应的管理贸易政策开始被越来越多的发达国家所接受,这种管理贸易政策兼有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两者的特点,突出了对外贸易在一国经济发展中的战略地位,主张国家采取法制化的政策手段管理对外贸易,并通过广泛参与双边、多边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协调各国的经济贸易政策,增强本国在国际谈判中的博弈力量,维护、提高本国企业和产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产业的国际竞争力。

从WTO的基本规则和运行机制可以看出,尽管WTO以自由贸易为宗旨,但同时它又是以规则为基础的国际组织,允许成员在其规则下,对贸易和国内产业成长进行有限但有效的扶植和管理。因而,从某种意义上来讲,WTO制定的组织框架和各种协议规则也是“被自由贸易之皮,行管理贸易之实”。

从全球范围内管理贸易政策的实践效果来看,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已经普遍采用了这一政策体系;而受制于有限的国内市场容量和弱小的高新技术产业,使得战略贸易理论和管理贸易政策在发展中国家较少。但我国作为部门较为健全、制造业生产和出口能力不断扩张的发展中大国,部分行业的规模经济已经或正在形成,有条件实行促进产业竞争的进出口管理体制。

中国加入WTO后,虽然分享了多边贸易体制带来的各种权利,但也必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伴随着国内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和贸易壁垒的拆除,国内工业将直面国际竞争的巨大压力,而在出口激励手段受限的情况下,国内高技术产品出口也必将遇到一定困难。因而,尽管在未来较长时期内,我国工业发展的比较优势仍集中在传统的劳动密集型行业以及中等技术的加工制造业。但若要从根本上增强中国工业的国际竞争力,实行纯粹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将很难满足中国工业化和化的中长期目标;而着眼于形成动态比较优势和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在WTO规则下,实施有管理的贸易自由化战略则是我国的现实选择。这一战略的核心在于低程度的产业保护、灵活规范的进口限制和温和的出口鼓励政策相结合,强调政府对结构调整的积极干预,通过综合运用WTO允许的关税、反倾销与反补贴、保障机制、政府采购、合理补贴、国内竞争法规等一系列政策手段,使我国总体贸易制度的定位趋向中性化,具体政策手段趋向弹性化、柔性化。今后,我国对现行进出口制度的调整与重构应循着这一战略思路,在WTO规则框架下展开。

1.积极参与WTO多边贸易谈判和区域经济协调,改善我国对外贸易的总体环境。加入WTO并不仅仅是被动接受其规则约束,还意味着获得了参与规则制定的机会。随着中国贸易大国地位的日益巩固,我国在WTO的谈判声音必然越来越响亮,因而应充分利用WTO这一国际对话平台,变以往对国内产业以守为攻、高筑壁垒的保护方式为以攻为守,在多边谈判中,主动缓解竞争压力,为本国争取更有利的贸易条件。同时,在世界经济区域一体化趋势不断增强的情况下,我国应本着的原则,积极推进与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区域经济合作,以消除区域内的贸易障碍,提高区域贸易的互补性,为我国企业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

2.全面清理、修订进出口政策,增强贸易政策的透明度。入世后3-5年内,我国外贸管理部门的首要任务之一就是对照WTO规则和我国入世议定书,对现行进出口制度进行全面清理、补充、修订,使其尽快符合WTO透明、公开、非歧视性等要求,将改革后的制度在国内统一实施,并接受WTO相关机构的审议。

3.根据WTO规则,实行主动灵活的进口管理和产业保护

(1)优化关税结构,逐步缩减关税手段的运用范围。为提高对本国工业制成品的有效保护程度,我国应在WTO允许下,实行瀑布式的关税结构,使关税税率随着产品国内加工程度的深化而上升,即对初级产品、中间品的进口免税或征很低的关税,而对最终产品征收较高关税。为此,中国在入世后的新一轮关税减让谈判中,可在轻纺产品、中间品的关税上做较大减让,以换取对汽车、化学、机械等最终产品较小的减让。同时,在逐步缩减的关税运用空间下,取消不规范的关税减免,缩小名义关税和实际关税的差距。

(2)加强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调查实施能力。入世后,为应对进口产品急剧增加和国外企业的不正当竞争,我国可利用WTO《反倾销协定》、《反补贴协定》和《保障措施协定》的有关规定,终止其对国内市场的侵害,维护相关产业和企业的利益。,我国已经颁布了有关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法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还需改进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补贴性质、给国内产业造成的实质损害程度等的认定技术,完善相关的调查、裁定、磋商和执行程序,以充分体现这些措施的效力。

(3)运用国内法保障国内产业。我国入世后迫切需要形成完备、严密且与WTO相适应的法律体系和市场规范,尽快制定《并购法》、《反垄断法》以及统一的产业技术标准,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对产业成长的促进作用,在限制国外企业的市场力量的同时,规范国内企业的竞争行为,提高其整体竞争力。

4.采取柔性化的出口鼓励措施。在WTO下,今后我国鼓励出口应围绕着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采取更有弹性的、温和的制度设计。

(1)调整出口补贴的方向。WTO并非完全排斥补贴,其允许的补贴主要有可申诉补贴和不可申诉补贴两大类。除了中国入世议定书中可保留的补贴外,在可申诉补贴方面,今后可以采用为解决大企业长期发展的一次性补贴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债务免除等方式;对于不可申诉的补贴,在WTO规则下,用于R&D的补贴潜力最大。因此,我国应将出口补贴的重点转向产品价值链的研发环节,调整现行的科研和技改政策,把对出口企业的扶植集中到符合WTO规则的R&D补贴上,推进国内企业的技术和产品创新,促使我国产业获得动态的比较优势。

(2)加强宏观调控,进一步整顿出口秩序。部分出口企业只顾眼前利益,在国际市场上削价竞销是我国出口产品近年来屡遭国外反倾销的主要原因之一。为此,外经贸管理部门应积极进行宏观调控,加快建立市场经济的价格运行机制,尽快形成与国际接轨的价格体系,从而使国外在反倾销中对我国实行的各种歧视性政策失去依据,同时加强对出口企业的协调管理,进一步整顿出口秩序,避免因出口企业低价竞销而引发贸易摩擦,导致出口市场和效益的流失。

(3)强化中介组织的功能,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加入WTO后,我国企业对相关政策咨询和法律援助的需求越来越大,为外经贸中介协调机制的运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相应地,外经贸各商会和行业协会的协调指导和咨询服务作用日益重要。因此,应提高现有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建立和完善涉外的律师、、审计服务体系,同时加强外经贸管理部门及海关、外汇、保险、银行、商检等机构的化建设,为出口企业提供全方位、高效率、规范化的服务。

【】

[1] 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法律文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2]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文件导读[M].人民出版社,2002.

[3] WTO与中国工业竞争力问题[R].中国院工业经济研究所研究报告.

[4] 王允贵.入世后中国出口贸易面临的制障[J].国际贸易,2001,(1).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第5篇

非技术性产业保护政策一一进口管理中的配额与反倾销

配额与反倾销是欧盟在进口管理中最主要采用的产业保护政策手段。

配额

1994年2月8日欧盟通过了《关于从某些第三国进口的共同进口制度》(94/5191),并宣布取消欧盟对世界其它国家实行的总计4000多种税号商品的进口配额,但保留了对中国7大类产品(后削减为3大类)以及丝麻制品实行数量限制。由此,欧盟取消了各成员国对第三方的配额,改为欧盟统一配额,实现了统一进口配额管理制度。

欧盟的配额问题突出体现在我国人世后的纺织品上。2005年1月1日,按WTO《纺织品与服装协定》相关条款,纺织品实现一体化,纺织品和服装贸易配额制被彻底取消。一时间,我国纺织品出口量激增,客观上对欧盟内的纺织品生产企业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压力。受其影响,为保护欧盟内部的纺织企业,2005年4月,欧委会了基于“242段”2制定的《对华纺织品特别限制措施行动指南》,规定了欧盟对来自中国纺织品进行设限的条件和程序。随后,欧盟先后对十余种中国纺织品启动了设限调查,拟恢复对华纺织品配额的使用。后经中方据理力争,经过艰苦卓绝的谈判,6月11日双方就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问题签署了备忘录。根据《备忘录》,欧盟承诺对源白中国的棉布、T恤衫、套头衫、裤子、女式衬衫、床单、女连衣裙、胸衣、桌布、亚麻纱等十类纺织品终止调查。中欧双方同意,2005年6月11日至2007年底,对上述十类纺织品合理确定基数,并按照每年8%至12.5%的增长率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欧盟承诺在2005到2007年期间,对于上述十类产品之外的2005年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报告书第242段条款,2008年,对所有2005年实现一体化的中国纺织品克制使用“242段”条款。至此,中欧纺织品争端告一段落,中方最大限度的争取到了自身的权益,而欧盟也成功的保留了其对盟国纺织业的产业保护。对于物美价廉的中国纺织品,欧盟企业的国际竞争力相对较弱,配额仍然是其最有效的产业保护政策选择。

反倾销

随着配额实施的逐步受限,在欧盟的政策选择上越来越多地以反倾销为手段进行产业保护,特别是对技术含量相对较低,不具价格竞争力的产业,反倾销调查更是频频发生。也是在《关于从某些第三国进口的共同进口制度》中,欧盟将中国列为非市场经济国家。而这一认定,使我国在反倾销应诉中长期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如:1993年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自行车统一征收30.6%的反倾销税,致使我国产自行车全线退出欧盟市场。至今我国自行车企业都未能突破由于欧盟的反倾销措施造成的严重出口阻碍。2004年,我国对欧盟出门自行车不足300万辆,与中国5000万辆/年的出口;总量和欧盟2000万辆/年的市场销售规模形成强烈反差。

欧盟第一个统一的反倾销法规(68/459)制定于1968年,后进行了多次修改,如:1996年3月6日颁布的《关于保护欧盟产业免受第三国倾销进口的法规》(384/96)。1998年4月30日颁布第905/98号法规,终于取消了中国和俄罗斯的“非市场经济”地位。但是,欧盟仍不承认我国是真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上对我国实行一种既不同于完全的市场经济国家,又不同于完全的“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中庸机制,即按照“个案处理”的原则,考察我涉案企业是否符合其“市场经济地位”的5条标准,符合标准的则给予市场经济待遇,适用分别汇率,不符合的则继续采用适用于“非市场经济国家”的“替代国”原则。2000年10月11日,欧盟2238/2000号法规,把判定是否给予有关企业分别税率待遇的条件定为以下4条:

1、出口商可以自由汇出资金和利润(适用于外资企业或合资企业)。

2、出口价格、数量以及销售条件、条款可由该企业自行决定,企业由真正的私营企业控股。列席董事会或关键管理职位的国家官员应为明显少数。对国有企业,可推定其无法保证不受政府干预,证明此推定不成立的责任在该国有出口企业。

3、汇率的换算根据市场汇率进行。

4、如果对该出口国的不同出口商适用不同税率,该出口国政府的干预不会导致对反倾销措施的规避。

虽然这给了出口企业一线生机――通过应诉,争取分别税率待遇,但实践中受人、财、物力的种种限制,如愿以偿实非易事。2005年初,中国捷安特自行车有限公司向欧盟委员会提交朋中复审中请,请求给予该公司市场经济地位。2005年2月19日,欧盟委员会对中国自行车生产企业的市场经济地位进行反倾销期中复审立案调查,并最终裁定:2004年内,中国所有的涉案企业都不符合市场经济地位的标准,不能给子单独税率措施。且将反倾销税率从30.6%提高至48.5%,新税率从2005年7月15日起正式实施,为期5年。这一裁决对于我国自行车出口企业来说无异于雪上加霜。

我国具有的劳动力资源优势使我国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价格竞争优势,这在一些价格敏感的产品领域尤其明显,这也是我国出口企业常常采用成本领先战略,以低价格扩大产品销量,抢占市场份额的主要原因。这样做虽然时间少,见效快,但往往负作用明显,容易授人以柄,成为进口国实施反倾销措施的理由,而一旦被征收反倾销税,就可能导致国产产品全线退出对方市场。反之,对进门国来说,采用反倾销措施则可以起到“一劳永逸”的效果。

由于欧盟新成员某些产业的竞争力比较弱,相应的国际贸易会给这些国家的相关行业造成冲击,带来较高的失业率,而相对快捷的反倾销措施能有效地对这些国家的相关产业起到保护作用,欧盟再次修改了反倾销法规,2004年3月,欧盟的新反倾销法规降低了反倾销立案的标准,并缩短了对其他国家进行反倾销调查的期限。欧盟新反倾销法规的便捷,大大增加了欧盟反倾销的频率,有效的保护了盟内,特别是欧盟新成员的非优势产业。

技术性产业保护政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应用

在配额、反倾销等直接保护之外,欧盟亦利用其自身的科技和生产优势,以安全、环保、节能为由,制定了一系列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证定程序。这些法规的实施为商品在欧盟内部市场的自由流通 打下了基础,消除了贸易障碍,但对欧盟以外的国家,尤其是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则是设置了条件众多的“门槛”,其中一些起到了“壁垒”的作用,有效的保护了欧盟内部产业。如2003年2月13日,欧盟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指令》(WEEE指令,2002/96/EC)及《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危害物的指令》(RoHs指令,2002/95/EC)。两项指令涉及包括大型家用电器,小型家用电器、照明设备、玩具等在内的十大类、近20万种产品。

WEEE指令规定进入欧盟市场流通的电子电气产品的生产商,必须自行承担报废产品回收,处理及再循环的费用,并在电气和电子产品上加贴回收标识。这种要求显然加重了生产商的负担。这种负担不仅发展中国家应对起来不轻松,对于欧盟的新成员也并非易事。欧盟25国其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并不一致,特别是10个新成员的加人,更加重了这种不平衡。但根据有关规定,新成员亦需符合欧盟要求,以保证欧盟在立法、执法中的协调一致,保持欧盟统一大市场的整体水平。为了减少对新成员的冲击,保护其相关产业,欧盟在2004年4月26日第2004/486/EC决定中表示对塞浦路斯、马耳他和波兰延期执行相关的回收和处理行动。2005年4月25日,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签署了加入欧盟条约3。根据2005年欧盟官方公报,欧盟对保加利亚和罗马尼亚执行WEEE指令的期限也进行了延期。但对于其他国家该指令目前已正式实施4。这种区别对待,充分体现了欧盟对盟内产业的保护。

2005年7月6日欧盟通过了第2005/32/EEC指令――为规定用能产品的生态设计要求建立框架并修订第92/42/EEC号和第96/57/EC号理事会指令与第2000/55/EC号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指令,即:EUP指令。这是欧盟继颁布WEEE及Rolls两个环保指令之后,掀起的又一次绿色浪潮。EUP指令包括所有投放市场的耗能产品,生成、转换及计量这些能源的产品(不包括运输工具);以及用于装入耗能产品中,并在市场上作为独立部件直接销售给最终用户的部件,涉及范围非常广泛。该指令首次将生命周期理念引入产品设计环节,对产品的设计、生产、维护到最终淘汰、回收和处理的所有阶段都做出了环保要求。这意味着设计人员在设计新产品的时候,需将产品生命周期生态设计理念贯穿于工作中,不仅要考虑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通用性、安全性、包装、成本、标准、认证等常规的因素,同时还要考虑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对能源,环境、自然资源的影响程度。只有符合EUP指令要求,通过合格设定的产品才能取得CE标志,进入欧盟市场。

上述指令均具有很强的技术特点,能否满足其技术要求,技术实现的难易程度及经济成本代价与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密切相关。而欧盟企业与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企业在此方面的差异是不言而喻的。这些指令无疑提高了进门门槛,起到了保护欧盟内产业的作用。

减少和避免出口壁垒的产业保护政策――《贸易壁垒规则》

1994年底,欧共体根据乌拉圭回合协议5,修改《共同贸易政策规则》6,制定了《贸易壁垒法规》(理事会法规第3286/94/EC号),于1995年1月1日起实施。与《共同贸易政策规则》相比,《贸易壁垒规则》由保护型政策转变为进攻型政策,加入了市场准入的内容,旨在消除第三国采取或维持的贸易壁垒,从货物、服务,知识产权三方面维护欧盟产业利益,支持企业拓展国际市场。

对欧共体企业来讲,《贸易壁垒规则》不再要求企业产品产量必须占有欧共体工业的一定比率时才能上诉,改为,如第三国贸易壁垒对欧共体企业在第三国市场产生负面影响,中诉方可以是代表欧共体企业的任一自然人或法人,或行业协会;如第三国贸易壁垒对共同体市场产生影响从而对欧共体工业造成实质损害,则申诉方可以是代表欧共体一个或多个企业的任一欧共体企业或企业协会,此外,出现以上两种情况时,成员国也可直接向欧委会提交中诉。因此申诉方共有三层,欧共体企业、欧共体行业协会和成员国。

《贸易壁垒规则》给予了欧共体企业或行业协会援引国际贸易规则对第三国贸易壁垒作出反应,提起申诉的机会,并使之上升到可以使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程度。WTO的争端解决机制本来只对政府和公共团体间的争端进行仲裁,但欧盟通过《贸易壁垒规则》,要求欧委会根据申诉,对相关不公平贸易措施开展调查,开通过双边磋商,如磋商失败,直至通过WTO争端解决机制予以解决。

欧盟的这次政策转型有力的保护了欧盟的产业利益,为企业享有其在国际贸易规则,尤其是WTO相关协定项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提供了政策保证。

综述

所谓产业保护,更多的是帮助内部产业抵御外来冲击。欧盟在产业保护政策的制定与实施上具有针对性强、可操作性强、收效明显的特点,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对弱势产业,通过进口限制,采取配额、关税等直接措施进行保护。

2.对强势产业,利用技术性要求,对进口产品设置障碍,保护盟内产业的市场份额,支持产业技术领先的优势,并为产业可持续获取超额利润提供了政策支持。

3.把握国际贸易规则,制定相应的盟内政策,充分利用二者的连带关系、联动效应,既未违反国际贸易规则,又充分地维持甚至发展了自我保护。

综上所述,欧盟的产业政策攻守兼备、形式多样、自成体系,在盟内盟外市场运转自如,有效地保护了欧盟内的产业,增强了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欧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值得我们借鉴。

(作者单位:国家质检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

1.欧共体法规号。

2.《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工作组报告书》第242段(纺织品特殊限制措施)》即242条款,主要适用于纺织品和服务产品贸易。根据242条款的规定,如一个世贸组织成员认为《纺织品与服装协定》所涵盖原产于中国纺织品和服装产品自《世贸组织协定》生效之日起,由于市场扰乱、威胁阻碍这些产品贸易有序发展,则该成员可请求与中国进行磋商,以期减轻或避免此市场扰乱。242条款截止日期为2008年12月31日。

3.两国按计划于2007年1月1日正式入盟。

4.2005年8月13日开始实施。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第6篇

根据国际反倾销法及各国反倾销法的规定,构成反倾销案件的要素有三:一是进口产品存在倾销;二是进口国国内产业有损害的事实;三是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之确定是反倾销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反倾销案件因果关系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两大类:一是“主要原因的因果关系说”,即只有证明被调查进口产品的倾销是造成相关国内产业损害的主要原因时,进口国当局方可对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二是“一般原因的因果关系说”,主张只需证明被调查的进口产品的倾销是造成相关国内产业损害的原因之一,进口国当局即可对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措施。WTO《反倾销协议》没有明确规定对反倾销案因果关系的“量化标准”或损害成因的主次之分,包括GATT第6条在内的数个反倾销规则,虽然每次修订均有明确规定,只有证明倾销与损害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能导致反倾销措施的实施。但不同的修订版对于因果关系的描述反映出因果关系要求的渐弱化,许多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基于各自的经贸利益考虑,各国在反倾销法律实践中大都倾向于采用“一般原因”的因果关系判定标准。美国关于倾销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的理论和实践,可以从《1921年反倾销法》的规定和美国国会的报告以及确定倾销与损害关系的机构-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对因果关系认定标准问题所作出的具法律意义的解释来窥现。1994年乌拉圭回合谈判结束后,美国国会随即颁布《乌拉圭回合协议法》,对反倾销法的部分内容进行了修改。但是,对美国反倾销实践,特别是对其所适用的“一般原因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几乎没有什么影响。美国的反倾销立法和实践对GATT/WTO的反倾销规则的产生和发展施加了重大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是使其国内反倾销法中的很多不合理规定获得了合法的国际法依据,如因果关系的弱化、倾销的累积计算方法等,并始终在国际反倾销规则的谈判和制订过程中争夺到了主动权。欧盟的反倾销法律是随着欧洲一体化进程而产生和发展演变的,其保护着眼点是共同体产业而非单个成员国家。欧盟在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问题上虽有严谨之意,但更多地是倾向于实行更易成案、更具产业保护性的“一般原因”的因果关系认定标准。

反倾销案因果关系认定标准发展的特点有:

1.因果关系标准的立法规定趋于模糊。WTO《反倾销协议》因果关系认定标准方面规定的缺漏在实践中暴露出很多弊端,为随意解释和利用国际法来滥用反倾销措施达到实现本国的贸易政策留足了空间。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中尚有许多悬而未决的问题和使贸易保护主义可乘的领域,典型的例子就是反倾销条款和特别保护条款。加之作为世界经济最强实体的美国,在通过乌拉圭回合最后文本时竟以国内法较国际法优先为条件,挑战多边贸易体制的权威性,使得反倾销立法中有关因果关系认定标准的规定和解释变得更加含混。因果关系认定标准问题上的模糊性,实际上赋予了反倾销调查当局较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主要原因”因果关系标准的实行受到了制约。

2.考察因果关系的因素趋于灵活。WTO反倾销协议及各国反倾销法都明文规定,在确定倾销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时,当局应对所拥有的全部相关证据进行审查,同时亦应审查除倾销以外的其他已知因素,以确定这些非倾销因素是否也同时对国内产业造成危害,由非倾销因素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不得归咎于倾销进口产品。然而,对相关因素和无关因素的审查及审查程度如何,几乎完全取决于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当局出于保护国内工业的考虑,往往对某些因素不做调查,或者调查时浅尝辄止,而把由非倾销因素引起的损害不公平归咎于进口产品。如在美国,法律不要求申诉者负责举证实质损害是非由其引起的,也不要求委员会对与其他因素有关系的和低于公平价值进口的损害进行精确的算术式的计算。另外,在损害调查时,反倾销法没有规定采选数据的标准,这也很容易造成当局以自由裁量为理由的武断和专横。反倾销因果考察因素的灵活性还反映在反倾销法律本身的不确定性上,如美国在反倾销立法中对重大损害的解释是“不是不重大的损害”,纯粹是同语反复,不能揭示损害的真实意义。立法上的不确定性实际上赋予了进口国反倾销调查当局以更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也使反倾销法律缺少了法律所要求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第7篇

一、国际贸易政策理论与现实

国际贸易发展的历史,可以说是自由贸易和保护贸易交替发展的历史。一国不同时期采用的贸易政策,往往取决于其经济发展水平和所处的国际经济环境和政府的政策目标:当一个国家经济稳定增长,贸易交换的商品具有比较优势,并对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时,就会倡导自由贸易政策;而当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分工地位及其利益与工业化发展之间出现矛盾时,必然转向保护贸易。

自由贸易政策主要基于传统的比较利益理论,并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市场供求关系的不断深化发展和层次上的变化而产生了新的理论基础。如从需求角度解释贸易发生的重叠需求理论,从供给角度的规模经济、差异产品和不完全竞争来阐述的国际贸易新理论等。而保护贸易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首先取决于政府要保护的目的,其理论基础包括早期的重商主义、李斯特的幼稚产业保护、凯恩斯的超贸易保护观点,以及在新的市场竞争条件下的战略性贸易保护理论等。其次,根据政策目标选择适当的政策措施。由于全球贸易自由化发展的趋势,特别是世界贸易组织(WTO)框架下对各国实施关税和非关税壁垒的明显抑制作用,当前新的贸易政策措施层出不穷,并成为实现政府政策目标的工具。最后,这些政策措施实施的效果是否达到了政府的政策目标,从而成为继续或将来实施的依据。

我国改革开放至今,对外贸易经历了由国家统一经营、国家管理经营到放开经营的过程,贸易开放程度和自由化程度在以发达国家主导的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推动下不断深化,但是,国际贸易摩擦和贸易保护主义却在自由化进程中更加激烈。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对外贸易的高速增长和地位的提升,一方面促进了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拉动了经济的总需求;另一方面与我国主要贸易对象――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摩擦也凸显出来,而这一变化是与我国改革开放后不同阶段的发展水平和采取的政策调整分不开的。在我国工业化过程尚未完成之时,因贸易的迅速增长而引起的贸易冲突加剧,势必影响到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因此,当前对外贸易政策的调整必须注意保留贸易平衡政策运用的空间。

二、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阶段发展及其效果评析

我国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离不开我国改革开放总体经济发展的背景,同时又与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与外贸体制改革的进程息息相关。

(一)国家统制下的开放型贸易保护政策

改革开放初期到90年代初,我国在沿袭建国后进口替展战略的同时,提出了出口导向的发展战略,主要采取的是“奖出限Jk"的政策,这与当时我国经济发展基础和对外开放面临的外部环境是相适应的,也符合国际贸易幼稚产业保护理论以及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发展的“中心一”理论的观点。实施促进国内工业发展的贸易保护政策措施主要是关税,以及进口许可证、外汇管制、商品分类经营和国营贸易等较严格的、传统的贸易措施。伴随着我国外贸体制实践中的外贸承包经营责任制、下放部分外贸经营权、开展工贸结合、取消财政补贴等改革进程,采取了放宽外汇管制,实行出口退税政策等一系列配套措施,为外贸企业自主经营创造了外部环境,为对外贸易的市场化改革奠定了基础。

该阶段采取了动态的、有条件的贸易保护措施,倡导的是国家统制下的开放型贸易保护政策,结果促进了国内民族工业的发展,鼓励和扶持了一批出口型企业,通过引进先进的技术设备和大批工业项目建立了我国的出口生产体系,形成了我国明显的劳动密集型商品出口与资本和技术密集型商品进口的贸易结构,体现了比较优势行业和产品贸易的发展。但是由于政策实施上的不平衡,我国东西部贸易发展差距较大,外资政策与外贸政策的不配套,冲击了一般贸易下的设备进口,甚至造就了一些假合资企业。同时设备的引进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导致较先进的设备闲置,浪费了宝贵的外汇。

(二)贸易自由化倾向的过渡型贸易政策

进入90年代到我国人世前,是我国对外贸易全面深化改革、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该时期我国经济提出了“外向型”发展和“国际大循环”战略,为此国家外经贸部提出“大经贸战略”和“科技兴贸战略”。该时期对进口管制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在进口方面,1992年开始按照HS编码协调制度对225个税目进口税率下调,减少和取消配额和进口限制等非关税壁垒,以及实行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等;在出口方面继续实行出口退税制度,成立中国进出口银行专门扶持企业的对外出口,大力发展加工贸易等。特别是1994年外汇并轨制为代表的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化,对外贸企业实行统一的结汇制、减少进出口数量限制、鼓励企业所有制的多元化、加强出口退税制度等,理顺了连接国内市场价格体系与国际市场价格体系的通道,有效地促进了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增长,到2001年我国对外贸易总额达5097.68亿美元,大约是改革开放初期1987年(206.4亿美元)的24.6倍,是1992年(1655.3亿美元)的三倍。确立了我国在国际分工中劳动密集型产品的比较优势以及我国进出口商品结构,为我国成为国际贸易大国奠定了基础。

该阶段由于我国经济体制市场化取向,形成了我国特有的倾向于贸易自由化的过渡型贸易保护政策。尽管政府实施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发挥我国的比较优势,与开放之初的政策目的有所不同,但仍然受古典重商主义观点的影响,重点鼓励出口创汇,甚至不遗余力地从事亏损出口创汇。结果长期的、越来越大的贸易顺差在给中国带来发展经济、引进技术所需的雄厚外汇资金的同时,“中国制造”的优势也给中国“制造”了越来越多的贸易摩擦。此外还存在出口贸易方式和结构的不平衡。加工贸易、代工贸易比重和出口中外资所有制比重上升的结构,实质上是经济全球化和跨国公司利用中国廉价劳动力进行资源配置进行的全球生产链的转移,中国处于全球低端生产环节,固化了中国在国际分工低端

产品的比较优势;刚性的出口收汇任务与国家资源收购方法之间的矛盾,引发了外贸经营者之间对国内货源的争夺;优惠政策倾斜的目的与实施对象的矛盾。由于国家鼓励多创汇,原有专业外贸公司或国营外贸企业实力强,仍是受惠主力,与优惠政策扶植我国私营和民营等外贸新生力量的初衷相悖。

(三)有管理的贸易自由化政策

加入WTO以后至2007年,我国面临着加入WTO后如何推进外贸体制的市场化改革和内外贸一体化的变化,为适应新的国际经济环境以及我国在世界经济中地位的变化,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增强经济安全成为新时期中国外贸战略理念的核心。对外贸易政策目标以构造有利于经济均衡发展的产业结构、实现产业的持续升级、推动中国经济在适度内外均衡基础之上高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由静态比较优势向动态比较优势转移为重点。尤其是WTO非歧视原则下的国民待遇、公平竞争与贸易、贸易政策的透明度等,在相当程度上制约着我国贸易政策的基本取向。因此,我国采取的基本是相对较低的保护与温和的出口鼓励政策相结合的措施,即运用关税、反倾销、反补贴、反垄断、保障、政府采购等措施对国内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实行动态的、以扩张出口为目标的保护;运用低估汇率、调整出口退税和补贴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出口鼓励措施。人世后我国的对外贸易地位急剧上升,2004年进出口总额突破1万亿美元大关,达到11547.4亿美元,成为仅次于美国和德国的第三大贸易国,短短四年后,即使在金融危机开始影响下的2008年,全国进出口总额达25616.3亿美元,是人世时(2001年)的五倍,是改革开放时(1987年)的一百二十多倍。

该阶段“人世”的要求决定了我国贸易政策的基本取向,要体现社会经济形态向现代市场体制转变的发展要求,具体体现在贸易政策重心的转移,即政府从侧重宏观外贸战略向侧重微观主体发展方向转移,实施有管理的自由化贸易政策。而现实中我国与贸易国的摩擦却并没有因为入世后自由化进程加快而有所减少,相反我国遭遇了更为频繁的贸易纠纷,在我国工业化进程尚未完成之时,因贸易的快速增长而引起贸易冲突的加剧,对我国经济的长远发展必然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调整现行贸易政策、保持贸易的平衡和经济持续稳定增长成为新的经济形势下面临的长期问题。

三、新时期对外贸易政策导向与对策

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加入WTO最主要的目的,是利用加入WTO的机会熟悉运用其中的规则,保护和发展本国产品的对外贸易能力和自己的民族工业,而不是单纯强调对WTO承诺的兑现。WTO赖以建立的经济学理论基础――比较利益理论是有利于世界贸易发展的,但是其有效实现必须有一个基本前提,即参与贸易的各国面对的竞争条件应是平等、公正的。而现实中的国际体系和国际分工,存在着强权政治和霸权体系,国际关系中充满了矛盾和斗争,在这种体系中,国家实力和地位始终是本国、本民族最大经济利益的可靠保证。一个国家如果没有坚实的工业基础,不但不能使国家变得强大,而且很难保持政治统一和国家权力的独立地位。从国际贸易政策理论的发展与美国、欧盟等发达国家对外贸易实践来看,在实现工业化的道路上无不利用了重商主义学派的观点,也为像中国这样的还没有完全实现工业化的国家提供了值得借鉴的政策取向。

(一)贸易政策中性化趋势中的适度保护政策

我国对外贸易的迅猛增长和经济地位的提升,引发了发达国家与我国贸易摩擦的不断加剧。我国出口额的增长率自2005年至2008年不断下降,但2009年上半年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出口总额首次居世界第一位。与此同时受2008年开始的金融危机影响,世界贸易保护更加严重。根据世界银行监测统计,从2008年10月到2009年2月,各国政府提出的与贸易相关的提案有78例,其中66例涉及到贸易保护,高达84.6%,而在66例与贸易保护相关的提案中,已有47例被执行。其中发达国家在最终执行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等贸易措施上的比例高于发展中国家。面对危机时期贸易保护的升级,我国与贸易对象国特别是发达国家贸易摩擦的加剧,以及我国对外贸易商品结构存在的问题以及所处的国内外政治经济关系,决定了我国应在中性化趋势中进行适度保护的政策取向。

我国面对贸易争端如果采取简单的贸易报复措施,引发贸易战是不利于自身发展的,但在工业化发展进程中对本国幼稚产业实施保护,是有充足的理论依据的。因为一国贸易政策是倾向于保护或开放还是中性,根本上取决于一国经济发展的状况。我国人世后的贸易自由化道路的选择以及实施开放型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决定了对外贸易政策的目的强调促进结构的转变、进出口政策作用力的相互抵消,使总体的贸易制度走向中性化。但是一个国家的利益始终是第一位的,政策的制定与调整必须基于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市场机制和国际环境的有效作用,货币、贸易政策以及其他经济手段是达到这种目的的工具。但问题是对“幼稚产业”的选择和判断应避免出现最终演变为保护落后产业的失误。因此,采取的保护政策必须注意以下的问题:一是扶持的范围必须是具有未来发展潜能的,达到保护是为了日后不需再保护的几个行业,因此所选定的行业必须有利于国民经济结构的提高,并且存在显著的关联效应、学习效应和动态外部效应;二是应该明确保护或扶持的时间,对被保护的企业和行业规定限期;三是扶持目标,定位于能成为国际市场最主要的竞争者的这些产业,通过整合的方式提高大企业间高强度的竞争,以竞争促发展;四是政策手段不强调贸易保护,而主要是通过国内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组织政策等加以规范、诱导和扶持。例如,可以考虑把汽车、半导体、数控机床和飞机工业列为幼稚产业,扶持时间定为今后的“XX个五年计划”,并对扶持目标和任务进行详细分解。

(二)扩大内需、以进促出,保持经济可持续和稳定发展

2007年我国GDP总量(按当时价格计算)为2.49万亿元,经济规模居世界前列,预计到2010年,我国GDP总量将比2000年翻一番,届时我国大国经济体的特征将进一步显现,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不容忽视。考虑到经济发展潜力、人口规模、市场规模,我国的经济增长比较趋近于大国的经济模式,应更加强调内需的作用。同时,面对当前对外贸易不确定性因素,合理化解高外贸依存度带来的潜在风险,提高本国经济抵御外部经济风险的承受力和消化力,也需要依靠扩大内需来保持经济的稳定和可持

续发展。

有关我国内需不足的问题,可借鉴我国主要贸易市场的经验。在美国、欧盟、日本等发达经济体中,是在通过税收政策基本解决贫富悬殊两极分化并且创造了“中产阶级”以后,才达到提高“内需”的目的,而这种“内需”又推动发达国家经济的快速增长。美国在格林斯潘担任美联储主席时,就是依靠巨大的“内需”使美国经济长期繁荣,直到这次“全球经济危机”爆发为止。相比之下,中国没有利用对中国投资的外商通过征收大量税金来缩小外商与中国平民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甚至也没有对中国的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及其管理人员征收大量税收,以解决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问题。如果中国能采取相应的财政政策,帮助大量相对贫穷的消费者提高收入,尤其是帮助中国消费者减少在“医疗、住房、教育”三方面的巨大支出,中国“内需不足”的问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

另外,我国经济增长应依靠要素供给的增加和全要素生产率的提高。而这些要素的加强有赖于我国的进口结构和质量,因为进口中的先进设备、先进技术和战略资源,虽然不会直接对GDP总额产生作用,但将促进科技进步和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经济集约化增长,从而提高GDP增长率和提升产业竞争力。利用充足的外汇储备进口国外的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的管理,并注重消化、吸收和创新,增强本国产业和产品国际竞争力,可以“以进促出”,保持适度的国际贸易收支顺差作为促进中国外贸和经济可持续增长的支撑条件。

(三)优化对外贸易结构,减少贸易摩擦

面对经济危机每个国家都在寻找各自的出路。美国强烈要求中国减少外汇储备,改变靠投资和出口拉动经济的增长方式,实施进出口平衡政策。而这一政策却使我国对外贸易发展陷入两难:一方面实施进出口平衡政策,会造成出口受阻、企业倒闭和工人失业,从而引发银行出现大量的呆账坏账;使国内的总供给能力大于总需求,从而产生与经济危机类似的产能过剩问题。另一方面如果不实施进出口平衡政策,“4万亿计划”又可能引发通胀问题,从而加剧被美国套住和承受外汇储备大幅贬值的可能。因此,应当转变当前对外贸易增长方式,优化对外贸易结构进行进出口平衡,减少贸易摩擦。

从贸易结构来看,应逐步改善商品结构单一、技术含量低的现状,加大研发投资的力度和重视程度,鼓励企业自主创新,推进产业结构升级;通过调整和完善出口税收、加工贸易等政策,改变贸易方式中加工贸易大部分处于低附加值、价值链低端的局面;我国对外贸易区域的结构性问题恐怕难以在短期内得到改变,要想减少贸易市场过分集中带来的威胁,需要加强内需,扩大国内市场来分散风险;针对长期以来大多出口产品采用贴牌的生产方式,鼓励企业品牌发展战略;严格控制“两高一资”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对环保节能型产品的出口给予优惠政策;规范出口竞争秩序和行业自律,稳步推进对外贸易秩序的法律法规建设,加快建设外贸信用体系。同时应协调利用外资政策,调整外商的投资结构,减少外商低端制造业的投资,限制技术含量低、资源消耗高、污染排放大的外资项目,提高外商投资的质量;取消对外资企业的优惠政策,缩小民族产业与外资企业之间的差距和资源配置的不平衡性,减少国家财政收入流失,增加政府调控资源配置的能力。

另外,政策措施应注意加强针对性。例如,美国轮胎特保案对我国的启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我国出口退税政策存在国家干预不当问题。对于在国际上容易引起纠纷的传统优势产业,出口退税只要达到使出口产品以不含国内间接税的公平价格参与国际竞争即可,避免出口企业以退税作为压低报价的“优惠鼓励政策”,从而避免国外进行反倾销的可能。二是上述提到的国内外市场不统一,存在国家干预的缺位问题。目前出口市场的信用体系畅通,而国内市场信用体系相对滞后,交易成本高、风险大,导致对内销售的报价偏高。三国内商品流通出现阻滞的物流系统建设滞后,存在中央政府干预缺位,而地方政府干预不当的问题。因此,需要由中央政府打破地方保护主义,改革高速公路收费体系,发展铁路交通。

(四)建立开放经济下的内外统一的贸易综合管理体系

我国人世后虽然将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管理体系融合,但仍存在外经贸管理措施的单一性、国内贸易与国际贸易做法的差异性、市场化的措施和金融融资方式依然“内外有别”等问题。因此,必须从根本上转变为内外经济融通一体化的综合管理体系,建立统一的大市场体系。政府在管理形式上,以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等间接管理手段为主,为我国企业平等参与国内和国际竞争创造条件;运用市场机制促进国内外商品流通;培育我国具有竞争力的大型企业,包括生产商、贸易商、零售商,让中国企业更愿意在国内市场做生意,脚踏实地立足国内市场积累经验的同时参与国际跨国经营,形成具有世界“品牌”的生产型跨国公司、贸易型综合商社和跨国流通企业,这对我国经济、贸易发展更具有丰富的现实、政治和社会意义。

进口贸易干预措施范文第8篇

关键词: wto,研发补贴,博弈

一、问题的提出

20世纪80年代,j.a. brander和b.j. spencer在寡头垄断的市场结构条件下,提出一国通过政府行为改变企业战略的政策 理论 。后经p. krugman等人的 发展 和完善,逐渐形成了以不完全竞争和规模 经济 为前提条件,以产业组织理论中有关市场结构和企业竞争的分析为基本框架,强调政府干预一国对外贸易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根据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该理论本身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主要是指“利润转移理论”,就是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应用。它是指在寡头垄断市场上,存在着因产品价格高于边际成本而形成的超额垄断利润和租金,一国政府可以通过对出口或进口的贸易干预,影响本国企业及其国外竞争者的行为,改变国际竞争格局,从而从国外寡头厂商抽取租金或向本国企业转移利润。在“利润转移理论”中,战略性出口政策理论是应用最为广泛,但同时也是争议最大的一种政策措施。该政策是通过向在第三国市场上同国外寡头企业进行古诺(cournot)双头竞争的国内厂商提供补贴,来降低国内厂商的边际成本,提高其在国际市场上的销售份额和总利润,使国外企业的市场份额和利润减少。由此带来的本国厂商利润增加可以超过政府的补贴支出,从而使本国的国民净福利上升。其中,补贴甚至可以恰好使本国企业的产量和减去补贴后的利润达到斯塔克伯格(stackelberg)领导者水平(即斯塔克伯格最大利润解),从而达到补贴所能带来的最优效果。该理论问世以来,就成为一国经济政策领域最为活跃的理论之一,而且其在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成功实践使得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把它作为本国制定包括贸易政策在内的多项经济政策的重要 参考 或选择。

与此同时,战略性贸易政策的补贴措施固然给本国的竞争厂商带来了额外利润,给国民带来了净福利增加,但是不论其他国家是否同样采用该政策,一国经济的收益终究是以竞争对手的损失为代价的,因此战略性补贴政策的应用很容易遭到别国的质疑和报复。正像巴格瓦蒂(bhagwati)(1989)所讲的那样:“‘以邻为壑’的利润转移政策经常会遭到其他国家的报复而出现两败俱伤的局面,小国遭遇报复的可能性更大。而且,政府干预有时会使获得补贴的国内公司产生对补贴的依赖性而只寻求补贴,不参与竞争,这种直接的非生产性寻租活动’只消耗资源而不创造产出。”所以,战略性补贴政策的应用甚至是滥用,即便在一个国家取得了政策成功的同时,也为国际 社会 所诟病。为此,在世界贸易组织数次多边贸易谈判中,发达国家一致要求加强约束各国的 工业 补贴政策,尤其是要坚决禁止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的应用。从“东京回合”的《反补贴守则》到“乌拉圭回合”谈判的重要成果之一——《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都体现了wto在约束和规范补贴的使用,防止补贴对竞争的扭曲方面所作出的努力。《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生效之后,作为wto成员国的各国政府在企图运用补贴尤其是战略性补贴政策来实现本国重点扶持产业的跨越式发展时,必然会受到wto 法律 框架的严格限制。面对这种新的复杂情况,一国究竟如何实施战略性补贴措施,在实施补贴的过程中应该着重考虑哪些影响因素?如何衡量别国报复发生时补贴政策的损益?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一初步回答。

二、战略性补贴政策的微观影响因素

由于wto《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已经将出口补贴视为禁止类补贴项目,并且对政府其余的专向性补贴作了“可诉”与“不可诉”两种明确分类,所以过去曾经十分流行的空中客车与波音公司的战略性出口补贴政策的损益博弈模型已经失去了政策讨论的价值。我们将以不可诉补贴中的研发补贴作为政策实例,讨论政府实施战略性补贴政策时应该考虑哪些影响因素。

第一个对研发补贴进行分析的还是brander和spencer(1984),他们提出了一个三阶段博弈的“第三市场模型”。在该模型中,假定研发对企业成本变动有着关键性的影响,而且第三阶段的产量是第二阶段研发水平的函数,这意味着企业会战略性地应用研发投入来影响第三阶段结果。所以,企业间在研发上的投资总是会超过投入的最佳水平。又因为企业间的研发投入是一种替代关系,在不考虑出口补贴的情况下,政府当然要选择研发补贴作为其战略性扶持政策。另外,bagwell和staiger(1994)也考察了一个相似的但更接近实际的模型。他们假定研发的效果是随机的,其结论是,研发可以降低生产成本的平均值,但不改变成本分布的方差,不管下游产品市场的竞争采取古诺产量竞争方式还是伯特兰价格竞争方式,企业间的研发均呈现出战略替代关系。这再一次印证了brander和spencer的观点,即研发补贴可以作为一种政策工具替代出口补贴等战略性出口贸易政策。

那么在应用研发补贴时,政府应该考虑哪些影响政策实施效果的关键因素呢?更多的学者开始试图把产业组织理论中的企业理论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相结合去回答这一问题。这种分析 方法 也是当前研究一项经济政策,特别是公共经济政策及其微观作用机制的重要手段。fershtman,chaim & judd(1987)和随后的sklivas(1987)考虑了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时企业进行寡头竞争的情况。在这种情形下,企业所有者可以操纵对经营者的激励来影响企业竞争的结果。das(1997)将这个模型运用到国际市场,给定现行市场需求和生产技术,在战略性出口贸易政策的框架下,不论企业进行产量竞争还是价格竞争,双边的战略性经营激励都会部分地替代政府的贸易干预,即激励本身就是一种利润转移机制,它和政府贸易干预的作用是同向的。对这个问题最为系统的研究是millor and pazgal(2001)的双寡头市场中企业两阶段博弈模型(简称m—p模型)。该模型将双寡头企业的竞争过程分为企业所有者博弈阶段和给定对手行为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博弈阶段。在每一个阶段,不仅各行为主体充分考虑自身利益最大化;而且又相互影响,共同确定博弈的均衡结果(包括价格、产量和利润)。我们将在该模型的基础上,把企业所有者的激励和政府研发补贴进一步具体化,构建政府、企业和企业经营者三个主体在各自市场上的博弈均衡模型,来进一步确定影响研发补贴政策效果的关键因素。

首先,借用原模型的假定条件与结论。假设两个国家(i,j)中,两个企业各自生产一种不能完全相互替代的产品,替代弹性设为r。企业经营者和企业所有者分别在产品竞争市场和企业获得利润中扮演各自的角色。而后,我们将国家中政府、企业所有者和企业经营者分别表示为g i ,o i 和m i ,其竞争对手表示为g j ,o j 和m j ,i+j=3。模型满足经典线性需求函数假设:p i =a-q i -rq j 和利润函数假设:π i =(p 1 -c i )gj。其中,q i 和q j 代表企业和其竞争对手所提供的产品数量,c i 为企业i的固定边际成本。原模型中最重要的一项贡献是引入了企业所有者采取激励机制的线性假设:m i =π i +e i π j ,其中m i 为企业经营者受到的激励,e i 表示企业所有者o i 对企业经营者m i 的激励参数。在原有m—p模型中,企业经营者在产品竞争市场上无论采取数量竞争还是价格竞争的方式,在激励函数最大化之后,通过对称迭代,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均衡产量是趋于一致的,即

 

当然,在价格竞争方式中,需要将需求函数转换成间接需求函数的形式才能完成模型推导。

其次,将政府研发补贴细化后加入原模型进行考察。在企业达到既定的均衡产量q i * 时,可以假设政府选择补贴以最大化整体福利。首先细化产品边际成本c i ,并假设c i =c-s,其中c为两企业的共同边际成本,s i 为政府g i 选定的补贴数额。将上式与均衡产量q i * 一并代人利润函数,得到:π i (s i ,s j )=[2(a-(c-s i ))-(a-(c-s j ))r][(2-r 2 )(a-(c-s i ))- (a-(c-s j ))r]/[16(1-r 2 )],这时,补贴后的整体净福利为:

 

进一步分析s i 与r和c的变化关系

 

    由上可知,加进补贴之后,由均衡产量决定的使得社会净福利最大化的补贴额只和产品边际成本与产品间替代弹性正相关,与企业的竞争方式和内部激励无关。由该结论我们可以看出,在产品边际成本较高的情况下,政府为提高其国际竞争力,必然会在企业研发过程中给予更高额度的补贴,致使二者在一定程度上呈正向关系。另外,若本国与国外竞争对手在产品特性上表现出较强的替代性,则出于同样的目的,政府此时也会提高对该产品的补贴数额。由模型分析结果作进一步拓展讨论可知,在p i =a-q i -rq j 中,产品间的替代程度r被规定为|r|<1。当产品变为完全可替代时(r=1),政府可以采取不同程度的补贴政策;而当产品变得不相关时(r=0),由s i * =-r 3 (a—c)/(8-4r 2 +r 3 )式得知s i * =0,政府的最优选择是不干预。

所以综合看来,作为wto允许的政府战略性补贴政策的一种,研发补贴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替代出口补贴等战略性出口贸易政策,而且在具体实施该项政策措施时,不同于以往学者对企业内部激励作用的关注,政府只须重点依据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产品成本以及产品间替代弹性来确定具体的补贴数额。

三、战略性补贴政策实施的外部环境

上文阐述的一国通过对战略性产业提供研发补贴来达到战略性出口贸易政策效果的做法当然不会只存在于一国,brander和spencer(1984)在提出战略出口政策框架的时候就指出了这一点。他们在考察两国政府同时进行出口补贴的情况时,得到的结果类似于所谓“囚徒困境”:两国政府同时采取行动只能使双方的福利恶化,联合的最佳政策应为同时对出口征税。而且collie(1991)也曾经指出,如果一国遭到对手国报复,其采用战略性出口政策的动机就会消除。因为两国政府单边干预的动机会导致关税战的爆发,必将造成对两国都不利的结果。

现在我们延伸上述只有一国单边行动的假定情形。考虑国际市场上一国率先对本国 企业 进行补贴时,对手国政府可能作出的两种反应:不干预或同时行动。第一种情况如上文所讨论的那样,本国对企业的研发补贴必然有助于整体福利的提高,所以一国单边干预产业 发展 的动机始终存在。第二种情况两国同时采取行动时,我们假设本国政府通过补贴政策控制国内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销售量与利润,对手国政府通过销售税或补贴控制其企业在本国市场上的销售量或利润。虽然这时的政府措施未必完全一致,但符合市场上两国同时采取行动的基本要求。在假定两国能够完全估计对手国的政策 影响 ,并且双方均是通过控制对对手国政策的反应产量使国民福利最大化之后,可以验证两国同时采取行动时本国获得福利要小于只有一国单边行动时可以达到的福利水平。

图1描述了两国政府同时采取行动时各反应产量的变化状况,其中横轴x 1 表示本国企业供给量,纵轴x 2 为外国企业供给量,ab表示本国企业反应曲线,cd为外国企业反应曲线。当本国政府采取的补贴政策导致边际成本下降,从而获取额外利润时,外国政府实施同样政策加以应对,其反应曲线cd会外移至c′d′。此时的本国企业供给量减少,外国企业供给量增加,而且由于本国企业反应曲线斜率大于1,所以总供给量会增加,市场价格下降,引起本国企业利润减少。图2更加直观地反映了这一过程中本国企业的福利变化情况。图中p表示消费者市场价格,t为政府补贴数额,p′为别国企业同样获得补贴后,在其影响下达到的市场价格水平。可以看出,图2中的阴影1区域的面积明显大于阴影2,即本国企业原先通过补贴获得的收益大于别国同时采取行动后能够达到的福利水平。总之,由于对手国的报复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转移了本国因战略性补贴政策而获得的垄断租金,同时部分抵消了从战略性政策措施中的获利,因此必定会使本国的福利下降。国内学者胡昭玲(2003)、黄先海等(2005)已经在对我国汽车产业战略性贸易政策实施效果的量化考察中证明了这一结论,特别是在政策工具与外国政府行为的政策实施影响环节上体现得尤其明显。

 

 

基于以上原因,一国政府在实施战略性补贴政策时,不仅要考虑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产品边际成本和产品间替代弹性等微观因素,也要充分注意政策 应用 的 方法 与技巧,尽量避免引发对手国的报复行动,以保证本国得自补贴政策的福利最大化。

四、政策讨论

将以上 研究 结果及结论应用于我国产业政策的具体实践,可以发现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曾经先后实行过出口补贴、生产补贴以及进口替代补贴等出口鼓励措施,这些政策措施对我国当时处于起步阶段的对外贸易发展的确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但在2001年我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员之后,原先惯用的多种政策措施与wto相关规则与协议严重抵触,尤其是出口补贴和进口替代补贴已明确列入《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中的禁止类项目。wto对于各种专向性产业补贴政策的严格限制,使得我们不得不将原来的直接出口补贴等政策转向战略性补贴政策,如研发补贴这种形式。但是我国 目前 的 经济 市场化程度和市场结构集中度在整体上还远未达到完全市场化,以及规模经济效应显著的寡头垄断行业的水平,所以战略性补贴政策在我国的应用范围还主要集中在能源、汽车、制药等产业,领域较为集中,部门相当狭窄,如表1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