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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目标任务。经过四年的努力,要实现三大根本转变:一是在土地利用方式上,实现从粗放利用型向资源节约型根本转变,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意识进一步增强,土地利用结构和空间布局进一步优化,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和综合利用效益显著提高,土地闲置浪费和低效利用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二是在管理方式上,实现从土地管理部门单一管理向多部门综合协调管理根本转变,使全市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组织有序、职责明确、部门协调,建立全社会节约集约用地管理机制;三是在实施手段上,实现从事前行政审批向建设用地全程的综合监控转变,充分发挥经济、法律、行政和技术手段对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促进作用,把节约集约用地融合到经济发展和结构调整的各项宏观经济活动中。按照《*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相关控制指标的要求,至2012年人均占用建设用地控制在153平方米。
(二)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本质要求,是解决我市土地供求矛盾的重要举措,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抓手,是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全市上下要充分认识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重要意义,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切实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工作,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加强土地利用规划管理,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的原则,认真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标准农田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耕地占补平衡措施落实。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等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互衔接。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合理布局土地利用空间,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严肃查处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科学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根据上级下达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上一年度土地利用实际情况及本年度需求情况,科学制订并认真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年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安排用于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和下山搬迁等民生用地。不断完善房地产用地、工业用地出让计划管理办法,未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
三、加大闲置用地清理力度,着力盘活存量建设用地
(一)加快转而未供土地的供应速度。切实有效利用和消化已农转用未供土地,采取调整项目、盘活指标、加快拆迁等多种方法,有效提高供地率。对已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后需改变规划用途的,报经市政府批准调整项目后办理供地手续;对已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的土地,前期工作未到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负责完成前期工作,及时供地;对已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不能实施供地的,按程序上报盘活用地指标。前三年度的已农转用土地供应率不得低于90%、80%和50%。
(二)严格执行闲置土地处置政策。对闲置土地满一年以上未满二年,依法应征收土地闲置费的,一律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收,严格按规定标准收取土地使用税;对闲置土地满二年,依法应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对因企业自身原因闲置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和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责,责令项目土地使用者出具承诺书,督促用地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尽快开工建设或寻找新的投资者,引进新的项目,进行调整使用。
(三)加强土地储备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充分发挥土地储备在增强政府对土地一级市场供应中的调控能力。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优先储备现有未利用建设用地,对因规划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一律统一收购储备,统一公开出让。实行建设用地“净地”出让,出让前处理好土地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开发。合理确定建设用地出让的宗地规模。要严格控制开发周期,每宗土地的开发建设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二年,防止土地闲置浪费。
四、加强城市建设用地管理,提高城市土地利用效率
(一)优化城市用地结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对突破用地规模的,规划部门应会同国土等相关部门进行调整修正。要根据城市功能分区和产业结构调整的要求,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计划,降低传统产业用地规模,提高高新技术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用地比例,提高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用地在住宅用地中的比例,合理配置行政、商服、居住、体育、文化等设施用地,综合发挥社会资源集聚和共享效应。要鼓励建设项目向空中发展,适度提高城市宜建区的土地开发强度,对建筑高度、容积率没有特别限制的区域,在符合城乡规划的前提下,要适度提高建筑高度和容积率。
(二)鼓励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规划部门要会同人防、国土等部门制定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在符合规划、人防、消防等要求的前提下,地下空间用途和面积等指标明确的经营性用地,要与地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纳入公开出让范围。按市场化途径取得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单独办理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登记。对行政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人防项目和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建设项目,以及规划设计条件明确可进行地下设施建设的,可以无偿取得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单独办理登记手续,但不得分割转让。工业企业合理开发利用工业用地的地下空间,不另行收取土地出让金。
五、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管理,控制基础设施建设规模
(一)科学编制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优化建设项目用地方案。编制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充分考虑和整合现有及关联基础设施的空间布局,综合服务容量和能力,合理安排新建项目规模,努力提高整体效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选址和用地规模,结合技术指标、经济指标和用地指标,要充分论证,优化设计方案,并严格执行各类项目建设用地定额下限标准,尽量少占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
(二)严格控制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各项市政基础设施、公建项目和生态绿化建设。加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严格执行行业用地标准,其用地总规模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用地预审时确定的用地规模。
(三)深入推进土地有偿使用制度改革。严格界定公益性用地和经营性用地,逐步缩小划拨方式供地范围。今后除由政府全额投资兴建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各类社会事业用地外,其余应实行有偿使用。
六、加强工业用地管理,提高工业用地的投入产出率
(一)坚持项目决策咨询制度。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进一步明确产业导向目录。合理设置工业用地公开出让的产业类型、投资强度、环保要求、规划条件等内容,强化土地供应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促进作用。把好入园项目的质量关、布局关、经营者素质关,加强项目的协调服务,把工业项目决策咨询与项目投资协议签订、土地公开出让、备案核准等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提高项目决策咨询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二)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根据新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体系,细化项目入园标准,提高园区投资强度和容积率,容积率要求达到1.0以上。根据工业用地双控指标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确定项目供地量。对分期建设的项目原则上分期供地。加强对企业内部平面图设计的规范管理,鼓励企业建设多层厂房。
(三)严格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各项规定,大力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配置,严格执行全国、省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
(四)建立以土地贡献率为主导的工业用地评价机制。完善工业项目决策咨询与用地预审相结合制度,将工业项目的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投入产出、科技含量、投资强度、节能减排、财政贡献和社会贡献等要求纳入决策咨询内容,作为工业项目出让和批后监管、复核验收的依据。逐步推行工业用地“亩产效益”评价体系,实行工业企业土地利用效率与财政、税收政策相挂钩的综合激励措施。
(五)大力开展企业挖潜节地活动。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房。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安全、消防要求,不改变原用途,经批准在企业原用地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业厂房,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减免城市市政基础建设配套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补缴土地出让金。
七、加强农村建设用地管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
(一)科学编制农村集镇、村庄规划。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区域规划,结合“十村示范,百村整治”工程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部门要加快编制和调整农村集镇、村庄规划,加快“中心村”整治和建设步伐,逐步缩小农村建设用地规模。集镇、村庄建设要充分利用村内原有宅基地、空闲地以及低丘缓坡中的非耕地。严格执行农村“一户一宅”政策,控制农民超用地标准建房,要逐步解决历史遗留的“一户多宅”问题。探索建立农村空闲宅基地退出机制。
(二)切实做好“城中村”改造。按照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要求,根据“统一规划、适当集中、合理布局、分步实施、配套建设”的原则,结合旧城改造和城乡结合部村庄改造,应当集中建造多层、高层公寓,切实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大力开展土地开发、复垦、整理。按照“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建则建、宜居则居”的原则,加快制定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统一的低丘缓坡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规划,科学开发和合理利用低丘缓坡,拓展土地利用空间。结合下山搬迁、地质灾害搬迁避险安置,加大撤并零星自然村的力度,鼓励搬迁居民点的宅基地复垦。
八、强化建设用地批后监管,严格土地执法监察
(一)加强建设项目用地动态监管。进一步完善建设用地项目土地出让合同条款,明确项目开工与竣工期限,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规划条件、投资强度、绿地率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对未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使用权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使用证书。强化建设用地项目开发利用全过程的跟踪检查,全面推行以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履行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复核验收制度,对违反约定条款内容的,要追究土地使用者的违约责任,同时限制其参加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活动。
(二)严肃惩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对非法转让、未批先用、少批多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严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公开曝光违法用地典型案例。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将企业违法用地、闲置土地等信息纳入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建设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发放贷款、工商登记、通电、通水、通气等手续,违反规定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村级土地管理协管员制度,积极探索农民建房用地、农业生产设施用地、乡镇(街道)区域内违法用地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执法监察的机制。
九、加强组织领导与部门配合,形成节约集约用地氛围
(一)加强组织领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各有关部门要转变用地观念,把节约集约用地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出成效。要层层落实责任制,完善考核奖惩制度,把节约集约用地考核纳入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体系。
一、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的流行观点
城市土地是指城市边界范围以内的土地。由于“城市”一词在我国有不同的涵义,有时指的是行政区,有时指的是城市规划控制区,有时指的是城市建成区。因此,城市土地也存在着不同的涵义。
土地集约利用的概念最早来源于农业用地的利用研究,由大卫・里卡多(David Ricardo,1772-1823)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在地租理论中首次提出。所谓农业土地集约利用,是指在一定面积的土地上,集中地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生活劳动,使用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以求在较小面积的土地上获得高额产量和收入的一种农业经营方式。按照生产要素投入的构成不同,农业土地集约利用分为资金密集型、劳动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土地集约度指的是每单位面积土地上所投劳动和资本的多少。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城市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土地的供需矛盾日益突出、城市土地的稀缺性日益显现,而城市土地的蔓延式扩张、圈占与闲置、低效与粗放利用现象却也普遍存在。于是,在对农业土地集约经营概念的借鉴和拓展下,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被提出,并日益成为了中国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和学术研究中的热点问题。
目前学术界针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已经展开了一些研究。在对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基本概念和内涵的理解方面,尚未有统一的意见,其主要观点可分为四类。
一是认为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就是在现有的土地上追加劳动力、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投入,并以单位城市土地上的生产要素投入度――“集约度”进行衡量。
二是认为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就是追求在现有的土地上获取最大的经济产出(经济效益),并以单位城市土地上的经济产出进行衡量,属于经济范畴。
三是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实质上是土地投入产出的关系,即以在土地上最少的投入获得最高产出。
四是认为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是指整个城市土地的最佳利用。以城市合理布局、优化用地结构和可持续发展为前提, 通过增加存量土地投入、改善经营管理等途径, 不断提高城市土地的使用效率, 并取得更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效益。
二、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存在的问题
我国城市土地集约利用由于理论上缺乏共识,导致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出现了明显不足。
第一,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片面强调单位面积土地的经济产出,例如,直接用单位面积地区生产总值、单位面积工业总产值、单位面积二、三产业增加值等作为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标准,把单位土地面积经济产出当成为土地投入的经济产出,忽略了其他生产要素投入的贡献。
第二,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按照统一的评价指标和标准来衡量不同地区的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忽视了不同区域土地质量不同,其自然生产力对于土地经济产出贡献的不同。在城市土地评价过程中,区位条件对于单位面积土地经济产出的影响显著。
第三, 评价途径以区域比较为主,评价结果往往不具可比性。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由于对于土地投入和产出的客观计量和数据来源存在限制,往往是通过区域比较,以不同区域单位城市土地面积的投入产出效果的相对差异来评价其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高低。但是,由于不同城市的区域功能定位、城市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产业结构、规划和政策等宏观和整体因素存在不同,使得同样的单位土地面积经济投入有不同的经济产出,同样的单位土地面积经济产出代表着不同的土地利用水平。用同样的指标和标准评价不同的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往往很不公平。
第四, 评价方法数量化相对较好,机制和机理分析比较薄弱,统计数据和统计方法选择的人为因素偏大。我国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评价,非常重视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量方法的应用,评价指标、权重和因素得分等的计算根据严密的数学计算公式选择和确定。但是,由于实证研究的不足,没有深入地研究土地集约利用的形成机制和土地效益的形成机理,使得评价过程中作为评价参考系的标准值的确定缺乏科学依据,直接影响评价结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例如,我国城市用地标准按照人均100平方米确定,关于城市用地人均面积究竟应该是多少,实际上存在着许多争议。城市土地集约利用,建筑容积率是重要指标,建筑容积率高,单位土地的经济产出相应提高。但是,随着建筑物楼层的升高,建筑造价和物业管理成本也在增加。在城市土地利用实践中,最佳经济楼层或容积率非常值得研究。
第五, 集约利用潜力较大,可操作性差。我国各地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虽然不主张以理论计算的潜力作为评价标准,而提倡用现实的土地集约利用先进典型案例作为潜力计算依据,相信榜样的力量,但是,由于各个城市的自然和历史条件的不同,往往使得某些典型的成功经验具有偶然性,具有不可复制性,简单地进行类比是不妥当的。例如,某个城市存在45%的闲置土地,这些土地单个地块的面积不超过20公顷,如果这时有一个理想的投资项目的用地规模必须达到25公顷,虽然这个城市的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巨大,但却不符合要求,仍然需要投入规模超过25公顷的新增建设用地。如果这个项目建成投产,整个城市的土地利用集约水平提高,而闲置土地的集约利用潜力却丝毫没有得到发挥。
三、对于城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再认识
城市土地集约利用是促进土地合理利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和效益的有效手段。
1.城市土地集约利用要突出城市土地资源的稀缺性
关键词:城镇化;土地综合整治;二元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F301.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1.04.20 文章编号:1672-3309(2011)04-43-02
土地整治,实际上是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抓手和新的平台,同时也是一项民生工程,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一项重要举措。从当前来看,这项工作对驱动内需会发挥积极作用,从长远来看也是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的新平台。
一、未来城镇化发展的平台――土地综合整治
(一)土地综合整治的内涵
土地综合整治是在一定区域,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通过建立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市场进行产权调整、协调各方主体利益,以及进行配套制度改革等,最后的目标是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有良方,土地节约集约有增量,农民安居乐业有保障,城乡统筹发展有希望”。
(二)土地综合整治的主要内容
1、农田整治――提高耕地集约节约利用。开展农田整治是对耕地、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进行整理复垦,在新增加耕地的同时,做到田成方、树成行、路相通、渠相连,旱能浇、涝能排,建成集高效农业、节水农业、循环农业和集约化农业为一体的高标准农田,为规模经营和发展现代农业创造条件。通过土地综合整治,将农民迁移到新建小城镇居住,可以把布局分散、数量很大、使用效率很低的农民宅基地集中起来,统一整理复耕还田。整理复垦后的土地会大大超过小城镇建设所占用的耕地,确保耕地没有减少,实现了土地使用集约化。
2、村落整治――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推进村落整治就是对农民旧房改造、新居建设、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一起规划、一起建设、一起更新,建设现代新村。通过村落整治,可以集聚极其分散的众多农民,统一为他们配备基础公共服务设施,提高农民的生活质量,使其真正成为名副其实的城镇居民。整治后的村落变成了“城市”,具有城市小区显现的特征,如有专门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物业管理,小区内从学校、医院、商场到各种文化娱乐设施均要具备,水、电、气、集中供热基础设备齐全。
3、发展非农产业――提高农民收入水平。发展非农产业即在集体建设用地上,依法依规发展乡镇企业和非农产业,让农民参与经营和开发。依托小城镇建设可以加速工业和服务业的产业集聚,带动农村工业化,促进农业产业化,使转移到城镇的农业人口改变传统生产经营方式,增加更多的就业机会。由于人口的集中,必然增加消费需求,扩大市场容量,增加就业岗位。同时,农民迁入小城镇后,就业更多地向二、三产业转移,收入将明显提高。
4、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加快小城镇建设――缓解城乡建设用地压力,支撑城镇化进程。城市的发展和扩大必然要占用一定的土地,而社会的进步又必将推动城市的发展。因此,如何处理好城市发展与耕地保护的关系就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必须较快地促进城市发展,以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需要切实保护耕地,在城市建设中尽可能的少占耕地。解决这一矛盾的唯一方法就是走集约化利用土地的道路。
(三)开展土地综合整治需要注意的问题
1、是否适应本地区城镇化发展的需要。进行土地综合整治一定要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根据全国实施土地综合整治试点地区的经验,进行土地综合整治成效明显的地区,一定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本地区农民已经开始逐步脱离农业生产、土地升值潜力巨大但公共服务等基础设施配套仍比较落后的地区,过于发达或者过于落后都很难真正实现目标。
2、农民参与的积极性。开展土地综合整治必须征得农民的同意,这是实施的先决条件,也是成败的关键。只有农民积极响应并充分发表意见,土地综合整治才能更好地维护农民利益,实现综合整治的目标。
3、资金是否能够平衡。进行土地综合整治需要大量的资金来推动,资金平衡问题至关重要。土地综合整治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政府投资、集体资金、社会资金(包括银行贷款),再加上土地的增值。在实施土地综合整治前,必须要精确核算实施综合整治的资金投入与回收计划。
二、案例剖析――重庆市九龙坡区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的实践
九龙坡区是重庆西部新城核心板块。全区幅员432平方公里,辖7个街道、11个镇,常住人口98万,农村人口22万。横贯南北的中梁山脉将九龙坡区分为“东城西乡”两大部分,西部约350平方公里,除乡镇所在地外,大部分地区仍属农村形态,是重庆大城市带大农村的缩影。九龙坡区作为重庆市城乡统筹综合改革先行示范区,就是要在城乡统筹发展综合改革方面先行先试,按照《国土资源部印发〈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重庆市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的批复》(国土资函〔2008〕356号)文件,加快推进挂钩试点工作。截至2009年,九龙坡区率先取得成功,其做法和新理念可以成为重庆其他地区进行城镇化建设的借鉴。
(一)九龙坡区土地综合整治的实施办法
九龙坡区试点主要采取以“城市社会保障换农村承包地、以城市住房换农村宅基地”的办法,按照“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要求,拿出原农村宅基地的20%左右,集中兴建新型农村社区,可以腾出80%左右的农村宅基地指标置换为城市建设用地,用多得的土地出让金等收益来补贴农民购房。
1、九龙坡区实施土地综合整治的原则。九龙坡区确定了“三个可行”的原则:合乎情理、不违背基本法律,就可行;群众满意、能确保社会稳定,就可行;不谋私利、能促进城乡统筹,就可行。在整个改革过程中,全区上下统一思想:首先要确保农民的利益。
2、九龙坡区在土地综合整治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第一,突破户籍障碍,推进农民市民化。在村民自愿签定“退出宅基地,流转承包地”基础上,妥善安置村民住房,全面覆盖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跟进就业培训,配套九年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的前提下,推进农民市民化。第二,改革土地使用制度,加快土地有序流转。九龙坡区的白市驿花卉园区、西彭镇2个土地挂钩项目的土地整理项目加快推进,顺利实现了农用地的统一集中流转,整理置换出了建设用地指标。同时,通过土地利用规划引导农村土地科学合理布局、节约集约使用和农民集中居住、农村社区化管理。第三,构建“六金”收入保障模式来解决农民的长效增收机制。一是青苗、构附作物补偿金。二是土地流转金,即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土地以出租或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转出去后每年获取的租金或股金。三是房屋租金,即农民安置房中除用于自己居住外的其他房屋、商业门面的租金收入。四是就业薪金,即农民通过务工就业获取的工资性收入。五是股金,即农民、村社集体与企业入股合作所分得的红利。六是社会保障金,即农民参加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后获得的养老保险金。“六金”收入保障模式保证了农民市民化过程中各项生活开支,避免农民“双换”市民化后返贫。第四,探索农村财政金融改革。整合财政、金融、保险和社会资金资源,完善农村信贷支持服务体系,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公司,探索建立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社。开展农村住房抵押贷款试点,探索农村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质押融资。通过政府贴息,鼓励金融、保险机构扩大对“三农”的支持。
(二)九龙坡区土地综合整治实施效果
1、宅基地价值显化,实现富裕农民,达到城乡统筹发展。通过居住区环境和生活配套设施的全新建设,极大地改善了农民的生活环境和条件。通过劳动技能培训,项目区促使当地1000多人就近向二、三产业转移就业,人均年收入提高到8000元以上。通过农民向市民的转化,将优先覆盖社会保障体系,全体村民全部参加养老保险。通过集中规划建设千秋农民新村,改善农民居住条件,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2、实现经济的集约化发展。九龙坡区通过土地综合整治,使其工业得到合理集聚和健康发展,加快了农村富余劳动力的转移,逐步改变了城乡分割的二元结构,有效地破解了土地利用、人口流动、产业发展的“三大难题”。
3、实现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城镇化提供支撑。该区在土地流转制度方面取得了创新,将原来村庄无法变现的土地,通过建设用地周转机制的先占后补,在不增加建设用地指标的前提下,为该区的建设提供了必须的土地资源和发展空间。通过“宅基地换房”并对置换后的建设用地进行复垦,确保了耕地面积不减少和质量不降低,增加了土地使用的集约度,为城镇化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
三、总结
在以土地综合整治为平台推进城镇化发展进程中,对现行的宅基地制度的改革可从两方面着手:赋予农民宅基地上充分的用益物权;建立并规范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市场,建立并不断完善宅基地退出机制。
当前我国城镇化发展向着城乡一体化的目标迈进,土地综合整治可以说是架起城乡相互交融的桥梁。要保证这项工作有步骤、有节奏、有效率地前进,就需要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包括产权、征地、集体土地流转、宅基地、户籍、社会保障、财税和公共服务等一系列制度。(责任编辑:郭士琪)
参考文献:
[1] 叶剑平、张有会.一样的土地,不一样的生活[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2] 郭金辉.开展农村土地整治 推进城乡统筹发展[J].中外企业家,2009,(12).
[3] 朱烨辛.城郊区宅基地置换模式实证研究[D].上海交通大学,2008.
结
2020年以来,我局按照县委、县政府关于实行林长制的总体安排部署,结合自然资源工作实际,以“林长”为核心,以“制度”为保障,认真履行职责,加强生态区域内林长制工作督查指导,积极配合林业、林长办等部门推进林长制改革,林长制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现将2020年林长制工作情况及下一步工作谋划汇报如下:
一、工作总体情况
(一)建立林长制组织体系
为进一步加强局林长制工作领导,结合实际,及时调整成立局林长制工作领导小组,设立林长制办公室,明确专人为联络员。领导小组适时召开会议,部署调度林长制工作,研究解决相关重、难点问题,协调落实生态责任区域林长制工作各项任务,全面推进林长制改革。
(二)明确林长制责任分工
根据县林长制工作要求,研究制定局林长制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成立工作小组,强化责任分工,充分发挥基层国土所优势,加强与当地乡镇部门配合,提升群众“护林、护绿”意识,形成社会关心、支持、参与、监督的林长制工作发展良好氛围。
(三)全面推进林长制工作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凝聚共治力量。
充分利用标语条幅、会议培训、工作QQ和微信群等宣传媒介,提高系统职工对林长制工作重要性认识,结合土地执法巡察,广泛开展送政策、送宣传、送服务,推进林长制工作进基层各项活动。及时曝光违法占林、破坏林地等违法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我局
“副林长”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引导群众自觉爱绿护绿。
二是严格执法巡察,维护共建成果。
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保障林地管理工作有效运转。划分责任区范围、落实责任到人,不定期开展土地动态巡查工作,形成动态巡查监管网格,对各国土所进行督促、检查、指导,将林地管理范围内土地利用监管纳入日常土地动态巡查管理,持续保持巡察高压态势,严厉打击林地管理区域内私搭乱建和违法占地等违法用地行为,遏制林地土地违法势头,严守耕地红线。正确处理好保护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关系,扎实推进集约节约用地,在抓好土地管理和利用等各环节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管理违法用地查处、闲置用地清理力度,从源头上加强管控,保障林地等基础性自然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
三是强化废弃矿山植被恢复治理工作。
依据《HS县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2020年度完成了HS县G远工贸有限公司G山镇牛G冲村夹石沟石料厂、AH省中和矿业有限公司HSG五庙饰面花岗岩矿等2处矿山地质环境综合治理项目,并于2020年6月13日组织了专家验收。
四是督促协调保障林业生态建设用地。
从严控制非基础建设项目占用林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入手,加强对建设项目选址先期的引导,各项建设尽量不占或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征收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禁止毁林开垦、毁林挖塘等将林地转化为其他农用地,在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过程中,不占林地。
五是加大矿产资源开发过程中森林资源保护力度。
为全面规范石料、石材开采加工秩序,严厉打击无证开采、私挖滥采、非法加工经营等违法行为,切实增强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AH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谁破坏、谁复垦”、“宜林则林、宜耕则耕、宜草则草、宜景则景”的原则,全面推动全县16家石材石料开采加工企业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截止目前,7家石料加工场点已由属地乡镇政府组织治理,县督查局牵头组织林业、环保、水务、国土等部门已对治理情况进行联合督查验收,其中合格58家;被征用为建设项目用地9家,不需要复垦复绿。9家领取《采矿许可证》的企业,4家已完成治理任务,1家拟规划为招商引资企业用地,3家正在治理,1家正在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相关资产处置。
二、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存在主动性不够现象。
林长制改革工作中思路不够清晰,措施不够有力、监督不够到位,导致工作成效不够显著。
二是少数建设项目存在少批多占等问题。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
三是齐抓共管力度不够。
全民参与、社会共管的社会氛围尚未真正形成。
三、下一步工作安排
一是推进重点工作实施。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落实最严格的耕地维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结合正在实施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专项清理,加大处置闲置土地清理力度,为进一步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行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为实现科学发展、进位赶超、绿色崛起提供强有力的用地保证。
二、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清理和闲置土地处置,全面梳理、掌握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签订及履行情况;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着力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盘活闲置土地;建立健全国有土地供后开发利用监管制度,切实保证土地供后及时开发利用,实现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提高我市土地利用管理水平。
三、工作任务
(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情况清理
连续两年开展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专项清理检查工作的基础上,重点对年度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所有建设项目进行清理,对出让合同没有严格依照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规划条件的情况进行清查,查处并纠正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特别是要全面掌握外地区房地产用地供应及开发利用情况。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出让行为,确保出让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各地依照《关于转发国土资厅发〔〕86号文件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专项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国土资字〔〕236号)文件要求,继续完成有关的清理工作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
(二)闲置土地清理处置
坚持依法依规、区别情况、分类处置和节约用地的原则,对全市的闲置土地进行全面清理,逐宗分析,依法处置,着力盘活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范围是年月日前处于闲置状态的已出让国有建设用地。重点为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和面积较大的闲置工业用地。严厉查处囤地、炒地行为。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1.认定闲置土地的规范
1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单位同意,逾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约定的动工建设日期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动工建设日期的其合同生效或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之日起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土地。
3已动工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缺乏应开发建设总面积1/3或投资额缺乏总投资额25%的且未经原批准单位同意,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以上的土地。
2.处置方式
1对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
2对土地闲置满一年未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征收土地闲置费后仍未动工建设且闲置时间满两年,且经批准依法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对土地闲置的第二年不再收土地闲置费。
3对其他类型的闲置土地,可以选择下列方式:①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②依法改变土地用途,料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③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④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⑤政府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⑥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⑦责令或督促土地使用者开工建设。
4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局部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按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的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局部由政府收回。
3.处置顺序
1告知。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的履行情况,对初步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告知土地使用者闲置土地的事实、认定闲置的依据、拟采取的处置措施及其可以履行陈说、申辩的权利。
2认定。根据土地使用者陈说、申辩的情况,依照有关顺序和规定,依法认定。
3拟订处置方案。对依法认定的闲置土地拟订处置方案。对因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应与土地使用者共同拟定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订工作。
4方案审批。处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涉及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5公告。对认定闲置作出处置的土地应在当地主要报纸和国土资源系统门户网站上刊登公告。
6处置。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或《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决定书》等处置文件,依法依规征缴土地闲置费或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土地出让收支情况清理
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排查,切实保证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征收和缴入地方国库。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审计局
1.清理范围
本辖区内年以来依法出让、划拨的国有建设用地项目收支情况,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等应补缴款项情况,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纳入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内容。
将审计署武汉特派办和长沙特派办年在省进行土地审计期间指出的年月以来欠缴土地出让收入问题的整改情况,列入此次检查的重点内容。
2.清理内容
依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7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100号)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方法》要求,对政府以市场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收取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弥补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改变土地用途、变卦用地性质或调整容积率补交土地出让金款项等)以及其他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的款项的征收情况进行清理。依法对土地出让金使用(支出)情况进行检查。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向市、县人民政府缴纳的土地弥补费、安排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弥补费、拆迁弥补费等费用(不含征地管理费)一并纳入土地出让收入管理。
3.清理要求
1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限时追缴。除因不可抗力未及时缴纳土地出让收入外,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
2将已经征缴的土地出让金等款项,违反有关规定,以各种名义返还、弥补、借予缴款人的要限期追缴;涉及违法违纪的要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3对于未按时缴纳土地价款、未按合同约定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拖欠土地出让收入期间不得参与新的土地出让交易活动;有关拖欠和违约信息要记入其诚信档案,可以通过提高竞买保证金或违约金等方式,限制其参与土地招拍挂活动。
4严肃查处违反规定拖欠土地出让收入、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确保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政策得到贯彻执行。
(四)开展房地产用地专项整治工作
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省、市《关于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方案》要求,今年至月在全市开展房地产用地突出问题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房地产用地特别是保证性住房用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违规供应土地建设别墅,违反法律法规闲置土地、囤地炒地等。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
四、组织方式和工作步骤
(一)组织方式
建立由市监察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房管局、市审计局参与的市治理土地领域突出问题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监察局,负责日常工作,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办公。
本次专项治理实行“谁出让、谁负责,谁清理处置、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原则。上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要对下级专项治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下级清理处置中未清理处置到位的应报上级专项治理领导机构进行清理处置。
(二)工作方法.
专项治理的时间从现在起至年月,分五个阶段进行。
1.动员部署阶段
召开全市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会议,动员部署全市的专项治理工作,明确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的工作职责和任务。各县(市、区)要成立相应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抽调精干人员组成办事机构,认真调研和梳理的基础上,制定符合外地实际的具体工作方案,进行动员部署。各县(市、区)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和办事机构的人员名单、联系电话、工作方案于年月底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2.摸底排查和处置阶段
市本级和各县(市、区)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进行清理;对本辖区内的建设用地项目进行拉网式清查,逐宗核实,全面掌握闲置土地的基本情况,建立闲置土地台账,绘制闲置土地分布现状图;对土地出让收支账目进行梳理;对土地管理中未报即用和违法审批的项目进行摸底排查。各县(市、区)将附表16摸底排查情况于年月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纸质和电子文档各报一份)
各县(市、区)摸底排查的基础上,纠正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履行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土地出让和划拨中的腐败问题;依法查处土地管理中未报即用、违法审批等问题。要重点对闲置房地产开发用地和大面积闲置工业用地进行核查,提出处置方案,并以此为突破口,带动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依照处置一宗、上报一宗的要求,及时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情况报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
3.集中督查检查阶段
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根据各地上报情况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系统提取的数据,组织检查组赴各地检查。督促工作不力的各县(市、区)加大工作力度,进行整改。要将查办案件贯穿专项治理的全过程,组织力量查办一批违法违纪案件。
4.建章立制及整改阶段
各县(市、区)要坚持实体性制度与顺序性制度并重的原则,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注重制度之间的配套衔接,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要加大整改力度,下级清理处置中未清理处置到位的上级进行清理处置。
5.回头看及总结验收阶段
各县(市、区)对专项治理的前阶段工作进行“回头看”对专项治理工作情况认真进行总结评估。总结评估演讲于月日前报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各地总结评估的基础上,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将派出工作组赴各县(市、区)进行总结验收,并督促各地巩固专项治理效果,建立健全土地监督管理配套措施。市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总结全市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汇报。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发挥土地调控作用的重要内容;规范土地出让行为,维护土地市场秩序,优化发展环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力举措。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的布置和要求上来。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精心组织,有序推进。要加强领导,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分管领导具体抓落实,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明显成效。
(二)部门联动,落实责任。土地领域突出问题形成原因复杂,沉淀问题较多,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再调整,工作难度大,各有关部门要在统一安排布置下,依照各自的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把专项治理工作做好。工作中难以自行协调的报请省联席会议协调
(三)多措并举,务求实效。根据土地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复杂的事实,应从实际出发,讲究方式方法,多措并举,确保专项治理取得预期效果。要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引导作用,达到处置一宗、带动一批、震慑一片的效果。扩大正面宣传影响,坚持最严格的耕地维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牢固树立依法管地、依法用地的观念,营造良好的土地管理舆论氛围。
(四)加强监管,健全机制。一是加强用地管理。针对不同行业、项目建设特点,认真分析实际用地需求,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缩短开发周期,防止贪大求多,囤积土地。二是实行建设用地使用权“净地”出让。出让前,应处置好土地的产权、弥补安排等经济法律关系,完成三通一平”工作,防止土地闲置浪费。三是强化用地合同管理。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要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四是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要将建设项目依法用地和履行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内容。
【关键词】 武汉城市圈 黄金山先行区 集体土地征用 征用补偿方式
2008年国务院批复的《武汉城市圈“两型”社会建设总体方案》中明确要求“创新节约集约用地的体制机制”。黄石市黄金山“两型”社会先行区根据这一精神,提出了“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机制创新”,目前正在推进过程中。本文选择黄金山先行区作为典型案例,研究集体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创新问题,以期对武汉城市圈“创新节约集约用地的体制机制”起到推进作用。
一、黄金山先行区的现行土地征用补偿方式及比较分析
1、黄金山先行区现行的土地征用补偿方式
从黄石市国土资源局于2006年至今公布的54条征地补偿方案中,涉及的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社保补偿、农业安置补偿和就业安置补偿,在2009年第12号补偿安置方案之前均采用单一的货币补偿方式,其后才开始采取了社保补偿、农业安置补偿和就业安置补偿等方式,但货币安置补偿仍然是主要补偿方式,占到所有补偿安置方式的66.6%;社保安置、农业安置、就业安置的比重分别只有19.8%、11.1%和2.5%。
黄金山先行区目前普遍采取的现行安置方式虽然也采用了工作安置补偿的方式,但依然还是以货币补偿安置为主,这种安置模式操作简单,易于执行,一方面失地农民往往从眼前考虑,比较容易接受,减少了用地单位在征占土地中所遇到的不必要的矛盾,另一方面缓解了地方政府为解决劳动力安置带来的压力。但是从长远来看,黄金山先行区的补偿安置方式相对单一,不能保证农民的长远生计。货币安置是一种生活指向性安排,而非就业指向性安置。有限的货币补偿安置不能从长远解决被征地农民最为基本的生活保障问题,对被征地农民的未来出路缺乏长远考虑,一旦被征地农民不能合理地利用它,尤其是对具有“一夜暴富”心理的被征地农民来说,这笔费用短期内会很快挥霍一空,造成“吃光、花光、集体上访”的局面,最后还得找政府,为社会的安全和稳定带来隐患。因此,货币补偿不能解决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问题。
2、黄金山先行区补偿安置方式在武汉城市圈中的比较
从武汉城市圈地区现行的土地征用安置补偿方式来看,主要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一是武汉城市圈所有城市基本上都采取了以货币安置为主的补偿方式,这主要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制度上的安排,致使货币补偿成为征地补偿方式的主流。虽然国家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了优先农业安置、规范留地安置和社会保障安置等方式,但目前还尚未广泛运用。
二是鄂州、黄冈、咸宁及孝感等部分城市开始采用社保安置的办法,社保安置从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单一货币补偿方式的局限性,有利于失地农民的可持续生计。[2006]29号《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明确要求落实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资金、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同时,省国土厅计划实施征用补偿首先缴纳社保的制度。因此,社会保障安置的方法将成为湖北征地补偿安置的一个重点。
三是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尝试多样化的补偿方式。比较突出的地区是东湖高新区,提出了“和谐征用补偿”,除了进行合理化的货币补偿外,还积极加强被征地农民的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并大力扶持村集体经济实施土地补偿费入股。此外,孝感市根据本人意愿,将18周岁以下人员纳入低保范围,将男55周岁以上、女50周岁以上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障范围,将18岁以上、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的劳动力采取培训、推荐就业、发放安置补助费、办理社保等方式进行安置。云梦县的留地安置尝试,以村为单位,依据该村征地全部撤组时可利用土地面积的3%作为该村留用地基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40―60亩安排发展留用地,主要用于发展三产服务业;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按70―100亩安排发展留用地,主要用于发展第二、三产业,目的是促进村组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公益福利水平,保障被征地农民尤其是弱势群体的生产生活。
由上述的三个特点来看,黄金山先行区在土地征用补偿方式上还比较单一,有必要加快土地征用补偿方式的创新。一方面可借鉴圈内部分地区的经验和不足之处,另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哪些补偿方式更适合黄金山先行区的现实状况,开辟适合自身的多样化土地征用补偿方式。
二、新型补偿方式及对黄金山先行区的适用性分析
1、农业生产安置的适用性分析
农业生产安置,是指通过调整分配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以及土地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保证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的安置方式。农业生产安置模式的优点很多,主要表现在可操作性强和易于被失地农户所接受两个方面。
但这一模式对黄金山先行区不适用。主要因为:一是黄金山先行区发展需要增加“两型”产业项目建设用地的指标,要求尽可能的调减基本农田数量,可供转移安置的农田数量受到限制,而且黄石作为工业城市,农田数量本身就有限。二是黄金山先行区部分土地开发整理出的土地质量一般难以满足农业生产的需要。三是部分被征地农民由于对其他安置模式存在特殊偏好,对农业生产安置存在心理误区。
2、重新择业安置的适用性分析
重新择业安置,是指土地被征收后,原土地使用者从农业生产行业转向其他生产经营模式的安置方式,包括原来意义上的用地单位招工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后,被征地农民通过技能培训,选择适合自己的岗位就业,不但生活有保障,而且收入还会有所增加。农民满意程度高,有利于社会稳定。这一模式对黄金山先行区适用,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第一,黄金山新区作为黄石两型产业发展的新战场,现已有台湾宝成、比利时LVD、法国康迪泰斯、日本丸红等30多个投资过亿元的项目入驻;同时,包括机械工业园、创业中心产业园、科技产业园、有色工业园、东贝工业园、劲牌工业园、三环锻压工业园、美岛工业和铁山工业园等9个特色园区已经初具规模,随着20平方公里起步区发展的逐步完善,其他地区将具有更为广阔的发展空间。从目前的发展势头来看,不仅为黄金山先行区,而且给黄石市其他地区可以提供诸多的就业机会。
第二,黄金山先行区在重新择业安置上已采取了相关措施,积极为失地农民就近进行转移就业,鼓励新区内企业招聘失地农民,确保先行区内企业每年招收2000名当地农民就业,并积极开展农民工就业培训,就业人数达到5万以上。同时,新区每年安排100个绿化、保洁、保安、物流等公益性岗位向失地农民倾斜。这些措施为进一步实施该安置方式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3、社保安置的适用性分析
社保安置即用征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购买养老保险,逐步将被征用农民纳入社会保险体系,以确保失地农民长期的基本经济生活保障。这一安置模式应被黄金山先行区采纳,一是湖北省国土资源厅有意在全省实施征用补偿首先缴纳社保的制度;二是黄石市的征地补偿尝试过社保安置的模式,对黄金山先行区有可直接借鉴的经验;三是已出台的《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暂行办法》已提供现成的参考依据。因此,社保安置对以黄金山先行区是一个十分重要的补偿模式。
4、入股安置的适用性分析
入股分红安置,是指被征地农民在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将被征收土地按政府规定的土地征收价或经营土地的效益折股,或者按农民的经济组织关系、土地承包关系、劳动贡献及土地状况等综合因素折股,并由被征地农民将土地股带入用地单位进行股份合作经营,最终分享被征收土地深度开发带来的利益成果的安置方式。
黄金山先行区的产业发展以“两型产业”作为发展指导,以低碳产业发展为重点,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可以采取入股安置的模式,但是入股安置存在一定的风险。首先,必须本着农民自愿的原则。其次,必须选择成长性较好的企业。再次,必须有较高素质的村集体管理人员来进行操作。入股不同的项目或者公司收益也将不同。因此,该模式可进行探索性的实施,可考虑成立黄金山投资集团作为征地农民入股企业的载体,通过集团与被征地村签订合同入股,共同建设基地和园区。
5、留地安置的适用性分析
留地安置,是指在土地征收时由用地单位代征一定比例土地留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按城市统一规划要求,开展经营活动,使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与社会城市同步发展的安置方式。
这一方法需要在完善的土地利用规划的基础上进行实施。目前黄金山先行区的土地利用规划正在制定和完善中,同时黄金山先行区是黄石的城乡结合部,土地本身就是巨大的财富,使得该模式具备良好的实施基础。但由于该模式存在着易产生“城中村”和“食利阶层”、不利于耕地保护、容易产生土地权益纠纷等比较明显的缺陷,黄金山先行区应该进行探索性的实施。
6、土地债券安置分析
债券安置,是指各市、县人民政府以发行有价债券的形式代替货币形式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待一定年期满后,被征地农民凭借土地债券获得相应本息的安置方式。一般适用于除土地收益外,被征地农民有其他的固定收入来源,土地征收对被征地农民的生计没有太大影响的经济发达地区。
这一模式仅适用于经济发达地区和家庭经济条件良好的农户,加上黄金山先行区的人员构成以农民为主,而且人均纯收入在5000元左右,如果发行债券,征地农民对此可接受的程度极低,容易形成不稳定因素。因此,这一方式并不适用于黄金山先行区。
三、黄金山先行区创新土地征用补偿方式的探索
从新型补偿方式的适用性分析来看,适用于黄金山先行区的安置方式主要有社保安置、重新择业安置、入股安置和留地安置。黄金山先行区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模式的创新应该在充分保障农民基本生活的基础上,循序渐进,以试点的方式进行探索创新,实施因人而异的补偿方式,最终形成一套适合黄金山先行区的补偿安置模式,发挥两型社会先行区的示范带头作用。本文建议将黄金山先行区的失地农村人口划分为4类群体,按照不同群体的特征实施不同的补偿模式组合。具体如表1所示。
【参考文献】
[1] 田正桃: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方式思考[J].科技创业月刊,2008(9).
[2] 秦妍、施金花:常州武进农村土地征用补偿模式浅析[J].农家之友,2010(5).
关键词:人防地下室,问题,对策
Abstract: combining with the project example, the article has analyzed in the basement of the program design of civil air defense projects often encounter problems and design the link, and put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civil air defence basement, problems, countermeasures
中图分类号: TU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0前言
我国正处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的时期,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十分突出。国务院发出通知要切实保护耕地,大力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对于建设用地要充分提高其土地利用效率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方面。“节约集约用地”的建设方针指导下,土地已日渐成为一种稀缺的资源,尤其在人口集中的城市中心区域,土地的稀缺性愈发地突出。在鼓励利用开发地下空间的同时,地下空间建设量及开挖深度也不断增力口。
1工程概述
某生活区,总用地约l1170000m2,内设2个地下室。其中1号地下室为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约18900m2,设置了3个车行出入口,地下室层高4.2m,顶板覆土高度1.2~1 .8m。本工程因新建单个人防工程面积大于5000m2,故应布置人防战时区域电站,靠近战时负荷中心,且战时供电半径不超过500m,地下室人防分区如图1所示。
图1地下室人防分区及防护单元示意图
2 人防工程地下室设计的程序环节
2.1前期准备
(1)熟悉相应的法律、规范及地方规定。首先要熟悉国家制定的人民防空的相关法律、设计规范、防火规范、标准图集等;其次要特别留意地方人防管理部门对工程的特殊规定和要求。由于人防功能是由当地人防部门根据城市人防专项规划进行确认的,因此设计前期与地方人防管理部门多次沟通,可避免一些不必要的返工。
(2)了解项目概况,明确人防工程的规模、类别及平战功能。
设计前应明确人防工程的规模、设防等级,并向当地人防部门落实人防工程类别及平、战时的功能。目前新建小区规模较大,配套人防工程的规模也很大,总体规划时就应对人防工程进行合理布局。
2.2总体布局:确定地下室的面积、范围、出入口位置等
在人防方案阶段,应根据人防工程总体规划和当地人防部门的要求进行概念设计,确定地下室的面积、范围、出入口位置、使用功能和要求等。出入口包括楼梯和坡道的设计不仅要满足消防要求,还要考虑它们与地面建筑、景观的协调关系。
2.3防护单元的划分和设计
地下室的范围和面积大致确定后,要按照一定的面积划分防护单元,每个防护单元应2个或以上的出入口。单个防护单元的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自成体系,相邻防护单元之间设置防护密闭隔墙。在确定防护单元和防火分区后,初步考虑人防口部的位置并提交其他各专业。
本工程共划分了11个防护单元,包括9个二等人员掩蔽所、1个专业队员掩蔽部、1个专业队车库和1个人防电站。具体功能指标见表1。
2.4根据其他专业反提的要求进行深化设计
(1)根据使用功能,按照一定面积在防护单元内划分抗爆单元。
(2)确定人防口部的构造措施及做法,包括人员出入口、物资出入口、进排风口、相邻单元的连通口等大样做法。
(3)确定其他人防用房的位置,如防化值班室等。
(4)确定与其他设备有关的战备设施的做法,包括战备生活水池、饮用水池的容积及位置,战时干厕的位置及做法等。
(5)其他构造及细部处理,如防爆地漏的位置,人防墙上各种预留孔洞的位置等。
2.5 将深化的设计与其他专业及上部建筑进行配合,完善设计图纸
解决专业间及专业内的矛盾,并在专业内部进行优化设计,如根据实际掩蔽人数减小防护密闭门和密闭通道的宽度,以降低造价,人防管井出地面的位置应尽量隐蔽,避开人员经常出入的场所。
3 结合案例对设计中常遇问题及解决措施
3.1 地下室边界与用地红线、上部建筑环境的关系
地下室设计初期,特别是一些几乎满铺用地红线的地下室,其侧壁要对红线留出足够的退让距离。很多地方对退让距离有明确规定,若无则建议至少退让3-5m,以避免各设备管线的交叉和碰撞。确定地下室范围时,应处理好地下室与上部建筑、景观等的协调关系。尽量避免在大型的水体或树木的下面设置人防地下室。人防管井出地面的位置应协调考虑,尽量避开人员经常出入的场所。
3.2覆土层的设置以及地下室顶板的排水问题
为了避免上部建筑的设备管线直接穿越人防顶板,设计中往往将地下室顶板降低后覆土,在覆土层中完成上部建筑设备管线的转换,既避免了对管线采取防护密闭措施,又可节省投资。另外,大型地下室顶板的跨度一般较大,仅靠中间向两边放坡是很难解决顶板排水问题的。因此设计中考虑将地下室分成几个区域,利用轻质陶粒混凝土找坡,坡向顶板水沟,由区域边的排水暗沟接入小区排水管网。
3.3 适当分缝可以减少地下室沉降和超长混凝土结构伸缩开裂等问题
由于本工程人防地下室面积达到18900m2,宽66m、长370m。基于基础沉降和混凝土伸缩开裂等因素,设计中将地下室分成个区域,各区长度控制在120m左右,区域之间留出3m的间距,相邻区域靠1-2个车辆连通口相接。这样既减少了沉降不均匀和超长混凝土结构伸缩变形带来的开裂问题,且便于设备管线在覆十层内的横向跨越。
3.4 柱网尺寸和层高的选择
地下室的柱网布置应满足停车位和车库净空的要求,柱网通常采用规则的模数,可灵活地扩大和缩小地下室的规模。通常采用8m左右的基本柱网,能较好地满足车道宽度和停车要求,这在结合车库设置的人防工程中尤其常用。层高的选择关系到地下室的经济型和空间舒适性,根据经验,采取3.9-4.2m是较经济的。通常可以这样计算:常用的8mx8m柱距,主梁高约900-1000mm,风管加法兰按400mm考虑,风管下面的消防管加法兰预计200mm,电缆桥架则与风管平行敷设,扣除管道安装时的施工间距、安装误差等,一般都能满足行车道2.3m、停车处2.2m的净空要求。
3.5 地面排水处理
地下室排水沟、集水井的布置,容易被疏忽又有可能引起使用上的不便。排水沟应尽量贴近侧壁,不可避免要布置在停车位处时,也应布置在两辆车背对背的位置。集水井应尽量放置在汽车无法到达的部位,因目前车库集水井要求安装的隔油装置尺寸较大,车轮碾过容易破坏井盖,且令司机感觉不适,集水井布置时还应避开结构承台及地梁的范围。
3.6人防口部设计
人防口部是指防空地下室主体与地表面连接部分,包括人员出入口、物资出入口和进排风口。口部防护包含以下设计内容: ①防护密闭门与消波系统;②出入口通道内的临空墙、门框墙;③口部其它构件,如风井、防倒塌棚架、开敞式通道、相邻单元之间的隔墙等。口部的设计应重点强调密闭性,常见的六级人防口部设计其实就是理顺竖井与进排风机房、密闭通道之间的关系,配合水、电、空调留好洞口及机房位置。注意战时进风的竖井口部安装滤毒罐,战时排风竖井口部的密闭通道兼做简易洗消间,两个口部一排一进,就形成了一整套系统。
另外,规范规定单个防空地下室或防护单元应设2个或以上的出入口(不含防护单元之间的连通口),战时使用的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且不应采用竖井式。因此,本工程在第2-7防护单元设置了3个附壁式人防楼梯直接通往室外,解决了出入口不足的问题。
3.7其他人防细部问题
人防地下室空间和功能的复杂性,经常会造成一些零碎的空间出现,在设计中也应尽量消除建筑死角,避免此类空间的产生,应重视人防口部的构造要求。人防设计的许多构造要求常常不同于一般建筑,其要求更为严格,故仅考虑受力计算而不考虑构造措施是不合理的。例如,口部人防门的门前通道、门框墙有一定的尺寸要求,应严格控制,避免预留的位置不足而导致无法安装。
4 结束语
人防地下室设计是一项综合性、协调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它包括结构、通风、电气、给排水专业的配合协调和建筑专业本身的设计优化,牵涉到与业主和政府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平时使用的经济性、合理性和舒适性,战时转换的便捷性和安全性等一系列问题。设计师必须结合社会需求和项目的实际情况,深入研究和解决大型人防地下室的技术问题,才能创造出既满足社会需求又满足战备功能的高效益的人防工程。
参考文献
[1]FJ01-03防空地下室建筑设计[S].
[2]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一防空地下室[S].
关键词: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流转;创新
中图分类号:F320.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4-0061-03
中国的宅基地分为农村住宅用地和城镇住宅用地,城镇住宅用地可以自由流转,城市居民可以通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方式让自己的房屋所有权拥有完整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内涵,但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却从未放开流转。这种对立的城乡二元住宅用地制度引发了不少的争论,农村宅基地是否可以上市自由流转,如何流转才能有效保护农民的权益和集体土地权益是当前学术界讨论的热点,也是未来城乡协调发展要解决的焦点问题。
一、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弊端
1.现有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形成限制。根据产权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产权只有实行正常转让,才能使产权效益实现和交易成本降低,否则会相反。国内外经济发展的历史与现实表明,一切稀有资源优化配置的主要途径就是流动转让。土地能否合理的流转,决定着土地配置效率的提高。但是中国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持谨慎的态度,《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农民经济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可见,农民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但不能随意处分,而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可以处分。根据“地随房走”原则,转让房屋必然会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事实。为防止农村宅基地流入非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手中,2004年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明文禁止了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
法律对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虽然没有完全限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地上建筑物的转让而转让,但是受让的对象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担保法》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关于宅基地的条款也基本上延续了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
2.农村宅基地流转受限造成城乡居民房屋产权的不平等。房屋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房地一体,任何房屋都离不开土地。按照当前的城市房地产管理制度,当房屋产权发生变动时,其依附的土地所有权也随之发生变动,即“地随房走”。城市居民可以通过取得房屋产权的形式,实现产权房的自由流转,由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受限,实际上限制了农村房屋的自由转让。因此有学者提出,中国农村住房产权不是独立的产权,具有明显的“所有权残缺”特征[1]。在现有政策法规下,农民只能将建造的住房转让给本集体内符合宅基地使用权分配条件的农户,一般情况下,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的农户不会购买一处旧房来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更愿意申请分配一处新宅基地。因此,农村房屋的潜在购买者范围极小,结果只能是房屋闲置或以比较低的价格转让,导致农民房屋因不能交易失去财产性。
3.农村宅基地取得制度不合理。其一,通过调查发现,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产生更多遵循的是非法律化的乡土规则[2]。《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是法律上并没有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审批程序和审批内容做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导致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审批工作不规范,许多地方的审批权主要集中在村组干部的手中,农村宅基地多占、超占情况突出。其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中国法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使用不需要缴纳费用。虽然有的地区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但同宅基地的价格相比,缴纳的费用微乎其微,也就是说农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成本基本为零。这种制度安排造成很多地方宅基地超占、多占现象严重,造成土地资源的浪费。
4.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监管体制不完善。一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不完善。从调查情况看,大部分农户没有申领宅基地使用权证或房产证[2],登记制度的不完善给将来的产权纠纷埋下隐患,也造成了司法和管理上的困难。二是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管理失效。缺乏建设用地规划,乱建乱占情况严重,有的村庄向外、尤其是向交通便利的地方急剧扩展,使老宅基地空置闲置,形成“空心户”、“空心村”。
5.农村宅基地制度造成了宅基地资源的闲置,不利于宅基地的节约集约利用。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加速发展,出现了农村人口向城市的历史性转移、迁徙,在全国农业人口减少的同时村庄用地却反而增加,如中国城市化率从1978年的17.93%,提高到2006年到25.98%,正是在城市化增长最快的这10年中,全国农业人口减少了1.28亿,村庄用地却增加了100万亩(其中新增宅基地约80万亩),人均宅基地面积从0.29亩上升到0.34亩[3]。由于中国现有农村宅基地“无流转、无期限、无偿使用”的政策现状,致使农民进城购房成为“城乡两栖”居民,拥有“城乡两权”住宅,但农村住房又不能实现自主流转交易,进而造成很多农村住房闲置、荒芜。
6.现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中国城市化目标不相一致。城市化过程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转移,大量农村人口进人城市,其中有不少人在城市长期居住,实际上已经融人城市生活。农村人口的减少必然带动农村建设用地需求的减少,但是,很多进城农民即使在城市有稳定的收入和居所,却仍然占有农村住房和宅基地而不忍放弃。农村土地制度隐含着对农村劳动力在集体之间的自由流转的限制,以及对土地向非集体成员流转的限制。当农村宅基地无法通过转让产生预期收益时,农民只好选择让其闲置。农村宅基地的价值无法通过流转获得增加,也不能够促使土地资源向更高回报率的方向流动。现行农村宅基地制度阻碍了劳动力、资金和土地的合理配置,限制了农村生产力的进一步提高。稀缺的土地资源难以优化配置,无法实现其应有的经济价值,一方面,造成城市发展缺少必要的建设用地,另一方面,却因土地价格低廉使得大量农村宅基地被空置、废弃而不能得到有效利用。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地方创新实践及评析
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快速发展,针对农村宅基地存在的突出问题,依据循序渐进,先易后难的原则,许多地方在建设用地和拆迁置换过程中对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做了大胆的尝试和探索,其具体做法有:
1.天津“以宅基地换房”模式[4]。具体做法是:农民以宅基地(包括村庄用地)换取城镇住宅,迁入小城镇居住,对原有村庄范围按新城镇占地面积的土地进行复耕,“宅基地换房”节约出的建设用地,一部分整理拍卖后充作建设费用,另一部分为经济建设的储备用地或置换指标。
2.四川省在2008年汶川地震后的灾后重建过程中,针对重灾县市出台了联建政策,外部资金可进入农民宅基地重建领域,并取得合法的房屋产权证,初步具备了流转前提[5]。这事实上打破了城市居民不能到农村购买房产的禁令,也是迄今为止通过官方许可的外部居民获取农村房屋产权的唯一案例,在农村宅基地制度创新上有了实质性的突破。
3.重庆市2009年12月正式成立农村土地交易所,推出以“地票”交易为核心的农村宅基地置换流转模式。所谓“地票”,是包括农村宅基地在内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经过复垦并经土地管理部门严格验收后产生的指标。该凭证作为“地票”即可直接进入农村土地交易所进行交易。通过公开竞购取得城乡建设用地挂钩指标的地票持有人则可以申请将其纳入年度新增加建设用地计划,增加等量城镇建设用地。
“地票”交易的核心,是“先造地后用地”,先把农村建设用地复垦为耕地后,才在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在城市建设用地大量增加的同时农村耕地面积不会减少,一方面,农村闲置土地资源依法有序退出,解决农村建设用地浪费问题;另一方面,城市建设用地有比例有节奏增加,缓解城市建设用地紧张的矛盾,但城乡建设用地的总量不会增加、耕地总量不会减少。以重庆市为例,重庆农业人口人均生活用地在250平方米以上,而城市人均用地只有80多平方米,一个农村人口转化为城市人口,就可节约出170平方米的建设用地。如果未来二十年全国按4亿人口转移进入城镇计算,按“地票”模式,则将节约680亿平方米建设用地,相应增加1亿亩耕地。
这几种地方创新模式的相同之处在于突破了宅基地限制流转的法律框架,彰显了宅基地的财产价值,让农民参与工业化、城市化过程,分享了土地增值收益,增加了农民收入。不同之处在于,“以宅基地换房”模式改变了集体土地的所有权,无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一定程度上相当于“变相的征地”,但其巧妙地规避了国家法律,大大提高失地农民的补偿标准,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的利益,有效地化解了征地制度的缺陷,在目前中国县乡财政紧张及集体收益不足的状况下能达到地方政府、集体、农民等各参与主体的一致性同意,具有较强的生命力和适应性。
“地票”交易模式通过土地交易所公开交易土地指标,在不改变土地权属、不改变现行土地制度的前提下,充分兼顾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利益。实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远距离、大范围的置换,使城郊级差地租向偏远农村地区转移,大大提升了偏远地区的土地价值,促进农民增收和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实现城市反哺农村、发达地区支持落后地区发展的目的。
“宅基地入市流转”模式在不改变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基础上赋予农民完整的集体土地使用权权能,符合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发展趋势[4]。国家应顺应宅基地流转的客观趋势,积极制定并颁布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推动宅基地使用权依法、合理流转。
三、中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创新思路
1.修改《担保法》等法律,允许农民用宅基地抵押贷款以解决融资难问题,激活农民“沉睡的资本”。《担保法》虽然规定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抵押,但这部法律同时规定,耕地、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虽然农民以宅基地上的房屋作抵押是有效的,但是抵押权的效力不能及于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使用权,一旦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以抵押房屋的建筑材料作为动产优先受偿。将房屋拆除后以建筑材料还债,这无疑大大降低了房屋的价值。因此,金融机构等债权人一般不愿意接受借款人用农村房屋设定抵押。这就造成农民向银行贷款时,很难以房屋作为抵押物,而许多农民又没有其他的抵押物,因此,目前农民用向银行贷款的方式进行融资十分困难。如果农民对宅基地拥有完全物权化使用权,促进农村宅基地流转,能够提高农民对宅基地的资产价值意识,盘活农村资本市场。以全国两亿农户、户均100平方米估算,200亿平方米的房产,按每平方米300元计算,农村房产市场将有六万亿元的市场潜力。如果仅仅按10%的抵押贷款比重,就会吸引6 000亿元的贷款进入农村,为农民所用,这对农村生产和消费市场的启动将会发挥巨大作用。事实上,在中国,浙江温州、四川成都等地已经开始了这方面的尝试,从2009年1月份开始,温州市全面推行“农房抵押贷款”。据温州市有关部门统计,短短3个多月的时间,全市十多家银行发放农房抵押贷款余额已逾100亿元,受益农户3万多人,不良贷款率仅0.8%。①
2.建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制度,实行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中国目前尚未建立农村不动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第10条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的登记制度。因此对农村房屋应该进行规范的产权登记。利用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已有的专业化、系统化的房地产测绘、产权登记、档案管理队伍,对城乡土地、房屋权属进行统一管理,对农村房地产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权证,保护农民房屋产权,促进农村房屋流转,实现生产要素按市场规则配置。首先应对农村宅基地进行一次全面详查,健全宅基地地籍档案,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籍调查规程及土地确权规定。在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时,应实行城乡联网登记,清查空置、多占或面积超标的宅基地,对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造册,实现宅基地管理的规范化、信息化。
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应是针对农民转让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权收益部分而言,鉴于中国农村社会保障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农民通过申请符合村庄规划的宅基地免收有偿使用费,但是如果要出租、转让、置换等方式获得宅基地,国家可“一视同仁”,在城乡统一的房屋交易市场中对农村宅基地和房屋交易进行征税。
3.建立城乡统一的宅基地及房屋交易市场。中国现行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是过去计划经济体制和制度下的产物。这种制度安排在当时对鼓励农业生产、稳定农村社会、促进农村经济有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农村人员大范围的流动,城市进程的加快和房地产业的发展,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打破限制流转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约束,使农村宅基地的利用向市场化的方向发展。在农村宅基地流转改革思路上,可以借鉴重庆市以“地票”交易为核心的农村宅基地置换流转新模式,成立农村土地交易所,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宅基地及房屋市场,让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住房所有权实现公开竞价交易,逐步与城镇房地产市场体制接轨。只有在城乡统一的市场中,才能做到房屋同地同价,保护农民的权益,促进农民收入的不断增加,让农村、农民分享到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同时也便于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规范宅基地的隐性市场,通过对城乡建设用地的统一管理,节约用地,快速推进城市化,实现城乡良性互动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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