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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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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评估方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资产评估;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9012902

随着我国近些年经济飞速发展以及在全球经济领域的地位不断提高,资产评估已经成为我国经济领域中一个十分重要的分支。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已经发展成为集评估、管理、公证为一体的综合行业,成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领域。同时,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加强资产管理以及促进资产评估相关制度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1 资产评估体系概述

资产评估起源于16世纪的欧洲,经过这几百年的发展,其体系也日趋完善并作为一个完整的中介行业被国际社会和经济组织所认可。资产评估作为一种评估过程,其发展结合了统计、会计、财务管理、工程技术等相关学科的基本技术方法,按照实际评估运作的内在要求,重组了一套完整的资产评估方法体系。该体系由多种具体评估方法构成,但就分析原理和技术路线主要可以分为三种基本方法,分别是收益法、市场法和成本法。

2 资产评估的基本方法

2.1 收益法

收益法主要是指对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以及未来资产价值判断的评估方法的总称。在我国评估实务中,收益法是企业价值评估的首选方法,成本法和市场法成为配合其验证的辅助方法。首先,收益法服从预期收益原则。同时,其评估思路认为,作为一个理性的投资者,档期选择某一项资产进行投资或购买时,其支付的金额不会高于其资产未来所能带来的预期回报,即收益额。其次,收益法以货币的现值理论为基础,在运用时往往采用资本化和折现的途径来评估资产价值,所以,从理论上讲,收益法是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之一。在收益法的实际运用中主要会涉及以下三个要素,分别是评估对象的预期收益额、折现率或资本化率以及取得收益的持续时间。

2.2 市场法

市场法是根据替代原则,通过类比和比较市场上相同或相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来股则资产价值的各种评估方法总称。因为市场法的理论基础是任何理性的投资者购置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价格都不会高于市场上的相似替代品价格,所以在运用市场法时,要求评估人员必须充分利用类似资产的交易价格,并以此为依据对资产开展评估。在运用市场法时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第一,要有一个公开活跃的市场。第二,在市场上与可比资产及其交易价格。

2.3 成本法

在评估实务中,成本法的和指导思想就是重建或重置被评估资产。成本法具体是指,对某项资产进行重置求其重置成本,然后分析估测该资产已经存在的各种贬值因素的价值,再讲其从重置成本中予以扣除的各种评估方法总称。成本法的基础是以再取得资产的重置成本作为资产的评估值,从资产的价值交换进行反映。由于重置所需成本的数据和信息来源比较广泛,因而,成本法在评估实务中被广泛的应用。在实际操作中,使用成本法需要涉及资产的重置成本、资产的实体性贬值、资产的功能性贬值和资产的经济性贬值这四个基本要素。

3 关于资产评估方法选择的深层次思考

依据我们对前面对资产评估的分析,资产评估体系本质上就是针对待评估资产在不同层面上的选择和综合。该过程至少包含以下三个层面:第一,针对资产技术思路层面的具体技术方法,即分析三种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所依据的资产评估技术思路的适用性。第二,在各种资产评估技术思路已经确定的基础上,选择恰当适用的实现各种评估技术思路的具体评估技术方法。第三,在确定了资产评估技术思路和具体评估技术方法的前提下,对运用各种评估技术思路和具体评估技术方法所涉及到经济技术参数的选择。

笔者在此必须强调,在选择评估方法时,不仅要考虑恰当的技术思路、实现该思路所对应的技术方法,也要恰当对所涉及的经济参数进行选择,力求各种评估技术方法所使用的对各种经济技术参数选择的统一,否则可能会到导致评估结果的失实和偏颇。

在资产评估的实际操作中,由于对应的评估准则具有多样性,从而为评估从业人员恰当选择评估方法提供了基础。但对资产的评估所采用的方法不能是任意的,必须着眼于客观实际,根据不同资产的不同条件,来决定其最适合的评估方法。评估人员在执行资产评估业务的过程中,选择评估方法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如评估目的、评估对象自身的条件、价值类型、掌握的数据资料等。评估人员选择评估方法时应注意以下因素:

3.1 要考虑评估目的、评估时点的市场条件、被评估对象的状态以及相应的价值类型

在评估实务中,选择评估方法时评估人员首要任务是考虑评估目的。同时,不同的评估方法对市场条件的要求不同。评估机构以及从业人员需要依据不同对象所处的市场条件加以判断。例如,当评估资产的价值类型为市场价时,备选评估方法的顺序为市场法、收益法和成本法。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是指资产评估价值内涵。而价值内涵有多种影响因素,最常见的是人们看待事物的角度,角度不同,对内涵的界定也就不同,因而同一资产就有不同的价值类型。举例来说,从资产估价标准形式来看,资产评估可分为收益现值、清算价格、重置成本和现行市价;但从资产评估假设角度来看,资产评估又可分为继续使用价值、公开市场价值和清算价值。综上所述,所选方法必须与其价值类型相一致。

3.2 受评估对象的类型、理化状态等因素的影响

在评估时,评估对象类型也会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其评估方法是有顺序和侧重的。例如机器设备能取得成本法所需的充分可靠的数据则适合选取成本法;如果资产所处市场充分发达,在市场上有相似资产且交易信息可以获得,一般采用市场法;对于手艺特殊,在市场上难以找到相似商品的资产,则一般采取收益法进行评估;对于既无市场参照物,又无经营记录的资产,只能选择成本途径和方法进行评估。

3.3 受评估方法运用所需的数据资料及主要经济技术参数能否搜集的制约

虽然资产评估的方法有多种,例如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等,但这些方法的实施均需要充分的资料作为其背景。只有充分地收集、分析、处理资产评估对象数据,才能高效、简介、合理的估测资产价值,使评估人员有效完成任务提供现实可能。但在现实评估中受其他因素的影响,数据的收集、处理都会存在一定的限制。在这种情况下,评估人员则应考虑使用替代原则对资产进行评估。例如,若评估人员选择市场法,则应有三个以上的参照物作为使用市场法前提条件,否则不可使用该方法;若使用收益法,则应分析该行业的收益率、该企业的历史收益及对企业未来经营情况从而对企业未来预期收益惊醒分析预测;若使用市场法,则应根据市场上相同或相似商品的近期交易价格对比得出资产的评估价值。

3.4 评估时考虑评估方法在具体项目中的适用性

评估师在具体操作时,不仅要从不同的角度验证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还应充分考虑评估方法与具体项目二者的适用性。在可采用对中评估方法的情况下,评估人员要在满足各方法使用前提的条件下,对取得的价值进行比较,选出较为合理的数值并分析可能会出现的问题等;若各个评估方法得到的数值有较大差异,要对数据取得的正确性、合理性检查,分析可能出现的失误,使评估结果更加准确。

作为一名注册资产评估师,在实际条件下对资产进行分析、论证、比较的过程就是对评估方法选择的内涵。但不可将其简单理解为公式或模型的简单套用。因为,在评估方法的实际选择中,要注意因地制宜,具体分析设计参数的选取,以及结果在逻辑和性质上的一致性。例如,使用收益法评估资产时,评估人员要对收益额的选取加以分析,以取得评估主体在正常情况下的所得额。所以,在评估人员要在选择评估方法这个过程,做出有足够理由支持的价值判断,不可将评估方法选择和运用简单的理解为公式或模型的套用。

4 评估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4.1 不同机构间对数据要求不同,缺乏交流

在针对同一评估对象、同一评估基准日、相同评估目的、采用同种评估方法时,不同的评估人员得出的评估结果可能不同。那么原因是什么呢?目前在中国的评估行业中,评估机构主要分为以下几种,分别是房地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财务咨询公司、会计事务所和土地评估事务所。由于不同的机构其工作程序不同,也就导致其数据处理方法、模板以及具体参数的选用不同,从而直接导致同种资产的评估结果差异。

4.2 收益法的参数难以获取以及运用市场法评估企业价值存在一定的障碍

首先,在各个评估方法中,收益法是较为科学合理的评估方法之一,在运用中相关参数却比较难估计。以上市公司的评估为例,第一,在估计收益额时,为保证数据的准确合理,要对公司的历史业绩进行分析,了解企业的运作模式,充分掌握其影响因素,如收入和成本驱动因素,可能存在的市场风险等,才能准确计算企业的未来预期收益额。第二,预期收益时间既取决于国家经济形势、通货膨胀、利率等宏观因素,也取决于所在行业稳定性、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评估人员的经验。

在收益现值法下企业的价值主要由两部分构成,分别是既定预测期内未来收益的现值、既定预测期后未来收益的现值两部分构成。我国上市公司的评估报告都是以无限期为假设条件计算价值的,但是对于预期收益时间的界定却缺乏一定的合理依据。第三,收益法中使用的贴现率必须能够反映企业未来收益的风险程度。以上市公司为例,其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商业风险和融资风险两类,如何确定企业我来的风险对收益率的影响以及如何确定风险的大小,也是收益法的一个难题。

其次,市场法的使用前提是在现行市场上有相同

或相似的商品且交易价格可获得,但评估师在具体运用时却存在一定障碍,以企业评估为例,目前我国市场上公司交易案例和资本市场参数严重匮乏,使评估人员无可比数据资料,只能以有限资料来对公司进行评估,从而使评估结果因样本数量过少而产生误差。

4.3 评估人员在评估师收到外界压力的影响

评估人员或机构在评估某项资产时,可能会收到第三方的威胁或诱惑,以使得资产价值有失公正并使第三方获利。这类事件使评估机构不能恪守职业道德要求,使评估人员不能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准则的要求,使整个评估过程及结果违背公正性和独立性原则。

5 结语

鉴于此,资产评估方法具有对养性且每种方法有各自的使用前提,从实际操作来看,不同方法之间是相互联系的。所以,在选择具体评估方法时要依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而定,从而使其更加科学合理。在具体评估时要注意以下问题:第一,加强行业准则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明确责任和权利,为评估行业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第二,着力培养顶尖的资产评估人才,不断提高评估管理队伍整体素质。参考国外成熟的或国内发展较完善的后续教育模式,为资产评估行业提供一个持续发展的环境。第三,明确评估机构和评估师的法律责任,强化评估师的风险意识,为行业透明化、公正化提供条件。

参考文献

[1]何福英.论资产评估基本方法的选择[J].经济研究导刊,2011,(35).

[2][美]Kenneth RFerris,Barbara S,PecherotPetitt.资产评估[M].刘祥亚,贾哲译.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3]吕玉秀.三种资产评估方法的差异分析与评价[J].黑龙江对外经贸,2010,(3):152-153.

[4]韦群.资产评估折现率计算方法内在统一性问题思考[J].财会月刊,2010,(12).

预期收益评估方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收益法 房产评估 应用探析

一、收益法的基本原理

收益法的理论依据为效用价值论,认为房地产的价值在于该房地产未来所带来的收益。收益法本着收益还原的思路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即把房地产未来预计收益还原为基准日的资本额或投资额。具体评估办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房地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恰当的折现率或资本化率折现成基准日的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房地产评估值。

二、收益年限的确定

收益年限是估价对象自估价时点至未来可以获得收益的时间。一般情况下,估价对象的收益期限为其剩余的经济寿命。对于单独土地和单独建筑物的估价,应分别根据土地使用权年限和建筑物耐用年限确定未来可收益的年限;对于房地合一的估价对象可依据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与建筑物耐用年限孰短的原则来确定未来可获利年限。但如果一宗房地产拟在持有一定年限后进行出售或其他处理,评估的收益年限则为其准备的持有期问。房地产的收益年限一般较长,一般都有几十年。因此,在评估实务中估价人员常假设估价对象经营数年后将其转让来缩短收益年限,以利于更准确地选取预期净收益和还原利率,从而提高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在理论中还存在收益年限为无限年的情况,现实的房地产一般不存在。收益为无限年的情况下,房地产评估出的估价对象的价值一般会较高,在实务中可用它来验证其他年限评估出的房地产价值是否偏高。

三、预期收益的预测与确定

房地产预期收益应该是净收益,是房地产预期收入扣除预期相关费用后的净额。预测净收益要收集各种房地产市场现状、国家政治经济形势、政策规定等内外部环境信息。在确定净收益时,必须注意房地产的实际净收益和客观净收益的区别。实际净收益是指在现状下被评估房地产实际取得的净收益。实际净收益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通常不能直接用于评估。因为在评估时点被评估对象的实际净收益是由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因素有些是一次性的、偶然的,若不给予扣除就容易引起收益预测失真。例如,一个交通不便利、环境不太好的宾馆,因为有特殊的关系而将一些会议活动在该宾馆举行,获得了较高的收益。但这些特殊关系可能不能随之转移。这些因素不复存在后,若仍不把房地产的评估时点的收益加以调整而直接作为预期收益的基础就会引起预测的收益不准确。所以,预测房地产净收益的基础是实际净收益中扣除属于特殊的、偶然的因素后的一般的正常净收益,即客观净收益。

在确定房地产净收益时,不同收益类型的房地产可能应考虑其收益的特性。例如,出租性房地产在测算其收入租金时,要注意到租约条款的影响。租约条款中如租赁期限、递增的租赁费用、额外的补偿费用和关于租约更新的规定等都将影响该房地产的预期收入。

四、合理剥离出属于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收益

在运用收益法对收益性房地产进行评估时。首先,要明确收益只能是房地产所产生的。这里有两层含义:一是要评估的房地产只包含房屋和土地或者只是单独的房屋或者只是单独的土地,这样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时,收益一定是只有房地产所产生的收益;二是要评估的房地产包括其中的设备、器具以及运营所需要的所有设施,例如,酒店在转让时是将其中的所有设备物品一同转让,因此,在用收益法评估时,不需要剥离其他的收益。但是这两种收益中都包含了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比如,管理者的管理能力、房地产的品牌效应等等。无论哪一种情况,房地产的收益中都不应该包括无形资产所带来的收益,这就需要合理地评

估无形资产所带来的收益。其次。如何评估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是能否准确评估出房地产价值的关键。目前,比较公认的一种方法是:将待估房地产与其他相类似的房地产作比较,来剔除无形资产所带来的收益。这种方法实际上是一种比较粗糙的评估方法.因为其他类似的房地产也会存在无形资产所产生的收益,而且可能是正的,也可能是负的。并且,房地产独一无二的特性决定了房地产评估的不可比较性,而且类似房地产的详细收益信息不可能很容易得到。因此,笔者建议可以借助企业价值评估中对无形资产价值的处理来评估房地产收益中无形资产所带来的收益,也就是将无形资产在房地产中的地位及其对房地产收益的贡献尽可能量化出来,用房地产整体收益表示出来,这样做虽然需要准确地把握无形资产在房地产中的作用,但是,避免了收集其他信息。当然,这对评估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提出了很高的要求,要求必须合理准确地把握无形资产所带来的收益。

五、降低房地产评估收益法中的主观因素的影响

(一)尽快制订有关房地产评估的准则、评估方法操作规范来约束主观行为。实践证明,现行的评估管理规范、规定、标准、准则的内容等难以约束应用收益法的评估判断随意主观行为,因此研究如何约束主观因素对评估结果的影响,特别是解决操纵评估结果的行为是当务之急。

预期收益评估方法范文第3篇

1、相对估值法:是用可以比较的其他公司(可比公司)的价格为基础,来评估目标公司的相应价值的方法。

2、收益法:也叫收益评估法,是指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借以确定被评估标的资产价格的一种评估方法,是国际上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之一!

3、成本法:是指按照投资成本进行计价的方法,通过求取评估对象在评估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在扣除折旧的基础上,来估算评估对象的客观价值的方法!

4、绝对估值法:是通过对上市公司历史及当前基本面的分析,对未来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的财务数据预测,获得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它是一种现金流贴现定价模型估值方法。

(来源:文章屋网 )

预期收益评估方法范文第4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评估的需求越来越多。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评估适用方法的分析,得出了一些对于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启示,并希望对今后国有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有所帮助。

【关键词】

股权价值;收益法;资产基础法

近年来,伴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国有企业改革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务院指示国有企业走增资扩股的改革之路,增资扩股已成为国企时下改革的潮流。《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2005]60号)文件明确指出:“企业实施改制必须由审批改制方案的单位确定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这些变化使得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评估的需求不断增加,对股权价值评估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1 我国国有企业适用的股权价值评估方法分析

目前国内外通用的股权价值评估的理论方法主要有市场法、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

市场法一直被认为是最容易被人理解的一种评估方法,但在股权价值评估领域,我国相关的评估案例较少,又缺乏对评估成功案例资料库的分享,尤其是在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评估领域,国内几乎没有可以参照的评估案例,所以市场法不适用于国有企业的股权价值评估。

资产基础法以企业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作为导向,操作简单,是我国企业价值评估的实务界广泛使用的一种评估方法。该方法是以资产的成本重置为价值标准,反映的是资产投入(购建成本)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这种购建成本通常将随着国民经济的变化而变化,具有时间性和多变性,因而对各项资产和负债进行实际调整,才能使之更加反映公司的实际股权价值。但资产基础法无法体现帐外的无形资产,如人力资本、品牌价值和商誉等的价值,这也是资产基础法的一大缺陷。

收益法是以被评估对象预期收益能力来确定其价值的一种方法,反映的是资产的产出能力(获利能力)的大小,对企业预期收益做出贡献的不仅仅有各项账面资产,还包括账外无形资产等。一些国有企业的商誉、品牌价值、优良的管理经验、市场渠道、客户、行业声誉、各类专有技术及设计施工方法等综合因素形成的各种无形资产也是企业不可忽略的价值组成部分。非账面无形资产及各项资产的综合协同效应,对企业股权价值产生的贡献,在收益法评估结果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一点充分体现了收益法的优势。但该方法实务操作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且主观性较强。

收益法考虑了企业所有预期收益的情况,但是其也存在很多不确定性的因素,在评估过程中大多靠实务经验和借鉴以往的数据进行推测,主观性较强。资产基础法虽然不能反应企业帐外无形资产的价值,但操作简单,且比较尊重实际。如果将二者结合起来,将资产基础法作为收益法的辅佐方法,可以适当弥补收益法的缺陷。参照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可以使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有所参照,使其不致于因为主观性而偏离实际太远。如果收益法与资产基础法的评估结果相差太远,则需要考虑公司的账外无形资产价值的大小。确定帐外无形资产的价值确实较大的,则采用原收益法评估结论;如果找不到收益法增值较大的客观事实原因,则需要重新考量收益法的各个指标,谨慎地对每一个指标进行反复推测和验证,以确保评估的准确和合理性。

如某国有企业采用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两种方法对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最终结果收益现值法比资产基础法多出30.07%。采用收益法评估时考虑到了无法通过会计报表中的具体单项资产和账面金额所反映的价值,比较客观反映企业价值和股东权益价值,形成一定的增值。两种方法评估结果相差不大,可以推测增值为资产基础法无法测算的而收益法擅长的对账外无形资产的评估,即该国有企业的商誉和人力资本等。所以最终以收益法的评估值为评估结果。

可见,以资产基础法作为收益法的辅佐方法,可以使收益法的评估结果更为准确。

2 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评估方法的几点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的评估提出的以下几点建议,希望对今后国有企业的股权价值评估有所帮助。

2.1 优先选择收益法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

运用收益法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可以克服资产基础法的一些弊端,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由于无形资产的评估较为困难,尤其是像人力资本、品牌价值和商誉这样的帐外无形资产,在评估过程中会出现漏估、定价不准和虚假评估的现象。无形资产的流失具有很大隐蔽性,客观上无形资产流失了,在财务报表上却不能发现对应的数字变化,在管理现场也不会发现少了一些实物。这样,很容易就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收益法较好的体现了企业各方面资产的价值和公司的运营特征与生产要素的完整构成,考虑了无形资产尤其是帐外无形资产对企业股权价值的影响。

2.2 关注少数股权问题

随着国有企业的放开和发展,少数股权现象越来越普遍。在运用收益法对国有企业股权价值进行评估时,一般为估算企业的整体股权价值,因而在评估时应对少数股权的价值予以扣除。少数股权价值在企业股权价值评估中也具有一定的重要作用,不容忽视。

2.3 结合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对非经营性资产或负债予以加回或扣减

国有企业具有特殊性,评估时要充分考虑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并予以修正。国有企业一般存在较多的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在运用收益法时要注意对非经营性资产和负债予以加回或者扣减。

2.4 应用资产基础法要对每一项资产和负债予以相应调整

在应用资产基础法时不能简单的以各项资产或者负债的账面价值或审计价值为准,应对各项资产或者负债进行实际调查和核准,以实地调查的结果为准确定每单项资产和负债的评估值。

2.5 将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结合起来评估国有企业股权价值

资产基础法和收益法二者的结合,能较好地弥补各自的弱点和缺陷。收益法评估的全面性弥补了资产基础法的不完整性,资产基础法的客观实际性弥补了收益法的主观性。在国有企业的股权价值评估中,将二者结合起来,以收益法为主,资产基础法作为辅助方法,更能反映国有企业本身的股权价值。

预期收益评估方法范文第5篇

摘要:为完善海洋交通工程经济评估分析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性,在借鉴先进区间经济评估方法(区间净现值法、区间投资回收期法及区间内含报酬率法)的基础上,本文提出将区间海洋交通工程经济评估方法有效地运用到海洋交通工程上,为项目可行性提供科学的判定标准。为检验区间经济评估方法的实用性,对某港口工程以区间经济评估分析方法进行了经济评估和分析,来确定该项目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关键词:经济评估分析 区间 海洋交通工程

015年9月1日,国家海洋局公布今年上半年我国海洋生产总值27 303亿元,同比增长6.94%。随着海洋经济发展的推进,海洋交通工程的经济评估已颇受重视。以往海洋交通工程采用传统的经济评估指标,但却不能消除海洋交通工程实施中存在诸多的信息不确定性和风险不可预见性。基于区间的经济评估指标具有缓减和平衡海洋交通工程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足。

一、基于区间的海洋交通工程经济评估分析方法的提出

以未来现金流折现为基础的传统经济评估方法有净现值法、投资回收期法及内含报酬率法。传统评估方法的操作性强,关键参数也较易确定,但基于区间的经济评估分析方法能消除和处理项目评估中不确定信息更简单易行。近年来关于项目的区间经济分析研究已有一定进展,肖峻(2008)等研究者提出区间成本的涵义来优化决策项目经济评估;并在此基础上延伸了确定区间情况下区间现金流和区间利率的概念,提出以区间净现值为基础的经济评估新方法;上述文献均将区间概念运用于电力工程的经济评估。根据项目区间经济评估方法的实用性和通用性,借鉴肖峻等人的区间经济评估指标概念,笔者认为区间净现值法、区间投资回收期法及区间内含报酬率法同样适用于海洋交通工程项目的经济评估。

结合海洋交通工程投资特点,投资内容独特(每个项目都至少涉及到一项固定资产投资);投资数额多;影响时间长(至少一年或一个营业周期以上);发生频率低和变现能力差导致工程项目投资风险大。那么,基于区间的经济评估指标方法更利于减少海洋交通工程项目信息处理的不确定性。本文拟在区间经济评估指标概念的基础上,提出系统的海洋交通工程经济评估体系:区间净现值法、区间投资回收期法和区间内含报酬率法。

二、基于区间的海洋交通工程经济评估方法的介绍

根据估计投资项目各年净现金流量的原则,以及区间概念是建立在项目计算期的基础上的,可以确定海洋交通工程的计算周期。假设投资计算期为n,那么各期的现金流为NCF0,NCF1,NCF2…NCFn。NCFn=(CI-CO)n,表示第n期现金流入量CI扣除现金流出量CO的差额,(CI-CO)n即是区间数。

(一)区间净现值法

以净现值来体现项目计算期即整个区间数值的方法,以既定折现率折算至项目期初的现值之和。区间净现值(Interval NPV),简称INPV。计算方法如下:

INPV=[(ci-co)t-/(1+ix)t,(ci-co)t+/(1+ix)t]

区间净现值法运用如下:

若INPV>0,则意味着不仅能保证项目获得预定收益外,还可得到更高收益,在经济上项目可行;

若INPV

若INPV的区间最小值(NPV-)小于零,INPV的区间最大值(NPV+)大于零,即NPV-

(二)区间投资回收期法

就是结合动态的区间变化,主要采用以货币时间价值为基础的投资时间回收期来确定项目可行性的方法。区间投资回收期(Interval PT,简称IPT),在项目现金流出量的基础上,计算项目未来现金流入量的现值可以回收的期限。计算方法如下:

(-)t(1+i)-t=[0,0]

也可表示为: =[PT-,PT+]

区间动态投资回收期是个区间化概念,有区间最小值(PT-)和区间最大值(PT+),在利用此方法进行判断项目可行性时,需要以区间动态投资回收期和基准投资回收期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此来得出最优方案。区间投资回收期法运用如下:

若IPT区间最小值(PT-)和IPT区间最大值(PT+)都大于基准投资回收期,则表明项目投资回收期过长,投资风险过大,无法在确定周期内收回投资成本,表示项目在经济上不可行;

若IPT区间最小值(PT-)和IPT区间最大值(PT+)都小于基准投资回收期,则说明项目投资回收期短,极易收回投资成本,在实施项目过程中可控风险,表示项目在经济上是可行的;

若IPT的区间最小值(PT-)小于基准投资回收期,IPT的区间最大值(PT+)大于基准投资回收期,即PT-

(三)区间内含报酬率法

就是在动态区间范畴下,根据项目本身内含报酬率来评价方案优劣的一种方法。区间内含报酬率(IIRR),是项目计算期区间内未来现金流入现值等于未来现金流出现值的贴现率,或者说是使项目整个计算期内投资项目净现值为零的贴现率。计算方法如下:

(-o)t(1+IRR-)-t=[0,0]

也可表示为:

=[IRR-,IRR+]

区间内含报酬率是一个区间化的概念。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区间内含报酬率大于基准资金成本率(基准收益率)则项目可行,且在合理范围内,区间内含报酬率越高方案越优。区间内含报酬率法运用如下:

若IIRR的区间最小值(IRR-)和IIRR的区间最大区(IRR+)都大于基准投资收益率,则表明项目投资能获得预期收益,表示项目在经济上可行;

若IIRR的区间最小值(IRR-)和IIRR的区间最大区(IRR+)都小于基准投资收益率,则表示项目投资根本无法获得预期收益,该项目在经济上不可行;

若IIRR的区间最小值(IRR-)小于基准投资收益率,IIRR的区间最大区(IRR+)大于基准投资收益率,则表示项目投资获得预期收益具有不确定性,该项目实施在经济上有风险。

三、基于区间的海洋交通工程经济评估方法的运用

(一)某海洋交通工程简介

该海洋交通工程位于东南沿海,交通工程建设规模为3万吨级外海散杂泊位1个。项目计算期32年,其中项目建设期2年,使用期30年。项目设计年吞吐量80万吨,本项目竣工投产后,第一年完成设计吞吐量的60%(计48万吨);第二年完成80%(计64万吨),第三年达到设计吞吐量80万吨。

本项目总投资估算19 806.9万元(含建设期贷款利息412.9万元)。资金来源和筹措是自有资金6 932.4万元(不计息),占总投资的35%;其余65%(计12 874.5万元)由项目业主向商业银行贷款解决。根据资金来源和筹措的比例,按目前银行5年以上贷款利率计,再考虑潜在的通货膨胀和风险系数。因此,本项目的财务基准收益率确定为8%。根据国家发改委、建设部颁发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第三版)的要求,目前对于海洋交通港口基础设施项目社会折现率采用8%。

以该海洋交通工程为例,计算期内的区间现金流量如表1 所示。海洋交通行业区间财务基准利率为[8%,11%],基准投资回收期为12年,研究该项目在经济上的可行性。

(二)基于区间的海洋交通工程经济评估方法的计算和运用

结合各年的效益、费用量情况,在确定的海洋交通工程计算期32年内,利用选取给定的海洋交通港口基础设施项目的社会折现率8% 作为区间折现率,分别用INPV 法、IPT 法和IIRR 法三种方法对该项目进行经济评估,计算结果见表2 所示。

通过表2的计算结果,从INPV指标分析来看,区间净现值的区间中位数2 605.52万元大于零,表明不仅能保证项目得到预定收益,还可获得更高收益;从IPT 指标分析来看,区间投资回收期的区间中位数9.1年小于基准投资回收期10年,能够收回初始投资;从IIRR 指标分析来看,区间内含报酬率的区间中位数9.225%大于基准收益率8%,表明该项目预期收益明显。可见,本项目经济评估方法下各项指标均较好,符合经济评价要求,经分析本项目经济上可行。项目有较强的抗风险性,项目生命力较强。从经济与社会影响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对腹地内的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起着较大的作用。

本文采用动态区间分析方法,建立了一套基于区间现金流和项目区间计算期的海洋工程经济评估方法体系,分别用区间净现值(INPV)法、区间动态投资回收期(IPT)法和区间内部收益率(IIRR)法进行评估确定计算期内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这个评估方法体系有助于海洋工程经济评估实施者作出更科学的判断。J

参考文献:

1.肖峻等.基于区间分析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估方法比较[J].天津大学学报,2008,41(4).

2.罗凤章等.计及电价波动的电网建设项目经济评估区间法[J].电网技术,2005,29(8).

3.王凌燕.煤炭企业项目投资风险评估研究[D].内蒙古科技大学,2012.

预期收益评估方法范文第6篇

[关键词]收益法;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

中图分类号: U412.36+6.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公路资产是一种不动产,对公路收费权进行价格评估是为了获得其最可能实现的市场价格。现行对公路资产进行评估的方法中主要有成本法和收益法。但成本法评估出来的价值是构成公路实物资产的价值,它说明的只是被评估公路所投入成本的现实价值,并非公路收费权的未来收益价值。而我们在对公路收费权进行价格评估的时候,不论是出让方还是受让方,双方关注的都是公路的获利能力。即对出让方来说,其目的是一次性获得对公路未来收益的现实价值,快速积累建设其它公路所需的资金;对受让方来说,它的目的是通过经营收费公路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因此,收益法是目前公认的比较合理的公路收费权价格评估方法。

1、收益法原理

收益法是一种期望价值理论,它从资产收益的角度出发,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的未来预期收益并将其折算成现值,从而来确定被评估资产的价值。其优点是能够真实、准确地反映被评估资产的本金化价格,其所得出的资产价值较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

一般来说,使用收益法评估某个资产有四个前提条件:一是被评估对象必须是经营性资产,且有持续获利的能力;二是被评估资产是能够且必须用货币衡量其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或者整个资产;三是未来的经营风险必须能够用货币加以衡量;四是被评估资产的预期获利年限是可以预测的。显然,公路收费权是符合这四个前提条件的。

2、在公路收费权价值评估中影响收益法评估结果的因素

将收益法运用于公路收费权价格评估中,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估公路收费权的真实价值。即通过对一定经营时期内该公路的车流量、费率、经营成本、税金、折现率等参数进行科学、合理地设定,就能够较为真实、准确地估算出公路收费权的当前市场价格。其评估的数学原理模型如下所示:

其中,P代表收费权价值;Ft代表第t年的预期收益;i代表折现率;n代表收费年限。

由上式可知,采用收益法评估公路收费权的的关键在于要确定Ft,i,n这三个主要参数。下面将对这三个因素做以分析。

2.1年净收益的确定

年净收益可以通过预测车流量及相关的收费标准计算出来,用公式可以表示为:年净收益=车流量×收费标准—经营成本。

2.1.1车流量的预测

在现实生活中,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我国人均汽车拥有量会不断增加,因而车流量不断发生变动,难以做到精准的预测。车流量的预测不精确会给收费公路经营企业或者政府带来一定的损失:预测的过高,会使企业达不到预期的收益;预期的过低,实际收益额高于预期收益额就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这就需要我们在进行收费权转让行为中对由于车流量引起的收益差异问题作出进一步的说明。

2.1.2收费标准的预测

收费标准是指过往车辆使用收费公路后所应缴纳的费用。预测未来年份的收费标准要综合考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指数以及未来的车流量等因素。由于这些影响因素往往具有不确定性和变动性,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对收费标准的确定也是有一定的困难的。

2.1.3经营成本

公路的经营成本包括企业对公路的管理、养护费用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向政府缴纳的税费,对它的测算一般是按照当年的预测总收益的比例进行预算。由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知道,车流量和收费标准的预测存在一定的误差和不可确定性,因此在此基础上得出的经营成本预测值也会存在误差。

2.2折现率的确定

折现率由安全利率和风险收益率组成,用数学公式可以表示为:折现率=安全利率+风险收益率。

2.2.1安全利率

安全利率也称为无风险报酬率或者无风险收益率,一般可以参考政府发行的中长期国债的利率。需要注意的是,国债利率是用单利表示,而折现率在资产评估过程中则是以复利形式计算的。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对国债利率进行修正:

式中,Rg是国债复利率;rg是国债但利率;n是所选国债剩余收益年限。

2.2.2风险收益率

风险收益率是投资收益率与安全收益率之差,即高于安全收益率的额外收益率。通常情况下,风险和收益是成正相关关系的,风险越大,风险收益就会越高。风险收益率一般可以根据行业发展状况和外在环境来进行预测。目前,在我国,公路行业属于垄断行业,行业风险较小,且受外部环境(包括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的影响也较小,因而在进行公路收费权评估时,风险收益率取值不应较大。

2.3收费年限的确定

公路收费权价值与其收费年限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来说,收费期限越长,公路收费权价值就会越大。按照我国《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从实际情况来看,对公路收费权价值进行评估时,收费年限具体如何确定要看公路资产的未来剩余寿命期限如何,并经过评估人员鉴定、检测、分析,才能最后得出收费年限。

3、结语

科学、合理地确定公路收费权价格对于保障公路经营企业收益、避免国有资产流失有很大的作用。通过以上对收益法的分析可以看到,它虽然可以克服成本法仅仅评估公路实物资产的局限性,但是在实践运用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因素难以确定的困境,因此,为了更好、更有效地确定公路收费权价格,维护好转让方与受让方的利益,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必须进一步深化关于公路收费权价格评估的相关理论分析,并且要建立偏差纠正调整机制,根据市场变化、车流量变化等影响因素来调整转受让双方风险、收益分担不均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徐海成.公路经济学[M].人民交通出版社.2008:91-95.

[2]徐海成,李琼.收益法评估公路收费权的缺陷及其对策建议.[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1(09).

[3]王利彬,曹艳华,胡方俊.我国公路收费权资产价值评估问题分析.[J].交通财会.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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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收益评估方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 矿业权 评估方法 依据

一、引言

价值评估是一项动态化、市场化的社会活动,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客观存在的经济范畴。矿业权评估是选择适用的方法,根据评估对象的实际情况及经济社会环境条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规定和有关资料,根据特定目的,遵循适用的原则,选择适当的价值类型,按照法定的程序,运用科学的方法,对某一时点的矿业权经济价值进行评定估算,用统一货币值反映其价值量的过程。在正常情况下,矿业权评估是其收益的评定估算,因此,矿业权评估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评估的目的、评估对象、资源的自然条件、勘探开发经营情况、政府、市场变化等,进而选取适当的矿业权评估方法。

矿业权评估通常由两部分组成,即技术评估和经济评估。技术评估的核心是资源储量、质量和勘查远景。经济评估必须以技术评估为基础和前提,其核心是资源未来可产生的效益在现时的价值。因此,评估不仅是正确判断矿产资源及其开发工程的技术课题,而且是一个将矿产资源置于多因素影响的市场经济中,判断究竟能产生多少收益的经济课题。

矿业权评估的另一个基本概念是将矿产资源,特别是矿山可采量的评估纳入资产价值的范畴。在用语上已经使用“矿产资产”(Mineral Assets)或“矿产财产”(Mineral property),在评估时沿用了《公司法》对资产评估和处置的原则。但评估时对公司财务账目上的资产值仅作参考,对之影响更大的是公司在资本市场上的价值。

因此,就评估方法学而论,目前在西方矿业界中有两种趋向,一种是经典的技术经济测算原则,也是基本的趋势,以折扣现金流量/净现值法为测算基本方法,用资源、工程和经济等综合参数测算资源未来可实现的效益在现时的价值,另一种是趋向强调评估的市场原则,认为评估也是一种市场行为,以现实的市场成交价来估价勘查地或矿产资源,如上市金矿公司目前的市场价值为基础计算出其所拥有的金矿资源单价,或以其他成交单价作为现时估价的基础。随着资本市场成为矿业投资的主渠道,这种趋势有所增强。

二、矿业权评估方法选取的途径

综合国内外矿业权评估的实践,根据地质勘查程度和评估对象、评估目的的不同,矿业权的评估主要通过收益途径、市场途径和成本途径三个方面进行评估方法的选取。

1.收益途径

收益途径是指通过估算资产未来预期收益并折算成现值,来确定被评估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采用收益途径对矿业权进行评估,所确定的矿业权价值是为获得矿业权这个取得预期收益的权利所支付的货币总额。矿业权的评估价值与矿业权的有效利用程度密切相关,矿业权的效用越大,获利能力越强,它的价值就越大。

应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矿业权未来的预期收益可以预测,并能用货币计量;其二,矿业权人未来承担的风险亦能被估计并量化。同时,运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要以矿业权的持续经营并能连续获利为前提,若矿业权投资的未来收益无法预测,则不能采用收益途径进行矿业权的评估。

收益途径评估方法是应用较为广泛的资产价值评估方法,其易于被买卖双方接受。但显著缺的点是要合理确定参数(经济的、技术的和管理的),参数确定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评估结果的质量。

一般来说,矿产资源(储量)已探明的矿业权,都可以对其未来开发的收益做出估算,也就可以适用收益途径的评估方法进行矿业权价值评估。但矿产资源(储量)探明的程度不同,对未来收益进行估算的可信程度就会出现较大的差别。因此,用收益途径对矿产资源(储量)探明程度低的矿业权进行评估时,应考虑到其开发收益的不确定风险,从而进行适当的调整。

2.成本途径

成本途径的矿业权评估方法仅适用于探矿权的评估。当探矿权所指向的矿产地的勘查程度较低,储量的可靠性差,不适合采用收益途径评估探矿权价值时,才可考虑采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

成本途径进行探矿权评估的基本原理是,探矿权的价值由成本和修正系数两部分决定。成本部分指的是勘查时所采用的各种技术方法(手段)的资金现值。修正系数是对成本效用价值和这些成本投入获得的信息所反映的成矿潜力和经济意义所做的判断,具体通过地质专家和评估人员的评判加以确定,根据评估对象的勘查工作程度和所获得的地质矿产信息资料的的丰富程度的差异,可对成本部分进行不同程度的修正。所以,成本方法评估探矿权价值的技术思路是,探矿权的价值由勘查投入成本现值经修正系数调整后确定。

用成本法评估探矿权有两点必须明确:一是探矿权价值与成本有关,但并不是由成本所决定的;二是探矿权价值与成本无固定的比例关系,探矿权的价值关键取决于勘查所获地质、矿产信息资料的实际效用和意义。

3.市场途径

市场途径是指通过比较被评估矿业权与最近交易的类似矿业权的异同,调整某些参数,进而确定被评估矿业权价值的一种途径。然而,虽然市场途径是最接近市场价格的一种有效途径,但市场途径评估方法的运用还是需要具备一些前提条件:其一,要有一个发育的矿业权市场,矿业权交易频繁,与被评估矿业权类似的矿业权交易样本容易获得;其二,参照矿业权与被评估矿业权有可对比的指标、技术参数等资料。

运用市场途径进行矿业权评估的关键是参照矿业权差异的调整,差异调整因素主要包括:交易时间差异因素、所处地域差异因素和矿业权效用差异因素。由这些差异因素导致的评估调整包括:规模调整、矿石品位调整、矿产品价格调整以及反映交通条件自然条件、经济环境、地质采选冶条件差异的成本调整。

三、矿业权评估方法选取的依据

矿业权评估方法都是在资产评估的客观性、公正性基本原则下提出和实际应用的,从理论上讲,是矿业权交易双方容易理解和接受的,但是实际情况是,国内外实现的矿业权交易价格大部分远远低于其评估值,或是出现我国矿业权一级市场的溜标局面,甚至有的评估结果几乎完全失去了参考意义。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矿业权交易双方认识评价上的误差,但更主要的源于矿业权评估方法的不完善、不成熟以及参数的选择方面等还存在一些问题。当然,选择矿业权评估方法的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依据以下几个方面:

1.评估目的

矿业权评估目的是为矿业权交易或其他市场经济行为提供矿业权定价的参考意见或依据。同一矿业权因将发生的市场经济行为的不同,评估时选取参数的角度会有所不同,评估方法也往往不同,进而使评估价值也不相同。

2.评估对象

即矿业权的类型。不同类型和不同阶段的矿业权,适用不同的价值评估途径和方法。采矿权和勘查工作程度较高的探矿权应采用收益评估途径。

勘查程度较低的探矿权,因进行开发的技术和经济参数无法取得,不适合采用收益途径,只能采用成本途径进行评估。

对于在矿业权市场上进行交易的矿业权,评估的是资产的交换价格或公平市场价格,若市场上可以找到参照样本,且差异调整参数可搜集,则市场途径不失为一种简单有效的方法。

3.信息资料

矿业权评估所需要的信息资料包括:地质、矿产、矿山建设、开发方案、采选技术、财务、市场等。根据可得相关信息的数量和质量,评估人员要根据自己在矿产开发和评估等方面的经验和知识,对信息的可用性、可靠性、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等进行分析和评价,选择合理的评估途径和方法。在评估报告中要说明信息的来源,信息的质量,为什么选择这种评估途径和方法,说明可得信息与选择使用的评估途径是否匹配等。

4.法律规章

评估方法的选择还受有关法律规章的约束。《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采矿权评估可以选用的评估方法有可比销售法和贴现现金流量法等方法,探矿权评估可视地质勘查程度选用重置成本法、地质要素评序法、联合风险勘查协议法、贴现现金流量法和地勘加和法等方法。

参考文献:

[1]仲伟志曾绍金:矿业权评估指南[M].北京: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

[1]袁怀雨刘保顺李克庆:矿业权评估方法若干问题之探讨[J]. 中国矿业,2004,13(11):46~50

[1]袁怀雨:矿业权评估―理论、方法、参数概论[M].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

[1]朱国平杨国强:建立市场体制下采矿权管理模式[J].国土资源,2002(6):40~42

预期收益评估方法范文第8篇

一、国有企业改制中,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期间的盈亏归属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评估机构,对改制企业(即实行公司制改建的国有企业)所涉及的全部资产及负债进行评估,并将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实践中,作为出资折股依据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后,自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①总有一段时间,该期间形成盈亏的归属问题成为评估与会计实务中的重点与难点。对此,《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的通知》([2005]60号)和《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企[2002]313号)中均规定,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的有效期内,原企业盈利而增加的净资产,应当上缴国有资本持有单位,或经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同意,作为公司制企业国家独享资本公积管理,留待以后年度扩股时转增国有股份;对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减少的净资产,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补足,或者由公司制企业用以后年度国有股份应分得的股利补足。这一规定在规范企业公司制改建过程中涉及的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行为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对期间盈亏归属问题的不同认识

现阶段,相关部门、国有企业以及中介机构对期间盈亏归属问题的不同认识主要集中在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原企业实现利润的归属与分配问题上,即经营利润是由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即原股东享有,还是由公司制企业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而对于原企业经营亏损情形下的相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认识基本统一,即经营亏损应由原股东承担并按规定补足。所以,本文重点围绕期间利润归属的不同认识进行探讨。目前大致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观点一:企业改制中,通常按照业务、资产、人员匹配的原则将符合产业发展政策、具有一定竞争优势的一个或几个业务作为主体,设立拟在资本市场建立融资平台的股份公司。这样,自评估基准日到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期间,投入拟设立公司的业务实际仍然在正常运营,其业务的资产、负债的价值量发生变化,产生经营盈亏,从而导致在评估基准日所确认的评估净资产数额发生变化。而该部分没有纳入到评估的资产范围中,且交易未完成,原股东必须保证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要如实投入出资协议中承诺的折价入股的净资产数额。对此,无论采用哪种资产评估方法的结果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之前,原企业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公司制企业,资产仍在原企业的报表上核算,相应的经营业务后果由原企业承担,因此,期间利润都应归原股东享有。该观点与[2005]60号和财企[2002]313号的规定基本一致。

观点二: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后,采用不同资产评估方法的结果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对应期间利润的归属与分配处理是不同的:以成本法或市场法确认的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时,由于对应的经济行为尚未完成,期间利润应由原股东享有;以收益法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时,该评估结果已经包含了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未来预期收益,所以,期间利润应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三)收益法结果作为出资折股依据时的期间利润归属分析

上述可见,针对期间盈亏归属问题分歧的核心,集中在收益法结果作为出资折股依据时的期间利润是否应归原股东享有。我们认为,以市场价值作为评估价值类型的情形下,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不同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并不是期间利润归属确定的依据。无论采用何种评估方法的评估结果作为出资折股依据,期间利润均应归原股东享有。理由有四,分析如下:

理由一:同一价值类型下不同资产评估方法是从不同的途径反映资产价值,并无本质差异。

从评估基本理论上讲,评估方法虽然思路不同,但都是从不同角度揭示和反映资产价值的途径。无论采用哪种方法,所评估的资产范围是一致的,所以都能够满足评估目的的需要。由于资产评估工作基本目标的一致性,在同一资产的评估中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如果使用这些方法的前提条件同时具备,而且评估师也具备相应的专业判断能力,那么,多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应该趋同。这就是说,对于特定经济行为,在相同的市场环境中,在市场价值类型下,对处于相同状态下的同一资产进行评估,不同评估方法定价的资产范围是一样的,其评估值也应该是客观一致的。这个客观的评估值不会因评估人员所选用评估方法的不同而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如果采用多种方法得出的结果出现较大差异,可能来自于某些方法的应用前提不具备、分析过程有缺陷、某些支撑评估结果的信息不充分或评估师的职业判断有误等原因。

可见,对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进行评估时,无论采用成本法、市场法还是收益法,都是服务于同一评估目的,且评估的资产范围都一致,在方法运用合理前提下的评估结果应该是趋同的,其结果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时无本质差异。因此,资产评估方法使用的差异,不应对期间利润归属的判断产生直接影响。

理由二:“以利求本”思路下的收益法评估结果,对应的是产生收益的资本,而不是收益折现累加本身;量化结果形式上是收益流的现值之和,实质上是为产生该收益流所投入资本的价值。

收益法,是通过“未来持续获利”倒算得出获得该未来收益所必需的资本(评估对象)价值——投资性资产价值的思路,即“以利求本”。得出的结果是产生未来收益所需资本的价值,而不是收益本身。现金流(自由现金流)的折现值不是现金流(自由现金流)的现在值,利润的现值也不是利润的现在值。道理很简单,折现率是资本和利润的转换工具,而不是现在利润和未来利润的转换工具。尽管折现率有“时间先后”的内涵,但资金时间价值本身就是资金的成本,折现率的本质是资本报酬水平,是资本和收益的桥梁。

从基本公式分析也不难看出这一点,中,P(企业经营性资产价值)并不简单是A(企业未来收益)的现值,即未来利润的当前值,而是通过报酬率——折现率 r 返算出来的产生收益的资本。当然,如果折现率是单纯的资金时间价值的范畴“现值率”的话,那么A和P就仅仅是同一货币的现值和终值了。

因此,收益法的评估结果,形式上是未来收益(自由现金流、利润等)的现值之和,实质上是产生这些未来收益(自由现金流、利润等)所需要投入资本(评估对象)的价值。收益法评估未来收益折算投资资本时,如果不考虑新股东投入资产(资本)、或者因新股东进入改变资本结构等情形,其评估结果当然全部是原股东的投入资产。这显然也说明,收益法考虑了期间利润,但得出的评估结果是获得该利润所投入的资本,这当然应是原股东必须得到的。至于新股东支付了该期间利润对应的资本对价,以后获取多大的利润,则完全取决于经营报酬水平。

总之,不能混淆未来利润和获得该利润投入资本两者的关系,也不能将未来利润的现在值与获得该利润投入的资本划等号,这是解决不同认识的根本所在。

理由三:收益法评估市场价值是基于被评估企业保持基准日状态持续经营(或同行业正常经营状态)这一假设前提;其对企业价值的判断,是基于对评估基准日被评估企业存量资产现实(或同行业正常经营状态下)运作的判断,并未考虑特定投资主体给新产权主体(改制后企业)带来的特别贡献。

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是运用收益法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的基本思路,企业具有持续的获利能力是其必要前提。评估操作中,应正确模拟企业存续环境,综合考虑影响企业盈利能力的各种因素,客观、公正地对企业的未来收益作出合理的预测。

必须首先明确的是,企业的预期收益既是企业存量资产运营的未来收益,也是未来新产权主体经营管理的收益。两个方面在经营规划、资本结构、经营管理方式等的不同,直接决定了不同的未来收益结果。

从评估实践分析表明,对于企业预期收益的预测,是以企业的存量资产为出发点的,反映的是企业按现有生产经营方式或发挥企业各项资产正常效能的持续经营下的收益预测。鉴于当前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时,一般采用市场价值作为国有资本持有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所以对企业价值的判断,只能基于对评估基准日企业存量资产现实或正常运作的合理判断,而不是基于特定投资主体对新产权主体特别贡献状况下的估测。因此,特定投资主体对被评估企业预期收益的贡献,也不应成为预测企业预期收益的影响因素。从这一角度看,对于企业预期收益的预测,应以企业的存量资产为出发点,以反映企业的正常盈利能力为基础,本质上是对企业未来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正常的收益预测。

可见,以收益法确认的市场价值作为出资折股的依据时,其仅考虑了原企业在评估基准日的存量资产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运营的未来预期收益,并未涉及这些资产与特定投资者结合后在公司制企业这一新产权主体状况下包含特别贡献的未来预期收益。因此,期间利润不应由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理由四:以收益法常用模型例证期间利润归原股东享有的合理性。

期间盈亏归属的安排,考虑的主要因素是保证交易对象所包含的内在要素资产(企业净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和交易日其原始(账面)价值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如前所述,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后,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尚有一段时间,所以,假设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再进行一次资产评估,其评估结果与评估基准日的结果可能相同,也可能不同。如果相同,似乎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国有持股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就不应当存在争议;但如果不同,则好像会造成他人误认为国有持股单位出资不实,从而引发争议。

其实,同一评估对象不同时点的评估值存在不同是正常的。从逻辑上讲,这与是否考虑期间盈亏归属并无关联关系。其对经济行为的影响是,根据影响价值变化的大小而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评估确定对价的问题。

现实操作中,不同时点“评估值”的差异,通过两种方式进行约束,一是评估报告中载明的“评估基准日以后的有效期内,如果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的处理方式;二是避免期间过长使得不确定性增加而规定的“报告使用有效期为一年”。

在这两种约束方式下,不同时点采用收益法评估的结果会是怎样的呢?

下面以企业价值评估中收益法的几种常用模型为例②进行分析。

1. 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年金法

当目标企业长期经营收益比较稳定的情况下,适用年金法。其基本公式为:

式中:P —— 企业评估价值

A —— 企业年金

r —— 折现率或资本化率

例证1:假设某改制企业永续经营,且经营比较稳定。在评估基准日2010年12月31日预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的未来收益能力时,按稳健估计其今后每年的净利润(为简化处理,收益口径取净利润)为100万元,且可全部供股东分配。评估人员根据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及评估基准日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判断其折现率及资本化率均为10%。则运用年金法估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为万元。假设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2011年12月31日,对原企业所涉及资产再进行一次资产评估,且近一年间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其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仍然为万元。

由此可见,对于适用年金法进行评估的改制企业,如果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以收益法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不会受到评估具体时点的影响,其作为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国有持股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不存在争议。而这种情况下,期间利润归原股东享有也就理所当然。续上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在2011年度创造的100万元利润应归原股东所有,否则如果将其归于新老股东共同所有,该改制企业完全有理由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重新进行评估,并以同样1000万元的评估值作为新时点出资折股的依据,用以避免期间利润归属与分配的争议。

2. 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稳定递增模型

成长型企业发展潜力大,收益会逐步提高。假定成长型企业未来若干年的收益将在某个水平上,每年保持一个递增比率时,适用稳定递增模型。其基本公式为:

式中:g —— 稳定递增比率,且g

例证2:假设某改制企业永续经营,具有高成长性,无论是其所在行业还是企业自身都具有较强的发展潜力。经分析认为,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未来若干年的净利润将在1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保持5%的增长。评估人员根据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及评估基准日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判断其折现率为10%。则运用稳定递增模型,估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为万元。假设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2011年12月31日,对原企业所涉及资产再进行一次资产评估,且近一年间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其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应为万元。较之评估基准日,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的市场价值在近一年间增加了100万元(除第一年企业的可供分配的净利润外)。

由此可见,对于适用稳定增长模型进行评估的改制企业,如果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以收益法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在两个时点会存在差异。续上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在2011年度创造的100万元利润应归原股东享有,否则如果将其归于新老股东共同所有,该改制企业完全有理由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重新进行评估,不仅可以获得2011年度创造的100万元利润,而且能够以2100万元这一更高的评估值作为新时点出资折股的依据,从而从改建后公司制企业获得更高的国有股份并通过以后年度应分得的股利获取补偿。

3. 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分段法

运用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年金法和稳定递增模型对企业收益进行预测时,侧重对收益进行无限期的逐年预测,但实务中采用较多的是分段法,即将预测年限分段的做法。决定预测收益年限的通行方式是将收益预测分为两段,一段是从预测之日起进行一定年限的逐年预测,一般是5~10年。另一段是在上段之后将每年的收益预测为一个稳定的年金。这种方法是建立在5~10年以后企业的收益将趋于稳定的假设之上。其基本公式为:

式中:Ri —— 未来第i年的预期收益

例证3:假设某改制企业永续经营,具有较高的成长性。经分析,预计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未来5年的净利润分别是100万元、105万元、110万元、115万元和120万元。假定从第六年开始,以后各年收益将趋于稳定,并保持在120万元的水平。评估人员根据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及评估基准日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判断其折现率及资本化率均为10%。则运用分段法,估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为万元。假设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2011年12月31日,对原企业所涉及资产再进行一次资产评估,且近一年间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其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应为万元。较之评估基准日,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的市场价值在近一年间增加了15.86万元,相当于1158.46万元的1.37%。可以看到,两时点的评估结果差异较小。若将例中的120万元调整为200万元,结果增加值为70.49万元,相当于其结果1704.9万元的4.13%。但这种非平稳变化状况应当剔除。

由此可见,对于适用分段法进行评估的改制企业,如果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以收益法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总体不受评估具体时点的影响,其作为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国有持股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不存在争议,期间利润也应归原股东享有。这一分析结论与年金法趋于一致。

4. 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收益等额模型、稳定递增模型和分段法

基于持续经营的假设,企业的收益应该是永续的,但不排除在特殊的情况下,需要在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对企业价值进行评估。对于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企业价值评估的收益法,其评估思路与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类似,可以采用收益等额模型、稳定递增模型和分段法等等。以收益等额模型为例,此时年金法公式变为:

在企业价值评估实务中,折现率或资本化率的取值一般在8%~15%之间,同时,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企业收益年限一般不少于20年。这里分别取r=8%,9%,10%,11%,12%,13%,14%,15%;取n=20,则其对应的复利现值系数1/(1+r)n分别为:0.2145,0.1784,0.1486,0.1240,0.1037,0.0868,0.0728,0.0611。此时该模型的基本公式与年金法已十分近似。依此类推,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稳定增长模型和分段法的基本公式与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也是非常近似。

据此可推知,对于适用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收益等额模型、稳定递增模型和分段法的改制企业,其计算得到的两时点评估结果分析将近似等同于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分析结论,即以收益法确认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国有持股单位出资折股的依据不存在争议,期间利润应归原股东享有。

5. 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的稳定递减模型

衰退型企业处于衰退期,收益会逐步减少。假定衰退型企业未来若干年的收益将在某个水平上,每年保持一个递减比率时,适用稳定递减模型。

式中:g —— 稳定递减比率

n —— 有限收益年期

例证4:假设某改制企业处于衰退期,有限持续经营,前景不容乐观但仍可在一定时间创造收益。经分析认为,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未来若干年的净利润将在100万元的基础上,每年保持5%的递减。评估人员根据该企业的行业特点及评估基准日的宏观经济运行情况,判断其折现率为10%,收益期限为20年。则运用稳定递减模型,估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为万元。假设在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2011年12月31日,对原企业所涉及资产再进行一次资产评估,且近一年间未发生资产评估重大期后事项,则其受益年限剩19年,持续经营的市场价值应为万元。较之评估基准日,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的市场价值在近一年间减少了36.88万元,而其在2011年度却创造了100万元利润。

例证4的结果表明,对于有限持续经营假设前提下使用稳定递减模型的改制企业,其情形与上述各种情形较为不同,建议将其直接视同为[2005]60号和财企[2002]313号中规定的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净资产减少的特殊情形,其净资产减少部分应由原股东承担并按规定补足;但期间利润仍由原股东享有。因为虽然这类改制企业自评估基准日至公司制企业设立登记日间实现了利润,但所涉及资产的市场价值却存在缩水,即净资产有所减少,所以,从结果出发,应适用文件规定的原企业经营亏损而净资产减少情形。续上例,该改制企业所涉及资产的市场价值在2011年度减少的36.88万元,应由原股东承担并按规定补足;但其在2011年度创造的100万元利润仍应归原股东享有。当然,如果必要,该特殊情形也可以采取在尽可能接近评估基准日时点完成经济行为、抑或是调整评估基准日的方式予以对待。

二、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产权交易机构挂牌交易中,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期间的盈亏归属问题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号),企业国有产权,是指国家对企业以各种形式投入形成的权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各种投资所形成的应享有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转让方应当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相关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

目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式,通常为协议转让以及在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转让。协议转让交易方式,同样存在与企业改制相同的情形,即作为产权转让定价依据的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后,涉及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期间形成的盈亏归属问题。采用协议转让方式的国有产权转让,尽管“买方唯一”,但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产权转让方(亦即卖方)也是评估的委托方。如上分析,收益法的“以利求本”的基本思路决定了收益法折现值并不是“未来利润现值”,而是获得未来利润的投入资本价值;收益法评估企业价值,基于对评估基准日企业(即委托方)存量资产运作的判断,并未考虑新产权主体行为的任何因素。因此,在国有产权协议转让中,期间利润同样属于原股东即产权转让方所有;而期间经营亏损也应由原股东即产权转让方承担,并按规定补足或扣减转让价款。

而在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转让,是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主体在履行相关决策和批准程序后,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产权转让信息,公开竞价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活动,其转让价格由竞价形成。国务院国资委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国资发产权[2009]120号)规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首次信息公告时的挂牌价不得低于经备案或者核准的转让标的资产的评估结果。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产权转让公告。这种在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转让,与协议转让具有本质区别。转让方委托产权交易机构转让国有产权的公告,是面向社会的不特定主体发出邀请,目的是吸引相对方向自己发出购买要约,提出报价,然后卖给出价最高者。可见,挂牌转让公告的法律实质是“要约邀请”,相对方通过产权交易机构提出报价是“要约”。一方发出要约,一方回应承诺,这样合同关系才成立。所谓“要约邀请”,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预备行为,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所谓“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因此,在产权交易机构的挂牌转让,适用的是市场直接交易要约原则,应以交易摘牌价和交易竞价价格为交易价格。相对方(即买方)一旦出价并发出要约,即是对转让标的市场价格的认同或接受,其成交价格内涵自然已考虑交易成立前的所有影响因素,包括企业可能发生的盈利与亏损,所以不涉及评估基准日至产权交易(割)日期间的盈亏归属问题。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