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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

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1篇

银行的“不对称信息”问题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银行与贷款客户之间存在不对称信息;二是银行与存款人之间存在不对称信息;三是银行与监管者之间存在不对称信息。

在当代西方经济学的研究中,不对称信息被证明是导致银行危机频发的主要原因。首先,银行资产负债平衡表的显著特征是“借短贷长”,资产与负债的不匹配性(asset-liabilitymismatch)决定了银行容易遭受到存款者的挤兑,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银行任何的对策又会引起存款人对风险的认知,存款人出于协调问题(co-ordinationproblems)而加剧挤兑的行为,因此任何具有不确定性的外部事件(sunspot)都会导致银行挤兑,在流动性危机中银行如果不寻求外部支持,就难以避免挤兑引发的破产(DiamondandDybig,1983)。其次,信息不对称使具有清偿力的银行一样容易遭到挤兑:通过在协调问题中引入不对称信息的概念,证明除了sunspot以外,如果银行的稳健性是不确定的,在挤兑发生时,挤兑行为本身是一个容易被存款人观察得到的信号,存款人比其他存款人先发制人地取出存款是具有合理性的(MorrisandShin,1999),在一个多银行的体系下,由于信息不对称,存款人会收到不完全的信息,出于清偿(pay-off)的外部化和信息的外部化引起的羊群效应,“无效率”的恐慌将会发生,存款人将对那些具有清偿力的银行进行挤兑(Chen,1999)。第三,问题也导致挤兑容易在银行业发生:由于存款人并不能很容易地获得银行状况的信息,存款人与银行的管理者之间就引发了问题,如果存款人认为管理者的行为是不够谨慎的,他们可以用提款的方式来约束管理者,这也就造成了挤兑(CalomirisandKahn,1991?Davis,1995)。第四,市场失败导致市场不能顺利地提供流动性正是金融危机的特征:信息的外部化将导致银行间市场遭到破坏,由于“柠檬市场问题”的存在,使得同业市场上那些有流动性剩余的银行很难搞清楚有流动性需求的银行的动机和资产负债的真实情况,在危机发生时,银行同业市场变得越来越谨慎,也越来越不愿发放同业贷款,这样的后果是,银行同业市场就此崩溃,即使是具备清偿力的银行也无法顺利地从市场上获得流动性(Flannery,1996),同时,每家银行都会因为自己如果缺乏流动性时难以从市场上借到款,而会拒绝借款,因此,银行同业市场的流动性将会枯竭(Freixas,ParigiandRochet,1998)。第五,银行挤兑的传染性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系统性风险:与其他行业相比,银行业更加容易发生挤兑传染,无论是“信息性挤兑传染”亦或是“非信息性挤兑传染”。这是因为,一方面存款人对存款的银行的内部信息通常都缺乏足够的、准确的了解,因而在恐慌出现时,无法区分银行的不同,当一家银行或部分银行倒闭时,存款人出于对其他银行的清偿能力的关注和对无法得到偿付的担心,将会采取行动争取尽快地从银行中取出存款,这种行为的极端表现形式就是银行的挤兑及挤兑的传染(DiamondandDybig,1983)。另一方面,银行是同业市场的积极参与者,亦是支付系统的主要结算者,银行的内在关联性导致金融系统变成为一个脆弱的网络,在这个网络中,遍布着银行之间彼此关联的借方-贷方的关系,一旦一个很小的危机出现,都会通过敞口在系统内不断地被放大,从而给整个系统带来巨大的风险(Solow,1992)。银行挤兑的传染性具有引起其他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震荡的溢出效应,其结果可能会导致更大范围的挤兑,危及公众对整个金融制度的信心,影响银行系统功能的发挥,最终会对宏观经济造成沉重的打击。从基于不对称信息基础上的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出发,在现代金融市场上,单个银行的失败将导致整个系统遭受到“瀑布般快速坠落的冲击”(AllenandGale,andFreixas,ParigiandRochet),因此,必须有一个公共部门来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责。

部分准备金体系的存在及央行对法定货币发行权垄断权使得最后贷款人职能应该也必须由中央银行来承担(Thornton,1939;Bagehot,1962;HumphreyandKeleher,1984)。从现代中央银行制度的历史变迁来看,中央银行充当最后贷款人为19世纪下半叶和20世纪初西方国家危机频发的金融市场提供了弹性货币供给机制,改善了银行的合约结构,减轻了危机和经济周期的严重危害,对整体经济活动来说是有很大的积极作用的(Miron,1986)。通过对英格兰银行和美联储制度的确立过程进行考察,不难得出下列的结论:现代中央银行最基本的制度特征是他的最后贷款人功能,而现代中央银行的“显化功能”——金融监管功能,则可归结为是对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变迁过程的延伸(范建军,2004)。正是由于银行和最后贷款人之间不对称信息的存在,最后贷款人提供了弹性货币供给却会引起商业银行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因此,中央银行必须在道德风险和危机发生的可能性之间作出权衡,这也使得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内部信息的掌握变得十分重要。一方面,央行只有在第一手监管信息的基础上,贷款给那些被同业市场错误地认为是没有偿付能力的银行才被证明是有效率的(Berget,1998);另一方面,为保证最后贷款人的“成本最小化”,从而避免最后贷款资源被滥用,最后贷款人也必须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管。

二、最后贷款人的“内部角色冲突”及其外部化问题

央行同时肩负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的双重职能,因此被指责为存在着“内部角色冲突”。这种“内部角色冲突”很容易导致“监管捕获”或者“监管宽容”的问题,也就是说,作为银行监管者,央行可能会更倾向于尽可能少地采取不利于银行体系利益的政策,这样做最终会给整个金融体系带来巨大的风险,并损害纳税人的利益。这也正是近年来国际上监管分离趋势有所加强,以及我国2003年银监会从央行分离出去的初衷之一。

但是,最后贷款人的“内部角色冲突”并没有伴随着监管职能的“物理”隔离而解决,相反则是“外部化”了。中央银行作为最后贷款人没有关于贷款对象的第一手的信息,监管部门即使有第一手的信息却又无法对是否进行最后贷款人救助进行决策,这种基于信息不对称基础上责权利的不对等,使得最后贷款人操作存在下列的“外部角色冲突”难题:

一是标准难统一。首先,监管部门具有充分的银行监管信息和不完备的货币政策信息(钟伟,2003),容易从尽快平息危机事件的负面影响的角度出发,对救助目标的选择可能更多地考虑短期均衡,央行则可能会更多地从对货币政策及经济增长的影响出发,考虑处置方案对长期均衡的影响。其次,监管部门不承担最后贷款人政策的直接成本,在对最后贷款人提供决策建议时,容易比较倾向于进行救助,央行则必须考虑最后贷款人政策对自身资产及货币供应量的影响,因此在救助对象、目标、标准及方案的选择上,出发点是难以统一的。

二是时机难判断。首先,由于缺乏流动性很容易向缺乏清偿力转换,区分问题银行是否具有清偿力本身就是一个相当难以掌握的问题(Goodhart,1999),当央行集最后贷款人和监管职能于一身之时,对局面的判断和时机的选择是比较主动的,但分设后,对救助时机的判断则来源于监管部门提供的外部信息和决策建议。特别是支付危机或流动性危机很多都是由“突发事件”诱发的,在相当短的时间内,央行要对这些外部信息加以判断,并进行及时和正确的决策就变得更加困难了。

三是责任难分担。监管者并不总是代表社会公众利益,他们同样存在着自身利益(Boot,1993?Mixon,1994),在监管分设体制下,央行和监管部门与政府和公众之间的委托关系由一种变为两种了。监管部门承担着现场监管职责,因此在问题银行出现危机之时,无法回避自身的监管责任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加重“监管宽容”,也容易导致救助时机选择上的滞后。从西方国家银行危机处置的实践来看,监管部门往往容易寄希望于靠银行自身的努力逐步扭转局面,使事情不至于发展到需要中央银行进行最后贷款的地步,如在20世纪90年代下半期,作为监管当局的日本大藏省出于对银行丧失信用,从而造成金融体系崩溃,而自身也逃避不了责任的担心和严重的侥幸心理,一再拖延解决银行机构不良资产问题,使日本最终还是无法避免严重的银行倒闭风潮。另一方面,从中央银行角度来看,由于不承担监管职能,也就存在着对救助动因和救助效果的某种责任转嫁可能,因此,一旦发生银行危机,不论在救助前或救助后,央行和监管当局都难免对责任的分担问题争执不下,这最终必然会影响到最后贷款人政策的有效性。

四是监督难落实。在最后贷款人救助后,对借款的问题银行的持续监管是关系到央行资产安全和防范道德风险的重要环节。一旦问题银行情况出现恶化,中央银行必须要对最后贷款人政策进行及时的调整,必要时要采取严格的资产保全措施,或对问题银行的股东及管理层进行惩罚。如果央行仅履行最后贷款人的职责,而不具备贷后监督的职能,对应于其自身承担的巨大风险,央行在最后贷款发放问题上将很难作出正确的判断和权衡。同时,监管部门在问题银行申请最后贷款人救助过程中,只拥有建议权而不具备决策权,在进行贷后监管的过程中,完全也有责任转嫁的可能,这时,监管的动力和压力不是来源于内部,而是来源于外部,因此很有可能影响到监管的有效性。

总之,在信息不对称及监管分设的前提下,最后贷款人政策的有效性取决于监管部门提供信息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如果央行感觉到风险巨大,而不得不再次对问题银行组织现场检查的话,将直接地导致监管的重复,间接地导致监管部门审慎监管职能和动机的弱化。因此,从最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如何克服“内部角色冲突”的外部化,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管合作模式就成为影响最后贷款人政策有效性的重要前提。

三、关于我国最后贷款人制度下的监管合作模式的思考和建议

2003年银监会成立后,为解决监管分设情况下的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12月17日)第九条中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35条规定,人行可以要求银行报送报表,并应当和银监会及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第6条中规定,银监会应当和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其他金融监管机构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这可以说是从立法上对监管合作模式进行了初步明确。

但对于问题银行处置过程中的监管合作模式的规定则是相当含混的,通过对《人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进行考察,可以发现在最后贷款人政策上的监管合作模式上存在下列问题:

1.《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8条规定,银监会发现可能引发系统性银行业风险、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发事件的,应当立即向银监会负责人报告,银监会负责人认为需要向国务院报告的,应立即向国务院报告,并告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央行与银监会之间在最后贷款人政策决策中的信息渠道并不是直接和畅通的,央行在最后贷款人政策上的决策权被忽略了,实际的决策权集中到了国务院。

2.《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29条规定,银监会应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建立银行突发事件处置制度,制定银行业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明确处置机构和人员及其职责、处置措施和处置程序,及时、有效地处置银行业突发事件。单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在银行救助问题上的主动权不是在央行,而是在银监会。

3.《人行法》第33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12条规定,人行根据执行货币政策和维护金融稳定的需要,可以建议银监会对银行进行检查监督,银监会应在收到建议起三十日内给予答复。从这两条规定来看,虽然赋予了人民银行一定的“建议检查权”,但对银监会是否进行检查没有硬性的约束,从最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这种建议检查权显然是不足够的。因此,《人行法》第34条又作了如下规定:当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困难,可能引发金融风险时,为了维护金融稳定,人行经国务院批准,有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监督。这一条规定赋予了人行特定的检查权,但没有明确当支付危机发生时监管合作模式的具体架构和程序,因此也回避不了监管重复、监管弱化及外部角色冲突的问题。

在对20世纪下半期到2003年以前人民银行对问题机构进行最后贷款人救助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时,人们普遍认为人行在对问题机构救助中存在着大包大揽、角色错位、行为异化等问题,最后贷款人蜕变成最先贷款人和最后埋单人,因此道德风险严重,中央银行的资产也面临巨大的风险(郑振龙、江孔亮,2000;潘硕健、周清杰,2002;林平、王自力、王硕平、陈志刚,2004),在人行集货币政策与银行监管职能为一身的前提下,情况尚且如此,那么监管分设后这种情况是否有所改善呢?从目前我国央行与银监会监管合作机制构建的实际情况来看,财政部、人民银行与银监、证监、保监的三加二联席会议制度迟迟没有出台,尽管在2004年就人行与银监会的信息沟通问题曾设想通过备忘录的形式加以规定,但具体方案至今仍未见推出。在风险处置的过程中,实际的运作过程是,一旦发生比较严重的银行危机,各地监管部门、人行分支机构、地方政府分头将信息上报,最后由国务院进行决策,在这一过程中,难免就存在因责权利不对称造成的推诿和扯皮的现象。有学者认为,从最后贷款人角度来看,通过机构分设将角色冲突外部化,并不能使央行监管职能同步地分离,反而带来了央行和监管机构的协调难题;特别是我国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决策和实施本身独立性就差,不存在央行过于“威权”的情况,基于分权目标下的机构分设首先必须要以增强央行独立性为前提(钟伟,2003)。中央银行,银监会,监管合作机制-[飞诺网]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考虑到信息不对称和监管分设条件下的内部角色冲突的外部化问题,建立和完善监管合作机制是完善我国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现实选择,因此,应从下列三个方面对现有的监管合作机制进行修正:

一是加快建立监管合作机制,尽快出台有关法规。笔者认为,在我国现阶段经济运行体制中蕴涵了许多风险且金融风险频频暴露的外部环境下,央行以维护货币供应量和金融稳定为出发点,承担了在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金融风险的处置问题,体制性原因导致了我国央行在履行最后贷款人职责时,存在着巨大的直接和间接成本,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央行一方面有必要承担(在某些情况下是不得不承担)最后贷款人职能,另一方面也必须考虑到可能导致的风险问题。在构建和完善我国央行最后贷款人制度的过程中,必须认识到在监管分设条件下监管合作制度对最后贷款人政策有效性的影响。因此,应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尽快以法规的形式明确监管合作机制的架构,使我国中央银行能够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过程中,更及时地获得信息,更准确地作出决策。

二是明确监管权限,确立特殊的监管合作制度。从最后贷款人的角度来看,一旦银行危机发生,在对其进行监管和救助时都必须遵循特定的程序和方法,必须及时、尽快、准确地作出决策。这时,适用于正常状态下的监管合作制度就不适用了,在危机状态下,现场检查的范围和频率应该加快,而信息报送和共享的层次应该尽可能减少。应对需要提供最后贷款人救助的银行危机情况进行分析,建立危机时期最后贷款人政策标准、操作规程以及明确央行与银监会的职能分工,从而统一来自于两个机构的看法,减少分设带来的行政摩擦。具体而言,为应对危机而构建的最后贷款人制度中的监管合作程序应该分为以下几个层面:

1.危机发生之前:日常监管阶段。以建立央行与银监会信息共享模式为核心,实现既可共享银监会现场及非现场检查信息资源,又可共享央行金融稳定总体形势分析报告等宏观数据和分析信息资料。危机前还可以借鉴美联储和香港金管局等机构的做法,对于部分银行进行压力测试,运用先进技术来评估机构在紧急状态下可能受到的影响及其抗风险能力,引导机构及时采取校正和修补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2.危机发生之初:决策阶段。银监会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与央行沟通,央行认为必须组织现场检查的,应该尽快进行现场检查,按照国际惯例,由于央行承担了最后贷款的直接成本,因此各国央行在发放最后贷款前一般都要组织现场检查或对抵押品进行评估。在我国现阶段监管分设的情况下,央行应该更偏向于政策的决策和制定,如果要抽调人员进行现场检查,一方面牵扯精力过大,检查人员也不够专业化,另一方面也导致了监管资源的重复和浪费,在处置上,央行由于不再承担监管权,也无法及时处置。因此宜在紧密合作的基础上,依靠银监会专业化的现场检查队伍,按照央行的要求或与央行配合对问题机构的状况和局面进行评估,尽快就信息进行交流,并及时作出决策。

3.最后贷款发放后:救助阶段。银监会应加强持续监管,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央行,对于凡是央行资产有可能受到损失的情况,要及时沟通。对于因监管不力造成资产流失或最后贷款沉淀的,要追究有关机构和人员责任。

三是确保央行在最后贷款人政策上的自由量裁权。在建立最后贷款人信息共享和监管合作制度问题上,要注意按照“建设性的模棱两可”的原则,确保人民银行在充分利用银行监管信息基础上,仍然有权决定“不作为”。笔者认为,我国目前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外部环境和西方发达国家相对规范的市场环境和金融法律体系是有很大不同的,我国金融体系脱胎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在转轨的过程中,又存在着诸多制度性的缺陷,一些金融法律制度的缺失和不协调导致金融体制运行中金融风险问题十分突出,另外,我国中央银行独立性较差也是短期内难以解决的问题,因此,对我国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权限应该更多地以非常“清晰”的形式加以明确,特别是必须明确最后贷款人可以不作为的情况,如对于陷入清偿力危机的金融机构、股东没有采取充分措施进行自救的机构、经判断不会引起系统性危机的单个金融机构人民银行有权决定不向其进行救助,使人行可以从法律上获得充分的“自由量裁权”来应对“倒逼”机制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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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信号,微机监测,管理

 

信号微机监测是铁路专用信号微机监测设备,是在监测技术和计算机技术发展的基础上出现的新型监测技术。发展微机监测系统有利于查找故障原因,缩短排除故障时间,提高行车效率。信号微机监测系统应用计算机和信息采集机实时监测各种信号设备,通过监测并记录信号设备的主要运行状态,为电务部门掌握设备的当前状态和进行事故分析提供科学依据,可作为电务维护管理的辅助工具。

随着现代化铁路的高速发展、信号设备升级改造的加速进行,信号设备的维修管理也发生重大改革,日常维护中,许多技术数据的测试由原来的实测核对改为由查看微机监测数据实现,从而对微机监测的利用率越来越高,因此如何管理好微机监测、使其发挥最大作用成为我们工作的当务之急,作为负责微机监测工作的技术人员,就如何维护、管理好微机监测设备有以下几点建议,仅供参考。

一、日常维修管理

微机监测对于我们电务部门来说,就像一个忠于职守的大总管,他事无巨细的记录信号设备的点点滴滴,在他那里任何瑕眦纰漏都休想蒙混过关,因此合理的利用他,对于确保我们信号设备的安全稳定是不容忽视的。为了保证微机监测设备的正常使用,日常维修的合理分工是关键,鉴于微机监测设备不影响行车以及设备多而维修人员少的特点建议采用故障修。

设想一:段成立维护中心,指挥协调电子车间及现场车间完成微机监测的日常维护工作(可同时负责TDCS设备信息及网络管理工作)。具体组织结构框图如下:

段微监维护中心负责全段的微监管理工作,是微监存在问题核对的核心,包括组织微机监测施工改造及验收、审批微监用料及计划外用料、汇总核对微监设备问题、组织协调电子车间及现场车间克服设备缺点。

电子设备车间负责微监设备的日常维修工作,包括微监存在问题分析汇总及上报段微监维护中心、组织调监工区处理克服设备缺点、组织配合微监施工改造及验收、审核及提报微监用料、检查微监设备使用情况,对段微监维护中心负责。调监工区负责所管微监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微监设备的日常巡视及核对、对存在问题及时汇总及上报、克服设备缺点、提报设备用料、配合施工调试及验收,对电子车间负责。

现场车间负责管内微监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组织并检查所管信号工区对微机监测的日常使用及巡视工作、汇总及上报微监存在问题、组织配合电子车间克服设备缺点,对段微监维护中心负责。现场信号工区负责微监日常维护工作,包括微监设备日巡视及使用、核对微监各项测试数据、对存在问题汇总上报、配合电子车间克服设备缺点,对本车间负责。

优缺点:优点是微监管理严密到位,由段微监维护中心牵头,避免了现场车间与电子车间在问题克服中相互扯皮的弊端,使其各负其责,分工明确,促使电子车间与现场车间互相监督,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克服,克服了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及不及时处理的弊端。缺点是段成立了专门负责微监工作的微监维护中心。

设想二:加大电子车间的维护管理力度,在电子车间成立专门负责微监信息核对的调监中心工区(可同时负责TDCS设备信息核对及网络管理),日常巡视微监设备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车间组织处理。具体组织结构框图如下:

段相关科室负责全段的微监管理工作,包括审批微监用料及计划外用料、汇总微监设备问题、组织协调电子车间及现场车间克服设备缺点。

电子设备车间负责微监设备的日常维修工作,包括微监存在问题分析汇总及上报段相关科室、组织调监中心及调监工区核对微监各项数据、组织调监工区处理克服设备缺点、组织配合微监施工改造及验收、审核及提报微监用料、检查微监设备使用情况、与相关车间协调处理微监存在问题,对段相关科室负责。调监中心工区负责全段微监设备的信息核对工作,是全段微监问题核对的核心,包括微监设备的日常巡视及核对、对存在问题及时汇总及上报,对电子车间负责。调监工区负责所管微监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微监设备的日常巡视及核对、对存在问题及时汇总及上报、克服设备缺点、提报设备用料、配合施工调试及验收,对电子车间负责。

现场车间负责管内微监设备的日常维护工作,包括组织并检查所管信号工区对微机监测的日常使用及巡视工作、汇总微监存在问题并同时报段相关科室及通知电子车间、组织配合电子车间克服设备缺点,对段相关科室负责。现场信号工区负责微监日常维护工作,包括微监设备日巡视及使用、核对微监各项测试数据、对存在问题汇总上报、配合电子车间克服设备缺点,对本车间负责。

优缺点:优点是段只需设专人负责微监管理工作,电子车间主要负责微监的维修管理工作,成立调监中心工区专门负责全段微监的核对,避免调监工区自己发现问题不报不及时处理的弊端,使其各负其责,分工明确,促使调监中心工区与调监工区互相监督,问题能够及时发现及时克服,另外现场车间也对微监问题的发现与克服起到监督的作用。缺点是电子车间多成立了一个调监中心。

二、施工改造管理

由于微机监测设备在信号设备维护及故障处理方面发挥作用重大,所以路局要求微机设备与站场设备同步开通。微机监测设备在“信号人”的心中根深蒂固的认为是附属设备,而不被重视,尽管当前现场工区许多测试项目都以巡视微机监测数据来替代,微机监测的地位依然未被提到应有的高度,尤其是设备开通时许多功能还未测试就匆匆开通,致使错误无法当时修改(因为微机监测配线与使用信号设备相连),尽管我车间努力协调施工单位及信号工区试验,仍被放在最后顾及项目,致使功能完好困难。如何保证微机监测各项功能的完好同步开通使用,这对我们的施工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管理好微机监测施工工作,有以下设想:施工改造管理结构图如下:

1、施工前:协调施工单位及厂家做好施工准备工作,做到各种配线符合施工标准,配线位置正确,厂家设备及软件安装到位,通道测试良好,最好在施工前联锁试验时以上工作到位,以便厂家提前调试。参加施工人员明确分工,了解设备概况,本项目的施工范围、内容和工期等事项,掌握基本的施工、调试技术,尤其是施工标准、各种电源、配线的走向做到完全统一,不给日后维修、改造留下隐患

2、施工中,做好本单位与协作单位的协调工作,严格按图施工,认真核对每一条配线及采集信息位置,通信通道接入要与铁通公司协调,认真测试,按标准接通并保证质量良好,认真核对各项测试数据的准确性,发现问题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克服。论文参考网。

3、施工后,组织现场车间及电子车间按规定逐项验收,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要逐条克服,一时无法解决的问题,做好备案,由施工部门限时整改。论文参考网。论文参考网。施工设计单位负责提供规定的技术资料及备品和软件备份,建立起故障处理联系网络,便于设备开通后的故障处理工作。

总之, 微机监测施工改造时应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要考虑将微机监测纳入正式试验项目,开通前要具备开通条件,开通中要逐项试验,有措施,有负责人,开通后要逐项验收调试,保证各项功能齐全准确,这样我们才能保证真正意义上的同步开通。

三、故障应急管理

由于微机监测为信号附属设备,故障时不存在影响行车,故平时故障不一定要第一时间恢复,但是在专运、信号故障等急需使用微机监测的应急故障要求立即恢复。因此建议日常故障24小时内恢复,应急故障立即恢复,故障处理流程如下:

以上只是对微机监测管理的粗浅设想,要想更好的完善微机监测的管理还需在许多细节上做好工作,有待在工作实践中积累经验教训,为了让微机监测更好的为我们信号设备的日常维修及故障处理服务,在我们日常工作中可采取以下措施:

1、路局制定相应制度对各级微机监测的工作有一明确规定,各负其责,及时沟通信息,争取做到第一时间发现故障,及时有效的处理。

2、站段、车间、班组各级维护部门,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故障处理应急预案,以便故障时启用,及时处理故障。

3、组织微机监测维护人员认真学习业务知识,熟练掌握所有设备的运用情况,对日常发生的故障做详细的记录,不断积累处理故障的经验,以便更好更快的处理故障。

4、对于微机监测故障造成的影响,视后果轻重,各级部门相应制定考核办法,做到进一步规范微机监测管理。

参考文献:

铁路信号维护规则(业务管理) 中国铁道出版社(2008-08)

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3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 会计信息 质量 监管

近年来,我国资本正在急速增长,这使得我国上市的公司变得越来越多,对于促进我国经济的增长有着重要的作用。由于上市公司本身所具有的特殊性,应当根据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关的监管体系,促使其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但是,在上市公司实际运营过程当中,其在会计信息方面存在较大的质量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严重影响了我国社会的发展。所以,应该从我国国情出发制定相应的解决对策,以降低由于会计信息质量问题所带来的损失。

一、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监管问题

(一)会计信息内容缺乏时效性

基于我国所具有的特殊情况,使得上市公司在股权改革之前,通常是有非流通股和流通股组成。绝大多数上市公司股份构成中流通股所占的比例较小,股份集中的程度也有所欠缺,所以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上市公司在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缺乏重视,所公布的会计信息内容也够规范。例如,在信息报表当中常使用含糊其词语言。此外,由于上市公司在生产和信息披露上之间容易产生矛盾,致使很多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会计信息都缺乏一定的时效性,无法反映出公司实时的运营状况。

(二)会计监管法律的不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在会计信息监管上实施了很多相关法律,但是这些法律通常都形成于四、五年之前,而且其更新的速度严重滞后于市场发展的速度,在一定程度上会严重影响到这些法律所具有的监管效力。c此同时,这些法律的实施还存在监管处罚力度缺失、震慑力不够等方面的问题。

为了满足证券市场在管理方面的需求,我国成了证券委和证监会两个国家组织结构。其中证券委主要是是对证券市场在宏观上进行统一管理,而证监会则是证券委的监督执法机构,其主要是依靠我国所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相关监督和管理工作。这两个监管机构都是从宏观上对我国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进行管理。但是,现阶段证监会所具有的职能只是对会计信息披露准则进行制定,而会计准则的制定则是由财政部门所掌握,使会计信息本身所具有的质量形式会受到披露准则的影响。由于缺乏一定的协调性,这使得披露准则不能够对会计准则产生影响或是引导作用。证监会在会计准则制定上权利的丧失,使其在引导资源培养缺乏有效手段,导致证监会的监管不够全面。

此外,在会计信息披露过程当中,注会师是其中一道十分重要的关卡,并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在对注会师监管方面还存在着监管力度不够的问题,针对会计事务所披露的会计信息也存在控制不严、发现不力等现象,使得所披露的会计信息具有较差公信力,这些都与注会人员自身素质和行为规范有着紧密联系。

二、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监管对策

(一)加大会计信息质量监管力度

首先政府应当构建全面的监管体系,正确处理好自律监管和政府监管两者之间的关系。一方面,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会计准则来强制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会计信息,以降低会计信息不对称情况的发生;另一方面,利用审计手段来提高对上市公司所进行的外部监管工作。政府部门不仅要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上市公司实施严厉的处罚,还要追求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或是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存在于上市公司中的会计信息造假行为,以降低会计信息质量问题给社会和企业所带来的质量问题。政府部门还应当推动会计主体要严格遵守会计相关准则,最大程度反映出上市公司内部的财务情况。

(二)充分发挥注会在会计信息质量上的监管作用

要想充分发挥注会本身的作用,主要在于:注会能否发现企业所存在的违规现象;注会能够披露企业所存在的真实违规情况。政府部门应当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和注会个人的惩处力度,提高其违规成本,确保其在上市公司监管上所具有的独立性和其所具有的实施效力。我国注会在提高内部素质上应当借鉴美国在此方面的经验,实施同业复查制度,尤其是针对于那些能够对上市公司进行审计的注册人员和事务所,更应当采取同业复查制度。因此,我国相关部门应当以本国国情为基础,充分借鉴此制度,并将其以法律法规的形式颁布出来,对所有的注会人员进行复查,以保障其在会计信息上所具有的积极作用。

三、结束语

总之,针对上市公司所存在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一直以来都是我国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笔者为了能够促进我国在此方面的改革和进步,对其进行深入探讨。首先笔者先对存在于上市公司中的会计信息质量问题进行了剖析,发现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然后提出有效的监管对策,以解决会计信息质量问题,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

参考文献:

[1]杨世忠,刘赛顶.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暨审计质量分析[J].审计与经济研究,2013

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住院处收费 管理机制 监督机制 信息管理

对医院住院处的管理是体现医院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而对医院住院处收费问题管理的好坏对于医院住院处的管理水平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虽然我国的医疗体制改革也在不断地推进,但是医院在住院处收费的问题上仍然存在很多的问题,对于这些问题,必须在深化医疗体制改革的同时逐步解决,如此才有可能使医院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

一、医院住院处收费存在的问题分析

在我国的现阶段,不管是私立医院还是公立医院,其住院处收费都存在很多相同的问题:

(一)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

对于医院的住院处收费来说,内部管理机制非常重要。特别是和收费相关的规章制度对于收费的管理起着难以替代的作用。但是,许多医院的内部管理机制都不健全,存在很多的漏洞,对收费的管理较为混乱,人员奖惩机制也不健全,这严重的影响到了医院的发展以及医疗体制改革的进行。还有就是,医院住院处在收费的时候会存在多收的情况,但由于住院处收费制度并不健全,很久以来,很多病人对住院处多收费的情况没有一个可以投诉举报的地方,这对医院的整体形象也有很大的影响。

(二)住院处收费外部监督机制缺位

不仅是医院住院处的收费存在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的问题,对于收费的外部监督机制也存在缺位的情况。这里所说的外部并不是指医院之外,而是相对于住院处来说的。对于住院处的收费,医院的审计监督部门的监督力度太小,责任机制也不健全。缺少外部监督的住院处对于收费问题就更容易进行内部操作,进而出现的问题也就越来越多。特别是对于住院处收费的审计方面,不管是对现金管理还是住院病人的收费管理以及退费管理等等,这些都做得很不到位。当然,在外部监督机制方面,医院也缺少一个有力的监督机构来监督住院处收费的管理,这是在今后的医院管理工作中必须要改进的地方。

(三)住院处收费信息管理的混乱

对于大多数的医院的住院处来说,住院处收费信息的管理都存在很多的漏洞。医院并没有自己的信息管理系统,医务人员在这方面的素质也不高,这严重影响到了医院住院处收费信息管理的体系化以及信息化发展。对于住院处收费的计算机网络管理系统,大多数医院并不完善,而且医院并没有专业的人员对此进行维护,因此相对来说处于一种比较混乱的状态。而且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住院处收费信息管理的混乱,导致医院在收费的工作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这也是导致医院的公信力下降的重要因素,这也会影响到医院的信息化建设。因此在医院的建设和改革中,信息化建设必须引起注意,否则会严重影响到医院的发展。

二、医院住院处收费问题的解决思路

鉴于不管是私立医院还是公立医院都存在以上严重影响到医院发展的问题,在今后的医院建设和医疗体制改革中,都必须把医院住院处收费问题作为改革和建设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控制

对于医院住院处收费的问题,加强内部的制度建设,强化内部控制应该说是最为重要的措施了。首先是应该建立内部完善的制度体系。应当由医院制定与收费相关的内部规章和制度,确保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其次应当建立内部的考核制度。特别是对于收费处人员的考核制度尤为重要,应当定期对其进行考核。还要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赏罚分明,如此才能有效地建立起内部良好的秩序。最后还要建立有效的内部稽核制度。稽核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切实做好监督和稽核工作。

(二)完善住院处收费的外部监督机制

对于住院处的收费工作,外部监督是必不可少的。关于对住院处收费的外部监督,首先医院必须能够建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以及有效的监督机构,并且确保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使得监督机构发挥作用。当然每个医院要根据自己医院的实际情况来确定。其次对于住院处收费的监督,还要发挥内部人员的作用。可以制定一些奖励措施,对内部举报人给与奖励。如此也可以起到一定程度的监督作用。当然对于监督机构的人员,医院也必须制定相关的措施对其加以考核和监督。这样才能确保外部监督机制作用的发挥。

(三)住院处收费信息管理系统的完善

首先,医院应当投入一定的资金对收费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完善和建设,实现部分的信息化,进而实现医院整体的信息化建设。其次,对于医院的收费信息管理系统,应当聘请专门的人员对其进行维护,确保信息管理系统的正常运转。不仅如此,对于医院住院处的各种收费及其相关的信息,都必须确保收费信息管理系统能够进行数据保存,如此也有利于收费管理的正规化。对于住院处收费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也应当以病人为中心进行。这样也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病人投诉的现象,不仅对医院的信息化建设有利,而且也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医院在患者心目中的整体形象。

综上所述,不管是公立医院还是私立医院,对于住院处收费中存在的问题都必须引起重视,并在今后的医疗体制改革和医院建设中逐步解决,为医院的发展奠定一个良好的基础,同时也为我国的医疗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努力为病人提供高效、优质以及廉价的服务。

参考文献:

[1]葛传俊.医院住院处、收费处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J].现代经济信息,2009,(12):72

[2]胡素明.住院收费审计之我见[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0,(12): 156-157

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高校;财务会计;监督机制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2)01-0268-01

伴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日益加快,如何有效应对财政拨款机制的调整,已是高校管理层需要着手研究的问题。不难预见,若是全额财政拨款机制发生改变,必将增大高校资金预算及配置难度。在此背景下,笔者提出应完善高校财务会计监督机制(以下简称:会计监管)。

作为事业单位类型的高校,是在预算会计的基础上开展资金预算、配置活动的。从高校资金的使用途径来看,主要包括:教学领域、教学辅助领域,以及行政管理领域。与此同时,诸多高校目前仍然存在着扩建的诉求,从而基建也成为途径之一。这就意味着,高校会计监管不仅是优化资金预算与配置的手段,更是推动学校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

从目前所反馈的信息显示,高校会计监管依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从而,这也就为如何完善会计监管提出了要求。

一、高校财务会计监督机制存在着的问题

根据高校资金使用的途径来看,目前会计监管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教学领域的固定资产使用存在会计监管问题。教学领域的固定资产包括:通用性和专用性两类。其中,通用性固定资产如“多媒体教学辅助设备”;而专用性固定资产如实验设备。不可否认,高校通过招标程序合法购置上述资产,这从形式上并没有问题。然而,在资产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耗材采购经费,往往是会计监管的薄弱环节。不难理解,无论是通用还是专用资产,其在具体的使用知识上已超出了会计人员的专业范畴。因此,正是在这种信息不对称的情形下,导致了会计监管缺失。

(二)行政管理经费的使用存在会计监管问题。从目前高校体制现状来看,行政管理领域存在着巨大的会计监管难度。且不说权利因素使然,仅行政管理部门的资金使用途径而言,就比教学领域难于掌握。比较来说,会计监管环节难以准确获取经费使用背后事件的真实性。如,招生部门在开展招生工作时,会计人员无法获知当事人确切的资金使用情况,当然也就无法切实履行会计监管工作。笔者认为,这在各高校应是普遍存在的难题。

(三)其它基建经费的使用存在会计监管问题。高校在追求跨越式发展的同时,必然需要不断拓展学校的建筑面积。这就成为了资金使用的主要方面。该领域依然存在着会计监管的问题,问题产生的根源仍然来源于:(1)信息不对称所形成的监管缺位;(2)经济事件发生的隐蔽性所形成的监管缺失等。

鉴于第三个方面出现的会计监管问题比较复杂,本文将主要针对前两个问题讨论财务会计监督机制的完善。

伴随着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同时,目前高校还面临着薪酬分配制度的变革。在以绩效管理为主线的体制框架内,必然也对高校财务会计的监督功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具体而言,新时期高校对会计监管的要求如下所述:

(一)会计监管对象应该细化。会计监管对象应该细化,其本身就是对当下绩效管理的适应。具体而言,“对象”包括:个人、部门。针对个人的会计监管目前容易实现,而对部门的会计监管则比较困难。原因在于:(1)高校各部门一般都有二级帐户,形式上被监管,但在事由充分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使用经费。(2)在科处结构下,部门经费的使用须由部门和高校行政主管签字,而高校行政主管则无法准确获知资金的使用途径,因此就为财务会计监督带来了困难。为此,对部门细化在于将监督机制下放,由部门管理者来执行。

(二)会计监管过程应该完整。从高校财务管理的全过程来看,分为这样几个阶段:(1)高校各部门申报下年的经费预算,在此基础上全校做出总预算;(2)在具体的资金使用中,采取二级帐户管理;(3)对于各部门的创收收入采取分层划拨的形式等。这就要求,高校财务会计监督过程应涵盖以上几个方面,从而形成完整性。其中,对于第一阶段的预算来说,应形成刚性机制,并搭建各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

三、高校财务会计监督机制完善的途径

结合以上的阐述,这里具体就完善途径给予表述: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申报审批途径。包括教学、行政部门的资金申报材料,是高校财务管理对资金预算的基础信息。在面对各教学部门和行政部门的资金需求时,财务管理部门应倾向于教学部门。同时,根据各高校的学科特色以及专业建设和师资培养的战略规划,有重点的开展资金配置。

(二)建立科学、有效的资金使用监管途径。财务管理部门通过各院系的专门帐户,监督资金流向和流量来获得第一手财务信息。同时,在涉及实验设备采购、师资培训、外出考察活动时,财务管理部门还应派专人进行事项核实,并从专业发展的角度给予资金使用建议。

(三)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评价途径。 资金作为高校教学资产的货币形态,将逐步被实物形态所替代。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评价则在于,财务管理部门对院系新购置教学资产进行使用频率上的评价;并且,还应参与师资培养后的能力评估工作。

(四)建立定期、长效的部门信息联动途径。高校财务管理工作为了更好的推进学校内涵式建设,还应与教学、行政部门建立起定期、长效的部门信息联动途径。通过专人定期访问,以及信息平台基础上的沟通活动,来及时了解高校在各个领域的资金需求状况。

小结:从高校资金的使用途径来看,主要包括:教学领域、教学辅助领域,以及行政管理领域。与此同时,诸多高校目前仍然存在着扩建的诉求,从而基建也成为途径之一。为此,应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申报审批途径;建立科学、有效的资金使用监管途径;建立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评价途径;建立定期、长效的部门信息联动途径。

作者单位:哈尔滨学院

参考文献:

[1]范晔.内部审计在高校财务监管中的定位和作用[J].财政监督,2011,8.

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6篇

关键词:委托;最后贷款人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1428(2006)11-0018-05

一、作为监管当局的最后贷款人的委托问题

在研究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政策的有效性问题上引入委托理论很有必要,因为最后贷款人(中央银行)也是人。将委托理论引入最后贷款人制度后,形成了多层关系,通过下列图标(图1)可将这种委托关系简化为最基本的三种:即社会公众与中央银行之间委托关系、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社会公众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委托关系,并假设中央银行就是监管当局。

首先,在社会公众与中央银行之间存在激励冲突。假设作为社会公众代表的中央银行的公众目标就是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从而实现社会福利的最优化。在信息对称的条件下,社会公众可以通过最优监管合同的设计和监管价格的确定,使监管当局的行为目标与公众目标达成一致。但是在社会公众――银行――监管当局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监管当局的目标有可能偏离公众目标,即不再追求社会福利最大化,而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监管当局的行为目标有可能变成努力厌恶型,即当收入一定时,他们追求自身努力的最小化(Campbell,1992),或者追求自己的声誉最大化(Boot,Thakor,1993)。也就是说,在信息不对称及监管者获得规定薪酬的条件下,会产生监管当局与社会公众的激励目标冲突,出现监管当局的信息租金和社会公众的福利损失,从而使得监管失灵。

其次,在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激励冲突。如果按照监管经济理论(陆磊,2000;蒋海、刘少波,2003),监管并不是建立在公共利益基础上,而是建立在被监管集团的利益及损害消费者利益上,因此监管也是由市场中需求与供给进行配置的金融服务,供给者是政府或政治家,在监管交换中他们获得了金融资源或投票权,需求者是专门的利益集团,在监管中他们尽力拓展自己的经济地位,例如寻求直接的资金补贴,控制进入者和相关政策等(Stigler,1971),也就是说监管当局与商业银行之间存在共谋,如果两者间是完全共谋的话,那么监管当局就是金融机构在政府部门的代言人,两者利益完全一致,此时,监管只会进一步加剧社会公众与商业银行之间的利益冲突。

如果按照公共利益监管理论,监管是对市场过程中不合适或低效率的一种反映,通过监管的最优设计可以毫无疑问地增加社会福利(Spiering,1990),公共利益监管理论否定了监管当局与商业银行间存在着共谋,但是仍然无法回避在信息不对称和最后贷款人制度下的激励冲突问题。这表现在,以最后贷款人和存款保险制度为主要内容的金融安全网,使金融机构并不完全承担因投机失败造成的损失,却可以独享投机成功带来的丰厚回报,形成了风险制造者与风险承担者的不对应(蒋海,2002)。大量的研究证明,这种不对应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造成了金融机构普遍的道德风险行为(Hellmann,2000;Eisenbeis,1997;Grossman,1992;Keeley,1990),产生了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转嫁激励和不稳定(Kaufman,1996;Kane,1997)。商业银行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更大的利润,会具有尽可能地降低资本充足率的倾向,导致了有效控制风险的激励严重不足,从而加大了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加剧了监管当局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激励冲突,另一方面使整个社会承担了商业银行投机失败带来的损失,降低了社会福利水平。

社会公众与中央银行、中央银行与商业银行两重委托关系上的激励冲突,使得最后贷款人的行为有可能偏离社会公众目标,这是问题造成监管失灵的主观原因。从客观上来看,造成监管失灵的外部原因还有:①成本与收益的时间不一致性问题。也就是说,目前最后贷款人干预的未来可能显现出来的成本远远高于当期收益,但是政策制定者必须考虑到使经济短期运行最优,“他们的任期太短,甚至不能保证持续到下次危机”,因此,当前干预带来的收益现值可能会高于未来成本的现值,任何可能的收益都会被归功于当前的干预;②信息不对称带来的判断失误。这也可称为是造成监管失灵的客观原因,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使监管永远处于一个动态的决策过程中,一方面做出正确的判断是有难度的,另一方面对监管有效性进行判断的标准也是很难确定的,在此时正确的监管到彼时就不再正确了;③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导致对监管者监管的弱化。尽管近年来对监管政策的“透明化”的呼声越来越高,但最后贷款人在政策制定上,仍然主要是按照传统的“保密”的原则来操作,特别是在最后贷款人政策的决策过程中,为保证中央银行拥有相机抉择的能力普遍采取“建设性的模棱两可”的原则,决策过程的非透明化实际上也软化了对监管者自身的约束及弱化了对监管失灵责任的追究。

二、监管分设前提下的最后贷款人的委托问题

中央银行集货币政策和银行监管职责为一身时将面临“内部角色冲突”问题。如果从委托理论的视野来观察,这种内部角色冲突的起因也可归纳为人的激励冲突问题。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作为社会公众的人同时承担了两类职责:一是维持货币供应量的稳定增长;二是通过银行监管维护金融稳定。这两类职责彼此存在着博弈关系,如果人偏重一种职责的履行会导致对另一种职责目标偏离。如,作为银行监管者,央行可能会更倾向于尽可能少地采取不利于银行体系利益的政策,从而导致监管捕获或监管宽容,当银行陷入流动性危机时,它总是倾向于发放最后贷款人贷款,这样做会带来通胀的压力,当最后贷款人贷款损失后,它不得不牺牲货币政策的稳健目标,用发行钞票的办法来弥补损失,这实际上是将损失分摊到了社会公众的头上。

为解决“内部角色冲突”问题而提出的监管分设,实际上是为社会公众寻找了两个人,一个是中央银行,它专司货币政策,为维护稳健的货币政策也要对金融稳定服务;一个是监管机构,它专司银行监管职能,为维护银行系统的公平、效率和稳定的秩序负责。在中央银行与监管当局之间也是委托关系,中央银行依赖监管当局提供的银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信息来进行货币政策的决策,当银行危机出现时,依靠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决定是否进行最后贷款人救助。监管机构依赖中央银行提供有利于银行业生存发展的稳定的货币政策,如果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不利于银行正常的生存和发展,监管也就失去了意义。当危机来临时,由于监管机构不具备最后贷款人的功能,其自身是无法组织救助的。

制度中的多层委托关系委托关系中普遍存在的激励冲突问题,并没有因为多增加人的分权制度而减少,而恰恰相反,导致了激励冲突的复杂化。也就是说央行的“内部角色冲突”问题伴随着监管职能的分离而“外部化”了。

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各自有不同的职责,同时各自也具有不同激励冲突,因此,目标不一致的情况是很容易出现的。以“太大以至于不能够倒闭”为例,如果央行与监管部门同时都要考虑传染风险和道德风险,并在这两种状态下进行权衡,假设监管机构更多地偏向于防范传染风险,因为银行危机的快速传染会造成人们对前期监管工作质量的质疑,并在系统性危机发生后加大监管工作的难度;而央行更多地偏重于道德风险,因为央行是最后的出资人,贷款发放不当带来的“为复苏而进行的赌博”等一系列现实和潜在的道德风险问题会给央行带来直接和间接的损失(如果出现最后贷款因救助对象的最终倒闭而损失,央行将首先受到指责)。因此,在处理同一事件时,两个不同的人的均衡方程式是不一样的,最终的决策取决于再次的制衡。

首先,中央银行是最后的出资人,也就承担了贷款损失的最大责任,在极端的情况下,它甚至可以否决监管部门提出的最后贷款支持建议,而另行组织现场和非现场检查(监管职能分设后各国央行仍然保留了在最后贷款人贷款发放问题上必要的检查权),这意味着在决策权上它是大于监管机构的。其次,监管部门提供的信息一般情况下是央行进行决策的基础,如果央行撇开监管部门的信息而组织检查的话,则意味着监管的重复和浪费,在实践中,银行危机一般都具有突发性,央行必须在很短的时间内作出最后贷款人抉择,这造成了央行对监管机构提供的信息的依赖,也就是说央行被监管机构“捕获”了,监管机构出于自身的激励目标,有可能对有关信息进行有意的导向或藏匿,以此获得影响央行决策的决策权。

央行与监管机构之间博弈的结果直接影响到了最后贷款人政策的有效性。一旦最后贷款人政策被事实证明是错误的,两个人必然会为责任的分担问题而争论不休。这种争论常常也会前移,导致在最后贷款人决策前央行与监管机构就为信息的有效度和如何确定责任而争执不下,从而导致央行更加倾向于不救助小规模的银行,最后贷款人政策的时机也可能被延误。当然,此种情况在两种情况下存在例外:一是出现问题的银行规模非常之大、问题非常严重、系统性风险特别明显,在这种情况下央行与监管部门的激励出现了趋同:维护稳定成为首选,不救助对两方面来说都同样是无法推卸的责任;二是政府为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救助提供了担保。

三、引入独立性因素的最后贷款人委托问题

再在上述假设下引入中央银行独立性(简称CBI)和监管独立性(简称RSI)因素,分析在CBI和RSI不强的情况下,在最后贷款人制度上的问题。

在CBI及RSI弱的情况下,最后贷款人制度下的委托关系更加复杂化了(见图3)。首先,政府作为最后贷款人问题上社会公众的第四个人出现,同时它也是最为重要的人。由于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不强,政府与中央银行之间、政府与监管机构之间的委托关系实际上变成了政府对两类人的直接控制。社会公众与中央银行的委托关系、社会公众与监管机构的委托关系、中央银行与监管机构的委托关系被弱化了,社会公众的人实际上是政府,政府又将对银行的监管权委托给了监管机构,将最后贷款的“权力”(注意:主要指最后贷款的发放操作权)委托给了中央银行。这实际上造成了最后贷款人制度决策权向第四人――政府的集中。

制度中的多层委托关系在CBI及RSI非常弱的情况下,激励冲突的协调问题反倒没那么复杂了,因为最终的激励冲突回归到了只存在一个人的情况。中央银行、监管机构与社会公众之间激励冲突随着权力的丧失被弱化。中央银行(作为政府的直属部门)只要被动地完成政府的指令性贷款计划就可以完成任务,监管机构只要及时向政府提供信息就可以避免公众的指责(因为它也被看做是政府的直属部门)。它们两者之间不需要进行责任分担,也没有因需承担损失责任而审慎抉择和审慎监管的压力,顶多存在着其他的激励目标冲突情况,体现在:①不同救助政策导致的工作难度和强度是不同的,两者都趋向于操作最简单、工作量最小而声誉最大的政策;②机构间在政府面前的影响力上也存在竞争关系,既然所有的决策权在政府,信息直接向上汇总才是最有效率又简单可行的,平行的信息交流只会增大成本而不会提高效用。由于政府的决策也要参考监管信息以及央行政策建议,因此两类机构在其委托人(政府)面前提供的信息的影响力和参考价值也将影响到这个机构自身的地位(可以形容为“话语权”的竞争),因此他们彼此最优的选择是直接上传信息,而不是相互沟通。

在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具有一定独立性,但是独立性不强的情况下,如果考虑到成本与收益的时间不一致性问题,监管机构总是会承受到比中央银行更大的压力。这是因为社会公众总是以危机的成本的现值来衡量监管机构的监管,而用收益的现值来衡量中央银行的救助。这样,中央银行从衡量最后贷款人政策的成本收益角度出发将倾向于通过建立监管协调和信息交流机制来获得更多更及时的信息,以便自身或向政府作出更加合理化的决策建议,而监管部门具有不向与自己平级的机构提供信息的强烈动机。既然向上级要政策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就没有必要向平级机构暴露细节而使自身遭受更多的指责。因此,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中央银行和监管机构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独立性不强的情况下,最后贷款人制度上的监管协调和合作机制建设存在内生的激励缺陷,除非通过立法等行政强制方式建立,否则是很难建立起来的。

在央行与监管机构独立性不强的前提下,最后贷款人政策实际决策权的集中有利有弊,但是弊大于利。其利在于,减少了央行与监管机构之间在责任分担上的纠缠,避免了最后贷款人政策的延误。其最大的弊端则为,仍然无法解决内部角色冲突问题,只不过内部角色冲突的承担者从中央银行变为了政府,这使得角色冲突的负外部性更为严重。首先,政府对最后贷款人决策权的垄断,导致“倒逼”机制更加明显,一是大银行可以通过其与政府的特殊关系倒逼政府进行救助,二是最后贷款人导致的不良债权倒逼央行通过通货膨胀来解决问题,而政府“通货膨胀偏好”倾向由于得不到必要的约束而再度出现。其次,政府作为人是有多重目标的,但在危机来临时,它更可能是“稳定偏好者”,容易从维护政局稳定和政绩的角度出发放松救助的条件和标准。第三,最后贷款人决策权上的丧失导致央行货币政策的独立性随之大大减弱,同时也导致监管机构在监管独立性和监管权限上的弱化,特别是使监管机构同时丧失了制裁(如吊销营业执照、破产清算)的权力。

四、转轨经济国家银行体系下最后贷款人的委托问题

转轨经济国家的银行体系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银行体系有所不同。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由于存在完善的竞争性的市场,银行与贷款企业、中央银行与银行的委托关系是“完全委托――完全”关系,银行可以选择不贷款给特定的客户、中央银行可以选择不给银行最后贷款人支持,因而更有效率。在体制转轨国家的金融体系中,由于国有产权制度的存在,产权在多层次的委托关系中不能有效地发挥清晰地界定不同利益主体的利益边界的问题,从而导致了软预算约束。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中,国有产权主体缺位,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都存在所有者和经营者之间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人――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管理层掌握了真实的信息,委托人――国家不参与实际经营,除非付出高昂的成本,否则无法获得这些信息。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管理层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的严重的激励冲突问题,管理层对企业或银行的损失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而获得的私人利益(与之相对应的是委托人利益的损失)是不受来自市场的约束的,因此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十分严重。从委托关系的层级上分析,首先,国有企业的预算约束是软的,这是因为他们在转轨过程中可能承担了大量的社会功能,导致损失责任分担困难从而使内部人控制盛行,另外政府就是国有企业的所有者,使国有企业从市场退出的机制欠缺,因此,国有企业外部市场纪律约束也是软化的。其次,国有商业银行一方面自身也是国有性质的金融企业,存在与国有企业一样的预算软约束问题,另一方面它长期承担了支持国有企业的职能,使得它的损失更加无从分担,事实上,转轨经济体制下国有商业银行的一个普遍的特点就是不良贷款率居高不下,资本充足率和利润率低,之所以能运行下去,多数是靠委托人(国家)给予的隐性担保和隐性补贴。在转轨经济国家,中央银行与国有商业银行在最后贷款人问题上也存在着预算软约束的问题。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无法倒闭退出,中央银行将尽可能地予以最后贷款人救助,不救助的责任是无限的,而救助带来的损失的责任是有限的。中央银行的损失最终将通过货币的增发来解决,由于中央银行也承担了过多的政府职能,最后贷款人政策实际上是在为经济运行中的软预算约束带来的成本买单,因此对于中央银行来说,预算约束同样是软的。最后一个层面集中于政府,政府是公众利益的人,它自身也存在着激励冲突的问题,一方面它要为公众提供“稳定”这种公共产品,就必须对经济运行中的软预算约束的成本兜底,其费用最终转嫁到纳税人(社会公众)身上,另一方面政府的管理者自身也存在私人利益,容易用社会公众赋予的权力寻租,在转轨经济体制下,这种寻租行为比较明显,这是因为政府往往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对他们的约束是软性的,另外,他们的寻租行为很容易找到借口而得以掩盖,这就是国有经济产权制度带来的国有产权的缺位以及历史遗留下来的矛盾为他们的行为找到了极好的掩饰的理由。钱颖一和Rolard(1998)指出,预算软约束实际上是一个激励问题,政府淘汰无效率项目的动力取决于政治利益和经济成本的替代,这可以成为从理论分析最后贷款人政策的软预算约束问题的一个总结性的观点。

在预算软约束的条件下,最后贷款人制度内生于整体的相互交错的软预算约束体系之中,最后贷款人制度上的委托――关系是不完全的委托――关系,因此最后贷款人蜕化成为“最后买单人”,实际上是用纳税人(社会公众)的钱来为整个金融体系提供了显性或隐性的担保,这种担保的存在又反过来加重了预算的软化。最后贷款人政策因此成为一种低效率的政策,政府或中央银行在政治成本和经济成本的替代以及激励目标之间的权衡过程中,对最后贷款人政策进行抉择。

值得指出的是,从委托理论的角度分析转轨经济国家最后贷款人预算软约束问题只是一个特例。实际上预算软约束问题不仅仅在转轨经济国家存在,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也同样存在,而中央银行的最后贷款人救助活动总是被引用为这种广泛存在的预算软约束的典型案例。

首先,最后贷款人救助制度为银行创造了预算软约束条件。最后贷款人制度的存在使银行免受市场惩戒机制的制约,破产对银行股东和管理层的约束性弱化了,这导致银行管理层更多的风险承担意愿,因为这有可能导致银行利润的提高以及其自身激励目标的实现,从而导致经济运行体系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盛行;其次,央行对货币发行的垄断也使得最后贷款人自身也处于软预算约束之中。由于损失有办法得到补偿,对最后贷款人政策制定者的约束软化了,这也将导致决策过程中道德风险的存在;第三,在实践中,最后贷款人救助案例的标准的不一致性,进一步加深了最后贷款人制度的软预算约束。

参考文献:

[1]Xavier Freixas,Curzio Giannini,Glenn Hoggarth,and Farouk Soussa(1999).“Lender of Last Resort:A Review of the Literature”.Financial Stability Review,Nov/1999

[2]Charles Goodhard and Cerhard Illing,Financial Crises,Contagion,and the Lender of Last Resort,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2

[3]Marc Quintyn and Michael W.Taylor(2002).Regulation And Supervisory Independence And Financial Stability.IMF Working Paper

[4]Hans-Werner Sinn(2001).Risk Taking,Limited Liability And The Competition of Bank Regulators.NBER Working Paper

[5]Edward J.Kane(1997).Ethical Foundation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NBER Working Paper

[6]Edward J.Kane(2001).Using Deferred Compensation To Strengthen The Ethics of Financial Regulation.NBER Working Paper

[7]刘仁伍,吴竞择编译.金融监管、存款保险与金融稳定[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5

[8]幕刘伟,曾志耕,张勤.金融监管中的道德风险问题[J].金融研究,2001;11

[9]唐跃军.论转轨经济中的内部人控制与道德风险[J].经济评论,2002;6

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7篇

【关键词】 存款保险制度困境可行性政策建议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对存款类金融机构的个人储蓄存款提供隐性担保。这一政策在经济金融改革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其弊端日益显现。存款机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十分突出,问题机构的市场化处置成本较高,政府在金融机构风险处置中的负担也越来越大。2008年,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存款保险制度在应对银行业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的过程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其在危机中的作用进一步表明,构建符合市场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需要的存款保险制度,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维护金融稳定和安全。但是,在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推行的过程中仍然面临着许多不确定因素。对此,本文在分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设计中面临的困境及可行性的基础上,提出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发展面临的困境

1、制度障碍。目前,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仍面临一系列的制度性障碍。首先是缺乏健全的法律支撑。国外存款保险制度的运行表明,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而我国还没有以法律或其他形式对存款保险的各项制度作出规定,虽然《商业银行法》注意到金融机构撤销后或破产时对存款人的保护,但并没有涉及到存款保险制度的设计问题。因此,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得不到现行银行法律制度的支持。其次是以国家信用为基础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的存在。其中包括以国家信用为后盾的银行救助措施、银行的存款保证金制度以及央行的最后贷款人制度所提供的存款人利益保护,其不仅压缩了存款保险制度的生存空间,也影响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最后是银行破产制度不完善。现行的银行破产法律并未对银行的破产制定出一套完整的方案,在破产程序和清偿程序中,存款保险机构并不能发挥其参与银行破产应有的作用。

2、道德风险与信用风险。我国实行的隐性存款保险制度使得银行信用等同于国家信用,国家全额担保和赔偿银行出现的危机,只要政治稳定,存款就有保障。如果正式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隐性存款保险制度过渡为显性存款保险制度,那么可能会产生道德风险和信用风险问题。一方面,在存款保险制度下,由于风险和收益高度不对称,银行有可能选择风险更大的投资组合,成功的收益归银行所有,一旦亏损,其大部分损失则由存款保险机构承担。因此,存款保险制度在防止恐慌保持稳定的同时,也增加了存款人和银行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虽然传统理论认为,存款保险制度可以有效阻止存款人对银行的挤兑,稳定储户信心。但是,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金融体系还不够健全,公众还没有形成比较理性和健康的存款保险意识。如果过早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人们的意识有可能难以及时接受存款从全额担保向部分担保转变,从而可能造成人们对银行业诚信度和金融稳定的暂时恐慌,甚至引发信用风险。

3、金融监管协调难题。按照我国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行使对全国银行和储蓄机构的监管职能。因此,存款保险机构是否应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是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一方面,如果将一部分银行监管职能赋予存款保险机构,那么将会产生职能划分不清和政出多门等问题,这不仅会引发多重监管,造成监管资源的浪费,使被监管单位负担加重,而且会使银监会在执法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监管力度上受到一定的影响。另一方面,如果存款保险机构没有一定的监管权利,那么将无法通过对参保机构的定期检查、专项检查、非现场检查、审查投保申请等,及时发现问题,并在适当的时候实施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强制措施,以解决监管中发现的问题,提高银行进行高风险运行的潜在成本,从而更有针对性的促进金融机构开展业务的安全性和稳健性,降低存款保险机构的赔付成本。虽然银监会也能完成此过程,但是由于交易成本和监管竞争的存在,其针对性和有效性将大打折扣,而且会产生道德风险或因监管信息不及时或不准确而导致的赔付延误等问题。因此,如何划分存款保险机构与现有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权利,明确职责分工与相互合作,将是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在建立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难题。

二、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

1、金融体系保持稳健运行。自2003年以来,针对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推进金融领域重点行业和机构改革的政策措施,夯实了防范金融风险的微观基础,有效地维护了金融体系稳定。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改革迈出重大步伐。大型国有银行股份制改革基本完成,而且成效显著。农村信用社改革取得阶段性成果,产权制度和内部机制改革稳步推进,历史包袱逐步化解,资产质量不断改善。一些中小股份制商业银行顺利完成财务重组。高风险证券公司重组和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保险业改革取得新进展,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革稳步推进。通过多年的改革,我国金融业发生了历史性变化。金融机构实力明显增强,偿债能力和赢利能力呈现良性循环,其内部控制体系、风险控制和市场约束机制正在不断加强,金融市场信心不断提升,金融体系稳定性与安全性大幅增强。这使得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有了较为充分的条件,同时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有效运行提供了一个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

2、金融法制体系逐步完善。完善的金融法律法规是规范金融机构经营行为、实施金融监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据,也是存款保险制度有效运作的基础。随着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我国金融法制化进程有了较大的发展,一批重要的金融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修改。随着《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破产法》、《反洗钱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不良贷款监测和考核暂行办法》、《信托法》和《合同法》等一系列金融法规的颁布实施及进一步修改,使我国金融法制体系渐趋完善,金融监管有了规范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正进一步细化并完善规范金融业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积极推动重要金融法规早日出台,这其中包括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相关的金融危机救助和处置法律制度。不断健全和完善的金融法律体系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发展构筑了良好的法律基础。

3、金融监管水平不断提升。存款保险制度的可持续运作需要有全方位的、较为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近年来,我国以银行、证券和保险为分业监管的金融体系逐步得到完善,而监管理念、监管手段的创新则进一步促进了金融监管水平的提高。对于银行业监管而言,银监会成立后,学习和借鉴了国际通行的监管制度、标准和技术,并结合我国实际,明确提出了“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和提高透明度”的监管新理念,积极改进监管方式和手段,确立并始终遵循“准确分类—充足拨备—做实利润—资本充足率达标”的持续监管思路,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以风险为本的审慎监管,初步形成了中国特色的银行业监管框架,银行业监管有效性建设取得显著成效。银行业监管水平的不断提升为存款保险机构的有效运作提供低成本的可持续发展环境。

4、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根据资产风险权重计算风险资产是一切确定评级标准、保费收入等技术性工作的基础,也是基于风险监管、防范和处置的存款保险制度的内在要求。中国银行业从2008年起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各银行类金融机构均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使得银行业更加全面、系统地规范了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而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也使得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的会计制度逐步趋同,从而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比性、有用性,这不仅有利于分析和评价金融风险状况和财务成果,而且有利于开展各项银行监管工作。银行业会计准则与国际接轨,可以使得银行类金融机构会计信息更准确、更规范,信息披露更完全、更透明,从而能更真实地反应其经营状况和风险程度,这也为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三、加快存款保险制度发展的政策建议

1、建立存款保险法制体系。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是一项争议较大且需要权衡有关方面利益的改革,只有通过制定相关法律,从而在法律中确立有关方面的利益,才能有效约束有关各方的行为。一方面要制定一部《存款保险法》,从而使得存款保险机构的建立有法可依,运作具有清晰的目标和行为准则,也可以使得各监管机构分工明确、职责清楚,有利于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另一方面应在已发展并逐步完善的金融法律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银行业产权法、破产法、最后贷款人规则等一系列必要的金融法规,从而完善存款保险制度的法律基础。

2、通过制度安排降低道德风险。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应最大限度的降低道德风险的发生。首先,存款保险机构要充分发挥金融风险的监督防范功能,其应该具有一定的金融检查权及防范金融机构倒闭的干预机制。其次,对不同风险级别的机构实行风险差别费率。对风险较高的投保机构适用较高的保险费率,反之适用较低费率。制定费率的主要指标包括投保金融机构资产规模、经营和风险状况。最后,建立信息披露机制和评级机制。配套的信息披露机制应通过存款保险及投保机构向公众及时、准确、真实地披露相关信息,以有助于监管机构、存款人和股东作出相关决定。此外,要多方面普及存款保险知识,把握好存款保险制度推出的时机。

3、构建与存款保险制度相配套的金融协调处理机制。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将牵涉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机构和地方政府等部门的利益和职责,因而存款保险机构的成功运作离不开这些部门的协调与配合。对此,有必要建立与存款保险制度运作相配套的金融协调处理机制。一是可以考虑设立金融协调联席委员会,协调各方利益,明确分工方式,制定统一的监管原则、标准和报告的形式。二是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有关部门的有效沟通与协调配合,从而减小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发生。三是存款保险机构应拥有比金融监管机构更快的危机反应机制,从而有效地减少监管成本、增强金融机构的活力、及时处置危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参考文献

[1] 李华、马幸荣:我国存款保险发展的制度障碍及对策[J].现代经济探讨,2009(3).

[2] 史佳欣: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若干法律思考[J].东南大学学报,2008(12).

[3] 张建军:构建我国存款保险公司的若干问题研究[J].南方金融,2005(4).

信用监管存在的问题范文第8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质量;监督管理

电子商务虽然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规模,但是在其发展进程中质量方面却一直存在这监管缺失的问题。通过对一些具有代表性的电子商务商进行调查之后发现,在电子商务质量监督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本文主要针对电子商务,从质量的监管方面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参考与借鉴。

一、电子商务质量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行为主体进行确认的过程中存在问题

电子商务的依托为互联网,互联网中的参与者之间存在的联系的表现形式为数字信号之间的转换,具有抽象性的特征,与传统的具有直观特征的表现形式存在不同之处。在网络活动中,行为主体具有不确定性与虚拟性,给电子商务带来交易风险。因此,在电子商务中会出现没有安全感与责任感的情况。在对电子商务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首先应该确认行为主体,一般包括网络基础服务提供者、主动表明身份的电子商务参与者、未主动表明身份的电子商务参与者等。由于网络所具有的特殊性,在对电子商务的行为主体进行确认的过程中存在较大困难。

(二)在法律进行适用的过程中存在问题

在对电子商务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原有的适用于传统经济的法律并不完全适用。电子商务本质上属于市场经济形式,应该遵循市场经济的基础价值判断。电子商务在发展的过程中是与传统商务协同发展。因此,在构建电子商务的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应该以传统的法律思想为依托,对其合理的内核进行继承,不能够隔离两者之间的联系。当前,适用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较少,生搬硬套的适用法律会导致电子商务质量监督管理出现管理过死或管理盲区等问题。

(三)在违法行为进行管辖的过程中存在问题

在互联网的特殊的环境中,行为方式具有广泛性、随机性、不确定性、接触多方性等多个特性。这就导致了在对违法行为进行辨识的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当前,我国的电子商务行政管理处于初步探索的阶段,在对电子商务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往往存在管辖地不明确、多方管辖、管辖争议等问题。

(四)在电子证据进行收集的过程中存在问题

在电子商务的质量监督管理过程中,电子证据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证据是对事实进行认定的证据,应该对其进行高度的重视。首先是电子证据效力确定方面的问题,在我国的诉讼法中,电子证据并未没有包含在诉讼证据种类中,电子证据的归类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导致了电子证据的效力在确定的过程中存在混乱情况。第二是电子证据在收集过程中的范围问题,在电子证据中,一方面包括电子商务中在计算机中存储的各类电子文件,另一方面包括服务器中的各类图片与视听材料等。在证据收集的过程中由于收集范围较广,导致了收集工作量大,证据收集工作难度较大。第三是电子证据在收集过程中的时效性问题,在计算机运行的过程中,信息始终处于变化的状态中,很多电子证据可能在收集之前就别修改或者灭失。第四是电子证据的保存问题,电子信息及其存储介质都容易受到损坏,在对其进行保管的过程中容易出现损害或丢失的问题。

二、电子商务强化质量监督管理的措施

(一)提高与更新观念,提高电子商务质量监督管理的积极性。当前,国际互联网发展迅速。电子商务的基本载体为信息,运行环境为网络,这种新型的商务形式从根本上改变了人们的工作与生活方式。面对各种电子商务质量方面的问题,应该重视对电子商务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电子商务的持续发展需要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电子商务属于市场经济运行方式的一种,属于法制经济,在运行的过程中要通过法律的规制来确保其有序发展、良性竞争,实现持续发展。在对电子商务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汇总要不但更新观念与方法,在管理的过程中不断总结经验。

(二)建立健全电子商务质量监督管理平台

通过电子商务质量监督管理平台的构建,一方面能够促进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发展,通过信息化的各种先进手段,利用电子商务的优势实现资源共享,提高质量监督管理的效率。另一方面能够促进电子商务质量监督管理水平的提高,更新传统的监督管理理念,通过各种现代化的信息技术改造与重组传统的管理手段与流程,通过现代管理理念的运用来提高电子商务质量监督管理的水平。

(三)加快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工作进程

在互联网环境之下,传统的市场经济法律面临着一系列的冲击。因此,要加快电子商务方面的立法工作进程,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首先,要推进电子文件方面的法律规范的制定进程,对各种电子文件、电子认证的法律地位进行进一步的明确,满足电子商务的发展要求;其次,要推进电子证据方面的法律规范的制定进程,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进行进一步的确定;最后,要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以法律的形式对其进行确定。

(四)培养电子商务质量监督管理复合型人才

在对电子商务进行质量监督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大量的具有综合素质的人才。因此,要注重对复合型人才的培养,通过人才的作用促进电子商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进步与完善。

总结:

电子商务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当前,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由于电子商务是新生事物,发展并不完善,在质量监督管理方面依旧存在着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应该引起广泛的重视,通过对这些问题的分析与解决来提高电子商务的质量,促进其健康、持续的发展,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赵宏霞,刘岩峰. 电子商务质量中介的质量监督最优控制模型[J]. 企业经济,2012.

[2]钟元生. 中国电子商务管理研究进展――2013电子商务与电子政务管理国际学术会议综述[J]. 管理世界,2013.

[3]夏克坚,黄骏江,赖文伟,姚菊英. 企业电子商务管理案例教学实践研究[J]. 江西教育学院学报,2012.